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业合集12篇

时间:2023-12-22 10:06:45

文物保护专业

文物保护专业篇1

关键词:

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教学方法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考古活动也不断取得突出的成就。在我国现今发展阶段,在高职院校内设立的考古专业课程中,有关考古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逐渐受到我国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如何才能更好的完善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方式,本文经过研究,特得出以下结论。

一、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现状及成因

1、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现状

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新时期发展的潮流和需求,我国各大职业院校开始选择在本校内开办和设立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的相关课程内容。但由于我国各大职业院校在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知识的课程教学上,没有足够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理论做支持,导致我国现今阶段各大职业院校,无论是在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学师资还是办学理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和不足。

2、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现状的成因

我国的职业院校的办学理念不同于本科院校,在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于学生相关专业知识在综合实践能力上的培养,是我国职业院校最为显著的办学和教学特点。但现今阶段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在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课程的教学过程之中,大部分依然采用中国传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方式,对于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上的侧重程度较深,普遍忽视了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实践教学,即对学生考古文物保护技巧的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上重视力度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课程知识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1]。除此之外,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全国范围内的职业院校中负责考古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在考古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教师教学经验的不足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低下等方面的内容,是直接导致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中对学生文物保护技术相关知识内容的教学效果不能很好的达到授课教师最初的心理预期的主要前提原因之一。

二、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1、建立文物保护技术培训实验基地,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大职业院校为了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更多的选择在学校内的考古专业课程安排中引入和设立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专业知识的授课课程。但由于我国的职业院校在有关考古专业的办学经验方面还比较薄弱,在大多数时候,对于学校考古专业的学生,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知识的教学过程中会选择参照或者沿用本科院校中相关专业课程内容的教学方式,而本科院校传统的专业知识授课方式更多的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特点严重违背了职业院校旨在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综合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理念,最终导致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严重低下。想要更好的解决这一教学弊端现象的出现,我国的职业院校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培训机制,建立与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相匹配的实验培训基地等一系列的硬件设施。在有效保证学生对于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综合应用实践机会,为最终培养出更加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应用型人才提供坚实的客观保障条件。

2、回聘退休考古专业文物保护专家,提高教学质量

在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由于受到我国国家教育局以及相关部门有关指导政策和工作精神的影响,职业院校的专业在职授课教师与本科院校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在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职业院校考古专业负责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在职授课教师,普遍存在因考古专业相关知识掌握程度不够深入而最终导致教师的授课质量低下,学生学习效果不能达到社会对于相关考古专业人才在专业知识水平高度上的需求,严重影响了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的教学发展进程。我国的职业院校如果想要更好的改善考古专业在对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学现状,可以将已经退休的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和资深学者回聘到学校之中。在不影响学生对于相关专业课程知识学习的课程安排的基础之上,适当的举办专家讲座或者专家亲临授课相关方面形式的教学活动。在更好的为学生拓宽有关考古专业在考古文物保护技术的知识面广度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讲座和培训安排,更好的提升学校考古专业相关在职授课教师对考古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最大限度的改善教师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的教学现状。

3、改善教学方式,灵活教学方法

虽然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在职业院校考古专业之中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的课程,是在参照和效仿本科院校授课过程的基础上设立的,但为社会培养具有更高水平综合应用实践能力的新型就业人才是我国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传统本科院校过于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教学方式不能更好的适应职业院校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需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受到严重阻碍。我国的职业院校如果想要更好的完善和改革校内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专业教学实践效果,就必须及时有效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改变传统古板理论化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合理有效的应用更加灵活的教学方法。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最大限度的提升学生对于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有效的激发学生对于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潜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最终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2]。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考古学专业中,有关对于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对学生科学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以及综合实践的应用能力的综合考察。只有我国现今阶段开设考古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有效的摆脱学校传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方式,更好的掌握灵活、科学的教学方法,才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综合应用型考古人才,相关授课教师的教学才能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

作者:姬颖 单位:洛阳科技职业学院

文物保护专业篇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随之历史的更替,不少文物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为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 ,尤溪县将按“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升部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历史文化名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年文保单位抢救修缮经费达100万元以上,体现了尤溪县对文化遗产保护高度重视。

一、前期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1.落实文物普查,夯实基础工作

1958年,为响应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工作”。尤溪县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时期因工作刚起步,专业人才缺乏,只发现了3处古文化遗址。1982年,尤溪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月11日起,历时10个月,普查15个乡镇,179个大队,251个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遗址39处,古建筑45处。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队桥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发现的明刻本《紫阳朱氏建安谱》以及1983年后尤溪县境内发现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时期的壁画墓葬。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11年12结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更好地保护文物。

2.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文物修缮

历经三次的文物普查,使尤溪县的文物资源得到充分的了解,尤溪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64处,其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691处,其中复查111处,新发现580处。1、加大监管力度,分别与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和配齐文物安全管理员,坚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视制度,重点在汛期、春节期间对全县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编撰了《尤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和《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宣传单下发至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明确职责,规范制度管理。2、推进文物修缮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级文物单位修缮审批办法》等10多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部门及时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计划,对于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设,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存在问题

1.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匮乏

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尤溪县专业文物保护机构较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文物执法工作人员较少,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2.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要求,全县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统筹管理都需要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平台,但尤溪县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有待完善。

3.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费用相对不足

目前,尤溪县有2个部级、10个省部级、52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尤溪县文物项目现实情况,文物修缮、管理、安防等保证工作深入开展的专项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影响到专项工作的进度和深度。

三、开展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途径分析

1.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开用人渠道,从社会、高校、科学院等多方引进文物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好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纳入编制,在各乡镇设置文物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和业务能力;建立管理人员责任督查制,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活动中心考核体系。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随着文化遗产工作不断推进下,要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一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收集和梳理重点历史保护区、历史保护文物的历史发展资料,做好电子信息化录入和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县内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性修缮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例会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论证、资金使用等流程,对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管理、传承基地及传承人工作室的建设等应有明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针对棘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提高工作完成质量。

3.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组织保障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也随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经费的落实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针对部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应投入相应的专项保护经费,力争提高重点文物的保护补贴和修缮维护费,多渠道满足保护需求。

文物保护专业篇3

二、中美两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简介

1.美国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门的“植物专利法案”,将其纳入专利法,成为专利法的一部分。197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独立于专利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之后,美国专利局根据最高法院在“查克拉巴蒂”案的判决,在1985年“希伯特”一案中,承认了“植物、种子和植物的组织”构成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客体,又赋予了植物新品种获得普通发明专利保护的权利。自此,美国形成了“双轨制、三途径”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双轨制”,即植物新品种既可以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也可以得到植物新品种专门法的保护。“三途径”,即育种者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得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分别为:a)申请植物专利。以无性方式繁殖的,即用嫁接、育秧、插接、分蘖等方式培育出的,具有显著和新颖性的植物品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保护。申请由专利局审查,申请成功可获得植物专利证书。b)申请植物新品种法保护。以有性方式繁殖的,即用种子、块茎或杂交繁殖出的,符合新颖性,即显著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保护。申请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局”审查,申请成功可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c)申请发明专利的保护。植物新品种,无论是以有性形式繁殖的还是以无性形式繁殖的,只要符合一般发明专利要求,按照普通发明专利程序申请的,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可以获得专利证书,得到与普通发明专利一样的保护。虽然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同等有效的。但是,不同途径有不同要求,保护范围也存在区别,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权衡利弊,通盘考虑。比如:普通的专利保护范围大于植物专利和植物新品种证书的范围,但是,普通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也更为严格。发明专利申请对“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的要求高,还要“充分披露”专利要求。而植物专利只规定权利要求“有关的描述是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完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更是没有要求必须符合“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

2.中国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同时,为加入世贸组织,与TRIPS协议接轨,国务院于199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2013年初对《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农业部、林业局于1999年,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部还进一步出台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结合审判和实际经验,规范了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法律概念和案件受理、管辖等程序问题。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没有把“动物和植物品种”纳入专利法的调整对象,专利法只保护“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发明。植物新品种通过以《保护条例》为核心的专门法进行保护。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只要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法定标准,并有适当命名,就可以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林业局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是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的具体工作部门。

三、中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比较

1.保护形式不同美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以专利法为基础,专利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并存的双轨体制。相关法案都由国会颁布。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是通过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专利制度不对其进行调节。而《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相对较低。

2.审查方式不同美国的专利局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局不组织对申报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即DUS测试),一般也不会去实地调查。他们只是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新品种的描述信息和测试数据等进行书面审查。在我国,农业部专门设置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及14个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测试分中心,专门负责进行DUS测试和实地调查。

文物保护专业篇4

清水县位于甘肃东南部的陇山西麓,属黄土梁峁沟壑区,东邻陕西省陇县,南接天水市,西与秦安县接壤,北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毗邻。清水古称“上邦”,因“清泉四注”而得名。素有陇上要冲、关中屏障之称,系中原与西北的重要交通孔道。它历史悠久,文化沉淀丰厚,在文献记载中是早期秦人活动的重要地区之一。多年以来,在我县境内发现不少各时期的古文化遗存,县境内发现和鉴定的马家窑─齐家文化古遗址有30多处,县博物馆收藏各类文物6000余件(组)。文物是我县特殊的文化资源,不可以再造。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尤为重要。我县文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协调各部门,认真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

一.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

(一)加大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增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文化遗产正在逐步消失,如传统民间手工艺、民间游戏、民间习俗,而这些民间文化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缩影。为了有效保护这种宝贵的资源,就有必要提高政府和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保护文化遗产,增强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全社会都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要依赖文物保护部门,人人都应该做文物保护的使者。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

(二)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

第一,走进社区,积极开展社教工作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分别向大中小学校、社区有重点地进行文物知识宣传教育,传播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激发中小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家乡的爱国热忱,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让观众了解文物保护工作及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观众文物保护的意识。

第二,作专题讲座。利用博物馆所藏丰富的文物,针对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当地中小学生举办一些文物保护知识的专题讲座,开展文物保护的学术探讨。

第三,做专题展览。采用固定展览和流动展览相结合的手段,把观众请进来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主动组织人员走出去,深入民间,举办文物保护专题展览,向广大群众宣传文物保护法,增强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四,举办知识竞赛。还可与学校合作,结合当地文化遗产搞一些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知识竞赛等,开展征文、诗歌朗诵等宣传文物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求知欲和审美观的提高,必须建立能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经济发展脉络,人文历史等的文物保护体系,富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寓教于乐,才是博物馆今后发展的方向。适时地采用一些现代科技手段,如磁、声、光、电等都可作为博物馆收藏和保存信息的载体。

二.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文物专业整体水平。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工作人员逐年增多,但专业性强的已经上了年纪,年轻的多是中途调入,文物专业知识相对不高,同时也缺乏从事文物维修的专业人才和文物展览场所布置的人才。当今社会是高科技时代,专业人才更是需要添补,要建立起一支既熟悉专业知识、掌握理论水平、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后补文保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使其尽早成为专业队伍。

博物馆这一文化展示和宣传教育单位,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科学、历史文化知识,是人们自由观赏和参观,吸取科学文化知识的活动场所。博物馆的讲解员作为文化的传播使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如果讲解人员对文化遗产价值了解程度不太够,对来博物馆参观的观众教育也就比较肤浅,这样就影响了博物馆对先进文化的传播。讲解员对博物馆文化价值了解透彻,才能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博物馆的发展中,切实承担起对文化传播的责任。所以要建立一支适应文博工作的讲解队伍,大力加强讲解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利用工作空闲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如通过开班前会,举行培训,由老导游示范讲解,新导游现场讲解,提高博物馆讲解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还可在淡季采取专家授课、专题培训,外出参观学习扩大知识面;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讲演比赛,调动导游培训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培训,规范导游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导游综合素质。

三.多渠道争取文物保护经费

困扰县(市)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关键是经费问题。目前,县(市)博物馆主要靠地方财政拨款,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单靠地方财政提供足够的经费用于馆藏文物保护并不现实。要确保馆藏文物保护经费的保障,一是要充分利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政策,争取博物馆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二是要通过举办特色陈列展览,扩大对外影响,引起社会和各级领导的关注重视。三是设法争取企业资金的援助,形成博物馆与企业互惠互利的局面。四是要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发挥博物馆的资源优势,增加经费投入。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专业篇5

2.文物普查及保护管理的具体分析

2.1文物普查工作现状的分析

在我国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后,我国省市地委开展了具体工作的规划。以《通知》为指导,确定了今后一定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方向。在各级省市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中,对我国文物实际生存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对全国重点文物、省级文物及市级文物的生存状态有了更加精确的掌握。在掌握文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下,各省市级政府确定了文物保护方向,并通过专项拨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对有待保护的文物进行基础维护。虽然,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仍需持续的开展。

2.2新时期文物普查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点

针对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现状及需求,在新时期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中应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重点的调整。首先,针对我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依然薄弱的现状应强化文物普查工作。以文物普查为依据确定文物保护工作的方向与重点,并通过强化全国文物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学习,促进文物保护新技术的应用,促进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文物保护工作法律的贯彻执行。通过“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贯彻保护文物,避免文物破坏及损毁。

2.3强化文物保护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保护效果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文物保护工作中科技含量依然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缺乏标准化工作依据,造成了虽然保护目的强烈,但是实际保护工作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发生。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应加强我国文物类型的掌握、加强相关技术需求的掌握,根据不同类型文物保护需求及技术应用制定保护标准。以鉴定、保护技术应用为重点实现标准化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目的的实现。

2.4加快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促进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开展

多次的文物普查及日常保护工作需求分析中指出,我国文物相关专业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是影响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长期处于野外环境,工作性质及薪资福利与现代人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分歧严重,造成了多数家长不愿学生报考文物相关专业。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进而影响了文物普查及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教育体系及公益宣传中应加强文物事业的介绍与宣传。并通过文物展览及网络信息的整理宣传工作实现全面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为高等院校能够招收更多文物专业人才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文物事业相关专业教育中还应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专业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践能力为重点进行高素质文物专业人才教育与培养,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博物馆体系的日趋完善也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文物知识的普及提供了场所,将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得教育活动中增加了学生的文物知识,为培养学生对文物的兴趣、促进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

3.注重文物保护与地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受我国地域经济差异因素影响,在欠发达地区的文物建筑保护中保护工作开展并不理想。受经济发展、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许多文物保护建筑并未受到应有保护,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今天,文物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应开拓思路、创新思想,将文物保护与旅游经济开发相结合。通过旅游经济及经营合作等方式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文物进行保护。

文物保护专业篇6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5-0269-01

在文化产业领域,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重要的财富,具有非常重大的保护价值。文物的收藏与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帮助树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增强国家的民族凝聚力,同时对促进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与进步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物保护与发展中本身就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大国,在发展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些文化在历史发展与进步中就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文物,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发展的象征与代表。

二、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结合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造成基层文物安全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这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多流于形式,文物保护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度与规定履行,导致文物保护经费短缺,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困难,影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发展。

(二)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缺乏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人才缺乏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由于文物保护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使得对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能力与素质要求也比较高,而基层文物保护人员本身结构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基层文物保护中专业人才缺乏问题的出现。

(三)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制度不健全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文物保护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没有健全的文物保护机制,导致文物保护过程中经费投入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编制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的防控对策

(一)提高对于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认识

在今后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应注意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及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素质培训,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道德素质及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二)健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健全,主要是针对上述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工作机制不健全所采取防控措施。首先,要对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基层政府以及城市建设、国土管理、交通等部门在工作开展中,注意配合基层文物保护的制度与要求,对文物保护申报建设项目要做好相关的审查与勘探工作。

(三)加强基层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当前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性人才的缺乏是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提升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要求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要结合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科学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基础上,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进行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同时,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现有技术人员的培养,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四)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求基层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基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过基层政府的支持与监管,推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和进步。其次,鼓励民间资助及捐赠等方式来获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解决文物保护中资金不足问题和困难。再次,基层政府及文物保护机构要注重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最后,做好基层民众文物保护的引导工作,以提高基层民众对文物保护的自觉性,随着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与提高,来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进步。

四、结束语

总之,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与防控对策分析,有利于提高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

文物保护专业篇7

1.UPOV公约

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当时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而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1961年UPOV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品种用于繁殖的部分,其他部分则不在保护之列。这一制度设计显然是针对生物技术的特殊性而降低了权利人的垄断水平。但是随着生物专利的日渐为世瞩目,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91年UPOV 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衍生品种的市场化也在受限之列。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同时规定因公共利益、农民特权而对培育者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但须给予权利人适当的回报。

2.美国

美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特殊制度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实质性审查制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条件是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要求有关机构必须通过书面材料对该植物新品种特性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并且权利人申请保护制度不同审查宽严程度不同。二是植物专利保护制度。,植物专利要求品种应具有新颖性、识别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且只能给无性繁殖的变种以保护。《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三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制度。根据《植物新品种法》规定,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和其他的植物品种,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四是植物普通专利保护制度。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20世纪80年代初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使美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首开植物品种获得普通专利保护先河。

3.欧洲

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的成员,最初大多对物品种提供特别法保护。当然,依据UPOV 赋予其的选择权,它们也可以对之提供专利保护。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成员国批准了欧洲专利公约(EPC),该公约明确地将动植物品种和主要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于是,在这些国家,动植物只能受到特殊的保护,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该公约排除植物新品种的主要理由是避免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法和特别法的双重保护,其潜台词是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将可以受专利法保护。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第39个成员,同时启动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0年来,在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加快建立具有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适应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二是全面夯实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提升了品种权审批授权能力。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组建了审查和测试专业人才队伍,组织研制完成了玉米、水稻等10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公布了7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的农业植物达到74个属或种。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年申请量由10年前的115件攀升到2008年的868件,自2004年以来一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4。三是大力推进品种权交易服务,加速了品种权转化应用。四是努力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调动了社会资源投入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五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进了植物新品种领域的互利互赢。

三、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

1.立法层次低,不能适应入世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条例》在规范属性上属于行政法规,而农业部根据《条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属于部门规章。我国已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现正面临着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的重要抉择,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实属不妥。

2.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方面,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弱,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很严重。许多农业行政部门存在执法人员缺位、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水平不够高,不利于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我国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在保护育种者权益方面,《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有些接近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小,保护期限短。第二,《条例》与专利法、商标法一样,没有规定继承权,也没有授予品种权人的进口权,缺乏海关中止放行制度。第三,我国《条例》没有限制农民特权,难免会授人以柄。

总之,《条例》与《UPOV公约》相关规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保护范围、保护领域、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用及其商业化的规定、农民特权等方面。

四、完善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的措施

1.认真研究对我国有利的国际规则,用足用好选择性条款,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品种保护法

我国农业底子比较薄,农业科技水平不高,生产尚未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和机械化的耕种方式也远未普及。在此情况下,植物育种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植物育种人)要求增加外国投资的需求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选择权,必须放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加以考虑。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占绝对优势,因而极力推行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UPOV模式。同时,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大了对育种者的保护力度,限制农民特权。这符合拥有先进生物育种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但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此,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1991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UPOV公约1978年文本。当前,国际上要求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压力越来越大。我们认为,中国即使将来加入UPOV1991年文本,也要借鉴别国的经验,深入研究公约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公约的每一个条文,用足用好选择性条款。例如,在农民特权的问题上,要充分利用UPOV公约选择性限制的规定,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保护农民利益和民族产业的发展,既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来鼓励植物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又不损害本国的福利目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切忌盲目听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摆布,而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本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置之度外。

2.大胆创新立法,平衡各方利益,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一国农业科技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要有利于激发育种者的科研积极性,更要为本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本国的优势农作物品种。因此,我们还要解放思想,积极进行立法创新。一是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经验,丰富农民权利的内容,对育种人权利和农民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对社区利益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综合考虑,平衡好各方利益。二是在立法中注意体现特色,突出优势,对具有我国特色的一些植物品种,如茶叶、水稻等作物进行倾斜保护,将一些重要的中草药品种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以保护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文化传统,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由于过度保护对国家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建立新品种保护补偿基金激励机制,促进新品种申请数量的增长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育种科研和种子经营环节的长期脱节,打破现有育种体制,解决育种经费不足、投资单一化以及育种者的科研成果得不到回报等问题,唯有对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育种经费的不足,往往一个新品种育成审定后,几乎没有经费再申请品种保护,加之育种者对申请保护品种的信心不足、认识不够等诸多因素,基本上是无偿提供给社会利用。笔者建议由财政从种子专项经费中,设立新品种保护专项补偿基金,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新品种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通过5~10年的品种权保护经费的扶持,使育种者从中获得利益回报,逐步建立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申请的信心,提高植物新品种申请数量。这对促进我国育种事业投入的多元化,减轻政府的投入压力和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使育种人品种权保护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在当前品种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以及中国市场的开放要求下,《条例》以及UPOV1978年文本已不能满足我国育种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全面维护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层次,为人民法院以及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解决品种权侵权纠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杨德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2).79

[2] 李家坤 程希: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60

文物保护专业篇8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专业篇9

我县地处历史文化名城长沙近郊,地上地下文物遗存十分丰富,从新石器时代遗址到商周文明,从唐宋窑址到近现代文物,举不胜举。经200x年文物普查统计,全县共有不可移动文物87处,其中遗址33处,古墓葬27处,古建筑16处,石刻4处,革命烈士墓葬1处,纪念建筑6处,重要文物出土点2处。现已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9处,其中部级1处,省级3处,市级1处,县级14处。库藏文物937件,其中珍贵文物53件,一般文物884件。

2、机构设置情况

1987年以前,我县无专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管理职能隶属县文化馆。随着文物工作地位的提升及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的专业化、规范化要求,1987年成立XX县文物管理所,为县文化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定编3人。近年来,因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日渐繁重,人员逐年增加。目前,XX县文物管理所有工作人员14人,按照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的原则,设有安全员、文物调查勘探、安全保卫、库房保管等8个岗位,并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沙窑设有保卫执勤室,派出4名保卫人员专职驻守。

3、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经验

①更新观念,积极争取领导重视是文物工作开创新局面的首要条件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资源和旅游经济资源,而文物曾一度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建设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县大力宣传文物工作,广泛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造势,扩大社会影响,使文物保护开发意识深入领导思想中,争取了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文物工作的发展打造了良好的平台。

②、摸清家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文物基础性工作是实施科学规范化管理的前提。我县一是按照文物四有标准,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卫责任人,建立科学记录档案。二是对库藏文物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档,摸清家底。三是两次开展文物普查,详细掌握全县文物资源特色、分布状况、保存情况,为制订全县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打下良好基础。

③、立足保护,建立有效的文物安全网络是文物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我县文物点多面广线长,为切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一是立足保护,牢固树立文物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文物安全保卫、库房管理、消防、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巡查等各项安全制度,指定文物安全员,划分文物保护责任区,及时掌握文物安全动态。二是大力宣传文物法律法规,普及文物法律知识,在社会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一级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专职保护机构或安全责任人,并在当地成立群众联防保护小组;二级是对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区别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聘请义务保护员与“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保护;三级是明确各乡镇政府部门的文物保护责任,由各乡镇、村委举荐文物安全信息员,监控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点及地下文物安全情况。四是严格行政执法,配合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违规行为。

④、主动服务,先期介入建设用地选址动土过程是实现两利方针的重要法宝

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两利方针的目标。为此树立主动服务观念,先期介入建设用地选址与城乡建设规划是实施两利的第一步。近年来,我县文物部门努力争取了文物部门应有的职权和地位,把建设用地选址动土纳入文物调查勘探审批范畴,并通过在政务公开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公开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实施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预防了建设用地文物安全问题。同时,对大型重点建设工程实行派出文物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跟踪调查的方式实施保护与监督。二是对建设用地动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及时进行抢救性发掘,在不妨碍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实现文物的保护。

二、我县九五期间文物保护单位资金投入与建设情况及社会效益

1、资金投入情况

九五期间,国家、省、市、县财政先后拨入专款664万元及我县自筹资金380万元用于XX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开发建设工作,其中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开发建设国家拨入专款230万元,省拨入专款140万元、市拨入专款12.5万元;曾国藩墓的复原修建工程省拨入专款9万元,市拨入专款45万元;郭亮陵园的保护建设省拨入专款7万元,市拨入专款5万元,县拨入专款202万元,社会自筹资金380万元;其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维修市拨入文物保护经费3.5万元,县拨入文物保护经费10万元。

2、文物保护单位资金使用与建设情况及其社会效益

资金投入使用后,XX三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取得辉煌成绩。一是长沙铜官窑遗址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共投入382.5万元完成了办公用房、传达室、陶瓷瓦片路、古龙窑保护棚等标志性建筑的修建,初步制订了整体保护规划,制作了龙窑展示与采泥洞加固工程项目设计书等,使遗址内一扫过去荒凉景象,吸引了大量慕名参观的海内外游客,并于2003年成功举办了一场盛会,相邀全国著名陶瓷专家及海外陶瓷专家齐聚遗址进行学术交流,影响甚大。二是曾国藩墓复原修建效果显著。曾国藩墓的保护建设工作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先后投入54万元高起点、高标准地制订了保护规划,并复原修建了墓冢、墓围、墓碑、拜台、平台、护栏等,再现了清朝皇室墓葬雄伟华丽的建筑风格。三是郭亮烈士墓打造爱国主义教育精品工程成效显著。2001年郭亮烈士诞辰百周年,县委、政府投入200多万元资金并通过社会自筹380万元修建了入园道路、围墙、水塘护坡、传达室、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建成了一座环境优美的花园式陵园,园内市文物部门拨款修葺了烈士墓并新建了烈士生平事迹陈列馆,展出了烈士的英雄事迹图片及实物资料,每年接待近万人的参观瞻仰。

三、制约我县文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管理执行机构无行政主体地位,文物管理与行政执法难以实施

文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比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但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专职执行机构县文物管理所仍为县文体局二级机构,因级别不够,无行政主体地位等使得文物管理所在行使文物管理与行政执法职权时往往是抬不起头,说不起话。我县的文物管理及行政执法主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与建设用地两大块,我县六处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其使用单位低则与县文物管理所平级,高则为处级单位,建设用地审批则由政府职能部门统管,文物管理所对其进行管理或者执法时,其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以县文物管理所级别不够、无行政主体地位为由拒绝。县文物管理所对其的管理及执法必须借助县文体局来实施,另外文物部门行政发文或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往往都得由文化主管部门去做,而由于文化主管部门不直接接触文物管理工作,对其工作性质不甚了解,加之管理面甚广,往往不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和传达文物保护管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物工作的发展。

2、文物管理委员会有名无实,管委会成员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其职责

我县于1987年成立了以县长牵头,计划、国土、公安、税务、建设、文化、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长为成员的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调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机构,其成员单位承担着相关的文物保护职能,并在我县文物保护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政府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倾斜,加之文物部门门槛低,号召力不强等因素,使得文物管理委员会有名无实,文管会成员单位几年不碰头、不开会,文物意识淡薄,其相关文物保护职能未能有效履行。

3、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足,建设用地文物调查勘探收费难以落实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我县从2003年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我县文物众多,且多破损不堪,5万元的专项经费,有如杯水车薪,远远难以解决文物保护的尴尬境地。全年仅长沙铜官窑、曾国藩墓、郭亮墓的保护经费就需20万元,但国家、省、市只拨给部分专项维修和建设资金,文物保护经费须由县财政解决。而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体制拨付的事业经费只能保证县文物管理所的人头经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经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及建设配套资金均无着落。而作为我县文物保护经费的一项重要补充来源的文物调查勘探费,由于建设用地费用大部分由政府统收,小部分由园区管委会收取,建设用地文物调查勘探费实际到位的不到应收费用的十分之一。

4、文物专业人才缺乏,文物工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文物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而目前文管所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为非文博专业类人员,文物专业人才的匮乏极不适应文物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对策研究及文物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1、对策研究

一是文物行政主体地位缺位的现实问题。建议县政府参照其他县市经验,将县文物管理所升格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使文物管理所的主体地位与行政职能相适应,理顺基层文物管理体制。

二是文物管理委员会职能弱化的问题。建议每年定期由县主管文化县长牵头,召开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由县政府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增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同时全额返还建设用地文物调查勘探费,以弥补文物保护预算经费不足。此外,可以考虑在文物保护前提下,文物与旅游结合进行招商引资,以旅补文。

四是文物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建议县政府优化文物部门人才进入机制,实施择优聘用的用人机制,同时加强在职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促进人才知识结构合理,年龄层次协调。

2、文物工作十一五发展指导思想

文物保护专业篇10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果,各地都加强了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国家瑰宝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发挥新作用,但是,与我国大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新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有的地方文物保护意识差,有的地方领导部门对文物保护不重视,文物保护没有能够被纳入建设规划,有的地方领导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没有文物保护意识,旧城改造中对当地文物随意拆除,他们不顾文物部门的干预,一意孤行,例如贵州省的历史文化名城遵义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遵义会议会址的街区古建筑,在旧城改造中被大面积拆除,环境风貌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再如四川省内江市明清以来著名的石刻书法群和文物古迹鹭澜洞崖墓群,因为施工单位野蛮施工而遭到严重破坏。还有如居住在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附近的民众,有人竟然明目张胆把长城的砖头搬回家彻墙;还有不少地方频频发生古墓被盗以及文物走私等犯罪行为,这些漠视文物法规的现象,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二)文物保护经费紧张专业人才匮乏,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需要一定的经费,文物普查、征集和展览、科研都需要经费,开发和保护也要经费,但目前各地文物管理经费少,难以开展文物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各项工作,同时,文物管理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人员少、素质低,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但是基层文物部门工作常常招聘不到需要的人才,有的地方因为人员编制和经费制约,有的人员调不进来,现有队伍中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锻炼少,技术人才青黄不接,造成文物管理部门力量薄弱。消弱了文物管理工作力量。

(三)文物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不协调。有的地方领导思想上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两者出现矛盾时,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文物开发利用得不到重视,文物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有的地方捧着“金饭碗”却没有饭吃,没有形成对文物的开发利用意识,没有将文物开发利用与保护作为一种文物产业来发展,而在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则正好相反,有些具有文物资源丰富的旅游胜地,则是因过度开发利用而破坏了文物[1]。《生活时报》就曾经报道,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故宫金銮殿,虽然旁边有明显的警示牌,可是依然阻止不了游人在这里刻满数不清的“到此一游”或“题名”。这种情况全国各地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了文物风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

二、文物保护和利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没有充分重视。对文物工作不了解,认识不足,有的把文物部门当成是财政的包袱,在人员经费、编制各方面都压缩减少,没有很好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急功近利,在发展经济建设时没有合理布局,忽视了对文物保护。

(二)文物管理部门待遇偏低,成了冷门专业。对大专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没有吸引力,分配在职的也纷纷跳槽转行,加上文物遗迹地处偏僻,工作辛苦,难以招揽和留住人才,造成专业人才缺乏。后继无人。

(三)文物部门向社会群众主动宣传不够,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管理工作支持配合不够,使文物利用与保护增加了难度,管理体制滞后,目前,我国的文物仍然是传统管理体制,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亟待

深化改革和创新完善。

(四)对破坏文物打击力度不够,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没有形成合力。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不够,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文物犯罪往往形成集团化,对文物法犯罪需要不断加强打击力度。

三、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途径和对策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宣传文物利用与保护的作用与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民众重视文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识,使各地各部门增强历史责任感,提高认识,更好地自觉配合支持文物部门对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2]。

(二)从资金和人才方面建立文物工作保障机制。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地方财政要将文物事业经费纳入预算,保证文物事业经费,同时可以通过公益捐款,设立文物保护基金等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文物经费保障,在文物专业队伍建设方面,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要及时配合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卖文物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各地的文物保护。

(四)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的相互关系。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做到两者兼顾,做到既不能在建设中破坏文物,也不能形成文物过度开发,要把文物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协调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3]。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专业篇11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灿烂,在祖国的土地上、地底下和水域里,都保留着极为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些遍布各方的文物古迹,生动地再现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使人们看到我们的祖国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曾属于世界前列的历史;看到我们的先人在当时的艰苦条件下,所表现的惊人创造力和奋斗精神。所以,保护好、使用好这些珍贵文物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是对子孙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千秋事业。

一、文物的使用与保护

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应通过文物、博物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文物的保护和使用是密不可分的,保是前提,用是目的。保是防止自然力或人为的损害,保持文物的原状不改变。保护不好就使文物丧失价值而不能使用,保护好了不用也发挥不出文物珍贵价值的作用。使用与损坏又是相关的,不合理的使用必将导致文物的损坏。但也不能担心文物的受损,而一律不准使用。对文物保护应持积极的态度,消极被动的保,并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只有积极主动大力发展文物保护技术,才能保障文物的妥善保存,并为使用创造条件。文物是不能再生的历史遗产,它不同于普通的物可以再创造。故对文物不可与一般的实物同等看待,随意使用。文物的使用,应以不损害文物为原则,当使用与保护发生矛盾时,首先应考虑保护文物。对有损于文物安全的使用,应予制止。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使文物长期有效的发挥其作用。文物使用的有效期限应是久远的,不仅是供当代使用,而要供世世代代继续使用,这是文物使用的特殊性。人类文化遗产所负担的使命,不是仅为某个历史时期或一代人服务,所以文物要永久保存下去,尽力延长它的使用期限。由于受文物保护技术水平之限,还未能创造安全使用文物的条件,盲目使用会造成文物损坏。在此情况下,只要积极做好使用文物的技术准备,待条件成熟后再使用。文物的使用,主要体现在:1)为科研、教学、出版等提供实物资料。2)通过陈列展览,普及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知识水平。3)通过参观展览,给人们以美得享受,陶冶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文物作为民族精神和传统的象征,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强大的感召力,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的丰富源泉。但有一种对使用文物的误解,认为文物既然也是物,就该使用,甚至认为是废物利用。所以把不少古建筑当做旧房屋,用来办工厂、开商店、当仓库;拆毁古城墙,用古砖铺路、盖房、砌猪圈;对出土文物不经科学养护,未创造较好保存环境,就任意观赏展出。如此使用,实属破坏文物。属于文物的古建筑、纪念建筑,是可以作为建筑使用的。但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纪念建筑用作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园林游览区,在保证不改变建筑物原状的前提下,为了观众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增添一些服务性建筑和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卫生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但要求这些设施建筑在不明显暴露的地方。新建的服务性建筑,要与古建筑的风格协调,不能因设置现代化服务性设施,而改变了古建筑或纪念建筑的原状。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使用,突出表现在旅游方面。旅游事业发展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但同时带来了旅游公害。在风景游览区建宾馆、饭店、机场、公路,破坏了景观风貌,也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威胁着文物的安全。博物馆是文物的主要收藏保管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把文物保护管理好,通过对藏品的科学研究,运用陈列展览的形式,向人民进行宣传教育。博物馆是以实物向社会开放的,如果博物馆的藏品只是关门收藏,不提供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博物馆就失去作用。博物馆藏品的使用是收藏文物的目的,而藏品的保护是使用的基础。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对博物馆藏品的使用,日趋迫切广泛,文物的积极作用,越显突出。如馆内陈列、国内巡展、出国展览、临摹复制、鉴定考察、教学观摩、科学研究、照片供应、影片摄制、电视录像等方面,都要求使用文物。文物的使用与保护的矛盾则更为尖锐,频繁而不科学的使用,给文物带来威胁和损害。为了刚好地发挥文物价值的作用,充分满足各方面对使用文物日益增长的需要,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中,应把建立有效的文物管理制度和现代化的文物保护技术,放在首要地位。只有加强文物科学保护,才为使用文物创造条件。严格执行以保护文物为主的方针,方能把保护与使用统一起来。对必须进行陈列、巡展、复制、摄影、观摩的文物,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采取安全措施,在确保无损文物的前提下使用。为了让人们既能欣赏文物,又避免文物受损,可以用文物的影像、复制品等,代替文物原件,则不必经常直接动用文物。博物馆应将藏品整理编目,编制出各类藏品的目录和卡片。系统地将馆藏文物,尤其是珍贵的一级文物,制出完整的照片、拓片、幻灯片、录像带等,以便提供使用。

二、文物保护科技力量的培养

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均不是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在仪器设备、实验条件、技术力量、科技情报资料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应注意开发调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力量,吸引更多的自然科学家和各学科技术专家,关心文物保护科研事业。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文物保护技术专业队伍,我国当前的现状与实际需要是极不相称的。培养文物保护专业科技人员,充实文物保护技术力量,继承传统的精湛技艺,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文物保护科技人员的培养,从多方面入手。1.提高科研骨干力量。现职从事文物保护科研工作的中年科技人员,是我国文物保护科研队伍的骨干力量,他们承担着繁重的保护文物的使命,为祖国文化遗产的保存做出了贡献。要珍惜骨干力量,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研究水平。应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学术讨论会、专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研究班等学术交流活动,沟通情报,相互启示,共同前进。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知识更新,广开知识视野,注意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动向,让这批骨干力量,保持旺盛的科研活力,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2.加强对青年技术人员的培训。目前在为数不多的文物保护人员中,青年占多数,除在保护文物的实践中锻炼外,要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的训练,特别要继承文物修复老师的优秀技艺,为培养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文物保护技术人才,打下良好基础。培训的方式可以有:1)举办专业性强的短期培训班。如书画装裱、铜器修复、古建筑测绘等专业培训班,边学习边实践,使接受培训的人员,能掌握某一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2)举办文物保护技术专修科。委托有关高等学校或文物、博物馆系统与高等学校合办文物保护技术专修科,学制两年。培养现职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包括文物保养、文物修复、古建筑修缮方面的青年技术人员。系统地学习文物保护技术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通过考试合格者,可授予大专毕业学历证书。应逐步做到这是文物保护科技人员的起码学识标准。3.培养文物保护技术的后备力量。国家应在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开设文物保护专业,选拔推荐那些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方面学习成绩皆优,且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青年,学习这门新兴的学科。并创造条件做好招收文物保护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准备,培养一批文物保护技术的高级人才。目前已在一些高等学院正式设置了博物馆学专业或文物博物馆专业,应将文物保护学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未来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必须是重视保护文物,并通晓文物保护学基础理论的专门人才。4.文物保护知识的科普教育。凡在文物、博物馆系统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应接受文物保护基础知识的科学普及教育,定期举办短期轮训或讲座。做到人人参加,不仅保管人员参加,陈列设计、美工制作、考古发掘、讲解宣传、征集编目、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等部门的人员也要参加,就连行政后勤人员也不能例外,使所有文物、博物馆工作者,都重视保护文物。文物受损的重要因素是人为,但除有意犯罪者外,多数是缺乏对文物重要意义的知识和保护文物的科学知识。因此,要运用报纸、书刊、电影、电视、幻灯、中小学教育等宣传手段,向人民传播文物保护常识,启发人民保护文物的自觉性。让珍惜爱护文化遗产的高尚品德,在全民族发扬光大。把中华民族先辈创造的灿烂文明,万世相传。

文物保护专业篇1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的台阶。突出作为黎族苗族传统文化核心区域的历史地位,努力发掘民族文化资源,使地区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和开发利用。

(二)基本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打全面加强。到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高度重视并有所改善。到年,建立起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我市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组织机构、工作原则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护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加强专业技术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琼州学院、省民族织锦研究所、省民族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作用,依靠他们多年来在地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积累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让他们充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共同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谋献策。另外,要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建立和完善档案。开展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编制保护目录清单,整理调查资料,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区分轻重缓急,对那些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优先安排,抓紧抢救;对那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对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要积极征集,妥善保管。

培养专业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同时,注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落实保护经费。采取多种保护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灵活有效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工作。一是以政府投资保护,设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被列入部级、省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等,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二是以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三是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自行投资保护项目,共同开发受益。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保护对象和具体办法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工作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音乐、舞蹈等;传统的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具体办法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整理工作。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黎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形成档案和数据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申报省级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认真组织实施保护工作。被评审认定为部级或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保护名录,要根据其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的内容规定,科学研究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经费,及时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加强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