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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6-01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后,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资本结构、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此,进一步研究医院财政税收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院持续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以保证顺利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的作用
1.财政税收政策有效促进大城市医院发展
要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更好地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源,从而为满足城市医院的医疗需求和实现城市医院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大保障,再加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端医疗设备、医疗技术都集中在大城市,也有效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困难的问题,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健康保证。然而,正由于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大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这一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差,使得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
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而财政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远远不足。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十分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可以说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民办医院随之得到了蓬勃高速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我国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一系列优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而有力支持了我国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
4.财政税收政策对卫生产业起着促进作用
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和人力,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可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卫生产业起着极大地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下,结合当前财政税收相关的政策以及财政税收对医院发展的促进作用,笔者对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加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第一,发达地区医院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医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为此可以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有效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第二,在贫困地区医院实施更加灵活多样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善贫困地区医院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医院环境、提升贫困地区医院服务能力等,使贫困地区的医院得到进一步发展。财政可以从医院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下手,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从税收方面,如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人才队伍的稳定,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医院的技术水平。第三,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国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投入,从而带动我国医院的整体发展,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百姓看病贵、看病差的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致使医院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为此,应当制订出规范、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医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语
总之,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的发展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为我国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医院健康、有序、协调、持续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并实现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医院的平衡发展,最终带动我国医院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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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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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16号),指出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随后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2000年7月1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了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及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可以享受包括营业所、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的免税政策,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只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税政策,3年期满后缴纳各项税收。但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却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并未区分医院的性质。而后的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件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可见,现行的税收制度之间存在较多的不协调和模糊领域,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依然存在断层,不利于新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不够规范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书面申明自身性质后,卫生行政部门通常直接对其属性进行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税务机关没有直接参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只是在卫生部门核定后,按照核定的内容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性质做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其在税收征管上很难处于主动地位,造成医疗机构性质认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局面。
2.2税务部门征管不严造成许多医疗机构不合理避税
我国在建国初期为了鼓励医疗行业的发展,对医疗机构实行全面免税的政策,所以传统观念认为医疗卫生行业不属于市场主体范畴,以至于税务部门疏于管理。自2000年起国家虽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税务登记制度,许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认为享受免税政策,取得执业许可后并不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医疗机构税务登记率较低。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不严,医疗机构自身也纳税意识淡薄,“钻空子”现象普遍。例如医院的内部停车场,为本单位职工日常上班及患者就医提供停车位,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并未区分是本单位职工自用还是供外来患者使用,而是一概而论免交房产税。又如印花税,许多医疗机构自认为免税行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采购合同时,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甚至经营账簿也未足额贴花。另一方面,有些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了避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营利性资格或者挂靠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些甚至在3年免税期满后解散或者重新设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对医疗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1]。
2.3差异税收政策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
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93.58万家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比例分别为75.76%和24.2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有610.94万卫生技术人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各自的比例为88.89%和11.11%;在病床数方面,比例差异更是增大到93.97%和6.03%[2],可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拥有量在市场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大多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提供整形美容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但由于其“非营利性”性质而不纳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有相当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却需纳入纳税范畴。这种差异税收政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还会进一步扩大两类医疗机构竞争力差距,难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2.4医疗机构税收负担不利于实现其公益性目标
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福利和公益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既能让城乡居民方便就医,也能以可承受的价格就医。实现医疗机构公益性目标,也就是解决全体公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向全体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具备“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公益性特征。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享受3年的免税优惠,但3年免税期满后将承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十多项税费。税费过高会使得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增大,这将直接影响医疗服务的价格水平,从而不利于医疗机构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2.5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新医改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体制”。可见,在国家的鼓励支持下,医疗市场已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但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就属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成本的行业,社会资本办医要面临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风险[3],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无法收回投资的同时又要面临高额税负,形成其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损的局面,使得一些有意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
3对医疗机构税收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现状,为构建与新医改相适应的医疗机构税收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3.1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属性制定税收政策
现行医疗机构的分类是以医疗机构的性质为基础,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都承担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担,都应承担预防保健、健康宣教和政府指派的公益性任务[4]。因此,建议在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属性分类,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为公民健康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都应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何性质,均应享受免税优惠。同样的,如果是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提供的服务项目,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则应为营利性项目,所得收益都应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此做法实行后各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待遇,能避免各类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同时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从而满足公民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巨大需求。
3.2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力度,规范税务登记以及医疗机构分类工作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虽然享受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免税待遇与税务登记没有必然联系,况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营利性项目实行市场化收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医疗机构分类认定,将各类医疗机构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建议在医疗机构办理完执业登记后,税务部门即可通过系统联网等方式与卫生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及时采集医疗机构的性质,服务项目等详细信息,若有信息变动还需定期更新共享,这样既能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的原始依据,也能督促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防止不合理避税行为的出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流失。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以及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增强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觉纳税意识,避免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3适当减轻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负担
为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目标,进而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平竞争提供宽松有利的环境,具体建议如下: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点主导地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和税种主要包括其他收入和房屋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另外还有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随着我国城镇医疗机构卫生体制快速的发展及药品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步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这样就使医疗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例如诊所、保健所、医疗服务中心、农村医疗保险、个体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等,发营化、私有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但是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因为对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存在着税源不清及重视力度不够,使税收管理出现一定的风险及漏洞。
一、医疗机构财务税收问题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纳税的意识不强
由于医疗机构慢慢由事业单位改制成民营医院,大多数与当地政府及执法机关单位有着一定的人脉关系,而且政府一直以来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都是以社会福利范畴进行的,这样就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医疗行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基础苦衷匮乏等,同时医疗行业建帐不全、不缴、少缴等相关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这样做是不利于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选择了非营利性的话就是没有回报的,如果是大投资的医院,选择这种方面是不能分红,这样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的本性。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
医疗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药监局、卫生局、国(地)税等,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 没有交叉,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重复或者冲突的,比如医药与卫生之间的政策会冲突,各医疗机构征会征收营业税却不收增值税,那么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就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三)医疗机构发票使用不规范,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困难
根据调查数据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发票的使用意识上比较淡薄,一般出现不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平时在医疗服务的工作中,没能按税务机关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绝大多数以收据或白条替代,所以在税收监管时,不能真实的体现出业务往来情况。
二、解决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宣传
税务应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方面的税法知识宣传,将医疗耳机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宴会到位,促使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其次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将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宣传,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认识,促进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纳税进行监督。
(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无论是营利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应该执行国家统一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并近期进行税务申报。同时享受免税或减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征管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引导,弄清医疗机构中哪些是应税和非税范围
我国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针对疾病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入,免征各项税收,如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如取得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卫生服务条件或者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用来抵扣的相应的所得税额,对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免征政策,要注意加强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果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 时,一定要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及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合格,要取消其享受免税的优惠资格;同是还要注意加强对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及剩余财产的税收管理工作,如果达到了纳税条件,要及时追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从而确保税款的征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与卫生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向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变更情况 ,并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宣传,从而引导医疗机构经营者与财务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另外应开展医疗机构经营都与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履行及落实税收政策的技能及认识;同时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的特点。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应税项收入的检查,重点稽查有无收入不入帐,代收医疗服务费不入收的,收入挂往来帐的,大额资金支出去向不明的、虚列成本、帐务混乱或者收入凭证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问题等,要严格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执行,不断纠正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对专科门诊的专家、主治医生等高收入个人及药品采购印花税的纳税检查,这样才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其申报应税行为,逐渐把医疗机构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税收收入。
(六)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 税收成的意识和概念
营利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营利性医院目前的这种和存环境使其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营利性医院运作困难、影响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萍,我国公立医院财税问题研究[J].价值工程,2013.25
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营医院的发展。较之于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优势突出,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经营机制灵活、服务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但民营医院也存在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相对落后等缺陷,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保护。国家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可有效促进民营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促进城市医院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源消耗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人们对医疗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医院改革不断加快,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国家加大投入力度,为促进城市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财政税收对贫困地区医院发展制约作用
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因而财政税收政策也各异,而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投入远不及城市财政投入,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造成了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而县乡村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三.如何更好发挥财政税收对医院的积极作用
1、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
只有建立和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满足医院日益增长的技术、设施、人才需求。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健全国家财政政策,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国家税收政策。同时,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医院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在充分尊重资本市场主体作用的基础上,采取宏观调控手段,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从而促进医院的和谐发展。
2、根据不同地区医院的具体情况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内容提要:源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多重特殊性,我国长期以来对其采取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增值税扩围的推进必然会对这种优势产生影响,利用改革契机对其进行合理的税制设计有助于推进医改进程。本文在从理论上分析医疗卫生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在医疗卫生行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尝试利用投入产出数据验证这一判断,测算了增值税扩围给医疗卫生行业带来的税负变化,以及实行不同增值税率时的实际税负。结果表明,改征增值税确实能够大幅降低医疗卫生行业的税负水平。最后,文章提出了医疗卫生行业增值税设计的建议。
关键词 :医疗卫生营改增税负变化投入产出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15)06-0057-07
一、引言
作为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服务产业,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的改革和调整在各国发展和转型中都极具标志性。在我国,除了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外,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也使医疗卫生行业的改革表现出更为突出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一方面,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逐渐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和集体所有制保护中走出来,不得不开始谨慎面对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竞争。另一方面,整个社会正处于深刻的改革进程中,来自于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变革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政策选择,在其内部形成了各类利益群体错综复杂的局面,推行改革必须通盘考虑,具备长远视野。也正是受这些问题的牵绊,我国的医疗改革自2009年启动以来进展缓慢,公立医院改革迟迟未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举步维艰,药价虚高问题未得到有效缓解,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就当前局势看,单靠卫生体系自身完成医改使命比较困难,需要借助外力的推动来实现。
在具备调节功能的各类工具中,财税体制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的特点,财税政策能够藉由政府部门的收支活动渗透到所有的个人、家庭和企业,体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在各项改革中一直担任着重要角色。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加速推进,各行业都将面临深刻的蜕变,医疗卫生行业也不例外。利用财税改革契机,以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变革推进医改进程,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依托以上背景,本文尝试从营改增的角度切人,考察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政策选择问题。在分析医疗卫生行业税制设计的理论基础后,文章分析并评价了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税收政策的变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了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利用投入产出表对不同政策效果的模拟为相关结论提供了实证依据。最后,文章提出了在医疗卫生部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二、卫生行业税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卫生服务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已经出现的各类疾病进行治疗,使人体恢复健康的临床医疗服务;另一类是提升人群整体健康水平、改善公共卫生环境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监督、传染病免疫和检测、健康教育、水质检测等。后一类服务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有限的非竞争性,将其纳入准公共产品范畴,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是无可争议的。对于前一类服务,就其经济性质而言,具有私人性,但由于医疗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若任由私人市场供应,势必会造成供给不足,必须要求政府介入。
其一,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正如Arrow(1963)所指出的,医疗市场中存在着“医患信息不对等”问题,相对于医生来讲,病人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无法判断医疗质量的好坏以及与价格是否相符,必须面对不确定的治疗结果,若医疗机构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就会藉此对病人收取高价格,实际上却提供低质量的服务,导致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契约失效。这种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其二,医疗服务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对外部性的讨论开始只局限于一些传染性疾病的防疫(Lees,D.S.,1962),这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讨论后来逐渐扩展到了基本医疗服务(M.V.Pauly,1970),甚至只有小规模人群购买的卫生保健服务。这是由于,人们对急救、住院服务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人们能从他人得到适切的治疗从而获得健康这件事中获得极大的心理效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需要有公共补助。
其三,卫生服务供给的水平和质量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人力资本是推动社会物质和文化发展的根本,而身体素质是人力资本极为重要的衡量要素。如果因病致贫在一社会中成为普遍现象,将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更难以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对于这样对社会发展有基础性作用的服务,政府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医疗卫生资源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达到最优配置,需要由政府介入。但根据Rose-Ackerman(1996)的主张,政府在直接提供公共财政支持的商品时,很难同时满足各方的特殊偏好。如果交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可以更大程度上符合人民的偏好及期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做的是通过税收减免或直接进行补贴,刺激供给,满足社会需求(周其仁,2007;张军民,2008)。
三、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选择
(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变迁
正是出于对医疗卫生行业特殊性的考虑,我国一直对其采取比较特殊的税收政策并经历了几次较大调整。
1950年,中央财经委发出《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规定公私立医院诊所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免缴工商业税①。1955年,《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扩大了受惠面,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扩展至门诊部、卫生院、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而且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的三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此阶段,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都是免工商统一税的。
1994年我国进行税收体制改革,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代替了工商统一税,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营业税的应税对象②。虽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改变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税收处理方式,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依然能够享受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乃至之前的工商统一税都有较大差异,医疗卫生行业的外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好在增值税征收初期征收范围较窄,对医疗卫生行业税负的影响较小。
引来最大争议的一次变动是2000年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开始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分类文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采用不同的营业税政策,并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价格是否符合政府指导价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这一未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先期试点的政策,遭到来自各方的反对声音。
在2009年新医改后,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政策再一次转回到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内。即在现行制度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均免缴营业税。
(二)对医疗卫生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
依托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税收政策经历了统一免缴工商统一税到统一免缴营业税,到分类征收营业税,再到统一免缴营业税的转变过程。在最初,对医疗卫生服务统一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有其可取之处。但是,随着增值税扩围试点的展开,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由(1+6)行业增加为(1+7)行业,并于2014年8月1日在全国铺开,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范围正在迅速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患者还是对政府来讲,对医疗卫生行业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都具有明显的负面作用。
对医疗机构来讲,在购买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时,要缴纳销售方隐含在价格里的增值税销项税,成为医疗卫生机构的进项税,但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对其进行抵扣,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机构当成医疗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了本应该由患者承担的税负。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的价值是在医疗行为中持续实现的,对医院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医疗器械转移价值的再次征税,即便营业税在实际征缴中已经予以免除。如此看来,增值税的扩围使得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大打折扣。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医疗卫生机构为购买中间投入而支付的进项税会增加医疗服务成本,进而表现为价格的一部分,实现向消费者的转嫁。卫生机构转嫁税收成本的能力取决于医疗服务的供求弹性。在医疗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卫生资源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供需矛盾紧张的问题非常显著,供给方定价在多数情况下还难以避免,患者不得不接受税收成本转嫁。
对于政府来讲,一方面,将卫生机构隔离于增值税之外,无法在全社会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在增值税广泛扩围的背景下,对卫生行业的特殊政策显得尤为不合时宜。另一方面,政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基本服务中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承担大部分筹资责任,如此看来,政府才是医疗服务的最终支付者。在医院将增值税税负通过医药价格转嫁于患者的情况下,这部分税款实际上是由政府来负担的,出现了政府向政府“缴税”的问题,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
(三)医疗卫生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有诸多必要性。
首先,从增值税的概念上说,只要是生产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的是以医疗卫生服务为生产对象的生产活动,这一行为本就该包括在增值税的税基当中。
其次,从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的角度看,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和要求。我们针对增值税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的目的是尽可能扩大增值税税基,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性障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调整经济结构。若对包括卫生行业在内的部分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税基的极大侵蚀,不利于总体的减税效果,直接违背了改革的本意。
再次,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看,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能避免对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实现对卫生部门减轻税负,实现对医疗卫生部门发展的扶持,还能恢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中性作用,矫正由于中间投入代价过高而导致的卫生部门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行为,减少低效率的生产扩张,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最后,从各国的实践经验看一些主要国家也都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内,同时采取了较为特殊的税收政策,借公共财政之力扶持其发展。欧盟对医疗卫生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采取豁免的处理方式①;加拿大征收增值税并对部分服务免税,但对免税交易采用的是退还进项税的方法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实行的是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只允许极少数的豁免,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体系③。因此,从实践层面来看,对医疗卫生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是完全可行的。
四、对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税收政策的效果模拟
为了验证以上基本判断,本部分利用全国卫生行业投入产出数据,对不同税收政策的效果进行模拟,为有关结论提供证据。模拟过程分成以下两个情景进行。
(一)情景1:现有制度下增值税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影响
在这种情景下,医疗卫生行业继续实行营业税免缴政策。基于2007年全国135部门投入产出数据可以看出(见表1),医疗卫生行业的产出结构中,整个增加值的比例是33.1%。这其中,我们通常认为可能会占绝大比重的劳动者报酬只占22%,资本报酬率更小,仅占9 9%(固定资本折旧与营业盈余的和)。中间投入的贡献达到66.9%,作为目前涉及面最广的税种,增值税的扩围将会对这部分投入中的相关行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到卫生部门的成本。
为了更具体地展现增值税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影响,我们尝试将这一影响量化。扩围后,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承担有关行业中间投入的增值税销项税,体现为卫生行业的中间投入成本变化。为了与营改增之前形成对比,我们假设这些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也能实现税负的完全向下转嫁。那么,相关行业中原营业税税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即为卫生行业税负的变化额。
如果用2007年的数据来描述这一政策效果,从表2中可以发现,试点行业占整个中间投入的比例为4.26%。其中,投入相对较多的行业为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1 78%)、商务服务业(1.18%)。营改增的持续推进不仅没有减轻卫生行业的负担,反而使其承受的“隐形税负”增加了91074.78万元,占原来税负的1.1%。
(二)情景2:医疗卫生行业改征增值税的效果模拟
在这种情境下,假设医疗卫生行业也进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能够进入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链条。我们通过投入产出表看医疗卫生行业税收负担的变动情况。
表3反映出的是卫生行业的各类中间投入的分布及销项税额,加总后得到总额为9072052万元。这部分税负直接隐藏在价格里面,成为卫生行业必须要承担的隐形税负。
在表4中,我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税率假设,并将各种假设下的税负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税负相对比,观察税负变化情况。我们依据增值税的现行税率,规定了5个税率。其中,在0%和6%的税率下,实际税负为负值。8.46%为税负由负转正的临界值,这表明,如果征收的税率小于此值,医疗卫生业实际上会通过改征增值税得到税收补贴。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当税率达到17%时,新税制下的增值税额会与现税制下的税负基本持平。
可以看出,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只要使其税率保持在现行税率范围内,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负担就会得到大幅降低。
五、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由于公共卫生服务的准公共品性质,以及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的特殊性,再加上医疗卫生服务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我国虽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对医疗卫生服务业采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随着整体税制的变革,增值税的开征、转型和持续扩围,导致医疗服务业的税收优势逐渐丧失,反而承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税负。我们的测算也显示,增值税扩围后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但不会缩减,反而将增加1.1%。相反,如果改征增值税,当税率在8.46%以下时,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税负为负值,只有征收17%0以上的税率时,才会与当前的税收水平持平。现有的税收制度的确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这一方面不利于医疗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和技术提升。另一方面,对医疗服务的刚性需求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将过高的成本负担向消费者转移,这是医患关系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政府向政府缴税的问题难以避免。在如此多的问题束缚下,我国对医疗卫生体系展开的改革难以取得实效。只有以财税改革为抓手和动力,才能改变新医改处处被动的局面,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基于这些考虑,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首先,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用增值税完全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度,让医疗卫生机构成为增值税征收的一个环节,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中间投入增值税的应抵尽抵,使税制进一步统一。这能够减轻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理顺其与上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关系,从而能够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运作模式。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医疗机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医疗机构实行内部目标考核,考核工资由科室领导负责分配,考核工资资料不保留,职工个人收入差距拉大,医疗机构则降低税率,按平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医疗机构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医疗机构支付外聘专家会诊、坐堂费用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税率低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医疗机构按合同、协议支付个人投资设备分成收入未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些医院在扩建过程中,由于上级拨入经费不足,存在向医院职工及外部单位融资现象,医院在年终支付利息时,未取得地税部门发票,导致取得利息方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对内部职工取得利息未扣足个人所得税,如某医院在税务部门查前告知过程中自查补缴融资利息个人所得税50余万元。
三、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一直以来,医疗机构游离在税务部门的正常监管之外,导致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甚至许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认为医疗机构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多数医疗机构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药品采购合同等合同时未缴纳印花税,有的医疗机构甚至连经营帐簿也未贴花。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利润不实、偷逃企业所得税。根据医院收费特点及新农合基金补偿制度,医疗机构目前普遍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收费业务,相关经济活动信息全部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反映。由于现在推行新农合基金补偿制度,患者需要发票报销,所以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发票比较规范。但是购进药品大多以白条、收据、调拨单入账,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权责发生制”正确核算利润,而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润,有的隐匿收入,造成利润严重不实,偷逃所得税。如在查处某民营医院过程中,2011年会计报表显示全年收入227497.30元,销售成本63138.71元,销售费用817241.84元,利润总额-1003780.30元。后经查询该院收费电脑数据,发现该院2011年收入为5791810元,账外登记收入5564312.70元及支出3901977.4元,实际利润65855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8167.65元。
五、医疗机构在办公区域内建造职工宿舍或商铺出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目前医院以政府划拨土地或少量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后,除了建造办公场所外,大多会建造一部分职工住房或临街商铺,医院以成本价出售,由于现在已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13号)。商铺销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少数医院在工程结算时未按规定取得建安发票。
产生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纳税意识淡漠是造成纳税人偷逃税的主要因素。长期以来,医疗行业认为自己是免税单位,少数税务人员也有同感,平时征管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制中的份额越来越大,一些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大多是家族式管理,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往往为了自己的私利,想尽办法偷逃税款。民营医院的财会人员,大部分是聘用的,有时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对偷逃税行为听之任之,迎合老板做假账。对于公立医院,一些财会人员认为代扣个税一是计算麻烦,二是怕同事责怪,领导批评,所以该扣不扣。对于其他收入,申报税款怕影响单位福利,因为公立医院大多是差额拨款,多一份收入意味着多一份福利。所以追求单位绩效及个人利益是造成医院偷逃税行为的直接原因。
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包括两种,一种是“迎法避税”,一种是“逆法避税”,所谓“迎法避税”就是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案,将企业的税负尽可能地降到最低水平。所谓“逆法避税”,是建立在充分利用税法现存缺陷和漏洞的基础上来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这其实是在打法律的球,是对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一种挑战。所以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体现的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来达到筹划目的,可以促使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及时地采取方法来修正、补充,使之更加的完善。每一个国家的税法其实都是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无时不刻存在的博弈中不断演进的,有关部门每发现一个“逆法避税”的新方法,就会对原有的税法进行一次修正与完善,所以本文认为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能够相应地促进该领域税法的完善。
(二)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除了要降低税负外,还有一个是要合法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保证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之后,不能够出现多纳、漏纳的情况,多纳意味着给纳税人自身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收益损失,漏纳则意味着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旦被发现要被处以惩罚,不仅无法免税,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等支出。这两种情况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同时还可能使其单位声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去全面地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并且严格遵守,以免最后筹划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所以本文认为税务筹划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能够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非营利组织法人得以保护自身经济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与我们的一般理解不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看是否产生利润,而在于对它们各自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利用情况。确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这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获取利润,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依然可以获得利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而言,获得利润都是它们能够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而利润的高低则说明了其经营水平的高低。所以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而言,在政府及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下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也是其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四)能够促使非营利医疗机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财务目标的达成
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时,能够降低不必要的支出,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投资收益较好的项目中去再创造价值,以此来促进更多经济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针对接受其他企业捐赠得到的资产,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若能够帮助捐赠方有效地减小税收负担,则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所以我们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促进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包括各项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且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将取得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收入直接拿来用于医院医疗环境的改善,则这部分改善的支出是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的,只针对扣除后剩余的金额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另外,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医院的药方中分离出了独立的零售企业来销售药品,则该独立的零售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来征收各项税款。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服务,则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剂或制剂,则不需要再移动使用的过程缴纳消费税。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不针对企业自用的车船、房屋、土地等资产征收相应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前抵消项目为了促进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我国财政部的所得税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事业单位在向规定的一些特定机构进行公益性的捐赠时,该捐赠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由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此来减轻税负。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分配管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根据我们上文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是直接免税的,且取得的应税非医疗收入中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用于直接改善医院治疗环境的支出,该政策很明显地在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更多的非医疗性收入分配使用到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中去。所以这一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干预纳税人进行盈余分配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税收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有关的服务实行免税,只设定了价格上的要求,而没有对医疗收入的使用途径做出要求,所以这就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新分配所获得的医疗收入时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对各项收入所获得的盈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来合理地分配已经取得的各项收入中的盈余部分。根据上面的税后优惠政策,我们发现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需要发生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时,应当尽可能地从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中支出,因为该笔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产生抵税效应,比如常见的医疗器材的购置支出等等。而另外的一些与改善医疗环境没有关系的支出,则尽量将其列支在医疗服务收入的盈余中,这样就有更多的非医疗收入可以积累下来,用作以后期间改善医疗条件支出,产生延后的抵税效应。
2.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来满足下一阶段生产的需求
由于税法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如果移动用于自己进一步生产的,可以不看成视同销售,也就是制剂的移送过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制剂,努力提高质量,作为自己的原材料来进一步利用,而不是去市场上购买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制剂。另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医疗服务收入与非医疗服务收入,只有清晰地分开核算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的这块才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非医疗收入这块也才能够在税前扣除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经营机构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构成中也会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税务筹划的结果在未来可能与预期希望达到的效果有所偏离的可能性。本文就如何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风险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主要指的是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筹划活动的实施,离不开一群有素养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非营利性经营机构不应该经常使用外部的税务筹划人员,而是应该借机培养自己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化人员,来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充分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更能够避免筹划风险的产生。为了提高内部的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聘请税务筹划水平较高的专家来莅临指导与授课,从而使内部税务筹划专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筹划业务能力。
一、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的作用
(一)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就公立医院的发展来说,在我国工业化发展步伐加快之际,尽管公众享受到的城市便捷化服务更多,然而在城市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凸显了大气污染、化学污染、极端天气频繁发生及土壤侵蚀等诸多环境问题,这让人们对自己的健康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也因此要求更高的医疗服务水平,以便满足其健康所需。另外,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使得在岗员工突发性疾病增多,让我国开始重视医疗卫生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同时也对医疗卫生环境和各项条件的改善更加重视。此外,公立医院属于公益性较强的机构,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了保障该类医院可以为大众提供更好的健康服务,就必须持续增强自身的管理、医疗服务等各方面的能力。为此,必须加强公立医院在财政税收层面的改革和持续优化,让其最大化发挥财政税收所带来的积极性效应与作用,让“看病难”与“看病贵”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并能进行最大化地改善。其次,就民营医院的经营与进一步发展而言,不论是民办医院还是各类私人诊所,它们都是我国医疗卫生系统中的重要构成元素,通过兴建私人医疗机构、民办医院等类别的医院,有助于为公立医院减负,让病人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流,使公众拥有更多选择。一方面满足了部分人更高要求的就医需要,另一方面还能保障公立医院拥有更加充足的资源,也便于为其他病患人员提供更为全面的医疗服务,让民营医院的创办为整个医疗体系的发展注入新的发展思路,增添新的发展活力。尽管和公立医院相比,私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更为周全,各类服务形式更为多样化,可满足不同需求的病患的需要,然而,该类医院也出现了医疗设备和器械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形,相关专业医疗人员数量较为匮乏,匹配不到位,使得其无力满足更多疾病患者的需求。因此,必须借助财政税收体系的积极作用,为民营医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支持,让人们可以享受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加强医疗机构深化改革
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之际,公众也开始更加重视和关注自身的健康问题。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同样高度关注各类医疗项目、医疗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正面临着极为严峻和亟待解决的医疗发展难题,那就是“看病难,看病贵”,因此,必须对医疗机构及机制进行深化改革,这也是迫在眉睫的发展难题。然而,要顺利实施医疗体系的改革,就要政府提供扶持和帮助,尤其是资金的支持必不可少。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是公共财政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收入方式,它实质上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也正因为如此,财政部门从医疗行业所得税中,拨付了一定比例的款项,通过补助的方式,以此鼓励各种类别的医院推行更多公益性的诊疗项目,为医院培养和引进更多专业化的人才,完善其医疗器械和设备体系,对医疗机构软硬件进行改善,让公众的看病负担进一步减小,这也有助于缓解医患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让医改能够发挥自身的积极效应与作用,促进医疗机构及医疗产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城乡之间的医疗服务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各类医疗卫生的服务项目之间出现了非均衡化的倾向,既对国民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引发众多社会性的发展难题。因此,对于政府而言,让城乡之间的医疗服务变得均等化,这也是下个发展阶段的重心与目标。在医疗改革持续深化之际,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均的问题极为明显。政府对此提供了针对性的财政税收的各项调整政策,通过宏观调控和干预的方式,出台了能够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机制,让全民均能从中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尤其是对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而言,让其不再因为看病贵和看病难等问题产生困扰,让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减小,增强民众的健康水平,让医改体制得以全方位实施。
二、发挥财政税收对医院积极作用的措施
(一)健全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制度
推行健全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为医疗机构和行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带来积极效应,也是其获得持续发展的极为关键性的影响要素。公众对于医疗质量提升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对于医院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其高端的诊疗技术、完善的医疗设备等是必不可少的发展条件,但是不论是诊疗技术的提升还是医疗器械设备的完善,均要巨额资金提供扶持,但是,政府能够提供的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有限,因而还要医院自身加强融资能力,开拓融资途径,吸引更多社会和民间的闲散资金,增强这类资金对于医院发展的积极和正向作用。但是,为了吸引更多闲散资金的投入与支持,就必然要求财政税收制度提供相应的保障与支持。具体来说,从中央至地方政府,都要按照当地医院的实际发展状况,推行有针对性、计划性,并按一定步骤来逐步放宽医院的限制条件,让市场经济发挥其配置和调节功能,让医院能够在更加合理有序的市场中参与竞争,增强医院的发展活力,让其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推行差异化财政税收体制
从目前国内发达地区与贫困偏远地区之间的医疗水平的差异性和均平衡性发展现状来看,政府在对财政税收机制进行改革时,需制定针对性更强的税收体制,让贫困地区获得更多财政资金的扶持与补贴。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域而言,政府需按照当地实际医疗状况,适当缩紧相应的财政体制,这是因为较为发达的地域本身拥有较强的发展水平,在进行针对性的调节与改善之后,便于提升贫困地区整体的医疗水平,减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让其得以均衡发展,让更多民众享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红利,继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针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民众生活质量较差的地区,可通过灵活化的财政政策,改善当地的医疗环境与条件,培育更多优秀的医疗人才,提升医疗工作者的薪资福利水平,对医院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免除。让这部分地区拥有足以吸引更多医疗人才的能力,确保当地医疗队伍能够获得稳定性发展,最终推动医疗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机构投入力度
目前,我国所推行的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及新农村合作医保体系均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我国医疗水平的改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进一步缓解了看病贵等发展难题,让医院获得了较大发展。然而,鉴于我国发展国情的制约,在基本医疗产业中的扶持与投入依然存在较多不足,还需加大基本医疗产业的扶持力度,持续健全税收与财政机制,让其为医疗体系的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保障。
(四)增强政府的责任感
1 常州市民营医院发展的历程与现状
常州市民营医院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区首家民营医院――常州激光专科医院正式成立于2000年,成为国内第一批900多家民营医院之一,随着医疗市场社会资本的逐渐准入,目前常州市市区民营医院已达9家,占市区各级各类医院总数的50%左右。这9家医院分别是:常州兰陵医院、常州激光医院、常州荔华医院、常州瑞金医院、常州仁爱医院、常州华山医院、常州博爱医院、常州星明医院和常州鼎武康复医院。目前,9家民营医院注册资金6 018万元,其中个人独资3家,股份制6家,2010年期末9家固定资产已达2.5亿元。市区9家民营医院床位总数已达483张,占市区医院总床位的8.8%;从业人数770人,占市区卫生从业人数的8.3%,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76人,占市区卫生技术人员的6.1%。至此,民营医院在我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已占一席之地,并对常州市有效解决看病难、方便人民群众就医以及提供专科门诊特色医疗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 常州市民营医院服务运行情况及其特点
2.1 常州市民营医院服务运行情况
至2010年底,9家民营医院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现诊疗人次28.36万人,其中,医保就诊刷卡2.174 5万人次(门诊2.112 9万人次,住院616人次),占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的7.6%;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占市区医院总诊疗人次的5%;平均门急诊诊疗费用281元/人次(平均门诊医保结算刷卡费用149元/人次),其中药费占比为39%,虽人均门急诊费用与公立医院持平,但药费占比较公立医院低17%;全年民营医院收治入院病人仅为2 730人,占市区总入院诊疗病人的1.6%;平均病床使用率18%,入住病人平均住院8 d,住院费用4 020元(住院医保结算刷卡费用3 103元/人次),较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低57%,但平均床日费用达527元,仅比公立医院低29%。
2010年,9家民营医院实现业务总收入7 906万元,其中,医疗收入5 248万元、占66%,药品收入为2 551万元、占32%;其中:门诊收入6 653万元、占84%,住院收入1 148万元、占15%;这9家医院的总收入中来自医保结算的总额为506万元(门诊315万元,住院191万元),占总收入的6.8%。民营医院业务总收入占市区医院业务总收入的2.3%。民营医院总支出8 079万元,其中,医疗支出4 398万元,占54%;药品支出1 145万元,占14%。9家民营医院收支亏损累计173万元,其中,达到收支总体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有3家,亏损的有6家;亏损主要集中反映在医疗服务上,而在药品经营上全部体现为较高的盈利能力。影响民营医院亏损是由于病人对民营医院的诊疗技术水平认知度和信任度较低;国家对民营医院的扶持政策比较弱或者说不够到位;所交规费多、办院成本高;医疗保险政策没有全面对其开放等原因造成的。
2.2 常州市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五大特点
2.2.1 找准市场立足点,以专科特色吸引病人
民营医院为进入医疗市场,找准公立医院的服务薄弱环节,以专科特色诊疗立足,并以设备、技术领先而赢得某一领域的市场。如:常州激光医院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常州华山医院的后路椎间盘镜髓核摘除术、常州瑞金医院的美容整形、常州仁爱医院的不孕不育等。
2.2.2 服务对象多为新市民、自费病人
民营医院自2010年起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单位,加上民营医院的综合诊疗水平不能与公立医院相提并论,病人习惯选择公立医院就诊,为此,决定了民营医院的就诊对象比较特殊,主要以新市民病人居多,并以自费病人为主。2010年9家民营医院的自费病人占了92.4%。
2.2.3 以门诊诊疗为主,住院病人稀少
民营医院由于综合诊疗水平不如公立医院,本市病人一般首选公立医院,小病等选择民营医院门诊治疗。民营医院病房设置很少,且住院床位利用率普遍较低,有的甚至几乎没有住院病人,因此,以门诊诊疗服务为主。2010年9家民营医院诊疗总人次为28.36万人,但门诊病人就占了97%,而住院病人仅为3%。
2.2.4 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双轨制
自2010年起,医保定点单位部分医保项目对民营医院逐步开放,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后,民营医院大都实行了双轨制诊疗收费,即对医保病人的医疗收费项目统一按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政府指导价结算报销,对自费病人的医疗收费项目按自主定价收费,相对而言,自主定价收费要高于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政府指导价。同时,对经营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在不超过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对除此之外的目录外药品则由民营医院自主制定实际零售价格。民营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提高竞争力,再加上其经营灵活的特点,如检查费、床位费等诊疗项目的收费水而低于公立医院;但也不外乎有些特色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有偏高的情况,如常州激光医院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因设备和技术领先于公立医院而收费标准也较高,一般在6 000~15 000元不等。
2.2.5 诊疗环境优雅,医疗服务人性化
由于选择民营医院就诊的病人不多,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竞争的手段之一就是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优雅的诊疗环境,来吸引病人就诊,使病人进院就能享受到温馨和体贴的微笑服务。
民营医院上述的服务特点,清楚地表明了民营医院在服务人民群众就医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常州市民营医院虽然起步较晚,但大都以各类专科特色医院为主,已形成各自的医疗专科特色,与公立医院相比,他们更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为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我市医疗行业的一支新兴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
3 影响民营医院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民营医院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民营医院的总体数量虽然已不少,但其规模、技术、人才等与公立医院相比过于悬殊,从提供的门诊、住院服务情况来看,在医疗服务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很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不足。同时,民营医院的管理者从整体上来说还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理念,缺乏运作现代医院的经验,缺乏医院品牌意识和发展理念。为此,目前民营医院在发展中既受到外部政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也有自身不足的问题。
3.1 民营医院创建时间短,资金匮乏、人才缺失
医院的开办有两个关键要素,即人才、资金。我市民营医院起步晚,还处在发展积累期,资金投入捉襟见肘,尚不能与公立医院相抗衡。常州市民营医院以外地民企集团投资居多,外地民企集团公司投资7家,本土投资仅有2家。且投资规模较小,注册资本最高为1 800万元,9家民营医院总计只有床位483张、卫生技术人员476人。
医学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普通人才自医学院校毕业少则5年多则10年方能成才,大量的高端医学人才集聚公立医院,而优秀医学院毕业生又不愿到民营医院工作。目前愿意进入民营医院工作的一般是通过高薪聘请,且人员流动性大;公立医院愿意来民营医院工作的也大多是退休医务人员。资金的匮乏和人才的缺失是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3.2 外部环境因素制约民营医院发展
一是政策不对等,致使民营医院负担重于公立医院。无论民营医院还是公立医院,服务对象是一样的,或者说面对的是同一个市场。在同一个市场竞争,在各个方面却有着不同的竞争条件。第一,价格政策的差异。目前民营医院使用的水电气价格执行的是生产性企业的标准,较公立医院高,办院成本明显高于公立医院,导致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不是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第二,税收政策的差异。目前公立医院名为非营利性医院,享受着免税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还有政府财政补贴。而民营医院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虽说自2010年起免交营业税,但目前的税收政策仍需要交纳10项税费,如: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人防建设资金、绿化植树费、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职教培训费、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二是社会认知的偏差,造成生存环境不公。目前民营医院被冠以“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人以“赚你钱”的感觉;而公立医院被称为“非营利”医疗机构,给人以“不赚钱”的错觉。再加上民营医院的信誉度较低,即使收费标准再低,一般病人也不愿去民营医院看病,因此,诸多因素,降低了病人看病选择民营医院的几率,出现民营医院门可罗雀、公立医院门庭若市的不对称现象,造成民营医院生存环境的不公。
3.3 民营医院管理不善,也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常州市民营医院在近十年的发展中艰难前行,尤其在特色专科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已为社会所逐步接受,医疗服务技术也日益成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自身的成长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3.1 价费公示不规范,有违规收费行为
一是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做得不到位,容易引起医患纠纷。特别是自费病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很不到位。如部分民营医院在大厅电子公示栏公示的内容明显不全,特别是民营医院确定为定点医保单位后,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双轨制”,如:某家民营医院葡萄胎刮宫术自费价格600元/次,而政府指导价为200元/次,公示栏仅公示医保刷卡病人享受的政府指导价格(200元/次),而自费病人的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结算价格(600元/次)则没有公示。
二是在服务项目中有分解重复收费等行为。在2011年对民营医院的专项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我们发现有少部分医院在收费项目中本不应另行收费的耗材而出现另外收费的行为。如:对医保病人不应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净单等没有按规定内含在手术费中,而是在手术费外另外收费。一次性耗材按规定应实行顺加差率最高不超过省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格,但实际没有执行加价率的规定等。
三是在经营药品中有超价销售等行为。按现行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民营医院销售政府定价药品可在不超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内作价销售,但实际销售中,对于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药品价格也发现有少量超价销售行为。如:2011年上半年我们对某家民营医院的检查中抽查了8份住院病人结算清单,发现有10多个药品有超价销售行为,虽然超价不多,但全部超过了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是市场调节价药价过高,病人投诉较多。目前,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由民营医院自主定价,但在实际执行中,民营医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定价不合理,价格水平过高,甚至是社会药店的几倍,为此,病人投诉较多。近期有病人通过市长信箱连续二次反映了该市某家民营医院销售的胃乐新胶囊(48粒)每盒销价为68元,但社会药店销售不同生产厂家的同类药品价格仅为5.5元,民营医院销价是社会药店的多数倍引发了病人的不满和投诉,后经由价格部门协调,希望该民营医院能适当把过高的价格水平放到合理的价位,但该民营医院未予采纳。
3.3.2 过度广告夸大疗效,引发医患纠纷
常州市民营医院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为引导病人就诊,投入资金,大量做广告,并在广告中夸大其词、过度宣传医疗效果,广告内容与工商部门核准内容不尽一致。有的民营医院超范围开展宫腔镜人流手术,而直接反映在收费价格中偏高,造成滥用检查、过度用药,导致医患纠纷。而民营医院的过度宣传、过度诊疗等行为又极易引发社会反响。如2011年上半年该市某家医院过度诊疗广告引发了“化龙巷”热议和质疑,引发了社会对整个民营医院的诚信危机。
3.3.3 竞争手段不规范,“公信度”不高
主要表现为有些民营医院存在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不顾自身技术条件,一味“挽留”病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让转院,有的因此酿成医疗事故;有的民营医院将聘请的厂矿医院、乡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包装”成高级专家欺骗病人。北京一家媒体曾进行了一次有关民营医院公信度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1 500名受访者中,有61.3%的人明确表示“民营医院社会公信度差,不值得信赖”,只有8%的人表示在“小病”情况下愿意到民营医院就诊,而愿意到民营医院住院的比例更低,仅为1.2%。医疗机构具有自身的社会特殊性,一些民营医院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只强调企业化经营的功利性,忽视了医疗机构的社会性。据分析,医疗机构的投资收回周期一般在10年以上,一些民营医院将投资回报期定得很短,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违背医疗机构自身规律的经营行为的发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成了民营医院“一心牟利”的负面印象,不仅会影响民营医院本身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4 促进我市民营医院发展的对策
2011年,国家、省虽然已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一定会较好地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我们也认为,价格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是制约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帮助民营医院强化价格管理是民营医院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
4.1 竭诚提供价格服务,促进民营医院自我约束
第一,提供医药价格信息服务,推进民营医院阳光收费公示。价格部门要及时把的医疗收费价格和药品文件同步抄送或提供给民营医院,使民营医院掌握、了解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民营医院医疗收费公示和门诊、住院收费清单行为;统一医疗收费公示和门诊、住院收费清单的格式、内容、形式等,尤其是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双轨制的民营医院要明确公示同种诊疗服务项目医保病人和自费病人分别实行的收费标准。
第二,建立与民营医院的价格服务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民营医院的沟通和联系,以会代训,加强民营医院医药价格政策的宣传、指导、培训,使民营医院全面理解、掌握医药价格政策,执行好医药价格政策。
4.2 帮助建立医药价格管理制度,促进管理规范
第一,制定印发常州市民营医院价格管理办法。指导民营医院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要求民营医院内部要明确一个科室设立一名专职物价员,专职从事本院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建立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投诉制度。在民营医院服务台设立咨询台、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受理病人、家属的查询咨询及投诉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妥善处理、及时记录,每月下发本院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简报,使各服务单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提高病人的满意度。同时,有条件的民营医院要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接受病人和社会监督,维护病人的权益。
第三,建立民营医院医药价格备案约束制度。积极引导民营医院合理制定医疗收费服务价格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对民营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医用耗材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对收费标准不合理或价格偏高的进行约束。
第四,建立民营医院新增医疗项目申报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备案管理制度。为促进民营医院医疗服务技术的进步,鼓励民营医院开发新技术、新诊疗服务项目,对新开发的诊疗服务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民营医院开展新技术诊疗服务。同时,要加强民营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是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对应的诊疗服务,是医疗水平较高的民营医院在政策的允许下,利用医院现有资源,向有较强消费能力的、需要优质快捷医疗服务的人群,提供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都相对较高的非公益性的医疗服务。为此,加强民营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也很重要:一是对特需医疗服务实行价格备案核准制。对特需医疗服务由医院自主定价,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医疗机构按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机构间的竞争和自我约束,但必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二是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业务收入的监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民营医院应对其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出具医疗服务收据时,应注明“特需医疗服务”字样。特需医疗服务的盈利部分应用于补充基本医疗服务的经费缺口和医院的建设发展,并接受物价、卫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民营医院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病人自主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4.3 推进民营医院价格诚信建设,帮助民营医院提高社会公信度
诚信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民营医院要发展必须要建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近年来,物价部门一直致力于诚信单位的建设,为此,要帮助民营医院创建价格诚信单位,作为民营医院也要不断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创造条件争做价格诚信单位,努力打造自身的品牌,以此扩大社会影响,理解和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4.4 降低民营医院水电气价格,帮助其减负增效
目前,民营医院水电气价格高于公立医院,根据2011年国家、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为此,我们将积极协调民营医院水电气价格执行问题,帮助民营医院减负增效。
4.5 积极呼吁有关部门结合医改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扶持、监管力度
重点是要尽快完善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生存环境。
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是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医院地位和作用的宣传。给民营医院“正名”,努力转变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自身对民营医院的偏见。民营医院本身也要努力创建“品牌”,提高自身信誉度,取得社会的认可和信赖。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目前,常州市民营医院基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根据2011年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转为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依法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可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四是有关部门要适度调整和完善民营医院的分类税收政策。对于民营医院用于改善病人医疗条件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投资,以及用于社会疾病防治、公共福利和困难病人医疗费减免的费用,应允许酌情作部分和全额抵扣税金。对于创办民营医院的用地,应按公益用地性质实行协议出让,其中用地规模较大的应给子分期支付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民营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免交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规费。
五是有关部门要为民营医院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探索试行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在诊疗科目准入、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科研招投标、参加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六是有关部门要扩大民营医院参与医保的范围,并建立非公医院等级评定机制。目前,医保定点政策已对民营医院作了部分开放,对吸纳病人进入民营医院就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医保范围还偏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医保病人的就医选择权,为此,建议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民营医院全面开放医保范围,如:公务员、老干部等补助医保、新农合医保等。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对民营医院的等级评定办法,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全部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标准定。对达到一定办医规模,并在技术力量、诊疗设备领先的民营医院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医院,或者对民营医院力量较强的专科,在技术力量、诊疗设备在全市某医疗领域领先、特色诊疗显著优于公立医院的,可根据科室定等级,为推进民营医院专科技术上等级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