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3-06 02:28:34

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篇1

二、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指标体系的设计

1.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1)科学性原则。由于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发展,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选择与设置上要考虑科学性原则,准确与完整地体现企业公民所体现的内涵与外延范围,全面反映企业公民相关内涵与理念。(2)层次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的选取要尽可能地全面反映跨国公司治理过程体现的思想与行为,其层次性与涵盖面要尽可能全面,在涉及经济、社会、道德与自然等方面要具备协调性、完整与层次清晰的指标体系。(3)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的设计要保证数据可操作性与方便性,指标含义要科学与清晰、计算口径与内容要一致、核算方法要统一,保证评价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与简便性。(4)系统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能够全面并综合体现跨国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指标的选择要能全面反映与经济、社会、环境、道德慈善等相关的行为特点,体现企业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效果。

2.评价指标体系理论框架及设计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经济责任为核心,忽视了企业法律、社会、道德与环境保护等责任,并且过去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仅强调其责任行为,忽视了企业公民权建设。由于跨国公司具有最高的决策中心与完整的决策体系,强调分公司协同发展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其公民行为建设不仅体现社会责任的热点,还注重强调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因此,跨国公司治理反映了公民权利,是公司对所有权、生产经营管理权与使用权的支配与使用,强调要考虑与公司发展及治理过程相关的一切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根据跨国公司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提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影响下,构建一套适合在华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1)企业公民经济行为的评价指标根据跨国公司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权利以及为企业股东创造利润的义务,实现公司财务价值效益最大化,因此,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可以从企业价值、股东权益与经营管理三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企业价值,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体现的价值与潜力来体现,包括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资金价值比率、管理效能提升贡献度等指标;二是股东权益,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企业股东收益与价值来体现,包括股东权益保障、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信等指标;三是经营管理,该指标是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的行为与结果,包括企业纳税状况、获取利润、罚款支出总数、制定企业生产与管理准则等公民行为标准技术创新等指标。通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指标的衡量,反映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体现的企业价值行为,以“经济人”身份去行使生产经营权利等,追求企业股东利润价值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佳化的协调。(2)企业公民社会行为的评价指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是经济社会见识与发展的重要构成单元,是社会化与经济化的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员工、合作伙伴关系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该类指标可以从员工权益、合作关系与法律责任三方面进行设计:一个是员工权益,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企业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否得到企业的保证与支持,反映企业劳动力价值观,包括社会保障情况、职业发展情况、人权保护情况、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等指标;另一个是合作关系,该指标主要通过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体现,包括利益相关者投诉次数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指标;还有一个是法律责任,该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法律责任状况,包括企业公民行为或社会责任报告、遵守法律与规则制度等指标。跨国公司在经济建设与追求企业价值的过程中,不仅要扮演“经济人”责任,还要扮演“社会人”的角色,不断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建设,以多方面身份角度赢得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3)企业公民道德行为的评价指标跨国公司从传统古典经济学目标出发,为了实现组织的利益,其建设层次需要不断提高,不仅要在经济、社会等行为开展建设,还需要更好地履行道德与慈善责任,以“道德人”的身份赢得社会的尊重与支持。该类指标可以从公司社区活动与慈善活动两方面进行设计:一方面是社区活动,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公司对社会贡献价值与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在物质与经费等方面上进行投资支持,包括社会贡献价值、社区治理情况等指标;另一方面是慈善活动,该指标主要通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慈善捐款数量与慈善捐赠形式是否丰富与多样性,体现跨国公司企业公民道德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行为,包括慈善捐款比率与慈善捐赠形式多样性等指标。只有把企业的发展纳入到社区与社会大系统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中长期发展中不断塑造公司的形象与品牌,建设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吸纳企业产品与服务,实现大社区和谐发展,才能从长远保证企业价值的实现。(4)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的评价指标现代跨国公司的竞争力与影响力等已经超越了一般企业的特征,公司发展不断呈现全球化与一体化趋势,公司的发展也逐渐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与资源使用型特点,不断体现技术型特点。因此,跨国公司在为大股东追求与创造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更要从战略角度考虑公司长期发展,与公司相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不断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责任与其他责任,以“自然人”身份实现公司与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社会等可持续协调发展[6],注重资源、环境效益与效率。该类指标可以从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第一方面是环境保护,该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的环保发展战略,包括环保投资经费、产品或服务是否环保型、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细则建设情况、环保经费增长率、能源节约率等指标;第二方面是安全管理,该指标主要通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体现企业公民行为责任是否到位来体现,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等指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自然行为是社会与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责任,对公司向高层次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保证。新时期,国家不断提出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等理念或精神,对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给予明确的发展指导。

跨国公司论文篇2

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是跨国公司税收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具体化。跨国公司是在国家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跨国公司课税涉及到国家的利益,跨国公司税收调节是代表国家,因此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应有更高的权威性,跨国公司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这是国际比较普遍通行的办法。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实行法制时间很长,立法思想比较成熟、立法程序严格、立法水平高、立法范本科学,因此跨国公司税收立法非常严密,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确保了西方国家具有高质量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高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强化了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

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立法也取得成绩,跨国公司税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只有少数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绝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规章,权威性不强,不利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也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立法的层次非常重要。对过滥、过杂的跨国公司税收法规、规定应尽快清理整顿,建立适合新形势的层次高、简洁明了、统一、科学和国际惯例靠拢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确保跨国公司课税活动的高效运行,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高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立法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和国际惯例接轨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

3.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是把税收法律由条文变为现实的执行和操作过程,是税收调控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包括征收过程和管理过程两个阶段。在征收阶段,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最后计算出税金,将税金上交国库,实现税收收入目标。这个过程也是税收调控的实施阶段,在课税过程中,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的物质利益发生重新分配,跨国公司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改变其行为,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如果缺失这一阶段或这一阶段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目标可能达不到预期规模,税收调控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税收管理过程主要是税收管理主体对客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纳税程序、税金计算、税务稽查、违章处理等有关纳税事宜,是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的保证,也是税收调控职能发挥的保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征税过程和管理过程,保证税收制度的准确实施,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目的的实现。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还要涉及到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协调,许多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合作办法。比如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签约方有相互提供税收情报、进行信息交流、共同防止跨国公司偷漏税的义务,也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欧盟订有《相互援助指令》和《税务相互协助公约》;OECD制定有《OECD同期稽查协议范本》等等。这些都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保证了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国这方面比较滞后,应加快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步伐。

4.跨国公司税收司法

跨国公司税收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有关涉及跨国公司的税务纠纷案件和税收犯罪案件的活动,跨国公司税收司法主要包括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其程序为原告人的、法院受理、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税收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包括税务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予以立案,并为提起公诉作准备,检察院经过审查,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公诉、立案审判。税收司法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对有争议案件进行解决,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实现国家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司法还要求有关国家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在有关跨国公司案件取证、拘捕、审判等活动中予以通力的合作。由于许多国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差异,对跨国公司税收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有关国家进行具体的协调,尽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税收利益关系,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形态——收益的变动

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主要是指通过课税变动母国与跨国公司、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以及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亦即变动跨国公司、东道国、母国的收益。收益变动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通过商品税负担的最终归宿来分析。许多学者对商品税的归宿进行了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局部均衡分析中,得出了商品税的归宿由课税商品的供需曲线的相对弹性而定,在需求曲线固定的情况下,供给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生产者税负越重;在供给曲线固定的情况下,需求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的消费者税负越重。通过一般均衡分析发现税收由生产者负担,生产者所得降低,收益下降;一般来讲,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以上说明,对跨国公司课征商品税,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收益,进而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

跨国公司商品税负担是如何使收益变动的呢?由于商品税与边际成本之间具有相关性(原因是边际成本与固定成本无关,只与可变成本有关,而可变成本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随着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也是递增的;由于商品税与生产量成正比,因此商品税与边际成本正相关),这就决定了商品税具有通过与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引起收益变动的功能。对跨国公司征收商品税,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会三升,如果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那么会发生替代效应,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在存货不变的情况下,会影响跨国公司销售量,最终跨国公司收益发生变动。如果价格不变,跨国公司商品税负将增加边际成本,直接降低企业利润,导致收益下降。至于收益变动的幅度取决于税率的高低、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产品的供求弹性等因素。

2.所得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所得税税负的最终归宿来确定。由于公司所得税课征的对象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公司,而不是某一产业的公司,所以必须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法来分析公司所得税的归宿。许多学者(比如ArnoldCHarberger,美国)通过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公司几乎负担了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因此征收公司所得税必然降低公司收益,公司所得税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许多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可以轻易抬高价格,将部分税负向消费者转移。但是无论何种观点,公司所得税导致的税负必定影响公司的收益,这是确信无疑的,只不过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固定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后期间增加所得税费用的情况。

举例分析:

某企业1994年12月购置设备一台,价值1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第四年起不再提折旧。加上该企业1995年-2000年每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就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折旧额30万元(不计算残值),而按加速折旧每年计提折旧额60万元,每年的时间性差异为30万元。

按应付税款计算: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42.9万元,每年净利润为57.1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23.1万元,每年净利润为76.9万元。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

实例说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作为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应该认真稽核企业所得税,掌握企业在调整纳税时的方法,防止不合理的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在实践中,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主要区别是在对递延税款是否随国家税率变动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审核企业应交税金时也要注意。

公司负担的所得税负如何使收益发生变动呢?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无关决定了跨国所得课税机制具有通过它与利润或所得函数关系形成利益导向,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跨国公司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不相关,因此跨国公司所得税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在涉外税收协调体系的制约下,跨国公司所得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变动。

3.国际税收协调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为了各自的利益,使跨国公司税负适度、免除国际重复课税、制裁国际偷漏税、消除恶性税务竞争,在承认各国税务管辖权的情况下,通过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签定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确保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利益公平,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负担合理,投资收益稳定增长。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通过签定多边和单边税收协定来实现。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由于经济发达国家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以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为主,倾向于实行地域管辖权为主,要避免重复课税,必须通过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多种手段进行协调。二是转让定价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税负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损害东道国的利益,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协调,消除这一问题。三是税收优惠的协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母国应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确保跨国公司有较高的收益,实现东道国税收调控目的;其次,许多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争相降低税负,展开税务竞争,对经济和税收收入带来负效应。所以,国家间非常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来消除负效应。四是税收征管的协调,包括交换税收情报、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跨国税务审计、派驻税务官员等。

【参考文献】

跨国公司论文篇3

(1)优势。

跨国公司拥有先进的现代科技和创新机制,这极大的有利于扩大他们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对于那些具有较强规模和资产的跨国公司,他们可以利用其品牌竞争力来冲击中国市场。

(2)劣势。

由于中西方巨大的文化差异,导致中国复杂多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使跨国公司的本土化发展战略面临不利因素。

(3)机会。

中国,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当进入世贸组织之后,给跨国公司提供全世界最大的劳动力市场和最多的消费者,从而有利于他们获取更高的利润。

(4)威胁。

跨国公司正面临着来自于中国的国内企业和外国的竞争对手的双重威胁。由于很多国内企业已逐渐掌握了部分技术和管理经验,使得使跨国公司不再占据竞争中的主导地位;而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比,大部分跨国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且依靠资本实力和品牌为依托,因此都拥有强大的竞争力。

2、中国复杂多样的社会文化环境

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t•霍尔提出了“高语境文化”和低语境文化理论。高语境文化指包含在语言中的信息要低于低语境文化所传承的信息,且大部分信息隐含在沟通过程中。因此,中国(高语境文化)和西方国家(低语境文化)在商务沟通中的价值取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异。

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政治监管和经济风险压力

跨国公司面临着法律和贸易壁垒的限制。如根据反垄断法,中国政府在2008年9月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集团。在经济风险方面,由于商标和版权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使跨国公司不得不遭受利润和公司形象的双重损失。

二、根据中国环境和文化的战略调整

1、文化敏感度确认及价值维度分析

跨国经理应意识到中西方之间巨大的文化差异,因此他们必须具有文化敏感度以及避免狭隘主义和种族中心主义。通过霍夫斯泰德的价值维度可以分析,首先,中国是一个高权力距离的国家,因此组织内的权利的等级制很明显。但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是低权距国家,因此上级和下属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第二,中国是一个高度不确定性规避的国家,中国人民厌恶风险,因此终身雇佣制很常见。而西方国家的不确定性规避较低,人们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并从事流动率较高的工作。第三,中国作为高语境文化国家,更重视集体主义,因此,员工较重视成员间的相互交流。而在低语境文化的西方国家,员工之间的沟通非常少,员工更注重个人空间及个人主义的实现。第四,中国是一个高度的男权主义国家,这意味着女性的家庭观念更重,而在西方很多女性从事高层次的工作并面临更多的工作压力。

2、建立基于中国文化的独特的竞争机制和领导战略

规避政治风险的本土化战略:

(1)关系本土化。

在中国,“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能帮助其赢得中国民众和政府的信任。例如,大众汽车公司是最早在中国开展本土化研发的汽车厂商,通过与中国政府的密切合作,将桑塔纳打造成几近100%的中国汽车。

(2)产品本土化。

产品本地化意味着跨国公司的主要产品都在中国生产或在本土采购原料,这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最优合作伙伴关系和供应链体系。例如,家乐福,作为世界第二大零售商,原材料在当地的采购比例已经接近90%。

(3)人力资源本土化。

跨国公司发现当地的优秀员工和经理更易了解中国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如在2004年4月,摩托罗拉和诺基亚都将以往的外派高级经理调整为当地人,这在推动人力资源本地化策略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营销本土化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制造企业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已经从纯粹的利润关系过渡到战略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如IBM和联想之间的合作,联想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PC)活动,同时IBM持有部分联想的股票。通过这种方式,不仅IBM可以获得更低的成本并通过联想获得在中国的销售渠道,联想也可以增加品牌认知度并拓宽发展空间。

(5)研发本土化。

跨国公司不仅给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而且也重视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例如,微软、诺基亚、摩托罗拉和大众在中国市场的成功都受益于技术研究的本土化。从1998年到现在,跨国公司在北京建立的研究机构已经达到了120家之多。

3、建立独特的激励政策和领导策略

如果跨国公司想在中国取得成功,他们必须调整其激励制度和管理模式,因为激励政策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霍夫斯泰德的四个价值维度,中国是一个高权距的国家,因此经理和下属之间应建立层级清晰的等级制;高不确定性规避使跨国公司应实行长期就业制来提升员工的安全感;集体主义说明人们更强调团队合作的激励机制;男权主义意味着应建立基于传统分工的激励机制。

跨国公司论文篇4

贸易先导型是从跨国经营起点视角对跨国公司所作的一类划分。当一家跨国公司从创办到初次海外直接投资之前,主要以国际贸易或当地市场批发/零售为经营业务时,我们称其为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这类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业务与其从事的贸易或零售业务,通常在产品种类和经营地域两个方面具有较大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这类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所生产的产品种类与其贸易或零售业务所经营的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海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往往是其经营产品的生产地或出口地。

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是后发展型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的主要模式之一。这类企业首先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或当地市场的批发/零售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国际销售网络,尤其是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国际商业网络。以积累而成的国际销售网络资源为基地,这类企业开始在产品生产地进行直接投资,在国际范围内开展后向一体化经营,以确保其产品来源充足,供货及时,质量稳定和成本降低。日本的综合商社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代表者,此外,在韩国、南非、土耳其的企业中,我们也发现了这类跨国公司。

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是海外华人跨国公司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先驱者是永安集团(康荣平、柯银斌2007)。1897年,澳大利亚华侨郭乐、郭顺兄弟在悉尼创办永乐果栏,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兼营中国土特产品;1908年,郭氏兄弟在香港创办永安百货,经营高档日用品。到1918年,郭乐兄弟控制的永安系·企业集团形成,以永安百货为核心,经营业务涉及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等,分支机构遍布香港、中国内地主要大城市;1918年,上海永安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百货和银行业务;1921年,郭乐兄弟投资建成上海永安纱厂;1934年,永安纺织印染公司成立,拥有纺织厂5个,印染厂1个,纱锭25万余枚,布机1500多台,资本额达到1800万元,职工人数达1.2万人,成为规模仅次于荣氏兄弟创办的申新纺织公司的中国第二大纺织企业。

在本次海外华人跨国公司调研中,我们发现了较多的这类企业,它们大多数集中在欧美国家,是在近20年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并且与中国市场拥有密切的关系。本文从其中选取8家较为典型的企业为案例加以分析和研究。

二、主要案例企业情况

法国陈氏兄弟集团(TangFreresS.A.)。陈克威与陈克光兄弟于1976年创办于法国巴黎,从事亚洲食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1981年,陈氏兄弟公司在巴黎13区的“中国城”租用一处面积近3000平方米的废弃火车货运站,成立了法国第一家专营亚洲食品的现代化超级市场——陈氏商场。1988年,陈氏商场的年营业额为2.7亿法郎,成为荣登法国企业龙虎榜的首家华人企业。2000年,年营业额突破10亿法郎,在巴黎拥有8间连锁商店,进入法国企业500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华人企业之一。早在1993年,陈氏兄弟集团开始在中国投资,到2003年共投资1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企业有中国豪门啤酒集团(拥有80%股权)、唐山太博尔生物奶牛料研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士多有限公司(Parisstore)。郑辉1978年创办于法国巴黎,主要从事亚洲食品的连锁零售业务。到1989年,巴黎士多超级市场拥有3,000多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可停400个车位的地下两层停车场。并先后获得国际旅游协会颁发的亚洲食品批发商“欧洲最高声誉金质奖”和法国销售委员会颁发的亚洲食品质量和销售“荣誉金牌奖”。与此同时,郑辉还在香港创办了“荣文贸易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和中国投资以下生产性企业:达辉食品有限公司(新加坡)、汕头达辉食品有限公司、汕头欧宝兴电子机械公司和承德双通冶炼有限公司。

美国威特集团(WaitexGroup)。李学海1981年创办于美国纽约,当时名称为美国C.G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时装设计、生产与销售。威特集团拥有10多种服装品牌,并获得NBA、RUSSELLATHLETIC等权。在美国东西两岸拥有15座现代化物流中心,每日处理数百个集装箱的货物,年吞吐量超过100亿美元,是美国最大的仓储配送物流企业之一。销售网络遍布全美国,2万多家长期客户拥有数百万家商店。威特集团(学海跨国企业)在中国内地建有20余家合资或独资服装生产工厂,中国生产的出口服装每年销售额达2亿美元。威特集团还在美国、巴西和中国香港拥有11家全资公司,全球雇员5000多人,其中在美国的雇员达1000多人。

西班牙西菲娜国际集团公司(SigfilaGroup)。张甲林1987年创办于西班牙马德里,主要从事工作服等服装销售业务,在欧洲市场创建了工作服装的自主品牌一SIGCAT。在中国成立长沙西卡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基础上,于2006年投资建成湖南西菲娜服装工业有限公司,并拥有多家OEM工厂,以开发、生产职业服装为主要业务。在中国生产工厂中,设有职业服装研发中心。中国生产的TECNIC-LINE和SIGCAT品牌的工作服已在西班牙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2006年开始进入英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市场。

德国飞马集团(FamousIndustrialGroup)。栾伟1991年创办于德国波鸿市,从中国进口精密量具等产品,在德国及欧洲各国销售。从1995年到2004年,飞马集团成功地收购并转移了德国的多个整套设备、工厂及生产线到中国:(1)1995年和1998年把索非亚选煤厂搬迁至中国安徽;(2)1998年把一套塑钢生产线转移到中国;(3)2003年把年产200万吨的德国凯泽斯图尔焦化厂搬迁至中国山东兖矿集团。与此同时,1998年初飞马集团在山东设立独资企业一一烟台飞马精密量刃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精密量刃具并销往欧洲各国;2003年底,飞马集团收购德国蒂森一克虏伯公司汽车减震变截面板式弹簧生产线,并作为投资于2004年在辽宁盘锦建立了一个投资总额为1.9亿元人民币的工厂一一飞马辽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汽车零部件并销售欧洲各国。到2006年,飞马集团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欧元,生产的游标卡尺等量刃具在德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成为宝马集团在内的德国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供应商。

西班牙长城龙集团(Group-long)。李汝龙于1992年创办于西班牙马德里,以中国商品批发为主要业务,建立了西班牙首家中国商品批发市场,所经营的中国商品大多进入西班牙的大型连锁商场进行销售,如西班牙商业龙头企业的大型连锁商场“英国公司”(ELCORTEENGLES)等。1997年,长城龙集团在广东东莞投资建成箱包生产厂,成为西班牙最大的箱包生产企业。从1999年开始,长城龙集团的业务范围扩展到箱包、鞋类、服装、礼品、房地产和资本投资等多种商业领域,同时,实现了多种贸易的交叉运营,市场区域也扩大到了欧盟、非洲、南美洲等。2002年,长城龙集团在上海等地投资了近7亿元的房地产项目。2003年,又在广州投资兴建了占地600多亩的欧洲工业园。2007年11月,长城龙集团和上好佳联手在菲律宾开发30平方公里的露天镍矿。目前,长城龙集团拥有13家分子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和西班牙各地。

美国安达控股国际集团。陈卫平与张宗义1994年创办于美国纽约,初期从事牛仔服装销售,在美国、加拿大等国逐渐形成服装销售网络。1998年开始在中国内地投资,投资3,105万美元将智达制衣厂(陈卫平于1989年创办)更名为外商独资企业——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2000年投资1800万美元兴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2001年投资2200万美元兴建汇达(台山)纺业有限公司。以上生产性企业年产值达到15亿元人民币,每年向国外销售成衣1,000万件以上。安达集团与海内外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尤其是在国外已建立了包括美国AmericanEagleAeropostaleFUBU和PacificSunwent等大型百货公司和名牌服饰公司在内的3000多家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过两亿美元;在美国、法国、中国香港和内地设有纺织服装新产品网络式研发中心;在中国内地,“汉弗莱”品牌经营连锁专卖店已达300多家。

意大利新世界集团(NeworldGroup)。姜际春1995年创办于米兰,当时名称为“意大利新世界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中意之间的服装进出口业务。1999年,姜际春创立“意大利新世界集团公司”,以自有品牌“NEWORLD”在意大利及欧洲销售服装等产品,并在意大利最大的贸易批发中心——罗马商贸城拥有1200平方米的营业大厅。在意大利及欧洲经营服装、食品、药品和家具批发业务的同时,新世界集团先后在浙江投资建立了多个生产基地:绍兴占地120亩的新世界家具城、杭州新世界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贝尼尼食品(杭州)有限公司、萧山海普制药有限公司等。

三、案例企业的特点分析

以上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具有哪些特点呢?我们将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一是针对8家具体企业归纳总结其一般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跨国公司;二是从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群体角度,分析贸易先导型在其中的主要特征及其地位。

(一)贸易先导型的一般特征

1、创建人均不在公司总部所在国出生,全部出生在发展中国家,其中大多数在中国内地出生并接受高等教育,而公司总部均在欧美发达国家。

陈氏兄弟两人出生在老挝,公司总部在法国;郑辉出生在柬埔寨,公司总部在法国;李学海出生在中国广东,1976年到美国,公司总部在美国纽约;张甲林1943年出生在中国湖北,1962年毕业于成都大学(现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系,公司总部在西班牙;栾伟出生在中国,1982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德语专业,公司总部在德国;李汝龙1953年出生在浙江瑞安,公司总部在西班牙;张卫平1957年出生在广东台山,当过兵,做过乡村赤脚医生,公司总部在美国;姜际春1960年出生在浙江温州,198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药学系,公司总部在意大利。以上8家企业的创建人有6位出生在中国内地;有3位在中国内地受过高等教育。而他们所创办的跨国公司总部均在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

2、创建人早期经历与其创业初期业务相关程度高,早期的经商或就学经历以及家族成员关系影响到创业初期的业务选择或企业创办的地域。

陈氏兄弟中的老大陈克威1934年生于老挝,1953开始在老挝经营木材加工厂,到1976年实业经营涉及碾米、制鞋和味精生产等,为其日后在法国商界奠定了坚实的经营管理基础。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躲避战乱,陈氏家族举家外迁。陈克威带领家族的一支来到法国巴黎,与正在法国留学的四弟陈克光于1976年成立陈氏兄弟公司,主营亚洲食品批发业务。

郑辉1940年生于柬埔寨金边,1948~1958年中国内地学习。随后回金边创业,其商行成为柬埔寨首屈一指的土特产进出口商家。20世纪70年代,柬埔寨发生军事,郑辉一家几经辗转于1977年初来到法国巴黎,随后成立了巴黎士多有限公司,从事亚洲食品批发零售业务。

栾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从事机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1989年辞职,只身带有1000马克到德国留学。留学期间,栾伟为那些想跟中国做生意的德国人提供咨询服务,不仅解决了学费和生活费用,更重要的是深入了解到中德贸易中的商业机会。1991年,栾伟借款5万马克成立飞马公司,从中国进口精密量具等机械产品,在德国及欧洲销售。

陈卫平1981年在家人支持下开办了台山市斗山镇最大的批发商行——盛丰批发商行,1989年投资创办台山智达制衣厂,生产各款牛仔、休闲服装。1993年,陈卫平的制衣厂陷入“几条金鱼都养不活”的窘境,他带着8岁的女儿移民美国,与在纽约的家人团聚。不久,偶遇台湾商人张宗义,两人一见如故,共同筹资4万美元开办一家牛仔服装销售公司。

3、以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业务为创业起点,产品范围逐渐拓展,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到初次海外投资之前,已形成一个运作良好的国际销售网络。

陈氏兄弟集团以进口亚洲食品在法国销售为创业起点,后开办陈氏商场从事食品及百货零售业务。到1990年,陈氏兄弟集团年销售额达6亿法郎,成为法国的大型企业之一,1993年开始在中国投资。飞马集团以进口中国精密量具在德国销售为创业起点,之后产品销售到欧洲各国,业务拓展到收购德国生产设备销往中国市场,1997年开始在中国投资建厂。

长城龙集团以进口中国商品在西班牙批发为创业起点,经营商品不断进入西班牙著名的超级市场,1997年开始在中国投资建厂。安达集团以进口中国生产的牛仔服装在美国销售为创业起点,销售区域逐渐扩展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199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建厂。其他企业的首次海外直接投资时间不详,但估计是在总部所在国建立了较好的国际销售网络之后。

4、初次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中国内地,主要生产其国际销售网络中经营过的产品。

以上8家企业的初次海外直接投资均在中国内地,以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方式在中国建立生产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投资方国际销售网络中经营过的产品,这是一种国际范围的后向一体化战略行为。陈氏兄弟集团不仅在中国内地建有独资或合资企业,而且在2002年6月以收购方式获得法国达能公司在中国豪门啤酒集团中的60%股份,加上1996年中国豪门啤酒集团成立时所拥有的20%股份,陈氏兄弟集团共持有中国豪门啤酒集团的80%股份。飞马集团和安达集团的投资方式颇有特点,前者是以其在德国收购的生产设备作为出资在中国内地进行投资的,后者的首次投资是投入到创建人当年在国内创办的企业中。

从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地区来看,有两家企业与创建人的出生和生活地密切相关。安达集团主要投资集中在陈卫平的出生和生活地一一广东台山市,新世界集团主要投资集中在姜际春的出生和生活地——浙江杭州。

5、初次投资中国内地之后,在不断扩大投资规模、地域和产品生产种类的同时,企业创业初期的主营业务也得到进一步发展,或者开拓新业务,进而成长为跨国公司。

飞马集团1997年在烟台建成精密量刃具生产工厂,1998年在德国成立工业顾问公司,继承并扩大了栾伟留学期间从事的咨询业务;1999年,飞马集团在中国生产的量具获得德国有关部门的A级质量证书,同时在德国成立栾奥房地产公司,收购了日本精工德国公司在杜塞尔多夫的房地产(占地面积为1.2万平方米),正在建造一个中国皇家园林式的工贸中心,为中国企业拓展德国及欧洲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飞马集团以世界先进的汽车减震变截面板式弹簧生产线在中国投资,开始从事汽车零部件的制造业务。

陈氏兄弟集团1993年开始投资中国,2000年营业额达到10亿法郎,在巴黎拥有8家连锁商店,进入法国企业500强;2001年,陈氏兄弟组建了陈氏传媒公司,开始从事多元化经营;2002年通过收购取得中国豪门啤酒集团的控股权,正式进入中国内地啤酒市场。

士多公司在香港拥有“荣文贸易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有“达辉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建了3家企业,分别是汕头特区达辉食品有限公司、汕头欧宝兴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双通冶炼有限公司,多元化经营业务较为广泛。

长城龙集团1997年在广东东莞建立箱包生产厂,当年就成为西班牙最大的箱包生产商;从1999年开始,长城龙集团的业务范围迅速扩展到箱包、鞋类、服装、礼品,以及房地产投资等,2002年在上海投资房地产项目,2003年在广州兴建欧洲工业园;2007年,长城龙集团业务拓展到菲律宾的镍矿及其深加工,多国多元化经营格局形成。

新世界集团在浙江拥有多家生产基地,主要产品从服装扩展到食品、药品和家具等。

西菲娜集团在投资中国湖南建成职业服装研发、生产基地之后,其自主品牌职业服装不仅在西班牙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且在2006年开始进入英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市场。

威特集团在中国内地投资了20多家服装工厂,遍及广东、江苏、上海、天津、辽宁、四川等地,还与海内外颇有影响的华文媒体《侨报》合作建立了“美国侨网”:在香港设立因特网物流系统总部,在北京机场和深圳设立后勤供应中心,一个以纽约、香港为轴心的全球因特网物流系统初步形成。

安达集团不仅在台山市投资建立了“四达企业”,而且还投资成立了“台山市汇通宽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建有300多家“汉弗莱”品牌服装连锁专卖店。

6、多位企业创建人在当地商会及社团担任领导职务,在领导本集团发展的同时,他们还关注当地与中国的商业合作和当地华人华侨的社团事业。

2002年4月,德国中国工商会成立,飞马集团创建人栾伟当选为会长。该会拥有150多个会员,主要是德国中型企业家和部分大型企业家。有两位副会长,一位是德国前蒂森一克虏伯汽车部门的董事长,现为香港汇丰银行的首席经济顾问;另一位是德国亚太经济委员会主席。

士多公司创建人郑辉是“法国华裔互助会”创办人之一,曾任“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第二届主席,2003年被推选为“法国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名誉会长。

新世界集团创建人姜际春现任意大利罗马华人华侨贸易总会常务副会长,欧盟浙江联谊会副主席,浙江省第九届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特邀委员。

安达集团创建人陈卫平2001年当选为美国纽约安良工商总会会长,纽约至孝亲公所主席。

(二)海外华人跨国公司中的贸易先导型

在以上关于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一般性分析之后,我们再把他们置于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群体中分析其主要特征。作为一个类别,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在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群体中具有成长时间和公司总部国别分布双重集中、公司创建人多数来自中国内地等特征。

1、成长时间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

根据我们多年的研究,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至20世纪末已经历过三个阶段:(1)萌发期,1900~1945年:(2)缓慢生长期,1946~1979年;(3)高速发展期,1980~1999年。在这3个阶段中,以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为主要业务的海外华人企业并不少,但以贸易为先导成长为跨国公司者只是个别现象,例如先驱者永安集团等。由于这类企业并未成批出现,也就难以形成一个类别而进行具体研究。

但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以贸易为先导的海外华人企业中,有多家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新的类别,我们将其称为“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以上8家企业是其主体和代表,它们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初次海外直接投资,并成长为今天所见的跨国公司。

2、公司总部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

以上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分别在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5个国家,这些国家都属于欧美发达国家。

如果把欧美分开来看,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欧洲。在美国24家华人跨国公司中,贸易先导型有5家,占总数的21%;而在欧洲7家华人跨国公司中,除范岁久于1960年在丹麦创办的大龙食品公司(DaloonFood)外,其他6家都是近10多年开始形成的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

但是这种现象在同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并未出现。日本的8家华人跨国公司中,除吴百福于1958年创办的日清食品外,其他7家都是近10多年内创办的,其中6家为软件企业,1家为家用电器企业。

3、多数公司创建人来自中国内地

在以上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中,除陈氏兄弟和巴黎士多公司外,其余6家公司的创建人均来自中国内地,即在公司总部所在国创业并发展之前,他们都出生在中国内地,在中国内地有过生活、接受教育(资料明确显示有3位接受过高等教育)、工作或创业的经历。

这种现象同样在日本出现。日本的8家华人跨国公司中,除吴百福来自台湾外,其他7家企业的创建人都来自中国内地。

四、跨国成长的因素与逻辑分析

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为什么在近10多年的时间内在欧美国家集中出现?也就是说,它们从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业务起步,是什么因素促使其成长为跨国公司?在它们10多年的成长历程的背后,存在什么样的逻辑呢?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的。

(一)跨国成长的主要因素

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的主要因素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外部环境因素,二是企业内部因素。我们认为,中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以及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的贸易状况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形成的主要外部环境因素,企业家精神和能力则是它们从贸易起步成长为跨国公司的主要内部因素。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两大因素直接与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形成密切相关。首先是“中国制造”的产品大规模地进入欧美国家市场(这可从中美、中欧之间的贸易顺差加以证实),使得以国际贸易或进口中国商品在当地市场批发/零售的海外华人创业企业得以获得丰富且低廉的进口商品,从而积累了资本,逐渐建国际销售网络,尤其是与中国之间的贸易网络;第二是中国内地拥有的低附加值产品的制造优势(这是世人皆知的),这些企业拥有国际销售网络和一定的资本之后,开始在中国内地投资制造加工业,从生产其经营的产品开始到其它类产品生产,较为充分地利用了“中国制造”的优势。

这种后向一体化的拓展,使其获得了更加可靠的货源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企业整体的盈利空间。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增强,再加上其国际化经营能力的提升,促使这些企业进行到新的行业,从事多元化经营活动。

以上宏观经济因素对所有海外华人企业同样存在,但为什么只有少数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呢?这取决于企业创建人的企业家精神和能力!只有那些认清以上商业机会,敢于并有能力抓住这些机会的企业创建人才能领导其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

为什么这类企业在欧美较多,而在日本并未出现呢?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日本的综合商社一直承担着中国产品向日本出口的功能,没有为在日本的华人企业留下多少商业机会。欧美国家尤其是欧洲各国,与中国距离较远,国际贸易关系逐渐形成,本国并不存在类似日本综合商社的企业,因此为在欧美的华人企业提供了这样的商业机会。

(二)双向天生国际化的成长逻辑

“天生的国际企业”是外国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描述了一种企业迅速国际化的道路。众多学者的用词和定义各有不同,Oviatt&McDougall使用“国际新企业”一词,并定义为“一个从一开始就从使用多国的资源并向多国销售中寻求重要竞争优势之获取的企业组织”;Knight使用“天生的国际企业”一词,将其界定为“一个从成立之初就从国际市场销售中寻求相当部分的收入的企业”;……等等。还有学者把“成立之初”具体界定为“成立后的两年内”,把“国际市场”具体化为“5个以上国家”,把“相当部分的收入”具体设定为“25%以上”或“40%以上”。

如果严格按照以上定义和指标,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并不属于“天生的国际企业”。但是,借助这个概念的本质内涵,我们认为,双向天生的国际化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成长逻辑或理论。

首先,我们撇开上述具体指标,深入到“天生的国际企业”的本质特征中,这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拥有很强的国际视野,二是国际化的方式不同于现有的国际化阶段模型理论(薛求知,2007)。然后,我们再看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主要特点,这主要有3点:一是海外华人华侨创办,二是以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为主要业务,三是与中国存在双向的商业关系(从中国进口产品在当地及其它市场销售,在中国内地投资制造加工业和其他行业)。最后,把两者结合起来,我们就不难得出下述结论:“双向天生的国际化”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成长逻辑或理论,“天生”是指海外华人华侨“三重性”(中华性、本地性和国际性)(韩方明,2002)所决定的国际视野,“双向”是指海外华人企业与中国市场之间存在的贸易与投资关系。也就是说,海外华人华侨“天生”的国际性决定了其国际视野:这种国际视野既不同于中国人,也不同于外国人,而是以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双向”关系为特征的;当他们创办企业时,这种国际视野就“自然地”发挥其作用,主要从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或进口中国商品在当地市场批发/零售开始创业;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利用多年经营积累的资本和能力,再加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优势互补关系,这些企业开始在中国投资制造加工业;在垂直一体化经营取得成效的同时或基础上,这些企业逐渐拓展其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最后成为一家跨国公司。

五、对中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的启示

我们一直认为,海外华人跨国公司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较为合适的学习对象。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与中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存在较大的可学习性,它们的成长历程及其逻辑为中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启示:

以“中国制造”优势为主要基础。“中国制造”优势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成长的主要外部因素,正是“中国制造”优势的存在和利用,以贸易为先导的海外华人企业才能成长为跨国公司。中国本土零售企业也应该以“中国制造”优势为主要基础,从事跨国经营活动。再从零售业全球化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在诸多跨国零售巨头的压力下,“中国制造”优势也许是中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的唯一基础。

选择有潜力的国家为目标市场。以当地市场对中国商品的潜在需求量,目前满足需求的程度,以及当地企业进口中国商品销售能力等为主要考虑因素,在全球范围内选择目标市场,并排出优先进入顺序,制定出进入市场战略路线图。根据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经验,发达国家市场先于发展中国家市场,日本市场基本可以不考虑,美国市场可考虑,欧洲各国市场可作为重点。

以某个品类产品经营为业务起点。在地域目标市场基本选定之后,经营产品品类的选择至关重要。在目标市场所需的产品品类中,首先选择某个品类为业务经营起点,而不是一开始就经营范围较宽的产品品种。这是集中战略法则的表现,把全部资源集中在某个品类经营中,较为容易形成竞争优势。在巩固某个品类市场的基础上,才拓宽产品品类范围和市场区域,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经验,也是中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成功的主要因素。

以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为核心力量。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创建人的企业家精神和能力是其成长的主要内在因素,中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也应是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为核心力量,尤其是在海外业拓展的初期。中国零售企业可以在国际化经营实践中逐渐培养这类人才,也可吸引当地华人华侨(尤其是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人)加盟,利用其本地性优势,把中国零售企业的优势在当地市场发挥出来。

跨国公司论文篇5

国际市场营销是国内市场营销的一种延伸和集合。市场的国际化将营销的诸多方面整合起来。国际市场营销中面对的是各国的不同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需应用不同的营销技巧。国际市场营销战略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演变进化的过程。占有统治地位的战略方式、国际标准以及主要的决策在国际经营整个过程中不断变化。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海外市场的当地具体情况及时转换营销战略和技巧;如何获得有关当地市场的知识和经验;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跨国经营中所产生的潜在协同效应。这些问题在建立全球营销网络体系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

二、全球营销中跨国公司的障碍

一旦超出国界,商品营销和拓展总会遇到很多障碍,有时还会相当明显。不同国家有不同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法律法规等环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不同类型产品与服务的通用性也各不相同。袖珍计算器、信用卡设备和油几乎不需按国别进行产品调整,但香皂、音响设备和糖果却需要较多的调整。在商品全球化过程中,有两大障碍使得商品的全球化进程困难重重,其中尤以食品和饮料最具代表性。

1、产品的可认知性

人们想了解他购买的食品有哪些原料又是如何加工而成的,他们对产品外观、口味尤其对食品构造的可认知性提出要求。而人们在购买耐用消费品、个人护理用品和家庭用品时则不会有类似要求。可认知性的限制导致一种食品或饮料在人们不熟悉产品配料的国家无法畅销。这就意味着食品施用的工艺工序大大受到限制。对产品可认知性的要求还意味着,产品不太传统化的国家较之产品较传统化的国家更易于接受新产品。例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人咖啡饮用量多,并且喜欢现煮,于是速溶咖啡不太受欢迎;而在英国、爱尔兰等这些不太爱喝咖啡的国家,速溶咖啡就较受欢迎。

2、产品的时代特征

一种产品的使用习惯越久远,就越难进行国际化营销。相反,产品的使用习惯越现代,就越有可能打人多个国家的市场。顺应人们新近出现的消费模式的产品,如:酸奶、汉堡包、热狗、软饮料和淡啤等,更具全球化的潜力。除了食品以外,手工铁铲、服装等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尽管手工铁铲式样在瑞典、英国及荷兰不尽相同,但这些国家的花园工人现在都在用同样的机动铲;虽然男式服装一直都在不停地朝前发展,但正式男装从来都是按照人们形成已久的习惯来制作的。不需专门的裁缝也能从服饰打扮来区分德国人、法国人和英国人。然而,近年来随着休闲服饰的出现,人们开始穿着同样的牛仔服、T恤衫和运动鞋。这种国际化产品常常是因为某些新消费群体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厂家不断推出成本低廉、购买方便,款式变化的产品,新的消费群体在壮大,反之也加速了适应这些消费模式的新产品的国际化进程。

三、跨国公司全球营销策略

跨国公司在实施全球战略过程中,通常较多地运用三种营销策略:

1、分步国际化的营销策略

这是一种逐步到位的国际化营销策略,常常得到营销人员青睐。营销人员刚刚来到陌生的国外市场,他们只知道自己能生产什么产品,但对这些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前景没有把握,甚至可能一无所知。随后,营销人员自己动手或请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比较确切地了解公司现有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当地的需要。最后,营销人员将国外市场信息反馈给产品开发人员,以开发出能在国外市场赢得一席之地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国际化营销战略逐步得以实现。

2、一步到位的国际营销策略

这是最受欢迎也是最有前景的营销策略。国际营销策略基于一步到位的营销思想,营销人员自始至终以一种整台的全球观点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它又对营销人员的责任心提出很高的要求。在这种策略下,营销人员努力发掘国外市场上与本公司生产能力相吻合的最新需求,对顾客的类型和行为模式也非常敏感。此外,营销人员还尽职尽责地做好市场细分。

3、“碰运气”的营销战略

就目前跨国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而言,“碰运气”的战略使用得最频繁。与“碰运气”战略相比,分步国际化营销和一步到位的国际营销战略的风险都要小得多。但采用这两种策略经常会坐失良机而无法将产品成功打入国际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当跨国公司为全球市场开发产品时,起初往往都不是针对全球市场而是针对本国市场开发的,并且很多年里也一直只在国内销售。市场开拓者绝不盲目地将这些国内畅销产品推向国外市场。在此之前,他们做大量的调研与测试,并将产品加以调整。如贝利(Bailey)公司生产的爱尔兰风味奶油、可口可乐以及麦当劳等绝大多数国际化品牌莫不如此。正是通过“碰运气”的战略促进了这些公司的品牌名称和产品的国际化。理论上似乎未见其妙的“碰运气”战略,实际上已被证明是最成功的国际营销策略;而理论上倍受赞誉的一步到位的国际营销战略实际上是最难实施的。

跨国公司论文篇6

论文摘要:中国进入WTO以后经济与全球接轨,跨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快,在全球化经济竞争当中,我国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将如何走出去,如何发展和经营管理值得深思。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发展;管理 跨国公司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化金融组织,特别是在近五六十年发展迅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心,二十世纪九十二年代以来,进入我过的跨国公司逐渐增加,对我过的经济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我国的跨国公司也逐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 ,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我国的跨国公司也加发展,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我国的跨国公司该如何发展和经营管理,成为眼下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跨国公司的必要派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同时也有大量外国企业和资金涌入中国,中国的经济呈现全球化趋势。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加大跨国公司的发展力度成为必然。 1经济全球化促使中国与世界接轨发展跨国经济。全球化是指跨民族、国家、政治疆界的经济扩展,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如果哪个国家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就意味着被淘汰。我国要溶入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就必须把目光放远指,向国际市场,大力发展跨国公司。这样才有助于中国经济更稳定的发展。因此发展跨国公司是世界发展大趋势的需要。 2经营与发展跨国公司有助于改善国内部分行业的产品、劳力大量过剩。中国已经进入了产品过剩时期,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格局,大量的积压商品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政府对内提出扩大内需鼓励消费等政策,在对外方面我想加强对外贸易和发展跨国公司也是改善产品过剩的好办法。同时众所周知中国是人口大国,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导致事业人口增加,而且农村剩余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负担,如果能大力发展跨国公司则有助于扩大人口输出,加快国内经济发展。 3跨国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吸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指导国内企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生产管理技术,跨国公司正好能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把外国好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如中国从而知道国内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跨国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1跨国公司的本土化问题。无论事实中国还是别的国家的跨国公司,目前存在的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的本土化问题。世界第二大零售企业法国家乐福为何败逃日本,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适应日本当地的本土文化,家乐福在日本的店铺一般都开在市郊,虽然欧洲人喜欢一次性购买很多东西在家里储备,但是日本住宅面积较小不适宜储备过多的东西,再加上日本的妇女大多都没有职业,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所以她们有充足的时间到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东西,而不是一次储备很多。我们再来看看NEC手机为什么撤出中国市场。在日本销售量第一的NEC手机在中国手机市场却一直不温不火直,到最后落得退出中国手机市场的结局其原因也不外乎是不适应中国的本土文化。NEC手机一向重视技术和质量却很少将精力投入到手机的外观和宣传上去。而中国的消费者却很注重广告和手机的外观。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现在手机的更新换代太快,人们都不再看中机器本身是否耐用和有没有优良的性能,而是更愿意追求时尚。同样的,中国的类似案例也很多。通过这些是不是也该给我们一点启示,在建立和经营跨国公司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更多的了解本土的文化和背景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2我国跨国公司无论从资金还是规模技术方面比和其他的跨国公司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匮乏,资金短缺,技术相对落后,而跨国公司往往又都是形成规模的大型企业。我国跨国企业要加大规模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贸易中要利用比较优势来进行投资,要找到属于自己的最有效的投资方式,最合理的利用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三中国跨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尽管我国现阶段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不难看出中国的跨国公司正在迅速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对中国的经济起了推进作用。无论是从全球的经济局势还是从中国的经济环境来看,中国的跨国公司的前景看好。 1从国内的经济环境来看。中国自从进入WTO以后与其他各国的经济交流与日俱增,源源不断的外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同时也有不少中国企业 走了出去。自十一五以来国家政府加大了对跨国公司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在这么宽松和稳定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的跨国经济将有一片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2从世界经济环境来看。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各个国家纷纷寻找新的经济出路,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密切。着说明中国的跨国公司在未来的日子里一定会走的更远走的更好。 3我国的跨国公司将逐步走象规模化。规模化是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规模化的经营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企业的经济效益。我国也将更加重视对跨国公司的投入和政策,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规模,从而不断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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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渗透风险管理理念

收益和风险的相互匹配决定了企业在日常运营、扩充业务种类、海外收购等提升股东价值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不确定性,但风险具有双重性,既包含形成损失的可能性,也是收益形成的来源。风险管理并不是简单地考虑如何去避免风险,而是以更积极的态度去经营风险。风险偏好能够体现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比如愿意承担哪种风险、最多能够承担多少风险、如何承担风险、对每份盈利愿意承担多少风险等。在确定了风险偏好的基础上,要对其量化以构建一套包含关键控制点的风险容量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同时,要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将风险绩效指标纳入个人目标中以构建“风险管理责任制”。风险管理不仅是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体系,也是公司高层、中层与基层全员协作参与的过程。如果每个员工都能够居安思危危,保持高度的危机感,并为风险和机遇的到来做好准备,就能够促使企业更有效地运转。

(三)建立基于事项的风险管理程序

在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并设定了系统的公司目标体系后,公司需要针对具体的风险点设定相应的控制策略进行管理,这就涉及到对具体事项的识别、对风险影响程度的评估及对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这三方面的活动,见图2。与之前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相比,ERM框架特别强调了要基于会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来识别风险和机会,并认为对于有负面影响的事项应加以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而对于会带来有正面影响的机会事项,管理者可以将其反馈到战略和目标设定过程中。定义的事项分为两个类别,一是经济状况、自然环境、商业环境、时事政治、社会状态及技术变革等外部环境,二是生产基础设施、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及技术采用等内部环境,表2对内外部影响事项进行了列举。在风险管理程序中贯彻事项思想可以帮助公司回归风险事件的本源,从而能够更清晰地描述风险及其对经营业务活动的影响,并据此对事项发生的性质和可能性进行预测。依据事项思想,企业对具体风险的认识起源于事项的识别,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识别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外部环境的识别、内部环境的识别和事项类型的划分。对于外部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涉及的业务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所在行业等来辨识可能会影响目标实现的外部因素,尤其需要关注市场趋势及经济动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对于内部环境,公司应首先对其业务循环进行划分,然后详细分析现有的价值链流程以了解实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取出影响所设目标实现的关键事项。最后还需要对识别出的内外部事项进行类型划分,即区分为对目标实现有负向消极作用的事项和有正向积极作用的事项。企业内外部影响事项如表2所示识别风险和机会事件后,跨国经营企业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风险程度指标构建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以衡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风险程度指标应尽可能合理地定量化,而对于无法量化的指标可以考虑采用标杆分析法、Delplli法或者分级描述法以科学地判定其对于既定目标的影响程度。随后,在了解了相关风险和机会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应针对具体的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对于经常发生而且影响程度很大不确定性事件:会造成负向影响的风险要减轻并加以控制,建立灵敏的检测系统和对冲措施;会造成正向影响的机遇则要加以利用并拓展,结合自身优势适时把握机会。对于影响程度高可能性低又难以控制的偶发性事项:对消极性风险则可以考虑用分担的方式把风险转移到组织以外;对积极性机会则应加以收集并做好具有针对性的前期准备以保证不会错失良机。应对经常发生但影响程度低的不确定事件:有反向影响的风险要严格加以控制,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有正向影响的机遇则应择机利用,提高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促进作用。而对于一些低度风险和机遇,由于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都不显著,企业可以直接接受,但也需做好监控工作防止其对公司运营造成过多影响。风险评估的简单分类及对应的管理策略参见图3。另外,在对风险实施应对措施后,通常还要对剩余风险进行分析返回重新评估。

(四)设计高效内控流程

对于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而言,设计高效内控流程首先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总体控制制度,然后在该制度的指引下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风险管理系统以实现对业务关键点的实时控制。信息系统内控制度应结合企业具体实际设置包括分工与职责、系统管理、安全管理等控制要点。关于分工与职责,在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控制时,可以通过设置安全口令控制来实现职责分离。关于系统管理:从信息系统管理层面来说,母公司要设立信息系统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信息化归口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总结和指导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除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行使管理职责外,信息系统管理部通常还要负责组织编制跨国公司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从信息资源管理方面来说,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要定期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内部信息及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和需外购的信息,而信息管理部门则需要建立内部公共信息平台,实施信息集中和信息整合,采用统一标准接入、存储、处理和各类信息;从IT一般性控制方面来说,信息系统应制定要包括数据访问管理制度、程序变更管理制度、系统运行制度;从信息披露业务控制方面来说,董事会秘书局会同财务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计划,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披露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局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关于安全管理,公司应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网络监控、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安全措施,编制信息系统应急方案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其次,跨国公司还应成立全面预算控制体系,通过预算制定、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及考核等具体措施对有关事项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调控。全面预算一般按销售预算、经营预算,再报表预算的流程进行,全面预算体系中可以初步揭示企业下一年度的预计经营情况,根据所反映出的预算结果,预测其中的风险点所在,并预先采取某些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从而达到规避与化解风险的目的。另外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设计应与其所处的生命周期相匹配:通常来说,初创期应该以资本预算为基础,成长期要以销售为起点,成熟期要以成本控制为基础,衰退期要以现金流量为起点。对于大型跨国公司集团总体一般处于成熟期,应以成本为基础,但对于新设的下属子公司,可能要拆分计算再予以汇总。再者公司需要完善其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可以考虑通过合理设置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管理层及员工薪酬的发展与股东的长期利益想匹配。在业绩的衡量方面要综合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比如可以构建类似于平衡计分卡的全面评价体系,而在财务指标的选择上可以不局限于总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盈利为基础的业绩计量方式,也可以加入市场增加值、经济增加值等直接与股东财富创造的业绩指标。在激励契约的设计方面,企业应防止管理人员的短视行为,设定长期的激励机制,以维护企业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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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载体差异

60年代以来芭比所处的美国社会,自我、美国梦想、消费主义、美丽神话——这些文化元素事实上都是一脉相承、息息相通的,它们共同构建了美国社会,又通过流行文化投射到了即使是玩具的芭比身上。她反映了时代的变迁,并给予那个时代的女性极大的鼓舞和梦想,并使她们在成长过程中将这种文化传承给后辈。美泰在文化营销方面确实成功做到了培养、创造一个有生命的文化体系,这也是芭比的生命周期被拉长的原因。不过,这完全是美国文化,中国有自己的文化象征和载体,尽管美泰想利用文化营销设计出民族娃娃占领国际市场,但文化的隔阂会让这些娃娃看上去不伦不类。从这点看,芭比文化美国味儿太重,在国际市场上的文化融合会受到很多阻碍。

三、家庭结构差异

从朱眉华的调研结果得出,目前的中国城镇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而美国家庭似乎拥有更多的孩子,这是一个根本的结构差别。然而这种差别很可能就会造成这种现象:美国家庭为孩子购买一套芭比娃娃系列玩具,几个孩子因为共同玩耍使乐趣以乘法效应递增,效用达到最大化,导致孩子对芭比娃娃的依赖更强,需求更大;而在中国,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比重逐渐增加,“邻居”意识越来越淡薄,倘若中国的独生子女拥有芭比娃娃,整天一个人被关在家里玩芭比也会使对芭比的兴趣转移到户外或其他新奇的电子产品,芭比诱惑力慢慢消失。

四、玩具的需求理念差异

根据桑青松对小学生家长调查显示,各个年级、性别以及不同家庭情况的学生家长对于玩具功能的要求都显示出了对“益智性”的极大关注和期待。而这与陈素萍对幼儿园家长的调查结果一致。中国家长对益智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以及现在的考试制度有关,延伸开来看,这与中国人的内陆文化引发的教育观多少有关联。而在“儿童中心论”盛行的美国,崇尚天性、兴趣第一是准则,玩具与益智不是绝对的相联系,因此美国家长并不要求知识性很强的益智玩具。而婀娜身材、五官姣好但却没有教育意义的芭比娃娃在中国家长眼里不过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花瓶,他们宁愿花同样甚至更多的金钱为孩子购买拼图、积木、学习机等益智类玩具,或者花更低的价钱买国产的同类型芭比娃娃玩具。

五、玩具产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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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全球性公司作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正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这种多国经营有利于相互合作,采用新技术;其次,有利于突破贸易限制,进入市场;再次也为各自进入地方市场提供了便利,从而节约了市场调查和建立市场网络的费用。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普遍认为,全球性公司的兴起,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健康现象,并预言这将是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必将全面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对于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讲,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号召,成为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本文分析了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从企业自身和政府的角度提出了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主要策略。

1本世纪初全球跨国公司发展情况

毋庸置疑,在本世纪末以前的130多年里,跨国公司成功而迅速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21世纪初跨国公司的发展将会出现以下一些走势:

第一,企业兼并,强强联合仍将成为跨国公司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形式;

第二,跨国公司的研究与开发合作更趋国际化;

第三,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将进一步加强;

第四,跨国联盟将成为跨国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第五,全球性公司正在兴起。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批跨国界、不同于上世纪60年代跨国公司的全球性公司已经悄然兴起。

2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

在我国,相当长时间里把跨国公司看作是剥削第三世界和各国劳动人民的“吸血鬼”,因而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用外资的逐年增多,国际跨国公司的触角日益伸入到我国,我国企业也逐步走向世界,逐步国际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从无到有、日益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具备了“走出去”的实力和条件,但仅有的几家跨国企业同全球性的国际跨国公司相比,差距仍很悬殊。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大量增加,但总体投资规模较小。

2003年我国累计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了7178家非金融类企业,协议投资总额147.9亿美元,中方投资额近100亿美元;累计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约123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79.2亿美元。目前,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虽然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多,但投资规模小。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金额只有220万美元,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是450万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是600万美元。其次,跨国经营的企业多,但形成跨国公司的企业少。目前,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已达3万家,相当于世界跨国公司总数的近1/2,但还没有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这反映出我国跨国经营的总体水平不高。再次,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贸易加工类企业多,高新技术产业少。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的行业主要是贸易型企业,占61%;其次是资源开发型企业,占19%;生产加工型企业,占12%;交通业占2%;其它为6%。

(2)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总态势良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相距甚远。

近年来,我国大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由1996年的3家企业,增长到2001的11家。从营业收益率来看,2000年到2001年分别已经超过了世界500强的平均收益率0.25和2.5个百分点。2001年均超过了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水平。但是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总数仍然很少;进入500强的11家企业仍不具有世界优强跨国公司实力;进入500强的我国企业基本属国家垄断企业,市场竞争力差,这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2.2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必要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目前,世界6万多家跨国公司拥有85万个子公司,足迹遍及全球各地,它们中间不仅有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也有新兴后起、充满活力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这些国外子公司雇佣了5400万员工,控制着世界贸易额的65%以上,技术转让的80%以上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90%以上。全球最重要的工业、服务业都已经进入了跨国公司一体化国际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网络中。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不可低估的力量。2003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35亿美元,从事跨国经营企业达3万多家。目前,已经有15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行列。这些巨大的变化使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理论界广泛关注的亮点。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以及有效利用外资,实现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2.3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全面参与国际分工,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正在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经济战略,将直接影响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国际地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国外向型经济战略的实施,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上。因此,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战略与控制,应该适应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的要求,借鉴跨国公司的有效做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企业特点的跨国经营战略和控制体系。

(1)走出去是企业扩张的需要。低成本扩张,境外收购、合资、独资建厂,进行境外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上跨国公司盛行的投资方式和跨国经营方式,也是发展最快、最有前途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变产地为销地,有利于突破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迅速形成规模,降低成本,扩大品牌影响力,直接开拓目标市场。

海尔从1998年开始重点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目前海尔在全球共有8个海外贸易公司,在南非投资374.5万美元建立合资工厂,此外还在印度尼西亚投资100万美元,合资建设电视机生产厂。深圳康佳集团在印度投资900万美元组建合资企业,生产彩电、冰箱、视听和通讯产品,此外还在墨西哥和印度尼西亚投资建厂。广东TCL集团已在越南投资1000万美元建立彩电生产工厂,有50万台年生产能力,已占越南10%的市场份额。此外还在印度合资建厂,占当地7%的市场份额。广东科龙集团目前正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建立生产企业。

(2)以大型国企为依托,使之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依托,积极发展中小跨国公司,建构我国市场经济跨国公司框架体系。我国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已具备了3个条件。一是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三年脱困目标如期基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我们已经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路子。二是近10年来在发展企业集团方面,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目前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家统计局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2001年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企业个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出货值及利税总额等均有提高。我国民营工业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经济效益,它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比国有企业具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一批民营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在跨国经营中取得了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如:联想、TCL、远大等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已经在跨国经营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3)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竞争力,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施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加快解决国有资产产权单一的问题,使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只有这样,“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大规模重组”才会真正有效。

第一,应积极推进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使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竞争性领域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真正形成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为纽带,企业自发兼并扩张的竞争格局。第二,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尤其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能够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的国际化流动,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融资能力。第三,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优势企业应积极开展跨国并购,通过跨国并购实现快速扩张和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加速跨国化进程。

3结论

21世纪是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世纪,是人类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巨大作用都将会给世界经济及人类的生活质量带来深刻的变化。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且处于上升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需要,趋利避害,充分把握和利用经济全球化及跨国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不断地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段先胜,杨秋梅.外国直接投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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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是最活跃的主体,目前,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作为纽带联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以我国为例,至今为止全球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不可否认,这些跨国公司对于推动各国的经济增长乃至全球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跨国公司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某些跨国公司已具备了与国家、国际组织等对话的能力,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特别是技术优势)在所投资国家(东道国)形成种种垄断,跨国公司对于由垄断地位而聚集的优势力量的滥用对于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本国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在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的行为能否规制、如何规制已成为摆在各东道国面前无法回避的课题。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现状及规制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反映的情况看,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占据了中国操作系统市场95%的份额,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伊士曼柯达此前就占据了中国胶片市场超过50%的份额,在同乐凯合资后,领先地位更加巩固。[3]跨国公司已经在我国市场诸多行业占据绝对垄断地位。

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在于自由竞争,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产物,而垄断又是竞争的天敌,如此一对矛盾体使“看得见的手”出击显得尤为必要。跨国公司的垄断具有与一般的垄断不同的特点,对于由此产生的优势地位的滥用也更具危害性,具体表现在:

(一)跨国公司以技术性优势为主导的优势地位使得国内企业在面对其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难有反击之力。

技术性优势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特点之一。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大多采取种种优遇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国投资。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不仅体现在技术投资或技术转让上,更体现在技术研究与发展上,但现实情况是,跨国公司较少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研发,在技术转让中不愿对等反馈技术改进,坚持单方回授条款。面对此种情形,国内学者大都自谦地从本国找原因,比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得外商不敢在国内研发等等,但从经济层面上分析,这亦是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之一。由于技术方面的依附性,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极为不畅,面对跨国公司市场所占份额的绝对优势无能为力。

除却技术性优势,跨国公司的品牌优势、资金优势等亦使得跨国公司轻易地获取了在东道国的垄断地位,优势集合形成的优势地位为跨国公司的滥用行为提供了很强的心理暗示,跨国公司有恃无恐,本国企业难以反击。

(二)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往往以贸易自由化为其盾牌,排除东道国公司依据本国法对其进行规制。

WTO的主题是弱化贸易保护,改善市场准入条件。WTO规则虽是为国家设定权利与义务,但国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第三者,包括公司与个人的利益。WTO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透明度等原则的实施,将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变得直接而明确。作为者的国家,其义务和所受的限制增多,而跨国公司所受到的约束却减少了,自由贸易规则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发展开辟着道路。[4]为了获得跨国公司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东道国有时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力和独立性,处于这种地位上的发展中国家本来可以通过某些投资措施的实施增强自己的力量,但一旦成为WTO的成员国,这种权力优势即丧失了,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不能采取它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需要遵循WTO设定的规则。

(三)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的母国成为其代言人和保护者,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扫清障碍,使其免受东道国的本国规制。

跨国公司多国投资的特点使其身份难以认清,一旦出现利益保护的需要,其母国便充当了跨国公司的代言人和保护者角色。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因而跨国公司母国对于投资者利益的维护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依照WTO规则,如果跨国公司认为其在东道国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利益受到损害,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由其母国政府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请解决争端,以此来保障本国投资者(跨国公司)的利益在其他国家不受损害。动则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使得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管理权面对跨国公司而不敢为。

(四)“鼓励外商投资”思想的惯性作用使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

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吸收外资而出台的各种优惠鼓励措施实际上构成了对东道国本地企业的歧视,即国内所说的“超国民待遇”。我国加入WTO之后,承诺对待外国投资者适用WTO规则中的非歧视非待遇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解决的是对待各国投资者的问题,国民待遇解决的则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关系。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在税收或其他方面大都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优于本国企业的优惠,这种“超国民待遇”在实际上带给本国企业不利因素,也使得东道国面对跨国公司的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不敢有所为。

WTO规则可谓是为跨国公司的扩张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实然的层面上看,跨国公司的确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扩张,依靠其雄厚的财力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甚至于政治的变化,它们为自己的利益不停地进行活动,然而它们并不满足WTO为它们争取到的各种好处,它们追求的是一种彻底的零和博弈[5].这种结果的发生与东道国引进外资的目的相左并最终损害本国的经济正常发展,对于世界整体的经济发展最终是不利的。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无论是国内控制还是从国际层面都显得十分必要。

二、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内能否受到规制?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投资一般采用在东道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方式,无论是根据国际法上主导的属地管辖原则还是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当然应受东道国的规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国内进行投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开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并购这八种形式。这些企业均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所设,性质上属于中国企业,并且企业的运作均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国对于国内的跨国公司有权进行规制

WTO规则之下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弱化市场准入条件的主题,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并不指代跨国公司可以不受东道国的法律约束,可以不受东道国的规制。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包括:1、经济政策。中国将给在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给予包括单独关税区在内的所有WTO成员以非歧视待遇,保证国内法律、法规等与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一致,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有关政策或信息;2、保证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框架;3、对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符合WTO规则的修订等。这些承诺在WTO规则之下做出,符合其要求,但未放弃对在华企业的规制权。跨国公司作为在华企业的一种形式,本身并没有不受规制的豁免特权,相反,跨国公司如欲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应接受我国对其进行的依法规制。

二、外国对于本国跨国公司的规制情况

虽然国际社会早就注意到跨国公司行为给东道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及20世纪以来贸易自由化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因而对于跨国公司的国际规制显得尤为艰难。2000年6月2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的《OECD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指南》是直接针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最新成果,但如同先前国际社会通过的一些守则一样,该指南并不是一个国际性的立法,对跨国公司来说不具有约束力。跨国公司对有利自身的此类守则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接受,但涉及到约束其行为的守则,则不予理会。

如前文所述,跨国公司企业营业地在东道国境内,其一切经营活动在东道国境内,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东道国对于跨国公司理应有管辖权。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的本国规制才是重点所在。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英美等国均以本国的反垄断法进行调整(英美等国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集中于在其本国形成的垄断,而对于本国的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则表现出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态度);在发展中国家,对此类问题大都处于探索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印度的贸易自由化是不彻底的,其努力塑造信息大国形象,大力扶持本国的IT产业。印度面对WTO对其政策的不满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政府对贸易的介入是合理和必需的,除非WT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条款。

三、我国在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的规制方式

跨国公司形成垄断、阻碍相关产业发展、使我国消费者面对其高额的利润掠夺、背离我国对外资引进的初衷,这些现状是我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的必要性体现。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也使得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毫无顾及地进行垄断行为,如对我国优势行业的强势企业近乎全行业的并购,全然不考虑市场的集中度和垄断趋势。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能真正促进经济的正常增长,使我国的消费者能从跨国公司的介入中得到真正的实惠,这些构成了对跨国公司进行本国规制的多元化价值目标。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使规制手段或方式的多元化成为必需,对于跨国公司这一特殊主体在WTO规则下进行规制,仅以立法、司法或行政等单一的传统的规制模式是难以奏效的,而应通过在刚性规则指导下的软约束为主导的综合规制,具体表现为:加强民间组织的力量并以下几种方式的并行来抑制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充分重视民间组织的力量,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作为对跨国公司规制的主要力量。此为对跨国公司的软约束。

市场中发生的状况由市场中的主体来解决更具可接受性。近年来,各国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展的很快,它们有着各种不同的宗旨和目标,例如劳工联合组织、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团体、国际媒体组织、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由于这些组织是成员通过自愿的方式组织在一起,他们会为了自己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工作,许多跨国性集团和金融机构的贪赃舞弊行为也是由一些民间组织得以公开曝光并使之得到有效遏制,民间组织维权逐渐成为对抗强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的民间组织还处在发展之中,有着自己的特点——民间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设立,与政府部门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如较成熟的消费者协会,即是一种半民间半官方的组织形式。虽然我国民间组织受规模、数量和广泛性的限制,目前还无法形成一种制衡机制,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力量。如武汉野生动物园的“砸布事件”,面对奔驰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部分车主事后自发组成了“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受害者联谊会”,向奔驰公司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态势下,奔驰中国有限公司才与车主们协商,做出友好的表态。对于“砸车事件”本身本文不予评论,但结合此前发生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这些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的不负责行径,通过民间组织的行为对跨国公司进行约束的结果显示出了比政府出面更方便、更快捷的优势。因此,我国应该鼓励此类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民间组织的发展[6],而且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适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民间组织也应予以支持,在合理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包括对一些事件信息、形成一定的消费者联盟等,对跨国公司进行软性约束[7],这也正符合WTO规则所倡导的削弱政府的投资管理权的发展模式。

(二)确立规则体系来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

鉴于跨国公司在目前世界经济体系乃至政治环境中的影响,传统的刚性的规制方法逐渐为弹性规则所代替,并且在WTO规则之下的我国也不可能采取完全的刚性规则来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而应通过完善竞争规则和产业规则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行为进行调控。但也需明确的是,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毕竟是在我国国内的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其在国内的行为有着当然的管辖权,而且竞争规则和产业规则也是在刚性规则的框架内产生,民间组织的运行也需在刚性规则的指导下进行,因此,对其跨国公司规范的刚性规则同样不可缺少。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反垄断法》,这一缺失使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等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制显得底气不足,民间组织的软性约束也只能寻求边缘性突破,无刚性规则的底蕴使得规制无法触及其本。故我国在竞争规则的制定之中理应尽快制定刚性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结合产业指导规则,运用刚柔并济的规则体系指导民间组织运行,政府管理部门的投资管理权也因此获得规制跨国公司的正当性依据。

(三)利用媒体等第三方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建立一定的评价机制。

跨国公司皆以利益为其行为导向,从其长远利益来看,每一家跨国公司都不希望在足够广的范围内有对其不利的报道或舆论出现。从其根本来说,跨国公司大都愿意与东道国能和谐地相处,但在某种特定利益的驱使下,某些跨国公司也可能借其巨大的实力做出不顾东道国利益的行为。如果我国能建立起一套评价机制,客观地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评价,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评价回馈到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当中,跨国公司对于自己的行为也会自觉地加以约束,以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利的国内、国际影响。在这一套评价机制中,媒体(并非仅是国内媒体)应担当重要角色,广义上的消费者作为评判者,使跨国公司能预测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此评价机制激励其正当行为,约束其滥用优势地位等不正当行为。

以民间组织机构力量为主导,加之一定的规则体系为规范,辅之以评价机制,三方面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构建起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初步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中,重点是在刚性规则体系指导之下的软约束,刚柔并济,“软硬兼施”,使本国规制的每一步均符合我国作为WTO成员方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给跨国公司设定过多的限制,而是在进一步营造鼓励投资、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于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约束,此种规制有利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长远发展,最终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也符合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达到“双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董世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16页

2顾玲妹《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2期

3张瑞萍《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5月

注释:

[1]本文中“本国”仅指我国大陆地区。

[2]董世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16页

[3]顾玲妹《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2期

[4]张瑞萍《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5月

跨国公司论文篇11

二、跨国公司的国籍标准

当人们讨论某个跨国公司的国籍或者母国的时候,其标准可能是不相同的。这些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成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二、主要营业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主要营业地而定,即主要营业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主要营业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三、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四、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

三、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出现

1.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含义。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并不是说跨国公司没有国籍,而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国意识正在不断减弱,其同母国的经济联系不断减弱,在制订公司战略时更加倾向于着眼全球。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淡化了国籍,淡化了跨国公司母国的地位,而突出了本土化,突出了成本与效率优先的规则。母国的公司总部作为整张网的最中心,更多的起到支撑作用,其决策作用则被弱化了。跨国公司将全世界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从全世界的角度出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交流、生产、销售,建立全球性的营业网络,将分布在地球上不同地区的不同原材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予以优化配置,将最便宜的原料以最优化的运输方式运送到生产效率最高、劳动力价格最低廉的地方组织生产,然后再将其生产的产品运送到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获取最高额的利润。2.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原因。跨国公司无国籍化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首先,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在近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次,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再次,金融资金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篇章。为了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跨国公司在股权以及管理架构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跨国公司吸纳资金的范围从一国发展到向全球吸纳,这同时也意味着,跨国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在向全球范围发展,而随着这种发展,跨国公司的管理架构、治理结构甚至是企业文化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变化都使得跨国公司朝着无国籍化的方向发展。

四、无国籍化跨国公司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趋势虽然日渐显著,但是其与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是不可消除的。这是因为,淡化母国意识并非使母国不复存在。跨国公司的母国仍然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跨国公司对母国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同时削减其消极作用。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会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投资前审批、投资中促进以及投资后监管。政府代表母国多通过法律规定对跨国公司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笔者认为,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关系应该为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者也在这个过程中相互利用,发展自身。

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存在着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所谓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能够在东道国从事某种活动,与政府签订某些协议,而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这类合同到底是属于国际合同关系还是国内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争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通常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母公司也常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者享有股权最多的股东。在责任承担方面,子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的制度,直接追究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的责任,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跨国公司论文篇12

对跨国公司的称呼很多,例如“多国企业”、“全球企业”、“多国公司”等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跨国公司,国际社会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目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特别会议上拟订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提出的有关定义的案文:“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①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跨国性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该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

(2)公司内部的关联性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的,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母子公司模式下,子公司在母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下进行经营活动。而在总分公司模式下则更体现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附属机构。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因为具有跨国经营的特性,所以在其制定战略时,不是仅仅从本国以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的国家出发,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与长久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内部关系复杂而密切,在一切内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母子公司间的关系,而恰恰也是这层关系最能体现出跨国公司管理的集中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责任承担问题又首当其冲是各国公司法需解决的问题。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就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当代各国公司法均认为,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所以对外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可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论是在管理与控制关系上还是经济关系上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构成跨国公司有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存在控制,二是企业的一体化结构,其中最根本的是存在控制。由控制关系联系起来的企业必须根据共同的指示,构成某个企业的组成部分。当行使控制是为了达到整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时,这些企业就成为一体化的企业。该企业的目标是通过共同的融资计划、资源分配等来达到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中某个公司的利益应当让位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在需要时,可以牺牲子公司的利益,以保全整个集团的利益。所以在跨国经营中经常会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等现象。显然,由于母公司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将会给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有的甚至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关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严格有限责任论阶段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块牌子上,镌刻着这样一行文字:有限责任制的创造,可以说像瓦特发明蒸汽机那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②,于是它成了公司法的“传统奠基石”。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工业革命进入如火如荼的年代,新的财富观念、新的发财机遇,都在激发着社会人们的投资热情。然而,特许设立法人与公司的理念以及普遍无限的责任原则,都极大地妨碍着人们投资热情的实现,并因此阻挠着社会财富的增长。随着社会自由与平等理念的呼声高涨,自由而普遍的企业设立原则,以及股东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自十九世纪初,现代意义的具备自由设立下的法人人格、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特征的公司企业形态,奠定了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的基础与框架。

在有限责任确立的最初年代,严格的有限责任即为人们所奉行,认为其是公司制度之基石,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1855年世界上第一部以“有限责任法”命名的英国法律,其中关于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独立之关系,得到最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投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有限责任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在鼓励投资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③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就能预见到自己的风险即其最大的损失仅限于其出资,所以有限责任成为鼓励投资的一种最有效的法律形式。(2)有限责任可以鼓励跨国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有限责任原则可以使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并鼓励母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分散决策的子公司享有对自己事务和利益作出决定的自。如果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保护,其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就会间接地得到保护。④正如我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博士所说的:只要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享有决定自己事务的必要的自,有限责任仍是最好的选择。(3)有限责任可以促进跨国公司资本的流动。风险投资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的可转让性,增进了资本的流动性,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跨国公司的效益的最大化。

尽管有限责任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仅仅用有限责任来解决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不完整的。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成为子公司惟一的或者是具有控股权的股东,母公司除了在子公司中拥有利益外,还有其他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益可能与子公司的利益相冲突。因此,母公司可能会利用子公司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却无视子公司的利益。这时候,如果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原则,就会使得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相分离,有限责任很可能成为母公司的保护伞。所以,严格的有限责任对于现代的跨国公司来说是不现实的。当代国际社会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严格遵循着这一规则,英国便是其中之一。

二、有限责任补充论,即“揭开公司面纱”阶段

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将每个公司都看做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跨国公司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完成统一商业任务的经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新的法律理论的发展,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商业现实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由此而产生⑤。这一理论在有限责任原则和跨国公司的经济组织现实之间找到了一种相对的平衡,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限制母子公司间的有限责任提供了新的思路。它的出现旨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揭开跨国公司面纱的根据或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1、人或工具

如果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各种事务,并且任意干预子公司的运作,子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了其法人实体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化身”或者“工具”,只是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过度控制而完全变成了母公司的人,母子公司间已发生了人格混同(又称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美国著名法官卡特佐指出:过度控制使“母公司变为被人,子公司成为人”,则应“揭开公司的面纱”。①

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规定。传统的英国法认为,仅仅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人,就可以将两个公司看成一个实体。法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将对以下因素加以考虑:子公司的利润是否作为母公司的利润,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否由母公司任命,母公司是否为整个企业的决策总部,母公司是否支配子公司的业务、决定资金的投放等重大问题。②

实际上,法院认定子公司为母公司的人而让母公司承担责任,也存在着困难。因为通常母子公司之间并非真正的关系,况且也存在着明示与默示两种。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把其子公司看成是自己的人而子公司也不表示异议,这就认定其为关系,那么母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将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这将完全排斥有限责任制,因此也是不具现实可行性的。究其本质,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人,就是控制权与自关系的问题。当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过度的控制,子公司丧失了自并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就应承担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所以过度控制就成为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认定过度控制,在国际上没有统一标准,但一般认为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之特点;(2)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即控制权之行使,系为母公司之利益以损害子公司;(3)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对子公司之债权人或少数股东造成损害。③

2、滥用公司形式

滥用公司形式即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这种场合下,法院将会否认公司法人格,从而揭开公司的面纱。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1)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利用公司的法人格以规避法律,是指受特定法律规范规制的主体,本来承担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应当性义务)或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禁止性义务),但利用其支配的既存公司、新设公司或者复数公司作为另外单独的不承担此类义务的法律主体,去达成法人格利用者回避法律义务的目的。④在这种情况下,揭开子公司的面纱,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维护,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其效用。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债务。母公司以子公司作为外衣从事不法行为,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当子公司的债台高筑之时,母公司宣告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以子公司的破产得到偿还,而母公司则仅以其出资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母公司再利用原有雇主、从业人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另一家子公司。很明显,如果母公司一次一次地利用相同的伎俩,它每次只需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从而达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母公司在宣告子公司破产前秘密转移其财产的情况下,结果更甚。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会据此揭破公司的面纱,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3、资本不足

在“揭开公司面纱”领域,“资本不足”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是指其资本与公司的业务性质和经营中必然包含的风险相比较数额非常小。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开始营业时就投入了足够的资本,即使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而导致严重的资本不足,法院也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以资本不足作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时,通常会区分债务的性质,即区分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翻阅美国的判例,不难得到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官一般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而让母公司承担合同之债,虽然许多法官认为这确实是一个相关联的因素。在商业交往中,为了各自的利益,双方事先都会竭尽全力地去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在订约的过程中,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相应地分担了风险,并且通常以合同的条款来确定风险的承担。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来解决权利义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自愿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将不会被法院所支持,因为法院会认为没有理由去干预这种既定的风险分担方案。当然,在有的合同案例中,资本不足也会成为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隐瞒或虚报了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致使第三人误以为子公司有充足的资本,那么关于风险分担条款的前提就是不真实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就会被判令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在侵权领域内则与前述情况大相径庭,资本的不足将成为法官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母公司若对子公司投资不足,而子公司经营的业务风险又很大,这对于侵权损害对象即非自愿债权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母公司将其自身的风险转移到了无辜公众的身上。此时,法院通常就会以资本不足为理由,让母公司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子公司的资本并不要足够赔偿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故,资本额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子公司经营的性质和风险的大小①。

4、违反正当程序

揭开跨国公司面纱的理由有很多,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理由,还有母子公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②;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交给母公司,使子公司成为一个徒有其名的外壳③;母公司与子公司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等。④

但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1)该理论仍以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为前提,对子公司人格的否定只能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但由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突破了公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有限责任原则,对它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仍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当债权人试图以揭开面纱为依据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时,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才能确定该案是否可以作为有限责任的例外而采取这种救济方法,所以它并非是处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的令人满意的法律理论。

(2)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法院常常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在什么情况下揭开面纱是合适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相互矛盾的判例,因为各个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往往是不同的。美国可以说是处理这类案件较多的国家,但各州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仍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而往往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隐语,导致在实践中各取所需,自行其是,判决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

任何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严格有限责任制和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无法适应跨国公司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现实,其终究会被新的理论所取代,这是不容置疑的发展趋势。

三、企业法观点的出现

企业法观点最早出现于跨国公司破产问题的解决。

笔者认为,破产问题只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借用企业法观点来解决错综复杂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可行的。

目前,国际上关于解决跨国公司破产的方法论有两种,即实体法(entitylaw)观点和企业法(enterpriselaw)观点。所谓实体法观点,是指将经济上相互关联的公司在法律上看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不考虑各个公司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仅仅从法律的概念来考察,只要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破产时就按照一般的关系来处理。所谓企业法观点,是指法律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只要在经济意义上有密切的联系,就将它们看作是一个企业整体,在处理这些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将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作为特殊的债权人来看待。

在实体法概念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商业企业的功能与今天有很大的不同。那时的公司规模比较小,与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每个公司都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随着19世纪30年代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其后这一原则在各国的发展,更强调了公司是一个独立法律实体的观念。当时,一个公司通常不能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这也符合当时的经济现实。实体法概念对于将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股本投资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后来,以美国新泽西州颁布的《公司法》为转折点,开始允许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这样导致了集团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了复杂的商业企业,共同完成可以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商业行为。跨国公司出现之后,共同组成该集团的附属公司也成为企业的一部分,传统的实体法概念也自动地适用于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法律将它们都看作独立的法律实体。

实体法的概念更多地注重公司存在的形式,而非其实质的方面。它注意到子公司在形式上与母公司是分离的,不考虑整个公司集团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它所关注的问题有: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账簿和银行账户、它是否通过自己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进行经营、它是否进行自己的日常决策、它是否有最低限度的资金等等。根据实体法概念,只要公司保持这样表面上的独立存在的形式,其他的一些事项,如母公司是否拥有子公司的大多数或全部的股票、是否指定子公司的董事或官员(在多数情况下是母公司的董事或官员)、母子公司是否哟共同的董事或官员甚至电话号码和商标、从事同一业务等,都是无关紧要的。在实体法概念指导下,商业经营的现实被忽略了,特别是对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指示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因素没有进行足够的考虑。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遵循传统概念的法院会不顾独立实体的现实,考虑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如前所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各国法院作法不一,导致产生许多相互矛盾的判决。所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受到了众多的批判。

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法概念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初是求助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后来逐步抛弃了实体法的概念。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除了一些特殊的领域外,适用实体法概念的局限性越来越大,越来越不符合经济现实,企业法的概念即随之出现并得以较快发展。对企业法概念的接受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许多破产案件的解决是根据跨国公司的经济一体化,得出了与实体法概念不同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的得出有时并非是直接采用企业法概念的结果,而是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作出的。换言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从实体法概念过渡到企业法概念的重要桥梁。通过对跨国公司进行的商业行为的经济后果分析,人们逐渐接受企业法的概念。

直到今天,传统的实体法概念并未被完全抛弃,尽管其缺陷是人所共知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与实体法有着直接联系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的长期历史发展中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和债权人地位发生了种种变化,但这一原则继续适用于跨国公司仍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有限责任原则仍明确体现于各国的公司法、破产法中,要在短期内使各国完全放弃这种观点的希望是比较小的。其二,在不同问题上,各国对实体法观点的放弃和对企业法观点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在破产法领域,对于公平的从属求偿问题,各国基本上已经接受了企业法的观点,但在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企业法的观点还显得比较弱小,实体法观点仍占主导地位。

但许多国家毕竟认识到了跨国公司的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认识到不能绝对地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对母公司提供过度的保护而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他们主张对传统的法律观点进行变革,采用特殊的方法来处理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于是常常借助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企业法概念所考虑的跨国公司经济一体化本身也并不代表最终的答案,而是为法院判断集团内部的交易是否有损于外部债权人提供一种背景。在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时,企业法概念并非必然地、完全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当集团内部的某个企业与集团仅仅是投资关系,或者其经济上与集团的联系是非常小的,或该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并非是企业集团的一部分,等等。在这些情况下,适用企业法的要求并不是很迫切。在一个著名的判例-罗宾诉汉诺威产品信托公司(Rubinv.HanoverManufacturesTrustCo.)案中,法院并没有采纳任何关于集团间融资对集团整体利益的标准,相反,它考虑的是实体法的标准,即融资对集团公司中某个成员的利益。①

实体法的概念并非公司人格方面的不可避免的产物,而是一个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某些目标的法律概念。但就发展过程而言,在短期内完全用企业法的概念来处理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目前是不可能的,实体法的概念仍将占据一席之地,特别是考虑有限责任的原则时。甚至在某些国家,实体法仍是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只是在个别案件中才采用企业法的概念,如英国等。即使如此,也有判例表明,在这些国家变革的迹象是存在的。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问题方面,采用企业法概念的总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并且随着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会进一步加快。

参考文献:

1、《国际投资法导读》范剑虹编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石静遐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论》焦志勇编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虞政平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美国公司法》胡果威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刘俊海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8、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9、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

10、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11、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2、《现代公司论》林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13、《比较外资法》姚梅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国际经济法概论》姚梅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注释:

①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页。

②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①林忠著:《现代公司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

②P.Farrar‘sCompanyLaw,Batterworths,1998,p.67.转引自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第84页。

③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第59页。

④同上。

⑤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由F.鲍威尔(F.Powell)在1931年提出的,转引自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第60页。

①BerkeyV.ThirdAve.Ry,244N,Y,84.95,155N.E58,61(1925)。转引自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第90页。

②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第54页。

③赖英照:《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88年增订再版,第126页,转引自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第40-41页。

④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68-369页。

中文文献:

①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