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5 09:12:07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1

我们知道,休谟、斯密和密尔开创的经典自由主义禁止国家干预经济,并把国家的作用仅限于守夜人的角色。弗莱堡的“新自由主义”则更强调和谐的法律结构对保障个人自由和经济过程的重要作用。根据自由主义的理论,市场经济的出发点是自由而非控制,经济活动只要不产生确定的社会危害,就不应受到政府的管制。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政府的消极能动性使问题变得复杂,现代化、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更是如此。因此,尽管在制度演进的过程中,制度内生于市场交换中,但国家形态的出现有时会阻碍法律系统成为市场的主导治理机制,出现所谓的政府悖论。当然,要解决现代化或后现代化带来的政府、市场矛盾,化解时代悖论,我们不得不从整个社会的生态角度和系统原理出发,以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途径发展市场的理性秩序门阀-承诺契约保障机制、民主的装置-公众有序政治参与和多中心治道的实践形态――合作治理,是必然的战略选择。

一、 经济的逻辑:发展私人治理和第三方治理并重的市场契约保障机制

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基于个体契约上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都希望从交易中获取较多的利益,但是如果一方采取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违背原宪法阶段上基于预期或威胁的承诺而形成的契约,交易将是危险的。正是政府和市场基于利益追逐的契约背叛和道德漠视造成了彼此难以化解的矛盾。因此,我们就必须建立某种新的承诺和契约保障机制来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范及其引发的社会矛盾,以维护市场交易信任和秩序,同时确保各方利益的实现。

具体来说,我们要明确各方利益,建立市场交易的多层治理机制,并独立于政府作用之外。市场活动是在自由契约和承诺信任上进行的,各种保证承诺或契约的正式与非正式机制就是市场交易的治理机制。从政府与私人的角度来看,治理机制分为私人治理机制和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的国家治理机制。私人治理机制包括商业信任、交易者的道德规范、惠顾关系和交易协议等。国家治理机制包括经济管制,行政法治,司法审查等,它是其首要任务保护产权与实施合同的第三方实施机制。为了确保政府与市场的冲突规避和利益牵连下的机制失效或腐败问题,我们应保持两种机制的充分独立,并行不悖。既要有私人治理机制的非制度选择,又要有基于政府行为的正式制度选择。 景跃进就曾指出“这三种权利”之间又必须发生制约的关系,如果它们之间在功能上完全分开,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那样,那么其他的政府部门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制约”。私人治理机制应发挥主要作用。国家机制只有在个人的有限理性和道德风险出现时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大多数人,大多数组织以及大多数活动都应外在于“政治”因为他们是非政治的,政治性的“公域”才为政府机制提供了唯一的活动空间。

二、政治的逻辑:建构宪法秩序,践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协商民主

按照拉斯韦尔的界定,政治就是什么人,什么时候,怎样获得什么的过程,那么惯穿其中的权力理应成为政治的核心概念。还如海伍德所说,整个社会都处于政治之中,所有的政治实践经常被视为权力的运作,政府是权力运作的中心。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应是政府权力运作的一般受体,同时也是权利行使的合法主体。在市场秩序或价值受到政府权力的强势挑战时,处于权力劣势的经济主体有诉诸司法救济的各项权利,所以在二者经常性的权能影响失衡的状态下,权力与权利之间时常发生矛盾。另外,当市场主体的商业性矛盾在市场机制下无法解决时,我们也可以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借助于政府主导下的合法行政程序来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非理性市场行为或消极性的政治冲动。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们有必要践行,尝试协商民主,让公众实现有序政治参与,以协调市场的自由秩序和政府的威权活动之间的矛盾,为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提供政治渠道,并通过此种政治装置搭建二者经常性的沟通平台、规范二者的能动性边界,以达成双方互动过程中的某种博弈平衡。

“宪法秩序”和“有序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宪法秩序要探求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切人都有同等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主体性和自以为是的生活方式,而如此多彩多姿的个性和个别生活又必须在互相承认其它自律人格的对等性的前提下和平共处(这其中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市场)。直接设定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装置是体制的议会。议会的基本原理有二:体现各种各样利益诉表的代表原理以及通过讨论妥协来调整不同利益的参与原理。当这种“代表制”下的“参与”达到一定的覆盖范围和理性程度时也就实现其“有序性”,最后也就构成了“协商民主”。在这样一种政治装置的作用下,方可实现社会主体的有序政治参与,通过某种“程序民主”来弥补其先天的权力劣势和市场等社会机制无法解决的矛盾,从而缓和与政府的非理性冲突,强化双方的理。

三、社会的逻辑:迎接现代化的挑战,走多中心治道

21世纪的现代社会是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到来,各国相继进入了工业化或后工业化阶段。“瓦解的迹象,强劲的经济增长,迅速的技术化以及眼前的就业保障可以释放出推动或携带工业社会进入一个新时代的风暴。自反性现代化正使我们进入了一风险社会。在这里,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的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的避开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这就意味着原有的社会秩序正失去其存在的效力。传统的制度绩效几乎越来越近乎于零。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当今政府与市场的矛盾就是这种现代化、自反性现代化的结果或表现。为此,政府必须对现代化或自反性现代化的现状作出结构性回应,以化解风险社会的危机。使现代化、自反性现代化在积极的轨道上进行。

吉登斯强调,“由更加灵活的,中心分散的权威系统取代官僚等级制的趋势很明显,民主化进程再次与制度的自反性联系到了一起,且明显表现出自治原则”。可见,现今政府要走出后现代化带来的治理困境,我们必须使“权威包括国家的合法性必须在一种积极的基础上得到重构,承认多权威中心的重要意义,使现代化、自反性现代化在共治的秩序中发挥某种积极的进步作用”。这种重构现代社会政府与市场行动结构的适应时代趋势和社会特点的治理机制便是“多中心治道”。

“多中心治道”的治理结构形成了“国家―市场―社区”共生的宏观角色功能场域层,同时也存在“公共组织―私人组织―非正式组织”共治的微观组织行动层。只有“多中心治理”模式才能与公共服务的价值和要求相契合,才能在应对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中群策群力,摆脱单一行动的能力限制。同时协调社会各项功能以保证生产力的达成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也是“现代化”和“后现代化”社会现实对社会治理模式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法治与经济发展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5

[2][3] 王小卫:经济学 [M] .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6.6671

[4][5] [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 [M] .孙柏英等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13

[6][7] 景跃进 张小劲:政治学原理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67,1013

[8] [英]海伍德:政治学 [M] .张立鹏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122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2

社会治理,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围绕相关课题,需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研究思考,集思广益。

近日,民主与科学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报社共同主办了“社会治理与中国道路”研讨会,聚汇人文社科界专家学者,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一个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两者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前者是我们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目标,根本方向,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设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什么其他别的道路;后者是实现前者的唯一的方法、路径和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应首先关注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就像刚才大家说的,自下而上的机制是不是会更稳妥一些?因此,我们今天选择了这样一个命题。各位专家学者围绕这个命题谈了自己的真实体会,有的可以说是真知灼见。我觉得今天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有四个特点。

第一是站位高。有的涉及到了我国未来一二百年的发展设想。有的学者谈到国家发展目标的正当性问题。目标的正当性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价值观问题,国家只是人类社会各种不同的系统的组织形式,国家存在的价值是在人类社会的某种特定范围内不断实现人和社会的平稳、积极、良性的发展,不断地追求社会秩序的正当性,这是一个很新的系统性工程。专家在这方面的战略思考,本质上和中央提出的实现中国梦是相契合的。这一命题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

第二是出实招。尽管有的语言比较激烈,有较强的刺激性,但,是发自内心的,是希望我们这个国家繁荣昌盛,希望我们中华民族的每一位公民都能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幸福。出于这种目的,不管是形而上的,还是形而下的,我觉得都说得非常实在,确实能启迪我们的思想。

第三是说真话。有的学者在发言中也提到,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真话。倡导说真话,的确很重要。其实,国家的治理和一个人的机体调节是一样的,“真话”既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诚信度,也是今天的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所需的真实信息。如果传的都是假信息,无论是对网络化的国家治理,还是对网络化的人的机体调节都会出现错误,甚至是致命性的错误。多年来,国家出现的一些决策性的失误,与有些人不说真话有直接关系。中央能量再大,也不可能掌握那么多和国家治理有关的细节信息。实践中,往往是来自细节末梢的真实信息对国家反馈调控至关重要,而恰恰是一些好大喜功的干部,不愿意纠错,说了假话,结果,影响了决策。今天大家说的都是真话,不是大话,不是假话,也不是套话,更不是官话。这个真话代表了我们中国学者应有的风范。

第四是说心里话。今天各位畅所欲言,信息量非常大。就“社会治理与中国道路”这个命题,给我们九三学社中央提供了很多、很重要的信息。有些老师提出,九三学社在今后的参政议政工作中,应该尽量吸纳今天大家提出的一些建议,例如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可行性和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觉得不光是这些,还给我们今后高层协商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路。韩启德主席在七年前就提过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他认为,不要想得太多,不要想得漫无边际,只要能把宪法规定的条文细化、落实到位就可以了。这和现在中央提出的以宪治国是相吻合的,很有战略高度。

另外,根据各位专家学者谈的一些内容,我想谈两点体会: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3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0-0272-01

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根本保障,改革就是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细化制度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切实实现有权不可任性。从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入手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发展是硬道理

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对工作的一些要求,总的来看,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发展是硬道理得到了再一次的确认。所以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2015年GDP的增长目标是7%左右,我们从12%多降到今天的7%,我们现在用一个词来解释叫做新常态。为什么要下降?我们这种下降,这种增速放缓是合理的。但是7%的增速和12%的增速所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就业问题,12%能解决多少?一个增长点能解决几千万人的就业。原来什么代价,资源消耗很快,所以煤炭就很贵,大家又使劲挖煤,出很多矿难;我们使劲地砍山上的木材,森林覆盖越来越少;我们炼钢,中国的钢产量世界第一,中国钢产量最多的是河北,河北最多的是唐山,唐山的钢产量比美国都多。房地产的发展,有各行各业的投资,有铁路,有高速,有城际,有地铁,我们就需要这些资源,需要资源我们就使劲的去炼钢,最后什么结果?那就是环境造成破坏,所以为什么讲不可持续,就是资源环境都出问题了。我们不能再这么粗放地发展了,所以保持住7%,在现在这个环境下确实是不容易。

二、全面深化制度改革

两会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是政府的改革,强调扎实推向纵深。首先我们一直在改,他强调了一个扎实和纵深,就是要落地,要具体去做。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十以来新的一届中央包括国务院干的主要是政府改革的事情,就是简政放权。怎么简政呢?

第一,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这两年来我们已经取消了240多项,还不够,还要砍。减少政府对微观事物的干预,涉及老百姓比较多的事情就放到基层去,所以它要下放。

第二,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逐步实现“三证合一”。统一为一个号码就可以查询所有资料。现在两会有人建议,那个身份证是不是能够变成一卡通,我看未来它应该那么变。

第三,制定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凡是进入市场要投资,列出负面清单,凡是不在这里面的我们都能干。制定负面清单就是把企业、个人不能干的事情给写出来,不包括社会管理,主要是经济领域。所以,你要没有依据,那你做这个就违法,不允许你干的,凡是没有列的,其实都是能干。

(二)加大放管结合的改革力度

当然是要放,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但并不是放任,也不是全部都不管,还是管,所以如何在放和管上结合,达到一个新的平衡,是这次两会里面一个核心问题。

第一,放管结合,放管适度。二者都需要,不要以为放了就什么都放开了,都不管了,那也不是,但既然是放,肯定会少一部分,所以这是一个总的要求。

第二,对于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这就是放管结合。我一直认为下放权力要看什么权力,基层政府是它的强项还是它的弱项,技术、资金、设备不是基层政府的强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你把那个权力下放干什么?你要下放的实际上是监管,是老百姓办事方便,他到我这来比到你那去要近。

第三,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实现真正做到大道至简,其中有两项要求,一是简化程序,能省则省;二是所有的审批都有一个时间限制。

三、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第一,建设“四个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是这次两会里面提的四个目标,法治、创新,廉洁、服务。

第二,政府的“两力”建设:执行力和公信力。执行力是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公信力是你和当事人、你和老百姓之间的信任问题。言而无信是公信力最大的忌讳,取信于民,让人能信你,这是问题的关键。那作为政府怎么去增加它的公信力?我认为这方面中国各级政府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目标是三个,第一,叫做“四个政府”;第二,“两个力”;第三,一个化,现代化。其中最难做的文章是最后这个现代化。国家说要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叫治理能力?你什么时候把他赶回去,他不敢来,那就叫现代化,那就叫执法的有效性。有效是现代化的内容之一。你都没效益,你在那走来走去有什么用。

第四,关于法治政府的问题。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政府的工作人员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个提议是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里面讲的就是四个要求: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不可能成为各个行业的专家,他有了法治的思维观念,有尊法的意识,可是他不懂,所以就讲了一个学法的问题,你不懂不要紧,你得去学。然后才是守法的问题。坚持依宪法施政、依法行政。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4

2、完善矛盾纠纷方面:一是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及矛盾纠纷化解调解中心,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及时进行矛盾纠纷调解:20XX年XX月,XX与XX因XX产生纠纷,连队立即联系经纬测绘公司及XX人员现场解决,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二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制度,借鉴“枫桥经验”做法,有效发挥联户长、网格长作用,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经过全连共同努力,实现了无违法上访、无刑事案件、无邪教、无黑恶势力、无公共安全事故等目标。

3、德治教化方面。连队始终坚持把德治作为连队治理的有效载体,以法治带德治,建立连规民约、红黑榜、“三包”责任等制度。成立以“XX”为组长,联户长为组员的美丽庭院评比小组,每月定期检查评比,张榜公示。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5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0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社会活力是一定自然-历史环境中的社会系统自我生存发展的能力,劳动、知识、资本等活力子系统是社会活力系统的有机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关联契合性,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当前,研究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社会活力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

社会活力是蕴藏于社会中的社会创造力,本质上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显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形态的升华,是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处理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多重要素协同推进的历史过程,其中社会活力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社会活力水平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表征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

其一,人的主体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社会历史是人类自己生产与创造自己的过程,人是历史发展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社会活力的组成要素,社会个体主体性的展现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究其本源来讲,是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人实践地改造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力量的体现。”[2]社会活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践张力作用的发挥需依托于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则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

作为政治实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政治主体,特别是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政治主体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现实人,是政治实践的能动载体。其“一方面提取政治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把外在政治生态内在化,使之内化为政治主体自身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又运用自己的主体力量去克服不利因素,从而改变旧的政治关系,创造新的政治关系,巩固着自身的主体力量”。[3]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特别是具有独立性、创造性的具有活力的政治主体的存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社会活力系统中的人的主体性作用。

其二,市场经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市场经济是导致社会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中分离出来的主导性因素,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与重要表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4]经济活动是人类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物质资料生产为中心的经济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是社会活力生成的资源性要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一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而更根本的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发展的前提和动力。”[5]由此,市场经济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动力。

从历史维度审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市场经济会产生经济危机与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设想。在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一段时期内计划经济发挥出了巨大的活力与优越性,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甚至一度超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但以苏联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全能政府”模式,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弱市场的治理形态,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政府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过度膨胀,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建立层层组织,国家权力能力从最高层直插到社会最底层。这种国家治理模式有三个最为明显的弊端:一是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二是政治运行的高成本,三是社会权力相对萎缩,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6]现代化伴随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差异化,生产与消费无法通过统一的计划来平衡,从而必然会导致经济活力的匮乏与微弱。只有代之以市场经济才能重新激发社会活力,应对现代经济发展的复杂多样需求,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三,社会制度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有效空间。制度是“组织人类公共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因此,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通常表现为惯例、行为准则和规范、成文法、契约等”。[7]社会活力不仅包括社会生活的物质要素层面、人的主体精神层面,还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社会活力的制度层面指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结构和运行方式,能够使社会有机体不断自我更新、自我延续的能力。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系统中的人、资源、技术等要素的有效积极流动,这种流动需要一定的开放空间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制度即是社会开放空间的有效集聚。高效的、具有活力的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空间与基石,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表征着国家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

社会制度的现代化、活力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对国家治理实践有着长效性的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民主、开放的治理形态,是一个崇尚多元协同治理、崇尚法治的政治实践过程。这种崭新的国家治理形态需摒弃传统的管理型国家治理形态,继而转向民主、法治、开放的国家治理形态,而这其中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制度化的治理体系中,制度能够提供更具有效性和长期性的行为预期,对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模式起到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政治行为主体的多元价值需求。”[8]社会制度创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好外部政治生态环境,是国家治理的有效空间;能够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从而提升国家治理预期的确定性,降低国家治理代价,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治理的科学治理水平和质量。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范式的革新,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力量协同治理国家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重构与形塑,三者关系的重构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场域,该场域标志着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政府、市场与社会等能够各司其职,国家与社会运行水平得以提升。同时国家治理的善治理念也激发了人的政治参与与主体积极性,实践上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的释放,为社会活力生成提供场域条件。社会自由空间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的多种可能性要素与机会的总和。社会自由空间,包括外部环境空间与社会内部空间,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先天既定的。社会自由空间愈大,则表明该社会的社会活力程度愈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自由空间不断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的生成即是伴随着这一过程而进行的。

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逻辑的重构。由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出现,需要一个能够调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力共同体,于是国家或政府出现并单独占有社会空间,此时社会空间狭窄,社会自由度不高。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增加,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日益复杂,单纯的政府配置难以为继,而市场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日益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空间开始扩大,社会自由度逐渐提升。而社会组织的出现,则源自政府与市场的“失灵”,“社会组织的生成和运作恰恰是政府运作逻辑和市场运作逻辑的盲区和疏漏。社会组织的草根精英们以其能够动员到的各种社会资源,形塑着属于其共同体场域的特定规则,实现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无法有效供给而共同体特定场域又十分需要的产品和服务。”[9]社会与市场同时发挥其效能,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社会自由度迅速增高。

以往我国国家治理实践问题生成的本源就在于,“社会没有归位,国家无从得知确切的社会信息,因此只好以己度人,管理绩效自然是低而又低了。”[10]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政府-市场-社会三重逻辑关系的重构过程,政府发挥其国家管理职能,市场充当其资源配置职能,社会充当其社会服务职能,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市场-社会逻辑关系重构的过程,也是社会自由空间释放的过程,社会活力正是在这种场域条件中不断生成,并不断提升。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有利于激发人的主体性,增强社会活力水平。社会活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人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一个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积极性越是充分发挥,则表明该社会的活力程度越高。善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也是国家治理同国家管理的重要不同之处。善治,不但意味着国家治理主体有着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更意味着国家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市场与社会、个人也可以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去。善治表征着人们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机会增多,人们的政治参与性会有相应的提高,而政治参与则会激发人的主体积极性。

政治参与是人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国家治理政治实践,进而影响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的活动总和。人是政治动物,参与政治实践,是人们寻求良序政治生活的内在需求使然。政治参与是人类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表征,“政治参与使公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而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治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民主。同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变得关心政治,注重他人的利益和立场,并提高了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学会和平、宽容地对待政治变动,这都有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民主的持续发展。”[11]社会政治参与度的提高,表明整个国家的治理系统是处于从上到下的运动状态,也反映了人们政治自由度的提高。政治参与意味着人们的社会政治自由空间的增大,人们能够更加自由、便利、积极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中去,这也反映出了社会活力的指数水平。

再次,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够为社会活力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社会活力意味着社会生活有序性的增强,社会生活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总是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具有活力的社会系统不是害怕这种混乱,不是用强制、暴力手段消除种种无序因素,限制人们思想和活动的自由,而是依靠社会系统结构的调控和整合机制,依靠系统的自组织能力,把诸种无序因素整合组织到有序的社会生活中去”。[12]一定程度上,社会秩序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中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秩序的优化,进而能够为社会活力生成创设良好秩序环境。

一方面,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整合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社会整合是将社会不同要素结合为统一、协调的整体的过程与结果。“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秩序,通过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与决策机制,完善公共政策的利益均衡功能,协调好各治理主体、社会阶层间的利益,消减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13]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着形成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人类不仅是一种追求价值理性的动物,更是一种追求规则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在实践中发现事物实践的规律性联系规则,并以这种联系性规则规约自己的行为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实践目的。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是遵循规则的动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即是确立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形成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运行规则。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社会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确立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社会活力的生成与强化形成了秩序环境基础。

三、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关联的实践启示

如上所述,社会活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互动,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张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和推动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活力的生成场域,有利于激活社会活力。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从而推动社会活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首先,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14]协商民主是一种崭新的民主实践范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活力水平的重要表征,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能够增强人的公共精神,提高人的主体政治参与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主体。同时,能够激发人的自治理想,促进国家治理的多元协同治理,即善治的实现。

以协商民主增进社会活力,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需致力于实现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相统一。从民主的演进逻辑来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公民政治参与的增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民主形式,兼具人民民主与有序政治参与的双重属性。为此,通过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1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广泛协商,丰富了社会主义的利益诉求手段,从而增强了社会活力水平。另一方面,实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历史表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存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需坚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步发展的政治路径,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制度优势资源,将其转换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与张力。

其次,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市场经济活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状态,使社会单独分化出来,扩展了社会自由空间,激发了社会活力。市场经济由于其先天的资源配置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活力实践生成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性失灵等缺陷,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有外在的秩序保障方能健康运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规范其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机制。全面依法治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即是治理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建立与保障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与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6]一方面,需建立健全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人与自然人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废止有悖公平理念的不合理的旧有产权法规等。统一、公平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厘清不同市场主体、界定好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场法律建设。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要加紧编纂民法典,制定与完善涉及投资、土地管理、农业与矿产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经济各要素的自由流动,保障市场经济活力度。在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改善市场监管方式,继续优化政府宏观调控,反对市场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良好运转。

再次,以改革创新释放社会自由空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释放,社会诸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大,社会活力水平的不断增高。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自由空间释放需依托于改革创新,从变革社会体制机制入手,增强社会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扩展社会自由空间,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创新是我国当代时代精神的表征,改革创新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体制机制,以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实践范式。改革创新能够有效释放社会自由空间,增进社会活力水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往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牢牢固定在行政权力上,社会系统诸要素的自由空间被挤压,基本没有自由流动的可能,社会活力水平低下。改革创新则打破了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变了单一的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范式,使得社会、市场从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承担了一部分社会与经济职能。市场开始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从而在体制机制上释放了社会自由空间,使得物质流、能量流以及信息流的流动性大大增强。社会自由空间的增加,使得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主体性、竞争性不断增强,人们越是乐于创新,乐于突破,就越能够展现自己的个性,社会就越具有活力。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6

关于治理的研究始于西方学者,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学者俞可平把治理理论引入我国并加以推广。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的内涵、方式、理念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可见,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同样,我国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认识和实践也经历了探索、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社会治理主体、客体和环境的现代化,也包括社会治理硬件和软件的现代化。概括地讲,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两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可见,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动态发展、不断深化和不断积累的。

二、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特殊性

研究不同地区的社会治理,首先要分析研究对象的特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特点主要有:

(一)治理基础的制约性

与东南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基础具有一系列特点,如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缘政治敏感;经济基础薄弱,市场化、现代化发展滞后;民族宗教复杂、社会矛盾多样等。例如,内蒙古作?榍贩⒋锏厍?,自然环境恶劣,农牧区长期处于小生产分散经营状态;其次,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文化和科技落后,影响现代文明传播与发展;再次,历史上民族压迫、军阀混战、殖民入侵、封建盘剥进一步加剧内蒙古的落后。另外,治理基础的制约性还表现在许多领域内传统和现代并存,民族特性和国家共性同在的特点。因此,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民族与国家、发展与稳定等主题,致使民族地区推进现代化的任务更加艰巨。

(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

社会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等。民族自治机关承担着“国家治理”和“民族自治”的双重角色。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既包括本地区基层组织、行业协会与社团等,又包括民族地区传统习惯上的社会组织(如“家支”、“理老”等组织。①民族地区的公众,泛指本地区所有公民。例如,内蒙古作为民族地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包括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49个民族杂居共处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其中,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的就有8个民族。不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决定了民族差异,进而决定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差异。可见,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三)治理内容的民族性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也涉及社会建设诸多方面,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分配、社保、矛盾化解与安全防范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与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紧密关联,甚至相互交织在一起。从国内看,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就需要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需求、接受程度以及自我传承和发展。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也需要考虑民族问题。从国际看,有的民族地区还是边疆地区。就国防安全而言,周边国家信仰不同、意识形态各异、宗教关系复杂、民族问题敏感。因此,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内容涉及面广,与民族问题关联性强。

三、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

目前,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实践看,成绩非常明显,但仍然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的制约还很明显

在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是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如六盘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西藏等都涉及民族地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可见,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而社会建设重点发展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表1对比了2015年广州、杭州、南宁、呼和浩特市GDP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民生支出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可见,社会事业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无论速度还是质量,都面临着巨大挑战。

表1 2015年广州、杭州、南宁、呼和浩特市GDP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比情况表

城 市 GDP总量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亿元 比上年增长(%) 亿元 占GDP的比重(%)

广州市 18100.41 8.4% 1728.15 9.54

杭州市 10053.58 10.2% 1205.48 11.99

南宁市 3410.09 8.6% 527.69 15.47

呼和浩特市 3090.5 8.3% 367.7 11.9

资料来源:根据2015年广州、杭州、南宁、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还未形成

在实践中,很多地区都没有形成协同治理的格局,民族地区尤为明显。第一,党政包揽过多。这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现象。现实中由于“全能政府”惯性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大包大揽社会事务,忽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甚至将社会组织和成员视为社会治理的对象而不是合作的伙伴,进而导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难以形成。第二,主体多元复杂。这是民族地区特有的现象。如前文所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主体,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公众,都具有区域性、民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就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地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形成的困难。

(三)民族地区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

立足自身,才能有所发展。从根本上讲,民族地区最大的优势就是制度优势,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各方面对民族政策重视不足,把握不够,执行力不强以及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相对滞后等原因,致使民族地区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5月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30多年了,但是一直没有操作性更强的单行条例,这就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具体实践中不能很好的执行

四、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路

针对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本论文提出以下四点思路:

(一)立足自身,夯实经济基础

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是其他各领域现代化的基础。因此,民族地区要立足自身,发展经济,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当前,民族地区夯实经济基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探索和研究新时期民族地区政策性扶持办法,整合农牧、水利、扶贫、民族等各方面资金和力量,帮助民族地区重点解决农业、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二,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民族地区要立足自身,抓住这个重新洗牌的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外,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还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努力寻找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支点。第三,全力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经济发展。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项目,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第四,围绕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少数民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注重基层,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重心所在。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平台。伴随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信息化的推进,创新社区治理模式越来越重要。第一,积极回应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提高基层群众对于公共服务需求的满意度,这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在供给侧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要以社区公共需求为基本导向,创新社区公共服务,实现群众诉求表达―群众利益保障―群众权利实现―群众需要满足的良性循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由行政工作向社会工作转变,进而推动社?^认同向社会认同转变。第二,要构建社区协同治理机制,保障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释放社会潜力、激发居民活力。第三,要创新社区网格化治理机制。实现社区网格化由风险防控的单一功能转向多功能、立体化、联动式的社区综合服务载体转变,实现机构、人员、信息和流程的整合,拓展社区服务的内容,延伸社区治理的覆盖面,提升社区治理的效果。

(三)发挥优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7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7)01-0053-07

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主导意识形态,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工程、核心任务。 我国从2005年建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开始,马克思主义就开启了系统的学科化建设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社会治理现代化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它既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容,也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主要功能是政治统治,即一个阶级对另一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由“统治”到“治理”绝不是简单的文字转换,是对国家本质的深刻理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本质在于阶级统治。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本质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是对国家本质的新概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国家的意志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更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国家的本质不仅是阶级统治,而更应是社会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不仅表现为由少数人对多数人的阶级统治变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民主,而且表现为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凝聚起来的共同建设民主、文明、富强、繁荣的人民国家的社会共识,不断加强社会治理的力量,不断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化,不断完善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是在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以后,进一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大问题。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体系,要极大提升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能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一个新的阶段,这必然会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要求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理论和实践,但它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环节、核心要素,它们的相互关系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治理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国家治理体系的认识不能停留在这三个要素的一般认识上,应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人民当家做主的合理性,依法治国的正确性上去认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党对国家的领导必须面对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挑战,人民当家做主必须面对各种西方民主政治的挑战,依法治国方略也必须面对各种民主的挑战等,这些重大课题都急需得到解决。理论学科的产生多是由于社会实践的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入发展的现时代提出的这些重大历史课题,也正是需要通过马克思主义学科的理论建设加以解决。

(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要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对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实践中,面临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面临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面临争夺资源、货币战争、争夺市场、意识形态斗争、领土争端、反腐败斗争、网络斗争、反民族分裂主义斗争等。

面临四大考验、四大风险和八项斗争的复杂环境,这就需要党和国家不断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国际交往能力、不断提高抵御各种危险的政治能力、适应新环境的变通能力、联系群众的工作能力,抗击腐败的廉洁从政能力;不断提高新能源的利用能力、金融控制能力、市场活动能力、意识形态斗争能力、解决领土争端能力、反腐败斗争能力、网络管控能力、反民族分裂斗争的能力等等[1]。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要研究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不仅要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重大现实问题,而且还要研究政治科学、法律科学、历史科学、管理科学、心理科学的相关理论,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不断提升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提升党和国家社会管理现代化的水平。

二、 由革命、改革到社会治理思想变革中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

从社会革命、改革开放到国家治理的思想变革中看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历史,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提出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学科化的发展方向。

(一)社会革命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初步探索

19世纪40年代,在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工人阶级的斗争日益高涨的情况下,马克思、恩格斯参加革命实践活动,并在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革命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革命思想是在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本质,提出剩余价值学说和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两大发现”理论,经过多次革命风暴检验并在工人中得到广泛传播,逐步成为工人运动和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革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理论研究上密切合作,写了大量的学术著作,特别是对“两大发现”系统化的阐述,体现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中的奠基作用。

列宁是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是20世纪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和领袖,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思想变成了俄国的革命现实。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先后批判了自由主义民粹派、孟什维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等错误思想,比较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经济学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共产主义三个组成部分,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学科的M一步发展。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的理论为社会革命的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初步探索。

以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社会革命,成功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等第一代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带领全国人民在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撰写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实践论》《矛盾论》《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等大量的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其中产生的许多社会革命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进行的初步探索。

马克思主义是自然、社会、人类思维的科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科学,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需要以人类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要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学科化不是一两个科学家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和几代马克思主义者可以完成的,也不是某一个历史时代可以完成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实践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实践,这一实践没有终结,永远是一个历史过程,所以,作为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学说的马克思主义及其科学体系和学科体系的发展也就永远是一个过程。

(二)社会改革思想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的产生

改革开放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社会改革的思想,体现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由革命党思维向执政党思维的根本性转变。中国马克思主义社会改革思想是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初步探索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时期没有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化建设;列宁时期将马克思主义产生归结为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对马克思主义做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概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则是根据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经验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僵化的理解,又经过十年“”的冲击,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走了许多弯路,遇到了巨大困难,急需进行社会改革,寻找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也急需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剧变,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遇到了巨大的阻力。然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顶住巨大压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初期就不断将马克思主义科学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1984年,教育部先后发出《关于在十二所院校设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意见》和《关于在六所高等院校开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的意见》,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法学门类政治学一级学科下正式增设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这两个硕士授权专业。1996年正式批准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第一批获得整合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化建设的最初尝试。

中国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的大力支持下,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推进的。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大问题,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指明了建设方向。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提出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并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成功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推向21世纪,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验教训,总结国际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回答了社会如何发展、怎样发展的大问题,从而也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做出了路径选择。

2004年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高度,作出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决定,强调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其中,最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是增设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中,最先贯彻了党和国家决定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战略决策,并要求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学科系统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应当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是和改革开放实践相伴而生逐步发展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学科化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三)社会治理思想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学科化发展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提出实现社会治理新境界的要求,这是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成果。社会治理思想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在实现社会治理新境界过程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目标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现代化标准提出的新要求。

过去我们也提出过现代化思想,如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却是第一次提出来。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和改革开放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今天我们也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这个目标就能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走出一条新路,为人民的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善的制度体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制度理论,以前以苏联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进行过社会主义的制度实践,但没有成功,这些已有理论和实践还谈不到制度建设上的现代化。而以民主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标榜自己制度的现代化,实质上却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因为这种制度维护着资本主义国家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巨大的生命力,当然目前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和人民的自我批判加以解决,通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加以解决。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我们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人类历史从未进行过的伟大事业,我国也仅仅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依据的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成果的指导,因此我们在继续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必须继续坚持与时俱进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必须通过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化的过程,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努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实现社会治理新境界。

三、 现社会治理新境界中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化

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治理新境界的要求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宗旨,其主要任务包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现“五位一体”国家建设的总体布局。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客观上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目标定位、路径选择和基本理论内容。

(一)“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培育与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目标定位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而实现这一共识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凝聚共识、目标导向的功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根本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新的理论创新成果,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概括和提炼而来。党的十首次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不应停留在这24个字的研究上,因为24个字层次清楚、容易记忆,可以通过弘扬、培育、践行,以期求得不断形成全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而作为学科建设还是应把主要研究重点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上,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的研究上。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重大命题,2007年,在“6・25”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关系?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等等这些重大理论问题都急需我们通过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加以解决。

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重点和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也需要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来完成。在国家治理层面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马克思主义学科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特征的研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本质特征有怎样的不同,国家层面培育核心价值观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而广大人民群众作用又是怎样的。在社会治理层面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特征的研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观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不同,这种社会价值观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在人的全面发展层面培育社会主义价值观需要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研究社会主义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应该是什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价值追求有什么不同。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化马克国主义学科建设的目标定位。

(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以后,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发表讲话指出: “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努力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的本领”[2]。这就是说,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所需要的理论支撑,如哲学智慧,世界观、方法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本领,都需要通过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来完成。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核心,因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学科的主要特征就是实践性,马克思主义产生、发展的过程就是伴随着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实践,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强调要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服务群众、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坚持马克思主义观点,就是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就是“用唯物辩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提高领导工作水平[3]。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学科化,这就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研究,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践立场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研究,即辩证法、唯物论等观点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研究,即唯物辩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研究。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比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理想要具体得多,它是一个现世的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愿景,我们过去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过多注重远大理想的研究,而共产主义远大目标的实现需要几代人、几十代人努力,或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才可以实现,当然这些研究是有价值的是必要的,但我们更需要研究当代人的理想目标和实现路径。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研究也应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

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如果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目标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路径,而全面深化改革对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实现的动力机制研究提出了新的路径,因此,与时俱进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具有社会批判、理论批判、自我批判精神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也是我们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法治保证,因此,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研究的重要内容。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保证,因此,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党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之,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在实施“四个全面”战略新布局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研究除了上面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研究之外,其主要研究路径还应包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研究、与时俱进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党观研究等。

(三)“五位一体”的国家治理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学科内容的构建

党的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必须要研究总依据、总任务、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系,还要研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学科建设历史尽管不长,但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不断深化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文明”一起抓,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再到现在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认识,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认识的历史过程,是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从根本上规范着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障,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这五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4]。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要重点研究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如何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主线,如何集中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布局。另外根据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还应适应“五位一体”总布局的要求,分别建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学、马克思主义文化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生态学五大分支学科。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学科化建设自2005年一级学科建立以来,以马克思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国外马克思主义、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六个二级学科为依托,进行了马克思主义学科化的初步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系统性、规范性建设仍不够全面深入。新时期、新阶段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化应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践为基础,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切入点,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本质要求为标准进行系统化、理论化、规范化的学科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定位,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力和凝聚力;以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路径选择,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研究、与时俱进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研究、马克思主义政党观研究;以服务于“五位一体”建设为内容,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学、马克思主义文化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生态学为分支的学科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韩庆祥.深刻理解和把握“新的伟大斗争”[N].人民日报, 2004-07-22.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8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的重要载体。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平分享社会资源、治理成果和政策结果,尊重和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这既是一个具有厚重伦理元素的伦理话题,也是一个关乎人民幸福安全满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课题。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它为治理共同体行为理性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性条件。由此,共生共在、公平正义、协商共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要素和伦理原则。

(一)逻辑起点:健全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与伦理的价值整合点,除包含深刻的市场经济伦理精神外,还需要伦理品质与法律秩序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合理性提供有力注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中,经济与伦理、法律与伦理是共生共存共融的,其结合点是利益,载体是质量。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经济基础决定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上层建筑。契约与规则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规手段,实现经济—伦理的共生互动以及处理好法律—伦理的关系,解决秩序与竞争、权利与自由的问题,需要以法治来维系、用完备法制来保障、靠伦理道德自觉来实现,而“信用”“信任”“信仰”是其伦理奠基。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行要求所有治理主体具备契约精神并有效执行契约,完善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全程贯彻契约精神,遵循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一是信息输入输出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因而要营造遵守契约和高度负责精神的“守信用”氛围。二是过滤社会治理共同体周边环境产生的信息,形成标准化信息并传递到输出端,产生一种“默会的知识”和良好的“信任”关系,提高合作效率。三是制定人的全面发展与美好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强调“人人”(包含“为了人”“依靠人”)的基本属性,用质量伦理规范引领社会治理活动以及由此而延伸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彰显共产党人的信仰特质,形成“革命”“正确”“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形成“主义信仰”“政治信仰”“民间信仰”“法律信仰”“道德信仰”“思想政治信仰”“理论信仰”等。

(二)价值旨趣: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秩序

在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以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为基础,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认可并遵循合作治理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形成具有良好秩序的合作治理模式。首先,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观,制定道德规范体系标准。我们要不断筑牢网络安全、生化武器、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等伦理秩序堤坝,解决违背人类安全利益的伦理问题,让社会治理模式和共同体成员在公正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其次,要创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共同体意识和伦理机制,把准伦理机制建构的评判尺度,更好地推动伦理规范的教育教化。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需要法制监控又需要新的伦理文化支撑,还需要找到符合中国特质的、体现“三新”(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社会秩序原理和控制模式,更需要强调共同体行为的下限与上限,即被要求与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因此,我们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制度时,需要把握共同体运行的经济性尺度、心理性尺度、社会性尺度和时空性尺度。最后,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用充足的物质基础保障人们基本权利、行事规则、机会获取、权益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分配的公正、机会分配的公正、利益分配的公正、执行规则的公正等,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干事创业的活力。

(三)核心要件:建构协商共治的行政伦理范式

随着知识化、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被引入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能有效促进行政伦理范式向社会规范伦理或政治伦理转型,基于多元主体共治的共识价值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伦理、共治伦理成为其价值中心,大众传媒成为共同体伦理的外生性监督主体。因此,我们要通过公民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协商,利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共同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首先,要树立公共服务伦理的行政理念。新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柠檬效应”逐步缩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信息拥有呈现对称性发展趋势。在双向透明化过程中,日益开放的“社—政”关系完善了合作博弈并存的“社—政”制衡机制,强化了公共性特点和服务性职能,加速形成了以共同体为需求主体、以服务公民和服务社会为核心内容的公共服务伦理。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由聚集形成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及其活动的不同,以及各成员在复杂适应系统中承担的角色,从而使共同体理念与服务理念更加深入群众。其次,建立契约型共治伦理模式。网络化社会和数字化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环境,这促进了共同体需求的多样化。而民意表达平台与信息共享局面使决策逐步走向透明化和社会化,为公共服务伦理提供了技术手段与内在可能。信息社会加速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共治伦理的兴起,从而形成一种讲诚信、重契约、负责任、有公信力的共治型模式,并形塑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模型,逐渐形成契约型共同治理的社会规则与伦理。再次,形成权力监督与社会监督并存的伦理监督机制。信息社会迅速便捷的信息传递模式、信息的透明化特征与独特传递平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使行政伦理监督的大规模社会化参与成为可能。以网络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成为监督的重要政治力量以及社—政互动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并延伸了监督形式、深度与广度。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化监督丰富了现代伦理监督手段,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促使监督主体多样化和社会化,促使公民、政府把社会治理当成共同责任并达成正面共识。最后,要推行平民化和权力共享化的行政伦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通过信息平台表达民意,形成民意合力,提高参与影响度,这有利于推进公民主体自治或自主参与社会治理,而信息社会为公民参与治理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提供了技术前提。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形成权力与利益博弈的社会参与模式,这有利于促进人们更大程度参与共同体内的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社会经济保障等社会与经济生活,提升其福利和潜能。

(四)人格指向:完善责任共担、价值共创的公民伦理道德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由大量快速活动着的行动主体(如公众、NGO、第三方机构、草根组织等形态各异的适应性主体)组成,这种多样性使社会治理活动不会保持某种固定的构型,但又保持着很强的协调性。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都需要保持协调性,使信息、产品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产生复杂的流,并体现为创新行动的非线性特征,最为重要的是协调大量具有主动性的社会治理元素,形成具有共担责任、共创价值人格指向的聚集主体与适应性主体。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强调,共同体在价值上优先于个人,共同的善是连接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公民德性是实现共同体的善的内在条件。恩格斯指出,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不仅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更是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而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为指导,强调把社会关系放在首位,其所追求的人格指向是通过不断创新责任传递,倡导共创共担共享的公民伦理道德,在推进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中解决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与需求上的冲突。在高度不确定且高度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应正视且理性对待公民道德缺失问题,用马克思主义伦理观指导共同体做出正确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以责任共担、价值共创为人格指向的整体行为规则与观念。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调节新型社会关系形成行为准则和观念,逐步构建与新型社会关系匹配的公民伦理道德,有效推动道德理论的根本性变革。

(五)目标导向:形成共建共享的组织伦理气氛

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聚集城乡社会力量,促进共商共治与共建共享,其组织伦理既需要有通过舆论和教育方式影响员工心理与意识的善恶标准,又需要有通过规章习惯等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调解组织和员工行为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首先要培育伦理认同意识。我们要发挥伦理型文化的独特资源优势,形成积极的角色外行为,把握好“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时代命题。为更好地在社会治理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我们要抓住社会治理共同体认同的价值取向与思维“密码”,把握尊重人权、关爱人性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伦理认同“基因”,通过社会治理要素融合而夯实文化融合和精神同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次要构建融民族性、历史性、社会性和时代性特质于一体的伦理精神。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具有伦理道德的中国话语与中国理论,需要把握好自在自为状态的“伦理精神”这一时代命题。在建构社会治理体系时,我们要确立“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战略,精神之于理性的优先战略,伦理精神之于道德理性的优先战略”,并坚持“人民至上”“共生共在”“协同共享”的伦理精神。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伦理精神,有序引领共同体的知、意、情持续走向真、善、美,让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始终保持不忘本来的定力、吸收外来的活力和面向未来的张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最后要增强组织伦理氛围的调节功能。根据维克多(Victor)和库伦(Cullen)关于组织伦理氛围是“对具有伦理内容的典型组织实践和程序的普遍看法”的定义可以推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致力于让共同体成员保持积极沟通并制定明确道德标准,从而形成一种以道德为特征的组织氛围。一方面,通过制定或执行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用强组织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升组织可信度与领导者公信力,影响非伦理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奖惩制度来筑牢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通过双向沟通传达组织道德期望,形成共生共在、共建共享的道德规范,以加强领导者可信度与公正力,约束非伦理行为,并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角色模型的有效性。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伦理审思

发展和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诉求,也是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中之重。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秉持为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共安全环境、以公共安全促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让公共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两个目标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当前我国已经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周期管理”“精细化管理”等,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就政府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将制度、资源和技术等要素有机融合,以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如何演化、适应、凝聚、竞争与合作并提供协调一致的综合,如何在创造多样性和新颖性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面安全,我们需要认真审思其当前存在的挑战与伦理风险。

(一)嵌入式治理伦理审思

嵌入式治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党建、制度、社会资本等要素主体是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场域,我们要通过信息技术、需求、法律等对场域内治理要素赋权。然而,当前政府自律与自觉、社区自治与自信、居民自主与自强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条件下面临较大的挑战,既难以实现党建引领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制度供给与服务需求的有效契合、社会资本与法律规范的耦合发展,也难以从整体上塑造“人人有责”的共同价值伦理认同,优化“人人尽责”的集体行动伦理规则,建设“人人享有”的利益共享伦理秩序。

嵌入式治理强调执政党运用自身组织资源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施加影响,并与多元治理主体形成横向、平等、网状式服务的工作方式。嵌入隐含着共生共在与共享成果的理念,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发挥合力的结果,但在整合场域各要素的实践中,推进各主体之间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的创新较少。因此,新发展阶段嵌入式治理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虚拟+实体+智力”的嵌入模式未能有机融合,同时还表现为嵌入认知、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渠道的困境以及嵌入政策与制度供给不足。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是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内外各要素在实践中互动耦合而成,既有系统内客观存在的治理结构等源发性因素与主观判断形成的社会风险感知因素,也有治理生态环境等系统外其他因素。从生成性视角看,获取社会支持和资源供给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与社会各要素不断交互的开放大系统。随着治理实践活动的扩展,囿于现代技术不确定性、主体认知结构局限性的共同体成员在智能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动态演变中容易产生伦理风险。从治理价值层面看,嵌入式治理强调运用相关方法推进公共治理,满足社会需求。公平正义、秩序稳定与社会活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所追求的的核心价值,而本质上相互独立的价值追求容易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伦理风险。

(二)“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审思

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基石,发展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价值支撑和实践指引。然而,伴随着“经济增长”主导发展观和自主意识的迅速发展,治理领域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发展张力,使社会治理陷入伦理困境,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质量和进程。“经济增长-全面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新自由主义追捧的帕累托排序、自由偏好、权利博弈等问题。一是追求经济的最大增长不一定能导致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最大福祉。如果发展主义的经济增长单因素决定论主导政策取向和制度设计选择,就有可能忽视伦理意义,奠定共同体成员的“不在场”基础,从而给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生存困境。二是以偏好满足作为自由依据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治理主体的最大尊重。三是契约关系下的权利博弈不一定富有正义活力并推动社会发展。现代化治理脱离“道德的轨道”,既可能导致超越伦理规则的“野蛮式发展”,也可能导致不可持续的“破坏式发展”与权利不对等的“剥夺式发展”,还可能导致不讲公平的“垄断式发展”,严重威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

“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困境是由于在谋求“增长—发展”时偏离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口、环境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忽视了整体性、综合性、内生性和以人民为中心等特征。因此,我们要在高质量发展基础上融入发展伦理的考量,协调传统伦理和生态伦理,彰显社会内聚力量的伦理关怀,从“目标-价值”“控制-选择”“原则-意义”维度规范人与发展的关系,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只有社会治理共同体融入人的发展这一衡量标准,基于应对生态发展困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人的发展和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人们需求变化,创新包容性发展模式,全面拓展共同体发展,才能更好地消除由于制度、政策、权力运作而带来的弊端,解决社会治理合作的主观愿望与行为冲突的问题,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向善和行善的追求。

(三)人工智能伦理审思

新时代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合成生物学、神经技术、纳米技术等新兴科技,并迈向制度化的人工智能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在智能化时代,共同体治理技术化和人机共生是常态。然而,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结构和共同体运作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能会因为自身系统内外多重因素互动与偏爱智能技术而失去伦理规制。不可逆的现代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支配人的社会行为,挤压着劳动、科学、人类生存的发展空间,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方向。

具有深度学习和自我改进功能的人工智能在嵌入治理中带来了公平损益、责任模糊、技术依赖、参与弱势等伦理风险。首先,人工智能开发者潜在的价值偏见,智能算法规则不透明不公开的程序和过程,不同层级之间因发展能力、资源占有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的巨大差距而形成的“智能鸿沟”等,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正预期带来挑战。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模糊性带来的责任伦理风险使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模糊。再次,技术依赖制约人、组织、决策的自主性,影响自主性人格的形成。最后,技术主导下的公民参与弱化、分化,治理权力技术化、资本化催生“超级权力”。

人工智能伦理困境是由于我国伦理原则以及技术安全、数据治理、可问责性等治理机制,与人工智能治理、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衔接方面存在偏差,人工智能创新与风险未能实现动态的平衡。这种风险既有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引发的安全风险,也有人工智能系统和数据因为恶意行为或遭遇意外情况受损给系统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既存在可持续发展、人机关系、研究者多元化和中立性要求的缺失问题,也存在通过伦理设计标准提高公众伦理风险感知能力、技术伦理风险锚定问题以及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主体争议问题。

(四)信用伦理审思

诚信道德、信用秩序与征信体系与信用,是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问题治理的伦理基石。网络的发展为信用问题治理提供了新工具,它建立了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平台。然而,网络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演进的“匿名交易”制度,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使人们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共治问题等方面存在认知偏差,也与信用伦理发生了冲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解决网络时代面临的政府、社会与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一是契约信用基础不牢,政府面临着如何在新环境下针对多元主体共治及时转变治理模式、如何利用网络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赢得公众信任的挑战。二是网络时代公民人格信用、社会信用文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伦理诉求存在偏差。三是经济视角下“经济人假设”“市场自我治理信用问题”观点对于道德的忽视,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伦理存在偏差。

信用伦理困境源于与网络时代匹配的制度法规尤其是政府信用伦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人员缺乏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政府行为在某些范围内存在自由裁量的随意性,部分行政人员道德异化,政府信息不透明与网络传递可能存在的风险。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律和信用的维护,其中信用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逻辑遵循“利益至上”的原则,网络时代失信竞争不可避免,市场“嵌含”于社会之中,制度保障、规则安排、数据信用、政府支持等未能发挥合力,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未能实现有机协调。

(五)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审思

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主体合作时,公共安全不仅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中反映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要件。然而,无论是在网络、生物、科技还是在信息、环境、经济等领域出现失控性、社会性、侵权性、责任性等风险,都极易引发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伴随着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领域面临如下困境。一是公共安全问题范围不断拓展,从城市化走向国家化再迈向全球化。二是诸多私人安全问题不断进入公共安全领域,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私边界日益模糊化导致私域问题公共化,使公共安全治理呈现出新的迷茫状态。三是人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介入方式发生变化,以确定性为目标的理性管理与以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本质性冲突。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安全呈现出高度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状态,我们必须审慎应对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既要极力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又要防止被公共安全治理所反噬。

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困境是由于在多次“脱域”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重塑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化大生产与全球人口大流动放大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危险性(如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国被绑定为一个安全命运共同体。“地理上的非连续性不再重要,因为‘速度—事件’笼罩着全部的地球表面,它把每个地方几乎都变成了同样的‘速度—距离’,使所有的地方都彼此接近。”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多元主体的信息安全治理问题日益凸显。从技术供给角度看,占领知识先机就意味着掌握了全球性标准与信息安全命脉;从技术消费角度看,电信诈骗日益国际化,网络恐怖主义呈现出无边界性。在信息安全威胁面前,任何国家的主权性抗争都无法改变其全球化趋势。

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化途径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充分释放制度活力、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多维伦理困境,我们要不断促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融合,发挥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引导多元治理主体表达意见和偏好,培养主体意识,发掘治理知识和智慧,调整利益矛盾和冲突,打破治理主体互动时空限制,降低互动成本。同时,拓宽参与维度及渠道,规范公共价值伦理导向,构建“社会的”社会治理,筑牢数字治理的技术根基,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坚实基础。

(一)利用“党建+”,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调整共同体成员之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对化解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起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从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入手,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把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判断标准,要求各类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引导等方式达成共识,促成社会治理领域交流合作。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采用“党建+”的方式,推动“契约化”共建,发挥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团结”“联合”各方面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治理主体纵向“协作”、横向“联合”,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适应性、包容性和创新性。首先,充分利用“党建+制度化”,共建“连心桥”。邓小平从伦理道德意义上评价制度,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事实上,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正义是建构社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把“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全方位融入社会治理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通过责任共担与资源共享,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强调制度引领发挥其优势,不断推进与之配套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实现从“事”到“制”的转变。

其次,积极开拓“党建+网格化”,共建“全覆盖”。我们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通过党组织红色网格、党员中心户与社区综合网格群所蕴含的伦理追求与道德理想,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与治理效能。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建立起党建引领网格治理的全面覆盖体系,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党组织的优势,统揽全网治理力量,在教育养老助残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精准发力做到在“网”中尽责、“格”内服务,解决矛盾无时差,实现从“事”到“治”的转变。最后,不断推进“党建+标准化”,共建“为民服务”。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构建治理标准与伦理责任相结合的伦理框架,这要求把握其现实需求,不断推进基层党建规范化。而我们实施“党建+标准化”工程,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展功能与服务功能,需要从重要抓手、必要举措、基本保障与基础性工作入手,不断推进活动阵地标准化、教育管理标准化、运行机制标准化、档案资料标准化。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实现主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与技能,“否认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之标准的真正知识的必要性,必然导致虚无主义和道德、思想境界的堕落”。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推进美德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结合,用“党建+标准化”为贯彻落实伦理道德提供强有力支撑,开创“契约化”共建社会治理新局面,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实现从“事”到“志”的转变。

(二)强化“法律+”,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是从法治本质出发,由法治化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道理和准则,具有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发展等基本特质。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是推进我国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内涵与根本保障。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概念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法治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域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保障,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有效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践。

其次,保障人权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目标指向、出发点和归宿。所谓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程序切实保障各项人权的实现,尤其是体现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各项指标(包括医疗、文化权益、受教育状况等)的实现。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巴黎公社应当“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因此,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消除弱势群体的土壤和基础,从法律上健全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地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同时要建立合理、互相制约的制度,完善共同体通过各种形式(新闻媒体、网络等)进行监督的渠道,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控权。

最后,法律保障人们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平正义的效果呈现和至高境界,包含了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人的精神境界与物质境界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用法治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须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法治伦理:一是用法律调整政治关系促使其和谐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互相包容中促进发展,促进人的共生共在;二是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促使其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多元利益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三是健全“先富-后富-共富”的互帮机制,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四是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健康发展,遵循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和保护、利用自然的法治伦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探索“道德+”,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是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不断促进发展“德治”,这充分体现了道德生活的社会约束方式及其教化的社会性、群众性和地方性。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通过培育共同体伦理关系、建设共同体伦理制度、健全共同体伦理实体,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的共生共在、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促进道德教化与德性伦理相得益彰,并使自足-自治-自律成为德性、伦理与习俗。

首先,培育共同体组织的德性伦理关系。伦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实人伦关系的合乎情理的尺度。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铸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性伦理关系维度的共同体关系体现为人们在平等交往和平等对话基础上形成的公正、幸福、自由的关系,这是一种基于共同体而形成的对“善”的伦理秩序的追求。因此,社会治理需要培育“道德+共同体组织”,支撑共同体关系存在和发展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体系的根本性伦理原则,使其成为评价和引导共同体关系发展的依据。显然,德性伦理关系在评价和引导共同体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发挥教育功能纠正偏离方向的共同体关系,又可以在不断生成和丰富共同体关系中调整共同体伦理关系。当前,我国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供精准服务,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体成员经济自立与伦理互助、人格独立与平等互融的矛盾。

其次,构建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德性伦理机制会根据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的要求而建立与完善,以提升共同体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因而构建“道德+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事实上,在党组织引领与统筹下,部门组队行行出力,成立教育、公安、文旅、住建、交通、司法、科协等专业职能部门的专业志愿服务队,按照各部门功能和职责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同时通过社会招募促进人人参与。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除依靠法律关系构建“权利—义务”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外在秩序外,还要不断健全志愿服务需求收集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与督查落实机制,更重要的是应完善德性伦理制度,逐渐使德性伦理关系形成“自主—自觉”的内生性秩序,以防止共同体交往过程中出现的“异化”(诸如存在权利、机会与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对彼此人格的歧视和否定、快乐的匮乏、自由的丧失等)现象。

最后,健全生活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实体。黑格尔认为,伦理实体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是由伦理精神把分散的、相互争斗的人们整合起来而形成的(pp.163-174)。新时代我国各地建立了文明实践中心(区县)、所(乡镇街道)、站(村),并逐渐成为蕴涵着有伦理关切的普遍性结构设置。我们要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服务+培训+互相夸+现场观摩”等活动,延长环环相扣的志愿服务链条,不断开拓人们的精神空间,鼓励宣传、教育、交通、公安、养老、卫健等多部门同落实,形成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平等的现实伦理共同体。因此,丰富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不断健全“道德+生活共同体”,我们要以一种深刻的伦理关切,在善恶总原则统领下追求人伦情感的合理性价值,遵循公正、幸福、自由三大伦理原则,形成德性伦理共同体,从而达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善”。

(四)完善“主体+”,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体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精神实质和自主治理各种主体之间的规则。福柯从个人生活精神引领的角度,强调自治伦理追求自我与自身的关系,即个人造就自我,获得自由,过上美好生活。实践中,自治伦理是通过自我拯救与拯救他人的途径实现个人的自由,包括个体性、自制性以及以自我的生活为审美对象,将审美思想和生存风格带入现实生活中,以实现个体美好的生活。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主体+”以自身独特方式创造美好生活、让所有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塑自治伦理基础,改变人与自然的不平衡与失序状态。

首先,拓展“社会的”社会治理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将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互信网络。在“大物移云”与人工智能嵌入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治理主体能通过可视化的“主体+微服务”动态交互平台,联系生产者侧与消费者侧,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伦理。因此,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农村运用“小积分”绘图景,还是城区“三联协同”(线上线下联需求、内外协同联资源、专业培训联服务)促共建,都要求在共同体成员之间树立责任共担理念、分担责任并彼此信任的规则意识以及平等参与共同体治理的意识,健全基层群众之间的信任伦理,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其次,丰富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的伦理化途径。共同体是激发“主体+创新治理”行动的互动网络。社会治理无论是直接-间接、单位内外、个体间、单位间、个体-单位还是单线-多线等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都需要在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交换与掠夺的方式选择中,不断完善各治理主体间采取行动及行动回应的伦理。因此,无论是农村生产互助与城市社区的“抱团式”养老互助还是“三治融合”(法治、德治、自治)、“三社联动”(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实践,都要不断丰富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伦理。换言之,我们要构建一种民众间人人互信与互动、相互协调与促进,使民众治理在共同体中有效运转,从而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善治”的共同体治理网络。

最后,健全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的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强调“主体+创意”的互惠网络,并且让人民性贯穿于治理的每个环节。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共同体成员之间合作互助且能得到回报的互惠规范为基础,不断健全自适应、动态创业、多层次耦合、开放式创新、自组织更新与价值创造的运行机制与伦理。显然,“主体+创意”在成为“均衡的”(交换价值相等的东西)伦理与“普遍的”(持续性交换关系)交换伦理后,利用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塑造内生型企业,形成具有互惠交换隐性契约性质的社会性合约。因此,无论是预防社会治理的“公地悲剧”还是把治理绩效“蛋糕”做大的社会治理实践,都要形成一整套相容性利益协调机制与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伦理。换言之,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外,社会治理要在民众中强化诸如价值观念、风俗习性、伦理规范等大量的非正式制度,让互惠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严格遵循的道德机制和伦理原则,从而使人们在治理网络中产生更大的满意度、成就感与获得感。

(五)创新“互联网+”,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智治伦理基础

党的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这意味着伦理要成为反思科技发展对社会影响的思想指引与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框架。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生物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所面对的新空间,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实践拓展了伦理实践领域,“智治”伦理风险也日益突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智治”运行机制的伦理基础。首先,规范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伦理化途径。从客观视角看,网络空间的本质是世界的信息化展现,即事物状态与过程是不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客观存在的信息和信息流。新兴科技可以重塑逻辑、生命、物质与精神文化,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新大脑、新文化、新环境的技术能力,这种可塑性可能会带来更多生命本质、网际环境等伦理冲击,因此要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与挖掘人力资本的伦理化途径,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从理论层面看,要通过“互联网+科技”解决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创新引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塑性伦理途径。

其次,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伦理化途径。从主体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与主体不可分的意向空间。从主体间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共同体成员“共生共在”的场域,这种双向交互性促成了网络共同体的形成。网络共同体的这种合作具有可塑性,带来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伦理冲击,同时这种融合性又会加剧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适用风险预防伦理。从实然层面看,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演进,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中越来越多地纳入伦理因素,加之这种网络空间形成的意识形态、不同共同体的权力结构以及主体的自主性,亟待通过“互联网+监管”解决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重塑新的伦理实践空间。

最后,完善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化途径。新科技融合发展增强了技术变革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蕴含强大社会变革力量,极易引致科技伦理问题的不可知性和科技伦理冲突加剧的伦理困境。新科技嵌入社会治理实践,在虚实两界可能会引发由于信息科技发展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交流便利与隐私侵犯的价值事实冲突、文化多元与虚无主义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而伦理冲突加剧会引发社会技术信任危机。因此,解决社会治理共同体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困境需要组建专业性科技伦理机构,健全对科技伦理的动态评估。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服务理念,开展透明执法,实现“线上监察”。二是不断拓展“互联网+信息”,共享科学文化、交通、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安全服务等信息,完善数字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参与的数字服务网络,提升数字的服务技能,使数字全面介入信息资源配置过程,并通过网络算法来规范公共信息资源最优配置,规范源头预警伦理。三是持续创新信息处置模式,通过全流程数据挖掘和归集,实现虚实系统内外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全面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共同体成员信息权利高质量供给。

四、结论与讨论

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兴科技发展场景的兴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依托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伦理审思,准确把握其伦理结构因素,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其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伦理风险,探索多方主体合作治理,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合理调整治理幅度,缩短治理链条。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9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3-0078-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是农业大国,乡村治理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乡村治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对新形势下的农村社会管理作出重要部署。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指在社会转型期,大量农民由农业劳动者转为非农业劳动者,〔1〕也即农民改变自身身份的过程。乡村治理是以促进乡村发展、维护乡村秩序、保持乡村稳定为目的的公共权力的运用,是乡村多元利益主体协同公共管理乡村的过程。〔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加快,农民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加剧,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课题。近年来,成都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对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强化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等作了有益探索。本文结合成都农村改革发展实践探索,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了深入思考。

一、成都市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与启示 2007年成都市获批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年来,成都市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大力实施农村“四大基础工程”,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率先在全国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3〕全面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居住地为单元的村级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形成了共创共享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一)主要实践

1.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一是优化乡镇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降低考核办法中乡镇经济指标的权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推进撤乡建镇并村。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城镇规划、人口分布、居住规模、公共服务配套、居民认同感等因素,采取就近合并、单独建立等方式,调整乡镇、行政村(社区)区划,实施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区(市)县、乡镇、村(社区)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三是推行乡镇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民主管理改革。在首批10个试点乡镇中建立了组织机构,强化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公示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推动决策公开,扩大群众的参与面。

2.创新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村民民主参与实现村庄有效共治问题,促进村民生活改善与基层治理结构完善。一是明确政府、村级自治组织、市场的责任。按照“公益政府承担、福利适度补贴、经营推向市场”的思路,明确政府、村级自治组织和市场主体的供给责任。二是建立持续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的机制,实现村级公共服务“有钱办事”。三是构建基层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实行民主议决村级公共事务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事宜,达到“民生促进民主,民主保障民生”的良好效果。四是建立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将农村的这一做法向城镇推广,建立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建立城乡统一的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保障机制。

3.完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一是全面推行乡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全市乡镇党委书记以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全部公推直选,以党内民主带动基层民主。二是理顺村级各种主体的关系。按照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政府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的原则,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农村党组织领导的思路,进一步理顺村(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基层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关系。三是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率先在全国建立村组议事会制度,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村公益性社会组织,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策、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基本形成。四是增强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促进村党组织领导方式的转变,整合基层党组织、村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等多方力量,实现基层治理机制与创新社会管理有机结合,提高村(社区)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二)几点启示

实践证明,在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稳妥推进社会转型、加强社会管理、实现新市民安居乐业的坚强保证。

1.抓好基层党组织工作覆盖和凝聚力覆盖是基础。面对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因势而为,主动变革,迅速跟进。要把服务中心大局的力度和效果作为根本标尺,积极围绕区域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和活动载体,在改革发展稳定一线加强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基础。

2.强化村级公共管理与有效服务是核心。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要着眼于群众多元化需求,探索建立更加直接、更加贴近群众的联系服务机制,切实解决群众的各种利益问题,在服务群众中凝聚人心。促进公共资源下沉,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村级建设,实现共驻共建。

3.提升基层党组织民主治理能力是关键。要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扩大直接民主有机结合的思路,不断改进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用民主的方法聚民力、集民智,善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共商共建、共创共享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党组织、自治组织、经济组织规范有序的运行制度,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群众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当前,农民诉求多元化,生产生活方式变迁,流动人口大量增加,部分地方村级公共服务职能和权责不太清晰,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进入农业领域的城市工商资本与原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需要改善,农村基层管理服务亟待创新。

二、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特点与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现代化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随着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和经营模式调整,农村社会阶层多向重组,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据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研究,这一时期农村阶层分化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4〕如今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出现一些新特点,呈现新的态势。

(一)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后期、城镇化加速期和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还不稳定、不成熟,未能定型化,具有如下特点:

1.不完全性。转移后的绝大多数劳动者还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论流转与否),所从事的非农职业岗位不太稳定。相当部分就地转移的劳动者亦工亦农,与农业劳动、土地都还有一定联系。土地还是大多数农民的“保险箱”,农村劳动力转移还有一个从兼业到专业的过程。

2.不平衡性。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非农产业发展状况紧密相连。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劳动者阶层所占比例较低;反之则比例较高。

3.自发性。农民选择什么职业或进入哪个阶层由农民自愿决定,并没有制度承认和支持。社会阶层变化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发生的,国家并未运用相应社会政策去调节和引导。〔5〕

4.边界不固定。农村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水平流动、垂直流动和结构流动,农民个体可以在各个阶层之间自由流动,也可以同时进入某几个阶层。由于阶层开放性、流动性大,使得阶层边界模糊不清。

(二)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趋势

在未来较长时期,农业人口会不断由农业领域向非农产业转化,由农村向城镇转移,传统农业劳动者所占比例会下降,新型职业农民会大量涌现。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趋向简单化,农村社会结构趋向现代化,〔6〕将呈现如下趋势:

1.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规模化、扩大化。一是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尤其是大力发展中小城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其规模、速度、结构、方式、地域等都影响着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二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混合经济发展迅速,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雇工阶层等呈扩大态势。

2.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在农业内部转移。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这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二是农业向二、三产业转移。主要是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农村服务业等的发展,尤其是农业与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融合发展催生新业态,农村管理人员、农民知识分子数量大量增加。这有利于扩大农民收入来源,繁荣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乡村旅游,改善乡村治理。

3.非农阶层定型化。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部分中小企业职工及管理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一些农民工会彻底转换农村居民身份。同时,在大中城市郊区,由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一部分非农阶层人员又期望转移成农村居民身份。

三、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与挑战 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不同阶层的区别,体现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这种变迁,一方面对乡村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给乡村治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一)积极作用

1.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使农民有多样的职业选择,进而使收入来源多元化,客观上加快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7〕对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改善农村落后状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生产要素整合,有利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农村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等,建设幸福美丽新村。

2.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首先,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为民主和法制建设创造了现实条件,分化后的农民各阶层,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成为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主体。其次,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改变了农村干部的经济和社会运行机制,增强了农村社会活力,促进了农村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8〕使农村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3.促进城乡交流融合与农民的全面现代化。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阶层分化促进了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调动了农民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改变了农民千百年来形成的固化守旧的思维方式,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带回了技术、资金、信息和先进理念,成为农村创新创业的生力军。实践表明,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促进农民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动力。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促进了新型农民自身价值的实现。〔9〕

4.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新型城镇化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城镇化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关系着从都市到农户的产销、合作、互动、和谐的新型社会关系。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过程中产生大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工业发展、城镇建设提供了大量劳动力。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逐步破除和城镇内部二元结构矛盾的逐步化解,全体人民将共享现代文明成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影响与挑战

1.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各阶层利益矛盾凸现。农村人口职业分化,导致了其收入的明显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社会的财富占用率,也体现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层次。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农民负担与社会分层呈现逆向关系,损害了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发展能力,带来了农民各群体之间的断裂,影响了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公信力,导致各阶层的矛盾增多。

2.农村社会矛盾加剧,不稳定性因素增加。随着农村各阶层收入差距不断增大,个体相对剥夺感滋生,〔10〕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导致一部分农民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和心理不平衡,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同时,也动摇了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导致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的分化,形成不同的意识群体和阶层,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3.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滞后,政治思想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受比较利益的驱动,农村青壮年劳动者大量转移,这给农村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不少地方乡村债务严重,基层工作开展面临许多困难。〔11〕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后农村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受到考验,要在新的条件下重组优化我们党的执政资源,增强阶层分化后的政治优势,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实施分层分类教育,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尚未健全完善,新生代农民职业素养不高。按照党的十提出的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有一个过程,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体现不够。农村劳动者向非农产业持续转移后,一些地方出现结构性、季节性农业劳动者短缺现象,务农劳动者呈现老龄化、低文化等特征,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问题突出。农村新生代劳动者绝大部分在结束求学后选择“跳农门”、进城务工,“谁来种地”问题突出,务农农民成了国民素质的“低洼地带”。

四、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两者良性互动的对策措施思考 (一)协调好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健全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

随着农村利益分化日益突出,密切干群关系的关键在于整合各阶层的利益。一是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提高实现农民自身利益的能力。二是着眼农村各阶层的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多层次、宽渠道的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各阶层农民的利益表达途径,支持合法、正当的利益诉求,疏导和化解非制度性表达。争取各阶层农民都能找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有效管控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保持农村社会长久稳定。

(二)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培育骨干农民,制定认定标准,拓宽培养途径,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建设。可优先选择农村种养大户、优秀业主、村组干部、返乡农民工等具备职业农民潜质且急需从生产型向创业型转变的农民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同时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政策,〔12〕促进大学生在农村创新创业。

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为基本方向,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基本目标,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经营组织,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强对城市工商资本下乡从事种养业的引导和管理,切实做到带动农民增收。

要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农民合作社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风尚,通过组织运作打牢民主管理的现实基础,通过传播合作思想弘扬诚信友爱的和谐文化,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形式、有效开展乡村治理的新型载体。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

要把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全面发展有效结合起来,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积极吸引先进分子担任乡村领导,规范乡村干部的行为,努力改善干群关系,增强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13〕加强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把干部推向基层,融入群众,在服务群众中增进感情。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四)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

以党内民主带动基层民主,充分调动农村党员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激情,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委员会通过群众意见收集会、议题讨论会、议事决策会和述职评议等制度,引导村民对农村的规划、建设、治理和发展等公共事务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和谐有序的管理秩序。

(五)深化农村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的自由流动和全面发展

破除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促进农民有序向城镇转移、构建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由迁徙权利,努力消除隐藏在户籍背后的不平等的身份差异和基本权利,全面建立户籍、居住一元化管理的体制机制。一是消除城乡居民附着在户籍上的权利和待遇不平等。从就业、社保、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民主管理权利、义务兵家庭优待等方面入手,实现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二是实现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充分保障农民各项权益,农村进城不以牺牲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权为代价,建立起户口在居住地登记、随人员流动自由迁徙的统一户籍制度,〔14〕实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通过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机制,把农民的身份定位转变为农业从业者的职业定位。

(六)引导城镇化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

要合理控制大城市规模,注重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的发展,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行“产城一体”模式,增强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收。要大力加强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坚持产村相融、产业先行,三产联动、农旅结合。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抓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明晰股权或份额,让农民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盘活用好存量资产、资金、资源,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收益来源。〔15〕

(七)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加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

因地制宜地推进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城乡就业和社保制度并轨,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帮困助学、助医和建房三大救助为配套的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者离开农村,农村“空巢老人”数量迅速增加,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刻不容缓。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要着力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兴办农村养老机构的路子,加强和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和福利制度。〔参考文献〕

〔1〕温莲香.农民阶层分化与“三农”问题的思考及对策〔J〕.理论与现代化,2006,(1).

〔2〕〔7〕〔8〕〔9〕〔10〕〔11〕〔13〕魏惠萍.农村阶层分化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3〕〔14〕秦代红.成都全域统一户籍 城乡居民自由迁徙〔J〕.理论参考,2010,(12).

〔4〕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10

一、一场由“管理”转变为“治理”的深刻变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管理”和“治理”虽然只有一个字之差,但是管理往往主体单一,而治理强调的是主体的多元化。传统的行政式管理强调的是政府大包大揽,全能全职政府,其问题表现在:观念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主体上,重政府作用,轻多元参与;环节上,重事后处理,轻源头治理;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法制建设。而社会治理则是强调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按照中央的正式提法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除了治理的主体发生改变,治理的方式也相应改变。例如,传统的方式是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而社会治理则除了行政的管理外,还要强调加强法治建设、思想道德规范建设、诚信体制建设、信息化管理、舆论引导、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基层社会自治等多种方式、多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治理。社会治理的内容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社会治理强调多中心多主体,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四个主体要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光是政府一家在唱“独角戏”,做得再好也不是治理。事实上,脱离了多元共治,政府再卖力也唱不出令人民群众满意的“独角戏”。

二、上海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和挑战

(1)人口快速增长与城市承载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本市常住人口近2400万,其中流动人口数近1000万。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5区流动人口数量已超过户籍人口。在城市承载能力有限、商业等公共配套滞后的情况下,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市容环境脏乱、违法搭建泛滥、设摊聚集等现象十分突出(如彭浦夜市)。然而,相对城市建设而言,城市管理投入并不算高。世博后市级城维资金每年不足20亿元,区县尚未建立城市维护经费投入正常增长机制。全市17个区县保洁作业定额执行率平均仅为60%,个别甚至不足50%。市容环境往往依靠重大活动才有专项资金,没有建立稳定的管理投入机制。

(2)公共服务需求提升与管理服务水平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郊区新城、大型居住社区等迅速进入城市化,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水涨船高。此外,市民对城市管理诉求更加宽泛、更加多元、更加个性化、要求更高。然而,与公共需求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水平则相对滞后。一些基层购买社会服务或聘用协管人员加强城市管理,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存在管理盲点,如社会噪声治理就是体现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一个典型案例。一些市民诉求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对政府管理能力提出质疑。黑车、群租、无序设摊等也因为有市场需求而屡禁不止。

(3)管理执法资源分散与需要整体协同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特征和专业化要求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和各司其职精细管理。但市、区、街镇管理职责交叉不清的情况还没完全消除,推诿扯皮现象存在,有时管理层次过多,扁平化不够。不同管理模式在顶层衔接还有待深入探索,如城市网格化管理和大联勤、大联动平台的融合仍局限于基层探索。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部门之间法规、标准、规范、制度等成体系地进行整合还处于初级阶段。例如,摊、亭、棚、牌、场的设置往往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公共空间统筹管理难度较大。又如无序设摊管理,涉及工商、卫生、食品、文化、交通等多个执法主体,联动管理效果还不明显。

(4)城市安全脆弱与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城市基础设施数量巨大,交通车流急剧增加,建设工程仍然很多。全市共有10.5亿平方米房屋建筑,1.7万多公里道路,300余万辆机动车(其中本市注册机动车262万辆),567公里的轨道交通,约12万公里各类地下管线,在建工地约6000多个,生活垃圾分类减量难度大,违法建筑拆除困难,各类设施权属复杂,这些都给城市安全运行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城市安全管理机制相对薄弱,建设初期考虑安全不够,风险预测机制和常态下的有效分析评估机制都还不健全,缺乏针对风险预测而储备的管理政策和应急措施,政府、企业、公众的良性互动还不顺畅等。例如,黄浦江死猪事件、9.13暴雨事件等都给我们很大警醒。

三、加强上海城市管理的总体思路

(1)更加注重依法管理。增强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加强管理体系构建。坚持规划引领,完善标准规范,保障科学投入,整合管理资源,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较为完备的城市管理框架体系。

(2)更加注重重心下移。在加强市统筹指导的基础上,强化区县属地管理责任,突出做实街(镇),促进事权财权在基层更加匹配,强化基层综合管理的法规支撑,推动编制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切实加强基层管理力量。

(3)更加注重城乡统筹。注重协调城乡二元结构在城市治理中的矛盾,积极应对城市化进展和人口导入带来的诸如“城中村”、设摊聚集点等情况,切实推动旧区、新城、大居、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城市管理跟上城市发展步伐。

(4)更加注重社会参与。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宣传引导和制度设计,强化市民群众城市管理主体意识,调动社会积极性,拓展参与渠道,推动全社会共创共建。

(5)更加注重疏堵结合。充分认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根据民意需求,在城市可承受范围内,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创新管理方法,适当采取疏导措施,实现柔性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结合。

(6)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深化拓展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优化完善“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积极推动城市维护技术技能水平和设备设施的现代化能级提升。

四、加强上海城市管理的对策建议

(1)健全法规体系,提升法治水平。贯彻市政府《2013年至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是加强法律资源统筹,不断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完善现有法规体系,提升城市治理地位,将城市治理寓于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全过程,明确社会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责任义务(如德国法规明确居民和商户必须清扫门前5米范围内积雪)。加强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设施运行、综合交通、市容环境、生态保护、基础建设等领域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统筹衔接,推进综合立法(如香港通过《建筑物条例》,实现房屋规划、建设、维修管理、拆迁的全程管理),研究形成一部城市治理的综合法规(如《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市容环卫、道路交通、生态环境、物业管理、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地综合服务和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管建并举、重在管理”理念。二是强化法规操作执行,加快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实施细则。梳理城市治理领域现有法规,细化管理要求,指定管理权限,完善标准规范,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效性。坚持正面引导和严格执法并重,提升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如完善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实施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等。三是加强执法力量联动,探索建立一支综合管理执法队伍。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城管执法、环境执法、路政执法、交通执法等多种执法力量联动。在条件适合的时候,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推进综合执法,探索建立城市秩序执法局。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11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提升治理主体的治理水平和能力

不同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公众事务,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特征,而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为不同主体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参与并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因此能够增强主体的有序性,实现了制度化的良性互动,体现了公平性。陈家刚指出,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公共利益保障,这是_种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参与的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而言,治理就是协商民主的政治行为。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之中,在社会分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各种社会矛盾却进_步凸显,社会冲突加剧。因此,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好社会稳定和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性和认同感,借助协商民主的平台推动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共享。协商民主能够为制定关于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政策捕捉到最大限度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弥补决策者有限理性的弊端,从而能够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益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政治合法性和政策科学性

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的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而当今社会构成复杂,现代化特征明显,国家方针的制定如果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基本需求,国家政策的实施无法与大多数民众的要求相吻合,那么在具体实施上就会遇到阻力和困难。因此,国家治理要优先考虑其合法化能力问题。协商是使国家治理符合社会期待,赢得社会的认可、支持和忠诚的一种方式。协商民主的实施对于社会价值实现以及社会结构改善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解决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争端,消灭分歧,避免潜在政治力量变化而引起的政策逆转。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措施,在公共决策中协商民主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包容互谅和客观性的原则对在平等互利、宽容真诚的环境下实现政策讨论和审议以及政治协商功能的发挥都有重要作用,赋予了参与者决策前进行建议和方案修订的权利,对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和保障以及公共政策的实施科学性有重要意义。同时,公民在对公共决策进行相互讨论、交流沟通和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又能进_步揭示出更多的、以前各自所不了解的信息,提高协商对话的质量和水平。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搭建了广阔平台

不同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并且参与管理,这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根本内容,而协商民主为不同的治理主体参与政治活动和治理过程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因此对于提高政治主体的有序性有重要作用。陈家刚指出,治理的本质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各团体共同参与合作的过程,是协商民主在政治上的体现。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方式,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实施的,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解决为核心的过程,在全社会中广泛开展,并且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的过程中协商民主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说明了各个政治主体在进行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讨论、商讨、协商和对话等方式进行,坚持平等自由、冷静客观、理性审慎的基本原则在讨论中发表观点,从而实现多方权衡并确保公民根本权益的保证,体现民主诉求,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治理模式。协商民主这一制度对于在这一平台上实现利益表达以及增加公民参与热情有重要意义。协商主体在活动过程中通过不同层面的主题协商,在自由平等的基本理念指引下对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最根本问题进行讨论,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解决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各方矛盾,充分体现人们当家作主的主体,确保人民根本利益的实施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实现。协商民主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社会动荡有重要意义,推动协商制度建设对于可操作化的对话机制建立和不同阶层群体的人员广泛参与国家管理并在社会公众生活中发挥话语权有关键作用,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对话、沟通和讨论的方式广泛交流,最终做出对大多公众有益的决策,使最终的决策顺应民意、符合发展要求,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为科学决策和理性执政奠定基础。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现代民主理论,也不仅是-种人民群众可以广泛参与的民主方法,它更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包括中华文化传统的民主制度,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是发挥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一)健全完善具体的协商民主制度和程序,增强协商实效性

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和实现形式是协商民主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首先,要规范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协商民主的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善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同时要符合法律化的要求和规范化的管理,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稳定发展。地方要不断探索新的协商形式,为民主协商的发展提供参考,并且在协商民主的运行过程中,对民主协商会和恳谈会等形式取得的具体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以详细的制度规定明确保障下一步的协商制度的发展和落实,以管理细则的实施规范协商程序的操作和协商结果的反馈,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消极影响,切实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提升公共决策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性。当前,迫切需要重点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平等参与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议题遴选机制、办理反馈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做到社会协商对话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序开展。二是完善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觉悟的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需求不断提升,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措施的确定迫在眉睫。想要将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必须给与协商民主制度化保障,并且将相关实施细则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落实。比如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听证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检举制度和公民旁听制度,并且将相关制度落实作为实现民主协商的重要方式,扩大民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领导决策能力和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

(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发挥的重要渠道,重点发挥其引导性作用,推动民主监督、政治协商以及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建设中对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是关键,而当下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以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为目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强人民政治协商的作用,让人民政协制度真正能够体现公众新生,维护公众利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与完善,实现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程序化和人民政协实现履职的能力;其次,积极探索协商类型,以界别协商、对口协商和专题协商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推进规范化体系建设,提高协商体系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再者,建立政协联络机构,完善内部信息沟通;再次,各级领导部门要制定年度协商计划,针对重点项目和问题听取意见;此外,要规范政协管理体系,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从协商结果处置、协商内容和形式确定和协商渠道的建立等多方面做出民主决策,逐步实现完善的界别协商保障体系和活动机制,积极落实考核标准和联系体系;最后,要进_步加强人民政协的协商类型。在目前工作中,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全体会议即通过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的方式对国家和地方性的重大方针进行探讨和分析,政协内部协商即界别协商和双别协商座谈,资政协商即政协委员和党政权利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人民政治协商的作用,进_步落实议事协商的作用,针对党和国家发布的重大决策在政策发布之前积极参与制定和发表意见。其次,进_步完善资政协商体系,实现人民政治协商和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民众意见及时向政府部门传达,以此提高政府部门的决策能力,促进人民政协监督权力的实施。再者,要不断完善政协体系,重视对人才的培养,挖掘各个领域内的经营,融合各方力量建设合理的制度。此外,还要对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协委员协商等新型的协商体系进行分析,建立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政协委员和公众对话制度或者社会评议体系,构建政府和公众交流的良好平台,进一步提升人民参与政治的热情。

(三)强化政府与社会的民主协商机制

政府的公共决策涉及到各类组织、群体和个人的现实利益,要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协商民主在决策的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起来,实现公众和政府机构的有效交流,这也是促进管理科学化和民主执政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社会的协商机制逐步形成,出现了政务公开、民主听证、协商对话、民主评议会、座谈会、论证会、民主恳谈会以及人民意见征集、领导接待日等诸多新的对话协商机制。当下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提升,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在此环境下必须不断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在协商民主方面取得的成绩,切实推进制度化建设以提高民主决策的有效性。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让决策充分暴露在大众监督下,这样才能充分展现协商的民主性,体现与民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公开性。要从制度建设方面实现民主协商,通过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以提升民主决策的能力和决策的效果。

(四)依托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发展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篇12

2 国家-社会关系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通常被扼要地概括为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个研究模式,它强调的是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的是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但因其发展脉络过于庞杂,缺少理论亮点而显得较为沉寂。如果不是20世纪后期国家主义的猖獗,市民社会理论可能就此衰落下去。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直接导因于70年代以来的东欧和前苏联的改革和民主化运动,它受到中国政治学界的高度关注则是1992年以后的事。从现实来说,它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正在经历的社会领域自治化进程的回应,这一进程配合着经济领域的市场化逐步打破国家的全面控制,使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流入社会,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80年代后期的中国政治学界引发了一场以“新权威主义”为主题的争论。“新权威主义”者基于对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政治发展规律的认知,认为中国这样一个处于改革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市场化和社会自治化只有在集权体制下才能加速进行,一个强大的具有现代化取向的中央权威是完成社会平稳转型的必要条件。“反新权威主义”者(又被称为“激进改革派”)则主张中国必须加大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以推动正在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市场化、自治化趋势,只有变集权为分权的政治民主化才能打破发展的瓶颈,实现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良性互动。撇开二者的分歧不论,它们的共同特征均是主张体制内改革。但80年代末期中国政治生活发生的一些大事件促使中国政治学人对中国政治发展进行反思,这种反思的一个结果是,现存体制内的改革被认为其边际收益已经接近为零,要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民主政治,需要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即以社会领域的深入广泛的变革推进国家领域的变革,而一个自主性的市民社会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可靠保证。体制外改革由此获得了战略意义。此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遂成为中国政治研究的热点,“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被认为是一个极富增值性和原创性的分析框架。需要指出,虽然“国家-社会关系”隐含着运用市民社会的独立性所动员的社会资源来抵御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专横设想,但基本上,在中国政治研究者那里,这一关系更多地被解释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端,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毫无疑问,这种非激进的互动取向同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生态特征是相联系的。

3 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是一种主张把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分析中以解释长期经济变迁成因的理论,它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非主流学派,但由于在建立制度分析模型方面取得巨大成功,80年代后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新制度主义有两个中心概念:“产权”与“交易费用”。产权是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它的重要性表现在假如某种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利用这一资源就要冒着收益不抵成本的风险,即产生外部性问题,从而导致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或无效率。较之产权而言,交易费用是一个更具革命性的概念。交易费用简单地说即某一产权界定的运作费用。假如交易费用为零,产权如何界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无关宏旨,但事实上交易费用总是大于零的,因此产权的界定取得极为重要的意义。产权的界定就是制度,制度的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外部性内在化,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新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为一系列包括正式约束(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非正式约束(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的社会的“博弈规则”。所谓博弈就是选择,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通过影响个人选择而对一国的经济绩效发生积极作用。[7]在这里,制度被视为经济增长的自变量,制度总是变迁的,制度变迁即产权界定的不断调整,产权界定则是国家最擅长和最本质的工作。这样,历史的进步和经济政治的发展应该到制度变迁中去寻找原因。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特殊关注无疑引起政治学界的极大兴趣,因为和经济学相比,制度更应是“政治”的。只是由于行为主义革命的缘故,制度的研究让位于行为的研究,国家的研究让位于政治系统的研究,规范的研究让位于经验的研究。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已呈颓势的70年代,一部分政治学者转向决策理论研究,“制度主义成为政治学研究中一股涌动不已的暗流”,他们适逢其时,因为一部分经济学者也转向政治研究,“经济学研究中制度主义思潮的兴起,鼓舞了政治学研究中的制度主义理论家”。[8]显而易见,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汇合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制度”这一关键变量打通了个人行为与集体行动、社会与国家、经济与政治的联系。新制度主义,论出身,是经济学的,论归宿,却是政治经济学的(“新政治经济学”),这也是人们把它视为经济学与政治学科际整合范例的原因。新制度主义传入中国的时间不长,应用于政治学研究的时间则更短,目前主要是一些研究生和青年学者在使用这一理论方法,分析中国政治问题也很自然集中在中国改革发展的战略、国家与市场一类很“经济化”的主题上,而主要不是社会政治问题。可以想见,这将是一个有望“刷新”政治学并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新领域。

比较现代化:主题与问题

持比较现代化理论方法考察中国政治发展的学者多半都同意,中国现代化的主题可以概括为回应西方挑战,重建政治共同体,从而实现以经济起飞为动力的文明结构的全面转型。这里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是,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的衰落主要源自内部的传统危机,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作用,王朝可以通过动员自身资源克服危机,自我复制,但在西方冲击下,王朝循环被中断,从此以后,中国的变革是围绕西方新兴资本主义世界的中轴而进行,是受外来影响支配的。[9]

这一主题和假设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中国现代化的障碍。相当长时间内,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在东西方现代化比较研究中具有主导地位。韦伯把中国未能早于或与西方国家同时开始现代化转型的原因归结为中国人的“心理上的特点”,即与西方新教伦理价值取向大异其趣的儒教精神和生活态度的消极作用。这种从文化-心理角度探讨中国现代化历史起点的观点曾对中国学者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亚洲“四小龙”的兴起以及对儒家文化的批判性挖掘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文化决定论”的解释效力。[10]它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思考中国落伍的原因。在整个80年代,在注意吸收国外中国研究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从经济结构、增长方式、社会组织、人口变迁、城市特质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的探讨大大丰富了关于中国现代化障碍的认识。例如,融家庭手工业和小商品生产于一体而富有弹性的农业自然经济、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国家政治和以儒家传统文化为基干的宗族伦理构成的自洽性的社会结构是压制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所在,这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对政治学者来说,上述研究文献涉及到的前现代时期中国政治的特质无疑是最令人关注的内容。的确,许多资料表明,18世纪的中国有过启动现代化最有利的时机:一方面,西方的现代化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正向东方扩张,外部挑战开始出现(按现代化理论,挑战是现代化的机遇),另一方面,王朝正处于全盛期,政局稳定,而且中央集权化官僚体制的专门化、职业化和理性化的特点都很明显,完全具备应战能力。但为什么中国却不能像日本那样有一个“明治维新”?海外中国研究主流学派的观点是,清王朝这样一个入主中原的异族政权过于关切自身的统治安全以至压倒了现代化的取向。这使得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并因过分强调控制而导致权力内重外轻、政务懈怠、行政退化、。到19世纪,“政治结构成了一堆废物,对于现代化道路上任何有意义的行动,它都毫无所用。政治上的失败乃是解释中国对现代化起步缓慢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11]换言之,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现代化转型的先天障碍,即使在它“非常具备现代转变条件”时同样如此。需要指出,中国学人在自己的研究中很早就触及到这一结论,[12]尤其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一直把政治问题作为中国改造的中心问题,只不过没有从比较现代化的角度来加以系统论述罢了。

于是,革命便获得了历史的合法性。虽然在90年代“告别革命”的思潮对中国现代史上的若干重大事件提出深刻的质疑,但大多数研究者仍然相信,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内在强制单靠功能的转换是无法改变的。问题是,革命摧毁王权以后,却没有能够在政治结构的废墟上建立起一个新的权威。按照亨廷顿的观点,在封建制或权力分散的政体中,集中权力是现代化的先决条件,而在一个已经集中权力的官僚政体中,当务之急是如何通过官僚机构推行现代化的变革。[13]然而中国现代化的困境在于,当中国有机会启动现代化时,面对的是一个反现代性的专制型中央集权政体,而当中国最终被纳入现代化潮流中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予以保证时,中央集权政体却发生了严重的危机,丧失了整合和贯彻的能力。旧秩序已经分崩离析,新政治规范无从产生,中国现代化在列强环伺、军阀割据、暴力冲突中步履蹒跚。在这种背景下,从政治上寻求根本解决的激进方案,以高度集权的方式重组社会秩序,便成为多数现代化精英的选择。显然,在这里,“革命”这一曾经主导中国政治研究的“反帝反封建”范式的中心话语被置入中国现代化的语境中,获得了新的意义:革命既是一个分权运动(摧毁传统的政治结构,打破专制的中央集权),也是一个集权运动(重建国家,为现代化提供新的权威基础)。

1949年共产党开国建政,标志着长达半个世纪的重构现代化新权威基础运动的结束,中国迅速进入现代化经济建设时期。比较现代化研究者感兴趣的问题是,以工业化为基本内涵的现代化建设对政治与社会生活发生了什么影响,或者反过来说,政治权威为推动工业化作出了什么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又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后果。许多文献都注意到,近代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工业基础极为薄弱、社会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度,人口规模超大与社会资源总量贫乏的尖锐矛盾使现代化具有一种极为紧张的性质:从时间上说,需要把西方三百余年的现代化过程浓缩为几十年内完成;从空间上说,需要迅速的富国强兵以打破新政权面临的外国敌对势力的封锁包围,这就决定中国的工业化不能不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战略”。“赶超型”工业化需要规模庞大的资本投入,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为它提供国内储蓄和资本积累来源的部门只有农业,于是注定农业要成为工业化的唯一索取对象。这在中央权威衰落的条件下是不容易做到的,但1949年的革命正好锻造了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威,因而国家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运用工农业产品不等价政策把农业剩余集中在自己手里,实行强制性的工业化积累。中国工业化的特殊逻辑必然创造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乡村,为了最大限度动员和提取工业化所需资金,必须克服后出现的小土地私有制和个体农业的制度性后果,以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组织起来,收回农民独立的财产权利;同时为了使农业为国家经济发展蓄留大规模劳动力,必须冻结农业人口流动以压低其机会成本。这样便有了政社合一的。在城市,为了抑制居民的消费需求,满足国家对资源的垄断性提取和再分配,必须以组织化的社会生产代替分散的私人生产,由此又必须把原属于职业意义的“工作场所”改造成直接承担汇聚资源、供给公共产品、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的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器的“政治单位”。[14]“赶超型”工业化的最大特点就是造成社会对政治权威的极度依赖,因而政治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地渗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阶层,使中国社会政治呈现出鲜明的“国家全能主义”特质。国家全能主义现代化模式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对社会生活的高强度控制,虽然可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若干目标,但却最终导致社会的普遍困顿,使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大规模提取无以为继,反过来又使工业化和国家政治体制陷入危机之中。这是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的深刻动因。

比较现代化无疑为中国政治研究提供了一种“宏大叙事”的分析框架,即使是对某个短时段和某些个案的研究,也因其依托于这一分析框架而显示出大历史的理论风格。它在中国学界享有重大影响不是偶然的。但是,作为比较现代化的理论基础———现代化理论的逻辑假设却一直为人诟病。在早期的比较现代化研究中,现代化就是西方化。既然承认世界现代化进程首先肇始于西欧,然后经欧洲其它地区和北美传播到亚洲、非洲和拉美所有国家,那为什么不能把这一过程视为欧美产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即西方文明向全世界传播的过程?不难发现,“西方中心论”假设是以现代化理论中常用的“传统-现代”二元模式为基础的,根据这一模式,传统与现代在性质上是两个对立的无法兼容的要素系统,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以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现代化就是前者经过传播而获得后者的共同特征。因此,对“西方中心论”的批判多由对“传统-现代”二元模式的检讨开始。布莱克认为,现代性与传统性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极端状态,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故而应把现代化理解为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不断适应现代性要求的过程。在布莱克倡导的比较现代化研究中,现代化理论的重点转向对不发达国家本身的现代性和传统性的互动关系的研究。[15]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柯文提出与“西方中心论”相对立的“中国中心观”问题。所谓“中国中心观”是指近现代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逻辑发展,19世纪西方的登场制造了种种问题,“尽管中国的情境日益受到西方的影响,这个社会的内在历史自始至终依然是中国的。”[16]这种偏重于从中国社会内部因素而不是外来因素来解释中国近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内向方法”(internalapproach)很自然导向对费正清学派的“冲击-反应”模式的批判。然而,柯文的观点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尽管它为一部分中国研究者所支持和追随,但只要细心阅读他们关于中国政治研究的论著,不难发现在大历史观方面,他们根本无法埋葬“冲击-反应”模式(例如在许多批判这一模式的文献中仍广泛使用“早发内生”、“后发外生”这类现代化分类概念)。毕竟,19世纪列强的入侵确确实实导致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即便柯文本人也不得不把中国问题作分层处理,承认至少在“最外层带”,诸如通商口岸、现代兵工厂、工商业、大众传媒、基督教徒、总理衙门等等的出现是对西方冲击反应的直接产物。[17]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比较现代化研究中,积极清算“西方中心论”的多为西方学者,[18]中国学人至多只怀有意识形态的义愤,至今很少见有系统的令人信服的论述,这是耐人寻味的。[19]

国家与社会:边界与互动

作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而又具有张力的分析架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无疑是西方学者对西方国家工业革命前后社会政治变革的思考的结果。如前所述,这一理论通常以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态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和成长导致社会领域相对于国家的自主化而问世的。这显然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事实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在许多论者的笔下往往又以“权威理性化”、“文化世俗化”、“结构区分化”这样十足的现代化理论语言加以表述,而且从结构来看,一个执着于“传统-现代”的纵向比较,一个钟情于“国家-社会”的横向分划,因此在精神气质上,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与现代化研究具有天然的亲和性。所以有学者认为,当中国学者引入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及理论后,“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定位为对中国欲实现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的探究。”[20]

有趣的是,为什么在中国政治研究中现代化理论研究范式方兴未艾之时,市民社会理论会异军突起?如果说这两种研究天然亲和,为什么后者的崛起让人多少感到前者的衰落?单纯从理论自身的角度看,这可能与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中国语境强化的权威主义取向的内在矛盾有关,从政治发展实践的角度看,它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动员型工业化的挫折导致国家危机的产物。前面已经说过,中国现代化的动力不是来自社会自组织,而是来自一定的政治权威,正因如此,“国家全能主义”便具有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国家全能主义”与现代化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关系:现代化需要国家通过政治动员来推动,然而革命后社会的政治动员的特质是政治权威的行使没有确定的体制程序和法律程序,它运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权威地组织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然使现代化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和震荡性,把现代化引向危机。为了解决危机,国家又不得不通过更加强制专断的方式来满足自身对社会控制的需求,抑制来自各方面潜在或公开的挑战。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可避免的权力高度集中。[21]国家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同构(即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均集中于政治领域)和中心重叠(即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均由政治的强制逻辑一以贯之),社会完全成为国家的行政附属物。1979年的改革开放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一场针对这种国家高度集权的分权运动:它把直接经营生产的权力返还给企业,把资源配置的权力返还给市场,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性监督与管理的权力返还给社会,这样,在“国家领域”的身边,开始生长出一个粗陋的“私人领域”。“直到1992年,当中国的改革进入市场经济在日常生活中普遍确立的阶段,‘社会’才被人们逐渐注意,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话语才在中国知识界引起如此普遍的注意。”[22]但要注意,仅有市场经济的发动还不足以促使人们关注市民社会理论,正如前述,只有配合着80年代分权运动而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这一改革的受挫才是市民社会理论兴起的真正原因,而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则意味着中国现代化研究中以国家本位为取向的总体性理路的危机。如果说,民主化进程在体制内因各种各样复杂因素的制约而辗转反复,那么体制外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社会自主性的生长则为民主化的迟早来临准备坚实的土壤;如果说,民主化进程的突破有赖于国家上层建筑的变革,那么民主政治的最终实现和正常运行则有赖于国家以外的社会的支持。这正是市民社会论者的信念。在他们看来,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权力体系民主化的意义表现在:(1)市民社会是现代民主的社会载体;(2)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缓冲带;(3)市民社会是民主力量生成积累的基地;(4)市民社会是民主平稳发展的平衡砝码。[23]尽管有人批评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更多是一种“理性的价值建构”,未必适切中国的实际,但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20年,中国社会总体状况的确发生了类似西方工业革命以后的变化。第一、虽然迄今为止国家仍然控制着主要的社会资源,但社会资源的占有与控制已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很大程度可以利用这些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发展出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形式。第二、伴随着社会资源占有与控制的多元化,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这表现在个人受组织、身份的限制趋于减弱,寻求自身发展的选择余地不断增加,个人财产权利、言论、发表、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状况较前有所改善。第三、随着从旧体制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进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赢利性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主体。[24]因此,研究者认为,中国市民社会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建构”,而且是一种“实体存在”。按它的发展逻辑,没有理由低估它在政治上的意义。

无论市民社会概念本身存在多大争议,它的最大价值在于恢复了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刷新人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知识。市民社会无疑是独立于国家的一个领域,但市民社会却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因此,欲考察民主实现的条件即民主建设问题,不能撇开国家单纯着眼于市民社会,必须从一定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出发。研究者举列了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1)强社会-弱国家;(2)弱社会-强国家;(3)弱社会-弱国家;(4)强国家—强社会。[25]第一种模式反映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理念,即社会对抗国家;第二种模式反映了现代权威主义的要求,即国家宰制社会;第三种模式见诸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和现代不发达政体。这三种模式都与中国的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目标相违。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中央权威的衰败而导致地方势力的盛行和民间社会的活跃(如1915-1936年间)的确也曾使现代化得以在社会中自发和自由地生长,开创过“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岁月”,但这种现代文明因素之间缺乏有组织的相互联系和呼应,不可能产生持久和整体的效应,而且在外敌入侵和内部保守势力的夹击下迅即凋敝破产。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的引导,社会现代化的成果就无法积累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对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首先得有资源可资动员和提取,没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和自主的私人交往领域,正如前述,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则无以为继,反过来使现代化陷于停滞。特别严重的是,国家的危机反应促使国家强化对社会自主领域的干预和控制,最终既吞噬了社会,也断送了国家。结论是,中国的现代化既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也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因此第四种模式即强国家-强社会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理性选择。这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主流观点,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肯定国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以制度创新避免社会对抗国家和国家宰制社会的局面,争取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90年代中国为数不多的“合作主义”(Corporatism)研究可以视为对这一观点的一个响应。

显然,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平衡涉及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问题。无论是从国家具有优越于社会的权能和扩张性看,还是从当代中国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看,国家与社会边界问题的重点都应首先落实到对国家行动合理范围的界定。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生活领域比较而言总是脆弱的,所以需要国家保护,由此决定国家的主要功能就是制订普遍性的行为规则,提供法律保障,以及当社会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冲突时以公共权力的角色进行仲裁。但是国家又是个人权利最可能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此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又应从消极方面予以界定,即凡是社会内部有能力调解和从事的活动,国家都不应插手干预。这成为80、90年代政府改革的“小政府、大社会”思路的一个理论依据。[26]有人认为,中国目前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权力过于发达、控制力过于强大,各种非规范性的社会力量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而由各阶层的人民群众所构成的社会权力则十分弱小,尚不足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制约,也不足以对非规范性的势力产生有效的制约。”解决这一问题应朝三个方向努力:第一,增强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即政府在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并有效实施这些规则方面的强有力的作用;第二,坚决杜绝行政权力对市场的非法和不适当的介入和垄断,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政事”分离;第三,积极创造各种条件来发展社会自主力量,使其向着社会自治和制约政府的方向逐渐成长起来。[27]可见,国家与社会边界问题本质上是关于“国家限度”的探讨。从根本上说,“国家行动的限度是靠制度化、法治化来保证的。……它要求国家行动和国家官员的行为必须接受选民的政治监督并接受法律所界定的规范,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且具有制度化保障,要求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28]

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为解释与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围绕着市民社会的构建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按照邓正来的总结,这些问题与其中使用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当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成为中国政治批判的依据以后,它很容易带来两个误导,一是将该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找一些符合该理论模式前提的伪本土经验材料(例如有论者把中国王朝时期的“民间社会”作市民社会解);二是依循这种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作片面性解读或片面性评论。当然,他把这归咎于“现代化框架”内在预设(西方政治现代化道路的普遍有效性)的影响,因而对这一问题的批评可与对现代化理论的批评联系起来。[29]对中国政治研究者来说,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新制度主义:国家与产权

80年代以来,制度创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同名词,最先是频率极高地见诸经济学者的研究分析中,随后扩散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现在人们对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中国的改革开放尽管是由国家率先发动的,但它的理由却植根于社会,制度的创新发轫于政治中心之外的广大的边缘地带,然后逐渐回馈影响到政治中心,促成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农村包围城市”或“体制外走向体制内”就是对制度创新路径的一种形象描述。

中国改革为什么不是自城市而是自农村始?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收益大于为获取这种收益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是需要成本的,这种成本表现在由于改变既存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而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震荡,由于社会失序导致新利益群体的行为选择突破原有的理性边界而必须制订新的规范和约束并组织实施,同时为清除制度变革阻力以免其对脆弱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而必须提供安置、疏导或暴力控制的设施。显然,当时处于刚刚结束时期的国家既无力也不愿承担这些成本,于是,制度创新选择了从比较成本最小、突破口最容易的部门入手:国家放松对农村的管制,让农民自发进行发展所必须的体制方面的探索。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种制度创新的成果。这是一个十分理想化的分析。

事实上,农村的改革与其说源自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即净收益的正向激励,不如说源自实际收益与实际成本的巨大反差,即负收益的反向激励。制度的效率只能事后评估。周其仁对改革开放前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收益和费用的分析表明,在1957-1961年间(以1960年为峰尖)和1972-1981年间(以1980年为峰尖),国家控制的收益指数增长相对于费用指数增长出现倒挂,也就是说,国家提高农业公有化程度引起制度费用的连年快速增长大于国家由此获得的收益指数的增长。“收益-成本”倒挂的背后是饥荒和停滞,它的后果是迫使国家在政治失败和政策退却之间作出选择,国家除了动员一切可能的政策手段动员农民增加生产并实行自救,别无他途。虽然60年代的政策调整还不能算作制度创新,但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和确立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实际上为后来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两个支点,“谁也不曾料到,正因为有了这两个支点,农民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集体则增强了对国家的谈判地位,从而为改革集体公有制准备了条件。”[30]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就这样进入了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作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31]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究竟是什么机制使国家的控制在1950年以后能够不容挑战地深入到乡村基层,而我们知道在以往任何时期国家都未曾作到这一点。比较现代化研究是从政治权威与工业化的相互关系来分析的(见前面所述),新制度主义充分肯定这一分析视角,但是把它纳入“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这一框架,作出制度主义的独特解释。所谓路径依赖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即使是偶然的,但由于其带来“报酬递增”,结果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刺激和惯性。从表面上看,50年代初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使农民成为小土地所有者与后来国家收回农民土地私有权使农民成为无产者似乎是矛盾的,但是这两者之间的逻辑却是一致的。这就是50年代初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不是产权市场上土地交易的产物,而是国家运用政治暴力剥夺地主转移土地产权的结果(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其政治上的“利润”就是体制外的动员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在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上事先就凝聚了鲜明的国家意志。既然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本来就不是“购买”来的,而是“分配”来的,那么,国家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目标和需要改变原来的“分配方案”。所以有论者说,在形成的农民个体私有制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后来集体化公有的一切可能的形式。[32]前一个选择决定和影响了后一个选择。这也是为什么当国家取消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而农民却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合法,从而最终接受这样一种非合约性制度安排的根本原因。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制度变迁或者进入良性循环,或者沿着原来的错误方向自我强化,以至被“锁定”(lockin)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中难以自拔。这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借助外部力量或政权的力量。于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制度变迁模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相对于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而言的。新制度主义把制度变迁分为两类模型,一类为需求诱致型,一类为供给主导型。前者指创新主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实施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是以奠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的;后者指由政府借助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制度创新,它与一个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且国家力量相对强大的集权型决策体制相适应。研究者一般认为,中国目前所选择的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型,其特征主要是:(1)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中,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居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深度和广度;(2)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追求的目标是双重的,一要通过使权力中心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以赢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抑制潜在的反对派势力的生长;二要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以扩大社会全体的福利,增加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3)政府主体在推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为防止下级政府或非政府主体利用上级授权谋取自身利益而使改革发生变形,要求维护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权威。[33]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主体无疑是国家。如果说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它一般是而且主要应该是由国家“生产”的。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法律、秩序和保护产权,并以此交换税收。按新制度主义分析,国家作为垄断者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性的服务。例如,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无法避免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对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而言多半不成为问题,因为国家可以凭恃其强制力和意识形态等要素减少或扼阻“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总而言之,在供给主导型变迁中,国家掌握的暴力潜能使它享有极大的主动性,一旦它发现制度创新方案的净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性地进行试点,并通过设置人为的改革“进入壁垒”来弱化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34]

但是,国家果真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吗?国家的强制性变迁能完全“生产”有效的制度供给吗?上面说过,国家的目标是双重的:既要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一般规则,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也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并由此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标其实是冲突的:社会产出的最大化有赖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可能并不有利于国家利益(租金)的最大化。这里关键是要把国家理解为一个遵循经济原则的具有自己独特利益的统治者,即“他”也是具有效用最大化行为的“经济人”,也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面临着潜在的竞争者。第一,国家与社会是一种“交换关系”,国家的制度供给本质上是以提供垄断性的服务换取垄断性的收入———赋税(由此剥去了国家的神圣性)。第二,国家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不同的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由此剥去了国家的中立性)。第三,国家在外在竞争压力下不能高枕无忧,“其垄断权力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度的函数”(由此剥去了国家的稳态性)。[35]国家的这种世俗化的经济理性特质支配着国家关于制度变迁的态度。正如研究者所指出,国家对预期政治收益与政治成本的比较是国家是否主动实施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不能说国家没有建立有效产权结构的动机,但假如有效产权的确立意味着失去既得利益的集团将从国家政治上的同盟者变为反对者,那么至少在短期内国家不会触动那种虽然无效但能保护该集团既得利益的产权结构;同理,假如经济利益的独立化意味着政治的多元化,意味着对政治秩序和执政地位的威胁,那么尽管预期到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有助于提高社会总产出和扩大税收来源,国家也会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采取容忍态度。[36]再如中国民主制度建设,尽管目标明确,但几十年来一直如此坎坷,从国家角度考察,盖源“当国家或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或最后裁决者时,国家显然不会供给或认可那种不能使其政治收益最大化的民主制度的初始形式”。[37]

政治研究者在这里碰到了一个悖论———所谓“诺斯悖论”:一方面,没有国家及其人(行政官僚)的介入,财产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界定和实施,另一方面,国家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可能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所以诺斯说:“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38]从根本上说,诺斯悖论是不可化解的,这是因为国家的活动始终面临着两重约束,一是交易费用的约束,二是竞争环境的约束。交易费用大于零,决定产权的界定必须不断进行,统治者必须出场,而统治者在界定产权结构时必然索取“出场费”;在竞争环境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集团,当这些集团的势力达到临界状态时,统治者会与有利于该集团的产权结构妥协。其实,这不仅仅是新制度主义的看法,而且是整个西方政治学的传统观点,新制度主义不过是从经济学上确立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从而把这一古老的问题奠基在现代学理逻辑上,使其更具解释力和穿透力。总而言之,“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39]国家的介入只有当面临硬的财政约束、技术手段控制和社会-政治层面的约束时才会行止于其合理的边界上,因此,“国家理性”是需要国家内部分权机制尤其是国家外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的。对于中国政治研究来说,无论是主张国家干预市场的国家主义学派还是主张“守夜人”国家的自由主义学派都不得不在诺斯悖论前重新调整自己的理论。

新制度主义在中国政治学界已经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关注。有人指出:“它的革命性理论含义,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充满想象力的独特思路,甚至它的表达方法所包含的理论趣味,使得它在中国经济理论界引起的震荡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种西方经济理论。”[40]这里只要把“经济”二字改为“政治”,则完全可以借用来描述它在政治学界的殊荣。同现代化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一样,新制度主义理论在中国政治研究中的应用可能需要比经济学更多的限制条件,需要在理论的一般性与现实的特殊性之间寻求更合适的路径与接点,但是它的基本方法、中心概念对于中国过渡政治学和发展政治学的建立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注释:

[1]王景伦:《走进东方的梦———美国的中国观》,时事出版社,1994年,第66-71页。

[2]罗荣渠先生列表对二者有较为详细的比较,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85-86页。

[3]其实,“现代化”一词在五四以后关于东西文化的论争中已散见于中国学人的演讲、论著和报章当中,到30年代以后已经作为一个标准的社科词汇频频使用,而且在讨论中也涉及到现代化的“障碍”、“前提”、“条件”和“方式”这样一些30、40年后才兴起于北美大陆的现代化理论的核心问题。但中国学人的现代化观点在学理上仍然是模糊的、零碎的,这里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因此,中国虽然早于西方提出现代化概念,但现代化理论于中国却是舶来的。见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五四以来有关中国的文化趋向和发展道路论争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3-36页。

[4][5]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38、239页,第243页。

[6]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87页。[7]参阅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主义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49-72页。

[8]何增科:《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载《公共论丛》,1996年第2卷。但何增科认为,经济学和政治学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有区别: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强调个人行为受利益驱使以及理性的个人选择的重要性,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强调个人行为受社会规则驱动以及个人偏好的形成受制度的影响。不过,二者都承认制度在影响个人选择从而影响社会结局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9]这是一个典型的现代化理论的命题,在比较现代化论者中也是一个主流的观点,显然,它受惠于费正清学派的研究。这方面的论述可参阅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59页;孙立平:《中国传统社会王朝周期中的重建机制》,《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1-8页。对这一命题的批评和质疑总体而言是无力的。

[10]儒家文化圈内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经验在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前的确成为挑战韦伯观点的重要例证,这方面的著述同样很多。此外,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看到儒家文化体系始终包含有经世、忧患、变易乃至“革命”的因子和思想潜能,它们与现代化的联系是不能简单否定的。

[1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6页。这种“政治上的失败”当然也包括清政府推行改革的措施和方法的失误。一些中国学者认为清政府面对挑战并不是无动于衷的,但其改革始终只是政策而不是结构调整,并不能回应社会对全面变革的历史要求,它最终造成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的坐大,从而加速中央权威的衰落,彻底丧失对中国现代化的领导能力。问题的症结还是政治性的。见萧功秦:《中国早期现代化历史研究》,《萧功秦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99-312页;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三联书店,1995年,第74-103页。

[12]如杨明斋、王亚南、张素民、董之学等人3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即认为中国落后的主因在政治,因此主张“主要还是要从政治上来想出根本的彻底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非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造与建设”问题。见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五四以来有关中国的文化趋向和发展道路论争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13][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170页。

[14]这方面的文献可参阅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秋季卷;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刘建军:《单位中国》,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15][美]C.布莱克:《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第18页。[16][17][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华书局,学术动态1989年,第174页,第40—41页。

[18]例如,像亨廷顿,其“文明冲突论”在中国深为学人所诟病,然而他却是明确反对把现代化和西方化等量齐观的。见亨廷顿:《发展的目标》,载罗荣渠主编:《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第354-356页;《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58-72页。

[19]杨豫先生认为布莱克提出现代化的重点不在于回应外界(发达西方国家)的挑战刺激,而在于处理自身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即重视研究传统性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现代性要求的适应,这种观点从根本上清除了“西方中心论”在现代化理论中的统治地位(见杨豫为《比较现代化》写的“译者前言”)。但这恐怕不够。要彻底清除“西方中心论”,也许得采取弗兰克那样的釜底抽薪之法。弗兰克认为,“西方中心论”是基于西方一时的领先优势和结构优势而把世界其他地区说成是围绕着西方组建起来的,因此,要证伪它,必须证明(1)西方不是靠自身的经济力量兴起的,或者说,西方的兴起不是来自它自身的特殊性;(2)西方很长时间,至少在18世纪以前不比世界其他地区更先进,毋宁说,它是1400年以来即存在的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弗兰克从白银的流向来考察历史,结论是,从来就没有什么西方中心,如果硬说有的话,倒确实存在过一个亚洲中心,其代表是中国和印度。见弗兰克《白银资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当然,弗兰克的历史分析也存在许多问题。

[20]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

[21]见王沪宁:《革命后政治发展的比较分析》,《复旦学报》,1987年第4期;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7页。

[22]许纪霖:“从范式的确立转向范例的论证“,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05页。

[23]见燕继荣:“市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双边进程”“,《东方论坛》,1997年第2期。

[24]见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康晓光:《权力的转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25][26]见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卷。

[27]见李景鹏:“走向现代化中的国家与社会》,《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28]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3页。

[29]参阅邓正来:《国家与社会》,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87-290页。

[30][31][32]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夏季卷。

[33][34]见杨瑞龙:“渐进改革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载吴敬琏等著:《渐进与激进》,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75-76页,第88页。

[35]参阅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164-165页。

[36]见杨瑞龙:“渐进改革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载吴敬琏等著:《渐进与激进》,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79页。

[37]唐兴霖、马骏:“中国农村政治民主发展的前景及困难:制度角度的分析“,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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