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合集12篇

时间:2022-02-17 03:51:24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

第五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

(一)省、省辖市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丢失事件发生。

第七条 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限量级别。《印鉴卡》限量级别由核发单位用红色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并加盖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在《印鉴卡》栏内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药剂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检审一次,重点审查购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限量,并将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应当凭《印鉴卡》和盖有与《印鉴卡》相符印鉴章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一式三份,按季度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应单位办理采购业务。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使用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可跨一季度购买。

使用单位更换单位及个人印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单位应当按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并在《申购单》上注明供应数量,加盖供应单位会章及核售人员章,《申购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供应单位按季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份退回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供应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正常的麻醉药品供应,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应当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供应单位应当拒绝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必须严加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必须使用防撬保险柜储存,开具麻醉药品应当用专用处方笺,注明病情诊断、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应当按处方笺的内容造册登记,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数量。医疗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单位领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处方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医务人员印章清晰,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数字,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经门诊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属滥用麻醉药品:

(一)未明确诊断的急腹症及疼痛;

(二)对一个病人(晚期癌症患者除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麻醉药品、一种麻醉药品连续使用超过七日或者连续使用间隔不足十日以上的;

(三)其他非医疗使用。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住院或者手术患者(晚期癌症除外)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所开麻醉药品必须在病志和麻醉药品医嘱上记载。

第十九条 晚期癌症患者(包括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镇痛,必须凭户口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按户口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领《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以下简称《供应卡》)。承办单位在户口簿上注明办理时间,加盖麻醉药品供应专用章,可收取五

十至一百元的押金。

晚期癌症患者易地治疗需办理《供应卡》手续的,还须提供患者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断或未供应麻醉药品的证明。

第二十条 《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由负责开麻醉药品的临床医生察看核实病情,并重新出具证明,患者凭证明、户口簿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得持《供应卡》再冒购麻醉药品,并在十五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供应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应当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做好麻醉药品废瓶回收、登记、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确属急需,市场又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撤销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当在十五日内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或者以非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持已死亡患者的《供应卡》冒购麻醉药品的,应当追回冒购药品,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冒购者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2

[摘要] 目的 探讨PDCA(plan,do,check,action)循环管理办法在该院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 每个月随机抽取门诊药房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点评,对所抽取的每一张门诊麻醉药品处方所对应的专用登记册项目及空安瓿回收记录册进行查对并记录。结果 处方书写的规范性有明显改善,用药适宜性略有改善;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使用专用登记册与空安瓿回收记录册符合性中,批号记录的准确性提高到显著。结论 PDCA循环规范了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实现了环节控制和反馈控制,提高了麻醉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及管理的安全性。

[

关键词 ] PDCA循环;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安全

[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3(a)-0069-02

Anesthesia used in the Management of Drug Circulation of PDCA in Our Hospital Outpatient Pharmacy

PENG Qinjiang CHEN Yuan

Tujia Autonomous County People´s Hospital of Shizhu, Chongqing 4091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Discussion PDCA(plan.do.check.action) circul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in narcotic drugs in our hospital outpatient pharmacy the effect of application in management. Methods Each month, random sample of outpatient pharmacy narcotics prescription comment the extracted every piece of outpatient. The extracted every piece of outpatient anesthesia drug prescriptions corresponding special register items and empty ampoule recovery record book for check and record. Results The normative prescriptions written are improved obviously. Use suitability slightly improved. The use of narcotics in the outpatient pharmacy special register and empty ampoule recoveryrecord book conformity, batch records to improve significantly the accuracy. Discussion PDCA circulation Standardized outpatient pharmacy management of narcotic drugs.Conclusi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ntrol and feedback control. To 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and.rationality use of narcotic drugs.

[Key words] PDCA circulation;Outpatient pharmacy narcotic drugs. Management.safe.

[作者简介] 彭勤江(1987-),男,土家族,重庆石柱人,本科,药师,主要从事临床药学工作。

麻醉药品指的是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连续使用该药品之后,人体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和隐僻。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如果药剂科能够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使用,那么麻醉药品帮助患者治疗病情,但如果药剂科不能够严格的管理麻醉药品,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1]。为了规范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该院在2013—2014年,运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规范书写,加强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培训的管理,保证了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用药适宜性及管理的安全性。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对该院门诊药房2012年3月—2013年2月门诊麻醉药品处方随机抽取进行点评,同时所抽取的每一张门诊麻醉药品处方所对应的专用登记册及空安瓿回收册所记录准确率为对照组,将实行PDCA循环后(2013年3月—2014年2月)的数据作为观察组,采用Excel软件计数。

2 方法

2.1 计划阶段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及规定对门诊药房所有工作人员提出纠正及改进措施。

每个月随机抽取门诊药房麻醉药品处方100张,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药品说明书及相关文献资料对所抽取的麻醉药品处方的书写规范性、用药适宜性逐一点评,汇总分析;所抽取的每一张门诊麻醉药品处方所对应的专用登记册项目(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及空安瓿回收记录进行查对并记录。

2.2 实施阶段

2.2.1 成立管理小组,管理麻醉药品 管理小组的组长由主任担任,小组的成员包括麻醉药品专管员和门诊药房组长,他们分别负责检查每周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并且每月进行汇总,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还需要检查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切实的应用,不断的对麻醉药品的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2.2.2 查找问题 由组长组织所有门诊药房工作人员摸底测试,考试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知识及麻醉药品说明书内容等。再将所有考试内容组织大家学习,让每一位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不足和对麻醉药品相关知识的欠缺,以加强学习,同时也让麻醉药品管理小组有方向的提出改进措施。

2.2.3 树立人人参与管理、麻醉药品安全重要性的意识 定期组织药剂人员及工勤人员对麻醉药品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全面普及医院麻醉药品管理知识,尤其是麻醉药品保管安全、用药可追踪、合理用药等,树立人人参与管理、人人承担责任的意识。

2.2.4 “五专”管理 指定具有药师职称、业务知识较强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使用右上角标有“麻、精一”的淡红色处方,专用账册。“五专”中将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管理的重点放在了专册登记,其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其内容的准确性将直接关系到患者是否得到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否流入非法途径以及按照“批号溯源”查找麻醉药品。

2.2.5 建立门诊癌症疼痛患者用药专用病历 由《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条规定可知,对于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要首诊医师亲自进行诊查,患者还需要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并建立相应病历,一式两份,患者和门诊药房各保存一份。患者家属代患者取药时首先到门诊药房取病历,再到医生处开具麻醉药品,如果有麻醉药品注射剂,在取病历的同时将用过的空安瓿交回门诊药房,由当事药师记录空安瓿数量及批号。

2.2.6 麻醉药品门诊建立使用超常预警机制 利用麻醉药品的专用处方,建立专门的册子进行登记、记录,患者如果大量或长期的使用麻醉药品,有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需要报告给主管领导,并向医生了解其具体情况,每月1次的进行复诊,如果患者不能到医院复诊,那么责任医生需要到患者家中进行复诊,一般每3个月复诊1次[2]。

2.2.7 建立空安瓿回收及销毁制度 空安瓿回收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发放及回收日期、数量、批号和回收人;其销毁统一由科主任审核后按照流程销毁。

2.2.8 建立剩余麻醉药品的销毁和回收制度 把癌痛患者未使用完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剩余药液进行回收登记,统一保存,并定时向医务科报告,在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情况下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2.2.9 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知识及处方书写格式进行培训要求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书写处方,对不合理处方,门诊药剂人员进行干预,严重不合理处方拒绝发药,临床药学室定期做麻醉药品处方专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给予惩罚,促进改进。

2.2.10 安全及消防 对涉及贮存麻醉药品的地方都安装防盗监控设施,要求门诊药房各工作人员进出关好门窗,非工作关系人员严禁入内且在门诊药房设置报警装置,同时在麻醉药品周专柜旁放置灭火器,以防意外。

2.3 检查阶段

检查由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药剂科质量控制小组及医院保卫科,开展每周质量控制自查及每月的问题汇总,依据麻醉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场提出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进行相应的汇总分析,制定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

2.4 处理阶段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每个月都召开会议,汇总根据抽查和检查结果而发现的各类问题,利用普遍存在的个性而发现共性,分析出现的问题,肯定做得好的方面,保证工作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分析所发现影响麻醉药品管理质量的问题,并且找出问题出现的具体环节,及时的进行正确的处理。根据前阶段中正确的方法、成功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把没有解决的问题放在下一个PDCA中,循环继续,直到解决该问题,从而达到持续改进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

3 结果

由表1、表2可知,处方书写的规范性有明显改善,用药适宜性略有改善;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使用专用登记册与空安瓿回收记录册符合性中,批号记录的准确性提高显著。

4 讨论

要提高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不仅需要对麻醉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要熟悉,作为管理组,更需要一套现代化的管理模式,PDCA循环作为一套现代化、目的性强、条理清晰的科学管理方法,使该院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由以前的迷茫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科学化管理,有效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麻醉药品的使用安全性、用药合理性以及管理规范性。

在麻醉药品管理中引入PDCA循环管理模式,可以让其遵循质量管理的特征,4个阶段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围绕着质量目标进行展开,最终目的是促进实现质量目标,在连续的循环中发现新内容,把麻醉药品管理工作由过去的事后补救发展成为现在的事前预防,把麻醉药品管理由过去的终末质量控制发展成为现在的环节质量控制。

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与一般的药品相比,它在管理上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必需严格的管理和监控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法定使用机构是医院,因此医院自身肩负着很大的责任,必需做到统筹兼顾,正确的管理和使用药品,保证药品管理安全和用药安全[3]。引入PDCA循环模式后,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规范性、用药适宜性等各种管理及使用记录准确性显著提高,必要时可以“批号溯源”,追踪麻醉药品的使用,很大程度限制了麻醉药品的滥用及流入非法途径。

[

参考文献]

[1] 赖文辉.关于药剂科麻醉药品管理的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13):371-372.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3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麻醉药品管理成了医院药品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时代。医院手术室因其特殊的工作需要,经市级药监部门、医院医务部批准,可以存放一定数量和种类的麻醉药品,如:芬太尼,瑞芬太尼、氯胺酮、哌替啶、吗啡等[1]。我院药剂科根据国家于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专门组织手术室进行培训学习,共同制定了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制度、领取制度、五专制度、报损制度。为配合这一系列制度的落实,做到管理流程井然有序,管而不繁,简而不乱,我们将原有的麻醉药品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改革,制定出一套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流程,通过一年的试用证明这一流程即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流动,又能取得麻醉师的主动配合,做到不漏登,多登,麻醉药物出处清楚,核查方便快切,一目了然。

1 方法

1.1 交接流程的改造:

1.1.1改变现用现领或医生长期持药的繁琐和不安全性,根据手术量的需要,每位麻醉师配备一套盒装麻醉药品(0.1mg/支的芬太尼6支,氯胺酮2支、吗啡1支、哌替啶1支、心脏组的麻醉师另加0.5mg/支的芬太尼2支),药盒上标有医生姓名、药品基数,每日晨交班后领出,下班前收回。

1.1.2 改变全科统一使用同一登记本的紊乱,每位麻醉师配备一本统一印刷的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随麻醉药品领出收回,登记内容见表1。表格填写要求字迹清晰,身份证号如系亲属在号码后标注如:(父)、(妻)。

1.1.3 改变麻醉处方现用现领,这样登记时处方编号紊乱,核对繁琐。给每位医生发连号麻醉专用红处方一本,随麻醉药品领出收回,要求登记时按处方编号顺序登记,这样既可以督促医生及时开处方,又可防止处方丢失,核查时一目了然,作废处方也需按顺序登记处方编号,标注(作废)字样。

1.1.4 节假日备有专用套盒麻醉药品和节假日专用登记本、麻醉处方,药品数量较普通药盒多一倍,由放假前一日夜班值班医生领出(药盒、处方、登记本),之后班班互相清点交接、签名,正常上班首日晨会后与专管护士清点核对后归还。节假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内容见表2。

1.2换领流程的改造:每日麻醉药品专管护士根据医生归还的登记本的记录,统计当日各种麻醉药品消耗量并清点空安瓶数、处方数是否相符,一星期汇总一次与药库麻醉药品专管员核对换领,设换领登记本,登记内容见表3。

此登记本可减少药库工作流程,因药库麻醉药管理者面对各科室麻醉药品的登记换领工作,工作繁琐,容易出错,我科麻醉药品用量大,品种多,已有的登记本项目全面、完善,可随时提供核查资料,无需药库重复登记,只根据以上数据核对处方、空安瓶发放即可。

1.3麻醉药品基数管理流程的改造: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和双人双锁管理,改变手术室护士轮流管理的不稳定性,固定麻醉专科护士配合科主任进行麻醉药品管理,这样可做到责任明确、各环节紧密相扣,在确保麻醉药品使用方便、管理安全到位的前提下,尽量减化流程,麻醉药品流动安全尽量由专管人员掌控,减少麻醉师和药库的工作,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临床工作中。除上述登记本外,还设有麻醉处方领取登记本、月麻醉药基数盘点登记本,每月底由两位管理者对麻醉药品进行清点,核查药品基数是否完整,药品有无过期,破损等,并登记签名。

1.4报损制度流程的改造:我院以前凡出现安瓶破损、安瓶丢失、等现象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经过由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签名存档,这样既不严谨又给医生增加麻烦,资料保存凌乱,不便于统计,如今我们以填写表格来完成报损流程,内容见表4.

此表格由药库保管,如系安瓶破损或药品过期,需保留安瓶填写药品批号,经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核对后签名,最后交药库主管核对予以换领,如系安瓶丢失,在患者资料栏填写使用患者姓名,身份证号,表格式报损既便于统计分析又可及时发现不良问题,严防疏漏。

2结果

2009年总手术台次3922台,2010年总手术台次4418台,根据麻醉记录单统计,2009年使用麻醉、精一药品台次为1208台、2010年为1494台,2009年发放麻醉、精一处方1200张、2010年发放1450张,2009年换领各类麻醉、精一药品合计1371支、2010年换领1693支(心脏手术芬太尼使用量大),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见表5,结果显示新的管理流较老的管理流程漏登现象减少、开处方及时、安瓶丢失数减少、报损及时。两样本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采用双侧检验,以P<0.05有统计学意义,统计处理采用SPSS13.0。

3 讨论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我省拟立法斩断用药黑手 乱开处方可罚万元

草案提出,用药单位购进药品,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否则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药单位如果从不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自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违法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违法所得均将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草案规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权如何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6

1 内在的问题

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剂量和用药时间不明确 《处方管理规定》第10~12条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可适当延长;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3日和7日用量中每日用药次数,间隔时间是否限定?一次用量最高限量是多少?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可适当延长,可延长多少?不能口服的患者如何处置?吗啡控缓释制剂的每日极量为多少?

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地点问题 《处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疗机构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在患者家中使用。对不能口服的患者尤其突出,实际工作中实行起来难度较大,需长期注射麻醉药品的癌痛患者,病情难以挽回的,其疼痛其他方法难以解决,为缓解病人的疼痛需多次注射,对于农村地区的患者,住院治疗已不可能,经济条件也不允许,要求患者一天数次往返医院或医务人员几次为其上门注射不符合实际。而团场和乡镇医院并未备麻醉药品,必须到上级医院领取,这就加剧矛盾,管理难度也加大,患者及家属也难以接受,医疗单位也很为难。

1.3 未用完药品的回收问题 《药品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在晚期癌症患者,因患者死亡或病情变化等因素而停止服药,或改变用药方案使麻醉药品剩余比较常见,至于如何处理,目前普遍自用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法掌握和控制,患者家属也不愿接受,此规定执行以来,仅有两患者家属主动交回剩余麻醉药品。由于癌痛患者带的药量数量较大,剩余药品量也不小,分散于民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对社会产生危害。

1.4 病历、处方和使用登记的管理问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记录不规范、登记不及时,处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管理没有规定。发现有的医师开盐酸派替啶注射液处方几乎张张都是50mg,而一支盐酸派替啶注射液规格为100mg,药房按100mg计价发药,手术室按处方量50mg注射,剩余的50mg的去向却没有任何记录和登记。注射液普遍存在,处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的管理问题同样不规范。而盐酸麻黄碱、芬太尼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不善,危害很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是卫生部门统一设计供医疗机构使用的,但有的医院根本不按照处方设计的内容登记齐全,不登记病人身份证号码或编造,医生签名不写全名。处方使用的特殊药品数量不及时登记上专册。

2 建议

2.1 加强宣传,倡导合理用药 对院外实施疼痛治疗的患者,应首选无创口服给药途径,尽量少用或不用注射剂。要更新用药观念,提高用药水平,采取科学合理的镇痛治疗方法,不是只在疼痛时给药,应定时定量给药。况且现在镇痛药品有很多速控、缓释的口服制剂和贴剂,可选余地大,没有必要非得使用注射液。

2.2 恢复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 本着安全管理,方便患者,操作方便的原则,重新研究恢复或借鉴“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办法,从实践经验来看,“麻醉药品专用卡”比病历管理更安全有效。可办卡交一定的押金或证件,对患者主动交回剩余麻醉药品有促进作用。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7

2 新形势下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相关部门多头管理当前 , 我国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共涉及到 25 个单位部门 ,而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在日常管理实践中 , 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管理需求出发对相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进行监督 , 提出不同的整改意见 , 这就很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问题 , 很容易导致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出现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消极态度。

2.2 临床使用管理不当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过程中 , 由于医疗机关对其具体管理没有做到责任到人 , 导致日常管理根本没有做到专人管理 , 导致麻醉药品存储过于随意 , 经常与其它普通药品混放。交接班时记录不够规范,没有进行专门登记,只清点药品数而忽略空安瓿数。另一方面 , 由于医院保管意识弱且条件差 , 麻醉药品随意放置且没有相应的防盗措施 , 导致经常发生麻醉药品被盗事件 , 若追查起来则经常会出现查无责任人的情况 , 没有具体个人来承担药品丢失的相应责任。

2.3 医务人员认识误区按照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相关规定 : 具备麻醉药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应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政策法规 , 且对不同麻醉药品本身的药理作用以及对体内代谢都具备科学的认识。然而在现实中 , 由于医务人员对麻醉药品认识不足很容易导致乱用、滥用现象的出现。2.4 缺乏个人责任意识由于医院日常工作过于繁重且要求细致 , 使得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由于自身过于忙碌 , 为节省时间而应麻醉药品处方和空药瓶随意摆放在医院取药窗口上 , 很容易导致药师在麻醉药品调配完成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交接给相关责任人 , 甚至出现个别医务人员擅自使用、外借,甚至遗失麻醉药品的现象。导致上述现象的出现归根究底都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个人责任意识以及管理不够重视所致

3 新形势下麻醉药品管理的优化策略

3.1 构建简明高效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共涉及到 25 个单位部门 , 而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问题 , 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学习国外麻醉品的先进管理经验 , 积极开展机构改革 , 构建并完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简明高效的管理方式,从而有效改变麻醉药品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错误观点。

3.2 完善医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实现麻醉药品科学管理与法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 医疗机构应该重视并完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首先 , 应该坚持专人负责制度 , 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 提高其理论知识的同时完善药品使用的组织流程 , 构建起一个连贯,严密的麻醉药品日常用药程序 , 有效防止出现错误的出现。其次, 应该做到麻醉药品专柜储存 , 同时对存放的地点安装必要的防盗以及监控设备 , 从根本上麻醉药品的安全保管。最后 , 应设立醉药药品的专用账册 , 在其收发过程中坚持进行详细登记 , 并且配置专人进行验收,定时检查以确保记录与实际相符。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8

把好麻醉药品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关 麻醉药品的管理是医院安全医疗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的贯彻落实,首先把好专业人员素质关,一是对麻醉药品管理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强化法律观念,更新药品知识;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把麻醉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使麻醉药品进入规范化管理。二是医院的麻醉药品统一由中心药房调配,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要求具有药师资格,接受麻醉药品管理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从事麻醉药品管理工作。本院药师以上药学专业人员均通过培训考核,持有麻醉药品调配的合格证。三是强化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开方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规定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必须在《麻醉、精一药品处方权医师签字留样本》上签字备案,以便查询核对,强调书写麻醉药品处方规范,准确无误。认真落实麻醉药品“五专”管理 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五专”管理指的是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在“五专”管理原则指导下,各医院的实施都有各自的经验。我们的具体做法是:①专人负责。按要求指定具有药师资格,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人员,具体负责麻醉药品年度的购药申请,入库的登记,科室配备基数、补充的审核,签字备查等等,这些过程都要双人核对,防范失误。②专柜加锁。为确保麻醉药品储存安全,防范坏人行盗的事件发生,存放的库房或药房要安装防盗装置,设有专用的保险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互相制约,杜绝药品无故流失。有条件最好安装报警装置,联入医院安全网络。③专用帐册。中心药房通过微机管理,在麻醉药品专用账册中,录入麻醉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储存数量等资料,并实行双人复核,对药品入、出库房,每日消耗记录盘点清楚,做到账目与药品相符,同时打印一份存入麻醉药品专柜中,微机存档与账目相符,确保安全。④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印制处方用纸的颜色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有“麻”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处方。专管麻醉药品的药师必须严格审核,处方上签字的医师姓名应与处方权医师签字留样相符,查看处方前记、正文药品书写合格后方予以调配,发出药品,并行使职责,做到双签字,杜绝差错事故发生。⑤专册登记。专册登记与专用处方都是麻醉药品使用的重要文书,是评价麻醉药品使用是否合理,判断是否滥用及成瘾的重要参考依据[3]。因此登记必须详细,内容包括:日期、用药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等一般情况,以及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核对人、取药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处方的管理,遵循处方计数管理,每日按顺序将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编号。麻醉药品使用流程的管理措施 管理的目的是切实保障药品的合法、合理和安全使用,避免患者直接接触麻醉药品,消除中间环节的不安全隐患[4]。我们的管理流程是:①严格审方:接到麻醉药品处方后,药师必须按照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相关项目逐一审查,如处方书写项目齐全、规范,开方医师处方权确认,调配人员可按程序给予调配,否则拒绝发药。对于夜间值班又无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急需使用麻醉药品的情况下,可暂凭其开具的处方取药,事后由所在科室的主任补签处方,由相关护士来药房换取原处方。②处方限量:门(急)诊处方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3日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镇痛,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7日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并在剂量处签名。住院患者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③调配程序:按《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剂人员不得直接把药品实物发给患者,而是交给领药护士,本院规定,门(急)诊注射用药由注射室护士领取,住院病人由科室护士领药,护士收到实物后在处方背面签收,并在麻醉药品使用记录本的取药项签名。护士注射完毕后及时将空安瓿及残余量处理登记表一同交回药房,并再次在处方背面签字,以确认返还。其他剂型门诊病人可以直接到药房取药,但必须确认取药人姓名和身份证明,住院病人则由科室护士领取并记录签名备查。④科室用药:手术室用麻醉药品由手术室直接从药房领取,根据临床需要,手术室配备一定基数,每次补充基数时由科室专管人员根据实际消耗,凭处方及使用过的空安瓿到药房办理补充手续。至于余量的消匿,按“五专”管理的相关内容依次登记处理,以备追踪检查。手术室建立有残余量处理登记本,由药师定期核查。临床科室基数的配备,由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并协助科室负责人进行检查和质量控制。

通过上述规范化管理,我院麻醉药品使用条理有序,出现良性循环,杜绝了浪费和流失现象,保证了临床用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S].2005.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9

【中图分类号】R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587-01

1 处方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1]。也是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开给药房要求配片发药的书面通知,正确而科学的处方对医师、药剂人员及病人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品处方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责任,其书写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也是反映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的重要依据。品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是医院处方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处方的书写除要符合一般处方的书写规则外,还要对剂量、用法、开方人的资格等都有特殊的要求。因此,必须要加大力度规范处方的书写,确保医疗安全[2]。

2 麻醉处方书写中常见错误

2.1 处方前记部分填写不完整或填写有误。主要有漏填日期、年龄、性别、科室、以及住院号等。患者年龄不详。《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患者的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并注明体重。

2.2 处方正文部分药品名称、药品规格、数量、剂量的表达不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剂量和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书写药品规格时有些医师在小数点后可能会拖尾,导致1.0mg会配发成10mg。

2.3 错别字多。手写麻醉要处方时常出现错别字,如“哌”写成“派”,如果医师不大意不疏忽便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药品名称要按药典规定标准书写

2.4 处方更改后未在更改处签名。有些情况医师需更改处方,对具有特殊性的处方,一定要严格认真书写。只要修改,就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5 签名有误。开方医师没有处方权的不得开处方,也不允许存在模仿签名。为了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医师经考核后取得了品处方权,并且必须在药学部门签名留样后方可卡具处方。

2.6 书写处方用不同种颜色笔书写。《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只得只用黑色中性笔或者蓝黑色钢笔书写。

2.7 诊断不得写待查。临床诊断是《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新增加内容,是药师审核处方的重要依据。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开具处方医师以及药师应当重视临床诊断。

2.8 缺少结束符号。处方开具后的空白处必须划一斜线以表示处方完毕。

2.9 使用人单位或家庭住址没写,或者不详细。

2.10 多余药量未注明去向。例如,某病人处方上开100mg杜冷丁,而实际只用75mg,余下25mg是丢弃还是留作他用?这种情况应在处方上注明,如余下销毁等(并有双人签名的原始记录备查)[3]。

3 预防办法

3.1 定期对药剂人员以及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培训考核,保证各人员对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都非常熟悉,使其掌握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2 日常调剂工作中,发现有书写不规范的问题处方应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把经常出现的书写问题上报,传达至各科室或者及时通知医师,引起医师的重视,避免再次出现同样的错误。

3.3 调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要认真仔细有耐心的审核审查,拿到一张处方时若发现问题,逐一反馈给医师,便于一次修改,也不耽误病人的用药时间。

3.4 住院药房的取药护士也应该了解处方管理以及书写规范,若处方书写有问题,护士能及时发现并提示医师,或者护士在取药时,调剂药师发现处方错误,让其告知医师怎样修改处方,这样护士起到了部分的作用,避免出现浪费时间或者不必要的误会。

4 总结

药房调剂药师很重要,尤其管理麻药的药师,其仔细耐心审核处方到发药过程中难免会发现错误,但为了更好的管理麻醉处方,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保障医疗安全,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以及处方的书写,提高麻醉处方的书写质量,使处方质量管理更加的规范、更加的科学、更加的严谨。

参考文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10

2011年6月30日,省卫生执法监督检查组专家对我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全院干部职工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对各位专家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理,现将专家组检查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麻醉药物处方权管理混乱,无麻醉药物处方权的医生不能

开具麻醉药物;

2.麻醉处方必须是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进行调配,并且医生和

司药人员签名要清晰;

3.麻醉处方没有按照有关要求按照日期编号登记;

4.各个科室储备的麻醉药物必须由药械科统一管理,科室要

有专人管理、登记;

5.处方书写不规范,有涂改无签名;

6.处方点评工作落实不到位,应每月进行点评并在全院通

报,要有相应的检查记录,医院应有相应的奖罚措施;

7.医疗垃圾废物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应远离工作和生活

区,按照要求单独设置;

8.供应室:5月15日、6月11日两天的BD试验检测纸上有

水渍,但是,当班人员没有做相应记录,没有重新进行检测;

9.胃镜室:没有开展传染病上报工作,工作人员传染病知识

掌握欠佳,应加强培训并开展传染病上报工作;

10手术室:手术病人登记有缺项,剖腹产手术病人妊娠月份

记录不详。

11.眼科:温度监测q8h(要求q6h),不合规定;

12.输血科:储存血液的冰箱没有定期消毒和清理、没有相应

记录;

13.检验科:存放试剂的冰箱递补的试剂被水浸泡;

14.免疫室:试剂存放不合规定,有1盒试剂过期;

15.B超室: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等有关的警示,每一台B超机器上均应张贴由当地性别比办公室统一发放的登记编号;

16.心电图室、彩超室、皮肤科有关工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

17.皮肤科没有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医疗垃圾废物处理不

合要求;

18.口腔科:物品存放柜中的无菌容器盒均已超过有效期。

二、整改措施:

(一)、药械科和临床药学室:

1.  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管

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麻醉药品管理,明确临床医生麻醉处方权限,杜绝无麻醉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处方,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2.  负责麻醉药品调剂的药学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资质规定,严格

审方,医生和司药人员签名要清晰,严把麻醉处方关,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规范的麻醉处方坚决打回,不予以调剂并进行登记;

3.  药械科对全院范围内的麻醉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各科室要安

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登记,责任到人,药械科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管理混乱的科室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

4.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

处方管理,继续开展有关处方书写的培训,规范临床处方书写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处方药房人员坚决打回,直至其处方合格后再予以调剂;

5.  进一步完善处方点评工作,纳入临床科室考核中,对于不符

合规范的处方,进行全院公示,并要责任到人,追究临床医生和相应调剂人员的责任,进行处罚。

二、医院感染办公室、防保科:

1.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在远离医疗

和生活区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场所;

2.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管理和上报工作,对全院各科室传染病工作

进行统一管理,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对于一经发现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上报,医院感染办公室、防保科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3.加强供应室及相关科室物品消毒管理工作,针对此次检查发现

的供应室、口腔科等科室出现的问题,我们立即予以了纠正,并对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了批评,要求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管理,各科室要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医务科、医技科室、人事科:

1.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尤其是高风险科室的管理,比如手术室

要对每一例手术按照要求进行严格登记,不允许有遗漏、缺项等情况发生;

2.眼科温度监测不符合规定,已经按照有关要求改为q6h进行监

测;

3.检验科、免疫室的试剂存放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科室要安排

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并做好记录;储存血液制品的冰箱要按照要求定期消毒合和清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4.已经在B超室门口醒目位置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的警示,并已经向所在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申请进行登记;

5.对于心电图室、彩超室、皮肤科有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的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11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篇12

   以市场监管为手段,监、帮、促相结合为原则,严厉打击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最终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二、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__个乡镇,__万人,有药品经营企业__家,其中县城__家、乡镇__家、有药品连锁零售企业_家;有医疗机构___家,其中县城__家、乡镇卫生院__家、乡镇所在地__家、村级卫生室___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_年业务业务股主要抓了农村GSP认证、两网建设、“两非”专项检查、麻醉药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等工作:

   (一)、农村GSP认证工作

   今年是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全面通过GSP认证的关键年,在市局的安排部署下,我局分别于____年_月__日、____年_月__日至_月__日召开了全县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动员大会和培训工作会议,从_月_日开始全面进行认证,至_月工资日整个认证工作全面完成,本次认证工作中,麻阳县共计有应认证药品经营企业__家,实际通过认证__家,其中_家停业、_家放弃认证,通过认证,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依法管理药品意识得到加强。

   (二)、两网建设工作

   两网建设是药品监督管理中一项长期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是我们建立药品监督长效机制、方便人民群众用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在这一方面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由于今年我县药材公司破产,为了不影响人民群众用药,今年我们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外企到麻阳开办药店,先后开办了弘仁大药房麻阳分号、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麻阳二分号、怀化怀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麻阳江口分号等大药房;帮助破产的麻阳县药材公司下属的_个门市部进行了变更登记,同时新开办了锦洲大药房、英子大药房等_家大药房,积极引导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与怀化济源、龙源、新泰神等知名药品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将他们作为药品购进主渠道,从而建立了良好的药品供应网络,既保证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供应、又方便了人民群众用药;二是聘用了药品监督员、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要求他们有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药品的流通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了他们的基础信息台帐,从而为形成了以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中心药品监督管理网络;三是在计算机上建立了药品监管相对人台帐,详细记录他们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不良行为等,对监管相对人进行动态、实时的管理,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两非”工作

   今年_月_日《某省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正式施行,考虑到这是一项全新的政治性的工作,我们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于____年_月__日下发了《关于对终止妊娠药品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并于____年_月__日、__日组织人员对城区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现场清查,并制作了相应的笔录,检查中未发现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将上级文件精神传达到位,确实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____年_月__日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的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申,并明确指出对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处理。____年_月__日召开了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会议,会上再次学习了某省省人民政府___号令,强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指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需按照___号令的规定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虽然我局在两非专项行动中做了大量的宣传和扎实的检查工作,我县利群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在明知不能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情况下顶风作案,还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为了切实做好两非专项行动工作,行成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上述事件发生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下措施:

   _、对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依法给予了从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在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通报,让其认识到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国家规定。

   _、进一步加强省政府___号令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工作,每家药品经营企业都悬挂了横幅,真正做到了人人皆知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的相关规定,让全社会进行监督。

   _、加强稽查力度,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再一次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共2页,当前第1页1

   _、进一步加强了同人口计生、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集中整治的强大合力,于今年_月派了_名工作人员汇同人口计生局、卫生局、工商局组成联合执法大队对全县两非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通过以上扎实的工作,我县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四)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指示和目前药品流通领域麻醉药品、中药饮片问题比较多的现状,我们重点开展了麻醉药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行动。

   在麻醉药品专项检查行动中,共检查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共__家,分别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红十字会医院、城镇医院、城南医院、省铜矿职工医院、吕家坪卫生院、兰里镇中心卫生院、锦和镇中心卫生院、郭公坪卫生院。

   从检查情况看,这些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管理上人员机构基本完善,人员职责明确,有专人负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进出实行了专册登记,销毁实行了造册并有药品监督部门参与;周转库实行了专人负责、专册登记,没有发现转借、转卖现象;安全管理上都配备了保险柜,门窗都有防盗设施,没有发生被盗、丢失、短少或者被冒领骗取的现象,麻醉药品帐册相符、帐实相符,没有发现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少数医疗机构没有执行专项检查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人员政策法规欠熟悉;

   _、医疗机构采购麻醉药品由于供药单位的要求而没有采取银行转帐方式,而是采取现金付款;

   _、部分单位验收登记没有实行双人签字;

   _、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药品的,随诊制度不完善,患者或取药人身份证号部分没有填写;

   _、有些单位未实行麻醉药品逐日统计工作;

   _、所有的使用单位均没有安装报警装置;

   _、回收空安瓿或废贴没有记录;

   在中药饮片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县中医院从邵东廉桥个体药贩手中采购中药饮片,货值达_._万元,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次检查中问题比较多的是县中医院,针对不同单位存在的不同问题,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在耐心宣传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等规定的同时,依照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专项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中药饮片、麻醉药品的行为明显规范;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两网建设工作中,监督网络由于县药材公司倒闭,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供应还不是很方便,监督网由于药品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待遇得不到解决,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他们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中药饮片购进渠道还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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