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自然的资料合集12篇

时间:2022-03-11 08:11:52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1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过去是如此,现在和将来亦如此。然而,自然资源却是稀缺的和有限的,特别是矿产资源,其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可再生性,其储量随着人类的不断消耗而越来越少,最终将被消耗殆尽。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最终将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素以地大物博而著称于世,自然资源品种齐全,储量丰富,是世界三大矿业国之一,45种主要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潜在价值居世界第三位。然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贫穷的国家,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居世界第80位。

据有关专家就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建设保证程度的论证,到下世纪初可以保证需求的矿种占三分之二,到下世纪中叶,能保证需求的只有七分之一。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建设中的资源空心化现象将会日趋突出。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消耗的步伐加快,资源供应日趋紧张。更加严峻的现实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商品高价、原料低价、资源无价的价格体系,使得资源在开发利用中缺乏应有的价格激励机制,再加上不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落后的生产工艺等原因,导致了滥采乱伐、浪费和破坏资源的现象严重。例如:我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0%,矿产资源平均开发利用总回收率只有30%-50%,这更加剧了我国资源的稀缺程度。

资源问题已经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改变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现状,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改革现行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制定合理的资源价格,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资源价格的改革,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资源无价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自然资源是大自然多少年来物理运动、化学反应形成的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在没有得到人类的开发利用之前,就具备了其自身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使用价值,而它的价值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才表现出来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采猎文明和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仅限于地表上有限的一些种类,这些资源多数在有限的需求量面前通过自然力的作用能够得到恢复。

于是,这一时期自然资源表现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自然也就表现为没有价值。当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步伐加快,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猛增,开始了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地开采,使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可再生资源的再生量也不能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在这一时期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仍然是靠自然力再生的物质和多少年来形成的自然物质的储备,可以直接取自于自然界,不需要人类付出具体劳动就自然形成或自然存在的纯自然物。

所以,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仍然表现为没有价值。在本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后工业文明时期,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和过量消耗,不仅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直接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导致了资源的严重危机。现在单凭自然力作用生成的自然物资和自然物质的储备再也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保证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投入劳动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的再生和发展,使得自然资源的再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在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再生产过程需要伴随人类劳动的投入,于是整个现存的资源(不管过去是否投入劳动)都表现为具有价值。

因为自然资源的价值不是由它本身所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其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现在这种资源的再生产过程中人类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自然资源表现为具有价值的时期,我们就应该彻底摒弃资源无价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资源价值观,明晰资源的产权,对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合理的价格形式表现其价值量的大小。这样不仅能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得到体现,同时也能通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合理的资源价格要以开发利用为社会增加财富来计算,随着人类对其资源认识的提高和人们对其依赖性程度的提高,其价格应相应地提高,这有利于激发人们对现有资源利用新途径的开发和研究,提高其利用效率;资源价格不仅受自然丰富程度高低的影响,而且还应与其耗竭程度来计算,随着耗竭程度的提高,其价格应相应提高,以促使人们积极地保护资源,加大投入,以促进资源的再生,保证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基础;资源价格应随其稀缺程度的上升而提高,有利于强化人们珍惜资源的意识,促使人们合理地开发、充分地利用资源,使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提高;资源价格还应随着供求变化而适当调整,有利于人们自觉地节约资源,导致资源需求量的相对减少,同时也可刺激人们使用代用品,发展新技术,创造新产品;资源价格还应随着开发条件的难易程度而调整,这样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深度和难度开发,有利于贫富矿兼采,提高资源的回收率。综上所述,确立正确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观,推进资源价格的合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前提条件,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中资源耗竭问题的有效途径。

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二:经济师论文资料收集

一、论文资料的系统收集

论文资料的收集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工作,俗语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毛泽东说:详尽地占有材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1页)著名历史学家陈垣主张竭泽而渔,即搞一个研究课题,应把这个课题的有关资料全部搞到手,要一网打尽。托尔斯泰写《战争与和平》,有关参考书就看了700多种。姚雪垠写《李自成》,从有关史书中摘抄了10000多张资料卡片。这些事例和看法,充分说明资料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如果论文选题好,作者水平高,若没有资料仍是很难写出论文的或写不好的。论文作者的新见解,也是建立在大量丰富的资料基础上。资料是我们先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攀登科学高峰的阶梯。论文资料从何而来呢?一是从图书、期刊、档案资料中去搜集;二是从国内外已有的数据库、信息网络上去搜集,如因特网等;三是从社会和专业实践中去搜集,搜集有关数据、实例、典型经验等;四是通过科学实验搜集,搜集实验的数据、方法、步骤、结果等;五是从有关专业与学术会议上去搜集,搜集最新观点、最新材料、最新研究成果等。怎样比较系统和全面地收集与占有资料呢?一是围绕主题全面收集。论文题目确定之后,就应根据题目的范围收集资料,对范围内的资料应尽量进行收集。为了掌握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应对这一问题的历史、现状、去向的资料进行系统收集。二是按资料的主次分层收集。为了不漏掉重要资料,应根据主题把资料分为主要的、次要的。主要的就是核心层资料,应全面系统地进行重点收集;次要的就是非核心层资料,或称外围资料,要尽量收集。三是按资料品种收集。不仅搜集图书、期刊,还要搜集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网上资料、电子出版物。四是按论文内容收集。不仅收集观点,还要收集数据、典型事例、图像、图表。五是按第一手、第二手资料收集。要注意第一手资料。论文资料收集的一般方法:一是通过书目、索引、文摘查找有关资料;二是通过与信息网连接的计算机,查找国内外有关数据库、信息网络上的资料,这些资料一般比较新,速度最快;三是复印、照像、剪贴书刊中有关资料;四是通过阅读直接摘录书刊中有用资料;五是通过有关会议直接记录有关资料,如座谈会、调查会、研讨会等。收集资料与分析研究资料两者不可截然分开。一般来说,收集资料在先,分析研究资料在后。然而,收集之中必有分析研究,分析研究之后要继续收集和补充资料。收集资料,对一些长期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主要是靠平时收集积累,不是临时集中去搞。他们一般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随时把有关资料积累下来,并按问题分类、整理,当资料积累到一定时,思索也比较成熟,就可动手写论文了,此时只是作些资料补充。一般学者或研究者都有个人的小资料库。

二、论文资料的阅读研究与选择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2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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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10] 例如,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第d、h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21条,第33条至35条;瑞典修正咨询法第8、10条。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3

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它的潜在假定之一是人类的经济活动没有超过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分析传统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环境资源的第0部类,从而构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三大部类生产理论。在社会总资本重新划分的基础上,对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以及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三大部类的生产状况进行了研究。

两大部类生产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通过研究社会再生产(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化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人上个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出现,不仅威胁到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威胁到后代人乃至当代人的生存。所有这些表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客观的社会现实要求发展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到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中,重新构建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再生产理论。

1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分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马克思按照经济用途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们都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生产。两类产品对应着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第r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生产的消费;第n部类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个人生活的消费。现在以简单再生产为例,分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得以运行的外部条件。假定资本的有机构成为4:1(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剩余价值率为100 %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则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过程可以用图1中的上框图来进行描述【‘。通过第i部类生产所供给的生产资料价值(需求的生活资料价值),与第ii部类生产所需求的生产资料价值(供给的生活资料价值)的等价值交换,同时实现相应的实物替换,从而保证两大部类的生产能够协调进行。从理论上讲,只要价值的流动满足这个条件,简单再生产就可以无限地维持下去,生产规模可以同比例地无限扩大。然而,由于价值自身与价值的物质载体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价值的循环流动并不能保证物质的循环流动,而人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流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因此,需要剖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从图1可以看出,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只是考虑整个经济生产过程内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价值交换与实物替换,而没有分析外部自然环境对两大部类生产的影响。也就是说,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包括生活资料生产与生产资料生产)并不是独立地、封闭地进行,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通过自然的生产过程向人类供给自然资源的同时,消纳人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以图1中的社会生产为例,要保证相同生产规模的持续进行,需要不断从

外界输人形成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源与形成生活资料的生活资源。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潜在假定:人类经济系统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与排放的废物可以被自然环境系统所承受,这也意味着自然环境的客观存在不会影响到两大部类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人定胜天”伦理原则的指导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已经超过了它的承载能力,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因此,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将上述假定进行内生化处理。

2三大部类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为解决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分析社会再生产的真实运行规律,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基础上,将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内生于社会的再生产系统中,这样整个世界系统就形成了三大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资料生产与环境资源的生产。从生产部类角度将它们分别称为:第i部类、第ii部类与第0部类。

2.1整个社会生产系统的三大部类划分

2.1.1第0部类生产

此处的环境资源是指广义的资源定义,不仅包括自然环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种类与数量,而且还包括自然环境所能够消纳一定数量废物的能力。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自然的生产过程,如绿色植物利用光合作用及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合成有机物的自然过程,以及水体中的微生物将污染物消解为可以再生利用的物质的过程;二是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投人而促进或改善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生态环境建设,如植树造林等;三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而人为地将有害废物转变为无害废物的过程,如生产、生活废水与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显然,第0部类生产是人类劳动与自然过程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它以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为基础,通过投人资本与劳动而直接增加了环境资源产量,或者降低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相当于间接地增加环境资源数量)。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第0部类包括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与固体废物)的处理部门、废物再资源化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或者说它的产业基础是第零产业与第四产业〔z]0

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不同的情况下第。部类的生声状况也不相同。当人类对环境的负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资源生产的上限时,人类可以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此时经济活动可以单独地依赖于自然环境的生产能力。当人类经济活动的强度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时,为保证整个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人类主动地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否则,自然环境将影响到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0部类的生产不同于第i. ii部类的生产。首先,它的生产组织主体不是资本家与工人,而是社会群体的代表,如政府组织;其次,它的生产目的并不是片面地追求环境资源数量的增加,而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稳定性与恢复力,以保证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可持续性;第三,进行第0部类生产的资本来源于生产资料资本家与生活资料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环境恶化最终将影响到包括资本家与工人在内的整个人群整体,并且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两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不能持续,所以,为保证第i,ii部类生产的正常进行,资本家不得不将一部分剩余价值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当然,资本家不会主动地提供这部分资本,需要政府利用其权力通过征税、收费等形式来强制执行[[3]0

2.1.2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

这里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分别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即生产资料的生产与生活资料的生产。第i部类中有采矿、冶金、动力、机器制造等重工业生产部门和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农业生产部门,而第ii部类则包括纺织、食品等轻工业生产部门和最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农业生产部门等。

2. 2三大部类之间的关系

三大部类生产之间通过实物替换与价值交换发生

着关系(图2)。第0部类与第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源与生产资料,第0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活资源与生活资料,而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且三大部类之间通过实物交换而实现价值的补偿。

3社会总资本的组成

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分析中,将社会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v)两部分,其中,不变资本是指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原有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可变资本是劳动力投人的价值。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它创造了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m),因此,社会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量可以用。十v+m来表示,其中v十m是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量。显然,劳动价值理论可以用来分析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并没有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它的研究范畴中。

从物质角度看,任何物质产品都是人类劳动与环境资源相结合的产物,相应的产品价值量可以归结为由劳动力与自然环境所创造或转移的。只有将环境资源与人力资源相结合,才会生产出产品,从而也就形成了产品的价值。环境资源具有价值,是旨在协调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方面的重要表现。事实表明,自然环境经过数十亿年的演化而逐渐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当人类活动破坏了它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后,自然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将发生变化,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变化将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环境的价值主体性得到显现,它表示人类必须投人资本与劳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减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的价值必须在经济产品中得到体现,否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不可持续。

虽然,环境资源价值的物质载体形式可以是自然资源产品,但是,自然资源产品的经济价值并不等同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前者是人类为获取自然资源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体现的价值,它们只是在第i.ii部类之间进行交换。然而,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则是由自然环境所产生的自然价值与为了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组成,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资本角度看,社会总资本可以分为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与人力资本(v)等三部分〔4j。从价值方面看,在生产过程中环境资本是指使用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造资本是指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人力资本则是指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自然界是人类的生命支持系统,在自然外力作用下自然环境每年都可以重新创造出人类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的环境资源,也创造出环境资源价值。但是,由于经济活动最终由人类来实践并且彼此互相交换其生产的物质产品,因此,在三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假定环境资本只是转移其价值,而不会在生产中创造价值或增加价值量。同时,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人类资源通过劳动创造着其自身价值与剩余价值。因此,任何物质产品的价值量都是由环境资源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组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价值量可以用n+k+v+m表示。由此可见,此处构造的价值理论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一种补充,是环境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理论的有机结合。

需要说明一点,在新的价值理论中,人造资本与不变资本的实物形式相同,但是两者的价值形成因素不同,前者由环境价值与劳动力价值所形成,后者则单独由劳动力所创造。并且,人力资本等同于马克思关于可变资本的论述。

4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

4.1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价值构成

三大部类的简单再生产是指维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原有生产规模不变的生产。与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不同,此时资本家并不能将其剩余价值完全用于消费,而可能需要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第0部类的生产。因此,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可以表示为mx与mn两部分并且满足二=m+m。其中,m是指剩x n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消费的部分,m是指剩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第0部类生产的部分。由于人类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它属于一种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因此,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并不产生剩余价值。由上可知,第0部类生产的价值构成由三部分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第i部类与第ii部类的价值由五部分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m)与用于第。部类生产的剩余价值}mn)等。

4. 2三大部类之间的实物替换

现在,建立一个三大部类生产的一般性模型,分析简单再生产可以持续进行的条件,即:

第i部类生产的产品是生产资料,生产过程需要投人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料,因此,它将用生产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第ii部类的产品是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也需要投人生活资源与生产资料,它用生活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活资源、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进行交换。同理,第0部类的产出是环境资源,它的进行需要投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将用环境资源(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源)与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

4. 3三大部类之间的价值交换

第一条件第0部类生产所提供的环境资本价值必须不小于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资本价值:0(n+ k+ v), i (n) + }[ (n) o

第二条件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通过等价值量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表示第i部类生产中的人力资本价值与资本家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之和必须等于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价值:i(}+m)=11(k)o x

第三条件由于在第0部类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只是充当价值转移的角色,因此,第i部类·第“部类中的剩余价值mn分另“等于第0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与人力资本价值:i(mn)一0(k), ii(m)=0(v)。

n

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看,经济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不等的价值量交换。第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产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活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活资源;根据第一与第三实现条件可以得到:0<i(毋)+“(毋)}i(n) + ii(n)。它表示第0部类供给的环境资源价值大于第i,ii部类生产所投人的用于环境资源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与生活资料价值。它表示第0部类供给的环境资源价值大于第i,ii部类生产所投人的用于环境资源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与生活资料价值,两者之差是0(n)。它就是自然环境经过自然的生产过程每年可以提供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类对这部分价值的使用可以无须支付任何环境成本。

通过交换,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实物上得到替换,社会总产品全部得到实现,从而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简单再生产能够正常运行。

4. 4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的社会再生产

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对上述价值模型进行数理分析,只是简要描述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再生产的状况。

(1)当生产规模没有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第0部类生产完全处于一种自然的生产过程,人类并不需要主动地投人到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忽略第0部类生产的存在,那么,三个实现条件可以归结为一个条件:i(v+m) = ii(k),它也是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是三大部类生产的特例,前者的外部条件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这也是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创立时的历史背景。

(2)当生产规模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实现条件一两边的关系取‘一”,并且m >0,它n表明需要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这也意味着第i部类资本家与第ii部类资本家必须将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中,而不能完全用于消费。随着简单再生产规模的增加,在保证三大部类生产协调的情况下,第0部类的生产规模也将不断加大,资本家的消费剩余价值率逐渐降低。

如果此时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而是根据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实现条件进行生产安排,那么人类向自然环境索取的价值量超过环境维持可持续性条件下的供给量,将导致自然环境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将受到破坏,资源再生的物质基础受到破坏,生产能力也将受到影响,从而将减少自然生产可以持续供给人类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价值量。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自然环境提供的价值量将会逐渐变小,满足不了第i,ii部类生产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导致它们的生产规模逐渐减小,甚至生产根本不能正常进行。

由此可见,在环境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忽视第0部类的生产是人类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只有实现对自然的索取(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与向自然的补偿(第。部类生产)相平衡fs7,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4

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它的潜在假定之一是人类的经济活动没有超过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分析传统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环境资源的第0部类,从而构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三大部类生产理论。在社会总资本重新划分的基础上,对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以及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三大部类的生产状况进行了研究。

    两大部类生产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通过研究社会再生产(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化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人上个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出现,不仅威胁到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威胁到后代人乃至当代人的生存。所有这些表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客观的社会现实要求发展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到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中,重新构建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再生产理论。

1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分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马克思按照经济用途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们都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生产。两类产品对应着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第r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生产的消费;第n部类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个人生活的消费。现在以简单再生产为例,分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得以运行的外部条件。假定资本的有机构成为4:1(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剩余价值率为100 %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则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过程可以用图1中的上框图来进行描述【‘。通过第i部类生产所供给的生产资料价值(需求的生活资料价值),与第ii部类生产所需求的生产资料价值(供给的生活资料价值)的等价值交换,同时实现相应的实物替换,从而保证两大部类的生产能够协调进行。从理论上讲,只要价值的流动满足这个条件,简单再生产就可以无限地维持下去,生产规模可以同比例地无限扩大。然而,由于价值自身与价值的物质载体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价值的循环流动并不能保证物质的循环流动,而人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流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因此,需要剖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从图1可以看出,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只是考虑整个经济生产过程内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价值交换与实物替换,而没有分析外部自然环境对两大部类生产的影响。也就是说,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包括生活资料生产与生产资料生产)并不是独立地、封闭地进行,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通过自然的生产过程向人类供给自然资源的同时,消纳人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以图1中的社会生产为例,要保证相同生产规模的持续进行,需要不断从

外界输人形成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源与形成生活资料的生活资源。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潜在假定:人类经济系统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与排放的废物可以被自然环境系统所承受,这也意味着自然环境的客观存在不会影响到两大部类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人定胜天”伦理原则的指导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已经超过了它的承载能力,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因此,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将上述假定进行内生化处理。

2三大部类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为解决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分析社会再生产的真实运行规律,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基础上,将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内生于社会的再生产系统中,这样整个世界系统就形成了三大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资料生产与环境资源的生产。从生产部类角度将它们分别称为:第i部类、第ii部类与第0部类。

    2.1整个社会生产系统的三大部类划分

    2.1.1第0部类生产

    此处的环境资源是指广义的资源定义,不仅包括自然环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种类与数量,而且还包括自然环境所能够消纳一定数量废物的能力。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自然的生产过程,如绿色植物利用光合作用及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合成有机物的自然过程,以及水体中的微生物将污染物消解为可以再生利用的物质的过程;二是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投人而促进或改善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生态环境建设,如植树造林等;三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而人为地将有害废物转变为无害废物的过程,如生产、生活废水与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显然,第0部类生产是人类劳动与自然过程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它以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为基础,通过投人资本与劳动而直接增加了环境资源产量,或者降低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相当于间接地增加环境资源数量)。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第0部类包括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与固体废物)的处理部门、废物再资源化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或者说它的产业基础是第零产业与第四产业〔z]0

    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不同的情况下第。部类的生声状况也不相同。当人类对环境的负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资源生产的上限时,人类可以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此时经济活动可以单独地依赖于自然环境的生产能力。当人类经济活动的强度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时,为保证整个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人类主动地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否则,自然环境将影响到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0部类的生产不同于第i. ii部类的生产。首先,它的生产组织主体不是资本家与工人,而是社会群体的代表,如政府组织;其次,它的生产目的并不是片面地追求环境资源数量的增加,而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稳定性与恢复力,以保证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可持续性;第三,进行第0部类生产的资本来源于生产资料资本家与生活资料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环境恶化最终将影响到包括资本家与工人在内的整个人群整体,并且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两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不能持续,所以,为保证第i,ii部类生产的正常进行,资本家不得不将一部分剩余价值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当然,资本家不会主动地提供这部分资本,需要政府利用其权力通过征税、收费等形式来强制执行[[3]0

    2.1.2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

    这里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分别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即生产资料的生产与生活资料的生产。第i部类中有采矿、冶金、动力、机器制造等重工业生产部门和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农业生产部门,而第ii部类则包括纺织、食品等轻工业生产部门和最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农业生产部门等。

    2. 2三大部类之间的关系

三大部类生产之间通过实物替换与价值交换发生

着关系(图2)。第0部类与第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源与生产资料,第0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活资源与生活资料,而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且三大部类之间通过实物交换而实现价值的补偿。

3社会总资本的组成

    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分析中,将社会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v)两部分,其中,不变资本是指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原有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可变资本是劳动力投人的价值。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它创造了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m),因此,社会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量可以用。十v+m来表示,其中v十m是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量。显然,劳动价值理论可以用来分析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并没有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它的研究范畴中。

    从物质角度看,任何物质产品都是人类劳动与环境资源相结合的产物,相应的产品价值量可以归结为由劳动力与自然环境所创造或转移的。只有将环境资源与人力资源相结合,才会生产出产品,从而也就形成了产品的价值。环境资源具有价值,是旨在协调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方面的重要表现。事实表明,自然环境经过数十亿年的演化而逐渐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当人类活动破坏了它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后,自然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将发生变化,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变化将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环境的价值主体性得到显现,它表示人类必须投人资本与劳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减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的价值必须在经济产品中得到体现,否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不可持续。

    虽然,环境资源价值的物质载体形式可以是自然资源产品,但是,自然资源产品的经济价值并不等同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前者是人类为获取自然资源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体现的价值,它们只是在第i.ii部类之间进行交换。然而,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则是由自然环境所产生的自然价值与为了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组成,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资本角度看,社会总资本可以分为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与人力资本(v)等三部分〔4j。从价值方面看,在生产过程中环境资本是指使用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造资本是指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人力资本则是指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自然界是人类的生命支持系统,在自然外力作用下自然环境每年都可以重新创造出人类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的环境资源,也创造出环境资源价值。但是,由于经济活动最终由人类来实践并且彼此互相交换其生产的物质产品,因此,在三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假定环境资本只是转移其价值,而不会在生产中创造价值或增加价值量。同时,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人类资源通过劳动创造着其自身价值与剩余价值。因此,任何物质产品的价值量都是由环境资源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组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价值量可以用n+k+v+m表示。由此可见,此处构造的价值理论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一种补充,是环境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理论的有机结合。

    需要说明一点,在新的价值理论中,人造资本与不变资本的实物形式相同,但是两者的价值形成因素不同,前者由环境价值与劳动力价值所形成,后者则单独由劳动力所创造。并且,人力资本等同于马克思关于可变资本的论述。

4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

    4.1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价值构成

    三大部类的简单再生产是指维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原有生产规模不变的生产。与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不同,此时资本家并不能将其剩余价值完全用于消费,而可能需要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第0部类的生产。因此,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可以表示为mx与mn两部分并且满足二=m+m。其中,m是指剩x   n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消费的部分,m是指剩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第0部类生产的部分。由于人类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它属于一种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因此,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并不产生剩余价值。由上可知,第0部类生产的价值构成由三部分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第i部类与第ii部类的价值由五部分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m)与用于第。部类生产的剩余价值}mn)等。

    4. 2三大部类之间的实物替换

    现在,建立一个三大部类生产的一般性模型,分析简单再生产可以持续进行的条件,即:

    第i部类生产的产品是生产资料,生产过程需要投人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料,因此,它将用生产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第ii部类的产品是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也需要投人生活资源与生产资料,它用生活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活资源、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进行交换。同理,第0部类的产出是环境资源,它的进行需要投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将用环境资源(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源)与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

    4. 3三大部类之间的价值交换

    第一条件第0部类生产所提供的环境资本价值必须不小于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资本价值:0(n+ k+ v), i (n) + }[ (n) o

    第二条件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通过等价值量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表示第i部类生产中的人力资本价值与资本家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之和必须等于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价值:i(}+m)=11(k)o  x

    第三条件由于在第0部类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只是充当价值转移的角色,因此,第i部类·第“部类中的剩余价值mn分另“等于第0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与人力资本价值:i(mn)一0(k), ii(m)=0(v)。

    n

    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看,经济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不等的价值量交换。第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产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活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活资源;根据第一与第三实现条件可以得到:0<i(毋)+“(毋)}i(n) + ii(n)。它表示第0部类供给的环境资源价值大于第i,ii部类生产所投人的用于环境资源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与生活资料价值。它表示第0部类供给的环境资源价值大于第i,ii部类生产所投人的用于环境资源生产的生产资料价值与生活资料价值,两者之差是0(n)。它就是自然环境经过自然的生产过程每年可以提供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类对这部分价值的使用可以无须支付任何环境成本。

    通过交换,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实物上得到替换,社会总产品全部得到实现,从而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简单再生产能够正常运行。

    4. 4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的社会再生产

    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对上述价值模型进行数理分析,只是简要描述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再生产的状况。

    (1)当生产规模没有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第0部类生产完全处于一种自然的生产过程,人类并不需要主动地投人到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忽略第0部类生产的存在,那么,三个实现条件可以归结为一个条件:i(v+m) = ii(k),它也是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是三大部类生产的特例,前者的外部条件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这也是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创立时的历史背景。

    (2)当生产规模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实现条件一两边的关系取‘一”,并且m >0,它n表明需要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这也意味着第i部类资本家与第ii部类资本家必须将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中,而不能完全用于消费。随着简单再生产规模的增加,在保证三大部类生产协调的情况下,第0部类的生产规模也将不断加大,资本家的消费剩余价值率逐渐降低。

    如果此时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而是根据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实现条件进行生产安排,那么人类向自然环境索取的价值量超过环境维持可持续性条件下的供给量,将导致自然环境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将受到破坏,资源再生的物质基础受到破坏,生产能力也将受到影响,从而将减少自然生产可以持续供给人类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价值量。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自然环境提供的价值量将会逐渐变小,满足不了第i,ii部类生产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导致它们的生产规模逐渐减小,甚至生产根本不能正常进行。

    由此可见,在环境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忽视第0部类的生产是人类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只有实现对自然的索取(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与向自然的补偿(第。部类生产)相平衡fs7,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5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25-03

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利益需求,但人们的一些不当活动也破坏了自然界,许多生态问题不断出现,如何解决这些生态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了当今人们的重要课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相统一的生态思想,这些重要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和解决今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有着很大的启迪和帮助。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举要

(一)人与自然相统一

人要在社会上生存下去,就必须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人们要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离不开一定的生产资料,人们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来源于自然界。马克思说:“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1}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它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备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自然界首先是人的生活资料的仓库和源泉,人们的衣食住行等一切生活资料都是从自然界获得的,各种自然资源是人们获得各种生活资料的仓库。“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的形式等等表现出来。”{2}人类的生产活动离不开一定的对象、材料和工具,这些对象、材料和工具也只有从自然界中才能获得,自然界是人的生产活动所必需的生产对象、材料和工具的供应站。“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3}自然界除了为人们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外,还是人类精神资料的来源。“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的自然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4}不仅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来源于自然界,人的精神资料也来源于自然界,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各种自然物是人们经过加工便可享用的精神食粮。

自然界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精神食粮,人们为了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通过一定的方式作用于自然界,自然界处处打上了人的烙印。恩格斯指出:“动物仅仅利用外部世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5}人通过自己的能动的活动,不断地改变着自然界,自然界越来越具有属人的性质,马克思指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6}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工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业已成为自然界与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工业活动使人们与自然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使自然界越来越成为人的自然界,这种人化的自然界才是真正的现实的自然界。这种人化的自然界是人的能动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识的来源。马克思指出:“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7}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人化的自然界,并且认为由于人化的自然界,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才产生出来。现实的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人的改造世界的能动活动深深影响和改变着自然界,自然界深深打上了人的烙印,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界是人本学的自然界。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现实的自然界是与人处于对象性关系之中的自然界。我们从人与自然界对象性关系来理解自然界,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自然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是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8}人们面前的现实的自然界,作为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体现了人的能动性,是一本记录着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马克思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9}

(二)人的能动性与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性相统一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不同,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意识具有能动性,人是一种具有改变外部世界能力的能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0}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如果人不甘于这种受动的境况,就需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用激情去改变它,因为“激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11}存在于人身上的能动的天赋、才能和欲望推动着人们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人的这种能动性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动物为了求得生存,只能依靠本能利用自然界现成的东西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则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去改变外部世界。马克思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2}人的这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能动性,不断地推动人们去改造世界,在不断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也提高了人的能力,促进了人的发展,体现了人的本质。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受到自然条件和自然规律的制约,是受动的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3}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人的活动必然受到他自身之外的对象的制约和限制。人是感性的存在物,人的活动必然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现实的条件。“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就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从而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是说它是受动的。”{14}人的对象性活动受到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外部自然的限制,没有望远镜就无法观测宇宙天体,没有显微镜就无法研究微观世界。在我们的各种活动中,我们要充分认识自身之外的客观对象,要正确认识所处的客观环境,要考虑现有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脚踏实地,量力而行。人的活动对象是有规律的,规律的存在是客观的,这些客观规律制约着人们的各种对象性活动,人们只能认识和利用规律,不能改变或消灭规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会受到规律的无情惩罚。

(三)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逻辑”和人的不当活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的本质及其运行逻辑,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唯一动机、目的就是追求剩余价值,不断地实现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不断地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就是资本的逻辑。马克思指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15}资本追求不断增殖的本性体现在了资本家的身上,资本家是人格化了的资本,资本的逻辑通过资本的所有者得到了实现。在资本的逻辑中,追求价值增值和不断扩大资本是根本,资本的扩大和增殖必须要消耗一定的能源和原材料,资本的所有者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往往不顾生态环境的承受力,不注重能源消耗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很多生产活动都是以高耗能、低产出这种低劣的生产模式来进行。资本主义产生以来,由于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追求,导致了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人和自然关系的疏离。现代社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为了获得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资本,不惜一切代价招商引资,政治权力成为了资本所有者的保护伞,资本的逻辑肆无忌惮地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竞争的压力下为了留住或吸引资本,国家被迫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其对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成本外部化方面的限制减弱,这进一步加剧了生态、资源和环境问题。”{16}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在改造着自然界。但另一方面,人们为了一时之利也采取了一些掠夺、破坏大自然的不当活动,如大量使用化肥、过度放牧、滥伐森林、工业污染物随意排放等等,这些不当活动造成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生态问题。恩格斯早就告诫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的中心和贮存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那同一种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就把本地区的高山牧畜业的根基毁掉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在欧洲传播栽种马铃薯的人,并不知道他们随同这种含粉的块茎一起把瘰疬症也传播进来了。”{17}在这里,恩格斯指明了人类为了获得一时的利益,肆意虐待大自然,把大自然看成是与自己无关的存在,起初人们也许实现了征服自然界的胜利,但最终后果是遭到大自然无情的报复与惩罚,这就是自然的反人化。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所导致的生态危机,正是自然的反人化的具体的体现。人在破坏、否定自然界时,自然界也以各种方式报复与否定着人,人与自然就形成了否定性的对象性关系,这种否定性的对象性关系导致了自然的反人化。自然的反人化,从人对自然界来说,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的盲目性与反自然性造成的必然后果,从自然界对人来说,是自然界对否定自己的人类的一种反否定的报复与惩罚。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由于自己的不当活动也在破坏着自然,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枯竭、自然环境的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的失衡等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人的实践活动,甚至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繁衍。

二、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为指导,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今天,我们拥有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好的生活,但也面临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耗损、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土地的沙化和荒漠化、环境污染等各种生态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在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也为自己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当代中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关注自然生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

人们曾为了眼前的一时之利,肆意掠夺性地占有大自然,对环境生态的伤害和破坏已经触目惊心。往事已不堪回首,展望未来,我们该觉醒了。地球只有一个,破坏自然生态就等于毁灭人类生存的家园。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高度关注我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观念。

不管人类文明如何高度发达,人类依然始终离不开对大自然的依赖;不管人类的实践活动多么先进,都不可能超越现存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都要受到自然的限制与约束。人类永远是自然之子,无时无刻不享受着大自然的恩惠,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土壤、空气、水、森林、草原和各类动植物等所有自然资源,对我们来说都是生死攸关。我们的命运与大自然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不能再以一个征服者的面目对自然界发号施令,而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保护自然,自觉地维护自然的平衡与和谐。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其实也就是尊重和善待我们人类自己,保护自然也就是保护了我们自己生存的家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我们要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规律。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改造永远也不会停止,问题在于如何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只有在科学认识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按自然规律来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按自然规律来办事,我们不能走那种“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的承受能力,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使经济资源与环境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绿色发展。

(二)关注人的活动,提高人口素质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舒适;另一方面却助长人们形成了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和活动方式,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化肥、农药、激素的广泛应用,缩短了动植物的生长周期,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但却影响了其内在品质并污染了外部环境;塑料袋、小轿车的广泛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白色污染和温室效应。据《武汉晨报》报道,武汉人习惯使用一次性纸碗,吃完顺手一扔。在武汉,每天都有超过100万个纸碗被市民“吃”掉。以一个纸碗平均10克计算,一吨纸只能生产10万个纸碗,这还不算生产中的边角料损耗。如此算来,武汉人每天使用一次性纸碗需要消耗10多吨纸,而生产这些纸需要至少70―150棵大树和1000立方米水。这相当于一个街边小游园内的全部树木,或者500米路段的绿化树。生产一次性纸碗不仅毁坏森林资源,还带来多重污染。生产纸碗的过程中除产生浓烟、造成大气污染外,还产生大量废水,其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达100毫克以上,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而随手乱丢的纸碗,给武汉市环境卫生带来的负作用更难以量化。

人是生产的主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离不开人,关注人的活动、提高人口素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危机主要是由人的不当活动造成的,我们必须改变那些破坏自然、掠夺自然的不当行为习惯和活动方式,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人的素质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概念增强了,人们就会珍惜大自然对我们的恩赐,自觉地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大自然,努力地去解决各种生态问题,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落到实处。

(三)关注可持续发展,引导、监管资本的逻辑

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节约资源,努力实现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们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培养节约资源的良好风尚,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水利、林业、草原建设,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治理,促进生态修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18}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关注可持续发展,树立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资本的逻辑就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资本追求利润的过程,一方面可能会造成浪费资源、环境污染等生态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的逻辑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可以利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优势,利用资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引导、监管资本的运行。我们可以利用资本追求利润的逻辑,在环保产业上加大投入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生态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根据我国的国情,对资本在投资方向、使用过程、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调控,对造成生态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努力克服资本的逻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资本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时,不能仅以经济效益为根据,更要兼顾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资本运行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管,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从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注释:

{1}{2}{3}{4}{6}7{7}{9}{10}{11}{13}{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272、269、272、307、305、306、326、324、324、325,326页。

{5}{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38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12}{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266页。

{16}程新英.资本的逻辑与当代社会发展困境.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3)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6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div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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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7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div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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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8

整体调查显示出如下几个要点:接近58%的受访者在听说关于自己会被裁员的消息后,会有意识地带走属于公司的数据资料。其中最常被带走的资料是客户信息(有超过46%的受访者选择此项),也有超过10%的人会选择带走雇员资料。然而,只有不到1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在听说裁员消息后不会刻意带走公司的资料。

近6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所在的公司没有或无意识采取相关措施在员工离职后删除其个人电脑上存储的公司资料。

超过61%的受访者承认他们曾带走公司资料。在被带走的资料中仍以客户记录、行销资料和人事信息居多。

超过1/3的受访者认为拥有工作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其中有超过34%的人指出他们即将换工作,而36%的人得知自己将被裁员。其他人则认为这些资料会对自己的下一份工作有帮助(这些人中超过48%的人指出他们即将换工作,以及38%的人知道自己将被裁员)。绝大多数人(近70%)将公司资料带回到自己的家用电脑上或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上。这些公司数据信息大部份是客户资料(超过85%)及财务报告(接近15%)。

调查发现上海和北京主要差异有:

在北京有8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曾提取过职权范围之外的公司资料,然而在上海只有58%的人表示自己曾这样做过。值得关注的是,有58%的北京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所在单位设置了进入公司电脑相关系统的权限许可,上海却有69%的受访者表示公司有相应的权限设置。

有51%的北京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在公司有相关措施在员工离职后删除其个人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上的公司资料。而上海只有30%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单位有这方面的意识。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9

随着人类实践活动日渐走向全球化,自然的人化也呈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这种自然人化的全球化趋势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人类对自然的破坏这一问题因其普遍性和严重性而显得尤为突出。如何解决资源日趋短缺、生态失衡日益严重等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最终要落到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而马克思人化自然观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有关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阐述

目前所有的全球化问题几乎都与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有关。而马克思在阐述其人化自然观的过程中,也对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全球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描述。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我们在卡尔斯巴德,(这里最近6个星期没有下雨)从各个方面听到的和亲身感受的是,热死人!此处还缺水;贴普尔河好像被谁吸干了。由于两岸树木伐尽,因而造成了一种美妙的情况;这条小河在多雨时期就泛滥,在干旱年头就干涸。”①马克思还曾表示:“自从大规模移民开始以来,土地就因为没有施肥而变得贫瘠了。”②大规模移民导致了土地的贫瘠,而大规模移民是资本主义全球化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全球化导致了土地的贫瘠。恩格斯也论述了全球化的生态恶化现象:“地力耗损如在美国;森林消失如在英国和法国,目前在德国也是如此;气候改变、江河淤浅在俄国大概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厉害”③。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关注资本主义社会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并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了他们的研究视野。

对全球化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全球化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而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矛盾则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能力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但是,如果现有的社会关系不能与这种提高了的生产力相适应的话,就会带来灾难。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阐述过这一观点,指出发达的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社会只能带来灾难,它会成为破坏自然界的力量。马克思举出了机器和货币作为破坏生产与自然界的两个例子。当然,马克思指出这些矛盾和对抗不是从机器本身产生的,而是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产生的!正因为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对自然界的破坏,所以他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并且认为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

对全球化生态环境问题造成后果的阐述。马克思认为,全球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并进一步导致了人与人关系的恶化。在阐述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的时候,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下,大规模的机器生产既提高了生产力,又促进了全球市场的形成。然而,这种大生产也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导致了两极分化。他在《资本论》中写道:“因为机器本身是人对自然力的胜利,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人受自然力的奴役,因为机器本身增加生产者的财富,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生产者变成需要救济的贫民,如此等等”④。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机器大工业生产使人控制自然的能力增大了,形成了全球化的大规模生产,大大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是以不合理的自然观为指导的,这种自然观将自然看作是与人无关的、被人类掠夺的对象。在这种自然观引导下的资本主义生产实践导致了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并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关系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的恶化体现出来。总之,马克思认为,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导致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的恶化。

生态环境问题解决途径

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充分合理地论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为我们解决当代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通过发挥人的主体性来克服资源短缺问题。马克思指出因为每种事物都具有多种属性,从而有各种不同的用途,所以同一产品能够成为很不相同的劳动过程的原料。例如,谷物是磨面者、制淀粉者、酿酒者和畜牧业者等等的原料,作为种子,它又是自身生产的原料。……在同一劳动过程中,同一产品可以既充当劳动资料,又充当原料。例如,在牲畜饲养业中,牲畜既是被加工的原料,又是制造肥料的手段。一种已经完成可供消费的产品,能重新成为另一种产品的原料,例如葡萄能成为葡萄酒的原料。马克思认为,由于自然事物具有多种属性,所以同一自然物体能够成为多种不同的原料,我们在生产中应该发挥人的主体性,充分利用各种原料。同时,马克思还提到:化学的每一个进步不仅增加有用物质的数量和已知物质的用途,从而随着资本的增长扩大投资领域。同时它还教人们把生产过程中的废料投回到再生产过程的循环中去,从而无需预先支出资本,就能创造新的资本材料。也就是说,人类利用化学的进步可以增加物质的数量和用途,从而使原料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利用。而这又需要人们运用聪明才智,发挥主动创造性。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为我们解决当代的资源短缺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

通过应用自然科学来减少污染。马克思指出化学工业提供了废物利用的最显著的例子。它不仅发现新的方法来利用本工业的废料,而且还利用其他工业的废料,例如,把以前几乎毫无用处的煤焦油,变成苯胺染料,茜红染料(茜素),近来甚至把它变成药品。化学工业中生产出的废料如果不加处理就扔到自然环境中的话,就会造成污染。如果运用科学方法,将废料变成原料,这样不但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还可以节约资源。马克思说:“于是,就要探索整个自然界,以便发现物的新的有用属性;……采用新的方式(人工的)加工自然物,以便赋予它们以新的使用价值;要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地球,以便发现新的有用物体和原有物体的新的使用属性,如原有物体作为原料等等的新的属性;因此,要把自然科学发展到它的顶点”。⑤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人类应该充分发展自然科学,应用科学来探索自然界,并通过科学来发现自然界各种物体的新的使用属性,在充分利用物体的各种属性的基础上减少环境污染。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是通过观察当时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而得出来的。他既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又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大致思路。

通过变革社会制度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马克思认为,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在马克思看来,既然当代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人类不合理的实践所造成的,那么,它就可以通过调节人类的实践活动而得到相应的改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永远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掌握着主动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继续恶化下去还是逐渐协调起来,这主要取决于人类的努力。当然,这种努力还应该建立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因此,马克思认为,要彻底地解决当代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唯一的出路就在于变革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且,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具有必然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完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之后,只有在“一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条件”下,才能解决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而彻底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结语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给当前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而马克思人化自然观对其相关问题给予了深切的关注,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他既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又提出了一系列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和思路。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这些思想为解决当代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指导。

(作者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518页。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10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11

地方公共图书馆应有自己的地方文献目录

任何一个地方公共图书馆,或多或少收藏一些有关本地方的文献资料。如何发挥馆藏地方文献资料的作用就成为图书馆工作的内容之一。编制一套适应自己馆藏情况的综合性目录:

首先,图书馆可以获得一种完善的工具。地方公共图书馆要有目的、有计划的收集地方文献资料,它必须对馆藏心中有数,以便及时补足自己的缺门,力求照顾到各个方面。同时,图书馆也应尽一切可能满足读者检索地方文献资料的需要,能够做到有问必答,在极短的时间向读者提供所需的资料。所有这一切,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馆藏地方文献资料的目录供应用,是无法做得到的。

其次,由于历史科学的发展,区域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也已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它们的资料来源都离不开图书馆。图书馆也应切实地把这一任务担当起来,主动地介绍资料。如果图书馆对自己馆藏地方文献处于依稀模糊的状态,那是不能够成为修志编史资料的重要来源的。

再次,我们要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以及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行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这里就有一个摸清地方情况(包括现状和历史)的任务。图书馆要为地方社会主义建设充分提供资料,以作制订计划,落实措施的参考。没有自己馆藏目录,是难以进行工作的。

地方文献综目的对象和范围

何谓地方文献?顾名思义,凡是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有关本地区的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包括历史和现状)都属于地方文献的范畴。就自然情况说,举凡地质、土壤、水文、山脉、水系、资源、气象、灾害等等文字记载的资料都在收集之列。就社会情况说,则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如经济、政治、文化、军事乃至于知名人物的交往活动等等都是应该注意收集的。这些资料可能当时并不一定引人注意,但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显示其重要性。我国在封建时代,历代皇朝都注意编纂地方志,清朝雍正以后更明定每隔六十年修一次,把六十年中各方面的情况记录下来。近来,区域的历史,地方的历史,作为历史科学的一分支正在吸引人的兴趣。要开展区域或地方史的研究,离不开史料。因此,很有可能,当时无心收集并不予以多大注意的一些文字资料,过后往往会成为被人珍重的重要史料。

再就时间范围来说,地方文献也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上自神话传说,下至我们生活的当前时代,都应该引为我们所说的范围以内。历史是已经发生了的社会现象。因此在一定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现象,都属历史。当然,作为一定行政区划,它的历史有长有短,在历史的地位、作用也是各自相异的,图书馆在收集地方文献的时候,可以自定重点,但这个并不排斥重点范围以外文献资料的收集。

由于地方文献包括的对象是多方面的,范围是很宽广的。因此编制这样的目录必然是多科性的、综合性的。我们之所以把地方文献的目录定名为综目,其目的就是为了这个。

地方文献的种类

确立了地方文献的对象和范围,则目录所应包括的种类,大别言之,可分析如下:

(一)历代地方志书:包括县志、镇志,里志以及其它志书,都是研究地方历史的主要参考资料,在目录中应该放在首要的地位。无锡市图书馆藏有自元至清末历代县志,这个极为可贵,当前不仅要保管好,还应系统反映,让读者了解图书馆库藏情况,以便利读者应用。

(二)政府机关的公报,团体或个人编辑的年鉴以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手册等等。公报、年鉴、手册都载有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具体资料,对于研究地方历史和地方志具有同等价值。

(三)当地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丛刊等等。报纸大都各有其政治背景,在重大社会问题上所发言论,可以使我们了解当时阶级、阶层的动态。期刊、丛刊等也是如此。

(四)某些宗族,特别是地方大宗或有实力的家族集团的家乘、谱牒。还包括某些地方人物的年谱、传记等,也是主要的类型。有历史研究经验的人都能理解一个家族的兴衰,一个人事业的成败,都有其社会背景。我们可以透过这类文献资料窥测到某些历史的动向。

(五)私家的文集、笔记、不论是刻本还是手稿,都是收集的对象。如尤袤的《遂初堂书目》、顾宪成的《顾端文公遗集》、高攀龙的《高子遗书》、薛福成的《庸厂文编》等等。除此之外,对于现代或者当代人的结集或未结集的著作,只要有可能,也应列入我们的收集范围之内。这些著作在当前看起来,似乎与地方史的关系不大,但过了若干年,就有可能成为极其有用的资料。历史学家为了研究某一历史人物一时苦于材料缺乏,到其家乡设法是常有的事情。我们今天做好这项工作,可以说为后世造了无穷之福。

(六)有保存价值的私人日记,书信等等。所谓有保存价值,那并不是完全看日记主人或笔记作者的社会地位,即使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如果所记内容有社会意义,有历史价值,那同样要收集。

(七)其它涉及地方历史的资料。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关各类碑刻的拓片。碑刻的种类很多,有的现在还存在,有的碑刻已遭毁坏,但有拓本。碑刻的保存是博物馆的职责范围,但拓本的收集,应是图书馆的责任。譬如近来发现的一些碑刻可以使我们看到明清以来各类商人如广东帮、山西帮、江西帮、安徽帮、浙江帮商人的业务活动,从中看到封建社会末期商业资本的动态,对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以上不过列举几个重要的方面,实际上远不止此。问题在于我们一要有地方的观念,二要有历史的眼光,做一个编制地方文献综目的有心人,热心人,我们收集的种类还可以不断扩展开去。

地方文献的收集问题

明确地方文献的对象,范围和种类,我们对于地方文献来源方面的一些特点,也就不难索解了。地方文献的来源大体上有这样三个特点:一,多种渠道。地方文献不象一般的出版物,可以直接采购,因其内容和种类的多样性,它收集的渠道也是多样性的。它有的可以从书店购得,有的可以来自公私方面的馈赠,有的则还要工作人员实地采访收集。二,多种层次。地方文献可以是关于地方历史的专门著作,如上面所介绍的,那就是直接性的。但也有间接的,它夹杂在其它著作中间,甚至不是有关历史的著作中间,如一个外地人来本地旅游的记述。这就需要我们细心加以抉择。三,多种学科。我们今天研究地方历史,着眼在发现社会的规律,只要有助于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探讨发展的规律性的资料,都在我们收集的范围以内。地方人士的文学作品固然要注意,其它学科的著述、论文也应同等注意。今天,科学进展很快,每一门科学都在不断出现分支,地方文献的内容也就越来越多样化了。

因为综目的质和量,是以收集的质和量为基础的。一个能够为地方史研究充分利用的综合性目录必需要在大量收集地方文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下列几个方面是收集的主要途径。

一、要细心地从现有库藏筛选,不使遗漏。一般说来地方人士的著述,有关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的专门著作都比较好办,困难在于夹杂在其它著作中的有关资料,就不大容易发现。尤其在新闻、出版事业发达的今天,有关本地的文献资料并不只见于本地的出版物。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平日认真,细心,又能持之以恒以外没有其他捷径

二、从报刊、期刊以及其它出版物上收集。做这方面的工作,不仅要高度的敏感,而且要熟悉写作者,心里有一份相关的人名录,最少限度对一些著名人士要心中有数。否则资料到了眼前也很容易从眼皮底下溜过。当然有些不知名的或初露头角的人物,它们的著作容易忽略过去,但一旦知道了,就应该记入自己的人名录中。要做到这点,地方公共图书馆非设立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不可。

三、在掌握并熟悉作者和作品的基础上,可以和作者建立经常的通信联系,要求他们出于关心故乡建设的热诚,随时将自己的著述赠送图书馆。除此之外还可以走群众路线,把读者广泛动员起来,让他们把自己所知道的作者和作品随时告诉图书馆。这样由作者和读者与图书馆三个方面结成了一个广泛的联络网,地方文献资料定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积累,逐步丰富,至少大部分重要的作家作品不会遗漏。

编制地方文献综目的要求和方法

最后,谈一谈有关地方文献编制的要求和方法问题。 关于编制地方文献综目的要求,原则地说来,应该做到这样四个字:“集中”和“便利”。集中是为了使得这些辛苦收集得来的资料能够提高利用的效益。便利是为工作人员提取资料考虑,也为读者便于了解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库藏情况提供条件。

著录地方文献必然要涉及到资料的分类问题。地方文献资料是多科性的,必须参照今天通行的几种图书分类法。但考虑到地方文献虽然属于多科性,然而决不会包罗所有当今的各类学科,因此根据图书分类加以增删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地方情况有差异,地方公共图书馆的规模,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它等等条件也各有差异,分类的详略,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视其需要和可能自定分寸。总之详略要适宜。

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新兴的和一般的城市都应有分别。即使同是以工商业发达的城市来说也应视其各自特点,在详略和侧重方面有差别。

分类的详略,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定,但著录的项目必需齐全,以保证读者可以通过各种线索了解地方文献的库藏情况,保证读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中间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使目录真正起到导引、提示的作用。为此,如下一些要求都是一定要做到的。

一、地方文献资料的著录,除了书名(篇名)、作者或译者、出版者、出版年月以外,还应加进(1)作者传略;(2)内容提要;(3)资料来源三个项目。因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帮助研究者鉴别资料的可信程度,断定资料的利用价值。这对于新作者、和单篇作品尤其需要。因为前者可能不为大家所熟悉,后者来自报纸、期刊,如不注明来源,使用者就难以利用。

二、地方文献综目,还应附有详细的作者、书名(篇名)的索引,如果人力有可能,要按笔划检索,按音序检索,按四角号码检索,三者俱全,可以让每一个读者挑选自己所熟悉的检索方法。

三、如果是从别的书籍中分析而出的资料,那么不仅要详细交代来源,而且特别要交代清楚章节起迄和页码。以及资料所在书籍的本图书馆索取号码,这些项目如果做得不够格,那么读者即使清楚了资料来源,索检原书也会发生困难。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篇12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中国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存在着从内涵到形式的差异。过去十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财富的增长,要求修改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从而希冀财产权条款发挥更大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如何修改,修改成什么,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学者们纷纷将目光投向国外发达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并且纷纷著文要求仿照西方国家宪法的模式来修改中国宪法中的财产权条款,2004年3月,这一要求终于获得了实现。但是,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完结。移植的成功与否不仅有待于以后的实践检验,而且首先取决于移植前对双方移植土壤的深入考察。但是,这后一工作似乎并未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学者们往往简单地用政治话语式的批评代替了深入的学术考察。这显然不利于移植制度与中国传统制度之间的融合。为此,本文将分别考察2004年宪法修改前与修改后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从而揭示为什么一些地方获得了修改,而另外一些地方没有修改,以及进一步修改的可能性。

一、修改前的理论

(一)财产权与所有制

考察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倾向于保护所有权,并且一直将财产权的条款放在宪法的“总纲”部分,与经济基本制度放在一块,虽然保护所有权的倾向在2004年得到了修正,但是,财产权条款仍然没有摆脱隶属于“总纲”的格局。可以说,这并非中国宪法的创造,而是与中国宪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有关。它直接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财产权理论。

1.为什么保障财产权以保障所有权为中心?

在2004年宪法第22条修正案之前,我国宪法上有关财产权的表述都是所有权,如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虽然也有我国历来重视土地等不动产方面的原因,因为对于不动产最关键的就是所有权,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构成我国宪法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财产权本质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财产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孤零零的财产,财产必然是你的财产或是我的财产。这个论断基于马克思对私有财产产生过程的考察,他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p382)在这里,马克思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个词的,前一个财产是指作为客体的财产,而后一个财产,则是指财产权。但是,无论是作为客体的财产,还是作为财产权,它们都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其基础,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然界的物——无主物,通过占有而成为财产,再通过法律的承认,而成为财产权。马克思接着说,“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它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关系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2](p485)在这里,马克思多次用到了“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这是对人对财产的占有状态的形象描述。“看作”指明了占有的事实状态,而非法律上的权利,“是自己的”,是人有将物据为己有并排斥其他人占有该物的意图。马克思所说的人把财产“看作是自己的”,这是接受了罗马法对占有须具备“体素”和“心素”双重要件的理论的结果。因此,马克思才又说,“什么也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3](p90)罗马法的占有概念包含两个要件:第一是对物的控制,即在经济和社会意识中使人能够根据物的不同性质对物为所欲为的那样一种同物的关系;第二是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前者为占有的物质要件,罗马人将其表述为“占有体素”,后者为占有的精神要件,罗马人将其表述为“占有心素”。在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没有所有权的意义,罗马人是以“这个东西是我的”来表示所有主,[4](p196)当罗马人说“此物是我的”时,不仅实际控制该物,而且将物据为己有的“所有”的观念同时产生。显然,所有属于占有中 的一个要件。[5](p196)

由此可见,财产的事实前提是占有,但是精神前提是体现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所有”,故而,财产才成为人的身体的延伸,和人成为一个整体。(注:马克思对“所有”的人格化的论证,不能不说是受了黑格尔的“意志财产说”的影响。)当物基于人的意思,看作是属于他的物时,正如耶林所说,这给物“打上了人格的印迹。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谁若殴打之,就是殴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6](p30)同时,当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物时,是以其对立的形式即他人对该物“无所有”为条件的,对占有人以外的他人来说,即“ 不是自己的”,“是别人的”。如同马克思所说,“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2](p485)这里暗含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当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成员为条件的,没有他人对该客体的让渡、容忍及不干涉,所有人的“所有”不存在,财产权的排他性正由此产 生。

这样,将财产权的核心归结为所有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为所有权一方面体现了所有者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暗含了所有人与其它人之间在财产上的关系,从而证成了财产对人的意义和之所以通过法律保护财产(即建立财产权)的价值。

当然,马克思上述论证是在普遍、抽象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脱离了具体社会形态的财产而言的,因此,也可以说是“所有权”对财产权在哲学上的意义。但是,马克思对所有权的偏好更主要的是建立在对具体社会形态的财产产生方式的分析上,这就是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多次用到了“物”,可见,马克思对财产的理解是较为狭义的,即把财产与物等同。而对“物”来说,强调占有和归属就不令人奇怪了。(注:了解这个论述的背景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也关系到我们如何在情景发生变化以后发展马克思的理论。)

2.为什么财产权条款紧跟所有制条款?

在2004年修宪之前,我国宪法只保障作为财产权核心的所有权,而从所有权条款的位置来看,基本上都紧跟所有制条款。如1954年宪法第5条是所有制条款,第6—14条就是所有权条款;1975年宪法第5条是所有制条款,第6—9条就是所有权条款;1978年宪法也是如此,1982年宪法第6条是所有制条款,第8—13条是所有权条款。2004年修宪之后,保障所有权转变为保障财产权,但财产权条款的位置依然未变。(注:将所有权修改为财产权虽然是由宪法第22条修正案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的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后的内容并不单列于宪法正文后,而仍然是对宪法正文的修改,如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内容为: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但19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因此,这里所谓的”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实际是经过宪法第6条修正案对原19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内容,可见,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是并不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内容单列于宪法修正案中,而是直接替换掉被修改的原宪法条文。所以,即使经过2004年的宪法修改,财产权条款的位置仍没有发生改变。)这种宪法规范安排的原因在于,马克思认为,所有权与所有制有着紧密的关系。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构成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7] (p134)所有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而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或晚或早地反映到所有权制度中,使其发生变化。[8](p245)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为,在于他对财产的产生方式的认识。历史上,对财产的产生方式有最大影响的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说,洛克认为,财产是通过人的劳动而产生,人也因为他自己的劳动注入财产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洛克的学说,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9](p24)因为生产的前提需要人与物的结合,人与物的结合的过程就是人对物的占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2](p29)但是,洛克只注意到了劳动对财产生成的作用,却没有注意到劳动必须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最终产生财产。由此,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10](p5)通过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取得方式的考察,马克思发现,劳动者虽然付出劳动,但是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所有权,相反,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没有进行劳动,但却享有对最终产品的所有权。而决定这一切的就是谁享有对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此,出现了有悖于洛克的劳动财产说的现象:劳动不再是所有权的基础,而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支配所有权。这多少看起来有点难以理解,但是,马克思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得出,这种可以支配所有权的”所有“,不是一般的某个人的所有,而是一群人普遍地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它实际上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从而也体现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决定了生产的结果,也决定了生产的性质,这种关系,马克思称之为所有制。由此,马克思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1 1](p180)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从所有制的主体,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单个的私人还是作为群体的共同体,可以将所有制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根据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私有制分为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小私有制。根据占有生产资料的共同体是否同时占有生活资料,又将公有制分为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马克思认为,由于财产主要通过生产而来,即使是作为生产的前提的生产资料也是这样,但是,由于在某一特定阶段,生产资料处于生产的上游,因此就表现出决定作为生产的下游的财产的性质。劳动固然是取得财产的最正当的途径,但是,在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却通过把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这一条件置换成劳动来掩盖自己“不劳而获”取得财产的事实,(注:小私有者除外,因为小私有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来获取财产的,所以,马克思将小私有制之外的私有制形式成为“带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因此,当资本家声称自己是通过劳动来获得财产时,马克思给与了无情的讽刺:“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要不占有劳动的产品就不能占有财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获得的。”[12](p6) 这样,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参与到财产的分配中时,决定财产的所有权的就不是劳动而是所有制了。马克思进一步分析,在奴隶社会,奴隶本身就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为奴隶主所有,因此,马克思说,“第三种可能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9](p501—502)在封建社会,封建主虽然仍然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但是,并不直接占有作为劳动者的农民本身,而且农民还可以拥有少量的生产工具,于是农民在生产工具、劳动力、生活资料的意义上行使所有权。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发生关系”。[9](p500)劳动者剩下的唯一财产就是他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可见,除小私有制以外的私有制社会,劳动者对经过其劳动生产的财产的所有权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根本没有所有权。相反,在公有制社会,不管是原始的公有制,还是未来的共产主义公有制,由于生产资料为全社会的人共同所有,全社会的人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来获取财产,因而,劳动者可以对其生产的财产全部所有,这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最终,马克思说,“财产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相联系的,而这些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10](p412)

由此可见,马克思不是从单纯的法律关系出发来考察所有权的,他认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不过是对作为事实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的反映,因此,仅仅看法律上规定了什么样的所有权,只是表面现象,并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实质。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离开经济关系论述所有权问题的错误时所提出的:“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3](p144)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宪法中,将财产权条款紧跟所有制条款后,就不难理解了。

3.为什么财产权条款放在“总纲”部分?

与西方国家一般将财产权放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不同,我国从1954年宪法起,财产权条款就一直放在“总纲”部分。我国宪法中的总纲部分主要是用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因此,将财产权放入“总纲”部分,显然是制宪者将其视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的缘故。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存在,同时它又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14](p82)经济制度就是对这种客观经济基础的确认、调整和维护。[15](p180)因此,统治阶级在宪法中规定符合其本阶级利益的经济制度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披上一层 合法的外衣。

而经济制度是由不同层次的多种制度构成的复合体,基于这一点,学者们对经济制度的内容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物权关系、生产资料经营方式、生活资料的分配方式、生活资料的消费方式、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式等。[16](p493)有的认为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针、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式、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和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等。[17](p52—58)但是,我们说,宪法上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并非对一国所 有经济制度内容的反映,宪法上规定的经济制度是指基本的经济制度,即经济制度的内容中的核心要素。(注:胡锦光教授认为,我国宪法中对于经济制度规定的较细,而经济制度又是容易发生变化的内容,从我国修宪的实践来看,修宪内容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制度,因而建议宪法对经济制度规定的原则一些,从而保证宪法的稳定性,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宪法应该是对稳定性较强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而我国宪法中有不少属于非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政策内容。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第48、132页,新 华出版社1998年版。)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由生产关系三项基本内容构成,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产品的分配形式。因此,作为经济基础的法律形式的经济制度也必然反映这三项基本内容,而与之相应的就是所有制、财产权和分配制度三项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现实中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自然也是法律上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因为它决定了整个社会的财产的最终归属。财产权是所有制实现的具体化。(注:有些学者将之称为物权关系,见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建设》第56—5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第 49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笔者认为,这是根据我国宪法以往侧重保护所有权得出的结论,但是,财产权制度的内涵要远远丰富于物权关系。)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以实现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和所有制自身的不断巩固、发展为目标。因此,所有制的实现也就不仅局限于所有制性质的确定,更在于既定所有制条件下如何安排使用财产权,从事社会财富的生产。而生产效率的要求又迫使财产权主体对不同的财产权通过价值判断进行选择,并将符合所有制实现的财产权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马克思曾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1 1](p180)可见,财产权就是整个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最好体现。最后是分配制度,分配制度虽然由生产过程所决定,但是,它同时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不仅是因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分配时所依靠的标准不同,而且更关键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欲通过分配来实现自己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因此,在特定社会制定什么样的分配原则,不仅决定了人们最终所有财产的量,而且也反映了该社会的生产过程的性质。

总之,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在规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必然是一起出现的。(注:1975年宪法第6—9条是所有权条款,规定分配制度的是第9条; 1978年宪法第6—9条是所有权条款,规定分配制度的是第10条;1982年宪法第8—13条是所有权条款,规定分配制度的是第6条。)这也就不难说明,为什么我国宪法中所有制结构一发生变化,分配制度一发生变化,保护财产权的内容和形式就要随即改变。

(二)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在1982年宪法以前,我国宪法中对私人财产一般不用“财产”的表述,而是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是马克思对财产的最基本的分类。根据《辞海》的解释,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是社会生产力中的物的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18] (p2088)生活资料即消费资料,是用来 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按满足人们需要层次分,有生存资料 (如衣、食、住、用方面的基本消费品)、发展资料(如用于发展体力、智力的体育、文化用品等)、享受资料(如高级营养品、华丽服饰、艺术珍藏品等)。按使用时间长短分,有一次或短期使用的普通消费品和可供长期使用的耐用消费品。[18](p1119)

马克思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两者对生产的不同作用。马克思认为,财产是生产的结果,但是,生产要进行,就必须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即劳动者通过劳动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或改造。他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 [19](p44)因此,决定最终财产实际是劳动者的劳动和生产资料。但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得出,生产资料的因素比劳动者的劳动更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生产资料甚至在支配劳动。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虽然与资本家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即他可以自由者配自己的劳动,但是,资本家通过将所有生产资料集中到个人手中,造成劳动者只有向其出卖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所需的消费品。因此,劳动者表面上看起来是自由的,但却是自由的一无所有,只剩下选择向谁出卖劳动的自由。这样,资本家只需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就可以自己不劳动,而占有他人的劳动,从而占有最终财产的大部分。由此马克思考察了各个人类历史曾经存在过的各个经济形态,他发现,凡是存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经济形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这种劳动条件,生产资料所有者则凭借自己占有的劳动条件,驱使失去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生产成果不是属于劳动者——直接生产者而是属于非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可见,生产资料不仅决定了生产的进行,而且决定了生产的性质。

生活资料对生产的作用主要是再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虽然生活资料对于劳动者个人的意义重大,但是,从生产过程来看,生活资料最终是被生产资料所决定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0](p13)在奴隶社会的农奴社会,由于奴隶和农奴“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9](p488)其本身就是作为生产 资料存在的,他们自然谈不上占有生产资料,所以也就谈不上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情况和奴隶、农奴略有不同,但因他们的个人消费品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交换而来的,所以,从实质上看,雇佣工人也谈不上参与消费品的分配,真正的分配只存在于剥削阶级内部,只是剥削者依据其资本的多少,来瓜分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至于原始社会的消费品分配,如果说,它是一种平均的分配,那么,这种分配只是以公社成员“都是所有者”为前提的。[9](p498)因此,不论从理论上还 是历史上看,生活资料都是由生产资料决定的。

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生产的不同作用出发,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应当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形式。生活资料可以是私有的,而且必须是私有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为劳动者所消费的目的。然而,生产资料虽然长期以来是私有的,但是这种私有却导致了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丧失,导致了不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所以,生产资料的私有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在道义上是不能够被接受的。马克思主张,为了消除剥削,生产资料应当是公有的。正是基于此,马克思不以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来划分所有制形式,不在所有制意义上讲生活资料。在马克思眼里,所有制,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针对生产资料而言的。

因此,在存在所有制条款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区分这两种意义的财产就很有必要。由于所有制条款中的“财产”只能是指生产资料,所以,当实行不同的所有制时,与其相对应的财产权条款中的“财产”的内涵就会发生变化。如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即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这样,对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的财产而言,就意味着既保护其生产资料,也保护其生活资料,而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就只意味着保护其生活资料所有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规定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不允许个人拥有生产资料,那么,保护公民所有的财产就只意味着保护其生活资料。1988年宪法第1修正案以后,允许了私营经济的存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又变回混合所有制,这时,公民所有的财产也相应成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双重保护。(注:除了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外,从1949 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都还承认小私有制的存在,虽然小私有者同样可以拥有生产资料,但是,一方面由于小私有制一直未成为主流的所有制形式,另一方面,小私有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一般较小,因此,一般仍然将其财产划入生活资料之中。)

(三)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

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也是我国宪法常见的对财产的一种分类。从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这种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共同保护的格局就在我国宪法中一直存在。这种分类的划分依据是享有财产权的主体,私有财产,顾名思义,即由私人享有的财产;而公共财产,根据《辞海》的解释,在我国,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18](p341)可见,在我国享有公共财产的主体是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那么,公共财产的享有主体为什么只有国家和劳动群体集体组织以及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分类,就不得不谈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所有制的理论。

马克思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小私有制除外),因此,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废除剥削,就必须采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是,对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究竟采取什么形式,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指出,他只是说: “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13](p217)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建立。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维埃政权根据列宁关于剥夺剥夺者和国有化的思想和计划,迅速地、强制性地、全面地把资本主义工厂、企业和银行收归国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与此同时,改造农业中的小私有制,对农业实行“全盘集体化”。在集体化过程中,斯大林论述了有关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许多重大问题,诸如关于农业集体化的客观必然性问题,集体化的前提和条件问题,农村中社会主义经济的集体农庄形式问题,农业劳动组合是现阶段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环节问题,在全部集体化的基础上消灭富农问题,农业机械站在集体农庄制度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从组织上和经济上巩固集体农庄问题,等等。这样主要是在斯大林理论的指导下,苏联建立起了合作集体农庄所有制,并使之与国家所有制一起构成了两种基本所有制形式。1952年2月—9月,斯大林又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对“两种公有制”模式进行了系统化、定型化。他说,“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20](p550)“这种差别不仅归结为农业的劳动条件与工业的劳动条件不同,而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20](p559)斯大林的 “两种公有制”模式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中公有制的建立。

从公有制的两种模式——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出发,公共财产的内容也自然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公共财产主要是指生产资料,与之相对应,既然生产资料不能实行私有制,那么,私有财产只能是对生活资料而言了。这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语境下,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真实含义。

然而,马克思虽然没有讲过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也没有讲过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相反,马克思认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那时,国 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12](p 320)在未来社会中,“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3](p454)可见,马克思的真实观点是,国家所有制并不是未来社会真正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国家继续存在,而且国家所有制也依旧保留的是列宁,列宁认为,“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 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21](p545)“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就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21](p252)在列宁的社会主义阶段继续存在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斯大林又进一步将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联系起来,他的观点主要是,全民所有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因为全民很难按照一个意志活动,所以,全民不可能来具体地行使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代表全民意志的国家来代替全民行使所有权,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就与全民所有制等同。所以,我国宪法中对公共财产还有另一种表述方式:如1949年《共同纲领》第28条:“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1954年宪法第5条:“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第6条第2款:“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75年宪法第6条第2款:“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 民所有。”1978年宪法第6条第2款:“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82年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经过斯大林的改造,马克思所说的 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两类。

二、修改后的理论

经过2004年的修改之后,一些条文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应地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也有所不同。当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并不是一直不变的,从修宪的历史来看,每次修宪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它。但是,如果说至今为止对其修改最大的、甚至触及到精神内涵的转变的还是2004年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说,2004年构成了我国宪法上财产权条款的分水岭。下面,我们将根据这次修宪的内容,探讨其修改的思路和理论基础。

(一)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权吗?

传统的理论根据马克思关于财产的核心是所有的论断出发,认为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权。但是,我们前面讲过,马克思作出这个论断的背景是他常常将财产等同于物,对于物来说,当然才能称得上占有。但是,现代财产发展的趋势是逐渐摆脱与物的联系,一些英美法学家将之称为“财产权的解体”。美国法学家托马斯·c·格雷举例说,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素质的人)都把财产权当作一种可为人们所拥有的物品,拥有了财产权也就拥有了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在此前提上,假如法律对于这种排他性的权利进行约束也被认为是破坏了财产权的完整。但是就所有权来说,专家们把过去实实在在统一的所有权概念分解为一种多少有些朦胧的“一束权利”。因此,一件物品可以为一个以上的人所拥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然涉及到联合所有者的每一方同这一物品有关的特定权利。比如,a拥有一英亩黑土地,在他的所有权中,他有法律权利让这块地闲置,即使开发它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现在,a把土地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b(受托管理人),以使c获取收益(受益人)。这样,就没有人能说他们有法律权利来非经济地使用这块土地,或者让其闲置,因为拥有这部分所有权的既不是a,也不是b 或c,在这里,这部分所有权消失了。在b和c之间,谁拥有这一英亩黑土地呢?律师们说 b有法律的所有权,c则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是,对说明这里的问题毫无意义。问题 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详细确定b和c与那块土地的法律权利。[22]

格雷进一步指出,财产权之所以不与物品相对应,“因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大多数财产权都是无形的。就拿财产权的公共形式来说:公司中的股票份额,债券,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银行帐户,保险单,等等。更不用说那些更加神秘而难以确定的财产权如商标、专利、版权、特许权和商业信誉。”[22]

最后,格雷指出,这种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所有权范畴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已日益变得不重要了,对资源的法律控制已日益被分解为各个特殊的权利。在控制主要生产资料的大型的公众持股的公司中,这种财产权的分解表现得特别明显。不持有股份的经理权力的增长,只是支配现代公司中资源的法律权力已被分解的最基本现象的一个方面。不仅经理和普通股东,而且其他股东阶层、总裁、国家债券持有者、其他债权人、大供应商和客户(通过订立合同产生联系)、承保人、政府管理者、税 务当局、工会,等等,都具有集中于古典财产权理论中单一的、理想的、物的所有者中 的某些法律权力。[22]

应该说,格雷的分析是非常到位的,所有权在财产权中的地位的衰落是与财产的中心从“物”转移到“权利”有关的,在另一方面也与现代财产权注重对财产的使用而不注重财产的归属有关。

我国民法学者马俊驹、梅夏英在比较了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后认为,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制度在面对现在社会许多新的财产现象时,(注:英美法系并无严格的“所有权”概念,而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准,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英美法系“所有权一词纯粹是作为占有的对应词,其意义并不比产权包含更多的含义,所有者比单纯的占有者地位要高一些,但在恢复占有的诉讼中,所有权并无任何技术性的意义”。参见f·h·劳森、b·拉登著,施天涛、梅慎实译《财产法》第7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如法人财产、租赁、信托,正陷入解释力不足的困境。(注:梅夏英称之为“所有权的失灵”,参见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主要原因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经济形态由‘相对静态’到‘频繁交易’。古罗马主要是处于农业社会阶段,罗马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实物的静态占有为目的的物权制度,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形成的债权制度。当现代市场经济动态交易中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并存,且以前者为主时,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便成为权利客体,而它在法律上却难以定位。传统物权通常不能反映以价值形式存在而又非属债权的利益,从而无形中留 下了一片真空。第二,价值目标由‘归属’到‘利用’。古罗马物权法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为宗旨,且以保护处分权为核心,使财产无法突破所有人意思和所有物固体形态归属的限制。而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化、高效化,使物的充分利用成为首要价值目标。要求摆脱所有权的羁绊,由支付等价来获取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要求目前只能由他物权优位化获得部分满足。第三,利益实现由‘自主管理’到‘价值支配’。传统财产权制度并未注意到财产经营管理者同财产价值支配是可以分开的,物的最终处分权也可由他人行使。显然,当这种核心支配权依法可让渡给他人时,原所有人是否仍享有所有 权便值得怀疑。”[23]

由此,他认为,大陆法系在强调所有权的同时却忽视了财产法的最根本目的: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财产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财产法的一个主要功能便是创造、保护以及促进这种交易结构。“使用是个人占取的主要条件,即使是某个人制造的物品,也只有当使用它,并借助使用表现它们的归属时,才被认为是属于他的。”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所具有的完整性和弹力性阻止了财产的自由让渡,使多数情况下利用人无法摆脱所有权人的控制。[23]

因此,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制度需要重建,重建的思路不是放弃所有权,而是在保留所有权的同时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赋予其他财产权形式与所有权平等的地位,同时,无论是作为旧财产的“物”,还是作为新财产的“权利”,都可用统一的“财产”的概念来统摄。

虽然上面三位学者都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论述所有权对财产权的意义的,但是,对宪法上保护财产权的规定也有启发作用,因为就财产权的实质内容来讲,宪法学与民法学面临的问题是同样的,民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同样值得宪法学借鉴。正如马克思强调发展地看待事物一样,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也是发展的,由于受他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的影响 ,马克思强调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物质生活基础以及发生改变的今天,根据时代的发展适时地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转向保护财产权,这也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 应性的要求。

(二)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吗?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同时,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社会主义要求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基于这种理论诉求,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只保护其生活资料,如1975年宪法第9条第2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1978 年宪法第9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第13条第1款虽然去掉了“生活资料”的用语改为“合法财产”,这主要是为了照顾第11条个体经济中个体劳动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但是,对于个体经济外的大部分公民来讲,仍然只保护其生活资料。同时,从第13条第1款对合法财产的列举来看——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与1975年宪法对生活资料的列举——劳动收入、储蓄、房屋,1978年宪法对生活资料的列举—— 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相比,并没有多少变化,这也从侧面印证了1982年宪法中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仍然以保护生活资料为主。1988年宪法第1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而私营经济是典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形态,显然,这导致了1982年宪法第13条中“合法财产”的含义变迁,与个体经济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相比,这时“合法财产”中包含的生产资料的内容在质和量上都远远增加。而1988年的现实情况是,私营经济的规模已经接近公有制经济的一半。2004年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对私 有财产的列举,只是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王兆国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他解释为“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至此,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含义已经从单纯保护生活资料、不保护生产资料转变成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给与保护。前后如此巨大的变化,不仅仅是条文上的词语转换,它更涉及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中的私有财产论断 如何重新认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对以前未受人们重视的马克思的“手稿”的研究,破除了以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些片面理解和误解,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马克思有关私有财产的论述集中体现在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注: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都是从生产资料的意义上讲的,并且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财产而言的。)这部手稿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分析来揭示私有财产的来源和本质,并从而提出“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从而为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观点奠定了基础。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24](p100)马克思是从两个方面考察劳动异化的。第一,从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来考察。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中创造了产品,但支配劳动产品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他指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为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24](p90)这就是说,工人通过劳动创造的产品,却反过来压迫工人,这种工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表现状态,是劳动产品与工人相异化。第二,从工人与劳动过程的关系来考察,马克思认为,不仅劳动产品对工人是异己的,而且劳动本身对工人来讲也是外在的。工人不是把劳动看作可以创造自己,而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属于别人的劳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象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对工人来说,劳动的外在性质,就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别人。”[24] (p94)正是工人在劳动中生产出与劳动格格不入的劳动产品和人,使财产不再是自己的,而成为别人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接着指出,这种异化劳动导致私有财产的状况并不是一直都有的,而是一个历史现象。在人类历史的初期,劳动能力很低,人类以自己直接需要的量作为生产的尺度。生产者需要的东西直接也就是生产者所生产的物品本身,生产者的产品与生产者具有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的异化和条件。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逐步有了超过自己需要的产品,即出现了剩余产品,这就有了交换。随着交换的出现,产品与生产者发生了异化,劳动逐渐变为收入的来源、谋生的手段。因此,从产品的异化走向劳动的异化的关键是劳动能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是产品剩余导致人类生产发展到新的阶段,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第一,私有财产以特有的方式推动人类社会的综合进步。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可以表现为地产、劳动、动产(资本)等。他在分析以动产形式出现的私有财产的作用时说:“动产已经使人民获得了政治的自由,解脱了市民社会的桎梏,把世界连成一体,创造了博爱的商业、纯粹的道德、温文尔雅的教养;它给人民以文明的需要来代替粗陋的需要,并提供了满足需要的手段。”[24](p11 9)第二,私有财产创造了人的丰富性。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在别人身上唤起某种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牺牲,使他处于一种新的依赖地位,诱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从而陷入经济上的破产。”[24](p132)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批评了那种不顾私有财产的历史发展性和历史进步性,简单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他称之为“粗陋的共产主义”,马克思说:“一切私有财产,就它本身来说,至少都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嫉妒和平均化的欲望,这种嫉妒和平均化欲望甚至构成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嫉妒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粗野的和没有欲望的人——这种人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违反自然的单纯性的倒退,恰恰说明了私有财产的废除决不是对私有财产的真正占有。”[24](p118)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不是要简单地消灭私有财产,而是要消灭作为私有财产的“恶源”的人的自我异化,共产主义不是要把财产平均,也不是要压抑人的才能、个性,共产主义是在继承以往财富的基础上使人取得对自己以及产品的支配地位,成为自己和自己产品的主人,使人能够全面地发展。[25]

马克思不要单纯消灭私有财产的观点在他后来著名的一句话中有更加深入的反映,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他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取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6](p832)这一段抽象的、深奥的语言被称之为“辩证法之谜”。90年代初,学者们围绕这句话产生了诸多论战,虽然并没有产生一个被公认的结论,但是,毕竟在几点问题上的达成了共识:(1)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因为,从“重建”两个字来看,既然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反对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私有,而且历史上个人对生活资料一直也都是私有的,那么,如果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根本没有“ 重建”的必要。(2)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从上下文来看,马克思是在否定之否定的意义上谈个人所有制的,即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小私有制的否定,而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如果个人所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私有制,那么还否定什么?(3)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指公有制,否则就与前面的“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形成同义反复。那么,唯一的解释指只能是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公有制的目的不是否定个人所有制,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使个人在自由的、非异化的状态下对生产资料私有,这也就印证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的“积极扬弃”的 意义。

虽然马克思并没有单纯地否定私有财产,但是要肯定私有财产也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首先是要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马克思认为,即使是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恩格斯在其《反杜林论》一文中曾经写道:“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是仅仅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12](p321)恩格斯的这段话实际上已经讲明了公有制——“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实现,并不靠人的主观臆想,而要靠客观条件的满足。那就是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废除私有制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进行,因为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p83)

反观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建国前,在我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甚至落后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按照马克思的话说,这种小私有制经济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消灭的对象。但是,当时我国面临的情况却是要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建设比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更加高级、更加发达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结果可想而知。但是,这种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增长的缓慢,不仅没有引起当时领导人的反思,反而归结为是公有制规模不够广、不够大,公有因素不彻底的原因,结果将一切生产资料全部充公,甚至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实行由“公家”分配。一切个体的经济活动都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被割掉。这种“一大二公”的结果是,变本加厉的经济衰退,甚至人民的生存都出现问题。问题出在哪里?是公有制不如私有制吗?在结束了“左”的统治后,领导人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反思的结果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著名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决定了我们当前只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这种状态将在长期内保持:“生产力决定论”,生产关系的变革要由生产力所决定,社会主义要取代资本主义,必须首先发展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生产力。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采用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在这 些手段上,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

可以说,邓小平同志的理论是对人们思想的一个巨大解放,是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的表现。在过去“左”的时代里,即使片面追求废除任何形式的私有制,但实际上以个体经济为首的私有制一直在现实中存在,就连宪法对这种状况也不得不加以默认。如1975年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第7条第3款也规定,在保证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社社员可 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在1975年《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里将其解释为“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 ”,[27](p143)显示出宪法的无可奈何。1978年宪法第5条第2款、第7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宪法上处于“尴尬”地位的个体经济终于在1982年宪法得到了“匡正”,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里说,在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27](p106)这与其说是人的意识转变的结果,不如说是对现实的生产力水平的承认。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承认并发展带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这是发展我国生产力的必要手段,也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13](p253)“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3](p25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无疑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并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矛盾,因为一旦将来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占有就必须带有适应生产力和交往的普遍性质”,[1](p74)那时,现阶段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就将被改造为公有制经济,对于这种状况,我们虽然不能说出具体的时日,但是它作为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可抗拒的规律,却是不容置疑的。在今天,我们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存在和适当发展,正是为了在将来,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力获得应有的发展之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消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这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正是第21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 和管理”的含义。

三、小结

由修改前后理论基础的考察可知,修改只是反映了部分理论基础的变化,比如保护财产权以所有权为中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分,但是对于另外一些理论基础,由于涉及到中国宪法的性质,作为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本质不同的内核,比如财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财产权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划分,显然成为绕不过去的、也无法移植的“本土资源”,因此当许多学者质疑“中国宪法将财产权条款放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是对人权保障的漠视”时,不能说他们说的一点道理也没有,但显然这种质疑是过于主观和武断了。通过修改前后理论基础的变化,笔者认为,无论我们如何急于修改中国宪法、急于引进西方国家的理论,我们都不能忽视、也无法“鄙夷”的是中国宪法的性质和特色,这是一个事实,在给这种性质和特色下“评价性、价值性的结论”之前,你首先要“同情地理解”它。否则,不顾国情的移植只能是“邯郸学步”,更加把中国宪法推上“知行不一”的地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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