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治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12-21 11:25:28

放射性污染治理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1

【Abstract】through a uranium mine geological laboratory long-term accumulation of radioactive sample, analysis of liquid waste and radioactive solid wastes generated in uranium mining and metallurgy process test, liquid waste and contaminated the workplace management work, reveals the radioactive governance of pollution source survey, governance process work, management method, management goal, and the ultimate disposal of waste, etc., made by the radioactive pollution of workplace after governanc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an unlimited opening use.

【Key words】Uranium geology; Radioactive waste; Retired; Governance

0 前言

某分析测试中心长期以来担任着国家北西部铀矿地质勘查样品的分析测试以及铀矿冶工艺试验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放射性样品的副样、放射性分析废液以及工艺试验遗留的放射性固体残样、废液等[1]。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该实验室的铀矿冶工艺试验操作将实行全面退役,为此,原用于工艺试验的操作台架、盛装容器、受放射性污染的工作场所等一并纳入本次治理的对象。

1 治理源项调查

某分析测试中心受污染的源项调查,即待治理工程量[2]。

2 治理目的

本次实验室放射性废物退役治理的目的是:对实验室现存的所有副样和分析废液进行合理处置,对铀矿冶工艺试验产生的废液进行合理处置,对放射性污染的门窗、通风厨、试验台架等拆除后进行表面去污处理,经处理后达到可回收利用要求的,送往回收站处理,对经去污仍难以满足回收要求的,木质采用焚烧(目的是减量化)、钢制物品采取分割、毁坏(目的是减量化及不可重复利用)以减小最终处置体积,对被污染的工作场所墙壁采用铲除墙皮、地面采用深挖、回填新鲜土壤的方式进行处置,经最终处置后的工作场所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的目的[3]。

3 治理方法综述

通过“测、清、挖、拆、铲、填、洗、制、装、运、封、植”的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工作。即:“测”―用仪器现场监测,指导整治工作;“清”―清理非放射性试剂、放射性污染物和一般废物;“挖”―将受污染的污物挖出;“拆”―拆除被污染的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铲”―铲除被污染的墙面表面层;“填”―用未受污染的黄土对挖出的部分进行回填;“洗”―采用化学清洗的方法去除尚能使用的设备、管道及台面的表面; “制”―对粉末样(副样)和废液体掺和水泥和沙子制成水泥块;“装”―将放射性废物装袋、建筑垃圾装车;“运”―将已装车的废物和建筑垃圾按处置要求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封”―对存放放射性废物的坑道口进行封闭;“植”―对整治后的地面、场所和坑道口进行植树(草)绿化等进行综合整治[4]。

3.1 放射性废渣、副样、地质废矿样及放射性分析废液

由于副样是粉末状的,为了避免在运送和封填时发生洒漏和流失,造成二次污染。处置中将全部副样清理集中后与水泥砂子混合,加入废液、废水制成不规则形状水泥块。每个水泥块的重量控制在15kg左右。水泥块在防雨彩条布上凝固后,全部装入双层化纤编织袋内待运。废矿渣及矿样则直接装袋待运[1]。

3.2 受污染的工作台架、通风装置等

对受污染的设备、仪器、管道,去污后可再利用的,采用清洗办法进行去污处置。配制10%~15%硫酸稀释液,用以擦拭设备、仪器、管道表面沾污层,然后用清水擦拭2~3次。清洗后对设备、仪器、管道表面进行监测,达不到要求的,用上述方法重复进行去污,直至达到国家标准为止。用过的硫酸稀释液和污水,用于水泥块制作中。

对受污染、没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能装袋全部装入双层编织袋;不能能装袋的物品,如废弃的钢管、瓷管、塑料管等采取分割、Щ档姆椒集中外运坑道处置。对装放射性溶液、试剂的玻璃瓶及实验中使用过的玻璃器皿全部粉碎后搅拌在副样中预制水泥块。

3.3 受污染的工作场所

3.3.1 墙面铲除

用人工对污染墙面进行铲除对铲除墙面产生的沾污废物,全部装入双层编织袋后运至楼下集中待运。

3.3.2 地面处置

由于被沾污地面多数为混凝土地面,有害物质侵入混凝土表层,对于污染严重的水泥地面采用冲击钻先打眼震动,表面松动后,人工剥离。去掉地面表层后,用10%~15%的氢氧化钠稀溶液清洗,达到彻底去污的目的。清洗地面产生的污水收集后用于制作水泥块。

4 放射性废物的运输、管理、及最终处置去向

4.1 废物运输

为使污染物顺利送到处置场,对每天产生的废物实行晚上装车,第二天清晨运输的办法进行处置。

4.2 废物的管理

为防止废物抛洒和车辆污染,装车时,先在车厢底层铺垫一层彩条布。搬运废物时,要求轻搬轻放,以免包装袋破裂,发现破裂时应及时套装。车辆装好后,用彩条布覆盖,大绳捆绑,停放在单位大院内指定地点,并派人守护。

运输中指定专人押运。为防止掉袋和撒漏,做到途中随时检查,并随车配备编织袋和清扫工具。

卸车时,现场工作人员清点放废数量后,与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放废交接清单。为防止二次污染,由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卸车实施。放废卸完后,由专人对车箱进行清扫。卸完车后,在施工人员的指挥下,将废物用人工搬运至坑道内指定地点,由内向外堆放,摆放整齐。坑道未封闭前,派专人昼夜守护。

普通建筑垃圾全部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填埋场处置。

4.3 废物的最终处置

实验室废物终态处置场确定后,即对坑道进行清理和施工准备工作。

按设计在距坑道口10m处砌第一道封闭墙。设计墙体厚度为1米,坑道刻槽深度为20~25cm,筑墙材料为块石、水泥、沙子等。第一道砼墙砌好后,用废石和黄土对坑道进行充填,厚度为5m。详见《坑道封闭工程剖面图》。在距坑道口4m处,砌第二道封闭墙。第二道毛石(砼)墙封堵后,外部覆盖3m厚黄土,并植树绿化。废弃物入坑情况见照片1,坑道封堵情况见照片2[1]。

5 治理效果

(1)铀矿地质实验室的废物已全部清理,工艺楼、化验楼一层及其它建(构)筑物受污染的墙(地)面已铲除,实验室场地得到整治,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

(2)实验室的污染物终态处置场-某铀矿地质勘探大队退役治理的坑道选择合理,符合永久存放实验室污染物的要求。

(3)实验室退役后的监测结果显示,工艺楼及分析楼一层内的贯穿辐射剂量率由整治前的987nGy/h降到整治后的平均116nGy/h,达到实验室区域内室内本底水平124nGy/h;实验室区域外环境贯穿辐射剂量率与室外环境本底持平;

(4)实验室退役整治后的表面沾污水平α为(0.4~0.5)×10-2Bg/cm2,满足本工程管理限值0.08Bg/cm2要求;β表面沾污已达到环境本底水平;

(5)退役的楼层受污染的建筑经过整治,室内的氡浓度由整治前的560Bq/m3降低至整治后的66.4Bq/m3,达到国家标准(GB50325-200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Q200Bq/m3的标准;氡析出率为(0.20~0.25)Bq/m2・s,满足管理限值0.74Bq/m2・s的要求;

(6)土质地面表层土壤镭含量为0.09Bq/g,达到了管理限值0.18Bq/g的要求。

(7)依据《实验室退役整治工程竣工辐射监测评价报告》,实验室退役整治后,所致公众年附加剂量最大值为0.042mSv/a。达到了“军工铀矿地质实验室退役整治工程”个人附件剂量管理目标限值0.05mSv/a的要求。

C上所述,实验室退役整治工程的实施效果,满足军工铀矿地质实验室退役整治工程设计的各项指标,达到了无限制开放使用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6 结论

(1)铀矿地质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治理工程采用“测、清、挖、拆、铲、填、洗、制、装、运、封、植”的“十二字”整治方案在保证废弃物得到有效治理的同时,又保证了外环境不受到二次污染。治理过程是可监控的,有效的。

(2)经治理后的放射性工作场所,经跟踪监测,完全满足无限制开放使用的要求,根据实践,现已改造为办公场所。

(3)放射性废弃物的运输及最终处置场所的选择,宜结合区域环境特点及废渣治理的要求,选择已列入放射性废渣治理工程的无水坑道,作为固化处理后的废物最终处置场所是可行的,但在放射性废物运输途中应实行跟踪监测,并适时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手续。

【参考文献】

[1]军工铀矿地质西北二三研究所实验室退役整治工程竣工报告[D].吴根才,李亚军,等.2004.8.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2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eople have new requirements on the quality of life, especially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is strong. Modern living because the decoration of various activities and human activities, the presence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 is inevitabl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radioactive pollution in the bedroom 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are introduced.

Key words: room; radioactive pollution; detect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X837

0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人们对居室的环境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的市内环境监测已经到了如火如荼的境界。放射性是指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的射线,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这种射线对人体的影响极大,容易造成白血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一般情况下放射污染源按照对人体照射作用的方式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从外部照射人体的放射线就是外部照射,反之则为内部照射。下面本文将对室内当蛇形污染的检测和防治进行介绍。

1 居室放射性污染源类型

1.1 居室中外照射放射性污染源

1.1.1 这类放射性污染源一般来源于建筑物主体。建筑物主体的构成材料一般都会含有天然矿石,尤其水泥、砂石、砖体等材料放射性污染很大,另外,建筑物中现在多采用新型材料和新型墙体,这类结构物中也会或多或少的含有放射性污染源。

1.1.2 室内装修材料中的大理石、花岗石、陶瓷瓷砖、厨卫用品等,以及装修过程中利用的粘合剂例如石膏、胶体等都会含有放射性污染源。

1.1.3 地基土和回填土。在建筑地基的修筑过程中,由于回填土方的损失,一般建筑单位会采用其他土体和建筑垃圾进行回填工作,这些土体中有可能含有大量的放射污染源。

1.2 居室中内照射放射性污染源

居室中的内照射放射性污染源普遍来自于一种元素---氡(Rn),这种元素物质在空气中会发生衰变,衰变过程就会放出大量放射性射线,对人体造成影响。一般氡的来源主要有几个途径:

1.2.1 建筑物原本地基下的土壤和岩石中就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氡一般存在地下很深的地方,但是在建筑形成过程中,由于人为扰动和地层断裂等影响,就会导致氡的上浮,最后有空隙等上浮到室内空气里,进而对人体产生影响。

1.2.2 建筑材料中。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室内氡含量中超过四分之一是来自于建筑材料。这些建筑材料一般在加工过程中都会利用天然矿石作为原材料,这些天然矿石中都含有大量的氡元素,这些元素在加工过程完成后,就会随着缝隙散发到空气当中,进而对人体产生影响。

1.2.3 生活燃料和水源。人们在正常生产生活当中都会利用大量燃料例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炭等,这些天然资源大多数都含有氡,在燃烧过程中就会导致室内的氡含量超标。另外生活用水中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处理并不很理想,所以导致水源中含有一定量的氡污染源。

1.2.4 室外大气中的氡。室外大气中含有大量的氡,但是由于气体总量较大所以含量并不超标,但是往往在天气、风力、湿度等作用下,氡会在市内中聚集,导致污染超标。

2 室内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2.1 氡对人体的危害

氡通过呼吸进入人体,衰变时产生的短寿命放射性核素会沉积在支气管、肺和肾组织中。当这些短寿命放射性核衰变时,释放出的 α粒子对内照射损伤最大,可使呼吸系统上皮换换细胞受到辐射。长期的体内照射可能引起局部组织损伤,甚至诱发肺癌和支气管癌等。据估算,人的一生中,如果在氡浓度370Bq/m3的室人环境中生活,每千人中将有30~120死于肺癌。氡及其子体在衰变时还会同时放出穿透力极强的γ射线,对人体造成外照射。若长期生活在含氡量高的环境里,就可能对人的血液循环系统造成危害,如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严重的还会导致白血病。

2.2 体外放射对人体的危害

体外放射主要是指放射污染源通过辐射形式将放射射线对人体进行照射,这样就会诱发人体的生物变化,尤其是部分射线会极大的改变人体的细胞结构和分子结构,这样会导致人体发生神经系统、淋巴系统、生殖系统、消化系统等多系统的病变。例如各类癌症和白血病等,这类放射性污染还记忆导致胎儿的畸形发育、死胎等现象。

3 室内放射性检测与防治

3.1 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检测和防治

这里的建筑材料主要是指构成建筑物主体的结构材料和室内装修的装饰材料。我国相关标准规定要通过检测这些建筑材料的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来进行检测。

在此项检测过程中经常用到低本底多道能谱仪,在检测过程中根据仪器检测结果来进行与相关标准的对比,挑选合适的建筑材料。

在检测过程中,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政策。应当主要对建筑物形成之前的材料采购和形成之后装修材料采购过程中的放射性进行检测,尽量保证放射性低于国家标准。

3.2 室内氡的检测和防治

室内氡的浓度往往很低,所以对氡的检测过程中, 就要求检测仪器的灵敏度很好。另外氡的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和聚集性,有可能在同一房间不同位置浓度相差几倍或者十几倍,所以要进行长期的检测工作。另外,室内氡含量还具有特异性。对同一建筑物相同装修房屋有可能氡含量也相差很大。所以应该充分借鉴国外方法和按照国内相关检测标准对其进行检测。

如何对室内的氡进行有效的防治呢?笔者通过相关防治案例和经验总结有如下四点主要措施:

⑴建筑物选址过程中要进行地下氡浓度测试,一般在选址过程中都会进行地下岩土勘察工作,可以在这项工作中进行检测,选择相对氡浓度较低的部位作为建筑地基。另外,建筑物在修建过程中可以通过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等方式对土壤中的氡实现隔离,避免其上浮活动。

⑵建筑物施工过程和后期房屋装修过程要进行相关的材料检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充分认识到放射性污染检测和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建筑物主体材料、装修相关材料的采买过程中进行原料放射性检测,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于放射性超标的材料要予以抵制。

⑶在建筑物形成之后和房屋装修之后要进行放射性检测。相关施工企业或者居住个人应该通过联系专业的检测人员或机构对房屋进行放射性检测,确保室内的放射性污染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出现人体伤害情况。

⑷对室内氡浓度过高的情况,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通风、空气净化器等方式进行治理。如果简单方式治理后仍然超标,业主可以联系相关部门做深入的检测工作,确定污染源和放射源位置进行治理。

⑸冬季室内燃烧多或者吸烟人多的居室应该进行长期通风处理,适当增加空气净化装置来避免室内氡污染。

4 总结

虽然随着人们对自己生活质量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关室内放射性检查工作也开展的十分顺畅,但是当今我国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黑心建筑商为了利益采用放射性超标的建筑材料(一般这类材料价格比较便宜),导致室内的放射性污染超标。还有,部分人们对放射性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室内居住环境缺乏有效的检测,最终会引起人体伤害。另外相关部门对建筑材料的监管力度不足,也会导致很多建筑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放射性污染源处理不够谨慎,导致放射性污染建筑材料流入市场。

由于居室内的放射性污染是一种无色无味不可见的污染形式,对人体也具有比较大的伤害,所以希望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都要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其实室内放射性污染并不可怕,只要具有足够的重视程度,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监控、治理措施,室内放射性污染将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给相关检测人员带来一定的参考,对今后的检测和治理工作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曾宪丰.关注居室的放射卫生及防护[J].综述-建筑工程污染和室内污染,2009, (5):67-68.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4

1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作为一种新型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对人体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尚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很难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来解决,即污染产生后再来治理。但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的上述特点增加了公众的惧怕心理。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和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具有联系,因而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公共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I’]。 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随着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 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也与日俱增,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 (l)主观原因:认识差距。由于科学宣传不够,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出现过于冷漠和过度恐慌两种极端认识,巨大的认识差距成为纠纷各方沟通的主要障碍。 (2)客观原因:立法滞后,执法不力。首先,现行法的空白让许多人感到无法可依,有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更是让纠纷各方莫衷一是。因产业发展不足,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突出,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其次,环保执法的“刚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难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前不作任何必要告知和宣传解释的现象比比皆是。 基于上述原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发生后常常久拖不决。产生污染的一方否认电磁辐射的存在,激起公众的反感与恐慌;而求诉无门的一方则群情激昂,有的还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开辟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刻不容缓。 3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3.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无法担当大任。原因是:第一,内容的滞后性。我国通信、电子等产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是在该法颁布之后,其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更为复杂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需要。第二,效力级别低,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拿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进一步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3.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保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2004年4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环保电磁标准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OZ一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虽然标准从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仍然尺度不一。 4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4.1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p#分页标题#e# 4.1.1环境保护立法。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l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1.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 4.1.3国家其他立法。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1.4地方电磁辐射立法。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J匕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 4.2尽快完善现行法 4.2.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l)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迅速出台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也有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人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行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立法应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法学特征的研究。现行地方立法主要是在“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学特征研究不够。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中,只是简单地将电磁辐射附属于电离辐射(又称放射性)一起立法,并未深入研究这两种辐射的共性和个性。这两种辐射污染虽然在管理制度上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如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实行“三同时”制度等,但它们在危害原理、危害程度、防治原则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合并。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主要是重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单项立法在结合地方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上有所突破,但对相关原则、理论的研究仍显不足。 4.2.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统一规划,其中统一规划是实现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的手段。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特殊的污染而言,预防甚于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在科学上尚未得到完全的证实,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带有风险预防的因素,使“预防优先”更为贴切。“合理控制”是指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世界各国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较大,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各国的产业发展。通讯、电子等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引导其走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协助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作出明确界定,以改变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缺位的现象。 (3)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5

1 钼矿开采导致的放射性污染

对于开采钼矿的放射性污染原体主要源自于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采矿废石。其原因在于:废石中放射性元素的不断衰变产生的,属于辐射污染环境,提高了当地环境γ辐射水平。再者,加上长期受到雨水的灌溉,使得废石中的放射性核素逐渐的渗入到土壤以至于地下水中,致使矿区周边土壤中的非放重金属和镭-226、钍-232、钾-40含量升高,转移到地表植物中,造成其总α、β量增加,也就形成了相应的食物链放射性污染。在开采钼矿时产生的废水有:处理后的工艺废水、开采过程中由坑道而排出的采矿废水、还有废石长期的受到的淋滤雨水等。这些水中都有着大量的放射性核素,长期的变化成为了另一种放射性污染源,逐渐的渗透到低下水中,使得水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逐渐提高。

随着矿石、废石、废水等放射污染源的扩散,逐渐的进入大气层中,开始向着四周蔓延,形成一种强烈的空气污染现象,尤其,其中的氡与空气中的浮游粒子相结合,会形成一种放射性的气溶胶,长期的弥漫在空气中,而这些物质会随着人的呼吸进入到人体当中,对人类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导致人们致癌。

2 钼矿开采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2.1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时时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制度,及时做好采完部分的矿山的退役治理工作,避免放射叉污染。

2.1.1保证井下坑道空气足够的换气率降低钼矿井下的主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要是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通过合理应用排氡通风技术实现。利用机械通风压力防止来自采空区及矿岩裂隙的污染,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由此可见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可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平衡因子,大大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由于井下工人的额外年有效剂量主要是由氡子体所贡献,因此,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是降低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2.1.2预通风和湿式作业放射性气体氡衰变产生的子体钋、铋、铅等重金属粒子,采用湿式作业不仅可以降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子体迅速被水雾携带而沉降,极大地减少井下空气中的氡子体吸入体内的几率,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3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工人在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这样既可防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金属粒子得到过滤,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4井下矿石废矿石及时运出井下坑道中氡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坑道中堆积的矿石、废矿石将析出氡,及时将坑道中的矿石、废矿石运出,避免在坑道中大量堆积,是降低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2.1.5井壁降低氡的析出井壁析出的氡是井下氡的主要来源,利用壁面水泥喷浆的办法可以大大抑制氡从井壁析出,可使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再度降低。

2.1.6采空区及早填埋封闭及早封闭井下采空区可大大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负荷,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降低井下氡浓度,降低平衡因子,从而降低井下空气中氡子体α潜能浓度,减少井下氡的排出量,有利于井外空气放射性环境的改善。

2.2废石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石一般都建筑与紧挨井口下的山谷之中,而进口工业场常铸于进口附近,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地基都需要垫支大量的坑道来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废石,为了节省其堆放的面积,一般都将这些大量的坑道废矿石弄成拦石坝实施集中对方,待工业场落实之后,其地面一般可以采取铺设水泥来对废石矿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处理,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工业场在选择建筑地理位置时,应离废矿石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建设中的地基,最好不要采用具有放射眭强的废矿石以图省事为铺地材料,将对人体的伤害降至到最低。

2.3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开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即是水的使用,而当水使用过后,其废水经过长时间的渗透,将会渗到地下,影响正常的地下水。在钼矿开采过程中,其废水的形成主要有:坑道废水以及废矿石场得淋溶渗水。对此,在对废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可以采取在废石场建立栏石坝或者泄洪道以及集中性的水池等,防治废水的到处流窜,将废水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其石坝的建筑应加强其质量方面的监督,防治使用过程中石坝的垮塌。

此外,在建设石坝的基础之上,对矿区内的固定水体,如:河流、水库、山泉等采取定期的水质监测,并成立水质监测点,便于及时对矿区的进水或者出口水流实施监测,对有污染源的水质,可以做到及时查明来源并消除,同时对于沉淀在地下的污染物可使用化学物质进行处理,确保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3 钼矿矿区居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1矿区空气质量的安全防护措施

钼矿开采的放射性核素可以通过空气实施大面积的辐射,对空气严重影响,同时对人体也有大量的危害性,但是,放射性的核素受一定距离的限制,其散播方式是以通风、排风口,以及不收v辐射影响而产生的氡,其危害性主要是废石场析出的氡的弥漫,一般在1.5之外的影响将会很小,能够在居民的接受范围内,因此,可以安排居民在辐射范围以外安居,确保居民区与矿石场、废石场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借以保证居民的剂量不超标,在辐射区内严格禁止居民的居住。在此,还应注意的是通风、排风位置的放射性辐射的防御,空气是随风跑动实施的弥漫,所以,对于通风口、排风口的位置应选择有山梁或者树林等能够阻隔的矿区周围。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6

关键词:

绿色低碳;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分析

1引言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自然生态平衡问题成为广大人民所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大人民所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也是人类所面临的一次重大考验大考验,只有有效的预防环境污染,进行环境治理,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断增长的同时,严格控制污染源,控制“三废”,才能让人们重新获取一片碧水蓝天新获取一片碧水蓝天。

2环境污染的危害性

环境污染就是指人们的各种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自然排放各种不利于环境的物质地向大自然排放各种不利于环境的物质,而使环境质量降低,给生态带来不平衡给生态带来不平衡,具体来讲环境污染可以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等污染等等,而这些污染的危害性也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不断的提升进步不断的提升,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很大的隐患。

2.1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也就是空气的污染大气污染也就是空气的污染,是人类一分一秒都离不开的的,因为大气是一种混合性气体,它虽然会受到温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但那种变化却不会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如果在空气中融入了氮氧化合物以及二氧化硫中融入了氮氧化合物以及二氧化硫(SO2)等等污染物以后等等污染物以后,就会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质量带来严重的破坏会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质量带来严重的破坏,可能会让人们从不同程度上患上呼吸道们从不同程度上患上呼吸道、生理机能以及各种粘膜组织的疾病疾病,严重时,还会出现中毒现象,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另外,大气污染也会对植被的生长造成破坏大气污染也会对植被的生长造成破坏,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同时也命名生物链被打乱同时也命名生物链被打乱,使我们的地球出现各种不良效应,形成生存危机形成生存危机。

2.2水污染的危害

水污染相对于大气污染来讲更为严重水污染相对于大气污染来讲更为严重,因为人们在饮用了受到污染的水了受到污染的水,或者食用到受污染水中的生物,就可能直接导致中毒死亡导致中毒死亡,而且污染水的长期食用,不仅会引起人们的一些诸如细菌性痢疾些诸如细菌性痢疾、血吸虫病等等常见疾病,还会受到一些化学物质的侵袭学物质的侵袭,诱发癌症的发生。而据数据调查发现,全世界水污染数量有5.5亿立方米亿立方米,这个数字是令人发指的,而水污染问题也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障碍染问题也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进行彻底的解决和根除进行彻底的解决和根除。

2.3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放射性污染主要包括X射线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而这些放射性污染源大都是出自于一些原子能工业排放以及化学试验及医疗排放物等等化学试验及医疗排放物等等,而生物在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刺激以后激以后,轻则会出现感染、脱毛现象,重则伤及肠胃,甚者会导致其中枢神经损伤直到最后的死亡致其中枢神经损伤直到最后的死亡。

3绿色低碳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分析与研究

3.1绿色低碳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种类

从以上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我们可以看出从以上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我们可以看出,工业的发展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展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人们带来生活富裕的同时,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会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危及着人类的健康。而要从根本上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达到人们理想的绿色低碳生活,就必须要从其治理的技术种类入手要从其治理的技术种类入手,具体来讲,可以包括生物技术、膜技术膜技术、催化技术、高级氧化技术、超声波降解技术、微波技术术、等离子体技术等等,而这一系列绿色化学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有效的改变生态环境可以从源头上有效的改变生态环境,还可以进行一些生物资源的再利用源的再利用,达到节省能源,减少污染的目的。

3.2绿色低碳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

从我国当前环境分析得知从我国当前环境分析得知,空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硫都是来自于煤燃烧后的产物来自于煤燃烧后的产物,而我们所常用的脱硫法有生物浸出法法、微生物絮凝法、表面处理浮选法等等,在进行新技术的研究以后究以后,可以对传统的脱硫方法进行改进和提高,缩短脱硫时间间,改良脱硫微生物。在对于土壤环境的保护方面,可以采用固体废弃物的电力气化技术来完成固体废弃物的电力气化技术来完成,这种技术不仅可以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固体废弃物的污染,而且成本低,还能避免二次污染现象的发生生,达到能源的循环利用,尤其是对于白色污染的处理,更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最重要的水污染问题上,绿色化学技术的合理应用更是实现了绿色理念技术的合理应用更是实现了绿色理念,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比如说如说,它可以完成对废液的有效中和,可以对农药的使用进行改良改良,让农业生产实现绿色化,最终达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绿色低碳环保要求色低碳环保要求。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的当今社会,大家对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追求也越来越迫切和渴望家对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追求也越来越迫切和渴望,而在当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下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下,只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运用先进的治理技术用先进的治理技术,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达到绿色低碳的目的碳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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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秀敏.浅谈环境污染治理中绿色化学技术的应用[J].智能城市,2016(7):300.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7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Key words: mine associated with radioactivity;radioactivity contamination;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D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105-02

0引言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具有活度浓度低、寿命长、数量大、分布广等特点。伴生放射性矿石含有U-238、Th-232、Ra-226和K-40等较高水平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在开采、冶炼、加工和利用过程中,矿石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也将迁移、浓集和扩散,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废弃物也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污染,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提高环境的辐射水平。有资料显示,我国湖南、广东、四川、内蒙古等省区伴生放射性矿所产生的年集体有效剂量对公众的危害已远大于核工业[1]。因此,必须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藏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环境污染监控,以保障人们身体健康。镍(钼)矿是一种多金属矿,除含有镍(钼)外,还有镁、砷、铅、磷、硫、铁、锰、铜、镉等多种非放金属和非金属以及放射性核素,是一种典型的伴生放射性矿。镍(钼)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的稀有金属,镍(钼)矿的开发利用在我国已成为重要产业,但很多镍(钼)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放射性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放射性污染,使得矿山周围的放射性水平比背景值水平有所增加,造成工作人员和周边的居民的外照射与内照射的额外剂量增加,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为此,加强对镍(钼)矿放射性环境监督管理及放射性污染的防治,确保人们生活安定健康,促进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镍(钼)矿开采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镍(钼)矿开采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源主要为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采矿废石,我国镍(钼)开采的废石主要为炭质页岩,采掘比约为1:50,除少量用于坑道回填外,其余需要外排,露天就地堆放,侵占大量的土地。废石中的放射性元素衰变产生的辐射污染环境,提高当地环境γ辐射水平。同时由于受到雨水的浸蚀,废石中放射性核素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使矿区周边土壤中的非放重金属和镭-226、钍-232、钾-40含量升高,转移到地表植物中,造成其总α、β量增加,从而造成食物链的放射性污染。镍(钼)矿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伴生矿湿法开采由坑道排出的采矿废水,废石堆场淋滤雨水,工艺废水等。这些废水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成为的另一种放射性污染源,污水流入受纳水体,提高了水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一旦被人畜饮用,放射性核素通过饮用水、动植物转移进入人体后,会选择不同的沉积部位,如镭-226食入后大部分沉积骨骼组织,而放射性母核和子核发出的α、β射线会对人体造成持续、长久的照射,从而诱发各种相关疾病。

矿石、废石、废水析出的放射性气体氡及其子体进入大气,并向四周弥散,污染空气,氡及其子体与空气中的浮游粒子结合,构成放射性气溶胶,漂浮在空气中,使伴生矿井和堆场空气中存在较高浓度的氡及子体。氡及子体随呼吸进入人体后,通过内照射给人类造成损害,甚至致癌。有调查显示云南锡业公司及个旧地区公众肺癌的高发,经医学界长期研究确定是吸入过量的氡及其子体所致[2]。

2镍(钼)矿开采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时时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制度,及时做好采完部分的矿山的退役治理工作,避免放射叉污染。

2.1井下坑道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坑道是高浓度氡及高γ辐射工作场所,γ辐射来自于矿石开采面和井壁四周的围岩。井下氡来自矿石、围岩以及地下水的析出,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和井壁围岩及矿石中的含铀量及其井下通风换气状况有极大的关系。根据这些特点可采取以下措施:

2.1.1 保证井下坑道空气足够的换气率降低镍(钼)矿井下的主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要是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通过合理应用排氡通风技术实现。利用机械通风压力防止来自采空区及矿岩裂隙的污染,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3]。具体操作时尽可能保证通风时风流在井下停留的时间最短,关闭暂时不用的巷道和采空区以减少工作面的数量,尽量减少通风体积,增大换风次数等,把矿井中的氡浓度稀释到安全浓度后再排放。有关资料显示[4]换气率可以大大降低井下坑道空气中氡与子体的平衡因子,平衡因子与换气率有如表1关系。由此可见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可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平衡因子,大大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由于井下工人的额外年有效剂量主要是由氡子体所贡献,因此,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是降低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2.1.2 预通风和湿式作业放射性气体氡衰变产生的子体钋、铋、铅等重金属粒子,采用湿式作业不仅可以降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子体迅速被水雾携带而沉降,极大地减少井下空气中的氡子体吸入体内的几率,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表2中的实验数据充分说明了预通风和湿式作业的好处。

2.1.3 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工人在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这样既可防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金属粒子得到过滤,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4 井下矿石废矿石及时运出井下坑道中氡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坑道中堆积的矿石、废矿石将析出氡,及时将坑道中的矿石、废矿石运出,避免在坑道中大量堆积,是降低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2.1.5 井壁降低氡的析出井壁析出的氡是井下氡的主要来源,利用壁面水泥喷浆的办法可以大大抑制氡从井壁析出,可使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再度降低。

2.1.6 采空区及早填埋封闭及早封闭井下采空区可大大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负荷,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降低井下氡浓度,降低平衡因子,从而降低井下空气中氡子体α潜能浓度,减少井下氡的排出量,有利于井外空气放射性环境的改善。可以减少井下工人和井下通风排风口周围居民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7 井下工人佩戴个人剂量计,能有效对γ辐射和氡及其子体的剂量进行测量,建立矿工个人剂量档案。

采取以上措施后,可大大降低氡及其氡子体α潜能的影响,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可降至6.25mSv/a,这一结果虽然略高于放射性环境保护控制目标5mSv/a,但大大低于限值20 mSv/a[5]。除此之外,为使辐射防护最优化,采取缩短井下工人的工作时间的办法。上述剂量是按每年工作300d,每天8h计算的,如果井下工人实行6h/d工作制,则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可降为4.78mSv/a,这一结果低于放射性环境保护控制目标5mSv/a,在控制目标之内。

2.2 废石污染防治措施由于废矿石场通常建在紧靠井口下的山谷中,井口工业场地则建在井口附近,在建设工业场地的过程中,其地基一般都要铺垫大量的坑道开拓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矿石。工业场地是井下工人和矿山非职业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场所,铺垫的废矿石和矿山开采过程中废矿石运出时大量撒落,使工业场地一带的陆地γ辐射水平增高,增加了相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因此做好废矿石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减少他们的辐射剂量非常重要,为此废矿石场须建拦石坝集中堆放,尽量减少堆放的面积,工业场地建成以后,地面应铺设水泥对铺垫废矿石的辐射污染进行治理。另外,工业场地的选址应加注意,应距废矿石场有足够的距离,最好在建设工业场地时,地基不要用放射性水平高的废矿石作为地基的铺垫材料。废矿石在废矿石场内的堆放应采用渐进式堆放,一边堆放一边覆土治理。

对GZ镍(钼)矿中的废矿石场析出的氡防护安全距离可下列方法计算得出[6]:

D=3αTCF/(1.81×108)

其中:T为年照射时间,C为氡浓度增加值,F为平衡因子,D为年有效剂量,α为以零归一化距离系数。

同时应注意矿石和废矿石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矿石和废矿石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放射性水平,在有些情况下,需要经过较远距离的运输废矿石才能进入冶炼厂或废矿石场。在运输途中,不可避免要经过人员密集的村庄和城镇。做好矿石和废矿石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对于减少居民不必要的额外辐射照射剂量十分重要。因此,运输线路应避开人员密集的村庄和城镇,同时应对运输车辆加膜加盖,避免矿石在运输途中的撒落。

2.3 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矿区废水包括坑道废水和废矿石场淋溶渗水,为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矿山废水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衰变系列中产生的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其中绝大部分核素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对放射性污染最重要的铀、钍、镭、钾四种核素中,镭为极毒物质,做好对矿山废水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对确保有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安全也非常重要。为了防止废矿石场淋溶渗水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在废石场建拦石坝和泄洪道及集水池,雨水经泄洪道排走,废石场渗水进入集水池,集水池下建适当规模的二级坝,既可防止坝跨塌,又可防止集水池外泄污染坝下水体。

在坑道废水治理方面可以借鉴铀矿山首先要确保矿山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实行监测达标排放,当废水放射性水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时,应先用石灰乳中和-氯化钡沉淀除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达标(总α

3镍(钼)矿矿区居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1 矿区空气质量的安全防护措施矿山附近居民通常距废矿石场较远,不受γ辐射影响,产生影响的是氡,井下通风排风口应选在距居民区1.5km外影响较小,危害最大的是废矿石场和矿石场析出氡的弥散,为使居民剂量不超标,为此居民区与矿石场或废矿石场的直线距离应大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也就是说在矿石场、废矿石场堆有大量矿石或废矿石,而未退役治理之前,在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之内不应有居民区。经验表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一般在300-500m之间,这一结果对矿山其他人员是不适用的。处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以外的居民通常也处在粉尘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外。

合理选择井下通风排风口的位置可以减少废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对矿区居民的影响。因通风排风口排出的氡浓度很高,若以3000Bq/m3计算,在距通风排风口1.5km处空气中氡浓度增加值为123Bq/m3。处于该处的居民仅因吸入氡就产生额外年有效剂量0.185mSv/a。因此,井下通风排风口位置的距离选择直接影响居民的辐射剂量安全。如果能将井下通风排风口选在居民区的下风向更好,最好将通风排风口的位置选择在矿区内周围有山梁和树林阻隔的地方。

对于镍(钼)矿区的空气质量应遵循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不同风力条件下,定期对出风口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监测,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生活居住地均应安置在主要风向的上风位置。

3.2 矿区饮用水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护至关重要,只要一升水中混入很少量的含放射性核素的粉尘,便有可能使饮用水放射性超标,因此加强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对有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安全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对矿山的生活饮用水定期抽样检测,其放射性含量符合国家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饮用。住在主井、废矿石场附近的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应注意加盖外用,避免使用室外敞开的水池、水缸等。矿区职工生活饮用水要加强保护,可用桶装等封闭的饮用水,防止粉尘进入水中。

对以山泉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区,应铺设水管从山上引山泉水入村中使用。由于矿山开采中水源和饮水管常常被破坏,应注意加以保护和维护。

4结论

镍(钼)矿开采产生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污染,其危害较严重的有井下氡及其子体对矿工的危害,废矿石量对土壤、地下水、空气的影响以及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对水源的影响。根据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出井下坑道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矿区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的保护措施。实践表明,只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采和治理环境, 镍(钼)矿山的各类放射性和非放射性污染完全可以降到公众可接受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潘自强.中国核工业三十年辐射环境质量评价[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0.

[2]孙世荃.氡子体和含砷矿尘对矿工肺癌的贡献[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1991,11(1):1.

[3]余庆华.非铀矿山排氡通风方法在云锡矿井的应用[J].中国矿山工程,2004,33(5):34.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8

1.1  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护)

1.1.1  一级医疗救治由核动力厂的基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场外支援。

1.1.2  现场救护应在组织自救互救的基础上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人员、放射防护人员、剂量人员及医护人员进行。

1.1.3  现场救护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保护抢救者与被抢救者的原则。

1.1.4  现场救护的基本任务:

(1)首先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对危重伤员应优先进行急救处理;

(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设立临时分类站,进行初步分类诊断,必要时尽早使用稳定性碘和/或抗放药物;

(3)对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处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扩散;

(4)初步判断伤员有无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收集、留取可供估计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

(6)填写伤员登记表,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各种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一级医疗单位不能处理的非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二级医疗救治单位;必要时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内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级医疗救治单位。伤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继续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后送。对怀疑受到照射或内污染者也应及时后送。

1.1.5  参加现场救护的各类人员应穿戴防护衣具,视现场剂量率大小,必要时应采取轮换作业和使用抗放药物。

1.2  二级医疗救治(当地救治)

1.2.1  二级医疗救治由当地应急医疗救治单位组织实施。

1.2.2  二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

(1)收治轻、中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者以及各种非放射损伤人员;

(2)对体表残留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去污处理,对污染伤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确定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应根据核素的种类、污染水平以及全身和/或主要受照器官的受照剂量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可及时转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4)详细记录病史、全面系统检查,进一步确定受照剂量和损伤程度,进行二次分类处理。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复合伤病人送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对暂时不宜后送者可就地观察和治疗。对伤情难以判定的可请有关专家会诊或及时后送;

(5)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3  三级医疗救治(专科医治)

1.3.1  三级医疗救治由国家指定的设有放射损伤治疗专科的综合性医院实施。

1.3.2  三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给予良好的专科治疗。必要时对一、二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4  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在诊断和治疗放射损伤时应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和《内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等国家标准进行。

1.5  对核事故中发生的非放射损伤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临床常规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1  当核事故的影响超出厂区边界的情况下,为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有时需要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离、避迁等应急防护措施。此时,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2  公众医学应急保障的主要内容:

2.2.1  根据地方应急组织的通知,发放和监督指导服用稳定性碘;

2.2.2  协助解决核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心理学问题,如解除精神紧张和恐惧心理,进行心理卫生咨询等;

2.2.3  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

2.2.4  做好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2.2.5  做好食品、饮用水的辐射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2.2.6  对撤离到安置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处理。主要包括:

(1)对疑有体表、服装污染的人员进行污染检查及去污处理;

(2)对疑有内污染的人员应留取必要的生物样品,有条件时可进行甲状腺部位或整体测量,尽快确定污染水平及核素种类以便进行相应处理;

(3)对可能受到过量外照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临床和实验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全身和/或局部放射损伤并给以相应处理;

(4)凡有局部放射损伤或体内污染量超过放射工作人员年摄入量限值的二倍以及全身受照剂量超过0.1gy者,均应逐个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对所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监督和处理。

3  医学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

3.1  医学应急计划是各级核事故应急机构应急计划的一部分,各级应急机构的医学应急组织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好医学应急计划和准备。

3.2  医学应急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3.2.1  医学应急组织及职责;

3.2.2  参与医学应急行动的具体单位和可以作为后援单位的名称、任务、人力、物力、负责人、联络方法和场内、外互相支援的计划;

3.2.3  药品、器材和装备的储存、发放和使用办法;

3.2.4  值班、报告、检查、通讯联络等具体办法;

3.2.5  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措施;

3.2.6  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

3.2.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计划及实施方案。

3.3  医学应急响应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可分为四级:

3.3.1  应急待命:已出现可能导致紧急情况的特殊条件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人员应做好现场救护准备;

3.3.2  厂房应急:当核事故的后果只限于工厂的部分区域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组织接通知后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并及时通报场外应急组织;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收治伤员、支援现场救护和为公众提供医学保障的准备;

3.3.3  厂区应急:当核事故影响只限于厂址边界以内,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超出厂址边界,但尚无需采取场外防护行动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组织应实施现场救护,将厂区内非必需停留的人员撤出厂区,并及时通报场外应急组织;地方医学应急组织酌情派人支援现场救护和做好收治伤员以及对公众实施医学应急保障的准备;国家医学应急组织得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支援地方和现场救护以及收治病人的准备;

3.3.4  场外应急:当核事故的影响已超过厂区边界,除上述措施外,应在地方应急组织统一指挥下对场外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实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计划,必要时,请求国家医学应急组织支援。

4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4.1  宣传教育:对象是核动力厂职工家属及其周围的公众,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大纲进行,包括建立核动力厂的意义、核动力厂的安全措施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辐射的特性、危害和防护措施等。目的是使公众对核动力厂的安全性与潜在危险有正确的认识,消除疑虑和恐惧心理,并在场外应急时积极主动配合,采取正确的行动。

4.2  基础教育:对象是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可能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和一级医疗应急救治单位的医护人员;内容除上述基本知识外,侧重于辐射防护对策、自救互救技能和现场救护的技术与程序、放射性污染检查和除污染的方法等,目的是使有关人员能有效地执行医学应急救治任务。

4.3  专业培训:对象是各级医疗应急救治单位的主要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类辐射损伤的预防、诊数和治疗,医学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医学观察的主要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等。

4.4  演习:为检查医学应急组织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各级医学应急组织除参加同级应急组织进行的演习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规模和范围的医学应急演习。通过演习使医学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并从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便使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同行动、技术和物资准备等更趋合理。

5  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9

【中图分类号】R1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364-01

核医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使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已在临床实践中发挥作用。很多大医院都已利用核素131I为患者进行治疗。本文中将应用标定后的仪器测试医院中的治疗工作区域和住院区域,通过分析获得的放射水平和γ污染水平数据评价防护安全性。

1调查指标与方法

1.1调查指标:医院中使用核素131I为患者进行治疗的科室设于门诊楼,处在3楼走廊尽头,每日给予放药、治疗,并选用患处热疗的方法加强效果,131I的日操作量可达到0.015Ci(5.6×108Bq),统计一年用量可达到2.6Ci(9.6×1010Bq)。

1.2选用的仪器:应用标定后的仪器进行测试,选用的为γ测量仪(TCS)和微伦仪(BicRON),鉴定由中国计量科学院实施。

1.3调查方法:测试场所包括治疗工作区域(入口处、治疗室、配药室、办公区、储存室)和住院区域(所住床位),测试指标包括放射水平和γ污染水平。通过分析数据评价防护安全性。

2结果

2.1放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区域(入口处、治疗室、配药室、办公区、储存室)和住院区域(所住床位)的放射水平见表1。

2.252.2γ污染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区域(入口处、治疗室、配药室、办公区、储存室)和住院区域(所住床位)的γ污染水平见表2。

应加强对治疗室、配药室以及住院区域(所住床位、身体附近)的控制,尤其应加强对给药后患者区域的控制。

3讨论

3.1131I放射的为高能量γ射线,并且可将β粒子伴随发射,其物理半衰期可以达到8天以上(8.04天)[1]。人体可通过多种途径吸收放射性碘,尤其是伤口和呼吸道,多数存在于血浆当中(十分之七),部分分布在血液中(十分之三),主要经尿道排出[2]。使用131I为患者进行治疗时的用量较大,且难于防护,所以应加以重视。尤其是住在无隔离病房的患者,可因公共卫生间的粪便未经专门处理而对其他患者产生威胁,造成放射性污染[3]。因此应使用独立的131I卫生间,并对粪便进行处理。

12.53.2应用公式进行权重活度的计算[4],计算值为5.6×104,由此判定工作区域符合I级标准,并对工作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其地面光洁、利于彻底清洗,有专业的去污设备和清洁工具,设置通风橱于工作台上[5],并强制室内使用抽风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3 通过各项指标的检测和环境检查可以得知:医院使用核素131I为患者进行治疗时的各项指标均符合防护标准,且防护措施及工作区域均符合I级标准,存在安全性,但仍有需要加强之处。本文中检测的操作人员着装表面的污染水平分为12.0Bq/cm,而依据权重系数推算出的值应为3Bq/cm,远超出限制,所以应加强操作人员的操作技巧,以达到准确、熟练的程度,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衣物和环境的清洗。另外本文中检测的患者着装表面的污染水平为12.5Bq/cm,而依据权重系数推算出的值应为3Bq/cm,远超出限制,说明患者并未注意衣物的清洁处理,因此应增加此方面的宣教,以限制不必要的照射。

参考文献

[1]赖苏克,徐利亚,黄丽华,等.从个人剂量监测分析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水平[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9,8(5):71-72

[2]林美榕,黄丽华,徐利亚,等.福建省2006年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水平的监测[J].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7,2(23):89-90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10

提及环境污染,人们很容易想到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很少有人会注意到光污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光污染的危害程度也有逐渐加剧的趋势。本文将从光污染的内涵入手,阐释我国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一、光污染的内涵

目前关于光污染的概念,学术界还没形成有统一的定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光污染的内涵:1.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消极不利影响的过度的光辐射。2.影响光学望远镜所能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综合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将光污染的内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消极不利影响,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过度光辐射为广义的光污染。如墙面涂料的反光,夜晚装点城市的霓虹灯都可算在此列。而干扰光的有害影响为狭义的光污染。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实质内涵其实是规定公民具有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影响他人享有安全健康生存环境的权利。但宪法无法对具体的侵权形态,侵权行为种类做详细的规定,还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细节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2、《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处理污染纠纷做出了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规制范畴,这对于我国光污染防治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但该条强调不动产权利人在排放光污染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目前我国尚没有制订光污染排放的具体标准。因此,对于现实中很多光污染排放,我们很难判断其是否是合法排放。受害者利益难以从物《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3、《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认定环境污染侵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性条款,列举了粉尘、噪声等等多种环境污染种类,但是对“光辐射过度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却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现在社会的过量光辐射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人类健康损害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引起的,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因此,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和原则,“光的有意侵入”应同废气废水、放射性物质等环境污染形态一样,被纳入环境污染的行列,构成侵权行为(显著轻微情节除外)而且刻不容缓。

4,有关光污染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

虽然我国尚未制定防治光污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但是少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却对光污染有明确的规定。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中,除了上述《环境保护法》第24条中罗列的环境污染形态外,还增加了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等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可见,一些地方法规对光污染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这些地方性法规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难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权益。

三、完善光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完善光污染防治,应当制定专门的《光污染防治法》,从而使光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光污染的防治立法,应该兼顾与民生相关,人类社会公益相关、大自然相关的利益。《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何为光污染,制定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建设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各类区域光污染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光污染防治法》必须制定明确的光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应该是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有关环境的各项工作所做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行使管理职能和执法的依据,也是处理环境纠纷和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是衡量排污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尺度。如果在光污染防治法中确立光污染防治的环境标准,不仅使该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因为有了具体量化的标准,受害者更容易获得救济。《光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可以使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在有体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可首先从技术规范方面入手,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先解决光污染的评价标准问题,对光污染定性,科学定义,使当事人,法院审判、行政执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光污染的危害逐渐加剧。而国内尚无完善的立法和监督机制。笔者认为,不管现行立法是否有独立的法律部门解决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光污染的治理,任重而道远。城市现代化,是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变过程,它是一个全面发展的概念,而非一个简单的“亮”字就能概括。正如一位老人对着灯光黯淡的罗马曾说过的一句名言:“一座城市既然有了历史的光辉,就不必再用灯光来制造明亮。”(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程雨燕.论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2001,(2):47-48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11

20**年,xx市xx局在郑州市xx局的精心指导下,在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以xx专项行动为契机,以行风评议为动力,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为目标,理顺体制,规范行政,突出治理,严格执法,不断推进xx工作上台阶。一年来,共取得各类监测数据xxx余个;检查污染设施xx万余频次,限期整改完善治污设施xx家;“环评”执行率和审批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建设项目违法查处率达100%。xx12369受理中心受理热线投诉xxx次,处理市局批转案xxx件,中心受理xxx件,批转率、处理率均达100%,无集访、越访事件发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成效显著,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为载体,规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社会综合治理、社会稳定、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工作扎扎实实,无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发生;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全年共发展党员xx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xx名;后勤保障、内部管理有条不紊,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绩。

一、围绕xx出境水稳定达标,开展水污染集中整治活动为有效控制xx出境水质,新班子上任后,迅速开展了水污染集中整治活动,制订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点源和综合治理步伐,理顺监管体制,充实监察力量,有效实施限产限排,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使xx污染反弹得到有效遏制。3月份,我们以迎接全国人大检查为契机,召开水污染集中整治动员会,各监管单位沿河逐个检查入河排污口,对重点排水企业分包驻厂,对以前未纳入管理的煤矿矿井水进行了整治,使迎检收到较好效果。为从长远上控制xx水质,4月份,我们邀请省、市xx局领导及有关专家组织召开了xx市污染防治规划研讨会,为我市环境保护把脉会诊;5月份,聘请xx大学编制《xx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我市造纸企业的状况和今后监管的需要,规模企业上马生物处理设施,综合治理实施联片治污,围绕xx出境水质和排污总量实行限产限排。在治理上,我们外出考察学习**等地的先进经验,引进治污技术和设备4类(种)。

召开水污染防治现场会,掀起全市治污高潮。截止目前,xx市xx造纸厂和xx市xx纸业有限公司生化处理的主体工程已进入调试阶段,xx、xx等4家的治污主体工程正在施工;10处实行联片治污的xxx、xx正在施工;部分治理能力较差,不具备联合治污的企业已转产或使用商品浆;在污泥处理环节上,以xx纸业公司安装的板框压滤污泥干化机为示范点,督促万吨以上企业使用污泥处理技术;xx氧化塘的恢复使用工程也已接近尾声。在监督管理方面,沿xx的xx监察中队承担起水质监控职责,监理标准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原有监管人员由xx增至xxx名,在xxx设立水质监测分站,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水污染执法大检查xx次,定期召开水污染防治调度会,及时掌握xx水质动态,分断面、分时间地实行造纸企业限产限排x次,关闭死灰复燃的小造纸xx家,提前关闭x家万吨以下的小造纸,对影响xx水质的x家小淘沙点和1家废旧塑料加工点申请政府依法取缔。今年7月份以来,全市造纸企业由原来的xxx余家减至xxx家,造纸企业小而散、难监管的局面逐步得到扭转;xx出境水稳定地控制在省、市标准以内。

二、围绕xx专项行动,积极整治违法排污行为按照国家、省、郑州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年6月9日,我们在全市迅速掀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和清查放射源的xx专项行动高潮。在对全市排污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xx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了水污染集中整治办公室、建设项目清查整治办公室、清查放射源办公室和大气污染及郑少高速集中整治办公室;编发专项行动简报6期。在行动中,全市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累计出动人员8000余人次,检查企业xxx余厂次,关闭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企业xxx家,其中小炼油xx家,小沥青xx家,石灰窑xx家,铝石窑xx家,卷材厂xx家,小冶炼x家;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xx个,彻底关闭死灰复燃小造纸xx家。在清查放射源行动中,填报自查自纠内容表xxx份,排查放射源单位xx家,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xx份,其中放射源使用单位xx家(放射源数量xx枚),射线装置使用单位xx家(数量xx1台);对xx家放射源使用单位全部进行了现场监测、检查,对其中存在问题的xx家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丢失的xx市xx水泥厂放射源报xx市公安局立案查处。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影响我市对外形象的“十五小”、“新五小”受到严厉打击。全市放射源现状已基本查清,放射源管理纳入正常轨道。

放射性污染治理篇12

我国的铀矿山分布在全国15个省市、30多个地县境内,在铀矿开发项目的建设和阶段会产生一定量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排放到周围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周围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开发建设过程中,地表景观破坏,耕地植被生产破坏、水土流失加剧等生态问题。矿山井下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陷,露天开采引起的滑坡等地质灾害。

1.2生产运行阶段的影响

生产运行阶段为重点阶段,也是环境污染最严重的阶段,其中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已经成为了世界性话题。

1.2.1重金属污染

尾矿、废石中重金属元素很容易随雨水在土壤中迁移,重金属进入土壤环境后,扩散迁移比较缓慢,且不被微生物降解,通过溶解、沉淀、凝聚、络合、吸附等过程后,容易形成不同的化学形态。当其在土壤中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通过土壤—植物(作物)系统,经食物链被动物或人体摄入,潜在危害性极大。因此重金属污染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止。

1.2.2地下水污染

传统的铀矿开采、加工和水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元素经过多种途径进入地下水,并随地下水流动而扩散,给地下水及其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矿区地质变化会引起地下水位的下降。溶浸采铀中的原地浸出采铀工艺,具有明显的环保优势,“三废”大量减少,但溶浸液的扩散或渗漏也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问题。黄国夫指出:酸法浸出对地下水影响较大,大量溶浸剂和氧化剂导致含矿含水层中各种试剂组分含量增高,水酸度增大,重金属含量和有害元素大大超标。张振强指出:碱法浸出可使铵离子引入造成污染。对矿区及附近地下水质检测尤为重要。

1.2.3固体废弃物污染

我国铀矿的开采力度在逐年增大,我国铀矿具有类型多,规模小,形态复杂,矿化不均匀,品位低,埋藏条件多变,矿石开采量大,采矿贫化率高等特点。开采一吨铀矿石往往需要采出4~7吨固体废物。铀矿采冶造成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放射性废物,铀矿开采、冶炼时产生大量低品位废石和矿渣,长期堆放在矿区废石堆和尾矿库中,其放射性虽然不及高放废物强但由于规模大、数量多,且多以露天存放,因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放射性污染源。

1.3退役后的铀矿山

退役铀矿山的主要污染有:放射性废渣,未封闭的坑道口,露天采场废墟,矿冶尾渣,废水,土壤中氡析出率等。主要工作有废石堆治理、矿井封闭、废水处理和辐射环境治理及监测等。

2修复技术

2.1构建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铀矿山的各阶段难免给周围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地质等带来损害。既然无法避免就应使其危害最小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铀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该制度,实现铀矿开采与环境治理的一体化,并且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伴随铀矿开采的整个过程。

2.2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方法

目前我国常用的治理重金属污染方法为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物理法和化学法虽然效率较高,但是存在消耗成本高,对土壤结构损害较大,会带来二次污染等缺点。生物法不仅成本较低,不会带来二次污染,还能够在治理重金属污染的同时修复矿山的生态系统。但生物法也有其缺点如治理效率较低、效果较差。根据不同的土地条件,必须选择不同的植物类型。尽管植物修复技术在治理重金属污染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植物选取方面仍有待加强。寻找、筛选和培育对重金属具有超级累能力的植物,及增加其生长量缩短其生长周期的方法。我们不仅仅是提高单个技术得营运,把三种方式结合起来扬长避短,获得一个最优的处理方法。

2.3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

铀矿区地下水中污染物质复杂,影响因素较多,需要相应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才能做到地下水污染的修复。目前国内主要有地表净化法和地下清除两类。

2.3.1地表净化法

地表净化法是指将被污染的地下水抽取到地表专门的处理场地,经过多重化学反应,得到大量难溶行盐类,处理后深埋地下。这种方法不仅要求专门收集和存储措施,处理费用高,易造成二次污染,故未被广泛运用。近几年来,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绿色,安全廉价的生物修复技术。植物根系过滤技术在废水,湿地污染修复中具有极好的效果,通过植物-微生物共存作用,可将铀从地下水体活土壤中永久性去除。2.3.2地下清除法地下清除方式是从注孔中加入净化剂或通过专门技术构筑地下含水层处理工程,来达到消除污染的治理方式。地下清除方法较多,而微生物原位修复技术前景较为开阔。Lovely提出利用微生物以氢作为电子供体将地下水中可溶性的六价铀转化为难溶的四价铀,进而防止其迁移和扩散。Pollmann等从德国铀矿废石中分离得到了一种细菌,可以高度富集毒性金属以及贵金属等,在铀矿山地下水污染治理中具有良好的前景。

2.4固体废弃物污染处理方法

铀矿山固体废弃物主要污染为氡的析出和占地面积过多。有矿石废渣中的氡,可通过迁移而大量进入大气中,对周围人们造成一定的辐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目前较常用的方法为覆盖法,即使用粘土、黄土、红土、石块或者水泥等不同物质覆盖在废渣石,以降低氡的析出。配合使用含磷物质和植物修复技术对周围铀、铅等重金属进行吸收降低其辐射和重金属含量,最后将去除掉铀等金属的废渣石进行再利用,可回填井下采空区。即可减少污染又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

2.5退役后的铀矿山

废渣石、废水、矿井封闭及监测为退役铀矿山的主要工作。废渣石可采取上述方法处理。对铀矿山矿井封闭可采用全井充填方式或者封闭淹井的方式,效果良好。关于废水可建造废水沉淀池或污水处理厂。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水稀释法、循环利用法等方法进行废水处理。我国部分矿山循环利用吸附尾液,使污水排放量大大减少。在退役铀矿山治理的问题上不仅技术重要,而源项调查和长期监护方面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