财务基本公式合集12篇

时间:2023-07-19 09:29:49

财务基本公式

财务基本公式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五条预算管理公开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二)年度预算批复数,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要公开具体项目内容及数据。

(三)经费分配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分具体预算科目数额;项目支出分具体项目,其中基建项目具体到每个项目。

(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当年实际支出占预算的比例、较上年同期增减的情况。

第六条财务管理公开内容

(一)年度部门决算中基本支出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系统预算单位的汇总数据。

(二)年度部门决算中专项经费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系统预算单位的汇总数据。

(三)年度基建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系统预算单位的汇总数据。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公开内容

(一)项目审批管理公开的内容

1.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

2.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当年审批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二)项目跟踪管理公开的内容

1.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签定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情况。

2.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况。

3.已竣工项目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4.已竣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

(三)项目库管理公开的内容

1.按照规定的要求申报项目库新增项目的情况。

2.项目库中项目出库情况。

3.项目库中项目的调整情况。

4.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情况。

(四)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项目评估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单位。

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

第九条税务服装管理情况的公开。包括公开中标的布料、制作、服饰、厂家及中标价格。

第十条内部审计公开内容

(一)内部审计计划。包括被审计单位数量、被审计单位名称及预计进场审计时间等。

(二)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审计情况总结。包括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审计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等。

第十一条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财务公开时间和形式

第十二条财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基本形式分为:会议传达公开;文件形式公开;张贴形式公开;网络形式及其他形式的公开。

第四章财务公开的范围及时限

第十四条财务公开的范围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范围公开。属于内部管理的事项,主要通过办公会、群众代表会、干部职工大会和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开的事项,通过政策法规文件、财务工作会议及系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内容每年公开一次。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以文件形式在系统公开;预算批复、预算执行相关事项在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公开;预算分配具体内容在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内容每年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公开。年度部门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个别科目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细化程度和时限,公布到各部门或个人(如差旅费、公车费用、办公楼维护费用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四)项内容根据项目审批管理、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库管理等情况以公告的形式每年公开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开内容和第九条税务服装管理公开内容每年公开一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计划每年初以正式文件形式在系统范围内公开;内部审计结果于审计结束后以审计公告形式在本系统范围内公开;内部审计情况以专题形式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初以通报形式公开。

第五章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财务公开工作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级管理,分级公开”的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在局长(或分管领导)领导下负责财务公开具体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财务公开工作中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审议本单位财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收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财务基本公式篇2

一、引言

作为后安然经济改革的必然结果,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影响广泛的《sox法案》,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未来公司舞弊的发生。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仅隔几年,美国房地产巨头房利美、房地美的会计造假以及次级房贷市场问题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让人们又看到了“安然”事件的重新上演。为什么“安然”事件的余波频频呢?是《sox法案》等监管法规不健全吗?笔者个人认为,美国监管公司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当完善的,出现“安然”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只注重公司的外部治理,却忽视了公司自身的内部治理,特别是公司财务治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就会导致内部人运用其信息优势进行“偷懒”和谋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欺诈”和“偷窃”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为了使上述问题不再发生,就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解决公司中的代理问题,使得代理成本最小。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定是个双赢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它也是财务治理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综述

(一)我国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综述

1 “三层次”财务治理模式

“三层次”财务治理模式是以我国财务学家郭复初提出的社会主义财务的三个层次观点,即国家财务活动、部门财务活动、公司财务活动为基础的。汤谷良博士把公司财务划分成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三个层次。也有学者提出,公司财务应划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部门财务。这些研究成果较系统地论述了财务分层治理的思想,也标志着财务治理“三层次”理论体系的形成。

2 利益相关者参与财务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参与财务治理模式是以“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该模型认为,参与企业契约的所有人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利益共同体及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的契约者必然要求共同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

3 相机治理财务治理模式

财务相机治理是指企业在银行举债情况下的控制权配置,当经营者出现偿债困难时,银行就会出面干预企业的财务与经营。该模式是一种有关公司财务控制权适时、适度转移的财务治理模式。

4 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共生的财务治理模式

所谓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作为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市场里的企业拥有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两个基本的共生单元。企业在对所获收益进行分配时,人力资本必须与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平等分享,形成责、权、利制衡机制,减少共生体的矛盾,从而实现共生体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公司财务治理模式评价

“三层次”财务治理模式的理论思想是财务的分层理论,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该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实践的财务治理模式。但是,该模型却忽略了企业资本来源的另一个主要提供者的财务,即债权人的财务问题。所以说,该模式缺失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即债权人没有参与债务企业的财务治理。

相机治理的财务治理模式以企业资不抵债作为相机治理的量化标准,其实质是建立在企业终止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进入企业参与治理。所以,该模式只能是以公司的破产为代价的事后治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财务治理模式,有两个基本问题是该模式所面临的且难以解决好的。1、无法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加总问题,即不能在企业决策时对应该以什么样的目标作为决策目标作出明确的回答。对所有的人都负责,其最终结果就是对所有的人都不负责。2、能否使经理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即如何保证经理人在其位且谋其政。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不同利益相关者将相互竞争,过度地投入监督,以诱使经理人的决策偏向自己的利益。可见该模式最终无法成为公司财务治理的效率标准。

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共生财务治理模式和“三层次”财务治理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二者都是基于(偏重)企业内部的财务治理,缺乏企业外部即债权人的约束。同时,这种模式也易陷于无休止地讨价还价的局面中。

三、财务治理模式的构建与重塑

通过对现有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分析可知,目前主要的几种财务治理模式还不能完全达到财务治理的根本性效果。因此,探讨如何构建与重塑一个合理的财务治理模式已成为必要。

合理的财务治理模式判断标准是:通过财务治理,能够提高公司效率,减少公司收益的外部性和成本的外部性,增加公司价值,实现企业与债权人二者的帕累托改进。为此,本文构建与重塑了“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公司财务治理模式。

之所以把债权人引入到财务治理模式中来,并且强调债权人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一是由于公司资本的来源主要由债权人和所有者共同提供;二是由于债权人与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和财务经理间存在着特殊关系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避免企业家(股东)在经营过程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就需要设计合理的机制与制度,为债权人参与公司的财务治理提供一条通道,通过债权人与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和财务经理彼此的博弈,有效地实现帕累托改进。

“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公司财务治理模式主要由内部分权控制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两部分组成。内部分权控制基于财务分层理论,其主要内容与前述“三层次”财务治理模式相同;内部分权控制是企业内部人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一种制度设计。具体治理内容如表1所示:

债权人或有控制权设计制度的内容是:当企业传递经营不善的信号时,企业给予债权人一个行使控制权的选择权。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进入股东会,以股东的身分参与公司治理,并行使控制权,也就是控制权从企业家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控制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债权人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筹资计划,其前提是公司已进入财务困境时期。2、当债权人决定企业继续经营时,债权人就自动享有该企业一定数额的股份,并享有固定的股息,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同时降低企业继续经营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对债权人做出继续经营决策所冒风险的补偿。3、债权人享有股份权力的截止时间是企业还清到期债务,股份即自动注销。“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公司财务治理模式控制权的安排见表2。

判定公司是否进入财务困境主要以企业财务分析中的偿债能力指标作为标准,主要有两个指标:1、收益偿付能力(已获利息倍数)指标。该指标与债务违约率具有极高的相关性,即偿债能力越强,违约率越低。国外研究表明:当收益偿付能力在1.0以下时。企业已处于 财务困境边界。2阿托门z评分系统。国外研究表明:当z在1.2~2.9区间时为灰色区域。说明企业已进入财务困境阶段。

“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公司财务治理模式不仅可以使债权人与企业相互制衡,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财务困境预警系统,使债权人可以通过明确的量化指标进行事前监督与事中控制,既保证了企业经营的安全与持续。又从根本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能有效确保公司财务治理目标的实现。

四、对“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公司财务治理横式的现实思考

“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本质是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该模型为给公司提供资金的债权人提供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空间和机会。在控制权的配置过程中。与其说它是股东及管理者与债权人就公司控制权的相互博弈,倒不如说是股东及管理者在与自己和其他企业相互博弈,因为只有公司进入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才能得到控制权,公司是否发生财务困境不是由债权人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股东及其委托的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情况。

美国学者对主要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干预和控制的工商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选取42家企业作为样本研究发现。美国的金融机构持有公司的5%股份,证明了财务相机治理的现实性。在德国,法律规定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机构必须由两个委员会组成,即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由10~20名成员组成,其中有一部分是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全能银行、保险公司等债权人。在日本,尽管法律规定单一银行在一个企业中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5%,但如果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主办银行的代表就会立即进人企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理论创新是推动实践创新的催化剂。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持有债务企业股票,但是,随着国家对金融企业、金融制度与政策管制的逐渐放松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持有债务企业股票、参与债务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等行为将合法化,“基于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公司财务治理模式将被企业界特别是金融机构界所认可。

主要参考文献

[1]衣龙新财务治理理论初探[db/ol]

[2]宋献中合约理论与财务行为分析[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

[3]林钟高,王锴,章铁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财务基本公式篇3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2-0080-05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命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列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维分析及模式选择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观与政策理念,表明基本人权和民生领域的公平问题已成为至关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在社会公平的政策理念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质上体现为公民权利的均等化。一般而言,生存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居住权和健康权等构成了基本的公民权利。与之相对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体现为:全体公民在基本生存权、基本受教育权、基本就业权、基本居住权和基本健康权等领域享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机会的均等。

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层面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为政府为每一居民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大体相当,具体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的均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大体相等以及在数量、水平大体相等基础上的质量均等。由于不同地区在地理位置、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物价水平以及政府服务半径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存在着显著差距。

从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层面来看,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不仅受到气候、自然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重点也有所不同。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当前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重点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全民义务教育、基本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环境治理及公共基础设施等。

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来看,公共财政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物质基础、政策手段,在改善与保障民生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以公共财政为核心的各项公共政策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手段。同时,公共财政通过收入再分配职能来缩小和熨平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过大差距,不仅是公共财政“公共性”这一重要特征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人均财力均等化。该模式假定地方政府获得大体均等的财力,就可以向居民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按每个地区人口以及每万人应达到的公共支出标准计算向低于该标准的地方政府补贴的数额。(2)公共服务标准化。该模式以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为对象,规定统一供给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其理论依据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需要通过公共服务标准使之具体化。(3)基本公共服务最低公平。该模式下,政府应确保每个居民无论居住在任何地方,都能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保证,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可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用实物标准、经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等,但最终都要确保服务质量,并通过绩效评价等措施来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最低公平这一目标的实现。

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选择第三种模式较为合适。“人均财力均等化”需要同时具备强大的中央财力保证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这两个条件。第二种模式下,公共服务标准是按中位地区的需求制定,这种统一的全国标准易与居民的需求脱节。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财力差异较大,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设计只能从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入手,首先解决居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消费需求,然后逐步推进与完善。

二、财政体制安排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多层级的政府行政结构相对应,各国政府间财政管理组织形式都表现为分级财政体制。分级财政体制中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所包含的是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上下级之间的多重性收支划分和收支往来关系,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收划分和转移支付问题构成了分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从各国的财政体制运行实践来看,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心主要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更为了解辖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具体需求,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更高,因此,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社区建设等公共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而从各国的税收划分实践来看,主体税种全部或者大部分划归中央政府,流动性较差、税源较小的税种则大多归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这样一种税收划分安排格局便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与收入分配政策。在“支出下流、收入上流”的收支划分格局下,作为分级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弥补政府间纵向财政失衡与横向财政失衡,解决公共产品提供中的“溢出效应”问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个国家内各个地区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差异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当一国国土面积较大时,更是如此。各个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必然导致财政收支水平的差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筹集收入的能力较强,可向辖区居民提供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则较少或无法满足本地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加之受自然因素影响,提供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不同的成本。一般而言,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成本越高,由此更为加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非均衡状态。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但因为各地方财政的收支活动都是以本地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在发达和落后地区之间无法自动形成财政资金均衡转移机制。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有责任代表国家整体利益,运用倾斜性财政政策,采取转移支付的预算调剂方法,协调各个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促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达到较为均衡的水平。

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基本手段,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配置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选择上,各国主要投向教育、医疗、交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从

而使各地居民均可以享受到相同或相近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转移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各国都注意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以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根据地方政府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自的大小,可以将转移支付分为无条件补助和有条件补助。

三、现行财政体制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

1 “存量不动,调整增量”的分税制改革固化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

我国现行分级财政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调整增量”这一指导原则进行,保留了旧体制下不尽合理的利益格局,经济较为发达、既得利益较多的地区在财力分配中居于优势地位。由于财政体制运行周期长,具有稳定性,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到目前仍未改变,进而加剧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目前,我国地区间财政收支和人均财力差距较大,无论是财政收支总量,还是人均财政收支,东部地区都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如表1所示)。由于财政能力的差异,造成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着较为悬殊的差距,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2 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间税收划分不尽合理

为了保障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构建较为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但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地方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目前占地方税收比重比较大的税种只有营业税,但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逐步扩大,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将不断下降。二是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资源,也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新财源的积极性。当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地方税体系获得充足的收入时,便将筹资重点放在了收费、借债等形式上,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缺乏透明度。此外,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税收划分复杂多样,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标准、多种比例、多种成分的税收划分方法,与规范、科学的分税制要求相差甚远,而且较大的税种都由省级政府掌握,致使市县政府专享的税只是一些零散细小的税,主体税种缺乏。

3 事权与财力不相匹配,弱化了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局面。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相当一部分属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增强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这符合分级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然而问题在于,这种趋向被盲目推广和延伸,省和市地级财政也对所属县乡集中财力,处于基层的县乡财政成为层层集中的对象,成为财权最小的一级财政。在财权层层上移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重心却层层下移”]。事权与财权不对等,加之目前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导致县乡财政普遍困难,债务负担沉重,影响到县乡政府的有效运作,削弱了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客观上加大了城乡之间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非均衡状态。

4 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功能缺失

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三种形式(如表2所示)。其中,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格局所作的体制安排。税收返还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东部地区在全部税收返还中所占比重在50%以上,并且逐年增长,并不具备均等化功能。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主要补助形式。但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还不高,限制了其均等化作用的发挥。同时,严格地讲,现行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较小,制约了其均等化效果;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其他形式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均等化性质,但有专项用途,均等化作用极为有限。专项转移支付量大面广、种类庞杂、拨款的依据和标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相当部分的专项资金没有用到规定的用途上,无法发挥均等化作用。

四、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为缩小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及地区差距,满足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需要不断完善财政体制,在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确保各级政府有提供基本服务的财力,形成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持机制。

1 明确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职责

一般而言,受益范围遍及全国或跨地区、地方无力承担或不适宜由地方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国防、外交、国家安全以及调节地区间、城乡间重大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等;受益范围局限于某一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则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如本辖区范围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区域性的基础设施等;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与民生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等,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同时,充分考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以及各地的财政能力,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引导地方政府将公共资源配置到社会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2 形成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财政支出结构

为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应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要原则导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财政支出重点要实现以下三个转变:一是由基础设施建设转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大力支持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二是由城市转向农村,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城乡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衡配置。三是由经济发达地区转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的区域投资结构,增加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老少边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

3 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政府提供较为稳定的财源

首先,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我国各地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也有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挖掘税收潜力。其次,合理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从近期看,我国依然还会保持流转税的主体地位,为保证地方政府收入的稳定,营业税还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较佳选择。而从远期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拥有财产的增加以及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可以考虑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和物业税等,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再次,在各级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税种。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规模较大,又与城市经济建设有密切关系,将这两个税种的大部分收入划归省级,可以保证省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并有利于对全省经济社会的调控;而财产税税基稳固,课征较为复杂,适宜由市县政府发挥征管优势,可将其作为市县政府的主体税种。

4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转移支付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

财务基本公式篇4

一、沈飞公司财务管理变革历程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28年间,中国的经济体制一直属于计划经济,沈飞公司的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出纳,记账、算账和报账。从1979年到1986年,国家对企业采取了放权让利、利润包干和第一次利改税等改革,这一时期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能相应地增加了核算和债务融资等。1987年到1993年,国家对企业管理方式改为完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这一时期沈飞公司的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能又相应地增加了预算和成本管理。1994年到1998年,随着国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和工商税制改革,财务职能又相应地增加了多渠道融资和税收筹划。一直到1999年,沈飞公司才开始正式步入战略性调整和与国际企业逐步接轨的阶段。

近几年,中国航空工业开始逐步向专业化整合,资本化运作,产业化发展,市场化改革、国际化开拓方向变革,沈飞公司也开始自主寻求从外延式增长到内涵式增长方式的转变,主动迎接市场主导型的,体制性的对外开放。这个变革给作为沈飞公司管理核心之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带来了深层次的改进需求,对企业的财务职能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除增加了资本运营职能外,全面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控制等职能被正式赋予了财务部门。在参考同行业及其他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沈飞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思路并付诸于实践。

如今,沈飞公司的财务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主要是事后核算转向了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从过去多年来主要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的被动式管理模式转变成了现在的综合提供,并运用信息控制经营活动和参与决策,完善了财务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本质功能,财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定位和作用越来越被提升和重视。公司的财务部门变成了公司战略规划的参与者、资源价值的管理者,流程系统的控制者,业绩评价的主导者和公司控制的责任者。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财务管理历程,沈飞公司的财务管理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07年的销售收入比1978年增加了45倍多,利润增长了26倍多。目前,沈飞公司基本上建立了与外部市场经济环境和内部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系。

总结起来,沈飞公司的财务管理变革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适应宏观经济变革而推进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变革。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沈飞公司一直紧随社会经济体制调整完善不断进行改革,逐步实现了对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根本改造。

第二,适应公司成长发展和管理需求而推进的内部财务管理变革。在由体制内单位向市场主体逐步转变的过程中,沈飞公司的财务部门一直都是企业变革的“排头兵”,扮演着引领企业变革的角色。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财务改革采取渐进的方式,从逐步改革的成功再推进企业整个财务管理模式的变革,保证了拥有50多年历史的大型军工企业稳步而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沈飞公司财务管理的新转变

近两年,尤其是“十一五”以来,沈飞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提出了市场化方向,产业化发展,资本化运作、专业化整合,国际化开拓的发展思路,到2017年销售收入达万亿元,即“五化万亿”战略。沈飞公司领导层在集团公司的战略指引下,提出了自身的“千亿”战略目标,财务部门秉承“航空报国,强军富民”的宗旨,践行“敬业诚信,创新超越”的理念,积极对公司财务战略进行了梳理,在这两年里从基础管理和财务战略管理两个角度推动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

(一)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夯实管理基础

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飞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沈飞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集团化,一体化管理要求,对公司现有的财务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梳理,补充,健全和完善,共编制了涵盖了公司财务管理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62项并汇编成册,正在努力构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执行监督体系,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财务管理基础得到了有效夯实。

(二)大力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实现财务管理手段升级

为了夯实基础信息化工作,沈飞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与控制系统项目和利用成熟商业财务软件,经过三年的实施和完善,庞大的基础信息资料和便捷的管理方式,使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成为公司生产、经营、核算、分析、预测、决策、控制、考评等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实现了基础成本管理、日常财务业务等工作的信息化目标,实现了沈飞公司母公司,生产车间,子公司三个层级的财务软件规范和统一。

通过信息化体系建设,不仅极大地解放了公司财务人员的生产力,也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标准化、及时性和准确性,使沈飞公司在从年销售收入几亿元到近百亿元的增长过程中,财务人员总数基本没有增长,反而让财务人员从核算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将全面预算管理和战略成本管理、平衡计分卡相结合

沈飞公司正在引入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在预算制订之初即综合考虑成本管理,通过平衡计分卡形式将成本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员工,从而实现公司预算和成本控制的双重最佳效果。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平衡计分卡等工作,沈飞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通过以公司战略为前提,以绩效价值为导向,以实际状况为依据,制定出每个年度各个层级的经营目标,并以此明确相应的经营措施和保证体系,进而推动公司整体管理效益的提升。

(四)建立多层级内部控制方式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

沈飞公司财务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明确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优先的总体执行框架,坚持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原则相结合,体现出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多层次监控的特点。在风险防范和内控建设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上,考虑到沈飞公司既有生产车间,也有参股、控股的公司,因此对于

内部控制的方式和手段,选择的是不同层级的结构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

在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层级,不断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民主决策的经理办公会制度;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上,在理顺子公司投资关系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推进财务预警机制和财务人员的统一管理及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日常内部控制建设方面,一方面强化和开发内部审计的职能,组织审计部门对子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务收支等各种专项审计,另一方面还建立了向总会计师负责的总稽核制队伍。

(五)建立高素质的财务梯队人才

近两年,沈飞公司财务人员在参与重大项目论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评估和引进外部合作者的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的专业建议,使公司在制订方案时就全方面考虑企业的运营基本面,使改制后的企业生机勃勃;在财务部门参与论证的加拿大庞巴迪公司Q400项目中,由于财务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将细节问题落实清楚,使项目执行进展顺利;与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即将合作的C系列飞机项目,由于准备充分使谈判目标明确,工作开展较为顺利:在国内和国际具有标志性的ARJ21项目和大飞机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独特视角,使国家在投资时统筹兼顾了经济效益。

三、沈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展望

沈飞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的成就既是财务管理人员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深化改革的结果,也是集思广益,强调管理创新的结晶。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面临着新的转折,中国的航空工业在国家重大决策的影响下正处于改革突破期,沈飞公司作为航空工业的重要成员也面临着重大转型时机。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动和企业经营的转型都对财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与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共同研究,财务部门确立了未来几年内沈飞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划。

(一)采用作业成本法,精细成本管理基础

沈飞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一直沿用平行结转法,使得科研与生产并行的生产模式在现有成本核算体系下缺乏有效细致的核算。财务部门在分析有关各种成本动因的基础上,开辟了改善成本核算方法的新途径。通过核算各个作业所耗的生产资源,计算出各个作业的成本,然后按各最终产品所耗用的作业数量将各作业的成本分配计入各最终产品,从而计算出各种最终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保证产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二)发展项目财务管理模式,推进财务管理模式转型

经过深入地调研和分析,沈飞公司决定将项目财务管理模式作为今后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变革的方向。项目财务管理模式适合沈飞公司的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沈飞公司的主业是军机生产,其特点是型号多、批次多、产量小,周期长,采用项目财务管理能全过程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态:第二,沈飞公司未来的产业将在现有的民机转包项目基础上发展民机,通用飞机等项目,这类项目产品的性质也是价值量大、批次多,也需要从科研到销售和售后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第三,沈飞公司未来的民品产业发展模式也是与产品结合,即大力发展建立在某个民品项目基础上的公司,这些子公司的核算也是建立在确定的民品项目基础上,因而也适应于项目财务管理。

在财务部门规划中,项目财务管理将建立起强调“一个中心”,“两个重点”,“三个阶段”,“四个过程”的项目总会计师负责制的管理模式。“一个中心”指以项目为中心,即一切财务管理活动都以产品需求为中心。财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在各个阶段对资源的需求进行事前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源的供给,同时确保项目创造的经济利益及时流入企业。“两个重点”是指项目成本管理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现金流量管理和资源在多项目之间平衡这两个方面。“三个阶段”是指依据项目进展的过程和财务资金来源与支出的匹配,按项目研制,批产交付,售后服务三个阶段实施项目管理。“四个过程”是指在项目的每个阶段都按照资源计划,成本估算,成本预算,成本控制四个过程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在项目财务管理过程中,项目总会计师一直是各个项目的财务负责人。

目前,项目管理已经在沈飞公司成本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试点,财务部门已经制订了明确的时间表在全公司财务管理领域推广。

(三)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拓展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功能

沈飞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通过几年的实践已经显现了作为一种先进财务管理方法的作用。现在沈飞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已经成为日常经营运作的重要工具,是企业管理支持流程之一,与其他管理流程相互作用,共同支持企业的业务流程。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明确并量化了公司的经营目标,规范了公司体制,落实了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了各级责权和考核依据,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全面预算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起包括收入预算、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人力资源预算,技改及修理预算、工艺装备预算、制造费用预算、生产成本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等在内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以及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负责人的预算责任网络,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成本动因相匹配,使成本与费用的支出更加合理,财务部门监督与信息稽核更加有依据,并减少了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矛盾。

拓展全面预算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功能,就是要在全面预算的引导下,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目标,简化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增加决策的效率,使公司具有更强的适应市场能力。

(四)探索企业资本化运作渠道,提高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变革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资本运作是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命运。沈飞公司作为国防建设的重要企业,加强资本运作的力度,注重企业的资本运作,促进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形成适合的内部运行系统,将一般资本变为优良、高效资本,再投入到其他领域,来影响和促进其他企业和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

财务基本公式篇5

一、目前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1、取消了县级烟草公司的法人资格,地(市)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由于某些权力的上划及核算上的“报帐制”,县级分公司主观能动性降低,发生工作责任难于落实或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消极影响。

2、县级财务机构的撤销财务人员的上划后仅保留了2名报账员,作为具有“两烟”经营业务、专卖管理的县级分公司来说,2名报账员除了收集、整理、传递单据外已无暇顾及其他工作,根本无法发挥财务监管职能。

3、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后,市公司虽然对县公司下了考核指标但都是从完成“两烟”经营任务的角度考虑,没有涉及财务管理的相关指标,也使得县级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操心财务工作的人越来越少。

4、取消县级法人资格后,财务大集中,市级财务统一管理。但由于全市范围较大,交通不便,使得市级财务管理的战线较长,点多面广,管理的触角无法延伸到最基层,无法真正做到管理到位。

5、财务管理权限模糊。现阶段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市级与县级在财务管理权限上不清晰。

二、改革的必要性

万丈高楼平地起,要搞好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重视基层财务管理。上级公司很多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来自于基层,如费用预算,只有基层才真正了解每年各费用项目开支情况,只有基层才了解哪些费用是必须开支的。如资产管理,只有基层才知道哪些资产是必须添置的,哪些资产是需要维修的,只有基层才能管理好自己所占用的资产,上级公司仅凭几次检查,是不能达到目的。这几年我们没有很好地发挥基层财务主体的作用,因此就出现了一系列管理上的问题。如烟叶收购财务监控,只有县级公司才能控制烟叶收购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只有县级公司才能规范基层站(点)财务管理工作。总之,只有基层财务工作规范了,资金才不会出问题,费用才不会失真,国有资产才不会流失,市级公司财务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目前的财务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烟草系统的发展,需要全方位更新财务管理观念,提升财务管理的层次,加强财务管理控制,因此财务管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三、改革的思路

管理模式的确定。目前烟草行业财务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集中办公管理模式;二是“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分级授权管理模式。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分析研究结合**烟草实际,建议财务管理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的管理模式辅以对县公司设置财务目标考核的方式加以管理。“集中管理”即市局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全市资产、资金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即对县级公司占用的资产实行“委托管理”;“分级核算”即将县级公司在预算及县级领导签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投入及烟叶基础设施补贴由县级财务机构组织核算,县级公司对县级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会计资料完整、资金的安全和财产物资的账实相符负责。财务目标考核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烟叶生产投入、担烟费用、件烟费用、烟叶临时人员工资、烟叶物资款回笼等指标。

四、组织机构的设置

财务基本公式篇6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2009)。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1996),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1997),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2002)。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财务基本公式篇7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2009)。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1996),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1997),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2002)。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财务基本公式篇8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2009)。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1996),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1997),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 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2002)。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关于转移支付的方式组合,刘溶沧(1996)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并认为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安体富(2007)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它转移支付四类,主张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王元(2009)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认为一般转移支付用于实现均等化目标,而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等目标则主要由专项转移支付来完成,所以,我国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王雍君等(2002)主张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以专项拨款为辅的体系。

国内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各种形式的统计分析是按大类展开的,从统计数据可以发现,税收返还等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如2007年各类形式的总额和所占比重分别为:两税返还3214.8亿元(18.6%),所得税返还906.3亿元(5.2%),财力性转移支付7017.2亿元(40.5%),专项转移支付6186.9亿元(35.7%)(孙开,2009)。但按大类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王雍军(2006)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朱玲,1999);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王雍君等,2002)。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目标并不相符,理应取消。当然,在改革中为减少阻力,可以在财权划分中给予补偿,比如共享税给予地方更大比例、开征新的地方税种等。专项转移支付应完善度量指标,减少资金分配自由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最为正规,应当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转移支付方式。总之,转移支付方式选择应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

三、我国转移支付效果问题

我国转移支付已有15年的实践,国内学者利用我国实际的转移支付数据检验了转移支付与经济收敛、地方财政努力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具体检验方法和结论如表4所示。

可见,大多数实证检验表明我国的转移支付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在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效果不佳;转移支付考虑的因素不太合理等。

四、转移支付方案设计问题

大多数学者主张根据各地区的财政缺口来分配转移支付额,这里主要有三个关键点。(1)确定可用于各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额。从已有文献来看,很少有学者进行详细探讨,笔者的主张已在上文中提出,在此不再重复。(2)确定各地区的标准收入。国内学者提出的具体方案中,许多采用相关替代指标来推算,但笔者赞同《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的估算方法,即采用按税种分别计算方法,这样既准确又切实可行。(3)确定各地区的标准支出,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大多是将我国财政支出分成几个类别,设定权数,再分类别选取指标计算。笔者主张根据转移支付目标,接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及其应达到的服务水平来计算标准支出。具体为:对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某项公共服务总量×该项公共服务单位成本)。其中公共服务总量不能简单地由人均公共服务数量与人口总量的乘积得到,因为大多数公共服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所以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总量与人口总量并不是简单的线性比例关系。公共服务总量不仅与人口总量相关,还受人口密度的影响;公共服务单位成本也受多个因素影响,如气候、地貌等自然环境因素,国土面积,经济发展程度等。对于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目标的转移支付,需要找出影响外溢效应大小的因素,比如,农林水事务可选取耕地面积、林地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科技可选取专利数量和科技人员等指标。对于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目标的转移支付,则需要明确国家照顾的利益群体,如少数民族可选取人口、面积等指标,落后地区可选取人口、人均收入等指标。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问题和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07,(1):2-5 。

[2]安体富,任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J]财贸经济,2007,(8):48-55 。

[3]安体富,任强,中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指标体系的构建——基于地区差别视角的量化分析[J]财贸经济,2008,(6):79-82 。

[4]曹俊文,罗良清,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6,(1):43-45 。

[5]高培勇,杨之刚,夏杰长,中国财政 经济理论前沿(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

[6]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3 。

[7]贾康,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积极推进但不能急于求成[J]审计与理财,2007,(7):5-6 。

财务基本公式篇9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2009)。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1996),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1997),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 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2002)。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关于转移支付的方式组合,刘溶沧(1996)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并认为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安体富(2007)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它转移支付四类,主张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王元(2009)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认为一般转移支付用于实现均等化目标,而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等目标则主要由专项转移支付来完成,所以,我国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王雍君等(2002)主张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以专项拨款为辅的体系。

国内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各种形式的统计分析是按大类展开的,从统计数据可以发现,税收返还等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如2007年各类形式的总额和所占比重分别为:两税返还3214.8亿元(18.6%),所得税返还906.3亿元(5.2%),财力性转移支付7017.2亿元(40.5%),专项转移支付6186.9亿元(35.7%)(孙开,2009)。但按大类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王雍军(2006)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朱玲,1999);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王雍君等,2002)。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目标并不相符,理应取消。当然,在改革中为减少阻力,可以在财权划分中给予补偿,比如共享税给予地方更大比例、开征新的地方税种等。专项转移支付应完善度量指标,减少资金分配自由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最>!

三、我国转移支付效果问题

我国转移支付已有15年的实践,国内学者利用我国实际的转移支付数据检验了转移支付与经济收敛、地方财政努力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具体检验方法和结论如表4所示。

可见,大多数实证检验表明我国的转移支付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在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效果不佳;转移支付考虑的因素不太合理等。

四、转移支付方案设计问题

大多数学者主张根据各地区的财政缺口来分配转移支付额,这里主要有三个关键点。(1)确定可用于各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额。从已有文献来看,很少有学者进行详细探讨,笔者的主张已在上文中提出,在此不再重复。(2)确定各地区的标准收入。国内学者提出的具体方案中,许多采用相关替代指标来推算,但笔者赞同《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的估算方法,即采用按税种分别计算方法,这样既准确又切实可行。(3)确定各地区的标准支出,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大多是将我国财政支出分成几个类别,设定权数,再分类别选取指标计算。笔者主张根据转移支付目标,接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及其应达到的服务水平来计算标准支出。具体为:对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某项公共服务总量×该项公共服务单位成本)。其中公共服务总量不能简单地由人均公共服务数量与人口总量的乘积得到,因为大多数公共服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所以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总量与人口总量并不是简单的线性比例关系。公共服务总量不仅与人口总量相关,还受人口密度的影响;公共服务单位成本也受多个因素影响,如气候、地貌等自然环境因素,国土面积,经济发展程度等。对于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目标的转移支付,需要找出影响外溢效应大小的因素,比如,农林水事务可选取耕地面积、林地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科技可选取专利数量和科技人员等指标。对于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目标的转移支付,则需要明确国家照顾的利益群体,如少数民族可选取人口、面积等指标,落后地区可选取人口、人均收入等指标。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问题和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07,(1):2-5 。

[2]安体富,任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J]财贸经济,2007,(8):48-55 。

[3]安体富,任强,中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指标体系的构建——基于地区差别视角的量化分析[J]财贸经济,2008,(6):79-82 。

[4]曹俊文,罗良清,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6,(1):43-45 。

[5]高培勇,杨之刚,夏杰长,中国财政 经济理论前沿(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

[6]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3 。

[7]贾康,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积极推进但不能急于求成[J]审计与理财,2007,(7):5-6 。

财务基本公式篇10

在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前提下,政府的职能要进行转变,使传统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适应时展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关键在于打破传统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GDP政绩观,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人民的满意度为标准来评判各级政府是否达到了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服务型政府,要为广大人民提供三种基本性质的公共服务:

一是为公司企业提供经济性的公共服务,即通过高效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规范严格的市场监管,及时公开地提供基本经济信息和基本的基础设施。

二是提供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提供基本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

三是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为人们提供对未来社会发展良好预期的保障。

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由于"市场失灵"造成了基本公共服务无人供给的局面,这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来弥补,因此,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必须从下面三个方面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一是增强财力建设,做强财政收入蛋糕。雄厚的财力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保障。就财政能力偏低这一现状,云南需要紧紧围绕增加财政收入这一中心,通过合理的税费调整进一步完善财源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使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而做强做大财政收入这块蛋糕。此外,还要加强税收监管,强化税源监控,改进征管手段,做到应收尽收,促使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同时,要努力组织非税收入,如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缴,通过发行彩票募集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项财政资金等,切实增强云南省的财政收入,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倾斜。财政支出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云南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也得到了大幅增长,这是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大好时机。但是,就云南省的财政支出结构而言,近五年来云南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虽然存在一定增长,但教育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在总支出中的占比却不升反降。因此,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云南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应实现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解决广大民众的最基本需要。就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而言,目前云南最需迫切解决的就是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及基本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问题,政府今后应该根据自身财力适度提高这三方面的公共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例。

三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995年,中国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此后,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云南由于地处西部偏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加上多民族的特殊省情,导致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一方面财政支出成本比较高,实现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财政收入有限,于是可支配财力中相当大一部分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因此,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成为推进云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要规范转移支付形式,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合理地确定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其次,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目前,转移支付主要的方式是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是指平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方式可以使财政资金从财力充裕地区转移到财力匮乏地区,从而弥补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实现地区间财政均等化,从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均等化。再次,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中央财政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款项拨付给各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再将其拨付给下级政府时,并没有规定资金的具体用途,因此地方政府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款项具有自由支配权,并没有形成相应的资金使用监督考核机制。目前,在以经济增长为目标,高投入获得高收益的利益驱使下,没有指定具体用途的转移支付款项很容易被挪用或挤占,这样,上级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意图就难以奏效。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对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以及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监督省级财政规范分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层财政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云南目前已经建立了量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但在实践中发现还不是很完善,绩效评价低的地方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这些地方是最需要得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但如果按照绩效指标分配的话,这些地方就得不得转移支付的资金,穷的地方就会更穷,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因此,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使评价工作朝着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

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是供给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单一化。在目前公共产品需求规模较大、需求层次较多的情况下,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在短期内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状况,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首先要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机制。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由于具有非盈利的特征,所以相应地其供给也具有非价格特征,再加上其在公共部门供给的垄断,所以供给效率比较低下。采用市场供给的机制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弊端。因此,当前政府需要引入市场机制,放宽对基本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 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一系列形式,创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体制,让市场主体来行使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

财务基本公式篇11

一、《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学生对实际业务的生疏感。

第二,学生对知识的系统性把握不到位。

第三,课程内容有待整合,仍然缺乏较统一合理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教学改革的探索

(一)明确教学目的

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既具本文由收集整理有较强的理论性、规范性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因此在授课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公共财务的理论知识和管理要求,还要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唯此才能适应社会和市场对公共财务人才的要求。针对长期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现象。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公共组织财务管理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公共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形成较强的财务意识,掌握一定的公共财务实务技能,为日后的相关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建立合理、清晰的教学内容体系

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与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很多学科都有着密切联系,在授课过程中,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都会有所涉及,教学实践要求我们形成既能适应学生特点,又能满足实务要求的合理、清晰的教学内容体系,笔者认为公共组织财务管理的教学内容体系如图1-1所示,其中在后三部分内容的教学中要着重体现公共组织的财务核算实例和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图1-1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教学内容体系图

(三)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模式

教学是一个"教"与"学"的过程,需要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公共组织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教师单方"灌输式"的讲授方法,学生积极性不高。然而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学科知识体系,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方法选择上不应放弃讲授法。我们当然不赞同单方面"填鸭式"讲授,但教师对课程内容的系统讲解是实现授课体系完整、知识内容连贯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为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加宽理论认知的深度与广度,还应同时实施其他多种教学方法,最终实现以综合能力培养为导向、提升学生主体性和教师主导性双向互动为根本、联系实践深化理论知识为原则的课堂教学。下面对实践中的几种课堂教学方法做一简单介绍,教师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灵活地使用多种教学方法。

1、讨论教学法--主题式发言

2、阅读式教学法

3、案例式教学

(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力度

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纯的"纸上谈兵",学习纯理论的知识,并不能实现根本的教学目的。因此应适当引入多方位实践教学,使学生学以致用。例如,与校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成立实践基地,让学生不定期地到各类公共组织去观摩学习,加深理解,增强实务操作技能。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校园资源,高校自身就是一个公共组织,可以邀请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举行讲座,介绍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实务,在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吸纳学生从事学校、院系、社团等的财务工作,只要教师善于发现、引导和组织,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还是非常多的。

财务基本公式篇12

应当说,有关财务治理内涵的研究,理论界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果,深化了对财务治理内涵的认识。伍中信教授认为,“企业财务治理,应该是一种企业财权的安排机制,通过这种财权安排机制来实现企业内部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企业财务治理作为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经济利益冲突”。(1)李心合博士认为:“企业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权配置的核心是财务治理权配置。”(2)

笔者对财务治理内涵有如下几点认识:

1、“财务治理‘’涵义应从”治理“本意认识把握。”治理“一词,英文为”govern“(动词)、”governance“(名词)。据《英汉双解词典》、《韦氏新世界词典》等解释,”govern“有统治、管治、影响、支配之意:”governance“有统治、支配、管理、管理方式之意。现代汉语中,据《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解释,”治理“有统治、管理、处理、修正之意。

由“治理”本意出发,对“财务治理”的理解,不应单纯将其视为一种管理方式(名词形式),即财务治理结构、制度安排,而应在此基础上视为一种管理活动(动词形式),即财务治理行为规范,这样对“财务治理”定义的概括总结才是完整的、具体的。

2、“财务治理”一定意义上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也有广义、狭义之分。目前,财务理论界普遍认为:“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可以参照“公司治理”概念初步定义“财务治理”;相对于“公司治理”概念的广义、狭义之分,“财务治理”也可对应有广义、狭义之分。依据这一研究思路,具体可将广义、狭义财务治理概念归纳如下:

狭义“财务治理”,一般是指财务内部治理,尤其是特指“财务治理结构”。可简单定义为: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对企业财务权利进行配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狭义“财务治理”强调的是:通过财务治理结构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种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广义“财务治理”,一般是指企业财务共同治理,即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对企业财务进行治理。可定义为:用以协调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关系、平衡财务权利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广义“财务治理”强调的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财务利益要求,并相应承担一定财务风险,因而应参与企业财务治理;财务治理结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并不局限于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企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应在财务治理结构中占有一定位置。

3、“财务治理”并不局限于“公司治理”框架,有其自身独特的内涵、外延。理论界一般认为,“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包含具体内容角度,“公司治理”可分解为财务治理、经营治理等几方面。因此,对‘’财务治理“内涵的认识研究,应在”公司治理“框架之下进行。事实上,”财务治理“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司治理“框架,其自身有独特的内涵、外延。

从内涵角度,“财务治理”比“公司治理”更为深化。如有关企业财权多层次分配问题,并不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之间的分配,而且延伸至企业内部财务体系中,即在经理、财务经理、财务部门等层次逐层分配。特别是,“财务治理”在强调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等方面,较之“公司治理”更为系统化、明晰化,其内涵得以进一步深化。

从外延角度,“财务治理”比“公司治理”更为广泛。如“财务治理”除强调通过治理结构等制度安排形成有效治理机制的同时,还强调了治理行为规范的作用。而“公司治理”并不注重治理行为规范问题,主要关注制度安排、机制设计等。特别是,“财务治理”比“公司治理”更具灵活性,随着经济环境变化,“财务治理”较之“公司治理”调整更为明晰迅速,往往超出一般意义“公司治理”所涵盖的范畴。

综上所述,财务治理涵义可概括为: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

二、财务治理理论基础

(一)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是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对象,以监督与激励为核心内容”:“公司治理不仅仅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作用,也强调如何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来保证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维护公司多方面利害相关者的利益”(3)。

财务治理总体上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其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方面,必然要遵循、借鉴公司治理理论。应该说,公司治理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的指导是最为直接的、重要的。同时,由于财务治理也构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财务治理结构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因此,财务治理理论的不断充实、发展也必将促进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拓展、完善。

应当说,公司治理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的指导是全方位的。例如,由公司治理本质涵义,可以认识到财务治理的深刻内涵:财务治理不仅仅是一套组织模式、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一套决策程序,一种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治理不仅仅指内部治理(资本结构安排等),而且涵盖外部治理(债权人、政府等参与治理);财务治理是对企业财务资源的全面整合,是一种能促进企业财务决策科学、有效的共同治理。

(二)本金理论。本金理论是财务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的理论。本金理论认为,“本金是各类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垫支的货币”:“财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并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财务的基本矛盾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之间的矛盾”(4)。

本金理论深刻剖析了财务本质,阐明了财务运动规律,其在财务理论体系中作为基础性理论地位,决定了它对财务治理理论的重要指导、规范作用。

具体地,本金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的指导有:其一,从财务核心概念“本金”出发,可以对财务治理内涵作出财务学解释。从“价值”角度,财务治理就是对本金流向、流量的合理协调、控制;从“权力”角度,财务治理就是对本金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权能的合理配置。其二,由本金运动规律出发,可以初步认识财务治理职能、范围。在把握财务机制基础上对财务基本矛盾——本金投入与收益矛盾的解决、设计,形成科学有效的财务运行体系和机制,就是财务治理主要职能;对本金运动各层次、各环节的一系列管治、规范等活动,就构成了财务治理的主要范围。

(三)“财权流”理论。财权流理论是本金理论的进一步拓展、深化,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对财务本质、财务理论的全新表述。“财权流”理论认为,“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决策权等权能”:“财权与产权是两个相近的经济学范畴,两者交叉的领域财权构成了产权中最核心的权能”:“‘财权流’作为现代财务的本质表述,贯穿了财务基本理论的始末,在现代财务的理论体系中占据了核心和统驭地位”(5)。

财权流理论确立“财权流”作为现代财务的本质表述,阐明了财权与产权深刻的内在联系。特别是,财权流理论将产权经济学思想引入到财务学之中,扩大了财务学研究视野,其从“价值”和“权力”两个角度综合考查财务理论、实践问题,显得更为系统、全面,对财务学发展影响重大。

财权流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财权流”理论中,有关建立一套以“财权”为核心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研究体系,及财务基本职能——资源配置的论述,从理论上奠定了财务治理权配置在公司治理、财务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财务治理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法人财务治理权;财务治理结构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财务治理权配置是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

(四)财务分层理论。财务分层理论是有关财务在企业内部分层次管理的理论。财务分层理论认为,“除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外,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瓜分了企业全部财权,形成了财务管理的不同层次”:“就这三个层次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和作用程度而言,分别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三层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称为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6)。

财务分层理论提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三层次管理体系,扩大了企业财务的外延,深化了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认识,对财务理论发展影响深远。

财务分层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产生、发展影响重大。例如,财务分层理论中,有关财权分层次配置的论述,为企业财务分层治理、财务治理权分层配置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特别是财务分层理论确立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为财务治理理论确定了重点研究方向,即财务治理理论应着重研究企业内部经营者财务治理,解决好该层次中财务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等一系列治理问题。

三、财务治理体系

财务治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大体上可分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行为三个方面。

(一)治理结构。财务治理结构是财务治理的基础,是财务治理发挥效力的依据。财务治理结构内容可划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结构安排、财务组织结构安排、财务运营模式安排、财务机构岗位安排。

1、财务资本结构安排。财务资本结构安排在一定意义上是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安排,初步反映了出资人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债权人债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这一安排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第一,权益与负债比例安排,这一安排关系到企业外部治理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程度;第二,权益、负债内部各组成部分安排,其中权益内容比例关系尤为重要,是狭义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基础。

2、财务组织结构安排。财务组织结构安排是企业财务治理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权力组织部门间的分配,是财权在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相应形成了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双层财务治理组织模式。

3、财务运营模式安排。财务运营模式安排是财权在企业内部经营者财务及以下层次财务部门之间的分配,是财权在企业内部的二次分配。依据企业基本组织模式(如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控股制等),在企业财务战略指导下,构建、形成合理集权、分权的财务运营模式,是财务治理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基础。

4、财务机构岗位安排。财务机构岗位安排,也是财务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而言,这一安排必须要解决好两大实际问题,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第一,财务部门与会计部门的分别设立问题;第二,稽查特派员、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在企业财务中的地位问题。

(二)治理机制。设计、形成有效的财务治理机制,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适度的调节和控制,是财务治理追求的目标和主要内容之一。财务治理机制内容可分为财务基本机制、财务激励约束机制、财务相机治理机制三个方面。

1、财务基本机制。财务基本机制指的是理论界研究的一般财务机制,是经济机制的一种,对企业财务活动具有调控功能。“财务机制的构成包括三大组成部分,即主体机制、动力机制和制衡机制”(7)。主体机制是本金的投入活动,是财务机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动力机制是本金的收益活动,是财务机制运行的目的。财务制衡机制是制约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的内部调节机制,保证财务机制运行顺畅。

2、财务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激励约束机制是通过有效财务激励、约束手段,协调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机制。财务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两方面:第一,激励机制,包括长期与短期、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等激励内容;第二,约束机制,包括行为与结果、自发与强制相结合等约束内容。

3、财务相机治理机制。财务相机治理机制是有关企业财务控制权适时适度转移的机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债权人等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参与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分配,借助于一定的制度设计安排,可在适当条件下(如企业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取得决定的财务控制权,实现财务控制权的有效转移。财务相机治理机制的建立,可充分保护债权人等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在外部可能接管的压力下,有助于企业财务治理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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