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0 0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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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应对
2.1传统风险应对计划传统风险应对计划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减弱。其应对逻辑所示。风险应对逻辑图
2.1.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简言之就是放弃可能获得利益的机会。此种策略仅在客户所在行业、市场、主体适格、主体资信等方面皆属于最高风险级别,且没有任何其他可以补救的措施来推进项目开展的时候适用。
2.1.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即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主体来承担。转嫁的主要方式就是引入保证人、保险转移、第三人(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常常引入生产厂商作为保证人,保证方式较多采用回购担保、担保公司及其他单位或者有足够的资信能力的个人。若采用此种策略,势必会增加客户的经济成本或者机会成本,例如办理保险、引入担保公司等都将直接增加客户的经济成本,例如客户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将直接减少客户再次融资的机会成本。综上,此种策略应该对客户自身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同时对客户所涉行业、市场及相关政策环境等外部环境进行仔细了解后,在统计核算其稳定现金流的基础之上,合理选择适当风险转移方式,完全保证债权安全。
2.1.3风险减弱
风险减弱,是指将风险出现的概率降低到可以控制的程度。此类策略的关键点就是确定风险控制的底线点。实践中减弱风险的方式有交纳保证金、合同、手续费、公证、标识等增强项目技术执行力的方法。关于风险控制底线的确定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通过详尽、周密地分析具体项目中涉及客户的内、外部环境后,进行风险识别,结合定性和量化分析,作出适用于公司内部的风险级别认定。其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就该项目在公司当中的内部、外部环境进行专项集中总结分析,确定各业务关键环节的操作底线。前述适用于各行业的传统风险应对计划,必然有不足之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适时采用一些特殊风险控制措施予以应对。
2.2特殊风险应对计划
2.2.1利用风险
利用风险是指利用自身的优势去克服劣势,通过发挥综合专业优势,将风险控制在可操作的范畴。尤其作为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成为按既定流程放款的工具,操作模式不能仅仅是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或者简单化的管理生产厂商。需要将债权与物权管理结合起来,要善于运用金融服务的特点,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市场的开拓起到助推器的作用;要根据公司工程机械事业部的发展定向强化自身,以更快、更好的金融服务意识,运用灵活的风险管理手段,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并着重保证投放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建立生产厂商风险数据库
通过做大量的前期调查工作,在与各生产厂商的日常往来接触当中,了解各生产厂商的主要产品类别、产品特性及结构模式、销售模式构成及市场开拓力度、成立及历史沿革等详细情况。对各生产厂商开展融资租赁情况调查,应就不同机械设备做分类总结分析。需要汲取租赁公司对该厂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成功经验,纠正模式流程中的不足之处,详细梳理适合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完整的项目风险应对控制流程。随后,应该依据不同生产厂商的特性信息,制定不同的应对措施,拟出适合合作开展业务的客户群,最终形成以生产厂商为中心的一个风险动态数据库。此外,还应关注工程机械行业的动态发展趋势,借鉴股市中的涨跌停板制度,通过追踪局部工程机械市场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相对应的融资租赁下限条件,不仅要达到帮助客户实现潜在购买力的作用,更要承担起风险揭示的义务,避免由于不合理的融资租赁政策造成客户忽视风险盲目投资,规避工程机械市场中羊群效用下的客户违约风险。
(2)依托生产厂商,建立二手设备处理(翻新)市场
首先,可以以生产厂商为中心,使客户的还租行为与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互相制约的激励机制。当客户的还租情况良好时,生产厂商可以给予更优质的售后服务。当客户的无法还租时,可以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二手设备处理市场平台来进行租赁资产投资管理优化,从租赁资产的投资、交易和处置中盈利,突出在资产估值、管理、投资和处置方面的竞争优势。其次,适度引入第三方中介组织,规范建立二手设备处理平台市场,帮助客户的闲置设备在市场中更为顺畅的流通,更好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减少客户的经济损失。
2.2.2共享风险
共享风险是指将在风险识别工作当中发现自己不易处理的风险,分配给有能力应付此类风险的第三方。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共享风险是利用风险的延伸。此种应对方式,大多发生在租后管理阶段,但是我们需要在租前就尽其所能地揭示其可以共享给第三方的风险点,采用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来共享风险,保证整个项目的顺利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22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77-04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
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展开此问题:
X公司根据C的选择向Z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C使用,约定由C每月向X公司缴纳租金,合同履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后C可向X支付1000元的残值留购挖掘机,若C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未按时交纳租金的,X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由于C尚欠租金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X公司将C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C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返还租赁物,并按所欠金额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公司同时要求C按照每月租金的标准向X支付挖掘机返还之前的损失。C应诉后答辩称其承租的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Z公司拒绝维修挖掘机而拒付租金,并非故意拖欠租金。
就此基本类似案情,三家人民法院就三个类似案件依法做出三份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
Y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C的违约行为事出有因,并未构成根本违约,X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其损失。Y法院判令X公司与C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由C支付X公司到期未付租金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①。
H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C到法院应诉之时应当视为其收到X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通知,X公司与C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没有解除的必要。H法院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判令由C支付X公司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违约金;由C向X公司返还租赁物,并赔偿X公司租赁物返还之前比照租金计算的损失。②
M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以及要求C向其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选择。M法院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判令由C向X公司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驳回了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③
笔者赞同M法院的判决。造成类似案例“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究其是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49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要么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要么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笔者认为,该两项权利只能择一选择、不能同时行使。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总和,在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又判令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违反前文所述的等价交换原则的,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却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极大地侵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据此,在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下,只判令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就不再支持。这一点是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立法精神一致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H法院就是按照第97条的规定做出了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判决。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自然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故尚未履行的期限终止履行。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整个合同的融资性质,即出租人对租金的收取和占有,而不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按照这一理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实际上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物的担保。那么在承租人违约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自然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就租赁物的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里,如前文所述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终止履行,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应当是指到期未付的租金。若此时租赁物变卖的价款大于到期未付租金,对于两者之间的差价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相当于只花费了部分租金就取得了整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与承租人支付的全额租金应等于购置成本与合理利润之和的等价交换的原则相违背的。即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处理结果会侵害出租人的权益。这一根本性原因是Y法院与M法院并未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深层原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只是简单地做到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根据集体案例进行分析,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存在瑕疵的时候,做出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裁判。故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需慎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租赁物属于承租人所有;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承租人的索赔权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或选择选定的租赁物。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在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交付而产生的责任。承租人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自然不能以买受人的身份向出卖人提起违约之诉。此时,出租人亦不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人也不能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出租人提起违约之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提起违约之诉或者由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驶索赔权。那么,是不是在出租人不行使索赔权或者三方不约定由承租人索赔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呢?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出现上述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便处于真空状态。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应当是可以作为原告向出卖人提讼的。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一至三稿均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承租人向出卖人提起租赁物瑕疵交付诉讼的原告地位。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8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2)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3)买卖合同的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4)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相较于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关于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上述第18条的规定仍然没有明确赋予承租人在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向出卖人的索赔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在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并非由出租人选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更为在意的是租金的收取。承租人也不能以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为抗辩而拒不交纳租金。可见,即使出租人不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也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此时,赋予出租人向出卖人就租赁物质量瑕疵的索赔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明确承租人的索赔权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上述第18条的规定难以量化。在出租人不行驶索赔权或者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若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失败,其诉讼请求全部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出租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是多少?在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确有法律依据?这是在审判实务中都要考虑的、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鉴于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的赔偿责任难以界定,上述第18条的规定不仅较为繁琐并且不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
赁立法的两点建议(一)确立禁止中途解约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该条款明确了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若出租人擅自变更致使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仅侧重于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出租人权益的保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2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提讼,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做出选择。出租人拒绝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该解释第四稿讨论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院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另一种认为法院判决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再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若按照上述倾向性意见处理,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期满租赁物属于承租人的情况下,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又面临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248条、第249条的困境:若是直接判处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仅以部分租金取得整个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势必会侵害出租人的利益;若是不判处解除合同,又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私法特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决定了租赁物价值构成的特殊性。
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5条规定除非出租人没有保障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此同时,该草案第29条规定承租人连续两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可见,承租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却可以在承租人未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这两条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是不平等的。针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前文所述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合理处理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应当是一致的,即非经上述第25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得擅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这里的禁止中途解约原则是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而对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违约之诉来维护自身权利,出租人权益的保护与禁止中途解约原则的适用是不相冲突的。
(二)建立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1我国目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的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并未对工程机械作为租赁物的登记做出明确规定,而针对船舶、航空器则通过《船舶登记条例》和《民用航空法》对这两种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做了规定。工程机械作为重型作业机械并没有强制登记机关。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4条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0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表明该物为租赁物且该标识未被涂改、拆除,第三人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未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登记的效力应予认可。”该条仍然肯定了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仍然没有明确租赁物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仍然没有明确登记机关。但该第10条确规定第三人未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在租赁物不需要进行强制登记的前提下,规定善意第三人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查询是极其苛刻的。在租赁物尚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信贷征信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数据不尽完善或者根本就没有相关数据记录情况。这一规定加重了善意第三人作为普通购买人的义务,值得商榷。另一方面,作为租赁物的工程机械不同于作为租赁物而言船舶、航空器,这主要是从工程机械本身自有的特性出发。工程机械相较于船舶、航空器其更便于流转、流动性大、易于隐匿,从保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工程机械从物的种类上划分应为动产,因此第三人可能会根据承租人对工程机械的占有和使用而误以为承租人是工程机械的所有权人,可能导致承租人擅自处分工程机械的情况发生。这对出租人对工程机械享有的所有权保护是极其不利的。笔者认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登记应当以“静态登记为主、动态公示为辅”,即结合《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4条以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0条的规定,在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在工程机械机身用明显标识表明所有权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信贷征信机构可以对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进行权利登记,进一步维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也可以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公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通知首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关,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参考文献][1]
Legal Considerations of Financing Leasing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ZHAO Jia
关键词: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厂商
1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应用现状分析
1.1业务开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面对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激烈竞争,制造企业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采用了“分期付款”、“以租代购”或“先租后购”等灵活销售手段,有点类似融资租赁,但还不是具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进入我国虽然时间不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发展一直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就更少。对目前具体业务的开展更是很少,基本上处于理论认知与实践探索阶段。除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其全球融资租赁经验在中国市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外,国内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涉足工程机械融资领域的并不多,而国内制造厂商开展融资租赁的更是很少。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国家,租赁公司中的大部分是有银行或厂商背景的。
1.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前景广阔
我国实行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的大量的设备投资,单靠银行贷 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也不现实。通过融资租赁,即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中国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在新经济环境下,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贷 款的相对困难,对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对库存商品和闲置资产的租赁,表现出高度的热情。当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 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目前,中国工程机械的租赁需求量仅占全国工程机械设备需求量的10%左右,与高达80%的相应的国际水平相距甚远。2004年,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接近2%,而我国仅为0.17%。比例低正说明市场空间大。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共性,对比发达国家,面对全国供、求市场都非常巨大的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2工程机械企业融资租赁模式比较分析
2.1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
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和厂商达成合作销售产品总意向,当用户需要租赁设备时,融资租赁公司则向厂商直接购买设备,然后租给用户,用户再分期向租赁公司缴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一般情况,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中的承租人大都对其自身承担的责权利有清楚了解,采用租赁形式也是以解决分期付款的融资需求为主,而金融租赁公司则以收取租赁手续费或租金价差为主要目的。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参与各方角色明确、操作程序简单的优点,但是已经不适应租赁业“专业化、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若不予以操作模式创新,不适合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竞争力的经营需要。
2.2转租赁
转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或厂商租进设备,然后租给下一个承租人使用。转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融资租赁是从租赁公司或开发商取得融资便利,其他是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融资便利。转融资租赁的关键在于多了一个第三人充当转租人,其功能可以通过最终承租人和转租人两方面以体现。对转租人而言,当租赁公司在其借贷能力较弱,融资技术也不发达,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别家租赁公司条件优厚的融资便利,往往会采用转租赁的方式。
转融资租赁在租赁中引进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中间人,解决了承租人信用额度不足的缺陷和贸易壁垒的障碍,使承租人通过转租人完成融资,使承租人在直接融资租赁成本的基础上,还要增加转租人的成本利息、转租人承办租赁业务的费用、转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所赚取的利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租金,使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融资租赁方式。
2.3委托租赁
委托型租赁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产品委托租赁公司分别给其指定用户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而租金额等租赁款项则由厂商与用户事先约定。
在委托型厂商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承担风险,只是担当租赁中介角色,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厂商。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工程机械厂商、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设备制造厂商、能控制用户租金归还风险的厂商等。在当前租赁市场,该模式的创新现实意义也很大,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打破常规,在承担部分租赁风险、代为寻求承租客户、增加中介经纪或二手设备供应商参与合作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构想。
2.4杠杆租赁
对于建设和运营中所需的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利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难以实现,杠杆租赁则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杠杆租赁指租赁公司以现金投资设备成本费的20%~40%,其余购置费用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获得,然后把购得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 款人。对于隧道挖掘的专用机械设备等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可以分担资金风险、解决融资困难。
在杠杆租赁中,对于出租方而言主要体现在债务杠杆作用。出租方自有资金投资利润率的提高,出租方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权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负债资金所获得的收益负债对权益资金收益能力的放大效应,称为财务杠杆正效应,财务杠杆正效应的条件是:息税前全部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的利息率;税收的屏障效益,负债筹资可以给出租方带来税收上的优惠,因为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期间的负债利息作为出租方的财务费用可以在当期或以后若干期内的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国家财政少收了税款而给出租方带来价值的增加。企业的负债越多。利息抵税效用就越大。
3工程机
械企业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分析
3.1融资租赁对工程机械企业的功能优势
工程机械制造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企业长远的战略考虑。因为现阶段相当多的制造商销售受到了很大的外部力量牵制,随时会有来自银行的不确定因素。尽管有了银行的介入,其风险控制的专业手段和给客户的心理压力确实有助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但当银行亦要求厂商、商提供回购担保时,信用风险的最终落脚点仍然落在了厂商和商身上。因此,当工程机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用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改善销售产品的风险控制、降低销售门槛、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更为有效直接。
对于工程机械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明确地界定了所有权问题。银行按揭是一个抵押担保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到承租人破产及三角债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没有清晰地界定物权。而融资租赁过程中,法律已经十分清晰地界定了物权,只有当承租人缴纳完全部租金,并付清最后的设备残值费之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到承租人手中。融资租赁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一旦承租人不还租金,一可以收回物件;二可以保留债权,避免三角债;三可以处置担保资产。法律上,租赁物件不参与承租企业的破产清算,一旦承租人经营不善、企业破产,租赁物件不会灭失,债权不会全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促销租赁创新模式的探寻过程,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和厂商之间不断寻求共同创利方法的过程,厂商租赁创新必须服从于获取利润的需要,否则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3.2应对国外厂商的冲击
中国的工程机械市场和金融租赁市场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2004年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从2000年以来,外国工程机械厂商、外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纷纷抢滩进入中国工程机械金融租赁市场。近年来,一些欧美大的跨国公司及其工程机械厂商开始进入中国租赁业。这些大公司介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为推销他们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国内企业要想在市场上保持并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必须结合实际借鉴国外制造商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验,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抢占先机。
结语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拥有巨大市场的同时也将面临整个行业竞争加剧的问题。我国工程机械企业一直采用厂商销售模式来销售产品,但是目前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工程机械厂商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是其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屈延凯.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业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6,(5).
[2]延鑫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营销策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7,(5).
面对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激烈竞争,制造企业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采用了“分期付款”、“以租代购”或“先租后购”等灵活销售手段,有点类似融资租赁,但还不是具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进入我国虽然时间不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发展一直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就更少。对目前具体业务的开展更是很少,基本上处于理论认知与实践探索阶段。除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其全球融资租赁经验在中国市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外,国内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涉足工程机械融资领域的并不多,而国内制造厂商开展融资租赁的更是很少。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国家,租赁公司中的大部分是有银行或厂商背景的。
1.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前景广阔
我国实行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的大量的设备投资,单靠银行贷 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也不现实。通过融资租赁,即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中国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在新经济环境下,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贷 款的相对困难,对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对库存商品和闲置资产的租赁,表现出高度的热情。当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 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目前,中国工程机械的租赁需求量仅占全国工程机械设备需求量的10%左右,与高达80%的相应的国际水平相距甚远。2004年,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接近2%,而我国仅为0.17%。比例低正说明市场空间大。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共性,对比发达国家,面对全国供、求市场都非常巨大的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2工程机械企业融资租赁模式比较分析
2.1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
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和厂商达成合作销售产品总意向,当用户需要租赁设备时,融资租赁公司则向厂商直接购买设备,然后租给用户,用户再分期向租赁公司缴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一般情况,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中的承租人大都对其自身承担的责权利有清楚了解,采用租赁形式也是以解决分期付款的融资需求为主,而金融租赁公司则以收取租赁手续费或租金价差为主要目的。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参与各方角色明确、操作程序简单的优点,但是已经不适应租赁业“专业化、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若不予以操作模式创新,不适合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竞争力的经营需要。
2.2转租赁
转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或厂商租进设备,然后租给下一个承租人使用。转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融资租赁是从租赁公司或开发商取得融资便利,其他是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融资便利。转融资租赁的关键在于多了一个第三人充当转租人,其功能可以通过最终承租人和转租人两方面以体现。对转租人而言,当租赁公司在其借贷能力较弱,融资技术也不发达,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别家租赁公司条件优厚的融资便利,往往会采用转租赁的方式。
转融资租赁在租赁中引进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中间人,解决了承租人信用额度不足的缺陷和贸易壁垒的障碍,使承租人通过转租人完成融资,使承租人在直接融资租赁成本的基础上,还要增加转租人的成本利息、转租人承办租赁业务的费用、转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所赚取的利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租金,使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融资租赁方式。
2.3委托租赁
委托型租赁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产品委托租赁公司分别给其指定用户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而租金额等租赁款项则由厂商与用户事先约定。
在委托型厂商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承担风险,只是担当租赁中介角色,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厂商。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工程机械厂商、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设备制造厂商、能控制用户租金归还风险的厂商等。在当前租赁市场,该模式的创新现实意义也很大,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打破常规,在承担部分租赁风险、代为寻求承租客户、增加中介经纪或二手设备供应商参与合作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构想。
2.4杠杆租赁
对于建设和运营中所需的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利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难以实现,杠杆租赁则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杠杆租赁指租赁公司以现金投资设备成本费的20%~40%,其余购置费用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获得,然后把购得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 款人。对于隧道挖掘的专用机械设备等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可以分担资金风险、解决融资困难。
在杠杆租赁中,对于出租方而言主要体现在债务杠杆作用。出租方自有资金投资利润率的提高,出租方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权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负债资金所获得的收益负债对权益资金收益能力的放大效应,称为财务杠杆正效应,财务杠杆正效应的条件是:息税前全部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的利息率;税收的屏障效益,负债筹资可以给出租方带来税收上的优惠,因为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期间的负债利息作为出租方的财务费用可以在当期或以后若干期内的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国家财政少收了税款而给出租方带来 价值的增加。企业的负债越多。利息抵税效用就越大。
3工程机
械企业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分析
3.1融资租赁对工程机械企业的功能优势
工程机械制造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企业长远的战略考虑。因为现阶段相当多的制造商销售受到了很大的外部力量牵制,随时会有来自银行的不确定因素。尽管有了银行的介入,其风险控制的专业手段和给客户的心理压力确实有助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但当银行亦要求厂商、商提供回购担保时,信用风险的最终落脚点仍然落在了厂商和商身上。因此,当工程机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用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改善销售产品的风险控制、降低销售门槛、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更为有效直接。
对于工程机械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明确地界定了所有权问题。银行按揭是一个抵押担保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到承租人破产及三角债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没有清晰地界定物权。而融资租赁过程中,法律已经十分清晰地界定了物权,只有当承租人缴纳完全部租金,并付清最后的设备残值费之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到承租人手中。融资租赁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一旦承租人不还租金,一可以收回物件;二可以保留债权,避免三角债;三可以处置担保资产。法律上,租赁物件不参与承租企业的破产清算,一旦承租人经营不善、企业破产,租赁物件不会灭失,债权不会全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促销租赁创新模式的探寻过程,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和厂商之间不断寻求共同创利方法的过程,厂商租赁创新必须服从于获取利润的需要,否则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3.2应对国外厂商的冲击
中国的工程机械市场和金融租赁市场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2004年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从2000年以来,外国工程机械厂商、外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纷纷抢滩进入中国工程机械金融租赁市场。近年来,一些欧美大的跨国公司及其工程机械厂商开始进入中国租赁业。这些大公司介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为推销他们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国内企业要想在市场上保持并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必须结合实际借鉴国外制造商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验,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抢占先机。
结语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拥有巨大市场的同时也将面临整个行业竞争加剧的问题。我国工程机械企业一直采用厂商销售模式来销售产品,但是目前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工程机械厂商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是其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屈延凯.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业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6,(5).
[2]延鑫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营销策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