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能源和新能源合集12篇

时间:2023-09-27 09:10:21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1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常规能源:也叫传统能源,是指已经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都属一次性非再生的常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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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2

关键词:新能源 资源潜力 发展现状 对策建议

新能源的特征与分类

新能源是相对常规能源而言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尚未大规模作为能源开发利用,有的甚至还处于初期研发阶段;资源赋存条件和物化特征与常规能源有明显区别;开发利用技术复杂,成本较高;清洁环保,可实现二氧化碳等污染物零排放或低排放;资源量大、分布广泛,但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的缺点。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开发利用程度,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新能源的界定也会有所区别。发达国家一般把煤、石油、天然气、核能以及大中型水电都作为常规能源,而把小水电归为新能源范围。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水平跟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能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消费结构跟发达国家有着明显不同,对新能源的界定跟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小水电在我国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装机容量占全球小水电装机总容量的一半以上,归为新能源显然是不合适的。核能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很低,仅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比发达国家的水平更是低得多,核能在我国应该属于新能源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新能源范围确定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核能、核聚变能等共9个品种。生物质能在广义上分为传统生物质能和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属于非商品能源,是经济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主要能源,利用方式为柴草、秸秆等免费生物质的直接燃烧,用于烹饪和供热;现代生物质能包括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燃料等,是生物质原料加工转换产品,新能源中的生物质能仅指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和大中小水电可称之为传统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则统称为新型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资源评价

跟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最显著的优势就是资源量巨大(见表1)。太阳能是资源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即使按最保守的可开发资源量占理论资源量1%计算,每年可供人类开发的太阳能也有1.3万亿toe,约相当于目前全球能源年需求量的100倍。风能的可开发资源量较低,但开发技术难度和成本也较低,全球陆上风电年可发电量约53亿kwh,相当于46亿toe。生物质能可开发资源量为48~119亿toe,不过由于存在粮食安全和环境问题,可开发资源量难以全部转化为能源。地热能的热源主要来自于长寿命放射性同位素的衰变,每年的再生量可达200亿toe以上。按照目前的技术进展情况,全球40~5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0亿toe,10~2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亿toe。海洋能资源量并不算丰富,按照全球技术可装机容量64亿kw、年利用2000小时计算,只有11亿toe。天然气水合物属于新型的化石能源,资源量相当于传统化石能源资源量的2倍,达20万亿toe。全球铀矿资源量为992.7万t,如果用于热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约相当于1400亿toe,而如果用于快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可提高60~70倍。核聚变所消耗的燃料是氘,海水中的氘有40万亿t,理论上可释放出的能量为3万亿亿toe,按目前能源消费量计算,可供人类使用200亿年以上。氢能的制备以水为原料,燃烧后又产生水,可无限循环利用,既是二次能源也可在广义上称之为可再生能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能源资源完全不存在短缺或枯竭问题,人类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碍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成本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能源价格的上涨,目前不可开发的新能源资源有可能变为可开发资源,因此,对新能源来说,理论资源量是相对不变的,而可开发资源量却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开发利用现状

不同种类的新能源在资源分布、技术难度、使用成本等多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势头良好,已经进入或接近产业化阶段,尤其是太阳能热水器、风电以及生物燃料,已经形成较大的商业规模,成本也降至可接受水平。核能技术已经成熟,核电在国外已过发展高峰期,在我国则刚刚兴起。核聚变、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仍处于研究和发展之中,距离商业化还有较大距离。

截止到2009年2月,全球核电装机已达3.72亿kw,年发电量2.6万亿kwh,在全球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约为6%左右。相比而言,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还很低,以2006年为例,其在全球一次能源供应量中的比重仅为1%左右,占全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也仅为8%左右。2007年,全球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为1.65亿kw,相当于全球电力装机总容量的3.7%(见表2)。德国、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其市场规模和装备制造水平跟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我国也是世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大国,太阳能热水器产量和保有量、光伏电池产量、地热直接利用量以及沼气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不过,我国对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多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供暖和制热领域,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水平和利用规模方面跟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仅为905万kw,占全球5.5%,远低于我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占全球16%的比重。

我国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第三大石油进口国,发展新能源具有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增加能源供应、减轻环境污染等多重意义,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政府把发展新能源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而加以重视,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从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新能源发展势头良好,增速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新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障碍和瓶颈仍未消除,主要表现在:资源评价工作不充分,技术总体水平较低,成本跟常规能源相比不具备竞争力,产业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市场规模偏小,公众消费意愿不强,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结合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全球各国新能源发展经验,针对目前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正确选择新能源发展方向

根据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确立以太阳能为核心、核能和风能为重点的发展方向。太阳能是资源潜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间接或直接来自于太阳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量相当于当前世界一次能源供应量的1万倍。我国的太阳能热利用已经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也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不过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面却与光伏电池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的优势,同时把发展并网光伏和屋顶光伏作为长期发展重点。风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风电成本可以在几年内降低到常规发电的水平,目前已经初步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我国风力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为西部地区及东部沿海,属于电网难以到达或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发展风电应是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核燃料的能量密度远高于常规能源,核电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大量建造,迅速弥补电力装机缺口,最近国家发改委已经把核电规划容量提高了一倍多。

(二)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

我国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的机构分布在上百个高校和科研机构,数量虽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建议整合具有一定实力的新能源研究机构,成立中央级新能源科学研究院。抓住当前因金融危机而引发全球裁员潮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高端研究人才。以新能源重大基础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为重点,加强科研攻关,尽快改变我国新能源科学技术落后的面貌。密切与国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cdm机制,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努力实现技术水平的跨跃式发展。

可再生能源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资源分布不均衡等缺点,对其进行低成本、高效率利用是新能源开发的首要问题。显然,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的复杂程度要比常规能源高得多,涉及资源评价、材料和设备制造、工程设计、配发和管理等多个领域,必须进行跨学科联合攻关,这对我国目前相对封闭的科研体制提出了挑战。国家需要在搞活科研创新机制、打造科研合作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有序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只有实现新能源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础。在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使用不便的情况下,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必须由政府作为推手。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措施涉及电价、配额、示范工程、技术转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等,要对各种新能源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为保证政策的长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政策措施的严肃性。

国家应及时更新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指导目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新能源的投资。同时,也要对新能源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一哄而上,造成局部重复投资或投资过热。防止企业借投资新能源套取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或增加火电投资配额等不良行为。约束高污染新能源行业的投资行为,尤其是多晶硅副产品四氯化硅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值得关注。

(四)及早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国是铀矿资源贫乏的国家,资源量远不能满足未来核电发展的需要,铀矿供应必须依赖国际市场。有关资料统计世界上铀矿资源丰富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俄罗斯等,这5个国家的资源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为三分之二。其中,澳大利亚和哈萨克斯坦都是无核电国家,所生产的铀矿主要用于出口。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关系良好,可作为实施铀矿“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国。合作重点应该放在最上游的勘探、开采领域,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我国核电站提供稳定、长期的核燃料来源。

目前全球对天然气水合物的地质工作程度还非常低,这为我国获取海外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在油气资源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全球的优质资源瓜分完毕,而在天然气水合物领域,我国还存在较多获取海外资源的机会。太平洋边缘海域陆坡、陆隆区及陆地冻土带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丰富,这一地带所涉及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应努力争取获得跟上述三国合作开发的机会。拉丁美洲国家沿海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也比较丰富,要充分利用这些国家技术力量薄弱、研究程度低的现状,加强与这些国家合作,以期能够在未来取得这些国家的天然气水合物份额。

东南亚处于热带地区,自然植被以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为主,特别适合油料作物的生长,是发展生物柴油产业的理想区域。东南亚国家是我国的近邻,可为我国的生物柴油产业提供丰富而廉价的原料。我国可采取以技术、市场换资源的合作方式,在当地设立林油一体化生产基地,产品以供应我国国内为主。

(五)调整、完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我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等,部分行业部门和地方地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规划。部级的规划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展目标定得偏低,如风能到2010年的发展目标为1000万kw,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为3000万kw,而事实上,1000万kw的目标已经于2008年实现,3000万kw的目标也可能提前于2012年左右实现;二是缺乏设备制造产业和资源评价方面的目标。

国家有关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外新能源现状,充分考虑新能源资源量、技术发展水平、环境减排目标、常规能源现状等因素,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规划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指导。我国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和政策措施并不比国外少,但这其中有许多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立即对不合时宜或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措施进行清理,制定出切实可行、可操作性高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六)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新能源统计体系

做好新能源的统计可为新能源科学研究、政府部门决策、企业发展目标的制定等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我国在新能源统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对新能源的统计主要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但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在系统性、时效性、科学性等方面很难令人满意。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能够对新能源发展现状进行系统、全面、及时地统计,许多涉及我国的新能源统计数据只有国外网站才能提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调集各方力量成立专门的新能源统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内外新能源统计数据,并把数据及时公布。

国际能源机构对一次能源进行统计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直接换算成油当量,并不按火电容量因子进行折算。但我国有关部门在统计时,往往是按火电容量因子(约为33%左右)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进行折算,这意味着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要比国际能源机构所提供的统计结果大2倍左右,这样极易引起误解和混乱。国际能源机构是全球最大、最权威的能源统计和研究部门,所采取的统计方法和公布的统计数据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为了便于对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状况进行对比研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统计方法方面采用国际能源机构的标准。

参考文献:

1.iea. renewables information 2008[r]. paris: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08

2.赵玉文,王斯成,王文静等.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r].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办公室,2008

3.中国地质调查局.我国地热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eb/ol].[2008-04-02]

4.wwea. wind turbines generate more than 1 % of the global electricity[r]. bonn, germany: world wind energy association, 2008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3-0127-02

一、目的与意义

非常规油气资源是现今无法用常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经济性勘探开发的资源,包括煤层气、致密油气、页岩油气、油页岩、油砂和天然气水合物等[1]。有关专家预测,到2020年非常规油气资源在全球石油供应中所占比重将接近35%[2]。近年来,在国家的支持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取得了巨大突破,煤层气、致密油气、页岩油气、油页岩和油砂等均不同程度地进入了商业开发阶段。然而,随着非常规油气产业的快速发展,我校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专业在人才过程中必须要密切关注新形势下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人才知识结构需求情况,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课程体系的设置,从而保证满足我国新能源勘探开发的人才需求[3]。通过课程体系优化将为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专业建设成国内领先的新型地质能源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人才培养的摇篮提供支撑。

二、思路与方法

1.新形势下,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人才知识结构需求情况调研。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系统调研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未来产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进一步了解政府部分、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对新形势下新能源勘探开发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

2.适应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发展趋势,勘探与开发并重,突出实践应用能力教学内容及课程的调整与补充。在系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对于已开设课程进行教学内容的调整;对于未涉及的关键知识内容进行系统论证,补充开设课程;对于已开设但内容不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课程予以停止。

3.课程间知识匹配性与继承性研究,系统优化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专业课程体系。从新能源勘探地质理论和开发工程技术方法两个方面系统研究课程之间所授内容的匹配性与继承性,分析各门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要求以及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形成各门课程开设的合理先后顺序,使课程之间衔接有序,进而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与训练,获得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三、课程体系优化与实践

1.课程体系构成。根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我校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专业课程设置采取“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实践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科研训练与创新活动”的分段组合方式,坚持“特色加精品”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以“五强”人才培养为目标,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其中,专业课程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三个部分组成,专业基础课程主要为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技能和基本工作方法等方面的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主要为满足学生专业发展需求、提高其具体工作技能的课程,专业实践课程包括北戴河实习、周口店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设计。

2.课程体系的优化。①勘探与开发并重,突出实践应用能力,通过对专业知识技能需求的系统调研论证,根据新形势下非常规油气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专业方向更加强调地质与工程相结合,改变了常规油气地质和石油工程人才分专业培养,油气地质重地质轻工程、重机理轻技术;而石油工程重工程轻地质、重技术轻机理的现状,体现在课程设置上是非常规能源勘探类课程和开发类课程的有机结合,尤其注重对人才动手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的培养[4]。因此,在课程体系优化调整过程中,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开了地球物理测井与解释和新能源勘查工程课程,停开了新能源化学课程。同时,在与课程配套的实验教学环节,注重常规油气地质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地质实验室和石油工程实验室的综合使用[5]。在实践教学方面,增加了煤层气地质学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设计环节中工程设计类题目的数量,同时,随着信息和测试分析技术的发展,企业对学生的专业软件使用和实验动手能力要求日益增高,此次调整过程中,针对专业主干课教学、课程设计及校内实习环节,增加了本行业经常使用的绘图软件(Origin、CorelDraw、Suffer)、地理信息系统软件(MapGIS)、数值模拟软件(CMG、Comet3)等的教学工作,提高了学生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和制图技能。②课程间知识匹配性与继承性,课程教学计划按照“知识、能力与技能培养由基础到专业、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稳步提高”的原则制定,前两年主要为通识教育,目标是打好专业教育的基础,后两年主要为专业教育。为了保证课程教学的有序和高效,充分分析了各门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以及在整个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按照知识关系安排教学顺序,制定了各门课程开设的合理先后顺序,使课程之间衔接有序。优化调整后的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先后关系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马永生,冯建辉,牟泽辉,等.中国石化非常规油气资源潜力及勘探进展[J].中国工程科学,2012,14(6):22-30.

[2]李景明,王红岩,赵群.中国新能源资源潜力及前景展望[J].天然气工业,2008,28(1):149-153.

[3]许浩,唐书恒,汤达祯,等.新能源勘探开发一体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J].中国地质教育,2010,(3):18-20.

[4]许浩,汤达祯.新型地质能源概论课程教学思路与方法探讨[J].高等理科教育,2010,专1(1):82-83.

[5]张松航,唐书恒,汤达祯,等.新能源地质与工程专业方向实验实习平台建设[J].中国地质教育,2014,(1):18-20.

Optimization and Practice of Resource Exploration Engineering (new energy) Course Syste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XU Hao,TANG Shu-heng,TANG Da-zhen,YAO Yan-bin,ZHANG Song-hang,TAO Shu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4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a)-0139-01

2011年,我国国内原油产量达到2.04亿吨,与此同时国内石油消耗量达到4.9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创历史新高,达到56%以上。油气资源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国家战略安全。在这种背景下,中石油提出建设“西部大庆、新疆大庆、海外大庆”的战略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非常规的创新决策与改革,需要非常规的经营管理与技术探索,需要非常规的体制机制与人力资源保障。在众多的非常规因素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技术理论研究突破—— 致密油气、页岩油气、煤层气的特色勘探开发方式研究等;其次是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用与管理。

1 长庆油田致密气开发经验证明技术与人力资源是企业战略发展关键要素

长庆油田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先后发现36个油田和7个气田,矿产资源登记面积25.78万平方公里,跨越5省区。纵观长庆油田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历程,靠的是管理理念的创新、关键技术的突破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鼓励突发奇想”的创新观和“人才就在身边”的人才观。

长庆油田开发的鄂尔多斯盆地油、气田,属于国际上典型的“三低”(低渗、低压、低产)油气田。由于储层岩性致密,被称为“磨刀石”。油井几乎没有自然产能,呈现“井井有油,井井不流”的局面;气田因渗透率低和先天压力不足,也是“有气无力”。油田科技工作紧密围绕低渗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实际,对严重制约油气田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在低渗透条件下建成了2000万吨级大油田和我国最大的产气区。近年来长庆油田加大水平井钻探和深度压裂等核心技术攻关,形成了以苏里格气田为代表的致密气藏高效开发的12项主体开发技术,创新了以华庆油田为代表的致密油藏规模有效开发5大技术系列,年产油气当量在2007年2000万吨基础上翻了一番,创造了“三低”油气田高效开发奇迹。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以目标吸引,精神鼓励,业绩兑现”方法凝聚人心,以及长庆油田尊重人才、尊重科学的管理理念。

2 华北煤层气开发经验开拓了新能源勘探开发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新视野

煤层气俗称“瓦斯”,其主要成分是CH4(甲烷),与煤炭伴生、以吸附状态储存于煤层内的非常规天然气,热值是通用煤的2~5倍,与天然气相当,可以与天然气混输混用,燃烧后几乎不产生任何废气。煤层气空气浓度达到5%~16%时,遇明火就会爆炸,这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源。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其温室效应约为二氧化碳的21倍,对生态环境破坏性极强。在采煤之前如果先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爆炸率将降低70%~85%。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具有一举多得的功效: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水平,具有安全效应;有效减排温室气体,产生良好的环保效应;作为一种高效、洁净能源,商业化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华北油田从2006年进入煤层气勘探开发业务,经历了国外合作、国内合作等多种开发模式,最终立足自身技术创新、管理精细优势经过三年的勘探开发建设,于2009年在沁水盆地建成了中国第一个数字化、规模化煤层气田,9月15日年处理能力30亿立方米的煤层气处理中心建成投产,实现了煤层气处理中心外输线与西气东输主管网对接,标志着我国煤层气规模商业化开发进入新阶段。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创新合作模式,争取和扩大新的矿权,实现了沁水、长治、马必规模建产基础。截止2011年,樊庄、郑庄和成庄区块3#煤可利用探明含气面积639km2,地质储量1055亿立方米;马必、沁南、夏店和郑村区块可利用面积为3802km2,估算地质储量为5724亿立方米。其次是加快产能建设步伐,推进勘探开发、合作开发一体化。通过探索形成了“以自动化为依托、以市场化为手段、以专业化为支撑、以扁平化为基准、以低成本为目标”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创新形成了多分支水平井钻探、“双驼峰”曲线、“五段三压法”排采、自动化监控的精细工艺体系。第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作为新能源新业务,华北油田始终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上立足于石油院校联合举办新能源研究生班,定向培养,为我所用;在技能人员培养上立足职业学院实地教学与学研相结合,直接培养,直接上岗;在新技术与课题研究方面立足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前瞻性研究、课题攻关与相关标准起草。目前各项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并推进了煤层气业务的快速发展。

3 新能源勘探开发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的延伸思考

新能源勘探开发是继常规油气之后的重要能源基础,据统计全球非常规石油资源规模达4500亿吨,与常规石油资源基本相当;全球非常规天然气资源规模达4000万亿立方米,是常规天然气资源的8倍。美国依靠成功开发非常规油气使原油对外依存度从60.3%降低到2011年的44.9%,我国陆上页岩气的地质资源潜力为134.42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潜力为25.08万亿立方米(不含青藏区),与美国页岩气的可采资源潜力大体相当,尽快实现页岩气规模开发,有利于缓解我国油气资源短缺的现状,甚至改变整个能源结构。为此,“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攻关”,已经写入了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5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短缺以及因过度消耗常规能源而引发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障碍。为有效应对和化解这一难题,政府选择了两条腿走路的战略:一方面,强化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率;另一方面,积极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①为确保这一战略的实施,《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已经颁行,能源领域基本法的《能源法》也在加速创制中,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积极推进。然而,人们往往片面强调新能源开发利用在确保能源供给、解决能源危机中的意义,而忽视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资源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因而,在未来新能源立法中,新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与环境资源立法的协调配合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的制约

准确把握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关系,是创制协调配套的新能源法体系、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前提。然而,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方面,往往存在认识误区或片面化倾向。从世界各国能源法、环境资源法的历史演进看,能源法与环境资源法长期被人为割裂,能源与环境资源被认为是分属于不同的领域,能源法的重点被认为是确保能源供应,而不是提供一个重在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尊重生态、确保所有使用者平等使用能源资源的制度体系。

①在这一理念支配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能源法,几乎忽视了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诸多负面影响,如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由于采矿或燃煤或使用浓缩铀而产生的严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等诸多问题。与此相应,旨在保护生态文明、环境友好、资源公平有效利用的法律,也只是部分地涉及到能源的开发利用。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割裂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关系的政策、立法及人类行为,不仅无法持续,而且人类也已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不顾及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公平利用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资源枯竭、社会不公、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等不良后果,而且也会导致能源供给无法持续满足经济的高速增长需求。

②无论是常规能源还是新能源,均来自于环境,是自然资源之构成部分。因此,与常规能源一样,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也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环境和资源状况。

第一,并非所有的新能源都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无限资源。资源短缺依然是制约部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燃料乙醇、沼气、生物柴油等是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主要形式,但是作为生物质能原料的粮食、秸秆及生产这些原料的土地等资源依然短缺,特别是当一种原料存在多种竞争性用途的情形下,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原料短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能源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更加突出。

第二,即使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限

资源,其能量转化工程的实施依然仰赖于矿产、化工、土地、水等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总之,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样是一个从环境中攫取资源的过程。在资源有限,特别是当一种资源有多种处于竞争关系的用途之情形下,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且不至于损害生态系统,则是新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

二、新能源开发利用与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

人类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驱动力主要有二:一是在常规能源日益枯竭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又急需增加能源供给的情况下,为解决能源供给而开发利用新能源。新能源遂作为常规能源的替代品;二是在常规能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严重的环境危机时,新能源被视为清洁能源而加以开发利用。就此而言,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本身,被视为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有效措施之一。如此,环境保护成了人们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理由之一。

若单纯从新能源最终产品的使用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碳、硫化物等而言,与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确是清洁能源或污染很小的能源。但须强调的是,在探讨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资源的危害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最终产品的使用环节,而应运用系统论思维关注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与常规能源相比较,虽然新能源的最终产品是清洁的或污染小得多,但是,新能源产品的产生过程,也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例如,作为最终产品的生物质能,在缓解空气污染、治理有机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明显效果。但是,生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本身,却存在着很大的污染风险,如生产燃料乙醇不但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其生产过程还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渣和废液,如果直接排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同时也会造成资源上的极大浪费。

而且,人类面f临的环境危机不限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同样不可忽视。基于人类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复杂关系,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投入性损害或污染型损害,简称环境污染,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向环境中排入、投入污染物或其他物质、能量所造成的对环境、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

二是取出性损害或开发性损害,简称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环境中取出或开发某种物质、能源对环境和人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危害,如滥伐森林、滥采矿产资源。

就此而言,几乎所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均需要从自然界攫取各种资源,包括原料如生产生物质能的粮食、秸秆等和土地、水以及其他能源设备材料等。这些资源的攫取和利用以及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等都可能造成资源短缺、各种资源环境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结束语

综合上述,因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往往比较艰难和复杂。为尽可能做出科学合理、符合民意的选择,从而有效应对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和调整此等公共选择问题。换言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系统化的立法,努力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以及修订完善相关立案就显得尤为紧迫商繁重。

参考文献: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6

一、相关理论

1.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综述

人力资源管理模型最通用的是5P模型,内容包括5项基本工作:识人(perception)、选人(pick)、用人(placement)、育人(professional)、留人(preservation)。识人是基础,选人是先导,用人是核心,育人是动力,留人是目的。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根据5P模型将其基本功能模块分为三个层次:

1) 核心功能层:解决人力资源最基础性的问题。

·职务分析:员工要求完成哪些工作;员工何时要求完成这些工作;员工何地要求完成这些工作;员工通过什么办法完成这些工作;员工为何要求完成这些工作;员工完成这些工作要何条件。

·对其解决的办法归纳成两个方面:

一是职务说明,二是任职资格说明。

·最后对其职务进行评价,评价方法有排列法、因素计总法、因素比较法等。

2) 职能功能层:如何解决人力资源核心问题。

·招聘选用:准确清晰告诉员工做什么工作,要达到什么目标。同时,一要避免招聘误区,二要确定招聘方法。

·安置与使用:根据招聘选拔结果,经过培训安置最终人选到适合位置试用。试用前,明确告诉员工,试用一段时间后,会告诉员工做得好与不好,若达不到企业要求,将被企业淘汰。

·培训提高:企业为适应环境变化要求,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用以培养企业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其不断成长壮大。培训方式有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自学。

·考核激励:考核就是企业管理者通过获得的员工工作情况信息的反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是分配收入与职务提拔的依据,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激励是以企业经营目标为导向,引导员工行为的活动。也就是企业明确告诉员工按要求达到目标应得到什么报酬。

3) 战略功能层:解决企业能持续、稳步、健康、合法发展问题。

·战略与规划:简单而言就是,战略讲应该做什么,规划讲如何做。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档案、合同的管理。

·人事政策与法规:准确告诉员工应遵守员工手册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规程。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理念、经营目的、经营方针、价值观念、经营行为、社会责任、经营形象等的总和,是企业个性化的根本体现。它是企业生存、竞争、发展的灵魂。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功能模块图见图1。

2.动态能力理论综述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关键是看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如今的经济全球化,技术变革日新月异,竞争格局与竞争规则变得不可预测且越来越复杂。企业要取得竞争优势,不仅仅取决于自身战略,同时,对手、顾客、消费者以及参与者的反应,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反馈都极其重要。即竞争优势取决于自己与对手。

于是动态能力理论在这样一个动荡的环境中应运而生。它属于战略管理范畴的动态能力理论,以企业资源管理理论、演变经济学理论、核心能力理论、组织学习理论为依据。也就是说,相关理论的聚集点是动态能力理论。动态能力理论的理论形成体系见图2。

当今企业是动态的企业,在动态环境中仅以核心能力理论为指导明显过于单薄,动态能力才是使企业适应动态环境的能力。所以当前企业必须从动态视角研究企业如何适应环境变化获得竞争优势。

目前动态能力理论研究主要是抽象的概念和框架,对于动态能力的识别、构成、作用和形成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探素与完善。

中外动态能力理论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 Teece的动态能力理论。

Teece1994年提出动态能力概念,他在1997年在《动态能力和战略管理》一文中提到:“以适应快速变化环境的动态能力是企业内外资源与能力的整合、构建和重组的能力。”

“动态”是指更新企业能力,目的是使企业能胜任环境变化。“能力”其实就是协调与控制能力,即配置和整合内外部的组织技能、资源和职能能力以保证企业适应变化环境要求。

2) Subba Narasimha 动态能力理论。

Subba于2001年在《动荡环境中的战略—动态能力角色》一文中提出:“技术环境和顾客环境是动态能力环境的两个重要子环境。”

Subba Narasimha总结了动态能力的增强途径,从人力资源和组织两方面着手研究。

·组织增强动态能力的途径:中层领导团队的建立,互动共享团队成员间的经验,使组织的知识储备库越来越丰富。

·人力资源管理增强动态能力的途径:组织的知识储备库主要来源是员工知识与经验。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动态能力的增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注重知识的宽度与深度为人员挑选的标准;

员工要有一技多能的知识宽度,即多层次才人,但是,特殊工作技能例外;

员工现有知识的宽度和深度要不断更新加强,可通过培训方式来实现;

企业运营在动态环境中,探素性学习必不可少,绩效评估体系中要为有意义的能力开发提供评价指标;

若一味以“奖励成功、惩罚失败”为员工工作的评价指南,将不利于探索性的学习与开发。

3)KathleenM.Elsenhardt和Jeffey A.Martin 的动态能力理论。

依据常规的作用,将动态能力分为:

整合资源的动态能力;

重在重新配置资源的动态能力;

与获取和让渡资源有关的动态能力。

4)黄江圳、谭力文动态能力理论。

企业要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就要有改变企业能力的能力,那就是动态能力理论,即通过动态能力不断创新。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从事动态能力观点研究的学者。本文重点探讨人力资源管理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

二、动态能力形成过程的基本模型

资源是企业能力的基础,动态能力也是一种企业能力,也必须以资源为基础。资源分为三大类:

·实体资本资源,指企业所使用的技术、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所使用原料的远近。

·人力组织资源,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经验、判断力、智能、公共关系以及工人和管理者个人的见识与洞察力。

·组织资本资源,指企业的正式报告结构、正式与非正式的规划、控制与协调系统以及内部成员间和外部环境的非正式关系等。

动态能力形成过程中各类资源之间存在一定的作用关系,这些资源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动态能力。动态能力形成机制表现在动态能力的形成过程中,如图3所示。

三、人力资源管理对动态能力形成的体制因素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战略规划、组织结构、薪酬和奖励以及企业文化对动态能力形成的体制因素起主要作用。

1.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战略规划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

资源是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与动态能力形成的基础,其中动态能力的作用主要是:在错综复杂环境下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与企业整体战略规划有机契合,相互协调,保持在大环境的竞争中能持续稳定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点:

1)企业创新能力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来提升的,而企业动态能力的重要部分就是创新能力。

2)当企业环境发生变化,企业要生存发展,就有考虑多元机制的可能,企业进入多元机制就有可能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对新领域深入的认识,就必须要有熟悉新领域的人。缺少这样的人才极有可能,所以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对企业适应环境变化能力有很大影响的。

2.组织结构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

动态能力表现的是整体组织对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但组织的各个部门不一定同时做出反应,也许首先做出反应的是关键职能部门(董事会、技术部、营销部等),协调性反应的是其他部门。

组织结构由一些纵向联结关系和横向联结关系构成,动态能力受组织结构密切影响:

1) 组织结构对环境洞察能力的影响。

信息是组织对环境洞察的基础,越多的组织层次越不利于信息沟通,信息传递的速度与质量受组织层次多少的影响。对环境的洞察能力同样也受到管理幅度的影响,管理幅度的宽窄影响管理人员信息加工处理的速度。加强单位协调、减少汇报关系,定会提高环境洞察能力。

2) 组织结构对价值链整合重构能力的影响。

对价值链整合重构,一定涉及到部门组织规模、部门关系以及部门活动边界。价值链整合重构结果,必定改变横向联结单位之间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协调关系,也将不可避免地改变各部门间的责任关系与利益格局。组织结构必然影响价值链整合重构能力。

3) 组织结构对资源配置和整合能力的影响。

资源配置与整合能力是依据价值活动需要,确定资源使用方向,协调资源关系以及消除资源缺口的能力。

不同部门占有分割不同资源的分配与使用,若各单位部门间信息沟通畅通无阻,对共享资源的协调能做到密切配合,那么资源与价值链的配置就能达到更高效率的运作。改变价值链,就必须重新配置资源,涉及资源配置的部门有: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技术、生产、销售部门等。这些部门间协调状况的密切程度,将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

组织结构重点是对资源协调与资源合并产生影响作用,这必然会影响到各部门间利益关系,因受局部利益的影响,资源协调优化的进程可能会推迟,既定目标的实现难度可能会加大。

3.薪酬与奖励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

用薪酬与奖励来实现恰当的激励机制,激励员工产生企业所期望的创新行为,是企业产生动态能力所必须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今环境动态因素甚多,不可以一个普遍的原则奖励成功、惩罚失败,因为员工的创新行为、探索性学习本身就包含了失败,若给予其惩罚,就促使员工回避创新性的探索性学习。为了鼓励创新,对绩效评估体系进行灵活设计,除关注有形成功的评估外,对动荡环境中创新给予适当评价指标。

4.常规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

Teece与Routine对形成动态能力的因素以及常规分别做了解释。Teece认为,企业流程、资产地位共同形成了能力。Routine对常规解释是包括管理和组织流程。

Kathleen等学者认为动态能力是可以确认的、明确的常规。如产品战略决策、开发以及联盟的可识别的流程思想同样适用于动态能力。

以下对动态能力形成的常规可进行概括分类:

1)重新配置资源与资源整合常规对动态能力的作用。

主要包括,资源获取常规;资源退出常规,也就是市场竞争环境经历变化后,不能再提供竞争优势的资源配置常规。资源配置常规只是对原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并不涉及新资源,如资金、技术资源的配置常规。

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不同,对动态能力的作用不相同。

·以收益为标准导向型常规的作用。资源配置与整合,以这类常规的收益好坏对产品结构与业务结构进行灵活调整,特别是产品市场变化频率高的企业,及时协调资源配置与整合,能显示出较强动态能力。

·以战略确定的业务/产品结构为标准导向型常规的作用。资源配置与整合以业务/产品战略为标准划定了严格界限。即战略变与不变决定资源配置与整合能还是不能进行改变,也就是战略决策常规决定动态能力。

·权力导向型常规。组织集权分权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权力导向型组织的动态能力,分权大或者说集权小的组织的动态能力要大,反之则较小。同时权力拥有者素质也影响组织动态能力。

2)决策常规对动态能力的作用。

·决策常规决定企业整体资源整合与配置,此常规主要针对无形资源(经验、知识以及信息情报等)整合。其决策程序耗时长短决定着企业动态能力的大小。市场在高速变化中动态能力特征简单,有利于管理层快速做出应变,以适应环境变化。

3)学习常规对动态能力的作用。

·学习常规分为现成知识模仿学习常规和未知知识创新性学习常规。价值链的重构与整合直接受其中的创新性常规影响。原因、环境的变化,对于大企业以及想在竞争中拥有主动权的企业,他们现有的竞争规则、竞争优势、技术等可能部分或全部不管用,创新性学习常规将显著影响其动态能力。知识吸收与推广应用过程实质是知识模仿的过程,模仿可以是个体之间也可以是群体组织之间,他们在对创新知识正确认识的前提下,通过模仿能使其新知识得以快速传播,对动态能力而言相当重要。竞争环境中,动态能力的获得,创新性常规相比模仿常规而言主动地位更强,因模仿是暂时的,创新才是根本。

5.企业文化对动态能力形成作用的影响

动态能力可通过创新获得,影响创新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文化。企业创新全过程以及企业创新能否成功的关键是企业文化。

·激发员工创新动机以及创造创新环境,都离不开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

·创新成果推广以及创新所需资源配置的提供,都依赖于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

四、实证分析

以下实证分析,从人力资源规划的战略性对策到战术性对策探讨动态能力的运作模式。

长远性的、全局性的对策属于战略性对策,目的是追求长期回报和持久竞争优势。战略性对策的主要举措在三个方面:价值链的调整与配置,战略资源的积累,核心能力的培育。

立足于局部或短期竞争优势的对策为战术性对策,目的是为迅速抓住机遇或摆脱突如其来的威胁。

1.皮具业

国内皮具行业发展时间尚短,皮具设计人才水平与专业技术人才水平还不高,受美院正规教育从事皮具行业设计的人才甚少,同时专业专行培训的人才也不多,行业内多为土生人才。皮具行业国内多为几十人的小企业偏多,皮具行业要想达到一定规模、品牌国际化,就要从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长远目标出发,培育专业高端的设计人才与技术人才,从事多元化经营,从单一交易向全方位商贸转化。

图4为某皮具企业战略性对策的动态能力运作模式。

2.乳业

从中国乳业发展概况着眼,不含杂牌,著名乳业就有十多家,其竞争最激烈的要数伊利、蒙牛、光明三家,在整个乳业竞争环境中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后来,由于伊利、蒙牛充分分析当前市场,快速建立起短期内竞争优势,抢占市场,发展自己,形成乳业竞争的“双寡头”格局,将光明远远抛在身后,现阶段的光明在实力上已无法同伊利、蒙牛相抗衡。

以蒙牛乳业为例,蒙牛初期创业阶段,无市场无工厂,同时资金匮乏,也正是这种原因,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指导思想立足于:建市场为先,建工厂滞后。在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的同时,将自己品牌迅速打入市场,且观行业经营态势,决定要不要建立生产基地。

图5以下为蒙牛乳业创业初期战术性对策的动态能力运作模式。

以上实例表明,企业经营单位的战略性或者战术性对策的基础是动态市场环境。最后归结企业经营单位动态能力运作模式,如图6。

五、小结

动态能力形成因素较为复杂,其最为活跃的因素是人力资源因素,是动态能力形成的主体。智力资源与组织常规对动态能力形成过程中资源配置和整合的速度与质量也起着一定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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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晓明.人力资源管理导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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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athleen M.,Eisenhardt Jeffrey A.Martin Dynamic Capabilities Why are they.[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mal,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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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雷蒙德:A诺伊,约翰·霍伦拜克,拜雷·格哈特,帕特雷克·莱特,人力资源管理:赢得竞争优势(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7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油气资源的消耗也十分迅速,油气资源的大量消耗就对油气资源的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常规油气资源的大量开发就对新增资源的开发造成了新的挑战,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我们常说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包括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和致密气等。在我国范围内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发展潜力很大,对于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是我国未来油气资源勘探的重要发展方向,本文将就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 :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应用

1 非常规油气的概况

1.1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非常规油气资源主要是指一些开发较为困难的,常规方法不能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油气资源或者油气类型。这种非常规油气资源从埋藏、储存等方面都和常规的油气资源有所不同,与常规油气资源相比开发难度较大,消耗资源较多,需要投入的资金也较多,常见的非常规油气资源主要包括页岩油、油砂油、重油、煤层气、页岩油气、致密砂岩油气等。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来说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较难,相较于常规的油气资源消耗更大,性价比较低,所以经济可行性较差,并且在非常规油气的开发中技术也是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开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油田的开发与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2 非常规油气资源的资源量与分布。在全球范围内来说非常规油气资源十分丰富,同时分布广泛,开发力度较低,也就是说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与常规石油资源基本相当,非常规油气资源是极其丰富的,是常规油气的最佳补充能源。随着油价升高,对油页岩的开发利用日益活跃。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在页岩油的加工和利用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在经历了传统的加工方式之后实现了完善的加工工艺,在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分布中,油气具有大而积分布、丰度不均一特征,非常规油气的分布主要在源内或近源的盆地中心、斜坡等负向构造单元,局部富集,突破了传统的分布概念,能够有效的进行扩展和勘探。油气聚集边界不显著,易形成大油气区或区域层系。非常规油气连续型聚集主要取决于优质烃源岩层、大面积储集层、源储共生三个关键要素。

1.3 发展前景。油页岩的工业发展受很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经济、环保以及资源三个方面,首先来说传统的油页岩资源较少,随着技术的发展,当污染得到控制以及效率提高的技术得到应用之后,页岩油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在页岩油开采竞争的影响中有些关键因素就是制度上的调控,关于油页岩开发的相关政策直接关系着油页岩的开发效果。非常规油气的源储包括两种类型,常见的是源储一体型和源储接触型两种类型:其中源储一体型油气聚集是指烃源岩生成的油气没有排出,滞留于烃源岩层内部形成油气聚集;源储接触型油气聚集是指与烃源岩层系共生的各类致密储集层中聚集的油气。

1.4 运聚特征。在非常规油气的研究中发现非常规油气的聚集方式与常规油气不同,非常规油气通常是聚集单元大面积储集层,不像常规油气储存存在存在明显或固定界限的圈闭和盖层。这种聚集方式就使得非常规油气的运聚过程中有一些特点,包括区域水动力影响较小,水柱压力与浮力在油气运聚过程中的作用局限,以扩散和超压作用等非达西渗流为主,油气水分异差。

1.5 流动特征。非常规油气聚集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无自然工业产量、非达西渗流的表现。例如,致密砂岩,通过渗流机理受孔渗条件和含水饱和度控制,存在达西流和非达西流双重渗流机理,广泛存在非达西渗流现象。致密油气具有滞流、非线性流、拟线性流三段式流动机理。

2 非常规油气的开发

随着科学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范围内的油气资源开发都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天然气的新时代逐渐凸显,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地位日益重要。李克强总理说,要立足国内,着力增强能源供应能力,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页岩气、页岩油、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加强国际合作,在开放格局中维护能源安全,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根据非常规油气资源储集层的性质类型以及油气聚集特点等选择不同的工艺技术,分层次进行勘探开发,随着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充分认识和实践,全球范围内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都取得了重大的收获。

2.1 页岩气。通俗的解释,页岩气就是一种包裹在岩石中,或是游离于岩层缝隙的特殊形态的天然气。页岩气虽然名字中有个“气”,其实质就是天然气,但存在的形态则不完全是气态。页岩气多以吸附气和水溶气形式存在, 这一特殊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开采。随着水平井和压裂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单位产量提升,还将进一步压低开采成本。而一口页岩气田,开发寿命一般可达30—50 年,长的可达80—100 年。而且,页岩气一般不含硫,不仅省去了传统天然气开发高额的脱硫费又环保。

2.2 页岩油。致密储层油就是致密油,其中主要储层空间就是致密砂岩、泥灰岩、白云岩等非常规储层。这些非常规储层具有很多特点,其中包括孔隙度小、渗透率低等特点,这种情况的储层具有无自然产能或产能较低等特点,在开发中多采用水平井压裂技术。致密油具有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等特点,在我国的可采石油资源中,致密油占2/5。致密油是非常现实的石油接替资源,致密油将会为中国原油产量的增加发挥重要作用。

2.3 煤层气。煤层气是一种烃类气体,主要是指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会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的、具有少部分游离于煤孔隙或者煤层水的一种气体,属于煤的一类伴生资源,是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并且获得了世界的青睐,具有洁净、优质的多项优势,矿权、气权之争和对外合作专营权的垄断,多年来困扰着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2.4 致密气。致密气的另一个称呼是致密砂岩气,主要是以渗透率进行区分,渗透率小于0.1 毫达西的砂岩地层天然气即为致密气,致密气是世界上三大非常规天然气之一,另外两个是页岩气和煤层气,致密气属于砂岩气,与煤层气、页岩气相比,发展致密气是现阶段我国发展非常规天然气最现实的选择,在砂岩地质的条件下来说我国的勘探开发经验极为丰富,开发技术较为成熟,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非常规性油气资源的开发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开发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开发理念,应用新兴技术,最终实现非常规油气开发的完善和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8

新能源: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常规能源将逐步短缺并消耗殆尽,无论从能源需求还是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必须要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又是能源消费大国,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积极加以市场培育就更显得迫切,这也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问题。然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能源,无论在成本还是技术等诸多方面,目前都难以和常规能源抗衡。如果任其自然发展,没有政府的扶持和培育,则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近期将难以有大的发展。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因此,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跨越式发展。

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障碍

从整个世界来看,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存在着成本、技术等诸多障碍,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还不具有较大发展优势。对于我国而言,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市场障碍更明显,还有很大差距。这就是能源领域“市场失灵”的表现。具体来说,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面临着如下市场障碍:

(一)技术障碍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总体水平不高,且大多数处于初级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大部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规模小、过于分散,集约化程度低,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比如从太阳能发电来看,国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光伏发电产业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在太阳能电池的开发、生产上还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特别是光伏电池生产所需要的硅材料主要依赖进口,对我国光伏发电的产业发展形成重大制约。此外,我国太阳能热发电还是空白。从风能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风电设备技术仍比较落后,在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上虽有一定优势,但大型并网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国产风电机组单机容量较小,关键技术依赖进口。从生物质能来看,除沼气外,我国其他生物质能技术的应用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产业化和商业化程度较低,缺乏自我持续发展能力。此外,海洋能、可燃冰等尚有一系列技术需要突破。

总体而言,除水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薄弱,技术和设备多依赖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我国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的专门机构尚不多见。同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没有形成支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及其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多缺乏系统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不一,质量不等,地方各自为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技术障碍,一方面使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探水平较低;另一方面使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本地化制造比例较低,薄弱的制造业还会使技术产业化存在障碍,这是造成长期以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工程造价居高不下,有时不能及时提供所需要备件的主要原因。其结果使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价水平大大高于常规能源的电价水平。如果中国不迅速建立强大的制造业作为整个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撑,目前关键技术和主要设备依靠进口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则势必影响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融资障碍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渠道一般包括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期,资金来源基本为政府的财政融资。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太少,迄今为止,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规范地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计划,没有为其提供同等待遇的固定资金渠道。而且,财政融资相比较市场融资而言,还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问题;财政投资受部门利益、本位利益的驱动,盲目投资普遍,投资效益低下;财政融资管理体制不健全,名目众多,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1]。属财政投资融资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上过分依赖中央银行行政性摊发的金融债券,增加了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和法制管理[2]。

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部分项目已经初步具备了商业化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市场融资创造环境和条件。市场融资相比较财政融资而言,作为社会资本的融通,其社会化拓展了融资渠道,使投入增加;而且市场融资的产权明晰有助于实现资本利用的高效率和低风险,有效地克服了财政融资的缺陷,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来源的最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融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业主单位缺少融资能力,银行不愿意贷款。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投融资机制,导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渠道单一,政府成了单一投资主体,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对投资的渴望。这极大地阻碍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

(三)成本障碍

由于技术障碍,相对薄弱的制造业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严重受阻,这也是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成本过高和市场发育滞后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过高的融资成本又进一步抬高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产品价格,加大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和市场容量相对狭小,构成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难以克服的症结。目前,除了小水电外,我国其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大大高于常规发电的主要原因在于:常规电力发展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农业产量的降低等方面的“外部成本”转移给了社会,使常规电力成本低于实际水平,没有在其电力消费价格中反映出来。其影响除了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价格大大高于常规电力外,还造成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存在的障碍,清洁能源竞争力不足和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受到限制。显然,由于成本过高,最终会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容量的扩大。反之,狭小的市场容量又会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给政府、银行和私营企业对投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的信心产生不良影响。

(四)政策障碍

我国曾经出台了一些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产业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贴息政策和研究开发政策等,但在政策执行效果方面不理想,主要归因于所制定的政策缺乏以市场导向的运行机制,政策以及激励措施不够。由于缺乏目标机制,难以制定长期稳定的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制约了开发商的投资信心;缺乏竞争机制,使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降低缺乏压力,开发商与电网之间难以就电力的供应达成协议[3]。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下,除了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较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和激励。但目前政策体系及其相应的产业政策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激励力度不够,相关政策缺乏协调,政策的稳定性差,没有形成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国原有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不仅执行效果不理想,而且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缺乏新的政策机制,比如特许权经营政策、特许权招投标政策、公共效益基金政策、配额制政策、绿色电力证书政策等。

此外,我国虽然有了相关竞争政策的法律法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但对于我国能源行业尤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竞争政策还存在缺位。我国能源行业还存在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能源国有企业,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竞争政策及其市场规律的行为还大量存在,从而一定程度地限制并影响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五)体制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一个独立而全局性的能源统一管理机构。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比如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科技部和电监会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重复建设,严重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具体而言:能源行业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协调性不强;体制变动频繁,政策体系不稳定,能源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不明确;能源开发监管体系不健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角色存在错位。若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研发、融资和价格等方面来看,目前的形势是: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研发计划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制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协调能力就大大弱化,形同虚设,因此造成了不同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力量分散、甚至形成利益冲突,使得原本就薄弱的扶持政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该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政策问题,集中力量,统一部署。我国于2008年刚刚组建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应该说这是国家适应能源发展,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刚刚组建,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关系、职能等还没有完全理顺,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也正因为如此,我国还缺乏有效的能源发展以及能源安全管理体制。

(六)法治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尚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能源立法工作比较滞后,适用于整个能源工业发展、能为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提供总体保障的能源基本法(即《能源法》)尚未制定(目前正在起草之中);我国也缺乏专门的能源种类法,已有的一些专门种类的能源法并没有适应社会的发展作出及时的修改和调整。同时,我国也缺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门细化的立法。虽然我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但《可再生能源法》很多条款只是制定了基本原则,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已有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数还带有暂行或试行特点,还远远不够完善。现有的能源法律法规一直存在着体系不健全、位阶低、效力有限、法律保障程度差、配套法规不健全不协调、可操作性差等问题[4]。

与此相关,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行政手段,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撑,比如缺乏相关产业政策的法律体系;金融法、财税法、价格法和竞争法等与之衔接不够等。因此,多数政策效力层次太低,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不仅是缺乏立法或立法不够,以及存在着“恶法”或“准恶法”问题,还存在着我国普遍面临的法治环境问题。司法体制的缺陷及其司法独立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已有的法律法规公信力及其执行力的缺位,实施监督方面存在不足,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和监督体系,使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政策并没有到位。这也是导致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随意性、缺乏预算或软预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市场培育政策难以落实或实施效果不理想、市场融资不成熟等的重要原因。

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对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从长远来看,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要刻意扶持某一类产业或企业,而是通过制度建设,避免政府不必要的干预,减少政府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内部交易费用,消除产业或企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自由经济环境。这也是任何产业或企业发展的基本原理。但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前来看,相对于常规能源而言,所面临的市场障碍,实际上就是能源领域的“市场失灵”,从而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必须纳入到经济法视野,更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扶持与市场培育。对于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当然,面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国面临着双重压力,既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培育、减少国家不必要干预的任务,也要面临着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经济法理应担当此重任。从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障碍和存在的问题来看,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经验,我国必须从经济法视野,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具体制度构建,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培育,寻求解决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对策。

(一)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许多国家都意识到,能源管理完全依靠政府或依靠市场都不行,必须使政府管理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成熟和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型,现有能源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能源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为了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我国于2008年年初设立了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为加强能源行业管理,组建国家能源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为促进能源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的紧密结合,统筹兼顾,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但是,也有人反对这种改革,认为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难以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能源管理体制的缺陷。国家有关部门人员表示,“国家能源局的设立,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也可以说是一种妥协。这是当前局势下,国家采取的求稳过渡方案,今后还是要设置能源部。也是国家‘取’发改委,‘舍’能源部的一种做法。”但从目前来看,成立能源部将牵涉诸多部门,包括环境司、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等,涉及部委太多,阻力更大,而且各大电力公司也不愿意多一个“婆婆”。而且,如果成立能源部,发改委的职能必将转变,转为更加宏观调控[5]。很显然,这在目前是难以做到的。

对于能源发展尤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而言,大多数国家都设立能源部,实行集中的能源管理模式,我国条件成熟时也有必要设立统一的能源管理机构。从目前来看,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的设立仍是一种过渡做法,最终目标是要设立国家能源部或类似机构。对于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职责定位及其具体运作等,现在都还不明确。当前,我国急需处理好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如何明确界定职责权限以及如何协调彼此关系是当务之急。即使将来设立国家能源部或类似机构,也要取决于我国市场机制的成熟度、政府职能的转变程度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程度等,否则也难以高效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我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目前已是很大进步,但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

随着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与能源配套相关的管理体制改革,比如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等,才能使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实效。除了政府监管外,我国还必须大力发展能源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服务,比如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技术服务、市场开发和信息咨询等,也可以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从而在政府和企业、市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沟通桥梁。社会中介组织也是协助政府监管能源企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

(二)产业政策的引导与促进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前在整体上尚不具备与常规能源(化石能源)竞争的条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目前难以解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需要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加大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鼓励和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我国也必须通过政府的产业政策大力引导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事实上,当今世界,哪个国家产业政策运用的好,哪个国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就好,就容易在世界上占据主导地位。此外,由于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包含多种政策目标,因此,未来的产业政策应该是一个政策法律体系,它不可能依靠单一的机制来实现既定目标,应该包括目标机制、定价机制、交易机制、选择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内的运行机制[6] 。

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角度来看,产业政策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产业规划政策

为了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形成目标机制。比如美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此外,还有丹麦的风力发电计划和奥地利的生物质能开发计划等。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 年的14%提高到2010 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划起步很晚,我国于2007年9月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我国应当强化产业规划政策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创新,明确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逐步扩大市场规模。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我国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并于2008年3月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从而使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了进一步目标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此外,国家能源局在2009年5月新近透露,《新能源振兴规划》即将出台,随着相关发展目标的调整,中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总投资将超过3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风电规模将达到1亿千瓦以上。当然,我们还需要将计划或规划予以法治化,从而使规划更为科学、稳定和具有可行性,摆脱政府的“行政长官意志”。为了有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治化的计划,“以法学人的眼光看,计划改规划,还应将脱法的计划变为法治的规划”[7]。

2.产业组织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的理论来源是哈福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对美国和世界产生重大影响。该理论通过市场结构的研究,以此保持足够的竞争者,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从历史上来看,能源行业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多为自然垄断领域。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国家管制的必要性[8]。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提高,尤其受到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各国都采取各种手段对包括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产业放松管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减少垄断及其政府管制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垄断现象比较严重,能源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市场规律行为[9]。因此,为了成功培育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市场生存能力,我国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我国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产业组织政策法律法规,适度放松国家对能源领域的控制权,改革现有的国有垄断企业,促进和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内中小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和私有企业的沟通,培育市场竞争主体,适度打破垄断。当然,能源领域属于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市场领域,是一种适度竞争机制,而不是完全充分竞争机制。但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而言,市场竞争度要相对高一些。

3.产业技术政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技术障碍,并进而加大了其成本问题。为了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人才培养、研究开发和产业体系建设。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产业服务体系。发达国家不仅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及其配套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些对我国都是一种宝贵的经验和启发。

长期以来,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投入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是非常少的,我国缺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专门研究机构。因此,为了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需要通过政府的产业技术政策及其相关立法的配套突破技术瓶颈障碍,加大专门研究机构的设立和投入,大力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性能,降低成本,根本改变关键技术落后的局面,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产品制造能力的建设,促进技术设备的产业化和本地化,推进产业化体系建设。此外,我国还需加强运用适合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项目的经济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保障体系的能力建设,完善产业标准和服务体系,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制定产品标准、健全质量控制和认证标准制度等。例如:国务院建筑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建筑物太阳能利用的国家标准,修改完善相关建筑标准、工程规范和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为太阳能在建筑物上应用创造条件等。

4.产业扶持政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产业扶持和市场培育。从国际来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产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保护性电价、配额制政策、特许权招标政策、绿色电力证书政策以及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政府产业扶持政策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等。很显然,我国产业扶持政策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存在不足,手段单一、品种不全和缺乏创新工具等。

因此,我国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长期性保护电价政策。长期性保护电价政策通过制定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上网电价以及电力公司的购电合同。制定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的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并根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电网企业收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在全社会分摊。从应用实践来看,保护性电价政策是一种刺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措施。但它也存在着很难保证开发成本最低、不能灵活地对成本降低作出反应等缺陷。(2)配额制政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已经成为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流行模式。配额制政策是指对电力生产商或电力供应商规定在其电力生产中或电力供应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并通过建立“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来实现。所谓“绿色电力证书”,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在向电力市场卖电的同时,还能得到一个销售绿色电力的证明,即“绿色电力证书”;所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就是要建立“绿色电力证书”自由买卖的制度。电力生产商或电力供应商如果自己没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绿色电力证书”来实现,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卖出“绿色电力证书”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这样,就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前,瑞典、丹麦和意大利都在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如意大利2000年规定发电企业或电力进口企业,必须至少有2%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这种配额要求逐年增加,到2007 年将达到3. 1%[10]。此外,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实行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尽管配额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早期证据证明,配额制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配额制政策容易融合其他政策措施,并有多种设计方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但是,配额制的弱势在于是新型政策,缺乏经验积累,也缺乏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运行经验。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应更多地考虑固定电价政策,而非配额制政策;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逐步成熟,再考虑借鉴配额制政策[11]。笔者也赞同此观点,即目前重点考虑固定电价政策,逐步适当兼顾配额制政策。(3)特许权招投标政策。招投标政策是政府采用招投标程序选择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商,利用竞争政策选择项目开发商,可以吸引全世界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和最活跃的技术开发商的注意力,对降低发电成本有很好的刺激作用。

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也属于产业扶持政策的手段和措施范围,但考虑到其将在下文中金融政策和财税政策中阐述,在此不予阐述。

(三)积极实施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结合许多国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验,不难看出,政府的支持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关键因素。许多国家政府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财政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加速折旧等。比如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诸多政策。鉴于此,我国在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部分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一定的鼓励和照顾的一系列政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和优化消费者消费行为习惯,体现和配合政府发展意图,从而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口设备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以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实施所得税优惠等。目前,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大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高其实施效果。

此外,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一些做法,对常规能源消费征收较高的税费,比如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同时又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消费利用进行税收减免,以此抑制或引导某些常规能源的发展,从而间接地起到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效果。

2.财政直接投入和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直接投入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种财政融资形式,即政府通过直接财政投入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从发达国家来看,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大幅度增加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比如2000年美国政府支出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费用高达4亿美元;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相比较而言,我国财政直接投入不足,也尚未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纳入财政预算范畴。因此,我国应加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调整费用分配,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将财政投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和规划当中,予以法制化。

财政补贴政策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为了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财政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一般而言,财政补贴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投资补贴,比如我国对地方小水电建设的投资补贴,德国对风力发电的投资补贴,美国曾对风力发电给予15%的投资补贴等;二是产出补贴,即根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是美国、丹麦和印度等国家目前正在实施的一种政策,但我国目前尚未采用此政策;三是对消费者补贴,比如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20% —60%的财政补贴[12]。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美国、日本、德国和印度等国家对购买光伏发电的用户给予补贴。这也是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激励政策。

虽然财政补贴政策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仍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是政府培育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应当调整和完善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创新各种财政补贴手段;继续实施用户补贴,以扩大市场规模;完善投资补贴办法,将投资补贴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状况相结合;拓宽补贴资金渠道,可以考虑将未来征收碳税或生态建设税等作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来源[13]。

3.政府采购政策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公共产品的供给,运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需要,政府采购政策已经被许多国家作为培育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往往被有些学者称为“绿色政府采购”的一部分[14]。

目前,世界各国积极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政策,许多国家建立特种电力购买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刺激需求,培育市场。比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实施的“屋顶计划”,就是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或政府支持采购政策等手段实现的,以此来支持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再比如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的政府采购制度,把“绿色”标准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当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高价收购政策,要求政府承担购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任务。我国应当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要求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义务。

(四)加快市场融资机制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渠道一般包括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政府以财政融资为主。我国目前就处于此种阶段,主要是财政融资,缺乏市场融资。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太少,而另一方面我国又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投融资机制,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

因此,除了前文所述的财政融资政策实施以外,我国更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市场融资创造环境和条件,市场融资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来源的最佳选择。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融资机制的建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我国可以考虑设立政府背景的、全国统一的、专门的综合性投融资机构,避免政策性银行不协调局面和政府不必要的过度参与,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的市场化[15]。比如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就设立了“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该机构一开始就赋予了市场融资职能[16]。2.新型融资模式的借鉴和引入,包括如下几点:(1)运用财政预算资源基础上的成本分摊合作机制,其目的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现有预算资源的利用效率并营造融资市场化机制。(2)与股份即期上市相结合的风险企业融资机制,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其目的是通过强刺激的投资回报机制大量、快速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3)适当借鉴项目融资中的BOT模式。(4)设立公共效益基金(PBF),其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其目的的特定公共政策提供启动资金,具体措施包括环境保护、贫困家庭救助等,这里仅指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基金。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来源通常不由国家财政支持,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实行系统效益收费制度(SBC),即电费加价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筹集,对所有电力销售征收少量固定的附加费。(5)建议政府设立绿色能源发展基金,加大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扶持力度。3.运用财税政策参与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市场化:一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二是制定信贷优惠和财政贴息政策,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使用商业银行优惠贷款从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等[17]。4.针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改进与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为其市场融资创造合理宽松的环境。比如实施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标准、放宽融资担保方式、拓宽信托范围、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倾斜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创设新型保险品种等[18] 。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治保障

为了确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能源立法,欧美发达国家基本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美国从1978年开始制定了许多具体法律法规,比如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等。国外的实践证明,注重运用强制性法律法规来保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实现,比如美国的《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及其实施细则,日本的《关于电力公司采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等。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能源立法,使国家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公权力介入有法可依,使政策制度化、规划法治化,避免政府的宏观调控“脱法”现象,从而使其政策、手段及其措施得以落实和有效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要树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新思维,将以人为本、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特别是具体法律规范之中;在立法框架上,应弥合传统部门法划分所形成的“割裂”状态,在调整方法上打破一元化的单向调整格局,实行全面、综合调整;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应理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机协调。同时,还要处理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政策的关系以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19]。2.尽快制定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3.我国应当及时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专门细化的立法,结合国情,借鉴各国经验,把强制购电制度、融资制度、配额制度和招投标制度等强制性法律手段落到实处。4.我国还需要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配套出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还需要地方及其地方政府配套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已有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数还带有暂行或试行特点,还远远不够完善。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对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加以补充和完善。5.我国应当加强和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和完善减少腐败的独立司法体制,优化法治环境。

注释:

[1] [15]张勇编著. 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96,105.

[2]熊宁. 对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几点思考[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3) .

[3] [6] [12]周大地,韩文科主编. 2003中国能源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60,181,171.

[4]叶荣泗,吴钟瑚主编. 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6.

[5] http:/ /news. xinhuanet. com /misc /2008 - 03 /12 / content _7769550. htm1

[7]史际春. 论规划的法治化[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

[8]马俊驹,龚向前. 论能源法的变革[J]. 中国法学,2007,(3) .

[9]当前我国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曾培炎副总理报告(摘登) 1转引自张勇编著. 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M ].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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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何建坤主编.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M]. 李箐箐译1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0.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10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二、对我国新能源安全立法现状的剖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新能源开发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但目前在新能源立法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伴之以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空白,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即使是在这样有限的立法文件中,也几乎找不到有关新能源安全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上被忽视了。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只有针对核能利用规定了较多的安全立法规范,下面将对此作重点考察。

1.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4个方面。以2003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核能立法的基本法;行政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大法规为主;部门规章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等。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 年维也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等。 

2.现行立法之检讨

①法律渊源体系结构不合理。从上述渊源情形来看,核能安全的整个立法体系杂乱并且枝节横生,根本未形成体系结构。整个立法体系以大量的部门规章为主,效力层次太低,与核能安全的重要性不符。而且现有的法律大多是陈旧的,无法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它本身也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的法律多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利用是不利的。

②监督管理职能分配不足,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过于分散。国家环保总局、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在管理上分得一杯羹,而这样潜在的危险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责任追究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因而,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对整个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③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而忽视奖励的情况,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相对于第8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不过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而已。

三、我国新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核能为聚点

针对我国目前在核能安全立法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产生于德国,风险预防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有重要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5]。风险防范原则强调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这一点对核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核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核能安全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围绕整个核能利用环节,尽可能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原则还有一个关键的内容是,当对某一行为的安全后果尚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核能利用中,对于一些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但目前尚不能科学证明的行为,不应贸然实施,而应暂时搁置,等待科学的发展和论证。

2.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核能开发利用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核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的涉核工作人员。如前所述,人为因素是造成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各类涉核主体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核能监管体制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实践和法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一个独立于其他各类主体的国家统一机构来进行安全监管。我国可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管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应享有授权立法权和独立的执行权,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其他主体包括核设计单位、核设施的建造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涉核工作人员,也应制订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

3.安全制度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及事后救济

①事前预防制度。在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工程设计上要尽可能考虑到一切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确保设计的安全、科学。首先是选址安全,民用核电站建设有它要求的地理和地质条件,核燃料和核废料运输安全条件、紧急事故疏散条件等。核设施不能距离城市太近以免引起社会不安;不能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以便紧急事故疏散。核废料处置设施的建造必须考虑合适的地质条件,防止地震、火山等事故造成放射物质外泄(注:就在本稿即将完成之际,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核泄露事故:2007年7月16日日本发生里氏6.8级大地震,世界最大的核电站刈羽核电站发生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水泄漏事故,设计时的抗震强度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可见章冬琴“日本核电站遇强震泄露影响世界”,《燕赵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比如美国亚卡山脉高能核废料处置项目,就是经过20年的地质调查和科学论证,才确定将位于内华达州的亚卡山脉作为唯一的高能核废料永久深藏库的建造地点[6]。其次是要保障核设施自身的安全,包括核电站、反应堆、冷却池、核废料储存设施、核材料运输设备等。

在管理安全方面,在核能运行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尽可能杜绝一切人为因素产生的危险。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几乎所有的核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管理安全是核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定相关主体的资质,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保证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相关涉核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其次在核设施运用过程中要制订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建立核反应堆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核运行的情况。此外还应健全核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可设置督察员制度,派遣专门的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核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

②事中应对制度。一旦出现了核安全事故,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控制事态,将影响降到最小,它包括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对事故核设施及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立即进行周边居民的紧急疏散、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碘和铯等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周围环境的放射剂量高达200r/h,为允许指标的2万倍,1700多吨石墨成了熊熊大火的燃料,火灾现场温度高达2000℃以上。救援直升机向事故反应堆投放了5000t降温和吸收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并通过遥控机械为反应堆修筑了高达几米以上的绝缘罩[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放射性物质扩散的强度。

③事后救济制度。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不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对受害人员的救助,进行核事故清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公布事态的发展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核事故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如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影响到前苏联多个加盟共和国以及德国、波兰、瑞典等多个欧洲国家,因此在核事故处理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核能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运营和操作的责任以及核事故处理不利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核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金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因核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企业通常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资金可通过在电费中附加相关税收的方式获得。

在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加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因此从立法上严格规制从而保证其安全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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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显阳.人类应和平利用核能——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二十周年祭[n].光明日报,2006-04-26.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11

Abstract:PromotingthedevelopmentandusingofnewenergyisanimportantcontentinChina’sresourcestrategy.Aperfectlawsystemisnecessarytorealizethegoalofnewenergydevelopmentstrategy.SecurityisanimportantfactorindevelopingandutilizingnewenergyinChina,anditinvolvestwolayers:macrosecurityandmicrosecurity.TherearelotsofshortagesinthesecuritylegislationofnewenergyinChina.Thispapertakesthelegislationofnuclearpowersecurityasanexample,andclaimsthatnuclearpowersecuritylegalsystemshouldincludelegislativestructure,basicprinciples,enforcementmechanismanddetails.

Keywords:new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2.现行立法之检讨

①法律渊源体系结构不合理。从上述渊源情形来看,核能安全的整个立法体系杂乱并且枝节横生,根本未形成体系结构。整个立法体系以大量的部门规章为主,效力层次太低,与核能安全的重要性不符。而且现有的法律大多是陈旧的,无法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它本身也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的法律多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利用是不利的。

②监督管理职能分配不足,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过于分散。国家环保总局、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在管理上分得一杯羹,而这样潜在的危险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责任追究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因而,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对整个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③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而忽视奖励的情况,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相对于第8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不过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而已。

三、我国新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核能为聚点

针对我国目前在核能安全立法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产生于德国,风险预防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有重要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5]。风险防范原则强调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这一点对核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核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核能安全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围绕整个核能利用环节,尽可能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原则还有一个关键的内容是,当对某一行为的安全后果尚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核能利用中,对于一些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但目前尚不能科学证明的行为,不应贸然实施,而应暂时搁置,等待科学的发展和论证。

2.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核能开发利用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核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的涉核工作人员。如前所述,人为因素是造成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各类涉核主体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核能监管体制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实践和法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一个独立于其他各类主体的国家统一机构来进行安全监管。我国可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管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应享有授权立法权和独立的执行权,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其他主体包括核设计单位、核设施的建造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涉核工作人员,也应制订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

3.安全制度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及事后救济

①事前预防制度。在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工程设计上要尽可能考虑到一切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确保设计的安全、科学。首先是选址安全,民用核电站建设有它要求的地理和地质条件,核燃料和核废料运输安全条件、紧急事故疏散条件等。核设施不能距离城市太近以免引起社会不安;不能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以便紧急事故疏散。核废料处置设施的建造必须考虑合适的地质条件,防止地震、火山等事故造成放射物质外泄(注:就在本稿即将完成之际,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核泄露事故:2007年7月16日日本发生里氏6.8级大地震,世界最大的核电站刈羽核电站发生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水泄漏事故,设计时的抗震强度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可见章冬琴“日本核电站遇强震泄露影响世界”,《燕赵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比如美国亚卡山脉高能核废料处置项目,就是经过20年的地质调查和科学论证,才确定将位于内华达州的亚卡山脉作为唯一的高能核废料永久深藏库的建造地点[6]。其次是要保障核设施自身的安全,包括核电站、反应堆、冷却池、核废料储存设施、核材料运输设备等。

在管理安全方面,在核能运行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尽可能杜绝一切人为因素产生的危险。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几乎所有的核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管理安全是核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定相关主体的资质,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保证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相关涉核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其次在核设施运用过程中要制订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建立核反应堆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核运行的情况。此外还应健全核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可设置督察员制度,派遣专门的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核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

②事中应对制度。一旦出现了核安全事故,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控制事态,将影响降到最小,它包括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对事故核设施及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立即进行周边居民的紧急疏散、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碘和铯等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周围环境的放射剂量高达200R/h,为允许指标的2万倍,1700多吨石墨成了熊熊大火的燃料,火灾现场温度高达2000℃以上。救援直升机向事故反应堆投放了5000t降温和吸收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并通过遥控机械为反应堆修筑了高达几米以上的绝缘罩[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放射性物质扩散的强度。

③事后救济制度。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不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对受害人员的救助,进行核事故清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公布事态的发展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核事故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如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影响到前苏联多个加盟共和国以及德国、波兰、瑞典等多个欧洲国家,因此在核事故处理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核能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运营和操作的责任以及核事故处理不利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核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金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因核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企业通常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资金可通过在电费中附加相关税收的方式获得。

在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加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因此从立法上严格规制从而保证其安全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参考文献:

[1]徐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08.

[2]德国核能政策落单[EB/OL].[200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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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显阳.人类应和平利用核能——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二十周年祭[N].光明日报,20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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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阎政.美国核法律与国家能源政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7.

[7]尤函.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泄漏事故概况及启示[J].国防科技工业,2006(4):50.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二、对我国新能源安全立法现状的剖析

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篇12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呼唤绿色、低碳、可持续的能源,能源获取使用方式酝酿着变革,当下,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业界关注重点和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主要方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其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影响的基础性、广泛性和持久性,被誉为是继蒸汽机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的第四次产业革命。在本次可再生能源革命的历史机遇中,能否跟跑甚至领跑,将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发展以及在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中的地位。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必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风电光电发展及“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现状

我国人均能源资源比较短缺,常规化石能源可持续供应能力不足。世界已探明煤炭储量可供开采113年,中国只有33年,自1985年以后,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煤炭产量最高的国家,快速的开采,让煤炭储量急速减少;油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石油年产量仅能维持在2亿吨左右,常规天然气新增产量仅能满足新增需求的30%左右;受制于成本和技术因素,目前大部分国家非常规油气尚未实现大规模开发利用。与此同时,我国清洁能源的天然禀赋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基础非常好。我国“三北”地区(西北、东北、华北)、东南沿海及附近岛屿风能资源丰富,陆上理论技术可开发量约为6―10亿千瓦,大陆沿岸0―20公里内海上理论技术可开发量约为1―2亿千瓦。我国太阳能能源资源丰富,全国2/3的土地面积年日照小时超过2200小时,太阳辐射总量在5000兆焦/平方米/年以上①。“十二五”以来,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各项扶持政策的有效实行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增长迅速。风电装机高速发展,2012年6月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大国。我国2015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②。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风电、光电消纳难、“弃风弃光”电量逐年增加的问题日益凸显。2016年一季度全国风电上网电量552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422小时,同比下降61小时,弃风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其中,“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内蒙古弃风率为35%,甘肃为48%,吉林为53%,宁夏为35%,新疆为49%。全国弃光限电约19亿千瓦时,主要发生在甘肃、新疆和宁夏,其中,甘肃弃光限电8.4亿千瓦时,弃光率39%;新疆(含兵团)弃光限电7.6亿千瓦时,弃光率52%;宁夏弃光限电2.1亿千瓦时,弃光率20%③。如果这种势头不能尽快遏制,今年全年弃风、弃光电量很可能分别突破400亿千瓦时和100亿千瓦时。这种情况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打击了投资者们继续投资可再生能源基础建设项目的积极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形势堪忧。从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占15%的目标来看,届时光伏和风力发电的装机需达1亿千瓦和2亿千瓦之上。消纳和并网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或者缓解,将成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绊脚石。

二、可再生能源弃风弃光限电的原因分析

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基础设施和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体制的因素,还有发展战略、经济激励、运行管理、电力体制、价格机制、利益分配等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常规能源的发展规划不配套、不衔接,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从近阶段的形势可知,可再生能源与其他常规能源发展规划的数量控制,以及国家建设布局与电网规划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可再生能源的飞速发展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是弃风弃光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虽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增长迅速,但是还没有做好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快速度发展的机制。在战略、规划统筹方面,没有根据能源发展远景做好各种能源发电规模及设施建设的速度及时序,仍按照传统能源为核心、火电为基点的套路进行安排和设计,造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专项规划的发展思路脱节,导致各跑各的道、各唱各的调。伴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及发电量在电力市场的比例不断增加,电网与电源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变成了不同能源发电争相并网的通路之争。一些地方变相降低风电上网电价,风电、光伏企业要报零电价才可获得上网电量,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侵害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电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风光电输配通道不够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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