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概论合集12篇

时间:2024-01-09 11:02:51

环境保护概论

环境保护概论篇1

The Study of the Teaching Reform Involved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spectus”

(1.Electromechan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1730, China;

2.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engdu Sichuan, 610041, China)

【Abstract】“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spectus”is a basic course of the professional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the students, the author will from the four part of the curriculum, role orientation, curriculum, assessment to giv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cours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spectus”.

【Key words】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spectus;Teaching reform;Discuss

环境保护概论》是环境监测及治理技术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环境专业的入门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环境类专业的主要学习内容,掌握环境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由于本课程是文字性概论性质课程,往往存在老师上课没激情,学生不重视的情况,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教学质量,浪费了教学资源。笔者在执教过程中,发现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了思考和探索,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如何提高教学质量。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学生不重视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对环境专业人才的需求有所增加,但环境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不容乐观[1]。导致学生重设计和操作性课程,对于概论性课程并不重视,有部分学生缺课或上课玩手机,为了修学分而上课,缺乏学习积极性。

1.2 教学方法单一

授课教师受到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限制,教学上还是采取老师自顾讲课,学生爱听不听的传统教学模式。由于讲课的内容基本都是概念性的理论知识部分,使得学生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调动起学生上课的热情[2]。

1.3 缺少实验与实践的环节

由于是概论性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的时候没有设置相应的实验和实践的安排,使得学生听起来觉得比较空洞,缺少对知识体系的感性认知和掌握,很难让学生集中精神听老师上课。

1.4 考核形式单一,评分制度单板

《环境保护概论》课程与其说是一门环境专业课程,倒不如说是一门环保知识宣传课,是集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环境知识教育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因而考核的形式应该多样化,评价的形式也应灵活化[3]。

目前考试只是笔试,仅凭考试成绩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方法并不能完全达到激发学生创新、应用能力的考核[4]。

我校是工科学校,批改试卷规定中要求严格按步骤得分,对于绝大部分的科目是很合适的,但对于《环境保护概论》性质的课程,这样的得分制度限制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新性,影响了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

2 教改的几点建议

总结了以上一些《环境保护概论》教学中存在的弊端,本着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目的,笔者提出了几点思考。

2.1 确定课程设置的意义

《环境保护概论》并不仅仅是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它是与能源、材料、仪器、管理、地质、经济、法律等各领域的知识交叉在一起的一门课程。

《环境保护概论》是为高等工科院校环境和非环境专业学生开设的“概论性”专业基础课程,使学生能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普及环境保护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受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教育,培养学生具有一定评估环境质量和在本专业范围内处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树立保护环境的道德观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观。

在上第一堂课时,教师应首先向学生讲解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重要性,使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表1 课程设置意义

此课程是在一年级新生军训完后的第一堂新课,作为本专业学生入学后接触到的第一门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基础课程,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环境专业的性质以及它的重要性而设置的一门。作为入门课程,重点在于引导和激发学生对环境专业学习的兴趣,由浅入深的讲解来吸引学生往更细化的环境专业课程学习,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2.2 调整角色定位

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以“教”为主,学生以“学”为主,教师教的很“主动”,学生学得很“被动”,使得“教”与“学”孤立,很少提供给学生主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环境和机会,导致培养出一批应试型学生。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尽可能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适当的时候当下“学生”,教师与学生角色互换,主动“求助”如何解决环境问题,最后教师在用专业的角度进行讲解和点评,无论提供的答案对错和标准,都应鼓励主动思考学生,使学生有成就感,活跃课堂氛围,提高学习热情,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

2.3 课程安排

由于《环境保护概论》课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广泛,并且环境知识也日新月异,专业老师应紧跟学科前沿,将环境专业学科的最新技术变革,环保的思想动态、环保产品的最新开发,和环保最新研究成果介绍给本专业的学生。

结合我系老师各自擅长专业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开设这门课程时候,尝试安排多位老师上课的模式,取之所长,传授给学生更丰富的各学科的专业知识,学生也能有机会感受不同老师各自的授课风格。

每位教师只教自己专业的内容,且只安排1-2次的课程,有充分的时间备课,能大大提高教学质量[5]。

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安排有针对性的授课方式,改善授课形式单一,上课气氛沉闷的问题。

表2 授课教师安排表

2.4 增加考核形式,改革评分制度

该门课程的考试形式可以采用多样化,按一定比分加总的模式来考核学生学习的效果和专业水平。比如说可采取笔试、参观实习报告、实验成绩、课堂讨论、专业论文等方式综合考核学生。

考试中的有部分问答题是在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新性,并没有一板一眼的标准答案,只要学生能自圆其说,有自己的想法和观念就已经达到教学的目的,建议此类课程的问答部分的评分留给专业老师一定的自,便于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性。

3 结论

《环境保护概论》是环境专业比较重要的专业素质课,为达到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几点个人的改革意见。笔者认为没有上不好的课程,也没有真正不想学习的学生,我们应该多从自身找原因,而非过多责怪于学生不认真上课,不爱学习。教师更应该作为一个引导者的角色来带动学生共同探讨环境知识,采用多种教学方式,丰富教学形式,提高教学质量,促使教学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天煜,赵文玉.浅议普通高校环境专业课程的结构性调整[J].高教论坛,2007(2):38-38.

[2]董怡华,等.《环境保护概论》公共基础课教学改革初探[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1(5):43.

环境保护概论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001-02

【Abstract】According to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ptional course in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his paper make a deep discussion about teaching intention,teaching contents and teaching method, and some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further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struction in this course.

【Key words】Environment protection Optional course Teaching method Exploration

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中明确规定:“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目前,全国很多高校已开设了环境科学类的校级公共选修课,如《环境保护概论》、《环境科学概论》等,这些课程的开设对提高在校大学生的环境意识、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河南理工大学校级公共选修课《环境保护概论》的实际情况及笔者的教学体会,对《环境保护概论》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探索。

一、明确课程目标

对于非环境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环境保护概论》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因为各学科及其发展都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如在机械加工及制造行业,机械加工及制造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污染。首先,机械及其原料在加工中(尤其一些化学处理)会将废气排放到空气中造成大气污染。第二,机械加工中的酸洗车间会排放出酸性工业废水,而电镀所产生的重金属离子等污染更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第三,机械加工中切、削等工艺会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第四,机械加工及制造所用原料加工制造中会产生一系列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第五,机械设备加工产生的切削液污染也很多。再如,在能源行业,热电厂会产生SO2、烟尘等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排放出CO2造成温室效应。核电厂会产生大量核废料,而被人们认为是清洁能源的水电,在建设过程中会破坏自然遗迹和生态平衡,同时还会引发滑坡甚至地震。也就是说,环境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在很多产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那么对于这些专业的学生来讲,《环境保护概论》课程的学习,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有意识的减少和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并且尽可能地采取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方法。再者,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大多会在不同行业或部门成为不同层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如果缺少环境意识,他们很可能沿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传统模式工作,这非常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最后,这些学生若干年后也会为人父母,他们自身的环境意识也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观念。因此,对于非环境专业的本科生,树立环境意识,使他们拥有解决当前环境问题和防止新的环境问题的知识、态度、动机、承诺和技巧是重中之重,所有的教学改革都将为这一个中心目标来服务,而这个中心目标决定了如何科学地优化教学内容以及创新教学方法。

二、优化教学内容

目前,我校关于在公选课《环境保护概论》课程的安排上,存在两个实际问题:其一,学时数很少,只有16学时,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显得非常重要。其二,作为非环境专业的一门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般都安排在下午3、4节课或晚上,而这时学生们大部分已上了一天的课,精神上已较疲惫,如果此时再按照传统的章节按部就班来讲述的话,学生很难集中注意力,教学效果也很难保证,再加上学生自身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公选课“混”学分的思想。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上述情况,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进行优化改革。

1.教材的选择

环境保护概论篇3

作者简介:杜维超,男,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87-09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环境法学对西方权利话语的移植

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党的十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理论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然而我国环境法学对西方环境权利理论的盲目移植,导致学科内部的范畴混乱及体系不融贯,伤害了环境法理论的可实践性。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学理论传统几经中断,而改革开放后,法学各学科之歇绝复振,多由译介乃至移植西方理论开始。通过对我国环境权研究的早期文本之分析可知,我国环境法理论中的“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概念,也是对西方概念的移植。我国早期的环境权研究源自对西方环境权概念的介绍,学者们花费较大篇幅描述了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主导的关于环境权利的国际法主张、国内法实践以及相关理论构建,学者们指出,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各种国际文件所肯定,自然可以由此得出中国环境法学也应当引入“环境权”概念的结论,而从法律上提出和充实环境权,是搞好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1

当前我国主流环境法理论体系,也是以环境权概念为核心搭建起来的,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权概念是环境部门法理论的基础,环境权问题是环境法部门的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1],而对环境相关法律问题,学者通常也会适用以权利为基准的解释框架。以环境权为中心的话语体系直到现在仍占据我国环境法学主导地位,直到2013年我国修订《环境法》时,理论界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也还包括是否需在环境法律中确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并且这一观点显然得到了环境法理论界多数学者的支持。[2]环境法理论界进一步尝试推进“环境权”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我国环境权理论呈现出“宪法化(私法)法律化司法化”层层推进的发展形态。

环境权的宪法化观点认为,应当在宪法中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予以规定,使其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甚至应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创立其救济途径[3],环境权的宪法化,被认为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4];环境权的法律化则要求对现有法律进行发展或扩张解释,以在实体法中植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环境权利,这通常是一种私法话语范式,要求确立独立于人格权、相邻权、准物权等传统民事权利之外的私法环境权[5],甚至绕开法律位阶考量,直接将宪法环境权赋予民事权利性质,将其私法化,例如学者们对“环境相邻权”制度和“环境人格权”制度的构想[6];上述逻辑继续延伸的结果就是环境权的司法化,有研究从权利主体角度将其转化为可诉性问题,要求建立预防权救济理论和新型私权,以对环境公益损害提讼[7],有学者认识到“环境权”直接推出诉权存在的逻辑断裂,但仍然坚持以环境权作为构建起点,推导出“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再推出作为义务问责形式的公民公益性诉权。[2]

然而,这种“西方―中国”的概念移植尚存在很多问题。实际上环境权在西方之法律实践的实效性仍有待检验,作为所谓第三代人权内容的一部分,它其实仍是西方左翼平权运动的余绪,而这些新型权利首先是一种政治话语而非法律话语,虽然各级公权机关由于文化舆论压力甚至政治利益考量而对其表示支持,甚至立法者有时也因此而将其纳入法律系统,但也通常仅作为宣示性条款而存在,它们要从修辞性的政治主张落实到法律实践,也还面临政治博弈和法律技术等等多重困难。[8]莫里斯・克莱斯顿也认为,只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是绝对的道德权利,而人权范畴的扩张及普遍化,仅仅是乌托邦式的期望,权利概念的普遍性要求和新型“权利”的特殊化使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9](P31-32)环境权概念引入之初,对其是否能否较为融贯地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否能有效地适用于我国政法制度下的法律实践,也未进行深入的考察,其最大动力庶几可称之为“原教旨”式的权利崇拜。诚然,“权利本位论”的兴起对我国公民权利保护及法治意识觉醒具有重大作用,但正如陈林林教授所指出的,将权利作为社会秩序达成之核心工具,离不开一套权利形成、配置、实践、反馈的具体方法,而不少权利论者欠缺此类工具,只关心权利的“可欲性”,而缺少“可行性”考量,不严谨的权利设置导致“权利泛化”,并使权利设置的目标与实效发生冲突。[10]权利工具是否适用,其根本在于其是否适应本土法律文化土壤,但我国学界的“权利崇拜”通常还与“西方崇拜”相联系,桑本谦教授对此的评论极为精准:“权利问题的研究者大都对我国是否具备保障某种权利的社会条件漠不关心,但他们对英、美、法、德、日等经济发达国家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制度却是倍加关注……其隐含的逻辑是,既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明确承认并保护这种权利,那么中国也不应例外。‘权利话语’经常流露出其使用者的一种类似攀比的心理。”[11]如果不考虑中国社会现实、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机制,而一味照搬西方的时髦理论,则不仅其效果可疑,甚至可能干扰本国法律体系的良性运作。

四、环境法学话语体系之公法化

作为权利泛化与西方中心产物的环境权概念亟须反思,如何构建一个替代性的理论解释体系是个难题。我国学界对环境权概念替论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权力论。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实体性基本人权,而应当看作是揭示环境保护的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其真实意图不在于设置一种新兴的权利,而在于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确立寻求依据。他进而认为,所谓的环境权实则可以为民法上的环境物权所包容,这实质上否定了环境权作为独立权利形态的必要性。1

(2)公民义务论。也有学者提出,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实际上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公民环境权也无法对抗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权利,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通过诉讼或救济活动来实现。应当通过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来实现环境权。2

(3)环境法益论。有学者提出环境权概念存在着泛化现象,应当用环境法益概念取代之,其中既包括实定法上已经有所规定但还没有上升为权利的环境法益,也包括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私法中而具有公法意义的环境法益,这些环境法益更接近于环境权论者所称的宪法环境权或基本环境权。法益理论具有系统的功能结构,能为环境刑事法益、环境民事法益甚至环境行政法益提供统一的理论解释框架。[33]

以上三种观点都仍有未尽之处,笔者拟提出第四种替代性理论――“国家义务论”。前文的论证揭示,环境权概念要么无法实现其本来目标,成为传统民法理论的冗余重复,要么受限于其原初目标的特性,成为政治修辞及虚假法律概念,而笔者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学话语应当是“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前述三种理论都是这一根本内容的不同表象而已。国家义务必须借由国家职能才能实现,这一义务自然在表面上就表现为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相对公民具有优越性和强制力,这自然也就反应为公民义务;而环境利益则是各种权利义务背后的最底层驱动机制,这里的环境利益可以等同于前文中所谓“前实定法”的且无法实定化的环境法益。这样,以上三种理论实际上都可以成为本文核心论点的佐证。

在以环境权概念为核心构筑的理论体系中,国家的作用被低估了。许多学者都使用“共有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理论解释环境污染问题:产权不清晰会导致负外部性,而正是由于环境是一种“共有变量”或曰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方才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负外部性。而外部性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市场和政府行为两种,而市场经常是失效的,此时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命令或控制政策等直接管制行为来消除外部性。[34](P239-342)实际上,这一现代经济学分析有一个更为我们熟知的古典政治学解释:关于权利让渡的社会契约理论。按此理论,正是由于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各种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人们才让渡自己的权利,授权国家运用强制权力来保护私权利。权利让渡的过程实则是公权力扩张的过程――虽然公权力的根本目标仍然是私权利。将本应属于公法领域和权力事项的环保事宜反而交付给私权和私人,看起来是紧追潮流的时髦,其实质反而是一种法思想的返祖现象。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权的鼓吹乃至在司法中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如菲律宾儿童案),实际上很可能是其法治不成熟的体现――虽然有时这种司法任性被美其名曰“能动司法”[35]。回到中国,在我国立法尚大有潜力可挖、司法理论不成熟、法官水平良莠不齐、司法独立性不足甚至腐败问题横行的现状下,轻易放弃形式主义法治理想,转而鼓吹违背权力分立和人民原则的所谓能动司法,意义何在?

综上,笔者认为,“环境权”要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应当将其严格地限制在前立法或宪法领域,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或政治说服的修辞性工具适用。而在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进行展开。环境法律体系应当是以监督“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完成情况为核心任务,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有一方代表国家或公权力,而虽然其最终归宿是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但该体系的逻辑起点和运行中心都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公权力。

首先,在宪法层面,有学者提出可以由我国宪法概括性人权条款推导出环境权,该条款即第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认为此种概括性条款可以配合社会变迁需要,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扩充,而环境权应当成为其所包括的人权之一种。[36]笔者认为,宪法人权条款或许可以作为呼吁保护环境之政治话语工具,但法律实践只能基于对国家施加义务的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即宪法第9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其中前者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后者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陈海嵩将此国家义务条款的内涵阐发为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37],这两条宪法条款背后指向的虽然仍是公民环境权利,但其具体形态是一种国家公法义务,从而使其可以有效克服环境公共性难题,从而进入法律实践。

其次,在实体法层面,仍然是以环保基本国策和国家义务为核心展开的,环境权概念是与其不兼容的。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例,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再次确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了强调国家强制力之正当,第六条又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总则中分别对国家基本环境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乃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应执行的政策和责任提出了要求,而没有采用任何公民权利的提法;而在各分则中也仅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推进环保工作的具体制度手段等,全部是以对政府部门的义务赋予为核心。其中仅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提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这正是前文我们讨论过的所谓程序性环境权,是一种宣示性和修辞性条款。

最后,在法律适用和诉讼层面,仍然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为核心展开。其一,就普通民事环境侵权诉讼而言,其侵权行为基本构成要素仍然未超越传统财产权或人格权范畴,而体现其特殊性的举证责任倒置,恰恰是国家为了履行环保义务、维护社会公平而以强制权力设置的;其二,就公益诉讼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即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如果按照传统权利理论,这里的诉讼主体和权利主体出现了错位,反而造成了理论困境,一种更好的理解方式是将其视为“权力社会化”的一种体现,即由于国家权力能力的不足,将部分政府职能通过委托或授权赋予某些社会组织,这里经过法律认可的公益组织其实代为承担了部分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其三,有关环境权保护的行政诉讼应当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是人民监督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之履行状况的主要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12条则列举规定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若干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这就使公民得以针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或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课以义务之诉、管制措施请求之诉,也就使公民避开环境公共性难题带来的诉讼困境,而支持其以国家义务为根据寻求国家救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在扬州市朱兴华等居民诉该市规划局、劳动局、环保局和消防支队,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以及平顶山市李兴芳等居民诉该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等案例中,这一构想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充分证明了其可行性。[7]

总之,应当拒绝西方中心和权利崇拜的迷思,谨慎对待各种新型权利观念,坚持形式主义和谦抑的法律观念,结合中国实际考察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可行性。因此,应当将环境权概念限制在政治性宣示和修辞领域,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为核心,构建公法化的理论话语体系。

参 考 文 献

[1] 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2] 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3] 张力刚、沈晓蕾:《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学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4] 陈伯礼、余俊:《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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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旭东:《环境私权话理论的检讨与启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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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桑本谦:《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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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郭英华:《环境权还是环境法益――权力泛化背景下对环境权的反思》,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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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锴,李泽东:《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宪法环境权》,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环境保护概论篇4

中图分类号: X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1-112-2

0 引言

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包括前言、概述、企业概况及污染分析、环保治理设施情况、验收监测具体内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结论与建议等七大部分,环评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企业项目建设一般不要求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中可以省去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章节。环评及审批部门的批复为验收监测报告编写的重要依据,贯穿始终,下面就各章节的描述进行展开与讨论。

1 概述

该部分描述的是建设项目的概况,即项目的地址、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环评编制及批复情况、项目开工竣工和试生产日期、总投资额和环保投资额、验收方案的编写,以及现场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情况等,是该扩建项目对原项目情况进行概述,然后过渡到现建设项目。该部分包括报告的编制依据、监测目的、评价标准和环评结论及批复等内容。

①编制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2002年2月1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第288号令,2011年10月25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09]89号,2010年1月4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委托书、验收监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验收监测期间有关情况记录表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等。

②验收监测目的为:通过实地调查和监测,考核该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评价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质量造成污染。核定国家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放总量;评价其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处理效率,核实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

③评价标准参照环评结合实际进行罗列,实际监测中有测的项目其标准列出,未测的则不列。废气排放速率

与排气筒高度有关,标准未列的高度,需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附录B内插法或外推法计算,排气筒高度若低于15米,外推法之后还应再严格50%执行。

④环评结论及批复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针对环评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等进行概括和总结,主要包括水、气、声、固废的环境影响结论和总量控制及防治对策等,欲想报告的篇幅加长,亦可将批复进行展开。

2 企业概况及污染分析

这部分包括公司的概括、生产工艺、污染源及污染物分析。

①公司概括主要对公司的历史、特点,生产规模、地址位置及周边情况、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概述,同时对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和主要设备清单进行罗列,包括环评数量和实际数量,这两者相差较大的,在验收监测之前可判断是否项目竣工阶段性环保验收监测或者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②生产工艺及流程图和各工艺流程说明一般可参照环评,但工艺有改进的且不产生新的污染或污染可控,应予支持和提倡,不然应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

③污染源及污染物分析一般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这些也可参照环评内容,注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废水、废气等污染源及污染物进行分析,都是哪些污染源、哪些污染物,产生多少量,对环境有什么影响。固废还应依据固废清单和处理协议进行概述。

3 环保治理设施情况

处理设施主要是针对废水和废气的污染,根据处理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进行描述。

①废水处理设施一般需说明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及实际处理能力,日运行时间,处理工艺和原理(更形象的还可画出工艺流程图),处理后排放何方,是直排还是纳管,纳管的对应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执行什么标准,以便计算污染物环境排放量。

②废气处理设施一般也有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风量,处理工艺及流程图,还有很一个重要的参数排气筒高度,这个关系到排放速率的标准值,一般排气筒高度应大于15米,氰化氢还应大于25米。

4 验收监测具体内容

这部分是验收监测报告的核心和灵魂,包括监测内容、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实施情况和工况分析、监测结果与评价,其中监测结果与评价是最重要的内容。

为更形象直观,监测内容、分析方法、质量保证、监测结果等均为列表形式,例如

验收监测的实施应说明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情况,有分包也应说明,现场监测时应保证工况大于75%,需现场负责人监督,范文如下

2015年10月22日至23日我公司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抽样监测,期间该企业正常生产,10月23日至11月4日我公司组织对废水和废气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其中非甲烷总烃项目由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包检测,水中锡项目由上海宝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包检测。

据企业统计,监测日10月22日、10月23日分别生产线路板273m2和274m2,目标日产量为340m2,则生产负荷分别为80.3%和80.6%,均大于75%,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的要求。

监测结果一般列表形式列出,同时列有排放口的排放限值,评价内容则为文字形式,具体每个项目、每个方法,务必详尽、清晰,以废水为例:

项目标准排放口出水监测结果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石油类排放浓度及其日均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浓度及其日均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间接排放限值。

5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这部分内容主要针对有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然后根据应急预案文本进行简单概述,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情况、应急物资配备、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演练。

6 结论与建议

最后就是收宫了,就是全篇内容进行概括和结论,并提出建议意见。结论包括水环境保护结论、气环境保护结论、声环境保护结论、固体废物核查结论和总量控制结论。

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根据环评和批复,结合实际,把以上内容都编写好,基本也可以交出作为主管部门现场验收的依据了。

参 考 文 献

环境保护概论篇5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8-03

一、法益的分类: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的法益

自从法益(Rechtsgut)概念被提出,就迅速占据了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地位。法益成为刑法分则解释和评价的重要风向标。德国学者Hassemer梳理了德国法益学说的发展历史,认为法益理论可以分为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的法益。体系固有法益的代表人物是Honig和Binding[1]。体系固有法益理论认为,法益是立法者设计的产物,立法者的评价是法益形成的唯一原因。简言之,法益是立法目的的简易的教义学术语[2]。这种意义上的法益理论仅仅具有刑法解释学上的意义,它提供了对刑法规范目的的解释,而缺乏对刑法规范正当性的批判功能。例如,如果立法者制定出“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那么此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特定的价值信念。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某种宗教信念并不是一个适格的法益,保护它的刑法规范也必然失去实质的合理性。而体系固有法益概念并无法提供一个评判实定刑法规范的标准,它只是默认现存法律的合理性,为它正当性的论证提供一个教义学上的支撑点。根据体系固有法益理论,我们也只能够从“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中得出特定的宗教是该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而已,至于这种保护是否是正当的,体系固有的法益理论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回答。

所谓体系批判的法益理论认为,法益理论不仅仅具有解释学上的意义,它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划定刑事立法权的界限。也就是说,体系批判性法益理论认为,存在一个先于实定刑法的法益,它指导着刑事立法,并发挥着对实定法合理性的评价和批判作用[3]。仍以“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为例。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自由是一项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因此特定的并不会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因为对特定宗教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其他价值观念和宗教信念的强制排斥。所以,“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一个适格的法益,它也因此失去了实质的合理性,即使它满足现代议会制国家的形式民主的要求,具备形式上的正当性。

无论是体系固有的法益理论,还是体系批判性的法益理论,它们在刑法教义学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前者主要便于对现行刑法规范的解释,后者则提供了一个标准,用于限制立法者刑事立法权的界限。关于这两种法益学说的划分,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法益可分为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强调的只是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理念的法益概念;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强调的是对刑事立法起限定作用的法益概念。”[4]“方法论的法益概念认为法益是从实定的罪刑规范中经由解释而得出的,它产生于现有的罪刑规范,因此,刑法规范是可能拟制某种法益的;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是刑事政策上的法益观念,是先于实定法而存在的生活利益,它的意义在于能够说明是否有某种法益需要刑法给予保护。”[5]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就是Hassemer所谓的“体系固有的法益概念”;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就是“体系批判性法益概念”,用语不同,实则殊途同归。

二、关于环境法益的几种学说——体系批判性法益的视角

本节所论述的环境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或者某种价值状态。环境法益属于法益的特殊种类,自然可以在体系固有法益和体系批判性法益两种视角下展开论述。

以体系批判性法益为视角,关于环境法益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是人类本位的立场,即认为只有侵犯传统法益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才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即是这种立场。第二是生态本位的立场,即认为生态法益既不同于个人法益,也不同于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生态法益具有基础性和独立性,是与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并列的一种法益;任何对生态环境的侵犯最终会侵犯个人或社会利益,都应受到刑法的制裁。第三是折中的立场,即认为环境法益应包括人类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两个方面;不仅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环境行为应受刑法制裁,而且没有侵犯人身财产安全但超越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破坏环境行为,也应受刑法制裁[6][7][8]。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三种观点进行评析。

首先,法益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拟制化的法人,环境本身不具有成为法益主体的资质。而且法律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行使权利、享受法律保护必须以承担相对的义务为前提。如果环境可以自在自为地作为法益的主体,那么它能够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因此生态本位主义的立场是不正确的。折中论和人类本位主义都强调环境对人类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单纯的人类本位立场实际上是将环境法益还原为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法益。而环境刑法只不过是传统刑法的特殊表现而已,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对于人类利益的基础性和非直接性。实际上,个人实现自己生活计划的基本前提不仅限于阻止对个人自由领域的攻击,也包括保障使切实履行个人自由成为可能的共同基础。保护基本的自然环境就是确保这一共同基础的重要体现。环境刑法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的个人利益(例如,生命、身体的完整性等,这是纯粹人类本位主义的观点),而是为了确保这些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共同基础,它属于超个人的、集体法益。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即环境法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起到的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而并不是个人法益的简单还原。因此折中说是合理的,它是确定体系批判性环境法益的标准。

三、我国刑法中环境法益保护的现状——体系固有法益的视角

从总的方面来说,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深深地打上了传统刑法保护的印记,即在很大程度上不承认环境法益的独立性,而是将其看作是生命、健康、财产法益的另一种表达形式。接下来,笔者将对照我国“97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一一检验。

我国环境刑法是指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例如俄罗斯、德国)一样,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的一章。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生命和健康,并非独立的环境法益。《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虽然目的在于保护土地资源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但由于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耕地,而耕地更多地体现为经济利益而非环境利益,另外该罪仅包括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既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土地,又不包括污染和其他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就耕地而言,其体现的主要是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其保障社会稳定的秩序利益,环境利益不是其主要方面[9]。第345条盗伐林木罪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作为构罪和量刑加重的条件,因此该罪仍然是传统的财产犯罪,只不过犯罪对象特别而已。

当然我国环境刑法中也存在一些保护环境利益的犯罪。例如,第339条第一款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39条第一款保护的就是环境法益,但第二款传统保护思路又再次出现。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第34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保护的是生物的多样性,属于纯粹的环境法益。

总体说来,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没有脱离传统法益保护的窠臼,环境法益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承认,而且存在保护范围狭窄,过于依赖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的缺陷。

四、环境法益刑法保护的完善

在以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法益的双重视角审视环境法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益保护某些方面的不足之处。以此为契机,我们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

(一)否定环境法益的独立性,没有摆脱传统法益保护的思路

在我国环境刑法中,立法者将环境法益看作个人法益的延伸,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并没有得到彰显。这是片面注重经济发展,GDP至上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既然经济效益优先,那么环境就没有予以特别保护的必要,除非污染行为确实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在经济落后的情况下,经济优先发展具有合理性。但是当一个国家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情况下,仍然为了盲目地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已经背离了经济发展的初衷,是一条不可持续的道路。再者,在目前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环境法益的保护更显得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凸显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将其当作与传统个人法益不同的新的法益类型。同时扩大环境法益的范围,而不能做过多的限制。例如,虽然耕地有保护的必要性,但是土地资源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基础,将保护对象仅仅限制在耕地上并不利于土地生态的维护。因此有必要制定纯粹防止污染土地资源的刑法规范。

(二)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应该成为环境刑法的基本犯罪类型

一般认为,危险犯是与侵害犯(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便是危险犯。或者说,构成要件以侵害法益为内容的犯罪,属于侵害犯;构成要件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内容的犯罪,属于危险犯[10]。具体危险犯是指危险的发生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而抽象危险犯是指犯罪的成立既不需要对法益造成实害,也无需造成具体危险的犯罪类型。在环境法益的保护方面,抽象危险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应该作为环境刑法常规的归咎原则。首先,侵害犯或者实害犯是指犯罪已经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此时重大环境事件已然发生,事后的处罚于事无补。而具体危险犯是以危险的发生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一方面,具体危险如何判断就是个缺乏定论的问题;第二,一旦环境法益陷入具体危险,必然是环境的大部分陷入危险境地,因为我们很难将环境的一小部分损害定义为具体危险(例如一个小池塘全部污染,我们很难说整个水域陷入具体危险)。在环境陷入具体危险的情况下,鉴于其中发生机制的复杂性以及人类控制环境污染能力的有限性,此时刑事处罚实际上已经无济于事。而国外的立法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德国保护水资源的刑法规范就经历了一个从实害犯到具体危险犯再到抽象危险犯的发展过程,这可以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他山之石。

参考文献:

[1]Vgl.Hassemer, Theorie und Soziologie des Verbrechens. Ansatze zu einer praxisorientierten Rechtsgutslehre, Frankfurt am Mein 1973, S.42ff.

[2]Vgl.Binding, Die Normen und ihre übertretung, Band I. Normen und Strafgesetz, 1. Auflage, Leipzig 1872.;Neudruck der 4. Auflage, 1922,S.353ff.; Honig, Die Einwilligung des Verletzen, Teil I: Die Geschichte des Einwilligungsproblems und die Methodenfrage, Mannheim, Berlin, Leipzig 1919, S.94.

[3]Roxin.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J].樊文,译.刑事法评论,2006,(2).

[4]张明楷.法益初论:第2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6.

[5]贾学胜.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3).

[6]简基松.论生态法益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

[7]张光君.环境刑法的生态本位论纲[J].时代法学,2008,(1).

环境保护概论篇6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18-05

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社会之间能否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各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海洋区域空间的特殊性质,海洋环境治理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处理的重要主题。本文尝试从环境公民与海洋公民的关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这一概念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意义。

一、环境公民理论: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林兵认为,中国环境问题的总体状况应当说是一种发展中的环境退化趋势。这种退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是:①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政策,其发展目标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迄今未能遏抑;②环境管理乏力,环境政策滞后;③社会生活副产品形成主要污染源。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呈现为发展中的治理格局,既体现出一定的环境治理力度与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环境治理目标同社会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从治理方式看,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成相关制度。这种治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治理主体单一、环境法制存在失灵现象、规划环评程序不够完善合理、环境政策滞后于环境问题变化。

正是因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其基本行为通常表现为规划环评和行政执法。其中,在环境执法环节,环境治理通常以“环保风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由中央环保部门在最高权力的支持下开展运动式的行动,借助阶段性速效行为来提升中国的环保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这种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的环境执法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当然,政府主导模式有其速效和强有力的优势,但是从目前环境治理面临的复杂情境看,单一的管理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压力。发展环境公民权、形成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发动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的理性选择。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日渐转向强调公众参与和社区参与的环保行动;环境治理的主体从政府行为逐渐过渡到强调公民个体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变过程开始得更早一些,与这一转变过程密切相关的环境公民理论也较早地出现。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公认的环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知识生产领域,环境社会学、生态社会学以及环境政治学等学科范式也逐渐出现,这些学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理性思考。随着公众与各类社会组织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环境治理运动也蓬勃展开。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对立逐渐加剧,构成了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概念及其理论形成的深刻背景。

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以及环境公民社会等概念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临环境问题时通过改变个体态度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体。而环境公民权就是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随着环境公民理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行为和环境公民理论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常态。

环境公民理论的核心就是处理环境治理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论证逻辑和环境公民权基本内容等方面。

第一,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问题,表征了环境公民行为有其实在论基础。个体责任与环境问题之间关联的基础,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实在性关系。这种实在性关系将环境公民权置于物质性的环境实践活动中,使得权利和义务有了现实的归依。

从现实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西方采取的环境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环境治理策略是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表现出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同参与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主要环境政策是由,官员在大体上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环境组织,如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都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国的绿色形象,利用外国的帮助,进行环境研究,在政府绿色政策的执行方面寻求公众支持,并且将绿色价值社会化。在政策过程中,它们不允许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也大体指出了我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这种环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第二,环境公民理论的基本逻辑。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那么社会的生态可持续性水平将会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这个逻辑至少包括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个体具备环境问题的知识并能够进行环境问题知觉和判断;二是个体能够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生环境保护行为。从个体学习能力和行为产出或形成动机的能力来看,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个体能够将环境保护与个体环境责任结合在一起,克服个体环境态度与环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现象。当然,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述两个判断的成立还需要特定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又有赖于个体之外社会的、文化的环境因素。判断一的成立,至少需要进一步拷问环境知识的来源和个体环境知觉判断的一般特征与个体差异特征。判断二的成立,则要对环保动机的激活过程、环保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公民行为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或社会文化)提供的语境和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环境公民理论实际上把个体与社会、个体责任与社会文化建构紧密的关联在一起。

第三,环境公民权在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具有有限性,个体间的环境责任存在差异。这既表现为环境责任意识水平上的差异,也表现为环境保护行为结果的差异。每个公民个体的生态轨迹不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用来确保自己的生态轨迹不会减少和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所以,环境公民权尽管在很多方面体现为人对自然的关心,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并非无限性的人类责任。其次,公民的环境责任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单向责任。也就是说,环境公民权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的单向性义务,强调了公民责任对于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个体道德层面,甚至有悖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

二、海洋公民:环境公民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

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实践也与一般的环境治理过程相似,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实践来进行。这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特征,保障了我国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忽视甚至在客观上压抑了社会力量积极自主参与环保实践的动机。

当然,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从治理对象看,海洋环境问题较之于陆地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上,也体现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易扩散性上。从治理主体看,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通常具有跨地区、跨国家的性质,更加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较之于一般环境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更大,更难以确定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一般原则。因此,更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弥补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动的不足,发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为应该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海洋公民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社会秩序的基本主体,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动方式,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积极参与和影响其他公众、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海洋实践过程、海洋决策过程以及海洋管理过程。

海洋公民的观念是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既来自于传统公民概念,也直接脱胎于环境公民研究。传统公民概念主要讨论公共领域的问题,因而主要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及决策等问题相关联。随着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的概念开始扩展到社会成员的环境心理、行为和态度领域,并被看做是一种鼓励公民行为转变的基本机制,用来降低人类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环境公民理论也应运而生,并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条件。当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仅局限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也不仅仅只与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相关联,还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海洋权益维护上的公民行为等。

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内,海洋公民的概念发展了环境公民的理念。从两者的关系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和基本论证逻辑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海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在于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导致了环境问题与个体责任的关联。对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实在论基础一方面继承了环境公民的实在论特征,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海洋公民的实在论基础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关系更为复杂的“人-海”关系上。“人-海”关系即人类活动与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以海洋为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工业生产扩展了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为人类活动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带首当其冲,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退化、灾害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人海关系向着不协调、恶化的方向急速演变。人类的涉海行为与海洋环境的恶化构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实在论前提。

从海洋公民个体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权成立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方面,公众日益具备海洋环境相关的知识并能够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知觉和判断。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以及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议题。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也成为上述议题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广泛参与。在海洋空间内,当前公民个体已经能够形成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出海洋环境保护行为。基于上述判断,海洋公民概念的论证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海洋公民行为的发展提供了主体特征条件。海洋环境意识是环境意识在海洋空间领域的表征,是人类涉海行为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对海洋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识。从当前的人类海洋实践来看,经济社会的进步仍然意味着海洋权益争夺和海洋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反映出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日益扩大,新生态文明的海洋意识观念也初显端倪。这表明,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在逐渐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闭性的陆地社会,海洋空间(领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会更趋复杂。在海洋实践中,人类的涉海行为及其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都与海洋环境的变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总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扩大和延伸了环境公民理论的研究。将环境公民权与环境公民行为置于海洋空间或海洋社会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社会学和海洋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如果把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设定为人们的海洋实践行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们的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涉海行为的实践特征,能够更好地把海洋社会理论研究和具体海洋实践对策统合起来。此外,环境社会理论与生态政治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在海洋公民这一概念中体现出来。

三、培养海洋公民理念和规范海洋公民行为的策略

从海洋实践的角度看,加强海洋公民研究、推广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扩大政府海洋开发与治理决策的公众基础;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决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主体特征,尤其强调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有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及其面对的挑战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民参与行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独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因此,在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领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规范海洋公民行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够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具体途径和做法是大力开展海洋科普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海洋知识体系建设,从而提高海洋相关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识教育水平也不能仅仅依靠正式教育体制内的改革,大力发展非正式教育组织机构和非传统的海洋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涉海培训活动也都是重要的举措。

其次,增加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个人接触。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培养和发展亲海洋行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为水平的重要途径。研究表明,海岸带居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水平要高于内陆居民。公民个体与海洋空间有关的历史生存经验、家庭与工作的区域特征以及娱乐休闲的方式,都会对海洋公民行为产生影响。

再次,加强海洋保护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洋决策参与制度。从确定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环境立法可能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途径,可以把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等考虑在立法程序内,使得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涉海事务决策过程中,同时也在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的监测与评价过程中,规范海洋公民行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策与决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对于环境保护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海洋环保策划组织活动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与海洋环境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参与、与海洋环境相关问题解决和事件处理的监测、咨询及评估事务。

环境保护概论篇7

2环保措施落实过程存在的资金保障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水利和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水利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水利项目审查环节相对更多一些。本节以国家审查的大型水利项目为例重点讨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的资金保障机制。尽管水利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与实施建立了较完善的基本保障体系。但是,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保护投资难以得到完全保障,其主要原因如下。

2.1技术因素对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的影响

2.1.1工程设计深度不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深度均要求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但一般设计深度与要求有一定差距,表现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深浅不一。

(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深度不够主要表现为,这一阶段仅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没有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开展环境现状的实际调查。因此,环境影响篇章中环境保护目标不明确、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差,甚至漏项。在这一阶段,设计人员往往类比其它工程或按工程总投资比例计列环保投资。现状情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一般偏少,“包不住”可行研究阶段的环保投资。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提高本阶段的设计水平;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基本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初拟环境保护措施。

(2)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要求,但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也不能正确估算环保投资。因此环境影响评价人员采用较多的方法也是照搬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保投资,这样即便环保措施合适,投资不一定合理,同样会在审查或评估时被取消或大幅核减。

(3)初步设计阶段。本阶段环保工程选址大部分落实不了,无法进行工程布置,设计方案空泛。初步设计阶段环保设计仍停留在可研阶段深度,致使工程量和投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概算投资以照搬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投资的情况较多,这就不能将可研阶段漏计的投资找补回来,也就失去了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落实环保投资的作用。工程设计深度不够,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空泛,投资误差大。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直接影响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2.1.2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体系不完善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规程划分的环境保护费用包括工程措施费、非工程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但是没有相应的概算定额,使得投资编制人员仍然不能很好地应用这一规程。此外,无论是水利水电设计院的环境保护设计人员,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专业人员,大部分人缺乏概预算方面的专门知识,不熟悉投资概估算的编制方法。也正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环境保护投资估算过程中常常采用类比方法,类比其他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而得到相应的环保投资概估算。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具有因工程建设位置不同,环境影响也不同的特点,类比的环保措施和投资往往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另外,还有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按主体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估算环境保护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拍脑袋”性质,更加不切合实际。由于环保投资编制中存在的这些技术问题,在工程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复时,很容易误导评估及批复人员,认为措施必要性不大,或投资不合理而被大幅度削减或砍掉,进而导致环境保护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另外,过鱼设施和分层取水的投资通常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中容易被忽视而不利于落实。

2.2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管理体制,水利部门承担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管理与审查工作;环保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而发改委负责环境保护措施设计评估与投资的批复。这种管理体制意味着经水利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都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复。在三部门的审查中,不同的审查部门聘请不同的专家,不同专家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认识不完全相同,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查为例,有的工程在水利部门预审后,环保部审查时认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还不够,而发改委审查时又认为不必要。表2列出了近年来不同部门审查的部分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变化情况,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部门审查对环境保护投资有一定的影响,投资的变化反映了不同部门管理职责的差异。这种不同部门审查影响环保投资的现象是由我国管理体制所决定,也是必然和客观存在的。

3环保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

3.1制定完善的标准体系,加强环保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

水利部于2007年2月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11年1月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49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经修订后也即将。但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概算定额,尽快完善概估算编制体系,将SL359规程纳入概预算范畴,首先让各部门都认同该规定。三阶段编制规程是规范各阶段设计深度的标准,建议尽快实施。同时要加强环保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使得专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针对目前环境保护设计深度普遍达不到相应阶段的技术要求,重点培训环保设计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阶段的环境保护部分内容和深度。通过培训让工程设计人员提高环保意识,了解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影响篇章重要性,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开展环境现状调查的必要性。对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和环保设计人员,还应宣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主要内容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重点培训环保投资项目划分、费用组成、基础单价和工程单价及独立费用编制方法等。鉴于部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属于水利水电行业,环境保护投资编制的培训可委托水利工程环境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要提高设计质量,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还需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各设计阶段的深度进行设计,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投资,为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批复提供依据。

3.2过鱼与分层取水设施投资

从主体工程中分离投资较大的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从主体工程投资中分离出来,列为环保投资,有利于其投资的批复。首先,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作为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其投资应该纳入环保投资,这样做也可提升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其次,对于主体工程而言,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为小规模措施,隐藏在庞大的主体工程中,在进行投资审查时,容易被忽视而被砍去。

3.3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保障措施的落实

鉴于目前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多部门分管制度,水利部、环保部、发改委在加强本部门的职责外,需要建立沟通机制,相互信任,共同促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发改委在评估与批复过程中充分吸纳水利与环保部门的意见,保障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的批复和落实,使水利水电工程以最小的环境和生态代价而健康发展。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在提倡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形势下,建设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分层取水等环保措施,已成为闸、坝等拦河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的必备措施。

环境保护概论篇8

一、人与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或状况。在生态学中,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其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为主体的环境,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学中的环境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环境法中的环境应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学术上没有一致的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人与环境的关系,实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人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人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甚至征服自然。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从而获得尽可能丰富的生活资源的历史。在人类早期,人与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根本的区别。人出于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和生态规律生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全部受自然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人这种对自然的依赖性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的和谐的秩序,达尔文概括为“适者生存,物竞天择”。在人类社会进入“人类文明时期”后,特别是经过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空前发展,人类树立了对自然界的绝对权威并占据了主宰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人类以“万物之主宰”的绝对优势对自然界无节制的利用、征服、掠夺与破坏,导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

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经济利益对环境利益的强势挤压产生了环境问题。为洞见环境法与环境权的本质,有必要对自然、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谓利益?利益就是好处,就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太重要了,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能够满足人类多种多样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给人们带来生产、生活利益。生产是人们依靠自然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通过生产,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同时,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条件、审美满足(如优美的风景)与生态平衡,这就是自然界带给人类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环境利益是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自然环境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自然环境为人类生产活动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类将无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其次,追求经济利益的生产活动必然导致程度或轻或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人们或人类的环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环境污染不能有效解决,会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质财富造成危害,导致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为负。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环境利益就是环境带来的利益。环境带来的利益应该包括经济利益与纯粹的环境利益(以下称环境利益)。自然界带来的利益是环境利益还是经济利益需要辩证的分析。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可以为家庭与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而无偿利用。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也可以仅供人们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属于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属于环境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可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创造物质财富,给人类以直接的经济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也有维护生态平衡、审美愉悦等环境利益。自然界容纳着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载着自然界自身变迁所引致的各种破坏,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断重新塑造环境,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把有害于人类的环境逐渐转变为对人类无害的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自净能力。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利益,但环境自净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产而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各种污染超越了环境自净能力的承载限度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环境利益,环境法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

三、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环境法怎样保护环境利益?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环境法怎样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环境法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何在?这些问题的解答依赖于环境权理论的成熟以及环境权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受到重视。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环境保护概论篇9

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辨析

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这对概念是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兴起而出现的一对较新的哲学概念。鉴于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作为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相对概念被引入的,还要先追溯人类中心主义的含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人类中心主义的突出特征是至上性。在它看来,人在自然界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人是万物之灵长,自然之主人;人的利益(即个人的或集团的利益)是最高的、第一的、唯一的。因此人类有权任意支配统治、处置自然的一切存在物。[1]人类中心主义的至上性特征对待人类与自然关系方面,在强调人的优越性和独特性时忘却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关联性,属于自然界的霸权主义。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面。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珍视非人类生命的生存权利。人类离开了自然就无法生存,然而随着人类智慧的增长和利用自然能力的增强,人类与自然必须要发生一些冲突。如果要创立一事物必然要破坏一事物,或打破原有的平衡,这是自然的法则。所以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与自然和谐相处,摒弃人类欲望的自私性和至上性。但是并不代表人类不应该驾驭和控制自然。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就如《圣经》创世记中说的“修理看守”,是一个地球管家的位置。

(三)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区别。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前者认为环境保护就是要保护人类之外的各种存在物或整个生态系统,而后者归根到底是保护人类自身。[2]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简述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现状。1982年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目前我国适用的法律。1996年后国家制定了包括水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法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稿)》。草案稿首次提出重大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近期召开的十会议中谈及“美丽中国”问题时表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是通往“美丽中国”的一个路标: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环保新道路的指导思想是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

三、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初探

“环境保护”主要是指去减少或甚至去避免造成环境的负担及危险所采取的措施或行为整体。此时应包含有三大内涵:1、为排除现已存在与出现的对环境的损害;2、为去排除或减轻现在对环境可能或潜在的危险性;3、为经由预防措施的采取来防止对未来环境的危害性。[3]

环境法是人在良好环境下幸福生活的保障。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为环境保护就是要保护人类之外的各种存在物或整个生态系统。

(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1987年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解释为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最终是为了发展,增加人类的利益,改善生活的质量,在发展时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不应当代人的发展而危害后代人的利益,把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性结合起来,在最小污染的情况下创造最大效益。可持续发展考虑了自然因素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是一味的按自己的想法来发展经济,应正视自然的基本规律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顺应自然和生态系统的演进。[4]

(二)人与自然的关联:人是自然的直接存在物。陈泉生先生在《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中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假设——“生态人”作了深入的研究。“生态人”是具有生态主义潜能的人,也就是具有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的人。“生态人”协调人与自然的法律理念为:人类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制实现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处于良好或者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和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5]

(三)非人类中心主义与环境保护法的内在统一。非人类中心主义强调只有经过理性思考而肯定的人类偏好,才应该予以满足,而那些过于直接,纯粹感性的偏好需要被制约或节制。基于环境价值观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思想观念的引导,人们对环境的保护应更为科学、更加的人性化。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其中就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富有保证和改善这一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我们的环境立法是不是也应该以此为基点,在合理的视角下建立和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站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来设立环境保护法,是人类低下骄傲的头,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心态和态度。通过立法人本身在自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定位,才能创立出更适合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制。

四、结语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法律的思想也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变化,不断适应社会和谐进步,进而创造出一个有利于人类和自然环境健康融洽的法律制度,更好推进可持续发展理念,也为我国在环境立法上提供了借鉴的方向,完善法律制度之不足,使我国和世界的自然环境更好的与人类长久共存下去。

我们需要“以尊重自然的态度取代占有自然的欲念,以爱护自然的活动取代征服自然的行为,以保护自然的方式取代瓜分自然的劣径。” [6]这样,才能使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建平.环境正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227.

[2]罗亚玲.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J].学术月刊,2010(11).

[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环境保护概论篇10

一、环境公共利益之内涵

环境公共利益包含了“环境”与“公益”两个词语,与一般的公共利益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指明了利益的客体——环境。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也规定:“环境——自然要素、自然客体和自然人文客体以及人文客体的总和。” 这一条文与《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有异曲同工之妙。可见,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

环境公共利益包含另一重要词语——“公共利益”。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利益”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是主体对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环境对公众的利益体现在大自然对人类的多用性,表现为环境承载价值的多样性,如生命存续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娱乐价值等。 台湾著名法学家陈新民教授认为,公法学界讨论公共利益的概念,所着重的地方并不在于利益概念的讨论,而是一律围绕所谓“公共的概念”。 而围绕两种不同的公共概念,历史上形成了分别以边沁和卢梭为代表的两种“公共利益”概念。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意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叠加。这实际上否认了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公共利益的存在。而卢梭则认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意志要么是普遍的,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这一实体的意志,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 他认为公益是与个别意志迥然有别的东西,是“剩余的不同个别意志的总和”。 在卢梭看来,公益的产生并非人数上的胜利,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个别意志相互抵销后的剩余部分,是所有公民理性讨论的结果。笔者赞同卢梭的公益概念,他着重强调了公民在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公民进行理性讨论,同时也敦促国家应为公民参与和实现公共利益提供相应的制度渠道。

综上所述,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为,公众对自然或人文环境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并可以享用的生存利益、健康利益、经济利益、科学利益、娱乐利益等多种利益的总和。

二、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

基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公众所享有的各类环境利益的侵犯,如对生存利益、经济利益的侵犯。二是直接对客体环境的侵犯,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间接侵犯。对两种行为加以区别,有助我们全面了解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对象。

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犯在日本实定法上称为“公害”。日本《环境基本法》第2条第3款对公害进行了定义。所谓公害,是指伴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而发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动、地面下沉以及恶臭等,造成的与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相关的损害。 日本法学家原田尚彦教授认为“公害”是由于日常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以致破坏,并由此产生的对人和物的损害。 这一定义弥补了列举式定义引起的疏漏,并指出了公害的原因(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和结果(人和物的损害)。

直接对客体环境的侵犯在环保法领域指的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即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而环境破坏是由于人们对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在造成的现象,如由于毁林开荒造成的水土流失等。

经常有学者把公害与对环境的侵犯混用,如台湾地区学者邱聪智认为“公害”一词泛指各种环境污染或破坏之像。 然而日本的公害与对环境侵犯的概念并非相同,对环境的侵犯只是作为公害的原因,并不包含其结果,二者不能混同。

三、侵犯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之内涵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因此应首先明确公益诉讼的概念。从学者们给出的公益诉讼定义来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具备公共因素的诉讼。有学者认为“不管动机如何,初衷如何,只要其诉讼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益的作用,就是公益诉讼。” 按此种观点,即使诉讼是为个人利益进行,但诉讼本身的意义具有了社会普遍性,诉讼的结果产生了公益效果,这样的诉讼也称其为公益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也有学者认为其是“他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即原告起诉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其诉求或者针对抽象的规定,或者由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社会未来的、长久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法治受到破坏的情况。” 这与台湾所采纳的公益诉讼概念相同,“须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无关原告自己之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事项”。 由此可知,狭义的公益诉讼,除了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需具备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特征。

相较而言狭义的公益诉讼更具合理性。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旨在解决传统私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的制度瓶颈问题,因此,只要能在传统的私益诉讼框架内解决,就没有必要再另行建构公益诉讼制度。广义的公益诉讼中“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公众”的诉讼完全可以在私益诉讼制度中解决。这类诉讼中,原告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完全可以满足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要求,同时原告起诉是为了私人利益,也满足私益诉讼的诉讼激励问题。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说与原告的利益有关,或者主要是原告的利益,我们现行的体制完全能够解决它,当务之急是如何充分利用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公众”的诉讼不宜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之中,应归于传统私益诉讼之列。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具备公共因素,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形态。吕忠梅教授为环境公益诉讼下的定义恰恰符合了上述公益诉讼之概念,“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制度。” 这一概念排除了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强调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同时包括公害诉讼和对环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能够有效救济两种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环境公益诉讼之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现代型诉讼,即“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因此它的诉讼主体、救济内容及保护法益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征。

1.诉讼主体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原告范围的广泛性。从学者讨论的结果来看,国家、法人、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有权代表环境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十分广泛。

2.救济手段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请求,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则中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还包括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修改、变更政策,或者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出现或者扩大,甚至可以主张被告禁止从事相关活动,可见其救济手段多种多样。

3.保护法益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综合性的利益,包括健康、经济、审美等多方面利益。吕忠梅教授指出:“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并非私益诉讼上的私权。”“环境法的目的和环境问题的现实告诉我们,这种环境公共利益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如果要以人类的利益形式加以衡量的话,那就是大多数人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普遍状态。”

(三)环境公益诉讼之意义

1.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渠道

卢梭的公共利益概念着重强调公民在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公民进行理性讨论,同时还敦促国家应为公民参与和实现公共利益提供相应的制度渠道。我国台湾学者也指出“环境问题虽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但因涉及太多利益冲突与决策上的风险,往往是个政治选择的问题,有必要纳入整个民众参与体系与程序。”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为公众参与到环境决策及从根本上保护环境提供了制度渠道。

2.克服环境行政机关执法不力的弊端

环境保护概论篇11

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人类生活水平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但伴随的却是全球大气、水、土壤和生物遭受到毁灭性的污染和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受到日益严重的干扰,自然资源受到大规模破坏,自然环境正在退化。环境科学作为一门介于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及自然科学之间的新兴学科因此蕴育而生。作为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的重要窗口的高校纷纷开设《环境科学概论》课程,并且其越来越受到在校大学教师及学生的欢迎。但是随着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方法已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需要,因此开展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1]。

1.教学内容

目前,环境科学概论课程所采用的教材种类较多,其中多汲取了国内外已有教材的精华。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的Straller编写的Environmental Science,以及其后前苏联学者编著的《环境学原理》;20世纪90年代初期Miller.G.T.Jr.出版的Environmental science:Sustaining the Earth末期出版的Environmental Science As a Living Planet[2]。在国内,最早出版的相关教材是刘天齐等主编的《环境保护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一些行业部门院校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的专业特色,采用本行业或部门的编著出版的教材;一些综合性院校、师范院校和其他院校多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环境科学概论》(林肇信、刘天齐、刘逸农主编,1999年6月第2版)、《环境学概论》(刘培桐主编,1995年6月第2版)和《环境科学概论》(杨志峰、刘静玲编著,2004年7月第1版)。其中由北京师范大学刘培桐教授主编的《环境概论》理论体系较为完整,微观方面的环境污染和宏观方面的人口、资源、能源与环境的关系论述清楚,但环境评价、环境规划等内容的过多设置,与其他课程有较多的重叠。我主要针对杨志峰编著的《环境科学概论》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

1.1制订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一门课程的总体安排,也是授课的主要依据。同时,教学计划也是实施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计划在高校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导着教育教学向多元化发展。

一份完整的教学计划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在调查、研究、预测、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2)课程体系。即为实现培养目标必须考虑的课程整体设计,包括课程的模块、名称、学分、学时、理论与实践学时比、课内课外学时比等问题的分层次科学设置,均应清楚说明;(3)开课时间;(4)教学责任者。即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环节与课程之中,确切地指定由某院(系)直至某人完成;(5)教学程序。即通常所说的教学步骤;(6)教学方法。包括授课的方式、方法、手段,课堂教学的组织形式甚至相应的思维方法。教学计划是上述六要素的有机结合[3]。

1.2结合实际精选教学内容

教学教材选择由杨志峰、刘静玲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环境保护概论》(2004年7月第一版),该教材在各高校中被广泛采用。本书着重体现环境科学的思想理念、基础理论和科学方法,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科学与环境工程专业本科生教材,以及本科非环境专业的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专业和非环境专业开设环境类课程的专业教材或参考书;还可用于成人在职环境教育与培训的参考资料。

该教材章节偏多教材应联系实际精讲,其他内容进行简要介绍。首先,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在教学中剔除陈旧过时的内容,强化概念性的理论知识,并充实新的科技成果;其次,由于课时少,而环境科学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不可能在规定的学时中将所有内容都讲到,因此要求教师要精讲;最后,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学习,达到教学目的,也要求教师必须联系实际精讲,增强趣味性和知识性。授课时,联系具体的环境问题或公害事件来讲述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通过一些具体数据使学生能清楚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也给学生指出一些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5],从而提高教学效率,便于学生掌握重点。此外,剔除陈旧过时的内容,充实和更新现有教学内容,给学生适当补充国内外环境保护的最新发展动态。引入这些新内容,既可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又可提高学生的兴趣。

2.教学方法

在教学手段上,以课堂讲授和多媒体技术教学相结合,在多媒体教学中,充分收集已有的总结性图文和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进一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教学,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作用。

在考试方面方式上,研究生以撰写总结和探索性作业和值得商榷性试题开卷考试相结合;环境类和相关专业本科生以章节作业和闭卷考试为主;其它专业选修课以自主性作业,解决常见和与本专业有关的环境问题产生原因与解决方案为主。

确定《环境科学概论》课程的授课模式,形成了从教案、电子课件、环境案例、环境专家讲谈到题库的体系。突出主讲教师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传授的主导作用;改变授课形式,以案例分析作为理论课教学的辅助,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使学生逐渐成为课堂的主体;发挥群体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作用,参与课堂讨论,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教学观摩、经验交流、首次讲课试讲制度;采取学生评教制度,通过让学生填写问卷,了解学生对教师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学生的意见;继续完善教学通报制度,监督教师教学工作。形成了良好的质量监控体系。

本课程使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指导性意见:课堂教学采用启发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理论结合实际,应用生产实践中的环境科学概论实例,引导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兴趣和积极性。要求学生认真读书,课前预习―泛读,课后复习―精读,从中学会自学的方法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建议该门课程采用课堂讲授结合多媒体教学的方式。

2.1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与多媒体的结合,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信息于一体,以计算机为核心,通过视听的组合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图文并茂的学习环境,使客观事物以视听的形式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富有吸引力[6],因而在现代教育中具有特殊的优势。

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形象、直观的特点,能大大减少课堂板书时间,增加教学的内容,且教学内容可以随时更新与补充。例如讲解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机理时可以通过动画的演示,使学生更直观地掌握污染物的扩散方式与污染物初始浓度、扩散时间、排放高度、气象条件、地形等的关系,使教学内容直观、生动、容易理解,克服了传统教学中的不足。备课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教材,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查阅、下载相关文献资料,利用PowerPoint制作课件。此外,可以利用网络工具下载相关环保视频,课堂上结合相关章节给学生播放视频。

多媒体课件呈现信息的速度快,教师需灵活掌控课堂教学进度。如果讲课过快,就会造成学生对大量信息的被动接受,导致不理解、疑问增多。反之,如果讲课过慢,就会造成学生的懒散,注意力不集中,不认真听课的现象。为避免出现上述现象,适当控制好上课节奏,留出一些时间,让学生去理解、消化。同时注意与学生互动,想办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7]。

2.2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可以采用提问、讨论等形式。教师可以提出一个能起学生的兴趣的问题,让学生广泛讨论,引导他们积极思考,大胆发言,通过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获得对同一问题的多种看法。互动式教学可以起到巩固书本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作用。互动式教学能使师生在共同思考探讨中掌握所学的知识,形成气氛活跃、民主平等的教学风气。对部分容易理解、掌握的章节,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收集相关资料后进行总结,由学生在课堂讲述,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这种教学方式效果非常明显,锻炼了学生的能力、口才和胆量,丰富了他们的知识,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课堂气氛十分活跃,学生普遍反映良好。

2.3结合实际教学

《环境科学概论》这门课程理论性比较强,内容以概述性为主。如果一味地只讲概念、原理,学生听起来会觉得很枯燥,所以讲课过程中应适当穿插实际知识。此外,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增加他们的实际知识,也为他们下一阶段的实习打下一定的基础。在授课时,多列举一些实际环境问题或公害事件,或者通过一些部门的权威数据使学生能清楚了解我国当前存在的环保问题;鼓励学生多参与环保宣传活动,在学校环保协会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利用环保纪念日(如6月5日世界环境日)组织学生在校内外进行环保宣传,回收废旧电池等。学生在收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丰富、巩固了专业知识,而且他们是直接的参与者,环保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增强[8]。

3.结语

对《环境科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索,有利于培养适应知识经济需要的人才,以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促使学生自我充实和提高,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探索和创新知识的热情,促使学生进一步树立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环境科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方法的研究仅仅是初步的。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该课程的教学研究会进一步加强,其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会更加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定义.http://baike.省略/view/19692.htm.

[2]马俊杰,王伯铎,宋进喜.“环境科学概论”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研究[J].高等理科教育,2003.

[3]陈梦然,周玉俊.对地方综合性高校修订教学计划的几点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学科教育研究),2008,(3):84-86.

[4]杨志峰,刘静玲.环境科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章玲.上好高校环境科学概论选修课的思考[J].环境教育,2000,(4):34.

[6]陈莹,刘宇航,奕娇.对高等学校多媒体教学现状的思考[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6):89-90.

环境保护概论篇12

一、非环境专业环保概论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不受重视,地位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的环境教育课经过多年努力,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非环境专业中普及环境知识方面仍显得十分不足和薄弱。尤其在课程设置上,部分高职院校设为公选课或考查课,课时少,学生对课程不重视,因此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加强该课程的教育与教学,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

2.缺少适合教材,教学效果欠佳

目前笔者选用的环保概论教材是全国高等院校材,该教材虽然在内容上不断进行修改,但对非环境专业学生来说,仍然显得过于专业化,理论性较强。其他相关教材也大同小异,没有非常适合的教材。环境教育的普及应以更具典型、代表性的环境事件提高非环境专业学生的注意力、由此提升环境意识。而目前的大部分教材欠缺这一重要知识板块。

3.教学方法单一,缺少实践教学

由于受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限制,教学手段仍以“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模式为主。近几年笔者也在教学过程中加入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力求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证明,教学手段的改变使教学效果有了明显的提升,学生也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但是,目前对于我院非环境专业学生开设的环保概论课程还缺少实践性的教学内容,所以使得学生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无法与实际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僵化、教条。

二、非环境专业环保概论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1.因“才”施教,因教选“材”

非环境专业环保概论课程讲授中针对不同专业教学侧重点应各不相同。笔者认为目前选用的教材大多不适合高职非环境专业学生,应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教材的编写。经过整合的教材内容应包含六章。第一章为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尤其以世界公害事件为主,讲述环境被污染之后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影响及后果,其目的在于引起学生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提升他们的环境责任感。第二章为资源、能源概述。通过介绍目前人类面临的各种资源、能源紧缺问题,让学生树立正确的资源、能源观,并且爱护和节约我们有限的资源、能源。第三章为各环境要素污染(包括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讲解,主要涉及污染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其防治,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各环境要素污染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人为因素,由此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以及日后的工作环境中树立正确的环境观。第四章为其他环境污染(包含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家装污染等),通过学习此章内容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生活当中提高警惕,预防此类污染,教学重点侧重于预防。第五章为环境法规及环境管理,通过介绍我国的主要环境法律体系及环境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够让学生意识到哪些行为可取,哪些行为不可取,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一些侵害自身或他人环境权利现象时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利益,并树立正确的环境法律观。第六章为可持续发展及绿色技术,目的在于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并且了解现今环境污染防治的最前沿技术。

2.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

(1)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有机结合

对非环境专业学生来说,用传统的板书讲授相关理论与知识显然让学生感到厌烦,降低学习兴趣。因此,传统板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是比较合理的。笔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不断改进教学手段,适当使用图片、视频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应与其他教学手段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现今的大学教育中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在环保概论课程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通过案例教学更能提高学生的兴趣及注意力。比如在“大气污染”讲解中以“雾霾”天气为例重点讲解,比枯燥地讲解大气污染产生原因、危害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提升教学效果。

3.适当增加实践活动

对于非环境专业高职生开设环保概论课程,应根据不同专业增设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我院材料工程系2009年起对下设七个专业全部开设了环保概论课程。以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根据不同专业,采取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对于学生巩固基础知识、把所学知识与实际的生产、服务有机结合起到关键性作用。比如,针对材料工程技术专业学生,可以带领他们参观以后的主要就业企业――水泥厂,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废弃物处理手段和主要环保设备的了解,会对自身今后的工作环境形成一个初步认识。再如,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学生每年都会到蒙牛进行生产实习,学生可以利用这样的宝贵机会,对该行业污染防治的一些先进手段形成一定的了解。

三、结语

对大多数高职院校来说,环境教育仍然是崭新的课题。作为有多年环保概论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应该不断加强自我提升,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为传播环保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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