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1 16:21:54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1

1.应完善对外汇业务各个环节的过滤机制。要在深入研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过程的基础上,对外汇账户管理、进出口有关单据监管、国际收支申报、招商引资监督等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的业务环节,实行层层过滤,避免企业外汇账户成为洗钱工具。

2.建议国家出台对中介机构虚假验资惩治措施,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业务操作和验资程序,增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反洗钱的合力。

3.应考虑开发与海关数据共享的新软件,通过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日期作为基点,对提前3个月以上预收货款和超过6个月延期付款的行业进行有效监控,以堵塞洗钱漏洞。

人行吉林省临江市支行龙家泉卢立军

上门办卡要注重客户资料的安全性

随着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提供的服务更加周到,很多地方出现上门办卡业务,但这种现象给客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担忧。银行上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客户常常是在不十分清楚银行上门办卡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交给办卡人员。银行方面若没有对申请办卡的个人资料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如同一般宣传用纸将所有个人资料堆集在一起,任人翻弄,这种粗放管理可能会加重申请人的心理负担。因此,我们建议银行上门办卡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向客户公开办卡机构的电话,便于客户核实上门服务人员的真伪。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电话,了解、确认办卡人真实身份,同时工作人员也要向客户出示工作证及身份证,解除客户的顾虑。

二是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使用的唯一性负责。目前身份证在许多领域都起着重要作用,不法分子可以利用它进行各种诈骗。如果只考虑银行办卡的制度,不关心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安全,是不可取的。如果能当面在客户的复印件加盖办卡专用章,就能给复印件增加一定的安全系数。

三是对客户的所有资料进行专夹保管。在客户证件复印盖章后,申请表填写无误,将资料装入特制的文件夹内,让客户进行封签,回行后指定专人进行拆封,并用电话与申请人进行核实。

工行辽宁省葫芦岛市滨海支行王桂华

股金不及时分红挫伤股民的积极性

近日我们对临漳县信用社及部分入股社员进行调查时,了解到信用社目前对入股社员均未分红,引起股东社员思想波动,部分入股社员要求退股,并对信用社经营产生怀疑,这对信用社长期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2

1.银行汇票是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吗?

2.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吗?要填付款行吗?和转账银行汇票有什么区别?

3.银行汇票如果丢失,该怎么办?

4.现金银行汇票是要填明“现金”字样吗?没有填明“现金”字样的就是转账银行汇票吗?未填明“现金”字样的,能否支取现金?(辽宁省 张梅)

在线专家:

1.银行汇票是分为现金银委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两种。

2.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的收付款人必须都是个人,并且办理时指定付款行,可以挂失。而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单位,收款人可以为个人,不须指定付款行,不可以挂失。转账银行汇票不可以提取现金。

3.(1)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被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应尽快申请挂失,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3)如果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勿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4.现金银行汇票是要填明“现金”字样,没有填明“现金”字样的就是转账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支取现金。

分期收款问题和货到票未到问题

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老师:

1.应收账款问题:假设商品已经发出,不附有退货条件,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客户是分期付款的,比如一个模具合同,签订时付30%,验收合格时付50%,模具一年内没有问题时付10%,开具全额发票后再付10%,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个模具是不退货的,这样的合同在签订后,在账上应该怎么去做账,还有这些分期收款该怎么做好,开票又怎么做,老师麻烦您告诉我这些会计分录。谢谢!

2.付款问题:如签发了一张采购单,假设货已经验收合格入库,但是发票还没有回来,那么我们怎么在账上体现这笔应付账款,这个分录怎么做,如果这时付款的话该怎么做账?谢谢!(北京市 王凯)

在线专家:

1.您这种情况,当商品发出时,已经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应该确认收入。

收到30%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50%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付最后1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2.结算的账单没有收到,收到的货物估价入库: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时,将估价冲回,按发票的金额入库: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或: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税费的会计处理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涉税会计,我想咨询一下最新的有关各种税费的会计处理问题。(河北省郭海军)

在线专家:

1.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注: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2.印花税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企业购买股权投资交纳的印花税,应计八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契税、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5.土地增值税:

①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②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③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6.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施工企业内部拨款

我施工企业有6个钻井大队,每月要向井队拨费用款,如生活费、出差费、外出办事费等。请问公司向井队拨款的账务处理(我公司一般是通过银行汇款到队长卡号上)。另外,假如记入其他应收款,井队上拿回发票尽是白条,怎么去冲其他应收款呢?(山西省汤小珊)

在线专家:

可以先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是单独设置内部往来科目)。

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队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收到费用发票时:

借:有关成本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队

如果没有发票,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即使依据白条冲其他应收款,计八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也是不能扣除的,必须想办法取得发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宁夏自治区崔甜甜)

在线专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贷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错开发票税务机构处罚是什么?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错一张发票,大小写不符,大写是叁佰陆拾贰元壹角,小写是361.2,主管税务机构要罚款,这种情况一般会罚多少,依据的法规是哪部?(贵州省 王木木)

在线专家:

您单位的情形,我认为,应该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明确,有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有:(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四)涂改发票;(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九)开具作废发票;(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的是上述第(二)项:填写项目内容不一致。

上述错误行为规定的处罚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给客人送礼品,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买了几个名牌公文包送给客人,但是税务部门来检查,说是根据增值税条例。我们买东西送人应当按视同销售收收增值税。我们对此很不理解,我们买来公文包的时候已经承担了增值税,为什么还要征收?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应该如何处理?(陕西省 容炎华)

在线专家:

税务机构的观点是有依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单位外购名牌公文包进行赠送,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条,视同销售的行为,应该依法计算税金的。

建议平时减少此类赠送,赠送时,按规定进行计税处理。

企业间拆借资金,是否必须缴纳营业税和提供合法利息发票?

请问企业(非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收取利息一方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即是否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河南省 陈华均)

在线专家:

应按金融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即: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入账报销。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双方企业为非金融企业,不能自开利息发票,这是金融业务,应该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发票。

税收文件的效力问题

国税函[2009]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请问该通知执行的起始时间?2009年度汇算清缴能否适用?谢谢!(江苏省 王伟)

在线专家:

从时点看,这是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文件,应该适用2009年。

从内容看,这个文件的,主要是贯彻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不能明确或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进行明确和规范。

也即,假如企业2008年汇算清缴时,涉及的业务,也可以重新调整。比如2008年有依次收取5年的租金,08年所得税汇算时,全部作为收入计税了,则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应该可以调整的。

印花税滞纳能否在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我企业在2009年向其他单位多次借款,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于2009年12月一并签订,我企业计划计提并缴纳印花税。请问我企业能否将此部分合同印花税计提在2009年(A企业09年账未结),现在2010年3月缴纳?若这样该部印花税可否在09年税前列支?谢谢!(海南省 崔娜娜)

在线专家:

印花税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贴花纳税。

也即,签订合同,应该进行印花税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财税[2004]170号的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凡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您单位要及时进行完税,应该在书立和领受完税凭证时贴花完税。09年签订合同,2010年5月份才纳税,应该构成滞纳了。

只要在本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的印花税完税凭据,我认为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实际电需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因为这里,各个地方政策不完全一致,一般倾向于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取得合法凭证的,即可税前扣除的。

水塘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有一块土地证书写明200亩,其中包括水塘90亩。请问:我们应该怎样交纳土地使用税?谢谢!(湖南省 王咨)

在线专家:

土地根据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征免规定。您单位水塘是何用途?假如直接用于养殖等农业生产,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否则,要按规定全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假如水塘不免税,则200×年单位税额就是本年应纳土地使用税。

免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给股东的固定回报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其中一股东占35%,该股东再另以其他方式投入公司资金7000万,协议规定每年按20%的固定投资回报率收取投资回报,并给我公司开具收到投资回报的发票,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是否可在所得额中扣除?(江西省 胡翠花)

在线专家:

投资分配是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计算的,您提到的这样的形式,并不是投资,实质是借款形式,20%的回报是利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显然您提到的回报率,是远超过利率的水平,所以只能在按利息规定操作后,在完善相关票据的情形下部分扣除。

给民政局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某北京企业捐款给甘肃省某区政局20万元收到民政局开具的“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请问该款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北京市 陈小薇)

在线专家:

这个捐赠,要区分具体的用途,政府机关接受企业捐款和通过政府机关向公益事业捐款是不同的。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0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从上述文件看,该企业取得公益捐赠票据是扣除的必要条件,但是还要明确是公益捐赠,才能符合扣除政策。

关于PE的基础知识

请教何为PE?投资者怎么才能参与PE投资?(甘肃省省王东)

专家:

PE是PPiva.te Equity的缩写,翻译过来就叫做“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做PE的公司了,像凯雷投资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PE的资金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而且大多数资金管理者都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自有资金。这样可以把管理者和整个投资的利益捆在一起,让管理者能够尽全力去管理投资项目。由于PE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而大多采取非公开的私募形式。由此很多人误认为PE就是私募基金,其实PE只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私募风险投资(VG)等都属于私募基金。

因为PE一般是对非上市企业做股权投资,占用资金的时间较长、数量较大,这就要求PE的投资者大多是能够提供大量稳定资金的机构和高层次的投资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高层次投资者毕竟是少数,由于市场的需求,很多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信托公司或者银行在市场发行一些信托产品,这些产品是面向公开非特定对象发行的。它一般要求投资者的资金除了房产和汽车之外至少拥有资金百万以上。如果你是“成功人士”,并有良好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知识,可以多关注一下有关PE的信托产品。另外PE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行托管,投资者不用担心资金的安全问题。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PE的风险自然不能低估。总体说来,风险主要来自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两个方面。系统风险主要有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政策风险、行业内风险等。非系统风险主要来自项目公司的竞争能力、企业领导者的个人素养和管理团队的协作能力等。

小散户如何博弈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日渐临近但是它的开户门槛很高啊,像我这样的小散户,是不是就无法投资股指期货了?(上海市 朱斌)

专家:

股指期货的高门槛,的确让不少人特别是众多小散户,无缘直接投资股指期货。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四有人才”才满足股指期货高门槛。何谓“四有人才”:一是“有资金”,开户门槛50万元;二是“有知识”,要通过中金所的考试,80分以上才能开户;三是“有经验”,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天以上的股指期贷仿真交易的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是“有素质”,财务状况、诚信等都需要考核,投资者必须在综合评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

其实,小散户可以间接参与,比如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进行套利。可套利股指期贷的基金有4类:大盘蓝筹基金、高折价率封闭式基金、创新型基金、指数基金。

1.大盘蓝筹基金。由于股指期贷的标的就是大盘蓝筹股,因此投资这类基金是个不错的选择,尤其是以金融、石化板块为重仓对象的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股指期货的“抢筹”行情是在股指期贷推出之前进行的,在股指期贷推出后下跌的概率加大。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避免股指期货推出后追高大盘蓝筹基金。

2.高折价率封闭式基金。它是股指期货的另一个受益基金,因为投资者可以利用封闭式基金较高的折价,与股指期货结合起来进行套利。这样的套利风险较小。投资者购买这样的基金,其根本就是折价率的高低,折价率越低,投资者投资起来就更安全。

3.创新型基金。与大盘蓝筹基金、高折价率封闭式基金相比,创新型基金在股指期贷中的受益较为间接,但也会有一定的受益。不过,股指期贷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创新型基金的风险,因此

投资者应该把握买入时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尽量避免介入杠杆型基金,规避暴跌风险。

4.指数基金。以沪深500基金为代表,股指期赁的标的将最终圈定沪深300指数,这可能将直接导致沪深300指数中的个股有望大涨,进而促使沪深;300基金直接受益。

基金分红选择现金分红还是红利再投资

我想修改基金分红的方式但不知道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应该选择哪一种更有利。(河南省 沈维)

专家: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合同里应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最低比例。开放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如果你持有5万份基金份额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OB元,那么按照现金分红方式将得到50000/10×0.6=3000元现金。现金分红不用考虑赎回的时机,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分红手续费,满足了投资者落袋为安的需求。

如果你看好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对证券市场长期运行态势充满信心,并并希望做一个长期投资者,建议你选择红利再投资,即把分得的现金红利继续投入该基金,这样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并享受到“利滚利”的收益。如果你选择红利再投资,持有的5万份基金份额分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那么你可以分到3000÷12=2500份额(5000元为现金分红),这样基金总份额达到52500份。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对红利再投资部分不收取申购费。红利再投资适合有长期投资打算的投资者,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是一种复利投资方式,从长远来看,所得收益可能会高于现金分红的方式。

基金作为一种专业理财工具,具有一定的运作周期,某时段分红比例高低不能证明其整体走势。为保证投资收益稳定、持续,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形势、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对基金分红方式适时调整、理性选择。如果投资者手中持有多只基金,其中一些受市场影响大的品种可选择现金红利。在震荡市场环境下,基金的净值会伴随证券市场的下跌而下跌,对投资者而言,由于基金的未来走势存在不确定性,红利转化为基金再投资后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风险承受能力不强则不建议采取红利再投资,避免因持仓过重在基金资产的下降中受到损失。这时采取现金分红而保留部分备用资产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用来应急,另一方面可以选择其他基金品种来分散风险,构建合理的基金组合。

LOF基金套利

我在财经杂志上看到LOF基金套利,想请问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吉林省 小庆)

专家:

LOF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它是一种既可以在股市中参与买卖(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LOF基金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传统开放式基金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之外,引入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实现在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转换。LOF基金获准交易后,投资者既可以通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渠道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挂牌的交易所买卖该基金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LOF基金的套利原理是:当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日)+申购费用+卖出佣金时,投资者可通过选择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后(T+2个工作日)在场内卖出份额实现套利。如以1元净值申购某LOF基金,=级市场价格在1.018元以上时,例如价格为1.04元,此时以1.04元卖出,扣除交易费用0.018元,获益1.04-1.018=0.022(元),收益率达2.2%。

当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当日)-赎回费用-买入佣金时,投资者可通过场内买入基金份额后(T+1个工作日)在场内赎回份额实现套利。如以1元在二级市场买入某LOF基金,第二天就可赎回,假如赎回时基金净值为104元,扣除0.008元交易费,获益0.032元,收益率达32%。

对于LOF基金套利模式,投资者必须在证券营业部和银行营业部同时开立资金账户才可进行交易。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由于两级市场之间转托管需要两天时间,虽然LOF基金的单位净值可能变化不大,但其=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却可能产生很大的变化。对于投资者来说,当=级市场价格高于单位净值时,如果以银行申购交易所卖出的方式进行套利,由于要经过两天的时间,而LOF在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因此差价在两天之内可能就完全消失,其套利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套利的最好方式就是,当LOF基金的净值高于=级市场的价格时,投资者通过交易所买入LOF基金,然后在银行进行赎回。

外汇理财

现在市场上外汇理财品种很多'如外汇实盘买卖、银行各种类型的外汇理财、外汇分红型产品、QDH、外币纸黄金等等,乱花渐欲迷人眼,我们该如何选择合适的外汇理财品种?(山东省 邓元生)

专家: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理财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市场上的外汇理财产品进行选择和搭配不同风险偏好应有不同的理财策略:

1.保守型投资者。这部分人可选择银行固定收益型外汇理财品进行投资,年收益率大约在5%~6%左右,这类型产品均可保本保收益,类似于银行储蓄,投资者无需多花精力,这种理财品的投资期限都较短投资者投资到期后可再根据个人需求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3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2.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目前国内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研究现状及理论基础

1.研究现状。当前,就笔者所知,国内外针对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的研究并不多见,且相关研究主要见于国内。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课题组撰写的“金融支持海口综合保税区发展策略研究”,张雷红的“金融服务支持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实践与思考”,蒋正祥和黄吉的“凭祥综合保税区金融支持研究――基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视角”,安世友的“强化担保业对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金融支持”,王良平和岳传刚的“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内陆保税区建设发展对策研究”,刘佳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几点政策建议”等。上述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进行了探讨,所提出的一些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摆脱不了地域、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经济金融改革的快速推进和国际经济金融交流与合作日新月异,当前综合保税区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在国家大力推进金融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究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好提升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不仅有利于加快推进红河州综合保税区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重视程度,同时对今后云南省其他地方金融助推综合保税区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理论基础。在学术界,绝大多数长期研究金融发展理论的专家学者都认同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如熊彼特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一书中强调了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试用新技术以求发展,纯粹企业家需要信贷,“他只有先成为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格利(John Gurley)和肖(Edward Shaw)1960认为在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方面,金融的作用在于把储蓄者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者的投资,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性投资水平。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1969年)一书中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特别强调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中的明显区别。麦金农(Mckinnon)1973和肖(Shaw)1973建立了一个分析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框架,并重点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抑制”现象,他们一致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而国内学者岳彩军(2008)、黄学超(2009)、孙力军(2009)运用计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得出金融发展对于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大量的研究表明,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特别是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愈加显得重要。因此,基于金融发展理论就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路径进行研究,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

(一)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

红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15年5月8日红河综合保税区正式封关运行,是目前云南省唯一获批的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围网区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截止2016年2月,已有25户企业入驻红河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是红河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构,内设党政综合办公室、公共事务部、经济发展部、招商投资部,市场发展中心五个部门,截止目前为止工作人员共31人。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功能及政策优势

通过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功能和政策的比较分析,红河综合保税区不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政策便利方面都比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更全面,具体见表1和表2:

(三)红河综合保税区相关金融法规建设情况

据笔者所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金融法规主要集中在外汇管理方面。截止目前为止,有关综合保税区的金融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该办法全面统一并规范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该通知较大程度简化并完善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特别是放宽了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管理,对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总体而言,国家金融政策对综合保税区的基本原则就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最大程度的开放与便利。

三、金融支持红河综合保税区发展存在的困难

目前,红河综合保税区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人才缺乏

自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第一个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到现在已近9年,但综合保税区对于全红河州内乃至全省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加上红河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时间不长,不论是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企业自身,都严重缺乏懂政策、业务精、综合素质强的人才。金融机构当中,除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门选派人员到上海自由贸易区实地学习外,其余机构均对相关政策和业务未深入了解。同时,保税区内对保税区的现行优惠政策了解甚少,存在依赖沿用区外企业外汇政策和业务操作的习惯,无法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开展业务,对加速开展保税区业务和有效发挥其特殊功能形成一定制约。

(二)缺乏优质支持项目,增大金融风险

虽然红河综合保税区已经正式封关运行,但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还远未完成,加上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围网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如服务中心、保税商品展示中心、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还未建好,全面投产还需要1到2年时间。目前,红河综合保税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约为30亿元,亟需银行信贷支持,但红河综合保税区内的大部分项目多为中小企业项目,企业实力普遍不高,盈利能力有待观察,加上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信贷控制越来越严,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银行很难给予更多信贷支持。

(三)市场基础薄弱,金融支持缺乏坚实基础

目前,红河综合保税区刚封关运行,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基础比较薄弱,金融支持缺乏市场基础。一是入驻企业太少。截止目前为止,已有25家企业入驻红河综合保税区,相关厂房处于建设阶段,大部分企业还尚未开办业务。二是在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招商引资的难度加大,市场培育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金融与市场相互支持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四、金融支持红河综合保税区的路径

(一)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

1.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支精通业务、熟悉政策的金融人才队伍。要打破金融人才局限于金融行业的传统观念,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当中挑选一批学习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年轻业务骨干,采取集中培训、交流学习、实地考察、实战锻炼等方式,将他们培养成业务全面、综合素质强的业务精英。

2.有针对性的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工作。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人才招聘时要重点引进熟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金融业务的人才,在待遇、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留得住人才,发挥出他们的优势。金融监管部门要在人才引进方面发挥自身的优势,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推荐优秀人才资源。

(二)立足金融工作中心,抓住沿边金融改革战略契机,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灵活性,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红河综合保税区倾斜,同时指导银行有针对性的对保税区内企业和与区内企业业务往来紧密的境内区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激活区内区外两个市场;二是要督促相关银行尽快落实7月份与红河州政府达成的融资合作协议,确保信贷资金尽快落地,确保红河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推进。

2.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红河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抓好金融创新工作,协助企业盘活库存、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专有技术、排污权等多种资产,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行业协会融资等模式,积极搭建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平台,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其次,要积极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要大力做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广和辅导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备选企业培育、筛选、推荐、承销等工作,协助红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要积极对接保险资金通过参与银团贷款、购买债券、直接参股等形式多渠道投资红河综合保税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

3.优化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服务。一是要完善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和衍生产品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鼓励银行扩大远期结售汇、掉期等业务覆盖面。二是提高对区内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偏离度的容忍度,对偏离原因事实清楚的企业不纳入外管局分类管理。三是支持在区内成立货币兑换公司或兑换点,开展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并且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下放宽兑换业务范围。四是简化红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境外投资登记手续,认真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和跨国公司资金池集中运营业务,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拓宽在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加快推进红河综合保税区账户工作,实现区内企业本外币账户一体化,做好红河综合保税区跨境贸易、投融资、跨境人民币贷款、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人民币业务的推广工作,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六是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简化结算手续,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跨境人民币结算和投融资服务方案。同时,发挥国内外机构联动优势,推进海外直贷、海外代付、协议融资等人民币跨境融资产品运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服务。

4.大胆创新,提升支付结算体系便利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支付终端模式,大力发展非现金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扩大支付终端在综合保税区的使用量。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探索推进金融IC卡在综合保税区跨境结算的应用。大力推广“银关通”网上报关,协助红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实现电子化报关和无纸化通关。

(三)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合作协调机制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4

1.1、现金科目设两个子目---货款户和费用户,具体核算见第二章。

1.2、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1.3、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5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1.4、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2、银行存款管理

2.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结算。

2.2、新开账户。销售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需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25号前必须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一样。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5)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6)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序顺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7)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

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3.1分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股份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才能收取,严禁收取省辖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

3.2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要素必须齐全:日期大写;金额大、小写要一至;并必须有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的钢印或红印(只有农行为钢印,其他银行均为红印)。银行承兑汇票下面左边“承兑申请人盖章”处必须由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即出票单位)盖上预留银行印签,出票人的全称与出票人签章的财务专用章必须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必须核对无误。

3.3银行承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其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转账背书回股份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取得连续背书,第一背书人必须同票面收款人全称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书人同第一背书人相同,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当地向开票银行查询确认其为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确信开票银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级的银行),才能发货。

3.6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除了通过分公司开户行向开票银行查询外,还必须带银行承兑汇票到分公司开户行找银行票据的专业人士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同城银行开出的,要求财务经理亲自到出票行落实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分公司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且必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寄回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在背书栏盖分公司银行印鉴章的同时,必须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以免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给总公司造成损失,如在背书栏内盖章,而没有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任何单位或个人即可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送往银行解付或贴现。

4、借支制度。公司人员借支应该根据需要核定额度,填写借支单,由财务经理和销售分公司经理审批。上一笔借支未清账,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员工出差借时需附经审批后的《出差申报单》。

5、关于严禁非授权人员向经销商(客户)收(借)取“钱、物”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防止经济纠纷,现就关于禁止分公司员工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事宜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严厉禁止销售分公司任何人员到公司的任何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禁止业务人员为任何经销商(客户)带款、带货。

2、销售分公司财务经理要负责给与分公司有往来关系的每一个经销商法人发一份书面函件(一式二份并盖公司财务章,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发,经销商法人签章确认后,分公司财务部回收一份存档备查,经销商自留一份),明确股份公司严禁业务员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及其他任何经手钱、物的事情。

二、往来账管理制度

1、应收账款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销售,减少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在减少呆账、坏账,对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规定:

1.1公司的产品销售规定是:“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所以原则上销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许有应收货款余额。

1.2各销售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对确需赊销的,应先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要说明出现应收账款单位的资信状况(包括其经营资格、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等)并有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签署意见,报告经股份公司财务部、销售总监、总经理审批,且该应收账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对应收账款超过一个月的单位,分公司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并采取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解决。

1.3有应收账款的分公司财务经理每月应编报“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对分公司的对外应收账款作详细的分析,不得只报余额不作账龄分析。每月末都必须与经销商对账,并获得经销假商签字、盖章的确认书。

1.4销售分公司不得以“应收账款”来调节销售额,任何虚增虚减“应收账款”发生额、人为提高或降低销售业绩的做法,均属做假账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分公司必须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决杜绝呆、坏账的发生,特别是分公司财务经理,绝不能做假账,否则,股份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直至免职。

2、内部往来管理

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分公司与股份公司货款、费用等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各销售分公司之间不能有任何往来挂账。

2.1、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1.1 当收到大连分公司开具的税票时,按税票上的价款借记“库存商品”,按税票上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票总额贷记“内部往来”。当分公司把货款划回股份公司总部时,借记“内部往来”,贷记“银行存款—货款户”。

2.1.2 股份公司拨付给各销售分公司费用时,分公司借记“银行存款—费用户”,贷记本科目。

2.2、为了保证股份公司与大连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的往来账项清楚准确,有据可查,所有往来账项均需使用有编号的一式三联的《转账通知单》,《转账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的单位填写,并送交双方同时入账。内部往来业务必须每月核对,根据总公司的对账单编制一式两份的《内部往来调节表》,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调节项目只允许是时间差的调节,并要及时查明原因给予调整。

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会计政策: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则及折旧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

2、管理部门:销售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分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后,即由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标签;低值易耗品由仓库保管。

3、移交:对于固定资产应按所列使用部门详细列清册办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按照库存商品出库程序审批后领用。

5、盘点:销售分公司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外应该于每季度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点表“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报分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门说明原因报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根据盘盈盘亏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6、购置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销售分公司无权购置任何固定资产,若需购置,必须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在月度预算中列出预算,并专项报告,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力部门批准后购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预算中申请,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险: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办理财产保险。

8、费用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使用费由分公司承担。

四、发票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销售公司购、销货发票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1、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1、各销售分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1.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1.3、已开具的发票,须有经办人按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经办人是客户的,还需注明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或附该客户的单位介绍信,随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或归档管理。

1.4、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的,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1.5、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1.6、凡是已实现销售,客户未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普通发票附于记账凭证后,并计提销项税,客户联单独由会计保管,并在发票登记簿登记。

1.7、对于赊销的,除经特殊审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将发票出具给客户。

2、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2.3、公司具体经办业务员依据财务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对方的收货单据,或收回的普通发票等,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编制开票申请单(开票申请单附后),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由对方的具体经办人员来办的,应由来人签字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公司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经理审批,然后由财务经理审批,审核无误后的开票申请单才能开票,开票申请单和发票记账联一同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4、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具体经办人员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不得遗漏。

2.5、开票申请单要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入账。

2.6、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2.7、退货发票的处理:对于批准的退货,将已开具给客户的兰字销售发票联及抵扣联(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或原未交给客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3、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3.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3.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3.4、对于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参照以上规定审核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及时办理认证手续,然后再办理业务结算手续;

3.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3.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3.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代理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合规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根据税务局要求进行调整),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4、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将对经销公司有关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后果自负;违反规定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缴税款的,或者因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往来结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负赔偿责任。

五、存货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货申请

1.1分公司的库存管理应坚持“库存合理、加快周转”的原则,尽可能降低库存风险。

1.2分公司在要货时须根据销售计划,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订货次数及数量,在合理库存内保证销售的需要。

1.3根据上述要求,分公司计划员要填好《要货申请表》,《要货申请表》经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并通过传真给大连分公司销售部,经销售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办理发货程序。

2、存货入库流程。首先由申请人填写入库申请单,入库单至少有下列:

产品品种 货位号 数量( ) 单价 金额(元) 备注

申请人持填写好的入库单,填写好由检验员(或库管员)检验后签字,并由库管员核实入库数量登记。入库单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库房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申请人留存。入库时要求严把质量关,做好各项记录,以备查用。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财务核算联和其他相关单据入账。

3、存货出库流程。存货出库的方式主要有3种:客户自提、委托发货和公司送货。第一种:客户自提。是客户自己派人或派车来公司的库房来提货;第二种:委托发货;第三种:公司派自己的货车,给客户送货。无论采用哪种出货的方式,都要填写出库单。出库单(或销售单)至少有下列内容:发货单位、发货时间、出库品种、出库数量、金额、出库方式选择、结算方式、提货人签字、成品库主管签字。如下表:

发货单位: 出库日期

产品品种 产品数量 金额 备注

出库方式选择 1、客户自提 2、委托发货 3、公司送货

运费结算方式 1、公司代垫运费 2、货到付款

出库单(或销售单)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成品库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提单,提货人留存。提货的车到达仓库后,出示出库单据在库房人员协调下,按指定的货位、品种、数量搬运货物装到车上。保管人员做好出库质量管理,严防破损,做好数量记录,核实品种、数量和提单。

4、存货盘点。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底要协同库管员对库存商品进行一次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要查明原因,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六、销售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上属于股份公司总部,任何部门无权聘用和解聘财务人员。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经理提名,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2、下属各销售分公司核定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财务人员为销售分公司办公或出差等而发生的费用由各销售分公司承担;财务人员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股份公司总部承担。

3、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的指导;总部财务审计部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专项核查,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公司总部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违返国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协助所在公司领导搞好经营管理,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积极为分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出谋划策。

5、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总部财务审计部述职,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鼓励多提合理化建议。

6、股份公司总部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以此作为年终奖金和工资标准的考评依据。

七、岗位职责

分公司财务岗位责任制是一种管理制度,现关于分公司每个财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分公司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优劣作为对财务人员的晋升、奖惩依据。

1、分公司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1.1在股份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分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

1.2审核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1.3审核上报股份公司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分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然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财务部。

1.4复核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核对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审核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并在限期内寄回股份公司财务部。

1.5严格审核分公司物料收发凭证,坚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对分公司的实物(包括库存商品、物料、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并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1.6在坚持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地配合销售分公司总理推动分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做好分公司总经理的参谋。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资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分公司内、外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1.8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协调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关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规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并做好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1.10协调好分公司的财务岗位工作,并组织好分公司财务每月的工作小结会,分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和不足,并书面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内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节假、双休日财务人员的值班,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1.11按时完成股份公司财务部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分公司财务队伍,将分公司财务工作做好。

2、分公司会计的岗位职责

2.1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明细账(不包括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和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报告分公司财务经理。

2.2登记好有关备查账簿;定期和不定期对账,使账账、账实相符。

2.3与库管员共同验收分公司物料入库,并填制入库凭证。

2.4根据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的附表。

2.5月初装订分公司上月的记账凭证、物料收发凭证并归档(财务资料归档管理)。

2.6负责税务申报及税控系统的维护。

2.7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分公司出纳的岗位职责

3.1严格、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

3.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货款,不能白条抵押现金,坚持货款现金与费用现金分管的原则。必须是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3.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两人签同意后方可开出。出纳员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的依据,必须根据会计(财务经理)编制的,并经审核无误的凭证。

3.4建立、建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各种账目,出纳员每办理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坚持复核每一笔收付款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和金额,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经理或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3.6为了确保安全,分公司向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时,应由分公司财务经理配备人员同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交给他人。

3.7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确有原因离岗时,必须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续双方必须清楚。

3.8出纳员使用的各种印章,如支票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都要妥善保管。为了分清责任,支票印鉴必须坚持分管的原则。任何时侯都不能一个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鉴。

3.9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设立备查账,保护有价证券安全、完整不受损(要转回股份公司的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转回)。

3.10出纳人员不能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3.11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注:销售分公司未设会计岗位的,由财务经理兼任会计工作岗位。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 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 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5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5

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的是政府针对国有企业经营性收支的计划,即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此前,由于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与作为公共预算编制部门的财政部之间权属不清,谁来主导国企分红和如何针对分红编制预算的相关课题,一直议而不决(参见《财经》2007年第3期“国有资本预算开局”)。

种种迹象表明,关于国企分红方案制定的讨论正在趋于技术化和可操作性。在今年春节前,由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起草的《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请示》及附件《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其中涉及国企分红的方法,财政部建议应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红利。《财经》记者获悉,这一比例从零到15%不等。

“收多少不是最主要的,甚至初期可以收得很低,但关键是自此建立起一个国有企业回报股东、向国家分红的机制。”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

不过,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分红机制的确立还需要更为科学和谨慎的设计,需要和国有企业等配套改革相协调,特别是符合公司治理机制的原则。

13年不分红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近来骤然升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的利润飞速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投资率居高不下、垄断行业收入上升。

以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为例,该公司从2000年到2006年的营运收入从1000亿元涨到近3000亿元,工资涨了3倍多;更重要的是,在其费用中,其他营运支出从180亿元涨到1000亿元。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何其每股盈利从2000年每股1.5元到2006年每股3.3元,只涨了1倍多。

更令人讶异的是,作为国家绝对控股的最赚钱的公司之一,中国移动从1994年以来从未向国家上交过一分钱红利。

“既然国有企业这么多利润,为什么不向国家分红?”4月9日,北京大学莫里斯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洪滨在“国企分红研讨会”上如是设问。

事实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不向政府分红。这是因为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来负担。作为配套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从55%降到33%,将所有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另一重要原因,是当时国有企业办社会现象普遍,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因此,当时国家决定“一段时间内不向国有企业征收红利”。

时过境迁,随着国企改革和社保体系逐渐建立,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负担早已与十几年前迥然不同。根据财政部的数据,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达7700亿元。据财政部研究机构估算,2007年中央企业的收益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地方国有企业利润,规模将超过12000亿元。

正有鉴于此,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据《财经》记者了解,待国务院研究批准了有关试点方案后,中央财政将选择中央直管企业和烟草行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地方财政也要开展试点。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这意味着,1994年国家免除向国有企业征收红利后,国有企业要重新向国家分红。

国家向中央国有非金融企业收取红利,首先指向的是国资委旗下的157家集团公司,其中除五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余都是国有独资公司。这157家中央企业又控股、参股了6000多家企业法人。事实上,这些企业法人特别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均正常向集团支付红利,但集团公司层面则自1994年后从未向国家分红。

2005年2月,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获得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该报告论证了国企分红的必要性,并称国企分红应纳入政府预算,由全国人大审议;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一个部门,以统收统支的方式申请获得部分红利的支配权。此前的2004年10月,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和产权局即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并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

最初,国资委希望独立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用从国企收取的红利,直接展开在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兼并收购。但在经过与财政部的商议后,该动议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国企红利收取后要全部上缴财政,国资委以参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式,与财政部一起草拟国企分红收入的使用方向。

这也与世行有关报告的主要观点相合,即分红收入是公共财政收入,必须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框架,统一管理。至此,国企为什么要分红、分给谁、如何管理,都逐渐达成了共识。

热议“一刀切”

“国家股东的分红政策其实也是投资政策。”世界银行国企专家张春霖表示,国家股东的决策原则应该有两个:第一,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思路和方向;第二,再投资必须达到按市场原则事先确定的标杆回报率。若不符合这两条原则中的任何一条,企业的投资计划都应该被否决,凡不用于投资的利润都应作为分红分给股东。

这与财政部当前拟定的“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比例向国家上缴红利”的意见相左,“世行的报告写得很好,但就是这条我们无法完全同意。”财政部有关官员表示。

按照张春霖的思路,分红比例的确定,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行业是国家决定继续投资的,这涉及国有资本在整个经济中的进退原则;其次,每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合适的分红政策,需要国有企业和国有出资人代表即国资委之间一对一的谈判;第三,整个过程还需要一事一议,诸如企业投资的回报率如何确定、如何测算,以及能否实现,在操作中都需要非常技术化的处理。

不过,在财政部看来,一对一的谈判成本太高,而且难免会预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提出了分红机制的简化方案:先寻找试点单位实现分红,尔后根据产业制定不同分红比例。这实际上等于将分红比例分行业“一刀切”,并要求国资委和企业据此执行。

“按照产业不同确定分红比例,同时考虑了多项因素。如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分红比例较低,垄断行业的分红比例要高一些。”财政部官员介绍说。

根据财政部测算的数据,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一般达到15%左右。因此,国企分红初期确定的分红比例较低,大约上限不会超过这一比例,下限则可低至零。据称,一些国有控股的高科技企业能获此殊遇。

财政部还提出,分红的基数是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合并报表计算净利润,按既定的分红比例上缴红利。集团公司按照这一红利标准再要求子公司支付红利。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李波认为,这种方法会带来一个问题,即集团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和集团实际得到的分红没有对应关系,而且合并报表中的利润是账面利润,不一定有相应的现金流。

对此,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许成钢表示,这样一项重大政策和机制的设计,不宜简单推出,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后再确定方为稳妥。事实上,类似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在其他国家都需要政府各个部门提出综合意见。

衔接公司治理

“‘分红一刀切’的最大弊病是对企业公司治理的破坏。”李波表示。《公司法》规定,企业分红的程序是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然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如果事先确定了分红比例,董事会还拿什么方案呢?”李波认为,这一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董事会决定利润分配的权力。

蔡洪滨则介绍说,公司的最优分红策略实际由很多因素决定,掌握这些因素的信息在管理层手里,因此,国际上均由董事会来决定分红策略。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职责,中国工商银行董事赵海英如是描述:“董事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决策时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要考虑是否对整个公司的发展有利。有的股东注重短期利益,有的股东关注企业长远发展,董事会决策分红政策时,应考虑是否能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否则就扭曲了整个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股东的长远利益。”

目前国资委下属157家国有企业集团中,大部分都还没有建立起董事会制度,而处在党委负责制下。部分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党委成员由中组部直接任命,其余由国资委企业干部局管理。但从2005年开始,国资委已经在企业集团层面试行董事会制度,目前已经在19家企业集团开始试点,并计划2007年底在央企中全面推开。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不同场合都表示,如果董事会制度可以建立起来并有效运转,国资委将把现在承担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管理职能交还给公司董事会。

“国资委希望通过董事会来实现一些微观决策,政府部门不可能比企业更了解投资、分配的需求,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企按统一的比例上缴分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对《财经》记者如是说。

不过,由于国企分红政策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课题密切相关,在现实操作中更增加了执行难度。

财政部有关官员在向《财经》记者谈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时如此概括,即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资本进行存量调整,增量分配。存量调整是指现有国有资本存量8万亿元要“有进有退”。所谓“退”,就是把企业产权转让,把企业卖掉;所谓“进”,就是国有资本再投资问题,而分红政策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文宗瑜博士表示,现在国有资本分布领域过宽,分布行业过多,进退均有现实困难。“因此,政府希望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需要退出的行业征收很高的分红收益,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对此,赵海英认为,企业股东分红是天经地义的事,是股东的权力;但是,国有经济进行结构调整更应该通过股权处置(转让或收购)来进行,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分红政策来实现。

金融企业分红悬疑

即将执行的国企分红政策,原则上包括所有占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

据财政部一位官员称,在历史上,国有金融企业是向财政分红的,但有关政策不太明朗,总量也极其有限。不过,成立于2003年底的中央汇金公司改变了这一状况。财政部曾提出汇金也应向国家支付红利,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这激起了广泛争议。

汇金公司一直被认为是某种意义上的“金融国资委”,但汇金公司的运作和国资委有着巨大差异。作为一家特设公司,汇金更多的是通过现有治理架构对金融机构施加影响。比如汇金通过派驻董事和银行的董事会,对旗下银行制定了40%左右的分红比率,而国资委目前仍需利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6

一、山西票号与江浙钱庄

票号和钱庄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初期都是货币经营资本,但是它们以后的发展历程和最后的结局却有很大不同。钱庄在其发展过程中,虽然也发生过因政治、经济的影响而倒闭的事,但是没有像票号那样在较大范围内受到挫折和发生危机,钱庄的存在一直延续到全国解放。解放后,钱庄多数停业,上海等地未停业者则于1952年12月实行公私合营而成为公私合营银行。

票号与钱庄的本质差别不大,它们都是我国前资本主义时期的金融机构,是一种旧式的信用机关。但从业务经营方面考察,票号与钱庄却存在许多不同之处:(1)在业务经营方式方面,票号重于汇兑,发放纸币,而钱庄重于货币兑换,而后更发展到办理汇划、签发庄票等信贷活动。(2)在与官府的关系方面,票号与清政权关系密切,票号国库职能,其对象为国库和省库,而钱庄力图摆脱清政府的控制与约束,直到清末才开始收存道库和县库生息存款和相应的垫款。(3)在营业对象方面,票号的存款以官款为大宗,放款只借给钱庄、官吏及殷实商家;而钱庄的存放款对象,主要是商人和商业。(4)在放款性质方面,票号与官吏关系密切,业务往来频繁,主要是信用贷款,而钱庄主要从事兑换,买卖金银,以及交换票据等业务活动,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兼行。

钱庄在鸦片战争前主要起着调拨资金的作用,适应了中国社会各省之间商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商品的流通。鸦片战争后,钱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钱庄较多地依附于外国资本势力,从帝国主义对华贸易中获得的好处甚多。总的来说,钱庄的资本不断壮大,它的业务范围逐渐辐射外地。许多钱庄以开设分支机构或代办钱庄的方式,把自己的活动范围扩展到外地。与此同时,钱庄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在鸦片战争前,钱庄主要经营货币的交换业务;鸦片战争后,它摆脱了货币兑换业务,而集中在存款、放款、办理划汇、签发庄票等信贷活动上。

二、江浙钱庄的会计组织机构

江浙钱庄的基本组织机构可以按其活动职能划分为会计、业务与文书三大部门。在三大部门之中,会计部门占据重要地位。在三大部门间,会计部门制约着业务部门,在会计、业务与文书之问,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协调一致的关系;在会计部门中,负责主要账簿记录的会计系统(清账)与负责银钱收支的出纳系统(洋房)相互制约。江浙钱庄会计组织的一般构成如下:

清账:有些钱庄也称之为内账房。主管清账房的全部会计工作,如登记总清账目、编制月结、计算存欠户利息、编制红账、决算年度盈亏以及审查年终损益状况等。清账房对洋房及整个业务部门都有制约作用。

汇划:有些钱庄也称之为外账房。主要负责考核往来户的存欠款项、保管进出票据,对期票进行登记、到期票据的收付与汇划以及汇划流水账的登记。从具体的工作职能分工而言,汇划属于业务部门,但从其工作的内容角度考察,也包含一部分的会计账簿登记工作,故也可将其纳入会计系统。

洋房(有些钱庄还另设钱房):主管银两、钱币之出纳,负责银钱流水账目的登录。其下设有帮洋房,协助洋房处理日常账务及出纳工作。

在钱庄的整个组织机构中,内账房是要害部门,它对钱庄的业务经营活动起反映和控制的作用。从账务分工方面讲,内账房抓钱庄的总核算,如登记总账、计算利息、编制月结和年终决算时的红账,以及对红利进行分配等。外账房负责日常核算,如系统登记各种原始账簿、辅助账簿、审核各种单据等。洋房承担现金出纳与保管的责任,每日详细登录现金流水簿,与内外账房相互制约。

三、江浙钱庄的账簿设置

中国的银钱业,在数百年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自己的特色。清代钱庄业运用的一套会计方法,在民间会计中也处于先进地位。

围绕着货币业务经营的特点,在钱庄业的会计核算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账簿组织系统。不过,由于钱庄业的陈规陋习颇多,地区行业用语差别颇大,加之出于对外保守秘密的需要,它们的账簿名称各异,名目使用不一。为便于阐述起见,本文以江浙地区经营规模较大的一些钱庄为例,就其主要账簿体系加以介绍。

1.基础账簿(一)――外账房所设草流

在钱庄业的账簿组织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账簿是汇划账房所设,总称为“外账”的各式流水日记账,这些账簿所记载的内容与钱庄业务活动有着密切关系,是关于钱庄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

2.基础账簿(二)――洋房所设现金出纳账簿

钱庄的主要经营业务便是银钱的兑换,银为银洋,钱为铜钱,根据不同的货币种类,钱庄分别设置了洋房和钱房。钱庄的洋房(俗称“银房”),其专司银洋之出纳,钱房则专司钱币之出纳。规模较小的钱庄,这两房便合二为一,其账簿设置亦合二为一。

根据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将现金出纳账分为洋汇和洋草两个部分。洋汇专门反映到期的各种银洋款项的收解情况;而洋草则专门反映现钞和现洋的收付情况。在这两种账簿的基础之上,设置了全面的银洋流水账,称为洋总(俗称“千金”)。此账根据洋汇和洋草两种原始记录汇总后过入,每日轧算一次,用以考核银洋逐日应存之总数。并以洋总为依据,定期对银洋的收付情况进行归类整理,过入洋房的总清账,即洋清簿。

另外,钱庄还从现银收付的角度专门设置了记录现款收入来源的“入银”簿和记录现款支出用途的“出银”簿。

钱庄钱房账簿的设置与洋房的账簿设置相似,主要设有反映钱币收支的流水账“钱总”,以及根据钱总归类整理过入的钱房总清账“钱清簿”。与洋房不同的是,钱庄的钱房还设置有用于登记各种钱币兑换业务的“兑换”。用于登记钱庄发生的零星费用支出的“零用”簿,以及用于记录钱庄全体职员及其司务薪俸开支内容的原始记录簿“薪工”。这些账簿所记载的内容,均在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归类整理过入总清账。

3.骨干账簿――内账房所设总清账

在钱庄业的账簿组织体系中处于骨干地位的账簿是由会计部门,即清账房所设的各种分清账(即总清账的明细账)。具体包括反映各类日常经营活动分类登记的各式总清账、反映各类经营活动留底的备查账簿,以及记录各项资本、负债及损益的损益类账簿。

各账均以各种原始账簿为基础记录,通过它全面地、系统地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考核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故清账房所设置的账簿是整个钱庄账簿设置的核心,是整个账簿体系中的骨干。其主要账簿设置如下:

(1)总清账。由各种分清账组合而成。这些总清簿是以外账房的日流账为基础分类整理过入的,属于哪一类款目,便过入哪一类分清账。其主要分清账有以下几种。

克存信义。钱业简称“克存”,清末民初便直接改称为“定期存款”。此账专门记载各往来客户的定期存款,其总数反映存款之总额,能够说明钱庄的基础巩固与否。故被钱庄主看作最重要的一册账簿。 “克存信义”中按人名和行号设户,其账目直接由“日流”整理过入。

利有攸往。钱庄的盈利,主要依靠放款取息,此簿取名“利有攸往”便含有放款取利之意。由于用它记载钱庄的主要收入,是企业核算财务成果的重要依据,所以,此簿也是清账房里的主要账簿之一。

“利有攸往”之中,亦按人名或行号设户名分别反映对客户的长期放款或货物不动产之抵押放款。此账是根据日流和银汇两种账簿登记的,这三种账簿共同反映和控制着放款业务。凡放款,先登记汇划簿,再转登于日流,最后由日流过入“利有攸往”账之付方。凡放款收回,则在收方冲抵,并计算出应收之利息,将其登入该账之收方。

资富永年。即资本总清账,用以记录钱庄资本之收付事项。

往来存款。或称“信用往来”,或称“客户往来总清”。因有些钱庄主要与本埠各商号发生往来,故又名“各号清总”或“各号总清”。此账按往来客户分户记录,分别反映各客户的活期存款数额,每日结算一次,按月计付利息。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内账之外,钱庄根据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另外还设有总括反映与其他庄号之间的汇划账项的汇划誊清又称“汇划总清”或“各庄清总”。按照钱庄内部确定的费用开支项目,系统反映钱庄的全部费用支出的各项誊清,又曰“各项总清”,或称“庄用”。以及专门用于反映呆账的追索、收回及其报损处理的回春簿,又名“往则有返”或“合浦珠还”。

(2)备查账簿。备查账簿主要是对与钱庄业务相关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留底,以备日后查验。该类账簿主要有以下几种:客户存折的留底簿,称为“存折留底”(各往)簿,用于登记各种定期和抵押款项,注明期限、利息和抵押品的货价,以便日后清算的“票押便查”簿、用于计算一月内的存欠利息,以及票贴的确实数目,为核算各项利息服务的“子金”簿,以及用于专门记录钱庄同业拆票的拆息的“银拆”簿。

(3)损益类账簿。损益的计算不仅是账房工作的关键,而且是整个钱庄的关键所在。它关系到钱庄的前途、利益和对内、对外银钱往来关系的全面处理。因此为了

胡雪岩像便于记录钱庄的各项收入进账、各项费用支出,计算钱庄一段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并根据相应的规则分配利润,钱庄设置了相应的损益账簿,主要包括:

日增月盛。或称为“月结”、“月总”。此账为钱庄整个账簿组织的总枢纽。从经营规模较大的钱庄讲,凡往来客户全月存欠总数,本庄发生的全部费用,钱庄所存现银、现洋总数,以及上月盈余等等,均分类列于此簿。到一定时期,将上下收支事项相抵,可以计算出本期盈亏之数。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7

本区抗震救灾募捐工作在“区‘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进行,区民政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捐赠工作组织、协调、统计、汇总等。区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所得款物要按规定及时转交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和慈善基金会分会,再统一汇缴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基金会。已将募捐款物汇缴其他有关部门的,募捐所得款物要按规定报区民政局备案统计。

二、严格规范款物接收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中“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的精神,为规范捐款接收工作,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和慈善基金会分会等机构及组织在实施募捐工作时必须严格款物接收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分工开展捐赠款物接收工作。

1、专人接收。要安排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人负责接收单位和个人的捐款,清点捐款,并出具专用收据和捐赠证书。

2、及时缴款。每天由财务人员负责与接收捐款人员结算捐款,并联系指定银行,对当日所接收的捐款进行解缴、妥善保管。

对捐款单位要求上门收取捐款的,落实车辆,由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含1名财务)上门收取,并当场出具专用收据和证明。

3、汇总统计。区救灾捐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捐款情况汇总统计工作。对接收办公室直接接收和银行划帐的捐款登记造册、统计汇总,指定专人对照收据存根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并于每天下午2时前,将包括区民政局、区红市字会、慈善基金会分会接收的款物数据汇总统计后报市民政局。

4、资金划拨。及时向市归口部门划拨所接收的捐款,做到捐款资金不滞留。

5、规范捐物。根据市民政局和市慈善基金会的要求,对灾区急需的大宗新品,及时将捐赠单位情况、捐赠数量、单价、包装规格报告市民政局和市慈善基金会统一安排调运。对市民和单位捐赠的少量生活类物资,由全区20个经常性慈善捐赠接收点负责接收,并由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收集统计、分类整理、集中装运。

三、加强捐赠信息公开透明

(一)社区公开

对在居委会接收的大量居民群众个人捐款,由居委会向街镇缴付捐款后,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捐款清单、缴付捐款收据和捐款证书,集中捐赠一次就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二)单位公开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动开展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由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清点捐款,向区民政局(街镇)、红十字会和区慈善分会结缴捐款后,及时将捐款清单、缴付捐款收据和捐款证书在单位公示栏公开,接受单位捐赠人的监督。

(三)媒体公布

由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基金会根据本区上报的接收捐款信息,对一定量捐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定期地通过《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从6月3日起,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和区慈善分会通过《时报》、区有线台将接收的款物总数进行公布,并适时分期分批将接收的单位和个人的捐款信息在上述媒体进行公布。

(四)系统录入

区民政局指定专人根据每日上报捐款明细录入“市民政局救灾业务管理系统”,并由专人根据收据存根对所录入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与收据记录相一致、登录金额与收据记录相一致。

(五)上网公布

通过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布全部捐款信息。

同时,即日起每天在“”网站公布全区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总数,并分期分批公布接收的单位和个人的捐款信息。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8

关于山西票号的起源,研究者众说纷纭,一直没有取得比较统一的结论。流传较广,具有传奇色彩的一种说法是明末清初说:据传李白成起义占领北京城之后,对原明朝的官员大肆拷打,夺取了大量的金银财宝,当吴三桂引清兵入关后,李白成从北京城仓惶出逃,临行时将金银财宝熔铸成许多金元宝放在马背上运走。经过山西境内时,由于清兵追赶速度较快,李白成等为轻装逃命,只好将随身携带的大量金元宝就地掩埋。后来这些金元宝被山西商人挖掘出来,成了开设票号的第一桶金。

至于山西票号的组织规章及会计制度,一说由顾炎武和傅山所订立。据章太炎先生考证,在票号刚刚出现时,票号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后来大学者顾炎武和傅山出于为反清复明事业筹集资金的目的,便对票号的组织规章、会计制度及会计方法进行了改订,“更立新制,天下信从”,借以流动金融,积蓄钱财。票号对这些规章制度“遵行不废,称雄于商界者二百多年”。

据现有资料考证,中国第一家票号是山西省平遥县的“日升昌”,其前身是设于城内西大街的“西裕成”颜料庄,东家是平遥县达蒲村李大全,总经理为雷履泰。他们发现原本作为副业的经营汇兑业务利润颇丰,而当时还没有一家专营汇兑的商号,便顺应时势,将原来的颜料行改为经营银两汇兑的票号。大德通票号则是由祁县乔家堡乔致庸创办,其前身是大德兴茶庄,约光绪十年(1884)四月正式改名为大德通票号,业务包括汇兑、存款、放款、发行票据与代办捐款等。

票号实行总、分号制。总号设在山西省平遥县、祁县、太谷县,分号遍设全国重要工商业城镇。票号的成立,主要是一种资本家与总经理的合约关系,或者叫做“东掌关系”。这种合约关系,是一种以信义为基础的制度,即凭人办事,凭信义合作,不要保证,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票号成立时,由资本家出资,聘请总经理(俗称大掌柜),双方书写合约,即完成了立法手续。票号在组织管理上,实行家长制的领导,营业决策、分号的设置、职工录用、人员调配,一切权力皆归总经理,与资本家无关。总经理权力至高无上,全体职工只能惟命是从,来不得半点异议。

票号总号在人员构成上一般设大掌柜1人(总经理),是全号的领袖,总理票号内外事务;二掌柜1人,协助大掌柜管理全号事务,负责对全号人员的工作监督;三掌柜1人,职责是辅助二掌柜监督全号伙友,并负责柜台上接待顾客之事;票号的要害部门“账房”设账房主管1人,司账4~5人,分管会计、出纳之事。另外,票号还设有负责办理号中对外文件的文牍先生1人;负责誊写号中来往信件的录信员2人;负责上市接洽、办理存放款及一切银钱往来业务的主要人员正、副跑街l~3人;负责管理门市部的坐掌柜1人;以及为数不等的学徒。票号各地分号内部人员的分工大致相同,只是人员数额根据各地业务繁简的不同而有所增减。山西票号在经营上实行总号集权制,资本统一存放在总号,获利也归总号,以总号为中心,各地分号只是补充机关。相互之间“酌盈济虚,抽疲转快”。各分号要经常通过信件向总号报告本分号营业状况及当地行市。在向总号报告的同时,还要将这些情况向各分号互报,以便互通信息。各分号要每月以“月清”,年终以“总结账”的形式向总号报告每月及全年的营业状况。

二、票号的资本组成

票号资本组成带有浓厚的封建家族性质,实行独资或数姓合资的无限责任制。票号创立,一般是独资,或者由几个财东(既可以是同姓家族成员,也可以是异姓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财东对票号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票号的股份分银股和身股,“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票号资本,一般被称为“正本”。正本之外,还有“副本”、“护本(护身)”。正本是票号的名义资本;副本是票号资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但不列入票号的正账,因而各个票号的实际资产均大大超过其名义资产;护本(护身)名义上是为弥补因亏损而损失的那部分资本,实质上是资本家在票号的固定资本,一般按正本数额的40%附加。

(一)银股

银股分正本和副本,即名义资本和实际资本。正本,是东家遵照合约投入票号银两或股金后所拥有的股份,每股所投股资几千两到1万两,没有股息,享受红利。山西票号的银股数不多,票号成立时一般有几股或十几股;票号改组并新增股东时银股数也不会过多增加。从现有资料看,山西票号中日升昌的银股数最多,为30股。

副本,是“不列票号的正账而潜存于票号中的资本”,是财东和有身股者除护本(护身)外存于票号的另一类资金。它不作为正本管理和核算,但可作为营运资本使用,并用以抵御风险,所以称为副本。副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东家、经理及顶身股伙计在结账期,将其所分到的红利中提留一部分存入号内,一般称此为“统事”或“获本”。大德通票号在1908年分红时便对所有财东和有身股的人按每股(俸)1000两进行了公存。一般票号的“统事”有多个,日升昌的“统事”曾有200多万两,大德通票号也曾有获本、统事100万两,票号不能将统事用于转增正本,也不对统事分红,但要向财东和有身股者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股东也不得随意抽取该部分资金。

另一种是票号东家的存款。山西票号的财东除票号创立时以自有银两投资于票号正本、账期分红时将部分红利公存于票号外,还要将所得分红扣除生活所需后的富余银两存入票号,以充实票号的营运资本,而票号对财东的存款则要按期付息。

护本(护身),是为保护股东的股权,防止经营风险,由财东和有身股者投入或从其应分配红利中提留于票号的资本。护本(护身)有的列入票号合约,有的于账期分红时扣收。票号收取或提留护本(护身)时,按照银身股数及议定的每股标准计算。护本(护身)不得随意抽取。如1860年(成丰十年)天成亨票号由旧号改为新号时规定:不管旧号的原财东还是新吸收的财东,银股每股正本数额均为五千两,银股每股正本应随护本2000两,人力股虽不按股交正本,但每股身股应随护身纹银600两。

(二)顶身股

顶身股,亦称身股或人力股,它是票号吸引人才的一种手段。晋商企业制度中的“顶身股”起源于明朝,经清代直至民国,历时四五百

年。顶身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票号的主要职工,可以顶一股到一厘甚至零点几厘的票号股份,总号经理的顶身股要在票号开办时写入合同,其余人员的顶身股,不写入合同,而是记入“万金账”(即票号的总账)中。伙友在入号工作多年,经理认为其工作勤恳,对票号业务经营有功,即可向财东推荐,经各股东认可后即可将其姓名录于万金账中,俗称“顶生意”。总经理的身股多少由财东确定,一般可顶一股,即十厘。二掌柜、三掌柜七八厘不等,一般人员可顶一二厘或三四厘。每逢账期调整一次,可增加一二厘,增至一股为最高限度,称为“全份”。顶身股分配办法在各票号中不尽相同,但大都是在票号成立时,由大掌柜和股东议定。

在票号初期,财东出银两,经理、伙计出人力,银股与身股截然区分。到票号后期,有的票号经理拥有身股的同时也拥有银股。并且,在票号发展初期,票号的身股数少于银股数。随着票号业务和规模的逐步扩大,职员的工龄越来越长,职员对票号的贡献越来越大,很多票号的身股数逐渐超过银股数。如大德通票号1889年(光绪十五年)银股20股,身股9.7股;直到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银股仍为20股,而身股则上升到了23.95股。

三、票号的人力资本核算

票号一般规定每3~5年为一个大账期(会计年度),结算一次大账,又叫合账,进行一次决算分红。分红时,财东按银股分红,劳动者按顶身股分红,顶身股不承担亏赔责任。每遇账期,大掌柜首先根据账房提供的利润数额将本账期实现的总纯利报告财东,财东在参考大掌柜建议后,决定分红方案。多数情况下,利润分配时先按实现的总纯利除以银身股总股数计算出每股红利,然后再根据每个股东的持股总数计算出每个股东的应分红利,最后按一定比例进行公存。但有时也会先从纯利总额中提留一些公积金性质的“备防”,然后再计算分红和公存项目。

银股和顶身股在分红时遵守“同股同权”原则。票号股数以“俸”或“股”作为计量单位,一俸为一股;不足一俸或一股者,以十进位计,称为“厘”。如日升昌票号银股30股,人股40股,共70股,分红时即按70股平均分配。银股可享受永久利益,父死子继;而身股能否继承,各票号作法不一。大德通票号规定故股(即顶身股伙计本人身故后的遗留股份)有一定分红年限,如在其1888年合账重议号规时规定:故股一厘至六厘,四年清结;七厘至一俸,六年清结。大德通票号的“人身股”情况,据光绪十五年(1889)分红账记载,光绪十一年至十四年(1885~1888)账期共获余利24723.03两,资本股和“人身股”共29.7股,每股分红850两。其中乔中堂等资本股20股,马培德等23名职员“人身股”9.7股,在这23名享受“人身股”待遇的职员中有3名是已去世的职工。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9

(二)审计报告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存在虚增利润现象及多汇出利润的可能。一是企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通过查阅银行留存的利润汇出材料发现,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虚增利润。例如石家庄某制药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2011年度均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至2011年底,该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仅为1124万元,未分配利润已高达50985万元。二是计算净利润时未扣除所得税。例如河北某药业公司2006年度计算净利润时未扣减所得税,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利润虚增后,企业就存在多汇出利润的可能。

(三)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返程投资企业,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和境内企业的实际领导层合二为一,企业决策者拥有企业相关资金存放境外或境内的相对自由选择权,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经济环境、汇率趋势等自由选择大额利润何时汇出境外,因此,这类企业利润汇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利润汇出相关政策存在一定漏洞。《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应提交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该规定看似严格,实际上存在一定漏洞。因为现有的会计记账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因此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虽然产生了净利润,但并不一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入。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净利润只是“账面利润”而非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利润”。这降低了企业汇出利润的条件。例如,石家庄某乳业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现金流入为负,其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均为关联公司,其利润主要由上下游企业赊欠形成。2011年该公司从石家庄某银行贷款7000万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支付2009年、2010年未分配利润。一旦企业日后经营出现问题,国内银行将蒙受巨大损失,但外方投资者却已经收回“利润”。

(五)利润汇出业务由资本项下外资业务引起,资本项目部门对利润汇出的相关情况,例如利润总体规模、未分配利润情况、应付股利、企业行业类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有较全面的掌握,但利润汇出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在经常项下,经常项目部门对其汇出的真实性进行非现场监测、监管,但并不掌握其他情况。人民币跨境结算办公室负责监管以人民币汇出的利润情况。这造成三部门对利润汇出的监管互相叠加但又存在监管盲区。例如,个别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但未在直投系统中做登记,从经常项目监管的角度很难发现存在问题。

二、加强利润汇出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建议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工作制度,首先由注册协会定期向各职能部门提供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各部门如外汇局只认可名录内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事务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向注协反馈并取消其名录资格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如询证业务)的权力,并由外汇局指定名录内的其他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

(二)完善相关政策,适当提高利润汇出的相关条件。一是建议规定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除提供以往政策要求的书面材料外,其相应年度内的审计报告中现金流量应为正值,且相应年度和毗邻年度不能连续两年现金流量为负值。二是规定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需留存企业最近年度的验资报告。

(三)加强对利润汇出业务的现场核查力度。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加大对利润汇出业务的现场核查力度,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会计人员,重点查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发现企业审计报告、报表数据的异常情况,确保利润汇出的真实性。对于审计报告弄虚作假的,应追究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责任,适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处罚。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10

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西逃,在经过山西时,山西票商盛情接待,还支付了这个流亡朝廷的所有花销,日升昌因此还得了一块“急公好义”的御匾。然而,战乱给票商造成了惨重损失,京城一带的山西票号分号被抢劫一空,账本被烧。王公官吏们带着存折或银票逃到山西,要求兑现银钱,票号东家们挖出自己窖藏的银子,咬牙兑付。20世纪最初的10年,帝国摇摇欲坠,与之关系密切的票号也病入膏肓,时局稳定时,生意尚可一做,一旦战乱,票号首先遭殃。1911年武昌起义后,各地票号受到散兵游勇的劫掠,仅日升昌在京都等5个城市被抢的银子和财物就达15万多两。天下更易后,清政府所欠的巨额债务无人承揽,票号遭到灭顶之灾,据计算,晋商因中央财政破产而造成的损失超过1200万两白银。更致命的是,票号模式受到了新兴的商业银行的挑战。一些先觉的票号掌柜曾经商议将票号改组为银行,但是,乱局之下重组无术。1913年,在袁世凯政府财政部的牵线下,山西票号提出向美国银行团借款500万元银洋作为本金,以重组票号体系,但终因不能提供抵押,被拒绝借款。这一年,山西14家最主要的票号,被拖欠的债权达3100多万两白银,日升昌17个分号中债权近300万两白银。各地军阀更是摧逼甚急,广西军政府端着步枪冲进日升昌的票号,强行提走10万两前清官银。

1914年10月,天津《大公报》刊出了一条轰动中国商界的大新闻,“天下票号之首”日升昌宣布破产。报道描述道:“彼巍巍灿烂之华屋,无不铁扉双锁,黯淡无色;门前双眼怒突之小狮,一似泪下,欲作河南之吼,代主人喝其不平。前日北京所传,倒闭之日升昌,其本店耸立其间,门前当悬日升昌金字招牌,闻其主人已宣告破产,由法院捕其来京矣。”

晋商“殉葬”后,中国的金融中心南移至上海。穿马褂的票号日渐式微,着西装的银行取而代之。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11

光大银行近日推出手机银行跨行转账汇款免费的服务,这对于年底转账需求比较大的客户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除了转账汇款费用优惠之外,光大手机银行在客户体验方面也下足了工夫,力求给客户提供安全、便捷、易用的金融服务。去年以来,光大银行创新推出了阳光e系列业务平台,把物理网点与电子渠道有机结合,打造了立体化的营销服务体系,“理财早市”与“理财夜市”的创新更是满足了不同客户群的理财习惯,给客户提供了电子渠道专享的理财产品,为客户带来更高理财收益。

三年近九成股基赢大盘

尽管近三年来市场羸弱待振,但公募基金在中长跑中仍顶住压力,体现出强大的主动管理能力。银河证券统计显示,截至2012底,过去三年在上证综指跌幅近30%的背景下,参与排名的343只主动管理的偏股型基金中300只跑赢大盘,占比高达86.46%;参与统计的偏股型基金平均跌幅控制在17.47%以内。其中2012年总资产管理规模行业第二的嘉实,旗下9只偏股型五星基金全部跑赢大盘。

新年股基领跑者涨逾10%

今年股票基金获得“开门红利”。截至1月18日银河证券周报显示,上证指数今年以来涨2.11%,同期开放式股票方向基金(不含分级基金子份额)平均净值增长率为3.81%,整体跑赢大盘。其中,334只主动股票型基金领跑者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今年以来收益9.82%,186只指数股票型基金领跑者易方达创业板ETF今年以来收益10.08%。截至1月18日,纳入排名的所有股票方向基金中,仅两只今年以来收益为负。

短期理财年化收益超4%

农历新春将至,虽然短端市场利率有所回调,但短期理财债基年化收益却逆势攀高,表现抢眼者更持续突破4%。Wind统计,截至1月18日,参与统计的短期理财基金元旦以来7日年化收益率均值达3.9964%,晨星数据显示,工银7天B最近3个月总回报率高达1.01%,在所有成立满3个月的短期理财债基中拔得头筹。

长盛基金领跑反弹

沪指自触底1949点后开展的绝地反击战中,不论是被誉为“股市放大器”的杠杆指基还是主动管理的股基,均战绩不俗,老十家之一的长盛基金也呈现厚积薄发之态势,在此轮反攻中持续领跑。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月16日,本轮反弹以来杠杆指基的平均涨幅为44.09%,其中长盛同辉B上涨56.40%,位居涨幅榜前五。

金元惠理获最佳服务奖

和以往致力于新品开发、完善产品线不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的基金公司,近年来愈发重视服务质量的提升,以求在日益膨胀的行业队伍中脱颖而出。 近日,在2012第一届“领航中国”金融业年度评选活动中,“基金行业最佳服务奖”成为热门奖项。最终金元惠理等5家基金公司,获得该项殊荣。

中信银行与腾讯战略合作

1月16日,中信银行与腾讯集团及旗下非金融支付公司财付通举行签约仪式,双方约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先生、腾讯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先生出席了双方签约仪式并致辞,中信银行副行长孙德顺和腾讯集团总裁刘炽平先生代表双方签署了协议。

机构视点

农银汇理:年底理财闲钱

随着年终奖发放,如何支配这笔“闲钱”也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1月24日起发行的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基提供了一个去处。农银汇理基金指出,在经济潜在增速下降、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未来债券市场行情将改变以往“牛短熊长”的格局,债券市场存在较长时期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回报的机会。另外,利率市场化改革和直接融资模式的发展将推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华安:货基创新推规模新高

从网上直销赎回T+0、场内交易T+0,到房贷车贷还款等,货币基金创新层出不穷。而在投资者的热捧中,基金规模也随之攀上新高。

去年,当货币基金还在“还款”功能上徘徊时,华安基金已预见货基消费的未来,并率先推出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货币通”业务,其后有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开发了类似功能。据华安介绍,使用“货币通”在部分电子商务网站上购物时,可直接使用其持有的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基金支付相关消费款项,整个操作流程跟使用网银支付一样方便,中间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

泰达宏利:偏股基金全面开花

近日,银河证券的2012年基金管理公司国内股票投资主动管理能力综合评价报告显示,2012年纳入统计的64 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54家取得股票投资正收益,平均收益率达到4.8%。从加权平均口径来看,泰达宏利基金旗下纳入统计的10只偏股基金平均8.33%,在64家基金公司中排名第13位。素有“成长投资专家”之称的泰达宏利,在权益类投资方面长期业绩表现优异,稳居同业前列。

机构产品

上投摩根智选30股基发行

2012年末A股市场“神龙摆尾”的行情,让偏股基金收益整体走高;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宏观经济企稳,今年初A股市场反弹,权益类产品再次受到投资者青睐。上投摩根基金顺势出击,适时推出上投摩根智选30股票型基金。该基金于1月28日起正式发行,将由杜猛拟任基金经理。2012年,杜猛管理的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收益率高达27.73%,在292只普通股票型基金中排名第四,大幅跑赢同类基金平均收益22.13个百分点。

银华旗下三基金集体分红

银华基金近日公告称,银华保本增值基金将于1月21日起开始进入第四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申购面值为1元。同时,包括银华保本在内的银华旗下三只固定收益类基金也将在近期实施集体分红,其中,银华保本增值每10份基金份额派现0.2元。

易方达集中分红超4亿元

去年公募基金年终答卷相对理想,各大类基金整体均实现正收益,今年进入1月基金市场就开始了一轮分红潮。

根据天相统计,截至1月22日,已有102只基金公告分红,基金公司中以易方达和嘉实最为集中,旗下已公告分红基金均达到11只,其中偏股基金均达到5只。1月以来,102只分红基金的分红比例从每10份派发0.01元到1.8元不等。易方达在各家公司中较突出,由于其2012年偏股基金和偏债基金整体获得了良好收益,旗下11只基金本次分红总金额超4亿元。

银行开门红工作汇报篇12

从规格到议题,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不同于每年例行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这一会议此前只在1997年和2002年底召开过两次,每次都推出金融改革及相应的机构改革等重大举措。比如1997年会议,决定央行自身管理体制变革的大手术,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从四大行剥离的不良资产;2002年会议,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金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参见附表“三次金融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原订于今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早在今年初即已酝酿。各相关部门为此分头成立十大专题调研小组,为大会提供决策依据。其中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完善金融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半年前,财政部就此提出方案,建议成立新的机构平台――“金融国资委”,专司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但在部门征求意见阶段时引发争议,至今悬而未定。

迟至年底,这一会议并未如人们早先预期举行,一般认为将推迟至明年2月。《财经》获悉,各方对“谁来掌管国有金融资本”的问题主张迥异,应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推迟召开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最近关于“金融国资委”的争议再次见诸报端。

据了解,财政部的主要思路是:在该部金融司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金融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代表国家行使金融资产出资人权利;在金融国资委下,设几大金融控股公司,汇金公司为其中之一;或是保持汇金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的现实,金融国资委只管理汇金之外的其余金融资产。

与之相应,官产学各界均有意见,反对再以这种行政化的方式实施金融资本管理的声音也很强烈,倾向于坚持现有改革成果,即落实出资人责任,把汇金公司办成控股公司;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对国有资本的市场化管理。

无论哪种方案,汇金公司都是焦点所在。“即使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不提金融国资委,也需要对汇金有个说法。”一位监管当局的高级官员分析说。

撇去表面上看来带有部门利益色彩之争的浮沫,这一争议的实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管理机制改革的取向问题。

缺位已久

金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行政事业性、资源性三种,经营性国资中又区分为金融和非金融类。1998年以前,金融国资的基础管理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副部级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据财政部金融司有关人士介绍,当时对国有资产管理还未形成明确的理念,很长时间都处于摸清家底的阶段中。所谓“基础管理工作”,主要为“清产核资”。

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原职能并入财政部。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国资的基础管理职能分别划归财政部金融司、企业司。同年,为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干预金融,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集中央属金融机构的人事权,并在金融工委的框架里建立金融机构外部监事会制度,实际履行部分出资者职能。

这个阶段,对于金融类国有资产,实际形成了金融工委和组织部管人事、劳动部管工资社保、财政部管财务、央行管业务发展、计委管投资的“五龙治水”架构。

2003年的机构改革又对这一架构进行了重大调整:成立国资委,专职管理非金融类国有企业;金融工委被撤销,主要部门并入从央行分出的银监会,有关央属金融机构的中共组织关系管理分别放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原外部监事会按公司治理原则,成为金融企业的内设机构。

在上述阶段,财政部金融司一直承担以下职能:继续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即相关的统计备案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拨备和核销政策及报批等。可以发现,除了不具备人事权,财政部金融司实际基本担负着出资人的大部分职能。

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家财政部作为金融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有名正言顺之处。

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外部性。银行破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体系冲击太大;即使是私有银行,一旦出现风险,最后也可能不得不由财政埋单。银行业不良资产损失即为隐性财政赤字,这也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由财政部管理金融行业的原因。因此,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面,财政部本应发挥比央行更大的作用。

但遗憾的是,中国的财政部门从未真正成为国有金融资本的代表。长期以来,财政部门从未真正获得授权,只相当于国家的会计和出纳;而中国一直是“吃饭财政”,在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关系上,也存在太多混乱和纠葛。这一切使得财政从未真正承担起出资人的职责,也未在有效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上有所建树。

1998年,也是在当时人民银行的推动下,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种国债,为四家国有银行补充资本,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四大行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然而,这次改革由于目标不清晰,配套改革不到位,四家国有银行面貌改善有限。

至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银行业开放确定了五年过渡期。此时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仍然存在巨大差距,财务重组的缺口巨大,二次注资被再度提上日程。由于财政部不愿再次埋单,对中行、建行进行改革的主导权落到央行肩上。

汇金出世

继今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成功IPO并受到市场热烈追捧以来,中国国有银行带动国内外上市的中外银行股板块,已成为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大热门――很难想象,这些银行在2003年前,还是被国内外专家宣布为技术性破产的濒危机构。

国有银行股的受宠,除去经济周期上升的外在因素,此前它们进行的一系列创造性的财务重组亦功不可没。直接推动这几家银行重组与改革的汇金公司,更是因之备受瞩目。

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50亿美元,来自国家外汇储备。公司成立两周后,汇金公司即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2005年,汇金再次向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

“这次重组与1998年不同,是真金白银的投入,而不是账面上的调整,因此才引发了市场的追捧。”熟谙中国金融改革历程的JP摩根中国区总裁李小加曾对《财经》记者如此解释。

当时,负责外汇储备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宣布称,用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资本金投入。外汇管理局为管理好这部分资产,依法注册成立了汇金公司,负责向试点银行注资;并作为出资人,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

汇金公司成立之初,外界曾认为它只是国家用以实现外汇注资的一种特殊政策工具(SPV),并不具备管理金融资产的实体功能。但事实证明,汇金的抱负和影响远不止于此。成立之后不久,汇金不仅仅在帮助几家国有银行财务重组、推动公司治理改革方面不遗余力,还向几家大银行派出了专职股权董事,以期更好地实现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并积极要求银行分红、落实投资收益权。

在很大程度上,汇金公司与此前成立的国资委功能相近,都在力图扮好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角色。不过,汇金公司的操作采取的是更接近于市场化而非行政管理的方式。

“我们和银行是股东和企业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下级关系,也不走行政公文式的沟通渠道。”汇金公司银行处一位负责人说。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在2004年9月履新一个月后接受《财经》杂志专访时则称:汇金是个没有行政级别的国有独资企业。

两年多来,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国际市场的反响一次比一次热烈,汇金亦赚得盆满钵满。数据显示,仅三家银行上市前对汇金公司的分红就高达370亿元。加上转让股份的收入,汇金收益已近千亿元。谢平亦在公开场合证实,近两年汇金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中获得的账面回报,已经远远超过此前的注资。有学者甚至估计,过去两年汇金公司投资产出的净回报高达200%。由此,央行动用外汇储备注资、成立汇金做实出资人的设计,也被认为是“成功而大胆的创举”。

到目前为止,央属近20家金融机构中,超过半数的金融资本列入汇金麾下,包括交行、建行、中行、工行等。同时,汇金还直接、间接控股、参股了十家左右的大小券商(参见“汇金控股、参股金融机构表”)。此外,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另外三家政策性银行等,都在热盼得到汇金的注资。

截至2005年7月,汇金公司投资的金融资本近5000亿元,管理的金融资产接近国有金融资产总量的一半。如果对农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注资方案被接受,汇金控股、参股的企业将覆盖绝大多数的央属国有金融企业,而成为国有金融资本的最大代言人。

董事会的争议

尽管国有银行改革在资本市场上如鱼得水,但汇金公司的内部运作却非一帆风顺。

2004年10月,建行在不利环境下完成了海外上市,市场似乎是在一夜之间扭转了对国有银行的看法,从此前的不屑一顾转为争相竞购。与此同时,“国有资产贱卖论”、“金融安全论”也随之鼓噪一时。进而,外界对于汇金公司主导的外汇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海外上市的金融改革模式和具体操作过程,在认识上也逐渐出现分歧。

汇金公司的首届董事会共有九名成员,分别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自财政部前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因受贿案落马被免去董事后,目前财政部在汇金董事会占有两席。在建行上市后,来自财政部的董事开始在汇金董事会诸多重大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

2005年4月,工行的财务重组方案出炉。与先期几乎同时完成重组的中行、建行方案不同,工行的原有资本金不再全部冲销坏账,而是只冲销一半。这意味着原股东财政部可以保留50%的股权,汇金持有另外50%。随后,工行向资产管理公司按50%的面值剥离7000亿元不良资产,与资产管理公司报价30%之间的差额,则全部由央行发行票据来负责偿还。

此外,央行和财政部曾就农行重组的方案进行初步磋商。据悉,当时财政部提出,农行应像其他三行一样整体上市,由央行发行票据,剥离农行高达近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而财政部仍为农行100%的控股股东。此次商讨,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而没有任何结果。

2005年10月,在中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财政部董事对苏格兰银行“一拖二”的入股结构和淡马锡10%的入股比例,也表示了反对,淡马锡的最终入股比例降至5%。中行董事会此前已然批准了原有引资方案,事后则被作为大股东的汇金公司董事会否决。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波澜,更将汇金公司内部的决策矛盾显性化。

另据《财经》记者采访获知,在汇金受命挽救众多濒危券商和对政策性银行注资等问题上,来自财政部的董事亦表示了不同意见;其理由在于,汇金作为国有机构,获得的收益和分红本应计入财政的大账,由财政部而非汇金公司“自己”来决定投资去向。

更为离奇的是,据《财经》记者获知,汇金公司追加注资,修改章程,更换董事、董事长等一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至今尚未完成。比如,汇金需要追加150亿美元的资本、希望以现外管局局长胡晓炼接替郭树清任董事长、增选审计署金融司司长范鹏进入董事会等,均没有完成程序。这是因为汇金公司交至国家工商局的资料,虽有国务院的密函批示,但缺少国务院的正式任命和可供公开查阅的文件,因此不能完成变更。

事实上,围绕着汇金公司的一系列争论,其根本原因在于汇金公司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授权,担任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代表。“名不正则言不顺”,在具体运作中,不同管理部门间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诉求,也就不足为奇了。

“汇金模式”之惑

汇金公司的设立,一方面是推动金融改革的创新之举,另一方面也是限于形势下的“次优选择”。在专家看来,规范操作的程序应当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对汇金公司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受托关系、使命、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并对其组织形式予以界定。

然而,在2003年底金融改革迫在眉睫的环境下,要一口气完成这样的程序不免过于理想化。最终,汇金公司只是经过了行政授权但缺少立法授权,因此并未能厘清和明确国家与汇金之间的委托关系。

当时即有识者担心,由于不能理顺各部门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汇金模式在未来的操作中会难免招惹物议,事态的演进不幸佐证了这一点。

由于法律地位缺失,“汇金模式”的一个瑕疵在于它与央行的“血缘”关系。虽然汇金和央行都声称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汇金是独立运作的投资公司,央行和财政部、外管局一样,仅在汇金董事会占有同等的席位,但这仍不能使外界百分之百信服。因为汇金的全部资本金来自外汇储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分管的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其保值增值。

“这样人们就会质疑,央行和汇金的行为是否会隐含着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在短期内或许不会暴露,但可能未来会出现,这也是外界抨击汇金模式的原因之一。”一位金融专家称。

事实上,为金融改革而生的汇金公司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不仅没有及时完善其法律地位,反而承担了更多、更复杂的救助角色。2005年下半年,证券市场哀鸿遍野之际,汇金入股了大量国有和股份制券商,甚至为其提供短期流动性贷款,总额高达120亿元。汇金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入股的券商数量之多更令人眼花缭乱,其中大量是原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南方证券、华夏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等。

央行最近的《2006年10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中国建银投资于2006年10月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一年期金融债30亿元。外界猜测,这是为了缓和大举收购券商带来的再贷款流动性压力。

虽然通过汇金公司实施类似最后贷款人职责,要比央行直接动用再贷款救助更有效率,但此举使得外界对汇金和央行的关系产生了怀疑:汇金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能的使命,是否与央行金融稳定的政策职能混为一谈、产生角色冲突?

从维护央行独立性角度出发,央行显然不宜长久介入汇金这种具体的管理。当然,汇金公司亦有难言的无奈。据《财经》记者了解,汇金实施部分救投资,并不属于自身主动的扩张行为,而是承担了国务院赋予的阶段性任务。资金来源是股权投资的收益和分红,并未动用新的外汇储备。汇金公司有关高层曾表示,未来三到五年,汇金将相机退出部分证券公司。

“汇金公司遇到的质疑,从本质上讲是由于中国缺乏一个整体的‘国家资产负债表’概念造成的。”一位有着长期金融监管经验的专家对《财经》解释说。

汇金公司的成立,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规避财政注资需要人大立法的障碍。但事实上,无论是用财政资金、央行再贷款还是外汇储备为银行冲销坏账和弥补资本金,或是为濒危券商重组提供资金,最终都会反映为全体人民的税负。由于缺乏“国家资产负债表”的概念,外汇储备、央行再贷款与国债发行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这会造成各个部门画地为牢的局面:在债务危机时推脱责任,而在资产溢价时又会争夺相应控制权。

“金资委”动议

相对于汇金模式的艰难探索,财政部近年来在拟定一个宏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计划。

一方面,财政部积极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即通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紧对国有机构“财权”的管理。

另一方面,财政部也正在完善各种国有资产法规,希望能做实在各个领域的国有出资人职能。7月1日,财政部获得政府授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正式管理权。11月24日,财政部金融司起草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在金融领域,财政部金融司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准备的提案称,要仿照国资委的形式成立金融国资委,建造一个管人、管事、管资产、具有行政色彩的监管平台,将汇金公司及其旗下的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都纳入其中。

在财政部看来,即使不将汇金公司旗下的金融机构算在内,也有必要成立统一的国有金融的出资人机构。“从户数来讲,还有大量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大量的中、小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存在。”一位财政部金融司官员称。

然而,财政部关于金融国资委的提案在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时,遭到了诸多争议。

这些反对意见可概括为几类。首先,在确定了股份制改造的大方向后,国有资产的概念已经需要更新为国有资本的定义。

其次,这一机构即使设立,也不是监管机关,仅仅是出资人的代表,应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进行运作,不应具备行政权力。所谓“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提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

由于“金融国资委”的动议多少带有从现有国资委运作中“吸取经验”的含义,对此,批评者认为,国资委从成立至今,并未摆脱政资不分的嫌疑。所谓“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提法带有行政监督的含义,即集监管部门与投资人于一身。这样的行政权力最容易导致设租寻租行为。

“不管谁来管,搞成那种戴着国徽章、事业部制、上下级关系的政府机构肯定不行。”汇金公司有关人士对此评价。

其三,现在央属金融企业近20家,占据所有金融资产的70%左右,其中一半以上资产已在汇金的控股、参股之列;除几家保险集团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农业银行都正面临改制,其改制的要求比成立一家行政单位把他们管起来要迫切得多。其余部分户数虽近400之多,但为各个层级的国有企业持有股份,实际是在各级国资委的管辖当中。既然如此,有何必要专门成立金融国资委?

其四,《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对外汇储备投资管理、保值增值的职能。汇金的资本金来自外汇储备,因此汇金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如果要划归财政部的话,或者需修改法律,或者由财政发债从汇金赎买股权。

“这里的争夺更加针锋相对。包括在银河证券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中,都是汇金替财政部出的钱。”一位了解内情者说。

归结到底,这是个谁来管、怎么管金融国有资本的问题。“和几年前不同,大家对于应不应该有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已经有共识,现在是在讨论模式的选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张承惠说。

总体而言,目前对于金融国有资产需要什么样的出资人以及如何管理,曾经有过争论,也探讨过三种模式,即对汇金公司赋权、成立独立的金融国资委,以及由财政部金融司行使管理职能。

比较而言,成立独立的金融国资委成本最高,行政色彩浓厚,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职能可以和公共政策的目标相分开;由财政部金融司代行职能,成本最小,但其行政色彩强烈,职能定位不强,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职能和财政部本身公共财政职能目标存在冲突。

“不管哪种模式,首先都要确定国有金融资本担当什么使命?要不要承担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责任?如何把握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平衡点,是否及怎样把二者分开?”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

“如果让汇金升格,直接归国务院管,同时为其立法,确定行为规范,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央行金融稳定局的一名研究人员表示。在这种思路下,没有必要一定成立金融国资委。他们援引新加坡的例子称,新加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部分外汇储备的投资,由财政部将资产信托给淡马锡、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管理。淡马锡、GIC等都是受托人角色,相当于政府设立的基金公司。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对《财经》记者表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的公司治理,必然要和科学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相配套,对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定位、主体的确认、责任义务的清晰化,以及如何对国有资本的运作监督管理,如何进行问责,确实已经提到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这是一个大的体制变动,牵涉到各个方面,很复杂。我估计会有一个反复讨论和研究的过程。”王兆星说。

淡马锡模式?

撇开汇金的“先天不足”因素,多数专家还是认为汇金模式更接近市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介绍,当初汇金模式的设计借鉴了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一些做法。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作为国资管理体制模式之一,在新兴国家中颇有示范作用。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私有化浪潮背景下,新加坡是保持了相当一部分国有投资、且运行效果堪称良好的一种模式(参见“辨识淡马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张承惠、宏观部部长魏加宁和社科院金融所所长李扬都认为,借鉴淡马锡模式,由国家指定机构行使金融资产出资人权利,但在管理方式上摆脱行政管理的旧思维,采用委托一个或几个独立的专业性机构比如汇金公司进行市场化管理,应该是好的尝试。

受此启发,他们认为,汇金对于其管理的这部分金融资产,可以如同淡马锡那样视为受托人,至于受托于财政部或者央行都可以接受。淡马锡运作的核心,在于用私营部门的方法来经营国有企业,并通过资本市场建立资本进入和退出的通道。这包括依靠法人治理而不是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为董事会逐步引进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和专业人才等;也包括市场能做的事就由市场来做,政府企业应适时退出。

有意思的是,有关部门倡导在金融领域复制国资委模式的同时,国资委在很大程度上正在试图学习淡马锡的经验,构建像汇金公司一样的控股平台,管理非金融类国有资产。据悉,国资委迄今已经派遣了四期考察团,分别对淡马锡的董事会运作等内容作出调研报告,也曾到汇金取经。11月6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宣布,国资委正在一些国有企业集团层面进行试点,向试点企业董事会移交权利。截至今日,国资委的这一试点已经扩大至19家。用世界银行国企改革专家张春霖的话说,通过董事会来管理,是国资委作出的最为重大的改革决定。

如果国资委董事会试点成功,国资委就可以像淡马锡一样,通过管董事来管“人、事和资产”,可以把相当部分日常管理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有权任命企业领导班子,根据经营目标年底考核业绩,业绩和领导人薪酬挂钩,不行的就免掉。这样,国资委就不至于变成国有企业的“婆婆加老板”。不过,实现这个路径的核心环节是董事会能否真正发生作用,如果所谓董事会治理实际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这种情况下国资委仍不得不是“婆婆加老板”,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一方面国资委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会重蹈政府行政干预代替企业管理的覆辙。

国资委在借鉴淡马锡模式的同时,汇金公司是否应当复制一顶金融国资委的“帽子”?有关专家表示,非金融类国企和金融类国企差别很大,前者庞大的资产遍布众多行业和企业,因此,国资委模式是在政府总的框架下设立一个所有权代表机构,实现所有者职能和政府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相分离。这在政府仍打算控制相当部分国有资本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国资委的模式和金融国资委的模式不一定有很大的类比关系。因为金融国有资本虽然数量惊人,涉及资产动辄万亿元计,但资产比较集中在几家大银行和金融控股集团。关键是,现在汇金已在内部管理和机制上取得一些改革的进展,没有充分理由认为汇金模式会带来危机。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认为,从监管者的角度看,各种各样的模式进行比较的标准,应是如何尽量减少行政的色彩,最终有利于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更有利于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风险管理。

突破“官本位”窠臼

在金融资本的管理问题上,除了模式的选择,还有一个敏感的话题,即人事管理。

在2003年的机构改革中,金融机构的“人事权”,实际从金融工委转移到各监管当局,“代管党的组织关系”。对此,外界一直有所担忧,认为可能会损害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事实上,无论是组织部门、国资委或拟议中的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作为国家股东和利益的代表,完全可以在股份制改造完毕的国有企业里,只管向董事会派出并考核董事,通过董事会来完成“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市场化转换。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经济学家哈继铭表示,从国际经验看,金融资产的管理不应与政府发生直接关系,投资的方针、重大战略决策毫无疑问需要政府参与把关,但是高管人事任免最好远离政府,而应该多一些专业人士参与。目前,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主要高管的任免,仍由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现在四大行虽号称取消了行政级别,但总行行长、副行长、身为党员的行长助理,实际还受行政级别的管理,整个经营班子等于仍是组织部门在主导。

“经营层面的高管人事一旦由组织部门来管,很多事情都异化了,股东的约束力就消失了。”一位金融专家表示。

“中管干部”的背景来自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其中包括在企业中仍要强调党委领导。

据国资委党建工作局有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介绍,53家特大型央企“一把手”、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央任命,由中组部进行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协助工作,这53家央企的副职由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考核和任命;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负责53家之外的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及总会计师;下属上市公司的高管,有控股公司的由控股公司管理,有董事会的由董事会管理,央企主要负责人有的和上市公司有交叉。

不过,国资委毕竟获得了53家大型央企副职和其余108家央企高管层的人事权,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现在国资委工作有点成效,关键在于抓到了人事权。”财政部一位官员称,“企业一把手都要亲自跑国资委,因为涉及考核,年终奖励、定级、向国务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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