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特点合集12篇

时间:2023-08-31 09:22:19

社区治理特点

社区治理特点篇1

参加维持治疗的患者现在一般是社会的底层,文化素质一般为初中,与家人之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这些患者心理方面也都存在问题。主要有:

1 仇视社会

现阶段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下简称:美沙酮门诊)的患者一般于1990年后开始吸毒的,在那个年代他们均是叱咤风云的人物,只是因为一时的好奇、空虚、无聊染上了毒瘾,导致现在倾家荡产、穷困潦倒,他们从来没有从自身找过原因,将一切责任推向了社会。"如果没有我也不会成这样"。

2 焦虑、抑郁、自卑

2.1海洛因成瘾者由于吸食后无法戒断,正常的生活规律已经严重破坏,每天为而奔波,对周围的人和事漠不关心,再加上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使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参加美沙酮治疗后也无法立即摆脱对其自身的困扰,就产生了焦虑情绪。

2.2 海洛因成瘾者85%以上为静脉注射,90%以上为丙肝抗体阳性,由于家庭成员缺乏相关知识,对患者避而远之,就导致了患者的自卑。

2.3患者参加治疗康复后普遍存在想就业而无就业途径,有的没有经济来源,有的患者家庭有多人吸毒,无法支持长期的维持治疗费用,对患者均形成了巨大的压力,而且由于没有工作,长期吸毒导致生活懒惰,有的患者人格缺陷,没有愉、充实感,自卑、自责。

3 急躁

3.1随着生物医学和心理学的研究的不断深入,吸毒已被证明是一种极易复发的慢性脑部疾病。对吸毒者的治疗是长期的和困难的,并常常会出现反复。他们的防御系统薄弱,应对挫折的能力很差,缺乏承受环境压力的能力,遇到事情就会急躁,发脾气。

3.2患者对美沙酮维持治疗缺乏认识,错误地认为美沙酮治疗是一种根治疗法,并且无法保证服用美沙酮药物的持续性,刚接受治疗就急着戒断美沙酮。

4 烦不了

患者因为反复戒毒、吸毒,对自己失去了信心,产生了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稍有不顺就激动,认为"我是吸毒的,我有病,连公安都管不了我,对我没辙,你能把我咋样"。

5 对策

5.1指导患者合理服用美沙酮药物:在患者患者入组前应明确告知,药物维持治疗是一个缓慢而漫长的过程,它不是用来戒毒的而是维持治疗,服用后不会因为海洛因的戒断而产生身体上的不适。开始使用美沙酮药物并逐渐调整至稳定状态通常需要15~30d,首次服药剂量根据患者吸食海洛因的剂量来定,一般小于40mg,以后根据患者的海洛因成瘾的戒断症状或患者自身感觉决定是否加量5~10mg/次,直到患者的戒断症状得到控制,自身感觉舒适为止。

5.2通过宣传册、宣传栏等告知患者药物维持治疗的相关知识和的危害,宣传安全服药意识,提醒患者在治疗期间谨慎服药,禁止饮酒、吸毒等行为,降低治疗风险。

5.3采用患者能够接受的沟通方式,了解其抑郁、自卑的原因,通过行为干预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患者对的抗拒心理,逐步引导患者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

5.4为患者极其家庭成员进行健康宣教,告知丙型肝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经血液、体液、母婴垂直传播,切断传播途径是关键。指导患者和家属在日常生活中消毒隔离的方法,平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别是不能与他人或自己共用针具。并且美沙酮门诊每年为患者免费进行一次血液检查,主要检查项目为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和肝功能,帮助患者和家属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

5.5门诊通过各种方式为患者家属普及美沙酮维持治疗相关知识,让他们对患者有更近一步的了解,帮助患者与家属进行沟通,使其家庭关系得以改善,让患者能够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家属也可以起到一个支持和督促患者服用美沙酮的作用,防止其偷吸,提高治疗的依从性。

社区治理特点篇2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社区治理特点篇3

一、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站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高度,有序变革新型农村社区治理。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目标。但城乡发展一体化并并不是城乡发展一样化,而是通过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和农村治理变革,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造新型城乡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投入力度,特别是在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公路、绿化、社区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实施建设方面,要按照不低于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的要求为农村社区配置资源,以保障其生活的基本运转;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现有的社会发展条件,考虑农村社区居民公共需求的多元化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商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从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要求,逐步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新型农村社区特征活设施以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各自本身的特点,重置农村社区治理体系。 

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资源配置、社区事务管理、社区关系调适等领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运作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三个主体:村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乡政府。 

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探索构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组织框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主导社区民主协商和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和社会协管为内涵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社区居民的社会融合。 

三、理顺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良好而有效的衔接。 

乡村关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坚持以社区自治为基本原则,首先要调节好好村民自制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依法完善关系定位,理清乡村关系。其次,新型农村社区是介于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的特殊形态,其自治到底是依据哪项法律尚未明确。但在群众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问题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对社区负有指导和服务的义务,社区则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据此,实践中要对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所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的清理,划清在这些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分清政府与社区的各自 

职责。 

在理清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基础上,要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为纽带,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这就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促进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公共管理社区化步伐。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农村社会管理,而农村社区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有效的社区治理。乡镇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在这里有农村社区治了交集,为理顺乡村关系,构建政府与社区的衔接和互动提供了可能。 

四、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善于引进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极其主要的一个环节。社会组织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居民参与联结,实现利益表达有序化,能够在反映民众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层政府要努力培育并发展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使其与政府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农村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但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也不应该忽视,在发达地区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不仅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而且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社会力量隐藏在广大群众之中,积极依托和运用社会的力量包括市场力量进行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构建民众表达和联结的载体,形成广泛持久的社会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社区治理特点篇4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管理创新,从人格塑造入手,依托社会心理机构的专业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施以专业化的心理矫治活动,帮其重塑健康人格,重建守法意识和行为态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再犯罪风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秩序最好的首善之区做出积极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以区心理矫治基地—心理医院为主阵地,采取“专兼结合,分类矫治”的方法,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和社会适应能力,运用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治疗、行为训练等手段,引导和帮助他们调节不良情绪,克服心理障碍,逐步树立起对人、对事、对己的基本态度,以实现心理结构中知、情、意、行诸要素的协调统一,最终达到自觉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一)心理测试。按照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后的一周内,组织其到心理医院进行MMPI量表、SCL—90量表和16PF量表的心理测试,由心理医师根据量表测定结果,作出心理矫治建议。经心理医院系统的治疗后,心理医师要对矫正对象未来再犯罪风险进行测定,以确定其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建立的程度。

(二)心理矫治。根据矫正对象心理状况的不同程度,实施分类矫治,对测试中具有明显心理症状和人格障碍的中、重度矫正对象由心理医院负责其心理矫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矫治效果的评估、心理档案的建立等工作,将这一特殊群体置于专业化、系统化的矫治模式中,激发自信,纠正行为,使其人格缺陷得以复健和预防;对测试中心理状况基本正常的轻度社区矫正对象,由街道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承担其心理矫治工作,在心理医生的指导下,通过宣传教育、说理感化和行为训练等方式对其进行健康心理的引导和塑造,从而达到矫治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特色培育。充分发挥心理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抓好特色培养,在拥有高等院校、医院、中介组织等心理优势资源的片区建设心理矫治特色点,通过不同组织机构的介入矫治,进一步探索心理矫治的活动规律和工作机制,形成适合矫正对象特点的心理矫治新模式,推动全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能力培养。要以提高专职队伍实际工作能力为基点,加大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矫治业务的培训力度,邀请心理矫治方面的专家、教授讲授心理学基础知识和心理矫治的基本技能,并发挥心理医院、监狱结对医师或干警的作用,建立每月“坐诊”制度,对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专业辅导,适时选择具体个案开设心理矫治课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独立做好心理矫治的能力。并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在系统内培养一批取得心理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效果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是贯彻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改变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加大物质投入,并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心理矫治工作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科学运作,使这项基础性、创造性、探索性地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认真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各街道司法所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矫正对象

社区治理特点篇5

进入2l世纪以后,中国学术界引发了一阵“治理”热潮,关于国家治理、公司治理、大学治理、社区治理、乡村治理等的研究方兴未艾,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日益成为中国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应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总结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治理经验,并且对西方先进的治理理论兼收并蓄,才能最终实现中国治理科学的创新发展。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文化“百家争鸣”,今天热议的“治理”话题,其体现的治理理念在当时的多家学派中都形成了各自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从中提炼出中国从古及今文化传承中所包含的众多治理思想,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精华理念。

(一)道家无为而治,取法自然

道家无为则无不治。把为当作无为,把无为当作为,取法自然,其体现的是一种依法治理、遵循规律的治理理念。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必须充分吸收道家学派依法治理、遵循客观规律、重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等治理理念。

(二)儒家仁义中庸,崇尚德性

儒家把人性与管理相结合,形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即德治主义,它的目标不仅仅在于经济利益的实现,更重要的是追求人格的完善和人伦的和谐。儒家这~主张体现的是以德治国的理念。在今天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中国,我们在重法的同时也要兼顾重德,以法促德,以德促法,相辅相成,才是治理良策。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中必须涉及和不可忽略的一部份。

(三)法家立法严刑,施术用势

法家的法治论主张。在立法方面要做到事皆有法;在执法方面必须做到任法、从法;在法的保障方面,赏刑分明,刑为主赏为辅。商鞅提出了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法、信、权0法家立法严刑,施术用势的主张,尤其是以法为本,法律至上的治国方针,值得我们学习并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当今中国,若要更好更有效地推进法治化进程,需要借鉴法家的这些主张。无论如何,崇尚法律的绝对权威是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的。

(四)其它学派的主张

兵家奇正变幻,贵在权变;农家因地制宜,不违农时:墨家兼爱交利,善立表率:名家巧设名辩,擅长剖析:纵横家连横合纵,唯利是从。。我们只要深入推敲.就能感受到这些学派各具特色的治理思想和理念。只要是合理的,我们都应该积极吸纳进来,让其成为有特色的治理理论的闪光点。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治理的成功经验

在治理精神的指导下,我国很多方面的政治和行政都在实践着治理的理念。以政府治道变革为例,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最明显的标志就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政府治道变革的实践中,我们能总结出很多宝贵的成功经验。

(一)发展观念转变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这些年最大的变化是发展观念上的变化,体现在从“一部分入先富起来”的政策走向“和谐发展”的政策。“和谐社会”在治理意义上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是治理理念的核心精神,协调发展是善治的重要精神。平衡发展,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中国的治理来说尤其显得重要。

(二)政府职能转变

治理理念对中国政府来说意味着政府自身的改革,主要任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近些年中国政府转变职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企分开,不断落实企业自主权;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三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市场竞争领域政府退出,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强化政府职能;四是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方面。

(三)目标理念转变

治理理念引导下的中国政府自身变革,还意味着政府的目标理念发生变化,由建立传统权威型政府转变为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是善治的核心理念,责任政府是善治的重要内涵,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是善治的重要理念。

三、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路径选择——多角度视角

(一)主体多元化

1.政府。作为元治理的政府,不再是过去的全能型政府,而是一个现代型政府,即有机地梳理各个治理主体间的权责配置及相互关系,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核心纽带作用。政府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它自身的改革完善非常重要。就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组织,建立强而精的政府,其对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在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

2.市场。坚持市场的治理主体地位,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必要前提。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必然要求坚持市场导向,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是以市场为前提的功能补偿性行政或助动式行政,政府是对市场功能缺陷的替补,是市场调节和社会自治的剩余物。

3.公民社会。治理理论下公共治理模式的过程是寻求新型国家——社会关系的过程,而公民组织的发展和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是治理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向善治目标转变的必经途径。公民社会在中国现今只能作为一个相对次重要的治理主体,因其自身力量的弱小。我国要改变历来“强政府、弱社会”的传统,就必须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4.执政党。中国从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包括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以及政府内部和公民社会内部各自的积极力量与消极力量之间的博弈。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为这两种博弈创造条件,推动双方最终使博弈达到双赢的结局,从而实现向治理模式的转变。因此需要转变我们党的角色和职能,这不但是行政管理模式转变的关键。而且也是现代化过程中彻底解决党政关系问题的关键。

(二)领域宽广化

社区治理特点篇6

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而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对物质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由此也带来了更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因而社会管理也遇到了更多问题,在这个矛盾多样,利益多元的时期,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无疑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当前我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

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社会的变化带来了人们心理的变化,人们更加渴望思想交流,从而使得群众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认可程度提高;二、时代的进步带来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这也使得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加大,其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二、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当前现状及问题

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了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增多,具体表现为:一、居民缺乏社区意识,社会公德教育不到位,热衷养宠物导致小区环境遭到破坏,邻里纠纷不断;环境污染严重等使居民困扰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居民产生不满;二、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没有得到较好利用。业余党校和市民文明学校等一些阵地并未组织多少活动除老年人光顾较多外,其他的人群几乎很少参加。三、社区条件有限,居民开展活动娱乐健身的需要难以得到很好的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居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加,因此很多居民区兴起各种文体活动,带来了大量噪音,打扰居民;四、处理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过于老套,没有创新,难以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要,而且,形式主义多于实实在在的工作,导致有特色,受居民欢迎的活动不多。五、工作存在盲区。在深度和广度上,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都很难做到考虑到所有对象,部分人群也变成了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盲区。

三、关于如何做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要想做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人的发展。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讲道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实际,面向社区和居民,为广大群众着想,多办实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找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准确的切入点。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当作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要务,始终做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将居民关心的热点作为实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重点。

(二)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要想做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就要立足实际,针对各种层次和不同群体的不同需要来进行正确引导。例如,老年人和青年人,穷人和富人,群众和干部,这些不同对象特点各不一样,因此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开展社区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建设社区法制,增强居民法制意识。思想政治工作相当于软工程,而法律规章制度则是硬章程,只有将这两者互补,融合使用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如果能够将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渗透到法律中,必然能够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四)引导学校加入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大中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具有优势。如果能够引导学校加入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将会使得学校的师资优势得到充分利用,共享资源。另外还能组织一些学生到社区志愿服务,与社区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共建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生活。

(五)加强社区干部队伍的建设。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者管理者是人,这就使得从机关干部以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取优秀人才到街道居委会中显得尤为关键。只有优化结构,加强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社区干部的责任意识,才能使得社区干部对群众更有号召力,从而确保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进行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使其符合社区特点和时代特征。社区工作内容既要增强时代感,体现时代要求,又要根据新时代不同群体的现实生活和需要来开展,只有这样,才能为群众所接受。

(七)使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与社区的管理和建设相融合。有些居委会建设特色小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娱乐和服务活动,吸引更多居民参加,从而使得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在居民的生活中潜移默化,同时又能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只有营造良好氛围,让居民都具有“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意识才能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才有利于社区工作的开展。

(九)完善社区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和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网络。

(十)围绕提高居民素质开展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教育活动。

(十一)当今大部分居民闲暇时间日益增多,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要多开展文体活动,采取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调动居民积极参与。

(十二)将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

四、结语

社会的构成基础就是社区,而社区的构成基础又是居民,因此,做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觉悟,就必须从个人做起,提高社区的居民的文化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政治文明更加协调地发展,才能构建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社区治理特点篇7

一、社区概述

我国社会管理当中,社区作为社会管理中人们生存与互动场所的最小管理单位,属于一种社会体系,属于一定地域空间的投影。社区主要坐落在社会固定的空间当中,体现了政府能够有效的管理社会,并实现了政府职能,作为政府工作落实的载体,社区成为了一种功能完善的有机体,在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兴起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近几年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在我国的2012年人口普查时发现,我国的流动性人口数,在城市社区中,占固定人口总数的20%左右,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对于城市的稳定与兴起,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它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下的必然结果。

三、社会管理中社区治理上的不足

1.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性

在我国目前,各个社区的居委会,其主要角色是对社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要树立起自我服务群众的意识,担负着便民、助人、维护居民的权益,以及公益事业等,对于居民矛盾进行及时的解决,维护社区的治安。在社区工作中,一些社区管理机构,随着行政化的丧失,社区管理机构的功能渐渐不能为居民提供帮助或者是服务,使居民对社区管理机构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使得社区管理机构的功能逐渐减弱。

2.社区公民参与的有限性

由于社区治理机构职能的减弱,使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和主动参与性渐渐降低。并且在目前情况来看,居民的参与程度不足,参与机制不完善,这主要是由于社区的参与渠道不完善、管理不够等原因造成的。

3.社区政府职能的缺位与越位

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一手抓”的理念,使社会组织呈现出空白的状态,且生存空间也十分狭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利益多样化格局多元化的今天,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的管理模式,逐渐被认可。但是在政府部门当中,还存在职责功能划分不明确的现象,有些管理职能呈现越位且还有的方面还呈现缺位的现象。

四、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的新特点

在我国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既有新的特点,又存在着新的矛盾和风险。如下:

一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复杂起来,在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做到统筹兼顾,这给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我国当前的局势下,如何做好统筹兼顾,绝对不是一件易事。这对我国政府决策与职能的发挥均是一个考验。

二是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公民的思想随着素质的提高,使政府的权威以及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有许多的社会学家都意识到了一个新的时代特色,正在形成,即以理性化为特征的个体意识,正在市场机制崛起的过程中渗透到广大群众中。如个体产权的要求,环境意识、住房问题等等,成为了新时期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当中的一个新的内容。

三是群众的风险意识正在不断的加强,使整个社会的安全感日益下降,这些变化,都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考验。面对复杂化的多元利益影响,使得社会利益风险加大,政府在新时期如何应对新的变化,如何应对各种风险,这些无不考验着政府的管理能力。

四是在近几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社会使得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改变了传统的时空限制,使各种信息交流更加的频繁,生活更加的动荡不居。可以用“灵动、轻盈”等词来形容这种状态。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对人类造福的同时,一个微小的动态,都有可能导致重大事件的发生,如“抢盐事件”、“世界末日”谣言等等。这些,都给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五、中国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新趋势

1.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体制的复合化

体制问题是制约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重要问题,所以各地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实践都企图寻求体制上的突破,通过观察各地近年来的创新实践,不难看出,传统的政府一元主体,导致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的过度行政化,就社会管理来说,过度行政化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模式过于单一,导致整个社会的僵化,而且在社会冲突中把自身置于矛盾的焦点地位!引火烧身。就社区治理来说,过度行政化,也影响了社区资源的配置效益。

2.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与复合治理的总体原则中,根据治理对象的类型差异实施分类治理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需要有针对性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深圳市将社会组织分为五种类型,对前四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民间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对维权类组织重点则是规范限制其发展。

从大的方面,可将我国社区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城中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四种类型。目前,我国社区治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探索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的不同治理模式。

3.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手段的艺术化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尤其要强调刚柔并济。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门艺术,要防止两个极端:

第一,无原则的妥协。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来解决,这种行为取向反过来又鼓励了群众用闹矛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大闹和小闹解决的方式不同。

第二,粗暴机械地执法。正确的做法应该做到情理法兼顾,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情合理,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当前,制约我国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会共识的缺失,用迪尔凯姆的概念来说就是社会失范。中央开始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文化建设; 提高全民的凝聚力。

4.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机制的科学化

社区治理特点篇8

一、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演进

“转型”是指事物的结构转变,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我们平时所说的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根据2012年8月17日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在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1]可以想见,作为中国社会的两种基本组成部分的城乡社区必然发生了巨变,它们的治理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一)治理模式的转型

(1)城市社区的治理――“社区制”的导入。现代化转型首先冲击的就是城市社区,城市社区的建设问题比农村来得突出和迫切,一方面是因为城市人口的高度异质性,这是快速城市化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导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单位管理体制变革和由此带来的城市社区管理失序。国内学者借助美国学者安德鲁・G・华尔德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社会管理是通过单位制、街居制来实现的,单位制是城市管理的主要手段,街居制是补充,补单位制管理之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方式也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

(2)农村社区的治理――共同体的失去。相对城市社区的面目全非,农村社区似乎仍保持着“原貌”。由于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之前的生活工作共同体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改变而遭到破坏,原来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不复存在,农村里的“家”反而不如城市里的“工作场所”更令人亲切,乡村中原有的差序格局被现代社会的契约型的交换关系瓦解。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建基于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利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以及社会声望、民间权威、民间组织等把全部成员关联到一起,形成联动,最终实现对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提供。但是,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使我们农村的共同体成分一再缩减,中国传统村落中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建立起来的生活共同体已经淹没或正在淹没于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中。失去了共同体这一基础,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也就难以为继,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村社区治安、环境问题严峻,搭便车现象无法解决,社区陷入混乱状态,学界称之为“共同体的失去”。失去了共同体成分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情况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一步步向城市社区靠拢。

(二)治理模式演进

从理论上可以将现代社区治理的完善看成是三种模式的演进。宏观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上是政府还权于民的一个过程,政府从包揽一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向承担必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政府转变。

而以时间进程划分,社区治理理论的研究在中国兴起至今,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各个阶段表现了不同的特点[2]:

第一个阶段是从理论的兴起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个时期对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中原有社区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转变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找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方式。对西方社区治理理论的引进并不断中国化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社区治理置于城市化进程这一大的背景之下研究,首先便表现在理论上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学者们不再囿于自身学科领域,而是试图通过学科间的综合来寻找新的解决良方;另一方面,中国的特殊国情加上社会转型带来的发展速度,导致西方国家的现有理论无法完全与中国的实际吻合。

二、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

(一)社区治理的研究方向

(1)作为主体的人。任何制度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发展才是一切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因此,人的价值理应终于制度本身,即便一个良好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我们研究的视野不应局限于政府与社区组织,居民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研究逻辑应该是包括居民在内的政府与社区组织三者的互动。在社区治理的有关研究中,政府、社区组织和政府与社区组织两者关系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社区治理中居民的地位,不同构成的居民情况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和居民与其他两者如何互动的研究却不多见。有关居民的研究应该成为未来社区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理论整合。前述分类的研究方法在社区治理理论研究的肇始阶段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但是当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进行内部整合时就比较困难,特别是现实的情况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社区的情况差别较大,统一到一个理论框架内难度很大,但我们也应看到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弥合,却缺少社区治理理论上的指导,今后理论研究的冲破口或许就在这里。

(3)虚拟社区。虚拟社区根据是否有真实社区为依托分为“互联网虚拟社区”和“网络化社区”,前者是指人们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总和,[3]后者是指现实社区中的虚拟社区是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社区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群体,在这些群体中,人们经常就现实社区的共同话题展开讨论,进行社区事务交流,从事网上或网下活动,共同参与现实社区治理。[4]互联网虚拟社区为社区治理开辟了新的空间――互联网,而网络化社区也给社区治理送来福音。

(二)实践中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1)法治化的社区治理模式。现代社区治理要走向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做好社区立法工作,明确划分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职能、责任、权力,明确执法程序,完善组织建设,加快制定适应各个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的具体条例;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与情的兼容,体现执法的艺术。

(2)多元与开放的社区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传入中国已有10年,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实现社区的多元化发展或许是一条实现多中心治理的路径选择。由居民自主选择符合本社区条件的发展方向,把本社区成为某方面的专业社区,如民族特色社区、军民共建社区、文化型社区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公权力机关在这些特色方面的知识、经验缺乏弱化公权力机关的权威,从而为建设“多中心”治理铺路。

(作者单位为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晓林.“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研究述评(2000-2010年)――以CSSCI检索论文为主要 研究对象”[J] .公共管理学报,2012(01).

社区治理特点篇9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最大的变化是从原有的一元化治理主体转向多元化治理主体。社会治理不再是传统的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唱“独角戏”,而是社会各个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并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着层出不断的问题,这些问题单纯依靠政府是无法解决的,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无法再胜任社会管理工作。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就需要整个社会动员起来、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进行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社会治理就使得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政府不再处于垄断地位而是参与主体之一。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在家庭核心化背景下,社区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整合关系到社会的良性运行,因此社区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治理”有“服务”和“管理”之义,社区治理意在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社区治理即各个治理主体对社区内成员的服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社区治理的主体有:政府、居民、驻区单位和第三部门。在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基层社会由管理到治理也就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个新方向。如何做好社区治理实践工作,则需要借鉴各基层社区治理案例,汲取其经验并反思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许多学者已将研究视野放在社区之上,受我国基层社区实践情况的制约,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社区案例的内容主要为社区服务的创新。

本调查依托成都市水井坊街道开展对社区治理五年经验总结的调研,着重于水井坊从2011年底依托社会组织开展的居民自治模式探索,以期从水井坊治理创新的经验总结,为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路径。

一、水井坊社区治理创新的实践――从服务到管理

2011年,水井坊街道不满于当前社区治理创新成果,开始同社会组织一道探索水井坊社区治理发展新方向,将社区治理工作重心从社区服务转向社区管理。具体途径即通过引入社会组织,协同社区居民委会推动社区居民自治。

(一)通过资源交换,提升动员社区能力

在探索居民自治模式之前,社会组织在水井坊开展社区服务已有几年。在对水井坊基本情况摸底和广泛开展对社区居民诉求调研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开发了义集、义仓、义坊三个扶贫助残的社区服务公益项目。

义集、义仓两个公益项目主要特点是,在社区划分“特区”,定时定点允许社区居民“摆摊”,主要交易物品为居民闲置物品。并且将卖出物品的收入集中起来,购买生活日常用品,通过社区志愿者分送到社区各个贫困家庭。义坊是在义集和义仓两个项目基础上发展而来,水井坊街道在其辖区专门设立了临街格子铺,鼓励社区贫困家庭认领小铺,通过经营小铺,参加义坊的贫困家庭可获得一些收入,缓解其经济压力。

通过深入社区开展社区服务项目,社会与社区居民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并促进了社区内部资源的交换,进而提升了社会组织动员社区的能力。

(二)培育社区院落组织,提高居民自治能力

水井坊街道划分了8个院落作为居民自治试点区域,引入社会组织探索居民自治模式。目前,已培育出44个院落自治组织。

1. 孵化和培育;根据不同院落的特色,发现和培训社区领袖,并鼓励居民自发形成兴趣小组,这些自治团体分为文化、环境、安全和互助四大类。

2. 帮扶和协调;在院落生长出自治组织后,定期开展每月“领袖培训”,提高兴趣小组组长的实际能力。并通过了解各个小组相关需求,通过小额项目资金资助和引入外来资源鼓励小组根据自身特色开展活动。

3. 整合与引导;居民兴趣小组形成后,通过频繁地开展活动与交流,提升兴趣小组的凝聚力,形成较为稳定的群体。稳定群体形成后,社会组织开始引导兴趣小组参与社区服务活动,促进兴趣小组向自治组织的转型。

(三)开放公共空间和市民论坛

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一方面要给予居民讨论的平台;另一方面要提升居民的自治能力。水井坊街道办在其辖区内,利用院落公共空地通过改造、修建等方式,为每个院落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在此空间内,社区居民可以组织兴趣、文化、议事等活动。公共空间内设施齐全,除了必备的桌椅之外还有课外书籍等,最为特别的是公共空间内张贴的议事制度。据调查得知,水井坊街道老旧院落较多,居民文化素质水平普遍不高,因此,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引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引导社区居民学会开会。此外,水井坊街道举办的市民论坛更是极大地提高居民自治的意愿和能力。

二、社区治理探索中利益相关方长期磨合产生信任基础

水井坊的实践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鲜有的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默契的配合,水井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对社会组织的理念认识处于全国前列。在这里,街道办期待以社会组织为桥梁,架接起政府与居民、政府与驻区单位的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围绕着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区治理工作理念、方式等,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形成目前水井坊辖区社区治理探索模式也奠定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基础。

访谈001:

我们基层政府是比较基于现实的,他们(社会组织)就比较理想主义。我们会经常讨论,就像刚才看到的一样。以前我在水井坊的时候也和她(社会组织负责人)讨论。后来我说,那你们(爱有戏社会组织)成立一个党支部嘛,当时他们也有三个党员了,然后就开始引导(在社会组织里)成立党支部,不够三个人的组织就和其他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

街道干部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平等基础上的充分讨论有关社区治理相关事宜,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信任关系。经过多次思想碰撞,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居民自治,应该是在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基础上,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有效、有序的居民自治。同时,经过双方的讨论,水井坊辖区的社会组织成立了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并将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作为政府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以及双方有效沟通的桥梁。

访谈002:

有些人(居委会)就觉得我们是来抢他们功劳的,然后态度、语气也不好,反正也不支持也不反对。因为社会组织在做这些事情大家都看得到的,慢慢地这些人就开始转变。而且还有一个关键的因素,街道办干部的理解,他们当时来到交子社区就(介绍)说社会组织是我们的伙伴,(是)跟我们一起来推动我们社区发展的,我们是共同、平等地来做事情的。我们(和社区居委会)也就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交流啊、磨合啊,反正经历了很多事情,慢慢地现在就都OK了。

从这段访谈可以出,一方面,由于社区工作人员对社会组织的不了解、双方沟通不畅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传统的“官位”思想,社区工作人员对社会组织深入社区开展工作表示抵触,或者不参与社会组织的社区工作甚至设置障碍阻扰社会组织工作开展。但是,在看到社会组织长时间扎根社区、致力于社区服务工作这一过程后,大多数社区工作者对社会组织态度有所转变,从怀抱敌意到比较认同。另一方面,部分社区居民认为社会组织仅仅是“拿着政府钱、打着居民的旗帜,赚政府的钱”。表现出对社会组织的信任,部分居民还以辱骂、诅咒等激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例如,社会组织招募社区志愿者为辖区内低保户家庭派发“义集”中筹集物资的事件中,部分社区志愿者的亲属表示对社会组织“作秀”的“把戏”不满,不赞同家人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并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而“义集”的受益方――辖区贫困家庭,也对社会组织“作秀”方式不满,不允许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入户走访,不接受其捐赠的物资。针对这一情况,社会组织工作者仍然坚持与志愿者家属多次沟通,并多次走访贫困户。通过多次的解释、沟通以及在社区的实际工作行动,社会组织最终得到了居民的信任。

三、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存在的问题

1. 兴趣小组亟待转型

已有居民自治模式中,居民自治的推进主要从发展院落兴趣小组开始。居民自治即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包括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兴趣小组以居民的共同爱好为基础发展而来,兴趣小组形成以后,社会组织、政府也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促进它们转型,但是成效并不显著。

要以兴趣小组为着力点,继续推进居民自治的发展,进而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能力,就需要促进兴趣小组转型。从实际调查和对社区居民、小组成员的访谈中发现几个普遍的问题:第一,居民依赖性较强,自治意愿不高;第二,居民公共意识能力不足,缺乏对自治、社区概念的理解能力,自治能力不足。

2. 居民自治范围有限,不利于其发展

目前水井坊居民自治模式的探索中,居民自治的范围主要有:老旧院落改造、院落兴趣小组活动等自治“表面”范围,自治中更深层的诸如居民权利、利益述求均为涉及。居民自治方式主要是在基层政府部门“规划”的自治范围内进行。例如:院落名称征集、院落地板花式选择、院落文娱活动开展等。这种有限制有范围的居民自治之下,居民的自治意愿、能力都未能激发。自治的背后实则是基层政府打造,并不利于居民自治的发展。

3. 社会组织资金缺乏,发展有限

对街道办领导干部的快速评估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访谈中,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困难”一问中,多数干部和社会组织都提到社会组织资金缺乏的问题。目前水井坊社会组织有51个,其中7个在街道办事处备案,3家社会组织在民政局登记。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存在“一枝独秀”的现象。

发展势头较好的社会组织相应程度上得到的政府资助更多,而其他社会组织则因资金缺乏,举步维艰。但总体来讲,普遍社会组织资金缺乏情况严重。目前,水井坊所在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单一,除少数几家有申请基金会、企业的自己资助以外,其他都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资金缺乏,成为目前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

(二)展望

从笔者在水井坊两周的走访调查以及对我国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情况的了解中得出,水井坊街道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特别是参与到居民自治领域中来,是全国少有的案例。他们探索的社区治理模式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也为我国基层社区治理增加了不可多得的实践经验。当然,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这个探索案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最后回归到几点即政府的支持与信任、社会组织的协力、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参与,只有努力做好这几点,才能切实有效推进基层社区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雪萍,陈艾.社区组织化:增强社区参与达致社区发展[J].贵州社会科学,2013(5):150.

社区治理特点篇10

进人20世纪80年代,我国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从总体来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如果进行横向比较,如同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区差异一样,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撰踢马环节,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现状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建设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大环境,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艰难历程。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阳‘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方法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历史、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

1.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农牧区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即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农村发展的速度较决、内容较齐全、实施也较完善,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还有7.8亿的农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很突出。而此种社会保障权利的严重缺失,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更为明显。“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为5382.6万人,而五个少数剐矣自治区参保人数为275.5万人,仅占全国的5.12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社会保障侧奴蹄蜷澎脐、救灾和优扶安置、五保赡养等方面有所体现,且也主要是基于刊蒯敞区和农业、牧业的特点而有锵雄脚喇定的。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保障能力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社会保障主要有两大系统,即资金保障系统和服务保障系统,而当前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保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都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区域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有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刚刚不久,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刻寸能力低。地方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面对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境地,见表i0

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四个自治区拐沛血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均已接近或超过当年财政收人的一半,更是达到92%。近几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虽在发展,财政收人也在增长,但相对脆弱的财政状况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的大量资金还有困难。

3.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地方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这几年,国务院虽然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大也颁布了《劳动法》等一系列与社保有关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而国家专门社会保障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与根据。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圈To

4政府系统内社会保障职责划分不明确,多元利益主体多头管理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甚清晰,仍存在着“统放不分”的现象。2001年国家便正式在辽宁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却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目前养老保险仅在吉林、辽宁等几个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近2000个统筹单位内基本形成的是各自为政、区域自治的无法连接、协调和共济的分割格局。我国的劳动、民政、卫生、工会、人事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也形成了多头管理、业务之间互相重叠、制定标准五花八门、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在多j研吐益主体的多头管理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民力汉组处于被动地位,他们}}i亥体系月纤勾的影响力很小(王思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至今还称不上是一个系统,而只是各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械聚合。这种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亦有呈现。

二、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重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一布川待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个方面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于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重要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地区、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一定的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安全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事业是最大的积德事业,是并}J国利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稳定被置于十5}重要的地位。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被合理地凸显出来。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经济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历史上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创造和发展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经济生活,但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握茹出,经济发展的落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只有政府提供了充足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比较落后。"2002年,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312个县尚未实现‘‘两基,,,占西部未实现‘两基,县总数372)个县的84线。2003年少数民族特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病16.95万例,占总人口的1%。K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对区域科技能力的刹略新疆(26)、<31)、宁夏<23)、内蒙<27)、广西(24)、青海(29)、四川(17),5个民族自治区和几个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份禾限实力体处于劣势。‑}z]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少管理人才,观念落后,导致其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能力很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要求其更要加弓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社区治理特点篇11

1887年,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在《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又译为《社区与社会》)中提出了“共同体”即“社区”的概念。在他看来,社区就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直今,人们尽管对于社区及共同体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是,大都将其视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是作为社区或共同体的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无疑,人类最早的社区形态是农村社区。

对农村社区,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提出了不同的界定。1915年,盖尔平(CharlesGalpin)在《一个农业社区的社会解剖》中指出:“农村社区是由一个交易中心与其周围散居的农家合成的。要划定这样一个社区,最好是利用那个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所能达到的距离,在其最远处划下记号。将这些记号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圆圈,圆圈以内就是一个农村社区”。费孝通对农村社区作的描述为:礼治秩序,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及熟人社会;无为政治,基层社会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构成的网络。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不是一个血缘家族,也不是一个社会组织,而是以农业为主要活动聚集起来的人们的生活共同体;或者是指居民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域性共同体和区域性社会;抑或是指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区域社会。还有的将其定义为一定范围区域内的农民共同生活、农习、工作和栖息的一个有秩序的空间群落,是由有共同地缘的农村文化、习俗、信仰、价值观念、消费习惯、基本生活设施、经济社会生活所构成的地域空间。而对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学者们也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有的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行政村的地理区域范围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的协调指导下,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直接组织,通过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依靠政府、社会和村民自身等多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环境治理,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体系建设,强化各项公共管理与服务功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有的认为农村社区建设,从根本上讲是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作用,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出发,完善社区治理,发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利益诉求,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而农村社区治理,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农村各种合法组织依照自己的性质和职能,协调政府治理目标和行为者利益期待,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在相应领域承担起自主与自治的管理职责,或不是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而是通过上下左右的互动、合作协商、确立认同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以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从基层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退位到农村社区的职能到位,从基层政府的职能缺位到农村社区的职能补位。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及其20字的基本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以及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这基本成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指导和方向。

关于农村社区的边界,在上述有关对农村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等的定义中,实际上都对此做出了各自的界定,在实践层面,大部分还是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农村社区的范围和边界。民政部制定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应、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有农村社区建设“第一块试验田”之称的江西就是以将社区定位于“村落——以大的自然村为单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带周围零星的小村庄”;而另一典型——湖北秭归,则是定位于村民小组的新的组合,其实也是自然村。有学者论证了国内国外的新农村建设普遍以自然村为建设单位的合理性,而不应该拆并自然村,建设远离耕地的新村,其对象应是自然村。而周良才认为应将农村社区建设定位在以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村落为范围的村落社区,余坤明提出应以不同建设事项的自身特征和要求来确定社区的地域边界。在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实践中,人们更愿意从可操作的角度来划分农村社区的边界。

社区治理特点篇12

全国普法办建立联系点制度,发挥联系点的典型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是我们"**"普法以来的一贯做法。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联系点按照全国普法办的总结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为人先、勇于创新,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做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普法以来,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进一步发挥好联系点的示范带头作用,全国普法办于今年1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进行了一次调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确定了53个新一轮的联系点,代表着53个市、县、区。这次请大家来,主要是总结交流"**"普法以来联系点工作特别是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探讨进一步发挥联系点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开展。

昨天上午,漯河市等13个联系点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情况,特别是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昨天下午,大家又实地考察了漯河市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现场,从不同侧面亲身感受到了漯河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成效。选择漯河作为这次会议的召开地点,我们也是经过反复比较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地方不少。为什么选在漯河开?我们感觉到漯河的创建活动有几个特点:一是活动开展的比较早;二是工作比较扎实;三是成效很明显。在中部地区,漯河能够通过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较好地实现了整个城市的有序化管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较高,法治城市创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体现的比较好。另外,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一些发达地区,有的开展创建活动也比较早,有很多好的做法,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是跟地方的经济实力以及城市的基础管理水平联系在一起的,有的做法在西部地区可能不太好学。而漯河地处中原,代表性要更强一点,东中西兼顾。我们认为,漯河的做法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只要认认真真的抓,认认真真的去做,都是可以学习借鉴的。漯河能做的,我们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应该能做到。因此,在漯河召开联系点会议,对我们各联系点的启发作用、推动作用,应该更直接一点。刚才,大家又听了浙江大学钱弘道教授关于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理论与实践的讲座,并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为今后的创建活动以及普法工作都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综合各联系点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各联系点党政领导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高度重视,始终把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有力地保障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漯河市从20**年提出开展创建法治城市以来,始终坚持不断的抓,把创建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揉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每年确定几个工作重点,一步一步往前推,效果很明显。当然其他联系点介绍的一些经验中,也都反映了这个共性的特点。二是目标明确。各联系点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始终坚持了一个"围绕",一个"特色",五个"结合",即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创建活动中注重在目标确定、专项整治、推进方式、法治文化等方面都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将创建活动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与公民诚信道德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创建服务型政府相结合,努力把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项事业融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有力地提高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效果。三是保障有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基础扎实,组织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都比较健全,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初步建立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四是勇于创新。漯河市、南京市、余杭区、泸县等联系点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理念,通过理论的创新来带动创建活动的实践创新。这种以群众意愿为导向的创新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创建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指导理念和手段、工作要求、运作方式、执法行为等方面,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众所周知,各地依法治理的办事机构大多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各联系点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同时,还通过创建活动这个平台和窗口,进一步拓展了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在创建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当地乃至全国名列前茅。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并使之发扬光大。

下面,我就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普法规划提出,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全面贯彻落实"**"普法规划,全国普法办于今年4月,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管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治实践活动。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市县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促进市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党的**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各地、各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实践活动,需要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就是旨在推动市县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和深化,提升市县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法治国家在市县层面的依法治理目标,继而引领、带动其它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建设。因此,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生动实践,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深化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自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蓬勃开展,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逐步提高。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逐步深入,各地、各部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逐步开展了依法治理的各项活动。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后,各地、各部门把依法治理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不断深化各层次依法治理,使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普法规划提出了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区域性依法治理。因此,开展创建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区域性依法治理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地方法治实践活动发展的必然要求。经过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深入,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四五"普法后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法治实践形式。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云南、黑龙江、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先后提出了建设法治省(区、市)的目标。河南省漯河市、辽宁省本溪市、盘锦市、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等城市提出了建设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目标。浙江省杭州市的余杭区还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了"法治指数"。所以说,这项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基础。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把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认真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因此,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各地探索法治实践活动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市县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四)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更好地发挥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在推进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突出并存,发展和稳定的要求都有很大的提高的阶段,迫切要求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来促进发展,保障稳定。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通过承担创建活动办公室的职责,在拟定创建规划、协调创建的各项工作、强化创建活动各项考核等方面,推进市县法治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积极发挥法制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职能,有效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市县法治化管理水平。这两方面的职能作用相互促进,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坚决执行,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一)要准确把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努力把握好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之间的关系。法制宣传工作是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创建活动包括创建活动之前的依法治理都是法制宣传教育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以后的必然结果,是法制宣传活动一个必然的发展方向。因为法制宣传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地方良好法治环境的营造。可以预见,创建活动在今后的地方法治建设中将得到长足发展,内容和形式都将不断丰富。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和广泛性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容忽视、不可动摇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只能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不断加强,努力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要准确把握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促进地方党委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意见》总结了各地先行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经验,提出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创建活动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有些很重要的方面,如文化法治、民族宗教等问题没有单列出来,只是把它融入在其它有关的内容里。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以体现地方特色。

(三)要准确把握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基本原则。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确保正确方向。在实践上看,法治城市建设开展的好的地方,都是当地党委重视这项工作,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主导作用。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法治创建活动是无法开展、无法推进的。二是要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建设在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创建活动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城市发展的基本定位以及综合的规划相配合、相协调;另一方面是在推进步骤上要和党委政府的阶段性工作相合拍。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创建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参与者、实践者和受益者。无论是在规划的制定,推进的过程,效果的评价等全过程,都要注重群众的参与。四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循序渐进地推进创建活动。创建活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对象的特点,提出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目标,采取不同方法,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创建活动是一个很长期的过程,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止步不前。要在总体规划下,每年确定几个重点工作,解决几个突出问题,积小胜为大胜。

三、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进行的法治实践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持续的过程。各地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结合实际,找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从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实现"**"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不懈努力。

(一)要把握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面临的有利时机。今年是实施"**"普法规划的中期年,全国普法办适时推出《意见》,既是落实"**"普法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眼于长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需要。以《意见》出台为标志,标志着创建活动在全国全面的铺开,全面开始推进。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自觉地把创建活动放到全面建设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中去推进,放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中去开拓,坚定信心,乘势而上,努力把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推向新的阶段。

(二)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领导。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保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研究,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定期听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工作汇报,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要积极营造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大力宣传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宣传创建活动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引导、调动、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鲜活经验,营造一个各方面力量参与、全社会共同创建的良好氛围。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帮助群众解决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他们合理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让他们共享法治建设发展的成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讲究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要找准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切入点。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涉及市县的方方面面,没有成功的套路和固定的模式,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规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推进发展。在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中,应注意围绕当地法治建设的大局和重点工作,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对本地区基本情况、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影响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具体目标任务和主要着力点,从而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力争每年选取几个重点,有所突破,取得成效,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创建活动带来的实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创建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和科学依据。

(五)要强化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监督考核。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是推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实现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目标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可以不断激发广大群众的荣誉感和参与热情,扩大创建活动的辐射效应。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加大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检查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监督机制,对创建活动实行目标管理,认真组织检查考核,提高创建活动效果,使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要制定科学的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估体系,客观分析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进展情况,为积极推进、持续深化创建活动提供重要依据。江苏省率先制定了法治合格县(市区)创建标准,通过百分制的打分方法,对全省各县(市区)进行了自查和抽查,并在这个基础上,评出了第一批18个法治合格县(市区)。余杭区提出了"法治指数",法治指数的综合性程度比较高,它在以往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量化,这是一个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法治指数"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方面的作用就是可以检验余杭区本身的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年度之间,纵向比较,是上升还是下降。另一方面的作用在横向方面,创建活动只有一个指标肯定是不行的,要有一个指数体系。比如一个省辖市、一个副省级城市跟一个县区肯定是有差异的,管理的幅度、内容、涉及面,也是不一样的。这个指标在横向比较时候它可以起到借鉴作用。目前,全国普法办已经把评价标准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确定下来,但是还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正式推出。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尝试,为全国制定统一的标准作些前瞻性探索。全国普法办将适时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比活动。

作为全国普法办的联系点,你们是全国普法办联系地方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全国普法办深入了解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进行试验示范的重要基地和窗口。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承担联系点工作的重大责任,勇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行者、排头兵、试验田,认真履行联系点"先行探索、多出经验、示范全国"的职责,为推动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出积极的贡献。借此机会,我对大家提三点要求:

一是要充分发挥联系点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实践证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搞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公室作用发挥的充分与否。各联系点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行工作责任制,促进工作措施落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的职能作用,注意统筹兼顾,协调各方,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中,各联系点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找准定位,充分发挥优势,把创建活动作为履行职能的有效载体、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切实抓出成效,为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做出应有的贡献。各联系点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回去后,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在本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意见,具体开展时机由党委决策。

二是要加大联系点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加强联系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宣传,向全社会展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成果,吸引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全民普法事业,为联系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发挥联系点示范带头作用,通过新闻媒体,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及时宣传联系点有影响、有典型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把成功的经验宣传出去、推广出去,使其在全国产生影响。要重视发挥媒体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视对重点法律问题和涉法事件的正确引导,做好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工作。联系点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宣传,发挥示范带头、辐射牵引的作用。创建活动不再单设示范点和试验点,对一些开展创建活动较好,但还不是联系点的单位,我们将及时总结他们的经验,调整充实到联系点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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