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必要性合集12篇

时间:2023-12-28 17:03:20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1

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内开展减租减息①(以下简称“双减”)运动,是在斗争与妥协和发动农民与维护和地主的抗日统一战线的策略空间中运作的。通过对斗争与妥协的动态调试,去获得既可以动员群众、改善农民生活、在经济上弱化地主的封建势力,同时又能够巩固统一战线的双重效果。

根据地的“双减”政策一经公布,在执行中,每个农民都要面对地主就“双减”数额等诸多问题进行讨价还价,即个人“双减”方式。对此,中共不能包办代替,只能用政策和策略引导。正如同志断言:“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②在中共掌控的根据地,由于农村土地关系的复杂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双减”条文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这就导致人们对此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从而使讨价还价不乏内容。中共《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为农民与地主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内讨价还价的主客观条件、内容、空间的存在提供了保障。因此,农民与地主在“双减”问题上势必有一番利益博弈。

租赁关系的主体是地主和农民,本质是在租赁实践中结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民与地主在“双减”中为使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为之博弈;博弈的结果,是在中共强力介入下,对农民和地主现存利益分配情况的一种修正,是对原有博弈格局的改造。租赁双方的利益博弈契合“互动性策略选择型博弈模型”(简称“互动选择模型”),以此为基本模型来分析农民与地主在“双减”问题上的互动关系以及策略或行为选择变化的规律性。对这些情况给出不同假设,形成两个结构简单模型:一是社会秩序稳定,完全信息假设,形成“完全信息的互动选择模型”;二是社会秩序不稳定,不完全信息假设,形成“不完全信息的互动选择模型”。

本文的农民是指直接受益于“双减”的贫苦农民,地主是指承付“双减”的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的统称,中共指所有领导组织“双减”的中共各级组织。

一、完全信息的农民与地主互动关系的博弈分析

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在旧的社会秩序尚属稳定,彼此在完全信息下讨价还价的情况(如图1所示)。

模型凸显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直接关系:一是,农民是否对地主提出“双减”要求,究竟要求地主减多少;二是地主选择合作或不合作。

在“双减”问题上,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利益基本上是对立的。双方围绕着是否“双减”、如何“双减”和“双交”及其数额展开了激烈的较量。这不但反映出中共“双减”政策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双减”过程的艰难曲折,同时,也展示了中共(农民)、地主在此过程中的关系互动的基本景况③。

模型用s,1-s,s∈[0,1],分别表示农民和地主在原有租赁关系中的得益。为讨论问题方便,把农民在“双减”上的种种可能要求用0和1之间的连续变量x(x∈[0,1])来说明:当x=0,说明农民无“双减”要求,这种情况出现在“双减”初期,即“政府及群众团体的领导机关,利用行政方式,发动减租减息的阶段”,以及1942年以后,“双减”政策和策略趋于完善,减租现象在各根据地仍有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当x=1,说明农民要求不“双交”,这与在“反顽”高潮中伴随出现的农民不“双交”的过左的行为相符合④。当x 值介于0和1之间,代表农民提出各种不同程度的“双减”要求。从得益的视角而论,x值愈大,农民的得益就愈大。反之,x值愈小,地主的原有得益受到的损失就愈小。

当地主接受了农民对“双减”的要求,农民获得了自己要求的利益x,相反,农民和地主“双减”后的得益分别是s+x,1-s-x。当农民对“双减”的要求越出地主所能接受的界限,地主就会与之对抗。这种对抗可能给双方所招致的损失以及各方对这种损失的见解,就成为农民和地主在选择自己的策略或行为时,必须思考的第一个重要的因素或制约条件。为讨论问题简化,农民与地主之间的讨价还价,无论是单回合抑或多回合,其“得益”的损失以k取代“消耗系数”法计算的损失结果。这种得益损失,双方都要承担。倘若农民在对抗中取胜,还要在他的得益中减去其在对抗中所承担的损失(s+x-k),而地主也要在已被削减的得益之余再扣除在对抗中应承担的损失(1-s-x-k)。倘使地主在对抗中取胜,农民则不只一无所得,而且还要在原有的得益中减去承受对抗中的损失(s-k),地主在维持原有得益的同时,还要付出对抗的代价(1-s-k)。它说明,在利益面前,博弈双方严重对抗,排他性极强,采取不合作态度,其结果各方得益均等量损失k单位。这是博弈任何一方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与上述问题链接的是,当地主和农民在“双减”问题上发生对抗,各自取胜概率的估计是双方必须思索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或制约条件,这就是说,双方一旦发生对抗,各自取胜的把握有多大。根据一般解决带概率分布、具有不确定性问题时,常用数学期望值进行决策,而不是盲目冒险碰运气或一味害怕、躲避风险。所以,还是可以确定地主和农民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假设用p 来表示农民在对抗中取胜的概率,1-p则为地主在对抗中取胜的概率,而p的取值范围:0≤p≤1。无论地主还是农民,在进行决策时,如果都能够把自己胜负的概率置于各自的策略或行为中加以考虑,那么,由于地主拒绝农民的“双减”要求而引起对抗的最后结果双方都有一种“期望得益”:农民为s+px-k,地主是1-s-px-k。

在本模型中,农民和地主之间互动选择关系:对地主而言,当农民提出“双减”要求x,他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接受要求对农民妥协(E),二是拒之与农民对抗(T),二者必居其一,别无选择。这种模型结构隐含着提要求的一方将对方逼到接受要求或矛盾激化发生对抗的临界状态。然而,它也反映了地主报复农民,用断佃毁约和诉讼等方式去吓阻要求“双减”的农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要权衡利弊,在决策前,要比较这两种选择所带来的不同的“期望得益”。如果接受,期望得益为1-s-x;拒之后的是1-s-px-k。所以,地主个人行为的选择则取决于期望得益的大小。

本模型对地主来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有“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必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因为农民在斗争胜利时没收地主全部财富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农民也不可能提过分要求而与地主发生争斗。即使对对方的行为不得不做出反应时,也要留有余地,妥协互让。对农民而言,关键问题是,只要承受对抗中的得益损失(k>0),那末,纵然农民有完全取胜的概率(p=1),他对期望得益也小于他对地主接受其“恰当”要求的期望得益(s+px-k

在完全信息下,尤其是在旧的社会秩序长期稳定的华北乡村中,农民和地主之间彼此了解,各自的筹划、期望得益相互知晓。因此,农民就可以提出恰当要求(x=k/1-p),使之期望得益最大化成为事实。农民选择的这种策略是对地主所选策略的最佳反应。而地主则应审时度势,对农民的恰当要求应纳而不拒,认可这种结局。由于此时地主的期望得益较拒绝这一恰当要求而发生争斗的期望得益为大。故只有纳氏均衡才能使每个局中人均认可的这种结局。显然,在本模型中的纳氏均衡策略是农民提出的最优化要求(x=k/1-p),地主则应认可。纳氏均衡的结果:农民为s+x,地主是1-s-x。所以说,纳氏均衡状态是租赁双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稳定结局。这种结局不需要任何外力的帮助,它自身就蕴含着保障实现的力量。同时,模型分析又表明,农民对“双减”的要求与地主在争斗中取胜的概率成负相关,而与地主在争斗中所要承受的得益损失成正相关。

在模型中,农民和地主在对抗中胜负概率(p)的大小,折射出各自在“双减”问题上以及在农村中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强弱。的确,有诸多因素能够影响这种胜负概率的分布,例如,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安排、农民的组织形式、社会行为规范和判断准则,等等。对农民和地主而言,这些因素及其对胜负概率的制约是一种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只能在认同的基础上为其所用,从而选择自己的策略或行为,但无力和很少能改变它。相反,只有中共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主动地改变这种现象。从社会革命的视角观之,中共通过“双减”运动极力从政治组织、权力结构、经济关系、社会规范、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等方面改变华北抗日根据地农村的社会环境,但这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为贴近现实的是,通过“双减”运动着力改变农村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使之变为有利于农民,有利于中共动员农民参与社会革命,使其变为削弱地主,弱化地主士绅乃至旧政权对农村的控制。可见,中共自身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对农民和地主的行为选择起关键作用。

在“双减”早期,大部分农民通常是瞻前顾后,不敢积极响应和执行,表现出消极状态。这说明,获得激励并不等于农民就会自觉地追随。由于革命或造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不会冒险行动,这是其一。其二,既要从客观的社会基础来解释问题,也要把农民的主观意识列入考察的范围之中,再结合分析时代对这一主客观因素的塑造,才能更加还原历史的真实。所以,农民的消极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也可以从博弈模型得到阐释。

本文用互动性策略选择型博弈模型能够较深刻地揭示农民在“双减”中从消沉状态到积极参与乃至走向极端的微观机理。从模型的分析来看,农民在“双减”问题上的消沉是在一种特定的争议格局下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处于这种特定的争议格局下的农民,在与地主就“双减”问题发生对抗时获胜概率p几乎为零,而地主在这种对抗中的得益损失k又很小,可农民要承受的得益损失k又很大。其结果是农民的普遍消沉。

在抗日根据地,为使农民由消极被动状态变为“双减”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中共理应改变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争议格局,然而,在“双减”运动的早期,由于根据地创建之初,中共势单力薄,立足不稳,还没有足够力量把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未能改变农民和地主之间的争议格局。譬如,晋察冀边区早期的“双减”运动以及山东各根据地,在1942年以前,“‘减租减息’还是一个宣传口号,实际并未认真执行。”正如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如何执行边区政府的第一部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的指示信中所言:“减租减息是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消极办法,是扩大与巩固统一战线的一个办法。在执行这一办法的时候,应该采取多种方式使得被减的地主、财主得到满意,使得租户借户了解减租减息只是改善其生活的一个消极办法,以更加巩固起统一战线来。”

该指示信充分表明,中共这一时期的大政方针,其重心是巩固与地主的统一战线,避免阶级斗争,树立与地方传统的统治精英进行合作的声誉,而非力图证明它在推行“双减”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显然,这一重心的确立,是根据当时迫于在抗日的旗帜下与地主合作,以致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地主那里筹措到粮草和其他急需的作战物资,并得到后勤保障之目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中共尚未真正形成怎样在阶级斗争与阶级调和之间作策略性转换的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期的政策,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要胜于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在这种情势下,农民和地主都知道地主在“双减”冲突获胜的概率依然很大,而得益损失也会很小。其结果就是大部分农民在“双减”问题上持消极被动态度,而地主则保持强硬态度。

二、不完全信息的农民与地主互动关系的博弈分析

当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推行“双减”政策和措施时,正处在社会革命和民族抵抗运动相互交织进行的环境中。在这样变化的社会秩序中,原本关于完全信息的假定已经不能总括农民与地主之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故需要把社会秩序变化所伴生的不完全信息的特点置于模型分析中,在理性分析标准下解释理性农民和地主之间发生对抗的原因。为此,在互动性策略选择型博弈模型中加入“不完全信息要素”,把彼此了解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及其得益,转换成彼此不知晓情况下的策略或行为选择及其得益之后,再分析农民与地主之间互动选择之特性。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对地主会拒绝其“双减”要求而发生矛盾对抗的底线模糊不清了;地主与农民的对抗决心只能通过地主在对抗中的得益损失的多少来预测;农民在长期生活的经验中对地主的了解有可能失灵;中共不同程度地介入,地主家庭成员不同程度地卷入民族抵抗运动,导致地主个人对于对抗得益损失的见解不断发生变易,等等。总之,在这种变化的情况下,地主的利益结构也变得复杂化,难以猜度。昔日传统、老标准也失去了作为了解地主的真实依据的参照作用。这一切使得农民更加不识地主的面相。

因此,在不完全信息下,理性的农民与地主之间在“双减”问题上的对抗在所难免。现在引入不完全信息要素后的争议格局,如图2 所示。

图2 异于图1的是,农民不了解地主在“双减”对抗中得益损失的大小,因而也就不清楚什么样的要求合乎分寸,才被地主所认可。图2中的这种不确定性是用一个字母r来表示的。r示意地主对抗的概率,1-r则示意地主不对抗的概率。

地主对抗或不对抗的概率取决于其在“双减”对抗中得益损失k之大小。k是介于0和1之间的连续变量,即k∈[0,1]。当k=0时,表示无损失,当k=1时,表示几乎损失全部;介于二者之间表示有不同数量的损失。当农民认为地主在对抗中的得益损失难以估量时,如同每一个地主的得益损失大小的概率无二致。故在模型中,可用均匀分布的假设来模仿上述关系。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地主对抗概率的估计可以用条件概率推断⑤:

r=prob(T|x)=prob[(1-s-px-k)>(1-s-x)]=prob[k

上式说明,当地主对抗的得益损失小于一定程度时,地主关于对抗的期望得益要大于让步于农民的期望得益。当农民基于均匀分布的假设来估量地主的对抗得益损失,是农民对地主对抗概率大小的估量,可以用r=x(1-p)来表示。

由于农民还不能准确知道什么程度的要求是合乎分寸并被地主认可,那末他的要求就必须建立在对地主对抗概率估量的基础上。于是,农民的理性选择的关键相当于解决如下的一个行为最优化问题:Max r(s+px-k)+(1-r)(s+x)。

农民的最佳选择所提出的要求⑥:x=1-k(1-p)/2(1-p)2

上式显示,农民对“双减”最佳要求数额的大小是与他在对抗中获胜的概率成正相关,而与他在对抗中承担的得益损失大小成负相关。比较而言,农民对胜负概率大小的要求成为他的第一感觉。

然而,农民的这一最佳要求x取决于对地主对抗概率r的估量,而这一估量又是依据农民对地主在对抗中的得益损失k不十分清楚的基础上而得出的⑦:r=1-k(1-p)/2(1-p))。故此,这一最佳要求x能否被地主认可,尚不能断言。

在不完全信息,彼此不知晓时所提出的最佳要求是估量的,极有可能被地主否定,陷入僵局,发生冲突。有如下情况:

其一,在农民对地主的对抗得益损失估量过高、对地主对抗的决心估量又过低的情况下,农民所提出的“双减”要求超出地主所能接受的底线时,地主完全从经济利益考虑,宁肯对抗,也不妥协,甚至有的地方的地主宁肯舍地也不出租⑧。

其二,当农民估量提出的最佳要求与地主所能接受的底线大致相当时,地主的反应视“双减”次数而定:如果他认为是一次(减一次租),则答应“双减”。如果多次性反复行为(有租必减),而且地主又察觉农民的要求是估计提出之时,善于灵活多变的地主就会有很强的策略动机,以气势强大的假象恫吓农民,乃至合乎分寸的“双减”要求也要否定⑨。在这种情势下,地主会毫无顾忌地卷入对抗。目的是影响农民以后对其估量,降低要求,为农民以后的要求“划线”。

其三,较为严重的是,在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地主暗中相互联系,的“双减”政策和措施。如根据晋冀鲁豫边区濮范两县调查,有些不明大义的地主对减租増佃联合反抗,互相标榜,打击起模范作用的农民,以致不遵行政府法令。还有的地方地主们召开会议,反对起模范作用。在×县×区××庙地主曾提出‘谁先减谁就是坏蛋’的口号。冀鲁豫根据地有的地区地主开始组织红枪会,组织反攻,勾结敌伪,杀害干部,烧杀群众,骚扰边沿地区(如十一分区两个县牺牲村干部数十人,十分区一个县一个月内牺牲干部三十余人)。

但需要强调的是,因为任何一起对中共“双减”政策或对农民“双减”要求抵制的成功,都会影响农民对中共政权及其“双减”政策以及对“双减”争议格局的见解,并挫伤了农民执行“双减”的积极性,致使农民不敢提出“双减”要求,所以,对“双减”运动极为不利。

当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局势变化导致农民和地主之间在“双减”上的利益博弈,从“完全信息”衍变为“不完全信息”,由“彼此了解”到“彼此不知晓”之时,农民和地主各自的理性选择能够使他们在策略互动中陷入对抗。对中共而言,在某种程度上的对抗,为他提供了在斗争的诱导者和调和者之间做策略转换的空间。对于对抗的频率和强度大小,中共持之有“度”,以不损害其战略利益为准则。

三、余 论

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唯有中共在付出巨大代价的同时,凝聚了全党的大智慧,在抗战时期这一极其艰难复杂的历史状况下,找到了解开土地问题与农村运动问题不解之惑的突破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既能发动农民群众,又能把阶级冲突限于一定范围内。而中共在抗日根据地普遍实行的“双减”运动就构筑了通往这种境界的桥梁。是故,“双减”作为中共领导发动的一场群众运动,具有社会革命和民族抵抗运动的双重性质,对地主与农民的命运产生了直接和较为深远的影响。正是中共通过政治活动和军事斗争获致根据地的控制权时,方能以强大的外力变革其基层乡村社会的生产关系、政权组织、权力结构、社会准则、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等,为“双减”运动的推行提供了必要条件。由于中共在军事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一则扫除了来自原地方政权和传统乡村精英的阻碍;二则也在乡村中形成一种无处不有的压力,这种压力像无形的网笼罩着农民和地主,使其只能置身于“双减”运动中:地主要“双减”,农民要“双交”。

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开展“双减”运动,要在“又斗争又联合”、在发动农民与维护和地主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空间中运作。作为根据地主导政权力量的中共,能够把握情势,因势利导地用大政方针、具体政策与措施引领地主和农民,改变地主与农民的互动关系、策略或行为选择,重构博弈格局。尤为重要的是,中共将抗战时期的“双减”运动,作为整个中共革命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先决条件下,中共力图使“双减”运动的发展,尽量结合中国革命不同阶段的目标。在推行“双减”之时,不仅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而且要在此过程中,把农民组织发动起来,既要弱化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又要使地主在农村中的传统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得以削弱,从而建立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农村政权和农民的政治优势。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共极力强调动员农民直接面对地主要求“双减”。

在“双减”运动中,中共通过“又斗争又联合”的动态调整,获得了占华北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政治支持,妥善处理了作为统治集团社会基础的乡村地主士绅的强大政治力量,取得了既能动员群众、改善农民生活、弱化地主势力,同时也能维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双重效益。

注 释

①概言之,减租是指对现有地租一律减少25%,故称“二五减租”,或使减租后的地租不超过年产量的375‰。减息是指借贷年息不能超过一分至一分半(10%~15%),故称“一分减息”或“分半减息”,并且对以往的债务按减息后利率加以清理。规定地主要减租减息;农民要交租交息(简称“双交”)。

②:《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73页。

③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1941年),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10页。

④从同志1943年10月1日对“各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的党内指示后,各根据地立即贯彻中央查减运动,“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各根据地,特别是中心区域形成了几乎‘无村不斗争,无人不参加’的局面。”何东:《中国共产党史》,北京:中国国际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⑤均匀分布或称矩形分布假设,在某些实际问题中,会遇到这样的随机变量:它的可能值落在某个确定的有限区间(a,b)中,而且所描述的物理模型具有等可能性,就是说,在区间(a,b)中的均匀分布密度是常数,我们称这种随机变量服从均匀分布。在(a,b)中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的分布密度为P(x)=1/b-a,当a≤x≤b,a、b都是分布密度参数,x是随机变量在区间(a,b)的一个变数。因而它的分布函数是F(x)=x-a/b-a。在模型中,将地主的可能损失假设在[0,1]之间(a=0,b=1)如果知晓地主必然要与农民对抗的条件k≤x(1-p),但不清楚在[0,1]区间各种可能的k中,哪一个的可能性更大。按照上述的分布函数可以估量F(k)=(k-a)/b-a=[x(1-p)-0/(1-0)=x(1-p)。因此说地主的得益损失小于x(1-p)的可能性正好等于x(1-p),这就是农民关于地主决心对抗概率大小的估量。

⑥dp/dx=(1-p)(px-k)+x(1-p)p-(1-p)x+x(1-p)=0

Px-k+px-x+1/(1-p)-x=0

2px-2x+1/(1-p)-k=0

2x(1-p)=1/(1-p)-k

x=[1-k(1-p)]/2(1-p)2

⑦把x代入r=x(1-p),就能够得到农民关于地主进行对抗的概率的估量。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2

减少国家干预

布什总统曾在竞选中强调,既然美国经济的基础在于企业,那么,就应当理所当然地增强美国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减少公共部门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布什尤其想大力缩小联邦政府权限,扩大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布什的这一经济理念在其税收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和外贸政策中也十分突出地显现出来。例如,布什政府的外贸政策着重点,更多地放在自由企业的对外公平竞争上,试图通过外贸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美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美国前财政部长奥尼尔曾明确表示,在当前美国经济与金融问题上,布什将更多地注重市场机制,而不会像克林顿政府那样只强调国家调节。在美国与日本的关系上,克林顿一向主张,日本政府应该降低其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布什政府则强调,日本不一定只单纯降低关税限制,还可以找出其它适合日本国情的市场经济机制,只要“能够克服经济衰退,除了政府干预外,任何办法都可以尝试。”这表明,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上,布什更倾向于市场调节而不是政府干预。

产业政策重点放在传统产业

作为民主党总统的克林顿,一直同其副总统戈尔一样,热衷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克林顿不止一次地强调,美国要想走向真正的经济复兴,单纯依靠传统产业已经无济于事,只有把以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放到对国民经济发展举足轻重的位置,方能达到预期目标。而“新经济”的出现,则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加快“新经济”的发展步伐,克林顿担任总统后,花大力气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投资,以至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其GDP中占比6%,成为美国第一大产业。正是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才把“新经济”推向一个发展高峰,并将其他西方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

布什政府上台后,对于发展“新经济”采取了排斥的态度。前财政部长奥尼尔在一次讲演中指出:我实在看不出新旧经济到底有哪些不同。从中可以看出,主张减少政府干预,强调市场调节的布什政府,一方面,不愿意花更多的钱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另一方面,认为只要把现有高新技术用于传统产业改造,更多地关注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那么,也会达到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结合的预期目的,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把市场调节提高到重要位置上。

减税重点为富有阶层

克林顿政府由于宜称代表美国中下阶层的利益,因此,他提出的增加税收重点,是向富有阶层开刀,而低收入阶层则从克林顿政府的增税中得到一定的实惠。由于把增加税收的重点放到了富人头上,结果,美国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庞大财政赤字问题,还促使预算最终实现了平衡。预计到2009年,美国的财政盈余将达到3000多亿美元。

布什政府上台后,面对克林顿政府的大量财政盈余,于2003年1月7日实施了长达10年的减税计划,这项减税计划的总金额高达7260亿美元。其核心内容乃是,通过把现行税率由5级削减成4级,促使富有阶层从中得到实惠,而中下阶层,尤其是穷人却根本没有从布什的减税中得到任何好处,可见,布什政府是代表富人而不是穷人的利益。

社会福利政策转向由私人承担

前总统克林顿推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其重点之一,乃是由联邦政府对于养老金实行统一管理,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不能插手。这也是延续30年代大危机时期罗斯福“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克林顿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也同罗斯福时期一样,由联邦政府把雇员工资收入中的6%拿出来进行强制性扣除,作为联邦养老基金,直到雇员退休后(通常为65岁~67岁),方逐步把养老金退还给雇员本人。因此,联邦政府对养老金的干预和调节便成为克林顿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经济政策中的新变化:减少国家干预;注重传统产业;减税重点在富有阶层;由私人承担社会福利;立足公平竞争外贸政策;大幅增加军费。

作为共和党总统的布什,决心改变克林顿政府的以政府干预为中心的社会福利政策。布什上台伊始,便逐步推行减少政府干预,加强市场调节的所谓新的社会福利政策,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准许雇员从其工资中划出16%的工资税存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新帐户。联邦政府对现有的退休人员社会福利不进行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私有化,由私人企业进行管理。布什推行的社会福利私有化政策,其根源在于供给学派经济理论,在减少政府干预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私人与企业对社会福利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在强调私人管理社会福利的同时,政府也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适度干预。例如,2002年10月布什政府作出新规定,在今后10年内,将对医疗福利增加1500多亿美元的政府拨款,其中用于健康保险的政府拨款将达到1300亿美元。

立足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

如果说前任总统克林顿的外贸政策十分强调管理,即所谓的管理贸易,那么,布什对外贸易政策的核心则是更加强调公平与竞争,也就是对等的贸易政策,反对在贸易协定中附加另外的条件。

在多边主义会谈中,布什更多地是追求霸权主义,至于一些无关大局的问题,他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但以不损害国家安全利益为前提。在双边主义谈判中,布什推行的是战略性伙伴政策,凡是与美国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布什便千方百计与他们发展双边贸易关系。近年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达成的自由贸易协议,都属于这种战略性伙伴政策的内容。

布什上台后,对克林顿时期的能源政策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在减少对中东地区石油依赖的前提下,追求石油来源多元化,尤其是对近邻墨西哥和非洲的石油则更感兴趣。

国防政策由减少军费开支到大幅增加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国防政策旨在通过减少军费开支,以达到收缩军事经济的目的。2000年,美国军费占GDP的比重仅为3.8%,比1992年减少大约1个多百分点。与此同时,美国军工企业因军费减少,以至于企业开工不足,不得不转产民品。

布什就任总统后,一举改变了前任时期的缩减政府开支的国防政策,宣称要大幅度增加军费。“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更是找到了增加军费的借口。2003年2月,美国国会经过辩论,最终通过布什提交的高达3930亿美元的2003年度国防预算,这是自1981年以来美国最大的国防开支。在大幅增加军费开支的条件下,美国军工企业因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便夜以继日地加大开工马力,为军事进攻伊拉克和打击恐怖主义赶造尖端武器和常规武器。军费开支的迅猛增加,也使得军事雇员呈现上升态势。所有这些,都促使美国的军事经济再次死灰复燃,这将对美国经济发展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新特点

财政政策由平衡预算转向赤字预算

同克林顿时期相比,目前美国财政政策出现的第一个突出特点则是,由平衡预算转向赤字预算。众所周知,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运用财政赤字刺激需求与投资,进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在凯恩斯赤字财政原理指导下,战后几十年来,只要美国经济一旦出现经济危机或疲软,联邦政府便打开赤字的闸门,借以刺激需求和投资,以促进经济走出衰退困境。但在1993年1月克林顿入主白宫后,改变了这一几十年来的经济信条,通过增加税收和减少政府开支双管齐下的办法,短短几年内,一举破除了自罗斯福“新政”便开始通行的赤字财政政策,从财政赤字转向预算平衡,这在西方财政理论界是一个划时代的创举。

然而,好景不长,布什于2001年初上台后,又采取倒行逆施的政策,重新把以往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赤字财政重又提了出来。财政赤字扩大,以往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大幅度增加政府财政开支,此外,减税也是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赤字的途径。布什上台后,在扩大财政赤字方面,则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通过增大军费开支和增加用于反恐的政府支出,促使联邦政府财政亦字日益扩大;另一方面,则又运用削减个人投资税率和减少税收类别,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这一多一少,势必把财政赤字的数额极力扩大。据统计,截至到2001年9月底,美国联邦政府财政余额尚有1270亿美元,然而,2003月2月初,美国联邦预算署宣布2003财政年度联邦财政赤字将达3040亿美元。联邦财政亦字占GDP的比例将由2002年的-1.5%迅速上升到-2.8%。

布什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新特点:平衡预算转向赤字预算;货币金融政策地位提高;货币政策双重作用;双边主义模式;实施宽松财政与货币政策。

诚然,联邦政府出现财政赤字,可以利用立法形式提高财政赤字上限,通过恢复发行债券集资解决,当然,其负债数额越是巨大,利息支出也愈高,到期收回旧债的政府开支也将愈来愈大。在此情况下,联邦利息率只能下跌不能上升,可是目前联邦利息率已经跌到最低水平,尚无回旋余地,这意味着联邦政府的利息支出只会增加,不可能减少。毋庸置疑,政府利息支出不断上升,显然对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更加不利。或许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将上升得更快。这样一来,庞大的财政赤字势必会成为抑制美国经济增长的巨大障碍。

货币金融政策地位更加提高

在上个世纪70年代~80年代,鉴于凯恩斯主义财政政策在各主要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货币金融政策则处于服从的位置,因而,财政政策用于刺激经济增长的效力明显提高。然而,随着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西方通货膨胀和工业生产的停滞,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滞胀,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已无回旋余地,在此情况下,货币政策对付经济滞胀的作用得以明显提高。通过降低货币流通量,促使通货膨胀由高转低,再加上灵活运用货币政策,以至于西方的经济滞帐最终得以消除。可见,货币政策的威力巨大。整个90年代,在财政政策捉襟见肘的情况下,美联储灵活运用增减货币流通量的办法,使得美国经济保持了长达10年的持续增长。

随着1997年7月初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1999年~2002年巴西、阿根廷先后发生金融动荡,金融政策地位更加得到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重视。在出现经济衰退或经济不景气时,美国政府常常采取提高利率和放松银根等途径,目的在于刺激经济景气回升;而当面对经济发展过热或出现通货膨胀时,美联储又采取了紧缩银根和降低利率的办法,迫使美国经济降温,进而实现经济软着陆。目前,货币金融政策,在美国宏观经济政策中可以说是得天独厚,而财政政策在美国经济政策中的地位则明显下降。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地位下降,使货币金融政策的地位大为提升,这本身就是美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大突出特点。

货币政策的双重作用

在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美国货币政策在抑制通货膨胀和适度刺激经济增长方面作出了贡献。在进入21世纪之后,货币政策在对付通货紧缩和刺激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则更加突出。由于通货紧缩是当前美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致命大敌,所以,如何对付通货紧缩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各国的重要课题。正因为货币政策肩负抑制通货紧缩和刺激经济增长的双重使命,因而方成为美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又一突出特点。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认为,美国没有通货紧缩,然而,事实上,美国至少在企业和金融业中存在着严重的通货紧缩,尽管美国的通货紧缩不像日本和亚洲国家与地区那样严重。在医治通货紧缩方面,美国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一方面美联储吸取日本的教训,采取提前下手的办法。美国经济目前虽然疲软,但还不至于大幅降低联邦基金利率,为了对付通货紧缩,美联储于2002年12月5日提前降低联邦基金利率0.5个百分点,企图通过大幅度降低利率,不使通货紧缩继续恶化;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利用美元贬值的办法,促使美国商品和劳务增加对外输出,试图以此缓解通货紧缩。显而易见,在通货紧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利用美元贬值推动外贸出口,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把通货紧缩推向国外。日本和东亚一些国家治理通货紧缩采取的办法对美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对付经济疲软问题方面,美联储灵活地运用短期利息率和长期利息率达到既防止通货膨胀死灰复燃又抑制经济不景气的目标。格林斯潘时刻对通货膨胀的回升予以高度重视,只要一发现通货膨胀苗头,便立刻运用短期利率抑制通货膨胀的上升;而在对付经济疲软问题上,美联储则使用长期利率促使资本收益投资在中长期内有所回升。因为资本收益投资主要是用来刺激企业投资,它通常在较长时期内发挥效力。这种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的结合,既控制了通货膨胀的上升,与此同时,又对经济不景气发挥了正面效应。预计,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的有效结合,可以使美国经济至少在2003年下半年达到低通货膨胀下的较快增长。

面向全球的双边主义模式

美国上任总统克林顿尽管热心于美洲自由贸易区建设,但是,由于没有得到美国国会关于“快速处理权”的授权,使他在组建西半球自由贸易区方面基本没有新建树。与克林顿相比,现任总统布什不仅关注美洲自由贸易区建设,而且,也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这是布什政府的双边主义有别于克林顿政府的地方,同时,也是当今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即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值得瞩目的新特点。布什之所以能够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他从美国国会手中拿到了上方宝剑——贸易促进权,即“快速处理权”,倘若没有从国会得到“先斩后奏”的授权,布什也不大可能实现其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的目标。在把双边主义推向全球方面,他首先关注的是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布什不仅与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还与中美洲国家加快了自由贸易谈判的步伐,进而最终把NAFTA推向整个拉美地区,达到其组建西半球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除此之外,布什还想方设法把自由贸易协议推向美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布什首先关注的一个地区便是亚洲地区,在这里,美国不仅有其切身利益,同时,该地区,特别是中国当前还是全球经济最有活力的国家。有鉴于此,美国在完成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议后,为了不至于落在中国和日本后面,还打算尽快签署其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议。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宏观经济政策趋势:推行紧缩财政政策;实施中性货币政策;美元贬值势在必行。

不仅如此,美国在实现其双边主义目标方面,还实施了其在全球全面开花的政策:

在中东和地中海地区,美国与约旦在2001年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早在1985年同以色列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

在南半球,美国于2000年与澳大利亚就有关自由贸易协定问题进行磋商,预计不久美国与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议便可大功告成。

在大西洋地区,美国早在1995年12月便提出与欧盟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拟建立大西洋自由贸易区。2002年英国也提出建立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的构想,美国立即表示赞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美国推行的双边主义全球化构想,是其全球经济贸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是与日本和欧盟争夺势力范围。

宏观经济政策转向宽松财政与货币组合

在克林顿总统时期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搭配形式为,紧缩财政政策和放松货币政策的混合经济政策。然而,布什就任美国总统后,美国宏观经济政策与克林顿时期相比发生了戏剧性的新变化:面对经济再次陷入衰退,美联储被迫12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试图以此推动经济复苏;与此同时,布什政府还通过大幅度减税和大力提高军费,从减少财政收入和增大财政支出两方面推动财政政策的放松,并拟用此办法,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促使美国经济转危为安。诚然,实施宽松的财政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却使平衡预算再度变为赤字居高不下,这本身就成为抑制经济长期增长的一大阻力。可以看出,同紧缩财政与放松货币的混合经济政策相比,实施双宽松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是美国宏观经济政策组合的一个显著新特征。

新趋势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的新变革,美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将会发生某种变化:

(一)推行紧缩的财政政策

根据预测,在2003财政年度联邦赤字高达3040亿美元的基础上,2004财政年度赤字将上升到3070多亿美元。随着联邦财政赤字的迅速上升,美国国会将运用立法手段迫使布什政府采取紧缩财政政策。现任总统布什的父亲——老布什于1989年初担任美国总统时,正是美国国会通过法令严格限制联邦财政赤字的关键年头,老布什在国会的压力下,不得不采取了抑制财政赤字的紧缩政策。现任总统布什尽管还在实施减税政策和扩大政府开支的政策,但当财政赤字大幅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国会势必将出面运用法律阻止赤字的进一步攀升。到那时,紧缩的财政政策势在必行。

(二)货币政策的中性目标。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3

据悉,教育部召开全国“双减”试点地区工作推进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系统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全面分析问题与挑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 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avid 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 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 Jorg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

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 Bovenberg)和茂壹(Rund 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价格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买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价格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格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价格。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价格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价格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价格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 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价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价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价格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假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价格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

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avid 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价格。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价格,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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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ale W.Jorgenson,Kun―Young Yun.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The 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 in theUroted States[J].Journal of Accounting,Auditing and Finance,199l,(6):48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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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und A.de Mooij.Environmental Taxation and The Double Dividend[M].Amsterdam:Elsevie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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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邓宇鹏,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制度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

[19]Ole Kristian Fauchald.Envrionmental Taxes and Trade Discrimination[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5

双减政策的出击,对于我国的学生们来说,可谓是一个喜从天降的好消息,但是对于大部分补习机构的老师来说,这面临着“失业”的局面,而这些老师为了生计问题,只能“另寻他岗”。

我在这里再次科普一下此政策的官方定义:“双减”指要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其中,要求分类明确作业总量。

我在这里总结一下”双减“政策的要点:

1) 市场准入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不再审批,现有的机构全部转为非营利性机构,以前按照备案制登记的线上学科类教育,都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 业务范畴上:线上线下在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均不允许上课,同时线上教育每节课的时间也受到了限制,不得做拍照搜题业务,禁止在境外聘请外籍人员,不允许进行学龄前培训,价格要按指导价制定。

3) 融资形式上:不允许上市,包括借壳或者境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允许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

4) 营销模式上:禁止课外培训广告,禁止夸大、虚假营销。

政策中指出“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功利化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突出”“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等,用语可谓很严厉。那咋办呢?大力整顿。于是,出现了下图各大上市教培股票一片“绿油油”的惨状。数千万教培人面临失业,哪怕你有5、6年的教学经验、有大厂的工作光环已经算不了什么了,市场不再需要他们,三十好几、四十好几,上有老下有小,顶着房贷车贷还不得不被迫转型或是转行,一切都将从零开始。

毫无疑问,由于“双减”政策。市面上将会有一大批教育机构面临“转型”,而机构的老师们也不得不接受“失业”或者“转行”的现实。那么,培训老师们该将何去何从?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6

昌北抗日根据地是胶东抗日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11月,中共昌邑县委根据中共鲁东工委的指示,在围子镇天成店村召开全县党员会议,初步拟定了开辟昌邑北部抗日局面的计划,并陆续派党员干部到昌邑北部沿海村庄开展工作。1938年2月,瓦城抗日武装起义后,逐步打开昌北的抗日局面,奠定了创建昌北抗日根据地的基础。1940年春,中共昌(邑)潍(县)中心县委根据党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和山东分局《关于政权问题的新决定》以及胶东区党委关于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部署,设立了区级政权机构――乡、镇联合办事处,同年夏改为区公所。1941年2月,昌邑县抗日民主政府在瓦城正式成立。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昌北抗日根据地正式形成[1]。

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社会各阶层抗日,中共把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减租减息政策既照顾了贫雇农的利益,又兼顾了地主、富农的利益;既提高了V大农民抗日生产积极性,又达到团结各阶级阶层一致抗日的目的。这一政策在昌邑的抗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抗日战争时期昌邑农村土地关系和高利贷剥削

昌邑县的土地私有制延续了数千年。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导致了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富者拥有良田千亩,贫者则无立锥之地。到1946年前,昌邑(包括昌南)有地主1637户,占总户数的1.4%,占有土地164023亩;富农3039户,占总户数的2.6%,占有土地119162亩;中农60555户,占总户数的51.8%,占有土地841144亩;贫农51671户,占总户数的44.2%,占有土地277577亩[2]。可见占总户数4%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28.3万亩,占到当时全县土地面积的20.2%,他们掌握大量的土地和钱财,靠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对农民进行剥削。昌邑县当时的土地粮租一般是亩产粮食的对半分或分(即出租土地者获得粮食产量的一半或百分之六十,租种土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一半或百分之四十)。高利贷利率一般为月息30%,高者达50%,且利滚利。柳疃镇郭家车道地主郭炳焕,在1931年前后,用1万枚银圆作资本放贷,5年时间割进土地288亩(老亩)。宋庄乡西冯村农民冯中德使用了葛庄毕明志放的利滚利“戛钱”,期限5天,日息2分,利上滚利,20天本利平,后来终于将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全部家产都滚给了高利贷者,造成家破人亡。围子镇邢家村农民刑桥,1940年春借了高利贷粮5斗,不到2年,将土地、家产全部卖光,被迫外出逃荒。当时有民谣曰:卖尽庄田,别用戛钱,典妻卖女,莫吃期谷[2]。雇工的收入也非常低,有的贫苦农民常年为地主、富农劳动,其收入不仅不能养活家庭,甚至本人也是缺吃少穿。在重租高利的盘剥下,广大农民啼饥号寒,生活难以维持,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群众的抗日热情。

二、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与执行

为了减轻农民的生活负担,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调动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中共昌邑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昌北抗日根据地农民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发展,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逐步深入,自1942年7月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之前结束,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宣传党的“双减”政策,按照党中央和山东分局关于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的规定,结合昌邑县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具体的“双减”办法和措施,并进行面上的思想发动。所谓“二五减租”就是按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所谓“分半减息”就是指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一分半。在此阶段中,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先后召开了区、乡、村干部会议,对“双减”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以农救会的名义组织了“双减”工作团,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发动,使“双减”政策得到初步贯彻实施。但是,由于当时日伪军“扫荡”频繁,加之宣传发动工作不深透,部分群众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地主通过出租土地和放债进行剥削的实质,担心减租减息之后,租不到地,借不到债。一些顽固地主则阳奉阴违,口头上赞成“双减”,背地里却采取抽地、毁约、转租、卖地等方式来阻挠“双减”运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初步实施阶段的减租减息工作进展不够顺利,收效不大。

第二阶段为深入发动阶段。为了扭转昌北抗日根据地“双减”工作的被动局面,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自1942年冬开始,针对前阶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了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双减”政策,照顾各阶级、各阶层利益的基础上,号召群众主动要求地主、债主减租减息,动员开明士绅、地主带头把地租和债利减下来,并发动群众与破坏和阻挠“双减”运动的地主恶霸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使“双减”运动迅速在抗日根据地全面展开。翌年春,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又以解决群众的吃粮问题为重点,广泛发动贫雇农向地主、富农借粮。借粮采取政府作保、春借秋还、利益均沾的办法,既改善了贫雇农的生活,又推进了“双减”运动的深入开展。这一阶段的“双减”工作成绩是较大的,它的显著特点是“双减”与组织发动群众紧密结合到一起,通过减租减息、借粮、反霸,维护了群众利益,巩固和发展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对于昌北抗日根据地军民度过抗日艰苦时期,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行阶段。1943年夏季以后,抗日形势日益好转,为“双减”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一阶段,中共昌邑县委、县民主政府在领导根据地军民进行“查减”(查地亩、查利息、查租额)、“清算”(清算顽固地主、汉奸浮财)工作,巩固“双减”成果的基础上,及时把“双减”工作重点转向新解放区,并结合民主反霸、反奸诉苦、整顿党组织、改造村政权、健全群众团体一道进行,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一阶段的“双减”工作持续到抗日战争结束后的之前。其显著特点是,群众情绪高,斗争声势大,运动发展快,实际效果好。在经济上较多地满足了群众的要求,在政治上打击了封建顽固势力,初步确立了基本群众队伍的优势,为运动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三、减租减息运动的作用和意义

1945年11月16日,《解放日报》社论在总结减租减息的经验时指出:“在抗战期间,我们解放区认真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和发展生产的民生政策,因而发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增强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提高了农村的生产力,使解放区能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胜利地坚持了敌后的抗战。”昌北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通过减租减息,削弱了农村封建剥削势力,调整了农民与地主、债主之间的关系,广大农民的生活得以改善,并从经济上和政治上翻了身,密切了党与群众的关系。减租减息以前,占有大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剥削是极其残酷的。实行减租减息以后,农民的负担减轻多了,并且从减租减息中获得了很多的实际利益,生活普遍有了改善。同改善生活相伴随的,便是广大农民政治上的翻身。特别是通过减租减息,打掉了地主阶级的威风,树立了农民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组织了各种群众团体,例如工、农、青、妇、儿童等抗日团体,改造了旧政权,广大农民的腰杆子硬了,他们在政治上从几千年来的封建压迫下解放了出来。

其二,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民用军需,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减租减息斗争保障了佃农的佃权,降低了租率,减轻了农村的高利贷剥削,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大量荒地的开垦,耕地面积的扩大,Z棉产量的增加以及晒盐、榨油、纺织、制鞋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这为更好地开展抗日战争创造了物质条件。

其三,农民群众积极参军参战,参加各项抗日活动,有力地保卫、巩固了抗日根据地,推动了抗日战争的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改善和政治上的翻身,大大促进了其抗日积极性。除参加正规部队之外,很多青年参加了昌邑县抗日自卫团以及农救会、青救会、妇救会、职救会等抗日救亡组织,站岗放哨、传递情报、支援前线、捉拿汉奸,热火朝天地开展抗日活动。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武装,实际上就是穿上军衣的农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正是以广大农民为主的人民战争的胜利。

其四,团结了各个阶层,发展和巩固了根据地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行减租减息之后,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地主富农的利益,这使大部分地主富农深受感动,愿意站在人民一边一道抗日,一些外逃的地主也陆续回来,参加抗战阵营。对于地主阶级中的不同派别,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反对其封建顽固的部分(如大地主),团结其抗日的部分(如开明的中小地主)[3]。对于富农,在改善雇工生活的条件下,还鼓励其进行资本主义经营。这就使那些不反对抗日的地主和资本家保持了一定的地位,保障了相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各阶级、各阶层的关系,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巩固了抗日根据地。

四、减租减息运动的历史经验

昌北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从1942年7月开始到1946年中共中央发出“五四指示”为止,前后约四年时间,其过程迂回曲折,方式多样,成绩显著,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包办代替,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在减租减息实行初期,很多干部主要靠行政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富农对减租减息一般是抗拒的,农民一般是观望的,因此未能真正贯彻,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很普遍。根据地开展的减租减息运动之所以发展迟缓,正是由于没有充分发动群众斗争的结果。

第二,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必须教育干部群众把阶级利益和民族利益正确结合起来,及时纠正“左”、右两种倾向,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减租减息的实践证明,抱右的观点不去充分发动群众是不对的,但以“左”的思想去发动群众同样是错误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在群众发动起来以后,特别要注意防止和纠正这种“左”的倾向,比如不能过于压低租额、无原则地退租、违反政策无原则地调剂土地、为解决问题打地主等。减租减息的实践证明,只有既防右又防“左”,才能领导群众运动健康发展。

第三,实行减租减息,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政策,灵活执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极其复杂。就地租来讲,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劳役地租三种形式;就租佃来讲,可分为租耕、伙种两大类。地主中可分为开明地主、一般地主、顽固地主,佃农中也有佃贫、佃中、佃富等不同阶层。由于佃农中不同阶层的经济地位不同,地主对他们的态度也不同。借贷关系也是这样,高利贷的名目更加繁多[4]。在不同的地区,因情况不同,采取的工作方法和斗争方式也有所区别,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昌北抗日根据地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正确态度,因此从减租减息的整个过程来看,进行得比较顺利,出现的问题较少。

第四,实行减租减息,必须与发展农业生产、支援革命斗争相结合,以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减租减息是加强抗日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并不是孤立的,因此必须把它和其他工作尤其是生产紧密结合起来,注意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生产上来。当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昌北抗日根据地还成立了“生产委员会”“抗日互济会”“义务代耕队”等各种互助合作组织。同时,还加强了金融管理,明令禁止在根据地使用伪币,确保共产党领导的北海银行的货币流通使用,以低息或免息的方式向农民贷款(或贷种),帮助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实践证明,把减租减息和发展农业生产等工作结合起来,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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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昌邑县志编纂委员会.昌邑县志[M].内部发行,1987.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必要,对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效率,避免校外办学机构“喧宾夺主”、还学生快乐健康的童年,减少学生近视率、肥胖率、心理疾病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们一定不折不扣积极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做好课后服务等“五项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对教育和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关心关注,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集中体现。

“双减”政策的出台,让作为教师的我看到了国家对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家长的负担,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有了希望。同志也督促着教育者,要想更多办法去努力提升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希望加大力度将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今后,我们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服从国家大局,努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一份力量。

“双减”政策落地,师生、家长这样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我区引起广泛热议和强烈反响,广大教师、家长、学生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为营造和谐健康的教育环境贡献力量。

关于“双减”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主要指导思想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在职教师,我认为“双减”政策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让学生的学习回归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家长负担,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利好政策。“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体育、阅读、文学、艺术等教育,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作为一名普通教师,

就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时时刻刻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心上,承担起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使命任务。

落实“双减”工作

提升育人品质

“双减”政策与“五项管理”均是以“小切口”撬动“大改革”。包钢实验一小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双减”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多措并举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抓好课堂主阵地,教师上好每一节常态课。做到每节课准备充分、知识储备丰富、能力训练到位,打造充满“掌声、笑声、辩论声”的生命高效课堂,向课堂 40 分钟要效率,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二是加强课后服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学校发挥本校教师自身优势,丰富课后服务供给,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科学实践,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帮助家长解决放学后接送学生的实际困难。

三是完善作业管理,深化评价改革。形成并完善学校作业系统,减少作业总量,提升作业质量。同时,探索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跨学科作业。

看似一个点切入,实则是需要课前课中课后、学校家庭社会,全链条、全过程、全员的系统工程,根本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心实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扎实推进“双减”工作

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作为一名教育人,从事教育工作 30 年,深刻体会到此次“双减”工作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深刻体现。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推进减负工作,但由于社会现象和一些培训机构等的虚假宣传,造成家长焦虑,被裹挟给孩子报补习班,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非常严重。此次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就是要减轻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彻底治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借教育之名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决心和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8

教研工作是我国基础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建立教研制度最初的出发点是解决教师素质不高的问题,教研员的主要任务是教材教法的指导。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教育观念在发生变化,教师教的行为在变化,学生学的方式在变化,教学评价也在发生变化。总之,教研观念、理论、手段以及人才成长的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教研工作面临着转型升级。近期,党和国家为推动教育与新时代同行而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对新时代的教研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更加需要教研人员不断追求教育改革的新愿景,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把育人目标具体化,强调课程育人,突出立德树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直击社会、家长关注的教育热点和敏感点。“双减”政策,对教育的挑战和影响意义非凡。作为基层教研管理工作者,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及时掌握党和国家对教育改革的新愿景、新引领,研究赋能,为学校、教师提供教研供给,从而确保“双减”政策的真正落地。

一、“双减”政策下中小学教研供给存在的问题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化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多次颁发有关政策文件,对教育发展、育人方针、办学质量等提出明确的方向和规划。新时代教育对教研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面临着转型升级,教研工作面临新的供给问题。

(一)教学研究的导向性不足

根据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教研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研人员要遵循教育规律,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深化本区域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撑,以更高品质助力教育高质量内涵发展。就“双减”政策来看,从宏观上,这是一项关乎人民福祉、关于教育可持续发展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性举措。因此,教学研究需要树立“立德树人”的理念,基于生命成长规律,打通学科育人的主渠道,形成各学段纵向衔接、各学科横向融通、课内外深度融合的育人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二)教学研究的系统性薄弱

“双减”政策更加强化学校的主阵地,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因此,高质量的育人应强化系统思维,全面思考,指向高质量的教育为目标,注重达成的结果、实现结果的过程、过程的优化等系统科学的研究。注重整体学科质量体系、新型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改变学生学习方式。因此,教研工作要系统突出全面的育人研究。一是更加关注学生如何学习。从以往关注教师的教,转向研究学生的年龄特点、认知规律以及学习的情感、状态和需求,创设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的学习环境。二是更加关注各学科课程的育人价值。落实好各学科课程是完成全面育人的关键,要引导教师基于学科的本质特点、学科核心素养、学科课程内容模块或主题进行相应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方式改革。三是更加关注教育教学全过程研究,要在课程结构、课程实施、课程管理等方面加强研究,指导学校将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要求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教学研究的科学精准度欠缺

“双减”实际上是检验和修炼学校教育的内功,更是对教学研究的科学精准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教研注重基于事实和数据,立足数据的精准分析,立足学情的精准定位,带动研究的准确定位,聚焦教育教学核心地带,精准发力,助力学校和区域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再发展。因此,从教研的方式来看,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基于个体经验走向基于实证的研究,证据支持教研,用项目组织教研,运用数据、案例、经验三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研究。二是从粗放教研走向精准研究,服务实践需求,服务学生发展。面向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采取主题教研、问题教研、“订单”教研等多种形式,坚持问题导向,以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问题的解决为主攻方向,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微创新。三是从零散教研走向系统研究,加强教学诊断力、理论支撑力、行动改进力,深化对教育教学改革规律的认识,探索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育人方式、突出研究的系统性、全面性、统筹性。

二、“双减”政策下中小学教研供给方向分析

“双减”政策下,需要思考教研如何面对问题,实现教研转型,提供科学供给,从而确保“双减”政策的真正落地。“双减”政策文本中,“减”出现24处,同时“加”也出现24处。经过细致分析发现,“双减”政策在“不可为”背后,提供给了学校、老师更多的研究视角和科学策略,其“可为”之处正是教研着力的方向。面对“双减”政策,教研供给不仅需要引导教师在头脑中拉起“警戒线”,对于文件中的禁忌做到不越边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更要从“可为”中读到基本原则、基本方向、基本路径。文件中,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同时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教研管理人员,应该采取更加稳慎而又积极的思维方式,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客观分析、科学调整,从研究的视角引领教学管理,做好“有守”和“有为”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双减”政策的扎实落地。

三、“双减”政策下的中小学教研供给对策

(一)增强系统观念,探索平衡教学质量和课业负担的综合配方

具体而言,“双减”对深化课堂改革、倒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市中区教研工作为例,强化系统思维,全面思考,不就事论事,研究力求指向高质量的教育为目标。解决学生作业负担重的问题,不仅与作业管理等要素直接相关,还与课堂学习效率等密切相关,最终指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1.基于学生成长的“一点三线”“一点”即小学低年级零起点教学,区域内所有小学均已开设入学适应性课程,形成优秀适应性课程教学案例50余项。区域制定了一年级语文、数学学科教师实施指导建议,低年级教学紧扣兴趣和习惯,突出课堂“六有”特质:教学设计要有情有趣,策略实施要有道有法,目标达成要有效有意义。学校编写《零起点入学指导手册》“学生篇”与“家长篇”,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引导,保持教育的一致性。零起点教学的导向让教师尊重规律、科学启蒙,让教育行为落地更理智、更科学。“三线”是在教学过程中,坚守减负红线、成长绿线、质量底线。市中区教研室坚持科学完整的质量标准、健康正确的人才标准,建立起教学质量和课业负担并行的常态调研机制,实施科学多元的绿色质量评价,形成“诊断、分析、反馈、改进”的质量提升机制。大量借鉴国家质量监测方向和做法,内容既包括学科知识、学科能力,还包括学习状态、学习体验、学业负担等基本要素,积极运用基于大数据的评价结果,引导教师用科学、理性和人文的方式达成教学的高质量。质量的提升,是在共同的质量观下,教学常规、教师、学生诸多要素对于目标支持的过程。“一点三线”,不是简单、机械的累加,而是如同立体交互的有机体,始终引领、规范着学校、教师的教学行为,发挥着综合统筹的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2.以学生立场来研究课堂从“双减”政策来看,学生自主的时间、空间被最大化地释放。教师必须立足学生学习的视角,提升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品质。既关注学习的共性规律,更注重学生的个性分析,以“学生立场”来研究教学,帮助学生形成主动学习的新样态。(1)探究“真实学”的要义。教学研究中要努力从片面关注“教师的教”转向系统探究“学生的学”。结合小学生学习特点,在以往课堂研究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三个维度,即愿学、会学、学会。愿学指向动机与感受,是否帮助学生对课堂和学习抱有积极的态度和感受。会学指向理解与联系,是否指导学生将新知识与他们已经掌握的内容联系起来,对新信息进行组织。学会指向生成与应用,是否能够有意义地运用知识,通过问题解决、实验探究、系统分析等路径,培养关键能力和达成核心素养。(2)拓宽“真实学”的路径。一是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基于课程标准,聚焦“启发式、个别化、自主性”三个关键词,加大问题导向式、“教—学—评”目标一致性等教学方式的研究,以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二是针对以往知识为结果的课堂,大量刷题的现象,提出以恰当的生活拓展为外延,鼓励教师创设在真实情境中解决问题的项目式学习,释放学生的思维力、研究力,学习力,让学习真实发生。三是善于捕捉不同差异学生的认知动向,开展精准学习支持和学习辅导,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服务,确保每一个学生享受在学习之路上的自我升级。(3)设计“强课提质”路线图。研究中,学科组设计专项的观测量表和记录表,分析课堂问题、学生表现,围绕观察与数据展开评课、教研,建构从教到学的自主学习新生态、新手段、新方法。区域教研管理过程中,紧扣课堂主阵地,开展基于学习的诊断和会诊,突出三条路线:各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基于学科教学的学情会商,提升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学校要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校长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课堂学生学习效果随堂监测达标率达到80%以上;区域内每学期开展一次所有学校领导干部的听评课和参加教研活动情况展评活动,促进学校及时分析探讨教学工作形势和任务,以此引领每所学校实现强课提质。

(二)强化问题导向,重审作业功能,促进品质提升

“作业”作为学生学习的重要环节之一,以往忽略了对它的研究与管理。现在从学生学习角度重新审视作业功能会发现,作业是从有教师指导的课堂教学,过渡到没有教师指导的自主学习的过程,是学生依靠自身的能力去理解、内化和掌握学习内容的过程,是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的过程。1.强化作业的管理机制区教研室从把握功能、严控总量、提高质量、强化管理等方面持之以恒的整体性推进,打出富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组合拳”。以学校作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相继出台了《市中区中小学作业管理意见》《市中区中小学学科作业管理规范》。探索和构建了“学科研发+年级统筹”提质控量的管理模式。学科教研组关注作业的质量研究,研究一周作业清单,做到统一进度、统一内容,统一形式。年级责任人关注作业的数量控制,整体协调,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统筹,形成符合班级实际的每日课时作业清单。“控量”是要切实减掉低效的、过重的学生负担;“提质”是为充分发挥作业功能,使作业练习更精准服务于学生的学习。2.提升作业研究的品质通过“四步走”研究模式,实现作业设计与教学设计同步。第一步,教师初备,将作业设计融入教师的个人备课,每课备课之后,要有针对教学目标的作业初步设计。第二步,教研集备,利用好每周的学科集体备课时间,对作业进行专题研讨。学科教研时,立足梳理教材体系,研磨教学目标,精准优化作业质量。第三步,实践微调,各班级根据授课时反映出的学情状况,组内微教研适当改进、作业微调整,力求更加切合学生需求。第四步,统筹反思,汇总学生作业问题,力求更加精准地导向新的教学策略,实现教、学、作、评的一致性。3.优化作业结构在“双减”政策下,减去的是机械重复,效能上要体现“三多”,即多应用、多探究、多分层。通过周末学科拓展作业、每日劳动实践活动清单、假期探究实践作业等方式,链接学生的生活,引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聚焦关键环节,探讨过程评价力求多元可视

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功能。认真学习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双减”后,政策要求大幅压减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书面纸笔考试,义务教育三年级以上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减少考试次数,怎么知道学生到底学会没学会?1.探讨低年级“闯关”实践评价在低年级期末监测评价改革中,聚焦学生的生活经验,探索情景式、开放式的多元评价方式,初步形成对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养的动态考察。2.加强学习过程评价完善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重点通过开展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3.全面提升教师命题能力让更多的教师参与命题,通过对命题方向、评价标准、评价形式、评价手段、反馈方式等研究,培训和指导教师从以知识为本、结果为本的评价,走向核心素养的评价,突出真实情境与问题导向,关注学生的深度思维,使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得以表现,从而更加趋向于科学。

四、结语

新的形势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教研品质,实现教研的科学供给。面对“双减”,我们要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致力于探寻客观规律、遵循客观规律,树立大教研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益导向,在育人价值研究、课堂教学变革、学习方式改变、区域整体实践等方面,不断提升教研品质。

参考文献:

[1]余慧娟.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J].人民教育,2021,(22):12-15.

[2]吕玉刚.做优做强学校教育,全面提高落实“双减”工作水平[J].人民教育,2021,(24):12-14.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9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发布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发布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互动。

 

(三)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基石:依法决策制度。

 

依法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决策正确性的保证,而决策的法定化则是民主性与科学性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无论是专家咨询还是公众参与,都可能会成为流于形式的过场。实现决策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民主决策程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法律化和制度化,因为通过法制化,人民群众才能通过法定的权利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的获得法律救济。专家咨询制度只有法制化,专家的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成为行政决策的重大依据。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10

中图分类号 TU984.1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4-0012-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4.003

技术转移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实现技术转移也存在诸多困难[1]。《21世纪议程》就规定技术转移应该“在优惠条件下”进行,这个规定看来过于单纯,因为提供优惠条件可能不符合潜在的商业规则[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义务,但迄今技术转移的水平和步伐依旧缓慢[3]。《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移技术,但这只是一个良好意愿的陈述,因为根本没有提到任何具体目标,也不必担心遭受任何制裁。国际社会就《公约》下技术转移问题的谈判一直步履维艰。

根据李志军的研究[4],由于技术大多要么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要么研发投入巨大,要求发达国家无偿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有些技术它们根本就不愿转让;此外发达国家私有机构和公司所拥有的技术在进行转让时要求得到足够的商业回报,不可能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也不会转让核心技术。根据欧训民等的研究[5],不管受让国政府是否支持低碳技术的转移,转让国政府都会支持技术转移。这一点似乎与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现实情况不符。

一种国际合作要想成功,就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合作就不能成功[6]。成功的技术转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7]:第一,技术拥有者认为转让技术的收益大于不转让技术的收益而愿卖;第二,技术受让者认为受让的技术能带来比他把技术转让费用用于其它用途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愿买;第三,技术受让者买得起,技术转让的费用在受让者的承受能力之内。

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一个双重博弈模型框架,从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的角度建立博弈模型,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相应均衡及其政策含义,探求《公约》下促进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机制。

1 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参与方及其互动关系

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技术来源和开发者、技术所有者和供应者、技术购买者、技术转移融资者、信息提供者、市场媒介、政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动机存在明显的差异[8]。在《公约》框架下,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实施主体是企业。在给定《公约》义务(包括技术转移)和国际气候协议下,技术转移主要参与方之间的博弈主要在“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上进行,在“企业层面”(博弈I),企业在给定国家政策框架下就技术转移的价格进行博弈。在“国家层面”(博弈II),国家选择对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见图1)。《公约》义务和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过程不是本文的研究内容,本文将《公约》义务和国际气候协议当作给定的,并作为博弈I和博弈II的外在限制因素来考虑。

张发树等: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双重博弈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第4期

图1 国际低碳技术转移博弈关系

Fig.1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es of international

lowcarbon technology transfer

在博弈I中,企业作为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实施主体,它们在特定国际气候体制和国内气候政策以及特定国际低碳技术转移机制和国内低碳技术转移政策的大环境里,在市场上进行低碳技术转移交易,就技术转移的价格进行博弈。企业的行为受到企业所在国政府的直接影响。当然,国际技术转移也涉及各国研发机构、各国金融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为突出重点,我们将它们作为影响企业决策的外在因素来考虑,特别是从技术转移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待其对国际技术转移的影响。

在博弈II中,国家之间就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进行博弈,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改变企业在技术转移中的支付,从而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

本文假定博弈I在先,博弈II在后。当然,这两个博弈并非严格地按照这个顺序发生。更准确地说,在博弈II中,各国政府在选择自己的政策时,必须应对预期的博弈I的均衡结果。

博弈论中有两种形式的博弈――合作性的和非合作性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博弈是合作性的还是非合作性的[9]。在许多现实情况下,并不能确保合作,约束性协议不可行[10]。本文研究的技术转移博弈就属于非合作性博弈。

2 影响技术转移参与方动机的主要因素

理性假设要求行为者在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时,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目标。在技术转移中,必须仔细分析各参与方的利益得失,同时考虑各参与方之间的互动和复杂策略关系。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影响各参与方动机的因素很多。影响技术转让国政府动机的主要因素包括国际气候义务、减缓气候变化和技术差距,影响技术受让国政府动机的主要因素包括国际气候义务、减缓气候变化、技术差距和附带利益,影响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企业动机的主要因素包括技术差距、技术转移价格、技术转移成本、技术转移风险和技术转移补贴[11]。

3 对博弈I的分析

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发达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收取技术转移价款来弥补竞争力损失以及发生的技术转移成本,同时获得相应的技术转移补贴(根据政府政策);发展中国家企业虽然需要支付技术转移价款以引进先进技术,而且需要发生技术转移成本,但可以增加自身竞争力,同时获得相应的技术转移补贴(根据政府政策)。在具体的低碳技术国际转移项目中,技术转移价格是转移双方关注的焦点,必然伴随着大量的讨价还价。下面建立的博弈模型就是为了模型化这一谈判过程。

3.1 模型假设

假定世界上只有2个国家,分别为发达国家(A国)和发展中国家(B国)。A国的企业A与B国的企业B就某技术转移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博弈。技术转移价格为P;技术转移存在交易成本(不含技术转移价格),企业A和B负担的技术转移成本分别为CA和CB。技术转移后,企业B将减排ΔE的温室气体(GHGs),企业B与A之间的技术差距将缩小ΔT,B国还取得附带利益GB。

假设发生技术转移,则企业A、B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UA=P-uA,uA=λAΔT+CA-αAΔE

UB=P-uB,uB=λBΔT+CB-αBΔE+BGB

其中:uA、uB表示企业A、B对技术的评价;λA、λB表示企业A、B对技术的偏好程度;αA、αB分别表示企业A、B得到的单位减排补贴;B表示企业B所在国就技术转移附带利益的内部化政策的强度。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实现了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由于减排的全球公共物品属性,A国和B国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气候利益;其次,这种减排有助于缓解A国和B国的国际气候义务压力。因此,国家A和国家B理应给予企业A和企业B一定的奖励(减排补贴αAΔE、αBΔE)。此等奖励与国家可以得到的气候利益和国际气候义务压力缓解利益之间的比例,可以用来表征A国和B国为实现GHGs减排而实施的技术转移支持政策的强度。这些考虑可以表示为:

αA=ψA(βA+ηA),αB=ψB(βB+ηB)

其中:βA、βB表示A国和B国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程度;ηA、ηB表示A国和B国的国际气候义务压力;ψA∈[0,1]、ψB∈[0,1]表示A国和B国针对技术转移实现GHGs减排而选择的政策支持强度。

假定不发生技术转移时,双方收益为0。假设企业是理性的,企业参与技术转移的必要条件是技术转移后净收益非负,即Ui≥0(i=A,B)。

假定企业A、B必须就技术转移价格达成一致。博弈过程为无限期轮流出价[12](企业A先报价),其扩展式表述如图2所示。如果技术转移价格P在时期t被接受,则收益为δtA(P-uA)、δtB(uB-P),其中δA、δB是企业A、B的贴现因子。

假定博弈为完全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13],企业A、B之间彼此具有博弈的“共同知识”。

图2 博弈I的扩展式表述

Fig.2 Extensive presentation of game I

3.2 模型求解与分析

3.2.1 讨价还价空间分析

企业参与技术转移的必要条件是技术转移后的净收益非负。因此,双方企业的讨价还价区间为[uA,uB]。我们可以用(uB-uA)来表征双方企业讨价还价空间的大小,它也是双方企业通过技术转移实现的总收益。

uB-uA=(λB-λA)ΔT-(CA+CB)+(αA+αB)ΔE+BGB

可以发现:

(1)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效益和附带利益扩展了技术转移合作空间,使得原本商业上不可行的技术转移成为可能。双方政府对低碳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都有利于扩大技术转移合作空间。

(2)技术转移合作空间随着ΔE、αA、αB、B、GB、λB的增加而增大,随着λA、CA、CB的增加而减小;如果λB≥λA,合作空间随着ΔT的增加而增大,如果λB

(3)如果技术转移成本太高,或者企业A对竞争力的偏好太大,技术转移的困难可能变得难以克服。对于转移难度太大或者涉及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发展中国家企业必须依靠自主研发。

3.2.2 均衡结果及其分析

本模型与鲁宾斯坦恩“轮流出价”模型[12]在博弈动态和参与人行为原则方面一致,可以运用其求解方法。可以证明,博弈I存在唯一的均衡:

UA=1-δB1-δAδB(uB-uA);

UB=δB(1-δA)1-δAδB(uB-uA);

P=1-δB1-δAδBuB+δB(1-δA)1-δAδBuA

该均衡结果表明:

(1)只要uB-uA≥0,技术转移即可进行。相对于传统技术转移而言,国家应该加强对低碳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减少交易成本,优先争取减排量大的技术转移,发达国家应该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限制,发展中国家还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化政策法规。

(2)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存在着“耐心优势”。对于给定的δB,当δA1时,UA(uB-uA),UB0;而当δ固定时,如果δB1则PuA,此时企业A的净收益UA0,UBδB(uB-uA)。

(3)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存在“先动优势”。如果δB

(4)如果(1-δB)uB≤-δB(1-δA)uA,则P≤0。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技术转移应该是无偿的,甚至发达国家(企业A)应该向发展中国家(企业B)转移支付资金。

4 对博弈II的分析

4.1 模型假设

根据博弈I中对企业A、B收益函数的假设,技术转移时国家A、B的收益以及世界总收益可以表示为:

UA=UA+(1-ψA)(βA+ηA)ΔE;

UB=UB+(1-ψB)(βB+ηB)ΔE+(1-B)GB;

UA+UB=(λB-λA)ΔT-(CA+CB)

+[(βA+βB)+(ηA+ηB)]ΔE+GB

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假定国家也是理性的,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假定博弈II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A和B根据企业A和B的反应选择对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ψA和ψB,B。

4.2 模型求解与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看出:①由于低碳技术国际转移可以带来相应的GHGs减排(ΔE>0),并带来一定的附带利益(GB>0),世界总收益得到改善的机会增加了;②只要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量足够大,或者附带利益足够大,同时技术转移总交易成本不太大,就可以保证UA+UB>0。因此,从增加世界总收益的角度看,低碳技术转移是有益的。

在知道博弈I均衡结果的情况下,国家A和国家B的收益函数可以写作:

UA=1-δB1-δAδB(uB-uA)+(1-ψA)(βA+ηA)ΔE

UB=δB(1-δA)1-δAδB(uB-uA)+(1-ψB)(βB+ηB)ΔE+(1-B)GB

通过求导,可以发现:

UAψA=-δB1-δA1-δAδB(βA+ηA)ΔE

UBψB=-1-δB1-δAδB(βB+ηB)ΔE

UBB=-1-δB1-δAδBGB

因此,国家A、B的最优策略都是不对技术转移进行政策支持,即:ψA=0,ψB=0,B=0。这是由于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以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附带利益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双方都有免费搭车、让对方采取行动的动机,而且在任何协定下参与者都有作弊的动机[14],导致两国都不提供政策支持,陷入“囚徒困境”。

当(λB-λA)ΔT-(CA+CB)≥0时,根据对博弈I的分析,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仍然得以进行。但是,当(λB-λA)ΔT-(CA+CB)

uB-uA=(λB-λA)ΔT-(CA+CB)

+[ψA(βA+ηA)+ψB(βB+ηB)]ΔE+BGG≥0

为了确保满足该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条件,国际社会首先需要展开谈判,分担所需的国际努力:一是努力减少技术转移成本(CA+CB),二是增加国际气候义务压力(ηA,ηB),三是增加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ψA,ψB,B)。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增加国际气候压力(ηA,ηB),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碳技术国际转移问题,支持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政策参数(ψA,ψB)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公约》框架下,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但现有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发达国家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

在现有自愿合作的国际背景下,走出“囚徒困境”的首选途径应该是通过国际协议的强制性力量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15]。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加快气候义务的谈判进程,特别是在巴厘路线图谈判中,积极推进气候变化领域《技术合作议定书》的建立,提出《公约》下对发达国家的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技术转移义务,规定发达国家必须通过技术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实现量化的减排。这种强制性协议有两种具体方式:①通过谈判,直接确定发达国家通过技术转移而实现的量化减排义务,促使发达国家制定相应的促进技术转移的具体政策;②通过谈判,在《公约》下建立单独的技术转移资金机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基金,发达国家通过任务分担(辅之以赠款)提供资金,由该基金直接资助相关低碳技术的转移。

走出“囚徒困境”的第二种可能途径是通过重复博弈,使参与方的不合作战略变为合作战略[15]。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对企业来说,博弈I可能是一次性的;但对国家来说,低碳技术转移会多次发生,时间上可能会无限延续下去,至少不知道终点在哪里,因此可以进行重复博弈。但是,这种重复博弈途径不一定有效[15],在多边框架下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5 结 论

本文构建了一个双重博弈模型框架,分析了低碳技术国际转移参与方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影响参与方动机的主要因素,探讨技术转移的合作空间,通过模型求解,分析均衡的政策含义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主要结论如下:

(1)虽然技术转移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但国家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起着关键作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不应该被当作纯粹的商业活动,更应该是“国家驱动”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都很大。

(2)在巴厘路线图谈判中,国际社会应该加快谈判进程,积极推进气候变化领域《技术合作议定书》的建立,提出《公约》下对发达国家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技术转移义务,规定发达国家必须通过技术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实现量化的减排。

(3)《公约》下应该建立单独的技术转移资金机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基金,发达国家通过任务分担(辅之以赠款)提供资金,鼓励和资助技术转移。

(4)虽然低碳技术转移带来的GHGs减排和附带利益扩展了双方技术转移的空间,使得原本商业上不可行的技术转移成为可能,但是对于转移难度太大或者涉及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发达国家(企业)不会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企业),发展中国家(企业)必须加强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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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Games on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Lowcarbon Technologies

ZHANG Fashu1 HE Jiankun2 LIU Bin1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11

以理论创新基本认识引出的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是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和面对“两个一百年”历史任务的“五并重”。

“八双”的基本要点是:

第一,“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

第二,“双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

第三,“双减”――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第四,“双扩”――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和,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有效投资”规模。

第五,“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从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向逐步适当鼓励生育的转变,以及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第六,“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第七,“双到位”――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地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这方面的分析认识,需扩展到中国势必要发展起来的第三部门,即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界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些概念之下的一些越来越活跃的群体,应该在社会主体的互动中间发挥他们的潜力。我们非常看重国际上已高度重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寻求共赢,应该是其基本的认识视角。

第八,“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在上述基本考虑中,“双创”是发展的灵魂和先行者;“双化”是发展的动力与升级过程的催化剂;“双减”则代表着侧重于提升供给效率、优化供给结构以更好适应和引导需求结构变化的制度基础;“双扩”是力求扩大供给方面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空间;“双转”是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地在人口政策和国有资产配置体系两大现实问题上顺应供给结构与机制的优化需要,以支持打开新局;“双进”是明确市场供给主体在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安排演进中的合理资本金构成与功能互补和共赢效应;“双到位”是要在政府与市场这一核心问题上明确相关各方的合理定位;“双配套”是对基础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财税、金融两大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再加上行政体制,以大决心、大智慧推进新一轮势在必行的制度变革与机制升级。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12

关税是影响国际贸易最直接的税种之一,它可以起到很明显的抑制进口和限制出口的作用。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WTO一直致力于消除像关税这样的贸易壁垒。如今世界范围内的关税水平已经大幅度地削减。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一直在积极履行其入世承诺,其中作为关键指标的关税平均水平已经由入世前一年的16.4%降到目前的9.8%。关税水平的逐年降低对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明显,而中国对东盟国家的贸易也必然受到积极影响。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加入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区。因为追求全球性的零关税和自由贸易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大家退而求其次,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做起,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区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先在区域内实现一定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就是基于这一考虑的一种制度安排。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部分关税削减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安排,2010年中国与原东盟6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降至0;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将降至0;2018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0,届时中国对东盟全部国家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降至0,至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将彻底消除。

1.2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指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进口国政府也可以选择性地对其适用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包括歧视待遇、国民待遇以及超国民待遇(即给予进口产品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待遇)。目前,中国针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非国民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在中国存在最多的就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如我们会对一些国内缺乏的技术设备以及特殊用途的产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此类优惠的产品并不多,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及发展政策紧密相关。中国对东盟贸易适用一般规定,即会按照税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仅对能够适用优惠政策的小部分进口货物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我国从新加坡进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明的设备及配件,以及从东盟国家进口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的种子(苗)、鱼种(苗)等。

1.3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的贸易激励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予以免税的政策。”中国则两种政策兼而有之,即采取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具体的形式有三种: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政策以及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政策。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来讲除了“征多退少”的情况,也会出现“征少退多”的情形。其实,前者会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变相补贴出口。后者在WTO规则中是不允许的,但是前者却不会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退税率有17%、16%、15%、14%、13%、9%、5%等多个档次,针对不同的产品其退税率是不一样。具体到中国对东盟贸易,同样也适用税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一般规定,其出口货物按照规定适用退税率。近年来,我国对东盟国家的出口以机电产品、金属及其制品、化工及相关工业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服装、蔬菜、钢材等为主,这些产品中又可以具体到每一种不同名字的产品,会使用到各种(从17~0%)退税率。

1.4所得税政策

除了以上这些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劳务税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着针对劳动和资本等要素所征收的要素收入税。所得税是要素税的典型代表,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作为要素收入税都是要素价格的组成部分,对要素使用征税会影响企业的要素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价格。所以,所得税也能够影响贸易产品的生产和流动。具体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所得税措施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我们可以通过对出口型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产品;其二,通过所得税措施保护本国产品,具体地可以对生产进口替代品的企业予以所得税优惠,从而可以以较低的价格甚至是低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销售,通过所得税措施使本国进口替代品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从而来达到歧视外国产品的目的。在中国对出口型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比较常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们经常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所得税优惠,而大多数的外商投资企业又正好是出口企业的主力军,所以这就鼓励了其产品的出口。但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废止,其中一些专门税收优惠政策经过过渡也在逐步取消;另一方面随着全面改革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步取消各种的税收优惠,如以前遍地开花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基本被产业优惠所取代。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中国东盟之间为了避免所得重复征税在税收协调与合作方面也采取了签订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措施。目前,中国已经与东盟10个成员国中8个成员国(除了缅甸和柬埔寨外)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而且这些协定都已经生效执行。

2中国现行贸易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针对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专项税收政策相对缺乏

在影响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很少有专门针对双边贸易发展的专项税收政策。目前,已有的专项政策就是基于CAFTA建设的关税削减的计划以及与8个东盟成员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针对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专项税收政策之所以比较少,主要是考虑到一国的贸易税收政策要体现出其对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的公平性原则。但是,现实的背景是中国已经并将要跟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这需要有针对性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在贸易这一领域。这一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是相符合。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CAFTA已经建成,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有必要首先在贸易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政策来刺激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更高水平的自贸区建设创造必要制度条件。

2.2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随着CAFTA的建成,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之间的全部产品(除了部分敏感产品之外)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关税0税率,但是按照关税削减时间表的安排要到2015年才能与东盟新的4个成员国之间实现除了部分敏感产品外的全部产品的关税0税率,而且要到2018年才能实现剩余的部分敏感产品的关税0税率。所以,目前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仍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尤其是对东盟新成员国以及部分敏感产品。这部分关税壁垒仍然是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人为障碍。因而,逐步甚至是加速消除这部分关税壁垒是现阶段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目标之一。

2.3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运用尚不够充分

我国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主要是对部分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非国民待遇的贸易调控政策很少,一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即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比较少,仅限于特殊领域或特殊用途的部分商品,另一方面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歧视待遇也很少。所以在非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方面我们还有优化的空间,即可以适当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以此来刺激进口,同时可以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从而减少其进口。尤其是后者,相对于比较明显的国际贸易税收政策壁垒(如关税)而言,这种政策壁垒是比较隐蔽的。而且,这种政策壁垒并没有完全被WTO等贸易规则所禁止。正如MichaelKeen和MurtazaSyed(2006)所指出的那样,“因为比较明显的影响贸易的税收正在减少和削弱,所以针对国际贸易的国内税的潜在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具有争议性。”中国也应该积极地利用这一政策壁垒来调节我国对外贸易包括对东盟贸易的发展。这样还可以增加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及对外贸易调控的力度和效用。

2.4出口退税率低,退税不充分不彻底

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的是“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征多退少”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现象。比如,我国对东盟出口贸易在增值税退税方面使用到了从0~17%很多个档次的出口退税率,即针对不同的产品其退税率是不一样的,但是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却仅有几档而已,这样征税率和退税率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由于征税率较高而退税率较低而带来的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就成了中国对东盟出口贸易的阻碍因素。

2.5双边贸易税收政策协调步伐缓慢

尽管针对双边税收政策协调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但是,中国东盟双边的税收政策协调步伐走得依然缓慢。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税收政策协调是关税协调和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由于现有的税收政策协调仅仅止步于这两个方面,这就给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碍。比如,双边增值税的政策规定相距较远或一方根本就没有增值税(东盟成员国中仅有6个国家实行增值税),这就不利于出口退税。而比较利于贸易发展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步骤是在关税协定削减的过程中,加快推动其他非关税的商品税或间接税的协调工作,同时也要在避免所得重复征税协定的基础上加快直接税的协调工作。所以,要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的发展以及建设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必须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双边贸易税收政策的协调步伐。

3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探索实施针对CAFTA的专项贸易税收政策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CAFTA已经建成,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创造相应的制度条件,有必要首先在贸易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我们可以仿照CAFTA关税削减协定安排,制定时间表按计划有步骤地削减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其他税收(如除关税外的其他商品税)壁垒。对区内国家间的进出口贸易适用特别的优惠政策,从而刺激双边贸易发展;而与区外的其他国家间在对外贸易领域的税收政策则保持不变。这一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发展要求是相符合的,因为通过贸易领域的专项税收政策可以带来贸易量的增长从而推动双边贸易一体化进而带来区域经济一体化。

3.2调整和优化贸易税制结构,平衡和稳定贸易税负

与一国的整体税制一样,其对外贸易税制也包含多个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的税种,所以,同样会存在贸易税制结构的问题。而不同的税种对贸易的影响和作用力大小也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就贸易税制结构进行适当优化调整。我们这里既有商品税同时还有要素税,而且在商品税和要素税内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对于商品税结构,我们可以通过积极使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来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如我们可以适当扩大对东盟商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优惠(低税或免税)的覆盖范围。要素税结构同样也有优化调整的空间,一般而言资本税对贸易发展的阻碍作用比劳动税要大,这说明我们可以在稳定贸易税负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资本税而提高劳动税,一则,基本不会影响双边贸易发展,这对我们的调整给出了足够的作用空间,二则,这与我国的整个税制结构调整大方向是基本吻合的,即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因为劳动税基本上包含在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目之中。

3.3积极落实关税削减安排,消除关税壁垒

早在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的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明确给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部分关税削减的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安排,2010年中国与原东盟6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降至0;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将降至0;2018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0,届时中国对东盟全部国家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降至0,至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将基本全部消除。所以,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时间表的安排一步一步执行和落实好关税削减安排,争取如期甚至是提前完成时间表中所给出的关税削减目标。

3.4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现彻底退税

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征多退少”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现象。如果,对出口货物退税不彻底、不充分就会影响中国的出口,这样将不利于中国对东盟的贸易发展。所以,为了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最终实现出口货物彻底的“0税率”。而实现这一点的基础是要有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不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而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很准确地确定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要以增值税改革为基础,至少应该是同步的,而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本身正处在改革变化之中。所以,要加快增值税改革完善的步伐,尤其是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改革,这样增值税将基本覆盖包括服务商品在内的几乎所有商品,从而为实现彻底退税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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