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法和措施合集12篇

时间:2023-07-24 09:24:52

教育方法和措施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1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关键,师德是教书育人的灵魂。我们必须要求教师率先垂范,用自己良好言行和人格魅力去感染、熏陶、影响学生,让学生在言传身教中健康成长。教师要切实树立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良好形象,永远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争取在教学上是一把好手,在师德上是一座丰碑,努力赢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尊敬和认可。

二、抓好学生养成教育,培养良好学习习惯

农村地处偏远,加之长期较为随意性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养成很多无意识行为习惯。做什么事没有目的性,而且没有多少规矩可言。这样的习惯让他们的学习、纪律、卫生、公共道德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抓习惯培养,学校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地养成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学生有事做,做有意义的事。我们通过每周的升国旗仪式、主题班会以及校园广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行为规范。我们还制定严格细致的量化标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学生的自理、自立、自制的能力。

三、提高教师业务能力,狠抓教育教学管理

1.学习培训。学校要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资源,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采取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的“帮、扶、带”形式。

2.走出去、请进来。学校要安排每个人每学期都有外出培训的机会,通过理论学习、外出参观、教研等方法提高教师的各种能力。

3.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教师每人都要有自己的教学研究课题,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教学研究课题,以此开展课题研究、评教评学、观摩展示、优质课竞赛、实验课等活动,为教师素质提高创设环境,促教师专业成长。

4.全面开展“互听互评活动”。实行“听一节课,学一个优点”,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互相进行评课活动,而学校的领导要进入教师的课堂中,将每个科目的教学动态了解清楚,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要尽可能多地进行交流沟通,达到相互学习的目的。

5.定期组织开展“教学评优”的活动,让所有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6.严格管理。要建立健全跟教学管理相关的制度,而检查工作由学校相关的领导来负责。针对教学总结与计划、集体备课、教案书写、课件的制作和使用、课堂的组织管理、课后辅导、作业的数量与质量、命题能力、试卷分析和讲评、后进生的补习提高、教研活动、继续教育学习、教育科研、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培训,都要具备对应的规章制度,采取不定期抽查及定期检查的方式,给予真实的评价。

7.期末考察则依靠考试成绩、领导评价以及学生评价这几个评价来综合,从而得出教师的个人评价,将其归纳进教师的个人年度评价。

8.工作中,教师要做到:建立良好的形象,取得良好的成绩,拥有一项特长,取得良好的教改效果。

四、强化课堂进程的管理

(一)课堂教育中教师必须要做好的几个阶段

1.课前的准备工作,课前要准备好教学方法以及教材的选取。

2.知识的导入,在新知识点的教学中导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其是新知识的开始,是学生与教师之间进行交流的开端。

3.研究主体,这是课堂教学的关键所在,其关键在于研究而不是简单的讲授。

4.加强知识的巩固,巩固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知识的掌握。

5.扩展总结,处于这个阶段不但是对知识点进行简单的总计,还需要对学习方法进行系统的总结。

(二)要重视教学的反馈

1.要构建学生教学信息的队伍,准确掌握学与教的相关动态。

2.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学生学习情况。

3.采用教务处、教研组及年级组等各个不同层次的组织来安排学生与教师的各种会议。

4.组织听课制度。建立听课相关的制度,按照制度来规定每个教师及领导每周要听课的次数,在听课以后填写相关的表格。

5.开展对考试科目采取书面质量分析的方式。不同的科目在考试结束之后,对应教师要仔细填写“教学质量分析表”,其中要包括考试的情况,学生成绩曲线以及今后的改进方针等。

6.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模式来了解教学计划的辅导与执行情况。

7.学校领导要实施教学质量研究与相关资料反馈工作,定期开展质量研究会议。应用多种反馈方式实施跟踪检查,以此来提升教学品质的管理能力。

五、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形成良好育人氛围

制度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校注重制度的构建,应用制度管理教师,做到制度管理与情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奖罚分明,一视同仁,让学校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所有师生都做到严格遵守制度。最重要的是求真务实抓落实,把制度落到实处,做到脚踏实地,持之以恒,使学校常规工作落到实处,产生效果,收到实效。

六、细化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2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引起了社会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未成年人本身和对社会产生直接的危害,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更多偏重于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而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因此,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

一、学校法律教育的不足

首先,在学校课程体系设置中,除了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教育内容很少,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法律教育内容散见于德育教材中,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每一学年请一些法律专家到学校举办一至二次法律知识讲座,这类讲座内容单一,更多偏重于刑法知识教育,有时甚至就流于形式,对起到预防学生犯罪的实效不大。

其次,学校缺乏专业的法律教育教师。这是影响预防犯罪法律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各中小学校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师来看,由于学校认为法律课不是“主课”,教学效果好与坏并不会直接影响升学率,因而法律课大部分都是由政治或思想品德课老师兼任法律教育课,缺乏法律专业的教师,这势必会影响法律教育课的教学效果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再次,把法律教育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律环境影响和法律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在今天,法律几乎已经渗透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而法律素质已日渐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然而,从我国提出到重视素质教育的今天,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对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研究的重点基本上放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心理健康发展等方面,对法律素质的培养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没有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学校在进行素质教育的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存在形式主义。例如学校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只是在认识上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却轻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

最后,学校、社会和家庭法律教育没有做到有机衔接。中学生不仅是学校受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体。因此,除了学校课堂的法律教育,社会和家庭的预防犯罪的法律教育,以及社会、家庭法律教育和学校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是很重要的。但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首先从家庭教育来看,家长并没有重视对子女的法律教育,家长对学校的法律教育的期望也不高,这也是导致学校法律教育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从社会看,学校的法律教育与社会其他行政部门和法律工作部门的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处于互相分隔的状态,学校的教育工作并没有真正溶入到社会法律教育的系统工作之中。

二、学校法律教育的改进措施

首先,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编排材,落实学习课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当务之急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制订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从而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把法律教育课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之中,并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从而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其次,加强法律教育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教育课教师素质。学校在加强本校教师的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同时,还应逐步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来承教法律教育课,从而解决法律教育师资少而难的问题。学校在立足教师队伍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还应在每个教师意识中牢固树立“每个教师不仅是学生的德育工作者,还是法律教育者”、“法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小事抓起”等观念。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教育课教师的培训考核,并逐步推行《法律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广大法律教育课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授课水平。并在学校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对法律教育课教师的教育思想、业务水平、教育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进行有效地全面地评估,以提高法律教育课课堂教学质量。

再次,把法律素质纳入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仅要继续完善加强素质教育理论的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涵、层次和形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还应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评估。评估的方式要多样化,不能以单一的法律课成绩作为评价标准,主要看法律课是否真正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在对教师、学生进行法律评估时,学校即是评估的主体,也是评估的对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真正做到法入人心,不断提高各种主体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

最后,学校的法律教育应和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要知道,法律教育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作。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家庭,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法律教育,从而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形成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模式,共同发挥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

参考文献:

[1]张孟东.试论学校法律教育体系构建.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2]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陈本亮等.法律在学校.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3

“讲理想重品行作表率促和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第四阶段)是巩固、扩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前三个阶段成果,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阶段,也是继找准问题、剖析根源、接受批评、改进作风之后对政治思想、各项工作、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落实方案的关键环节。党员干部能不能综合整治贯彻落实好突出问题,特别是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是衡量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准。因此,为了深入贯彻州委党员教育办公室有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关精神,全面落实州教育局党委《关于“讲理想重品行作表率促和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第四阶段工作安排》的安排与部署,扎实开展我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做好第四阶段的各项工作,我校领导小组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学校于12月26日制定了《“讲理想重品行作表率促和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第四阶段实施方案》,并在12月29日的转段大会上对第三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汇报,对第四阶段的学习任务、活动安排和阶段小结作了全面部署。

二、明确任务,落实安排,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富有实效

在第四阶段,我校主题教育办公室整理印发了《甘南师范学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第四阶段学习材料》,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系统地学习了“三个讲话”,即xx《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甘肃省委书记陆浩《在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讨班上的讲话》、甘肃省省长、省委副书记徐守盛《在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讨班上的讲话》,“一个条例”即国务院第42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和“一个办法”即《甘南州关于党员干部的若干办法》,通过对这些重要文件精神的学习,加强了党员干部对党性、党风建设、廉政建设、宗教事务和科学发展的再认识。并在领会州委党员教育办公室和州教育局党委就“讲理想重品行作表率促和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第四阶段工作安排的精神上,于12月27日召开了校领导班子参加的整改会议。在整改会议上,号召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在第二阶段撰写的个人剖析材料和第三阶段分析评议的基础上,撰写党支部整改措施、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班子成员整改措施、党员干部整改措施和教职员工整改措施。截至12月31日,校主题教育办公室共收到党支部整改措施1份,领导班子整改措施1份,领导班子成员整改措施4份,党员干部整改措施46份,教职员工整改措施62份。印发有关整改落实阶段的主题教育实践简讯3期。

三、系统整改,全面落实,实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阶段目的

在整改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紧密联系个人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析、评议了个人在政治思想、学校工作、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制定了各自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具体做法是:

一是继续深化学习制度,制定落实个人整改措施。广大职工把学习贯穿于整改落实的全过程,尤其要把中央、省委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如“三个讲话”等纳入学习内容,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增强学习效果,注重学习成效,严格按照州委和州教育局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增强整改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本着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原则,制定了内容全面、方法妥当、富有实效的个人整改措施。

二是领导班子全员参与,讨论制定了两个整改措施,开展了一个活动。在领导班子撰写好个人整改方案后,党支部于12月30日召开中层以上领导班子参与的会议,讨论并制定党支部整改措施和领导班子整改措施。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各抒己见,明确了整改的目的、指导思想、整改的具体内容,随之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党支部整改措施和领导班子整改措施。内容包括:党支部和领导班子近期、中期和远期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整改的时间限制。同时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学校草拟了《甘南师范学校结对帮扶贫困学生名单》,高佩勤、赵玉花等21名学生被定为苏永平、甲代等14位教师帮扶的对象,学校领导和党员干部的帮扶对象也正在选择之中,结对帮扶方案将在假期内出台,藉此及时深入地开展“2213”帮扶活动,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4

体育课是广大学生十分喜欢的课,但是体育课以身体活动为主的特点和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的群体性、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注定了体育课中难免发生伤害事故。本人从事体育教学工作十几年来,亲身经历和听到了许多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这些伤害事故轻则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重则致残,甚至死亡。这就给发生事故的学生和家长留下永远的痛,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很大的冲击,同时也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教育部在2002年6月25日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了因学校、教师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体育课也包括其中。本人通过研究《办法》和多年的工作实践,结合自己与同行们在安全教学方面的经验,针对以下一些条款,总结了一些预防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以供同仁参考。

《办法》第九条(一)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的因素。

措施:(1)体育老师应要求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器材、设施,不能用不安全器具代替。如用板凳充当跨栏架等。(2)合理安排场地器材,练习前应注意场地的平整,周围的环境也要安全,同时检查练习的器材有无损坏,从而排除因场地器材给体育课带来的伤害事故。

《办法》第九条(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措施:(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体育教师要把安全教育渗透到体育教学中,对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发生及预防方法进行细致的分析、归纳和总结。如新学期开学时,体育教师可专门利用一节理论课,用亲身经历过的伤害事故的事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还可引导学生利用查找报纸、浏览网页等方法,了解各地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处理办法,从而多渠道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树立体育课“安全第一”的理念。

(二)认真执行体育课教学大纲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组织好体育课的各项安全工作。

1.体育教师要时刻关注有关学生体育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的放矢。

2.体育教师要做好课前准备。教师备课时,要认真钻研教材、分析教材,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选择教学手段和方法。要设置好体育课的运动负荷,以不伤害学生的身体为第一原则,对教学环节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并且要对容易出现危险的教学环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体育教师在上课前应检查学生的衣着鞋袜。如衣服要适合运动,不穿皮鞋、凉鞋、高跟鞋等,衣袋中不装有碍锻炼的物品,如小刀、手表等。

4.在安排教材时,对比较危险的项目,如铅球、标枪、足球、篮球比赛、体操等项目,只能安排一项教材,体育教师必须始终在场指导、监督学生,不得分散精力做其他事情。因为大多发生的伤害事故多是教师分散精力时出现的,这一点尤其重要。

5.体育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气候条件,认真做好一般准备活动和专项准备活动。因为准备活动能预先提高身体各器官的机能,加速血液循环,提高肌肉温度,从而使其正式锻炼时身体能够适应,预防体育课上发生运动伤害,并提高体育课堂教学效率。

6.体育教师应加强课堂组织管理。体育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课堂组织松散、学生之间相互打闹或不按教师的要求来练习。如跑步中有意推拉对方,如练习时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发生碰撞。如标枪练习时,教师要求学生向一方投掷,但有的学生不听指挥,进行对投,就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所以,在课堂中教师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并要求学生一切行动听指挥。严禁有打闹、推拉、动作粗野、故意犯规、恶意犯规等违反体育运动规则等行为。

7.教师应对学生加强自我保护的教育,教师应让学生了解伤害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其相对应的措施,提醒学生冷静、沉着对待伤害事故。教师应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如跌倒时可迅速前倒滚翻,从高处落下应屈膝缓冲,从双杠、单杠掉下尽量以不要害部位着地,减轻伤害。在足球、篮球比赛中不做恶意伤害对方的动作。

《办法》第九条(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措施:

1.新生入学,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了解学生过往病史,并请家长签名,同时,每年给学生体检一次,及时发现学生中的隐性疾病,排除安全隐患。如我市政府每年财政拨款给在校学生体检一次,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也查出了一些学生和家长不知道的自己所患的隐性疾病。从而,减少因体育活动给这些患病学生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

2.体育教师应对本班学生中因健康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有所掌握,从而保证这些学生的安全。

3.体育教师应提醒身体有病的学生不要坚持上体育课,应等病好后再上体育课。因为一些疾病如果坚持上体育课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如北京一学生患了比较重的感冒,但还坚持上体育课,并进行剧烈活动,从而引发心肌炎猝死。

4.当进行剧烈活动时,教师应留意学生的身体状况,如观察学生练习后的面色、出汗量、呼吸、注意力等,尽早发现隐患,并且提醒学生如有不适及早报告,以便作适当安排。

《办法》第九条(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措施:(1)如果体育课中学生要害部位如眼、脑、胸腹、内脏等受伤,因为难以直观观察病情,则应一律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以免误诊,延误病情。

(2)凡需要紧急救护的,必须做好现场紧急救护。如心脏停止跳动,应做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如学生因摔伤导致脊柱骨折,当怀疑有这种骨折时,要禁止他翻动,转运时必须用门板担架抬送等。所以体育教师应掌握一般紧急救护基本程序和方法。

《办法》第九条(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5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6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090-02

双因素理论又称“激励—保健”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弗雷德理?赫茨伯格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两类: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是指那些与人们的不满情绪有关的因素,一般是指与环境和条件相关的因素,这类因素处理得不好会引发不满情绪的产生,处理得好可预防或消除不满,但它不能起激励作用,只能起到保持和维持工作现状的作用。激励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们产生满意感的一类因素,包括工作表现的机会和工作带来的愉悦、工作上的成就感、由于良好的成绩而得到的奖励、对未来发展的期望和职务上的责任感等等,激励因素能够促进人进取,激发人努力,增强人们改变现状的欲望。

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是管理学中需要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在组织的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国防生作为大学校园中的一个新型群体,在思想活动、心理需求和教育管理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国防生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国防生培养教育的特殊性,运用管理学的相关理论,结合国防生思想活动的实际,科学有效地开展教育培养工作。

一、国防生教育管理现状的双因素分析

1.国防生思想活动的主要特点

目前,从对相关培养院校国防生思想活动的调研分析情况来看,国防生的思想活动特点表现在:

(1)国防生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思想活动与普通大学生的差异性

国防生是大学里一个新型群体,既是普通的大学生又是准军官,这就决定了他们身份的双重性、培养目标的明确性、管理方式的特殊性和就业途径的稳定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国防生在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等方面,与普通大学生有着明显的差异,也要求我们的管理工作必须有针对性。

(2)大学校园思想文化的开放性冲击着国防生的价值观

“大学是传承文化的主渠道之一,是创造文化的基地,是接触异质文化的触角和通道”[1]。为了追求科学,探索真理,“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就成了大学生价值观念的核心。但是,国防生准军官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他们在政治信仰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有严格统一的要求。例如,要求国防生必须具备“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这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大学文化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多元性等存在着一些冲突,这就要求国防生必须接受军营文化,尽量缩短“思想震荡”期,处理好军营文化与大学文化的互动发展。

(3)国防生心理需求不一

报考国防生思想动机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防生的心理需求层次参差不齐。目前国防生的构成比例大致是来自城镇的学生约占33%,来自农村的学生约占67%,这就说明由于每位国防生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同,报考国防生的心理动机和心理需求是不一样的,我们必须通过激励因素来提高他们的需求层次,以实现其人生的价值目标。

2.当前国防生教育管理相关支持政策和方式方法的双因素分析

目前从国务院、中央军委到教育部、四总部和培养高校等都出台和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措施,目的是为了提高其教育质量,保证军队有稳定可靠的高素质人才来源。这些法规和措施,从宏观上指导了国防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为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通过用双因素理论对现行相关规定和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后,笔者认为,目前国防生教育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现行的教育管理政策和措施,保健因素较周全,而激励措施有待完善

笔者对现有的有关教育管理文件进行了查阅分析,结果发现,现有的这些文件在国防生的招生、培养和毕业分配等方面,保健因素措施制定的比较齐全,但是在激励因素措施方面的制定还有待完善。比如,现在急需出台一部国家的具体而统一的国防生奖惩实施方案,以此来指导培养高校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现在许多高校面临着需要

更多系统性、规范性的具体实施指导政策,以此来检验现行的措施和方案是否规范和可行。在国防生的奖惩方面具体怎么做、达到什么程度以及教育管理的绩效评估等还没有形成科学而完善的机制,由此造成了培养国防生高校的困惑。所以,加强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更加详细的激励措施,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2)在相关的保健和激励因素的细则和操作方法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现在各培养国防生院校为了更好地实施教育管理国防生的工作,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评优机制,通过评优措施达到激励国防生的目的。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而且,没有和部队达成良好的共识,使这种评优结果很难得到部队的认可,其结果直接导致评优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久而久之,这种评优措施就很难再成为激励因素。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军队院校的成功经验,在学员的考核、奖励和淘汰等方面都制定严格而具体的实施标准和政策。

(3)执行相关的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措施时存在着“一刀切”和“吃大锅饭”的现象

“一刀切”和“吃大锅饭”是执行保健因素、激励因素措施的“天敌”,也是我们目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误区”,必须引起培养国防生高校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我们现在执行的《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财事字第0641号,2000-09-04)里规定,只要国防生本人签订了三方协议,就可以享受到国防奖学金的支持。虽然文件中也规定了应“搞好跟踪考察,实行全程筛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要国防生不违约和遭淘汰,基本上都能享受到奖学金,这样它的激励作用就很难达到最佳效果。这种“一刀切”和“吃大锅饭”的做法,从根本上减弱了“国防奖学金”的保健激励作用。

二、构建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激励体系是当务之急

1.将国防生从军报国理想信念的教育,作为双因素激励体系的根本

培养国防生的高校不仅要引导国防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而且还要教育他们树立献身国防的坚定信念。要根据国防生思想活动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采取因材施教的层次教育法,确保将对国防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落到实处。高校在构建国防生教育管理激励体系时,务必要以坚定国防生从军报国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结合国防生的实际心理需求,通过保健激励措施,不断满足和提升国防生的心理需求层次并以此激励学生,使他们真正把个人的理想和国防的需要结合起来、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

2.努力创造实践机会,让国防生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获得成就感

双因素理论认为,个人与工作的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关系,个人对工作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任务的成功或失败。所以,高校应该创造条件,让国防生在校期间更多地接触部队、了解部队,并且要给国防生创造表现的机会,让他们拥有工作上的成就感和职务上的责任感,这是构建国防生教育管理激励因素体系中最有效的措施。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建立校外实践基地,把国防生的军队实践作为第二课堂,纳入国防生的教学培养体系中。高校还可以结合自己的资源状况,为国防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以增强保健激励最大能效的发挥。

3.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并结合国防生的实际,构建竞争评比的激励机制

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国防生中开展争先创优等评比活动,以此来激励国防生的内在需求和成功欲望。同时,要建立竞争机制,在现有的国防生大队组织中,引入竞争上岗的管理方法,每学期开展军政素质标兵、文化课学习标兵等评选,把每位国防生取得的成绩记入档案或培养手册,作为今后到部队任职的参考。此外,还要通过引入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国防生的积极因素,形成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通过不间断的严格考核,对不合格的国防生要停止培养,加大淘汰力度,建立负激励的措施和体系,确保国防生的培养质量。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注意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作用的时效性

高校在使用双因素理论制定相关制度措施时切不可图省事、一劳永逸,一定要关注双因素作用的时效性,不断对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更新调整,这样才能保证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作用的有效性。例如,为了吸引更多的考生加入国防生行列,许多高校在录取国防生时采取了降低录取分数线的激励措施,这对于那些渴望进入名校的考生来讲,是一个有效的激励因素。但是这些考生一旦被录取,这项激励措施对他今后就不会有太大的激励作用了,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要不断地更新和调整相应的激励措施,确保双因素措施的时效性。

2.要注意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的不同作用对象

《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规定,国防生从入校第一个月起开始享受国防奖学金。这项激励措施,对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学生来讲,保健和激励的效果比效明显,而对家境状况比较好的国防生来讲,这项激励措施的作用可能差些。所以,高校在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国防生的构成状况,根据国防生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法,真正使保健激励因素能发挥出更大作用。

3.要注意公平原则在双因素理论运用中的支撑作用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确保激励作用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个人对报酬结构是否觉得公平,也就是个人主观地将他的投入和所得同相关人的投入和所得相比较,以此来判断是否得到了公平或公正的待遇。如果感到公平,激励因素才会起作用,否则,保健激励因素的作用就会失效。所以,高校在运用双因素理论指导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国防生切实感到我们的各项管理政策和措施是在公平的原则下执行的,为双因素理论作用的发挥创造一个理想的环境。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7

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组合过程中的问题

(一)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从外来务工人员的自身特点来看,这一群体主要来自于偏远地区和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是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一大主要特点。外来务工人员对子女教育问题所表现出的态度来看,对学校教育的过度依赖,是这一群体在面对子女教育问题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主要态度。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往往会表现出一种孤僻的生活特点,还有一些孩子可能会在学校表现出不服从教师管理,参与打架斗殴、与社会不良人员拉帮结派等不良问题。

(二)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交流机会相对较少

在城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外来务工人员往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用于谋生,在过于忙碌的工作生活中,他们只能把教师看作是子女教育问题的一大依赖因素,在日常生活中,受到自身工作因素的影响,很多家长也往往无法与教师进行及时对沟通,对于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没有进行及时遏制,这就会让一些不良行为成为子女健康发展的影响因素。

(三)法律意识的缺乏

法律意识的缺乏也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并没有向子女讲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子女对国家法律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违法犯罪问题也成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所存在的一个问题。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组合措施

(一)教师和家长需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需要在对自身的教育理念进行提升的同时,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于家长而言,在子女教育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家长也要对一些不正确的教育思想进行抛弃。一些学校采取的约见教育方法不良的家长的措施,就可以让进城务工人员对正确的教育方法的作用进行充分的了解。

(二)家长要主动加强与教师的联系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存在这一种互补性的关系,为了让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实现有效融合,家长也需要与教师之间保持一种较为密切的联系。对于子女在家庭中的表现,学生家长可以就这一问题与教师进行沟通,以便让教师在教学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采取一种有针对性的教学措施。针对子女在学校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家长需要与教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以便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养成优良的行为品德。

(三)构建健康的教育环境

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家庭子女之间在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教学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些教师往往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表现出一种反感的态度。为了对学校教育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从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入手,对学生的教育环境进行优化,可以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园生活中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一些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所采取的选购满足教育性原则的文艺娱乐用品的做法,就可以让孩子对社会教育资源的应用能力得到充分的提升。在构建健康教育环境的过程中,教师也需要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如果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教育措施,教师在对待其他孩子的过程中也需要这种教育措施应用在其他孩子的身上,因而,坚持公平性的教育措施也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入城市生活的一种有效措施。(四)借助家长学校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对家长学校的作用的发挥,可以让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观念得到一定的提升,“家长怎样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引领孩子健康上网”等内容的设置,对进城务工人员正确教子的责任感的提升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融合过程中,对家长的法律意识进行强化,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手段,对此学生可以通过与所在区域的派出所或司法机关进行合作的方式,利用家长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以便让家长在家庭教育的开展过程中更好地帮助孩子提升法律意识。

三、结论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对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培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从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合作方式,学校教学环境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等多个方面入手,推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融合,是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8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9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年月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⒈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⒉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⒊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年月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年月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⒈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版权所有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⒉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年月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⒊与《立法法》的冲突

年月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月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

目前,法学界对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主要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应纳入刑事处罚。由上述观点可知,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消除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在法律构架上与《刑法》、《行政法》是协调互补,并列存在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应纳入行政处罚系统里,还是应归刑罚处罚体系,而是应按行政处分、司法处分、刑罚处分三级层次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应属司法处分,如果要让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有一个合理的存在空间,势必要适当调整《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另可被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也不愿判三年劳教”④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如何调整我国的法律制度呢?我们仍应以宪法为根本,以被处分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分为:行政拘留行政处分,最高不超过天。文明矫治处罚司法处分,封闭执行期限大于天,低于年含年(据全国劳教场所统计劳教收容执行的实际平均期限为个月)。判刑处罚刑事处分,执行徒刑期限仍以年为底线的。相应地取消或修改《刑法》中的管制(上限为年,下限仅个月)、拘役(上限个月,下限仅个月)和部分低于年的有期徒刑。为了防止多次重复犯罪的发生应对多次违法人员进行罪错累加处罚。

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⒈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⒉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⒊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

⒋适用期限:文明矫治措施,封闭执行期限以大于天,低于年含年为宜,开放执行期限以—年为宜(针对戒毒人员的文明矫治设立开放执行)。

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⒌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⒈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⒉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⒊: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⒋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⒌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⒍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⒈《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⒉《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⒊《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版权所有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10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起诉: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11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12

    (1)死亡、重伤、人为机械事故为零;

    (2)年轻伤亡率低于8‰;

    (3)无食物中毒;

    (4)创文明安全工地各项达标90%以上。

    2、计划目标

    (1)X月X日—X月X日开展三级入场教育。

    (2)X月X日—X月X日开展施工现场100%戴安全帽,100%系安全带双百活动。

    (3)X月X日—X月X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及安全生产红旗工地检查,推动施工现场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管理。

    (4)X月X日—X月X日开展架子搭设标准化、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教育和施工用电预防触电伤亡专项教育活动及文明施工教育。

    (5)X月—X月份开展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检查活动,迎接下半年文明安全工地复查及验收。

    (6)X月X日—X月X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重点开展对“三宝、四口、五临边”雨期施工及冬期施工教育管理活动;

    (7)X月X日—X月X日进行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当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集体与个人。

    3、机构人员

    (1)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书记、执法经理为副组长,分包队长、工长、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为成员,组成的现场管理领导小组。

    (2)执法监督部下设安全组:设组长一人(安全人员按以下要求设置)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检查。

    1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设专职安全员1名;

    22—6万平方米的工程设专职安全员2名;

    36—10万平方米的工程设专职安全员3名;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专职安全员4名;

    (3)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大小配备2-5人组成安全整改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整改。

    (4)分包管理:分包单位100-300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一名;300-500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两名,每天到执法监督部由执法部长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5)班组长、分包专业队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作业班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负责消除本作业区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公司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公司生产经营责任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分公司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6、认真听取(三)公司技术经理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 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 领导安全技术公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贯彻实施“一图九表”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四)安全部门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5、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公司每月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架子搭设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应监督执行。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

    8、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特殊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9、深入基层研究不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和罚款。

    10、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11、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12、凡进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安全人员有权监督其符合现场及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改正。

    13、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1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一图九表法、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7、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五) 技术部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6、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六)组织部门(劳资、人事、教育)责任1、劳资、劳物

    (1)对职工(含分包单位员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含分包单位员工)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3)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人事

    (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施经验的安全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2)组织对新调入、转业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3、教育

    (1)组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2)各专业主办的各类学习班,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1-2%)。

    (3)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七)生产计划部门

    1、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2、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如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4、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八)项目经理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对外包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九)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 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确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月四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一图九表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外包平米包干的结构安全评定及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

    十)项目工长、施工员责任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一次所管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十一)项目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十二)项目工人责任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检查。

    (十三)分包单位负责人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单位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单位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单位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参加每月四次的项目文明安全检查,检查本单位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 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7、服从总包管理,接受总包检查,不准跨省用工及使用外地散兵游勇。

    8、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与实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的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技措施必须渗透到工程各阶段、分项工程、单项方案和各工艺中。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施工方法及本工种的工序转移都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提出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3、对于爆破、吊装、暂设电气、深基础、大中机械安装和拆除等特殊工程要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编制脚手架搭设方案。绘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编写搭设说明,提出安全技术措施,50M以上外架有计算书并向有关人员交底。

    5、施工组织设计要在消灭危险作业、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劳动、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和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方面提出治理措施。

    6、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位置,要在设计中明确,并提出使用要求。

    7、大孔径人工扩底桩基础工程必须根据地质水文资料、设计要求、作业环境拟订方案并报公司,经总工审批后方可开工。要防止土方塌方。

    8、脚手架、吊篮、吊架、桥梁的强度设计及上下道路、安全网、密封网的架设,要求架设层次、段落达到验收要求。

    9、外用电梯的设置及井架、门式架等垂直运输设备拉结要求及防护技术措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和交叉施工作业场的隔离防护措施。

    10、易燃、易爆、有毒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11、季节性的措施。如:雨季施工防雨、防洪、冬季施工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施工工程与周围通行道路及民房防护隔离棚的措施。

    1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任何涉及安全的设施和措施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必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措施

    1、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工长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单项工程开始前,应进行重复交待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具体内容和施工要求,应向工地负责人、工长进行详细交底和讨论,以取得执行者的理解,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应列入任务单,落实责任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是重要的,但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落实就更重要。项目技术经理、执法经理、施工负责人(工程部长、技术部长、工长等)、编制者和安全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并且要注意发现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不足,使其更加完善、有效。各级安全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每天对各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4、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察检查外,还应建立必要的与经济挂钩的奖罚制度。四、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工长对分项工程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另一份作资料保存。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分工种、分项目、分施工部位进行。

    3、各班组每天要根据工长签发的安全交底,工序程序技术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讲话,讲话应有记录。

    4、为了帮助工长及时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为施工负责人(工长)编制了一套常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供施工中参考。在使用中要根据施工环境、条件做一些调整或增加五、安全教育

    (一)、安全教育制度

    1、违章教育制度。

    2、换岗教育。

    3、特殊工种培训教育。

    4、对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应由有关技术部门制订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训练。

    5、对变换工种及换岗、新调入、临时参加生产人员应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教育。

    6、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由卫生和有关部门在工作前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后方可上岗。

    7、综合教育。

    (二)安全生产教育

    1、项目班子必须先受教育。

    2、思想和方针政策教育。

    3、劳动和纪律教育。

    4、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

    (三)安全教育形式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活动,如建立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培训班,进行图片和典型事故图片展览,放映有关安全教育的电视片,举办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书画摄影展览,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出版报、墙报,编印简报等。

    (四)法制教育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的教育。每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岗位专业技术知识。

    (六)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确定特殊作业的范围和培训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对特种作业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

    2、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正式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七)三级教育

    1、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

    2、项目部进行的安全教育。

    3、班组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

    (八)经常性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把经常性的普及教育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以起到良好的效果。有针对性的交底内容,以保证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它是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推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措施。它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卫生工作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检查。还可以对安全卫生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对某项问题,如防暑降温、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检查。

    1、迎接上级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

    2、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方式:

    (1)安全执法检查(2)企业定期安全大检查(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4)季节性安全大检查(5)验收性安全大检查(6)班前班后安全检查(7)经常性安全检查(8)职工代表安全检查(9)工地巡回安全检查(10)工地“达标”安全检查3、安全检查记录(1)班组安全检查记录(2)专职安全员检查记录(3)项目安全值班记录4、安全生产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检查要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除工地上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其他的各种安全检查都必须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特别是组织的大检查,更为必要。

    (2)建立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

    3、要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4、检查中重点要突出。

    5、安全检查的评定

    6、检查结果的处理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因素的手段,安全整改是为了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素,把事故和职业通病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以保证安全生产。因此,不论何种类型的安全检查,都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更要反对那种“老问题、老检查、老不解决”的官僚主义作风。要讲究实效,每次安全检查都要本着对安全生产、对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积极广泛地发动群众搞好整改。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施工作业中的安全。

    七、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施工事故的预防

    (二)施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1、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2、组织调查组。

    3、现场勘察。

    (三)施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九、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

    1、安全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2)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3)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十、施工现场安全动态管理日检表施工项目: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气象气温 片区责任人施工层数 检 查 员 负责工长序号项目检查内容说明

    1 脚 手 架 间距、拉接、脚手板、卸荷、剪刀撑兜立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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