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1-02 12:18:30

海外投资论文

海外投资论文篇1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注:Vemon.R:"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ProductionintheProduct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66).)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Horst&Theodore.H.M.:"AmericanMultinationalsandAmerican

Interests",WashingtonD.C.BrookingsInstitute(1978).)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注:Lipsey.R.E.&Weiss.M.Y.:"ForeignProductionandExportsinManufacturingIndustries",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注:参见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CompetitiveStrategiesof

KoreanElectronicsCompanies",inNomuraResearchInstitute&InstituteofSoutheast

AsianStudies(ed.),TheNewWav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Asia,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

Studies(1995).)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装配:将产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装配:将产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海外投资论文篇2

一、海外投资的战略意义

1.在更加市场化、更加开放、更加相互依存的世界,国家必须考虑,通过具有宏观影响力和国家长远发展战略意义的对外投资,提高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在国际资源分配中争取一个更加有利的形势并改善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关系。

2.在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对外贸易依存度超过70%的情况下,国家必须考虑通过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扩大对外投资两个轮子,主动地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在保持制造业优势的同时,向产业链高附加值环节迈进,提升中国在国际分工中扮演的角色。

3.无论从中国为全球制造产品,还是自身工业化、现代化的需要,都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对外投资主动地从全球获取资金、技术、市场、战略资源。

4.在外资企业大举进入中国、分享中国市场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必须考虑新的发展空间。在外资企业走进来的同时,中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将是一种必然的现实。

5.在跨国公司利用自己实力、重组中国优势的同时,中国有实力的企业也应利用跨国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以自己的比较优势重组他国产业和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以获得市场份额和技术开发能力。在这过程中,壮大自己,培育与经济大国相匹配的跨国公司。

但是与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相伴随的是,很多的企业海外投资的决策中忽视了国家战略,作为“走出去”战略的制定以及实施者,国家在我国企业海外扩张的过程中,其战略协调的工作也尚有待改进的地方。

二、我国企业海外扩张的战略协调缺失问题

1.经营中忽视国家战略。

随着企业的公民意识的增强,现在普遍认为企业除了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之外,其还是一个国家的企业公民。企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这样一个大环境中,企业的经营目标除了利润之外,还应该有社会责任。在海外扩张的过程中,企业除了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之外,还应考虑国家的宏观战略。尤其是在一些资源性的项目投资中,比如投资海外的石油公司或者油田项目,往往会关系到国家的能源战略,此时,企业应将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加以综合考虑,而不仅仅是考虑公司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参与海外扩张的国有企业,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宏观战略是其理所应当的责任。而众多“走出去”的企业,其投资目标明显忽视了国家战略利益。仍以中国石油公司的海外投资为例,研究显示:在通过中国海外资产获取的石油中,约2/3被以现货价格卖到全球市场而不是运回中国,因为在国内,这些公司不得不以补贴价格出售石油。在苏丹,中国公司有时卖给日本的石油产品比运回中国的要多得多。这明显与国家谋求在全球获取石油资产的战略背道而驰。

2.并购投资中恶性竞价。

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价格竞争又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作为海外投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并购由于具备其他投资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受到很多谋求海外扩张的中国企业的青睐。在海外并购的很多案例中,经常会看见中国公司的影子,而且会出现多家中国公司,公司之间相互竞价,最终抬高的是并购价格。并购中的企业相互竞价固然不可避免,但是如果考虑整个国家的战略进行适当的协调,那么有些恶性竞价的行为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实质上,我国公司在海外并购中相互竞价的行为可能更多的是考虑的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而竞价的结果往往导致并购成本高企,即使并购成功,高昂的并购成本也使得并购收益大大降低。在海外并购中恶性竞争的还有很多国企,尤其是银行业和石油行业。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与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接洽,讨论购买其在标准渣打银行的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苏丹一个管道项目上互相竞争,虽然政府试图阻止在石油资产上出现进一步投标战。

3.国家对国企的海外投资缺乏控制力度。

“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吹响了我国企业进军海外的号角,但是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跨出国门的同时,怎么样引导和规制这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市场上的行为,应该是战略提出者同时要考虑得问题。目前重大协议虽然仍需要得到国务院批准,但公司都有自己特定的动机和战略。交易更可能是为了利润、影响力和技能,而不是为了对外政策目标。纽约荣中战略咨询的创始人荣大聂说:“外部观察人士往往认为中国企业界是运转顺利、密切协调和坚如磐石的公司群体,但事实完全相反。”达成的协议是“大杂烩,动机各不相同”。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成文的专门规范企业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仅仅在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规章里面散见有关的一些规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也是导致企业海外并购缺乏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较完善的对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致使管理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频频出现,导致了跨国投资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无序,大大束缚了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国有资产流失。

在海外投资大军中,经常可以看见国有企业的身影。一般而言,国有企业从规模、资金以及国家的政策扶持方面,都具有民营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走出去”的很多企业都是国有企业,由于前面分析过的恶性竞价、战略失控等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的情况就是国有资产在海外扩张的过程中流失。而且,很多的国企海外扩张的过程中,投入的都是优良的资产,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相比,我国海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比重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估计,我国目前约有一半左右的海外企业是零利润或亏损,尤其是以国有资产为资本在境外的实业投资成少败多。此外,我国的资本外逃现象大量存在。

综合而言,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无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战略和行业规划,也没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导向。由于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无论是资源开发类项目,还是加工贸易类项目,都曾出现过有的企业谈了数年的项目,被后去的国内同行企业以接受更为苛刻条件为代价而抢走的情形。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的选择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如果在同一目标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则政府的引导、协调仍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企业海外扩张的战略协调缺失原因

1.所有制缺位。

在我国目前企业组织制度框架下,跨国并购活动的主体主要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其中国有企业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跨国并购活动主体。但现实中这三种主体在推动跨国并购活动方面都力不从心,造成并购主体缺位。

企业产权边界明晰化是企业海外并购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产权归谁所有,谁就可以凭借产权取得利益。被并购企业法人地位的丧失,也就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企业海外并购行为,必须是所有者意志的反映。但在我国的情况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理论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则属于主管部门所有,企业只是作为经营者。因而,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模糊的;集体企业的产权,也并非企业生产经营者所有,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也带有“准全民”的性质。虽然我国进行的改革要求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更为复杂,有的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几次变更,有的合并、分立,由全民变集体,或者由集体变全民等等。所有这些都造成并购主体的不规范性,从而影响了企业海外并购的积极性。

2.企业资本实力的增强,摆脱了对国家财政的依赖。

国有企业往往由于其规模巨大而成为海外投资市场上的主角。在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还比较大,需要国家财政为企业“输血”,此时,企业的很多决策因为受“财政依赖”的制约而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约束,如果企业实施海外投资,巨额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必然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从而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控制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相当多的国有企业摆脱了以往“靠财政”吃饭的局面。众多的国有企业借助于证券市场来筹集企业的发展资金,使得企业摆脱了以往对国家财政支持的过多依赖,企业在财务决策上拥有了更多的自。表现在海外投资上,企业可能更多地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国家整体战略的考虑来实施并购。

3.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和规划布局。

我国海外企业虽已达到6000多家,散布于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政府对海外投资缺乏成熟的政策导向机制,又未制定完善的对外投资法规。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大多是根据各种渠道的非系统化信息进行的,致使海外企业在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分布上不尽合理,充满着无序性和随机性。

我国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对外直接投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海外直接投资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各管一段、各管一块、一事一议、多头管理。这种多元化、分散化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办事效率低下和各类管理资源的浪费。

我国在海外投资的总体战略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国家没有根据我国对外经贸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我国经济技术特点,明确现阶段海外投资的总体指导思想,包括海外投资的方向、重点、规模以及战略等;也没有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多元化外贸战略,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海外投资的行业导向和国别导向;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政策体系对跨国投资加以引导、协调和进行统筹安排;在信息、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措施也大大滞后。由于指导思想和政策导向都不明确,国家也就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有效地引导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

四、结语

我国海外投资的战略协调缺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的问题,既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制缺位等基本经济制度因素,也有国家的宏观管理等上层建筑构建的问题。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刻不容缓。战略协调的缺失削弱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扩张的竞争力,加大了竞争过程中的内耗。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如果“走出去”的不是一个团队,而是各自为政,那么面对全球超大型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的机会十分有限,对企业、对国家来说都十分不利。

参考文献:

[1]杰夫•戴尔&森迪普•塔克,寻找启发:中国公司在海外扩张,原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2月4日,转载于参考消息,2007-12-5第16版

[2]吕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风险分析及防范,消费导刊,2007.(7)

海外投资论文篇3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并且大多数反倾销诉讼都以我国败诉承担反倾销税为结果,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就成为国内产业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海外投资的角度,分析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以期对国内产业应对反倾销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 反倾销 贸易壁垒 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2年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境外中资企业总数6960家,中外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37.8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3.4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420家,中方企业投资额11.22亿美元。2002年当中,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350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4.46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83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75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67亿美元。 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可以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不断开发国外优势资源,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和营销经验,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促进和带动商品出口,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应对国外反倾销,享受入世后中国所应享受的权利。 二、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理论分析 1.投资替代贸易理论 从理论上讲,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投资能够完全替代国际贸易,按照传统理论的分析,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会使要素价格均等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基础(要素价格的国别差异)消失,所以投资和贸易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在不存在任何国际投资壁垒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实施跨国直接投资,那么这种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在最高的效率或最低的生产要素成本基础上,实现对商品贸易的完全替代。 但在现实中,由于投资壁垒、市场不完全等因素的存在,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既体现出替代关系,又表现出互补关系,还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研究表明,贸易与投资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按照投资动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Market-Oriented FDI),指的是跨国企业为了逃避东道国严厉的贸易保护壁垒,或者出于占领当地市场的需要,通过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第二种是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Production-Oriented FDI),指的是跨国企业受到低成本生产区位的吸引,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而进行的直接投资。第三种是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Trade-facilitating FDI),是指跨国企业为了更好地配合本身的出口贸易活动,为企业的出口提供各种服务而进行的直接投资。在这些来源于不同投资动机的直接投资形式中,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容易成为贸易的替代,应对反倾销的作用明显;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应对反倾销的作用几乎没有;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可以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贸易量,不仅起不到应对反倾销的作用,有时反而会增加遭遇反倾销的可能。 然而,我国目前直接投资有近一半是属于贸易促进型的,这些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而跨越贸易壁垒的市场导向型对外直接投资所占比例很小,未能充分发挥对外直接投资应对反倾销的作用。 国外的一些研究发现,日本20世纪80年代对欧盟和美国的直接投资流量受到了两国反倾销案数量增加的正面影响,投资流量相应增加。例如:从1980年到1995年期间,美国共发起791起反倾销诉讼,其中有126起诉讼中的被诉公司在诉讼后采取了绕过反倾销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美国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是采取新建方式,还有一些企业是采取并购当地企业或者扩大原直接投资企业规模的方式。其他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东道国严厉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最终会助长直接投资替代贸易的经济活动。可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反倾销已经是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一种策略。 2.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既可以用来解释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也可以用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维农把产品看成有生命的东西,并把一种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创新、成熟和标准化3个阶段,每个阶段中的贸易和投资特征与策略各不相同。根据维农的理论,在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二和第三个阶段都存在着企业利用对外直接 投资绕过贸易壁垒,替代出口的行为。 受该理论的启发,可以提出一个新的理论观点:即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某些行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个更大范围的行业发展生命周期,即由开始的完全进口阶段一直发展到最后大部分在海外生产海外销售阶段,这一生命周期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完全进口阶段;第二阶段是进口替代阶段;第三阶段是出口导向阶段;第四阶段是出口贸易与海外投资并行阶段;第五阶段是主要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阶段。日本与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二战后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以及中国家电、机械等行业的发展历程印证了这一理论。可以发现,频繁受到反倾销威胁的产品一般都处于第三个阶段。因此,为了彻底解决反倾销问题,企业必须努力迈向第四和第五阶段,即必须借助对外直接投资化解反倾销困局。 3.区位特定优势可变理论 有国外学者认为,只有当一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全部或部分是公司特定型并且可以转移到国外时,企业才会进行以绕过反倾销壁垒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而对于那些只具有本国区位特定优势的企业来说,无论东道国采取怎样的反倾销措施,这些企业只会选择出口而不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国内一些企业也认为,中国企业的优势在于国内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属于本国区位特定优势,无法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出去,而且在国外总体经营成本高,因此只能选择出口而不是对外直接投资,如果遭遇反倾销,只能放弃目标市场,无法保持国外市场份额。 这种认识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环境下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区位特定优势是相对的,可变的。虽然,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普遍较高,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高于我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劳动力成本高的损失,并且使用高素质的劳动力还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次品率,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第二,虽然对外直接投资导致产品成本上升,但海外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在质量提高的基础上也相应提高,价格高的产品一般不会受到反倾销调查。第三,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相当完善,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也能减少一部分必须支出的交易费用。 三、通过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案例分析 1.中国TCL集团案例 1988年6月,欧盟开始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彩电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后来2002年8月,欧盟虽然同意在我国7家彩电厂家严格履行价格和数量承诺的基础上,对限量内的彩电免除反倾销税,但是欧盟给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配额仅占欧盟彩电的年销售量的1.6%,中国彩电企业从总体上讲实际上还是被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此外,作为世界重要彩电市场的美国在2003年5月也开始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为了彻底绕过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壁垒,获得巨大的欧盟和美国市场,TCL集团采用了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应对反倾销。 2002年9月,中国TCL集团下属的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国施耐德电子股份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达成收购资产协议,收购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生产设备、研发力量、销售渠道、存货及多个品牌。其中包括“施耐德”及“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同时协议租用施耐德位于土尔克海姆的2.4万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在欧洲的高端电视机生产基地,总共出资约820万欧元。施耐德是一家具有113年历史的家电生产厂家,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是德国家喻户晓的企业。2002年年初,这家老牌企业正式宣布破产,5月底完全停止生产。2001年,施耐德在欧洲市场有高达2亿欧元的销售额和多于41万台彩电的市场份额,超过了欧盟于2002年给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配额总和。 TCL通过对这家家电名牌老企业的收购,TCL一方面可以避开反倾销壁垒,成功进入欧盟市场,另一方面,施耐德在德国和欧洲有着广泛的经营基础,可以帮助TCL快速进入欧洲市场。在2003年8月29日至9月3日于德国柏林举行的欧洲国际电子展上,施耐德电子及TCL集团有关事业部共接待来自欧洲、美洲、非洲、亚洲20多个国家近500个客户,签订本年内供货合同超过3000万欧元。TCL与施耐德展区的门庭若市,表明TCL借助欧洲当地品牌进入市场的海外战略首战告捷。 另外,继收购德国施耐德之后,TCL集团又于2003年7月花费数万美元收购了美国著名的家电企业戈维迪奥公司,这次收购是一次全资收购 。戈维迪奥公司是一个做录像机、DVD等视像产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销售额有2亿多美元。并购美国戈维迪奥公司后,TCL集团仍计划借外国品牌打开海外市场,在美国市场继续使用戈维迪奥品牌销电、碟机等产品,努力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借外国品牌打海外市场已经成为TCL绕过反倾销壁垒的重要手段。应该说,对于相对广阔的市场,通过收购当地一个有基础的知名品牌,快速切入这个市场,绕过反倾销壁垒,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新的大胆尝试。 2.中国创维集团案例 创维是我国四大彩电巨头之一,近年来,创维一直是中国彩电出口量最大的企业。为了绕过高关税和反倾销等贸易壁垒,创维选择了在当地设立工厂的方法,同时也采取了在第三国投资设立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方式。创维在墨西哥、俄罗斯和土耳其都拥有自己的控股生产基地。由于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所以在墨西哥设厂有助于创维开拓美国市场,降低遭受反倾销的可能;土耳其在整个欧洲地区成本相对较低,对于下一步重点进军西欧市场也具有地理优势,所以在土耳其设立生产和销售机构;而俄罗斯工厂则是创维面向俄罗斯及欧洲市场的桥头堡。由于以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加速发展,相信创维这种方式的海外直接投资会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3.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案例 日本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汽车生产国,汽车工业是它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汽车出口贸易也是日本外贸的重要支柱。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随着日本汽车对美国出口的日益增多,日美之间的汽车贸易摩擦不断,日本汽车受到了美国大量的反倾销诉讼。在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下,特别是1981年的自动出口限额协议签订后,大量日本公司开始转而向美国直接投资,当地生产,就地销售,以绕开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丰田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1996年丰田公司投资1亿美元与通用建立了其在美国的第一家合资工厂,其后遭遇的两次反倾销诉讼加快了其在美国投资的步伐。1987年4月丰田公司遭到反倾销诉讼,1988年6月被判倾销成立,为了避免再次遭到反倾销,丰田扩大了在美国的投资,1997年丰田建立了丰田肯塔基州汽车制造公司。到目前为止,它在美国投资建有8家汽车制造公司,还拥有4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从1991年之后,丰田再没有受到美国的任何反倾销诉讼。2002年丰田在美国销售了150万辆汽车,其中有110万辆是在北美洲地区生产制造的。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看出,无论是并购当地企业还是在海外直接投资,都不失为规避反倾销的一个好方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要注意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进行分析。 四、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建议 1.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对外贸易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5097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拍名位列第6位。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2427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可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条件。 近年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增加显著,表明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机电产品频频遭遇反倾销诉讼,不仅丢了现在的市场,而且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也无法进入对方市场。我国加入WTO后,利用我们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成为世界上的加工大国,而加工行业是发达国家的夕阳行业,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他们将更多的利用反倾销工具阻止我们的加工出口,反倾销对我们的威胁将越来越大。在存在贸易障碍威胁的条件下,有些投资是为了化解这些贸易障碍,经济学上称之为“补偿投资”。我国每年存在的巨大的贸易顺差和我国频频遭受反倾销起诉有很大的关系。很好的利用对外直接投资规避贸易壁垒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2.应对反倾销的海外投资方式 (1)在东道国投资设立企业。设立企业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绿地投资新建一个企业,也可以是并购一家当地企业。新建方式比较适合生产自己品牌的产品。并购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进入目标市场,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相关资源提高竞争力,但并购方式对企业的资金实力、目标企业的选择能力和整合能力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前例中丰田公司的做法就属于在国外新建一个企业,仍然使用自己的品牌,也成功的绕过了美国的贸易壁垒。 (2)在东道国购并知名品牌。即购并当地知名企业及品牌,借鸡下蛋,归我所有,为我所用,使用这些品牌生产产品在当地销 售。这种方式需要购并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品牌管理能力,它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原有知名品牌的营销渠道和忠诚的消费群体,从而获得重要客户关系,迅速开拓市场。前例中TCL集团的做法就是购并外国知名品牌,利用原知名品牌的营销渠道和客户基础迅速进入海外市场,并且节约了时间成本。 (3)在第三国投资设立企业应对反倾销。到与主要目标市场国家有某种贸易协定关系(如自由贸易区协定等)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创办企业,然后利用第三国与主要目标市场国家之间存在的贸易优惠将产品销往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前例中创维在墨西哥设厂的做法就是利用了墨西哥在北美自由区的特殊地位,采取了在第三国墨西哥设立企业的方式应对反倾销。 3.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要注意的问题 采用第一种方法规避反倾销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使产品的新增价值达到一定比例,因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反倾销规避和反规避的内容,如果所设立的海外企业仅仅是简单组装产品的低成本“改锥工厂”,一旦被裁定存在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则同样会被征收反倾销税。同样,采取第三种方式在第三国建立据点,迂回出口时,也要考虑反规避的问题。

海外投资论文篇4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外投资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海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在国外,尤其是政治局势极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面临的政治风险日益严重,海外投资利益的损失十分巨大。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已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对于我国企业制定全球发展战略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拟对最具有代表性的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作

一番比较,在借鉴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综观各国的立法实践,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有两种立法体例。第一种立法体例是集海外投资保险审查批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于一体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海外投资者两个主体。第二种立法体例是审批机构、经营机构和海外投资者三个主体。美国和日本采用的是上述第一种立法体例。在这种立法体例中,保险机构既是审批机构,又是经营机构,但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为保险机构中的两个不同部门。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均由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直接控制的官办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经营,保险申请的审批也由此公司负责,该公司具有公私两方面的性质。美国之所以由这种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因为“这可以避免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对抗,公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1]另一方面,由于海外投资保险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这种业务,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又必须由政府经营。而依日本法律,保险申请的审批与具体保险业务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保险业务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办。不难看出,在美、日这种立法体例中,海外投资者与保险机构的法律关系在表面上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实则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和合同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相比之下,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采用的是前述第二种立法体例,在这种立法体例中,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取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建制。审批机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机关。而经营机构是执行审批机构准予保险的决定具体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在德国,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查批准,保险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经营。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海外投资者与审批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与经营机构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海外投资者按法律规定向审批机构提出保险申请,经批准后与经营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向经营机构交纳保险费,政治事故发生后,向经营机构索赔。

二、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范围的比较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一般包括外汇险、征收险与战乱险三种特别政治风险。

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兑换成外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依三国法律的规定,外汇险的发生必须要具备一些原因,如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停止或限制外汇,或由于其他突发事变,如革命、战争、内乱致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此外,三国法律都规定,海外投资因汇价变动所受的损失(商业风险)或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东道国政府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外汇管制的,均不属于外汇风险。三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只承保禁兑险,而日本、德国承保的外汇险的内容,即包括不能自由兑换的禁兑险。又包括不能自由转移的转移险。

征收险一般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而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三国法律对于征收险具有一些相同的规定。如依三国法律规定,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包括政府采取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且不论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一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收则一般指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的无理干涉,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合理时期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对于征收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另外,三国法律都认为东道国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的。三国法律规定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而依日本法律,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征收。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构成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而德、日两国则无此规定。

战争与内乱险指由于东道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乱、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风险。三国法律都规定,战乱险只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一般的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战乱所造成的损害,指的是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使投保财产被毁坏、丢失、夺走并扣留。但在战争、内乱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除以上三种风险外,日本和德国还承办其他政治风险。依日本法律规定,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除上述三种政治风险外,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投资对方破产或其债务在6个月以上迟延履行等信用风险,仍属保险范围。此外,德国还承保迟延支付险和货币贬值险。迟延支付险指凡投资者以资本参加形式所产生的债权、贷款债权、应得利润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的结果,致使完全不能得到保证或完全不能收益者,均属保险之列。货币贬值险指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不能自由兑换等措施致使货币贬值所受的损失属于保险之列,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解散时的清算资金,发生同样情况亦属货币贬值险。

三、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条件的比较

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对承保投资政治风险的条件都作了总体规定,要求必须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及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投资项目合格,二是投资形式合格。关于投资项目的合格,美、日、德三国都规定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如依美国法律规定,在承保海外私人投资时,必须考虑其项目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日本法律则规定,所承保的投资必须有助于日本对外交易的全面展开,对日本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德国则要求投资项目“值得鼓励”,并对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积极贡献。此外三国都规定,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且只限于国外的新项目的投资,所谓新项目,指的是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

合格的投资形式主要是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美国还向贷款、租赁、技术援助协议、许可证协议等形式的投资提供保险。日本也向贷款提供保险,但仅限于日本计划长期进口的原材料的开发项目的贷款。德国则向与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贷款,对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以及某些再投资提供担保。

对于合格的投资者,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具体标准虽不尽一致,但都要求担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美国的《海外援助法》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社团,并且其投资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或者是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日本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而德国的海外投资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没有住所或居住的公司或社团。

对合格东道国的条件要求,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最为详细严格,其合格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求: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国民人均收入低于一定限度;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与美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德国则不以东道国是否与其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担保海外投资的法定条件,只要经审查确认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有关措施足以切实保护外国投资,即属合格的东道国,但为了加强国内保险的效力,实践中仍要求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事实上德国的海外投资者一般都向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不以东道国同日本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条件,而采取单边保险制,即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投保,但在实践中,一般也采取以订立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调整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

四、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比较

依三国法律的规定,投资者义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至于保险费的数额,三国规定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有的国家还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异。以综合保险为例,美国为承保额的15%,日本为055%,德国为05%.关于保险期限,三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依美国法律规定,保险期限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具体确定,一般来说,股份投资保险法定最高期限,自承保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德国股份投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5年,但属于生产设备的制造需要较长时间者可延长到20年。而日本则规定,保险契约的期间,从5年到10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

至于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美、日、德三国法律都规定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90%,投保者自负10%.

五、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采用德国的立法体例较为适宜。在机构设置上,应采取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分离制。从目前和今后看,审批业务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外交部负责,保险业务应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较恰当。这种分离建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各发挥其职能,各尽所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和对外经贸活动的政府部门,它对我国海外投资无论在业务指导上还是在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财政部作为审批机构可以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金额作出安排,并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家财政作保证的特性相吻合。而外交部则能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可发率有较准确的评估,能在政治风险发生前或发生时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采取有力的外交措施,而且在政治事故发生后代表国家向东道国索赔。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看,其在承办保险业务方面已积累了几十年的经验,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办事机构,对前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已开办了政治风险的保证业务。因此,现阶段宜仍由人保为经营机构,待将来业务扩大,技术更加成熟后,可单独开办海外投资保险公司。从以上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的职责划分看,审批与经营分离可以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

2、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均将外汇险、征用险、战乱险列为承保的政治风险范围,对此,我国也不应例外。此外,其他因政治原因直接产生的风险如政府违约风险、恐怖主义风险、延迟或停止支付风险,以及因政治风险而产生的间接政治风险,如营业中断风险、货币贬值风险,也应将其作为特殊风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范围[2].

3、合格投资的项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应是有利于我国出口创汇,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投资;或是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或利用外国自然资源的投资;或有利于返回国际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投资;或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

4、合格投资的形式。我国保险的投资应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股票、股份;债权、债券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请求权;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名、商誉;依海外投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法律允许的根据合同赋予的特权。

5、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95%以上资产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和企业。中国籍自然人海外投资者应包括大陆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香港、澳门自然人,台湾省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是指依中国(含港、澳、台,以下同)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具有中国国籍的其他经济组织是指集团化企业或松散性的联营组织,合伙组织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6、合格的东道国。美国把合格的东道国限于不发达国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所担保的合格的东道国不应该只限于发展中国家,而可以将所担保投资的合格东道国扩展到世界范围之内,而不必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分。地域广阔有助于分散风险,但在投资担保业务展开初期,可以将担保投资的合格东道国局限于与我国政府签订有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条约的国家,这样一方面可以相对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有双边条约代位权条款,处理有关事项可能更加顺利一些。

7、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保险费率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的不同而科学制订。对于保险期限,我国应大致确定在10-20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确定,根据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保险金,我国应与美、日、德三国一样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我国宜确定在90%-95%.

海外投资论文篇5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海外投资论文篇6

随着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国际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贷款、海信商标被抢注等等。企业海外投资遭遇法律风险,对国家、企业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利益受损,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所以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重大的一项风险,在海外投资中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企业法律文化差异上的风险尤为突出,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一、企业法律文化风险的界定

1、法律风险的含义

对于法律风险的含义,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使用“法律风险”一词多用于特指因某种具体法律问题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存在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由于母国和东道国间的法律冲突而产生的风险;还有时把法律风险等同于法律问题,如诉讼法律风险,其实它所指的是诉讼中涉及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违约风险,也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风险是指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为不懂法律规范、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使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主体的权益,从而产生的与行为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不懂东道国的法律规范、疏于东道国的法律审查、或者逃避东道国的法律监管,使自己的投资经营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或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主体的权益,从而造成投资失利发生的可能性。

2、企业法律文化的概念及风险表现

企业文化是企业成员关于企业经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规范、企业环境的总和。企业成立、公司治理、经营业务、公司解散等每一环节都与法律有关。因此,法律文化与企业文化不是一个相互排斥的概念,相反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理应包含在企业文化之中。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法律之认识及其在这一认识下所形成的行为准则,它既是一种制度法律文化,还是一种思想和意识上的观念文化,同时也是在此思想指导下的法律行为文化。在当今跨国公司全方位多层次向国外拓展其经营空间的形式下,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所带来的非经济摩擦已日益加剧和明显。有关调查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是文化冲突,文化差异是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风险。

法律文化差异影响着投资者的企业管理、市场经营等等,处理不好这样的矛盾势必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例如,2004年12月份,中国企业联想集团以17.5亿美金收购IBM的PC业务,但2005年5月,IBM个人电脑事业部大中华业务团队有超过三成的员工选择离开,根据2004年12月8日的收购协议,联想此次购买的不光是IBM个人电脑业务的办公机构、场所等,IBM的员工也被算作无形资产,进行统一“打包”,从上到下,不管在IBM工作多长时间,只要属于个人电脑业务部门的,将无条件地成为新联想的员工。然而,许多员工在离开了“蓝色巨人”的怀抱之后,纷纷选择了离职。虽然员工离职原因复杂,但一些分析人士指出:无法适应新的企业文化是许多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中国企业与外国当地人民劳动价值观、生活价值取向发生直接冲突,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是隐蔽其后的商品文明冲突,后者与前者相互促进,埋下了针对中国商业的隐患。

二、海外投资企业法律文化风险的成因

1、投资者母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投资者母国的法律对海外投资进行规范和保障非常必要,否则势必影响海外投资的发展。虽然我国在不长的时间内制定了大量的涉外投资法律法规,并参加了国际上主要的保护与促进国际投资的国际公约,但我国的外资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立法层次不高,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海外投资法,现存的主要是一些行政规章,存在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的弊端,缺乏权威性和透明度。其次是在海外投资法规具体内容的设置上没有关于海外投资的保险与保护机制,而且我国境外投资立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立法,对于民营、私营企业关注不够。

2、商务、法律信息服务严重滞后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成为发展海外投资、实施跨国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的服务意识尤其是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强,至今也没有一个提供国内外商情信息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国外的多种投资机会和需求信息无法及时反馈到国内,即使有部分反馈,也是由政府部门垄断,很难直接达到企业。由于国家的宏观信息系统不完备,现有的海外投资项目多数是根据多种渠道得到的非系统化信息决定投资的,致使中国的海外投资项目无论在行业还是地区分布上,没有统筹安排的主攻方向和目标,投资行为上表现出一种无序性和随即性。同时由于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国外的法制环境和内容也很难让投资者及时了解,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海外投资的盲目性,加大了投资风险。

3、海外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

这是海外投资者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等的前期工作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的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球”;三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主动。

4、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不完善

公司内部责任还不是很明确,在分工上并没有合理配置好自己的资源,同时人力资源未能进行有效的整合,公司内部监管很不到位,力度不够。同时投资者对合同缺乏必要的管理。公司现在的合同未能得到有效管理,签订合同后未能对合同后期的情况进行监管,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合同出现问题之后未能及时进行总结,甚至一些有明显错误的合同也根本没有引起投资者足够的重视。

三、防范海外投资企业法律文化风险的措施

1、建立统一的海外投资审批机构

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海外投资政策,在宏观上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各行各业的海外投资,审批海外投资。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特别是我国驻各投资接受国的使领馆,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管理机构的联系和协调,使投资审批制度确实起到推动我国海外投资健康、高效发展的作用。

2、在企业内部开展各种法律培训

一是依托领导人员培训班,加强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脱产的法律知识培训。根据东道国经济发展形势和法律、政策的发展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经营,确定相应的法律培训主题。二是举办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专题报告会,提高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实行职工年度政治轮训,将法律知识及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覆盖到每一个员工,轮训内容包括国际局势、党的重大方针、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3、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法律顾问参与投资企业领导决策。一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有关会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预防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企业法律顾问应全面了解掌握与企业有关的东道国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人提供有关决策的法律依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二是参与起草修改审议有关文件,预测投资经营管理风险并提出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建议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时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帮助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提出法律上的建设和意见书,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减少到最低程度。

(2)建立健全事前介入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预防的工作职能,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由事后补救向事前介入转变,由咨询型向决策型转变。这是一项以预防为主的基础性法律事务工作方法。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尽快转变角色定位,由单一解决事后纠纷转为事前防范,由单纯督导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执行转为督导与制定内部规章并重,以一整套的事前介入制度来规范决策程序。

(3)健全纠纷案件报告制度。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顾问事后救济的工作职能,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4、加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

(1)选用华人华侨作为海外投资企业的跨文化管理人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华人华侨的帮助企业熟悉目标国现状、寻求文化差异的合理“融合”方法方面具有先天优势。除此之外,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经营需要大量胜任跨文化环境下的管理人才,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人才瓶颈主要是外语沟通能力和对国外文化的了解情况,华人华侨在这两方面都没有障碍,正好可以作为跨文化管理人才的合适人选。

(2)充分利用文化信息平台。文化信息平台是指通过信息技术、网络应用将不同文化综合于一个平台之中,是一个提供各国的文化信息、融合各种文化差异的电子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将为跨国投资提供摄取信息的捷径,同时开辟多元文化交流的新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文化信息的将大大简化企业投资前繁琐的文化信息调研工作,企业也可以通过资料比较选出文化差异较小或通过自身实力易于解决文化差异的目标市场进行投资;同时,BBS等网络工具也能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自由交流,从而真正达到融合文化差异的目的。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努力将类似日本、美国这样的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潜在市场的各类文化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并在指定网站,这些信息对于中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海外投资论文篇7

对于海外投资企业而言,资金风险主要涉及到融资、外汇以及资金的流动性而导致的风险。

1.单一融资手段而带来的风险

融资风险主要发生于海外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快速扩张阶段。此时的企业只能够在母公司担保之下,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向国外银行贷款。如果海外企业不采取银行融资的形式,则需要母公司提高投资的额度。当国内的银根收紧,这种单一的融资手段就会带来现金流压力。如果海外企业同时承担着几个项目,那么,财务压力过重就会使企业很难承担。

2.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汇风险

企业在投资、经营以及利润的汇回过程中,都会经历不同程度的外汇风险。由于外汇风险影响企业赢利能力,主要是汇率变动的因素。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中国企业的经营风险系数增加。此时欧洲本土消费者消费能力下降,就必然会导致企业盈利减少。与此同时,中国在欧投资的政府性项目,由于政府债务危机要面临政府的财政赤字而带来的违约风险。随之而来的就是汇率风险程度加大,财务风险隐患重重。

3.由于流动负债过大而导致的风险

当海外企业运行良好时,金融机构为了支持企业扩展,会采取短筹长贷方式。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短期债务利率较低,且能够解决短期资金流动的问题,因此而成为首选。但是此时一旦企业经营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或者银行的银根收紧,就会导致企业资金风险发生。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由海外企业管理经验不足而导致的财务管理控制不到位所引起的。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没有建立起海外业务管理机制,且缺乏国际化的管理人才。中国企业要投资海外项目,就要做好海外投资管理,以确保海外投资价值最大化。这就有必要将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系统建立起来,建立财务管理架构、财务信息的收集与反馈、财务管理人员的培养等等,以确保财务数据及时获得。

(三)国家间税收政策的不同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参与海外投资,要对企业经营业务内容充分了解,同时更好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结构以及税收解释。企业所投入的资金要在经营中获得较高的利润,并能够顺利地在合理税负后收回,就要对税收政策准确把握,以避免企业经营终了退出市场后,由于多重税负而影响盈利。

二、国际化程度影响企业海外投资运营

企业在海外投资运营情况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国际活动、文化差异以及地理位置等等,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会因此而增加企业举债的成本。为了降低投资成本,避开导致财务风险的各项因素,可以将东道国的廉价资源充分地运用起来,以人力资源培训的形式,提高对市场变化的敏感程度。通过对国际化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越高,其市场评价就会越好。因此在学术研究领域中,海外市场的营运规模与国内营运规模都可以从国际化程度反映出来。国际化程度,就是海外市场的涉入程度,主要体现为国际市场的涉入能力。以目前我国大陆的制造企业为例,企业的业绩与其国际化扩展的程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果说国家化程度具有广度和深度之分,那么,企业的业绩往往会受到国际化广度的影响,而国际化深度的提高则不会产生促进作用。很显然,在对海外投资进行研究的时候,主要归结为海外市场范围的扩大和海外市场的深入程度两个层面进行研究。随着企业国际化朝向多角化发展,投资的机会越来越多,甚至于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企业绩效的提升,财务风险就会相对降低。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对外投资发展中,有单一地区投资转向投资广度的发展,不仅可以降低财务风险,而且还促进了企业的国家化发展。

三、海外投资与财务风险的关联性

财务风险是对企业经营结果进行衡量的最直接因素。通过解读财务报表,就能够以财务比率为参考,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财务报表,不仅可以对企业的曾经的财务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照企业当时的经营状况做出比对值,据此而对目前以及未来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做出最佳预测。可见,衡量财务风险,财务变量起到了窗口的作用。值得思考的是,企业在海外投资,如果由于扩张而导致所分布的地域之间存在着相当大悬殊,那么,投资的深入就要相对保守。海外投资呈水平方向发展,投资广度越广,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就会随之降低;海外投资深度越深,财务风险就会越高。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单一地域的投资,由于多种不定财务风险因素的影响,投资力度越大,风险系数会越大。如果分散投资,多个地域之间的风险因素就会相互平衡,因此而消解由于某一地域的投资而产生的风险。此外,从控制变量的角度而言,投入资金的流动性越大,经营规模越大,财务风险就会越小,资产的报酬率也会相对增多,而海外投资的企业成长性,并不会对企业的财务造成影响。

海外投资论文篇8

在引起海外项目投资财务风险的众多因素中,政治因素是最无法得到提前预期的。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国家的政权不稳定,经常发生局部或者大规模的冲突和战乱,这使得企业在该地区的海外项目投资往往得不到保障,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甚至面临资产流失或被当地国家占为国有,工程款无法追回等风险。

(二)国际汇率波动引发的财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海外项目投资时,往往采用外币的形式来计算合同中的结算金额。然而一个项目往往要持续很长的时间,并且在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几种货币之间的结算,这样国际汇率的波动会使企业在国内的设备及原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以及项目施工的成本增加,导致企业面临更多层面的财务风险。

(三)海外项目的筹资风险

企业在海外承包的施工项目往往金额较大,企业在工程的前期往往需要自己先行筹集支付大笔的资金,用于购置工程设备以及原料等,而业主对这笔费用的支付相对较晚。在工程的进行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拖延工程款的结算,使得海外投资企业的资金周转不足,而不得不回国内进行筹资,从而增加企业的贷款成本,使得企业面临着财务风险。

(四)企业自身管理不足引发的风险

由于海外项目投资具有巨大的经济诱惑,许多企业急于在海外进行项目的投资以及工程的承包,而忽视自身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使得企业在国内的管理监督机构无法对海外项目的财务运营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监管,这增加了海外项目投资的风险。同时,许多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的经验,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这使得企业在进行海外项目的投资之前无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市场环境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也难以确保项目的成本以及利润预算的准确性,导致企业出现严重的亏损。

二、财务风险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一)政治和经济风险的防范

由于政治和经济风险具有不可控性,因此企业在进行海外项目投资时需要认真分析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环境以及经济环境,做出准确的预估。在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时,尽可能选择在政治局势稳定的国家进行投资。对于经济风险,可以通过借助金融衍生工具和多元化经营方式来降低。

(二)扩展海外项目的筹资渠道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尽量拓展自身的融资渠道,加强与银行等机构的联系,努力降低企业筹资的成本。同时与项目业主进行沟通,保证工程款项的及时交付,从而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周转资金,避免资金链的断裂,降低财务风险。

(三)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不断完善海外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通过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海外项目的财务进行集中管理。同时,加强海外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规范,使其与项目当地的会计制度相协调,便于进行统一的核算。在项目的投资过程中,加强对项目预算的管理,并对项目的开展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

(四)加强海外投资项目财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聘请在海外项目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对海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对相关的海外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定期的轮换机制,从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同时,通过开展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讲座,提高海外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技能,借助内部管理强化手段降低财务风险。

海外投资论文篇9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

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文秘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海外投资论文篇10

在后金融危机中国企海外并购活动频繁时期,以往产业资本参与支持的海外并购已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金融资本的加入来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完美结合能更好的促进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顺利完成。在当前跨国并购已逐步替代绿地投资成为中国海外投资最主要形式的背景下,对于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的专门研究已迫在眉睫。本文在理论上以微观企业分析和宏观金融支持相结合为视角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为海外并购研究提供理论分析框架。

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回顾

国外学者有关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研究较少,主要有Gary C.Hufbauer, Rita M. Rodriguez(2001)《21世纪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一条新途径?》收录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成立65周年的相关研究文章,主要介绍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环境、对美国企业出口的支持作用及所面临的问题等。

国内学者对于海外投资与金融服务支持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中国“走出去”战略框架下,将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相结合宏观总体把握金融服务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严明(2005)在《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以中国企业为对象》第一次全面的阐述海外投资与金融服务支持问题,是国内第一部研究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专著。其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研究对象比较广泛,其所研究的海外投资支持问题主要指“走出去”战略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包含了对出口、对外工程承包、绿地投资、海外并购等“走出去”内容的总体支持探讨;第一次建立了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此专著理论上沿着钱纳里“双缺口”理论分析思路,在凯恩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的框架下,建立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模型,其突出的理论贡献弥补了以往此研究领域的理论空白;对有关概念和理论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海外投资及金融支持风险分析和手段分析,其涵盖内容全面深入;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现状分析客观全面,同时介绍了国外发展情况并予以中国借鉴,提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发展与战略选择等。

另一方面是单纯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角度讨论其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佟志广(1996)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实践探讨了政策性进出口金融支持功能。白钦先、徐爱田、欧建雄(2003)详细介绍了世界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及管理体制并予以比较。虞瑾(2006)从理论论证和最小二乘法实证论证外汇管制放松、国内金融深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等三大政策量化指标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和影响力,并提出完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对策建议。黄人杰(2007)认为政策性资金的运用应当以间接模式为主,通过以少量的政策性资金带动巨量社会资金的杠杆效应,改变商业性机构和社会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分布,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开发型金融和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政策性目标的运营机制等问题。

以上文献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定性分析“走出去”战略框架下的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问题,其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对外输出,即对外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对外经济交往形式,还包括资本的对外输出,即绿地投资、跨国并购等跨国合作经营开发等对外经济交往形式,对于以跨国并购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支持的专门研究还尚属空白。同时还发现,以往文献中定性研究居多,主要讨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其他形式的金融支持之间的关系,研究视角主要在国家战略层面和宏观政策层面。然而对于中国企业自身而言,海外并购过程中何种形式的金融支持是其迫切需要的,如何针对企业金融支持诉求因地制宜地实施金融支持促成企业海外并购,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的应用分析

本文试图将微观企业金融实力融入宏观金融支持分析中,一方面在理论上将严明(2006)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到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研究中,论证政府与金融部门对企业海外并购支持需求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将企业自身金融优势置于OIL框架下作为企业所有权优势的一部分,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对企业的支持通过企业财务金融实力表现出来,表明宏观金融支持有利于增强微观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以此研究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海外并购金融支持“双缺口”需求理论

本文借鉴严明(2006)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理论,沿用“双缺口”理论的分析思路,对海外并购的金融支持需求进行理论分析,总结不同类型的支持需求。设在某一时点上,一国的资本数量为Ct。封闭条件下,一国资本供给来源于企业自我资本积累E、金融储蓄S和政府税收T之和。资本需求主要由企业自我资本积累的使用E、社会资本I和政府支出G组成。因此有:

Ct= E +S +T =E +I +GS +T =I +G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将外国资本(仅讨论跨国并购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流动考虑在内,用Ci表示外国资本流入,Cx表示跨国并购对外资本流出,有:

Ct= E+S+T+Ci=E +I +G+CxS+T+Ci =I +G+Cx(Cx-Ci)=(S-I)+(T-G)(1)

通过变形推导得出上式(1),等式左边代表一国跨国并购资本流动情况,等式右边(S-I)表示该国金融部门对企业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支持),(T-G)表示该国政府部门财政支持(政府财政补贴资助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式(1)说明一国的国际资本(跨国并购)流动与该国国内的资金供应状况和国家财政情况有关,当一国出现资本跨国流动、本国的资本存量发生变动时,本国金融部门与财政部门也相应调整,最终达到国家经济均衡。

当一国跨国并购形式的资本输出大于资本流入(Cx-Ci)>0,金融部门的融资支持与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之和必大于零,说明如果出现因企业跨国并购引起的资本输出除了有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支持,必然会引起金融部门的外源性融资和政府部门的财政资助。

将外国资本流入移至等式右边,等式(1)变形:Cx=(S-I)+(T-G)+Ci(等式2)由于外国流入的资本Ci大多进入国民经济各个实体经济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性资本或准生产性资本来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其以现金形式流入金融系统的量很少,转化为本国对外投资的资本(成为融资来源)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外国资本流入很难有效支持本国跨国并购,Ci趋向0,由此等式(2)可简化为:

Cx=(S-I)+(T-G)(等式3)

如等式(3),当本国进行海外并购的资本输出时,Cx>0,为保持等式平衡,相应的本国的金融支持和政府政策财政支持也增加,且跨国并购规模越大,商业性金融支持和财政金融支持需求也越大。跨国并购资本流动Cx规模受到金融部门融资支持(S-I)和政府部门财政支持(T-G)限制。当金融部门认为当时海外投资风险太大,不愿意承担融资支持而导致商业性金融支持不足时,出现“金融支持缺口”。此时为保持经济平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政策性支持来填补此缺口。相反,如果政府因财政支持力度较弱出现“财政支持缺口”时,需借助民间金融储蓄的力量,调动社会中潜在的商业性金融资源支持跨国并购。若此支持来源因高风险而意愿不强,政府可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措施免除商业性金融支持的风险问题。

以上理论分析表明,企业海外并购有强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诉求,其规模受限于金融部门的商业性金融支持和政府部门的财政金融政策性支持。

(二)OIL框架下外部金融支持与企业自身实力结合的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分析

海默(1960)在垄断优势论中提到跨国公司一方面自身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借助其在国际上良好的资信顺利获得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资,而邓宁在OIL框架下概括为企业的融资信用优势和融资成本优势(1983)、金融资产优势(1993)。Jens Forssb・ck, Lars Oxelheim(2008)则将金融要素纳入企业所有权优势中论证其对促成跨国并购的重要性,其将企业金融特有变量总结为企业股票价格销售率、海外上市、负债成本、阿特曼财务危机预警机制、政府补助、税收减让、自由现金流等。Oxelheim(2001)提出支撑所有权优势三大金融策略:获得并保持全球性成本和资本可获得性;获取财政补贴或税收减让以增加自由现金流;实施价值创造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项目。

由以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根据中国企业情况加入融资担保与投资保险服务的政策性支持因素,形成基于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的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认为资金实力是海外并购企业的金融优势的中心,企业需考虑如何最大化利用资本进行海外并购的同时使成本最小化,其中包括资信实力、融资来源和成本、相关政策支持三大要素。企业拥有良好经营业绩形成的资信实力并能获得低成本的外源融资和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优势就是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具体而言,资信实力体现在企业控制内部现金流能力(自由现金流)和反映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的公司信用评级(阿特曼财务危机预警模型Z值)两方面;低成本外源融资表现在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资本性融资(市收率、海外上市)和债务性融资能力(负债成本);政府财税政策支持是使企业获得来自政府的财税支持(税收减让、政府补助)、融资便利及融资担保与投资保险的能力(融资担保与保险);通过内部经营和外部支持结合增强企业的金融实力形成所谓的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

本文认为,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应盲目进行金融支持,应以企业自身实力为基础,提供针对性多形式多渠道支持,不仅可保证国家资产安全,而且可以避免由于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使一些本身实力较弱、资信较差的企业逆向选择而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支持思路如图1,对企业自身实力测评基础上,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商业性融资和海外上市融资服务以填补金融支持缺口,政府针对性政策为实力和资信不同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补贴支持和政策性融资支持填补财政支持缺口。

结论与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将国内有关海外金融支持理论与国外学者OIL框架下对企业金融因素的研究成果研究相结合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认为应在企业内部资信实力基础上提供商业性金融支持和政府财税金融支持来增强企业的金融所有权优势,从而促成海外并购。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在理论视角上为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研究提供分析框架,为后续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严明.海外投资金融服务支持―以中国企业为对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黄人杰.政策性金融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7,4

3.陈群.金融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相关探讨.福建金融,2006,6

海外投资论文篇11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向海外,实施跨国经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大幅增加。200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2004年将达到70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145%,2005年达到140亿美元。不同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资源投入、控制水平和风险承担上对企业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影响着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而且还影响企业自身投资的风险和绩效,因此选用合适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是确保企业海外经营成功的前提。国内已有学者对海外投资中各种对外投资方式的优劣(刘松涛,2004)、独资和合资的选择(尹建桥,2001)、对外投资的国际经验(陈浪南等,2005)等作了研究,但基于直接投资理论系统提出企业海外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的研究甚少,也缺少选择对直接投资方式的建议。

本文从如何高效转移和利用企业优势的视角,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梳理,将影响企业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概括为:企业优势资源转移起点因素、转移终点的因素和企业战略因素。并据此提出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一个综合分析框架,最后应用这个分析框架就我国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建议。

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从知识转移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说明企业所具有的特有技术、管理等优势如何有效转移到国外,与东道国的资源和能力结合,产生最大效益。早期的主要理论有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等的内部化理论,以及弗农的国际产品周期理论和区位理论。垄断优势理论主要强调企业拥有的特定的生产和过程专有技术,从而具有相对优势,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这些优势生产和过程专有技术转移到海外,就能产生更多的经济收益。直接投资的内部化理论主要认为能使企业利用内部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网络能比市场以更低的成本发挥将企业专有的知识和技术优势转移到国外。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区位理论认为直接投资在那些适合企业知识和技术充分发挥作用的区位条件下,企业专有的技术和知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邓宁对上述三个理论进行了综合,提出了折衷范式,认为对直接投资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企业拥有特定知识和技术等无形资产,而且还要有特别适于企业特有技术和知识发挥作用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利配套条件,而这二者的结合取决于企业转移和利用这些知识和技术的内部化能力。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企业所专有的技术和知识的性质,东道国的政策,所要转移知识的价值,企业转移的能力,东道国的配套资源和文化差异等因素。

从企业国际战略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总体市场战略和竞争战略的一部分,对外直接投资是为了战略防御、分散风险、提高企业形象或者协调战略行动,是为了避免竞争地位被削弱,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取利润,或者是为了抢占一种有价值且有限的资源或生产要素,以防止其落入竞争者手中,或者是企业为了出于海外战略协调,加强各子公司之间的战略支持和协作。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基于企业的战略动机或者投资动机考虑。

综上所述,各种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和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概括见表1。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分析框架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按其海外企业的股权安排,可分为独资和合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海外企业中的股份全部为母公司所有,后者是指海外企业股份为母公司与合作伙伴共同拥有。而按照海外企业的建立过程不同,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并购和新建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母公司直接收购或者兼并国外已经存在的企业,将其纳入母公司的运营体系,后者是指企业通过在海外建立全新的企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并购相对新建,优点在于能快速进入市场,利用原有的供应、分销渠道,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小;缺点在于进入市场后整合难度大,短期内投入大,同时可能购买到企业不需要的资源,并可能受到东道国政府政策的限制。独资相对于合资优点在于控制程度高,企业技术扩散风险低,可能的投资收益高,但缺点在于投入资源多,投资风险大。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就是围绕如何将企业国内优势高效地转移到国外,实现其战略目标,让这些优势充分发挥其价值的过程。从企业优势跨国转移和利用这一视角,我们对上述从理论推演中得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来自优势转移起点的因素,如企业优势资源的性质和价值,企业的国际经验等;二是来自优势转移终点的因素,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差异和配套资源等;三是企业海外战略,如企业海外投资战略,投资动机等。企业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就是这三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投资方式选择的综合分析框架,见图1。

对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策略建议

从企业优势资源转移起点因素看

我国机械、纺织、轻工和家电等行业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应采用独资新建或合资新建方式。我国的机械、纺织、轻工、家电等在国内已经处于市场饱和,处在产业的成熟阶段,而且有比较成熟的技术,企业所具有的技术、知识和管理优势相对比较容易转移。如果当地政府对直接投资股权有所限制,则可采用合资新建模式投资。

对于以高技术和创新为特征的行业,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应该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对以高技术和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行业,发达国家资金、人才等配套实施方面比较齐全,具有技术上的优势,而且考虑到这些行业技术更新快,投资金额大,合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并购可以节省进入时间,能比较迅速地获得新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此,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进入发达国家这些行业时应采用合资并购方式。

对拥有较多国际经验和实力的大企业,宜采用独资新建;而对缺乏国际经验的小企业,宜采用合资并购。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但中小民营企业表现日渐突出。我国对外投资的大企业往往拥有较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营销技能,具有较多国际经验,对国际市场比较了解,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为了防止这些优势的扩散,需要较强的控制程度,应该采用独资新建为宜。而实力比较弱小的企业,缺乏国际经验,对国外经营环境比较陌生,宜采用合资并购的方式,以充分利用合作者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从优势资源转移终点因素来看

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社会文化差异比较小,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不很大,直接投资中,应采用独资新建方式。东南亚各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地理、人文环境,社会文化产差异比较小,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潜力比较大,对我国企业具有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吸收能力,具备相应的配套资源和环境支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可采用独资新建的方式。

欧美各国,和我国社会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都比较大,则在直接投资中,宜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对于欧美等西方国家,我国的直接投资总量比较少,一般是为了获得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应采取合资并购的方式进入。通过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技术和知识资源,带动国内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升级。采用合资的形式,企业可以减少资源的投入,而且在企业运营中得到合作伙伴的帮助,以充分利用和转移这些技术和管理知识。

从企业海外投资战略看

为了获得全球资源,实行全球一体化战略,则直接投资应该采用独资新建方式;如果是为了实现当地化战略,则应该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如果企业投资的战略是为了获得全球的资源,则倾向于采用独资新建方式,加大母公司的控制程度,以获得全球的协调和资源最优配置,实现企业的全球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对于海外投资战略是为了寻求当地化战略,以快速有效地对当地需求变化等市场环境做出反应,则企业应该给当地企业充分的经营自,发展他们和当地供应商、顾客、政府等的关系网络,采用合资并购方式。

以获得海外资源为动机,应选用合资并购方式;以获得海外市场为动机,在趋于饱和的市场,应该选用合资并购,在成长潜力大的市场,应选用独资新建。如果是为了获得海外资源,则可采用合资并购。资源类型企业往往投资巨大,投资开发周期长,投资风险比较大,而我国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实力有限,所以不宜采用独资模式,合资可以使得企业和合资伙伴共担风险,从长期的互利关系中得到稳定的资源供给。如果企业投资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海外市场,在那些潜力比较大的市场,采用新建模式;在需求趋于饱和的市场,则应采取并购的方式。

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是很复杂的,本文从优势资源有效转移和利用这一视角的分析,为进一步分析提供了一种观察的新角度,以后还可进一步拓展,比如可以应用这一框架对某一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进行具体的研究,另外,对投资方式选择的三大影响因素还可以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海外投资论文篇12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日益加快,海外企业进驻中国早成气候,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也属必然现象,并且成为时代潮流。

以镇江市为例:截止2007年底,全市对外投资总额仅为3246万美元,2009年达到3650万美元,而2010年1-12月中旬当面被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已经达到24个,涉及金额超过2亿美元。沃得集团之外,天工集团以3000万美元收购具有160年历史的肯纳百事通品牌,提升了公司在欧洲的形象;圣像集团成功进驻美国之后,又准备收购美国企业的品牌、研发中心、生产线和营销渠道;镇江韦岗铁矿近年上半年与伊朗ONT公司合作采矿项目正式签约,拥有该矿产65%的股份,下半年又于印尼一家企业合作,投资300万美元开发矿产,韦岗铁矿业因此成为江苏省业内首家在国外拥有矿山股份的企业。

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国内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让我们看到了内地政府和企业在防范国际投资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机制环节多、链条长,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中资机构尚不能准确把握投资方向,特别是对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敏感度不高,缺乏应变准备;公司治理不力,部分企业的高管对某些海外交易甚至一无所知;宏观调控部门的信息服务职能发挥不充分,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的支持不够,等。以镇江市为例,存在以下突出问题:项目总量不多,有一半几乎都是近两年内开展的;中方投资协议总额不大,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较少;以贸易驱动投资、贴牌加工投资为主,海外并购、品牌推广、技术输出、资源开发等国家鼓励的高层次投资较少;部分企业优秀国际化人才欠缺,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难以准确把握投资方向。,对策措施。此外,由于企业对境外目的地政策把握不准,导致部分项目投资之后迟迟不能正常经营;少数企业没有通过正规流程报批,以致带来以下后遗症:外汇进出受到限制、进出口货物难以享受免税优惠、人员出入境不方便、政府各项扶持政策难以落实、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获得驻地外交机构的帮扶。

从学理分析看,企业外投资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并购风险、产权风险、经营风险。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国内的政治事件以及东道国与第三国政治关系变化给跨国投资企业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最大的、最不可预见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本质上与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有关,是投资企业无法控制的风险,企业难以抗拒。如2007年4月1日开始,俄罗斯全面禁止外国人在露天市场从事零售贸易的法律正式生效,致使近20万华商受到影响。即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中国企业也会遭遇之前想象不到的政治障碍,中海油竞购优尼科失败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政治风险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有特点,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不稳、政权更迭、宗教、民族冲突此起彼伏,甚至爆发内战造成国家分裂,这些都会给海外投资企业带来风险;而发达国家一般政局稳定,但存在对外国投资技术限制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有:战争、动乱、政变、政策变化等社会动荡风险;文化差异风险;法律法规风险与环境保护风险等。,对策措施。

2.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3.产权风险。企业海外投资的财产要被当地政府控制,当地政府有权直接或间接通过立法侵蚀外国公司产权,如提高收入税、限制财产的使用权等。,对策措施。因此,东道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经贸关系变化;东道国内外部冲突、政权不稳定以及原有政策的废除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另外,就是产权被没收的风险。在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上,是采取全资(项目股权由中方100%持有)、合资(参股他国公司)、合作还是采用某种“曲线”投资(中方参股第三方国家的公司,再由后者到他国直接投资),不同的安排风险完全不同。

4.经营风险。跨国经营投资海外还需面对众多的由于经营上的不可预见性给跨国公司带来的经营性风险。经营性风险是非系统风险,是企业可以控制的风险。一般来说,海外投资商业风险包括国际市场变化风险;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国际企业管理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和人事风险等。

以上所述的四种风险,是从横向层面进行分析所得出的认识,对内地企业而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遍性。实际上,我国企业员工的文化习惯和思维定势不适应海外投资的实际需要,才是海外投资最大的风险。

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化解途径

1.了解海外法律与当地民情。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一些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常常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签证申请、经济纠纷等等,由于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一旦在东道国被诉讼,遭受巨额损失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减弱了企业海外投资的信心,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我省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起诉讼。,对策措施。同时,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在海外投资根本没有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以至于在国外发生问题,无法求助于中国政府和使领馆;有些企业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社会腐败的国情,认为只要花钱同样方式可以在海外办事、违法、违规经营,甚至涉嫌犯罪,为今后发展留下隐患;有些企业还把国内基于体制缺陷,而貌似可行的习惯做法搬到海外,如在海外上市时,也把“圈钱”方式带到了海外。因此,要熟悉所在地的经济制度、社会治安情况,并尊重当地风土人情和民族习惯。在穆斯林国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民族习惯,特别是在吃肉、喝酒、送礼等问题上。另外,还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例如,在一些穆斯林国家,要处理好与当地长老和军阀的关系。

2.对决策摘要经济体的金融与经济形势、石油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全球恐怖主义发展动态、汇率浮动、贸易与金融保护主义等各方面在内的因素,使企业决策层能够及时发现风险来源并从容应对。

3.对外投资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这意味着海外投资不仅仅指向资源领域,更应当借此时机以收购和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我国产业升级所需的产品技术、管理技术以及其他敏感技术,加快我国产品生产的升级换代。从另一个角度讲,通过海外投资可以将我国企业设备更新所淘汰的技术与设备向海外转移,实现技术设备生命的延续与利用,同时也是规避贸易保护主义风险的途径。

4.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监督体制。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势在必行。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对策措施。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账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策措施。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黄保东,国外关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动因和区位的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2期。

2.李凤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风险及其化解[J], 国际经贸 2009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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