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3-27 22:26:06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1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2

1.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国家原本制定“营改增”的税务征收制度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每个新政策实施过程中都不是顺风顺水的,“营改增”这一政策也是一样,遇到很多问题,并不如初衷。比如,原来预计的说“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并且建立在企业的材料、设备等资金都基本具备,可以获得足额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而且只有在企业的进项税超过销售税的百分之八,就可以享受减税服务。这只是理论上的预想,现实中却不一样,很多企业表示因为在实际企业的运行中要花费各种费用,比如维修费、劳务费,这使得他们的进项税并没有超过销售税的百分之八,这使得他们的负担有增无减,针对这一弊端着实需要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改善。

2.企业的财务指标不能准确确定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因为制度的更替比较快,以至于企业还来不及在财务上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导致企业的一些财务指标收到扰乱,为企业带来了麻烦与亏损。这些财务上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报价、资金流转、资产债率等等。因为“营改增”制定的营业税是内税、增值税归属于外税,使得企业不能把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确定,为企业的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阻碍作用。

二、对改进我国企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1.做好税收制度的法律工作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对我国出台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进行了解,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对财务进行管理。为了避免企业在财务管理时出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状况发生,一定要严格遵从国家税务法律进行操作。最为税收人员本身,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知法、守法,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为自己充电。因为国家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有更新,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学习也是十分重要的,关注国家税务法律的出台,及时进行了解。还有就是在村从国家法律,响应国家新政策的同时,还要对自己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做到仔细,对内外部的情况都有大体的把握,杜绝在任何环节出现差错,还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联系,避免自己的财务管理与国家政策发生分歧。

2.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财务管理人员在我国来说都是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都有较好的把握。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比较缺少这部分人才的,这就要对将要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进行长期的、专业的、以及定期的培训。但是对于财务管理这部分人才来讲,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法律与政策也在不断地更新出台,所以对于一些老的工作经验并不能应用现在的财务管理中。这需要财务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更新的知识技术,提高专业的素养,为此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更是要聘请更专业的财务主管人员进行专业指导与培训,也可以预留出一笔费用对财务人员进行出国培训,学习国外的先进财务管理方式。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3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企业营业税的存在。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发展到第二阶段。

目前“营改增”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理论角度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改革,但是我国现今的“I改增”与经济法理论联系的紧密程度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在“营改增”的实践中,理论基础不能很好地指导“营改增”的实践。其次,我国“营改增”仅仅在一部分行业试运营,大大拖慢了我国“营改增”全面化实施进程。本文针对上述发展问题,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践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求通过正确的理论体系指导“营改增”的生产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1.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看“营改增”

经济法自始至终所秉持的原则就是协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整体上提升社会与个体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体成长。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目标正是不断协调税收领域存在的不利冲突,从问题本身出发,合理合法解决税收矛盾,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整体上呈现和谐、稳步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加快我国财税体制的深入发展,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进而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所以从宏观角度上考虑,经济法的战略目标同“营改增”的战略目标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社会进步与个体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注重二者同时协调发展,是我国个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实现双赢,推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2.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看“营改增”

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时监督保障我国个体经济、公共利益的合理合法化发展,经济法实施的途径恰恰启发了“营改增”的实施保障,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的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拓展起到安全可靠的保障作用,确保“营改增”可以安全运行。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发现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及时合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而确保“营改增”的全面合理化运行。

经济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全面保障我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符合“营改增”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经济市场的利益,将以往以营业税的方式收税改为以增值税的方式收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大大地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共经济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从经济法的功用价值看“营改增”

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制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减小了重复征税的为企业和个体经济带来的沉重负担,所谓征收增值税并非是要求企业或者个体增加纳税力度,而是只收取增值部分,不再额外收取其他税收,有效改善以往纳税过程中重复纳税等不合理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企业或者个体经济中纳税的压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与 “营改增”的宗旨相吻合,实现市场经济与企业个体经济的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不断减小企业和个体承受的纳税压力可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合理分配市场资源,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实现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效率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研究“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从经济法理论的出发点、运作原则还是其功能价值出发,“营改增”都与经济法理论展现出一致吻合的现象,这说明“营改增”的实施同经济法理论发展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企业利益之间产生的碰撞和冲突矛盾。从“营改增”的实质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可以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现存的就业压力。“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可以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4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一直被称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而税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要使金融市场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建立合理完善的金融税制至关重要。尤其是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金融业在优化税收结构、完善增值税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拥有极好的机遇。税收政策影响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收入、利润等经营绩效,我国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如何做到中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的协调统一,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研究税收政策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可以检验现行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许对于今后金融行业的税制完善也有所启发。

二.文献综述

(一)金融业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集中于研究金融市场的税收制度,专门针对证券业税制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但一些学者在对金融业税制及证券市场税制的研究中,涉及到了证券业税制,具体情况如下:

尹音频(2000)对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取向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了当中国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时中国金融税制存在的三大缺陷:(1)税负不公平。(2)税负过重。首先是流转税税种设置不合理;其次是营业税税负过重;最后,作者认为金融业营业税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使得金融企业垫款交税或借款交税,实际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3)税制建设滞后。孙莉(2007)在比较了我国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之上,细化研究了2003年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类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税负,认为我国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相较服务业而言偏重,阻碍了金融企业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降低营业税税率、实行收付实现制等政策建议。刘友荣(2012)认为当前的金融业营业税制度造成了重复征税,带来了金融业发展的不良影响,故对金融行业应推行“营改增”。高峻、郭磊(2013)分析了我国金融企业现行的营业税制度,认为存在税负偏重、重复征税、税负失衡等三大问题;并以某证券公司为例,测算了“营改增”前后该证券公司的税负变化.刘天永(2013)认为我国目前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暂时只能运用简易征收办法,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北京市的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采取简易征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后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了测算:实行增值税以后,证券公司的流转税的税负水平将有所下降;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的金融业以及保险业实行增值税后的计税方法提供了建议,金融业借鉴欧盟的免税模式,而保险业则可借鉴新西兰模式。

(二)金融行业税收政策效应

马明(2015)认为“营改增”影响的不仅是企业税负,还有自身的运营模式,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出发,在营改增过程中注意操作成本、税收成本、汇总申报层级等问题,前瞻性的分析对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并且转变思路,将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变为新常态下商业银行改革自身。邱华(2016)以金融业的汽车金融公司为样本,测算了税率为6%“营改增”方案的财务影响,认为“营改增”后流转税占销售额的比重上升,盈利能力下降,为了平衡这一不利影响,金融公司可能会通过调整产品价格使得利润平衡,最终转嫁到消费者上。周振,张充(2016年)通过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方法,实证分析了税收负担对金融企业经济绩效的长期动态影响,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税收冲击短期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绩效,但从长期看减税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贡献却十分有限。肖德均(2017)分析了“营改增”对上市公司盈利、运营、偿债和长期发展的影响。作者认为“营改增”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基本上是积极的。符冰若(2014)认为营改增对金融企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打通了抵扣链条。刘怡,耿纯(2015年)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探析金融业“营改增”对于制造行业的影响,得出西部地区企业、出口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国有企业受益比其他企业受益更多的结论。

三.文献评述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将其观点和贡献总结为一下几点:

(1)绝大多数学者通过理论分析认为“营改增”的实施会降低金融行业的税负。“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绩效是积极的。

(2)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与其他行业相比更为复杂,影响范围更大。

(3)前面的研究都是在“营改增”正式文件出台之前,根据理论和公式的推算出一个平衡税率,再以此作为后续研究的基础难免会影响结论的准确性。

尽管现有文献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以下几个方面仍然有值得探索的空间:

(1)利用金融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并采用实证的方法分别度量(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税收对金融业三大板块经营效益的影响程度。

(2)全面考虑金融行业需缴纳的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而测算出精确的证券行业税负。

(3)“营改增”全面展开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统一为6%。但金融行业中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有特点,实施相同的税率对三大板块的影响有何不同?这也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友荣.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J].聚焦,2012年第12期:12-13.

[2]高峻,郭磊.金融业“营改增“税负变化预测[J].财会月刊,2013.6上:28-29.

[3]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析[J].税务研究,2013.04:59-64.

[4]尹音频.对金融税收的效应分析[J].四川财政,2000,(第1期).

[5]孙莉.改革营业税制度降低金融企业税负负担[J].财政研究,2007年第8期:47-50.

[6]刘佐.我国现行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财政研究,2002年第10期.

[7]王莹.金融业增值税的现实考察和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2013(4):15-24.

[8]周振,张充.金融业营改增、税收负担与经营绩效――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16,(第9期).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5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6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1-04

一、引言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将试点推广至全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营改增”已累计减税3 276亿元,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通运输企业支出中人员工资、燃油费用、路桥通行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客观上产生了税赋不公的现象。

税收遵从客观上是衡量国家税收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由税赋不公导致税收不遵从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各税种税负率入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考察其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为税收征管实践提供数据参考。

二、文献回顾

西方税收遵从的研究起源于经济学理论中的预期效用论,Allingham & Sandmo(1972)运用A-S模型研究所得税的逃税行为,并确立了税收遵从的学术理论研究地位,之后对税收遵从的研究逐渐分化为三个理论:震慑理论、契约理论和前景理论(刘华等,2009)。近年来,对税收遵从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逐渐兴起,如Haw等(2004)研究得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会降低企业内部盈余管理的水平。国内学者对税收遵从的研究同样起源于A-S模型,袁国良(1995)在西方学者的A-S模型上建立了个人所得税逃税模型,并根据模型提出了治理个人所得税逃税的对策建议;刘芳、陈平路(2004)通过分析A-S模型,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分析了税率、稽查率、惩罚率以及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对逃税的影响。近几年,针对税收遵从的实证研究日益兴起,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基于调查数据基础之上的实证研究,如刘振彪(2010)通过300份纳税企业的调查问卷,实证分析了税制、税率、信息非对称、税收征管及人们公平感觉等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陈金宝、陆坤(2010)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对北京市企业税收遵从意识进行了测算,并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二是基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实证研究,如戴德明(2006)从会计―税收差异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水平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米旭明、黄黎明(2012)在所得税征管改革的背景之下,通过会计―税收差异,研究了我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征管差异、税收遵从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

从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首先,对税收遵从的研究均始于经济学的预期效用模型,并逐步向实证研究方向发展;其次,我国学者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伴随着税制改革的身影,如2009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以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等;最后,我国流转税税制改革(营改增)与税收遵从相关关系没有得到研究。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营改增”与公司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营改增”主要通过“营改增”实际月份数、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及所得税实际税率四个变量进行衡量,而税收遵从则通过公司避税程度进行衡量。

本文拟采取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考察上述关系:

TAXAV=?琢 + ?茁1Change + ?茁2Rvat + ?茁3Rbt + ?茁4?驻Rit +

?茁5Rota+?茁6InAsset+?茁7Dar+?茁8Naps+σ (1)

1.TAXAV为税收遵从,当公司避税程度较高时,税收遵从程度较低;当公司避税程度较低时,税收遵从程度高,主要通过公式(2)、(3)、(4)计算得出。

BTD=Ys-Yt (2)

BTDi=?琢+?茁TAi+?啄 (3)

TAXAVi=■ (4)

BTD为税会差异,表示税前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Ys为税前利润总额,通过利润表取得数据;Yt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Yt=■

数据均可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取(适用所得税税率采用母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TAi为总应计利润,本文采用叶康涛(2007)的计算模型,通过资产负债表来计算总应计利润,具体公式如下:

TAi=?驻Asseti-?驻LIABi-?驻CASHi (5)

其中,?驻Asseti表示年度资产变化额,?驻LIABi表示年度负债变化额,?驻CASHi表示年度库存现金变化额,均由第t年资产负债表数据减去第t-1年数据计算得出。?驻TAXAVi为公司避税程度变量,通过公式(2)、(3)、(4)计算得出。Asseti为公司期初总资产,通过资产负债表获取数据。

2.Change为“营改增”月份数占比,主要考察“营改增”时间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3.Rvat为增值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或■)-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有1%、3%、7%三档税率,当上市公司该税率出现两档或者三档时,则用教育费附加进行计算,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4.Rbt为营业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5.Rit为所得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此外,将总资产报酬率(Roat)、期末总资产的对数值(InAsset)、资产负债率(Dar)以及每股净资产(Naps)四个控制变量加入回归方程,主要是因为Wilson(2007)认为公司实际盈利情况与避税程度存在相关关系以及米旭明、黄黎明(2012)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的对数值可以控制可能的规模效应。具体变量名称、含义见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2010―2013年度沪深A股中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选取了道路运输业等5个二级科目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在样本选择上,为了使回归结果真实、有效,作如下技术处理:剔除了ST及*ST的公司;剔除了城建税与营业税明显不配比的公司;剔除了数据缺失的公司。若城建税出现多档税率,则通过教育费附加计算。同时,由于“营改增”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部分税项数据仅在年报附注中体现,本文使用2010―2013年度年报数据为样本,最后选取了55个公司样本,220个年度样本。所选取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锐思数据库,使用SPSS19.0进行实证研究分析。

(二)描述性统计

由表2和表3可以直观看到,增值税实际税率与税收遵从存在正相关关系,2012年和2013年由于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营业税实际税率与增值税实际税率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所得税实际税率一直维持在6%左右,与上述三者并不存在相关关系。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回归结果

根据表4、表5和表6可得到可决系数R2、F统计值和p值。其中可决系数R2为0.772,说明所有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税收遵从77.2%的变动,该方程的解释能力较强;F统计值为93.86,说明方程整体上看线性关系显著;自变量所得税实际税率和资产负债率的t检验值低于临界值1.65,其余变量均通过了t统计检验,因此需要对上述两变量进一步分析。

(二)共线性分析

通过对自变量进行共线性检验,如表7可以看出,各自变量容差均小于1且VIF均大于1,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因此可以根据t检验结果,认定所得税实际税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与因变量税收遵从无相关关系,在回归方程中剔除。

最终可以得出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为:

TAXAV = 0.568Change +

0.15Rvat - 0.084Rbt + 0.086Rota + 0.448InAsset +0.078Naps

(三)结果分析

由上述回归方程可以看出,营业税实际税率与税收遵从呈负相关,主要原因是营业税重复征税所致;营改增实际月份数、增值税实际税率以及控制变量(剔除资产负债率后)均与税收遵从呈正相关关系,这说明,“营改增”的确使税收遵从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并且前后链条抵扣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倒逼企业核算方式更加科学、透明,更加遵从税法与税收原则。同时,控制变量与税收遵从呈正相关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解释:(1)总资产报酬率是评价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说明获利能力越高的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遵从度越高;(2)期末总资产是指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衡量的是企业的规模,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财务核算越健全,税收遵从度也相对越高;(3)一般而言,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通常创造利润的能力和抵御外来因素影响的能力越强,说明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越强,税收遵从度也就越高。

六、对策建议

本文从2010―2013年度55家涉及“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入手,考察了交通运输业的实际税负及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1)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流转税税负(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约为3.5%,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实际税负率并没有显著提高;(2)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较高,达到了6%左右,受“营改增”的影响也不大;(3)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收遵从与“营改增”、增值税税负、总资产报酬率、期末总资产、每股净资产呈正相关关系,与营业税税负呈负相关关系。

从实证结果来看,“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和期末总资产对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收遵从影响最大,当“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和期末总资产对数值分别增加1%时,税收遵从相应增加0.568%、0.15%和0.448%,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大力推进“营改增”,释放更多财税体制改革的“红利”,是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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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华,阳尧,刘芳.税收遵从理论研究评述[J]. 经济学动态,2009(8):116-120.

[3] Haw I M., Hu B., Hwang L S., et al. Ultimate ownership, income management, and legal and extra-legal institution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4,42(2):423-462.

[4] 袁国良.对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的一般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1995(6):57-61.

[5] 刘芳,陈平路.逃税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4,28(1):84-87.

[6] 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93-96.

[7]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32(5):48-59.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8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12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23-03

1 背景介绍

2011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营改增”)(即财税[2011]110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开展试点。由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改革正式展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目前的流转税收管理体制。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又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延伸至北京、天津、深圳等10省市,2013年还将继续增加试点地区,以努力实现在“十二五”末推广至全国。

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究竟如何,影响多少,企业又如何做好纳税筹划,本文从理论测算和试点实践情况等方面做简要介绍。

2 营改增的税负理论测算与分析

在营改增的税负分析前,首先引入税负平衡点的概念,其指在各相关条件下企业的税负相等时的条件临界值。税负平衡点分析就是在不同情况下找出企业税负相等的界点,以此来确定税负边界从而判定各不同情况的税负大小,从而为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理论指导。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理论测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 × 增值税税率-可抵扣项目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可抵扣项目额)× 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 × 增值率 × 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增值税征收率

以上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 (1-可抵税进项占销项税额比率)。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满足以下等式: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从而满足,平衡点增值率(A0)= 增值税征收率 ÷ 增值税税率 × 100%。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此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表明一般纳税人税收大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测算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测算税负平衡点时首先注意此区分销售额是否含税。 营改增之后,试点行业企业将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税种和税率的变更,相应的计税方法也将改变,那么其税负又怎么改变呢?借鉴前面的理论,仍从税负平衡角度分析:

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即有:

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原营业税3%,改为11%增值税,将税率代入公式,有:平衡点增值率=(1+11%)×3%÷11%=30.27%,即达到税负平衡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占销项税金额比重需达到69.73%。具体的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各行业税负分析见表1。

从表1看出,要使营改增不使企业增加税负,则收取的进项税份额至少要达到税负平衡点对应的进项抵扣占销项税比重;如果进项抵扣不足,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反而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2.3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选择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分析方法和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一致。平衡点: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通过测算,税负平衡点时相关临界值见表2。

从表2看出,只有在进项增值税比重超过税负平衡点所占比重时,选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能减负,如交通运输业进项比重需超过69.73%,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则需要达到47%,否则还不如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可抵扣进项税越多,比重越大,企业降税作用越明显。但是,是否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选择,并非由企业主观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本身的性质和规模决定其所属类别。目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定为500万元(含本数)。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处于500万元左右销售规模的相关企业,可根据预计收取的进项增值税比重大小,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收取的进项税金足够多,则可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纳税筹划中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

3 营改增的税收筹划与管理建议

上述分析看出,对于试点企业来讲,营改增能否给企业减税的关键是如何获得足够比重的进项增值税。只有获取超过以上临界平衡点的进项税金,企业才能真正减税,否则将增加税负,这也并不符合国家营改增的初衷。

那么,作为企业管理层,尤其是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相关的筹划管理,笔者结合上海地区各相关试点行业的实施情况,尤其是本企业试点改制过程中的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3.1 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与应对宣传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深远,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在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分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相继有新的变化,绝不能简单将其归咎为税务会计的事情。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政策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并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各级人员: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与认识,积极配合开展营改增工作,培养在采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顺利对接。

3.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甄选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须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本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地减少本环节征税,否则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项抵税,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体制将可能导致企业因疏忽大意翻船,此类情况在原增值税中就曾发生不少。

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在对外收取发票环节,需加强供货商的管理,尤其是大额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格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该淘汰就得淘汰。在试点地区,应选取具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抵税;在非试点地区,开具营业税的服务分包商也可按照销售额直接差额缴税,即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再计算销项税金,这类政策需要充分利用,并在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纳税计算、税务申报的各相关环节做好对接,具体的会计核算可参考财政部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具体的纳税申报,则在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中相关项填报。

3.3 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

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如日常办公用品类进项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则需将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那么该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进项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3.4 纳税申报表填报,对个别特殊项填报需引起关注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复杂,相应增加了营改增相关项及附表,因此在以往的增值税具体纳税申报的前提下,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4.1 过渡期间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上海地区在试点前3个月,由于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复杂,选择执行过渡方案,即既可开具营改增的增值税发票,也可开具原营业税发票,但均按照增值税来计算销项税金。这样在税金计算和报表填报就容易存在疑惑,具体的解决办法是:税金按照增值税税率将营业税发票额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金,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普通发票”项下“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栏内。

3.4.2 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

不少企业营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进项税金,但营改增后此部分进项税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货劳项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营改增项目。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检查并注意。

3.4.3 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按规定可直接抵减销售额,需登记在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中,以扩大本期进项抵税额。

其他具体填报,可参考营改增后当地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3.5 对应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还可按规定申报财政补贴

对于现代服务企业,由于发生的主要成本为人工,进项发票收取很少,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从税负平衡点分析也可以看出。基于此,国家下发专门文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客观上要求试点企业核算规范准确,证据充分,申请及时,才能获取资金补贴。

总之,营改增已成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发展趋势,作为试点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并以营改增为抓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合理降低税收风险,减轻企业税负负担,做好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把本企业做大做强。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配套试点相关规定,2012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次改革是继货物劳务税收制度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诸多方面值得学者及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深入思考。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财税体制,这种体制下,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并存,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征收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属地方税。限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核算能力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这样的税制设计,基本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和财政分配的需要,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民众税收负担过重的矛盾突出,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财税体制已经越发妨碍产业转型及企业技术进步,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税种关系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两税并存的弊端愈加凸显:

一是从理论层面讲,货物和劳务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存在缺陷,不符合最优税制要求。营业税会使得某行业上中下游间联合程度的松紧直接影响该行业整体流转税负担的高低,不利于税收中性,有损经济效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使得税制更加复杂,营业税较增值税税率优惠与减免条款多,也不符合现代税制简化要求,有损征管效率;增值税涉及劳务项目不多,对具有营业税应税行业的劳动者不公,破坏税收的公平性。

二是从税收征管实践层面讲,两税并存增加政府征税成本与社会纳税成本。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基及兼营行为的税基难区分、定量,营业税发票主管权限集中在省级,较难纳入全国税控联网,相对于增值税的科技防伪能力差,对发票制假贩假、虚开代开的行为管理难度较大,皆造成政府征管成本增加;增值税纳税人不能从营业税纳税人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营业税纳税人也无法抵扣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增加社会纳税成本。

三是从促进产业发展层面将,两税并存不利于我国三大产业均衡稳步发展。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会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导致服务业企业税负过高,阻碍专业化分工;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不利于第二产业企业的分工细化,还会挤压第三产业的生存空间;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制约我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张。

二、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

1994年确立新税制体系以来,我国又历经了十余年的发展,从经济、社会、政治体制角度都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基础。

(一)经济发展快速稳定,财政收入逐年递增

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GDP连续保持快速增长,2010年我国GDP达到401202亿元,人均国民收入已达到2379美元,比2002年翻了近一番,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2009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42470亿元,地方本级收入40610亿元,而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也基本确定将突破10万亿,向好的宏观基本面与雄厚的财力为我国开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营业税占税收比重相对上升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比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营业税占比则呈比较平缓的增长趋势,在大多数年份,营业税的增速都高于增值税和税收总收入的增速。这一相对变化趋势(见下图),使营业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正如前文所述,营业税征收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诸多不利影响,结合其税收占比不断上升的形势,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越发急迫。

(三)社会对政府减赋要求呼声愈高

虽然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就国民收入而言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税负痛苦指数较高,政府越来越有钱,而民众生活改善有限,在这种前提下,社会上无论企业、百姓还是专家学者无不在大声呼吁给企业减赋,为民众轻税,力求藏富于民,方得国家之长治久安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恰恰迎合这种需求,一方面可以降低各个产业的税负水平,尤其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极大增加就业,另一方面企业得之优惠,降低生产成本最终会惠及百姓。

(四)政府高度重视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对促进产业转型及收入分配合理化皆有重大的意义。中央政府对“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今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发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动向已十分明显,选择在我国的最大城市——上海作为试点城市,中央政府对这一税制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五)从微观角度将两税具备合并具可行性

营业税与增值税本就同属流转税,都是从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商品出发计算应纳税额的,具备合并的理论基础,改变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可以起到大力扶持服务业的作用。从实践角度讲,目前全球220个国家和地区中,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税种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增值税已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备可行性。

三、推行试点工作的建议意见

在我国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过程中,以及在推进上海试点工作时,难以避免的会遇到一些问题可困难,本文就这些问题与困难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在将营业税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问题,可以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重新设计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比例,规划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

二是服务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服务业纳税人数量多、情况复杂,同时规模普遍较小,会计核算水平相对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可以比照现行税制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以营业额为辅助标准对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认定和管理,应当从严控制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和规模。我国大多数服务业纳税人规模较小,按照试点办法改征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别实施管理,仍然不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相当于换汤不换药,因此可以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成熟,逐步放宽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三是税收机构改制面临困难。地方税的最大税种营业税一旦改征增值税,地税系统的人员和机构何去何从?目前的国税、地税分家的局面,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效率,增加了其纳税成本,也会造成两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建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避免重重阻力,在增加资源税和房产税等地方税种的前提下,仍将原地税人员与职位保留,降低税制改革带来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刘明慧.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难点解析.税务研究.2010(11).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营改增”的相关内涵

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容易理解的方面来讲,就是改变原有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服务所征收的营业税,将这两种产品与服务一起纳入国家增值税所征收的范围,并进一步降低增值税需要征收的相关税率。其主要的目的是有效降低企业的重复纳税的现象,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相关税负,“营改增”是国家推行的最为有效的减税政策。,“营改增”的实施优点是降低企业的重复纳税,并可以有效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提升广大人们的就业机会,升级服务业和制造业的产业结构。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首先国家在一些发达的地区和行业进行先行试点;其次选择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开展试点工作;最后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的税制,真正实现营业税改增值,从而取消掉营业税。

二、“营改增”对我国税收的主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对试点行业或地区税收影响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大幅度减少了营业税的收入。根据数据统计,试点的地区通过这次的“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直接影响对营业税收入,占了该行地区税收收入30%左右,因此在“营改增”后该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不断降低。

第二,提升了试点行业的相关税负。通过“营改增”很多企业根本不能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而且对一些有形的动产租赁税率大幅度增加,这样做很多企业难以接受。

第三,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了。“营改增”中税负有升高也有降低,但从总体上我们了解到税负处于逐年降低,所以说“营改增”对于我们国家财政来说直接降低了财政收入。

其次,“营改增”对试点城市的税收影响表现为:试点城市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内简称“6+1”。根据统计我们了解到试点城市涉及的营改增的纳税人大概为4万多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万多户,占总数的40%,剩余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万多户。通过申报的数据我们了解到90%以上的企业税负降低或没有变化,剩余不到10%的纳税人税负逐渐提升。

最后,“营改增”对试点税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增值税的扩大属于一把双刃剑,积极的一面表现为:对服务业、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行业的相关发展是有利;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是:试点的改革难度增加,很多试点地区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了,但是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

三、“营改增”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1.“营改增”对于提升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有利。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进程逐步加快,增值税的征收以及营业税的征收在税制方便存在很多的不合理情况。第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行,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受到破坏。第二,大部分第三产业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被排除在外,这样对于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制并行,将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困境。

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之下,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样对于完善我国税制是非常有利的,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企业重复征税。还能促进三次产业的整体融合,优化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国家经济稳步提升。

2.“营改增”的改革主要涉及了两大行业。我国的“营改增”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包括管道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与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包括现代物流产业、文化产业、制造业等;还有物流辅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研发服务、技术服务、创意文化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等)。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税制规定,改革之后17%的税率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的税率为交通运输业服务,6%的税率为现代服务业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外)。

3.“营改增”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税负。在“营改增”的税制实施之后,国家财税的相关管理部门与试点的相关企业显示,很多试点地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度下降,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微有所降低,在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会因为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增加而降低。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试点期间我们在保证现有财政体制稳定的同时,试点地区营业税收入归属为改试点地区,并将税款分别入库。由于试点期间的财政减收要按照现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进行分别负担,因此“营改增”后不会影响地方财力。

四、加强“营改增”的合理化建议

1.建立科学的“营改增”观念,分析“营改增”的相关制度。“营改增”之后很多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营改增”的相关制度了解的不多,因此国家或地区的职能部门和企业要加强相关人员对“营改增”税法的进一步学习,这样才能处理好“营改增”的会计核算工作。国家税务部门因“营改增”将企业税负增加了,我们要从实践工作中总结经验,并研究出可行的政府补贴政策。

2.有效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的关系。“营改增”能否顺利的进行首要条件就是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在“营改增”后财力、事权、财权三要素出现了改变,因此在税制改革中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3.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过程中要合理。首先,国家职能部门要真正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利益关系,有效推动“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扩大征税范围,建筑业等行业要逐步纳入”营改增”的税制中,从而扩大增税的征收范围,帮助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最后,我们可以将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比例细微调整为6:4,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地方财政压力。

参考文献:

[1]高志.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5(01).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11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自此我国建立了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模式,流转税又规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并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中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营业税方面,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余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由此可见,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重点税种,其税收收入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分税制体制运行多年,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一直以来也是众多税收学者争论不休的主要议题,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点:①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存在,会对相关企业造成重复征税,由此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②两税种同时存在,无形中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直接后果就是阻碍税收中性原理发挥作用。举个例子,“营改增”之前,普通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运费却只能抵扣7%,所以对运费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比重较大的物资供销企业和部分制造业来说就显示公平。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的尝试与探索。2011年,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增值税改征营业税的改革试点方案:即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展开“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先行尝试从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后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这将预示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中。本文将主要探讨“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

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全局性、先行性的影响,而其发展又有着独有的特点:①交通运输业是一个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与工农业不同,交通运输业只是改变运输对象的空间位置,并且不拥有运输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劳动成果不增加社会产品的实物总量,而是追加到对象原有的使用价值中去,增加了交换价值。②交通运输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与交通工具、运输线路的投入与建设密不可分,这就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持。因此,添置交通工具、运输线路的投入以及设施养护维修费用的支出较多,将会对企业不同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使得财务数据变动剧烈。在“营改增”改革之前,企业购进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按照7%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运费占外购采购成本较多的企业中,税收的征收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税收中性发挥作用。①

一、“营改增”的目的与征收方案

(一)“营改增”的目的

国家想要改变原有的税制结构及某税种的征收体系,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改变,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国家以及世界税制体系的发展趋势、国家征税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纳税人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税收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影响等。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极有好处,同时,“营改增”要求只有会计核算健全、账务完善的交通运输企业才符合征收增值税的条件,能够督促和激励企业完善财务核算体制,建立健全账簿,将能大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将我国的增值税征收体系逐渐建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链条完整的系统。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但是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改征增值税,允许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的征收方案

“营改增”的征收方案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的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标准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低税率。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有金融保险业和生活行业。

二、“营改增”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上文提及,营业税作为我国地方税务系统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为3:1。我国政治体制中财政分权不完全,事权与财权匹配不充分,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比较大,“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税收收入将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其收入也将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剥离,这将严重影响部分地方政府的经济收益,因此,这也成为了多年来“营改增”改革遇阻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能更好的解决地方财政的税收来源问题将是改革所带来的主要难题。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巨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力将会影响“营改增”的顺利推进,想要化解这一矛盾,仅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是远远不够的,很难恢复所有省级行政单位“营改增”之前的财力水平。调研发现,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以下乡镇级政府为了加大财政收入,提前过渡试点阶段,参与、支持虚开空转现象,其中有不少交通运输企业有无业务虚开发票、有业务多开发票的行为以帮助其他企业抵扣税款,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无论其从事何种类型的运输劳务,税收负担均有较为明显的降低,然后对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其税收负担可能提高也可能有所降低。②“营改增”之后,税收负担降低与否,主要要看缴税企业的交通运输成本占企业各项成本开支的比重以及交通运输成本的允许抵扣率的大小。对于部分“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如果交通运输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较高,且各项交通运输支出均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允许抵扣的情况下,“营改增”将带来税收负担的降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加重。就目前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是“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受益人,而会计核算不健全甚至没有完整会计制度的小微企业就很难得到较大实惠。另外,交通运输行业成本费用中的另一块如过路费、保险费、人员工资等相对开支较大的费用均不能抵扣,在实际调查中还发现一些特殊车辆,如挂车因为无法上牌而不能抵扣相关费用。

(三)“营改增”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在实行营业税税制体制下,税款征纳对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较低,企业财务核算过程简单,一般只需汇总计算纳税期的营业收入,再按照一定税率比例计算纳税即可。“营改增”之后,符合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仅要仔细核算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还要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范。“营改增”试行以来,有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这给税收监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笔者通过对试点地区调研发现,因国地税部门之间“营改增”征管衔接不够精细到位,导致部分试点地区纳税人违规开具发票和部分企业存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误等问题。税收监管部门职能责任的划分也需要更为明确的制度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与开具如何更加有效进行监督与管理,这将会对税收征管部门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一)调整税收中央与地方分配结构,开辟地方性主体税种

“营改增”税制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分配问题。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务系统的主体税种,交通运输业又是营业税的主要纳税行业。“营改增”之后被纳入增值税纳税项目,必然会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问题。“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应尽量保证在不损害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只有在保障了地方政府的现有利益的情况下,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才有顺利推进与执行的监管环境。

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应适当调整税收分配制度,增加中央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中地方所占的份额比例,同时帮助地方政府开辟地方性水源,弥补地方税务系统主体税种缺失的窘境。

(二)合理设计税率水平,适当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目

“营改增”所导致的服务业行业税负波动幅度大于工业,主要原因在于服务业与工业征收营业税的税率差距小,而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差距较大,服务业行业增值税率较高成为了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研究的结论显示,“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工业平均税负水平将有所降低。服务业税负略有增加,平均上升1.2%,其中,部分服务业税负有所降低。

因此,“营改增”改革应更加合理设计税率水平,使得各行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近似,同时应尽可能适当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帮助企业更好的完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账簿体系,正确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有效执行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好的降低税收负担。

(三)加快完善税收征管环境

好的税收环境是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更何况我国国情复杂,中小纳税企业众多,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工作能力不高,税收管理漏洞较多,税款流失严重。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税收环境:①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税收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税收各环节流畅、有序的衔接;②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普及电子化管理机制,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③切实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强化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高素质、高效率的税务人员才能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者单位: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备军,夏海舟.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 19:23 -25

[2]肖兴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3,9:12-13

[3]贾康. 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8:29-31

[4]王金霞.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经济研究,2010,8:30-32

[5]甘启欲.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6:15-20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12

【关键词】

“营改增”;企业;国家税收;影响;分析

0 引入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政策,这对于企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包袱,并且进一步影响出口等其他方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决定实行“营改增”的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地区的试点。

“营改增”,顾名思义,即将以往税制中一部分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即只需对增值部分缴纳税收。“营改增”的首次试点实在2012年初,试点地在上海。2012年8月1日起又扩大了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不仅仅限于地区,而且扩大到不同的行业。“营改增”的施行为企业和国家税收分别带来了不同方面以及不同程度的影响,有利也有弊。在文中将进行详细的分析。

1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1.1 “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好处

首先,“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有目共睹的。那就是“营改增”为企业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纳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的纳税原理是只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缴税,即进项税可以抵扣一部分销项税。实行了“营改增”以后,对于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项目也只用对增值部分缴税,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可以说是从根本上和源头上为企业“减负”。其次,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营改增”的试点中是最大的受益者。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额小于500万的纳税人。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国家对其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将从5%下降到3%。因此,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此次“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带来的影响要更为明显一些(黄翠玲,2013)。最后,“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有利影响还体现在它对该行业的影响。实行了“营改增”之后,产业链中环环抵扣的减税作用比较明显,这对于处于该行业的企业而言也是有良多裨益。因此,综上所述,“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而言是具有有利影响的,如何将这种有利影响最大化,则需要企业不断调整制度来适应政策的变化。

1.2 “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此次“营改增”的政策而言也不例外。“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黄翠玲(2013)指出)“营改增”对于一些无法在日常业务中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企业而言实际上是加重了税负。这样一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够抵减销项税额,从而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其税基都是不变的,而增值税的税率明显要高于营业税的税率,因此,这样以来,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是雪上加霜。例如,交通运输行业内的一些企业就是这样的情况。其次,“营改增”可能会进一步使得企业开具假的进项税发票来进行财务和纳税造假行为,进而对于企业内控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挑战,是企业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问题。最后,“营改增”之后,纳税的因素主要是利润水平,税率以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的占比情况,因此,换言之,并不是“营改增”以后所有企业的纳税都会降低。

2 “营改增”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2.1 “营改增”对国家税收的有利影响

第一,尽管从不同的行业来看,“营改增”的效果不尽相同,但对于整个经济运行情况而言是有利的。国家税收的目的,不是加重整体经济运行的负担,而是在满足财政各项支出需求的同时,还应当起到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并使得企业的发展更加良好。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对于国家税收的最终目的起到了促进作用。尽管结构性减税政策会在短时间内减少国家税收收入进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结构性减税之后,企业从整体上会发展的更好,因此未来的利润也会增加,因此国家在企业所得税这一块的税收收入又可以进一步增加,从而抵消了“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短期税收收入减少的影响。对于国家税收的长远发展大有好处。其次,我国长期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政策(蔺美英,2013),这会造成对企业重复征税以及加重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国家税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国家税收和税制改革而言是一项重大的裨益。

2.2 “营改增”对国家税收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之后,对国家税收产生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有学者认为,如果在全行业的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则全年税收将减少大约3500亿人民币(刘昌荣,2011)。这对于财政收入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影响。其二,由于“营改增”并不是在全行业和全国范围内试点,因此税收征收的监管和执行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在试行这个制度的期间,难免会有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来谋取私利,从而对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例如,不同地区之间可能会因为有些地方进行了“营改增”试点而有些地方没有试行“营改增”制度而产生问题,因为,这时候纳税人可能会不以纳税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来纳税,而是想方设法逃税避税。又例如,一个企业如果主营业务有多种,而这些主营业务分别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之内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之外,那么也会在税收核算上面产生问题,进而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利影响。

3 结论

本文从分别从“营改增”政策对于国家税收和企业的影响为立足点,着重分析了其利与弊。对于企业而言,总体上来讲,“营改增”是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也对一部分企业产生了诸如加重税收负担和内控风险的不利影响。对于国家税收而言,虽然在短期内“营改增”这样的结构性减税会产生诸如减少国家税收和税收监管问题等等不利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则会有利于国家税收及其发展。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税收而言都是一把双刃剑,需要辩证地看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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