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核心合集12篇

时间:2024-03-07 14:43:43

法律体系核心

法律体系核心篇1

其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最主要、最基础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随后出台了多部自然灾害的救助条例,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护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再次,国务院各部委还了22部部门规章,包括《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如今,各政府机关已逐渐习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共卫生的管理,而非以往“政策管理”的思路。

此外,各地方人大共制定了136部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自治条例,均涉及公共卫生方面。在多达99部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制有所规定。

可以说,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数量繁多、体系相对完备、几乎涵盖立法体系各层面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已形成完备的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卫生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然而,应急预案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归属于哪一层级?应赋予何种法律地位?能在何种程度上调整社会关系?如何平衡人们的权利义务?这些重大的法律定位问题,现在仍无法可依。

法律体系核心篇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了有机的整体。笔者以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要找准教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点。从而达到全教学过程中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引领教学的全过程。

一、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在该课程教学中的指导作用

在教材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第二节确立马克思主义信念及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中。重点突出了当代大学生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信念,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学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教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具体体现。因此,它必然要求在思想政治课教育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占领主阵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重要内容,有利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2.“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信念。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高的。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持久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发展、完善和创新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马克思主义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具有光明的未来,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确立马克思信念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目标之一。

3.“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明确树立了,科学的人生观和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集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一体,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领和支配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是人们观察世界、判断事物的基本标准。我们要学会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社会思想意识中的主流和支流,正确辨识社会现象中的是非、善恶、美丑,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引领作用

教材绪论中的第二节要求给学生讲解大学生肩负历史新使命及共同目标。并在教材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作为支撑点。在第二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中。阐述大学生要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结合。

1.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当代大学生所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新的起点上,大学生应该自觉的把自己的成才同祖国的前途紧密联系起来,树立为祖国繁荣富强贡献青春的远大志向,珍惜年华、刻苦学习,磨炼意志、早日成才。

2.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马克思曾提出:要发展成为“自觉而全面发展的新人”。当代大学生要树立理想远大,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善于创新;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视野开阔,胸怀宽广;知行统一,脚踏实地。当代大学生要努力将书本知识与实际行动密切联系起来,知行统一是和道德人格紧密结合的。当代大学生应言行一致,踏实做事,使自己的道德人格不断完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大学生,只要树立了科学的理想信念,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结合起来,就一定能谱写壮美的青春之歌。

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中的核心作用

教材在绪论中阐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内容要求的同时,又在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中,重点讲述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的实质。做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教材的融合。

1.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统一,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学习中,使大学生在正确理解爱国主义科学内涵的基础上,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统一,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化为效国之行,做坚定的爱国者。

2.做忠诚的爱国者。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起对国家的义务;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增强国防观念。讲清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报效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大学生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必须将报国之志落实到行动中,树立主人翁观念,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积极投身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确实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四、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中的贯穿作用

在教材绪论的第三节部分,用较大篇幅来讲述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及重要意义。并用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讲述如何领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中起了统领作用。

1.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意义。“八荣八耻”,贯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容上理解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四荣四耻体现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义务;第二部分是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三荣三耻”体现的是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三部分是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一荣一耻”体现的是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根本要求。由此可见,“八荣八耻”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思想规范的高度概括,也是从总体上对社会主义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生动表述。

2.锤炼道德品质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培养大学生自觉继承弘扬优良道德传统,让大学生们认识到诚信的价值,并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知荣辱、求发展,努力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完善自我。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中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识职业活动的特点,以及与职业生活中的(下转第280页)(上接第277页)道德与法律,培养大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和家庭观,自觉遵守婚姻家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家庭生活、职业生活遵循的基本准则。

3.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法律。大学生通过认识公共生活、公共秩序以及公共道德的含义和特点,正确认识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积极引导大学生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践行社会公德,内化为公德素质,通过对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理解,使大学生认识到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从而帮助大学生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就应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4.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明确新时期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国家安全观,并掌握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高校“两课”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解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本书编写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简明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

法律体系核心篇3

一、法律保障机制与价值认同

社会学、心理学均提及了一个重要的概念――“认同”。“认同”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第一,在个体层面上,“认同”是指个体对自我社会角色和身份的理性确认,它为个体社会行为提供持久的动力。第二,在社会层面上,“认同”则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对一定信仰和情感的共拥和分享,是维系社会成员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本文所说的“价值认同”,就是指认识主体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原则为追求目标,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种或某类价值客体的认识、选择、接纳和内化的过程。党的十提出“三个倡导”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机制建设是增强社会核心价值认同的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要从机制上下功夫,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得以实现的关键、支撑和有效途径。

1. 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关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的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认同机制的一个方面,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人们提供法律依据,使暂时没有内化为自觉行动的人们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外推与内生相结合上下功夫,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社会的主流、主导价值观。

2. “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推进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对一些严重背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行为要予以法律制裁。当前我国还面临一些威胁,例如分裂势力、邪恶势力、境外反动势力等。一些人用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换取个人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新常态下,国家出重拳治理等行为,然而铤而走险者仍然存在,针对上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严重背离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换言之,通过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恶劣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用法律使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全体不受伤害,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否则,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利益不受保障,不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人没有得到遏制,甚至出现不认同的群体侵犯认同群体的利益,这是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相背离的。

3. 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是一个逐步积累、认识到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机制有很多论述,有从认知认同机制论述的,有从情感认同机制论述的,还有从实践认同机制、动力认同机制等等角度论述的,但是毋庸置疑,法律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会为上述机制发挥作用助力,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使其它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反过来,各种机制相互作用,势必会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势必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进程。

二、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法律保障机制

1. 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确立法律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从社会学角度看,“价值观”不同于表层文化和中层文化制度,它属于一个文化体中深层次的精神文化,相对于表层的器物文化和中层的制度文化,它的变迁速度往往比较缓慢。价值观从形成到社会认同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和文化建设过程。从法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其精髓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思想教育、实践养成,制度、机制的保障需共同发挥作用方能达到一定的效果。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是国家约束统治的必要强制武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各种社会问题也都将集中在此阶段,因此必须及时完善健全法律体制,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不能允许已经取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受到影响,用依法治国,建立具体的法律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夯实法律基础。

2. 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实现增添新动力。当前形势下,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空前加大,广大人民群众拍手叫好,调整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也使广大人民得到了切身的利益体验,因此要提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程度,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内化,尚需一个外化于行的漫长过程,必须不断开拓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内驱力,而法律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已经获得的群众基础,也能保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增强提供新动力。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才能顺利推进;反过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推进也能够促使人们守法意识的增强,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深化。

法律体系核心篇4

前言:

在高校大学生中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更深层次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认识与行为方式。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建设者,其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势必会对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充分利用法律基础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载体作用,深入挖掘法律基础课程中的相关教育教学资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的融入其中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笔者即结合个人从事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工作经验,就高校传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以及在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意义与具体对策展开逐一探讨。

1.高校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脚步的不断加快,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实现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深刻变化,致使当代的大学生处于多种文化、多元化环境的巨大冲击下,而一些大学生身上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就使得在高校中积极的倡导与传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了更为深刻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高校中积极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迫切需求。与处于基础教育的学生相比,大学生和社会之间的互动频率较多,且社会关系、政治行为规范也在不断哦增加。因此,面对越发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部分大学生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政治信仰迷茫与不知所措。而我们都知道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就是价值观,一个国家如若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那么这个国家就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精神力量,所以,在新时代下,要想帮助大学生们树立坚定不易的政治认同感,价值观取向,就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去引导学生们让其认真的掌握宪法及其相关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第二,在高校中积极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重塑大学生价值观的理性需求。伴随着社会转型期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给大学生带来了不同程度上的价值践行与选择困难,以至于部分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治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扭曲,大学生犯罪事件屡屡出现,这都充分表明了,需要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去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进而对学生们的价值观进行重塑,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2.传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基础课程的功能发挥及具体对策

法律基础是我国高等院校公共必须课之一,是针对所有在校大学生所开展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其课程开展对帮助大学生正确的树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法治观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是该课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法律教育为主体,以社会主义信念教育为重点,也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形成了完美的对接。所以,法律基础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第一,法律基A课程的重要根基就是爱国教育。爱国是每一名公民都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重要凝练。而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对爱国主义的教育更是贯穿了整个教育过程,对未来要承担重要社会责任的大学生而言更是尤为重要。在法律基础课中恰恰是通过具有现实性与可实践性的方式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使学生们更加清晰的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规律,具备健全的法制观念,树立理性的情感态度,不做有损他人、民族、国家利益的事情,而这也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大学生们应该理解的并掌握的爱国精神。所以,在法律基础课程教育中,教师应该深入挖掘法律基础课教材内容,适当的为大学生们讲解爱国理念,帮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从而使学生们拥有更高的人生境界。

第二,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灵魂就是和谐。和谐可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直接的述求,也是全体社会成员价值选择重要标尺。而开展法律基础课程,就是为了让学生们提高自身的法律基本素养,内化自己的思想意识与行为习惯,从而更好地处理法律与其他社会事物之间的关系,并在谐和社会中创造自己的人生价值。所以,在法律基础课程教育中,教师应该利用国内外环境和当代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引导大学生们追求更为远大的理想,从而让学生们自觉践行主动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循法制规定。

第三,法律基础课程最为重要的就是法治理念。法治就是指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依法治国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所在,更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价值取向。而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程,其开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大学生们都能够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切实了解整个法律制度的形成规律,认识到世界上所存在的不同法律体系,从而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法律规则的领会,培养学生们的法律信仰,让每一名大学生都能够共同参与到法治社会之中。

结束语:

正是因为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建设者,所以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治观都会对我国的战略目标能否得以实现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在时下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们更应该依托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以及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作用,深入挖掘法律基础课程中的相关教育资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的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之中,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授,培养大学生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治观,使其成为有用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李纪岩.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0

[2]方爱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历程及其当代建构[D].安徽大学 2010

法律体系核心篇5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64 ― 02

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三十几年来,律师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长足发展。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在立法公平、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政府的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力量之一。但另一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现实中,律师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偏离正确价值观,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降低了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最终会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应当成为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起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内涵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恩格斯在论证道德的阶级性和特定性,同时也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命题。律师作为一个行业,也应当有其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们,在职业过程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道德教育所形成并被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是内化于心的信仰,是一种依据“自律”方式保障其实现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对人们的职业行为能产生强制约束力。“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1〕 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中华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版。这一《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外部表现,律师的职业道德应是内化于律师内心的对错评价标准,主要依靠律师内心的信仰维护其实施。

价值是表征关系的概念,是表征客体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对人们内心的规范,进而实现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能满足人之需要,因而,道德是有价值的。律师职业道德,通过对律师内心的约束实现对律师行为的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对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有价值内涵的。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内涵,既是律师职业道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成的美好的、珍视的东西,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自身蕴涵的品质和属性,如公平、诚信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价值观是指人们在处理普遍性价值问题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2012年11月,中共十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三个层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价值观能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认识,会决定人的行为选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观会对一国的法律适用和法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应该意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观是其职业道德的基础,而职业道德又是其价值观具体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势必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产生影响。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标准

从律师制度恢复到现在,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身份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赋予了律师同法官、检察官同等的社会身份,律师所有经费由财政拨款,收入上缴国家,律师是不具有营利性的。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的社会定位也发生了改变,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这样,大部分律师被推向了市场。律师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向社会收取费用,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律师的商业性。但同时律师也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此,律师的职业性和商业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引发律师职业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加之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律师推向市场的时间不长,职业道德建设没有受到重视。当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较为严重,极大影响了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确立律师职业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律师职业道德树立了标准。

(一)诚信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诚信即诚实、守信,无欺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个人的处世之道和立身之本。除了是对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外,诚信也应当是一种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只有讲品德、守信用,才能塑造良好的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律师职业要能得到健康发展,就必须信守诚信的道德准则。应以诚信为基本标准确定律师道德规范的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目前律师职业普遍诚信缺失,虚假承诺、违规收费、“挑诉揽诉”、对当事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泄露当事人秘密等现象较为常见,因此,在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必须树立诚信这一标准。而且律师道德的诚信应当是以对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进一步实现对同行的诚信和对司法人员的诚信。

(二)敬业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敬业就是人严肃、认真、负责的对待工作的一种态度,即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从个人角度说,工作既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实现个人价值的途径和方式,爱岗敬业关系着个人的生存发展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从行业和社会角度说,一个社会的公民能否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的干好本职工作,关系着这个行业和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律师职业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执业风险较大,因此更需要律师具有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责任心,否则就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和第6条都对律师的敬业勤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敬业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容也应当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标准和尺度。

(三)公正、法治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的公正、法治来源于每一个公民对公正、法治的信仰和追崇。律师职业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基本道德规范应当以公正为内容。律师应当心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敬畏,并积极推动社会的公正。例如,律师不应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行贿;怂恿证人作伪证或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损害司法公正。对公正的追求源于对法律的信仰,只有信仰法律才会将法律视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固守法律的客观性,以法律衡量、判断事实,依靠法律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对法律的信仰正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律师职业并没有树立起信仰法律的职业精神和理念,律师每天在与法律打交道,但有些律师更相信、更习惯用非法律的方式来决定问题,最终似乎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实现了目的,但却严重损害了律师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如轰动一时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事件,2015年7月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重大犯罪团伙,9名律师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一个较极端的个案,但也能反映出当前中国某些律师对待法律的态度。如果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律师都丧失了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社会的公平和法治很难实现。因此,应将公正、法治作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律师的职业道德可以通过制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并通过设立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保障其实施。职业道德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具有道德的特征,即道德的“自律性”。笔者认为保障律师职业道德有效实施的最好途径是:职业道德能内化为律师的内心信仰,通过律师的自觉行为保障其实施。这一目标看似过于理想化,但可以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指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和措施也可以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借鉴。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用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和生活化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在潜移默化中转化为人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自觉的行动。〔2〕这种途径和措施同样可以适用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而且这种宣传和教育应当常态化、具体化、形象化。目前律师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每年的律师培训更注重的是专业技能培训,而忽视了职业道德培训,即使有,也是大而空的说教,很难让人信服。律协可以考虑将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律师培训和律师考核的一项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职业道德楷模。让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与行。

〔参 考 文 献〕

法律体系核心篇6

中图分类号:G4200.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99-05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看,表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表现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表现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密切的联系。大学阶段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当前大学生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自觉抵制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十分重要的任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课教师需要认真领会其精神,通过有针对性的教学,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教书育人全过程。

一、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础》课中的地位与内容

《基础》课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先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础》课章节中的地位与内容以及《基础》课的整体结构和逻辑关系。第一部分:第一章到第三章,讲的是提高思想认识的问题,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人生观教育,是一个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理论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二部分:第四章讲的是培养道德品质的问题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阐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理论和价值导向,及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具体要求,集中对大学生进行道德观的教育。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内容主要论述了社会主义道德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社会主要生活领域中的要求。第三部分: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内容和第七章、第八章的内容,是关于增强法律意识的问题。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内容主要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主要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帮助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第七章的内容是帮助我们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第八章是帮助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制度,明确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引导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素养,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教育。“在以上三个部分中,第一部分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主体价值取向,为第二、第三部分的道德观和法治观教育提供了思想基础。”[1]在每一部分中,都涉及到价值观教育,如第一部分涉及到是否“爱国”,是否做一名坚定、忠诚的爱国者,是否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做贡献。第二、三部分涉及到“敬业、诚信、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核心价值观。

二、促进《基础》课相关内容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及实行启发式、研讨式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的任务是: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分辨是非、善恶、美丑和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为逐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要完成《基础》课的教学任务,需要教师认真备课,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把教学大纲、教材等体现出来的理论体系转变成由教师设计、以教学大纲为指导、以教材为蓝本的课程教案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向《基础》课教学内容的转化,使教师的教学更具有针对性、现实性、灵活性,实现与时俱进。

在教学实践中,要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教师就要考虑大学生的接受情况,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成长规律和特点,有的放矢,因材施教,促进《基础》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寻人生的意义。大学生的心智生命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与完善,有良好的知性能力和活跃的思维,而且对于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等问题也具有强烈的思考欲望。因此,教学体系可考虑让学生直接从问题切入点进行自主性思考,老师引导学生思考的方向、重点和范围,学生经过思考得出结论,比直接给予的说教、结论更具有说服力,而且,思考本身也锻炼了学生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这种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是大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当然,教师要能把握和掌控正确的研讨方向。《中长期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基础》课在价值观教育中实行以“启发式、研讨式”为主导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也符合《纲要》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构的要求。因此,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需要教师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梳理总结出学生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和思想疑点问题”。[2]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风格和学生的接受状况及疑问,灵活地讲读教材,将教材内容主体化、情景化、信息化,开拓和发展教材内容,以教材体系思维逻辑、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教学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进行“启发式”教学,突出启发式对话语境下的交互模式,教育和启发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解决有关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增强识别和抵制错误价值观侵袭的能力,培养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和健康的心理状态,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价值观教育,教师也可以在对各章节内容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进行专题教学或专题讲座,以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着力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帮助学生从国家层面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核心价值观

《基础》课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基础》课绪论第三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讲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时,专门提到“理想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奋力前行的向导,……到二十一世纪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取向。在第一章第二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中专门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为什么这个共同理想能成为核心价值观?因为“这个共同理想,集中代表了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内容性。这个共同理想,把国家、民族与个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强调了国家要基本实现现代化、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人民要过上宽裕的小康生活,有着广泛的社会共识,具有令人信服的必然性、广泛性和包容性,并具有强大的感召力、亲和力和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共同为之奋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展目标上的规定,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在当代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民主、社会和谐、文明昌盛,符合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寻求民族复兴的共同愿景。

(二)帮助学生从社会层面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基础》课第七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专门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精神内涵进行了阐述,是集中进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章节。在教学时,要帮助学生对这些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解读和讲解,以期学生树立正确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观念。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准则上的规定,是从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大学生只有认真领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1. 树立正确的自由观念。《基础》课教学要使学生明白: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同时要使学生明白:自由与责任密切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孙中山多次在演讲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麦奇生说:“自由不仅为滥用权力而失去,也为滥用自由而失去”。西奥多·罗斯福说:“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华盛顿说:“如果自由流于放纵,专制的魔鬼就乘机侵入”。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2. 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念。《基础》课教学要使学生明白: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3. 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基础》课教学要使大学生在政治、经济、法治三个层面上正确理解公正的内涵与要求,树立起公正观念。使大学生懂得:从政治层面上,“社会公正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设计的理念、立足点和出发点。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在于在制度设计上切实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正,消灭剥削和压迫,消除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达到以人的解放为最终目标的和谐发展,开拓了人间正道。公正、平等和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说到底是为了建立能实现这些理想的社会制度。”[3]从经济层面上,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从法治层面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主要价值目标。要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促进司法公正。

4.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作用等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看法。法治观念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它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指导法治运行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基础》课教学教育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贯彻落实“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荣辱观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可以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自觉遵纪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帮助学生从个人层面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从个人层面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第四章第四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在要求。从逻辑结构上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教材体系中都有对应的章节,“爱国”是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敬业”主要体现在第六章第一节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主要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大学生与诚信道德”,“友善”既是第五章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的内在要求,也是第六章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内在要求。树立“诚信”的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的内在要求。教育大学生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作为立人之本、成事之基,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生活中自觉做到坚守诚信,抵制和反对唯利是图、弄虚作假、背信弃义、不讲信誉等思想和行为。树立“爱国”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荣辱观的内在要求。

价值观包含有关人生中最重要、最值得自己去追求从而也使自己的人生最有意义的事物的观念。有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最应当追求什么,才会在自己拥有它的时候,感到满足、幸福。《基础》课既包括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又包括法制观教育。《基础》课是提高人的素质、塑造人的灵魂、促进国家认同的核心课程,其中价值观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1991年,新加坡代表国家意志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 “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五大共同价值观,提高了公民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道德秩序的确立有效提升了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4]。

四、加强《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实践的观点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石,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基础》课是一门思想性、实践性很强的知与行紧密结合的综合性课程。通过实践教学,精心安排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大学生将学习知识与社会实践、日常行为习惯养成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加深理解理论,在实践中提升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例如,培育大学生“法治”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教学可以采取模拟法庭、到庭审现场旁听、面向社会进行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等形式在学法用法中增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指出: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加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教育,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推进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基础》课的宗旨就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实践教学的目标在于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人生,提高和完善思想道德法律修养水平,最终内化为学生的个人素质并外化为积极的人生行为,在实践中成长。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可以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增长见识、面对现实、锻炼毅力,增强集体意识,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实践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做人做事。

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基础》课教师必须真正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教学中采取多种方法引导学生将理论付诸实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大学生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为此,必须注重《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整体优化,注重内容方面的有机联系,使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的教学活动形成统一的整体。例如,进行“爱国”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有如下四种途径:(1)利用重大节假日,参加升国旗、唱国歌仪式,进行宣誓,强化大学生的爱国意识。(2)利用暑期,带领大学生参观历史博物馆,观看古代文物,领略中华民族灿烂的古代文明与智慧,增强民族自豪感,体验中国历史文化,激发爱国情怀。(3)建立大学“军事俱乐部”,研讨国内外兵器装备、我军发展历程、国内外重大战役、世界军事变革和我国安全形势,增强大学生国防责任感。(4)组织观看爱国主义电影作品并进行专题讨论。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也是建设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所以教材专门就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这样的优良品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诚信意识教育方面,可以开展以“诚信、责任”为主题的演讲活动、主题班会、“感动中国”诚信模范报告会。敬业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如下四种形式展开:(1)建立校园与社区、街道联系渠道,利用周日、暑期让学生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2)利用校园BBS平台,使学生参与校园事务的管理。(3)邀请学生代表参与后勤管理与服务。(4)组织学生参与学生会、社团成员选举,当选后为同学服务、为社团服务等,锻炼其敬业意识。

价值观教育的目的是当事人在进行道德抉择时,有较强的、正确的价值行为选择能力。因此,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去做一些相关的事情,在做的过程中感知、体验、反省、提升。这种感知、体验、反省、提升所生成的价值观,就更能够直接扎根于学生的心中,成为其德性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只是道德知识。其实,教育与价值是连同一体的。“价值充满教育的每一个地方,散布于学校教育实践的每个方面。运用价值观,教师评价学生以及学生评价教师。社会用价值观评价学习课程、教育计划和教师的能力。社会本身也被教育工作者用一定的价值观来评价”。[5]因此,《基础》实践教学要坚持以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自我评价、同学评价、老师评价为载体,以暑期社会实践和日常社会活动为依托,以传统优良道德的学习与领会为契机,让学生在做中学,在实践中去践行核心价值观,以提升道德认知和抉择的能力,同时全面提升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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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by Implement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Foundation" Class

法律体系核心篇7

中图分类号:D64;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18-01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下我国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生命力在于实践。法治本身具有道德属性,法治的灵魂就在于价值观、道德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核心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保证和价值支撑,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践平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在引领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价值观,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积极的思想支撑、道德支撑以及坚定的目标导向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思想引领

法治文化在不同时期都包含一定的价值取向,如何将法治文化深入到人们的内心?关键是要构建这个社会或时代的价值共识。我们现在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一定要体现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内涵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它要求人们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法治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城市的人民共同来建设和维护,在当今社会各种思想文化交织碰撞,我们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掌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维护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

在国家层面上,它力求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和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力求实现一种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在社会层面,它不仅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公正”、“法治”也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思想基础。在个人层面,更加注重价值目标的培养,使市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诚信的美德不断传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市民建设法治文化的热情,为城市建设提供新的发展导向、精神动力和法治保障,注入新活力,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道德支撑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即法律的实施为道德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法律的建设又需要以道德为支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为了单纯地用法律来治理我们的国家,而是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用人性化的道德来约束和辅助法律。

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自觉守法用法,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存在可以增加人们的觉悟,约束人们的自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它可以帮助人们培养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帮助人们理解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定的目标导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指法治文化建设失去了它自己的独立性,而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这一个大前提之下,更好地去建设城市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分析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现状,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又吸收了国外先进的优秀的文化成果之后提出的。它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坚定的目标导向。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地创新,结合道德的约束,打造具有文化底蕴的特色宜居城市。

三、总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应的是对人们道德层面的要求,法治文化建设对应的是对人们法律层面的要求。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不可偏废。深刻地认识到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要联系城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分析城市发展现状,走适合我们市情的道路,与时俱进。 本文首先用辩证的方法论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统一,接着论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表现,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积极的思想支撑、道德支撑以及坚定的目标导向四个方面。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引领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求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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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霞琪.浅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何引领城市法制文化建设[J].企业家天地,2007(6).

法律体系核心篇8

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

>>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提升高职院校“基础”课教学质量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全过程中的贯穿和引领作用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纲要”课教学全过程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基础”课教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考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全过程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路径 浅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社会美育全过程 简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育人全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探索 功能视角是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关键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高校思政课教学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校思政课教学研究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问题研究综述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全过程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李廷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体系的整体性及其实现中的几个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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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2年度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资助项目(编号:2012JGB2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律体系核心篇9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

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

(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01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阎秀峰(1998):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吴西峰(1999):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

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

法律体系核心篇10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

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

(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01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阎秀峰(1998):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吴西峰(1999):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

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

法律体系核心篇11

中图分类号:G8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60-02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军,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永葆人民军队性质、本色、作风。”党的十报告明确要求把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工作融入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深刻阐释了包括“文化熏陶”在内的多种培育方法和途径。党的十报告关于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为新形势下加强军营文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作为现代军营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全体官兵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感情倾向和行为趋向,即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它不仅包含官兵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心态等,而且还包括官兵所形成的大众化的法律行为趋向和法律行为方式。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军营法律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军营法律文化是军营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种特殊文化,是提高部队战斗力、更好地履行历史使命的时代要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

一、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与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军事价值一致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具有诸多价值,但其最根本的军事价值就在于提升军力。美军在其《2010年联合作战构想》中就明确提出,无论是复杂的战斗决心还是简单的日常工作,都包含着道德因素。而道德因素的核心就是价值观。现代军事理论更是认为,在信息化条件下,任何一场战争都会同时在物理领域、信息领域和认知领域展开[1]。这就表明,包括军人核心价值观在内的认知能力已成为战斗力构成的重要因素。军人核心价值观对军人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起着主导作用,是军队“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潜藏于“软实力”中的战斗力。抓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对部队“软实力”的提升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影响和作用,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抓部队战斗力建设,这一点已经被世界和中国的军事实践反复证明过,或正在被证明着,并必将被不断证明。

军营法律文化由军营、法律、文化三个概念组合而成,它的特殊性就在于文化的承载主体是军人,其核心内容是军事法律制度。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就是让法律更主要是让军事法融通于人,化及于人,使人们从心理、思维和行为上都能自觉、自愿地接受军事法律的熏陶和作用,从而使人和军事法的互动酿成一种军事文化的氛围,以便能够充分发挥依法治军的功能。依法治军是我军的治军方略,一支现代化的军队,首先是一支依法、从严治理的正规化的军队。依法治军的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做到这一点的一个必备前提,就是广大官兵具有相应的法律心理和一定层次的法律意识。军人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是军营法律文化中两个重要的层次,这两个内隐的层次,在军营法律文化观念的形成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军营法律文化是实现依法治军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因素,缺少理性的军营法律文化氛围,难以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军。在依法治军相对发达国家的战备中,他们就把加强军人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培育军人的法律意识看作是加强军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而且,伴随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深入,法律战已成为信息化条件下一种相对独立的新作战样式。在“海湾战争”中,美国参战部队专门成立了战争法指导机构,运用法律已成为制订作战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士兵人手一册《战争法手册》。我军的《政工条例》也把法律战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高科技运用于军事领域并成为作战主要手段以后,引起了战略、战役和战术思想等领域的一系列变革,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军事法律规范来促进这一变革,指导和规范军人的行为[3]。毫无疑问,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加强军人的法律素养尤其是法律意识,对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与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培育的根本目标一致,所追求的军事价值都是为了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引领军营法律文化建设

价值观建设是文化建设的核心,它直接决定着文化建设的性质和方向,这已是学界共识。价值观体系中的灵魂是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观,是人们的内在精神体现和生存之本,是思想观念中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决定着人们行为的目标和方向。军人核心价值观是整个军人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的部分,在军人的价值体系中居基础和支配地位,从根本上反映和决定着军人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对军人的思想品质和行为方式起着价值选择的主导和调控作用。“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是当代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是官兵“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是当代军人道德选择与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军人价值选择和实现的主心骨,也是广大官兵塑造主流精神、端正价值追求的根本遵循。因此,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是军事文化建设的核心、灵魂和方向,它必须渗透于军事文化建设发展创新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要把是否有利于展示和弘扬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这个“魂”,作为衡量整个先进军事文化建设成效最重要的尺度。军营法律文化建设既是我军先进军事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我军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之一,其本质就是构筑先进军事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共同目标和任务,为有效履行我军新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实的思想根基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要强化用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统揽军营法律文化建设的意识,引导官兵把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精神追求,更加自觉地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三、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保障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培育

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项长期和系统的工程。它需要思想教育、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逐渐形成。在诸多的因素中“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军营,军人行为的方方面面皆受到军事法规条令的严格制约,判断、衡量军人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法规条令,法规条令不仅能够判断行为是否合法,而且也能衡量军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明智。其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按法规条令奖惩,对一定的行为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并对这种行为给予奖励,精神奖励如立功、授予荣誉称号、提前晋职晋衔等,物质奖励如给予特殊津贴等;对一定的行为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并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罚,如降职降衔,开除军籍等。通过客观的评价,从而影响军人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并且进一步把军队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军人的心中,并借助于军人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在我国近200件军事法规,近3 000军事规章中,我军价值观念、价值标准都有着充分的体现,如军事法的“母法”—《国防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中国人民内务条令》规定,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现行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如《政治工作条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等对革命军人的义务和人民军队的职责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所涉及的都是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和党、人民、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革命军人必须“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我们不难发现,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容就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概括、重申和强调。众所周知,法规条令具有强制性,法律制度建设对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能起到制度性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法律体系核心篇1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人民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比如,对金钱和物质的痴迷,导致了人们精神生活的滞后和道德的失范;政府职能部门腐败盛行;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历来遵循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要求是建立在以“人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中。在“人治”社会中,遵循的道德不是自律道德而是他制他律型道德。符合这样道德要求的行为是“服从”、“顺从”、“听从”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抹杀了个人积极进取的自由意志,压抑了人自由发展的个性,同时也扼杀了人们的需求和利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原来维系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和观念层面的认识活动和价值尺度,只有通过外化于行才能体现出来。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法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而且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正义。“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生存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1]”这句话也进一步说明,法的作用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而想要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就需要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否则,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使得上情不能下达,全民不能守法,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安定。

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原则,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实现过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为国家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人们在一个合理的、适于遵循的法律框架里友好地交往、正常地生活。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虽已经拥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鸿沟却依旧不可忽视。从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具体法律条文有待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满足“有法可依”的需要。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某些立足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的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当前的社会制度,因此遭到废除。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一定的法治精神作支撑。因此,我们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依照社会的发展,完善具体法律条文。

第二,对法治理念的忽视。新时期,我国逐渐将依政策办事转换为依法办事。但是这种“依法办事”只注重地方法律文本构建,缺乏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后,不少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但因其目的是为了运作项目、发展经济,忽视了“法治”这一理念,使其庸俗化、工具化,最终导致“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走样。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扭曲,法律没有被信仰。

第三,法律精神的缺乏。目前,我国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与工具主义色彩,远未达到对法律信仰与价值的追求。情理对于公众行为的支配作用大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就法院调解过程来看,当事人双方均较少诉诸‘法律的逻辑’,他们很少讲到‘法律怎么说’,而是将日常生活中处理关系的思维方式带上了法庭,如示弱、争取同情。”[2]由此可以看出,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鸿沟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从而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不同领域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其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详述。

(一)科学立法,助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因此,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宏伟目标和价值在法治的治理方式下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缺失与不足。因此,科学立法,注重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一致性,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法律文本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5]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充分发挥立法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外,还应该拓宽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通道,保证最大限度的吸收民智、体察民情与体现民意,使得公众形成对法律文本的认同,使整个立法过程更多地体现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

(二)严格执法,助推公正、文明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公正、文明价值观。执法的不公正,会导致群众的不信任,从而对公正执法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文明执法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以获取更多社会公众对执法的支持和配合,塑造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任,消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也是依法治国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因此,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实现。

(三)公正司法,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

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范畴,而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除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把公正的信念注入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中,实现各社会主体法律保护上的平等之外,还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5]。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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