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功能合集12篇

时间:2023-10-16 09:50:10

国有经济功能

国有经济功能篇1

一、引言。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对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全社会对国有经济功能又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的履行,更期望其注重相关社会功能的实现。作为国有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直接肩负着这一重要使命,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之下,国有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变得更加复杂且任重道远。如何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肩负的功能,以及处理好国有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以及国内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属性和功能的研究,周冰和郭凌晨(2009)抓住了国有企业增进全民福利的本质要求,认为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必须在这个本质属性基础之上;毕志强(2006)认为国有企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耦合。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分类归纳,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如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等人,对国有企业经济功能的论述很少有成型的文献。

近几年,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焦点。学者们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研究上,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和归纳,如王昶(2008)列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等9项共有责任,并指出了产业报国、引领经济发展、国际化发展和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4个特殊责任;沈志渔等(2008)将社会责任分为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等8个方面,并认为根据国有企业规模的不同,应承担不同要求的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此外,学者们还从其他不同角度出发深人研究国企的社会责任,黄速建和余菁(2006)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标出发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并强调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从功能人手提出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龙新(2008)从归纳国有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出发,探讨了这些主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

本文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归纳,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些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标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定义和性质。

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或政府行政机构)拥有、掌握并控制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国际上通常将其定义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拥有或控制的、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①我国于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并将其定义为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表现为一种企业实体,但是由于其公有或者国有的属性,通常被视为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市场失效问题加以控制和解决的政策手段,因此,国有企业与政府影响经济的其他政策手段是同质的制度安排。

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有所分歧,但是国内主流观点均认为二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的论述,一些学者从现象出发,总结归纳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一些学者从理论角度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力图对国有企业性质提出一种框架式的较为精准的定义;也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性质。本文比较认同第三种研究方式,张春敏和刘文纪(2007)两位学者在其论文中着重强调了我国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劳动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归国家占有的本质,认为国有企业最终应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周冰和郭晓晨(2009)认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而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增进全民福利,企业活动必须以此为一切活动出发点,为全民利益服务。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其论文中也有相似观点。本文认为,论述国有企业的性质,必须从其全民所有的产权属性出发,在讨论其功能和制度建设时,必须抓住这一本质问题,否则会偏离事物的本质。由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在其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起着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国有企业发挥这些作用的出发点,正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服务,使社会总体福利达到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的本质属性,也使得其与为政府调节市场而服务的一些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

由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必然承担着经济方面、社会方面的相应职能和义务。

1.经济人的本能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区别于政府的经济功能。

作为一个企业,无论其产权属性是何种性质,其首要的目的必然是取得盈利,使企业有充足的资本得以长久的存续和发展。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政策调控的工具,但归根到底,它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而存在的,它必然具有追求营利的属性。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也不相违背,因为国有企业最终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运营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本身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同时,一些垄断性国企的收入直接进入财政税收,这在基础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在很多时候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是相悖的,如会造成环境问题的产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的不合理等全社会长久利益的牺牲。综上,国有企业在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克服低效率的缺点,保证一定的盈利性,使得企业能够正常维持和运转,保证其他功能的实现,这是其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义务。

2.作为政府调控的手段。国有企业承担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

作为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在保持一定的营利功能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承担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虽然在当今社会,企业社会功能的履行作为提升企业价值和影响力的一部分,已成为所有企业所关注的焦点,但是国有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功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是否发挥,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关于我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讨论,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都分别在文章中归纳列举了国有企业应具有的社会功能;周冰和郭晓晨(2009)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认为我国虽然将国有企业本质功能定义为增进全民福利,但是在实际中,国有企业功能已被扭曲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发达经济体中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在克服市场“外部性”、提供公共产品、控制企业垄断以及解决两极分化等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增加全民福利,由此,本文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做如下总结: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最本质的功能是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手段的国有企业,应该着眼于一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如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对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高风险低收人行业进行扶植;促进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减小地方差异、实现经济合理布局;保障就业、调节收入分配、消除两极分化;维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不断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培育等等。

再次,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上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介入高成本、收益期限长但能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在保护环境上起好带头作用;有限度地介入慈善事业,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和其他重要领域,应发挥国民经济的控制作用。

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有必要处在垄断的地位,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

3.我国国有企业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统一体。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有和一般企业相似的营利性和维持长期生存发展的需求,遵循市场规律的调节,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而另一方面,具有公有性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政策调控的一部分,在经济中又肩负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了双重耦合。而这两个功能目标很多时候是相互排斥的,如何使二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并且使企业很好地完成诸多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社会责任,一直是广泛被讨论的问题,本文将在后文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功能决定下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本质上为全民所有的我国国有企业,同时履行着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并且这些功能都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的。讨论我国国有企业肩负着何种社会责任,必须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向出发,合。学者们在讨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并且要考虑到两类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耦大都采取列举的形式列明各项责任,并没有对责任的具体目标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如王昶(2008)、沈志渔等人(2008)的研究;黄速建和余菁(2006)在其论文中提到了国企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具体对各个责任进行归类。本文借鉴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论文中提出的框架,并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进一步讨论不同类型企业下履行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层次和关系。

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主要是指在经济功能指导下的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财政创造收入等行为。由于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其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这些责任必然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是具有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非经济目标则是在前述社会功能指导下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履行的职责。一些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行为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区别,不应将其划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本文认为这些观点没有抓住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认识到这一点,将国有企业维持其自身发展的合理的营利行为视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就合情合理了。

根据相关文献,本文将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①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

表1中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客户权益、员工权益归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原因是根据利益相关者模型,这些主体在企业中是拥有直接权益的,对国有企业的成功运作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②,是一个企业经营和运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本质即是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将这些企业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中进行考察是具有理论依据的。

 

 

 

国有企业具体的各项社会责任可以被归纳为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而有些责任的完成会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了一定的社会功能,即这些责任实现了双重目标。从表1的归纳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时候,主要实现的是保证企业发展存续和国有资产保值的经济功能,由于国企的规模和地位,其在保证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会非常注重企业形象、员工发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等等一系列使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快发展的方面,由此出现了一些社会功能的实现,即实现了双重目标。国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视为经济目标,因为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必须遵循的准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企业必将受到制裁,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功能的实现,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税收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构成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因其公有制属性,依法纳税支持公共基础建设是其不可逃避的经济使命。环境责任、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归纳为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这些责任主要实现的是社会功能,是有可能与经济功能相悖或者冲突的,通常一般企业并不必须履行这些责任,而这些却是国有企业必须完成的使命。在这些责任中,不排除会有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出现,如慈善事业的履行提升了企业形象带来经济利益等,但这些责任本质却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社会功能而存在的,所以本文还是将其归纳为非经济目标而进行讨论。根据乔明哲和刘福成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分类讨论了能为国有企业带来利益和不能带来利益的道德行为,具体分析本文也将在后边的部分涉及。

(二)国企社会责任中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经历了几个时代的变迁,并且其内涵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是决定企业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由于当时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不是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政府的基层单位,其经营发展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造成了当时“企业办社会”情况的出现。国有企业承担着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承担医疗养老责任等等,企业被员工形象地称为“铁饭碗”,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完全凌驾于经济目标之上,这样沉重的社会负担使得当时的国有企业成本不断增加,效率极为低下,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可见,国有企业存在的形式首先应该是一种经济实体,必须保证自身的运作和效率才能去履行其他责任,因此,国企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应该适度,认为国有企业仅仅是为了履行社会功能而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开始渐渐认识到了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不应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在这一阶段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扶持被削弱,各企业渐渐认识到了盈利和控制成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是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过分追求盈利和资本积累,而忽视了其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和理应承担的社会功能,经济目标占据了主导,纷纷把利润装进腰包;而将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像包袱一样丢给社会,让社会去承担。此时很多国企凭借其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发展壮大,却在企业利润提高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总福利,这与国企全民所有的本质是完全相悖的,也没有发挥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应有的作用。可见,国有企业不能将经济目标作为唯一追求,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中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经过以上两个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逐渐认识到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必须同时兼顾,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都会与其经济功能或者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相悖,甚至会危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使社会总福利降低。近几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过分注重经济目标,而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集聚了很多不满。针对国企获取丰厚垄断利润的同时,社会职能履行缺失的现状,国家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一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相继退出,自然垄断行业继续发挥国企的主导作用;在尚未具备完全退出条件的竞争性行业,尽量形成多家国企竞争格局,发挥竞争机制对企业效率提高的作用,而从长远来看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退出必然会成为趋势。

本文认为,改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今后的发展,应注重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相互协调,以及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加以区别对待。首先在竞争性国企中,经济目标(包括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应作为基础,竞争性国企本身不能获得稳定的利润,需要自身的合理经营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能够健康存续即是对全体人民负责。但是,虽然作为一种经济实体,竞争性国企也是政府政策调控的重要工具,并且受到政府财政的扶持。竞争性国企在实现了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兼顾适度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受到环境、道德等的约束,完成大企业应有的社会功能,带动行业和国家的发展。总而言之,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经济目标的实现一般优先于非经济目标,且经济目标会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对非经济目标的要求必然高于一般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需肩负适度的社会职能。

而对于垄断性国企来说,由于其身处于自然垄断行业,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加之政府扶持,其利润的获得能够得到保证,由此,履行非经济目标是这种类型国企的首要责任。垄断性国企在履行了基础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军工等保障国计民生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本企业利润的获取,衍生了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获取利润保证企业良好运营的目的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非经济目标,从而服务于人民。可见,垄断性国企不用去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而必须着眼于社会功能的实现,在实现的过程中,伴随着两类不同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融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垄断性国企在实现社会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的问题,否则又会导致企业办社会的情况出‘现;二是对于那些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垄断性国企应谨慎对待,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企业形式,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是其首要使命,若这些目标的实现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会导致企业过分注重营利,从而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综上,垄断性国企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其肩负的主要使命,其获得的利润在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上,应全部投入到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体系。

1.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4日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这个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有了概括性的总结,对地方性国企也有着借鉴意义。虽然学者们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相关约束和参考,很多时候仅靠政府指导和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约束,这容易造成相关责任履行过度或者缺失。可见,明确责任的内容是建设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国有企业适度高效的履行责任的前提。

2.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其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这个竞争愈发激烈的时代,很多非国有大型企业都开始注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上投人很大精力和财力。但是,一般企业大都是从塑造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经济利益出发去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其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着的。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却是其天然的、必须完成的使命。由于全民所有的属性,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国有企业管理者必须建立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出台政策时,有区别地对待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3.有针对地对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的社会责任履行层次加以区分。

根据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在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层次上有很大区别,但是相关部门的政策立法中并没有指明。在实际中,垄断性国企不将非经济目标作为首要责任,而在经营中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导致社会福利下降,群众不满,甚至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有必要通过相关途径对这两类企业的责任目标加以区别,以保证其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有必要加强全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1.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立法,建立起法律法规的约束体系。

如前所述,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由于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被弱化了。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是当前加强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首要任务。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

构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主要依赖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而其主要载体即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近年来,许多大型国企如国家电网公司、一汽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都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但是企业责任年报的披露仍不普遍和不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确定责任报告披露的制度和形式,并指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完善评价体系。

3.加强国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监管责任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以公众利益代表和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主动承担起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并建立起有效的惩罚约束体系;企业员工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积极或者侵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主动加以制止;而社会公众尤其应该关注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如是否破坏了环境、是否遵守商业道德守法诚信、是否适当地履行慈善责任等。

参考文献。

1.毕志强:《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与国企改革》,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9社会责任》,载《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2期。

3.刘玲:《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以“企业一政府~社会”关系为框架》,载《理论界》2007年第9期。

4.刘建平:《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2期。

5.龙新:《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载《东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

6.曲卫彬:《国有企业的功能》,载《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8期。

7.乔明哲、刘福成:《基于性质与功能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载《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

8.沈志渔、刘兴国和周小虎:《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载《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9期。

9.王昶:《和谐社会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第三届中国管理学年会论文集2008年版。

10.徐尚昆、杨汝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5期。

11.张春敏、刘文纪:《从国有企业的性质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载《前沿》2007年第12期。

国有经济功能篇2

[中图分类号] F0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01-06

[收稿日期]2009-12-17

[作者简介]剧锦文(1959-),男,山西大同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治理、经济转轨和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等。

一、问题的由来

关于国有经济的功能及其战略重组问题,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重要背景: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微观经济结构已经出现了明显变化。以工业为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表1)。

注:按当年价格计算。“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包括: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等。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第409页的数据整理而得。

在国有经济出现大幅下降,而非国有的集体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开始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就国有企业本身而言,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处于竞争领域的许多企业依然无法摆脱经营困境,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一再扩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亏损面1992年至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2.7%,1996年上半年更达到43.3%。国有资产也因此发生了巨额损失,据1994年全国开展的清产核资的资料,12.4万户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损失累计达2231.1亿元,全部挂账达2206.9亿元,损失与挂账合计达到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国企这样的经营结果不仅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也给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人们不禁要问,竞争性领域是否真的适合国有企业的生存?如何才能真正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

第三,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学界主要从微观角度研究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忽视了从宏观上对国有经济的思考(董辅,1999)。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在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的推动下,1992年10月12日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目标,使人们的思想大为解放,人们可以毫无禁锢地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来思考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开始出现从国有经济整体的角度研究其功能、地位和效率问题。

自从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国有经济的功能和作用,如何实现对国有经济进行重组和调整,如何才能使国有经济保值增值等问题提出以来,尽管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就此进行了长期而深入讨论,已经形成若干很有价值的观点。但是,时至今日,依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本文着重于对国有经济功能的再思考,并对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现实条件略作讨论。

二、政策追溯与文献梳理

依照我们研究主体,首先让我们回溯一下相关政策的变迁,以及文献研究的脉络与成果。

(一)政策追溯

早在1987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就已经提到:“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召开,首次明确地提出了从宏观上改革国有经济的任务。并在讨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时要求:“要着[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继续强调“要着[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同时,再次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1999年9月,党的第十五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这次会议把应保留国有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明确为:“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同时要求:“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2002年11月和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都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上所作的报告也再次强调要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6 年12 月1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后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同时,国有经济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包括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比重要降低,国有经济影响力和带动力要增强。其中,机械装备、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行业的中央企业要成为重要骨干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企业,国有资本在其中保持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等重要任务的科研、设计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控股。显然,这个《指导意见》秉承了中央一贯的精神,而且使以前的政策更具体明确,也更具操作性。

(二)文献回顾

学术界关于我国国有经济的功能和战略重组的讨论要早于政府的政策,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这里将已有文献大致可分为规范和实证分析两大类。

1.规范性分析

刘国光(1996)、董辅(1997)、张卓元(1997)、吴敬琏等(1997,1998)老一辈学者从实际出发,针对当时国有经济“盘子”过大、过于分散造成的产能过剩和连年亏损的被动局面,指出国有经济需要从过于宽泛的竞争性行业适当退出,集中力量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是资源垄断性行业(如邮电、通信、原油开采)和提供最重要公共品的行业(如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煤气、自来水供应),同时也包含一些竞争性行业(如石化、钢铁、粮食是商品粮流通、金融、外贸、尖端技术等),即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另一些规范性研究的学者则从理论出发,讨论了国有经济功能的发挥、重组的原则和对策问题。周叔莲(1994)较早地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角度指出,国有经济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从一些部门和企业退出,而要加强那些必须继续由国有经济经营的部门和企业,要把调整国有经济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结合起来。方星海(1996)从产业性质的角度认为,国有企业可选择自然垄断和有外生经济的产业领域,但不适合留存于产品市场行情变化快和风险大的行业。吴敬琏等(1997)也强调了国有经济的改组要与发展非公有经济联系起来。董辅(1999)首先将国有企业改革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从宏观角度指出,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决定了其具有公益性、政策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和追求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功能,相应地应分布于社会公益性部门;实施政府政策的政策性部门;保障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部门;某些自然垄断和基础设施部门和某些高科技部门等6个部门或领域。他重点论述了国有经济重组与发挥非公有经济的关系。马建堂等(2000)依据国有经济的功能和产业重组的原则,依次将产业进一步细分为国有经济必须保持绝对控制、相对控制、需进一步加强或退出等6个产业领域。刘元春(2001)分析了我国作为后发的转轨国家,国有企业应当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技术移植、技术模仿、技术赶超和技术扩散”的主体,转向转轨时期的提供技术公共品,以便克服“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张颢瀚等(2005)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及市场经济的要求,认为应将国有企业重组为:生产公共产品的企业,这类企业不应以盈利为目的,由政府财政全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实施计划管理;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包括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这类企业应由国家控股;一般竞争性企业,企业要进入市场,国家要逐步从这些企业退出。居维纲(2005)认为,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其特有的、难以为非公有企业替代的功能,包括: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功能、政府调控经济的功能、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功能;沈志渔、罗仲伟等(2005)概括性地指出,我国国有企业应具有四方面的功能:安全与稳定功能;调控与引导功能;支撑与服务功能,以及国家层面的竞争力功能等等。王俊豪等(2005)则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应当以控制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为主,比如:电力、电信、铁路运输航空、邮政、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的网路部分。杨励(2006)则从国有经济的角色入手指出,从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国有经济从普遍性配置角色逐步转变为特殊性配置角色。这种特殊配置角色从本质上是国有经济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国有经济在于实现社会目标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其功能侧重综合发挥服务、引导、保证和调控。国有经济应主要分布于自然垄断产业、公共事业领域、战略竞争性产业,以及一些特殊行业如战略资源开采、军工、造币等。剧锦文(1999,2006)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主要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市场缺陷,还在于“诱致”市场的产生。

2.经验和实证性分析

(1)关于国有经济产业重组的过程

贺若先(1991)通过分析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首先发现,20世纪80年代国有经济的参与度为:1980年,基础设施部门90%左右,矿业和制造业75%左右,建筑业、商业和个人服务业为45%,农业近于零;1989年则分别变化为90%左右,55%左右,25%左右和近于零,说明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开始下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报告(1996)对1994年中国统计年鉴工业各行业中国有经济的比重进行了计算,发现在轻工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产值已经超过国有工业,而在重工业中,国有工业仍占优势,尤其是在采掘工业更占绝对优势。剧锦文(1999)利用统计年鉴的数据研究了1991至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产业分布的变化趋势,发现国有经济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的明显态势。王金存(1999)通过计算发现,中国国有经济几乎在所有经济部门的比重都高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相应比重,特别是在广大竞争性领域。平新桥(2003)研究了国家经济分行业的控制力状况,发现国有经济在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业的控制力依然在7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90%。林森木、程选(2005)利用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分析指出,截至2002年,在国家统计所涉及的39个工业行业中,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份额>50%)的行业共有10个。截至2002年,国有经济在一、二、三产业的分布情况是:农业为3%;工业34%;建筑业20%;第三产业仍高达63%。杜希双(2006)的分析结论是在金融、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采掘与电信传输服务业企业,国有经济占全部企业经济的比重明显提高,2004年这些行业企业所使用的国家资本占全部企业国家资本的比重超过了1/3,比1996年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国有经济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退出。从1996年到2004年的12年间,制造业所占有的国家资本在全部企业国家资本中的比重由23.1%下降到12.9%,主要集中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几个重要行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国家资本占全部企业国家资本的比重由13.4%下降到5.2%。课题组(2006,2007)的研究证实,近10年来,国有经济表现出四个特点:国有经济比重趋于下降,但国有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国有经济进一步向大型企业集中;国有资产向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集中;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仍居控制地位。

(2)关于国有经济产业重组的原因

关于国有企业发生产业重组的原因大致形成三类观点:第一类可称为效率说。贺若先(1991)的分析结论是,国有经济之所以发生产业退出,主要原因是资源约束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长期低效率。刘小玄(2001)利用1985年和1995年两次工业普查的数据,进一步分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效率,也得出了国有企业的萎缩与非国有企业兴起的根源在于效率上的差异。第二类可称为资金不足说。张春霖(1999)在吴敬琏等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国有经济之所以发生调整,直接原因在于国有经济的盘子过大,在国家储蓄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就难以从国家那里获得如前一样的资金供给,必然发生融资难,进而引发国有企业全面的经营困难。第三类为外部压力说。剧锦文(1999,2007)认为,由于外资的大规模进入,民营经济的迅速壮大,即使国有企业依然保持既有效率,也首先会使国有企业在相对意义上发生退出,更何况这些外部势力会迫使国有经济加快其重组速度的。再则,由于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国有经济的重组更具紧迫性,也具备了更多重组的条件。

不过,近来的一些学者张卓元(2001)、金碚(2005)、周天勇、夏徐迁(2008)等抱怨国有经济重组的速度过慢,指出而今的国有经济仍然规模过大,在产业配置上存在着全方位、分散性和任意性,该退出的没有退出,应重点发展的也没有得到重点支持。

从以上对政策和文献梳理可以看到,政府对国有经济的政策是逐步明确的,而且着[点集中在如何发挥其主导作用和控制力方面,并依此来确定其产业的具体分布和重组;学术界则首先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入手认识其基本功能,强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应发挥社会公益和弥补市场失灵,尽管不同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实证分析的结论则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经济确实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但仍然在众多领域和地区广泛分布,调整和重组的任务远未完成。

三、国有经济的功能及其战略定位

自提出国有经济重组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20年的时间,为什么重组的进展并不尽人意?本文认为,对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认识不深入、不全面是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对因国有资产日益增大的流失风险所要求的重组迫切性认识不足,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已经形成的各种有助于重组的有利条件和重组的机会。为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剧锦文,2009),提出一个更系统、全面的关于国有经济功能的框架,并试图分析实现这些功能的条件和机制。

(一)国有经济应成为实施国家战略目标的基本工具

根据世界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国有经济在实现国家发展战略方面可以担当重任。

首先,战略性高科技的研发与推广。在人类社会步入新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科技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实力与竞争能力。信息技术、新能源、宇航空间技术、新材料、海洋与生物技术等科技研发领域的成果对于一个国家竞争力将发生根本性影响。但是这些领域中,某些研发活动的资本投入规模之大、风险之高、回收周期之长、涉及方面之广又是绝大多数的非国有企业、民间资本所无法承受的,这就需要依托国家资本的力量来组织科学技术的研发活动。所以很多市场经济国家更多地以国有企业的形式建立和发展高科技行业。比如,美国航天局、欧洲宇航局、空中客车公司等等,都是由国家资本控制的。我国的航天、核技术技术同样在国家资本的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

其次,战略性产业的控制。无论历史还是理论都证明了,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国有经济对一些战略产业实施某种程度的控制,有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但这里必须强调,绝不能将以前确立的战略产业视为永恒的战略产业,国有经济控制的仅仅是当前处于战略地位的产业。对于已经失去战略意义的产业,国家资本则要主动退出。否则,就会影响这些产业的竞争效率。

再次,战略性资源的开发与获取。土地、石油、铁矿、稀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如煤炭、森林等战略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开发战略性资源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战略性资源往往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资本直接控制战略性资源,可以在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更有效和更直接地体现国家意志。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在战略性资源产业中均占有相当比例。以石油为例,除美、英、法等国家外,多数国家采取国家石油公司的形式,特别是在全球能源日益紧张的背景下,国家资本对象石油这样的战略性资源的控制更具紧迫性。

(二)国有经济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国有经济还不足以成为一种政策工具。在我国,国有经济依然是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它所具有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完全可以成为像财政和货币政策那样的政府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事实上,正是由于国有经济所具有的政策意义,我国正在形成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这个模式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政府通过财政、货币以及国有经济等政策工具,来调控市场,市场再通过价格等机制引导其他企业的运行,以实现政府追求的经济目标。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模式中,国有企业是经济组织,但不应是以营利为惟一目的的。否则,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国有企业就会利用政府的力量形成各种形式的市场垄断,并为小利益集团谋福利,从而使政府的政策陷于失灵。

(三)国有经济应作为产业升级、区域振兴的手段

按照发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有经济作为一种“诱致性”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常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产业或地区发展水平低下,结构不尽合理,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借助国有经济创造市场,初步形成产业体系,并逐步实现产业或地区的升级和换代。当然,我们必需指出,国有经济在参与产业、地区的结构调整时,其功能应仅限于诱致市场的产生,一旦市场诞生并达到一定规模,国有经济就应当主动退出,再进入需要“诱致”的其他领域,而绝不能长期滞留于这些产业中,否则,就会起到适得其反的后果。

(四)国有经济应充当捍卫国家经济安全的屏障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制度优势,与所在国的企业展开生死之争。它们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打败后发国家的所有企业。这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是十分现实和残酷的。如果没有一种制度对这些跨国巨头加以必要的制衡的话,后发国家的民族产业,乃至国家的战略产业将无以生存。而这个制度装置就是国有企业,即在经济开放的前提下,通过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领域保持一定的国有经济,以确保国家经济、民族产业的安全。当然,如果我们的民营经济得以发展并壮大起来,并能够与大型跨国企业展开竞争,国有经济也就用不着承担国家经济安全的使命了。

此外,国有经济除了在广泛的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外,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背景下,国有经济因此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维持政治制度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四、实施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条件与紧迫性

本文的另一研究目的是从现实出发,进一步讨论实施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条件。重点考察国有企业制度的规范性、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非国有经济的成长等内外部因素;同时,分析了国有资产存在巨大的流失风险性,意在指出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紧迫性。

1.国有企业制度日益规范化

经过近30年的不断改革,国有企业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已经更贴近市场规则及商法的要求。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至到2003年,在净资产占全部国有企业66.9%的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中,约有1464家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改制面达50.4%;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5%以上,其中县级已基本完成改制,地级市改制达80%~90%。在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市,国有企业基本上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了。现在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股权多元化,和以“新三会”为主体的新型治理结构(剧锦文,2003)。许多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剥离了社会职能;通过合同制打破了“铁饭碗”。这些新制度就会大大降低实施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制度费用。

2.国有资本的证券化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规范的资本市场诞生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一大批被改造成国有控股的公司陆续进入资本市场。

由下图可知,截至到2007年底,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550家,总市值接近9万亿,总股本接近1.5万亿股。到2005年6月30日,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达89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重尽管有所下降,但仍占65.2%。发行的非流通股为4694亿股,其中国家及国有法人股为3474亿股,占非流通股的74%。 另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的数据,在当时全部的835家沪市上市公司中,设有国有股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79.3%,国有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50.8%,国有股比例超过30%和50%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79.3%和44.35%。所以,一部份国有资本借助资本市场初步实现了由实物形态向证券形态的高级化转变。2005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国有股的流动性。由于国有资本的证券化,就使国有资本的市场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其流通性和变现能力也会增强,为政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图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概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此外,由于近年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不断壮大,已经从整体上培养出了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重要参与者。假如没有它们的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将无从谈起。

3.国有资产面临巨大流失风险

尽管国有企业经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但依然存在多级委托,和所有者“虚置”等重大制度缺陷,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的低效决策,以及企业内部严重的管理腐败(剧锦文,2007);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已经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成为牟取小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这样,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时刻处于流失的高风险之中,这进一步强化了实施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五、结论

第一,在向市场经济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经济不应过分强调其商业功能,而应重视其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作为一种“诱致性”经济和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发挥上来。具体而言,国有经济要逐步成为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工具,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调整产业与区域结构的工具,成为捍卫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体现政治意图的工具。我们必须确立这样的观念,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目标应是社会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对应于我国经济转轨的全过程,它既是实现经济转轨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经济转轨的结果。因此,国有经济的重组要在兼顾长远,兼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进程,以此作为调整其产业与区域布局的一个原则。

第三,现实中,由于国有资产时刻处于流失的风险之中,实施国有经济战略重组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由于国有企业日趋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和控制权转换功能正在形成,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等,也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创造了条件,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注 释]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66页。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50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26页。

④刘纪鹏:“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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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Function and Strategic Reorganization of State-owned Economy in Economic Transition Ju Jinwen

国有经济功能篇3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06-03

关于政治的经济职能,论者很多,成果甚丰,有历史研究,也有现实研究,还有比较研究。但多集中在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上,很少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经济运行环节的统一性上进行研究,这就决定了这种研究未能区分政治的本体性经济功能和从属性经济功能,从而把握国家经济功能的根本。本文的研究正是从国家经济功能的历史演变开始,以期实现新的突破。

一、政治的经济功能在历史中的变迁

政治的经济功能并非一成不变,而其起源时的经济功能则一直贯穿政治过程始终,其他经济功能则都是原始功能的嬗变和衍生。分配功能是政治原始功能,它始于政治的发生之日。古代社会,政治的生产功能、交换功能、消费功能均已产生,但在近代,政治的经济功能回归分配功能。现代政治的经济功能则十分发达,貌似向古代的回复,但却是高级的回复。

1.分配是政治的原始功能。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社会长期处于无国家的氏族状态,财产公有,平均分配。原始社会末期,伴随三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快速发展,产品有了剩余,产生了阶级和阶级剥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阶级斗争。国家就是这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力求超越于两大阶级之上,平衡阶级矛盾,但实质却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和本质的理论。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国家的职能是维护阶级统治和进行公共管理。也就是说,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是国家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存在的根据所在,而其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都是此二职能的衍生。本来意义上的国家没有单独的经济功能,而国家的经济功能则是站在现代的立场上而对国家职能的回溯式考察,寻找现代国家经济功能的历史起点。这种回溯还必须在国家原始的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职能中求挖掘。国家的政治统治就是通过暴力来维系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这种维护可以从经济的角度看作国家在初次分配中的功能,也就是国家的分配功能。而国家暴力的存在和运行需要财产的基础,于是又产生了国家财政的来源――税收。税收是国家从国民收入中的二次分配,国家靠税收这种财力,又来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但这种公共管理是单纯的公共事务,国家并不渗入经济运行内部,故不存在其他经济职能的问题,只是维护公共秩序比较超然。这就是国家起源时的经济功能,这种功能是分配功能,且这种分配功能从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职能中衍生出来。

2.古代社会,微弱但全面的国家经济职能。原始的且隐身于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中分配功能,是国家其他经济功能的胚芽。在漫长的古代社会,统治阶级总是根据时局的需要扩张其经济功能,全面介入生产、交换和消费,但分配功能则一直保留,且其他功能都围绕分配功能来展开。首先,国家经济职能在生产领域的表现。我国战国时期,国家已经进入生产领域,它组织人力、物力,改造自然,兴修水利,此乃生产功能的早期表现。西门豹引漳水溉邺,秦开郑国渠,李冰父子造都江堰等,都获得巨大成功。汉武帝把兴修水利当作富国强兵的举措,从内地到边疆到处是通沟渠、畜陂泽,成为中国古代兴修水利的高潮时代。当时政府对地方官吏的考核,亦以兴水利、劝农桑为标准。官员赵过就曾发明耕田方法,赵过为搜粟都尉,教民耕植,其法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耧,皆取备焉,日种一顷,至今三辅犹赖其利。其次,国家经济职能在交换领域的体现。这方面的鲜明体现就是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制度,又称禁榷制度,禁止私人经营,由官府垄断。这种制度源于春秋管仲的“管山海”政策,商鞅变法过程中的“收山泽之利”。汉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危机,实施严格的专卖制度。“安史之乱”后,唐朝财政极度困难,为挽救危局,唐肃宗乾元元年,开始恢复盐铁专卖。自宋以降,专卖收益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最后,国家经济职能在消费中的体现的典型是宋代对销金消费的禁止。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奢靡之风盛行,销金成为时尚,且在销金的消费者中,宫内之人和官僚地主占很大比例,这种消费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宫禁和官僚的奢侈消费往往成为他们身份的象征,民间纷纷效仿。为了抑奢僭、正风俗,统治者曾多次下令禁止销金。

3.近代政治之经济功能的萎缩。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是西方现代化启动时期,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刚刚摆脱封建制度和重商主义的束缚,深受斯密无形的手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政府观、卢梭的自然法等自由思潮的影响,国家在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放任主义政策,站在市场之外,为市场保驾护航。英国政府主要从事外事活动和维持治安,美国政府也对经济袖手旁观,只充当守夜人。此时的政府职能仅有政治职能,其他如经济、社会、文化职能全部萎缩,应当说,这是向政治发生时的回归,国家的本体职能就是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如果说近代国家也有经济职能的话,那也应当从政治职能中来挖掘,也就是说,此时国家的经济职能只是政治职能的从属,即只有分配职能。近代税种之所得税并不注重税收对经济的调节。所得税自英国创始,至今已有二百多年,1798年英国因抗击拿破仑的侵略开支大增,以消费税为主的收入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遂开征所得税,一战后,随全国财政需要的进一步增加所得税的课征范围扩大,税率提高。直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所得税调控经济的因素才增加,但增加财政收入则是所得税的逻辑起点。其他税种也一样,只注重国家财政收入而不考虑对经济运行的调整。

4.现代国家经济功能的全面发展。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式现代化的实施阶段,资本主义得到空前的发展,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从自由竞争向私人垄断的拐点。在交易领域,卡特尔组织对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私人垄断组织采用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妨碍公平竞争。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通过了反垄断法,开始了干预经济的试验,国家的经济职能开始扩张。20世纪四五十年代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入全面稳定时期,国家的经济职能全面扩张,国家进入到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领域,国家职能全面社会化和经济化。

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奉行全能政府理念,对社会经济全面干预,几乎包揽了全部工农业生产领域,采取计划的方式调拨物资,直接对产品进行分配,甚至对消费也大包大揽,吃起“大锅饭”,国家的经济职能异常强大。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政治的职能开始收缩,经济领域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职能开始理性化地回归。但仍然要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要强大,这与计划经济的传统惯性有关,也与社会主义特性有关。

总体来讲,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仍然以分配职能为第一职能,但其他职能也发展起来,且经常化、成熟化,这是区别于古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地方。

二、当代政治的经济功能

当代政治的经济功能十分发达与成熟,但分配功能仍然是其经济功能的核心,其他功能都是围绕分配功能来展开,或者就是分职功能的深化,此乃把握当代政治经济功能的要领。

1.分配功能是当代政治的核心功能。当代国家的分配职能仍然包括对初次分配的维护职能和通过税收所进行的二次分配职能,这是近代国家的分配职能在现代的延展,但现代国家在收入分配上又有新的推进,这种推进主要表现在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分配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具体到分配领域市场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公正。各人自然禀赋、教养素质都不同,市场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市场机制又产生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财富集中的马太效应。市场机制也不能保障充分就业,使失业者失去收入来源,贫富更进一步分化。市场在收入分配正义方面的失灵恰是政府的作为空间。这种政府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低收入者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基本领域,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有效作为就是搭建平台,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当前这一制度在世界各国基本建立,不过是健全程度有别而已。其二,通过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使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缩小,同时可开征遗产税、赠予税、房产税等税种,抑制过高收入。其三,通过就业政策提高收入获取能力。政府要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搭建就业培训平台,构建就业信息网络,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从而提高低收入者的创收能力。

2.当代政治的生产功能。当代政治的生产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创办国有企业直接参与生产。在西方国家,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的出现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出于战争的需要,美国对部分私人企业实行了国有化,还投资兴建了一些新的国有企业,英、法、日、德也进行国有化,出现大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发展,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控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电讯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非竞争性公共服务行业。这种国有化运动有其理论基础,1936年凯恩斯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贷币通论》一文中所阐述的有效需求原理和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迎合了正处于经济大萧条时期的宏观经济调整的需要,为此后的国有化浪潮的兴起提供了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方社会在经历高速发展经济阶段之后,出现了严重的滞账现象,凯恩斯主义理论对此也无能为力,这造成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盛行,西方国有企业开始大规模地私有化,但最终还是保留了一定范围的国有企业。总体来讲,资本主义出于宏观经济的需要建立了国有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是当代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家的经济职能向生产领域拓展了。

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公有制理论指导,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大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全面介入生产,但这种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弊端也十分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方面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现在,国有企业的全面生产功能有所减弱,一些领域让给民营,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仍是国家主导,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功能仍然比资本主义国家强大。

3.当代政治的交换功能。当代政治的交换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订货和经济外交上。国家订货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二战后,国家订货得到强化。这种国家订货也被称为政府采购,它是国家或公共单位作为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向私人经济组织进行的采购,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活动。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在目标上同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一致。因此,放在首位的不是私人部门的利益,而是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国家订货的数量影响到它作为干预经济手段的效果。在凯恩斯经济理论盛行的年代,国家订货的数量增长相当快,与战争因素结合在一起,得到空前发展。美国国家订货是个典型,1945年国家采购的商品和劳务总额为823亿美元,是1940年的5.9倍,占GDP的比重为38.8%,其中军事采购占九成。二战后,国家订货有所萎缩,但仍然占相当比重。国家订货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自由采购,三种方法的共同点是通过竞争确定采购订单。

经济外交是全球化时代外交发展的新形式。所谓经济外交即外交在经济领域的拓展,是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为执行特定的外交政策,以和平方式处理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摩擦和纠纷的活动。这种外交涵盖经济的多个领域,但总体可分为对外援助外交、经济合作外交和经济制裁外交。而与国家的交换职能相应的是经济合作外交,它是不同的国家为了共同经济利益,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所进行的以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协作活动。这种外交总是帮助交易的达成,促使合同的签订。

国有经济功能篇4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1-0052-07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继设立经济特区之后,在若干区域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及治理模式,建设了大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等特别经济区域。本文将这些特别经济区域统称为“经济功能区”①。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这些经济功能区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治理模式的选择。

本文在分析经济功能区现有几种治理模式的优势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的协同治理模式是破解我国经济功能区治理模式选择困境的必要途径。

一、经济功能区、治理模式、协同治理模式概念的界定

(一)经济功能区

关于经济功能区,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官方都没有给出一个权威性的定义。我国政府继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经济特区以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一些沿海地区设立了一批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此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设立大量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特别经济区域,并在这些特别经济区域内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等),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及治理模式。本文将这些特别经济区域统称为“经济功能区”,并将重点研究部级和省级经济功能区。

有学者按照经济功能区的功能和目标,将经济功能区划分为单一型经济功能区和复合型经济功能区

[1]。单一型经济功能区的地域范围比较明确,经济目标比较专一。依此标准划分,我国单一型经济功能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所谓复合型经济功能区,指在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划或地域范围内,包含了多个单一型经济功能区。依此标准划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等属于比较典型的复合型经济功能区。本文主要研究单一型经济功能区,兼顾复合型经济功能区。

(二)治理模式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自国外,最初被应用于企业管理。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治理理论被引入公共管理领域。20世纪90年代末,公共治理理论传入我国。学界和政界结合我国实践,对治理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吸收和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p.3)。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3]。

本文所称的治理模式,指为实现治理目标而构建的一系列安排。经济功能区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治理主体体系、治理规则体系和运行机制等内容。

(三)协同治理模式

治理理论包含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包含了“协同”的意思。但本文使用的“协同治理”主要借鉴了国内外诸如“协同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JUG)、“整体政府”(WholeofGovernment,WOG)、“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网络化治理”(Governing by Network)等理论研究和政府改革实践,有其特定的含义。本文所使用的“协同治理”强调以下三点。(1)协同治理的主体体系是一个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合作网络。除政府外,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公民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构成一个多元合作网络。在这个多元合作网络中,政府仍是主导力量,有能力引导和控制整个网络。(2)协同治理的规则体系是国家法律引导下的多元规则体系。在协同治理状态下,国家的法律、社会组织自身的规则与社会共识等共同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但国家的法律仍是各个主体所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引导和规范各种规则。(3)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是政府引导下的协同运行。在协同治理状态下,政府的政治、行政和法律等行为仍是治理社会的主导性方式。在这个前提下,政府和其他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对话、合作等方式同时被广泛应用。

二、现有经济功能区治理模式的优势与问题辨析

关于我国经济功能区治理模式的类型划分,国内有很多种观点。本文依照主要治理主体的不同,将其划分为领导小组模式、管委会模式、建制政府模式和企业型模式四种类型。

(一)领导小组模式

1.领导小组模式的构成。领导小组模式一般应用于经济功能区创建之初。在经济功能区创建之初,由主管该经济功能区的地方政府成立经济功能区领导小组,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一般是副书记和行政副职)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首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经济功能区领导小组是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下设办事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较小,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的具体工作仍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承担。

2.领导小组模式的优势。(1)较好地利用了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权威,推进经济功能区建设的力度较大。(2)行政成本较低。由于领导小组属于临时性机构,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均为兼职,不增加编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较小,占用编制较少,所需经费也比较少。

3.领导小组模式存在的问题。(1)法律权威有限。经济功能区领导小组毕竟属于临时性机构,其权威一方面来自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另一方面来自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个人的权威。由于领导小组权威并非来自正式法律或法规授予,法律权威有限。(2)运行效率堪忧。由于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的具体工作仍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加之经济功能区领导小组法律权威有限,这种治理模式的运行效率受到很大影响。

(二)管委会模式

1.管委会模式的构成。

从很多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历程看,初期一般实行领导小组模式,待经济功能区初具规模后,多数经济功能区会转向管委会模式。

在管委会模式之下,一般由主管该经济功能区的地方政府成立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该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管委会之下,设立若干委、办、局,作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

在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之外,一般会成立一个经济开发总公司,具体从事经济开发和建设等方面的事务。因此,也有人将此种治理模式称为“管委会+公司模式”。目前多数经济功能区的经济开发总公司尽管在组织上独立于管委会之外,但事实上不仅在政治上接受管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具体业务上往往也受到管委会的直接影响,管委会仍是经济功能区内最主要的治理主体。因此,本文将此种治理模式称为“管委会模式”。

2.管委会模式初期显现的优势。

在管委会模式建立初期,其主要优势有以下三个方面。(1)为经济功能区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管委会模式下,经济功能区内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机构,将经济功能区置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而这些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其实很多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整体上处于计划经济的情况下,这种治理模式无疑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合理性。(2)行政成本相对低。相对于很多同一级别的地方政府而言,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实行“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下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都比较少,行政成本较低。有的学者调研结果表明,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初期机构数量一般约为同级地方政府的1/4~1/10左右,编制和实有工作人员仅为同级地方政府平均数的1/10左右[4]。(3)行政效率较高。由于经济功能区的行政管理机构、经济管理机构和经济开发总公司等机构比较完备,自成一体,与主管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邻近行政区政府关联较少,政策执行往往比较顺畅,行政效率较高。

3.管委会模式逐渐消失的优势。

在经济功能区建立管委会模式初期,其优势是比较明显的。但随着经济功能区内外环境的变化,管委会模式的一些优势在逐渐消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与普通地方政府在适应市场经济能力上出现一定的趋同化。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在设立之初,相对于一般地方政府而言,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般地方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也逐渐提高,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在这方面的优势逐渐淡化。(2)行政成本低和行政效率高的优势逐渐弱化。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了垂直管理。这些部门往往也在经济功能区设立派出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增大了行政成本;而这些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立,改变了原来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相对自成一体的局面,增大了“条块”协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率。

4.管委会模式存在的问题。

(1)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其法律权威。若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一批部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算起,一些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但是,直到今天,在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没有对经济功能区及其管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经济功能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定与职能等事项主要依照一些省级地方性法规,法理权威明显不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日常运行经常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2)存在一定程度的政企不分。如前文所言,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经济开发总公司关系十分紧密,与我国整体政企分开的局面并不合拍。(3)难以应对经济功能区内日渐增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在经济功能区设立之初,辖区内常住人口较少,居民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有限。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经济功能区事实上已经发展为新兴城区,常住人口日渐增加,居民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日渐提高。然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设的相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往往比较少,难以满足辖区居民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日渐提高的需求。

(三)建制政府模式

1.建制政府模式的构成。

为了解决管委会模式存在的问题,很多主管经济功能区的地方政府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建立“建制政府模式”,即将经济功能区与所依托的行政区②合并,将新的区域变成兼具经济功能区和普通行政区双重属性的区域。相应地,在新的区域内设立人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政权机构。这种特殊区域的人民政府也就同时兼具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两种角色。从我国经济功能区发展历史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黄岛区的合并,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与虎丘区的合并,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建制政府等,都属于此种情况。

2.建制政府模式的优势。(1)较好地解决了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管委会模式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建制政府模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合并后,新的区域内按照法定程序建立起完整的政府机构,由新的政府机构承担经济功能区治理,较好地解决了原来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2)能够解决经济功能区内日渐增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经济功能区成立建制政府后,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比较完备,能够满足辖区居民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日渐提高的需求。

由于建制政府模式能够解决管委会模式带来的很多问题,因此成为很多研究者所肯定的模式,将其作为成熟的经济功能区的理想治理模式[5](p.94)。然而,建制政府模式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3.建制政府模式存在的问题。

(1)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往往陷入角色冲突中。在建制政府模式下,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合一,政府机构兼具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普通地方政府双重角色。然而,这两种角色的角色期望是不完全相同的。作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推进经济发展,从事经济、社会、行政体制改革试验等,其灵活性较大。而作为普通地方政府,不仅具有推进经济发展职能,也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而且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日渐被重视。面对两种角色,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在角色认知和行为选择等方面往往陷入难以选择的困境。(2)难以解决“体制回归”问题。

经济功能区“体制回归”问题大体描述的是经济功能区特有的治理模式与普通地方政府治理模式趋同问题[6]。在管委会模式下,经济功能区作为相对封闭的区域,可以实行与普通行政区不同的治理模式。而多年来经济功能区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身的特殊性。当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合一、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一以后,经济功能区的政府机构在角色定位、机构设置、职能履行、行为模式等方面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其原有的灵活、高效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3)仍无法有效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前面分析了管委会模式下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经济开发总公司关系紧密,存在一定政企不分问题。当经济功能区成立建制政府后,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取代了管委会,其与经济开发总公司的紧密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存在一定政企不分问题。

(四)企业型模式

1.企业型模式的构成。

所谓企业型模式是指在经济功能区内不成立管委会等政府机构,而由一个主导性的企业牵头经济功能区的建设、开发,并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这种治理模式在国外很常见,但从我国经济功能区发展实践来看,实行企业型治理模式的经济功能区并不多见。早期的有深圳蛇口工业区,后来有上海漕河泾微电子高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等。

2.企业型模式的优势。

企业型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发挥市场力量。由于治理主体是企业,受政府干预较少,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能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因而此类开发区也实现了较快发展。

3.企业型模式存在的问题。

(1)负责运营经济功能区的企业缺少法律权威。由于企业不是政府机构,不具有强制力。当经济功能区运营过程中出现利益纠纷等问题时,企业只能通过协商、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效率较低。(2)存在另一种形式的政企不分。前面讲的政企不分主要是政府过多干涉企业,而此处的政企不分是指企业事实上行使了政府职能。以宁波大榭开发区为例,负责运营开发区的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不仅要牵头开发区开发建设,还行使对开发区内企业的管理职能,还要统筹修建学校、医院、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项目,事实上起到了政府的作用[7]。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几种常见的治理模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问题,都无法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功能区的理想治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经济功能区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模式。

三、破解困境:构建中国特色的经济功能区协同治理模式

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最新成果,本文将未来经济功能区的理想治理模式称为协同治理模式。

(一)经济功能区协同治理模式的构成

1.主体体系: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合作网络。

除少数实行企业型治理模式的经济功能区外,目前国内多数经济功能区的治理主体主要是各种形式的政府机构。经济功能区内其他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管理的对象,而非治理主体。在未来的协同治理模式下,经济功能区的治理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机构,也不是奥斯特罗姆所主张的各种主体地位平等的“多中心治理”,更不是罗西瑙所主张的“没有政府的治理”,而是一个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合作网络。

在这个合作网络中,各种治理主体具有如下地位和作用。(1)政府机构。经济功能区的政府机构(其具体组织形式见下文)仍是经济功能区内最主要的治理主体,是经济功能区协同治理最主要的引导者,是公民与社会组织意见诉求的征集者、正式决策的制定者和主要执行者、治理主体间协商与合作的发起者和协调者、治理主体间争议的仲裁者。(2)企业。在未来的协同治理模式下,企业不仅是微观经济的运营者,也是一个重要的治理主体。企业将是经济功能区政府决策的重要建议者、治理主体间协商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3)高校与科研机构。从我国经济功能区三十多年的发展看,与国外很多代表性的经济功能区相比,我国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经济功能区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是相对有限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经济功能区多建在原来城区之外的农村地区,经济功能区内高校与科研机构较少,而经济功能区外的高校与科研机构与经济功能区利益相关度较低,参与经济功能区治理较少。经济功能区内外的高校与科研机构也应是重要的治理主体,不仅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建议者和治理主体间协商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更重要的角色是政府决策的“外脑”,是决策草案的重要设计论证者。(4)社会中介组织。我国所使用的“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外的第三部门(Third Sector)、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等概念大体相近,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发挥沟通、服务、咨询、调节等作用的各类社会组织[8](p.346)。在未来的协同治理模式下,经济功能区内外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将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它们不仅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建议者和治理主体间协商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还将是市场运行的监管者、行业准入的审批者和社会矛盾冲突的调节者等。(5)公民。从我国经济功能区三十多年的发展看,经济功能区内公民发挥的作用也相对有限。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经济功能区建设初期辖区内常住居民较少,公民对于经济功能区运行的利益诉求比较少。然而,目前很多经济功能区已经发展成为新城区,辖区内常住人口日渐增多,利益诉求日益增加。在未来的协同治理模式下,经济功能区内公民也将是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是决策的重要建议者和参与者,也是经济功能区发展的重要受益者。

2.规则体系:法律规范下的多元规则体系。

目前经济功能区治理的规则体系主要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自身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构成。而与经济功能区治理直接相关的规则主要是关于经济功能区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自身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国家法律层面关于经济功能区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

未来经济功能区治理的规则体系,应该是一个国家法律规范下的多元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政府规则。在政府规则中,与经济功能区治理相关的法律处于最高地位,与经济功能区治理相关的国务院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处于中间层次,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自身的规范性文件处于最低层次。(2)社会规则。社会规则主要是指经济功能区其他治理主体(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公民组织等)涉及经济功能区治理的规则。(3)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指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与其他治理主体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共识。社会共识不一定是成文的文件,但被政府机构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遵守。

3.运行机制:政府引导下的协同运行机制。

目前经济功能区治理的运行机制主要是政府机构对其他主体的强制性管理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自律。在未来的协同治理模式下,经济功能区治理的运行机制是政府引导下的协同运行,具体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政府的强制行为。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公共事务进行强制性治理仍是重要的治理手段。(2)政府的非强制行为。除强制行为外,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以利益、道德等为诱导,通过指导、签订合同、奖励、协商、谈判等方式,促使其他社会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3)政府引导下的协同参与。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通过强制约束或非强制诱导,引导经济功能区内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公民等共同参与经济功能区治理,实现协同运行。

(二)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途径

1.国家立法的引导。

前面多次谈到,目前我国关于经济功能区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构建经济功能区协同治理模式,迫切需要国家立法的引导。我国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经济功能区法》(建议名称),在该法律中对经济功能区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设立标准、管理机构、退出机制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有必要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增加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等内容的条款,明确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通过国家立法的引导,明确规定经济功能区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验区,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验区,允许经济功能区先行先试最新的改革设想。

2.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的重组。

考虑到未来经济功能区内常住人口还会进一步增加,公民利益诉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愿望将会进一步提高,未来经济功能区内有必要设立人大和政协机关,并由人大选举经济功能区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思路貌似是目前建制政府模式的延续,但该政府机构组织形式并不等同于现有建制政府模式的翻版。在政府机构设置方面,应允许经济功能区设置与普通行政区不同的政府机构,保证经济功能区政府机构精简、高效。

3.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的扩大。

未来经济功能区的协同治理,既是政府的治理,又是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未来应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大、政协等协商和对话平台的作用,并开拓各种座谈会、听证会等新的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实现政府对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组织的引导,促进社会共识的实现,实现协同治理。

四、结 语

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着眼,经济功能区治理是我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改进经济功能区治理模式,对于提高整体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蓬勃发展的各级各类经济功能区,不应只满足于将其定位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验区,还应将其定位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验区。我国经济功能区数量众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应该说本文所设计的协同治理模式具有前瞻性,其实现需要很多配套条件,但改革过程应该是一个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为此,有必要在谨慎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水平,选择适当的试点单位进行实验,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适时调整改革方案,逐步推广。通过治理模式的改进,经济功能区将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注释:

①目前国内多数研究成果将各类特别经济区域统称为“开发区”。考虑到特别经济区域名称、性质等方面的多样性,本文不再使用“开发区”来统称各类特别经济区域,而使用“经济功能区”这一名称。

②从我国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空间分布看,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区包含经济功能区。即经济功能区范围位于某一个行政区内。(2)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范围一致。(3)经济功能区存在于若干行政区内。(4)经济功能区包含行政区。一些复合型经济功能区往往面积较大,包含了若干行政区。例如,天津滨海新区在2010年成立建制政府前,包含了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的全部和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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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文彬.论中国的“准市辖区”[C]∥刘邦凡.中国公共管理论丛(2013年第1辑).秦皇岛:燕山大学出版社,2013.

国有经济功能篇5

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中国特色审计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审计制度创新(蔡春、陈晓媛,2007)①。这一创新主要体现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自然人而非组织,是我国特有的审计类型。马克思告诉我们,人之所以是人的重要体现在于主观能动性,经济责任审计直接将自然人作为审计对象,使其区别其他类型审计而存在。

我国国家审计体系目前采用的是“3+1”模式,其中的“1”即是经济责任审计,可见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审计体系中的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秘书长Moser,在2008年7月举行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UNESC)会议上指出,国家审计是良好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国家审计是来公正和客观地评价政府是否负责和有效地管理公共资源并实现既定目标,从而帮助政府组织实现责任、改善管理,以增强公民和利益相关者对政府的信心。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2012)指出,“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②,因此,国家审计具有国家治理功能。作为国家审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责任审计除具有一般审计具有的基础功能外,理应具有国家治理功能。

2010年12月,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新“两办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1年7月,国家审计署出台的《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在第十一条专门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规定,要求“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现代审计理论与中国特色审计实践相结合的一种审计类型,越来越受到重视,且其功能作用也在不断地增强,不再仅仅是一般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更上升到“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无论是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还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从相关规定还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非普通自然人,而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他们是国家各个组织的治理主体。自古以来,“国治”即“吏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即是发挥国家治理的功能。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国家治理功能,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功能发挥的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功能的发挥是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国家治理功能的基础。审计的基本功能包括了监督功能、鉴证功能和评价功能。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众多审计类型的一种,同样具备这三种基本功能。监督、鉴证和评价是组织治理的基础手段和重要方式,国家治理同样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功能指的是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评价标准和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复核,包括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可靠,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理、有效,被审计对象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以达到解除其所负受托经济责任的目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鉴证功能则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和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检查和验证,通过审计结果来鉴定和证明被审计行为人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得到全面有效履行以及履行程度如何的功能。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功能指的是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确认和检查,明确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肯定取得的成绩,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评价和认定,然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功能可以为国家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基本的治理信息,经济责任审计的鉴证功能可以提供必要的治理证据,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功能则可以提供重要的治理建议。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信息,还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证据和治理建议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功能进一步发挥的重要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功能理论分析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是解释审计的重要理论。何谓受托经济责任?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授予一个被审计个人或实体的责任,显示他已经根据资金提供者的条件对委托给他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加拿大审计长公署(OAG)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对授予的某项职责履行义务,做出问答,他假设至少存在两方:一方授予职责;另一方接受这一职责,并承担责任,对履行这一职责的方式做出报告。关于受托经济责任,我国著名审计学者蔡春在其著作中曾做过精辟的阐述:“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所有者提出的或者社会提出的)管理和经营受托经济资源(资产)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它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大方面。”③

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受托经济责任、组织内部的受托经济责任以及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其中,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委托方是公共资源所有者即人民群众,受托方则是政府。政府获得人民群众所委托的公共资源,就对人民群众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需要合理地经管公共资源,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主的进步,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所反映的以委托人为代表的社会需要的层次与水平在不断提高和拓展,即委托人的期望与要求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由此也导致了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的拓展。如从行为责任这个角度来说,其内容由保全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等传统的责任内容向安全责任、认证责任、治理责任等新兴的责任内容拓展。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是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种类型,它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控,国家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可以有效减少国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克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并确保国家的制度决策、权力运用等行为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内嵌于国家治理结构之中。从理论层面而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制度安排,理应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效率;从实践层面而言,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并将其大力推广,这也验证了经济责任审计在改善、提高国家治理效率中的作用。因此,作为国家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安排可以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治理的总体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中重要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制度安排的优劣性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

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功能实现的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功能的发挥需要有具体的实现方式。公共权力是国家治理的内在需求,政治民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三者缺一不可。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治理功能可以通过公共权力制约、政治民主推动和国家经济安全保障这三种重要方式来实现:

第一,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制约公共权力。权力作为现代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东西方古代哲学文献对其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中文里“权力”一词来自对英文单词“power”的翻译。“power”引申自拉丁语动词“potere”,意为可以做某件事,“权力”则指通过意志的运用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由于权力存在天生的强制性和不平等性,一旦权力脱离了它所应该代表的利益而去追逐私利,权力往往会蜕变成裸的暴力。因此,“控制和约束”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我国古代的法家思想著作《管子》中提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④法国十八世纪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⑤可见,权力需要制约在中西方已是根深蒂固的思想。

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受托经济责任按照委托人、受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企业受托经济责任和组织内部的受托经济责任,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决定着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所以也决定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与发展。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的一切权力和财富归人民所有,人民将公共资源委托给国家,国家就需要对人民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需要运用公共权力,或者说国家权力的运用是为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而服务的。为了保证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的履行,需要进行国家审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是公共权力运用的主体,他们直接决定着公共权力运行的效果,也即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共权力的运行需要制约,审计作为监督的一种,必然要在公共权力制约过程中发挥相应的功能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与其他审计类型将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对象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自然人,而且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可以产生直接的制约作用,因而可以实现国家治理功能。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手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不渝的奋斗目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因此,全体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委托人,委托人利益的保障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对受托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010年,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二五’期间审计工作要在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深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迈上新台阶”;在2011年的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刘家义审计长进一步指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和干部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著名审计学家杨时展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民主,是现代审计的实质,审计,是民主政治的表现;民主,是现代审计的目的,审计,是现代民主的手段。没有现代审计这一手段,就很难达到现代民主这个目的;而没有现代民主这个目的,现代审计也就失去其意义。”⑥

从审计机关领导和学者的观点中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理应发挥民主政治的国家治理功能,起到促进深化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另一方面,现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离不开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因为无论是在整个国家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他们是旗帜,是号召和团结人民群众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舵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审计对象恰恰是作为自然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行为,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胜任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舵手职责,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功能。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经济安全是民众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经济基础。当国家的经济安全无法保障时,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国家经济安全可从两个方面定义,一方面指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取受到保护,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不受到破坏,国家经济处于不可分割的状态;另一方面则指抵御国内外政治、经济、军事变动而带来的冲击的能力,抵抗经济入侵和防范经济危机的能力。国家经济安全既包括国内经济安全也包括处于全球环境中的经济安全。

无论是国家内部的经济安全还是处于全球环境中的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都需要有一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来保障。决策机制的存在可以出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政策和方针;执行机制的存在使得这些政策方针具有了执行的行为主体;对于制定的政策是否切实有效,执行是否及时到位,能否达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则需要监督机制来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则属于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政策方针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以及最终负责人恰恰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将制定和执行主体以及最终负责人作为审计的对象,监督和督促其切实有效的制定、及时到位地执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政策,使得国家经济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实现国家治理功能。

【作者为曲靖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蔡春,陈晓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作用及未来发展之研究”,《审计研究》,2007年第1期,第10页。

②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60页。

③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1页。

国有经济功能篇6

在某一特定地域设立经济功能区,由国家或省级层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和集聚区内外的各种资源,形成一定的经济增长极,进而实现“极化发展”。但是,这种“极化发展”并不是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形成对区域外部的辐射、牵引和带动,实现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极化发展”要求的是“集中”、“集聚”和“集约”,从而实现经济发展的“要素集中”、“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泛化延伸”要求的是“外溢”、“扩张”和“均衡”,借以实现经济发展的“功能延伸”、“规模扩张”和“均衡发展”。

经济功能区从“极化发展”到“泛化延伸”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没有初始阶段的“极化发展”,就不可能出现此后的“泛化延伸”。但如果经济功能区仅仅定格于“极化发展”,那不仅会拉大经济功能区与非经济功能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形成新的二元结构,经济功能区的自身发展也会日益显现出疲惫态势。因为随着各种资源要素向经济功能区的集聚,会让经济功能区内的土地成本、交通成本、环境污染对要素集聚产生离心力,经济增长也会日趋乏力。通过“泛化延伸”,协调好资源的极化集聚与分散流动,并使经济功能区的发展优势得以“泛化”,使其功能得以“延伸”,才能为“极化发展”补充新的动力。

2010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正式扩容,范围从原来的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扩大到全市,特区面积从327平方公里扩大至1991平方公里。此前,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厦门全市的方案也已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面积从最初的2.5平方公里扩容至全市1699平方公里。两个经济特区的扩容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内的经济功能区,在经历了前些年的“极化发展”后,开始进入了一个“泛化延伸”的新阶段。从中国科学院的《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09》可以看出,创新能力较高的通常不是“极化发展”的区域,而是“结构均衡”的区域。“泛化延伸”正是在“极化发展”过程中实现区域经济“结构均衡”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极化发展”与“泛化延伸”的统一。才能避免区域经济发展的结构失衡。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极化发展”与“泛化延伸”犹如“两条腿”,要使经济功能区的“极化发展”得以持续并不断提升,“泛化延伸”是不可缺少的另一条腿。只有两条腿走路才能走得又稳、又好、又快。但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并不具备这种两条腿走路的条件,这不仅是因为受到资源制约,也缺少必要的体制支持。然而。目前中国多数地区不仅已经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市场经济体制也初步建立起来。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也发生了战略性转变,从以往通过设立经济功能区来带动某一区域的经济发展,转向在更广阔范围内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新的格局规划。2008年以来,广西北部湾、海峡西岸、江苏沿海、关中天水、辽宁沿海、图们江地区、黄河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重庆两江等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出台,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已由原来的“以点带面”向“以面布局”的新战略转变。

辽宁沿海经济带作为国家经济发展中“以面布局”总体规划的重要区域,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几个经济功能区的“极化发展”。必须从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发展战略的新格局出发,通过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进而推进全域经济均衡发展。这不仅因为辽宁沿海经济带作为较早开放的地区,经济功能区的设立相对较早,许多经济功能区经过前些年的“极化发展”已经具备了“泛化延伸”的条件。同时还应当看到,目前有些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已经受到资源承载空间的制约,以及行政管理职能缺失所带来的社会发展滞后的负面影响。“泛化延伸”不仅可以进一步拓展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空间,又可以通过体制的改革创新弥补其行政管理职能缺失所带来的欠缺。从国际经验看,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通常不会长期生存下去。从国内发展看,随着《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表明在某一区域实施“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将逐步退出,区域优惠政策正转化为产业优惠政策。因此,根据各个经济功能区的不同情况,不失时机地推进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应成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新引擎。

二、经济功能区“泛化延伸”的主要路径

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主要表现为对区域外部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影响。同时,经济功能区自身也需要通过在产业链条上的“泛化延伸”,占据价值创造的制高点,使其功能得以完善和提升。具体而言,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可以选择以下主要路径:

(一)补缺提升

辽宁沿海的经济功能区多集中于加工制造业,处于“微笑曲线”价值链的低端,不仅在国际产业利润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弱化了竞争力和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补缺提升是指经济功能区产业链条的进一步“泛化”和向“微笑曲线”高端的“延伸”,弥补产业价值链高端的缺失和不足,进一步提升经济功能区的价值创造功能,一是可以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发展为制造业服务的产品研发、工业设计以及物流配送、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通过对这些产业价值链高端的占领,最终达到控制整个产业链的目的。二是紧紧抓住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企业处境艰难的契机,从某些产品或产业找到突破口,通过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创立自主品牌,控制物流渠道和终端市场,最终建立起以本地区企业为核心的新的全球产业链条,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本国和本地区的利益。

(二)功能外溢

功能外溢是指将经济功能区的功能向区外扩散。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在本区域内完成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就经济功能区而言,不仅资源的集聚和集中不能脱离外部,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也都与外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经济功能区势必要与外部发生物质和信息的交流,并对区外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实现其功能的外溢。经济功能区的功能外溢不仅潜移默化在各种经济活动中,

有时甚至需要直接将其功能“泛化延伸”至区域外部。譬如,保税区在区外其它地域实施保税监管乃至设置保税库,从而实现保税功能向区外的延伸或外溢。

(三)区域合作

经济功能区的特有功能不仅是行政区不具备的,而且各个经济功能区之间在具体功能乃至资源禀赋上又往往存在差异。因此,可以通过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以及经济功能区与经济功能区之间的相互合作,进而实现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区域合作的实质是生产要素在地缘范围内趋向自由化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各个经济功能区应从社会分工和地域分工的角度出发,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的竞争优势,最终形成辽宁沿海地缘范围的区域合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同国内外其它地区的合作。

(四)设置新区

“泛化延伸”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实现“广”和“多”。因此,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推进,可以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新的经济功能区。如大连庄河循环经济区和大连瀛浒经济区,就是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启动后,被纳入省级层面重点支持的经济功能区。但是,经济功能区的设置不仅受到可集聚要素规模和结构的制约,同时又必须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的科学合理,滥设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不是我们的题中之义,必须坚决扼制。

(五)融合周边

融合周边是指经济功能区与周边行政区融为一体,使经济功能区的经济发展功能得以拓展,让行政区的社会服务职能得以施展。如大连新市区管理体制改革中设立的金州新区、保税区、普兰店湾新区,就是将周边的行政区融入其中,不仅扩大了原有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引入了行政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形成经济功能与行政职能互补共进的新优势。但是,经济功能区与周边行政区在管理体制上融为一体,必须是经济功能区经过发展具备了足够带动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施行,而且融合的空间范围也应适度,并符合功能定位的发展要求。盲目地“跑马圈地”,不仅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和资源浪费,也会让经济功能区难堪重负,甚至出现功能衰退的现象。

三、经济功能区“泛化延伸”应把握的几个重要关系

“泛化延伸”不是“泛而滥”、“多而杂”、“广而劣”,而是“泛而专”、“多而精”、“广而优”。世界是充满矛盾的,发展就是要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是经济功能区“泛化延伸”中需要认识和解决的矛盾,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矛盾,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一)区域分工与融合发展的关系

斯密时代分工是价值创造的主流源泉。马克思曾从6个方面分析了工厂手工业内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是如何推进了价值创造的。当今时代的协作,已经远远超出工厂内部,可以把它称之为融合。我们今天正处于一个融合的时代,融合成为价值创造的主流源泉。从企业来讲,所有权和经营权融为一体、生产和流通融为一体、产品和服务融为一体:就社会而言,经济和文化融为一体、城市和农村融为一体、功能区和行政区融为一体。融合的结果是结构优化、总量扩张和价值提升。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泛化融合的过程,通过融合实现功能的延伸。但融合又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融合是天”、“分工是地”,辽宁沿海经济带可以采取“顶天立地”的发展模式。为了做好融合发展的大文章,辽宁沿海各个城市乃至经济功能区应从“不求最大最全,但求最好最佳”的思路出发,找准定位。这样不仅可以找到自己的优势,也为其它城市或经济功能区留出了发展空间,从而建立起“分工融合”、“顶天立地”的发展基础。区域融合首先应着眼于周边区域,为了实现与周边区域的融合,辽宁沿海的各个城市乃至经济功能区应当确立“远攻近交”的市场战略,因为如果与周边之间相互交恶,把区域市场环境搞糟了,谁都不会到你这来,那将一损俱损。就辽宁沿海经济带的产业和产品而言,多属重化工业,其真正的竞争对手不是在辽宁各个城市之间,而是在辽宁之外甚至是国际市场上。这也决定了辽宁沿海各个城市乃至经济功能区,在市场竞争中理应实施“远攻近交”的战略,加强区域内部的融合,共同应对来自于外部,特别是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挑战。

(二)空间拓展与集约发展的关系

发展不仅表现为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着量变与质变的演进过程,同时又需要有一定的空间来集聚生产要素和承载物质资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的空间也会呈现相应的拓展。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冲破了原有功能区与行政区,以及功能区与功能区之间的界限,为经济功能区以更快速度和更具规模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但是,在“泛化延伸”的过程中切不可一味地依赖于空间拓展,因为拓展空间既不是发展的目的,也不是寻求发展的唯一途径。通过优化结构、提升技术、改善管理进而实现要素组合的集结、协调和优化的集约发展,不但同样可以实现发展,而且更具可持续性。因此,经济功能区在“泛化延伸”过程中,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注重提高经济发展的集约化程度,不可以沿袭粗放发展的旧模式,无论从眼前还是从长远发展看,辽宁沿海经济带的空间资源都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十分珍惜每一寸土地资源、滩涂资源和海域资源,并从区域资源的承载能力出发,加大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把握好投资方向,决不可以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与此同时,还应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譬如,可以设立单位面积产出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考核及评价指标,使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能够在新的考核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下,走出一条集约化发展的新路子,而不是一味地在空间拓展上做文章。

(三)市场促进与政府引导的关系

人类历史证明。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大功绩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使得我们这样一个曾经温饱不足的国家,在解决了温饱并达到总体小康水平之后,进而又向着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迈进。市场经济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刺激竞争和鼓励创新,而且可以通过价格机制灵敏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引导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包括辽宁沿海设立的许多经济功能区,之所以具有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就是因为这些经济功能区更早乃至更多地实行了市场经济。因此,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仍然应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但产业布局、区域发展规划不能脱离市场,包括体制的改革、结构的调整也都不能脱离市场,都要以市场为基础。但也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也存在“失灵”的情况,即完全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不

可能在所有领域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找到“帕累托最优解”。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就需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引导,否则,就会出现比市场失灵更加糟糕的政府失灵。但也必须注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即凡是可以交由市场调节的,政府就不必去管,政府的职能应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就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而言,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做好区域发展规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并出台相应政策加以引导,决不可以横加干预。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功能区的“泛化延伸”真正做到“泛而专”、“多而精”、“广而优”。

(四)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关系

国有经济功能篇7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2-0009-04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Based on financial function perspective, the paper makes 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China’s finance functioning and economic growth referring to some indicators that can reflect the functioning in realistic economy, after defining that financial system has its basic functions, core functions, expanded functions and derivative functions. The result shows that basic functions of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almost been in full power, but there appears a comparatively limited performance in its core functions and expanded functions, and in its derivative functions, a very weak one. According to this conclusion, certain issue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financial function; monetization level; regression;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一、文献回顾

关于金融与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的研究从来都是金融经济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Goldsmith于1969年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了开创性的研究,通过对35个国家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认为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是同步的,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一般都伴随着金融发展的超常水平。

King & Levine(1993)则研究了80个国家的数据,得出金融中介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金融部门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引导作用,而Mckinnon(1973)和Show(1973)分别从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角度提出消除金融抑制、进行金融深化改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学者谈儒勇(1999)、韩廷春(2001)、赖明勇(2002)等也分别利用国外的分析方法对中国的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尽管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但基本的观点都肯定了金融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

以上学者的研究都是基于金融机构的结构――功能――行为绩效这样一种研究思路来分析金融经济问题,而Merton和Bodie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管制和改革进行的分析中提出的金融功能观点则为观察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他们认为,对金融系统的分析应该从“functional perspective”而不是“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角度进行,因为金融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稳定,在时间和地域跨度上变化更小,因而从功能角度对金融系统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更能把握它们的本质(Merton and Bodie,1993)。他们指出金融系统主要有六项功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配资源、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结算、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提供信息和解决激励问题,这些功能的发挥将有利于资本形成和经济的长期增长(默顿,博迪,2000)。

Allen &Gale(2001)则认为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是风险分散、信息提供和企业监管等。国内学者中白钦先教授较早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他提出了金融功能主要包括资源配置功能、资金媒介功能、资产避险功能、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引导消费功能等(白钦先,1998,2003)。

尽管不同学者对金融功能的论著不全相同,但只是基于角度和层次的不同得出不同结论而已,其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这些学者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在金融功能本身,对于金融功能发挥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不多,Levine曾提出过金融经济关系的功能分析框架,但没有深入讨论(Ross Levine,1997),就算有一些相关的分析,也主要是从宏观角度的一个定性讨论(徐良平等2004;李安勇2006),而使用金融功能观点从实证角度对金融与经济的关系进行分析相对来说就不多了。本文对金融功能按层次进行分类的结果为基础,通过选取我国现实经济中能够反映金融功能发挥水平的11个统计变量对金融功能发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从定量分析的角度把握金融功能发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本质,最后以所得实证结果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二、研究框架与指标选择

金融功能的本质含义就是金融对经济的功效、效用或作用,根据功能所处的层次和不同层次间的内在逻辑,金融功能可划分为四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层次: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和衍生功能(对于这四个层次功能的具体内容和]进关系,我们在这里不进行详细描述,相关内容可参见白钦先教授的相关文献)。下面我们对能够反映这些功能的经济指标进行选择。

(一)基础功能指标选择

金融的基础功能是指在金融体系产生的初级阶段所具有的各种服务和中介功能,在这里,我们选择经济的货币化水平(M)和银行的中间业务量(ZJYW)这两个指标来反映金融的基础功能。经济的货币化水映了金融为整个经济运行过程所提供的便利,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经济货币化程度越高,需要金融体系提供服务的领域就越多,金融的服务功能就越有可能得到发挥。

而银行的中间业务是银行作为一个中介组织为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它是伴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且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核心功能指标选择

对于核心功能的衡量,我们选用了国家银行的存款额(CK)、国家银行对非国有企业的贷款额(ZQTZ)、国家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额(ZQTZ)以及股票市场筹资额(GPCZ)这四个指标。因为金融的核心功能指的是通过金融体系进行储蓄动员和项目选择所实现的资源配置功能,资源配置不仅仅是金融的核心,还是整个经济的核心,因为经济学本身就是“研究在不同的选择之间如何配置资源的学科”(Samuelson)。

存款额能够反映金融体系进行储蓄动员的能力,尽管我国的高储蓄率和居民的储蓄心理等文化因素有关,并不全是因为金融体系的储蓄动员能力而实现的。而后面三个指标则能反映金融体系进行项目选择的努力,之所以将国有银行的贷款区分为国有企业贷款和非国有企业贷款,是为了验证不同的贷款对经济增长具有不同的效用,股票市场筹资额则反映了股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能力。

(三)扩展功能指标选择

金融的扩展功能是金融核心功能在横向上的扩展,包括经济调节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我们选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总额(ZCDT)、银行商业票据承兑额(PJCD)和股票交易额(GPJY)对扩展功能进行衡量。经济调节功能是指国家采取金融手段通过金融体系实现的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功能,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总额反映了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引导经济发展的情况,而银行商业票据承兑额和股票交易额则反映了金融体系利用大数定理把风险分散化、社会化来避免风险的状况。

(四)衍生功能指标选择

对于金融衍生功能的衡量,我们选择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总额(XFXD)和期货期权交易额(QHQQ)这两个指标。因为衍生功能是金融体系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衍生”,可概括为微观风险管理和宏观调节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指的是通过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来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后者可视为经济调节功能的衍生,只是操作手段和传导机制更加复杂而已。而消费信贷能够反映金融体系引导消费的能力,期货、期权交易则是减少微观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数据处理与实证分析

(一)数据获取与处理

在第二部分的分析中我们选取了能够描述金融功能的11个指标,但是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以及统计口径的一致性等原因,我们在选取数据时,根据所能获得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的数据,对上述指标做了以下的处理:

1.经济的货币化水平(M)、股票市场筹资额(GPCZ)和股票交易额(GPJY)。

货币化水平指标以货币供应量统计中的“货币和准货币”M2来表示,三者都可以从《中国统计年鉴》或者《中国金融年鉴》上直接获取,但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1990年下半年才开始建立,因而对GPCZ和GPJY的统计数据只从1991年开始。

2.国家银行的存款额(CK)、国家银行对非国有企业的贷款额(ZQTZ)和国家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额(ZQTZ)。

这里的国家银行只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对于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因为无法统计到它们的其他指标值,无法保持各指标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不在统计范围内。另外,非国有企业贷款额=乡镇企业贷款额+三资企业贷款额+私营及个体工商企业贷款额,而国有企业的贷款额=国家银行总贷款额-非国有企业贷款额。

3.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总额(ZCDT)。

政策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的ZCDT为其发放的贷款净额,进出口银行的ZCDT=贷款-呆账准备金,农发行的ZCDT=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呆账准备金,整个的ZCDT为这三者之和,由于政策性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数据统计从1994年开始。

4.银行商业票据承兑额(PJCD)、消费信贷总额(XFXD)和期货期权交易额(QHQQ)。

这三个指标要么没有进入统计年鉴,要么在统计年鉴上的统计时间很短,不完整,对于这三类数据主要参考一些学者相关文章中的数据统计和自己根据已有数据使用回归方法所进行的估计,消费信贷总额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涂永红教授的文章《中国未来五年消费信贷发展趋势》,票据承兑额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二)回归结果

在进行回归分析时,通过观察各变量的图像发现各变量都呈指数变化趋势,因而在回归时对各回归变量取对数,具体各变量数据见附表1。在分析过程中,按照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衍生功能进行了四次回归过程,因为这四项功能之间具有向前]进的关系,因而在后项功能的回归方程中都加入了体现前项功能的一个变量,具体的回归结果见附表。

(三)实证结果分析

从表中可以看出,四个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值都较大,方程整体的显著性成立;R2和调整后的R2值都在0.98以上,拟合优度高;各方程的DW值在加入AR(1)、AR(2)或AR(3)都能够通过检验,表明回归方程消除了自相关问题,因而各回归方程都能够通过统计检验。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各方程检验结果的经济学意义:

1.回归方程1中经济货币化水平M与GDP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这表明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货币化水平的高低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金融体系的基础服务功能基本得到发挥,而国家银行中间业务量和GDP之间的相关性只有在10%的显著水平下才显著成立(t检验值为1.8712),这说明,虽然我国国有银行的中间业务量在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种提高是相对于以前这一领域的空白才显得巨大,实际上它对我国现实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虽有一定的发挥,但还远远不够。

2.回归方程2表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的核心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还比较有限。

尽管国有银行存款和GDP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金融体系所聚集的大量金融资源对GDP的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金融体系的储蓄动员功能作用得到发挥,但是在项目选择方面的两个指标的回归结果却不让人满意,非国有企业贷款与GDP之间根本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t检验值为1.6711),表明我国的金融资源对非国有经济支持严重不足,从而影响了它们作用的发挥。

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5)、《中国金融年鉴》(1990-2005),括号内为t检验值

而国有企业虽然占用了大量的贷款,但它们与GDP之间却呈现出显著性的负相关关系(t检验值为-2.8922),这里的负号并不是说国有企业的大量贷款还减少了GDP的量,而应该理解为:与大量的国有企业贷款相对应的GDP的增长没有出现,也就是说原本应该带来更多的GDP增长的贷款额却没有带来相应的GDP的增长。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了国有企业对资金利用的低效率,因而在回归方程中表现为负相关。

而股票市场筹资额指标与GDP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t检验值为-0.0924),说明我国过去GDP的增长并没有得到股票市场显著性的支持,股票市场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时间短暂,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要完善的地方。

二是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既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也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有时候后者甚至超过前者,造成波动。

三是政府的一些不理,诸如上市政策时紧时松、市场缺乏透明度等也影响了股票市场作用的发挥。

3.回归方程3中,使用DK来综合表示基础功能和核心功能的发挥,一来是因为贷款既体现中介功能,又体现了资源配置功能;二来是考虑到变量的样本数据较少的缘故,使用过多的变量会影响统计的精确度。

从方程3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体系的扩展功能发挥不足,其中只有票据承兑与GDP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系数还只有0.0559,对GDP的贡献很微弱;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和投资额与GDP之间没有显著性相关关系,表明虽然我国在1994年成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但它们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调节经济的功能,这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相符合;而对于股票交易额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原因与上面(2)中对股票筹资的解释相同,这里不再重复。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由于对金融扩展功能中经济调节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选择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很困难,因而这里的回归只能说明其中一部分问题,事实上我国经常采取行政手段通过金融体系对经济进行调节,对于这样一种行政干预调节我们无法选择合适的指标来衡量。

4.回归方程4揭示的是金融体系的衍生功能对我国过去时间段内经济发展的贡献。

从表中可以看出,衍生功能的两个指标期货、期权交易额和消费信贷额都与GDP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和消费信贷额的增加都能够显著地促进经济的增长,这主要是近几年来这两者的迅速增加所导致的。当然,两者的系数都比较小(前者为0.0936,后者为0.0427),它们的作用发挥有限。

四、结论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990-2004年间,我国金融体系的基础功能基本上已经发挥出来,但核心功能和扩展功能的发挥还比较有限,衍生功能虽有一定的表现,却仍显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管金融体系的基础功能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服务功能和中介功能已经比较齐全,但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为基础功能的发挥主要涉及相关技术条件和硬件设施,而效率的提高则涉及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因素,而这些正是我国国有银行体系急需改进的方面。只有进一步提高基础功能发挥的效率,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经济发展对效率的追求几乎是永无止境的。

(二)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是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

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资源配置功能,但那并不是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包括储蓄动员和项目选择两个方面,现在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储蓄动员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项目选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前面分析中指出了一些问题,包括贷款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严重不协调以及国有企业资金利用率过低等问题,这些都是在我国的金融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金融核心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与否对金融改革成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金融体系的扩展功能和衍生功能也是金融改革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对于扩展功能,一方面对于经济调节应该采取金融手段通过金融体系来完成,减少调节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要注意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现有金融体系发挥了风险打包的功能,却没有有效地将风险分散出去,使得金融体系的风险越积越大。对于衍生功能,要注意加强期货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作用,期货、期权市场对于降低经济中的风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消费信贷在促进消费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增加消费信贷带动内需,促进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的增长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个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美)雷蒙德・戈德史密斯著.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King,Robert G.,and Ross Levine,1993.“Finance and Growth:Schumpter Might Be Right”,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August.

[3](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8.

[4]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9,(10).

[5]韩廷春.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经验模型与政策分析[J].世界经济,2001,(6).

[6]赖明勇,阳小晓.金融中介发展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2,(6).

[7]Merton,R.C.and Z.Bodie,1993.“Deposit Insurance Reform:A Functional Approach”,in A.Meltzer and C.Plosser,ed.,Carnegie-Rochester Series on Public Policy,38(June)

[8]Allen, Franklin and Douglas Gale,2001:Comparative Financial Systems:A Survey. finance.wharton.upenn.edu/allenf/download/Viata/PublishedPapers.htm. Working Paper.

[9]白钦先.百年金融的历史性变迁[J].国际金融比较,2003,(3).

国有经济功能篇8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9日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状

从1987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我国已经经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进展很大,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第二,伴随国企改革与调整,运行效率提升,整体质量进一步改善;第三,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一些重要产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第四,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增长迅速;第五,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明显降低,并呈现不断降低趋势。

同时,在垄断行业、高盈利性的竞争行业国有资产分布量过大,并且增长迅速;国有资本进退不够,主导功能不强;企业国际经营能力偏低,国际竞争功能弱化;而且在涉及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科学研究等基础性、战略性领域进入不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调整显得更加迫切。

改革已经走进历史的新的交叉口,国企是政府经济、调控经济的主要载体,过去三十多年经历了以效益为导向和产权为导向的两轮国企改革,它构成了我国经济增长战略的一部分。今天我们从高速增长向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公平发展转变,意味着国企的改革任务已经发生根本转变,今天的改革则要遵循国有产权的逻辑展开,按照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忠实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国有企业功能的定位至关重要。

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显得更加紧迫,在以往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认识不清,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对国有企业性质认识不清,因而对其功能定位发生错位。当今世界各国,国有企业在经济中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保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同,其在经济中发挥着程度不同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实际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全民企业和政府企业。发展全民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发展政府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两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功能是不同的,因此它们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责任是不同的。

(二)国有企业分布过宽,功能分散。“十五大”以来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整体来看,国有经济布局仍然过宽,结构仍不合理,制约了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从行业分布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外,国有企业还广泛分布于一些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加工工业和一般业。据统计,在我国608个工业小类中,国有企业涉足604类,占99.3%,大中型国有企业涉足533类,占87.7%,国有资产还大量分散于大量的中小企业之中。从重要行业内部结构来看,国有经济垄断经营,“一统天下”的现象依然严重。据调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电力、汽车、冶金、铁路系统的国有化程度仍分别为92.1%、96.3%、90.6%、72%、64.4%、83.1%,军工、金融、民航通讯均占90%以上,因此由于国有经济“点多、面广、线长、效率低”的问题依然严重,有限的国有资本不能集中使用,大量的社会“资本投资无门”,致使国有企业难做大做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三)国有资本进退不够,主导功能强。一方面一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部门,国有资本进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在竞争性行业,不需要国有资本大量存在的领域,比重过高。相当一部分国有资本配置偏离“关系国际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功能定位,不适当的覆盖到大量竞争性产业,造成国有企业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分布过广,而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投入相对不足。

(四)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偏低,资源配置功能滞后。由于国有资本大量分散于并不具备明显竞争优势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其结果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相比较,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竞争能力较差,经济效益偏低,1998~2008年国有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率、产品销售率略高于整个工业企业,但反映经济效率的重要指标,如总资产贡献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工业成本费用利润均低于整个工业企业。这表明,从总体衡量,国有工业企业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指标低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

我国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还很多,如政体不分问题、重组进程很慢问题、公平分配、公司治理等问题都没得到解决,因此,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进行战略重组,真正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须科学对国有经济进行功能定位。

三、我国国有企业功能的重新定位

(一)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首先必须清楚了解和划分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存在两类国有企业:全民企业和政府企业,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功能必须分别界定,而不能将两者一概而论。

就全民企业而言,首先,全民企业凸显社会主义的性质。全民企业最根本的功能在于它体现了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的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和完善,因此必须巩固和发展全民企业以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其次,全民企业是社会经济产生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计划体制下,全民企业是社会经济恢复和工业化的主要的主要力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为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全民企业同样在许多重要部门和行业发挥着重要的建设作用。今后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将全民企业加以明确,赋予其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从事生产,参与竞争,在与非全民企业的产品平等竞争中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全民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应当与其他并存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再次,全民企业可以在自身范围内消灭剥削。虽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可避免地存在剥削,但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拥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企业,因此能够在全民企业的范围内消灭剥削,维护劳动者利益。社会主义更高阶段的发展,必须通过大力发展企业使消灭剥削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全民企业不但在现实层面上进行生产参与竞争,而且在理想层面上还有消灭剥削、为实现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的崇高使命。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府企业的功能是:1、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失灵,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均衡;2、控制关健行业和领域,支撑国民经济命脉;3、实现公众利益和公共目标;4、带动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5、规范私人企业弊端、控制垄断;6、控制军工生产,实现社会安定和社会发展。同时,我国的政府企业还具备自己的特殊功能:1、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创造经济条件;2、促进以人为本、社会和谐、科学发展、全面发展;3、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体现社会主主义的优越性。在此,政府企业与全民企业在功能上找到一致性。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将两者混同,因为两者发挥功能的方式和主体不同。

(二)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现实,以及国有企业布局不合理,主导功能差,国际竞争差等问题,可将国有企业分为三类国有企业: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功能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

首先,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应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以社会和谐和稳定为唯一目标。目前,这类国有企业采取的是独资公司的产权组织形式,作为公司,它们就应受公司法约束,而且要追求盈利,这不符合其公益性质,最好设置成特殊法人。其特殊性表面上在于其受特别法律规范,经营管理方式特别,本质上在于其具有特别职能。从产权角度来说,特殊法人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出资人唯一,这与国有独资公司一致,但特殊法人企业不采取公司的企业形式,不受《公司法》和一般商法规范的约束。在经营上,特殊法人企业独立核算,但不负盈亏而靠财政维持,若有亏损由财政弥补。目前在我国,特殊法人企业还停留在理论概念上,在实践上并没有明确地划分出来。笔者我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推进特殊法人企业的专门立法,建立特殊法人企业制度。

其次,功能性的国有企业,具有特定功能性,主要是指处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这类企业所处领域相对宽泛,具体包括军工、石油及天然气、石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而且这类领域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及战略变化可以变化,这类企业既需要充当国家政策手段,又需要追求盈利,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从而发挥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最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绝对地位。如果它们自觉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如果政府强制性地让它们承担部分公共职能,则政府必须按可比价如数给予全额补偿。通过这种参股,可以谋求提高国有资产的实力,进而加强对关键领域的控制和带动作用。

(三)企业仅仅体现并履行单一性的经济功能和经济责任,这已经无法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多样性要求相适应。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已演变成为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组织。企业由原来单纯的经济属性越来越向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存的方面发展,使企业成为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社会成员。因此,企业的责任也由原来的单纯经济责任向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存的双重方向转变。

企业的这种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于企业在追求经济功能和经济利益实现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些社会责任集中体现在:企业应在公平就业、劳动者权利保障、环境保护、福利保障、公共健康及安全、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捐助、社会问题的解决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做出应有的努力。这些社会责任的内容与社会生活的进步和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原来那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或者背离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理念与行为,今天也难以为社会所接受。缺乏了社会责任的企业,也无法在今天的经济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荣融.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J].当代世界, 2005.5.

国有经济功能篇9

二、法功能的内涵界定

“功能”(Function)一词在不同学科中用法不同,但它们有共通之处。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意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1]

因此本文对法功能的探讨也首先从社会学对功能的相关论述出发,再结合分析我国法学界对法的功能的认识,进而达致对法功能的认识。

社会学对功能研究的发端起源于孔德的社会观,他指出“我将把社会有机体的构成要素明确地分为家庭———它们是真正的要素或细胞,接下来是阶级或喀斯特(castes)———它们是专门组织,最后是城市和社区———它们是实际器官”[2]

这一将社会跟有机体类比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学产生了很大影响,斯宾塞就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不同部分组成的超级有机体,对于整个系统的运作而言,每一部分都有功用,并把人或事物引起的社会后果称为功能。对功能的研究造就了功能主义学派的诞生,而且经过马林诺夫斯基、帕森斯、默顿、卢曼等众多大师的潜心拓展,“功能”一词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对此本文不能一一展开讨论,如果从功能是否总是有益的或正面的这一角度分析,①社会学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传统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是一个持久稳定的结构,各种社会要素密切关联并共同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每一个构成要素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其使命是以自身的行动对整体发展作出贡献。在此功能被预设为一体性、普遍性和不可缺少性的,换言之功能始终是正功能。但新功能主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就指出,功能是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所以功能既可以是正的,即“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的结果”;也可以是反的,即是使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能性减少的结果;甚至什么功能也没有,也就是无功能。[3]

功能还应当被界分出显功能和潜功能。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对功能的理解应当从系统与构成要素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中来理解,并强调部分对整体产生的后果,分歧则在于功能是一种中性的还是有益的。

正是基于对功能的不同的理解,我国法学界也出现两种不同的法功能的观点。一种认为功能只可能是正功能,我国一本较有影响的法理学教材就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与效能,法的功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4]一种认为功能是中性的,所以法的功能有正功能、负功能和非功能三种情况。[5]

笔者赞成前一种观点,因为法的功能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的控制,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法律中,并期望通过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既然功能是由立法者为实现法的目的所预设的,当然“功能”一词不包容部门或子系统对整体或系统的消极影响。[6]换言之,即不存在所谓的负功能。

综上,可以认为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社会体系的部分或要素,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对社会整体或其他部分或要素,通过自身活动造成的积极的影响或后果。据此法的功能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法的功能是客观的,只要有法的存在,法的功能就客观存在,没有不具有法的功能的法;其次,法的功能是内在的,法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本身就具有相应的功能,它并不受外在和以后实施状况的影响。从这一点也可说明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不同的,后者是外在的,它的状况取决于对它的实施状况与情形;最后,法的功能只能是正的。法的功能即法对社会的积极贡献或影响。不存在法的负功能和零功能。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功能初步分析

功能分析必须要明确指出功能所作功的单位,法律功能也是如此,必须说明法对某单位而言具有什么功能,否则讨论法的功能就没有意义。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法”,当然就具有法对整体社会的一般功能,按照法理学界的通常分类,法的一般功能可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而后者没有定论,在社会学中,一般把社会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三种:行为导向功能、社会整合功能与文化传递功能。[7]

我国有学者据此将法的一般社会功能归纳为法律的社会导向功能、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法律的文化传递功能。[8]

因此经济法和社会法的一般社会功能也具有上述功能,但这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经济”的法和“社会”的法显然对于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具有独特的功能。对于经济系统而言,由于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首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讨论经济法和社会法对经济系统的功能就是分析二者的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功能;而对于社会系统而言,解决各类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已成为各国的重要目标,因此讨论经济法和社会法对社会系统的功能就是分析二者的对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功能。一个社会要真正进步,经济和社会就必须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所以选择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来分析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功能也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和社会法自身也各自有整体与部分之别。例如我国经济法通常就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社会分配法四个子部门,并且还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等等。这些子部门或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都是存在差别的。本文仅就总的经济法体系和社会法体系的功能进行分析。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功能的侧重性

法的本质体现着法这一事物的内在联系,法律的功能则体现着法律与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法的本质外化为法的功能。正如前述,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而社会法则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社会法则具有突出的社会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侧重于经济功能,社会法侧重于社会公共功能。有学者就准确地指出了在经济法的功能机构中,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以社会功能为主,以经济功能为辅。[9]

就经济法而言,以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等问题,并以调整企业法为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经济干预,但同时也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0]

以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为例,它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特定的经济政策,建立统一、公正、竞争的秩序以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高速运转。与此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如通过抑制非法强者、扶持社会弱者,以提高弱者的市场地位、恢复弱者的竞争能力。以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力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生态维护,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与和谐的发展。但同时也具有某些社会功能,例如区域的平衡发展,环境的保护,金融助学贷款等等。以社会分配法为例,它主要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部分分配关系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分配关系。但同时具有使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增强社会保障等社会功能。

就社会法而言,以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解决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弱势群体保护、环境保护、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等问题,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但同时也为市场经济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解决竞争所带来的失业问题,因此也具有一定经济功能。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功能是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但同时也提高了人力资源的素质,对于经济发展也有功能。

为进一步加深对二者功能侧重性的认识,下面我们以“振兴东北”的个案来进行说明。“振兴东北”是党中央作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布局。在“振兴东北”这一战略发展中,经济法主要以其经济功能提供制度支持,而社会法则主要以其社会功能提供制度支持。

㈠经济法提供的制度支持主要表现为经济功能。

1.改变企业所有制结构。通常,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老工业基地的问题大都与国有企业相关,本质上是国有成份比重过大,而且又缺乏市场活力所致。因此“振兴东北”就必须调整企业所有制结构,具体而言就是既要对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造,又要发展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这就需要经济法的企业法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2.调整产业结构。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东北的产业集中在第一产业的重化工重装备制造业,而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就相对滞后,东北的经济要大发展就必须要以全球眼光,培育和发挥比较优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优化产业结构。这就需要经济法的产业调节法的制度支持。

3.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东北应当进一步加快开放步伐,广泛吸收国际资本,加快与周边国家的边贸经济合作,形成有生命力的区域性经济贸易合作带。通过扩大对外开放,拓展发展空间。这就需要经济法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支持。

4.财政税收支持。“振兴东北”虽然在根本上是依靠市场自身的发展,但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也离不开国家的财政税收支持。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消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第一批100个项目,日前正式启动,总投资高达610亿元。而作为对东北的扶持,国家将税制改革重点之一的增值税转型改革首先在东北地区试点。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东北地区率先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使这一地区在吸引投资方面首先受益。而这些都离不开经济法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的支持。

㈡社会法提供的制度支持主要表现为社会功能。

1.社会保障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振兴东北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东北当前人的生活保障问题特别突出,以辽宁为例,辽宁现有三百万退休人口,有一百万登记失业人口,有一百五十万下岗离岗的职工,在城市里还有将近一百六十万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职工。如果不妥善解决就可能产生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安全。二是为市场竞争解决后顾之优。市场竞争就一定有优胜劣汰,如果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竞争失败的企业能顺利退出市场,职工一旦失业有基本保障并能进入再就业渠道。这就需要社会法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支持。

2.环境资源保护支持。东北采煤业特别发达,但过去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过度开发,使许多城市煤炭资源已严重枯竭,甚至造成地面严重下限。阜新、抚顺、本溪、等等城市都成为资源枯竭的重灾区。此外,工业生产中不注意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以辽河为例,大量的工业废水不经处理排入辽河,它已成为全国最为严重的污染河流。因此“振兴东北”不能重蹈覆辙,必须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注意环境资源的保护。这就需要社会法的环境法将提供制度支持。

3.科技教育发展的支持。科技教育的发展是“振兴东北”的重要条件,用高新技术和先进使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才可能实现超越式发展,而教育则可以为“振兴东北”提供长期的不竭的发展动力。这都需要社会法的教育法、科技法提供制度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能够清楚地看到二者功能的侧重性。当然我们认为经济法侧重于经济功能,社会法侧重于社会功能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不具有社会功能,或者说社会法就不具有经济功能。任何绝对的划分都是不成立的,我们强调其功能的侧重性就是为了研究如何使其功能能够配合起来从而发挥更好的功效。然而仅仅认识到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的侧重性是不够的,要使他们的功能配合起来还必须研究两者功能的互补性。

五、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功能的互补性

㈠经济领域:经济法的直接促进功能,社会法的间接影响功能。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内在的缺陷不足以担当起经济安全、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兴法律现象,其以这样的理论预设为前提:单一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能保障经济运行的持续、公平、快速发展,而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可以同时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11]

这表明“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主功能是克服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弊端,保证市场体制内部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的快速、安全、协调发展。为实现这一主功能,经济法由相应的分功能来合力完成,具体而言有下列分功能:1.综合调控功能。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连接,相互影响,既有微观的经济关系,又有宏观的经济关系。如果要使经济协调发展,就必须站在整体的角度对微观经济关系和宏观经济关系都进行调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决定了经济法可以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进行综合调控,这是经济法独有的功能。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对经济关系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在宏观调控方面,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调整法等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2.分化整合功能。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分化,以我国为例,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各种分化,这些分化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势必影响经济发展,而经济法则具有整合分化的功能。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由东向西的梯度开发战略,东部广大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而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产生了区域分化。而经济法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此进行整合:通过投资法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投资力度,通过税收法对落后地区进行税收优惠,通过财政法对落后地区进行财政支持,从而促进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此外,经济法还可以整合利益分化。市场经济的建设唤醒了“经济人”的个人理性,个人利益不断分化,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的意识也得到加强,各种利益的自我驱动就可能损坏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可以站在整体的角度对各种利益进行兼顾、协调。例如通过反垄断法限制强者的利益、通过消费者保护法维护弱者的利益,从而使整体经济利益得到发展。

3.分配功能。资源分配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摩莱里就把经济法等同于分配法,李昌麒教授早在1995年也主张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设置一个专司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法律分支,[12]有的学者至今还强调经济法本质就是分配法,并视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法思想,[13]足见分配功能的重要性。我国有学者对经济法的分配功能作了详细论证[14]:经济法分配功能有两个层次:其一是间接分配,即资格及资源的配置。主要是对从事不同经营活动的条件的规定,使一些符合条件者获得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意味着取得了对某方面社会资源的利用的权利。而利用资源的不同,将导致取得的收益不同。这种间接分配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中,如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的不同规制。其二是直接分配,基于利益平衡之考虑,需要经济法通过直接干预分配,以影响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产业、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这是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第二个层次。这一层次分配既体现在影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如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税法中的税收减、免、缓的规定,金融法中的利率规定等。又体现在再分配中。如预算法及社会保障法。

4.克服信息失灵功能。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15]

所以克服信息失灵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内在需要,而经济法则可以通过干预,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对此我国有学者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并设计了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具体路径[15]:例如对信息不足的克服,经济法可以通过计划法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经济法可以规定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如《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设置相关举报制度以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如我国《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信息错误的克服,经济法可以规定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例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等等。

5.降低交易成本功能。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确界定,而且可以自由交换的条件下,如果产权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则产权的初始分配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没有影响。但交易成本极其广泛,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没有交易成本的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就可提高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许多经济法都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例如企业法,根据科斯对企业性质的界定,正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人们才普遍选择了企业模式来替代市场交易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通过他们传递的信息,消费者可以节约搜寻交易对象和有关交易信息的费用。此外由于经济法作为一种人类理性选择的制度,它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反复博弈和试错的结果,对它的直接适用可以减少很多探索费用,所以遵循经济法本身就可节约交易费用。

6.激励功能。“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指其对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它通过提倡何种经济行为或反对何种经济行为,鼓励什么经济活动或抑制什么经济活动的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以监督执行。

经济法的激励,可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经济法所要求和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经济法秩序。”[16]

经济法的激励功能非常明显,为达到经济整体协调的发展,经济法往往会对某些行业或主体倾斜性的支持,例如我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就对中小企业有积极的激励功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经济法的功能是一种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是从市场经济体制内部发生作用。而社会法的功能则是一种间接功能,它主要通过解决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发展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来提高人的基本素质,从而间接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以社会法的功能主要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外部发生作用。

㈡社会领域:社会法的直接促进功能,经济法的间接支持功能。

诚如前述,社会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如果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妥适的解决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随着政府社会公共职能的加强,政府主动担当起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任,因此在社会发展领域,社会法的主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分功能是:1.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法产生的目的是基于对社会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力的保障,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社会发展进入现代或‘后现代’之后,社会竞争必然产生弱者,必然产生弱势群体。”“社会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视与倾斜保护。”[17]

许多社会法都有这一功能,例如,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禁止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某些不适宜的劳动等等都体现出对劳动者的保护,一些社会法仅从名字就可以看出这一功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妇女儿儿童权益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障人士利益保护法》等等。

2.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法通过解决社会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以社会保障法为例,社会保障法为社会建构了一个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具有人格尊严的最起码的生存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3.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如果人类不懂得爱惜生态环境,最终损害的是人类自身。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是社会法的重要功能,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等。

4.促进公益。社会法通过保障社区服务关系、福利关系、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形成的社会关系、献血关系、见义勇为形成的法律关系等来促进公益。这些法律载体有社区服务法、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献血法、见义勇为资助法、养老院与幼儿园举办管理条例等等。

5.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的发展。科教、文卫、体育事业的发展既是社会生活质量水平提高的标准,同时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这些法律包括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国有经济功能篇10

二、功能定义及目的

目前学界对于何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义不一,尚未形成统一清晰的认识,很多人常会混淆功能和作用这两个本质不同的问题。对于法律而言,功能是指属于整体活动中的某一部分对于完成整体活动所起的作用,强调部分和整体的关联;而作用则是指不同作用对象之间的相互影响。前者对于整体的生存具有必要性,是整体活动维持的动力。依据这一规范,可将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作如下定义:所谓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是指法律制定者出于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制定了相应经济活动行为规范,并以国家层面手段保障实施,以期通过这一规范的作用,实现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结果。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功能具有两个特点:首先,任何功能都是法律本质的体现,在本文中,具体则是指经济法是为了调整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活动而制定实施的;其次,功能的发挥具有明确的作用对象,在本文中,具体是指我国现阶段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至于其中再加以细分的法律细则,由于篇幅所限和与主题关系不紧密,本文中不予讨论,读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查阅。

三、功能模块及架构

(一)整合功能

市场经济自身具有竞争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自发法则,这对于社会经济实体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言,任其分化而不加以控制,会造成财富过度集中、贫富两极分化,乃至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加以控制和疏导,这种控制可分为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且以后者为主。通过法律调节,国家一方面可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有效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分散性的缺陷,可以从法律层面予以克服,以维持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如通过优惠投资税收政策扶持中西部落后地区产业发展,通过反垄断法遏制寡头市场等等。这些都是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整合。

(二)再分配功能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提到,国家机器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由于各经济实体地位及能力不平均的客观现状,市场经济具有财富自发集中的趋势,这一趋势在一定程度内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活力,但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对市场及社会稳定产生危害,故此需要经济法律予以控制。这里描述的再分配是指不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它是以国家政府为表现形式的公权力以强制力保障执行的财产和利益的转移行为。这一行为从国家层面出发,具有以下要点:提供国家运行所必须的经济基础;修正平等主体之间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分配不足;保障市场机制的正确有效运行。通过再分配,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改善。

(三)维护公平功能

这一功能与之前两项相辅相成,并通过之前两项表现出来。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决定了其严厉的弱肉强食机制,在出发点不统一的前提下,后来者很难打入既有市场,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经济法的维护公平功能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具体则表现为公平机会,公平使用规范,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而目前我国在社会公平方面上存在较大不足,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城乡户籍不同导致的社会保障不公,公有与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平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依靠经济的自发性,而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有效协调,才能从社会层面维持大多数社会群体的生存发展权利,促进整个社会的统合和共同发展。

(四)信息更新功能

信息是决策的关键因素,这在如今信息技术爆炸的时代尤显其重要性。正确的信息可以导致正确决策,进而引发正确有效的经济活动,从宏观角度来讲,表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合理分配和使用,而错误的信息会导致错误的决策,对决策者个人而言,是经济活动的失败,从社会角度而言,是资源的不合理低效使用。在这方面,国家以法律规范强制信息披露,有利于增加不同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对等性,促进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整体发展。如国家通过《证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情况的信息披露,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鼓励经济主体中的相互监督。良好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良好的重要标志。

(五)利益导向功能

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础,是人类经济活动的自发行和自利性。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从根本上说,是受内在生物需要和社会需要的驱动,具有趋利避害,追求代价最小化的自主性。这一具体要求以三个角度表现出来,第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自身利益为第一考量的;第二,人是理性动物,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受条件所限,会综合利用所得工具和手段,力求以最短途径抵达目标;第三,有以上两条可看出,人的自发逐利性本质会不断走向混乱无序,所以必须要有适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疏导,以实现群体层面上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法律,对于一定的经济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或是对一些经济行为予以禁止和惩罚,来传达政府层面对于经济资源走向的调节信号。经济法以及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意义,是保证社会整体发展的协调有效,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倾向予以遏止和分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产业资源过剩,经济发展失衡,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最终实现经济法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和谐的终极目标。例如我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就是通过优惠的税收和工商政策,促进资本向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的集中。

国有经济功能篇11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对我国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将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思想应用到生态经济发展实践中,是一门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主体功能区划是塑造我国区域发展格局的新举措

(一)对主体功能区的基本认识

主体功能区的核心思想是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现有国土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确定哪些区域适宜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哪些区域应当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确定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并按照功能定位调整和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

功能区划是引导和约束我国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的总体方案,将对我国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产生深远和实质性的影响。各级政府应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这是主体功能区形成长效保障机制的关键。

(二)主体功能区的类型

“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类地区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具体包括三类地区:第一是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三大都市圈为代表的沿海经济核心区,如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天津等沿海城市地区;第二是中西部及东北开发密度较大的超大城市中心区;第三是亟待产业转型的资源型城市。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这类地区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中西部及东北的中心城市及交通干道沿线地区;二是中西部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资源聚集地区;三是东部沿海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这类地区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如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东北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川滇干热河谷生态功能区等。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类地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具体包括部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

二、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演变综述

(一)生态经济理论产生的背景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类对自然改造强度的日益加大,人类面临着一系列最紧张的问题,如可持续发展、酸雨、全球变暖、物种灭绝和财富分配不均等,正是在工业文明所造成的这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开始了对不同空间尺度、不同类型区域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与实践。

国外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生态经济研究,至今还不足40年的历史。最早是以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为代表,引起了人们对新古典经济理论在解决人口和污染问题能力上的怀疑,以此为开端引发了更多的关于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问题的思考,产生了“悲观派”、“乐观派”和“协调派”三种生态经济观点,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开始沟通。但将其真正作为一门学科提出来却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当时有50多位科学家组织在一起成立了国际生态经济学会(1SEE),创立了生态经济学,并在1989年开始编辑出版E-cologicalEconomics杂志。从此国际上针对不同空问尺度、不同类型的生态经济研究方兴未艾。

国内对生态经济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最早在1973年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将环境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发展战略,这一时期政府虽然显示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行动仅限于治标措施。同时,自然科学家开始接触生态经济问题,发表了一些描述和揭露生态经济问题的文章。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经济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缺乏清晰的概念,尚未深化到理论阶段。此时,国外著名的生态经济理论也开始传播到中国,并于1980年8月中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许涤新发起召开了首次生态经济座谈会,揭开了中国创建生态经济学的序幕。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经济价值理论受到各国学者密切关注和重视。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肓》、《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这次会议揭开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序幕,此后世界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理论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2001年,美国布朗教授在《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一书中提出,经济系统是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的观点,这一思想在生态经济学界掀起轩然大波,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生态经济学理论演进的清晰路径: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生态经济学理论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矛盾运动,关注的焦点是生态平衡以及如何解决“人类困境”;20世纪80~90年代生态经济学研究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关注的焦点转向环境容量与资源承载力;20世纪90年代至今,生态经济学研究则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模式,关注的焦点扩展到生态经济价值理论,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经济分析的开始。而回顾国内外比较生态经济研究的历史,可以发现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在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关系进行反思基础上,才开始对特定生态经济问题的讨论、研究与实践的。

(二)生态经济理论

1生态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

(1)系统论

系统论强调系统之间的正向反馈与负向反馈双重作用机制的影响,对于生态系统而言,前者可导致系统的无止境增长或衰退,后者则促使系统在稳态附近维持稳定,这是由于生态经济系统中各要素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造成的。廖尚华、胡宝清(2007)认为,系统论是在强调整体有机性的基础上,直接针对机械论的单一化倾向建立起来的。由于区域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内的各要素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系统论的观点。

(2)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

该理论从区域与区域之间不同时空尺度的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制约关系出发,分析了人地系统的特点、结构和功能。申玉铭等(1998)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地关系的协调,人地关系系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人地关系系统的优化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建立了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模式,从理论上把人口增长、经济增长、资源消耗、技术进步、环境变化之间的综合作用过程简化为四个阶段,认为要使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演化,人类就必须自觉地调控自身及系统各要素的发展,使系统总体发展轨迹与资源环境容量的限制作用相适应,最终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

(3)协调发展理论

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理论要求在发展经济子系统的同时必须兼顾到环境子系统承载力,发展既要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绝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高增长(Taylor。1986;sureshChandraBabu,2000),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协调关系。它要求环境和经济之间要相互适应、相互满足的发展(李文彦,1994;李善同,2002),使两个子系统的协调发展既表现为质上的协调,又表现为量上的协调。从环境子系统对经济子系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来看,环境子系统是经济子系统发展的物质基础、物质手段。环境子系统的承载力容量决定着、制约着经济子系统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就经济子系统对环境子系统的影响和制约来说,经济子系统是环境子系统发展的大脑中枢和催化剂。环境子系统通过经济子系统的化学反应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和发挥出其应有的物质流本质。

2生态经济的定义及内涵

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他的《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论文中首先提出的生态经济学的概念,针对世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宇宙飞船经济”理论,主张对自然资源循环利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在国内以马世骏先生提出的复合生态系统理论为先导。我国的科技工作者开始对生态经济研究的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做了大量的探索。先后针对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复杂巨系统提出了诸如可更新资源管理理论、生态承载力理论、PLIED协调理论、区域承载力理论、生态经济协调理论,并对系统中生态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生态经济区划以及生态经济区模式的效益评价等进行了广泛探索。

王松霈(1992)认为:“生态经济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而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复合系统;王东杰等人(1999)将生态经济定义为:“它是研究生态经济系统中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关系及其规律的科学”,重点在于探讨人类社会的经济行为与其所引起的资源与环境嬗变之间的关系。此外,季昆森(2001)提出:“生态经济学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由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复合而成的生态经济社会系统运动规律的科学”。

总之,现今基本达成一致的观点都认为:生态经济主要是研究经济和生态协调一致的共同作用和发展等规律,将经济和生态当作完整的、经济生态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并具有不同的结合程度和不同的作用范围。

3应用基础研究

在生态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在解决不同类型区生态经济问题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应用基础理论,如恢复生态学理论、生态经济区划理论、生态产业理论、生态经济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效益评价和管理理论等。

最早从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巴巴拉沃(1972)出版了《只有一个地球》的报告,第一次从社会、政治和经济角度分析当今环境问题,是现今系统研究生态系统对人类制约的起源;随后如Clark(1973)的资源保护理论,以及1975年3月在美国佛吉尼亚工业研究所和州立大学(YkginiaPolytech-nicInstibteandStateunivsity)召开的题为“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国际会议为起端的恢复生态学理论以及Vhousek(1986)为代表的生态承载力理论等。到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国际生态经济学的创立,一系列从生态与经济系统协调的角度进行探讨的理论又相继出现,如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区划理论、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和生态经济效益评价理论等。对中国农业生态区划中就曾将中国划分为三大生态农业区,即东部农业区、蒙新农业区和青藏农业区等。我国生态经济学理论的精华主要是生态经济协调理论和持续发展理论,其中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主要是以前一个理论为代表,80年代后期,中国学者逐渐提出了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并将这些理论应用到生态农业、生态工业、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旅游等的实践中去,产生了明显的生态经济效益。

(三)生态经济理论的方法研究

1资源环境价值核算方法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是突破以往以GDP为主的方法,提出了资源—环境一经济核算框架。绿色CDP的研究很多,有研究者认为,绿色GDP是从现行统计下的GDP中扣除自然部分和社会部分的虚假进步和外部化成本。有研究者提出了绿色GDP测算模式构架。实际上,这些表示方法只是扣除了环境成本,即在经济发展总量中除去了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部分。

2生态经济的整合模型

模型是解释现实世界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的一种研究工具。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致力于生态经济整合模型的研究,并在诸如生态经济规划模型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如系统动力模型、多目标灰色规划模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等。这些模型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经济、生态系统子模型,并对生态问题和经济问题耦合关系做了适当的处理。

3能值分析法

能值概念的引入,使得生态经济系统中流动的和储存的各种能量和物质有了统一的核算单位。Odum给出的能值定义是:一个流动或储存的能量所包含另一类别能量的数量,称为该能量的能值。太阳能是地球一切生命的能量来源,在实际研究中,通常用太阳能来作为衡量其他能量能值的标准。能值分析也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及资源环境的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在经济价值分析和自然能量分析之间架起了桥梁。用能值指标体系可以全面地衡量区域生态经济发展水平。能值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有能值,货币比率、能值—货币价值、能值投资率、净能值产出率、能值交换率、能值扩大率、能值自给率、能值密度、人均能值用量等。我国有研究者根据能值分析理论对区域生态经济系统进行了分析。

4生态足迹分析法

生态足迹最早由Wackemagel等(1996)提出并完善。生态足迹是指任何已知人口(某个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生态足迹是生产这些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这些人口所生产的所有废弃物所需要的生物生产性土地(包括陆地和水域)面积。也就是说,生态足迹是指能够持续地提供资源和消纳废物的具有生物生产力的地域空间,是区域内所有消费商品的生物生产性土地面积之和。

三、新时期主体功能区划对我国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要求

(一)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经济学研究有新思路

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不同,但区域内的人们却是既需要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的进步,还需要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一个区域的主体功能只有一种,不能同时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因此,要想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整体提高,就必须加强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实现区域间的互惠共赢。

主体功能区给各个区域提出了分工:优化开发区域应该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层次,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参与全球竞争的主体;重点开发区域应该增强吸纳资金、技术、产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的能力,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逐步成为支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聚集人口的空间载体;限制开发区域应该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发展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引导人口自愿平稳有序转移,不断强化区域的生态功能;禁止开发区域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任何开发和建设活动。

生态经济学在继续偏重理论探讨的同时,要借鉴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的创新,积极探索区域生态经济发展的新思路,用生态经济的基本理论方法指导主体功能区的实践。

(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经济研究明确区域指向性

我国传统的区域发展理念基本都是以行政区或东中西等空间区为地域单元定位和谋发展的,这样做虽然有利于行政政策的传递和区域积极性的调动,但是对区域的定位不够客观,也容易引起区域间的盲目攀比。同一行政区或空间区内的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可能并不相同,而对它们的定位却相同,为其制定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也相同,这样显然就不利于各区域的发展。

主体功能区的提出使对区域的定位更加明确、客观。它是根据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划定的,分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针对不同的区域给以不同的定位,在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各区域的发展不用再遵循笼统地行政政策和措施。突破了传统的以行政区或空间区位为地域单元谋发展的理念,确定了区域的主体功能是社会的、经济的、还是生态的,从而有利于区域因地制宜的发展。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求生态经济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和循环经济发展研究重点。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在微观层面上应更加具有区域指向性。

国有经济功能篇12

摘要:经济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伴随着经济法功能的实现而展开的。社会发展推动经济法功能呈现出多元化和多面向的特征。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推动着经济法价值的实现,有力地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因此经济法的功能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目前学界对经济法功能的研究明显少于对其他基础理论的探讨,形成系统的文字资料的也不多见。以差异化社会为背景的经济法功能研究更是欠缺,因此,对以差异化社会为背景的经济法功能进行初步的探索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功能;差异化社会;政府失灵;宏观调控;市场规制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审视我们当下的社会,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怎样的社会是我们所需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温家宝总理反复强调一个观点:我们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它分得更公平、更合理、更正义。如此,社会发展与公平、合理、正义的关系集中到一点,就是我们的社会究竟要发展成怎样的目标社会,我们究竟希望它变成什么样子。从广义上讲,社会发展是指整个社会系统的上升变动。在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对社会发展的定义则是"社会体系、结构、制度、服务和政策能力的提升过程,其目的是更好的利用资源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发展牵涉到人们公认的社会价值以及收入、财富和机会的合理分配。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经济要高效率、高速、可持续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动力和协调。这两个基本需要就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所赖以进行的基本制度之一--经济法必须具备以下五种功能:分配功能、传递信息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整合经济功能。"分配功能是基础,信息功能是中介,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是手段,最后经过整合功能,把所有个体之力整合为社会之力,并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就对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来说,经济法的所有功能均不可或缺。 当下,在社会两极分化渐趋拉大的情势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有一种思维值得警惕,就是过分迷信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市场盲目的自发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缺失限制和监管,最终由于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危险极大。所以,从此种意义上来看,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经济周期曾经做了这样的描述:"在繁荣之后,可能会出现恐慌和暴跌,经济扩张因此让位于衰退,国民收入、就业和生产下降,价格和利润下降,工人失业。当经济最终达到最低点以后,复苏阶段开始出现,复苏即可以缓慢的,也可以是快速的,新的繁荣阶段表现为长期持续旺盛的需求,充足的就业机会以及增长的国民收入。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经济周期。"在金融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背景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迅速蔓延,促使人们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再考量。其一,如何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直接功能便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活动。有学者在其论著中对经济法的整合功能进行了确认:"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差异性社会即是上述发展性社会的一个典型阶段,由此,在差异性社会里,经济法承担着相当的社会整合功能。 谈经济法在差异性社会中的法的功能,首先应当区分一对概念,即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的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的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应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国家调节所作的分配是在市场调节所作的分配基础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公平而进行的分配。如果把市场调节的分配称为初次分配,那么国家调节便是一种再分配。市场调节的分配和国家调节的再分配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规范市场调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