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意见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8 14:55:57

干部工作意见

干部工作意见篇1

1、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资源。没有广大老干部的长期艰苦奋斗,就没有今天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重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就是重视党的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要始终做到对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对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老干部的政策永远不能变。

2、老干部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老干部工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注重发挥他们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服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退休干部不断增多,亟需探索建立相应的服务和管理的办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给做好老干部工作创造了条件,也带来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老干部工作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在政治上尊重老干部,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使广大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推动我省老干部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全面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落实好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坚持并完善老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向老干部通报情况、组织老干部就近就地参观考察、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走访慰问老干部等制度,让老干部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根据老干部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实际,探索运用音像、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老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提供方便。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要求,创新符合老干部党员实际的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加强对老干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建立老干部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重视做好老干部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工作,发挥好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从学习场所、学习资料、活动经费等方面为老干部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有留存党费权的上一级党委每年可将老干部党支部年度缴纳的党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存,定期拨给老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5、落实好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继续坚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微从优”的政策原则,在生活上照顾好离休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社会化发放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专项经费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离休干部“两费”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和资金管理全过程的落实。接受离休干部“两费”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医疗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方便老干部就医的措施,改善老干部的医疗条件。按规定配备和更新为老干部服务的车辆,对老干部因公、看病等急需用车,要优先给予保证。

6、保证老干部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各地在深化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工资制度等改革时,要认真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切实维护老干部的利益,体现关心照顾老干部的精神。凡中央和省已出台的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探索建立老干部特殊困难帮助机制,对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老干部及其遗属,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定期走访慰问,了解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参照退休职工的待遇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

7、支持老干部为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和就近就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为老干部发挥余热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老干部通过撰写和出版回忆录、著书立说,把自己毕生实践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贡献给社会、传承给后人;鼓励和支持老干部特别是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老同志,通过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指导等多种方式,为实现我省“十一五”和“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作出新的贡献。充分发挥老干部在传播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资政育人和关心教育下一代方面的优势,继续组织引导老干部结合亲身经历,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在培养造就新一代江苏人上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引导老干部利用自己的威信和影响力,就地就近多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注意总结、宣传、表彰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典型。

三、不断改善老干部学习、活动的条件

8、加大老干部学习、活动等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各地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但尚未建立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市、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巩固成果,加强管理,提高为老干部服务的水平。重视基层老干部活动室(站)的建设,方便老同志就近参加学习和活动。

9、丰富老干部学习、活动的内容。从老干部的志趣爱好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和教学活动,满足老干部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老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充分利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组织网络优势和涉老工作经验优势,加大对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的指导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10、要进一步完善老干部管理服务机制。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认真落实机构改革、区划调整、企事业单位改制中的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确保安置到位、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工作到位,使离休干部晚年生活不受影响。根据退休干部不断增多的趋势,积极探索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的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把退休干部纳入同级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服务的范围。

11、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为老干部高龄养老服务。把老干部高龄养老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逐步构建社区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单位、社区、家庭相结合的老干部高龄养老服务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老干部,镇(乡)、村两级党的基层组织要负起责任,建立关怀渠道,给予关心和帮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交通、园林等部门要协同工作,多为老干部办实事、做好事。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把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纳入自己关注和服务的范围。

12、加强和改进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继续组织老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老干部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围绕党委、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符合老干部实际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寓于日常服务之中。注意总结经验,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不断创新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和方法。

五、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干部工作意见篇2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工作力度,通过推进干部交流,使广大干部开阔眼界,丰富阅历,经受锻炼,积累经验,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活力,为实现“整体达小康,建设新*”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交流范围

1、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党政正职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副职在同一镇党政班子中任职10年以上的,也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换岗。镇党政领导班子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新提拔担任镇党政正职的干部,一般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2、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

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一般每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换岗。同一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及发改委、交通、建设等单位工作的副职,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或轮岗,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适当交流或轮岗。

3、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

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的,应当进行轮岗。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经济等部门的热点、重要岗位上任职满10年的中层干部必须交流。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进行换岗锻炼。有计划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的干部到重点工程、突击性工作、大调解中心、等一线锻炼,同时从事业单位挑选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党政机关锻炼。

4、领导干部回避交流

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必须交流。

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有利于发挥干部特长的交流任职,可不受任职时间等条件限制,及时地组织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①正科职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副科职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去职务);

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实施办法

干部交流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负责。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和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各基层单位拟定交流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实施。各镇和县级机关有关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组织实施。需要跨系统、跨部门交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交流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交流的干部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可提前交流到拟任职务的单位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为确保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的有关纪律,并完善有关配套措施。

1、确定交流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党讨论研究决定。交流的干部,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干部工作意见篇3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干部工作意见篇4

一、工作锻炼时间

凡**年1月1日以后新提拔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在公示期满并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每周安排一人或两人到县局进行为期一周的工作锻炼。

二、工作锻炼方式

1、直接参与处理上访事件进行锻炼。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在进行工作锻炼时,由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安排到工作一线协助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处理紧急、突发的上访事件。

2、采取“变上访为下访”的方式进行锻炼。由局安排,组织新任副科级干部深入全县各种上访“钉子户”、“缠访户”及生活困难的上访户家中进行“家访”,了解问题根源、询问事情原委,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目的,增强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沟通,增进群众对组织、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构建富裕和谐文明新贺兰打造最佳的社会发展环境。

三、考核及评价方法

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局工作锻炼的考核评价由县委组织部和局共同进行,工作锻炼实行日志的形式记录新任干部每天的工作情况及思想体会,一周后由锻炼干部书写工作小结,局做出综合评价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县委组织部审查并存入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在每一轮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工作锻炼结束后,由县局对所有进行工作锻炼的干部做出综合评价意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填写工作锻炼综合考核表,交县委组织部存档,作为干部年度实绩考核的一项依据记入总分。

四、几点要求

干部工作意见篇5

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新世纪新阶段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老干部历来是党和国家的财富,他们的优良传统、良好作风、崇高精神和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是我们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快建设柴达木新兴工业基地,率先实现小康目标,离不开发挥广大老干部的作用;广大老干部久经党内外政治生活的考验,历经革命和建设实践的磨练,他们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思想觉悟高、革命作风好,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对消极腐败现象深恶痛决,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依*的一支重要力量;老干部德高望重,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他们的言行富有说服力和感召力,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已进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让广大老干部共享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老干部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

二、进一步完善“三个机制”,确保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在政治上尊重和关心老干部,认真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始终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组织全州广大老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大、**届三中全会、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从老干部的实际出发,认真安排好离退休干部的学习,针对老同志的思想实际和关心的问题,继续组织开展老同志阅读文件、向老干部传达重大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定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请老干部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让老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工农牧业生产等活动。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老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对老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使他们树立符合时展要求的新思想、新观念,做到“政治坚定、思想长青、理想永存”。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把老干部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整体规划,经常研究老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组织活动的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要对期满的老干部党支部及时进行换届,配齐配强支部领导班子。要及时对高龄、多病、行动不便的老干部,采取走访、谈心、打电话、书面汇报等形式,使他们与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要把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与老干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多为老干部办实事、办好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认真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中办字(2000)61号文件)和省委领导同志就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西办发(2003)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和财政支持的机制,促进离退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坚持离休干部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离休干部生活费发放责任制;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善后事宜及困难补助等其他费用。要根据“有利、方便、高效”的原则,搞好机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工作。每月发放工资应优先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凡有政策规定的离休费和个人补贴要及时足额发放。

(2)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离休老干部医药费的报销;及时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周转金;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搞好服务;严格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责任督查追究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保证治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节约开支、防止浪费”的原则,处理好老干部看病、审核、拿药、报销等环节,确保老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3)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对离休干部的“两费”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预算管理;切实加强对“两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清欠工作,杜绝拖欠现象的发生。各地各单位要注意随时掌握“两费”落实动态,发现拖欠,及时清理,并如实向上级反映,按时上报“两费”统计报表。对挪用拖欠离休干部经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特别关心贫困地区、困难和改制企业的老干部和老干部遗属,采取走访慰问和联系易地安署老干部的办法,多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保证他们把国家和省、州规定享受的各种待遇落到实处。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老干部管理体制

做好老干部工作,关键在领导,这是总结多年老干部工作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和省、州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老干部工作负责制,切实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促进老干部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老干部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统一部署、综合协调的职责,认真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开展好老干部工作。组织、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老干部等部门及老干部原工作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今后要将老干部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范围进行考核。要根据形势发展和老干部工作的需要,本着“体现政策、职责明确、任务具体、便于考核”的原则,不断完善责任制的内容,促进老干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要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将老干部工作落到实处。

干部工作意见篇6

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机关廉政勤政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议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此次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和人大工委副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党政办负责具体工作。此次竞争上岗接受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以保证竞争上岗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

(一)对象

街道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干部

(二)竞争上岗的职位

即:此次竞争上岗的职位共6个。

城市管理科科长

市政管理监察大队队长

社会事务科科长

社区建设科科长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副科)

(三)竞争上岗的条件

基本条件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强。思想解放、开拓创新、熟悉业务、成绩突出、有胜任科室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文字处理、语言表达能力。

能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作风深入扎实。

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勤政为民,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联系群众,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任职资格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继任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48周岁以上的干部不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从年至年2月己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调整职务的现任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竞争上岗。

应当是现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或任科员职务满三年。竞争科级正职领导职位的应当是现任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满两年;竞争科级副职领导职位的.

具备竞争职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身体健康。

(四)程序、方法和步骤

公布职位。3月14日召开动员会,召开动员会。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

报名者须填写“街道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报名表”所报职位人数与该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1对报名达不到2∶1比例,公开报名。采取本人自愿申请的办法进行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不纳入此次竞争上岗的范围,由街道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提名任命。竞争上岗报名表于3月15日中午12时前交党政办公室,过时视为弃权处理。

确定竞争上岗人选,资格审查。由街道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职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张榜公示。

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评委进行评分。竞职演讲。资格审查合格者要针对一个职位就自己对此职位的认识、本人的优势条件、履行岗位职责的打算等发表不超过10分钟的竞职演讲。

干部工作意见篇7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使用。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从事领导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对他们要充分尊重、关心、爱护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可协助领导分管某方面的工作;或按照组织要求,参与县各项中心工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在急难险重等工作岗位上,继续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也可鼓励和支持他们帮办、创办民营企业。县委将根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性特点、专业特长、能力水平、身体状况等因素和实际需要,抽调部分同志参与县中心工作、突击性任务和重大项目的推进督查。留在本单位的,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本单位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单位人手紧缺时也可以兼任单位中层(部门)干部职务。

干部工作意见篇8

通过前段时间的下村蹲点调研,我深深体会到:作为农村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三讲三能”,在建设新农村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要讲政治,能致富。这是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素质要求,也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要求。讲政治。首先要做到党性观念强,就是政治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众中去。其次是道德品质要好。第三是大局观念要强。农村有句话叫“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干部看一把手”。如果村级班子团结,干部顾全大局,村支书、村主任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宽容,相互理解,相互维护威信,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做事就会得到群众的支持、拥护。能致富。就是要树立“一人富不算富、大家富才是富”,“不能带领富不是好干部”的观念。当前,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如何确定村级经济发展的路子?如何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如何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增收的新途径?等等,这些都需要农村党员干部去做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所以农村党员干部要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带领群众走优势互补、经济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之路。

要讲奉献,能干事。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农村党员干部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不仅要有想干事的意识、能干事的本领,还要有讲奉献的精神。一要真正树立甘于奉献、乐于奉献的观念,把心甘情愿为村里做贡献作为自己人生的一大追求。二要强化“能干事、干成事”的理念。农村工作中,只有事情做成了,群众从中得到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人心才会更齐,发展才会更顺。所以,农村党员干部一定要把目标锁定在干成事上,扎扎实实地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三要切实提高干事的本领。为农民群众服务,光有想法,没有本领不行,必须具备相应的谋划规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实施能力。所以,农村党员干部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做事、干事的能力和本领。

要讲民主,能管理。随着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党员干部在领导和管理农村事务当中,必须有民主意识、民主方法、民主作风,这样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形成共建新农村的合力。一要做到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相结合。在农村开展各项工作中,一定要发扬民主,保证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让党员群众都积极参与进来,才能真正做到集中民智,凝聚力量,推进工作。二要做到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既注重发扬民主,倾听各方意见,又善于吸收大多数党员群众的意见,做到果断决策。三要做到制度规范和监督落实相结合,形成按照规章制度决策、办事的机制,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把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干部工作意见篇9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和加快推进“三个集中”的总体部署以及“三年恢复、五年全面提升”的重建总体目标,立足“加快重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和争做灾后重建窗口、试验区建设示范,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为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构建法治*、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实现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学习内容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基本教材: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一是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二是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知识和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三是灾后重建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是移民工作相关法律、政策。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全年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坚持领导干部自学制度。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每个领导干部全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五)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情况要与考试考核相结合,严格管理,力戒形式主义。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年度述职制度,每年年底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情况进行述职,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以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进行。缺考的要补考,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补考再不合格的暂缓晋级晋职和评先评优,直至合格为止。

五、保障措施

干部工作意见篇10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和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按照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机关干部驻村联户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驻村联户工作的落实。各部门和乡镇“一把手”是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驻村联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驻村联户工作的总体安排,并抓好日常督促、指导和管理。同时,要认真履行驻村联户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驻村联户工作落到实处。部门驻村联户工作联络组组长是该乡镇部门驻村联户工作总协调人,要及时了解本组人员驻村联户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和乡镇及县委组织部的联系衔接工作。

二、完善日常管理

1、建立驻村联户情况月报制度。每位驻村联户干部于每月25日之前要填写《驻村联户工作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上报当月本人走访联系户以及帮助当地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部门领导干部上报给联络组组长,乡镇县管干部上报给镇乡组织办,各联络组长和组织办在每月月底前汇总后上报县主题实践活动办公室(设县委组织部调研室,联系电话:7232142)。乡镇机关一般干部驻村联户工作月报工作参照以上做法,具体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

2、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县级部门领导干部在驻村联户工作中,要及时将掌握的问题向镇乡联片领导反馈。镇乡党委每月召开村情分析会,邀请县级部门驻村领导干部参加,交流经验,分析问题,寻找对策,切实把驻村联户工作落到实处。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召开一次驻村联户工作交流会,听取驻村联户干部工作汇报和典型经验介绍,并就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3、建立档案信息制度。驻村联户干部要认真记好驻村联户工作日记,填写好联系户走访情况登记表。要做到记录健全,资料完善,内容详实。各镇乡党委组织办和联络组要及时掌握当地部门和机关干部驻村联户工作情况,及时将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需要上级引起重视的问题,上报县主题实践办公室。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

4、建立巡视督查制度。由县主题实践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方面人员成立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驻村联户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内容包括驻村干部每月下村、走访联系户、帮贫扶困、为村两委及村民解决困难等各方面情况。督查采取“自下而上、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开展1次全面督查,每年结合实际抽查若干次。对在督查中发现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精力不到位,发现累计2次未按照要求下村走访联系工作,或因工作推诿扯皮、不遵守工作纪律等原因,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干部工作意见篇11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力度。

(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干部工作意见篇12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全面推进我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强依靠和重要力量。各党支部要进一步深刻领会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老干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全乡上下营造敬老、爱老、为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全面落实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充分发挥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开创退休干部工作新局面。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退休干部的头脑;坚持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退休干部在建设富丽安康新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在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切实搞好老干部服务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服务管理体制。乡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的检查和指导。乡组织办在乡党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居住地所在村党支部也要负责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二)努力改进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把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定申报建力退休干部党支部。坚持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加强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充分保障退休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乡退休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抓好党的十以来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把从严治党融入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要围绕改革开放和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退休干部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退休干部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增强老干部工作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引导广大退休干部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发挥特殊作用、维护和谐大局。

(四)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

集中学习。每季度一次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学文件、听报告和其它政治理论学习;每年按规定给每位退休干部订阅有关报刊资料不少于1份。

参加会议。乡党员大会、人代会要邀请退休干部代表列席,使他们及时了解中央和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知晓国内外大事,了解本地本单位的主要生产、工作情况。

定期通报。每年重阳节期间召开1次退休干部座谈会,分别通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及本地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退休干部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他们的困难和愿望。

组织生活。各党支部要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每年不少于2次。要及时收缴党费。

参观考察。每年重阳节期间组织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考察不少于1次,主要了解和感受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成果。

联系制度。建立和坚持党政领导联系退休干部制度(联系花名册附后),乡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退休干部代表2-4名。

走访慰问。每年在重阳、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开展走

访慰问活动,坚持务实节俭原则,可按有关规定,适当购买礼品或发放慰问金。退休干部在生病住院期间,乡党委、政府将派员前往探视,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异地居住的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活动。

(五)切实从生活上关心老干部

医疗待遇。每年集中组织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在县级医院建立健康档案。

用车。退休干部开会学习、参加集体活动,可按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生病就医用车,退休干部按标准报销1次县内往返车船费。

活动经费。按300元/人的标准,落实经费预算,为退休干部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组织文体活动、走访慰问等。

帮扶关怀。各党支部要特别关心关注生活困难、身患重病和空巢、独居、失能的老干部群体,要重视心理关怀,多与老干部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内心诉求。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干部,积极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积极组织开展系列正能量活动。坚持“教、学、为、乐”相统一的原则,广泛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满足退休干部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引导退休干部开展“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和“讲好南江故事、共建美好家园”等系列正能量活动,支持和鼓励广大退休干部参加关工委、老科协、老年书画协会、老体协等涉老组织。

(七)认真做好老干部稳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老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退休干部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诉求,对符合政策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解决和维护;对现行政策规定外的诉求,特别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三、切实强化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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