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1-03 13:34:20

和谐社会论文

和谐社会论文篇1

 

和谐社会”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但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指的“社会”,应是一个具体的发展领域,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发表论文,社会主义。胡锦涛同志在八次文代会七次作代会上指出:面对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大潮,面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文化发展的要求,面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活跃的态势,如何找准我国文化发展的方位,创造民族文化的新辉煌,增强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软实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这一个重大的课题的确立,要求我们的文化工作者,要努力做好这“找准我国文化发展的方位”的工作。我们讲的和谐,不是指的一团和气,实际指的是“和衷共济”,实际上指的是团结合力的思想。在社会领域,和谐文化的社会学意义指的是不同利益需求的个人,应当为了共同的目标,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和谐文化已经融入并且体现在社会民俗民风中。要保持文化开放和文化安全的一致经济全球化是当前国际大环境的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是,经济全球化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必然涉及到文化问题。 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因此,我们的文化建设必须“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

一、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确保文化发展与和谐社会发展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的文化发展观也逐步发生了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文化产品和服务都是商品,文化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文化企业是文化市场的经营主体,不是政府的附属物;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企业、个人、政府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是发展文化的动力。文化发展观的演变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促进了我国文化建设的繁荣。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在文化市场和文化产品的繁荣方面,还是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丰富多彩方面,没有任何时期能同现在比拟。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相比,我国文化体制的改革还大大滞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们的文化发展观还很不适应。一些同志仍习惯用计划经济的眼光来看待和界定文化生产单位的性质,习惯用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的办法来指挥文化生产。不少政府行政部门同国有文化生产单位还处于“管”“办”不分的状态,文化产品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行政指挥。上述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在文化生产领域内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政府大量投资的文化产品无人问津,一方面广大群众反映没有好的作品可看。与此同时,国外文化产品在国内市场掀起一个又一个高潮。国内文化生产与受众需求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在文化发展观上有新的突破。

二、充分认清当今世界文化的发展态势

认真研究和科学判断当今世界文化的发展态势及其特征,是正确制定文化对策的基础和前提。江泽民同志在“七一” 讲话中指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文明的多样化,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 这个论断同样适用于对当今世界文化发展特征的判断。无论经济全球化怎样发展,绝不可能消除文化的民族性和多元性。 正因为世界文化是多元的,相互之间就免不了发生冲突。因此,“多元”与“冲突”使当今世界文化还呈现出另一种格局和趋势,即“一体”和“融合”的趋势。,社会主义。所谓“一体”并不是说世界上已经形成了某种超越各种民族文化之上的单一文化,而是指当今世界各种文化相互交流和相互吸收的一种趋势,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状况。其表现之一,是一种文化吸收了另一种文化,丰富了自身的内容。表现之二,是由于各种文化的相互交流与相互吸收,形成了一种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无国界”文化。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无国界的全球网络文化。

三、认真分析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文化对我国文化建设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给我国的文化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中国融入世界文明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条件,为中华文明的传播提供了新的空间和领域。,社会主义。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挑战大于机遇。首先,从总体上看!在与西方强势文化的碰撞中,我们处于不利的地位。,社会主义。其次,文化安全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正利用与我国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渠道!向中国输出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政治观念,推销西方文化。,社会主义。再次,中国的文化产业也将面临冲击。,社会主义。 一是对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模式的挑战, 二是对文化市场份额和文化企业的挑战。 文化产业的技术先进性与我国文化产业技术装备、人力资源准备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

总之,和谐文化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理念与和谐精神,具有多样性与主导性相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统一、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科学性与人文性相统一等基本特征。在文化建设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建设和谐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8.

[2]刘云山.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深化拓展创新宣传思想工作[J].党建.2005.(10).10

和谐社会论文篇2

一、首要的是处理好阶级、阶层的关系

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是有差别的,有时还是有悬殊的。差别不大是正常的,悬殊过大是危险的。高低悬殊必然带来不安宁、不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

中国是多民族、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的国家。多民族、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概括起来,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因素繁多、社会资源丰富的社会。然而,同任何事情都有二重性一样,“丰富”也有二重性。不丰富,相互关系简单,容易协调;丰富了,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协调起来就难了。常量、变量、多变量,函数、反函数,线性、非线性,有时候要协调好,简直是难上难。可是,如果不协调好又不行,非协调好不可。

和谐社会是一曲交响乐。其“音符”,说到底,是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

共和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以后,两大对立阶级不复存在了,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了,可是这决不等于没有阶级了,更不等于没有阶层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会少不了分层。当今中国有哪些阶层,尚在讨论中,不管是八个,还是十个,总而言之,是没有人否认中国还有阶级、阶层存在这一客观实际。

根据现代阶层理论,阶层是指按一定标准区分的社会群体,或经济标准,或政治标准,或职业标准。根据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研究目的,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中不同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出现了分化和组合。

首先,经济体制的变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人阶级逐渐在分化。就连纯粹的产业工人,也因从事不同产业,如夕阳产业与高科技产业的工人,老工业基地与新兴产业基地的工人,劳动密集型产业下岗职工与知识密集型产业技术工人等,因职业性质的明显差异,其阶级归属感和阶级意识也有明显差异。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怎么变,工人总归是工人。孙中山先生曾高呼“劳工神圣”,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工人的地位呢?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农民进入了刚刚兴起的乡镇企业,转化为企业职工。还有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后,由于没有稳定职业,形成了流民性质的群体。第三,知识阶层在崛起。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战略造就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新形象与新地位,知识经济的出现又为知识分子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第四,私营个体阶层在发展壮大。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个体私营阶层有了较大发展,他们参与政治的愿望与兴趣越来越大。第五,企业经营管理阶层逐渐凸现出来。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直属于党政干部系列。但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使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有不同阶层存在,不同阶层之间就会有矛盾,有磨擦。比如说,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必然会使各阶层在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甚至冲突。冲突不是和谐。可是冲突能够转化为和谐。阶层矛盾普遍存在,问题是如何处理。阶层是执政党的政治资源。阶层之间的矛盾在卓越的执政党面前,也是可贵的执政资源,也是考验执政能力、检验执政理念、优化执政方式的难得机遇。执政党犹如交响乐的指挥。指挥有方,荡气回肠。

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是有差别的,有时还是有悬殊的。差别不大是正常的,悬殊过大是危险的。高低悬殊必然带来不安宁、不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

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可能的趋势有三种:一是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中,逐步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其结构形态将从现在的“洋葱头形”,即底层很大但中间阶层发育不起来,演变成为“扁平化”的理想状态,即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二是受到改革不及时、不配套的制约,和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成为病态的社会阶层结构,其结构形态可能继续保持现在的“洋葱头形”。三是由于改革出现重大失误,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停止发育成长,从现在的“洋葱头形”退化为“蜡烛台形”,即底层越发庞大,自底部往上就一路孱弱始终无法壮大,中间阶层不大,头也不大,这样的一种畸形社会形态和社会骨架,根本无法促成现代化发展。

为了实现阶层“扁平化”,应当调整过高收入,反对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应当提高所得税,增加利息税,扩征遗产税。要让富人懂得:抽肥补瘦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普遍的做法。要让富人懂得:缩小差距以后仍然有差距,富人依然是富人。要让富人懂得,这样做也是富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为了实现阶层“扁平化”,应当在政策上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会》的计算,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再扣除彼此重叠的部分,中国的困难群体大约有1.4-1.8亿人。不承认有困难群体存在,就是无视困难群体。不承认有困难群体,就会导致困难群体越来越大。邓小平同志1993年9月16日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

社会分层是天经地义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分层犹如棱镜可以把一束光分成红橙黄绿青蓝紫。“红橙黄绿青蓝紫,(谁持彩练当空舞?”在中国,历史地落实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身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文化的认同,宪法的赋予。执政党的使命就是要协调阶层关系。

二、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入手优化社会结构

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显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它由市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和农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这两部分构成。这种不合理的分布,从根本上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社会结构是社会和谐的保证,因此,不断完善社会结构便是社会持久和谐的有力保证。中国的社会结构存在两种独立体系,一个是由市民组成的城市社会,另一个则是由农民构成的农村社会,而判断处于哪种结构的依据在于持有户口的类别。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体系。这是由身份壁垒、不平等交换、城市化滞后乃至包括户口、粮食供应、住宅等组成的不平等现象。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国家就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令,在户口迁移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割开来。这使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就业和粮油供应方面存在极大差异,更为严格的还是户籍制度方面的管理。这一制度限制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上允许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商业及其他服务业,并允许城市中的某些国营企业从农民中招收部分临时工、合同工,其他所有制企业和个体户从农村中雇工也不再受到禁止。在这一政策推动下,农村人口可以说获得了一个较为自由的活动空间。配第和李斯特将这一现象称为“推拉现象”。也就是说,农业耕地的有限性与人口压力是迫使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推力,而工、农之间的收入差异则成为劳动力非农化的拉力。在这样一个双力作用下,农民纷纷涌进城市谋生,形成了我们国家这一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民工潮。

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城乡二元结构是否正在消失呢?非也!我们认为,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在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二元结构并存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户籍制度仍然制约着市民和农民从出生到死亡的逐个生活境遇;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政策上为农民提供了非农化路径,但是,农民在城市中并不存在与市民等同的机会,他们的就业,除了受自身人力资本的限制之外,还要受社会资本的限制。因为,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和市民一直处于冲突和对立,突出表现为市民对农民的歧视,以及农民对市民的厌恶。而这种归属的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导致农民很难在城市空间场域中将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纳入市民的关系网络中去,从而很难在城市中积累自身的社会资本,也更无法利用社会资本来寻求更好的工作。于是,他们只能利用他们在家乡长期建构起来的社会资本——同乡关系、亲缘关系,在城市中求生存。这样,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显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它由市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和农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这两部分构成。这种潜在结构的存在就是阶层关系的分布问题。这种不合理的分布,从根本上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参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社会组织,即非政府、非赢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人是社会化动物。尤其是现代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智力上,都很难以个人的形式来满足需要,而只能以群体的形式来增强满足人们多种多样需要的能力和可能。因此,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把追求特定目标的人群,按一定的社会规范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体不断涌现。几百年来,这类社会组织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组织形式由初级走向高级。现在的世界上,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按人口计算平均每一百人就有一个社会组织。拥有社会组织的多寡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参与社会组织的多寡也已成为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尺度。中国的社团纵向比,突飞猛进;横向比,发育得还很不够。千人拥有社团的数量只抵法国的九十分之一。我们应当在努力建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机制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的社会管理。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不具备政府职能,可是,它能起到政府起不到、政府也不应当起的作用。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市场也不可能是全能的。再说把市场泛化了也会带来很多弊端。讨价还价、买官卖官无论如何不行吧?很明显,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必须有非政府组织。

我们一直说,转移政府职能。试问:转移到哪里去呢?最佳的去处是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过去“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从而把“直接政府”变成“间接政府”。不要小看了这里的“间接”二字。间接了,有利于发挥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间接了,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

我们一直说“小政府,大社会”。“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起来。“大社会”大不了,“小政府”便小不了。为什么过去政府越简越繁?为什么政府难以“瘦身”?为什么“吃皇粮”的那么多?还不是因为社会组织不发达吗?政府的肩上有千斤重担,社会组织也能挑起八百斤。

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很大的。它具有服务的功能,为成员办实事。社会组织是自治的。社会组织所固有的自生自灭的特性,促使社会组织必然以服务为天职。社会组织具有协调的功能。既有协调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功能,也具有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功能。社会组织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组织具有监督的功能。尽管这种监督是柔性的,可恰恰是这种柔性的监督具有客观性,富有人情味,是人性化的监督。社会组织具有公证的功能。社会组织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负责。这种“兼顾两头”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组织要公正。公正最起码的表象之一是公证。社会组织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政府出台的大思路有不少来自于社会组织。这是民主化进程加快的表现。

由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吸纳了一批离开政府的公务员,同时也扩大了人们就业的机会,既保护了富人的合法收入,更扶植了一大批困难群体。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充当了安全阀的作用。社会冲突各国都有。“春江水暖鸭先知”。在社会冲突起于青苹之末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发预警,就可以避免把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把只要有心解决就能够妥善处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为“化干戈为玉帛”做出贡献。

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参与。不论是政治领导型的、还是业务管理型的社会组织,不论是利益代表型的、还是公益服务型的社会组织,不论是文体联谊型的、还是学术交流型的社会组织,都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血脉。

四、以制度创新构建和谐社会

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

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从制度入手,才是科学执政。从制度入手,才是民主执政。从制度入手,才是依法执政。

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在t·帕森斯的语境中被称为规范和价值。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正式制度的约束通常称为法治。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与法治相对应,在学术的语境中,我们称之为德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所以说,制度创新应该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入手。

“法治”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还得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首先,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确立,从而为国人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真正剥离附着在每个交易主体身上的神秘外衣,使市场规律、法律充当交易竞争的裁判员。要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提供有利的空间和养分,从而在政府与个人之间建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缓和二者间的紧张状态,同时也为个人营造阻挡强权侵扰的屏障。

其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要将执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领导方式及其与政府、立法、司法、社会民间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化、制度化,使得对执政党的约束与监督落在实处,具有可操作性。还要严格界定党的政策、决定与法律的界限,使其服从法律的规制,防止其超越法律的规定,形成隐性立法。同时,应注重我国的政权建设水平,在减少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注意各级、各类权力机关之间的有效制约与平衡。

五、管理的重心转向社会管理

要发展社会管理的硬件,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不仅要不断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绝对数,而且要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相对数。要制定尽可能完整的社会指标体系、人文指标体系。要把繁荣文化提到应有的高度。现代经济中的文化含量在提高,现代经济的运行常常要走文化快车道,现代文化的经济功能在增强。这既是现代经济的特征,也是现代文化的特点。

现代化事业是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管理相当重要。政府的职能不论有多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都应当是最主要的。

首先是要发展社会管理的硬件,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不仅要不断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绝对数,而且要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相对数。社会事业投资要与gdp同步增长。鉴于有些社会事业过去投资较少,在一定时间内应当以更大幅度增加。要把那些建立在牺牲社会事业基础上的、破坏社会和谐的经济超常高速度降下来,用于发展社会事业。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同超常的高速有联系。社会矛盾的高发期是忽视社会发展的片面发展观的产物,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能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和谐社会论文篇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从多种维度去拓深和完善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突破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三位一体”理论,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

2.“这一重大论断”是在深入认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出现的阶段性特征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

目前,我们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是一个矛盾凸现期。我们党认为,解决上述一系列两难问题,必须坚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贯彻统筹兼顾的原则,从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

二、“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基本内涵

1.生产力高度发达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

和谐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离开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离开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和谐发展。

2.共同富裕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贫穷是产生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不消灭贫穷,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少数人富裕多数人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

3.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和谐的核心价值目标

人的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人、社会、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的和谐发展之路。三、“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彰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大论断

1.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们的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为人类探求和谐社会指明了道路。他们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的统治,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能真正建立起共产主义的和谐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便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追求的理想社会是消除了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

2.社会和谐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认识的丰富和发展

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鲜明、更加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总书记强调:不和谐不是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社会和谐凸现了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新的理论构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原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为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极大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空间。《决定》首次提出的“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重大论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进一步凸现了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我们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理论更加充实、更加完善。

总之,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重大论断,是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必然要得出的逻辑结论,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加全面、更加丰满、更加清晰也更加深刻,从而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4.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4.

[3]《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和谐社会论文篇4

自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以来,国内众多学者致力于这一课题的探讨与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截止到2015年3月1日,在中国知网上以“和谐社会”为篇名进行搜索,找到71471条结果,成果数量远超过“社会发展”(57236条结果),“企业管理”(38884条结果);按时间分类,2005-2008年成果最多,占总成果数的78.24%;按来源数据库分类,期刊约占60%,报纸约占30%,其余10%为硕博士论文与重要会议论文,其中博士论文共有78篇;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约占70%,经济与管理科学约占20%,哲学与人文科学约占8%。其中关于“什么是和谐社会?”探讨的最为激烈,都表达了自己所理解的和谐社会形态,形成了大量文献资料,笔者在综合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当今时代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内涵丰富,概念清晰,应满足以下4个维度。

一、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

王秋庄(2010)从系统动力学的观点看,和谐社会是描述具有特定运动模式的社会系统保持动态稳定和有序演化的总体概念。赵铮(2013)认为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和谐社会的内涵也是在不断发展中,新时期的和谐社会构想应该是建立在经济繁荣、政治昌盛、社会公正、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之上。周小美(2012)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政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王瑞敏(2009)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社会主义为制度基础的社会,既注重社会内部各阶层,各个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争取外部环境和谐发展;既促进各个社会组织和谐发展,又促进宏观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二、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协调发展的社会

刘占军(2010)从哲学视阈论析和谐与矛盾是密切联系的,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李红钦(2009)概括和谐社会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自身、社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相互协调的社会。屠春友(2004)撰文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益冲突。何增科(2005)提出:“和谐社会是指不同的社会阶层、集团和群众之间、不同社会组织和团体之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代俊兰、李合堂(2008)指出和谐不是否认矛盾、拒绝矛盾、消除矛盾,而是要化解矛盾、协调矛盾、解决矛盾。

三、和谐社会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

陈志波(2011)概括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李兆鹏、高金龙(2012)从生存论视角阐述人的生存意义与价值,进而解释和谐社会的哲学内涵。张洪春(2008)指出在充满活力的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和舞台,在社会发展中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都得到充分发挥,营造和形成一种积极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四、和谐社会是生产力和谐发展的社会

张建(2008)从经济学视角提出和谐社会的实质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问题、要达成社会的和谐必须形成有效的共识和契约。罗建兵(2008)强调和谐社会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财富为基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的社会也不可能和谐。张洪春(2008)认为和谐社会需要强大的社会活力。庞业军(2008)提出经济是基础,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但不是经济发展孤军深入,社会发展长期滞后,那么经济发展本身会因得不到人才、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支撑而延缓,也会带来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而受到阻碍。因此,一个和谐社会一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当前中国就面临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问题。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研究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内容涉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其内涵应既具有社会和谐的一般性,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但目前研究成果还存在两点不足:一方面,多数研究主要停留在本学科对和谐社会概念、特征、不和谐因素,缺乏在多学科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各学科影响因素的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解释框架。另一方面,多数研究只关注和谐社会的终极内涵与目标,最终应达到的人类和谐社会状态,而忽略了和谐社会的阶段性特征,摒弃了和谐社会内涵是不断变化的事实,只有从当代实际出发,确立符合实际的和谐社会内涵,真正把和谐社会思想落到实处,逐步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王爽 单位:延安大学财经学院

和谐社会论文篇5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更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1)。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浅层次上看,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而从深层次看,由邓小平于改革初期“明确提出”的“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仍然没有完成,与此相配套的“在制度上”所需要的“一系列切实的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尚未完全“做”到(2),由此而引发的种种新的社会矛盾,正在将我国现行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明显地突现出来,把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基因,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不能导向社会的和谐

从文化的发源上讲,中华文化中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是从远古‘中和’思想发展而来的”。(3)从中国文化的主流来看,儒、道两家都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以“和谐”为其共同的精神追求。道家主张“自然无为”,认为人应当顺从自然规律,抑制主观意志,以此构想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社会蓝图(4);认为统治者应当顺从民意,并提出了建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争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和谐关系的途径(5)。儒家更是追求“和谐”的典范。不但设计了以“和谐”为理想追求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而且提出用以实现上述和谐社会的手段是礼制,就是以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和而不同”的和谐关系模式。“礼”被认为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6)。可以说,“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它既是先哲们用以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的途径,也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对人民实行统治并保持社会稳定和所谓和谐的工具,而且“礼”的观念至今都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大地,根植于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深处。

诚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也不乏所谓“文景之治”、“开元盛世”以及“康乾盛世”等等这样一些相对稳定与发展的短暂时期,但总体上说,正如著名学者吴思所言,“在实际生活中,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的基本关系方面,现实关系总是顽强地偏离儒家的理想和规定,偏离所谓的天道和王道,呈现出日渐堕落的总体趋势,并形成人们意料之中又摆脱不掉的王朝循环。使王朝更替成为帝国专制制度对过度失衡的社会的一种自我校正机制。”(7)究其原因,由于中国以礼教所支撑的政治模式,因“对德性教化的过分倚重而对以法为形式的社会制度建设顾此失彼的忽视,由于这种对法制形式的建设的忽视,致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一方面对君主绝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民主参政又没有坚强的制度保证,而使其所坚持的政治生活的真正的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和流于空洞。”(8)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由礼制所要求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因子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命运。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民主法治制度和观念,中国传统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进人类和谐。

二、西方社会依靠相对完善的法治制度,使其文化中的对抗因素纳入一定的范围之内,有效地化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由于创造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法制制度,不但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发展中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而且以此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无论西方文化中有无和谐的观念,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制度十分有效地发挥了维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功能。从西方民族国家近现代以来依靠制度创新而崛起的个例来说,“必须承认,美国的成长史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应该被看作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今天世界上的200余个国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效仿美国制定了成文宪法就是一个明证。”(9)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依靠民主与法治制度创新而崛起的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如果我们按照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民主与法治”视为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那么,尽管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只是服务于美国社会有产者的制度,不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治那样是为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服务,因而是有缺陷的。但是,就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言,却似乎又比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宣称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维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有序、和谐方面,发挥了更为确实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种不同质的民主制度分处于各自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但由于这种制度尚处于其实现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因而其出发点与实际功效之间难免会有较大的距离;而美国的民主法治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已经进入成熟稳定阶段,其功效与人们的期望往往比较接近,因而更易于体现出这种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从这一意义上讲,总书记在讲话中将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对于我们在制度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把具有判断能力的人们的去向选择作为判断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那么,美国在吸引和利用人才方面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使“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外来移民”涌向美国社会,这使得美国人能够肆无忌惮地放言:“在人才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全世界人才的自然流向是美国。因为人才流动不可能强迫。”(10)这表明美国以法治为特征的民主制度不仅协调了国内社会矛盾,稳定了国内人心,而且还有效地调动了世界各地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然,上述两个角度对于说明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但这样的角度或许可以为我们借鉴资本主义制度来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提供一定的线索。

三、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是唯一出路。

脱胎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极大地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仍然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这一基本国情,从社会制度的角度看: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之间的天然联系一时难以割断,同时意味着这一制度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不断学习借鉴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其社会制度)有着某种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肃清”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封建专制传统”“残余影响”的任务,以及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的任务(11),被既合乎逻辑发展又顺乎历史要求地提上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这一“任务”的提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了新的制度路径。邓小平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2)如果我们追问今天社会上所发出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产生的源头,无论这种声音是从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还是从人自身精神和肉体之间的磨擦中发出,无不可以追溯至“社会腐败”,而中国的“社会腐败”其根本原因就是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引发的“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这些弊端是我们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的绊脚石”。因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要彻底肃清“现行制度中”的“专制主义”“弊端”,离开这一点来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舍本逐末,于事无补,而且会因为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而延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时机。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所提出的“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现在并没有完成,这意味着我们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也没有完成。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中真正的进步因素就是在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而民主与法治正是集权与专制的天敌,此二者是一对辩证统一的范畴,此消彼涨,有你无我。事实上,正是因为我们国家现行制度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才导致了专制主义继续存在,才使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现实社会最强烈的声音。而根本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坚定地推进制度和体制层次的改革,确实实现制度创新。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我认为我们如不从制度的高度去反思,学不到足够的东西,不是勇敢地去深化制度改革,扩大开放,正确地“与国际接轨”,老老实实学习别国成功的经验,我国的建设成功率不会很高。”(13)我认为这句话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适合。至于制度创新的具体要求,国内有关中国哲学创新的以下卓识高见可提供有益的启示:“取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之优点与西方主客关系思维方式相结合,是未来中国哲学创新的必由之路。”(14)这就是要求“从文明的根基上做起”,“意味着文明根基上的再造或创造”(15),“就是要创造中华民族的‘思想自我’”(16)。这里“创造”或“再造”的根本依据在于,首先从思想上“主张中西文化各有不同的特点而可以相调合”(17),从思想上解决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真正将中国文化传统的特点与西方文化传统的特点在哲学层次上“调合”起来。这些见解启发我们,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继续弘扬中华文化中的和谐精神,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法治民主观念弥补自身观念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政治治理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倾向,同时更重要的是“除却”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导致的“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18)。也就是说,要充分吸取我们自己制度发展中曾经的教训和世界政治文明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中成功的经验,将此二者揉合起来,从中华文明的根基上创生出一种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只要抓住这两点,在我国真正的制度创新就一定会实现,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一定会完成。

注释: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11〕〔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5,337,333.

〔3〕李翔德.美在和谐〔N〕.光明日报,2005-04-26.

〔4〕〔5〕老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21,103.

〔6〕〔17〕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M〕.新华文摘,2005,(17).

〔7〕吴思.血酬定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305.

〔8〕张再林.中西哲学的奇异与会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9.

〔9〕〔10〕任东来.美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道〔J〕.博览群书,2005,(4).

〔13〕袁伟时.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启示〔J〕.炎黄春秋,2005,(9).

〔14〕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9.

和谐社会论文篇6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宗桂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在很多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其中,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分配上

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实现最为必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将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调整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状况。在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下,劳力、资金、知识等等都是生产要素,换言之,无论参与分配者是提供劳动力,还是提供资金(资本),或者提供知识(包括技术),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参与者,都是各具权利、人格平等的公民。因此,按照他们各自的贡献,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显然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配,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分配,还应当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的分配。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所有政治权益,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必须一视同仁。公民所应当享有的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生产要素提供者所作出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分配。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权益。否则,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就必然导致矛盾的出现乃至激化,社会和谐也就无从实现。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建构和谐社会的努力中,通过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以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公平正义应贯穿于经济、法律、道德等层面

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等等,都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和基本特征。而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全面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贯彻,有利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贯彻,是在经济、法律、道德等层面,维护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从民族振兴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华民族的振兴,需要若干代人的持续努力。中国的现代化实现之日,才是中华民族振兴之时。作为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振兴中华的实现,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因此,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上下同心,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没有不同利益的妥善协调,没有各种矛盾的正确处理,就没有团结统一的局面的出现,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出现,从而就没有民族振兴可言。

公平正义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贫穷,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发展不同方面人们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竞争、提倡先富和共富一致的原则,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一致的原则,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由弱变强的原则,都应当得到尊重和遵守。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王金红

和谐社会理想追求的时代超越

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将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障,为我们坚定不移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将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超越了以往人类历史上一些追求和谐社会理想的有识之士的传统和谐社会观,从而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具有了新的时代精神。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运作机制

从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角度来看,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当代世界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国家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社会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在国家政治事务治理层面,还是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层面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处理方面,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都离不开民主法治。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公共治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克服集权制、官僚制向社会渗透可能造成的弊端,从而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三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问题、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问题的社会影响还比较严重,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和法治手段的完善。

从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政治保障的角度来看,没有民主法治便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民主政治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关系。同志强调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则进一步明确肯定了民主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意义。如果说邓小平同志是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属性的角度强调民主政治同社会主义社会内在关系的话,那么,同志则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状态的角度来强调民主法治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关系。在邓小平同志从“应然”层面解决了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认识问题之后,同志接着从“实然”层面解决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实践问题,这两种思想一脉相承。

同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新论述表明,我们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不仅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有了新的发展,而且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这些重大实践问题的思考有了新的突破。从整体上看,和谐社会的理论是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又一次重大飞跃。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史传林

诚信友爱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而且也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和普遍价值。在新世纪的开端,我们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特点和发展趋势,把诚信友爱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诚信友爱对社会和谐发展最有价值

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以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而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爱还可以构筑良好的人际关系,从而有利于个体的身心健康和事业的成功。人们只有彼此信任,相互帮助,才能够平等相处,合作共事,从而保全个体的利益,使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诚信友爱不仅可以给社会带来功利化的物质成果,而且也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它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甚至激发生命的创造力。如果说,社会是一个按照一定的文化模式和制度规范构建起来的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系统,那么,诚信友爱就是这个系统内部各个构件之间的纽带或剂,它使社会充满色彩和活力,富有浪漫和温馨。

诚信友爱成为当前我们相对紧缺的道德资源

尽管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如此重要,尽管我们的民族在人类历史上以诚信和仁爱的优良传统著称于世,但对于我们今天所赖以生活的这个社会来说,它似乎成为了相对紧缺的道德资源。人与人之间信任程度不高,相互猜疑和防范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就“爱”来说,我们的社会其实并不缺乏自爱、情爱、亲人之爱、熟人之爱,真正缺乏的是兼爱或博爱。博爱是人类理性的理想表达,它反映了人类对自己成员的尊重和认同,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同类表现出的怜悯、同情和关心。因此,在我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在全社会提倡诚信友爱的道德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诚信友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传统社会的和谐需要诚信友爱,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更加需要诚信友爱。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利他主义的道德经济,经济人不仅是理性的,而且也应该是讲道德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只有为社会和他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因此,越是发展市场经济,就越是要提倡诚信友爱,为人民服务。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有竞争,就会有成功和失败,有富有和贫穷。先富起来的人应该勇于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用自己的财富合理地回报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平等社会,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权利义务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诚信精神对于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具有决定意义。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开放、多元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要以诚相待、相互包容、尊重个性。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社会活力是社会发展的源泉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郑奋明

把充满活力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党对建设理想社会的深刻认识与洞察。既是对我国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总结,也是顺应时展潮流的需要。

社会活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与发展的源泉与动力。一个没有活力的社会是没有生命力与停滞的社会。

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社会的目的,“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它给人一个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在不影响他人同样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创造愿望与创造才能、创造成果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只有这样,全社会各种积极性与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社会财富才能充分涌流,通过每个人的自由创造达到社会的普遍繁荣与福祉。

社会活力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保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社会活力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构造和谐社会便失去支撑。

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以社会的制度建设为保障,要创立一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与价值都能得到承认和尊重的机制;创立海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创业受到鼓励的机制;创立有利于吸引各类人才、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的用人机制;创立劳动、知识、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每个人的创造权益都能得到社会的保障。只有每个人的劳动与价值都能得到保障的社会,人们才可以激发出创造愿望并努力创造财富。

开放流动、尊重宽容、有序竞争方有活力

充满活力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在一个开放、流动的社会中,各种社会资源与生产要素通过自由流动与组合达到最佳配置,因而是最有效率的。在开放、流动的社会,不同阶层的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形成一种人人努力,开拓向上的动力与精神。另外,开放、流动的社会还可以化解城乡二元体制的矛盾。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一些有碍社会流动的因素,阶层之间、城乡之间还没有完全形成顺畅的、开放的、平等的流动机制,必须逐步加以改革。

充满活力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多元化与宽容的社会。和谐社会关键在“和”,而“和”的关键在于“不同”。社会多元化是社会进化与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富有活力的基础,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它表现为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等。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必须互相尊重,友好相处,这种尊重表现在个人的思想和生活中便是宽容意识,宽容意识的本质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个性的尊重,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这是社会成员个性发展的条件。

充满活力的社会还应当是一个有序竞争的社会。竞争是生存能力的培养与主体精神的体现,它体现在公正的规则下通过平等竞争,发挥个人潜能,实现个人的价值。社会通过个人与企业平等自由的竞争,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因此公平竞争最终带来的是整个民族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整合管理资源健全管理机制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所长、教授段华明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管理格局的有机运行,保证了社会的安定有序。这种运行机制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动力机制,为社会的运动、发展、变化提供和传输着能量;另一个是协调机制,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阶层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衡。

党委领导主要表现为统筹兼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总揽全局、全面筹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而政府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的社会转型,引人瞩目地出现了众多的社会组织,即非政府、非赢利性质的社团组织。社会组织不论是政治领导型的、还是业务管理型的,不论是利益代表型的、还是公益服务型的,不论是文体联谊型的、还是学术交流型的,都能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服务的功能,为成员办实事;既协调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利益,也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政府出台的大思路有不少来自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还可以充当社会的安全阀,在社会冲突起于青萍之末时,最先觉察到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早预警,就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

和谐社会重在建设,更要注重管理。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在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效能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征服自然:人与自然关系的错误认识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

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定位,也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特征的一种新认识。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高度统一状态。其中生产发展是生活富裕的基础和前提,生活富裕是生产发展的动因和目标,生态良好是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保证和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一种具有高等智能的社会动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保持和睦相处,才能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状态。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样明显的道理是,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需要不断同自然进行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并通过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统一,即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意味着生产落后,生活贫困,生态遭到破坏,或者至少出现其中一种问题,整个社会将不能达到和谐状态。由此还会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而也无法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敬畏自然、征服自然都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

事实上,人类自古以来就在不断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追求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但是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在原始社会,人对自然的认识水平和改造能力极其低下,生态环境基本上处于原始状态。由于生产极端落后,人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消极地顺从自然和敬畏自然,还难以同自然和谐相处。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类一度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以为人是自然的主宰,要征服自然。人类改造自然无疑是必要的,但要征服自然则包含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错误认识,把人摆在了自然的对立面。由此导致对自然肆无忌惮的掠夺和破坏,使得人与自然依旧处于不和谐状态。直到20世纪后期,人类在饱尝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果之后开始醒悟,重新认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积极探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相统一的发展道路。

四个环节缺一不可

和谐社会论文篇7

一、首要的是处理好阶级、阶层的关系

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是有差别的,有时还是有悬殊的。差别不大是正常的,悬殊过大是危险的。高低悬殊必然带来不安宁、不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

中国是多民族、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的国家。多民族、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概括起来,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因素繁多、社会资源丰富的社会。然而,同任何事情都有二重性一样,“丰富”也有二重性。不丰富,相互关系简单,容易协调;丰富了,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协调起来就难了。常量、变量、多变量,函数、反函数,线性、非线性,有时候要协调好,简直是难上难。可是,如果不协调好又不行,非协调好不可。

和谐社会是一曲交响乐。其“音符”,说到底,是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

共和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以后,两大对立阶级不复存在了,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了,可是这决不等于没有阶级了,更不等于没有阶层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会少不了分层。当今中国有哪些阶层,尚在讨论中,不管是八个,还是十个,总而言之,是没有人否认中国还有阶级、阶层存在这一客观实际。

根据现代阶层理论,阶层是指按一定标准区分的社会群体,或经济标准,或政治标准,或职业标准。根据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研究目的,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中不同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出现了分化和组合。

首先,经济体制的变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人阶级逐渐在分化。就连纯粹的产业工人,也因从事不同产业,如夕阳产业与高科技产业的工人,老工业基地与新兴产业基地的工人,劳动密集型产业下岗职工与知识密集型产业技术工人等,因职业性质的明显差异,其阶级归属感和阶级意识也有明显差异。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怎么变,工人总归是工人。孙中山先生曾高呼“劳工神圣”,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工人的地位呢?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农民进入了刚刚兴起的乡镇企业,转化为企业职工。还有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后,由于没有稳定职业,形成了流民性质的群体。第三,知识阶层在崛起。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战略造就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新形象与新地位,知识经济的出现又为知识分子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第四,私营个体阶层在发展壮大。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个体私营阶层有了较大发展,他们参与政治的愿望与兴趣越来越大。第五,企业经营管理阶层逐渐凸现出来。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直属于党政干部系列。但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使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有不同阶层存在,不同阶层之间就会有矛盾,有磨擦。比如说,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必然会使各阶层在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甚至冲突。冲突不是和谐。可是冲突能够转化为和谐。阶层矛盾普遍存在,问题是如何处理。阶层是执政党的政治资源。阶层之间的矛盾在卓越的执政党面前,也是可贵的执政资源,也是考验执政能力、检验执政理念、优化执政方式的难得机遇。执政党犹如交响乐的指挥。指挥有方,荡气回肠。

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是有差别的,有时还是有悬殊的。差别不大是正常的,悬殊过大是危险的。高低悬殊必然带来不安宁、不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

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可能的趋势有三种:一是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中,逐步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其结构形态将从现在的“洋葱头形”,即底层很大但中间阶层发育不起来,演变成为“扁平化”的理想状态,即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二是受到改革不及时、不配套的制约,和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成为病态的社会阶层结构,其结构形态可能继续保持现在的“洋葱头形”。三是由于改革出现重大失误,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停止发育成长,从现在的“洋葱头形”退化为“蜡烛台形”,即底层越发庞大,自底部往上就一路孱弱始终无法壮大,中间阶层不大,头也不大,这样的一种畸形社会形态和社会骨架,根本无法促成现代化发展。

为了实现阶层“扁平化”,应当调整过高收入,反对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应当提高所得税,增加利息税,扩征遗产税。要让富人懂得:抽肥补瘦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普遍的做法。要让富人懂得:缩小差距以后仍然有差距,富人依然是富人。要让富人懂得,这样做也是富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为了实现阶层“扁平化”,应当在政策上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会》的计算,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再扣除彼此重叠的部分,中国的困难群体大约有1.4-1.8亿人。不承认有困难群体存在,就是无视困难群体。不承认有困难群体,就会导致困难群体越来越大。邓小平同志1993年9月16日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

社会分层是天经地义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分层犹如棱镜可以把一束光分成红橙黄绿青蓝紫。“红橙黄绿青蓝紫,谁持彩练当空舞?”在中国,历史地落实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身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文化的认同,宪法的赋予。执政党的使命就是要协调阶层关系。

二、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入手优化社会结构

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显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它由市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和农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这两部分构成。这种不合理的分布,从根本上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社会结构是社会和谐的保证,因此,不断完善社会结构便是社会持久和谐的有力保证。中国的社会结构存在两种独立体系,一个是由市民组成的城市社会,另一个则是由农民构成的农村社会,而判断处于哪种结构的依据在于持有户口的类别。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体系。这是由身份壁垒、不平等交换、城市化滞后乃至包括户口、粮食供应、住宅等组成的不平等现象。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国家就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令,在户口迁移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割开来。这使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就业和粮油供应方面存在极大差异,更为严格的还是户籍制度方面的管理。这一制度限制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上允许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商业及其他服务业,并允许城市中的某些国营企业从农民中招收部分临时工、合同工,其他所有制企业和个体户从农村中雇工也不再受到禁止。在这一政策推动下,农村人口可以说获得了一个较为自由的活动空间。配第和李斯特将这一现象称为“推拉现象”。也就是说,农业耕地的有限性与人口压力是迫使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推力,而工、农之间的收入差异则成为劳动力非农化的拉力。在这样一个双力作用下,农民纷纷涌进城市谋生,形成了我们国家这一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民工潮。

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城乡二元结构是否正在消失呢?非也!我们认为,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在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二元结构并存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户籍制度仍然制约着市民和农民从出生到死亡的逐个生活境遇;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政策上为农民提供了非农化路径,但是,农民在城市中并不存在与市民等同的机会,他们的就业,除了受自身人力资本的限制之外,还要受社会资本的限制。因为,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和市民一直处于冲突和对立,突出表现为市民对农民的歧视,以及农民对市民的厌恶。而这种归属的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导致农民很难在城市空间场域中将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纳入市民的关系网络中去,从而很难在城市中积累自身的社会资本,也更无法利用社会资本来寻求更好的工作。于是,他们只能利用他们在家乡长期建构起来的社会资本——同乡关系、亲缘关系,在城市中求生存。这样,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显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它由市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和农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这两部分构成。这种潜在结构的存在就是阶层关系的分布问题。这种不合理的分布,从根本上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参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社会组织,即非政府、非赢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人是社会化动物。尤其是现代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智力上,都很难以个人的形式来满足需要,而只能以群体的形式来增强满足人们多种多样需要的能力和可能。因此,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把追求特定目标的人群,按一定的社会规范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体不断涌现。几百年来,这类社会组织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组织形式由初级走向高级。现在的世界上,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按人口计算平均每一百人就有一个社会组织。拥有社会组织的多寡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参与社会组织的多寡也已成为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尺度。中国的社团纵向比,突飞猛进;横向比,发育得还很不够。千人拥有社团的数量只抵法国的九十分之一。我们应当在努力建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机制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的社会管理。

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不具备政府职能,可是,它能起到政府起不到、政府也不应当起的作用。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市场也不可能是全能的。再说把市场泛化了也会带来很多弊端。讨价还价、买官卖官无论如何不行吧?很明显,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必须有非政府组织。,

我们一直说,转移政府职能。试问:转移到哪里去呢?最佳的去处是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过去“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从而把“直接政府”变成“间接政府”。不要小看了这里的“间接”二字。间接了,有利于发挥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间接了,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

我们一直说“小政府,大社会”。“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起来。“大社会”大不了,“小政府”便小不了。为什么过去政府越简越繁?为什么政府难以“瘦身”?为什么“吃皇粮”的那么多?还不是因为社会组织不发达吗?政府的肩上有千斤重担,社会组织也能挑起八百斤。

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很大的。它具有服务的功能,为成员办实事。社会组织是自治的。社会组织所固有的自生自灭的特性,促使社会组织必然以服务为天职。社会组织具有协调的功能。既有协调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功能,也具有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功能。社会组织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组织具有监督的功能。尽管这种监督是柔性的,可恰恰是这种柔性的监督具有客观性,富有人情味,是人性化的监督。社会组织具有公证的功能。社会组织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负责。这种“兼顾两头”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组织要公正。公正最起码的表象之一是公证。社会组织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政府出台的大思路有不少来自于社会组织。这是民主化进程加快的表现。

由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吸纳了一批离开政府的公务员,同时也扩大了人们就业的机会,既保护了富人的合法收入,更扶植了一大批困难群体。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充当了安全阀的作用。社会冲突各国都有。“春江水暖鸭先知”。在社会冲突起于青苹之末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发预警,就可以避免把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把只要有心解决就能够妥善处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为“化干戈为玉帛”做出贡献。

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参与。不论是政治领导型的、还是业务管理型的社会组织,不论是利益代表型的、还是公益服务型的社会组织,不论是文体联谊型的、还是学术交流型的社会组织,都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血脉。

四、以制度创新构建和谐社会

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

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从制度入手,才是科学执政。从制度入手,才是民主执政。从制度入手,才是依法执政。

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在t·帕森斯的语境中被称为规范和价值。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正式制度的约束通常称为法治。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与法治相对应,在学术的语境中,我们称之为德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所以说,制度创新应该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入手。

“法治”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还得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首先,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确立,从而为国人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真正剥离附着在每个交易主体身上的神秘外衣,使市场规律、法律充当交易竞争的裁判员。要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提供有利的空间和养分,从而在政府与个人之间建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缓和二者间的紧张状态,同时也为个人营造阻挡强权侵扰的屏障。

其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要将执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领导方式及其与政府、立法、司法、社会民间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化、制度化,使得对执政党的约束与监督落在实处,具有可操作性。还要严格界定党的政策、决定与法律的界限,使其服从法律的规制,防止其超越法律的规定,形成隐性立法。同时,应注重我国的政权建设水平,在减少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注意各级、各类权力机关之间的有效制约与平衡。

五、管理的重心转向社会管理

要发展社会管理的硬件,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不仅要不断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绝对数,而且要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相对数。要制定尽可能完整的社会指标体系、人文指标体系。要把繁荣文化提到应有的高度。现代经济中的文化含量在提高,现代经济的运行常常要走文化快车道,现代文化的经济功能在增强。这既是现代经济的特征,也是现代文化的特点。

现代化事业是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管理相当重要。政府的职能不论有多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都应当是最主要的。

首先是要发展社会管理的硬件,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不仅要不断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绝对数,而且要提高社会事业投资的相对数。社会事业投资要与gdp同步增长。鉴于有些社会事业过去投资较少,在一定时间内应当以更大幅度增加。要把那些建立在牺牲社会事业基础上的、破坏社会和谐的经济超常高速度降下来,用于发展社会事业。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同超常的高速有联系。社会矛盾的高发期是忽视社会发展的片面发展观的产物,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能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和谐社会论文篇8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何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良性分配体制该如何建构?新制度经济学在这方面可以提供给我们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指导。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构想。那么,学术界是如何看和谐社会的呢?

各学科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而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和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人学”则将其解释为:“是一个主体间达成合理共识的良序社会,对社会风险与冲突可予适当限制,及时化解。建构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形成权利与权力的合理界分,培育公民的现性人格”。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交易费用范式”,将和谐社会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这一定义几乎概括了目前所有社会科学文献对和谐社会的理解。

要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必然要求社会建立起普遍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障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力资本权利,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社会成员才会对整体经济运行有稳定的预期。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人们往往在有明确的财产认同和保障的前提下,在公平诚信的市场规范里,人与人之间才会有更高的交易信任度,更少的风险防范行为,从而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因而,如果社会能够合理地平衡政府、市场、公民的利益关系,为这种均衡的利益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社会矛盾总能被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会因为社会动荡而剧烈提升社会经济的交易成本。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关键问题

1、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

和谐社会论文篇9

在21世纪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这是我们党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深刻洞察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趋势、顺应人民群众根本要求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战略性举措。

从国内情况来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我国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跃上了新的台阶,综合国力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人均GDP已经突破1000美元大关,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同时应当看到,在我国由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向多元社会结构转化、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这一进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分化十分迅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许多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如弱势群体问题、地区发展平衡问题、收入差距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等,新情况新问题可谓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大量的矛盾甚至会集中出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从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时期往往是多事之秋。可以说,中国的发展面临关键的临界点,能否顺利地度过这一临界点,将决定着中国社会能否进入一个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在这一特殊时期,我们党要带领全国人民稳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就必须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保持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从国际环境变化趋势来看,和平和发展将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总体上国际社会也并非一片太平,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少数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单边主义行径使得局部地区冲突不断。另外南北贫富差距问题、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人口问题、恐怖主义问题、贩毒问题等诸多国际问题还十分严重。中国置身于这样一个国际背景之中,必须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努力为自身营建一个和谐有利的外部环境,为我们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创造条件,这是我们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国家要富强、民族要振兴、社会要和谐、人民要幸福,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便成为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中国共产党顺应人民的意愿,适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全新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也符合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完善了党执政能力建设体系。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包含掌控市场经济建设能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能力、发展先进文化建设能力、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等在内的综合体系,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要不断提高党在管理国家过程中的各种能力,每一种能力都具有独立性,但只有各种能力协调运用、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执政能力的完美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广泛而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综合运用各种能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上,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能力,这一能力,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能力建设的提出,完善了党执政能力建设体系,体现了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成熟。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了一个更具号召力和亲和力的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党带领人民确立了不同的奋斗目标,有远景目标也有近期目标、有经济目标也有政治、文化目标,这些目标对于鼓舞全党斗志、激励人民士气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前,我们党正在带领人民朝着我们所确定的各个既定目标前进,不同的目标对于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们具有不同的影响力,而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则是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这一目标体现了小康社会的根本特征,既是我们为之奋斗的长远目标,也是现阶段人民要求实现的社会状态,更加有利于将全国人民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我们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再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标准。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不仅具有宏观意义,也具有微观意义。在微观意义方面,它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标准,这一标准是“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丰富和发展,也是“人民利益”标准的科学再现,更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标准的题中应有之意。以此作为衡量领导干部的政绩标准,将使得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更加自觉地坚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这个伟大工程的过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党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抓住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之核心,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带领全国人民实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共同理想。

一要充分调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这一主体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可以说,一切能够对和谐社会构建起积极作用的个人、团体、阶层、阶级都可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主体的成员,党自身建设的成败,对于能否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伟大的工程,只靠执政党是万万不行的,和谐的社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家园,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阶层都有为这个家园的和谐美好贡献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不同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动员一切积极力量为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而共同奋斗。

在发挥不同主体成员作用的过程中,执政党要有掌握整合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既要注重效率,也要兼顾公平,力求使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能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各得其所”,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和谐相处于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体讲,就是既要维护全局的利益,又要照顾局部的利益;既要保持保护发达地区的利益,又要照顾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利益;既要保护优势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又要扶持比较困难的企业获得生机;既要保护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人们的利益,又要关心普通群众,特别是农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党 还要提高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能力,大力扶植和培育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利的主体。在现阶段,这些主体主要是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社会组织,特别是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我们要支持和培育这些组织的发展和成长,并善于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的和谐方面的作用。

二要大力完善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

完善有效的制度体系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我们主要应创新和完善两种制度体系,一种是社会管理的制度体系,另一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体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构建这两类制度体系所要遵循的共同原则。

就社会管理体系而言,社会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是构建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体系的前提,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对社会管理体系进行补充和修改。社会管理体系。既包括经济管理体系、也包括政治管理体系和文化管理体系。它不仅指政府主导的管理体系,而且包括大量的社会自治性管理体系,如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社会救助和慈善组织等等。不同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善要依靠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通过合适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和规范社会管理体系自身的发展,通过法律来确定不同管理组织在整个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就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体系而言,这一体系由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体系、社会预警体系、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司法机关和群众性治安管理体系构成。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一些矛盾,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解决这些矛盾和将不和谐的声音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体系的职责。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体系是保持社会安定、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根据法律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完善这一体系建设工作。

和谐社会论文篇10

和谐社会构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命题,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社会的安全稳定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传统刑法强调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然而,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和打击。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许多情况下,刑罚在表面上虽然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消除冲突主体的对立情绪,在有罪必罚观念指导下,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间可能会产生新的冲突,同样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不能是打击犯罪,而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加以考证。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限制与规范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保障善良人权利的大,也是保障犯罪人的大,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刑法之目的。因此,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倡导与推行民权刑法的观念,在当前的刑事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而深远的价值意义。

民权刑法这一概念,是李海东先生首先在我国提出的。先生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历史上的刑法分为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国权主义刑法,就是指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其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权主义刑法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可以说,国权刑法等于权力刑法,民权刑法等于权利刑法。因此,国权刑法与民权刑法中的国权与民权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刑法。国权之权指权力,而民权之权指权利。在国权刑法中,刑法是国家单方面镇压犯罪的工具,因而刑法是用来限制公民行为的,而国家刑罚权本身则往往不受这种限制。而在民权刑法中,刑法不仅限制公民行为,更重要的是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具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某种契约性。正是这种契约性,使民权刑法获得了正当性,使民权刑法建立在基础之上,使民权刑法作为法治国刑法在性质上根本区别于专制社会的国权刑法。

一、我国刑法中的国权主义色彩

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权力至上的专制统治以及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其刑法文化必然是强调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以君权为代表的统治权的绝对尊重,刑法只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在传统观念下,国家本位、权力崇拜意识根深蒂固,一方面,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与行政化的社会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导向政治文化盛行,使得传统刑法观念只能是权力本位性的刑法。在权力本位性刑法观念下,把刑法作为强化国家权力的手段,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维护两种绝对利益可以损害甚至牺牲个人利益。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权利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剥夺,而国家权力却可能得到膨胀与滥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里由于社会结构的单一,传统文化的惯性,人们的刑法观念仍然是社会保护观、刑法工具观。在这种一元的社会结构中,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长期受到压抑与压制。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与政治进一步结缘,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强化了它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被忽视甚至漠视。有学者形容说:“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一)在立法上,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刑法典关于刑法任务的片面规定。

我国刑法的任务概括起来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八个字。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世轻世重”的古训就成为了影响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因素。在整体刑罚量仍然偏高的情况下,重刑主义进一步加重了刑罚。重刑是超出犯罪的量给予的刑罚量,直接导致犯罪人对刑罚的冷漠和无视。刑法投入过量刑罚,说明没有考虑犯罪人的人权,而仅仅关注到个别预防的效果,还在以国家威权主义为特征的刑法思路中绕圈。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就应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罪刑法定已是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等”刑事堵截条款给了我们刑事扩大解释以巨大的空间,让罪刑法定的意义大打折扣。刑事立法中这种偏重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注重保障人权的消极现象。

(二)在司法领域,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一直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民民主的政权为自己的唯一使命。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司法是与立法、执法互有分工又互相制衡的一种国家职能。刑事司法只有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同时,严格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裁判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救济、维护社会公正的应然。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国家权力受到制约,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家的刑罚权受到制约。尤其在刑事诉讼这一具体活动的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来说总是强者,后者相对而言总是弱者。对强者不设定制约机制,对弱者不提供保障机制,又怎么可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呢?

(三)在执法中,刑法的泛刑化、万能化、重刑化等国权主义色彩浓重,往往把刑罚作为镇压犯罪的“刀把子”,而忽视了刑罚的改造功能和预防目的。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不断地攀升,重新犯罪日益成为令人忧心的严重问题。近年来,从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实践来看,有前科即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四进宫的人员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甚至可以说是绝大多数。而在这当中,“牢友帮”现象更为突出,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加严重。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局前局长查尔斯•罗说:“我认为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一个高等安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能够做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显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的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发展完善新的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

二、民权刑法的展开

陈兴良先生曾指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因此,摒弃国权主义刑法观、建构民权主义刑法观势在必行。民权刑法是指依照在民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刑事活动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然刑法。“民权”之“民”,既包括作为全体的人民或国民,也包括作为个体的市民或公民;民权既包括人民或国民的权利,也包括市民或个人的自由与人权。“民权”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在刑事法治中,人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人权保障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因此,刑事法律的现代化,就是要以人为本,摒弃视犯罪人为消极的司法客体的观念,将犯罪人当作人,置人的理性与尊严于重要地位。

(一)民权刑法是公民社会的刑法形态:

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ivilSociety”,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公民社会具有积极作为和消极无为双重属性:一方面对国家,它是自我限制的理性化的存在,倡导守法、结社、多元的观念;另一方面,它对其成员提供行动理由和动力,力利、平等、公开的行为方式,产生社会动员和对社会成员的诸多影响。

一旦在中国这片土地形成“公民社会”,那么,随着公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公民与政府进行博弈的话语权力也将得以增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政府的合法性可以通过暴力争夺或者上帝的恩赐加以确定,那时的政府是专制和独裁的象征。时过境迁,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则必须来源于人民授权,或者说是“在民”。即使没有直接的人民授权,也必须有人民某种形式的认同或者默认。政府的作用和责任是有限的,它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来激发社会活力,或者通过法律和社会政策来保护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正常活动,但它却不可能代替公民社会本身。政府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所以,社会有权利、有资格监督政府。这样的公民社会呼唤理性刑法,要求以现代社会经济基础和伦理秩序为根基建构刑法。它是启蒙思想复苏的产物,同自由主义与时俱进。在公民社会的刑法中,市民刑法的良好品格将继续张扬。更为可贵的是,刑法更为实质性地突出权利保障、突出权利救济,呈现新的形态———民权刑法。

首先,刑法的制定应体现人民,代表人民意志。现代的根本是人民,建设的本质是追求并实现人民。刑法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理应成为“人民权利的”。在中国,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刑法是实践宪法、促使宪法司法化的一个必要通道,必须通过刑事立法来保护权利。

其次,刑法的实施应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代表人民意志的刑法从根本上讲符合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良法需要好的执行者与执行制度,以保证其顺利实施。这时,可以通过刑事政策理念宏观来指导刑法实施,比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罪予以重刑,对轻罪惩罚可以采用刑事和解、缓刑等方式,以满足人民的报应与功利观念。

三是刑法的改革应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满足公民社会的各项要求。一定意义上讲,一个社会的实有权利与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存在着差距,刑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使实有权利和法定权利无限逼近道德权利。比如,死刑废除,一个社会的死刑观决定着是否废除死刑,刑罚观决定着是否采用重刑还是走轻刑化之路,改革正是朝着权利的现实要求和发展方向而去的。

(二)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均获得协调的均衡状态,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是首要的,它制约着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协调水平。然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合理的权力支配程序、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以及有序的公民互动格局等。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借助公民社会这一平台。

政府和社会并不对立的,但他们之间应有主次之分。其中,社会是“主”,而政府是“仆”,这要求政府保持一定的自我克制和对公民私人权利、私人空间的高度尊重,让广大民众可以在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下生活。事实证明,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众所周知,公民社会的中心信条是权利和民主,这与和谐社会的政治理想、社会成员互动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民社会的创设主体是每个公民,独立而自主的公民个体,这样的人在公民社会中习得了理方式、合作态度、批判意识,他们就可以直接成为和谐社会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并可以由单个人的和谐行为通过良性传递效应,转化成整体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和经常性的行为方式和意识态度,保证了社会和谐的长期、持续进行。

(三)民权刑法成为和谐社会刑法的题中之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权保障逐步受到重视。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的政治目标。目的决定手段,当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所必然。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强调轻轻与重重相结合,但就其根本而言,更应当关注的是刑罚的轻缓化。在这种情势下,刑法理论与实务界越来越注意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一方面,限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恣意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限制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制订法律规定“罪与刑”,国家立法权要受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时两次提到“宽严相济”,一处是在报告开头,介绍一年来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时,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另一处是在介绍2006年工作安排“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罚犯罪”时,强调“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由此可见,民权刑法呼之欲出。

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法的改革之路

刑法观念的变革是刑法现代化的先导,而刑法观念的嬗递却是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随着一元社会结构向二元社会结构的跃迁,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民权刑法观念体系将会形成。对此,我们既要认识到其艰巨性,又要以积极、理性的姿态参与到这一观念重构的工程中去,改变“国家本位”的思想观念,把法律的制定、制度的架构转移到以“人”为宗旨的核心上来。立法者应将以人为本,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终极目的,树立刑法的契约意识,也就是说将刑法作为国家与公民间的一种契约形式,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划定一个尺度、合理的界线,使人权保障优位于社会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优位于国家刑罚权。司法工作者应摈弃过去那种“管制”式的司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式的刑事司法新理念,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当“人”看待,尊重并保障他们的人权。公众也应破除那种把自己看作是刑法所处治的对象,树立“刑法主人”观,把自己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逐步培育对刑法的亲和感、信任感。

(一)以被害人为本,修复社会性伤害。

犯罪不仅仅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必须看到,犯罪是社区中个人针对个人的侵害行为,并且对社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们应该帮助犯罪人认识到他们不是被害者,恰恰相反,他们是被害人的制造者”。国家对犯罪的处置不仅要保护公共利益,同时要关注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当诉求,包括精神的抚慰和经济的赔偿,必须建立一种由传统刑罚的单纯惩罚转变为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犯罪处理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兴起了“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on)。所谓恢复性司法,就是通过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通过给被害人补偿、使加害人参加社区劳动等,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最基本旨意是建立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对话的“工作模式”,努力消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修复被害人、犯罪人及社区成员之间因犯罪产生的裂痕,恢复社区和人们之间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着眼于问题的解决、责任、义务和未来。其核心价值在于强调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通过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和解措施,全面恢复因犯罪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的损失,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恢复被破坏的社区人际关系,使社区成员之间更加和睦,体现了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进步。

“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因此,发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良发展的潮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以犯罪人为本,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

和谐社会的建构日益彰显了人类作为自己的主人的重要性,人类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也得以随之确立。与此相适应,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以惩罚与报应为主题以期给犯罪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刑罚观念,亦应逐渐向以保障罪犯权利为内容的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方向演进。

刑罚个别化是建立罪犯与监狱相和谐的纽带,因为刑罚个别化特别注重犯罪人的个人权利。自菲利以后,缩小刑罚的调控范围,寻找刑罚的替代措施直至废除刑罚,一直是社会防卫论者的明确主张和不懈追求。刑罚个别化倡导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并对监禁刑的适用力主非惩罚化。萨瑟兰认为,惩罚害多利少,其理由是“惩罚往往使受惩罚的个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使其成为社会的顽敌”;“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惩罚则有碍塑造人格的努力”。因此,刑罚应该剔除惩罚的成分,而代之以教育和矫治因素,尽量使狱中生活与狱外的正常自由生活相接近;用教员代替看守,对罪犯进行文化、技术和社会公德教育;改善在押罪犯的物质生活条件;加强罪犯与外界尤其是与家庭的联系等等。

行刑社会化则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在行刑中的作用,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它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是对我国传统重刑主义的颠覆,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推行开放监狱,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用公共服务代替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等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

刑罚理念的嬗变本身蕴涵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权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哲理。可以预见,通过刑罚个别化以及行刑社会化,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结语: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人本主义刑法观为精髓的民权刑法必将成为公民捍卫自身权利的宝典。当然,这一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还取决于我们对刑法观念现状的深刻认识,更取决于我们基此重构现代刑法观念的勇气和决心。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坚信,通过一代代刑法学人的共同努力,民权刑法的观念必将深入人心,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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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篇11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从《尚书》、《周礼》到《说文解字》,“和谐”都是用以描述内部治理良好、上下协调一致的状态。这种状态正是秉承辨证唯物主义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当前与未来的结合上,所要致力于解决,用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主旋律,人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全国县域经济中的一个基本单元,经历了“**”案件的全县人民盼和谐、思和谐的愿望十分强烈。为此,2002年新班子组成后,面对经济滑坡、社会事业欠帐大、人心涣散、群众上访不断的状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全力以赴开展和谐**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但经济社会统筹发展,而且人民群众享受到了较多的发展成果,民心民力空前集聚,更为重要的是县委的威信、群众的认可程度都得到了较大提高,一个团结的**、一个发展的**、一个稳定的**、一个惠民的**已经展现在了人们面前。和谐的春风已吹遍**的每一个角落,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和谐的气息。今昔对比,感受颇多:

一、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需要用发展的成果消除不和谐因素,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是在发展变化的。和谐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也要经历一个从和谐到不和谐再到和谐的变化过程。而就一个县来讲,维系和谐的根本保障是发展,换句话说,发展是解决一切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措施,脱离了发展,也就谈不上和谐。**这几年能够从不和谐中走向和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千方百计抓经济,依靠经济实力的增强,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一是主攻项目薄弱环节。牢固树立县域经济发展必须立足资源优势,招商引资、大上项目的思想,通过招商引资、上项目壮大经济规模,增强发展活力。三年来,全县共新上项目384个,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5亿元,先后有利凯米业、金都集团、董氏集团、嵩天集团等30多家大企业、大集团落户**。二是着力培育主导产业。产业的成熟度代表着一个县的发展程度。三年来,我们切实从农副产品资源、矿产资源、人力资源丰富的县情实际出发,着力培育矿产、木材、食品、旅游、劳务五大产业。到目前为止,这五大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其中,矿产、木材、食品、旅游四个产业三年来共新上项目60个,安置就业5000多人。食品产业新上的投资3亿元、年加工能力30万吨的马铃薯精深加工项目,彻底结束了我县没有超亿元项目的历史,而且填补了我县高新技术产业空白。项目建成后,年可生产马铃薯精制淀粉5万吨、变性淀粉1.5万吨、马铃薯蛋白5000吨、蛋白饲料1万吨,年产值可实现5亿元,安排就业上千人,实现税金超千万元,带动马铃薯基地30万亩。劳务产业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仅今年1-8月份,全县共内转外输劳动力4.94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6亿元,拉动农民人均增收860元。三是大力发展工业经济。坚持工业立县、工业兴县,积极从调整三次产业结构、构建强势经济的角度出发,大力辟建工业园区,大力发展工业经济。到目为止,全县工业企业已经从2002年的18户发展到78户,工业经济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已经由2002年的8.2提高到了11.3。规划3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已征地70万平方米,有嵩天薯业等8户企业入驻。

二、和谐是一种利益的调整平衡,需要用公平的举措不断满足各阶层的要求,构建协调的人际关系。“均贫富”思想虽然已不合适宜,但缩小贫富差距,公平地调整利益关系,让最大多数群众心平气顺,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历史经验表明,贫富差距、利益差距过大,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大到极限,就会造成民反。**过去人心涣散、群众上访不断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全县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公平地调整,欠发工资,欠发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贫困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等等,人际关系出现问题。新班子上任之后,切实把群众的利益问题作为大事来研究,一个是千方百计保工资。通过据实调整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争取到了一定三年每年5272万元的财政转移支付指标,三年来共得到2亿多元的资金支持,不仅保证了县乡机关干部、教师工资按时发放,而且还补发了拖欠的3530万元的工资,最多的个人补发4800元。再一个是积极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无论是对低保,还是社会养老保险,都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特别是于2003年,在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低保、农村低保的试点上进行了超前运作,走在了国家政策的前面。到目前为止,全县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6360人,城乡低保参保人数达到了22000多人。2004年还筹资近千万元,补发了拖欠的养老金,受益人员达到2337人。第三个是积极救助城乡贫困群众。成立了统管城乡的扶贫开发办公室,建立了扶贫开发基金,对全县8618户贫困户进行集中救助。其中,对950户开发型贫困户进行造血式扶贫,落实扶贫开发项目上千个。创造性地开展了城乡特困群众特危房问题会战,对农村606户、城镇77户贫困群众的危房进行了改造。第四个是尽心竭力满足群众愿望。主要是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2004年创造性地开展了土地三清(清查土地、清理合同、清收资金)会战,满足了1085户4235口人的补地要求,使全县80%的土地矛盾得到了化解。三年来,先后在农村打人畜饮水井131眼,解决了农村186个屯76395人的饮水问题。2005年投资63万元,铺设管线15500延长米,使车街2000多户居民告别了使用手压井的历史,吃上了自来水。今年又引资2700万元,启动了引诺入绥供水项目,元旦前开栓供水,届时**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将用水无忧。三年来全县城镇开发面积以每年10万平方米的速度发展,到现在新增综合楼40多万平方米,老百姓住上了相对便宜的房屋。城镇维修改造道路8298延长米,铺设红砖巷道100多条。农村开工建设通村通乡公路250公里,年末即可完工。总长46公里的**路已于7月18日竣工通车,结束了**没有白色路面的历史。筹集资金400万元,开工建设了480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为老人休闲娱乐提供了好去处。通过这些利益的调整,目前全县老百姓心顺气顺,形成了一派安定祥和的局面。

三、和谐是一种文化的外在表现,需要用统筹的理念解决社会发展与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文化是社会的灵魂。唐太宗李世民登基之初就与大臣探讨守成之道,很多人提议“独运权威,震耀威武,征讨四夷”。唐太宗却大胆采用魏征的主张“偃武修文,施行教化,以文守成”。结果带来了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上百年的大唐盛世。文化的渗透、引导作用是任何措施都无法比拟的。一个县要发展、要进步,关键在文化,关键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三年来,**的加快发展得益于关注文化、重视文化。一是形成了“县外都是外”的发展理念。通过深入开展“思想解放推进年”活动、聘请专家讲课、走出去考察等办法,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积极融入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勇于引进、善于引进,在内引外联上形成了发展的合力。目前,**已与*&*市**区、&*&省*&&*市、&&省&&县结为友好市县关系。组建了北京、深圳“**发展促进会”,成立了县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协作促进会。通过这种内外和谐,使县域经济有了大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形成了教育优先发展的局面。三年来,全县教育总投资达到6000多万元,扩建维修改造校舍9万多平方米,大大超过了前十年的总和。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创立了素质教育实验小学和私立第六中学。高中扩招人数已由2002年的312人增加到现在的1200人,全县高中入学率已由2002年的26%提高到了60%。三是形成了群众文化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县教育、文体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工作深入开展,群众性体育人口达到15万人。黑陶、农民画等传统文化品牌重新挖掘叫响,其中,**黑陶获得东北三省最受群众喜爱的旅游商品称号,获得黑龙江省旅游商品大奖赛“最具特色奖”。四是形成了文明向上的浓厚氛围。通过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心户评选等活动,全县呈现出“八多八少”的喜人景象:读书看报的多了,喝酒耍赌的少了;学科技用科技的多了,搞封建迷信的少了;参与健康有益文体活动的多了,蹲墙瞎聊的少了;谋求上进的多了,不思进取的少了;邻里团结互相帮助的多了,闹矛盾的少了;家庭和睦相处的多了,争嘴吵架的少了;讲文明、改陋习的多了,不文明的言行少了;群众反映意见的途径多了,上访告状的少了。尤其是通过实行实物养老制度,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一年要给老人600斤黄豆和100斤大米,由村里强制征收,使尊老敬老蔚然成风。

和谐社会论文篇12

十六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除了GDP翻两番这个总体目标,还有六个方面的具体目标,就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决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战略任务的重要位置逐步提高,应经作为“四大建设”之一。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和谐社会是一个高层次的目标。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的,它具有坚实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作为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高级的目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和特征。

第一,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之上的。和谐就是要调整矛盾,而在社会中,最大的矛盾就是利益冲突,特别是物质利益的冲突。利益冲突解决不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就无法实现最基本的和谐。在和谐社会中物质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关系极其合理,这不但是一个纯粹道义的范畴而是一个现实的经济范畴。先进的社会生产力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生产不是盲目的生产,而是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的调节生产并进行合理分配的生产。它要求必须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生产力总量和财富总量,并且能正确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在社会财富总量扩大的基础上正确出路社会分配问题。

第二,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适应,其矛盾可以通过自身的调整来解决。这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因为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里,无论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其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统治阶级即使采取一系列的改良措施,也不过是为了为使自身的统治,并不是为了使自己的对立阶级获得发展来自己的统治。私有制和和谐社会是根本对立的,所以在阶级社会是不可能有本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在人类最后一个阶级社会中,无产阶级就要利用有利的条件和发挥本身的优势进行革命,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私有制,才能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第三,和谐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自有史以来,人类历史的发展总是在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再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必然会逐步地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适应;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以满足人的需要,逐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状态,最终达到和谐。社会和谐的表现形式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处理社会关系的关键也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状态消除,彼此都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是一个自由的人。

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的和谐。这是指和谐是全面系统的和谐。和谐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求矛盾双方或多方能够在统一体中相互包容、协调运作、良性转化和融合,是最终使社会处在健康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状态之中”。全面的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即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即自然满足人的现实需求而人又不是以掠夺自然为代价,自然得到保护;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是社会为人提供良好的自我价值实现的环境,人在社会系统中能自由发挥作用,实现社会价值;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就是这三方面在统一体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又相互协作发挥整体作用;人与自身的和谐,也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物质、精神、文化,社会参与中实现个人价值。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体,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生态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第五,和谐社会是在统一体中的和谐。它不仅是一种和谐的状态,还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过程。一般意义上社会和谐是相对于社会冲突和社会斗争而存在的,在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斗争的过程中而演进的。只有在消除了对抗性的矛盾之后,才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内部,不断克服和化解非对抗性的矛盾,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这是一个在统一体中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由此可见,和谐社会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是只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也就是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才能建成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长远而伟大的目标,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和谐社会需要制度方面的基本保证。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私有制是与和谐社会根本对立的。在任何私有制的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总是处于上层社会,依靠压迫和剥削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在私有制的存在必然导致生产资料占有者和不占有者之间的直接对立和一种依附人身关系。在封建社会,土地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纽带,土地占有者剥削农民,佃户的劳动,不劳而获。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一样,尽管资本家看起来要比地主开明得多,并不断进行自身的调整。但是资本主义的调整是为了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范围内,发展生产力,其目的是为了维持阶级的统治,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和财富。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也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存进资本主义生产。“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即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下有很多关于我国传统和谐文化的论述,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封建儒家文化。儒家思想提倡以和为贵,追求社会的安定有序。但是儒家文化是为封建统治者的服务的,所倡导的和平秩序也是在封建制度的体系内,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础上,对此来说,君臣之间的和谐就是君仁臣忠,父子之间的和谐就是父慈子孝,尽管如此,君父仍掌握有臣子的生杀予夺大权,所以和我们现在所讲的和谐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生产力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丰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物质保障,另外,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创造巨大的物质,更要注重创造精神财富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在原始社会,尽管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仍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因为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极端低下,物质财富极度匮乏,人还没有完全动物的习性,只是为了生存而必须实行所谓公有制。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阶级消亡的基础上。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并不具备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在一定的范围内还是存在的,但是当前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整解决。当前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解决这一切文的前提是发展,使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调整的有效手段。而阶级的存在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对立和斗争。在任何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去实现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动力,在不可提阿赫的矛盾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和先进性,如果离开了工人阶级的坚强领导,离开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的建设和改革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如果没有工人阶级的团结,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意志和价值观,全社会就不可能构建起和谐。我们所说的工人阶级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队伍,不是以单一的阶层为基础,而是包含全体社会成员、融合多种成分,有着广大群众基础的集合体,同时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全新探索与超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和谐,它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人自身的和谐,即人的全面发展。人不仅要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精神享受。二是人际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三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即社会发展的以人为本,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不仅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方面有所建树,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文化繁荣的环境,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的明确,为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指明了方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空想的目标,它是有现实理论和物质基础的。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也不能只是一句口号,所有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方案的提出都是需要多方面的论证的,但是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要靠实践。我们需要不断努力,落实正确的政策,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冲突,最终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红旗大参考编写组编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参考》,北京,红旗出版社,2005年。

[2]肖景华洪向华主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25个理论热点》,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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