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2-08-20 2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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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文

篇1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态圈的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毁损有可能导致整体功能的异常。最常见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而温室效应又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从而会有海平面上升、病虫害增加、相应的沿海城市还有被淹没的可能、南北极生物圈变化,气候异常又可能给农耕等农作活动带来损失。因而在鉴定环境法益的时候,不能着眼于整体,而应将目光微观化,这样才更有利于微观的环境法益诉求得到实现,从而保障宏观的环境法益,即整个生态圈法益的和谐可持续实现。

(二)当大环境受到污染时

其不同组成部分的法律保护途径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这种细化方式能够为归责提供理论支持。例如,A地区的污染情况比较复杂,同时在A地区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不同企业,如果环境法益的客体不明确加以区分的话,就存在判断可能侵犯的客体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将环境法益具体细化为水体法益、大气法益、土壤法益等具体法益就将为定罪和归责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三)我们国家地大物博

各地区的污染类别有所差异。北方主要是陆地地区,空气污染的可能性大于南方沿海地区,北方冬季的煤电取暖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而南方沿海地区,由于靠近海洋,港口、海运作业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将不同环境组成的客体,具体细化为不同的法益客体,这样就能够使法律运用者更具针对性地选择适用条款,同时也使得环境污染者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去使自己的行为更加适法。

(四)对不同污染类型进行区分有利于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如果将各环境组成部分细化为不同法益然后加以区分编排,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就应该高于噪声污染、光污染、热污染,这样可以起到突出重点的作用,且根据客体的不同特点,建构不同的法律保护机制,以达到保护整体环境的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将环境中的各组成部分,按类属划分为不同的法益客体,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典型的环境领域中的犯罪进行法益分析。

二、环境法益分类细化的内容环境污染

早在人类文明出现就已然存在,只是当时人类的破坏行为小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没有明显的恶性结果,随着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开启了现代生活,经济的发展似乎从未与消费环境分开,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在二十世纪普遍存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当然那时的人类还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现如今环境污染的程度已超过环境本身的自净能力,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新型的噪声污染等已经使得人类不得不停下脚步去衡量发展与环境的量化关系。在众多污染中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人类致命攸关的三大污染,本文拟对这三种法益进行分析阐述。

(一)大气法益

大气法益可以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关的答案,2000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防治特殊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等等重要制度。但其制定的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大气法益就是保障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从而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大气在自净能力范围内代谢由工业社会造成的污染,对于造成大气污染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达标排放的收费都是对大气法益的法律保障措施。当然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根据刑法分则第338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水体法益

这里所说的水体法益是将海洋水体除外的。鉴于海洋对地球生物圈和气候的特殊影响,因而应该将海洋水体的法益单独分类,形成特殊的海洋法益,其内涵和外延应区别于非海洋水体,且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清楚分辨,海洋污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文的观点是将环境组成的各不同部分按类属分类,因而不将不同于一般水资源类属的海洋法益进行分析。此处的水体法益仅指我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法律诉求,具体从水污染防治法中可得出水体法益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以及对工业水污染、农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对水体法益造成侵害的,应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刑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土壤法益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颁布类似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针对土壤法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到土壤法益应是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利益诉求应是土壤法益的应有之义,关于处罚,除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法上的责任。

篇2

1.环境法方法论的多元化与认识论范式之不足

尽管,主流范式认识到了“控制自然观念才是环境问题最深刻的根源”[11],由于其囿于寻找自然主体地位的道德支撑,它最终陷入了宏观叙事的窠臼,忽视了重建现代环境法学方法论应该关注的主体要求、价值要求和技术要求。环境法学应以实践的需求作为整个研究的起点与基础,按照科学的、实践的方法展开,摒弃先验意识形态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预设前提,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思维的关系中反思、把握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学发展所蕴含的紧张关系。同时,要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掘人类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就必须“以人为本”,构筑一个“人的哲学”和“人的方法论”。此外,认识论层次上的范式虽然可以发挥人在认识过程中的创造精神和抽象论证能力,把高度复杂的环境事务及其相关理论问题加以抽象化、简单化、分割化,并在此基础上简化出最本质的关系网和问题的病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认识论层次上的范式势必有把本来复杂的环境问题和人的问题,通过简单的抽象而改变其性质的危险。这种危险会在很大程度上混乱环境问题中复杂的互动关系和作用机理,误导环境事务处理的方向和措施。

2.实践论范式之要旨

理论要想有所创新而且能够有所创新的话,必须切中社会实践的需要。在环境法学论域内,最大的现实就是环境事务的处理。如果新理论的功效止于对纯粹理论的反思,没有对环境事务的实际解决提供有效的方案,那么这种创新至少是不彻底的。布迪厄曾指出:“在人为地造成社会科学分裂的所有对立中,最根本、也最具破坏性的,乃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而要超越这种对立,首先必须看到这两者的共同错误———即两者都与“产生社会世界日常生活经验的实践认知方式对立。”[12]因此,环境法范式的变革更应当从认识论范式转向实践论范式,以客观环境问题的解决为目标,加强环境法研究与现实的互动,摆脱在概念、观念层次上简单的逻辑推演,仅为形成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而努力的旧传统,代之以一种以现实要求为基础,以实际效用为检验标准的新思路。实践论范式要求以对环境问题发展规律和矛盾的认知、把握为基础,以法律、政策等社会技术为中介,设计与环境事务相关的社会模式,调整矛盾并控制社会的运行。实践论范式的目标是“重新思考过往实践,推动理论的再形成并反馈于实践,重新思考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以期最终强化理论和实践”[13]。实践论范式的核心理念应当是承认并坚持环境与人、社会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实践论范式对认识论范式的超越是一种从实体本位论向以实践为核心的关系本位论的转变。它在哲学基础上强调实体不是第一位的,关系才是在逻辑上基始的;避免使用“主观—客观”、“主体—客体”这两对范畴,而是要确立建立在关系之上的超越两者之上的“实践主体间性”。在这里,实践论范式是“从实践上扬弃和统一主观性与客观等二元对立的”[14]。它有助于消除主客体的对立,重新看到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基本关系。

实践论范式的核心要素

由于环境法学的主要功能就是描述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指出可行的制度性解决框架。所以,实践论范式仍然视“人”为社会科学理论的前提,它是以人为逻辑起点,以环境法律、政策等社会技术为中介,在改造社会世界、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运行的实践活动中把握环境问题的。

1.逻辑起点———人

环境法学这一“社会科学的建构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在社会中生活和行动的人,就是社会与人的关系”[15]。从哲学上讲,人与自然之间的认知与改造关系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理解人与自然的关键。认识论范式将人视为抽象的、没有历史规定性的思维主体,没有从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中考察和把握人的本性和存在;而实践论范式则要求将人视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在内的过去、现在、未来的统一体,从社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历史向度来把握人。这为实践论范式解释和迎合环境法学发展所必须坚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主体性范畴。同时,可持续发展中的代内和代际公平在这个范式中获得了存在和延展的空间。本文认为,人是一种具有历史性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合体;人的尺度始终决定着物的尺度,自然无法成为主体性的存在。当然,实践论范式必须保证作为环境法学基础性范畴的人与自然和谐的哲学理念能在人的实践中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较高程度的满足。首先,人的实践要求注重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共荣性。这要求人们必须根据资源、环境等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展开实践,因为相对于人类的需要来说,自然价值是有限的,正是这种有限性决定了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应该不超过其再生的时间、空间、数量和质量的范围,对环境造成的负担不能超过其消纳能力。其次,人的实践要求协调好实践主体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受制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共生于同一个社会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反映着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内在地要求处理好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代际之间和代内的利益关系的协调。最后,人的实践要求协调好人自身的物质消费和精神增进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满足需要的消费之中,在更加广阔的范围之内,还存在于与自然总体进化的关联之中”,进而“走出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作为最高的道德命令”[16]。

2.发生场域———社会世界

这里所谓的社会世界是属人的世界。之所以赋予社会世界以人的属性,是因为人类出现以后的活动就一直把自然界纳入人的社会实践之中,使其合乎人类主体的目的。这也就是自然的“人化”过程。这个过程强调的不是自然界变化的表象,而是自然界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获得属人的性质,不断地被改造成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在确证和显现。因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必将在社会世界中予以消解,而非诉求于非理性的浪漫式反应。这种浪漫式反应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序位,僭越了矛盾解决的实践思路而上升为一种乌托邦式的宏观进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作为客体的自然本身的规律绝不可能被完全消融到对它进行占有的社会过程中。自然通过实践的中介也会进入到社会之中,转化为社会发展的要素或者在受到过分侵扰时发展成为限制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种正负作用是由自然在社会世界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总之,自然不仅是先在的,同时具有历史性;把自然以及人对自然的理论和实践关系和人类自身对立起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环境法学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对社会世界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等整体规律进行结构性把握的承诺上。环境法学中认识论范式本身难以证实的、亦真亦幻的终极性目标,构成了在环境法学研究活动中注入实践论范式的动源。

3.媒介工具———社会技术

“社会技术”是指社会主体改造社会世界,调整社会关系,控制社会运行的实践性知识体系。根据“社会技术”的作用方式、程度不同将其分为理念型和制度型的社会技术。前者主要指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宗教教条、哲学理念、民俗习惯等;后者主要指一定社会的法律、政策、制度、章程等[17]。它们是蕴含于人们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规范性的、稳定性的知识体系。其显著特征就是实践性,将社会科学传统的“发现”和“解释”功能扩展到“解决”的阶段,将社会科学的描述性资料转化为“规范性”的指示而成为具体的操作性的“政策”、“步骤”、“策略”。环境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技术,它反映了环境问题与环境法的历史、本质和运行规律。创设环境法律过程,其实就是揭示社会生活中与环境法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以及它们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探究此类关系之间的客观因果性的过程。环境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技术”具有强烈的目的性、选择性,要充分体现法律制度制定者对环境权益保护的意志、愿望和追求,通过特定的制度把社会维系在“秩序”的范围内。现代社会要破解环境难题,除了改进和创新自然技术外,更需要不断的创新“社会技术”,为自然技术的创新、适用提供体制和规则保障。因为,“社会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然技术发生作用的前提。更为重要的是,实践论范式能将所有有助于环境问题破解的“社会技术”吸纳进来,形成系统的环境理念、环境伦理、环境法律、环境政策和良性环境行为。

4.思维方法———系统性思维

篇3

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产业的简称。在1990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对环保产业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环保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0世纪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到要想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改善,必须走清洁生产的环保道路,所以,全球性的产业结构趋向资源利用合理化,废物产生减量化、对环境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环保型产业发展,国际社会称这样的产业为“绿色产业”“朝阳产业”。由此可见,环保产业的作用是创造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环保产业和第一、二、三产业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产业。第一、二、三产业的运动方向是向地球和大自然索取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以供人类消费,在索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而环保产业的运动方向恰好与之相反,它是对地球、大自然进行补偿和保护,是力图把被第一、二、三产业破坏了的生态环境重新恢复过来并且能创造经济效益的运动。基于其性质的不同,环保产业具有如下的特征:具有全方位渗透性、是政策引导型产业、具有动态发展的特性、对高科技具有依耐性、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状况

自从1970年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从无到有,经过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环保产品技术服务、环保产品生产、环保技术开发、环保产品营销、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环保咨询服务、三废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低公害产品生产等领域,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二、环境法的完善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文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完善环境法,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为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一系列制度,解决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明确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及公害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减轻环境损害,公平负担;有利于推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创建;为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与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能够让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能够让有关部门行动起来更加的有效率;能够给社会和公民一个警示,让大家知道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有利于保护我们国家的环境,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规范企业和社会的生产和工作,对保护环境有积极作用。

篇4

第一,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必须要适应客观现实的挑战。我们要明确地认识到:人类赖以生存的水、空气是没有国界的,保护臭氧层、稳定气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惟有通过国际合作、一切遵守共同的规则才能得以解决。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趋势和首要任务。第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发展到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地区。尤其是现代高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达到了空前的全球化规模,以及世界人口的膨胀,使环境污染成了全球问题。此外,核武器的发明、宇宙空间的飞行表明人类有改变地球环境的能力;大规模环境灾难的发生,使人们普遍认识到人类环境有不断遭到灾难性祸害的危险。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伟大”的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拯救我们自己,全世界的人们必须联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进行广泛合作,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环境行为。为适应这种生产的全球化和在世界范围保护环境的需要,国际环境法必然得以产生并发展。第三,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3]。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际环境法发展壮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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