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9-24 10:24:42

农产品管理

农产品管理篇1

美国现行农产品价格制度的核心是政府的价格间接干预或价格支持政策。这一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在不破坏市场机制调节农产品供求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缓解由于农产品过剩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的动荡。具体包括:(1)以“平价率”作为支持的标准。(2)作为最低保证价格的农产品抵押贷款。(3)目标价格制。(4)无追索贷款。(5)储存或缓冲库存。(6)生产和销售限额。(7)扩大需求和粮食援助计划。(8)投入物和劳务补贴。(9)食品券计划。

美国现行农产品支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数量管理财政补贴相结合。政府对主要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等都确定了目标价格,如果当年生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政府则向农民补贴二者的差额。类似的补贴方式还有无追索贷款。1990年农业法规定,小麦、饲料谷物的基本贷款率为最近5年市场平均价格的85%,稻米和棉花的基本贷款率为平均价的75%-85%。如果当年的市场价格低于贷款率,政府必须按贷款率收购农产品,从而农民不必还贷。但政府的补贴是有条件的,凡是享受直接补贴的农民必须参加政府的减耕计划和水土保持计划:要有7.5%的耕地休耕;另有15%的耕地不予补贴。

需要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农业法从根本上了60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规定要在7年内完全取消政府对农场主提供的收入和价格补贴,使之完全面向世界市场。新法律也取消了对农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农场主可以根据世界市场对美国产品需求决定自己种植的品种和种植面积。新法律保留了基本的无追索贷款,但方法上有所修正。为了使美国的农业平稳地过渡到新法律规定的目标,该法律规定,在7年过渡期内,设立“生产灵活合同补贴”以替代价格支持补贴。

(二)英、法国家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具体做法

1、英国。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主要取决于农产品供求的变化。供求平衡时实行自由价格,供不应求时实行法定价格,供过于求时实行保证价格。自由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法定价格由政府与农民协商而定;保证价格不影响农产品自由贸易,市场上的价格仍然由自由贸易状况所决定,因此,保证价格实质上是政府干预下的自由价格。英国的主要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格,其中有一部分是欧盟范围内规定的谷物、牛肉价格,另一部分是英国自己规定的羊肉、酒、橄榄油价格。蔬菜、水果等实行自由价格。猪肉等则实行完全的自由价格,政府不加任何干预。英国主要是通过提高农产品进口关税、对进出口农产品提供补贴以及对若干农畜产品给予价格保证等办法,来保护和发展本国的农业。

2、法国。法国政府在二战后初期就对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建立农产品市场管理组织。根据不同种类的农产品,分别设立一个由政府官员、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的代表组成的农产品市场管理委员会。二是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产品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每个农业年度开始之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制定一组价格。主要有三种价格:(1)目标价格。这是农业生产者在国内或欧盟内农产品短缺地区渴望得到的最高价格,也称指导价格,一般是在农产品上市之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各年度间的目标价格可以有变化,也可以维持数年不变。在一个农业年度内,目标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格,是农产品价格变动的上限,市场价格应低于它,而不能高于它。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政府就要在市场上抛售商品,加以平抑。(2)干预价格(收购价格)。这是农业生产者保证可以看到的最低价格。干预价格一般比目标价格低10%-15%左右,是一种保证价格,目的是要维持市场价格不致跌到这个限度以下,以保护生产者的最低利益。(3)门槛价格(闸门价格)。这是外来农产品到达口岸的最低进口价格,大约相当于目标价格减去外来农产品从口岸到国内或欧盟内农产品最短缺地区的运输费用的差额,一般在目标价格与干预价格之间。三是干预农产品市场。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政府按干预价格收购全部过剩农产品,或对生产者主动储存、撤离市场等给予补贴,或通过变动进出口关税及补贴调节进出口,使市场价格维持在干预价格之上。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按目标价格大量抛售其储存的农产品,或通过变动进出口关税及补贴调节进出口,使市场价格维持在目标价格之下。四是建立农产品干预基金。主要有两种基金:(1)欧盟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2)法国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干预和调节基金。目前,法国约有95%的农产品受到国内或欧盟某种形式或某种程度的价格干预。

3、日本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具体做法

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是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比较严格,价格形式有统一价格、稳定价格(安定价格或稳定幅度价格)、最低保护价格和稳定价格基金等。管理的政策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利益,保持消费者物价稳定。实行统一价格的主要是大米,由政府统一规定大米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确定收购价的依据是大米生产费用、再生产费用,另外考虑消费者生活稳定因素。在大米短缺的时候,大米的收购价低于销售价、补贴也随之减少。牛肉、猪肉、一部分乳制品、蚕茧、生丝等实行“稳定带价格”,即价格虽然由市场决定,但政府要根据市场供求,确定一个价格上下浮动的幅度。对糖料(甘蔗和甜菜)、砂糖、麦类、土豆等则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对加工乳制品的鲜奶、大豆、油菜籽等实行基准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政府付给农民补贴。对蔬菜、加工用水果、肉用仔牛、鸡蛋等价格变化大的商品实行稳定基金制度。当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差额部分由生产者与政府共同出资的“稳定基金”补齐。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调整的周期为1年。价格调整决策由生产者、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政府审议会作出。总的来说,日本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依据是生产费用、供求因素等,同时参考历史价格和价格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国外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主要措施与做法

1、美国的直接补贴

(1)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ProductionFlexi—bilityContractPayment)。美国的这种直接补贴是最典型的脱钩收入补贴。生产灵活性是指采用了这种补贴方法之后,生产者无论生产什么,其所享受到的这种补贴都不受影响,因此具有充分的生产决策灵活性。

这种补贴的法律根据是1996年的联邦农业改进与改革法案(FAIR)。该法律对于种植小麦、玉米、高梁、大麦、燕麦、水稻和棉花的农民,按照基期的生产数量进行直接收入补贴。计算的方法是:按1991—1995年平均生产量(单产X面积)的85%,再乘以政府规定的单位重量补贴金额,由于1991—1995年的产量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农民所可能获得的直接补贴,只与在基期中(1991—1995年)所生产的产品类别和数量以及政府所规定的单位重量补贴额有关,而与以后实际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没有关系。

1998年以后,由于世界市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美国政府不仅没有能够按原来计划逐步减少直接补贴,反而大幅度地增加了补贴。原来预定的直接补贴支出总额每年为50亿美元左右,而到了2000年,又在原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50多亿美元。2001年8月13日,布什总统签署法案,美国政府向美国农民提供55亿美元的救济金,以补贴因玉米、大豆和其它谷物价格低迷而造成的损失。当然,这也是以美国中央财政出现巨额赢余为背景的。

具体的补贴幅度如何,以小麦和玉米的情况为例:经折算后可知,2000年小麦的补贴幅度为45.20美元/吨,玉米为27.56美元/吨。美国1990—1995年期间平均每公顷小麦单产约为3吨,玉米单产为7.5吨。按此计算,则基期种植小麦的农民每公顷土地的补贴额为115美元,基期种植玉米的农民每公顷土地的补贴额为176美元。

每个农民所获得的直接补贴总额每年最多不能超过4万美元。计算和操作过程很简单,因为并不需要调查农民的土地面积和单产,而只要知道农民的总生产量就行了,而每个农民在基期5年中的生产数量是有据可查的:在1991—1995年期间,实行的是差价补贴,农民必须出示生产数量的证明,一般是销售单据,包括粮食收购商的发票、粮食加工商和收储仓库的入库单据等。所有这些都已经是记录在案的。

上述办法是克林顿政府于1996年制定的农业法,其主要内容是自由种植和政府逐步减少对农业的补贴。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于今年5月公布的有关美国新农业法规定,即在今后10年里,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1900亿美元,比目前实行的农业法的开支增加了80%。除了对一直接受政府补贴的小麦、大豆和棉花等种植者增加补贴外,新农业法还将增加对其他农牧产品如花生、牛奶、峰蜜等生产者的补贴。农业法还决定将用于土地保护方面的费用增加80%,这也将使过去基本得不到政府拨款支持的畜牧产品、水果和蔬菜生产者等获得政府的支持。新农业法表明布什政府的农业政策发生重大转向。这项新农业法在国内遭到不少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将使美国的预算赤字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国家也纷纷批评美国增加农业补贴的行动。

(2)土地休耕保护计划(ConservationReserveProgram)。土地休耕保护计划最早是根据1985年的“食品安全法案”,当时的目标是休耕4500万英亩耕地。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与改革法案”延长了这项计划,计划到2002年,休耕保护土地3640万英亩。

按照这项计划,农民可以自愿提出申请,与政府签订长期合同,将那些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具有其他生态敏感性的耕地转为草地或者林地,时间为10——15年。这项政策的目的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鱼类和动物的栖息地,改善水体质量,保护土壤,改善农民景观等。进入计划的土地一是要休耕,退出粮食种植,二是要采取植被绿化措施,包括种植多年生的草类、豆科草类、灌木或林木。

申请批准方式是:根据有关地区的农场服务局的通告,农民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也相当于投标,申请书中要提出农民对休耕保护每英亩土地的要价。当地农场服务局在收到申请的7——90天内给予答复。各县农场局要通告农民当地每英亩土地实行休耕保护计划所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当地农场局和国家农场局对所有投标申请进行研究,研究其可行性和租金要价。对每个农民的补贴数额在50-50000美元之间,平均全国为5000美元。

1996年前,美国政府鼓励农民闲置部分耕地,借以减产保价。1996年,美国政府调整了其执行长达数十年的土地休耕轮作政策,转而对耕种面积放松了管制,实际上是支持了农民扩大耕作面积,并依靠其庞大的财政支持对农业继续给以各种相应补贴,以扩大生产,进而扩大出口,从而影响了世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自1998年美国“自由耕作法案”生效以来,农民自力更生的愿望反而越来越小,因为政府提供的一部分补贴在4年内竟翻了一番,据统计,美国政府共提供了总值高达305亿美元的补贴。对农业补贴持批评态度的人士认为,“自由耕作法案”和连续4年来对农业的巨额补贴,其初衷是让美国的农场主农步学会自己走路,特别是扶持那些家庭型的农场主。然而直到今天,人们仍然看不到美国农场主有任何自力更生的迹象。分析家认为,问题出在这些补贴的受益者并非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小农场主。据统计,每年70%的补贴都落入了所占比例为10%的最大农场主的腰包,补贴不但帮不了小农场主,反倒有利于大农场主吞并这些家庭型的小农场。

(3)农业灾害补贴。从政府支出的角度,美国农业风险管理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灾害救济政策:是根据每年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情况确定的,属于一事一议性质的。各个年度之间变化很大。农民在播种时并不知道发生灾害后作用,被视为“绿箱”政策。(2)特大灾害保险政策:农民只需要对每种作物缴纳60美元的手续费,就可以参加。特大灾害保险的保险程度很低,只适用于实际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50%的情况。对于实际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部分的赔付率为55%,即农民得到的赔付金额为:(正常产量X50%—实际产量)x55%X价格。(3)多种灾害保险政策:从类别上看,可以细分为单个农场的产量保险、单个农场的作物收入保险、以县为单位的产量保险、以县为单位的作物收入保险等。由于不能充分满足WTO“绿箱”政策的标准,也由于美国的黄箱政策支出很少,因此美国主动地将此类保险政策支出列为黄箱政策。

(二)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

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的主体是“蓝箱”(即介于WTO规定的绿箱与黄箱之间)政策补贴。其特点是按固定的面积和产量进行补贴,补贴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但是具体操作方法十分繁琐,对各种情况规定的十分详尽。

(1)按种植面积补贴。按照欧盟2000年农业政策改革计划,谷物的支持价格在两年之内共降低15%。而油料、蛋白作物则按照世界市场价格。为了部分地弥补价格降低对收入的影响,农民将按照面积和产量获得政策直接补贴(欧盟对谷物等的价格支持仍然存在,但是支持价格水平大大下降)。获得这种补贴的条件是,规模较大的农场(谷物生产总量超过92吨),必须将土地休耕10%(休耕的土地获得休耕补贴);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小农场,不要求休耕义务但是可以选择自愿休耕一部分土地,并获得休耕补贴。大小农场自愿休耕的面积总量不限,但是享受休耕补贴的上限为耕地总面积的33%,超过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农民可以根据每年种植的各类作物面积的多少申请面积补贴。可享受面积补贴的作物包括:各种谷物,油料作物,豌豆、蚕豆等蛋白作物,麻类等纤维作物等。对其他饲草类作物、甜菜、饲料甜菜、马铃薯、草籽等,不给予面积补贴。每公顷面积的补贴额,各种作物之间有所不同,不同地区也不同。这是因为,补贴标准是按照每吨补贴额与平均单产来确定的。不同产品的每吨补贴额不相同,例如,谷物为58.67欧元/吨,蛋白作物为72.50欧元/吨等。油料作物的方法更麻烦些,每年还不一样,2000年为81.74欧元/吨,2001年为72.37欧元/吨。计算单产时,不是象美国那样具体到某个农户,而是按一个地区的平均产量。在德国,基本上是以州为地区单位来计算平均单产。个别州的不同作物分为两个或更多的地区计算平均单产。按照德国的平均单产水平,2000年每公顷谷物和休耕地的补贴额经折算约为300—350美元。与此同时,有享受补贴权利的土地面积是按基础面积计算的。基础面积是1989、1990、1991年的三年平均值(分作物品种)。如果现在一个地区的实际面积大于基础面积,则单位面积实际补贴额按超过的比例减少。即面积补贴的总额是按照历史上三年的平均数确定后不变的,实际面积越大,超过基础面积的比例越大,每单位面积所能享受到的实际补贴额就越少。面积补贴的最小地块面积为0.3公顷,这也是休耕的最小地块面积,并且宽度至少在20米以上。休耕地上允许种植非食品原料,如用于化工的植物油、生物酒精、生物汽油、生物能源等。

此外,还有一些详细的操作上的规定。例如,农民必须书面申报种植情况和申请补贴,报至各个县的农业局。申报中要申明地块的位置、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和作物。并且如果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农民应当在万分之一的土地图上指明位置和证明。德国规定每年申报的截至日期是3月15日。对于申报中不遵守规定的,还实行惩罚措施。对于超报面积的,按超报面积的双倍削减补贴面积乃至取消补贴资格。

(2)休耕补贴。休耕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面积补贴中所涉及到的,每年同面积补贴一起申报,作为享受面积补贴的前提条件,大农场必须休耕10%;此外,大小农场均可以自由休耕。这种每年一次的休耕,享受与谷物同等的面积补贴标准。另一种是多年性休耕,至少休耕10年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农场最多可以休耕5公顷,100公顷以上的农场最多10公顷。这种补贴的标准略高一些,德国每公顷为700马克。

休耕地的总体要求是:休耕地不能,至少应当绿化,或者种草;休耕地不能施肥,不能施农药;休耕地除了可以生产非食品原料之外,如用于化工的植物油、生物酒精、生物汽油、生物能源等,不能生产别的农产品。

(3)环境保护补贴。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鼓励。环境保护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5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1)生态农业。整个农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全部按照生态农业的标准,也就是说,既包括种植业,也包括畜牧业。所有产品要符合生态农业标准,并贴生态食品的标签。(2)粗放型草场使用,包括将耕地变为粗放使用型草场。要求的条件是:草场载畜量不超过每公顷1.4大牲畜单位,最少不少于0.3大牲畜单位;大幅度减少肥料和农药施用量;不转变为耕地。(3)对多年生作物放弃使用除草剂。多年生作物包括各种水果和葡萄等。(4)多年性休耕。如上述。多年性休耕补贴是列在环境保护补贴项目之下的。

(三)日本的直接补贴政策

日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是2000年新出台的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这种措施应当归属于世贸组织规定的“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因为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受补贴的地区是有客观标准的条件不利地区;(2)补贴的额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超过地区由于条件不利所受到的损失。此项补贴的对象是处于根据有关法规划定的山区和半山区中的农田。对农田的条件要求包括:至少1公顷以上毗连成块,坡度大(水田1/20坡度,旱田8度以上),地块小而必须规整(大多数地块不满0.3公顷,同时地块平均面积小于0.2公顷),草地比例高(70%以上)的草地,有坡度的人工草地,其他特殊情况如农民老龄化比例高、撂荒比例高等。并不是所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农田都可以享受补贴,对生产活动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包括:(1)其生产活动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撂荒(因为完全的撂荒不利于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2)其农业生产活动要促进农村的综合发展,包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物等。

为确保直接补贴取得预期的效果,政府要求按村落签订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村民参加,以求整体协调;对达不成村落协议的地方,也可以与单个农户签订协议。享受补贴的对象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农户的合作组织。

补贴的理论标准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的生产成本差异的80%。具体标准根据水田、旱地、草地和人工草地分别设定,并按陡坡地和非陡坡地设定两级标准。每个农户每年可以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政府为此支付的财政总支出为700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330亿日元。可享受补贴的面积约为90万公顷,即平均每公顷约为8万日元(约折合为630美元)。这相当于欧盟普遍性的面积补贴的两倍多一点。最终的目标是将其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邻近的非补贴对象区的水平,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限定,第一期为5年。

欧美国家实行直接补贴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补贴政策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原来的价格支持和价格补贴的失败。价格支持措施效率很低,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价格政策补贴的效率仅仅为25%左右,即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措施每拿出1元钱,农民所能获得的仅仅是0.25元左右。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支出包袱也因过剩库存产品的不断增加而日益沉重。欧美等国家从国内政策需求看,需要寻找补贴农民的更有效的方法。

2、世贸组织谈判要求在农业中采取更加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一方面,要减少国内支持政策对生产和贸易的扭曲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又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有必要改变对农民的补贴方法。

3、对农村社会和环境目标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无论是欧盟国家、日本还是美国,对农村环境问题、农村就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其他有关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为了让农民不过度使用农村资源,或者为了使得农村地区不因农民的过度外流而荒芜,就采用了各种各样的特殊的资助和补贴措施。考虑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财力雄厚,补得起,且农民群体在国内政治斗争中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将长期存续。

4、欧美国家的直接补贴政策,是与其特殊条件相适应的。这些条件包括:(1)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强,农民在社会中所占比例很小,数量相对很小;(2)每个农场的规模较大,在美国更大,土地连片,种植较为单一,易于准确统计,也有可能按个进行研究;(3)农民和有关农业部门的素质较高,制度严密,不大可能出现舞弊及政策的变形走样。

三、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农产品价格历来关系千家万户,无论处于哪一发展时期,做好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20年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显著特征以“调放”为主。1996年以后,主要农产品价格已接近或高于国际市场。由于国内农产品供给充足、农民增收困难以及受国家财力制约,上调价格困难或下调价格阻力较大,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价格改革则主要以“放”为主。目前政府管理价格的农产品已寥寥无几,棉花、蔬菜、水果、茶叶、肉类、木材、羊毛等其他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主要由市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近期颁布的《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目前政府仅对以下几种农产品价格进行适当管理:(1)中央储备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储备作为保证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购销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烟叶属行政性垄断商品,其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3)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每年初中央对粮食收购保护价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4)按照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蚕茧价格放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蚕茧收购的预测价格,参照中央提出的预测收购价格,各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蚕茧价格政策。此外,为引导棉花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促进棉花供求平衡,政府还定期棉花价格预测信息。

可以说,经过20年的价格改革,目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管理范围、内容已很小,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市场的决定作用已得到高度发挥(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目前仍然通过干预价格、目标价格、门槛价格等多种价格管理方式对粮食、棉花、奶制品、肉类等大多数农产品市场进行干预)。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已相当高。

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面临的问题,已不是放得不够,而是管理不够,政府职能“不到位”和“缺位”,管理观念及方式还没有切实转变;不是市场没有发挥作用,而是对发育不成熟的农产品市场的过分依赖,因不成熟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周而往复地生产的盲目性及产品“卖难”。可以说,以“调放”为主的20年农产品价格单边改革已基本走到尽头,今后农产品价格改革应该有新思路、新办法。值此时刻,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世贸组织规则中对农产品价格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尽量降低国外农产品冲击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国内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稳定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定》中允许的政策空间,针对当前农产品价格运行中价格管理“不到位”、“缺位”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建立政府调控有力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为目标,尽快研究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的对策。比如,如何健全农产品价格监测分析及预警体系,提供优质的价格信息服务?如何完善农产品储备调控体系,发挥中央储备粮稳定国内粮食价格的作用?如何使用保障性条款,积极应对进口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和价格急剧下跌的“价格触发”等情况的发生?如何规范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价格行为和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解决农民市场谈判中的不利地位。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价格和补贴方面如何调整现行的政策,用足用好8.5%及WTO允许的其它相关的条款。

按照《农业协定》以及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的规定,我国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承诺:一是增加了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将非关税措施全部关税化,农产品关税并不断削减,对一些重要农产品进口实行一段时间的关税配额制管理;二是承诺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控制在减让基期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以内(以综合支持量AMS衡量);三是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四是在动植物检疫方面,放宽对美国西北七个州TCK病麦、柑橘等农产品的进口。上述承诺会使今后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价格联动整合程度会进一步提高,国内外价格水平的一致性将使国内农产品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这主要由于:一是国外农产品具备固有资源优势。我国人多地少,生产规模小,相对来说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生产成本高,而发达国家在生产率、资源、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和资金上都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仍将维持较高水平。《农业协定》虽然对削减国内支持和农产品出口作了规定,但由于发达国家减让基期的农业保护水平很高,削减后农业补贴金额仍较大。如美国AMS削减20%后,仍有每年191亿美元用于国内农产品价格支持,欧盟削减后的国内综合支持总量仍可达796亿美元,日本削减后也还有283亿美元。而我国减让基期的综合支持总量为零,粮食等一些重要农产品的支持甚至为负数。三是出口补贴是增加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农业协定》虽对其进行约束和消减,但由于部分成员有巨大的基数,削减后仍可使用大量的出口补贴。如美国减让后的每年出口补贴仍达近6亿美元,加拿大3.6亿美元,而我国今后对农产品将不再使用任何出口补贴。

近期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利用8.5%的支持空间继续坚持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同时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重点支持北方小麦和南方大米生产,确保口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要充分考虑国内外农产品供求及价格形势,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的确定应逐步按以下方式确定:收购保护价水平应当逐步按照国际农产品价格水平加上8.5%的国内支持量(AMS)的原则测算确定。同时,把改进对小麦、大米等粮食产销补贴方式,尽可能减少国内粮食市场人为扭曲,同时又保障农民收入。初步设想:国有粮食购销体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保护农民利益,每年政府根据国内外粮食供求情况、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支持价格),同时通过市场监测计算各品种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从而确定差价补贴标准。当粮价过低时,农民可以持有售粮数量凭证(粮食必须售给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当地基层财政部门领取差价补贴。为将差价补贴切实补到农民手中,主产区尤其是农业税收较多的地区,差价补贴可考虑直接抵减农业税。

(二)关于粮食市场化问题

目前粮食收购保护价问题的症结,在于反映市场供求不够及时、灵敏、价格偏高,流通领域限制过严,对粮食企业管得过死。现行粮食收购保护价的运作方式不利于调动国有粮食企业购销的积极性,也弱化了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种植结构的作用,最后导致了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品种阶段性过剩。按目前体制运作,购多销少,许多主产省将出现“收不了、储不下、卖不出、补不起”的波动局面。

粮食购销政策和流通制度,是影响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规制和农业国际化发展需要,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开始由浙江省率先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同年8月开始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扩大到整个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6省2市将广泛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目前,粮改步伐很快,不仅在沿海发达地区全面推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也迅速展开。我们估计,如果粮改工作顺利的话,这种态势将在1—2年内在全国全面展开。也就是说,如果粮改不出现大的意外,我国极有可能在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制度,全面放开粮食购销。这种状况,无疑有助于全面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然而,过去的经验与教训证明,粮改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面临国内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连续3年下降,既要重视粮食市场调节的一面,更要防止“市场失灵”重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面,从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证粮食稳定供给,全面促进粮改顺利实施。根据国际市场经验,粮食供求关系的协调,市场因素、微观变量起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因素、宏观变量则是保障条件。越是粮食全球化,这种辩证关系就越明显。按照2001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粮食主销区应充分利用经济实力较强的条件,大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尤其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是有效实行粮食调控的重要保障,随着一批国有粮食储备库的建立和启用,它将对推进粮改顺利进行发挥重要作用。在流通过程中,针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率不高、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问题,必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行情的分析和监测,建立粮食预警预报决策分析系统,建立预报体系,构建预警网络,重视期货市场,预测粮价走向,对粮食供求格局尽可能做到“早知道”,这是沿海发达地区,也是粮食主销区粮改过程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当然,中国粮食市场化全面改革还只是处在区域性试点阶段,浙江等地的粮改也只是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能否在较短时期内向更大区域推进,或者用较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实行自由化生产和经营,还需要全方位改革。特别是在中国“入世”初期(2004年底以前),面临着国外优质粮食进口冲击,必须大力改革中国粮食购销体制,建立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宏观控制为辅的中国粮食购销体制框架。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在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减产的情况下,如何在东部沿海粮食主销区与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之间,在南方稻区与北方粮区之间,形成一个客观上各有分工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粮食生产格局与营建中国国内统一粮食购销大市场,对新时期中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以及融入国际农业大市场都有着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改革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基本思路:坚持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经营主体认证制度,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使粮食购销价格在市场供求中形成,国家主要通过专项储备,掌握必要的、适量的粮源,确保粮食安全。通过“放价保量”的改革,把粮农和国有粮食企业推向市场,增强粮农应变市场的能力,根据市场导向来安排生产;使国有粮食企业随行就市购销粮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来发挥主渠道和储备调节作用,能购得进、销得出。具体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完全放开粮食价格,把保护价与市场价的价差,直接补贴给农民。(2)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并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保留收购保护价。这类似于国外的目标干预价格。美国、欧盟的粮食价格是放开的,可是长期执行干预价格。所以,对粮食收购保护价是按市场化原则来进一步改革,是完善而不是取消。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在政治上主动,在经济上确定了粮农“最低收入保障线”,给农民吃了“定心丸”。(3)遵循价值规律,制定合理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粮食收购保护价作为国家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特殊政策,应在粮食供过于求,市价接近成本或低于成本的情况下加以运用。收购保护价水平应当逐步按照国际农产品价格水平加上8.5%的国内支持量(AMS)的原则测算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应能弥补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粮农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保护价不应以确保农民增加收入为目标,应以保护粮食生产成本和粮农一定的收益(如10%左右的成本盈利率)为主要目的。当市场粮价极度下跌,低于粮食生产成本和粮农一定的收益时,国家应以略高于成本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以确保农民不会因粮价的极度下跌而亏本。(4)粮食收购保护价要与其他农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必须充分考虑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保护价制度应逐步将普遍保护粮食品种转为重点保护优良品种,这既利于促进粮食品质结构的调整,又利于粮食经营结构的优化。

(三)关于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问题

欧美等发达国家不仅补贴总量很大,分摊到具体品种上也很大,如美国,仅“休耕补贴”玉米每斤就在0.2元人民币以上,而且大部分农产品都享有补贴。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并没有多少补贴,事实上采取的是负保护政策。加入WTO后,反而可以在农产品协议框架内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考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价格支持措施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一方面,价格支持措施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造成市场不平衡,造成贸易和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也造成对自然资源不合理使用、过度使用和浪费性使用;另一方面,在保障农收入方面,效率也很低;国家拿出了很多钱,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能够流到农民手中,大部分都在中间环节流失了,或者由于库存费用和产品变质而浪费掉了。与价格支持措施相反,直接补贴措施直接了当,不需要借助产品和市场流通过程,直接发给农民。政府用于此目的财政支出,没有中间环节的跑冒滴漏,全部为农民所获得。并且,在世贸组织谈判中,直接补贴尤其是美国式的直接补贴,是没有争议的“绿箱”政策,无论补贴多少,都不受世贸组织的约束,也不会引起任何争议。

2、汲取和借鉴欧美等国的经验,尽早改变和改革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将节省出来的宝贵财政资源,转为直接补贴等其他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措施,转为“绿箱”政策范畴的支出。表现在政策思路上,从价格支持补贴转为农民直接补贴,也即我国农业宏观政策要从改革以来以调控价格为主转而实行“绿箱政策”。同时,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和税收减免,逐步构建我国对农业的绿箱政策支持体系,以适当补贴的形式支持农业生产。“绿箱政策”的内容以一般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农业环保等为主要内容。在支持方法和途径上,应减少对具体农产品价格保护及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增加提供农村长期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改变农村基础教育主要由农民、社区和基层政府提供经费的现状,在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比重,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具体来说,一是一般服务补贴(支出),包括农业科研、病虫害防治、培训、推广和咨询、检验检疫、营销促销;二是基础设施补贴(支出),包括土地整治、水利设施、能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环保设施;三是结构调整补贴(支出),包括农民转产、转业、由于结构调整引起的损失;四是收入稳定补贴,包括一些农产品保护价收购、生产保险、合作组织、价格或收入的稳定基金、农民社保;五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支出),包括受国家委托、农业粮食储备、农民或合作组织粮食储备;六是国内食物援助补贴(支出),包括对农村贫困人口、城镇失业人口如鳏、寡、孤、独、残人口及中小学生的食物援助;七是贫困地区援助补贴(支出);八是环保补贴(支出),包括森林、草原、土壤、水资源、野生动物、濒危动物、珍稀动物、湿地等保护支出;九是农业投入补贴(支出),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农贷利率;十是农业限产补贴,包括为保护草原而限制牧民养畜补贴、对农业生产者固定种植面积的补贴等。补贴对象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事业单位、农场、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其他法人。

农产品管理篇2

二、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农药原药生产厂、加工厂和复配厂。获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新品种生产必须经过省石油化工厅审查同意。

(二)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备国标、专业标准(部标)或有经省标准局和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组成的农药标准审查小组审查同意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四)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以上的合格证书。企业的质量检验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拥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六)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齐全,上岗人员应有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企业应有健全的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生产操作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完整,统计资料准确。产品出厂应附有说明书、出厂日期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应符合规定。

三、农药分装企业是指把合格的农药产品由大包装改成小包装的企业。分装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厂房、设备和计量合格证书,必须具备分装品种的标准和产品检测手段并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每批分装产品应建立留样制度并具备化验报告单。

四、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按农药登记规定的要求书写。

五、农药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由江苏省农药检测站负责。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品种,均应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审批。凡未经批准新增的农药生产项目,一律不发准产证。个体户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以及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集体企业不得生产农药。

七、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和分装)的农药产品必须按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药出厂价销售。

八、为了杜绝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对因错混而易造成药害的农药品种必须分机生产。

九、各市、县化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准产证的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农药生产准产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经常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的活动。无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生产农药的,应一律取缔。对假冒商标非法经营者,按《商标法》处理。对违反质量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化工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准产证: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将准产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生产国家已经宣布淘汰或停止生产的农药品种的;

(五)经省级以上产品检测部门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六)分装企业未经批准搞复配加工的;

(七)超出准产证范围自行增加生产品种的;

农产品管理篇3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农产品管理篇4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

第六条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九条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生产基地范围明确;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规定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品种、责任人、批准机关、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等;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应经法定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

第十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出具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有效合格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

对无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产品;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三)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种植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未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允许无有效合格凭证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经营市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管理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农产品管理篇6

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科技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国内的农业发展也逐渐向着信息化、智能化、电商化发展。特别是近些年,“供应链”概念的出现,物流行业的系统化发展,使得农产品物流发展迅速。供应链,主要指“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等成员通过与上游、下游成员的连接组成的网络结构”。由于是新生事物,因在运用到农产品物流发展上,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在供应链视角下对农产品物流管理进行深化研究,对完善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物流管理向着科学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农产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内容及特点

2.1农产品供应链内容

农产品供应链,指的是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配送过程,形成一个整体化、功能化的供需网络,其参与主体包含生产主体、合作组织、加工企业、物流公司、商铺等,其运行离不开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力资源的参与,其中物流是得以流通的根本。

2.2农产品物流内容

农产品物流,指的是以农业产出品为对象,贯穿整个农产品产出后的运输、加工、包装、保鲜、配送等整个运送环节,需要尽可能帮助农产品保值增值,最终将农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是物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农产品品类较多、数量较大,而且对运送的时间、成本、环境要求较多,因此农产品物流行业一直发展缓慢。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势头强劲,农产品物流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2.3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物流管理特点

从农产品供应链方面来看,在农产品各环节中参与者众多,导致成本的逐渐增大,不利于供应链整体效益,而且由于各地区供应链发展水平的差异,供应链的规模、完善程度各不相同,在信息传递上具有滞后性和不对称性,在各环节上下游连接上存在不畅现象。另外,农产品要求在运送中保证质量安全,因而必须要注重装卸、包装、防疫等环节。从农产品物流方面来看,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资源品类繁多,虽然近些年政府不断推进农业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为单位的农产品经营主体,使得农产品供应分散化,对农产品物流成本来讲是一个巨大挑战。而且农产品本身具有鲜活性、脆弱性、时限性等特征,对农产品物流的包装、装卸、运输、仓储方面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另外,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对物流的及时性、机动性要求较大,需要其配备先进技术装备,而农产品物流的成本及设备对整个供应链影响极大。

3供应链视角下农产品物流管理存在问题

3.1物流资源配置不合理

就目前农产品供应链物流情况来看,在流通管理体制上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无论是在各个环节的流通管理还是资源的配置方面,都存在着明显不足。首先农产品供应链本身发展有待完善,且相对战线较长,而物流主体分散且覆盖面有限,这就导致了流通过程中需要多个物流进行接力。其次,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运行构成中,从生产、储备、运输直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快速的衔接,因此,各参与主体需要将各自的充分资源投入到流通当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协调,所以不能发挥系统化管理作用,还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

3.2物流周期长且成本高

近些年,随着我国农产品规模化、质量化、品牌化发展趋势增强,及互联网经济的不断繁荣,农产品物流的专业化水平已经大幅度出现了提升。日益增长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使得供应链中物流时间增加,但是农产品却有着保鲜时间短且易污染的特性,物流周期过长、设备落后会使得农产品损耗增加,这方面的损失每年高达500个亿。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呼吁建设冷链物流来降低损耗,但是其成本将快速增加,农产品利润将大幅降低。而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约占总成本的四成以上,已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若进行设备更新、技术升级,该比例将继续上升。

3.3信息化建设十分落后

农产品供应链的最优效果,是通过对各个环节的最优协调、组合,实现从采购、生产到运输、销售全流程的深度整合,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高的利润。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化建设必不可少,农产品供需信息是运行的首要前提,但是由于目前缺乏一个有效的信息传播体系,使得供需信息双方获取渠道少,容易出现农产品积压等问题,还有就是农民属于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承受着更多风险。另外,缺乏深层次的产需信息互联互通,特别是信息共享和品牌营销、产品增值方面,致使整个供应链效率不高。在电商平台的加入后,农产品供应链出现了新的发展机会,但是在网站建设、信息等方面仍需努力。

4供应链视角下农产品物流管理优化对策

4.1整合物流资源及建设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农行也物流管理体系,对资源进行整合、优化。首先,推进农产品生产者由分散经营向着规模化、集体化方向发展,推动“龙头企业+农户”等集中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其次,加强农产品物流整个流程的精益化管理建设,尽可能减少不必要或者不重要的环节,控制供应链长度,确立合作共赢的发展意识,合理投入资金、人力、信息等资源。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发挥调节作用,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农产品物流中主体的行为,为农产品物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4.2优化运输方式及配备技术装备

农产品运输方式选择与运输工具的升级,是农产品物流优化的重点。首先,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农产品属性和特征进行选择,实现对运输路线和费用进行规划和预测,最好选择直达性运输形式,减少中转次数。其次,发展冷链物流。其在保障农产品质量方面效果显著,针对其建设成本较大的问题,可以采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来一定程度削减。最后,应积极培养物流专业人才,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物流经验,提升农产品供应链的技术含量,争取利益最大化。

4.3推进大数据与农产品物流融合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农产品物流信息化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大数据不仅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农户及时获得各方面的信息,包含农产品生产、存储、品牌建设等等方面。还可以做到对销售前景智能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的共享及农产品质量追踪等,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矛盾。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调配,而且使得物流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别是建立共享型物流信息平台,能够大幅度提高了物流信息的利用率,借助大数据的力量,农产品物流管理一定会出现质的飞跃。

5结论

通过对农产品供应链中物流管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前景是广阔的,但是发展道路是坎坷的、漫长的,因此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和优化,主要措施包含整合资源、提升技术配备及加快数据化发展等,建立科学化农产品物流管理体系,最终实现农产品供应链总体效益的最大化。作者简介:陈晓燕,1996年生,女,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供应链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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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管理篇7

供应链管理把供应商、制定商、销售商等所有相关内外联系体,把整个供应链看成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将产品与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对成本质量服务等要求作为绩效目标,积极主动地管理在供应链中增加价值以及成本的所有联系体,采取企业间的紧密合作的业务关系,开发核心竞争能力作为基本思想,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客户需求,实现多赢作为基本要求,为了给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从全局的角度对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以及供应链的各个链条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为供应链中所有成员带来价值增值的一种集成管理模式,对我国的企业管理有重要意义。

20世纪八十年代在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技术服务组织。九十年代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矛盾日益凸显,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出现了范围扩大、业务拓宽、功能增强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以劳动联合与资产联合为基础把分散的农户重新组织起来,遵循自愿互利原则由农民出资建立,没有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强制,不受空间区域的限制,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到目前为止,数量多,但和广大农民相比,参加组织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小。组织主要由农村专业户、技术能手、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农村供销社、农业系统的农技推广站、保值站、种子站、林业站、水利站、粮管所等涉农部门组织牵头兴办,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来筹集资金。有政法部门、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法规政策做保证来共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多种问题,主要存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组织成员素质低下、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管理不当方法技术落后这四个方面,农民受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高级社、农村的影响,怕回到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把合作组织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还有传统分散经营、自产自销的小农习惯,家庭规模小,生产资料购买以及销售数量相对较少,会降低合作积极性,急功近利和侥幸心理,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思想认识的偏差。目前,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政府部门方面,一些政府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过程中,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脱离实际的插手合作组织的决策、经营、管理等内部事务,用行政手段强迫任命组织的负责人。另外,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进行的政策上的优惠、财政上的资助、教育和技术上的帮助等方面的扶持和引导力度不够,扶持政策和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组织没有向内部成员具体宣传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思想和市场经济理念,组织还缺乏有效的供求信息,这些导致成员的市场意识薄弱、观念不强和内部各职能环节之间的联系不畅,且不能及时了解外部信息错失良机,机械化水平低导致生产和销售成本过高及顾客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自我创造与政府有力推动内外环境有力结合起来,重点运用供应链管理的方法促进组织的规范、健康、快速发展。政府一方面要营造适合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环境、提高组织成员素质、改变合作组织传统组织结构,采用新进的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之间的协作;另一方面要提高认识,尊重农民意愿,减少行政干预。加大对各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政府要提高农民对供应链管理的认识。还有对农民要进行合作知识教育,端正和普及农民对合作经济、市场经济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教育的认识,倡导科技下乡,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来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整体规模、内在素质等与跳跃式发展的现代农业要求不相适应,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所以要将供应链管理的理念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相结合,即运用产供销整合的供应链管理理念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的农资供应、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销售等业务环节整合在一起,形成新型销一体化的农产品供应链和农产品物流体系,实现农产品流通的网络和信息管理,最终达到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目的。这些要在进一步了解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并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其中还要贯穿供应链管理思想,将二者结合起来,具体来说要做到建立农产品的供应链、实现产品供销的信息资源共享、将销的业务流程重组、运用的其他供应链管理理念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

农产品管理篇8

一、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药的发明和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由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出来。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较普遍,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尤其有机磷残留量超标。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造成其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3季度抽查结果显示,在10类181种蔬菜中有86种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亟待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本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农药残留的原因

1.直接用药造成的污染

直接给果蔬等农作物施用农药后,药剂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或者进入作物体内残留,果蔬等储藏期使用农药,也可造成农药残留。我国水果蔬菜中农药的用量大、次数多,如果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滥用高毒和剧毒农药,或者在接近收获期使用农药,都会在蔬菜水果中有农药的直接残留。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2.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由于土地资源的超负荷利用以及农药的过量使用,大量农药直接喷洒在土壤中,其中防治病虫草害而喷洒于作物上的各类农药有40%~60%降落在土壤中。土壤中农药可通过植物的根系吸收转移至植物组织内部,最终残留在农产品中。土壤中农药污染量越高,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也越高。我国由于不重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导致大量出口的农产品由于其种植地土壤中农药含量的超标而遭到拒绝。

3.来自大气的污染

给果蔬等农作物喷洒农药后,小部分以极细的微粒漂浮于大气中,施用于土表的农药蒸发、农药厂排放的有毒烟气均可造成农药对大气的污染。随着气流和风迁移,散布到环境的各个角落。世界上多数河流和湖泊中都有农药残留物的存在,尤其半衰期很长的滴滴涕几乎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在南极的冰川中都曾检测到滴滴涕的残留。

4.来自水源的污染

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喷施后的农药可分布于空气、水和土壤中,直接施用于土壤的农药则会流入附近的水体或渗透到地下水中。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如涕灭威、克百威、莠去津、甲草胺等在水中溶解度大,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已有国家制订了地下水中农药允许残留量的指标,我国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分析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和发展,尤其速测技术更适应现代高效、快速的生产节奏和满足社会的要求。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制定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未来生物技术与现化分析手段相结合,将不断开发新的分析检测技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取样进行快速检验。这种快速筛选的方法,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等,一般是在非实验室的条件下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筛检,只要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当需要确切知道所检测项目确实存在和定量结果时(如国内外贸易纠纷及仲裁、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再把阳性样品送到实验室内用大型精密或超精密仪器进一步确证和定量分析。运用免疫学、生物工程技术针对食品安全建立的快速检测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可达到10万亿分之一甚至更低)、特异性高、假阳性低、适用范围宽、可测定各类食品、检测费用低的特点。在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快速筛检的试剂盒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产品,但由于价格相对昂贵,需要外汇,不适合我国大规模监测的应用。能够达到同等性能、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很少,不利于我国广大地区筛检工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将农药残留分析的主要步骤、样品的采

集、制备、提取、纯化、浓缩、分析、确证等,采用不同方法建成不同的模块,根据样品及分析要求的不同组合成不同的处理分析流程,建立一个多残留检测选择检索程序的前处理技术平台,使复杂的技术流程简化而又有分析质量保证。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包括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DFG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可检测200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发多残留分析方法。

农产品管理篇9

中图分类号:F30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00(2008)09-0076-03

Abstract:HeilongjiangProvinceisamajoragriculturalprovince,exploringtheplanningandbuildingoflogisticsparkofagriculturalproductsforthedevelopmentofagricultureandtheCountyeconomicofHeilongjiangProvinceisof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paperdeeplydiscussesthefeasibilityofbuildingagriculturalproductslogisticsparkinHeilongjiangProvince,Specificallyanalyzestheproblemwhichshouldbeavoidedandpresentssomemeasures,toprovideafewusefulreferencesforHeilongjiangProvince.

Keywords:Heilongjiangprovince;agriculturalproducts;logisticspark

农产品物流园区是指由分布相对集中的多个农产品物流组织和物流设施,以及服务功能不同的专业化农产品物流及加工企业等构成的,能实现农产品物流规模化、功能化的农产品物流组织区域。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物流需求不断增加,加强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对于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必要性分析

1.1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管理和规模经济效益

农产品物流园区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可对现有农业物流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如统一利用仓库、配送中心及车辆等设施、设备,通过将各类农产品汇集,进行必要的分拣、流通加工后,按用户要求实行配送,从而提供低成本高水平的物流服务,实现集约化管理和规模经济效益。

1.2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物流服务水平

农产品物流园区从实质上来讲,是通过集中投资,依靠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等对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来实现其服务方式的互补,将农产品快速、高效的送到消费终端,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最终达到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结合和统一。

1.3有利于改善社会环境

农产品物流园区由于汇聚了多个农产品物流中心、企业等物流结点,并且多位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方式的衔接处,可以有效地改善交通环境,同时减轻散乱的物流设施的建设对城市的负外部效应,有利于城市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

1.4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农产品物流园区由于具备优越的交通位置,因此便于农产品运输方式的转换,促进联合运输、共同配送的发展。此外,园区通过优惠的扶持政策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还可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企业和资金入园,所产生的聚集效应又可扩大商圈,增加交易机会,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2黑龙江省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可行性

2.1农业发展较快,商品率较高

黑龙江省农产品资源丰富,见表1。其中除少部分用于自给,其余都将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的商品率较高。大量的农产品为物流发展提供了需求,也为农产品物流园区的集约效用提供了可能。

2.2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目前黑龙江省铁路里程5503公里,公路里程139335公里,内河航运里程5528公里、民用航空总里程138845公里,初步形成了以哈尔滨市为中心,辐射全省,联结全国及东北亚主要国家的,以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此外,全省通信、广电、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网初具规模,基本构建了以国家公用网为主体、专用网为辅助的信息化网络结构。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和不断完善的通信设施,为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2.3政策上的支持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为东北经济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更为物流业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黑龙江省现代物流“十一五”发展规划》详细描绘了全省现代物流区域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哈尔滨市“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以构建“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网点”为支撑,以物流网络和物流信息平台、交通信息平台为依托的城市物流体系。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将加快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的步伐。

2.4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稳步发展

目前,黑龙江省已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42个,交易额达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34个,全省拥有城乡集贸市场1744个。黑龙江省还建成了以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齐齐哈尔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黑河果蔬出易中心、北安对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为载体的黑龙江省农产品出口市场网络,稳步发展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一定程度上为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实施运营创造了条件。

3黑龙江省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应规避的问题

3.1避免缺乏规划,盲目建设

目前,很多地区在园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大多是从行政区域而非经济区域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园区的辐射作用,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另外,同一区域内各个物流节点在覆盖半径和区域效应等方面也缺乏相互协调,出现与城市总体规划等脱节的现象。如果缺乏对物流需求和整体协调性的分析、盲目建设,将会导致园区战略定位不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后果。

3.2避免政府过多干预

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和运作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极易扮演双重角色,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干预过多,缺乏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使得企业性质的物流园区不能充分发挥自主性,市场导向作用不明显,因此,要避免政府过多干预,以促进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市场化发展。

3.3避免园区概念和功能不明晰

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发展起步较晚,对物流园区的概念和功能还不是很明确,表现为将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节点混为一谈。物流园区是通过对物流中心进行资源、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集成,是高于物流中心的集成化、综合化的节点。功能不明晰将会导致园区在规划建设中出现布局不合理、运作不规范、服务不全面的现象。这也是黑龙江省在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3.4避免低水平物流服务

目前,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还局限于仓储、运输和简单的流通加工,自营物流企业“重生产、轻流通”,第三方物流企业又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通用仓库较多,适合农产品的低温库、冷藏库等却严重短缺;叉车、托盘等装卸设备数量有限,大多还依靠人力手工劳动,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低。此外,电子商务发展缓慢,网络宽带尚未普及,与现代物流快速、准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另外,黑龙江省在流通加工、包装等方面对农产品的增值能力也比较弱,因此,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的重点应向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全面化发展。

3.5避免缺乏整体观念

目前,很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注重规模和设施的投入,而忽视了园区内的管理工作,入驻企业主要是仓储、运输等物流企业,没有考虑到与保险、金融等部门的协作,同时内部缺乏整体协作观念,企业受各自利益的驱使,往往忽视园区的整体利益,造成服务效率低下、服务功能欠缺、服务标准无法统一、总体水平不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速度。

3.6避免专业人才匮乏

物流专业人才缺乏是造成物流园区和企业服务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黑龙江省的物流人才非常少,层次也偏低,在全省范围内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等几所院校开设了物流管理专业,而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只是单纯侧重于工业方面的产品物流,缺乏既掌握农产品物流运作流程又懂得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的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之很难从外省吸引相关人才,这都造成了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发展缓慢。

4黑龙江省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对策

4.1明确园区定位

物流园区在规划前必须展开科学的市场调研,对其存在的基础条件进行分析,根据供需实际进行园区选址、功能定位以及运营模式的确定。黑龙江省在进行农产品物流园区功能定位时,应从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具体分析农产品物流园区的服务增值能力、空间布局和交通安排,为经济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使规划建成后的农产品物流园区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农业及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4.2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物流园区的建设是一项复杂且庞大的工程,其中选址和布局最值得重视,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规划时,应先拟定实施方案,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开发,确定规划的阶段性目标,建立阶段性评估审查制度,以保证规划的最终实现,符合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4.3明确战略规划

黑龙江省可以选择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边缘地带设立农产品物流园区。从时间上看,1~5年内,拟规划建设1~2个农产品物流园区,引入一定量的物流企业、农业加工企业和商贸集团,主要功能以仓储、运输、配送为主,逐步形成县域物流规模;5~10年内,拟规划建设3~4个大型的现代化、多功能的农产品物流园区,逐步引入多种类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加强与金融、交通、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紧密合作,发展成集包装、流通加工、集散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农产品物流园区。

4.4坚持市场化运作

省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使物流园区这一基地成为物流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舞台。在物流园区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坚持以企业为运作主体,明确政府的引导功能,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完善配套、搞好服务、市场运作”的企业主导型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规划建设。

4.5加强软、硬环境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首先,要完善农产品物流园区内储运设施的建设,加强保温库、冷藏库的建设,增加温控设备和防潮设备,提高机械化和标准化程度,以降低农产品在各环节的流通成本。其次,在建设过程中要打破物流节点传统的封闭状态,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强化服务理念,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创新的业务模式,进一步规范、提升标准化运作;此外,要加强园区内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内部联网,以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和全程管理,搭建电子交易平台,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4.6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物流人才是园区建设和规划的重要支撑,因此,黑龙江省应加强物流战略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物流园区规划人员的能力,壮大物流人才队伍。可通过政府、院校、企业三方共同努力来实现,培养掌握农产品物流、园区规划、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人才,同时,鼓励多层次、多方面的园区规划教育和培训,建立一系列引进优秀人才的制度,以满足黑龙江省经济发展近期和远期对人才的需求。

4.7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度大,政府应在土地、融资、税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为园区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应出台具体的物流园区土地出让金标准及有效年限、分期支付用地的价款办法,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为园区建设提供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实施“适度税负”政策,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税费,可比照“两减三免”优惠措施,在园区投入使用前两年内免收,后三年减收等办法,支援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

4.8注意风险防范

由于投资建设规模巨大,使用期限较长(一般为30~50年左右),物流园区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短期利益不易估算等问题,导致运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在整个建设运营过程中,要注意物流需求预测、长期发展规划、园区内资源整合等关键问题,建立预警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将物流园区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邬文兵,龙炜.我国农产品物流园区发展定位研究[J].物流技术,2006(5):3-5.

[2]陈代芬,郑红军.我国农产品物流园区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07(6):91-94.

农产品管理篇10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在确定数量外和超过确定数量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第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五条凡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保税仓库进出境等贸易方式进口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均需纳入关税配额管理。

第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适用于第五条规定的除加工贸易外的贸易方式进口,《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第九条国家计委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条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第十一条通过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除外)方式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三章分配

第十二条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将进口关税配额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的形式将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它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除外)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先来先领。

第四章期限

第十五条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五章执行

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国营贸易进口的有关规定,委托或自行签订进口合同。规定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未规定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规定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配额量,如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经原发证授权机构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其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第十八条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除外)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关税配额证(B类)》。

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关税配额进口专用章"。

第十九条海关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凭《农产品关税配额证(A类)》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或凭《农产品关税配额证(B类)》按保税管理的有关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不能提供《农产品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关税配额证(B类)》的,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

第二十条《农产品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

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库进出境以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加工贸易进口的农产品未能按合同出口核销并转为国内销售的,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经外经贸部批准内销并办理《农产品关税配额证(A类)》的,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二十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贸易权的企业,均可以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无需许可,没有数量限制。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第六章调整

第二十五条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交还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

第二十六条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转报国家计委,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及《国际商报》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七条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八条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除外)实行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先来先领。

第二十九条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农产品关税配额证》仅限于关税配额持有者自用,不得转让或倒卖。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该商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未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农产品管理篇11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专门为农产品批发提供交易的场所和条件,并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农产品交易的场所和条件;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是批发商品流通的主体,不从事商品买卖,而是为批发商品流通买卖的双方提供服务;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一般以批发交易主体为主,由同业工会出面集资兴办、运营和管理的。

其主要功能有:商品集散功能。

批发市场可以吸引和汇集各地的农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其交易过程,然后再把农产品发散到各地。价格形成功能。由于它具有较大范围内聚集农产品的功能,所反映的是大范围内的生产力水平和供求关系,因而形成的价格具有权威性。供求调节功能。较集贸市场而言,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作为供需均衡的纽带和流通的“蓄水池”。信息中心的功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具有公开、完整、真实和及时的特点,可起到信息中心的作用。交易结算功能。交易结算的功能在于保证成交商品的价值最终的实现。而通过银行介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则增加了交易结算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交易种类划分,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可分为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是指进入市场的只是一种或一类商品,如蔬菜批发市场、肉类批发市场、粮食批发市场、皮毛批发市场、中药材批发市场、木材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等。综合批发市场是指同一市场交易多种农产品。

按市场所处的位置划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分为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地建立的市场,销地批发市场是在农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地区建立的市场。

按市场主持者的职能划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分为服务型市场和经营服务型市场。服务型市场的主持者主要是提供交易场所,进行业务咨询,提供信息,提供生活安排、行政监督的各项服务,不搞自营业务。经营服务型批发市场除了具有上述服务型市场所具有的功能之外,还从事议购、议购代销、代销、代储、代运等业务。

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发展现状

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营销的主渠道,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发展和壮大起来的:在原有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兴建和发展起来。截至2004年11月,山西省已建成农产品批发市场184个,年成交量987.9万吨,成交额达106.5亿元。

近两年,山西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以建立部、省级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残留检测和信息采集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并与全国市场信息联网,为客户和农民提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行情信息,正确指导农业结构的调整。如新绛县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使全县形成了蔬菜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全县蔬菜播种面积由上世纪80年代末的5000多亩发展到30万亩,总产量由1500万公斤增加到12亿公斤,同时还带动了本县20万亩苹果、露地油桃、大棚油桃和庭院香菇的发展,全县财政收入三分之一来自蔬菜产业,蔬菜种植成为农民致富的主要渠道。另外,太原、运城、长治等地还相继开通了本市范围内的“绿色通道”,组织各类农展会,促进了本地农产品的流通,解决了农民活动半径小、信息不灵、决策盲目、运输困难等问题。

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城市供应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大型批发市场少,交易规模小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有农产品批发市场184个,但年成交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2家,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也不过9家,大部分年成交额在千万元左右。从全国范围来看,深圳布吉蔬菜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120亿元,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也高达100多亿元,而山西省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太原市桥西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仅达到13.6亿元,其次是山西长治紫坊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12亿元)、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格富达农产品批发市场(7亿元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振华蔬菜批发市场(6亿元左右)。市场交易规模偏小,一方面造成交易成本的总体增加,另一方面也使批发市场的信息导向功能和辐射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

批零兼营普遍,交易手段落后目前,山西省纯粹意义上的批发市场为数不多,一般是批零兼营。许多批发市场长期停留在出租铺位的简单物业管理层次上,严重缺乏现代批发市场应有的规范与效率。交易手段落后,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是以传统的现货、对手交易为主,全省184个批发市场,95%以上是一对一的对手交易。采用拍卖、网络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方式的很少,远期合同交易更少。由于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因此,其产生出来的价格信号普遍不具备应有的良好导向功能,相反,还经常产生某些消极的作用。根据蛛网理论,农民生产决策依上期价格而定,但交易价格却取决于本期供求状况,生产决策和产品上市间存在一定时差。而这个时差往往会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很大的风险。在缺乏科学分析下,批发市场现货价格甚至还是农产品“买难”和“卖难”周期性循环出现的重要诱因。

服务功能不足,服务意识不强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的市场,市场的提供方应该在组织商品流通方面提供较好的服务,不但要为买卖双方提供好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应该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在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通常提供停车、储存、包装加工场地等服务设施和具有商品分级整理、加工包装、质量验证、结算、委托购销、储运、信息提供、代办保险、生活服务等配套功能。而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设施普遍不足,服务功能单一。很多市场只是提供集中交易的场地而已,稍好一点的配有一定仓储设施,供客商存放货物周转之用。调查结果显示,批发市场内经营户在货物运输方面大部分以自运为主,经营户认为运输环节费用高是影响正常经营的主要问题。而从目前批发市场的竞争来看,批发市场能否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已成为影响批发市场能否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之一。

市场交易者的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山西省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原集贸市场基础上形成的,大量的个体农户、中间商及零售商都可自由进入市场,他们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缺乏专门的经营知识,且大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业务经营上存在着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交易主体分散,单位交易费用过高,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和节约交易费用。目前,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缺乏代表农民整体利益的中介组织,入场交易的卖方多为农户自主形成的联合体,这样的联合体缺乏组织,谈判地位弱。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分散从事农业生产,很少与购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购销契约,从而使形成的真正利益共同体少之又少。同时,农民作为交易一方,数量大大超过了中间商业组织,不可能充分掌握整个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信息,对当地市场的供求信息了解也是集中在过去和当前,不可能对价格的走势有明确的判断,从而使自身讨价还价的能力削弱,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运销商提出的价格,使得农产品流通中的风险大多都转嫁到农民身上。区域经济-[飞诺网]

完善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对策建议

完善市场内部秩序

由于大多数批发市场是由集贸市场演变而来的,往往缺乏有效的交易管理机制,因此要加快完善批发市场的相关立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目前我省个体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关键在于缺乏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合作组织是批发市场制度完善的可靠保证。日本的农协、美国和欧共体的销售合作社都是在组织农产品集中进入批发市场的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段时间,培育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大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市场组织建设的重点。另外,大型承销商的培育也是批发市场发展中健康活力的体现。随着交易主体的培育,要逐渐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制度。

逐步引入拍卖交易机制

农产品实行拍卖制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交易方式,它具有透明度高、信息集中、价格合理、交易规范、成交迅速等优点,也比较适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逐步引入拍卖机制。首先要加快拍卖交易的硬件建设。为了保证交易效率,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成熟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其他的设备如仓库、冷藏库等。其次要规范拍卖交易程序。完善拍卖交易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为农产品拍卖交易提供制度基础。最后要完善货款结算和信息机能的强化,实现“四流”顺畅。信息流、物流、商流和资金流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及时、准确而全面的信息,是引导农产品大批量迅速集散的基础,而完备、安全的结帐、转帐等金融服务体系,又有力地保障了物流的顺畅。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为现代批发市场,不仅取决于其组织形式与交易方式创新,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加以支撑。因此,建立起与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相适应的配套服务体系显得非常重要,如金融结算体系、商品检测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加工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目前从整体来看,批发市场信息的数量不足,许多地方的农业生产得不到信息的指导;信息质量差,信息包含的要素不全、不准确、不及时;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要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信息服务功能,有效地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导向功能和辐射功能。同时,由于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耗、不易久存的特点,对运输和储存设施要求很高,需要快速周转,与之配套的物流设施建设必须超前。

政府应给予大力扶持

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少数盈利水平较高外,大多数市场盈利能力欠佳,难以支撑市场软硬件等服务设施的更新改造,新建或对现有市场实施改造、扩建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据了解,日本在中央批发市场建设中,政府补贴占总投资的40%左右,其余部分通过发行地方债券、银行贷款解决;而建设地方批发市场,国家补贴1/3,都道府县再补贴1/3。因此,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硬件建设、综合服务能力建设、信息收集传输建设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扶持。

参考文献:

农产品管理篇12

1.农产品营销特点

农产品与其他产品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因此它的营销有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的营销包括产销加工全过程,其风险性较高,对自然依赖性较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由此导致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极高的自然风险,且投入产出比小,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低。

(2)农产品需求弹性低,其价格变化引起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变化幅度小。

(3)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时空上的不一致。这主要体现在农民的自给自足性和人民对农产品需求的连续性和生产的季节性。

2.我国农产品营销的策略

(1)渠道策略

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是随我国改革开放逐步加快其进程,因此营销渠道建设在适应市场化要求上存在先天不足,其现状已明显跟不上发展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需要。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农村地理条件不一,特别是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因此农产品营销渠道呈多样化形式并存。

我国现阶段的农产品营销方式还基本上处于以生产为导向的营销阶段,其目的是如何使生产者的农产品传递到消费者或用户手中,是典型的“生产―市场”营销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

①以农产品运销为主的渠道:农产品生产者选择便捷的运输方式,通过基层农贸市场与消费者采取面对面方式交易。这种方式虽然使得交易双方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对称,但是由于渠道辐射面窄,渠道成员难以把握整个市场的信息;而且,由于没有中间环节的存在,交易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大幅上升,使得交易效率下降,尤其是对于某些鲜活类产品而言,增加了交易风险。

②以多层中间商为主的渠道:农产品生产者通过中间商把产品推向市场。这种交易方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大幅提高,容易出现哄抬物价、掺假卖假等问题,而且还容易损害生产者的利益。以蔬菜营销为例,其渠道为:菜农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利润大部分被中间商所得,生产者往往受压榨,会出现“种菜不如卖菜,卖菜不如倒菜”的现象,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

③以交易型渠道为主:农户按照合同,把产品交予销售公司,销售公司通过包装、加工等提升附加值,获得较高利润。这种交易方式将农户制约在了合同上。农户不能享受产品附加值带来的利润,也不能根据市场行情变动交易价格,处于被动地位。

(2)品牌策略

我国农业产品名牌至今还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其原因在于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名牌产品的基本要求是产品品质稳定、生产规模大和市场占有率高,同时经过注册的名牌商标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然而,农业产品品牌经营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品质质量不稳定;二是动物与植物都具有遗传性,农业生产者很难独占某种农产品的品质特征:三是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品质差异性难以区别,所以防止仿冒难度大。同时,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且分散。因此,目前,农产品的品牌经营在中国基本上还是空白。

3.我国农产品营销面临的问题

(1)农产品营销专业人才较少

目前农产品营销大部分是农民出生,过去多为生产兼营销,现虽有一批小商小贩发展成专事农产品营销的经纪人,但多缺专业培训,很难融合现代营销,将农产品生产、营销策划、销售实施连为一体的复合人才更是难找,这与我们的农业大国格格不入。

(2)营销渠道有待优化

目前的三种营销渠道都是停留在以生产导向为导向的阶段,然而我国正在逐渐进入消费型社会。社会消费习惯的改变也要求我们对农产品的营销渠道进行改变、优化。

(3)产品质量标准化实施不到位,品牌化意识差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起农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的系列标准和认证体系,但是标准使用、建设、管理需要花很多费用,农民承担不起;此外,市场竞争不公平、农民利益得不到保护、流通环节不畅、产品品牌化意识不强、优质不优价现象普遍存在。

二、农产品服务营销设计

1.农产品营销渠道设计

由于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差距还很大,所以在营销渠道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城市消费和农村消费的特点差异。

(1)城市农产品营销渠道

由于农产品在城市“只消不产”的特点和城市零售“超市化”的格局,农产品进驻城市,务必抢占“超市”这一制高点,同时不能忽视了直销与批发市场这两个传统渠道,如图:

(2)农村农产品营销渠道

农村作为农产品生产基地,担负着城镇居民的农产品供应。农村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立,除了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外,还应该起到缓解农产品产销之间的季节性、区域性、风险性与消费需求的均衡性、多样性矛盾、使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相衔接之间的重要作用。如图:

2.农产品品牌塑造

品牌作用不仅仅表现在产品识别上,更重要的是将产品质量、市场信誉传导给消费者,给消费者以信心和市场影响力,在给消费者物质享受的同时,带给消费者一定的精神享受。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以名创牌,对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品实行商标注册

(2)以质创牌,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品位

(3)以包装创牌,美化农产品外表

(4)加大创牌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5)做好名牌保护工作,企业要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商标注册,求得法律保护

(6)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信誉,提高产品质量,珍惜和维护品牌信誉

3.农产品市场定位策略

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农产品生产和营销都应根据本地气候、资源、区位、市场和消费群体来确定。农户应注意掌握农产品旺季和淡季价格差异的客观规律,尽量积极发展早熟或反季节品种,蓄意制造“时间差”,使产品上市时间提前或推迟,适时卖上好价钱。

另外,农户还要学会市场细划来生产农产品。如我们把城市家庭消费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工薪消费阶层,二是年轻白领族,三是小康阶层。这三阶层所消费的农产品完全不一样:工薪消费阶层主要消费一般的农产品,追求便宜与实惠,大部分销售在农贸市场,价格比较优惠、量大;年轻白领族主要消费一般以上的农产品,追求产品的营养与外观,追求产品的时尚性,如大棚种植的反季节时令农产品等,喜欢在超市消费;小康阶层消费要求比较高,多追求高档、独特、保健和愉悦等功用,如燕麦、黑小麦等。

4.农产品加工策略

农产品加工是指通过与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对农产品进行一定的工程技术处理,使其改变外观形态或内在属性、品质风味,从而达到延长保质期、提高产品品质和增加产品价值的过程。如速冻、脱水、腌制、分割、包装和配送等,拉长农产品营销时间、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此外,同一种农产品由于上市时间不同,效益相差很大。一般可采取尝鲜早卖、贮存待卖、节日多卖等方式。

5.农产品服务配送策略

城市在不断扩大,买农产品(特别是安全营养的农产品)越来越不方便。因此特定的消费对象需要有品质的农产品配送,如一些宾馆、学校和一些高消费的家庭,他们乐意享受因配送而带来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这些目标数据库,建立庞大稳定的销售体系,建立包括先进的电子商务、电话、店面等配送体系,这将是今后的一种发展方向。

三、总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距离农业强国还是有很长的距离。我国的农产品营销营销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国外成功的例子有待我们去应用、借鉴。本文主要从农产品的营销渠道和营销策略这两方面介绍了农产品服务营销的实施开展方法,以期对有关人员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海滨 张 迅:国内外农产品营销现状及发展新模式[J].江苏农业科技,2009年第1期

[2]沈以红 翟建松:品牌经营战略――农产品营销的必然选择[J]. 农村展望,2006年第3期

[3]邹晓卓:完善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