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合集12篇

时间:2022-02-13 17:40:48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1

(二)依法科学处置应对。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等,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加大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对肇事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并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州环保局,切实做到“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四)强化环境损害评估。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要求,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试点工作。

(五)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加强解读、宣传和指导,规范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改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根据有关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体系衔接,细化响应工作流程,提高响应措施可操作性,加强预案实施保障。重点区域要督促企业细化操作方案,明确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流程,做好应急过程及效果记录,切实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继续深化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两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继续深化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的合作,切实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域、区域间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八)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总结落实《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情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完善水源地和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事故次生涉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九)不断深化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按照编制指南、评估技术导则、备案管理办法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编制报备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州环保局将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开展尾矿库汛期应急督查。

(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账。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环境安全监管对象台账,督促各监管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将环境安全检查作为全年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动态管理台账,建立横向、纵向沟通协调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州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实现专家库动态更新,创新专家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加快推进环境应急信息化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积极推动贵州省环境应急系统的使用,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把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纳入系统,配合环保部开展环境应急综合管理平台风险源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2

当前我国正进入污染事件高发期,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不少重大环境事件,包括渤海溢油事件、曲靖铬渣污染、大连PX项目险酿重大泄漏事故以及在安徽、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等地相继发生血铅中毒事件(1月,安徽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228名儿童血铅超标;3月,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上陶村发现163名村民血铅超标;同是3月,浙江湖州市德清县300多人血铅超标;5月,广东河源市紫金县136人血铅超标;9月,上海康桥地区25名儿童被测出血铅超标)总之,环境突发事件呈多发态势,直接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频繁爆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给我环境监管这提出了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每年环境损失、生态破坏损失、资源耗竭损失和环保资金中因环境问题而纯消耗的费用,四部分之和占GDP20%左右。就我市而言,环境安全风险也还是客观存在通江大规模的天然气和石油钻探、陕西和南江县的矿产资源开发,比如去年发生的通江诺水河上游陕西南郑县尾矿库泄漏跨界污染事件、金津食品厂氨气泄漏及两次洪灾,都对我环境应急是一个考验。

同志们保障辖区环境安全。适应新形势,环保部门的根本职责所在要抓住大好机遇。迎接新挑战,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务实的思想作风,高昂的工作热情,团结奋进,乘势而上,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监管,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查找差距。进一步找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短板

第一。没有把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放到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中去思考,思想认识与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日常工作中。放在保民生、扩内需、稳增长和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创建的大环境下去实践,工作的主动性、适应性不强。面对全市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个别领导思想产生了迷盲,个别同志认识走进了误区,工作出现了迟疑。个别单位对环境监察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存在层层衰减问题,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现象突出。有的地方“一案三制”建设基础不牢,环境应急能力还很脆弱,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重事中应对,轻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企业应急工作指导监督不深、不细,整改措施未能完全落实;有些地方应急值守形同虚设,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监察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

第二。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管理不规范,日常工作与新时期环境监管的新任务不相适应。一方面是环境监察执法与应急工作不规范。有些地方基础工作不扎实。各类执法信息报送不及时;有些地方环境监察执法不严肃,不按规定程序和制度组织巡查,不如实填写现场监察记录,对违法案件不做现场笔录,有的甚至处罚之后才补证据。另一方面是环境监察执法与应急工作不到位。有些地方环境监察执法不严,执法措施不硬,执法震慑力不强,从轻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地方环境监管不严,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有些地方应急管理的隐患排查、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信息等环节缺乏有机衔接,仅仅满足于非常态应对。

第三。普遍缺乏应急防护、监测设备和环境应急处置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思想僵化,队伍素质与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不相适应。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缺乏宏观思维和长远眼光,只注重个案办理和具体事务工作,对影响环境监察工作的全局性问题思考不够,对如何以环境执法促进环境管理和法制建设考虑不多。部分执法人员日常工作作风浮躁,应付了事,现场检查不认真,日常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面一查就查出了问题,日常监察中为什么发现不了问题呢?这要引起在座的各位同志高度重视。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对违法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有的甚至充当保护伞,站在环境违法违规者一边,替其说话,帮其打圆场。更有甚者,帮助环境违法违规者隐瞒事实真相,避重就轻,教授其如何规避环境监管手段等。还有部分人员素质较低,面对违法排污企业手足无措,接待靠“躲”处理投诉靠“拖”现场查处靠“抹”导致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环境监察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瓶颈,极大增加了环境执法的难度。

同志们既然我工作中还存在这么多的不相适应。学习借鉴好的经验,这就需要加强学习、积极探索、善于总结、不断创新。加强与友邻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交流。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加主动,更加扎实,更加科学,更加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环境监察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增强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提高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三、开拓创新。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重点减排项目的日常巡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排污口的执法检查,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督促污染企业全面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污染设施运行台帐。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及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察工作,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的监管,要严把新建项目的试生产、三同时”验收前的现场核查关,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验收投入使用、超期试生产、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现场监察,进一步摸清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和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针对不同的环境风险落实相应的措施。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要及时提请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是强化环境应急值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严格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各地环保部门分管应急的领导、应急队伍、应急值守人员要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遇事要能联系得上。12369举报热线要24小时畅通,必须杜绝目前已经出现的举报电话无人接听的状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详细、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和报告工作。要根据事件的初始情况、发展态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判定事件的等级,第一时间报送事件各阶段的信息,同时要根据事件的发展不断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强化环境应急演练。预案管理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环保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也是预防工作的核心。2010年9月。不断提高预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并以此推动整个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这里要强调的预案编制、评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在安全生产预案编制和排查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基础上完成,一定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预案进行审查后备案。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通过规范应急预案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预案编制、评估与演练等工作,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练掌握预防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

四是强化环境应急管理效能。要完善外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对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安全管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与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应急协作机制,切实提高综合应对效能,进一步落实与安监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协议,主动与安监部门开展更具有实质性的联动合作。积极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督促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建立和完善区域流域联合预防、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同步监测等制度,切实形成协同应对合力。会同人保公司在相关行业开展环境污染保险试点工作。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评估和控制,督促和协助企业加强风险监管,减少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要鼓励民众和社会团体积级参与环境应急管理,维护群众知情权,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完善环保部门内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环评审查、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时,要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要把环境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监测、污染控制、宣教法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突破口。环境风险源的排查要抓好组织培训、调查登记、核查评估、统计汇总四个环节。通过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各类风险源的数量、生产、储存及风险防范措施。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尾矿库、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企业,防患于未然。五是强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未雨绸缪。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和医院、学校、风景名胜区、集中居住区等敏感区域,要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要做到四个清楚”即“风险源物品底数清楚、环境安全隐患清楚、检查记录清楚、整改落实情况清楚”发现问题后,切实做到三个‘不能不’即“不能不报告问题、不能不解决问题、不能不事后督查问题”

六是强化风险源动态管理。各地环保部门要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研究并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的工作成果。实现全市风险源动态管理。要建立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级、分类、评估制度,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提高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加强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特别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发现异常超标现象,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要开展重、特大和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分析,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工作效能。要研究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级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七是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服从调度”原则。各个环境风险源单位是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定专人管理。应急物资的购买、保管、维护、更新、使用等要建立台账。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环境风险源分布、特性等实际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管理制度。指导环境风险单位科学布局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全面掌握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动态情况,确保应急物资调用渠道畅通。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3

2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现状

2.1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基本建成

目前,环保部一共组建了六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分别是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和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且均已纳入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响应体系。江苏、辽宁、吉林等省相继成立了由专职人员组成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为妥善有效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2环境应急预案体系逐渐完善

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上述两个预案的指导下,目前全国已制定政府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3500多件,基本覆盖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全国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2.3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开始建立

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根据协议,双方长期建立稳定、可靠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也在积极探索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应急联动工作方式上进行了创新。

2.4环境应急专家库逐步建立

实践证明,环境应急专家在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环境应急专家库是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国家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邀请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和各行业协会,积极推荐了许多优秀人才。在此基础上,遴选了各个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300多名,又认真挑选了26位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这些专家在自己的的专业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对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防控措施、水质监测方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我国环境应急管理面临的挑战

3.1环境应急法制体系尚不完善

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系不完善,《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已经出台,但具体实施细则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在重大突发环境的事件风险评估、应急响应、损害评估和赔偿等方面进行明确。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与环境应急响应相矛盾的条款,需及时清理、调整。同时,现阶段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政府、企业、个人职责不清,导致环境供应及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具体明确。

3.2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但是目前我国只有少数部门间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甚至在环境保护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也不完善,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环境应急管理联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之间、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多方协同处置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人员、信息、资源等难以快速集成,未形成制度化的联动协作机制。

3.3环境预测预警体系薄弱,预测预警能力有限

目前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尚不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和使用可操作性较差。很多企业环境安全意识淡薄,还未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应急预案,分行业、分类别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套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主动预防还难以做到。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分布、分级、分类等信息掌握不清,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还未得到妥善治理,风险防范及预测预警能力亟待加强。

3.4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不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往往传播迅速,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及时、准确信息显得非常重要,是缓解公众恐慌心理,给事件处置争取宝贵时间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往往不愿意进行信息公开或者时间延迟,结果得不偿失,导致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不利于后续的事件处置和报道。而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过程中,有关部门谎报、缓报、瞒报的现象屡见不鲜,事件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决策者,往往造成决策失误,也使得应急处置工作出现误区,错过了应急处置的有利时机。

4提升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思路

4.1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企业的职责定位,制定具体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与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快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与生态损害评估和鉴定机制。

4.2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制定分行业和分类别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辖区内重点风险源及环境敏感区域,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演练,检验环境应急预案,锻炼环境应急队伍,提升环境应急水平。

4.3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按照国家应急管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总体要求,理顺现阶段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加强各地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环境应急管理中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等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管理机构体系。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4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增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今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还召开了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国家环保总局也召开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这些会议精神十分重要,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7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从实践“**”重要思想,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安国利民的大事做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一要健全体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把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强化法治,依靠科技。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国家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四要协同应对,快速反应。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负责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

五要加强基层,全民参与。要特别重视城乡基层和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11月24日,总理在国务院研究安全生产的专题会议上还强调指出,要坚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做好交通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学校安全、娱乐场所安全等工作,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健全责任,强化管理,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卢展工书记多次对应急管理工作作出指示,黄小晶省长要求要“像‘防灾’一样防治污染”,环境执法要坚持“天天在行动”。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由黄小晶省长任主任的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12月13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黄小晶省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要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提高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重点,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全力抓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加强应急演练,确保预案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期效应。

二要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快形成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的组织体系。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三要完善应急工作的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各方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要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增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做好应急资源的普查与储备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五要切实提高基层的应急能力。加强农村和社区的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基层应急组织网络,提高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重视重要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重点单位抓紧建设安全高效的应急体系。

六要做好应急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广大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在这次会议上,刘德章常务副省长作了总结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居安思危,抓紧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要着眼长远,加快建立完善应急体制机制;要以人为本,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防患未然,扎实做好应急工作各项准备。

(三)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12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教训,分析形势,查找差距,提出全国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策措施。王玉庆副局长在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突出的环境事故隐患;要立即开展各类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掌握污染源隐患情况,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理处置措施;要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各级政府、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周围居民以及广大群众的宣传,重视环保部门自身机关和下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增强危机感和应对意识;要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污染状况,绝不能隐瞒真实情况,更不能拖延不报,延误处理事故时机,对不及时报送情况或隐瞒信息不报的,要追究责任。

这些会议,全面部署了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明确提出了保障环境安全的具体要求。我们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大局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家总局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环境应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努力提高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总结回顾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展,认清当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形势

近年来,我省环保系统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年福州二化氯气泄漏事故和20*年沙溪污染死鱼事件之后,我们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结合实际,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努力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处置了一系列突发性环境事件

**年以来全省共发生172起环境污染事故。在每次突发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事故监测和处理处置工作。特别是对沙溪污染死鱼事件、沙溪农药货车翻车事故和上杭氰化钠储罐车翻车事故等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近年来连续发生的数起放射源丢失事故,领导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处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省政府和总局领导的肯定。

一是应急反应比较快速。比如近年来多起放射源流失事故发生在节假日期间,接到报告后,省局领导迅速组织调查处理,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领导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很快查找到放射源,且多次是连夜出发,连夜查找。省领导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黄小晶省长在12月13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还再次表扬环保部门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二是监测作用得到发挥。在每次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我们都十分重视环境监测的作用,及时组织监测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和调查工作,用监测数据说话,通过监测数据确定污染源,分析和判断污染趋势,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处置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处置措施及时果断。比如在沙溪污染死鱼事件调查过程中,省局领导深入现场协调并彻夜组织调查监测,果断提出紧急措施,控制污染,将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在调查处理上杭氰化钠货车翻车事故中,省局领导连夜赶赴现场,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采取筑坝截流措施,将氰化钠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紧急调运次氯酸钠等抢险物资进行消毒,有效地防止了事件扩大。

四是环境执法基本到位。在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执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比如,沙溪农药货车翻车事故、南平放射源流失事故的责任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上杭氰化纳货车翻车事故的肇事者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沙溪污染死鱼事件已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初步建立了组织比较规范、程序比较合理、应对比较有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一是建立应急工作机构。近年来省局先后成立了环境污染事故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放射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本月中旬,又对原有各个应急工作组织机构进行了整合、充实,成立了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紧急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局还成立了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具体工作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应急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是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省政府已制定实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一总体预案,省局正在牵头修改完善省政府专项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年来,省局还制定了突发性污染事故、放射性、化学恐怖袭击、地震次生灾害等一系列应急预案,并专门编印了《福建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手册》,汇总有关应急处理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程序、工作预案、常见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源特性及处置方法、应急通讯网络等信息。

三是配备应急装备。在实施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二期工程,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监控基础能力的同时,强化应急装备建设。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厦门市环境监测站购置了车载流动实验室(即环境应急监测车),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车配置工作也已基本落实。省环境信息中心配备了车载卫星传输系统,能够通过卫星实时向应急指挥中心传输文件、数据、照片、语音和影像资料。

四是开展应急演练。20*年8月,省局组织了第一次应急演练。今年12月22日,省局再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分别模拟水、大气和辐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监理所和省环境信息中心等单位进行应急监测和处置,并在演练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评估,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在演练过程中,临时通知福州市、永泰县、闽侯县环保局,检验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和联动的工作机制。这次演练程序基本合理、指挥基本得当、通讯比较畅通、反应比较迅速、分工比较明确、运转基本有序,达到了锻炼队伍、检验装备、考察应急响应体系的目的。

五是着手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重视发挥专家和监测信息库的作用,在制定的各种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近年来的污染事故处理中,从接到事故报告起就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研究监测和处理处置方案,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确保事故原因得以客观、公正的认定;运用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初步建立环境功能区划、水质和大气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监测课题研究,努力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环保工作保持良好态势,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今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达到和优于三类水质标准的断面占89.4%,比上年提高5.8个百分点,明显高于全国7大水系的平均水平和周边省份河流。今年以来城市空气质量以api指数统计均为优和良,优于全国环保重点城市的平均水平。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2.96%,位居全国首位;生态环境质量优的区域占85.37%,其余14.63%的区域为良,优良率居全国第一。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生态环境仍较脆弱,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污染纠纷现象,各级领导十分关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处置工作仍亟待加强。一是客观上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比如,一些老企业年久失修,工艺老化、设备陈旧、管理不善,污染防治设施维护保养不力、运行不正常、设施老化;放射源的丢失与失控、危险废物的随意堆存、危险化学品管护不严、运输不当等等,都有可能引发环境事故。还有不少环境事故隐患位于饮用水源地、江河两岸等环境敏感地区和人群密集的城镇地区,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比如,20*年三农公司污染物事故性排放导致沙溪大量死鱼事件,并危及饮用水源安全,以及目前仍存在的三农公司、福州二化等单位大量氯气存放,都是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二是对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认识仍不到位。一些企业偷排偷放,没有认真负责地防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保护环境,为突发环境事故留下了隐患。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存在侥幸心理,工作上麻痹大意,加之环保部门人员少、日常任务重,环境执法监管不够到位。三是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能力仍不高。环境应急机制尚不完善,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反馈机制仍不健全,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依然不足,应急处置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我们务必对这些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协调解决。

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11月13日,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松花江突发性重大污染事件,给环保部门敲响了警钟。我们务必深刻吸取教训,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务必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守土有责、加强监管、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妥善应对、减少损失,保障环境安全。这里着重强调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

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指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任务,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民的利益重于泰山,我们的责任也重于泰山。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我们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减少损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安定稳定,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各级环保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极端重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到实处,真正体现环保部门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二)制定预案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几年来,我们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工作之所以能取得成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制定并不断完善工作预案,一旦有情况发生,相关单位就能很快进入工作状态。实践证明,预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预案却是不行的。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工作预案。一要抓紧修改完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一省政府专项预案。要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省政府早日批准实施。二要整合省局各种应急预案形成省局的部门应急工作预案。省局已经整合原有的各种预案形成了部门预案(讨论稿),并提交这次会议讨论,下一步还要根据省总体预案、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国家环保总局部门预案以及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的预案也要继续修改完善。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1月10日前把对上述相关预案的修改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三要制定或完善各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各级环保部门的部门预案。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牵头做好预案起草工作。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省局的部门预案,制定本局部门预案,并组织直属相关单位制定各自工作预案。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要督促各县(市、区)制定或完善相应的预案。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省环保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保障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制定和完善预案,一定要结合部门和地方实际,重在操作、能够操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忌进行理论研究,切忌空喊口号。要把握重点,因地制宜,把有限的精力、人力、财力、物力集中到“刀刃”上,特别是对省里初步筛选的71个单位,要作为预案的重点监控对象,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督促其制定本单位预案。各设区市在制定预案时,也要确定重点监控对象。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衔接顺畅,明确预案由谁来启动,每个环节由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使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应急措施都十分明确。要做好各相关预案的相互衔接,逐级细化,越到基层环保部门和具体业务单位,预案中的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越具可操作性。

(三)加强演练

预案能否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期效应,关键是要加强预案的演练。从省局这次应急演练情况看,既锻炼了队伍,检验了预案和装备,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不足和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各级环保部门要参照省局的做法,适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工作要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不走过场,按照制定的预案全程演练,不忽视每一个环节。一是实战的意识要增强。要把演练当作真正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来进行,事先不通知具体单位和相关人员,提高大家的实战意识。二是协调配合要默契。参加演练的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沟通,协同作战。要加强与指挥中心的联系,形成双向互动的机制。要充分利用当地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格局。三是信息沟通要及时。在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的传递至关重要。各种监测数据、现场情况等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为决策提供参考。四是预案掌握要熟练。参加演练的各个单位和每一个工作人员,对预案的每一项规定、每一道程序、每一个要求、每一种办法,都要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五是后续措施要跟上。虽然只是演练,但也要按照实战一样,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妥善、有效的后续处理处置建议。同时,要对演练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查找不足,补缺补漏,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四)强化责任

卢展工书记在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作为一个领导班子,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公务员,责任是第一位的。有职有责,有位有责,有岗有责,责随职走。我们对领导干部的所有要求,最终都落实在“责任”两个字上。所以一定要认识到“责任”两个字的份量。卢展工书记还多次强调指出,“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上没尽到责任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那就是最大的失职”。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突发事件既有偶然性,也是问题长期积淀的后果。我们决不能因为工作不具体、不深入、不到位而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更不能因为平时没事而掉以轻心。否则,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就不仅会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害,我们也会因为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我们必须始终强化责任意识,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各自的环境应急工作职责。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时,要沉着冷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局领导和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各类危害。对应急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形成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的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是加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关键。要统筹安排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工作,健全和完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一要完善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明确分工,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人员就能各司其职,有序开展应急工作。二要着力提高预警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随时掌握当地污染源隐患及其周边敏感目标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关口前移;对苗头性问题要见微知著,防范未然,采取措施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应急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动作、早处置,努力减轻危害。三要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监测。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环保局。在确认为重大级以上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局。调查过程中有关情况特别是监测数据要及时上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还应上报事件处理结果报告。要健全环保110社会服务体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四要完善科学决策体系。要建立专家人才库,制定预案时要认真听取专家及各方面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在信息研判、决策咨询、环境监测、处置建议、事后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使环境应急工作科学、准确、及时、到位。五要健全应急工作联动机制。既要加强本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协调联动,也要注重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六)增强能力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必须以提高应急能力为保障。一要进一步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针对本地实际,配备现场应急监测、监理、信息传输仪器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硬件支持。二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不仅要有快速反应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要建立高素质的环境应急队伍,加强队伍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的领导、指挥水平和应急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形成一支在环境应急状态下拉得出、过得硬、打得赢的队伍。三要紧紧依靠监测。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我们不仅要依靠现场实时监测数据,而且要充分利用历史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数据网,为应急决策提供更加科学、详实的参考。四要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数据资料、技术系统和设施,加强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储备。要建立完善相关危险品资料信息库,包括7类14种生化武器及毒鼠强、氰化物等常见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储备有关标准样品,拟制各种针对性的处理处置规范。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争取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和卫星传输系统,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七)重视安全

要突出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安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同时,要十分注意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进行专门的防护和自救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八)摸底检查

苏增添副省长12月8日在国家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上批示:“我省这几年环境治理工作是有成效的。但也要吸取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教训,重点摸清沿江(溪)化工企业和有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企业的隐患,提出整治意见,责成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堵塞漏洞,真正把电报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和苏增添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省局已在全省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应当看到,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摸清各种环境安全隐患,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和省局的要求,按期全面完成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对闽江、九龙江等“五江两溪”沿岸、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各类废渣坝和尾矿坝、生产经营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要逐一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5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性

1.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营造稳定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突发事件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破坏力.引起一系列恶性的连锁反应.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会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方面。应急,就是“应”人民群众之所“急”,必须从坚持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高度.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切实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3.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共安全,是顺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突发性事件后果难测,如果处置不好.往往会将长期发展的成果毁于一旦。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

全面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在党和国家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深刻反映了时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工作的与时俱进。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加强。比如,有的领导干部环境应急管理的观念不强.特别是不能从战略上认识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有的地方应急预案不够完善,照搬照抄,不切实际;各类应急预案之间衔接不够,联动机制有待加强: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特别是农村环境应急管理方面问题突出:应急队伍力量薄弱.特别是专业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大型和特种装备缺乏、专业培训和演练缺乏,现场处置能力亟待加强:应急物资存储不足。

1.进一步深化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为高效快速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量力而行。加强各级各类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出针对性、可行性,抓紧制订和完善各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确保各类预案紧密衔接、环环相扣,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要以建立全国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管理信息与指挥协调平台为目标.加快各地各级应急平台、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系统资源整合.实现无障碍交流,提升综合应急指挥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2.进一步抓好应急防范工作

实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从被动应付向源头管理转变。要积极倡导环境应急管理的文化.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形成比较完备的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形势的分析判断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集中地的监管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监测、调拨和配送体系,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的保障。

3.进一步抓好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提高基层预防、监测以及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抓基层、打基础是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向社区、乡村、学校、医院、企业等基层单位延伸,坚持以有机构、有预案、有队伍、有宣传、有排查、有保障、有演练等“七有”为着力点,以建立信息早报告、苗头早发现、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等“五早”的工作机制为重点.深化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推动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发展

4.进一步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大力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科普读本、影像资料、宣传手册、知识座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共安全知识、环境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和技能。使环境应急管理知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搞好预案演练和应急实践.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

5.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用富有成效的工作将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一般都有时间性、综合性、复杂性强的特点。成功的应急处置必须把握好四个重要环节:一是反应要迅捷。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国务院总理在第一时间深入灾区.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使政府成为抗击灾害的主心骨.把握了抗震救灾的主动权。二是报道要透明。可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可以掌握舆论的主动权.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及时、舆论引导不得力导致处置工作被动。三是指挥要有力。在汶川大地震中.国务院总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地各方面加强协同配合,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等工作四是恢复要科学。要坚持灾后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纠正错误,弥补损失,重树形象。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环境应急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1.健全组织体系

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形成一支构成合理、精干高效的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先期处置中发挥骨干作用.在协助处置和恢复重建中发挥辅助作用完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环境应急管理力度

加大投入力度环境应急管理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作为公共财政,要划拨专门的经费,投入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同时要认识到.环境应急管理应是多元投入机制,不能完全靠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

3.创新工作思路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6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的滞后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尤为突出。虽然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由于许多企业认识上存在局限性、环保管理能力薄弱,加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需要编制部门及人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格的科学性等要求,导致企业制定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照搬照抄环评,脱离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更有许多企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之混为一谈,缺乏对环境影响和人群健康的关注。

一、我国应急管理发展历程及体系

  (一)发展历程

   1.2003年应急管理元年,提出了:中央统一指挥,地方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管理,保证快速反应;完善检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改善基础条件,保障持续运行。

   2.2004年应急预案编制年

   3.2005年推进“一案三制”,4月国家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月首次‘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12月国务院应急办成立。

   4. 2006全面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管理进企业,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立。

   5. 2007年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年:5月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11月《中华人们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应急管理体系

   1.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概述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1.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狭义理解: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的,对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

     3.广义理解:广义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组织或者个人原定计划之外或者在其认识范围之外突然发生的,对其利益具有损伤性或潜在危害性的一切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紧迫性

   2.不确定性(复杂:“涟漪效应”)

   3.损害性

   4.蔓延性

 

  (三)环境应急管理流程

   1.简易流程

    

   2.详细流程 

 

三、环境应急管理的意义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社会各级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社会各界人士要切实注意身边潜在环境风险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也随之频发。突发环境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公共性、高危性等特点,通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工作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预警及应急能力来减轻其造成的危害。

    2. 2015年入冬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接连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最大限度减少空气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影响,是当前环境管理面临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3.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且东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化工行业、运输行业污染事件发生的次数多于其他行业,污染物以液态为主,事件表现方式主要为爆炸和泄漏。

例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爆炸、2018年11月泉州碳九泄露

   4. 针对环境风险源的特点,环境应急管理的主要控制点首先在于预防与应急监测准备,其次是应急监测的分析与信息发布,最后是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环境应急能力只有从不断的建设中才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是有重大隐患的,如果有一支高素质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及精良的应急监测设备,污染物的成分和浓度才能被快速、准确的检测出来。根据监测分析的结果,政府行政部门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污染,才能尽可能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当然,环境风险的管理主要还是从立法上进行约束。环境风险管理是社会行为,只有从法律上规定环境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将重点风险源纳入日常监管,突发环境事件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有研究者提出中央政府部门应直接管理环境风险源,这样就可以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源清单,并在管理的过程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虽然对风险源的有效管理可以降低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但是只要风险源存在,就有一定的几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而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也是环境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结语: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正处于高峰期,为更好的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是个关键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其建设所需的人才队伍和仪器设备需要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而且加强应急管理也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环境应急管理减少当前环境风险,确实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减少人民群众因环境污染事件而带来的健康隐患。

参考文献:1. 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

2.张璐. 浅谈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J]. 科技展望, 2015(10).

3.刘伟龙. 论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的问题和对策[D]. 兰州大学, 2011.

4.赵永. 雾霾天气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比较[J]. 资源   节约与环保, 2016(7):114-114.

5.杨岚. 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经验和启示[J]. 中国应急管理,        2016(1):44-45.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7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的滞后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尤为突出。虽然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由于许多企业认识上存在局限性、环保管理能力薄弱,加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需要编制部门及人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格的科学性等要求,导致企业制定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照搬照抄环评,脱离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更有许多企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之混为一谈,缺乏对环境影响和人群健康的关注。

一、我国应急管理发展历程及体系

  (一)发展历程

   1.2003年应急管理元年,提出了:中央统一指挥,地方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管理,保证快速反应;完善检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改善基础条件,保障持续运行。

   2.2004年应急预案编制年

   3.2005年推进“一案三制”,4月国家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月首次‘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12月国务院应急办成立。

   4. 2006全面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管理进企业,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立。

   5. 2007年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年:5月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11月《中华人们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应急管理体系

   1.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概述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1.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狭义理解: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的,对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

     3.广义理解:广义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组织或者个人原定计划之外或者在其认识范围之外突然发生的,对其利益具有损伤性或潜在危害性的一切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紧迫性

   2.不确定性(复杂:“涟漪效应”)

   3.损害性

   4.蔓延性

 

  (三)环境应急管理流程

   1.简易流程

    

   2.详细流程 

 

三、环境应急管理的意义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社会各级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社会各界人士要切实注意身边潜在环境风险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也随之频发。突发环境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公共性、高危性等特点,通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工作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预警及应急能力来减轻其造成的危害。

    2. 2015年入冬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接连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最大限度减少空气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影响,是当前环境管理面临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3.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且东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化工行业、运输行业污染事件发生的次数多于其他行业,污染物以液态为主,事件表现方式主要为爆炸和泄漏。

例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爆炸、2018年11月泉州碳九泄露

   4. 针对环境风险源的特点,环境应急管理的主要控制点首先在于预防与应急监测准备,其次是应急监测的分析与信息发布,最后是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环境应急能力只有从不断的建设中才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是有重大隐患的,如果有一支高素质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及精良的应急监测设备,污染物的成分和浓度才能被快速、准确的检测出来。根据监测分析的结果,政府行政部门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污染,才能尽可能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当然,环境风险的管理主要还是从立法上进行约束。环境风险管理是社会行为,只有从法律上规定环境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将重点风险源纳入日常监管,突发环境事件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有研究者提出中央政府部门应直接管理环境风险源,这样就可以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源清单,并在管理的过程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虽然对风险源的有效管理可以降低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但是只要风险源存在,就有一定的几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而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也是环境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结语: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正处于高峰期,为更好的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是个关键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其建设所需的人才队伍和仪器设备需要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而且加强应急管理也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环境应急管理减少当前环境风险,确实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减少人民群众因环境污染事件而带来的健康隐患。

参考文献:1. 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

2.张璐. 浅谈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J]. 科技展望, 2015(10).

3.刘伟龙. 论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的问题和对策[D]. 兰州大学, 2011.

4.赵永. 雾霾天气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比较[J]. 资源   节约与环保, 2016(7):114-114.

5.杨岚. 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经验和启示[J]. 中国应急管理,        2016(1):44-45.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8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1-117-01

全国环境应急管理会议中总理强调指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任务,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民利益重于泰山,我们的责任也是重于泰山。作为职能部门,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减少突发事件损失。

环境应急管理应该做到:

(1)要建立健全体制,明确各个责任。健全分类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开展条块结合、建立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来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把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抓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3)强化法治,依靠科技。加快环境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加快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国家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高科技支撑体系。

(4)协同应对,快速反应。树立环境应急的大局意识以及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应急管理,落实好负责的专项预案,还应该按照总体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

(5)加强基层,全民参与。要特别重视城乡基层以及各项基础工作,做好小社区、农村、大中小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通过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识、环境应急管理知识、自然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参与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组织自救能力。

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环境质量有待改善,生态环境很脆弱。近年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污染纠纷,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处置工作还是亟待加强。在客观上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例如,一些老的企业年久失修,工艺非常老化、设备很陈旧、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维护不力、运行不良、设施不断老化;使放射源丢失或失控,危险废物也随意堆存、危险化学品看护不严、运输处置不当等等,都非常可能引发环境事故。不少环境事故隐患位于饮用水源地、江河两岸等敏感地区和人群密集的地区,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严峻现实凸显行动紧迫,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才能确保环境安全:

(1)应该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提高预案编制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为重点,依据国家总体环境应急预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全力抓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加强应急演练,确保预案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期效果。

(2)应健全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整体执行,按照“坚持分类管理、保证分级负责、实行条块结合、建立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形成有效组织、积极快速反应、持续高效运转、临事不乱的组织管理体系。

(3)应完善应急工作运行机制。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体系,使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环境应急机制。建立环境预测、环境监测、环境预报、环境预警的整套体系,做到尽早发现、最早报告、最快处置。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决策指挥体系制度以及各方协作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高效应急信息平台,增强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做好应急资源普查与储备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9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防风险、保稳定、建制度、补短板,全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奋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队伍,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二、工作要点

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坚持依法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大力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社会参与能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务实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要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环境应急工作的进步。

1.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落实联防联控指导意见。我分局已于7月初制定了“黄河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方案的实施,有效遏制并消除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最终实现及时联防联控、及时沟通处置,极大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认真开展辖区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对编制内容不全面,风险评估不清楚、不具体,应急资源与实际不相符、严重匮乏等问题,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响应。要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能划归调整,对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我分局针对相关应急预案即将到期,已制定由第三方对预案进行重新编制计划。

3.全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系统的电子备案工作。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已纸质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电子备案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应电子备案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要在企业注册、启用、填报并提交的基础上,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完整性认真进行审核后予以通过。

4.督促辖区内涉水化工企业按照《山西省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水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行;2021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的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2020年6月,为进一步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要求,我分局利用“6.5”世界环境日和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在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芮城分公司举办了一次由县、分局、乡镇主要领导参加,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观摩的“苯酚槽罐车厂内泄露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此次演练,达到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效果,提高了企业员工危化品泄漏处置、人员疏散、自救能力和管理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增强了企业环境安全意识。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认真组织完成本企业2020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邀请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进行一次应急管理知识培训。

三、工作要求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10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处理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于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X,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省环境保护条例》、《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县境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超出X县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县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县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乡镇级(街道)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3

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职责:负责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4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3.5

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6

新闻发布组

保障牵头部门:县新闻办。

组成部门:县网信办、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台等。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收集到的信息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在市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具体由县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当我县辖区内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后,将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将立即宣布解除已发布的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县政府或者县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

因环境污染印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大的;

(6)

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我县政府及县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按照上级要求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街道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

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环保局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

配合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应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请求市环保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在我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X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3 应急终止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安排组成调查组,配合上级政府,及时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乡(街道)和县开发区、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时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环保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X县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级部门职责

3.《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部分内容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撒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

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水务部门组织协调并实施重要河流库及跨县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水文局: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水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商务办: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广电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报服务;必要时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黄河河务局:负责X县辖区内黄河干流范围内及相关支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附件3

《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

部分内容

......

4.1 分级响应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

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

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11

文/李程 王惠中

江苏省已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难度不断提高。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来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准确定位、尽职履职地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当前亟需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与应急处置责任辨析

目前,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四个方面。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和性质的不同,需要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不同,牵头处置的部门、部门间分工以及环保部门工作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江苏省政府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这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的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对环保部门研判、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更准确地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定性和分类,下面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分别阐明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合法排污和违法排污两种。合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企事业单位长期排放的污染物不断累积,总量超出环境承载力,导致的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或人体健康损害,如太湖蓝藻事件、重污染天气和重金属污染(血铅超标)事件。违法排污是指由于企业违法排污、人为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等环境违法问题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如2009年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造成盐城大范围停水事件。处理此类事件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作为排污单位的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组织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等工作。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陆上)及自然灾害事故次生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一,安全生产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4] 32号)规定:“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污染的处置工作,201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因此,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发挥部门的技术专长,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避免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9]3号)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苏应急办函[2010]18号)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专家指导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因此,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环保部门主要工作是应急监测,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三,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为妥善应对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江苏省政府分别制定了《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这些预案均要求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其中《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还规定“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为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监管,指导企业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降低自然灾害对企业造成的破坏,并对可能出现的污染进行科学预测和事态评估。

第四,其他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事故发生,次生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时(如水源地受到污染、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在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除了按照预案的规定做好环境应急响应工作,还要对安全生产或交通运输事故的处置和生态修复工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如果环保部门的要求与其他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存在矛盾,环保部门要将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定位不准、职责不清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政策往往局限于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来实现,由于不少政府领导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不甚了解,往往认为只要出现环境污染,就应当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在不少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事故中,政府领导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承担职责范围以外的污染物清理处置工作,由于环保部门并非危险源和危化品运输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肇事方往往拒绝执行环保部门提出的控制、消除污染并承担环境应急处置经费等要求,而环保部门在人员、资金和制度上,缺乏相应的配备,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污染物处置工作,往往影响环境应急监测等本职工作的开展。

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部门协调应急联动体系尚未真正形成,联动效果差

近年来,为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基本上都设置了应急管理办公室,但大多为政府内设机构,基本上是以调度信息为主,指挥协调能力较弱,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仍是相关部门各自为战,而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这些职能部门的关系尚无明确界定,法律地位模糊,职责分工不清。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单位出于对数据保密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影响环保部门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职能交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落实不力

目前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发改、林业、水利、交通、国土等多个部门,各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中更是如此。如江苏省不足10%的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排污引起,对引发约80%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缺乏管理抓手,无法监管、督促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即便是在环保部门内部,职能交叉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如针对水源地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环保部应急办2011年制定了《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流域部门负责,而对可能污染水源地企业的监察工作则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水源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存在职能交叉和牵头部门不明确的问题。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策略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其周边敏感保护目标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修编部门和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总体预案、上下级政府制定的总体预案间的兼容与协调。同时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案的修订、备案工作,将其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推手,督促企业提升环境应急软硬件能力,切实发挥企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严格执行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五个第一时间”

信息报送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底线,直接关系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环保部门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对获取的原始信息进行筛选、分析、研判,剔除不可信和错误的信息,尽可能准确、完整的展现事件的原貌,判断事件的敏感程度和事态发展的走向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后迅速进行上报。赶赴现场后,处置工作要及时果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敷衍应付,不重视、不作为,切实做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

重视事后管理,做到全过程应急管理

积极推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认真严肃调查原因,准确定性,落实责任。同时根据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为事件定级、责任追究和污染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根据损害评估报告结果,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开展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在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实施后,积极跟踪污染修复与自然资源和环境功能的恢复情况。

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环保部门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评、污防、监察、应急、监测、固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等环节要明晰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职能,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要不断加强环境应急机构和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专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夯实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基础。

加强部门协调与分工合作,依法推进应急工作深入开展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要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要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作用,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安全的第一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责任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兄弟部门和相邻区域的环境应急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协同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

参考文献

[1]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EB/OL],2014-4-4.jiangsu.gov.cn/jsgov/tj/bgt/201404/t20140416_426008. html.

[2]王瑶.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2014-4-24.http:// 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篇12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3.3 应急响应措施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X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下设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投公司、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等。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XX电信XX分公司、XX移动XX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质、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赣江XX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城管局:确保区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区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气象监测数据,开展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分析,必要时组织开展负责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危化品污染形成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搜救和疏散污染区域被困人员。

区城投公司:负责协调并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编制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救治组职责由区卫健委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区城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区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指导协调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指导协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宣传组职责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区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区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加强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3.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事件发生地政府及企业要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院所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4.6应急监察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事件发生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新局负责实施。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事发生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区政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XX电信XX区分公司、XX移动XX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消防武警官兵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XX区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