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族音乐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5-09 17:40:20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1

风格,是指艺术作品因内在的必然性而从头至尾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征。风格决不是纯形式上的东西,风格可以说是形式与内容的一种综合,它是在人种、国别、宗教等因素之下,由处于特定生活环境中的人所表现出来的。而且它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的、一般的性质。因此,风格论在美学和音乐史中一样,被看作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莫扎特的音乐风格

1.概述。在莫扎特(1756-1791),奥地利人。18世纪欧洲维也纳古典乐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莫扎特幼年就显露出超人的音乐才华,是世界音乐史上少有的“神童”。莫扎特精神上遭受了很多的苦难,但他敢于反抗,宁愿贫困而决不忍受大主教的侮辱。所以在他的音乐中,从那充满阳光和青春活力的欢乐音符的背后,往往还可以感受得到一种痛苦、忧郁和伤感的情绪。莫扎特的音乐风格优美、秀丽、典雅、热情,听后能使人产生心旷神怡的感觉。他的音乐像泉水一样清澈透明,处处充满了愉快的生活气息和青春的活力。罗马尼亚作曲家乔治-艾涅斯库说:莫扎特的音乐如同火山斜坡上的葡萄园;里面火热,充满了翻腾的岩浆;而外面却是一片宁静、清新、甜美的景象。一般来说,莫扎特为古典乐派做了总结,从中吸收各乐派的成就。笔者认为,莫扎特除了把古典乐派推向顶峰之外,更为浪漫乐派开了先河,可以说是上承巴赫、亨德尔、海顿,下启贝多芬、布拉姆斯、门德尔松。

2.作品分析(例示)

(1)《土耳其进行曲》是莫扎特的《A大调钢琴奏鸣曲》的第三乐章。由于它受到广大听众的喜爱,常常单独在音乐会上演奏,尤其是被改编成管弦乐曲以后,更成为家喻户晓的名曲。

《土耳其进行曲》由于主题的多次出现,具有回旋曲的特点。

第一部:A具有舞蹈性质的优美轻快的特点;B回旋曲的主题具有土耳其风格。

第二部:A是一个华丽流畅的曲调;B音乐在军鼓隆隆声中辉煌地结束。

(2)《G大调弦乐小夜曲》创作于1787年8月。全曲共分四个乐章。

第一乐章:快板。前奏部分坚定有力,充满信心和青春的活力,然后是主题与副题的反复、变化与发展,音乐坚定有力流畅完整。

第二乐章:抒情的浪漫曲。开始的主题具有莫扎特作品有的温柔、细腻、典雅与安逸的气质。随后在小提琴与大提琴相互模仿对答等表现的新主题中出现了一种轻快安逸的气氛。

第三乐章:小快板,乐曲轻快,小步舞曲节奏。

第四乐章:快板,回旋曲式。主题是威尼斯地方流行歌曲的曲调,轻快活泼,好象一群年轻人在月光下欢快地跳着民间舞蹈。最后音乐以火热的情绪将全曲推向高潮,朝气蓬勃地结束全曲。

二、贝多芬的音乐风格

1.概述。贝多芬(1770-1827)德国人。18世纪维也纳浪漫主义乐派音乐的重要代表人物,世界艺术史上的伟大作曲家,他的创作集中体现了他巨人般的性格,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进步思想,他的革命英雄主义形象可以用“通过苦难走向欢乐、通过斗争获得胜利”加以概括。他的音乐作品既壮丽宏伟又朴实鲜明,音乐作品表现的内容较为丰富,同时又容易被听众所理解和接受。

贝多芬的音乐集中体现了他那个时代人民的痛苦和欢乐、斗争和胜利,因此他总是那样激励着人们,鼓舞着人们的斗志,即使在现在也使人们感到亲切和鼓舞。贝多芬的音乐作品创作构思宽广、形象宏伟、感情深邃、对比鲜明。

2.作品分析(例示)。《第五交响曲(命运)》是《第三交响曲》之后又一部英雄性、史诗性的作品。贝多芬称第一乐章主题是“命运在敲门”,因此后人称之为《命运交响曲》。“命运”这个主题是指当时令人窒息的德国封建社会,贝多芬揭示的“通过斗争,达到胜利”,是指从黑暗到光明,即从苦难“命运”抗争和与封建势力搏斗,上升为欢乐和胜利。

三、华彦钧的音乐风格

1.概述。华彦钧(1893-1950),小名阿炳,江苏无锡人,我国现代民间音乐家。他十三岁时已经学会琵琶、二胡、笛子等多种乐器。他通过拉琴把一生中所遭遇的屈辱、痛苦、欢乐的情感都表达出来。在当时的社会只有音乐才是使他留恋人世并坚持生活下去的忠实伴侣。华彦钧用音乐倾吐了自己的屈辱和痛苦,诅咒了现实的残酷和社会的不平。当炽热的感情沉静下来时,他又渐渐陷入了沉思:“世界会有一天变好的吧?”带着这种朦胧的憧憬和希望,华彦钧在音乐中表现了对生活的热爱。华彦钧的音乐风格流露出一种刚毅、稳健的气质以及不甘向命运屈服的性格,同时音乐作品表现出对美好生活的憧憬。

2.作品分析(例示)。《二泉映月》乐曲由一声凄楚的长叹开始,接着音乐表现了作者沉痛叙述了自己一生不幸的遭遇。在皎洁的月光下,远处惠山泉水在潺潺流淌,我们仿佛看到一位盲艺人背着乐器、拄着竹棍沿街流浪的形象。想象着这优美的自然景色,失明的阿炳却按捺不住内心的痛苦而大声疾呼,周围的世界为什么漆黑一片?何处是生活的出路和希望!他用激昂悲愤的语调,倾吐了自己的屈辱和痛苦,诅咒了现实的残酷和社会的不平。当炽热的感情沉静下来的时候,他又渐渐陷入了沉思:“世界会有一天变好的吧?”带着这种朦胧的憧憬和希望,但又似乎交织着疑问和伤感,音乐在梦幻般的意境中结束。

四、莫扎特、贝多芬、华彦钧音乐风格对比

古典乐派讲究乐律平正,和谐动听,突出的是一个“和”字,而浪漫乐派则注重矛盾冲突、情绪渲泄,强调的是一个“力”字。听古典乐派音乐仿佛是音乐家为你刮了一阵春风,下了一场细雨,令人心旷神怡、神清气爽,对处于心浮气躁、茫然无绪的人们犹如一副清新剂;而听浪漫乐派音乐更象是音乐家当着听众的面把他内心的所有矛盾、痛苦、斗争都统统发泄出来,令人勇气百倍,不失为人们在志气消沉,情绪低落时的一贴兴奋剂。

贝多芬与莫扎特是一脉相承的,莫扎特音乐发展的结果必然是贝多芬。贝多芬命运坎坷,失恋、失聪、养子不教,从他的音乐中,我们仿佛听到他痛苦的、愤怒的咆哮、激烈的抗争。面对困境,贝多芬更象是一位全身披挂、双目圆睁、一怒拔剑、力战不屈的斗士;而莫扎特则仿佛是一位已修到“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岗;他横任他横,明月照大江”境界的高士。在我们的想象中,他们的精神家园就是这样一个画面:在一条荆棘丛生、危机四伏的路上,贝多芬正排除万难、高歌猛进,在路的终点是一个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的伊甸园,莫扎特在那怡然自得、沐浴春风。华彦钧的音乐缓慢而有规则的节奏和稳定凄苦的音调,则渗透了一种刚毅而稳健的气质,表现了不甘向命运所屈服的性格。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把莫扎特比作是天鹅,那么贝多芬就是雄鹰,华彦钧则是大地上生活的强者。

参考文献:

[1]朱秋华,高蓉.《现代音乐概述欣赏》.人民音乐出版社

[2]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

[3]曹理,何工.《音乐学习与教育心理》[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0年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J607【文献标识码】A

西方音乐史学和民族音乐学间有着巨大的差别:从研究对象上讲,前者研究传统的、固化的音乐文化,后者研究现存的、鲜活的民族音乐;从研究范围上讲,前者主攻西方正统的音乐历史,而后者则专注于东方化、民族化的音乐形式;从研究方法上讲,前者多通过文献、典籍入手进行分析解读,而后者的研究材料则大多是通过田野考察获得的。但是,就这两种看似泾渭分明的学科,却在当前呈现出了密不可分的交融之态。

一、民族音乐学方法论的相关概述

方法论,即看待事物、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观世界”的范畴、方法、原则等。基于此,我们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民族音乐学的方法论进行概述。

首先,从民族音乐学的涉及范畴来讲。民族音乐学以全球视野为基础,致力于调查、研究在不同社会形态、不同民族文化影响下的民族音乐形式,并探索出其中隐含的规律、特点。在内容范畴上,民族音乐学涉猎比西方音乐史学要广泛得多,除了基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音乐类型外,研究者还对音乐产生年代的人文背景、社会背景、重大事件、器乐种类等进行研究。此外,与西方音乐史学主流、宏观的研究角度不同,民族音乐学更加重视与音乐相关的具体民族、具体人物、地方志、野史等细致化、针对性的研究对象。

其次,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来讲。与西方音乐史学“局外人”的研究态度不同,民族音乐学在研究方法上更提倡“敲开研究对象的门扉”,鼓励研究人员深入到民族音乐所根植的土壤中去,感受和了解当地的民族特色、社会氛围、人文思想,以此了解到音乐中所隐含的宗教象征、社会问题、情绪特征等深层次含义。例如,在研究新西兰的毛利族音乐时,研究者就要深入到毛利族人的生活之中,通过与他们对话、交流,和他们共吃、住活动,以此了解毛利族的民族迁移历史、多神论的信仰观念、严格的阶级制度、独特的刺青文化等,继而使研究者对毛利族音乐中蕴含的自然感、仪式感产生共鸣。

最后,从民族音乐学的遵循原则来讲。第一,空间原则。民族音乐学方法论强调研究者在工作时,要将音乐作品与其产生的地理环境相挂钩。例如在研究我国江浙一带的民歌文化时,就要将视角置于当地环境之中,进而了解到水这一自然意向对当地民歌产生和发展的影响;第二,时间原则。同一个音乐作品可能会向听者传递出多种情绪,只有了解到其产生所处的祭祀时、结婚时、丧葬时等特定时间条件,民族音乐研究者才能确定音乐主体的情感基调,继而进一步做出针对性的探究活动;第三,人的原则。音乐作品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思维、情感、文化的具象化呈现,民族音乐学研究者在工作时,必须对音乐作者的生平经历、所属民族、所受教育、宗教信仰等展开全面研究,才能更好地还原出音乐作品的本相,挖掘出其中所蕴含的人文个性特点[1]。

二、民族音乐学方法论对西方音乐史学研究的影响

(一)西方音乐史学研究借鉴了民族音乐学的实地考察法

在著名音樂学家圭多·阿德勒的理论中,整体的音乐学研究被拆分成了两个部分,即体系音乐学和历史音乐学。据此我们可以发现,本文探究的民族音乐学和西方音乐史学分属在两个不同的音乐研究阵营中:前者属于体系音乐学,主要研究欧洲以外的部族音乐以及东方高等音乐文化等;后者属于历史音乐学,主要研究西方音乐史的进程。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民族音乐学和西方音乐史学的研究工作是相互独立甚至相互割裂的。

受到实证主义等西方观念的影响,西方音乐史学的研究工作大多是基于历史文献、书籍等文本资料进行的。但是,由于时代不同,研究者对文本资料的分析与解读过程往往并不顺利,此时有学者提出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将民族音乐学方法论中的“社会语境”“实地考察”等概念引入到文本文献的研究工作当中,将史学研究环境拓展至音乐的原生土壤,以类似“民族志”的方式实现文献资料研究的田野化。这样以来,史学研究者结合考古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环境科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通过访谈、实地调查等田野实践形式,将第二手、第三手的史料内容转化为了切实可靠的第一手原始资料,为西方音乐史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开阔、真实的领域基础[2]。

(二)民族音乐学的历史维度概念向西方音乐史学研究延伸

民族音乐发展至今,在重视概念、行为、音声研究的同时,也从未停下探索历史维度的脚步。对此,美国民族音乐学第三代研究者赖斯层提出,要将“历史架构、社会维护、个体经验”加入到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体系内,使研究者们充分重视到历史经验对音乐实践的导向作用。据此,民族音乐学的历史观点在时空维度上得到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学者们抱着怀疑态度对历史提出了“历史究竟是谁的历史?”“除了男人的历史,有没有女人的历史?”“除了大事的历史,有没有琐碎的历史?”“除了正史,有没有野史?”等询问。

在民族音乐学方法论不断渗透西方音乐史学研究领域的过程中,上述问题逐渐被西方音乐史学研究者放到了台面上,一贯从史料文献视角入手的学者们开始正视其史料的真实性。首先,历史文本流传至今,常常表现出分散、片段式的状态,其内容无法清晰、有条理地反映出历史的发展;其次,在史料的收集、编写、整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作者或研究者的主观性阐释,这些阐释对史料整体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歪曲作用。加之由于史料编撰者所处社会地位不同,其对历史事件的认知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也会导致研究者所察信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音乐史对社会语境的依赖性是巨大的,在当前的社会时代背景下研究历史上的音乐,难免会存在实践观念和风格、创作理念上的出入,继而使当代研究者对史料典籍内词语、比喻存在误读、误解的问题。

在正视了史料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之后,西方音乐史学研究者将工作重点和探究视角进行了从“单纯研究音乐本体”向“音乐与历史背景协同研究”的转变。这一新观点要求,学者们在研究西方音乐史时,要将视角置身于音乐产生的历史背景、文化背景、作者经历等史实环境之中,理清音乐文本资料与其历史语境的相互关系,从而剖析出历史文献传递出的真正内涵。

(三)民族音乐学方法论促使了西方音乐史学研究新时代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的西方音乐学界,受到批判性思潮的影响,反对“宏大叙事主义”、反对“历史实证主义”的“新音乐学”应运而生,并对传统的西方音乐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新音乐学”的代表人物、著名音乐学家科尔曼提出:“要将音乐史的研究批判地建立人类文化的角度上,同时要强调音乐史研究的现实意义”,即在历史文献资料与现代文化和思想环境中建立起一座桥梁。

据此,在“新音乐学”观念支持下的西方音乐史学首先认同了民族音乐学方法论中关于“非主流文化”的研究思想,一改宏观、大众化的音乐史学研究理念,将视野主题延伸到性别、民族、个人等角度,例如,“女性主义运动即女性主义思潮与西方音乐史发展的联系”“在帝王、朝代等正统背景下,平民百姓对西方音乐的促进作用”等[3]。

其次,西方音乐史的研究领域还逐渐与民族音乐学的涉及范围结合起来,出现了“中国视野”的新型研究观点。这一观点以民族音乐学方法论中“局内-局外”的理念为基础,致力于从非西方人的角度看待西方音乐史,从而将自身研究工作定位在西方历史文化环境外的客观角度上,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感受西方音乐、文化、历史变动发展的潮流。

三、总结

总而言之,从当前学科发展的综合化趋势来看,民族音乐学的影响和渗透,已经成为了西方音乐史学不断完善的重要动力源泉。分析可知,通过结合民族音乐学的方法论理念,西方音乐史学研究工作实现了由主流到非主流、由局内到局外、由文献到田野的多元化、综合性转变,促使研究者积极投身到田野基础与社会语境之中,进而实现了对历史文本资料更加精确、完善的解读。最后,希望本文对日后西方音乐史学的发展有所帮助。

作者:赵文秀

     参考文献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3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4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

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5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着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着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着,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着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着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着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

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 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 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 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 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6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7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8

(一)民族音乐自觉论

田青的民族音乐自觉论是费孝通文化自觉理论在民族音乐领域的体现,主要由三点构成。首先,田青从美学思想高度强调以我(即中华民族)为主的文化立场。批判民族音乐中的彭修文模式、批评民族声乐唱法过度“统一”、强调回归传统也是一种发展、赞赏民族音乐的“新古典主义”等等,最终目的就是要重构以中国自我文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其次,田青强调以我为主,但绝不是音乐、文化单一论;相反,他积极倡导文化多元,主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多元文化格局。抹杀我国各民族本来多元的民间艺术的多元性,只能是西方文化取而代之的单调,而不是文化应有的丰富态势。在实践中,田青为弘扬我国民间音乐尽心尽力,且成绩卓著。第三,倡导“原生态”民间音乐。“原生态”是生物学的词汇,首次被田青堂而皇之引入民族音乐领域,专指在原有特定文化、地理系统中存活的,具有朴实无华、情感真挚等特点的民族民间音乐。“原生态”民歌是与民族唱法、美声、通俗三种声乐相对的概念,但“原生态”却不是一种唱法,实际是由来已久形成的诸多民间歌唱方式。打破声乐界几十年来形成的三足鼎立的局面,突显出民歌的魅力,既是民族音乐自觉论的实践,也是多元文化各美其美的例证。田青的民族音乐自觉论从思想理论到实践层面,都给当代中国音乐的走向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没有继承,就不会有文化的发展,发展需要坚实的基础,而当下中国音乐的继承必须从民族音乐自觉起步。

(二)民族音乐特色论

田青从三个方面强调民族音乐独有的特色。首先,民族音乐具有注重真情实感的特征。强调音乐的本质是真诚,是情感随心所欲的表达,其思想根源是将中国民族音乐作为立足点思考音乐艺术,这是针对西方音乐影响下的中国当代音乐过分追求技术而言的。中国自古以来强调“唯乐不可为伪”的美学观,这种观念是深入人心,并体现在艺术实践之中。无论高雅的古琴,还是抒情的民歌,都是强调真诚的。田青认为,那些在现实音乐中能够触动人心灵的多是乡野民歌,而不是学院里“镀金”后的歌唱,前者是感性的产物,后者是“科学性”、“统一性”原则下训练的结果。其次,深受禅思想熏染的民族音乐拥有自由表达的独特方式。运用“不科学”的古琴谱、工尺谱等记谱法与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相结合,民族音乐不但能随心所欲表达更加自由的音乐时值,而且还能通过细化音级、强调音过程的手法,形成独具特色的音腔,从而达到更加率性、自由、细腻的表情达意的目的。中国民族音乐二度创作充满即兴性、自由性的表达,正是音乐本质的体现,也是其个性的张扬。第三,不同于西方音乐“紧张——解决——紧张”的循环逻辑,中国音乐是单线性思维方式。中国独特的历史、哲学、政治等文化与地理环境造就了中国人在音乐上的线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所产生的民族音乐是能够满足中国人以自娱、自我陶冶为主,表演为辅的精神需求。但这并不代表一般意义上的简单与落后,而是民族音乐特色所在。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9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B.Net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禁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10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已有55个少数民族,他们历来与汉族往来密切,虽然人口相对较少,但分布较广。正因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且成分多样,其文化也相应呈现出丰富性与多样性的特点。不同民族各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人文气息、民族情感与民族观念,因而各民族音乐也呈现出不同特征。由于云南省包含25个不同少数民族,因而本文试以云南为例,探讨不同民族的音乐存在方式问题,寻求音乐存在的共性特征。

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当发音体振动时,人们能够依靠听觉感受它的存在。音乐是意象的艺术,有时它仅存在于我们的心中,回荡在我们的脑海里,挥之不去。那么究竟音乐是如何存在的呢?关于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已成为音乐美学的基本问题。从哲学角度而言,即是对音乐的本质属性、如何存在、展开状态做出哲理性的思考。[1]关于这一问题,历来被众多理论家、研究者所关注,众说纷纭。李曙明曾在《天人心音论――音乐存在方式观》的文章中提到:“人乃音乐存在方式之本,心乃音乐存在方式之意,音乃音乐存在方式之象,天人合一乃音乐存在方式之根本。”冯长春在其文《从“大音希声”到“四分三十三秒”――关于“无声之乐”及其存在方式的美学思考》中,从老子的“大音希声”谈到约翰・凯奇的“四分三十三秒”,他认为在音乐存在方式的特殊层面上,存在共同特点,那就是:无声性、不确定性、无序性、随意性、感官的不可知性以及观念性。[2]杨和平则在其《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初步探讨》一文中指出,人在音乐中占据重要地位,音乐与人的存在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对音乐本质内涵的揭示也是对人的终极存在的揭示。人本体与音乐本体紧密相连,只有在人本体的反思中,才能领悟音乐的存在,揭示音乐的内涵。[3]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音乐之存在方式并非单一存在,而是多维存在。

一、载体中存在

云南省地处中原文化、青藏高原文化以及东南亚文化的边缘地带,加上交通不便,使其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而存在的25个少数民族也得以较好地保存各自独特的民族文化特征。[4]这些民族包括:白族、哈尼族、傣族、佤族、纳西族、独龙族等。这些民族在云南的沃土上生存与发展,在历史的长河里留下不少各具特色的民间音乐,涉及到民间音乐的各个种类,包括歌曲、舞蹈、器乐、仪式音乐等,具体则包含有我们所熟知的:彝族的“火把节歌”、纳西族的“窝热热”、傣族的“孔雀舞”、纳西族的“白沙细乐”等。这些音乐已然同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以及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音乐是由人创造的,少数民族音乐同样如此。正如杨和平所述[5],音乐的存在与人是分不开的,对于音乐存在的思考有赖于对音乐本质的探索,而对音乐本质的揭示也即是对人本质的揭示。从而可以得知,音乐的存在有赖于人的存在,“人”即成为音乐存在的前提,也是其存在的重要载体。

就音乐种类之一的“仪式音乐”而言。萧梅曾在《寻找传承与变迁中的文化主题――一次纳西祭天仪式的叙事与引申》[6]一文中,详细描述了云南纳西族祭天仪式的过程,分析仪式隐藏的潜在内核。通过阅读可知,作者萧梅所经历的那场祭天仪式历时8个小时左右,过程中主祭不断地吟诵经文以配合仪式过程,当吟诵纳西东巴教经典《崇班绍》时,村民们吹起牛角号,之后在村长带领下开始摆放祭品和分发“福泽肉[7]”,随后男人和女人在白水台歌舞,有一领舞男子边吹葫芦笙边带领大家跳舞。音乐贯穿在仪式之中,成为仪式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仪式中的人们,不论是主祭还是村长,不论是男子还是女子,在仪式中占有重要地位,离开他们仪式便无法进行。纳西祭天仪式的代代相传,象征着纳西族的血缘繁衍,仪式中更凝聚了纳西人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与,而音乐与舞蹈也随着仪式传承下来,在每一次的仪式活动中,通过仪式的开展尤其是仪式中人的参与、人的实践活动,音乐得以较好地保存下来,由此可知音乐存在于人及其行为之中。

就音乐的传承方式而言。云南少数民族音乐往往以口头传承的方式继承。他们不像西方,并没有所谓的“作曲家”、“演奏家”、“歌唱家”,那里的人们自己创作音乐,音乐似乎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多半自娱自乐地创作,而创作出的音乐也不会记入乐谱,例如总谱之类。他们如此真实的生活在云南这片土地上,自在地抒发着喜怒哀乐的情感,自由的放声歌唱,可以寄情于山水,可以表达思慕之情,可以为祝贺而歌,可以载歌载舞地狂欢,他们用自己的歌声表达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地处云南的少数民族,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的制约,他们较少与外界联系,生活较为单一,经济相对落后,从而与外界的音乐文化交流较少,只能通过代代口头相传的方式来保护本民族的音乐。口头传承离不开历代人民的努力,离不开他们的实践活动,因此传承中的音乐即存在于人与人的实践活动中。即使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也仍旧在延续,现如今传承方式主要靠学校教育,教育亦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音乐仍存在于人与人的实践活动中。

此外,音乐的存在不仅同人及其实践活动有关,还有赖于人的思想与信仰。“和合”思想作为云南纳西族人共有的精神,指导着人们创造出独具特色的纳西音乐。“和合”即人与人和谐相处、各民族彼此平等、和平共处,它由纳西族古代先民提出,并为纳西族历代后人所实践。[8]其中一个关于纳西音乐的例子便是“洞经音乐”。在“和合”思想的指引下,纳西洞经音乐为人们所创作,并融合了多种文化成分。正如杨曦帆所述[9],多种文化成分即在本土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外来文化,包括汉传道佛文化思想、藏传喇嘛教文化思想以及周边民族的文化思想,形成“开放的文化传统”,成为洞经音乐的文化基础。由此可见,纳西“和合”思想指导着纳西人创作出属于纳西风格的音乐,音乐之存在依赖于人们的思想。

综上,不论是云南各族人民,还是他们的实践行为,或是他们的精神,都可成为民族音乐存在的载体。其中“人”既是音乐存在的前提,又是其存在的载体,音乐与人密不可分。

二、变动与适时中存在

赫拉克利特曾提出“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着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永恒不断的变化之中,运动和发展是物质的本质属性。音乐也是如此。少数民族音乐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于变动中存在并接受着历史的洗礼,而不断日臻完美。对此,牛龙菲曾提出:“向未来开放和向世界开放的‘音乐之民族的特性’从来都不是静止、凝固的”,以及就空间而言,各民族间相互交流,必然使某一民族的音乐艺术,对其他民族的音乐艺术发生一定的影响;就时间而言,民族特性也从来不是静止、凝固的。[10]随着历史的推移,人们的生活也在一点一滴发生着改变,少数民族亦是如此,而存在其中的音乐也自然会受到影响,发生着改变,因而其音乐在变动中存在。

在历史的演变中,不论是少数民族民间歌曲、民间器乐还是舞蹈音乐等,都在不断经受着变化、融合与繁衍,音乐也因此处于变动之中。就云南纳西族民间歌曲而言,早在纳西先民游猎时期,一些简单的民歌形式就已经形成,之后随着先民的迁徙以及民族间的融合,民歌开始发生显著变化。进入农耕时期后,它的种类和题材变得丰富。唐宋以后,随着东巴教的产生而带来的原始性民歌,又对其产生影响,并逐渐形成了带有宗教性质的、独具纳西特色的民间歌曲。[11]此外,就纳西族的舞蹈音乐而言,许多舞蹈音乐在历史的发展中,与他民族舞蹈音乐相互借鉴、融合与演变,如“勒巴”就是纳西族传统舞蹈与藏族“热巴”相结合的产物,再如“筚篥蹉”、“芦笙蹉”,既是远古舞的遗存,又是与相邻民族间长期交流、相互借鉴的产物。[12]可见,音乐并非孤立而静止的存在,而是处于运动与变化中存在。

在经济的发展下,一些原本较为封闭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受到经济浪潮的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开始发生着改变,渐渐接受一些基础的媒体与设备,例如磁带、VCD、DVD、印刷制品等等,一系列商业运作也涌现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开始接受新的信息、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上,音乐之存在也不得不发生改变。就其传播方式而言,由原来田野、山间的传播方式,逐渐转变为依靠磁带、电视、VCD等媒介的传播方式。同时,在社会高速发展状况下,原本代代口头相传的方式已不能较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逐渐被淡化,人们开始关注到其它的一些传承方式。在杨民康《论原生态民歌展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兼谈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几种文化保护与传承模式》一文中指出[13],于上世纪90年代末,曾有学者将20世纪末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模式概括为七种,其中包括以舞蹈艺术为文化传承途径的“田丰模式”、 以现代旅游业为途径的“民族村模式”、以音乐艺术为文化传承途径的纳西族“大研古乐会模式”等等。作者还指出,进入21世纪后,除“大研古镇会模式”与“民族村模式”依然在展开、“田丰模式”日渐式微以外,还兴起了另外一些模式,例如“杨丽萍模式”、“政府、学界扶持模式”、“民间自发保护模式”等等。不论是上世纪的传承模式,还是21世纪的某种模式,它们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土民族民间音乐,使其得以传承与发展。音乐则存在于变化、发展着的不同模式之中,于变动中存在。

此外,音乐不断适应时展的需要,适时存在,才不至于被时代所淘汰。就纳西古乐而言,笔者去年曾赴丽江大研古镇于现场观看并聆听了古乐会。由宣科先生主持的古乐会,观众还真不少且基本都是游客,甚至还有外国游客前来聆听。纵然不提古乐是否将传统文化保存完好,是否仍旧反映出纳西族的民族精神,就其商业化的特质,是新时期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结果。为适应时代的需求,音乐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在宣科先生带领下“大研古乐会模式”也呈现出积极的一面,那就是它将原先不被众人知晓的纳西音乐,带入到更广的范围中去,使更多人爱好它,吸引着更多人关注它,古乐会通过参与商业活动与文化交流,而符合了时代的需求,使其音乐在世界范围内流传开来,有利于纳西音乐的生存与发展。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大研古乐会模式”,纳西音乐是否还会被更多人知晓、是否还会有更好的生存方式与出路就不得而知了。由此可见,音乐不仅于变动中存在,且于适时中存在。

综上,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因其历史背景、文化生态、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特殊性,导致音乐的存在方式并非单一,而是多种维度的存在。首先,音乐与人密切相关,人是音乐存在的重要载体。对于音乐的本质是什么、音乐如何存在等问题的探讨,最终也是对人本质的探讨。音乐存在于人、人的实践活动及人的精神之中,因而音乐首先存在于它的载体之中。其次,世界是运动、变化与发展的,音乐在其中,亦是如此。在历史演变中、经济发展中,音乐的存在也逐渐发生改变。例如传承方式的变化使得音乐原本存在于口头传承之中,逐渐转为在其它传承模式中存在,由此可见音乐在变动中存在。再次,音乐为符合时代需求而在适时中存在,这也有利于音乐在时代中生存与发展。关于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属于美学的基本问题,历来被众多研究者所关注,上文仅为笔者的鄙薄之见,较为狭隘,有待指正。

注释:

[1]韩锺恩:《音乐美学的基本问题》,《黄钟》,2009年第2期。

[2]李学娟:《音乐究竟在哪里存在?――读一书引发的思考》,《文学界(理论版)》,2011年11月。

[3]杨和平:《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初步探讨》,《音乐与表演》,1997年2月第一期。

[4]陈劲松:《云南民族音乐的保护》,《民族音乐》,2009年11月。

[5]杨和平:《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初步探讨》,《音乐与表演》,1997年2月第一期。

[6]萧梅:《田野的回声(修订版)――音乐人类学笔记》,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2010年3月第一版,第25-96页。

[7]摆放在祭坛的份肉,由村长指定并分发给各户人家。

[8]和丽东:《从人类学视角看纳西族的“和合”思想》,《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1月。

[9]杨曦帆:《丽江洞经音乐的多元文化背景与审美风格》,《音乐探索》,2000年3月。

[10]牛龙菲:《超越・民族・音乐 有关音乐存在方式之过去・现在・未来》,《交响》,1999年3月。

[11]和云峰:《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增订本),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第124页。

[12]和云峰:《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增订本),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第133页。

[13]杨民康:《论原生态民歌展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兼谈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几种文化保护与传承模式》,《音乐探索》,2011年9月。

参考文献:

[1]韩锺恩.音乐美学的基本问题[J].黄钟,2009,(02).

[2]李学娟.音乐究竟在哪里存在?――读《音乐存在方式》一书引发的思考[J].文学界(理论版),2011,(11).

[3]杨和平.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初步探讨[J].音乐与表演,1997,(01).

[4]陈劲松.云南民族音乐的保护[J].民族音乐,2009,(11).

[5]杨晓,萧梅.我与音乐人类学:当下最关注的论题(八)――萧梅教授访谈录[J].音乐艺术,2008,(12).

[6]萧梅.田野的回声(修订版)――音乐人类学笔记[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2010.

[7]和丽东.从人类学视角看纳西族的“和合”思想[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

[8]杨曦帆.丽江洞经音乐的多元文化背景与审美风格[J].音乐探索,2000,(03).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11

1978年,沈洽为重返他阔别多年的音乐学术研究队伍,考入当时在全国率先招收音乐学研究生的南京艺术学院,开始了新的人生。那年,正值“改革开放”的春潮初涌,他得以有机会与多年未见的老友罗传开重聚。从他那里,沈洽得到了一些有关国外Ethnomusicology(民族音乐学)发展情况的文献资料。当读到民族音乐学强调音乐不仅是一种艺术、而且也是一种文化;强调人类的各种音乐之所以千姿百态,其原因往往不在音乐自身,而在于它赖以生存的文化和环境;强调世界各民族音乐在价值观方面应当一视同仁等观点时,沈洽顿觉眼前一亮,恍若重生。这不就是自己多年在所谓“主要为创作和表演服务”的“民族音乐理论”研究上苦苦求索而不得解的答案么?!这对中国来说,简直就是雪中送炭,如能同中国民族音乐理论好好整合,相信必能闯出一条中国音乐学术研究的新路。这就是为什么从那时起,沈洽放弃几次升官、发财的机会,无怨无悔地踏上了推动、认知和研究民族音乐学的清苦历程的原委。

沈洽当时把这一想法告诉了高厚永先生,得到了他的认同和积极支持。终于,在高先生带领下,经一年多的筹备,顶着巨大的压力,“全国第一次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1980年8月在南京艺术学院胜利召开。民族音乐学从此在国内迅速传播开来。

20多年来,民族音乐学在中国有了长足的进步。其最大影响就在于“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的理念已向全国伸展;但就音乐学界而言,民族音乐学似乎还任重而道远。这固然有客观和历史的原因,然沈洽认为,关键还在于学科的自身建设。对此,他向我坦陈了以下看法:

一,民族音乐学固然强调音乐的文化面,但音乐本身的研究仍是音乐文化研究的基础,二者相辅相成;尤其是中国的民族音乐学,1/4个世纪的发展,主要是音乐学向人类学的拓展,而不是人类学向音乐学的介入,所以不应顾彼失此,丢掉了自己固有的优势。

二,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坚持原来民族音乐理论的传统,这原本无可非议,但假如因了这种坚持而仍仅囿于音乐形态及其分类的研究,且在方法上抱残守缺而不自觉,则实在令人遗憾。

三,西方民族音乐学是西方人研究非西方音乐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它至今没有脱离西方人认识世界的模式;因此,如果说中国的民族音乐学重点是解决自己中国音乐的问题,那就必须对之有所甄别和选择;原著一定要读,但不能照搬,更不能醉心于纯理论的夸夸其谈,而不做实地调查(field work)。沈洽坚称,不做实地调查的民族音乐学不是真正的民族音乐学,因为它没有根基,是没有前途的。

1/4世纪以来,沈洽始终如一地钟情于最初的理念:统合“民族音乐理论”和“民族音乐学”两者之长,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族音乐学特色。2001年,他摆脱世事烦扰,远离学术中心,应邀前往台湾南华大学民族音乐学系执教,开始了新的试验。迄今四年过去,已取得可喜成效。目前他正专心写作专著《民族音乐学导论》和从事《音腔论》的后续研究。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篇12

多元音乐教育理念是多元文化教育在音乐领域的渗透,多元音乐教育理念认为每种音乐都有自己的体裁和曲式,不同音乐中蕴含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根据国外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实践,进行多元音乐教育有利于本土音乐学习者建构良好的音乐概念,并能从其他音乐中汲取更多营养。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倡导世界各地音乐在教育领域内的共生共存,且这种共生共存是以本土音乐教育主导下的和谐共生。但是在事实上,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国内音乐教育形成了以欧洲音乐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教育理论、教学内容、教学评价等方面都是以西方音乐为主,钢琴、大提琴等西方器乐成为音乐教育的主流,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可有可无,处于边缘化地位,这样的状况显然与多元音乐教育的本土音乐意识相悖。多元音乐教育强调音乐教育的多元同构,但是这种多元同构是在本土音乐基础上的多元化,而不是失去自我的多元化,少数民族音乐是我国传统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国内音乐教育体系中拥有相应的空间,因此少数民族音乐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合理化自然是国内多元音乐教育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教育的边缘化现实

(一)音乐价值观失落

少数民族音乐是少数民族民众在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音乐形态,具有独特的发声和歌唱方式,和民族生活习俗紧密联系在一起。如哈尼族哭嫁歌中,其多声部的形成是依照婚礼仪式的程序,根据不同角色的融入而形成的多声部演唱,每个声部按照婚礼角色形成了不同的音高。对于哈尼人来说,其多声部的形成并没有沿循西方音乐的和声原理来考虑音程和音节之间的连接,而是当地民众根据情感需要,根据自我感觉,进行的声腔和音韵的结合,具有非理性特征。哈尼族的多声部和西方音乐理论中的多声部原理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思维模式,所蕴含的文化意味也大有不同,通过这种自然的代代相传的音乐感觉形成了哈尼族哭嫁歌特殊的中立音及中间调式。民族音乐这种凭感觉而歌的歌唱方式形成了民族音乐特殊的音乐模式,也形成了民族音乐特有的神韵。[1]但是在现代艺术教育中,并没有对这种特殊的构成模式按照特殊的评判标准,而是依照西方音乐理论来评价,用西方音乐的发声方法来衡量民族音乐的特色歌唱,以此来判断民族音乐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说,以钢琴音乐为代表的西方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形成的音乐文化,两者并不属于统一价值思维体系,自然不能用西方音乐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少数民族音乐。当前这种民族音乐评判价值思维从根本上表征了本土民族音乐价值观的失落。

(二)民族音乐课程缺位

高等教育是民族音乐传承发展的主要渠道,特别是随着民族传统音乐传承模式的解构,艺术教育的民族音乐传承意义更加突出。但是从高校民族音乐课程设置来看,少数民族音乐并没有在专业教育课程内容中得到强调。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地方民族高校虽然把民族音乐纳入到音乐专业教育中,但是大多数民族院校对于民族音乐课程的纳入往往以当地民族音乐为主,部分民族院校的音乐教育甚至没有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概论》课程,民族音乐的边缘化教育地位由此可见。而在大多数非民族高等艺术院校中,钢琴、大提琴等西方器乐是音乐教育的主要内容,本科类音乐专业几乎没有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研究生类专业开设民族音乐课程的院校也是少之又少。少数民族音乐在高等教育中的被轻视程度可见一斑。部分学校虽然在课程设置上安排了少量民族音乐课程,但是这种课程安排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民族音乐课程的少量化、单一化、选修化不同,多数艺术院校的音乐教育主要以西方音乐教学体系为主,不仅音乐理论以西方音乐理论为主,课程中所介绍的曲目也大多以西方音乐作品为主,钢琴更是在音乐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相较于钢琴音乐为代表的西方音乐在音乐教育中的强势主导,少数民族音乐在国内音乐教育课程中基本是缺位的。

(三)民族音乐教育形式化

少数民族音乐主要是民族乡土中发展起来的音乐,民间是少数民族音乐的土壤,因此民族音乐的歌手大多是普通的少数民族民众,他们受到民族音乐土壤的滋养,对于民族音乐有深刻的理解,因此这些民族音乐歌手演唱起来的民族歌曲往往具有特殊的神韵。但是在部分院校的民族音乐教育中,民族音乐的教授者并不是对于民族音乐有深刻理解的民众,而是由科班出身的音乐教师来教授,这些科班教师所接受的教育也正是西方音乐理论体系。因此这些音乐教师对民族音乐曲目的教学往往也是按照西方音乐作品,从调式、音准等方面来授课,而对于民族音乐特殊的文化内涵和其中对应的情感心理并没有加以强调,这就使得学生虽然在形式上掌握了民族音乐的唱法,但是在民族音乐的风格和神韵上往往模仿不来,缺乏地方性是当前音乐教育的重要特征。音乐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音乐意义来自产生它的行为,脱离了民族土壤的民族音乐教学更多的是进行一种形式上的教学,而并未真正把民族音乐作为一种独立的音乐形态来看待。形式化使得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更多的是一种参考,而并非是音乐基础。

二、多元音乐教育理念镜鉴下民族音乐的艺术教育地位合理化

世界上每个民族的音乐都有自己特殊的音调体系,每种音乐都有特殊的价值,对于多元音乐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形成高尚的艺术趣味。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倡导的是以民族音乐为根基的多元音乐教育理念,正是在本土音乐坚持的基础上,才形成了众多具有突出民族性格的音乐作品。为了使民族音乐得到足够重视,许多国家都把民族音乐教育作为国家音乐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建立了本土音乐教育体系。如印度完全以本民族音乐为主体,并培养了阿南德•香卡等世界知名音乐家;英国、突尼斯等国家更是基于民族音乐基础来对其他音乐形式秉持开放态度。按照多元音乐教育理念,一个国家的音乐教育不能封闭发展,要引进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但是这个前提是必须立足于本民族的音乐文化。民族音乐是国内传统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实践中的本土民族音乐基础要求必须把少数民族音乐纳入到国家音乐教育体系中,只有把钢琴音乐为代表的西方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传统音乐在多元教育中体现合理安排,才能使多元音乐同构的音乐教育体系实至名归。另外多元化的少数民族音乐形式为国内多元音乐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是国内多元音乐教育独特的优势,因此民族音乐的艺术教育地位更加需要合理肯定。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对照下对于民族音乐艺术教育地位的合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起:

(一)突出音乐教育本土意识

民族音乐是国家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当前国内音乐教育中,提到传统音乐教育,往往会理解为琵琶、二胡、竹笛等乐器,所展开的传统音乐教育往往也是以上述器乐为主,无形中把少数民族音乐从本土音乐中排除在外。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强调本土音乐基础,是指包括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国家传统音乐都需要在教育领域得到强调。要强调本土音乐教育,就需要在意识观念中把音乐教育中民族音乐的本土音乐意识进行强化。只有从观念上厘清了这一点,在多元音乐教育强调本土音乐基础时,才能使民族音乐不至于空场。对于本土民族音乐意识的突出,首先要在教育理念中,对本土民族音乐进行强调,这种强调一方面是指强调本土民族音乐的教育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指对本土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的基础意义进行强调,突出本土民族音乐教育的基础意义,在包括民族音乐在内的本土民族音乐意识在音乐教育中得到强调时,本民族音乐自然成为西方音乐引进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对本土民族音乐意识的强化,还要在音乐教学中设定教学目标,以教学目标来加强教师对民族音乐的关注。最后还需要从音乐教育的教学评价方面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引导,在音乐教育的理念、目标和评价等方面从口号到实践都对民族音乐进行强调时,自然会引起音乐教师对民族音乐的重视,使其在思想上对民族音乐的固有观念得到改观。

(二)扩大民族音乐教材比例

教材是音乐教育展开的依据。教材内容涉及到的内容才有可能在课堂上进行教学,反之,教材上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便很难为学习者所接触。多元音乐教育强调本土音乐的教育,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少数民族音乐并没有形成合适的教材,部分展开民族音乐教育的学校往往是学校自行编纂的本土教材,这些教材内容相对于民族音乐教育需求存在一定欠缺,且这种本土教材也仅仅在少数院校存在,大多数艺术院校所使用的都是通用教材。而在通用音乐教材中,对于民族音乐往往是一笔带过,少有对民族音乐的系统探讨。[2]学校音乐教材中的民族音乐缺失使得学生难以有机会接触到民族音乐,教师自然也不会对教材中没有涉及到的民族音乐内容在课堂上进行强调。因此要使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地位得到合理化,还需要在音乐教材方面有所调整,使民族音乐成为学校音乐教材的一部分。基于多元音乐教育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既要强调民族音乐的基础作用,也要对其他音乐形式进行包含,要使两方面得到合理兼顾,一方面,根据民族音乐教学的需要,对民族音乐在教材中的比例进行规定,使民族音乐和其他音乐文化内容保持合理的比重;另一方面,音乐教材往往包含音乐理论、视唱练耳、作品欣赏等基本组成部分,因此民族音乐内容在教材中设置一定比例时,还需要使民族音乐渗透于教材的各个模块,使学生在音乐教材的学习中能够从理论到实践获得完整系统的民族音乐内容。

(三)设计民族音乐课程内容

在以上分析中指出,当前只有少数院校把民族音乐纳入课程体系,大部分学校并无民族音乐课程。因此由外国学者在描述国内音乐教育时,认为国内音乐教育随处可见西方歌曲和古典曲目,一定程度上,这些外来音乐文化获得了比传统音乐更多的关注。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实践方面的缺位使得音乐专业学生基本上没有接触民族音乐的机会,自然对于民族音乐的特性也无从把握。[3]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对钢琴等其他音乐的学习,便会失去基本的音乐根系,其在音乐创新方面自然也难以坚持民族性格,钢琴音乐的民族性也就无从探起,多元音乐教育中对于民族音乐的基础性强调也就无从在音乐教育领域得到体现。要发展多元音乐教育,民族音乐不可忽视,只有立足于包括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传统音乐基础上的多元音乐教育才是真正的多元音乐教育。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重视,不仅要在理念上加以强调,更要把民族音乐纳入音乐课程体系。对于民族音乐在音乐课程中的纳入,可以从两方面来着手:第一、对民族音乐的总体状况进行介绍,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概论》等基本课程,使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整体状况有所把握;第二、选择代表性的几种民族音乐进行重点学习,民族音乐种类众多,要把所有的民族音乐纳入课程内容并不现实,因此在对民族音乐课程内容设计时,可以选择有特色的民族音乐进行重点学习,民族地区的院校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音乐加以强调,突出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功能。

(四)把民族音乐演唱者引进课堂

多元音乐教育理论强调本土民族音乐意识,把本土音乐教育作为多元音乐教育展开的基础和前提,为少数民族音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奠定了观念基础,但是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艺术教育地位合理化确立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努力,其中对于民族音乐原生演唱者的尊重,及民族音乐的原生教学也是少数民族音乐地位突出的重要表现。少数民族音乐分为多种宗教祭祀音乐、民族戏曲及各种仪式音乐等,不同音乐有不同的特点。加上民族音乐本身特殊的文化内涵和情感表达,学校教师在民族音乐的教学中往往难以把民族音乐的神韵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大多数音乐教师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往往都是按照西方音乐作品的曲谱和调式来教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音乐的原生表达。民族音乐产生于民族民间,民族民众是民族音乐的传唱者,对于民族音乐,民族民众有最为深切的感知,其对民族音乐也最有发言权。要使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也需要给予民族音乐传唱者合理的尊重。当前大多数学校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都是由专业教师来进行,并没有把少数民族音乐的原生演唱者请进课堂,一方面影响了多样化民族音乐的教学;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民族音乐的原生表达,难以使学生真正体验到民族音乐的神韵,不利于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刻理解。因此要使民族音乐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从边缘化走向合理化,突出民族音乐教育,把民间艺人引进到课堂中不失为一种形式上的地位表征,同时也有助于促成良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范文彦 单位:西安音乐学院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