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践辩论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0 14:41:20

理论和实践辩论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1

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有两方面:

1、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性反应,这种反应只有在实践中,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完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实践为认识的发展提供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锻炼和提高人的认识能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2、认识对实践有反作用,认识能够反应实践,同时也能够指导实践,正确的认识能够积极的推动实践的发展。

(来源:文章屋网 )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2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228-01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实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的哲学思想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从认识论角度来说,创新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是人认识的发展。因为创新的存在,世界才会发展,人类才会有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才能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才能迎合世界的发展,顺应世界的变化,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打造全新的世界。创新是主观能动反映中的重中之重,是一切能动反应的前提,是人类认识的深刻本质,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阐明自己的看法。

1 创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践观的产生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在人类发展的今天,科技越来越发达,我们所遇到的事物也越来越新颖,人们在探索开发新事物的时候往往先提出理论,然后通过对理论的推敲,不断的尝试,才会得到相应的成果,这一过程就是实践的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作用就是对事物进行深入的认识,深入的认识离不开实践,所以实践得出的观点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它的发生和发展来追溯,只有不断的变化才会得到新的结论,这正是一个创新的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创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很多次的研究与推敲,创立初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以往关于认识论的一些理论的认识的积累,他们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整理、深入探索,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科学的尝试把实践的观点代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当中,历经考验才演变成今天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人类对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更强调了实践的作用,也突出了实践在整个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人的认识要从社会实践中来,离开了社会实践,认识就无从而来。新的历史条件下,会产生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践观,不仅要强调实践的功效作用,还要强调效果、效率。

2 创新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可或缺的元素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理论,是一个能动的理论,对于如何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就是要学会辨别能动的反映论和被动的反映论之间的不同。通过对二者的比较,会发现,二者都是反映论,都认为人的认识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二者的差异性也集中体现在“能动”和“被动”上。通过研究比对,不难发现二者的根本区别,前者强调人的理性认识在认识中的重要性而非一般的反映活动;而后者则轻视人的理性的作用,否定人的思维的创造性。

3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中创新是关键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所有的理论和内容之中,创新是重中之重。人广义上说,人的活动本质就是实践活动,认识是实践的一部分。从狭义上说,认识和实践又在人类活动中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渗透。但认识的地位表明它决不是独自实现的,也不是独立存在的,他在逐步的转向实践化,认识也不可能简单地、自发地向实践转化,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实现转化。认识向实践转化的必要条件就是创新,它为转化提供可能,进行指导,从而提高实践和认识的水平与能力。

创新不仅在认识的辩证过程上有体现,在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上也有表现。感性的认识不仅仅在形式上,在内容上也包含着主体独有的创新因素。不光如此,主体还在实际运用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创造在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的各种事物,通过不断创新、改良新认识的手段和实践的方法,进而不断提高认识和实践的水平与能力,新的理论也会随着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更新。

创新的理念的引入,使得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问题上也有个相对较大的变化,这一理念的融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特征是创新。真理的探求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更是一个检验真理的过程,真理的探索恰恰是一个边缘化的进程,往往结论是不断从相对真理过渡并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这一观点的关键就在于否认绝对性,肯定发展过程。由此我们也不可以清晰的认识到真理的形成过程,它是一个不断从相对真理转化为绝对真理的过程。那么在人们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眼前所达到的认识,不能守旧,而应不断克服思想上的僵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对我们的根本要求。不要固守原本的边框,而应该时刻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迎合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创新。所以,离开创新,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就很可能受到限制,固步自封,也就永远完成不了从相对真理过渡到并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

由此可见,离开创新,我们无法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地理解辩证唯物主义有关认识的基本理论,也无法辨别和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其他非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以创新是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关键所在。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3

古代文论作为高等院校中文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课程,特别是文学类的课程相比,内容显得艰涩抽象,需要学习者付出更多的心力尽心研习,而仅以理论传输为主的教学方式,常常阻碍着学生对古代文论学习的兴趣和投入。面对艰涩的理论,学习者缺乏研读的兴趣、探究的热情,就很难达到使他们准确地把握原理,进而深入地研究理论这一教学效果。

为此,必须大胆地做出在当代教学语境下重构高等院校古代文论课程新体系的尝试――在古代文论的教学过程中添加一些实践活动,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钻研兴趣,以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古代文论的概念和知识体系。本文就此做了理论探讨、实践探索和经验性的总结,以求教于理论教学的各位专家学者。

1 理论探讨

我们所要做的新体系的尝试并不是也不可能平地起高楼,而是基于基本科学和教育历史发展及现实基础之上的。

首先,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实践与真知的辩证关系。我们的理论,无论它处于理论体系的哪一个层次,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实践。理论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和引导实践。没有实践基础的理论是空泛的,不回到或是根本脱离实践的理论,只能是空头理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不论是解释世界,还是改变世界,都源于人的实践,不可能没有什么过程和媒介,古代文论也是如此。我们研究和教授古代文论的根本目的,是要研究和教授审美和文学创作的根本性规律,以此来指导文学欣赏和文学创作实践,创作出更多更美好的作品,丰富人民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其二,当前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理论教学从教师单方面的灌输转向师生互动,学生之间互助互促的方式。从教育历史上来说,在西方有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对话式”的教学方法,在中国有先秦的孔子师生交流式的教学方法,这样的教育方式对后世一直有很大的影响。随着近代科学兴起,以往博学式的学者时代向各学科专门性的专家时代过渡。各学科向纵深发展,演绎出一整套一整套的理论。各学科的积累也日益丰厚,要进入各学科的门槛变得越来越高,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基本知识积累越来越不对等,教育就开始转向以教师传授为主的模式,理论教学也渐渐向“独白式”过渡。这种“独白式”传授方式,是传授者从个人经验出发对理论体系的理解,以及依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实践对学生的理解平台的评估建立起来的。这种传授以高密度、体系式的范式使得学生很快能够鸟瞰整个理论体系的全貌。由于理论的抽象、体系逻辑的紧密、教师掌握的学生的知识和理解平台的误差、学生们知识结构本身存在的差异,以及现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面临的学生厌烦理论学习,而只重视一些实用性强的实践性课程的学习的短视性学习倾向,都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我们理论教学付出与回报的不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古代文论课进行改革,吸收“苏格拉底对话式”和孔子式教育的特点,建立一种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教学范式,把古代文学理论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体系构建推到实践中去,激发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出问题,培养他们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论是实践的还是理论的问题,都是教师所欢迎的,当然理论问题的提出更是我们所期待的。同时,实践中的周边性、发散性能力的着力引导和培养,也是我们实践课的一大目标,力求实现“一课多赢”的成效。

其三,受教育者的知识向能力的转化需通过一定的实践。教育基本理念的最终目的不仅仅要的是受教育者知识在量上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实践能力的提高。如何通过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课堂实践方式把一些理论知识加以深化,加深学生对它的理解,乃至达到运用的程度,进一步达到知识的积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我们要考虑的重点。这里的实践能力不仅包括在正确的古代文论体系指导下阅读、欣赏古代文学作品,更好地理解古代文学的发展脉络,深刻透彻地体会古代文论的概念和体系,思考这些概念和体系的指向和回答的问题,并且能够提出问题等等。

最后,从知识到实践,再回到知识,关键是注意对学生理论思维的训练,力争让学生能够通过一种创造性的思维创造新知识,实现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双向促进。引导学生对新知识的创造,这也是我们整个理论教学的目的之一。

总之,古代文论课程理论实践的基本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开拓课堂教学的方式方法,激活学生现有的生活性体验性知识和技能,通过深刻体验和领会古代文论的知识概念和体系,达到一种常识与理论的对话,而不是老师个人经验传授中的独白,从而让学生在体验中理解这些知识概念和体系的同时,在技能上得到深入锻炼,加强他们对生活性体验性知识理论化、体系化的总结水平。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激发作用,让学生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融会贯通,进入到一个更高的知识体系层次,从而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提出、研究、解决理论问题,达到创造更多新知识和建构新体系的可能,推进整个知识体系的更新和进步。

2 实践探索

有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就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本课程组经过精心研究,确定了课程实践能力训练的一系列活动,并安排了教师主持各项活动。笔者的任务是组织学生以辩论的形式,深入体验和把握古代文学理论的基本概念。

首先,作为研读性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我选了“言不尽意”和“言能尽意”这样一对辩题作为活动内容。一则这是古代文论的核心论题之一;二则该论题古往今来一直颇受关注,就理论和实例材料的搜集来说并不难;三则这个问题与学生个人的认知体验紧密相连,容易将学生亲身经验激活,借助于这些经验实现新知和旧识的对接,容易将新知融入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去。

其次,确定在本科三年级安排辩论。古代文学理论辩题的展开,是在学生有较多的古代文学知识储备的前提下进行的。我系的古代文论课设置于本科学生已经完成了古代文学史从先秦至唐代文学的学习,宋元文学史正在同期开设,学生已经具有了相当一部分文学现象的认识和文学作品的研读积累,同时基本理论的学习也需要做一定的铺垫。所以,我们把辩论活动设计在三年级学期中段,以传统的教学――相应的基础理论学习,给学生打下专业发展相应的古代文论的原理和知识基础作为前提。这样辩论才不会流于肤浅而毫无学术含量。另外,辩论这一形式受到高师院校的普遍欢迎,它可以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并养成探究学习的习惯。我系该年级进校之初,就在教师的引导下成立了一个“铁齿铜牙”辩论社,参加了辩论社的学生经过近三年的历练,口头表达能力有了明显提高,而那些从未参与过辩论的同学,通过平时的耳濡目染也跃跃欲试,很有一些与之一较高下的激情。所以该辩论活动的展开,是建立在这一形式受到普遍欢迎的情况下的。

其三,设计、组织、实施辩论。在程序设计上,笔者安排了四个步骤:选择立场,完成书面作业;小组辩论;推荐辩手,进行班级辩论;教师和学生共同进行评点和总结。

为扩大实践活动的参与面,让这一个理论学习的过程人人都有话说,人人都积极思考,我们把选好的文论辩题以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言不尽意”和“言能尽意”任选一题完成。学生通过自己对资料的收集、研读,选择自己认可的立场完成作业。在“选择立场,完成作业”过程中学生以个体的形式独立进行,教师没有参与。作业完成之后,教师在批阅过程中发现,虽然两种文论观点在古代文论史上均有论述,但如今的学术热点更多地集中在“言不尽意”的介绍与评价中,加上学生的思辨性和辩论激情还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他们更多地局限在对别人言论的接受上,作业呈现一边倒的情状,80%的人都站在了“言不尽意”一方。这仅是对知识理论浅表层次的认识,无法通过对话的形式互相启发,实现共同进步。

在“小组辩论”过程中,持反方意见“言能尽意”的同学显得底气不足,不敢正面破题,甚至采用诡辩的技巧将“尽”字的含义阐释为“尽可能地”“尽量地”。很明显,这样的阐释方法,只能论证“言”可以表达事物的一般道理,而非所有道理。辩论会结束,教师有意识地帮助反方学生破题,从“言能尽意”中“言”的含义分析入手,指出“言”的丰富性、包容性。特别是文学作品角度所说之“言”――诗歌,它从《诗经》、“楚辞”深于取象、深于比兴的文学传统一路走来,并以和谐的语音、语象作为语言形式本身,具有普通之“言”所没有的独特的形式表现力。只要充分重视“尽意”的表达力量与“成文”的形式创造力量的统一,只要创造出有巨大情感表现力的语象、语音形式,诗歌就会超越“言不尽意”的表达困境。有了指导教师很小的一点理论点拨,更重要的是有了辩论形式的第一次交锋,激发了同学们的兴趣,脑筋开始动起来,思维开始活跃,真正开始以较高的热情和积极投入的精神展开了资料的再收集和理论的再学习。更有甚者,同学们开始主动地在课后通过互相交流的方法提高自己:有的上网查阅资料;有的借阅其他同学的作业研读;有的自愿参加其他小组的辩论活动,对每一个新见解都加以关注,表现出极强的参与意识和求胜心理。很快地,我们发现,后进行的小组辩论出现反方获胜的情况,渐渐地又出现正反双方各有胜负、势均力敌的情况。每一个辩论小组是一批不同的同学参加,即每一个同学都只参加了一次小组辩论,但我们却发现,在辩论的推进过程中,越往后发展,同学们对辩题的把握就显得越为成熟;越往后发展,就越多关于论题的精妙见解;越往后发展,就越多对相关文学现象和文学理论的挖掘和分析。这些都是同学积极思辨、自主学习意识增强的表现。

在“推荐辩手,进行班级辩论”阶段,大家把能够代表小组意见和实力的同学推荐出来参加班级辩论,这些同学都积极准备、全力以赴,并以持同样观点的小组成员的大力支持作为后盾,因为在形式上,他们获胜与否直接决定着这些小组成员的期中考核成绩。我们这么做的原因,主要是引导同学们学会协作与互助。而事实上,同学们在辩论准备过程中,的确通过协作形成了交流互助、共同进步的团队意识。

在“评点和总结”阶段,采取师生共同评点,先后总结的方法。评点和总结的主题放在整个辩论的技能、技巧和辩题含义的理解与升华两个方面。通过对辩论技能、技巧的评点,同学们认为辩论的成败并不取决于普通常识对辩题的看法,对辩题内涵的深入挖掘,引君入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等辩论技巧的充分运用,辩论中的急智和流利、明白、晓畅的口头表达能力,都影响着听众和评委对辩题的理解和手中赞成票的投向。无论多么难以割舍,辩论总应该有胜利的一方。在决出胜负之后,总结胜负双方对辩题理解上的闪光点和不足之处,并将其连珠成串,相映生辉,使学生进一步体验到古代文学理论古时、现代乃至将来的永恒价值。

关于“言意之辩”的辩论实践课,经过充分酝酿和预备,最后参加比赛的辩手在理论储备、论题的挖掘、论点与论证过程的呼应及语言的运用、应变能力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论题的挖掘上,正方紧紧扣住“言不尽意”中“尽”的含义做文章,指出“尽”的意思是:“淋漓尽致”“完全的”“所有的”。分析了意内言外,意里言表,不可能一一对应。反方则对言的丰富性、包容性加以阐述,并通过实例给我们展示了“言已尽意”“言能尽意”的许多优秀篇章。学生通过辩论来学习和把握理论的过程告诉我们:从经典写作来立论,是可以“寄言出意”的。攻辩和结论,双方都做到了与理论紧紧相扣。通过旁听同学的阵阵掌声和活动末尾的点评,我们感觉达到了这个实践课的目的――对这一文学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学习和把握。

3 经验总结

在坚实的理论指导、师生的互动交流努力下,辩论实践课获得了成功,基本达到了“一课多赢”的效果。对于这次初步的成功,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

3.1 教师在设计实践课时要充分了解到现有条件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现有学生的知识储备、生活性体验性知识和技能、兴趣导向、能力所在,学校现有硬件条件、经费、场地、可能投入的时间等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譬如,是不是有现有的活动本身可以利用,演讲比赛、读书会、戏剧社等。就这次的辩论赛,笔者对这些实际情况都事先给予了充分考虑。

3.2 不是所有的理论问题都可以用实践形式来演化再现的,而且不同的理论所寄居的实践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应当选取合适的实践方式来引导不同的理论焦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实践方式以达到目的,这才有助于对抽象的概念体系进行深入理解。在本课程组编著的教材《中国古代文论新体系教程》所列举的辩论题之外,辩论赛方式的实践课我们可资运用的辩题还有如下种种:例一:应当继承古代文论的合理内核;应当以西方文论代替古代文论。例二:“言志”与“缘情”名二实一;“言志”与“缘情”不相等同。例三:作家品德无关创作宏旨;作家品德决定创作成就。例四:“遗貌取神”胜于“情事如画”;“情事如画”胜于“遗貌取神”。例五:“文”重于“质”;“质”重于“文”。例六:意境为诗词独有;意境是文学的共性。例七:古代文论没有典型理论;古代文论典型理论突出。例八:小说戏曲的虚构重于写实;小说戏曲的写实重于虚构。例九:唯小说戏曲家须“阅世”;“阅世”为文学家之必须。例十:“文人相轻”对文学批评有促进作用?“文人相轻”只能使文学批评陷入误区。例十一:文学鉴赏不需要理性;文学鉴赏离不开理性。例十二:“知音”无须“博观”;“知音”务必“博观”。例十三:知人论世;论世知人。例十四:文学发展的趋势是代衰;文学发展的趋势是代兴等等。用合适的实践形式引导学生学习并掌握不同的理论焦点,我们的《古代文论新体系教程》给出了不少尝试性的经验。

3.3 要注意实践课中,学生在理论理解上受生活体验性知识(感性知识)左右而产生的对理论体系的一些误会

学生对理论和体系的理解与体验性知识的接轨,有助于他们对理论概念和体系的领会,做到心有灵犀,但也要注意,学生平时的生活性体验知识对理论概念和体系有时会产生误导。概念和理论体系本身是一个自洽的系统,是各个学科中长期积累和认可的抽象知识群,学生限于自身的知识和经验积累的局限,会对一些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产生“误会”,或因观察的不够全面而对整个体系产生“误会”。每每遇到这样的问题,也是我们的任课老师运用所学帮助学生解惑的最良好时机。“言意之辩”辩论赛中,起初学生对“言可尽意”的反方辩题,因现有的研究和个人对问题的常识性认知的影响,有些不太能够领会,没有人愿意选择反方,经过指导老师的破题点拨,他们若有所悟,许多人开始对反方辩题进行探究。在最后的对决中,以学生为主的评委队伍,还勇敢地把多数票投给了反方。

3.4 要强调实践活动的目的性,时时引导学生对知识概念和体系的正见,而不是随着兴趣和性子,把实践课变成了娱乐课

实践课寓教于乐是必要的,我们需要这种娱乐性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也希望通过这种轻松愉快的形式使得学生触摸到古代文论概念和理论体系的瑰丽美感。但是,我们要注意引导学生并不只专注于这种娱乐性的形式,而是要关注这种形式所承载的内容,不能使理论实践课演绎成“买椟还珠”的故事。这就要求我们注意不要让学生仅仅满足于实践中一点点外在能力的获得,这不是我们的基本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学生深化对概念的理解,进一步深化对整个丰富的体系的体验。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从理论出发引导我们的实践课,后来最终一定要回到我们的理论构建上来。

3.5 学生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对理论问题提出的见解,要注意从体系中和体系外的知识加以引导,使得学生得出具有自身特征的正见

在“言意之辩”,对“言”和“意”的常识性理解和文学性解释的区别中,我们就可以略见一斑。譬如,在“言不尽意”一文中,学生在识见之初仅是从字典中去查找文字的一对一解释,将“言”解释为:话、言论;说;汉语的一个字或一句话等。阐释问题时往往从言语、言辞的角度入手;“意”也运用同样的方法,释之为“意思”“事物流露的情态”。这让我们感到学生没有将注意力放在古代文论体系中。这就需要教师在这里引导他们关注古代文论的相关论述,通过研读《周易・系辞》:“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变而通知以尽利,鼓之舞之以尽神。”徐铉《萧庶子诗序》:“人之所以灵者,情也,情之所以通者言,其或情之深,思之远,郁积乎中,不可以尽言者,则发为诗。”刘熙载《诗概》“文不能言之意,诗或能言之”的论述,帮助学生认识这里的“言”应该是文学语言而不是其他;对于“意”也应该认识到,尽管由于古代文论概念的复杂演化,同一术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解释,但如果从文学审美本质认识这个角度看,“意”指文学表现审美体验和审美理想的功能,它具备意、味、韵、趣等审美价值。通过点拨,学生很快进入到古代文论体系中,展开了文学的继承问题、文学的价值问题、文学的审美问题等方面的讨论,最终得出了具有自身特征的正见。

3.6 在整个实践课的实施过程中,教师的存在主要是在后台,但其影响力应当是整个实践活动的主导和核心

让学生不知不觉、如沐春风式地进入理论体系理解和创造的殿堂中来,使得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但又是在一种有条不紊的过程中实现。

理论教学实践课的诸般好处,我们是一眼就能看到的,但要吃到这个丰硕的果子,教师需要付出的太多,一方面是理论本身实践化的困难,一方面是时间上的有限性。所以,我们主张把几个基本核心性的概念,加以仔细研究,探索它的合适的实践形式,引导学生进行学习、钻研和思索,从而得到自己的心得。以此为基础,整个理论大厦的瑰丽体系就将渐渐展现在学生的眼中,种植在他们的心灵中。

当然,我们人文学科的一个核心是铸造学生的人文精神、对现实世界的关注、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是,鉴于理论知识体系的宏大,我们不可能一一借助实践来演绎,使得学生们能够理解其深意,而仍然还是要在短短的时间里,把整个学科的基本构架和理论重点教授给学生。这当然主要只能依赖老师高密度、体系化“周公吐哺”式的辛劳传授,这一直是我们历代学人知识和经验的结晶,现在乃至将来,也一直是我们传授知识体系的主要手段。

我们的理论教学实践课还处在一个探索尝试的阶段,但这些初步的尝试,在激活旧知识和能力、帮助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上,还是达到了我们预计中“一课多赢”的实效。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4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哲学理论,是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科学世界观。恩格斯说:“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①。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就要树立正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去观察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对它的认识与否而确立其存在与否。辩证唯物主义具备的科学性、现实性、具有普遍指导性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一、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我们善于用实践把思想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对于那些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学说的思想,而且根据社会活动所提出的的理论,都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遵循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能够正确指导实践。我们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时候,要掌握这样的精神实质,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客观世界在不断地发展,人民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在不断地发展,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用实践来检验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提出的新观点。我们不仅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要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实践的标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辨证统一的观点,就是我们思想,理论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②说:“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实践论》)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强调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永远没有完结,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或最终完成。

二、将物质的第一性,认识的第二性观点运用到实践当中来理解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物质运动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意识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人脑的反映特性。是劳动实践使猿变成了人,劳动实践使猿脑变成了人脑,人在劳动实践中改变了自然界也改变了人自身。人的智力在改造大自然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才形成了人对于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对于客观世界的自觉反映。人的意识是不能够离开物质而独力存在,物质却可以存在于意识之外,可以为意识所反映,却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存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和意识是对立的统一,它们统一于物质。社会的意识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存在。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产生于实践,又在实践中实现它们的统一。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③世界是物质的,也是变化的。物质世界中的万物都处在产生、消亡、变化和发展当中,变是一定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于我们个体的人,来认识世界;分辨是非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坚信辩证唯物主义、坚信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认识是个辩证的过程,我们认识的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充满矛盾的、永恒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我们可以从事物的各个不同的侧面来分析事物的矛盾,进而达到对事物的较全面的认识。矛盾分析法是辩证法的根本方法。马克思、列宁都运用了矛盾分析法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发展的全过程;对中国革命问题的分析也是运用矛盾分析法的范例,他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使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了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使中国不断地走向繁荣和富强,使中国人民扬眉吐气。当今中国的发展令世人瞩目!我们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运用唯物辩证法来正确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用我们的双手来描绘祖国未来的美好蓝图。

运用物质的第一性,认识的第二性观点,通过改造客观事物的实践活动来洞察事物的本质,离开实践既无法感知事物的现象也无法理解事物的本质。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即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运用唯物辩证法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将理性认识用来指导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④ 辩证唯物主义不同于以往的一切哲学,它是彻底革命的、批判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我们今天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同我们国情相结合形成了现在的大好局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今后我们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来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M]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83页

[2]胡福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N].光明日报,1978.05.11

[3]列宁. (《列宁选集》[M] ,第1卷,第8页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5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哲学,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的、核心的观点。科学的实践观,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唯物论和辩证法、自然观和历史观有机地统一起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论,是关于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辩证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强调“辩证”,即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矛盾地看问题。与“辩证”相对立的是“形而上学”,即片面地、静止地、孤立地、简单地看问题。辩证唯物论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防止主观主义。第二,唯物辩证法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两个本性、三个规律、五个范畴。两个本性,即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三个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矛盾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五个范畴,即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内容与形式。它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地、联系地发展地全面地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第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来源、形式、过程、真理性、本质及其规律的学说。它是可知论、反映论,又是实践论,它把实践引入认识论,又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它包括实践观(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真理观(真理是客观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认识观(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前进性和上升性)。它要求我们办事情要力求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统一。第四,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又是认识、改造社会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揭示了物质生产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决定性意义,历史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斗争、革命、改革、科学技术,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

(一)辩证唯物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致约•魏德迈》,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致朱•卡内帕》,列宁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人?》,的《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唯心历史观的破产》,邓小平的《“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等。

(二)唯物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列宁的《辩证法的要素》、《谈谈辩证法问题》、《哲学笔记》,的《论十大关系》、《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邓小平的《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思想》、《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等。(三)科学实践观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的《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矛盾论》、《〈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邓小平的《路子走对了,政策不会变》、《革命和建设都要走自己的路》、《中国要发展,离不开科学》、《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解放思想,独立思考》等。(四)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致帕•瓦•安年科夫》、《致路•库格曼》,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致约•布洛赫》、《致康•施米特》、《致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的《论人民民主》,邓小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等。

三、领导干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看家本领的方法和原则

(一)坚持唯物论:随时去了解变化着的情况,防止唯心的形势估量和工作指导

领导干部坚持唯物论,要克服对形势的主观主义的判断和对工作的主观主义的指导,随时去了解变化着的情况,及时发现新问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思想状况,没有真正具体的了解,真正好的领导是不会有的。1929年,在古田会议上就指出,主观主义在某些党员中浓厚地存在,这对分析政治形势和指导工作,都非常不利。1930年,在《反对本本主义》里又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离开实际调查就会产生唯心的阶级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导,它的结果,不是机会主义,就是盲动主义。从党成立到之前,党内缺乏调查和研究国内国际现状的浓厚空气,许多同志对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具体情况,不愿作系统的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满足于一知半解、粗枝大叶,“想当然”,理论和实际分离,不注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际应用,“闭塞眼睛捉麻雀”,“瞎子摸鱼”,称之为“极坏的作风”、“异常危险的现象”,并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的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真理。”[1]

(二)掌握辩证法:坚持对立统一、两点论,防止“非此即彼”、一点论

领导干部掌握辩证法,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不能不加分析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排斥一切,不能“知其一不知其二”,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是两点论。片面性是思想上的绝对化,即形而上学地看问题。形而上学是一点论。对矛盾,不能只讲对立不讲统一,也不能只讲统一不讲对立;对工作,不能只讲成绩不讲缺点,也不能只讲缺点不讲成绩;对同志,不能只讲优点不讲缺点,也不能只讲缺点不讲优点;对事物,不能只看见好的看不见不好的,也不能只看见不好的看不见好的。1873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里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指出“:辩证的思维方法同样不承认什么僵硬和固定的界线,不承认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的各方相互联系起来。”[3]

(三)坚持科学实践观: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领导干部坚持科学实践观,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求真务实;要不断拓宽视野和思路,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大胆探索、与时俱进;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实践。实践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是人与环境统一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科学实践观是中国共产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是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的基础,是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基础。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在党的历史上,王明以“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自居,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差一点断送了中国革命。“两个凡是”,使我们党在“”结束后又徘徊了两年,没有及时从“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2001年,在《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里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不能用本本去框实践,而只能用实践去发展本本。如果一切都要先看看本本上有没有,老祖宗讲过没有,就很难在实践中迈开步子。“”实践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要突破我们。”[5]

(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防止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际、知和行分离

领导干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要坚持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坚持以实践为基础,正确把握认识和实践之间能动的、辩证的关系,把认识和实践看作统一的辩证发展的过程。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和重要方法论原则。离开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不以理论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曾说:“离开实际的理论是死理论,离开理论的实际是瞎实际。”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6]1886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指出:“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7](五)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向群众的实践请教,防止领导干部坚持走群众路线,要经常深入基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和交往,始终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依靠人民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人民则将一事无成。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事业的成败。1917年,列宁在《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的结论》里指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8]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里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很多旧问题需要继续解决,新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9]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里强调,要坚决批评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的错误。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全党同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10]

参考文献:

[1]选集(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1:797.

[2]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M].党建读物出版社,201:84.[3][4][6][7]马列著作选编(修订本)[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106-107,64,63,150.

[5]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2006:338、339.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6

长时期以来,我们都把辩证法定义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是恩格斯的定义,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经典定义。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辩证法还有其它的定义,如:列宁就认为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马克思则认为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我们在学习辩证法的过程中,许多人仅仅是教条地记住了恩格斯的经典定义,也没有去深入了解恩格斯的定义。如何科学地认识,如何运用辩证法的理论去看待现实、指导我们的实践更是值得我们反思。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本义是“谈话”,是通过谈话、辩论求得真理的艺术,在古希腊哲学那里指的就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存在问题。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但是这都无疑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恩格斯的经典定义上看,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单单看这样的定义可能会产生歧义,自然、社会、思维是三种不同的科学研究的对象,所得出的普遍规律也只能是三种具体的科学知识,而非哲学。就这一定义来说,辩证法应该是对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抽象以后说得出的更为普遍的规律的科学。其实对于恩格斯的经典定义,我们还有更多的理论支点需要了解。但是就这个定义本身来说,也没有完全合乎马克思的本来意思。也并没有真正科学地阐明辩证法的本质。

辩证法的这种通常定义,是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理论。割裂了辩证法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性;而且这一定义也离开了辩证法的批判本质来解释辩证法,这不仅扭曲了辩证法作为哲学理论的反思的特性,而且由此把辩证法当作某些知识的现成结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五对范畴”更是成为到处套用的简单公式。

首先,许多人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去理解辩证法的定义,从而把辩证法理论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理论。这是不合乎恩格斯的本意,也是对恩格斯这一定义的庸俗化认识,也由此造成了对辩证法理论误解的根源。

按我们平常的理解,辩证法是离开哲学“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这两个问题之外的另一个问题,有这样的解释:与本体论相联系的就是“客观辩证法”,与认识论相联系的就是“主观辩证法”而辩证法自然就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这样的定义也有值得推敲的地方。但是更多的是我们总是把辩证法看成一个单独孤立的理论,孙正聿教授指出:“能否把‘客观辩证法’理解为视为离开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学说视为离开思维与存在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i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谈辩证法时,并没有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而谈辩证法的,他们是从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的。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唯心主义抽象的发展了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的本身,而旧唯物主义则没有从人的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成为机械唯物主义,辩证法是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同样的规律,他认为18世纪的唯物主义注重的是“内容”,而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强调了“形式”而忽略了“内容”,他说黑格尔哲学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头足倒置的形式,但是他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联系起来了;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思维与存在是有关联的,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他进一步指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这一命题。

旧唯物主义内容上肯定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思维只是现实世界的直观反映,而近代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从形式中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是在思维的自我运动中得出世界的统一性,是在思维对存在决定作用条件下的统一。以上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都没有以现实的角度来把握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要把发展与统一结合起来也就是把发展与哲学基本问题结合起来,把发展观点与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够更科学地把握辩证法的内涵,才能根除对辩证法简单而教条的理解,这样的辩证法才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离开哲学基本问题空泛地谈论辩证法,就会对唯物辩证法产生偏狭的理解。

教科书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被强硬地划分为两个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有四大块——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僵化体系,各个部分都成为了相对独立的部分。辩证法也被概括为三大规律、五对范畴,分别是统一对立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并把统一对立规律看成是核心规律。五对范畴分别是:现象与本质、可能与现实、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内容与形式,并分析这五对范畴是对立统一关系。试问: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理论的目的是什么?他们不仅仅是理论家,更重要的是革命家,是用批判的眼光来改造世界。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ii很多人都认为辩证法就是公式,可以用它来解释某些现象,而我们对辩证法的认识也就停留在此。

要全面了解辩证法,我们还得回顾19世纪的历史,19世纪是自然科学和资本主义发展都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资本家的富足和工人的贫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旨趣还在于改变工人非人的生活状态,以达到人的自由和解放。辩证法理论本身也是批判和革命的,它不应该是约束人、禁锢人的思想的,而本身就是属人的,是人的自由解放的理论。教条式的规定辩证法只会让我们记住了它而丢失它的批判本性。

而我们要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实质就应该引进实践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学说,有许多学者也提出实践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的本质。“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使命,既不是用辩证法说明世界是怎么样,也不是用辩证法说明认识的辨证运动能把握自在世界,而是要运用辩证法理论自觉地在实践的过程和实践结果中实现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统一,实现改造世界与人的发展的统一。”iii我觉得从实践出发来定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更合乎马克思本人阐发辩证法理论的本来意义。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一切问题都可以得到解释和解决。而实践本身即使革命的和批判性的。

理解实践就是理解人,实践问题根本上展现的就是人的问题,当代哲学更多的是关注人自身的生存、发展的问题。许多的学者把实践作为本体论的概念。实践辩证法进一步引申为生存辩证法,他们认为生存辩证法的真实基础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也就是说:“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述”iv马克思就是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去追求和创造一个比现存世界更好的人的真正自由、全面的发展的生活,辩证法理论所要表达的就是人的解放和对人的永恒的价值关怀。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告诉我们: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这对于我们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来说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不假思索的加以接受,然而当我们深入进行研究时,觉得这一常识是有待进一步考究的,我们需要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好好反思。

纵观辩证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得出了辩证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古希腊的朴素辩证法、唯心主义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我们可以得出的是: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不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而是一切辨证法的共同特征,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科学性、批判性和革命性。古希腊朴素辩证法就是把世界看作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认为一切东西都是在运动和变化,产生和消失的。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更是把联系和发展作为其基本的观点。恩格斯认为,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唯物辩证法当然也是把世界看成不断产生和消失的过程。

相对于古希腊朴素的辩证法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科学性、批判性和革命性。科学性表现在:19世纪的自然科学而已从过去收集材料的阶段发展到整理材料的阶段,从实验科学走向理论科学,在认识广度和深度上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科学已不再把自然界看成是一个既成事物,而是当作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再用静止、孤立的方法而采用联系、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世界;唯物辩证法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的成果,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辩证法与唯物论的结合,既唯物又辩证的解决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把主客体统一起来了;以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辩证法理论本身也其科学性的又一表现,辩证法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理论体系,它是随着现实世界的发展而不断在发展的。

唯物辩证法不仅看到了总画面,还看到了各个细节,朴素的辩证法只是在总体上承认,一切都在流动,都在不断的变化,在不断地产生和消失,黑格尔的辩证法就其本性来说是革命性的,但却被其体系所窒息。马克思把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而且阐明了唯物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马克思认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去理解的,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的,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生和消亡的。马克思也正是以此理论来批判现实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为工人阶级的革命和建设提供伟大的理论武器。可以说,唯物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僵硬的教条,而是在批判中不断创新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时代同进步。

综上所述,我从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科书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定义、体系和特征三方面进行了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唯物辩证法的理论,我们的教科书所阐述的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我们只是教条的接受了这些理论,我们对唯物辩证法没进行更深刻地思考,并没有透彻的了解辩证法,更没有以创新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辩证法,所以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反思,更好更全面地掌握辩证法,从而更好的解释和改造世界。

注释:

i孙正聿.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J].教学与研究,1997(2):6.

ii 马克思恩格斯恩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57.

iii 白钢.当代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三大形态述评[J].社会科学评论,2006(3):125.

iv 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6.

【参考文献】

[1]孙正聿.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J].教学与研究,1997(2).

[2]马克思恩格斯恩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白钢.当代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三大形态述评[J].社会科学评论,2006(3).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7

一、说课与辩课的内涵及意义

说课活动各地展开多年,近年来产生了很多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说课是纸上谈兵,也有人认为说课在教研活动中患了浮躁病,不能提高教师的实践智慧。辩课一经提出,得到很多教师的认同,但是也有不少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辩课只是评课的变体,虽然增加了教师教研的热情,但是没有说课教研内容丰富、意义深刻。种种质疑表明,一些教师对说课和辩课有诸多模糊的认识,所以,有必要厘清说课与辩课的内涵与意义。

1.说课的内涵及意义

说课多是备课之后、授课之前的教研活动。通过教师运用现代教育理论阐述备课的思考,要求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在一定的场所,系统地阐述对教材、教法、学法、教学设计、教学组织等方面的理性思考,然后由说者和听者共同讨论和评议,以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目的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说课包括说教材、说学情、说教学重难点、说教学方法与学习方式的选择、说教学设计、反思总结等环节,重点在于阐述理论依据。

实践表明,说课活动,有利于教师深入系统地学习现代教育理念,有利于提高教师驾驭教材的能力、教学设计能力、组织教学的能力以及教学研究能力。说课是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养的一个好的途径。

2.辩课的内涵及意义

辩课往往是教师授课以后,选择一个有价值的辩点,各抒己见,展开研讨,以解决教师们在教学活动中的困惑。辩课是通过探讨一个一个实际问题,解决教师专业成长中最迫切的问题。

在辩课的过程中,教师与教育研究者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真诚对话,不求辩胜,只求思维碰撞,澄清模糊的认识,接受先进的理念,增进教育的智慧。这种教研方式,强调了教师主体性,调动授课者和听课者的教研热情,促进授课教师与听课教师的共同提高,以切实提高教师教研水平。

3.辩课与说课的异同

说课和辩课的相同点,都是围绕教学实践而进行的研究。其目的都是提高教师教育实践智慧,都是有效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途径。

不同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师专业素养的诉求有所不同。说课是对说课者的专业素养进行综合考核,辩课则是对参与者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素养的检测。说课和辩课都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畅谈教学活动的要义,但说课强调以先进的理论来指导教学实践,说课的过程就是借助先进的理论自我反思的过程,是“主体立足于自我以外批判性地考察自己言行的过程[1]。”因此,说课的本质是教师的自我完善的一种教研手段。而辩课更注重具体问题的探讨,往往是针对授课的一个环节、一个问题展开研讨,重在分析得失,着眼点小,所运用的教学理论往往针对性比较强,教研成效明显。二是主体投入不同。说课对说者与评者的要求不同。对说课者要求高,说课者对教材的分析、学情的分析,教法学法的选择,以及教学流程的设计,都需要找到理论依托并进行阐述;而对评课者的要求不高,评课者只须评价说课者的得失即可,即使运用理论阐发,也多是对说课者的附和或评判。所以,评价者多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境遇,因此,说课者与评课者的投入是失衡的。辩课是教研主体的双向交流,成功与否取决于说与评双方的参与度,说与评双方的体验都很丰富。但因为辩点的选择往往取决于主持人的意向,说与评双方往往即兴投入,缺少理论的反思。

二、说课与辩课的缺憾

毋庸置疑,说课和辩课都是有效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教研形式。说课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流行了十几年,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明确的操作流程及原则,但是实践层面尚有诸多问题。辩课是新兴的教研形式,因其形式灵活,针对性强,主体参与度高而深受广大教师的欢迎,但其理论建树与实践操作皆不够成熟,存在的问题尚比较多。因而,要提高说课与辩课的教研效率,则须冷静反思两者在教研活动中的问题。

1.说课的主要问题

由于过分重视说课对教师专业素养的评价功能,导致说课活动演变成了考核教师专业素养的一种手段,泛化为各种形式的竞赛,使说课活动产生了诸多问题,因而,质疑说课效率的声音越来越多。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

(1)教研主体的缺失

说课主体性缺失的原因有二。一是由说课的单向交流的性质决定的。“说课是上课的老师把自己的设计意图、教学反思告诉听课的老师。信息传递都是单向的。缺乏即时的交流互动。”所以,主体参与不够。二是把说课泛化成竞赛。说课活动虽然推广了十年,却主要以竞赛形式出现在各级教研活动中,而不是当成日常的教研活动展开,说课活动并未得到普及。因为各种赛事的说课成绩直接影响各个学校的声誉,所以,学校选派的教师往往是专业能力较强的教师,这样,出现了曾经获奖的教师反复参加各个级别的说课竞赛,而多数教师得不到锻炼的机会,导致说课的主体缺失。如此,造成多数教师虽知道说课的意义,但只是偶尔观摩,隔岸观火,无切身的体验。因而,泛化竞赛的说课活动不能普遍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2)说课评价的缺失

把说课泛化为考核教师专业素养的比赛,导致了说课评价的缺失。因为比赛重视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所以说课活动往往缺少针对性的研讨和评价。即便有评价,亦多是蜻蜓点水式的点评,且多褒奖少批评,这样的点评隔靴搔痒,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对说课者来说,很难得到有效的指导,对听课者来说,很难得到有益的启发,如此,导致说课这种教研活动的效率不尽如人意,这也正是近年来人们质疑说课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3)说课重点的旁落

虽然说课活动进行了多年,但因为说课这种教研活动并没有常规化,很多教师对说课知之不多。说课中重点旁落现象比较突出。表现有二,一是把重点放在了交代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的确立、教法的选择、教学程序的展示等方面,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讲解知识、分析教材、演示教具、介绍板书等,而没有侧重阐释教学方案设计的理论依据及其缘由,即便能阐发理论依据,但理论往往陈旧落伍,缺乏指导意义。二是重视说自己的教学设计,忽视学生的学习行为以及学习目标的达成,不是从学生的角度设计教学,对学生的学习反应缺少预设,前瞻性不足。

2.辩课的缺憾

(1)辩课的理论尚需充实

辩课是针对说课和评课效率不高的问题而研制的新型教研方式,这种教研方式强调“授课者与听评课者之间有及时、充分且平等的交流互动,使他们共同反思教学过程中的成败得失”[2],注重教研主体意识,强调教研内容的开放性,是着眼于教学实际、注重实效的教研活动。它一经提出就赢得了教师们的广泛认同。但是辩课的倡导者对于辩课的内涵、辩课的操作流程、辩课的原则以及辩课的价值取向尚未有理论层面的系统论述。而没有理论支撑的行动是走不远的,所以,辩课这种深受教师欢迎的教研形式当务之急就是充实理论内涵。

(2)辩课的内容尚需明确

辩课的首倡者叶立新认为:“辨课既可以围绕文本解读、目标定位、重点难点、内容选择、过程安排、方法手段、作业练习等专题展开,也可以按照整体感知、理解感悟、语言训练、拓展延伸等教学环节展开。”[3]“辩课既可以在授课教师与听课者之间展开,由听课者提出问题,请授课教师予以答辩,也可以在听课者之间展开,大家围绕一个主题互动交流。辩课既可以围绕整节课所反映出来的某种理念倾向或教学主张展开,也可以围绕课堂教学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展开。教师还可以在‘同课异构’的基础上横向辩课,甚至可以进行跨学科辩课。”[4]辩课的内容丰富多彩,形式不拘一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以上所举来看,辩课的倡导者对辩课的内容尚缺少系统的认识、缜密的思考。

(3)辩课的原则尚需确立

辩课是新兴事物,无论是教师还是研究者都有不少模糊认识,甚至是矛盾的观念。辩课的倡导者叶立新肯定辩课活动中的教育理论的指导意义,认为“辩课最重要的是辩教学思想。教学思想支配着教师的教学行为。只有正确先进的教学思想,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5]但同时针对当下教研活动中一些教师对现代先进的教育理论理解不全面,不透彻,顾名思义,断章取义,教研活动出现了理论滥觞的现象,提出辩课“实践第一原则”[6]。不要理论的,不要专家的观点。显然,这两种观念的是自相矛盾的。由此看来,辩课的原则尚未确立。

笔者认为,辩课重在教研者实践智慧的积累无可异议,但是“不要理论”的观点显然是失之偏颇的。因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会出现诸多困惑,所以,辩课的基本原则应是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丰富教育实践知识。

(4)“辩课”的价值取向要清晰

我们知道,教学的过程有着诸多的不可确定的因素。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的不确定性,决定着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因而,教学行为永远没有完美的模式。所以,广大教师应该明白一个道理,辩课的价值取向并非评判教学行为的正误,而是辩课过程中的教师们表现出来的智慧,在各抒己见中从相似的观点或相反的观点中汲取教育智慧,丰富教育实践知识。所以,辩课并非为辩出一己的结论,或者明确的答案,而是为了在辩中思考、辩中反思、辩中受到先进的教育思想的启发,丰富自己的实践智慧。

三、说课与辩课互补,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说课和辩课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校本教研中,说课与辩课相结合,扬长避短,是快速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最佳途径。

1.说课要借鉴辩课主体参与的优势

说课是积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教研活动。说课不仅能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而且能够“促进教师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加速教师的角色转化;促进教师的自我反思、实现教师的自我完善;促进教师之间的相互协作,使教师群体共同发展、共同提高”。但遗憾的是,说课活动沿革了十多年,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主体投入不够,所以,说课应借鉴辩课主体投入的优势,强调参与者的平等性,互动性,创设说课者和听课者平等对话的情境,调动各方的主体投入,深入沟通,以保障教研的效率。

2.辩课要汲取说课重理论指导的长处

辩课的倡导者,针对以往教研活动中出现的滥用教育理论的现象,提出反对“鹦鹉学舌般地贩卖别人的理论思想”的主张,提出辩课要重视实践,而不要理论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认识到,教研活动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正是一些教师对现代教育理念理解不透彻,不全面,道听途说,做顾名思义的实践操作造成的。所以,教师必须首先真正理解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才能恰当地运用理论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没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指导的教育实践,永远是行动的矮子,而没有理论指导的辩课,则不会拥有鲜活的生命力。

所以,辩课须同说课一样,要作一定的理论准备,既要思考教育理念运用得是否正确,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领会理论的真谛,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3.说课和辩课互补,快速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说课多为课前备课情况的研讨,是建立在理论层面的教学研究。是理论指导的教学实践的设想,强调运用新的理论探究新的实践途径,要说清楚理论的先进性及其指导实践的可行性,所以更偏重于理性的反思,是提高教师综合素养的一个较好的教研途径。辩课适用于课后研讨,以授课中教师表现、学生的反应为谈论的重点,阐发各自的教学观念,或达成共识,或思想碰撞,集思广益,增加了教师的实践智慧。辩课更重视实践能力的提升。

各级教研活动中,尤其是校本教研中,一方面说课和辩课互补,可使得教师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既避免了说课只停留在设想而无行动的所谓“纸上谈兵”的弊端,又避免了辩课只重视实践而缺乏理论指导的盲目性。所以说,说课和辩课统一起来,是快速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一个较好的途径。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8

下文主要以苏格拉底、黑格尔、马克思为例来探究不同历史视域下,辩证法的不同表现。

一、直观、朴素形态辩证法的表现——以苏格拉底为例进行探讨

直观、朴素的辩证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萌芽时期。该时期,人类思维也正处与从表象思维向概念思维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的辩证法是人类自发性的或者说是人类自身机能对外界世界的直观反映,人类的这一反映来源于对现实世界的直观描写。

从希腊时代开始,人们普遍认为苏格拉底带来了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转折,这一转折就是把哲学从天上召回地上,使哲学对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的作用。苏格拉底说:“他没有把心灵确定为世界秩序的原因,而是引进了另外一些原因,比如汽、水、以太以及其他许多稀奇古怪的东西”。苏格拉底不仅从一元论的角度出发寻求世界的本原,同时苏格拉底也把心灵在人们行动中的作用提升到一个高度。

苏格拉底改变了希腊哲学发展的态势,其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仍然没有与现实生活相脱离。他认为对真理的追求只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在现实的人中间进行,哲学家和哲学不能生存于超越现存世界而存在。因此,苏格拉底把自己的哲学事业就展开在当时的生活之中——在赛会上,在大街上,在筵席上,甚至在法庭上,在监狱里,哲学必须是针对生活并且为了生活的。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既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同时又是现实的活动。辩证法在苏格拉底那里是朴素的、直观的,辩证法的发展在这一阶段处于幼年时期。

二、反思、概念形态的辩证法——以黑格尔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辩证法,可以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找寻实现二者统一的方式。在黑格尔的研究视域中,朴素形态的辩证法的抽象性虽然有所保留,但是其所不能解决一个与多个、绝对与相对、无限与有限等矛盾。其通过对概念的自我否定、自我转化和自我超越本体的阐发而实现了辩证法的融合和统一。反思的、概念形态的辩证法超越了直观、朴素辩证法,在辩证法发展历史中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逻辑学”是黑格尔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一个哲学范畴推演的系统,黑格尔认为范畴是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仅考察这部分,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的思想包含着合理的部分。黑格尔“逻辑学”中,关于范畴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是“绝对理念”的辩证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人类认识真理的辩证发展过程。黑格尔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由许多不同质的有机体组成的统一体,所谓全面而具体地把握事物就是要求把握这些不同的规定性的统一。黑格尔将朴素、直观的辩证法提升到了一个以前无法企及的高度,把“绝对理念”贯穿于其辩证法思想的全部过程。

马克思在批判的继承黑格尔辩证法思想合理性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

三、实践辩证法——以马克思为例进行探讨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辩证法,并不是仅仅用物质概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不是唯物辩证法否定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马克思是通过用实践这一全新的概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即马克思是用实践的辩证法颠倒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的思辨辩证法,并且在其颠覆黑格尔辩证法的过程中,马克思不断完善自身实践辩证法的主要思想,在吸取黑格尔精华的基础上,使其实践辩证法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创立开辟了辩证法的新领域,使人类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境界。下文主要考察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的一些新特征。

(一)实践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本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实践活动严格说来不仅仅是社会上每个个体所能进行的。社会上的有些活动看起来是单个人在进行,但是他总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开展的活动,而且单个人的活动也是整个社会总的实践活动的一各分支,总是要和其他人的活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并对他人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马克思还认为,人本身是实践活动的产物。没有实践活动,人类既不能产生于这个社会,更别提其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虽然人类也有思维活动,但是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纯粹理论而导致的种种神秘主义在实践过程中都能寻求到解决的方法。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关于实践辩证法的特征还有很多方面,上述的概括仅仅是对其较为直观和人们普遍理解的方面进行阐发的。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我们要深入了解实践辩证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实践的作用,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努力把我国建设成发展强国。

参考文献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9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传统哲学主要从两方面对哲学基本问题进行解读,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即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亦即人的思维能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世界的问题。关于这两方面回答分别形成了不同的哲学观点和流派。近代唯物主义承认物质是世界本原,但都具有各自的局限。直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现,才科学地合理地回答了哲学基本问题,特别是对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实践观点在解读哲学基本问题中具有重要作用。马克思指出:只有从读践观点、从实践思维方式出发,才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解理解哲学基本问的意义,才能够领会马克思哲学对西方哲学真正地历史性变革。

一、对“思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实践视阈解读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哲学史做了著名的总结,他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①。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恩格斯对哲学史上出现的问题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这一基本问题是任何哲学流派必须回答且不可回避的问题,任一哲学流派都或明或隐的回答这一问题。

哲学史上流行过不同形态的唯物主义,都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进行不同方面的解读,有其重要意义,但他们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他们只是探讨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以及是否具有同一性,但却没有更深入地探讨何为“思维”、何为“存在”,进而科学地去研究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这里我们应当要特别注意“思维”和“存在”这两个关键范畴,“‘存在’这个范畴不等同于‘物质’,他不仅包括‘物质’的存在,也包括精神的‘存在’。用近代哲学的方式说,‘存在’不仅是‘意识外的存在’而且也是‘意识界的存在’。”诚如孙正聿先生所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至少就应当包括‘精神和物质(意识外的存在)’的关系,也包括‘精神和精神(意识界的存在)’的关系”②。如此观之,“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不论是“精神和物质的关系”还是“精神和精神的关系”,都离不开“精神”、“思维”这组重要范畴。“思维”这个范畴在这里不是独立于人类世界之外的思维,亦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而是在人类的特有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类“思维”,其包括意识的内容与形式。因此,提到“思维”就不得不提到它产生的基础――实践,不得不提到思维的主体、实践的主体――人。探讨哲学基本问题也就变成了、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与存在的关系,若撇开人和人的实践,而单独空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异于闭门造车。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的思维同存在的关系问题。关于何者为本原,显然作为新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物质的先在性,承认物质是世界的本源,思维来源于物质;这里的存在不仅指自然界的先在性,也是指人类社会的客观性,是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同时“存在”也包括作为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意识或精神,这里的思维与精神亦是精神与精神的关系并不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精神之间的关系问题,既包括精神不同形式间的继承性问题也包括精神不同形式的相互作用问题。

关于思维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科学的实践观出发,认为实践是认识发生的现实基础,认识的本质就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不论从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意识的内容、还是意识的形式,都具备反应存在的可能性,思维作为意识范畴的一种形式。因此,思维与存在具有着同一性,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思维能够正确地认识并反映着客观的存在。由此观之,要想科学地、合理地理解恩格斯提出的哲学基本问题的真正内涵就有必要深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中去。所以,探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一定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出发,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视角,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本质,才能够理解实践范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在传统哲学中的巨大地变革作用。

二、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解读哲学基本问题的合理性

马克思在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之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进行总结、批判,指出他们不了解革命的、现实的实践。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③这就言简意赅的标明,马克思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即实践的唯物主义)所倡导和主张的,就是一种“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简称:实践的思维方式或实践思维方式)④。并在该提纲中确立了从实践观点出发,去思考哲学问题的思路即实践的思维方式和思考方法。从实践观点出发思考哲学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思维产生于实践、人产生于实践、社会产生于实践以及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分、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区分依据也来源于实践。

因此,人若去思考相关哲学问题,就必须从实践观点出发,也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思维方式――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从而为哲学问题的思考提供新的思维切入点和思维视角。人是实践的人,人观察任何问题都不免打上人的烙印、带有人的特色,实践是人类社会解读人类社会自身以及人类社会以外的问题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没有实践将没有现实的人,更没有没有现实人的思维、意识,没有人的认识活动。从实践观点出发思考哲学问题、运用实践思维方式解读哲学问题并不是否定自然界的先在性,而是在承认自然界先在的基础上,从人的“类”特性、从人的本身――实践本身出发去理解自然、社会、思维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符合人类自身的认识特点和认识规律。

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的实践解读

历史上不同形态的唯物主义对本体论有着不同的解读观点,自然存在着不同的思考方式。古代朴素的唯物论以泰勒斯、赫拉克利特等为代表,古代朴素唯物论者不自觉地、无意识地思考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他们把一种或几种具体物质当作世界的本原,用一种或几种物质解释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构成。

近代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以启蒙运动中出现的法国唯物主义为代表,代表人物有孔狄亚克、爱尔维修、狄德罗等。他们吸收自然科学发展的优秀成果,认为世界是由原子或其他元素构成,较古代的朴素唯物论认识得更加深入、有很大的进步。近代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在自然观上属于唯物论但是他无法理解人类社会的客观性问题,特别是一旦进入到历史领域就会陷入唯心论,不能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特殊和一般的辩证统一问题。

只有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科学地合理地解答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新唯物主义真正地理解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主张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的“思维”和“存在”以及“二者的关系”必须要从实践出发去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去理解。

马克思总结以往唯物主义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⑤同样,理解哲学的基本问题亦是如此,亦应从实践入手――按照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二者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而这统一的基础就是实践。存在包括自然、社会、人的意识的存在。诚如黄楠森先生所言:“实践的作用是很伟大的,没有实践就没有人,没有人类社会,没有今天由实践人化了的地球,但实践的作用现在就到此止步了,地球以外的世界,实践对之无能为力,即便对最邻近的月球,人类也只不过是留下了一些脚印而已。”⑥着实如此,没有独立于人类社会的实践,更没有超越物质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不否认自然界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的先在性,人类需要的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个人主观所能臆造得到的,只有先在地自然界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形成为我而存在的关系。

人的实践,使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现实与理想、本然与应然达到对立与统一,有实践才会有人、人类社会以及自然界的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承认自然界的先在,但不同于朴素唯物主义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思维方式,它从实践的观点出发认为自然与社会是一个同步生成的矛盾过程。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矛盾的,产生于人的实践的人的思维与意识同样具有矛盾性,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世界分为自在世界与人类世界,人类思维对世界的认识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⑦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思考哲学本体论问题,就是按照思维的本性去思考本体论的问题,作为意识之一的思维在本质上产生于实践,受现实的、感性的实践的制约,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像。思维在理解本体论问题上亦受实践的制约,不可能绝对地超越实践。“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地解决。”⑧所以,凡是脱离于实践的理论都是抽象的,特别是脱离于实践的自然便是抽象的自然;脱离于实践的本体论是抽象的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思考的本体论不否定自然的先在性,而是更侧重于去改变世界。超越于实践的本体论的研究对我们来说也是无。

四、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对辩证法的实践解读

要回答究竟什么是辩证法,必须要回到“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来。“思维”终究是人的思维,不是脱离于人的思维,“存在”是为我而存在的存在,与人无涉的存在超越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外,是非现实的感性的存在,是抽象的存在。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能够作答的基础就是实践,思维来源于实践,存在也要在人的实践中被人类逐渐认识。对辩证法的认识亦是,亦要回到实践中来。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⑨马克思论述辩证法的这段话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马克思并不是谈论谈辩证法是什么而是说辩证法是对……的理解,如“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所谈的“辩证法”是对一般事物的本质的看法、本质方面的理解。理解一个事物的过程也是认识一个事物的过程,若要认识一个事物就必然存在认识的主体――人,认识的客体,认识的活动――实践。而认识的本质就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所以,若要谈论辩证法就离不开实践,如若离开实践便无从对周围事物进行理解。

传统教科书对辩证法的理解认为,辩证法就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其实,恩格斯早就否定过这中关于辩证法的理解,他说:“……现在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不再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要从事实中发现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⑩“辩证法”本身并不是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规律的学说,就更谈不上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了。恩格斯在这里同马克思一致,认为辩证法是在实践基础上,思想对事物的本质的理解。

“辩证法”同“形而上学”是一对相对的哲学范畴,对辩证法的哲学界定,也可以通过对形而上学的理解中加以把握。如肖前先生主编的传统教科书认为,辩证法是关于宇宙间一切事物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学科,有反应自然规律的客观辩证法、有反映人头脑中主观规律的主观辩证法、有反应人的实践规律的实践辩证法。那么我们可以从相反方向诘问:自然界是否存在形而上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自然界确实有它起作用的规律,自然规律是客观的,如其本来面目,自然而然并不存在矛盾,自然也并不存在着形而上学,矛盾是因人类认识世界而具有,是人类在实践活动种特有的认知概念范畴,自然本来就是他所显现的那个样子,不因人类的作用而改变其规律性,人们所改变的不是自然规律而是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方式而已。形而上学与辩证法并非在人类社会之外实乃在人类社会之中。所以,自然界无形而上学,又何谈他有概括其全部规律的客观辩证法呢?人的意识是物质世界在人头脑中的主观映像,传统教科书认为主观辩证法是人类认识运动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以概念作为细胞的思维运动的发展规律。可主观辩证法也存在它的问题,它只是研究关于思维的运动规律,无异于心理学,毋宁说辩证法就是心理学了,但是它却没有说出主观辩证法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传统教科书认为实践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统一的,实践辩证法包含体现着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因为只有在实践中主客观世界才可以相互转化、进行双重对象化活动。但是,实践辩证法并不是研究主客体本身以及主客体之间联系的纽带――实践的关系。因此,实践辩证法不具有概括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呢?不是传统教科书中所提倡的关于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不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诚如倪志安先生所言:“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和从对立中把握统一才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B11。注意这里的从字,是“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和“从对立中把握统一”,辩证法被倪先生理解为是一种,在实践基础上的思考方式和思维方法,而“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和从对立中把握统一”的方法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范畴所具有的特殊的理论品质。人是实践着的人,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正因为有实践才会有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现实与理想、本然与应然的对立与统一,人本身就是自然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所以理解辩证法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点出发去思考自然、社会、思维,以及按照实践规律去构建自然、社会、思维规律的共同规律的集合。因此,说辩证法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主观规律与客观规律的辩证统一。只有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点出发去思考、按照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才能把握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统一,才能真正地理解辩证法的本质。(作者单位: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孙正聿.哲学通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4]关于实践思维方式的具体论证,请参见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1)

[5]黄楠森.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2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倪志安,对唯物辩证法实质的新思考[M].哲学动态,1987年第4期

注解:

①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9页

② 孙正聿.哲学通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4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④ 关于实践思维方式的具体论证,请参见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1)

⑤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⑥ 黄楠森,《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2)

⑦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10

与传统的语文课堂相比,新课标要求语文教学要在开放的活动中、情境中展开,要能有效激起学生的求知欲,从而让学生更有自信、成就感和愉悦感。在不断地课堂教学实践中,我认为适时进行辩论,可以有效地激起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能鼓励学生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在无形中提高学生语文个性化阅读的能力。真正实践了“语文学习是学生的心灵活动,是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求知求真的过程”这一理论。

一、辩论的两种形式

1.正式辩论

所谓“正式辩论”就是指有准备的辩论。具体而言,就是老师提前就课文中某个话题让学生着手准备,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正式的辩论。这样的辩论往往很精彩,因为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查找资料,在辩论中学生经常会旁征博引,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来对某一个话题进行完整的阐述,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还提高了学生搜集信息、运用信息的能力,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看见学生对阅读的个性化理解。

2.即兴辩论

“即兴辩论”是相对于“正式辩论”而言的,它是指老师根据课堂的需要或生成进行短时间的即兴辩论,让学生有一个展现阅读个性的舞台。课堂辩论是一种非常能营造气氛的学习方式,面对一些可能有多元选择问题的学习材料,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让学生从正面、反面、侧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最后老师做总结。

其实,不管是哪一种辩论,都是在语文课堂中实施合作学习教学模式的一种尝试,它可以让学生在合作中交流,在合作中深入探究,在合作中培养集体荣誉感。

二、开展辩论的流程

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如何渗透研究性学习的内容,拓展学生知识面,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其创新实践能力,是摆在每一位初中语文老师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结合教材及初中生特点,组织了丰富多彩的语文辩论活动,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现将我们开展的流程简要阐述如下:

1.总体设想

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结合我们对新教材精神和研究性学习特点的研究,我们班进行的语文辩论活动的总体设想如下:(1)推出系列辩题;(2)课后撰写辩论稿,并积极开展小组内部讨论;(3)组织具体的语文辩论赛;(4)评选优秀辩手和团队,并及时给予颁奖鼓励。

2.辩题的选定

辩题的选定应该说是最重要的环节。因为选出的辩题既要具有可争辩性,还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规律。也就是说论证辩题的材料要符合语文逻辑和客观事实,苏教版语文新教材中引进了许多新材料,如,《长城》专题中的三篇对秦始皇的功过评价的文章,对长城有无存在的必要作了新的评价,这就给语文学科的辩论提供了可能性。在语文课堂教学中,一旦遇到这样的材料,我们完全可以指导学生选定辩题,如,“秦始皇有无造长城的必要性”。在选定辩题后,老师应该再向学生具体推荐相关书籍和文章,给学生一个指导性参考。在具体指导学生写辩词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去搜集、整理、运用、归纳资料,要求学生必须用翔实的案例去论证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和学生一起分析、讨论。这样,学生基本上能在老师的指导下,到图书馆、互联网上进一步查阅书籍,搜集相关资料,研究辩论程序和技巧,整理自己的辩词。这不仅锻炼了学生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还让老师熟知了学生自己的真实想法。

3.辩论比赛

学会写辩论词,本身就是语文新课标对学生提出的一个要求。所以,辩论比赛的具体过程,我们主要分两个环节进行。

(1)课堂讨论。结合学生自己写的辩词,分小组讨论。在讨论中,各组学生围绕自己的观点,畅所欲言,互相补充,及时修改好小组内部的辩论词,力求具有全面性和说服力。

(2)辩论比赛。每组派代表进行参赛。在赛程中我们要随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强化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新思维;同时坚持以表扬为主,对学生在比赛中出现的失误和不足不过分夸大。

教学实践证明,只有当学生真正“自由表达”时,才可能出现“有创意的表达”。所以,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如果能根据学生的意愿及时给出辩题,组织学生进行辩论,我们定能为学生找到一片自由澄碧的天空。在这一方天空中,我们会看到学生思维的火花和语文个性阅读的星光。

参考文献: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11

卡尔·科尔施是德国共产党的一位重要的理论家和政治活动家,是与卢卡奇并驾齐驱的人物。1923年他发表了他最重要的著作《马克思主义和哲学》,在书中,科尔施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和历史的,坚持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原则,对歪曲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质、完全将理论与实践隔离及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纯粹的、抽象的理论哲学的代表人物进行批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这本书科尔施被视为“极左派”、修正主义者和唯心主义者而被,从此他作为一个独立的马克思主义者著书立说。从科尔施的著作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他始终都是从辩证的角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是哲学、同时又是革命的现实的哲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思想的基础。这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思想相符合,因此,科尔施对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分析体现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体系。

一、理论基础——坚持马克思主义具有哲学内容

科尔施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哲学,进而转变到历史和唯物主义哲学上来,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核心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因此,科尔施坚持马克思主义是有哲学内容的科学理论,并且批判各个流派对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之间的关系的误读。

首先,科尔施将资产阶级哲学流派关于马克思和哲学的关系的论述描述为:“资产阶级的哲学教授们一再相互担保,马克思主义没有任何它自己的哲学内容,并认为他们说的是很重要的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也一再互相担保,他们的马克思主义从其本性上来讲与哲学没有任何关系,并认为他们说的是很重要的有利于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还有由各‘研究哲学的社会主义者’所组成因为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体系是需要哲学的补充的,他们也就使人们明白了,在他们的眼里,马克思主义本身是缺乏哲学内容的。”从科尔施的描述中可以理解他对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之间的态度,他对于将马克思主义和哲学视为两个相互分离、彼此孤立的观点坚决地给予否定,并且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哲学家们完全漠视黑格尔哲学,忘记了辩证法原则的原初意义,完全忽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内容。这些所谓的哲学家并不知道他们所批判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从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转变到历史和社会的唯物主义观念上来。

其次,科尔施对科学社会主义取代哲学并且废除哲学的论述。科尔施对马克思主义废除哲学的论述基于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到的必须废除哲学,以及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中对哲学的终结的解释等等,致使各个流派的理论家纷纷对此观点做出评价,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哲学,不需要任何哲学的基础。对于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为:“德国古典哲学,这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意识形态表明,并未退场,而是转变成了一种新的科学,这种科学以后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一般表现而出现在观念的历史上。这就是最早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40年现和系统论述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在科尔施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从19世纪40年代后期就不再把他们的新唯物主义的和科学的见解表述为哲学的见解,并且认为马克思主义将废弃和消灭哲学,并用科学社会主义来代替哲学。就如同要废除国家一样,这里的国家等同于资产阶级国家。

资产阶级哲学家们从科尔施的论述中歪曲地认为科尔施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哲学,而马克思所倡导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只是一些纯粹的科学观察,与阶级斗争的革命实践没有任何的直接的关系。把马克思主义废除哲学解释为用抽象的和非辩证的实证科学的体系去取代这种哲学。在没有搞清楚科尔施所谓的哲学的概念之前,他们不但错误地理解哲学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定了唯物主义的革命的辩证原则。科尔施对这些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感到惊讶并解释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全部资产阶级的哲学和科学之问的真正矛盾,完全在于科学社会主义是革命过程的理论表现,这个过程将随着这些资产阶级哲学和科学的全部废除,以及在他们之中找到了其意识形态表现的物质关系的废除而终结。这和科尔施论述的“不在现实中实现哲学,就不能消灭哲学”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反映了科尔施对哲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和社会现实的关系的理解。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无产阶级要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但要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社会革命,也要在思想领域引领人们冲出资产阶级的束缚,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就是在实践中生成并且用来与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形态进行争论的理论,它将最终取得胜利废除资产阶级哲学。同时,人们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进行反对阶级统治的社会革命,资产阶级,建立新的社会制度。随着各种矛盾的化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及资产阶级的哲学(即哲学)就如同马克思所讲的废除国家一样被废除。只有实现它,才能够废除它。

二、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超越”哲学

科尔施高度论述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超越”哲学,原因就在于马克思真正将理论与实践当作一个完整整体。他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点就是把实践引入本体论。强调要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即把事物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强调人类连续不断的感性活动是现存感性世界的深刻基础。

对于资产阶级哲学家们将马克思主义看作是“纯粹”的、观念的、非辩证的理论,科尔施进行了剖析,指出资产阶级哲学史的三个局限性:“纯粹哲学的”局限性、“地域的”局限性、“纯粹观念的哲学”局限性,资产阶级哲学家的本质就是这种带有局限性的哲学本身。要克服这种局限,就要超越自身,废弃自身的哲学,这是资产阶级哲学家都明显感觉得到的。科尔施举例论证了19世纪中期资产阶级理论家由于缺乏革命实践的辩证观念而导致哲学发展的衰退。例如:在宇伯威格和海因泽的评论中,他们发现自己的这个时代“处在一种普遍的枯竭状态之中”,“日益失去了它对于文化活动的影峨”。宇伯威格解释到:“人们既厌倦了自我膨胀的唯心主义,也腻烦了形而上学的臆测,并且需要有丰富的精神养料。”对于这些衰退,科尔施认为只要资产阶级的哲学发展以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形式来对待,就会以全新的形式显现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仍然在于资产阶级哲学家固守自身的局限,将哲学仅仅局限在观念的领域之内,不愿涉足社会实践之中,去研究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科尔施对马克思主义“三阶段论”中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分析

科尔施根据他所理解的辩证法,以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为线索将马克思主义的演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843——1848):在这个阶段内,无产阶级的革命浪潮高涨,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将自己的哲学理论与革命实践相结合,其主要标志就是《共产党宣言》。这个理论,把社会革命作为活的整体来把握,是实践的理论。对每一个知识的分支的把握,都是以历史的忠实性去分析和批判的。科尔施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形式,是充分运用辩证法,富有青春活力的时期。

第二阶段(1848——1990):在第二阶段无产阶级的革命浪潮被血腥镇压,人们的解放运动以失败告终,资产阶级的控制更加严厉,思想领域也不可避免地被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占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形式不可能在这一时期仍然保持不变。从表面上看,科尔施承认在这个阶段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处于分离状态,但是从他对其他哲学派别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第二阶段他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真正理解。

科尔施认为在后期的论述中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社会主义,仍然是社会革命理论的唯一整体。与第一阶段的马克主义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在较后阶段,这个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要素、科学理论和社会实践,进一步分离出来了。虽然肯定理论和实践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仍然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但是在这里看来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只是潜在的,表面显示是一种分离。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问题的现状》中他解释道: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不再直接涉及工人运动的实践,但他们的理论还是不断进展到从未有过的理论上尽善尽美的较高水平。

对于科尔施的论述,资产阶级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纷纷给予评价,认为科尔施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第二阶段和革命实践是相互分离的,是“纯粹的”理论哲学。他们将社会革命的理论割裂成了碎片,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说,将其说成是纯粹的理论批判,与政治的或其他阶级斗争实践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现实中只是对脱离革命实践的理论进行考察,是孤立的伪马克思主义理论。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现在是纯粹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这些理论家们由于传统的重压而企图以纯粹的理论形态来保持构成马克思主义的最早形态的社会革命理论。这种理论是全然抽象的和没有实际结果的——它仅仅企图拒绝新的改良主义理论,在这种新理论中,历史运动的真正特征被表述为非马克思主义的。

面对种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歪曲以及对自己的批判,科尔施以肯定的语气阐释自己的观点为:理论和实践不可割断的相互联系,作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共产主义类型的最独特的标志,在他的体系的较后期形式中,无论如何也没有被废除。认为一个纯粹思想的理论似乎已经取代了革命意志的实践,这不过是肤浅的一瞥。

第三阶段(1990——):科尔施将第三阶段称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形式的“重建”,是在长期衰退的第二阶段之后的复苏和本质的回归,这一阶段的代表为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再次回到第一阶段的原初状态,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辩证法的再次肯定,是无产阶级斗争在新的革命阶段的实践需要。科尔施认为俄国掀起的马克思主义浪潮,是以革命的形式表达了工人运动以及共产主义者的理论概念,预示着理论与实践的内在联系已经被“重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是一个辩证的发展:一种关于包括整个社会一切领域的社会革命的理论。我们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方式必须解决的不仅是“国家对于社会革命和社会革命对于国家的关系问题”(列宁语),而且,还有“意识形态对于社会革命和社会革命对于意识形态的问题”。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12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