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方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7-27 09:29:27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

管理学作为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具有理论性和艺术性高度结合的特点。为提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和灵动性为教学重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生源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并且大多缺乏自主学习的意识[1]。面对民办高校的这种情况,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管理学教学模式显然不能与民办高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也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案例为载体,在教师的引导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从机械地听和记,变为主动探索与思考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法来实施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堂设计以教师为主,偏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

管理学主要对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进行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教师的授课,让学生理解管理理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职能的基本含义和实施过程。由于知识点较多,课时安排又比较紧凑,在课堂教学中很容易使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处于辅助地位。而民办高校的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很容易出现授课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学习兴趣大幅下降的现象。

(二)大班授课,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民办高校普遍采用大班授课。而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而言,基础知识不牢固,学习目的普遍比较盲目,学习一门课程主要以拿学分、不挂科为目的。在管理学大班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很难兼顾到每一个学生,使得一部分学生出现平时上课睡觉、玩手机、聊天等现象,考试时临时应付。另外大班授课,教师如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开展授课,由于学生人数太多,在讨论环节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三)考核形式单一

目前,管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以闭卷试卷考试为主,这种方式容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公平性和严肃性。但管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单一的试卷考试形式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以强制性理论知识的记忆为主,忽视了管理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所设计的教学环节学生的参与主动性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最早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实行,将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穿插到理论教学过程中,激发和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一种授课方式。1990年以后,我国教育界开始研究并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一般有四个环节。第一步是课前教师收集整理加工案例;第二步是学生阅读案例,并围绕案例进行查找资料;第三步是案例讨论,这一步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为了提升效率,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分组并围绕关键性问题、教学重点展开讨论;最后教师还应对案例讨论的全过程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对学生参与和讨论情况的印象与评价。

(一)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习兴趣

传统的授课方式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实用,且非常难以吸收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如以管理学中组织职能的过程为例:通过理论可以了解到组织职能是围绕着组织结构的建立、维护和变革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职位设计、部门划分、职权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的协调等内容,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这些知识较少,所以多以死记硬背的方式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学习过程变得枯燥无味。但案例教学将这些理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给了学生,学生通过对这些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过程,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发表见解。通过这种方式一是促进了学生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了学生对管理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能力,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传统讲授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讲解员,强调的是老师对学生的一种单向知识传递,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把自己掌握的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师生之间互动、交流很少。案例教学是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使用特定的案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查阅案例讨论中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主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的一种授课方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小组讨论和总结三个阶段。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由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的教学形式不仅注重了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也达到了集思广益,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和引导者。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必须搜集、整理合适的、具有时效性的案例,这一步骤一方面提升了教师的知识储备量,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教师教学的与时俱进性。另外,在案例讨论和总结环节,为了保证讨论不偏离主题,并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独立看法,教师必须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有较深刻的认识。以案例为媒介,学生将复杂的知识融入到了生动的案例情景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在帮助学生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将新的知识融汇到了原有的知识架构中,并丰富了教学手段,提高了教学水平。

三、提高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恰当选择案例教学内容和时间合适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基础。一方面,案例教学材料内容翔实且具有典型性。管理学课程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有成功企业的案例,也要有失败企业的案例;既要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实践的案例,又要有小型企业的案例。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内容必须要经过仔细选择。选择时要综合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管理学课程的讲授主要是围绕着管理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大职能来展开的,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案例的设置也要重点围绕这四大职能来实施。另外,案例的难易程度也要适中。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时,如果学生感觉案例内容简单、案例内容没有意义,学生就失去了收集资料和预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的案例教学效果也就难以保证。如果案例内容过于复杂,民办高校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本身就不高,难度过高会使得学生出现缺乏兴趣、望而却步的现象。最后,选择的案例内容要真实、贴近生活,这样的案例可能就是学生在现实生活或将来走向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或问题,这样的案例使学生感到对以后的生活或学习有帮助,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之前,必须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学材料,以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和效果。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教学既要重视其理论性也要重视其应用性,案例教学所占的课时比重应适中,一般占1/3比较适宜[2]。如果案例教学活动所占课时过多,理论知识就会掌握不牢固,案例教学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二)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做好引导、激励工作为了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教师应做好引导、激励工作。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查找案例,熟悉案例内容并明确在案例讨论中需要用的相关理论。为了提高课堂效率,在课前也要做好学生分组工作,小组成员控制在6-8人,并找出小组组长,在案例讨论中培养学生的分工和合作能力;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虽然案例讨论没有是非对错之分,但学生也不能人云亦云,主观臆断,学生应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理解做出自主判断并说明原因。对案例讨论中容易引起争论的知识点,教师应控制争论的时间并及时给出相应的提示,避免讨论内容过于发散,偏离主题。如遇到讨论不积极的情况,教师也应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将案例讨论中学生的表现和平时成绩相结合。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带领学生做好案例的整理工作,并撰写案例讨论报告。通过案例报告的整理和撰写工作,可以引导学生对案例及问题在课后进一步思考,检查预先个人分析的优劣,为进一部分学习打下基础。

作者:丹 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2

管理学作为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具有理论性和艺术性高度结合的特点。为提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和灵动性为教学重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生源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并且大多缺乏自主学习的意识。面对民办高校的这种情况,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管理学教学模式显然不能与民办高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也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案例为载体,在教师的引导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从机械地听和记,变为主动探索与思考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法来实施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堂设计以教师为主,偏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

管理学主要对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进行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教师的授课,让学生理解管理理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职能的基本含义和实施过程。由于知识点较多,课时安排又比较紧凑,在课堂教学中很容易使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处于辅助地位。而民办高校的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很容易出现授课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学习兴趣大幅下降的现象。

(二)大班授课,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民办高校普遍采用大班授课。而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而言,基础知识不牢固,学习目的普遍比较盲目,学习一门课程主要以拿学分、不挂科为目的。在管理学大班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很难兼顾到每一个学生,使得一部分学生出现平时上课睡觉、玩手机、聊天等现象,考试时临时应付。另外大班授课,教师如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开展授课,由于学生人数太多,在讨论环节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三)考核形式单一

目前,管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以闭卷试卷考试为主,这种方式容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公平性和严肃性。但管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单一的试卷考试形式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以强制性理论知识的记忆为主,忽视了管理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所设计的教学环节学生的参与主动性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最早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实行,将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穿插到理论教学过程中,激发和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一种授课方式。1990年以后,我国教育界开始研究并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一般有四个环节。第一步是课前教师收集整理加工案例;第二步是学生阅读案例,并围绕案例进行查找资料;第三步是案例讨论,这一步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为了提升效率,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分组并围绕关键性问题、教学重点展开讨论;最后教师还应对案例讨论的全过程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对学生参与和讨论情况的印象与评价。

(一)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习兴趣

传统的授课方式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实用,且非常难以吸收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如以管理学中组织职能的过程为例:通过理论可以了解到组织职能是围绕着组织结构的建立、维护和变革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职位设计、部门划分、职权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的协调等内容,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这些知识较少,所以多以死记硬背的方式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学习过程变得枯燥无味。但案例教学将这些理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给了学生,学生通过对这些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过程,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发表见解。通过这种方式一是促进了学生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了学生对管理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能力,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传统讲授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讲解员,强调的是老师对学生的一种单向知识传递,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把自己掌握的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师生之间互动、交流很少。案例教学是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使用特定的案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查阅案例讨论中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主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的一种授课方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小组讨论和总结三个阶段。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由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的教学形式不仅注重了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也达到了集思广益,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和引导者。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必须搜集、整理合适的、具有时效性的案例,这一步骤一方面提升了教师的知识储备量,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教师教学的与时俱进性。另外,在案例讨论和总结环节,为了保证讨论不偏离主题,并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独立看法,教师必须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有较深刻的认识。以案例为媒介,学生将复杂的知识融入到了生动的案例情景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在帮助学生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将新的知识融汇到了原有的知识架构中,并丰富了教学手段,提高了教学水平。

三、提高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恰当选择案例教学内容和时间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3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论文百事通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4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5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10-0036-01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个社会性的任务,其中,学生管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是民办高校培养全面人才的关键,开展法制思维下学生管理的研究,对民办高校今后进一步发展有着战略性的意义。

1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及特点

民办高校作为20世纪改革开放的时展产物,在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以市场为需求的办学模式成为当今教育界的研究热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是影响民办高校的外部因素,当外在问题逐一解决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民办高校的内部因素,即民办高校如何通过自身良好的管理获取最佳的教育效果和最大的办学效益。民办高校多采用封闭式管理,只是不同民办院校之间的封闭程度不同。民办高校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生源地广泛,学生来自不同城市或农村,素质差异性大;民办高校学费较高,所以生源多来条件较好的家庭,这些学生往往优越感较强;三是民办高校招生主要靠口碑,所以在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上相比公立大学要好,这导致学生会有一种来学校消费的心态。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特点如下:第一,民办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就业状况,所以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会用封闭式管理,强行控制学生的活动时间和范围;第二,民办高校都制定了详尽的学生规章制度及行为守则,学生在校内活动的各项行为活动都给予明确的准则;第三,从管理程度和管理措施来说,大多数民办高校都采取了对学生进行监督、限制、检查、督促、督导等手段以达到管理的严格,但因为学校整体风格不同,学校采取的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2 法制思维下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善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状况,首先要明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不完善,存在立法上的缺位现象。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有一些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各个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但是仍然有很多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性和权威性,这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普遍存在着不健全和过于陈旧等问题,还有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不配套,以及一些校规校纪甚至是和上级法律相抵触的,例如有些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作弊将无法取得学位,这种规定显然是和教育法相抵触的,可以这样说,这种规定是缺乏法律效力的。第二,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在计划经济管理的模式下,我国许多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习惯于经验式的管理方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规范化的管理。这种经验化的管理模式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人治”的管理方式,而不是“法治”。虽然我国提倡依法治校,但是鉴于这种经验化的管理方式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在短期内是较难改变的;第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我国民办高校普遍在学生管理中监督机制缺位,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独揽大权、不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对于有关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知之甚少,缺乏参与机制,无法真正的参与到监督的过程当中。

3 法制思维下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未来状况的展望

将法治思维引入学生管理工作中,是依法治国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法治精神,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讲法律最为最高的行为规范,这既体现了管理的公平性,也体现了管理的法制性。未来的管理应该朝以下几个方面发展: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应在实体法和部门法许可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理;其次,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约束,既做到可以让学生自由发展,同时又不违反各项法规,不影响他人利益;第三,高校对在学生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存在超越法而存在的行为和个体,必须做到违法必究;第四,在学校内部,要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氛围,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管理者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引导其参与到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中来,提高民办学校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总之,法制观念必须先深入到扎根到管理者的心中,只有管理者将法律作为根本原则,将法治思想贯穿到管理实践中去,并兼顾学生的权益和尊严,才能开创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新景象;民办高校管理者一定要充分利用民办高校自身体制灵活的优越性,在遵循各项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动脑筋,思索法制管理新方法,定会开创民办高校法制学生管理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6

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

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并未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

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

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

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

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扩大民办高校的自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7

民办高校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外部环境劣势和内部机制的短板,面对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的机制体制还不成熟,使民办高校的学生权利更易受到侵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中不断受到审视、质疑、甚至对抗,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由于民办高校习惯于按照传统做法处理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导致在纠纷处理中常常因法律依据不足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笔者通过研究并结合实践,就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解决路径。

一、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健全和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基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没有跟上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立法远远滞后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反映到学生管理领域的立法上更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2017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教育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社会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原则,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发展却相对滞后,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针对性不强,因此首先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特别是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对现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梳理,对于不适应当下实际情况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并将现有的规定汇编成册,以供在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使用。

二、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大力支持和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响应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实质在于规范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健全完善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把“学生本位”管理思想体现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管理制度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够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要求,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和科学性。其次,要把握“合法性”这一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准则。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其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结合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性和民办高校受教育者的具体情况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切实符合学校管理需要,更合乎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再次,要规范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民办高校具有相对灵活的体制优势,更应注重出台事关学生各项权利的管理制度的程序性要求。要明确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规范制度制定流程,并注重制度制定质量审查。最后,要突出制度制定受教育者的参与性。民办高校的学生往往比公办高校的学生更加关注学校对其相关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学校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建立受教育者的参与机制,要充分“重视被管理者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可能影响被管理者利益的重要规范,要通过制度保证他们的参与权,允许提出议案、讨论草案,甚至赋予被管理者对相关规范的决定权。”

三、完善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核心问题是程序问题。”体现在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层面也是如此,2017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要求,这是程序正当原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学校在实施管理权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将学校管理权的实施进行规范,使其按照规定的程序施行。鉴于民办高校发展的特殊性和学生的具体状况,学生的权利实现更需要其管理的程序化。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化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需要高校层面的制度完善。注重程序规则的创建。学生是否选择报考民办高校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了学生民办高校才有存在的价值,因此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尊重学生的合法的请求权、合理的知情权。比如:在学校管理中决定事关学生权益的事项,事前学校有告知、说明、乃至听证的程序义务,学生有被告知、听取说明、申请听证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程序性规定给予明确。管理程序规则的创建是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基础,因此,在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要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学生管理程序,为实现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化奠定基础。突出程序规则的执行。程序规则是学生管理的基础。程序的执行过程中人的因素是关键,而民办高校教师的流动性较大,学校内部机构的变革较为频繁,这就给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为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民办高校更应将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重视,要建立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机制,确保程序性规则得到有效的落实。建立程序审查机制。学生管理程序是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实现的基础,更是民办高校规范学生管理、实现学生权益最大化的保障。对于民办高校克服自身缺点,增强自身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民办高校应建立学校管理程序的审查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审查,对学生管理程序设立的正当性、程序的遵守情况、违反程序的处理等建立审查监督机制,增强民办高校自身在程序方面的自我完善能力,保障相关规定能够真正发挥管理效能。

四、完善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高校而言,构建畅通的申诉与诉讼并行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实现途径之一。”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高校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加强。首先,完善校内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范围仅限于学校的处理和处分。笔者认为,针对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更易被侵犯的现实,应该进一步扩大校内救济的范围,应该将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认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或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事项都纳入到校内申诉的范围,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校内申诉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积极作用。在民办高校校内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校内申诉委员会的构成,提升校内申诉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细化委员会的职权设置,让其权能和效力明晰化。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校内申诉的配套制度,比如引入听证制度、确立回避和时效制度等,不断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使校内申诉制度成为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其次,完善校外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规定已基本明确校内申诉制度应作为校外申诉制度的前置程序,这样才能确保学生的权益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缩小纠纷的不利影响,符合及时方便的法治原则。笔者认为应与校内申诉的范围对接,明确界定校外申诉的范围,虽然民办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但除学校学术自治特有的范围外,所有管理行为被学生认为侵犯其权利并在校内申诉复查后,经学生申请都应该纳入校外申诉的范围,这样才能确保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全面、高效的开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8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9

[作者简介]赵国运(1956- ),男,河南西平人,郑州华信学院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河南 新郑451100)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4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制约着其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第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滞后,源于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没有理顺;第二,产权界定、经费投入等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第三,教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以及学生评优评先、奖助贷学金发放力度等方面均未享受公办院校同等待遇;第四,民办高校面临办学用地、资产过户、治理结构等突出问题;第五,计划性需求与市场性供给掣肘民办高校发展,生源减少导致生存压力骤增,急需从追求规模效应转为注重内涵发展。民办高校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缺位问题。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关键。

一、科学认定民办高校的地位,调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坚持政府为主导,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肯定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贡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调整为“大力支持,优化环境,依法管理,科学发展,提高质量”。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资源转向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支持”作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义,应贯穿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行为之中;优化民办高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机制,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政治与制度保障;科学发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要求与必然趋势;切实提高质量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中心任务和落脚点。

国家要进一步修订法律,立法确立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并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处,统管属于民办教育领域的一切事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逐步推进政府服务职能改革与建设,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要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及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模式,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管理

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以学养校”的发展模式,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民办高校要取得更大发展仅靠自身投入和学费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有计划地适当提供财政资助就显得十分重要,现提出以下三种资助模式:

第一种是“公用经费拨款资助”模式,即建立与公办高校相对应的,与民办高校实际相适应的经费拨款机制。具体有以下三种拨款机制:第一,实行公办高校现行的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第二,实行与公办院校差别化比例的公共财政拨款。鉴于民办高校发展使得国家受益、地方收益、民间资本收益,按照“谁收益,谁支出”的准则,建议对民办高校投入公用经费遵循“三三制”原则,即国家、地方和社会力量投入民办高校的公用经费各占学校总公用经费的1/3。国家、地方政府为每个学校的拨款数额及有关拨款细则参照公办高校。第三,收支结合、以支定拨。无论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统一实行收支差额比例补助政策。各级政府在健全高校财务审计和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逐年掌握各个高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政府可根据各个学校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结余额度,进行收支差额补助,或差多少补多少。

第二种是“专项资助”模式,即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专项资助经费,解决民办高校如图书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问题。

第三种是“以奖代补”模式,即建立民办高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先进民办高校。将办学效益好、社会美誉度高的民办高校作为示范学校,在资金、物力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其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质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优秀民办高校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化民办高等教育资源。

公共财政经费资助也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资助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民办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议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学校三级资助经费管理体制,通过制定高校资助经费管理等制度,强化资助经费管理。政府通过对各个学校实行办学水平的评价、考核和激励,促使各高校在资助经费目标下自主理财,为实现资助经费目标创造条件。

三、建立对民办高校的保障制度,落实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

第一,切实建立和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层面,政府要尽快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社保及劳动福利等方面政策。在执行层面,要明确各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进一步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真正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二,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要给予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实体组织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民办教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科学测算出资者原始及追加投入额度,认真评估其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以及办学质量等情况,研究并确定学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比例及数额,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最低额度应与利息率保持一致或适当高于利息率。民办高校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部分,政府要减免税额,调动出资人持续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对于那些向民办院校投资和捐赠的团体,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鼓励,为之搭建平台,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时推行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拓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尽快取消对民办高校学校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限制;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民办高校在债务融资方面一定的政策倾斜,支持民办高校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金融手段进行融资。对于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适时推行民办高校优先股权融资试点。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校密切信贷关系,通过担保抵押、财政贴息,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

四、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着力构建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建议国家利用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分阶段推进国家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建设。

(一)第一阶段:落实民办高校事业法人属性定位,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

1.统一思想,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贡献及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破除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性质,从法律、政策上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高校的办学自和法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国务院及各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等文件,责成教育部和财政部清理本系统相关文件中与《规划纲要》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则要求,清理地方层面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文件。

3.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机构名称可定为“民办教育司(处)”,专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民办教育的有关事宜,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4.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各级政府为民办高校服务的理念与思想。积极引导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社会环境综合整治,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第二阶段:落实民办高校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落实民办高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民办高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民办高校的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享有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各个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等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可依据其捐赠支出部分占其原有盈利性实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适时研究并确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

3.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融资体制。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不断创新民办教育金融服务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缓解民办高校融资难问题。

(三)第三阶段:直接性财政经费资助,实现公办民办协调发展

1.指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高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公共财政经费拨款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与补偿作用。政府可以循序渐进地采取多种资助模式给民办高校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予以扶持,或按照公办高校资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助基金给予资助,或以奖代补的资助,或人才、物资支持模式。同时,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导向的政府财政资助机制。

3.引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切实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学校内涵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教学投入,着力稳定和发展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总结提高,经验推广,共同发展。各级政府不断总结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经验,并将有效政策措施逐步推广到其他民办教育工作中,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与繁荣。同时,也为公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示范,激励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同一平台合作竞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石明.民办高等教育:现状、问题与趋势[J].浙江社会科学,2004(3).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1

一、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发展取得的成绩

多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为湖南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民办教育办学格局。目前,全省有各类民办学校6219所,在校学生164万人,教职工10.4万人,分别比20*年增长一倍以上。民办教育已基本形成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全日制学习与业余学习并存、文化专业学习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办学形式,并覆盖了办学领域的各个层次。现有民办本科学院2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所、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820所、幼儿园4163所、各类培训学校1209所。在办学模式上,有独资办学、合资办学、合作办学、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全省教育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2、民办学校积累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具备了一定的办学条件。全省民办教育形成固定资产141.7亿元,占地面积50万亩,自有校舍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60所,其中1亿元以上的学校有21所。2所民办本科学院,形成的固定资产都超过了5亿元。这为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3、民办学校努力创造办学特色,形成了一批优质资源。近几年来,我省一批民办学校发挥自己的优势,坚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在与同类公、民办学校的办学竞争中脱颖而出,涌现出了一批条件较好、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优秀学校。他们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在当地同类学校中有明显优势;贴近市场办学,灵活设置专业和课程,适应人才市场需求,毕业生就业率明显高于全省同类学校;不断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着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有效提升了教育质量,在当地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为学生提供休息、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形成了高水平的服务品牌。

4、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逐步得到优化。近几年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从省到市州、县市区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尽管还不十分完善,但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20*年,省人大颁发了《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最近,省政府又颁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在加强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同等法律地位,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些政策在原来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

5、政府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办学、民办学校引进教师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明确规定投资教育所需的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一同规划,并减免相关规费;允许民办学校选聘辖区内公办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并对被聘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实行“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变,职称评定、加薪晋级、评优评先不变”;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对待。近几年来,全省

8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区都设立了民办教育专项经费。20*年,全省各级政府专项奖励经费超过了1000万元,对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6、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在对民办教育给予支持的同时,依法加强了管理。省教育厅成立了民办教育处,有12个市的教育局设立了民办教育管理专门机构,安排了专职管理人员。大多数县市区也安排了专门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审批、招生信息、年检等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所属区域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如一些地方采取启动准入机制、规范招生简章、出台办学公约、统一聘任合同、加强财务监管等措施,对民办学校办学进行积极指导、规范管理,使民办教育走上稳步发展道路。

7、民办教育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不断强化。省、市州民办教育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提供行业服务,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努力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湖南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省民办教育协会联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连续开展了宣传民办教育“好新闻”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持续开展了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双十佳”评选表彰工作,大力推介了一批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各市州民办教育协会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政策咨询、考察交流、信息服务、组织协调等各种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与规范民办教育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是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仍然不高。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人士还没有把民办教育真正看成是公益性事业,没有把民办学校摆在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民办教育资源总量仍然相对不足,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学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分别只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与先进省市相比,差距还很大;同时,民办学校中真正质量高、有特色的品牌学校还不多。三是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一些地方对民办教育引导、支持和服务还不够,民办学校应当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到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无法集中精力办学。四是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失加剧,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失严重。由于政策上的障碍,教师还不能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效地流动;同时,民办学校的教师还存在后顾之忧,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五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少数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明确,有的缺乏现代教育理念,导致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民办教育的形象。上述问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思路

当前,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一方面,学校生源竞争进一步加剧。据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小学适龄儿童基本上趋于平稳,初高中学龄人口将逐年下降,其中初中毕业生高峰期已过,高中阶段毕业生今年将度过最高峰,到2*2年才开始有所回升。如何稳定现有办学规模,民办学校面临严峻挑战。此外,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推行,势必会对民办学校的生源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办学成本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加,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逐步改善,日益接近甚至超过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也逐年提高,民办学校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必须增加投入和支出,提高办学水平,办出特色,创造新的优势。面对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我们必须审时度势,进一步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明确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逐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比重,促进民办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具体来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重点要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民办教育资源比重。建设教育强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仅靠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办学积极性。事实上,我省目前民办教育资源在全省教育资源总量中的比重偏低,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我们初步考虑,到2*5年,要着重在三个方面进一步扩大民办教育资源的比重。一是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体。目前,我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仅为3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根据建设教育强省规划,到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要达到80%以上,任务还很艰巨。因此,要在政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办好少量高质量、高水平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府必须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提供足额学位,并不表示民办义务教育就没有发展的空间。根据联合国教育计划署的统计,发达国家的私立小学平均占18%,私立中学平均占21%;发展中国家的私立小学平均占16%,私立中学平均占31.3%。美国已经实行12年免费教育,但私立小学仍然占整个中小学的20%。由此可见,办好一些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选择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三是积极发展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联系更直接和更紧密,其办学行为和方式更多地受到人才市场的调控作用,更有利于民办学校发挥自主办学、灵活办学的优势。因此,职业教育应该重点扩大民办教育的比重。

2、拓展民办教育发展领域。发展民办教育不能弱化政府的办学责任,更不能替代政府的办学责任。在新的形势下,民办教育事业要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在全面提高办学竞争力的同时,更应当转变办学思路,不断拓展办学领域,寻找新的增长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一是要由重学历教育向终身教育体系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和技术更新不断加快,人们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党的十七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民办学校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投入到新一轮教育改革中来,在继续办好学历教育学校的同时,向终身教育领域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二是从过去重一般性教育向重个性化教育发展。目前,民办普通高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热衷于与公办示范性高中比升学率。一些民办学校为了提高高考上线率,不惜重金到公办学校抢生源,这是应试教育、功利主义的典型反映,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特别是要根据当前教育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寻找新的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发展一些适合某类特殊人才培养的学校等等。

3、整合民办教育办学资源。近几年,由于生源充足,我省民办学校得到了较快地增加。但一些民办学校由于某种原因竞争力不强,面临生源严重不足的危机。今后,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方面在学校设置上,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切合实际,不能盲目建设新的学校,盲目扩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要引导民办学校进行资源整合,对民办学校之间进行资源整合在政策上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同类学校和同类专业设置重复较多的地方,要对规模较小和条件较差的学校,下决心进行调整,可采取合并、转让、收买等办法,让办学者和接受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实行“双向选择”。加强民办教育的资源整合,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又能为目前那些办学条件简陋、规模较小、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的民办学校提供新的出路和新的发展机会。通过整合,引导民办学校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竞争力。

4、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水平。较高的办学质量和水平,鲜明的办学特色,是民办学校取得成功的“法宝”。我省民办教育要取得新的突破,必须在整体办学水平上跃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办学水平,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坚持发展优质教育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用于教育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民办学校如果还是条件简陋,管理粗糙,质量不高,特色不明,就难以吸引和留住学生。民办学校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学校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学校生存的大事来抓,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特色战略、整体优化战略,重点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二是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目前,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外部发展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民办学校要尽快实现“两个转变”:要从过去主要争取政策扶持、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向重视内部管理体系建设转变,把主要精力转向教育教学和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上,确立教学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按教育规律运行;要由过去关注学生数量增长的粗放式发展向追求卓越办学品质的精致化发展转变,不盲目扩大规模,把好生源质量关,把学校做精、做强。三是要引导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办学条件较好、达到一定规模、教育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同时,鼓励支持一些条件成熟的民办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幼儿园创建省示范性学校。

三、全面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

最近,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这是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文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1、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首先,要落实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本质特征、基本属性和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只是办学经费来源和举办者不同,其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因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很多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也是一致的。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坚决落实。比如,要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要落实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和价格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要落实民办学校在税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政策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一视同仁,让公、民办教育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和谐发展。

其次,要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办教育离不开教师,办名校离不开名师。但我省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不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和谋求发展缺乏信心,给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要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关键在于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畅通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渠道,允许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做到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并纳入统一管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营造教师成长的良好环境。

再次,要落实好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一些地方没有将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纳入相同的管理体系,甚至人为的设置政策障碍,使得一些公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的权益,民办学校学生没有享受到,造成了不公平和不平等。落实好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具体来说,要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要将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让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同层次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一是要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建立现代学校产权制度。现代学校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学校声誉等。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二是要落实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与校长的职权,实现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分开,优化决策程序,完善法人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益。三是要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健全财务计划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完善审核审批制度,严格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制度,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和监事会财务监控和管理制度等等,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确保学校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色、质量和效益是民办学校的生命。民办学校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工作。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保障。民办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师资队伍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要从离退休教师以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骨干教师,要吸引其他各行各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吸引和留住教师,既要有物质上的奖励,也要有精神上的激励。民办学校要千方百计为教师改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学习条件、科研条件和教学条件,建立激励教师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同时,重视并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使用,积极创造有利于教师成长的工作、心理环境,营造浓厚的人文气氛,以充分发挥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民办学校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要更新教育观念,深化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自觉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强化自律意识,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一定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摒弃过于市场化、功利化的不良倾向。特别的是,民办学校要坚决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依法规范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不同于公办学校的管理模式,切实落实管理责任,转变管理职能,改革管理方式,依法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1、要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一是要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办本科院校由省里管理;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不具备发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非学历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当地政府直接掌握信息,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有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市州,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确保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发展民办教育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政府的各职能部门,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特别是国土、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政法、环保、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看看本部门能为发展民办教育做些什么,拿出具体措施,依法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共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三是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同时,要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保障措施。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各级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之中,特别是把当地政府扶持民办教育、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情况,列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与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强市(州)、教育强县(市区)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每个县(市区)重点扶持建设好一所上规模、上水平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2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

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教育机构来华同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各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应拥有房地产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履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民办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规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停止筹设,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四)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予以强令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予以协助;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全部由属地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

(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三)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六)加强招生宣传管理。重点是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重点审核学制、收费、发证、就业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乱承诺等虚假成分。未经审核,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对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必须注明取得学历的途径(如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自学考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核文号必须与广告和简章内容同时。对未按审核权限报批或擅自更改内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文字,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加强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传染病、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并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在使用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九)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统筹。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因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存在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