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3 15:58:51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1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筹协调、街道统一实施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使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由民政局牵头,整合全区资源,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全区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切实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实现动态、规范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1.细化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制度。对于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适度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

2.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调整低保标准的有关政策。

3.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及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通过发扬社区民主、扩大居民参与,把好公示关、评议关、舆论关,运用居民群众的舆论力量,形成讲诚信、讲政策的救助氛围,化解基层矛盾。

4.建立低保对象协议管理制度。低保经办机构与低保对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粮油帮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

1.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2.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3.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4.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众住房监测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5.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街道民政科和社保所分工合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在街道层面实现各种救助措施的互联、互动、互补。

6.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7.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建立财政资金、物资等救助资源的日常储备和响应困难群众临时特殊需求的应急筹集资源机制。区财政局要储备适量的资金用于救助工作。建立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点,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对社会仓储、物流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统一调度。街道在区接收捐赠工作站的帮助下,建立小范围应急定向募捐制度,救助有突发特殊困难的群众。

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实施低收入家庭全年收支数据跟踪调查,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待物价稳定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市低保标准。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加强对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的宣传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带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区委开展的“党心连民心,亲情进万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帮扶老、残、幼等困难群众,进而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带一”救助关系。区街民政部门对“一带一”救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由街道组织双方签定协议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协商或委托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创造有利环境,推动慈善事业面向公众、面向社会、面向困难群众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健全爱心家园和慈善协会,广泛吸纳社会救助资源。按照立足基层、合理布局、拾遗补缺、方便群众、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分级建立爱心家园,形成连锁运作效应。以“爱心家园”为服务平台,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调整*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协调下,整合政府和社会的各种救助资源,统一掌握困难群众的各种需求,统筹落实各种救助政策,统筹安排募捐和救助活动,统一掌握救助标准,使综合救助手段发挥最佳效用。领导小组有权统一调配使用各成员单位掌握的救助资源。

(二)通过各街道实施统一救助,规范救助程序

各街道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募捐和救助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本辖区内的募捐、救助工作,发挥街道民政科在救助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指导各社区居委会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统一调配发放救助款物,统一上报救助信息。各单位、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通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各种救助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社区评议、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源机制

区财政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预算。有关职能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调整区慈善协会,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筹款能力,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四)健全监督和评价机制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

(五)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区低保事务中心、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助理,列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各单位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审批;了解全区救助资源和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公益性组织、群团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接收捐赠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拓展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预决算,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督促并协助参保单位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其再就业。

区卫生局:负责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为辖区贫困孕产妇、低收入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孕期检查、住院分娩、节育手术等基本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区红十字会:依法接收捐赠,开展日常救助和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区工会:负责对本区管理的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提出的临时救助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向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提供、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爱心家园”活动的开展。

团区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区妇联:依法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提供、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爱心家园”活动的开展。

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认定;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贫困残疾人情况,对享受低保待业期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或重残人生活补助等救助工作;向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对临时救助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提供、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爱心家园”活动的开展。

区老龄办:负责对特困老人开展救助工作。

区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家庭提交的廉租住房申请、核查及管理工作。

区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开展中小学学杂费减免、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负责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和侨界人士的认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他们的救助工作。帮助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实施向境内的捐赠活动,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辖区低收入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按政策规定积极协调落实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工作。

区老干部局:负责救助生活困难的本区老干部。

区人事局:负责救助本区的事业单位困难户。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在辖区内统一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五、工作要求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3

公益性岗位是由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顿就业难题职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治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治类岗位。详细包括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协勤巡防队员、城市管治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开发的管治服务岗位。详细包括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保洁、保绿、保安、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治服务岗位。主要指清洁绿化、守楼护院、打字复印等需要招用编制外职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顿对象

户籍在大安区内,且符合《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治暂行办法》(自财社〔〕44号)划定的可享受就业再就业补贴的就业难题对象。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职员;二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待遇,且就业难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职员;三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职员;四是残疾下岗失业职员。

三、公益性岗位职员的使用程序

(一)岗位设置。由符合使用公益性岗位前提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向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编制空白数,拟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岗位名称及所需前提。区领导小组原则上于每年10月审核、批准各单位次年确需使用的公益性岗位职员计划。

(二)组织招录。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招录。由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制定全区统一的考试(考核)方案,在区监察机关的监视下,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考试(考核),确定使用职员名单。

(三)签订协议(合同)。各用人单位与确定的公益性岗位职员按有关划定分别签订协议(合同),实行协议(合同)管治,避免用工纠纷。

四、公益性岗位职员待遇及发放

(一)待遇构成。公益性岗位的待遇一般由岗位补贴、最低糊口保障金及社区津贴等构成。

(二)岗位补贴发放。区财政将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于每年月30日前划拨到区就业局。各用人单位在每月30日前向区就业局报送“四表”(待遇表<必需经上岗职员、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社区、街道审核>、考勤考核表<经社区、街道审核>、上岗职员情况表、职员增减变化表)。由区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前提的将岗位补贴的80%于次月10日前发放到各上岗职员银行卡。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各用人单位将季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就业局,区就业局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的20%岗位补贴按季度对应划入上岗职员银行卡。年3月15日前,各用人单位应将各上岗职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区就业局,区就业局负责为各上岗职员办理个人银行卡。

(三)最低糊口保障金发放。各用人单位在每月3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上述“四表”(考勤考核表<经社区、街道审核>、上岗职员情况表、职员增减变化表),区民政局审核后将对应最低糊口保障金于次月10日前划入上岗职员低保银行卡。

(四)社区补贴发放。各社区于每月30日前将上岗职员(专指社区保洁员、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城市管治协管员)名单报各乡镇街,各乡镇街于次月10日前兑现相应社区津贴。

(五)完善岗位补贴手续。各用人单位按每半年一次向区就业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填报《大安区岗位补贴资金审批表》,并同时报送享受岗位补贴职员一寸免冠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最低糊口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银行卡复印件、《城镇失业职员失业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协议(合同)。经区就业局、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按划定完善岗位补贴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治职责

(一)区人事(编制)部分。负责审核申请启动公益性岗位的乡镇街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白、职员岗位和使用计划情况;下达使用公益性岗位的控制数和计划数;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新聘职员实施公然考试(考核)工作;对各单位规范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及上报存案等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二)区财政部分。负责对各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经费支出的监视管治;对违规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的单位按比例扣减单位的经费预算。

(三)区劳动部分。检查公益性岗位职员签订用工协议(合同)情况;审查签订、终止、解除的用工协议(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调解、仲裁用工单位在执行用工协议(合同)中泛起的争议纠纷等。区就业部分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对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指导及详细负责岗位补贴发下班作和公益性补贴手续完善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四)区纪检监察部分。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前提》和《市行政机关工作职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划定,对违规使用公益性岗位职员单位的机关责任人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区政府目标部分。将各单位公益性岗位职员的使用管治情况列入区党政综合目标考核范围进行管治。

(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的空岗讲演、岗位启动、招录组织和使用管治;全面规范公益性岗位职员用工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及上报存案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职员的使用管治办法,严格依法合规地进行管治和考核。

六、公益性岗位管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民政、财政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保、审计、就业及有公益性岗位管治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管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有关部分和有公益性岗位管治工作的单位要高度正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切身抓,明确职员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治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划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赏罚管治办法,其考核结果与职员待遇、聘用(续聘)挂钩。

1.责任划分。公益性岗位日常管治实行职员归口管治原则,谁用人谁管治。各用人单位必需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的上报及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现有公益性岗位职员管治责任划分为:社区保洁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城市管治协管员、旱厕垃圾库保洁职员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社区治保会义务巡逻队员由区综治办负责;协勤巡防队员由区公循分局负责;惠民药房超市营业员由区群工局负责;守楼护院职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员调整。凡涉及职员增减、岗位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经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审核,将职员增减花名册和岗位变化情况报送区劳动、民政、人事部分。对确需递补的岗位,经用人单位申请,由区劳动部分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划定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报区劳动、民政、人事部分存案。

3.档案管治。公益性岗位职员档案实行归口管治原则,谁用人谁管治,各用人单位必需明确专人管治。各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职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区就业局建立公益性岗位职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4

园林路社区是*街道五个社区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社区,辖11个居民组,*户,12261人。社区党支部有委员7人,下设4个党小组,直管党员102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5人。

二、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社区工作人员少,担当的工作繁琐复杂,有精神文明、人口与计划生育、防病防疫、调处纠纷排查矛盾、外来人口管理、防范、普法、创建“六无社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市政建设、交通协管、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服务、对老干部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劳动就业、组织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对特困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等等,日常工作就有五十八项之多,还有随时性工作需要居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而居委会的情况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干部待遇低,整个被任务压得喘不过气来。在工作的同时,居委会工作人员要接触各种人、处理各种事,在工作中时常受到别人的误解,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受到人身伤害。但是居委会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图谋”,有的只是甘于奉献的精神,待遇很低,却在忍辱负重中为居民服务,为政府分忧。

二、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低。社区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是560元,*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社区工作者上有老下有小,又是担当家庭主要经济成员的年龄时期,单靠这点微薄工资支持,养家糊口很是艰难,社区工作者内心承受着极大的焦虑和不安,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工作的积极性。

三、社区居委会应有的社会地位难以体现。社区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辖区单位应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然而有些政府的职能部门对社区干部缺乏应有的了解,把请求社区协助工作变为安排、吩咐、指使社区完成任务,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难以体现。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以社区服务为起点,着力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

1、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通过深入开展“进百家门、求百家计、解百家难、连百家心”活动,想群众所想,盼群众所盼,努力为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2、重点抓社区再就业和保障救助工作,在扶贫济困方面,协同民政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社区进行调查、摸底、解决特困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为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目前社区有273户居民落实了低保政策。在劳动就业方面,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就业信息、政策宣传、岗前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各项工作,为16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工作,提供各种再就业服务,为辖区的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0*年为社区216名“4050”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296640元,帮助再就业人员规范劳动关系。

3、加强社区医疗服务工作。社区成立了医疗服务组,与辖区内的诊所联系,为社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老党员、离休老干部进行上门义诊,并建立义诊档案,对有病的居民提出治疗方案。

二、以社区稳定为基础,营造安定和谐的治安环境

1、加强社区治保组织网络建设,社区建立起了“一体四防”治安防控体系,即十户联防体、自防、互防、联防、巡防。按照责任制,社区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成立了社区义务巡逻队11支,形成户户相联、环环相扣的服务网络。

2、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反工作力度。社区居委会积极发挥居民组长、社区民警、楼院长的作用,建立舆情信息网,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及时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居民的矛盾纠纷不出社区。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反协会,建立工作机制,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在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人员个人档案,动态掌握其转化情况和现实表现,实现了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创新社区服务载体,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5

栖霞区社区矫正工作历经十一年,从最初的试点到全面推开,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成员单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制度层面看,不断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的到”。协调政法部门、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等健全完善区域“14+3”工作网络体系。制订出台栖霞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工作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同时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责任体系,加以考核,加以推进。从监管层面看,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管的住”。公安、检察院派员长驻区社区矫正中心帮助工作,定期互通人员信息,定期开展重点人头谈话教育,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有效组织查找和追逃,社区服刑人员一直在管受控,重新犯罪率牢牢控制在省控线以下。从教育帮扶层面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确保“管的好”。与人社局协作,对有就业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组织参加招聘会,每周发送招聘信息到手机上。与民政局建立了办理低保的“绿色通道”。与住建局开通了申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关政策解答专线。依靠街道,开设了电工、叉车、缝纫机等技能项目。通过“组合拳”,让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时间安排免费培训,不挑不捡第一时间安排就业。符合低保条件的第一时间落实低保政策。有效化解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对抗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改造。

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劳教、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民政、人保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当前影响成员单位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部分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刑事政策了解的不够透彻,没有意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就是在执行刑罚,不能认识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导致有些成员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支持有限,配合不力。此外,由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很多人不知道社区矫正工作是怎么一回事,以为“刑罚就是在押”、“犯罪改造就是监狱的责任”等,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意识不浓,社区矫正志愿者作用发挥不好等。

2、部门联动的不默契。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四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出台的《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对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仍有不少成员单位未将社区矫正工作提上重要 议事日程,与本部门的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评,致使该项工作被淡化,工作职责未能较好地履行。二是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已纳入区综合治理的范畴,也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综治协调、监督的力度不够,部门协调、履职考核、责任落实等单靠司法行政部门有些勉为其难。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在部门衔接配合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存在移送法律文书不及时甚至办案程序颠倒的现象,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出监所后或经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没有同家庭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酿成脱管漏管。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与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尚没有建立起有效工作机制,致使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手段少、面窄、层次低。

3、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社区矫正配套法律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影响了成员单位作用的发挥。虽然社区矫正相继写入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已出台,我省也已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但刑法、刑诉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比较笼统,对矫正机构、人员身份均未明确,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对一些诸如机构编制、人员身份、经费保障等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避而不谈,加之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尚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也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管理,陷入无章可循的境地。

三、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的几点对策

1、加强学习是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的前提。加强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对于每个成员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成员单位通过最新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积极参与调查、视察等活动。使成员单位充分认识自己的使命,大胆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份量、有独特见解和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批评建议。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6

一、基本情况。

xx社区现有居民2265户,人口6455人。其中低保户4户,月发放救助金6300元,残疾人39人, 60岁以上老年人209 人,70岁以上77人。

二、规范化管理。

根据“应保尽保”的精神,通过深入调查、摸底、核实, 2007 年享受低保的对象有 4 人领取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全年共发放保障金 6300元/月。今年3月对所有低保户进行了复查。实现了“应保尽保、规范化管理、社会化发放”的目标。xx社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今年实施低保动态管理中,我们在市和街道民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今年一季度针对辖区所有的低保对象家庭人中开展年度核查,进行全面核实走访,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公示、评议、评审制度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低保补差有升有降,管理实行分类,真正实行动态管理。在2007年一季度共取消低保1人,月保障金150元/月。变更低1人,降低标准150元/月。

三、注重五个网络建设。

xx社区老龄工作认真开展“五个网络服务建设”。1、养老保障网络。对社区老年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对应享受低保户的老年人,做好摸底调查,并上报社区。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根据不同需求,落实帮困措施,落实包户责任制。现社区共落实包户7户。2、医疗保障网络。xx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50余名老年人体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咨询等上门服务;每年为社区老年人开展体检、监测、义诊和咨询等活动,协助、监督落实医疗求助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3、生活照料网络。社区为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还与家政公司协商,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建立家政服务网络。4、文化教育网络。社区建有老年阅览室,设立了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点。社区老年协会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社区组织老年人到上海、太湖源等参观学习。一年来开展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5次。走访老年人6次,慰问60岁以上特困老人10人。5、权益保护网络。社区对老年人来电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记录,协会帮助调解纠纷1次。

xx社区对残疾人工作做到真心相助。为切实搞好残疾人工作,社区干部及残疾人代表,残疾家属组成的社区残疾协会。建立和健全了社区残协成员会议制度和走访制度,使社区残协工作的开展有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一年来上门走访残疾人10余次,为残疾人的康复做出贡献。

今年xx社区民政工作在上级党委的关心下,在各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应经费不足工作还有许多不到位之处。我们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真情相助,精心服务的工作态度,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建设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而努力工作。

社区2016年度民政工作总结与汇报【2】

我们社区的民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支持和关心下,在社区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我们社区现有低保户41户,享受人口114人;其中常补9户,非常补32户,每月保障额为18192元,本着低保动态管理的原则,今年我社区共新增低保1户,因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而取消低保的有2户,无论是新增低保和取消低保,我们都严格按照低保程序,首先上门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根据调查结果,再召开社区低保评议会,然后三处张三榜,以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并让受益者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比如:在今年创文明城区及创卫长效管理中,组织了社区的低保户参加社区的楼道杂物的清理和清除广告垃圾等,为美化社区的环境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做好社区的双拥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社区的军烈属及广大退伍转业军人心中

今年我们社区在双拥工作方面,做了大最的工作,首先在小区对14类参战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身份确认的共有12人,现已有9人得到了他们应享的待遇,因此,他们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更加高涨。在今年春节前夕,我和社区主任等人上门上户为社区的军烈属送去了新春对联以及三位烈属的慰问品,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了他们手中。为庆祝“八一”建军节89周年,社区邀请了军烈属及退伍老战士参加座谈会,会上,大家畅所欲言,积极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此情此景,也深深地感动了我们社区工作者。

三、尽职尽责做好社区的残疾工作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7

1、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截至11月份,全县失能特困供养对象63人,发放资金5.67万元,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219人,发放资金13.14万元。截至11月份,全县共有五保对象2679人,发放补助资金1568.3万元,做到“应保尽保”。2019年7月,印发《县2019年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1-10月份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6748.1万元,其中扶贫低保资金3271.6万元。加强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1-10月份,新增低保对象975人,核销低保对象860人。实现全县城乡低保统筹,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户月人均604元。截至10月份,全县共有农村低保9760户14334人,保障覆盖面3.98%。

2、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完成村委委员补选,开展村规民约“大体检”工作,指导林头镇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镇工作。目前为止,已完成了88个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二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利用村两委换届,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推行“三项制度”,大力推进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充分保障群众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进一步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2016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文件,2019年环峰大庆为省级城市社区协商试点;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三是提升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四是促进农村服务网格化建设。科学划分网格,全县农村社区共配备网格员1700多个,县信息服务中心以镇为单位对网格员组织培训,旨在精准掌握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精准采集特困家庭情况,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安全等各类信息,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4、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实施网格化审批,新增社会组织21家,注销社会组织1家;完成行业协会应脱尽脱,加强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监管;开展社会组织年检,规范党政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年检县级社会组织84家,合格率100%。

二、存在问题:

1、仍有7个农村社区因土地指标、资金等问题,未能完成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

2、全县社会组织年检,仍有部分社会组织未能及时参检。 

三、下一步打算:

1、积极组织协调,推进7个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达标。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8

按照市委“两个强力推进”的战略部署,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就业援助为支撑,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措施,多渠道促进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将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援助,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全年帮助625名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民政部门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帮助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的特点,组织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

(四)鼓励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用工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税务、工商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各部门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

(五)开展就业援助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援助服务;通过组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参加招聘活动,或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形式,为他们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做好所属就业援助困难的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地要制定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具体方案,确保目标、责任、措施、人员、经费五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做好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工作。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9

近年来,全区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20xx年、20xx年荣获“**省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a级、aa级单位”荣誉后,区政府于20xx年制定了《开展争创“全国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通过动员部署、规范完善、检查验收等阶段的工作,全区低保管理设施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类施保,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辖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文明单位”。先后有25个社区被命名为“**市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示范社区”,20xx年被省民政厅推荐为2个全国表彰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之一。

一、领导重视,基础保障做到“四个到位”

(一)思想认识到位。**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低保工作,把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区委、政府为民解决的十件百姓关注的实事来抓。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城乡低保工作逢会必讲、逢检必到、逢信必签,多次深入街道、社区和低保对象家中,检查指导工作,了解低保对象的生活情况,督办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直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区档案局深入民政局、街道、社区指导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的检查、审计,并将结果通报全区,保证了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

(二)资金配套到位。**区在安排资金时坚持尽量压缩人、车、会、话等一般性支出,保证工资、社会保障等法定支出。20xx年区政府安排低保配套资金215万元,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6%,远远高于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般预算收入的0.8-1.5%列入预算”的要求(鄂政办发[20xx]31号),保障了低保资金的支出需要。同时,区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坚持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足额安排低保工作经费,保证了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网络到位。区委、政府在全区核编减员、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批准成立城乡低保局,配备了7名专职工作人员;街办、社区分别按照低保工作人员与保障人数1:20xx、1:800的比例安排60名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了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连续4年投资逾千万元高标准建设了区、街乡、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在三级便民服务中心整体规划了低保办公与服务场所,在硬件设施上要求统一达到一室、一牌、一柜、一箱、一制、一机“六个一”的工作要求,即统一建立低保工作服务场所并悬挂标识,统一各社区低保公示栏,统一配置低保档案柜,统一悬挂低保投诉举报箱,统一张贴低保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统一配备低保办公用电脑,为低保规范化管理夯实了基础。区民政局在新建的办公大楼里为低保局安排了800平米的服务大厅,设置了低保办公室、基层站所、医疗救助办公室、农村低保救助办公室、信息中心、评审议事室、信访接待室、档案室、多功能厅等基础设施,配备了电脑、数字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机等办公设备,为低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制度保障到位。区政府于1997年执行国家城市低保政策,20xx年印发方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区民政、财政联合下发了《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低保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了“一组五制”的工作制度,即建立健全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街道评审委员会、低保局审批领导小组三级组织,全面实行低保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制度,续保登记制度,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低保对象优先衔接就业培训制度,通过制度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的科学规范。制定了《低保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低保工作人员六不准》《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强化了低保工作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在历次工作检查、资金审计中,无一例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统筹规划,组织管理标准统一

(一)档案管理“三个统一”。全区普遍建立健全了低保三级工作档案,一是在区民政局建立完备的集中存放的低保对象档案、综合档案、财务档案,低保个人档案以社区为单位,分三类保障对象用a、b、c三个字母进行标示,实行一户一档,一居一柜,分类存放 ;二是在街道建立发放花名册、信访登记册、评议委员会记录册、综合资料等综合档案;三是在社区建立详细的低保工作台帐和统计台帐。在此基础上,全区低保档案建设实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低保评议小组评议记录》、《低保对象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低保人员续保、核查登记表》、《低保申请登记表》、《低保人员台帐》、《来信来访记录》、《低保申请受理证明》等七本工作台帐;统一文书档案的格式标准,全区低保工作用表由区民政局统一设计、印制;统一使用低保专用软件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从20xx年起,全区建立了区、街、社区三级低保电子信息网络,实现了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低保动态信息的电子档案录入率达100%。

(二)政务公开“三榜公示”。全区按照统一标准设置了社区低保室外公示栏,通过固定的公开阵地常年公示低保政策、标准、申请低保工作流程、享受对象及增减变动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结合低保审批环节做到“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申请对象,让群众知晓申请人的情况,看是否客观真实;二榜公示社区初审结果,看群众有无争议意见;三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结果,公开请群众监督。全区统一编印了“社会救助路线图”,在低保各级站所免费提供,方便困难群众对照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请低保、医疗、临时救助。

(三)“百分考核”提高素质。为提高低保工作专干的素质,区民政局每年组织2次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培训讲课、现场观摩促使低保专干熟练掌握政策法规、提高工作技能。全区在考核评价机制上,探索了“低保审核审批百分制考核办法”,将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初审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档案填写、信访处理各工作流程细化为100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比“低保规范化管理示范社区”和低保专干工作绩效挂钩。

三、协调发展,操作程序科学规范

(一)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全区在各级低保服务窗口公示低保政策,规范全区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人员管理、信访接待等工作程序。入户调查做到一看家庭全貌,二问家庭收入,三查收支证件、依据,四访周围邻里和工作单位,了解家庭成员就业收入,五到工商、税务、市场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低保审批坚持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初审;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中社区、城管、税务部门意见进行评审;民政局审批领导小组综合各级评审意见和入户核实意见进行审批的工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一个严格(严格程序和标准)、两个核实(核实家庭成员和家庭实际收入)、三个公开(公开享受对象、公开领取金额、公开监督电话)、四个不批(条件不符的不批、不按程序申报的不批、手续缺项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在具体工作环节上,明确规定并公示各程序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做到低保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在低保资金的管理上,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杜绝了挤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的现象。在低保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低保金发放上,实行了按月社会化发放,采取将低保金从财政社保专户直接划入银行,进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保证了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二)分类施保重点保障。从20xx年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患者、多子女上学、夫妻双下岗且需独立供养无收入高龄老人的723名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了重点保障,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了社会救助效益。

(三)动态管理限期保障。全区坚持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长期保障对象、相对稳定保障对象、明显不稳定保障对象分别按一年、半年、季度进行入户核查,对二类、三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一年、半年签订脱保协议书,实行限期保障。每年4-5月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近5年平均动态率达到41%。在工作中,创新探索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办法,通过家庭水、电、话费等基本支出倒推家庭收入的办法,突破了低保家庭收入核实难的问题。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10

近年来,全区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20xx年、20xx年荣获“**省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a级、aa级单位”荣誉后,区政府于20xx年制定了《开展争创“全国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通过动员部署、规范完善、检查验收等阶段的工作,全区低保管理设施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类施保,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辖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文明单位”。先后有25个社区被命名为“**市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示范社区”,20xx年被省民政厅推荐为2个全国表彰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之一。

一、领导重视,基础保障做到“四个到位”

(一)思想认识到位。**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低保工作,把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区委、政府为民解决的十件百姓关注的实事来抓。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城乡低保工作逢会必讲、逢检必到、逢信必签,多次深入街道、社区和低保对象家中,检查指导工作,了解低保对象的生活情况,督办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直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区档案局深入民政局、街道、社区指导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的检查、审计,并将结果通报全区,保证了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

(二)资金配套到位。**区在安排资金时坚持尽量压缩人、车、会、话等一般性支出,保证工资、社会保障等法定支出。20xx年区政府安排低保配套资金215万元,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6%,远远高于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般预算收入的0.8-1.5%列入预算”的要求(鄂政办发[20xx]31号),保障了低保资金的支出需要。同时,区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坚持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足额安排低保工作经费,保证了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网络到位。区委、政府在全区核编减员、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批准成立城乡低保局,配备了7名专职工作人员;街办、社区分别按照低保工作人员与保障人数1:20xx、1:800的比例安排60名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了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连续4年投资逾千万元高标准建设了区、街乡、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在三级便民服务中心整体规划了低保办公与服务场所,在硬件设施上要求统一达到一室、一牌、一柜、一箱、一制、一机“六个一”的工作要求,即统一建立低保工作服务场所并悬挂标识,统一各社区低保公示栏,统一配置低保档案柜,统一悬挂低保投诉举报箱,统一张贴低保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统一配备低保办公用电脑,为低保规范化管理夯实了基础。区民政局在新建的办公大楼里为低保局安排了800平米的服务大厅,设置了低保办公室、基层站所、医疗救助办公室、农村低保救助办公室、信息中心、评审议事室、接待室、档案室、多功能厅等基础设施,配备了电脑、数字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机等办公设备,为低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制度保障到位。区政府于1997年执行国家城市低保政策,20xx年印发方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区民政、财政联合下发了《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低保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了“一组五制”的工作制度,即建立健全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街道评审委员会、低保局审批领导小组三级组织,全面实行低保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制度,续保登记制度,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低保对象优先衔接就业培训制度,通过制度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的科学规范。制定了《低保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低保工作人员六不准》《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强化了低保工作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在历次工作检查、资金审计中,无一例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统筹规划,组织管理标准统一

(一)档案管理“三个统一”。全区普遍建立健全了低保三级工作档案,一是在区民政局建立完备的集中存放的低保对象档案、综合档案、财务档案,低保个人档案以社区为单位,分三类保障对象用a、b、c三个字母进行标示,实行一户一档,一居一柜,分类存放 ;二是在街道建立发放花名册、登记册、评议委员会记录册、综合资料等综合档案;三是在社区建立详细的低保工作台帐和统计台帐。在此基础上,全区低保档案建设实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低保评议小组评议记录》、《低保对象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低保人员续保、核查登记表》、《低保申请登记表》、《低保人员台帐》、《来信来访记录》、《低保申请受理证明》等七本工作台帐;统一文书档案的格式标准,全区低保工作用表由区民政局统一设计、印制;统一使用低保专用软件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从20xx年起,全区建立了区、街、社区三级低保电子信息网络,实现了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低保动态信息的电子档案录入率达100%。

(二)政务公开“三榜公示”。全区按照统一标准设置了社区低保室外公示栏,通过固定的公开阵地常年公示低保政策、标准、申请低保工作流程、享受对象及增减变动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结合低保审批环节做到“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申请对象,让群众知晓申请人的情况,看是否客观真实;二榜公示社区初审结果,看群众有无争议意见;三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结果,公开请群众监督。全区统一编印了“社会救助路线图”,在低保各级站所免费提供,方便困难群众对照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请低保、医疗、临时救助。

(三)“百分考核”提高素质。为提高低保工作专干的素质,区民政局每年组织2次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培训讲课、现场观摩促使低保专干熟练掌握政策法规、提高工作技能。全区在考核评价机制上,探索了“低保审核审批百分制考核办法”,将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初审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档案填写、处理各工作流程细化为100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比“低保规范化管理示范社区”和低保专干工作绩效挂钩。

三、协调发展,操作程序科学规范

(一)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全区在各级低保服务窗口公示低保政策,规范全区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人员管理、接待等工作程序。入户调查做到一看家庭全貌,二问家庭收入,三查收支证件、依据,四访周围邻里和工作单位,了解家庭成员就业收入,五到工商、税务、市场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低保审批坚持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初审;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中社区、城管、税务部门意见进行评审;民政局审批领导小组综合各级评审意见和入户核实意见进行审批的工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一个严格(严格程序和标准)、两个核实(核实家庭成员和家庭实际收入)、三个公开(公开享受对象、公开领取金额、公开监督电话)、四个不批(条件不符的不批、不按程序申报的不批、手续缺项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在具体工作环节上,明确规定并公示各程序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做到低保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在低保资金的管理上,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杜绝了挤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的现象。在低保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低保金发放上,实行了按月社会化发放,采取将低保金从财政社保专户直接划入银行,进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保证了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二)分类施保重点保障。从20xx年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患者、多子女上学、夫妻双下岗且需独立供养无收入高龄老人的723名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了重点保障,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了社会救助效益。

(三)动态管理限期保障。全区坚持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长期保障对象、相对稳定保障对象、明显不稳定保障对象分别按一年、半年、季度进行入户核查,对二类、三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一年、半年签订脱保协议书,实行限期保障。每年4-5月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近5年平均动态率达到41%。在工作中,创新探索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办法,通过家庭水、电、话费等基本支出倒推家庭收入的办法,突破了低保家庭收入核实难的问题。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11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协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等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区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市)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第九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吸(贩)毒(或类似于)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县(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并根据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应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九条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待遇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七章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第九章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提出城市低保资金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常补对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社区低保协管员工作篇12

中图分类号 : 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8(A)-0000-00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截至2015年8月份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3万多人,在矫2.8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1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福建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与全国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省份相比,虽然时间较短,但在试点与全面实施过程中,由于充分调研,结合省情,积极探索与实践,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逐步走向成熟。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许多新问题。

一、现行社区矫正文件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依据

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外,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此外,根据《立法法》要求,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理应通过立法解决。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我省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是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威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司法助理员与临时聘用人员(即司法协理员)等组成,法律意义上不具备刑罚执行资格。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导致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刑罚的功能被削弱。如在宣告环节,司法助理员没有警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律震慑,福建省内部分地区虽然也有自行尝试设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服,但社会认可度低,效果不佳;对不服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等活动,容易引起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复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司法助理员队伍与司法协理员队伍,鉴于社区矫正的刑罚特征,其司法性、专业性、风险性较强,监管教育难度较大,需要相对稳定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但是,福建省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司法协理员工资标准为较低,与司法协理员的专业性、风险性、责任性不相适应,司法协理员薪酬待遇不具竞争力,导致专业人才大量流失,由于司法协理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职业界定编制和薪酬待遇得不到彻底解决,导致人员流动性太大,留不住优秀人才,大多处于边就业边择业的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福建省某市社区矫正开展以来,有近220名司法协理员通过考试或辞职离开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占总数的55.7%。

四、各类装备保障不到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经常性的外勤工作,现实中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居住、路途遥远,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开展审前调查评估、走访、督导、检查,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收监环节,由于没有警具、囚车等押解装备,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需要求助公安部门,从而影响了收押时效。

五、保外就医罪犯监管难。在保外就医罪犯当中,精神病、艾滋病、重症病人等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多,由于此类人员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监管难度较大。主要体现为:保外就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没钱治病,罪犯对生命失去信心,易造成破罐子破摔,不服从监管,有的甚至主动要求收监;若不收监,罪犯为了回到监狱得到治疗,有可能制造严重的刑事案件来达到目的,无形中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

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顶层设计,推进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从法律的高度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二、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重要力量,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现实实践需要来看,应明确其警察身份。

三、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应的身份(如事业编制或政治待遇),提高薪酬。把司法协理员工资与其专业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相挂钩,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使司法协理员获得同等岗位、同等职级相当的薪酬待遇,调动司法协理员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司法协理员队伍稳定和刑罚执行到位。建议由上报省委省政府,由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司法厅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研究制定符合专职社工职业特点的工资标准体系,形成具有适度竞争力、可动态增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让司法协理员能体面地工作。

四、为顺利完成日常监管和罪犯收监押解工作,省市财政应考虑把社区矫正装备保障列入专项资金预算,给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装备(如警戒、囚车等)。

五、此类较为特殊的保外就医罪犯,原则上不列入保外就医范畴;如确需保外就医的,应当由专门机构接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治。如上述两点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实现,至少要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就医困难补助。对此类较为特殊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确实无力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时,由原监所给予酌情补助,防止其因病“破罐破摔”重新犯罪。

福建省五年多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历程,充分表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但是也应当清晰的看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相信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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