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3 11:04:29

卫生行政论文

卫生行政论文篇1

1.2许可主体合法和项目均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印章正确,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效执法证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基本在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许可的依据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且在文书中都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其中8份案卷存在未引用专业法律条款。

1.3许可实施程序主要体现在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评案卷均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及时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办结,许可程序完整,重要文书均有体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程序比较严谨。在不影响许可质量的情况下,还能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尽量做到减少审批环节和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大多都能在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限定的时限内办结许可事项。有24份案卷在卫生行政许可资料接收、受理、审查、审批、许可决定、送达等实施程序环节上存在不规范现象。

1.3.1受理阶段申请资料不全。有4份案卷申请资料中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地址与租赁合同上、许可证上地址不符;4份案卷受理时未提交检测资料,无补证通知,案卷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日期在许可证发放后,无情况说明;6份案卷申请材料中检测报告项目不全,如茶楼只有空气和茶具的检测报告,没有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卫生设备和消毒设备清单填写不完整。3份案卷中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不全,无放射防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代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份案卷申请资料未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2.3.2现场审查有缺项。有12份案卷没有现场资料核查的环节和记载;3份案卷许可审查评分表上扣分项内容与现场审查记录不一致,与整改情况记录不符,前后矛盾;3份案卷许可审查文书上无执法人员证件号记载。

1.3.3内部审批不规范。有2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确定的许可信息;8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4份案卷审批流程表中只有部分环节的审查意见,经办人员没有填写意见。

1.3.4许可决定和送达有瑕疵。有8份案卷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内容不规范,缺少专业法律条款;4份案卷放射诊疗校验、公共场所复核等无行政许可决定阶段的文书或许可证复印件;10份案卷送达回证中只有准予许可决定书的送达,缺少了卫生许可证的送达;3份案卷送达回证上只有1名卫生监督人员签名。

1.4许可文书在卫生部2004年颁布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卫生部给出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只有9种,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样本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1]。而江苏省卫生厅没有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过统一规定。因此无印制机构落款的许可文书和在这9种行政许可文书以外的标注“江苏省卫生厅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字样的许可文书都属于无效文书。有7份案卷许可文书落款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许可文书使用要求。其余38份案卷中,有3份案卷许可文书没有任何制定机构落款,35份案卷部分许可文书模仿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的落款制定,为无效文书。

1.5案卷归档案卷归档采用装订线,并贴标签,既规范又美观。绝大多数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案卷封皮、文书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齐全,卷内材料整齐完备,案卷装订基本符合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4份案卷没有逐页编写页码或者用铅笔手工标注;2份案卷卷内目录未标注对应页码;6份案卷题名表述不全,不能反映案卷内容;19份案卷装订线处没有立卷人签名或签章。

2讨论和建议

2.1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提高卷宗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2全面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尤其是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改革现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运作模式,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即职能归并、项目进驻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人员到位和审批权限到位。变数个内设机构多头审批为一个科(处)室统一办理[3],统一由行政中心卫生窗口承担行政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实行行政许可职能归并[4]。

2.3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范建设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受理要求、一次性告知制度、双向承诺制度及持证须知制度。将许可稽查作为内部许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定期开展许可案卷评查工作,采取互查、评比等多种形式,提高许可工作人员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将评查结果定期通报,与卫生监督年终工作成绩考核挂钩。

2.4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此次评查,在一些案卷中也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有的从事许可的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运用法律法规不熟练,直接影响了许可质量和水平。建议:一是要提高审办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这是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档案质量的前提条件[5]。要通过专题培训、讲座、观摩等各种形式对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和许可专业技能的培训,如对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培训,特别是包括申请资料的受理要求、现场核查及记录要求、许可档案规范要求的培训。二是提高审办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这是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质量所必须的条件[5]。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提高许可过程、工作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保证学习效果,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审批人员制作行政许可案卷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我市的行政许可水平。

卫生行政论文篇2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而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卫生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卫生监督执法是政府管理全社会卫生的基本方式,是实现预防战略,保护人体健康的基本手段。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 一、卫生监督与行政法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 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代理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2)委托执法规则。①委托事项不能超过委托机关的法定权限;②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法;③受委托组织不能再委托;④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权限内的行为,负责监督;⑤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卫生监督机构实质上相当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处室,履行卫生行政机关交付的卫生行政执法任务

卫生行政论文篇3

1.1.1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分领导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兽医行政救济的一种监督制度,它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部分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裁决有抵触情绪,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1.1.2申请人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清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复议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一些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等了解少,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有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错误地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官官相护”,认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只有上访和诉讼,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当事人对为什么要申请复议认识不清晰,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决定时曾告知其享有复议权利,便稀里糊涂提出复议申请;四是当事人明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问题,出于不愿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心态,借行政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时间。

1.2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缺乏一是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缺失。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普遍缺乏内设法制机构。就河南省南阳市而言,全市12个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承担行业法制科室工作的不到二成,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功能因此打折扣。二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缺位。多数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无人专门承担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素质不高。三是没有经费保障。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然而,目前大部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复议经费短缺,没有开展工作所必备的交通、办公设备等。

1.3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不高

1.3.1质量不高的主要表现一是由于部分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加之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在处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时往往不能及时依法审查,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不体现“便民”原则,存在推却受理、超期结案等现象;二是不依法公正裁决,一小部分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机关办案缺乏公正性,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甚至无原则地维持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规定。

1.3.2复杂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包含动物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所涉及法律关系不仅仅是众多的行业法律法规,且涉及众多的公用法律法规。并且,随着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运输和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储藏等的快速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且复杂多变。同时,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办案人员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增多。以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为例,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营业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案件外,近年还收到多起因涉及修路、拆迁、水环境保护等对变更、撤销防疫条件许可证行政复议等案件,由于有些属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实践中不易界定和把握,增加了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的难度。而且,有些问题的行政复议结果直接对整个区域性养殖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稍有不慎,将影响社会稳定,实际工作中,需做大量的工作协调,化解矛盾。

1.4《行政复议法》部分条款如何便于实际操作,尚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实践中,一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其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补救措施或责任追究办法。又如:行政复议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利于查明事实,也缺乏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同时,《行政复议法》没有复议人员回避等规定,难以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都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2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树立公众通过复议维权的观念和意识为使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制度在最大范围内贯彻普及,使动物卫生行政相对人真正懂得如何运用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公众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和意识。

2.2建立健全畜牧兽医部门内部法制组织机构体系畜牧兽医系统内部法制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是否与所承担的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直接关系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等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关系《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目前,我市12个县区畜牧局多数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因此建议,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定编、定职,建立法制组织,以适应工作需要,并解决专项复议经费和交通工具等。

卫生行政论文篇4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卫生行政论文篇5

第二条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卫生厅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卫生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议和指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卫生行政机关。

第四条局机关全体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务实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局各科室要依照职责要求行使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职责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厅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拟定全市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实施意见,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实行全市卫生行业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领导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并督导规划实施;规划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市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狂犬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农村改水、改厕、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干部保健等工作。

(四)制定全市妇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监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专项技术的贯彻实施。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实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

(六)监督管理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组织重大卫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及卫生案件复议及有关诉讼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基层卫生监督工作。

(七)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八)拟订全市医疗卫生科研规划、计划,组织医药卫生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九)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医疗救护和疫情控制。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卫生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各处室处长(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向市政府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市卫生局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局长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处理;局长不在机关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会议,及时处理,事后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卫生局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在本处室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弄权渎职。

第十三条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卫生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草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卫生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宏观政策,符合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处室事先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究制,及时跟踪并定期督导、反馈落实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根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市卫生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决定、命令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请示,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局起草的规划草案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和卫生部、省卫生厅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处室组织起草,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规范卫生行政审批,科学设定卫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卫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主动汇报工作,广泛听取对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对口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渠道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虚心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配合,主动查处和整改。

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全市年度卫生工作要点,明确预期目标、主要任务、重点措施和进度要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在年中、年末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应加强督查督办,及时汇总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卫生局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局行政会议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

第三十五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局长、副局长、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各处室处长(主任)为会议固定成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重要会议精神;

(二)交流局机关各处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个月重点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近期机关重点工作;

(三)讨论局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和其他需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向会议主持人或向局办公室请假,处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派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年度工作思路、计划、总结等;

(三)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请示;

(四)讨论审定卫生系统基建项目、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和引进添置高档医疗设备等事项;

(五)讨论年度卫生经费预决算及省切块经费安排和机关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开支;

(六)讨论通过由市卫生局制定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以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会议议程安排的原则意见;

(七)讨论决定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人事工作、职称晋升、老干工作、教育培训等事项;

(九)研究分析医政中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合作医疗管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罚等方面的业务工作;

(十)正副局长互相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研究讨论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20日前后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副书记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审定涉及卫生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卫生资源配置、机构设立与撤并、职能调整等;

(二)讨论决定市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免、调配及党务工作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理论学习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群团工作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局级以上先进的表彰、奖励或申报;

(六)讨论研究纪委、机关支部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基层组织调整、党员发展、干部职工公派出国(境)等事项;

(八)党纪、政纪处分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专业培训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相关处室组织承办。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局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人、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卫生局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上年度全市卫生工作;

(二)表彰上年度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讨论重要事项;

(四)安排部署本年度卫生工作任务。

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局办公室提出,工作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市卫生局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卫生局办公室集中,报局长确定。分管局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临时动议的事项,没有与相关部门协商和充分论证以及没有书面材料说明的事项,均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凡提交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届时可由有关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汇报。

第四十一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分管机关日常工作的

副局长审定备案或签发。

第四十二条市委、市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召开需要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局办公室或局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先送请局长或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确定参加人员,由局办公室或值班人员通知到人。各直属单位、下级机构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必须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汇报后确定参加的领导,并负责通知到参加会议或活动的领导本人。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凡是收到的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按照文件的要求及时送阅,分管局长或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各级卫生行政部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送市卫生局审批的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处理文件的规定,按照文件要求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呈批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批;重大问题需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市卫生局制发文件要从严掌握,减少数量。凡属会议已部署的工作,执行已有方案依据的,不另行发文;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已发到各县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卫生局没有新的具体贯彻意见的文件,不再转发。

第四十五条市卫生局报送省卫生厅、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的工作文件,由局长审批签发。

第四十六条市卫生局制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综合性文件由局办公室起草;专业性文件由各职能科室起草、校稿、封发,但必须送局办公室核稿,以把好政策关、文字关、质量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所有制发文件、材料的全过程认真负责,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文字差错不得超过国家文秘的有关规定。实行制发文件责任追究制,文秘检查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签文件,按局长分工管理的业务范围进行签署。

第四十七条各处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统一交局办公室立卷归档,个人不得存放有关文件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进一步精简公文,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卫生局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开阔新视野,创造新经验,推出新举措。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一条严格遵守上级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抓好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二条加强局机关印章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印章,保管人员离岗时,必须将印章锁好,确保安全。保管人员外出,由领导指定他人代替,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下列情况使用市卫生局印章:

(一)由局领导批示或签发,以市卫生局名义发文或处理工作;

(二)局机关干部外出工作,开具介绍信;

(三)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的其他事宜。

卫生行政论文篇6

[摘要] 目的 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及卫生监督执法进行分析。方法 对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进行分析。结果 日常卫生行政诉讼案例按案由分类则卫生行政处罚案例最多;按原告被告类型分则公民为卫生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告,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要被告类型最多;按卫生监督行为类型分则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监督最多,需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结论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能有效减少卫生行政诉讼的发生率,值得推广。

[

关键词 ] 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卫生监督执法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a)-0001-02

Healt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 Analysis and Analysis of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GENG Yan

Dongying City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Bureau,Shandong 257094,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and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alysis. Methods 77 cases of healt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 in 2013 Januaryto 2013 December 12 months of analysis, and to analyze the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Results The daily hygien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 classification case by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y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most; the type specific citizens for healt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the plaintiff,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health as the main defendant type; according to the hygiene supervision behavior type specific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health technical personnel supervision, to strengthen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onclusion Strictly perform their statutory duties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healt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orthy of promotion.

[Key words] Health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cases;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作者简介] 耿岩(1963-),男,山东沾化人,本科,主管医师,医院卫生科,副县。

随着现今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侵犯合法权益的相关卫生监督行为。而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严格履行其职责能有效减少卫生行政诉讼。该文选取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卫生行政诉讼案例77例为研究对象,就此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及卫生监督执法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将所选案例按发生年份、卫生行政相对人类型、案由、卫生行政主体类型、卫生监督行为类别及卫生行政主体胜诉情况等分类并且填写调查表。

1.2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包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数数据采用[n(%)]表示。

2 结果

由表1中数据资料可知,将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分类,结果详细如下。

2.1按照案由进行案例分类

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按照案由进行分类,可知卫生行政处罚案例有30例,卫生行政许可案例16例,卫生行政裁决案例16例,卫生行政强制案例4例,其他案例(即卫生行政确认、卫生行政补偿及卫生行政征收等)11例。其中卫生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等,易影响相对人权利,更易引发行政诉讼。《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侵权争议作出明确规定,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侵权争议予以裁决。则可知由卫生行政进行裁决的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为医疗纠纷案件[1-2]。

2.2按照卫生行政诉讼原告及被告类型进行分类

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即卫生行政行为相对人)主要包括医院、公民以及医药公司等;而被告(即卫生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环境卫生部门等。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按照卫生行政诉讼原告及被告类型进行分类可知72例原告为公民或个体经营户,5例原告为医院及医药公司。50例被告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2例被告为人民政府,15例被告为其他行政部门。则可知公民为卫生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告,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要被告类型[3-4]。

2.3按照卫生监督行为类别进行分类

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按照卫生监督行为类别进行分类,其中29例为医疗机构管理的卫生监督,27例为卫生技术人员监督,7例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5例为医疗专项服务技术监督,3例为血液卫生监督,6例为卫生监督行为。则可知由医疗机构所管理的卫生监督案件为医疗纠纷时,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分,而卫生行政部门未作答复,则患方可以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相关行政诉讼。其中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的行政诉讼以卫生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吊销或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为案由所提起得卫生行政诉讼为主。而卫生行政诉讼原因包括卫生监督的卫生行政相对人对于所给予的卫生行政处罚不服。

3 讨论

随着现今卫生行政相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卫生行政诉讼也有了一定的增多。由该次实验数据可知,2013年1月—2013年12月间生效的77例卫生行政诉讼案例按照案由进行分类,其中38.96%为卫生行政处罚案例,20.78%为卫生行政许可案例,20.78%为卫生行政裁决案例;按照卫生行政诉讼原告及被告类型进行分类,可知93.51%原告为公民或个体经营户,64.94%被告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行为类别进行分类,37.66%为医疗机构管理的卫生监督,35.05%为卫生技术人员监督。

参考张艳春[5]《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利益:①应有意识的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其法律专业水平;②应对卫生监督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从而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6-9];③相关执法人员应对法定职责进行严格遵守和执行,树立良好服务意识,建立公正、公平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从而有效减少卫生行政诉讼发生率;④对卫生监督稽查机制进行充分完善,同时对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加强建设,促进日常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体系,有利推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保障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序进行[10-12]。

综上所述,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树立良好服务意识,能有效减少卫生行政诉讼的发生率,值得推广。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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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泽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与执法程序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作用[J].中外健康文摘,2012,9(13):404.

[5] 张艳春.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8(3):29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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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Li, Fupeng,Bi, Rutian,Li, Fuzhong,et al.Desig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dynamic supervision system for land enforcement[C].//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Business and E-Government,2011:1-4.

卫生行政论文篇7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档案 管理模式

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是卫生监督机构综合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真实记录,加强这类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是深人发展卫生监督事业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浙江省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镇海区卫生监督所结合实际,建立了辖区内的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管理模式,现介绍如下,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1基本情况

1.1镇海区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

镇海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6个街道(镇)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目前共有在职职工36人,其中一线卫生监督人员26人,共设5个科室:办公室、综合监管科及三个分所。办公室主要负责党、政事务的综合管理;综合监管科下设发证窗口,主要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统管和指导工作,全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传染病卫生及消毒产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所主要负责管辖街道(镇)内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综合监管科完成其它类别卫生的监管工作。该所对监督员实行网格化、责任制管理,一名监督员包干负责一定数量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工作。 论文

1.2镇海区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

目前,镇海区共设6个街道(镇),区域面积246平方公里,总人口45.3万人。根据卫生许可(申报)数据统计,至2008年6月30日,有效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共7500户,其中食品卫生类5678户、公共场所卫生类1198户、生活饮用水卫生类5户、职业卫生类359户,放射卫生类16户,医疗机构卫生类253户。

2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

2.1归档范围

镇海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磁性载体、电子文件等历史记录。凡是反映行政相对人管理的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活动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该所制订了详细的《行政相对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2归档要求

2.2.1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能齐全、完整地记录对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管理的全过程。

2.2.2纸质文件材料的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字迹材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耐久性材料。如原件为圆珠笔字迹、传真件、复写件等有不耐久性字迹材料的,应复印一份附在原件后作为一份材料一并装订,且应编页号,并在复印材料正上方的空白处写上“复制件”。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2.3归档文件材料不得带有普通钉书针、回形针等易腐蚀的金属物,应去除后归档。

论文联盟

2.3保管期限

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的保管期限以申请单位的有效期为准,一般在申请单位歇业满五年后,即可销毁。

2.4归档时间

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各科室(分所)应及时收集、整理,当年的所有文件材料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具体时间为:(l)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文件材料应于卫生行政许可出证之日起二个月内归档;(2)复核(年检)、注销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3)监督管理活动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可按年度整理,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4)不良行为文件材料(即不良行为登记卷目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收集和卷目录登记工作,次年一月底前完成组卷归档工作。

2.5归档方法

2.5.1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行政相对人的管理文件材料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建立一证一档,职业危害企业按申报建档,建立一户一档。若一个行政相对人有多种监督类别,按许可证分别建档。一个行政相对人档案可以整理成一盒或若干盒,如多盒应排列在一起,并在档号后编上分号,如:***一1、。。。月。 作文 /zuowen/

2.5.2一个行政相对人档案分别由行政许可(申报)、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共七类的若干卷组成(以下简称七类)。以同一年度下每一类的文件材料为一卷(件)整理归档。

2.5.3档号编制

2.5.3.1制订全宗内行政相对人档案的各类代码:(1)10种卫生监督类别分别用“01”一“10”代码表示;(2)6个街道、镇(即地区)分别用a、b、c、d、e、f代码表示。

2.5.3.2各类行政相对人档案,档号由“监督类别及地区号一案卷号”组成,“监督类别及地区号”填写监督类别与地区的组合代码,一个监督类别同一地区的档案编一个流水号,如“ola一0015”。

2.5.3.3档案编制流水号时,按照许可(申报)的时间顺序(如时间相同按照许可证号顺序)排列、编号。

2.5.4目录编制

2.5.4.1行政相对人登记档案目录。包括档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地址、许可证号(或申报号)、发证日期、注销日期、备注七项内容,为便于分别检索、统计食品卫生中餐饮业、生产加工业、自制零售业、食品经营业的行政相对人档案,要求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类别的代字:餐、生、自、经。

2.5.4.2盒内目录。盒内目录分总目录和分类卷目录。 毕业论文

2.5.4.2.1盒内总目录。包括件号、内容、日期、页数、备注五项,放在盒内文件材料的最上方,在该年度资料整理装订完毕后填写。每盒编一个流水件号,并按年度一类别排序填写,同一年度按照“七类”的顺序,产生几类文件材料依次填写,没有文件材料的类别不用填写。

卫生行政论文篇8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关系之一,涉及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一直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都是经济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财政分权和集权的关系问题由来己久并广泛存在,关于分权方面的理论也有很多,但是在财政分权研究中仍然存在一些概念上的混淆,因此,需要将财政分权的基本概念加以澄清。

财政分权是现代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财政分权是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基础上、符合经济效率与公平、体现民主精神采取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问关系等的一种财政体制;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的,中央政府通过权力的分配使得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分权实践的发展推动了财政分权理论的研究,财政分权理论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美国经济学家Tiebout发表了《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标志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主要行程了第一代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第一代分权理论是由Musgrave和Oates提出的传统联邦主义理论,主张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收入和支配权,但也反对给予地方多度的自,因为过多的分权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配置扭曲、区域不平等以及财政不稳定问题。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代表DewatriPoint和 Maskin(1995)提出了基于新软预算约束理论基础上的分权理论,把财政分权同政府激励、经济改革以及经济增长联系起来。我国在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逐渐地将部分权力从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欧洲国家自二战以来,中央也一直在下放关键性的决策权,但是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彼此之间对卫生部门决策的控制关系正发生着一个重大的变化。中央财政集权可以有效保障全国性的公共物品的供应,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主导性作用,主导公共财政的分配,并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一、财政分权是欧洲卫生体系的战略基石

西欧国家有过两次重叠式的“浪潮”,它们促进了西欧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结构的变化,其中第一次浪潮就是符合孔德拉基耶夫的商业周期框架的分权战略。第二次浪潮是从20世纪80年代晚期开始就已经和分权同时运行的企业市场化理论。然而,这第二个浪潮已经在卫生政策界产生了良好的议论,分权的理念也被很多国家欣然接受。从而,在20世纪下半叶,扩大区、市和非政府组织控制权力的下放已经变成了人们普遍认为的卫生政策中应该包括的内容。

在欧洲大陆社会医疗保险型的国家例如德国和荷兰,大部分管理经营权以及很多财政决策权早已被分派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机构,如疾病基金和医院,并在明确国家法律职责的基础上以一种“强制自律”的形式进行。很多欧洲中部的国家由于对之前高度集中的谢马什科模型反应很强烈,便将医院的所有权从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如爱沙尼亚、波兰)。甚至,捷克共和国把他们这种将医院所有权下放到市级政府的方式称为“私有化”。 同样,有些国家在共产主义时期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基金结构也被下放到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例如波兰、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

在北欧国家以税收为基金来源的卫生体系中,大部分的管理经营权以及实质性的政治和财政决策权已经被下放到公共部门;在南欧以税收作为基金来源的国家卫生体系中,大部分管理经营责任以及政治责任(不包括主要的财政职责)也从国家下放到地区政府,例如西班牙从1981年到2003年把权力下放到17个自治区社区,意大利从20世纪80年代晚期开始下放到22个地区级政府。

二、欧洲国家财政集权的再崛起

然而,在2001年,财政集权化这种传统的智慧又周而复始。国家中央政府在卫生部门中的角色不再继续衰退,反而已经开始适度地在增强。欧洲国家机构已经改弦易辙,不再扩大权力的下放,而是逐渐地掌握在欧洲卫生保护制度中实质性的政治和财政决策权。目前看来,在未来短期内只有管理经营权会继续下放给更低层级的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

在2006年1月,丹麦中央政府对卫生部门进行了一次重大的结构重组。在新的结构中,一些地区政府的数量由14个减到了5个,同时他们的权力也很大程度地被减少了。财政和大部分政治权力重新集中到中央政府,一些特定的预防和长期护理问题被重新分配给市级政府,这些市级政府也统一由271个减到了98个,地区机构只保留了少许的对医院的管理经营权。瑞典和芬兰也在进行类似的区域盘整格局,国家政府的角色不断加强。在瑞典,皇家委员会将建议把区域级政府的数量由当前的21个减到6个到8个之间,这些地区级政府对医院和初级保健有着一定的责任。在芬兰,国家政府预期提出中央医院的数量由目前的22个减到18个,地区级政府的数量会从450个减少到大约250个,这些机构对初级保健、养老院和家庭护理服务负责任。类似的再集权现象在英国也有,如英格兰的地区卫生权威机构从直接管理转变成只是发挥支持功能,以及目前计划将初级保健信托所的数量由300个减少到150个。德国的联邦政府在2009年计划负责筹集所有的社会医疗保险供款,然后经过风险调整和按人头计算,将这笔供款分配到疾病基金中去。

三、欧洲卫生体系财政再集权的原因

欧洲国家卫生体系由分权到重新集权的变化,从结构上来看,主要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逐渐增加);二是临床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三是由于欧洲区域化和市场全球化对卫生部门资金形成的经济约束。

从行政上来看,在芬兰、挪威和丹麦等国家,由于地方政府对卫生部门决策的控制,已经造成弱势全体收入已无法支付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简而言之,分权化的形式已经加剧了公平问题。

从经济上来看,地方财政基础已不足以支付未来昂贵的保健需求而且地方行政管理低效重复。政治对于北欧以税收为主要基金来源的国家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政治家们认为如果卫生制度无法满足市民的期望他们将受到市民的指责,同时国家的政策制定者也需要用一定的组织杠杆去解决这些问题。

从技术层面来说,引进电子病历和其他电脑化操作的报告系统,已经降低了交易的信息成本,同时也使得国家对卫生体系从中央层面进行更密切的监察成为可能。

四、欧洲卫生体系财政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总体上看,欧洲很多国家的卫生体系将会继续加强国家政府的控制,尤其是对财政和与医疗卫生水平相关的问题。

欧洲国家对于这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冲突,中央层面的民主控制将会加强,主要是加强对政治和财政决策的控制权,同时地区和市级层面的民主控制就会削弱,逐渐地只是集中于管理经营权。此外,鉴于很多欧洲国家的卫生体系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界限的模糊化,这种国家政府角色的强化可能会和日益增多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企业相结合起来。虽然要在强化国家政府的控制和提高企业的自主性之间实现特定的平衡在不同国家之间是不一样的,但是随着国家对卫生部门关键性决策的控制加强,分权和再集权两次浪潮实现了交融,这很可能决定了很多欧洲国家的卫生体系在短期未来间的政策制定框架。

五、我国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及未来发展趋势

相比之下,我国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与欧洲国家具有相似之处。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同样也实行地方分级管理,多数是以地级市甚至县为统筹单位。与欧洲国家一样,地级的市、县人民政府掌握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经营权,并承担主要的财政补贴责任。为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将财政医疗保障支出责任划定在中央与省、市级范围内,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县以下基层财政免于负担。同样,我国的卫生体系也同样要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卫生服务地区间的不公平以及地方财政对医疗卫生的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这种由分权到再集权的趋势并不是很明显,在经济上继续实行分权,与欧洲国家相比,在政治上中央政府一直实行高度的集权,但是地方政府仍拥有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在我国这种分权式管理下,政治集权模式对地方所带来的激励机制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降低公共物品提供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例如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上重视基础建设投资,轻视了科教文卫支出;重视生产性投资而忽视社会福利支出;重视行政管理支出而轻视民生投资。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分税的比例使得财权不断地向中央集中,造成地方政府财政的拮据。同时事权的下方导致中央在减少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的同时,也将财政支出的压力转嫁到地方政府的身上,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进一步紧张。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便将手头的资金用于建设和投资,也就出现地方政府拖欠的现象。

因而,在我国现有政治集权和财政分权的框架下,应该主要解决如何构建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卫生体系中的有效激励机制以及治理问题,必须改变我国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的激励,在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中转变GDP的考核方式,将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纳入考核标准。其次中央和政府权力的分配应该重新进行一些调整使其合理化,由中央收回部分事权,尤其是公共服务方面,减少地方政府的压力。同时也要借鉴欧洲国家积极实行上级干预,扩大中央的财政权,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主要责任,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政府组织来承担管理经营权,从而更为有效的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在我国未来的卫生体系中,中央加强财政权也会成为一种趋势。

在我国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过程中,应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与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财政制度安排,不断加强财政分权的制度化建设,从宪法层次上制定分权整体框架来约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从而加快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

参考文献:

[1]Richard B. Saltman. Decentralization, re-centralization and future European health policy Europe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J], 2008, 18(2)

[2]彭宅文.社会保障与社会公平:地方政府治理的视角[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2)

[3] 曹正彪. “集权分权”框架下的政府激励与经济增长[D]. 暨南大学硕士论文, 2011

卫生行政论文篇9

1、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会员单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读书竞赛、征文比赛、骨干培训、主题实践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十七大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把学习收获转化为指导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方法,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能力。

2、要大力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卫生文化建设。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加值体系的精神实质和内涵,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医务人员的道德风尚。积极探索和研究卫生文化建设的体系框架,适应和谐卫生文化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研会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3、学习宣传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是卫生工作的改革年,新的医改方案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以试点的方式进行。要针对医改方案出台后情况,加强政策理论的引导,组织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提高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增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努力做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二、进一步加强政研会自身建设

4、按照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的统一部署,健全组织机构。今年争取创造条件建立xx卫生政治工作促进会,健全政促会分支机构的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工作网络。

5、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要完善政研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管理办法和政促会章程及各有关规定,规范政研会的工作与活动的开展,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

6、加强政研干部队伍的培训。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要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结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和卫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卫生文化的培训和探讨工作及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好新闻写作、先进典型挖掘、典型经验资料的收集、整理、撰写等宣传工作的培训工作。

积极组织各级政研干部参加全国卫生政促会、卫生部有关司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经验交流和观摩考察活动,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卫生系统职工队伍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7、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卫生政促会举办的“喜看改革开放30年”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今年,中国卫生政促会还将开展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双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我们将根据政促会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评选办法,建立健全评选机制,选出一批全省政研会先进典型,并择优向中国卫生政促会推荐。

8、认真开好xx省政研会卫生系统分会2008年年会。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召开全省卫生系统党委书记论坛暨2008年政研会卫生系统分会年会。总结xx卫生政研会2007年的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2008年的工作和调研课题。三、注重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工作的开展

9、要围绕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开展以“执政兴国,强国之路”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卫生系统取得的伟大成就,特别要探讨和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可喜变化,总结我们在新形势下如何继承党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成果。

10、结合新出台的医改方案,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问题,鼓励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课题研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增强研究工作的生命力,更好的发挥理论研究对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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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information spreading faster and faster.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treatments, the media has significant influence. This article from the current media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of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argeted government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n media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strategy.

【Key words】Emergent public health events; Media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Crisis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R25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1-0175-01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不同种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了诸多媒体及社会的关注点。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面临媒体及社会对事件本身的关注,从而有效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媒体沟通机制入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1 媒体信息传播现状

从传统媒体来看,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是报纸、广播与电视这三个领域。政府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将其作为政府宣传和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进行使用。这是由这三个领域的媒体信息传播的单向性决定的。但是伴随着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出现与广泛应用,现代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对传统信息的传播方式提出了挑战。现在媒体已经不仅仅是信息传播的渠道,同时也是信息沟通的平台。

从目前的媒体来看,其所具有的功能包括信息传播、教育宣传、舆论监督以及知识与娱乐的普及等诸多的功能。以互联网与移动的终端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使得在目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上,政府在媒体沟通机制方面和过去相比面临了较多的新问题。当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信息在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下受到关注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辐射效应,其传播速度比以往传统的任何一种信息传播模式都要快的多。换句话说,新的媒体信息传播方式已经使得我们进入了一个传媒无处不在的时代。因而有必要从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层面出发,完善政府与媒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沟通机制。

2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沟通机制

2.1 预警机制得完善:对于政府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预警机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媒体沟通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完善的预警机制必然会让政府面临舆论的压力,同时也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的。与此相比,完善的预警机制必然能够增强公众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信心,从而也降低政府所面临的舆论压力。

通过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能够有效的对各类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进行搜集、辨别与处理,从而能够通过预警机制的完善而提高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危机管理的能力。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与媒体进行科学合理的沟通,也是完善预警机制中的重要内容。

2.2 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的完善:对于政府的危机管理来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是政府与媒体沟通机制关系的关键。对于政府来说,如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确立了信息透明的制度,就会使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能够有效的利用媒体的积极作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获得媒体及公众的支持。从政府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的完善内容来看,包括完善政府与媒体的沟通运作流程、确立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等。

2.3 完善新闻机制: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与媒体进行沟通时,应不断完善新闻机制。从目前媒体传播信息特点出发,政府在新闻机制上要做到第一时间。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从而在事件的处理上也掌握的主导权。政府在进行新闻是,第一时间所的信息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全面,所以政府应不断的公布事件的最新情况,不断的对新闻进行滚动。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机制中还应坚持真实、口径一致及满足新闻要素等内容。总之,通过不断完善新闻机制来完善政府与媒体的沟通机制。

2.4 完善政府与媒体的合作机制:对于政府来说,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沟通机制还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媒体作为一种舆论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力。因而政府应密切关注新闻媒体的舆论情况,对舆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进与研究,从而有效的在与媒体的沟通中占有主动权,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一步处理。

总之,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具有的突然性、广泛性、影响较大等特点,如果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和媒体的沟通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应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加强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沟通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永胜. 舆论引导―应急与危机中的媒体沟通[J]. 中共乌鲁木齐市党校学报,2010,(06):45~48

[2] 徐凤兰, 周玉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媒体应对策略[J]. 新闻实践,2007,(11):26

卫生行政论文篇11

1.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者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的思想状况和行为习惯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预期效果。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是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培养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高等技术实用型人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其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紧密结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仅能够提高基层医卫类人才的综合素质,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本身更具可行性。

2.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专业知识学习相互渗透。不同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只有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得渗透到学生的日常教育中去,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职业素养、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责任感以及对病人的同情与尊重等都是一名合格的医卫类人才所不可缺少的素质。对于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来说,这些非专业素质的培养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专业知识的学习相互渗透、融会贯通,最终内化为医卫类人才自身的人格修养。

3.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与社会实践活动密切联系。高职院校侧重于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其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普遍与社会实践活动联系密切,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双重需要。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来说,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仅能够提高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更能在实践过程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为社区居民、养老院孤寡老人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是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有益形式。

二、影响和制约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因素

研究高职院校医卫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其落脚点就是提高实效性。只有明晰影响和制约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要素和内容。因此,影响其实效性的因素不是单一的、浅层次的,而是复杂的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学校教育因素以及学生个体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环境因素。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构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要素之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外部条件,是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总是与一定的环境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互动。因此,社会环境在根本上制约着高职院校医卫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发挥。

1.功利思想严重。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深层次阶段,经济多元化发展势必引发思想的多元化。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的价值取向、思想认识和思维方式的多元化特征给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增加了难度。一些高职院校医卫类学生受到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的消极影响,在就业方面以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好高鹜远,急功近利,缺乏吃苦耐劳、脚踏实地的精神。

2.负面信息介入。当今社会,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等特性导致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难道加大,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获得信息的同步性增加了教育者对信息隔离、净化的难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信用度降低,权威性受到质疑和挑战。网络文化的多元化浪潮冲击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认知,在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内容,其中一些包含了与行业、认知相关的负面内容直接对高职院校医卫类学生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择业观等产生不良影响。

(二)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是孩子最重要的成长环境,家庭环境对子女的成长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高职院校的学生大多数是来自非城镇地区的留守家庭的留守儿童,即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子女依靠留守老人抚养长大。留守儿童从小缺乏父母关爱,与同龄人相比性格较孤僻、内心敏感、自信心不强、对他人缺乏信任感,心理承受能力弱;加之从小由老人养育,过度宠溺,容易形成我行我素的性格特征。由于成长环境的问题,留守儿童多数存在性格缺陷,个别严重的甚至还会形成心理疾病。这些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阻碍,对其实效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学校教育因素。

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重视不够。由于医卫类专业的专业性和操作性较强,许多高职院校的相关系部只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抓专业教育多,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一做法容易导致学生专业学习方面能力较强,而道德品质、职业素养方面有所欠缺,造成学生综合素质的偏差,直接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战线上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个别更会引发一些严重的医患关系问题。

2.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不强。一些高职院校在对医卫类专业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没有正确把握医卫类专业学生的思想特点,没有很好得结合专业特征;部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于自身知识的匮乏,无法运用通俗易懂、符合规律、紧扣专业的方式对医卫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和辅导,对医卫类专业学生普遍关注的带有倾向性、典型性的“热点”、“焦点”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没有做出及时、科学的解答;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活动中,联系医卫类专业实际较少,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3.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没有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思想政治教育的模式和方法也在逐步创新和丰富。一些高职院校的医卫类专业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仍然固守常规,沿用以前的模式和方法,没有根据学科和行业发展及时更新;或是照搬照抄其他院校的模式方法,没有根据自身情况加以调整。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落后直接影响了学生对专业的正确认知和学习积极性。

(四)学生个体因素。

在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教育相对于学生个人而言,都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因素,这些外部的客观条件最终需要通过影响学生个体来发挥作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高职院校医卫类学生的个体因素对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的个体差异、年龄特征、主观认知都影响着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首先,受先天遗传、经验阅历、知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医卫类专业学生存在着个体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者如果忽视了个体差异,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的医卫类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医学专业的学习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主观上忽视了职业素养、思想品德和价值观等非专业素质的提高。他们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态度和选择上本能地带有功利主义倾向,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失位和旁落。这种个体主观认知的偏差对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影响也不容忽视。[12]

三、增强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具体途径

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必须从职业教育和学生的实际出发,以培养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目的,不断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各组成要素,营造有利氛围,结合人文教育,为基层医卫类人才培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组成要素,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

1.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中共中央16号文件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主体是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协调、实施;思想政治理论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根据学科和课程的内容、特点,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辅导员、班主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高职院校应当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扎实、个人修养高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学生工作队伍,同时在全院教职工中普及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局面。

2.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所谓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是指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能够承载和传递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或信息,能为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所运用,促使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之间互相作用的一种活动形式和物质实体。具有承载、导向,促进主客体相互作用,渗透教育内容,导向与养成的功能。[3]p392、395、396、397建设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在选择和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时,应结合医卫类专业特征和学生实际,以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载体和实践活动载体为重点,同时营造浓郁的医卫专业人文氛围作为辅助。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网络载体的优势,建立网上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题教学网站,同时可以充分利用QQ、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积极开拓与学生对话交流的渠道。在日常实践活动的开展中,高职院校应将医卫类专业的人文精神和学习内容融入到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中去,如专业知识竞赛、医德医风活动月、社区义诊等,鼓励医卫类学生积极参加,使他们在实践活动中潜移默化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3.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对于提高其针对性起着关键作用。在面向高职院校医卫类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应当坚持多样性、互动性、实践性的原则。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可以尝试采取启发式教学、讨论式学习法、专题讲授以及多模式实践教学等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让学生由被动听课变为主动参与,从而提高他们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相关知识内化为自身认知、进而外化为良好的行为和举止,以此增强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在开展学生工作中,要根据一定时期的热点问题,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如辩论赛、校园视频大赛、卫生知识宣传等。此外,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学生的各种思想波动,在帮助学生解决问题的同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二)优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校园文化环境,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

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及环境对人的塑造作用时说:“人创造了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涂又光先生的“泡菜”理论讲到:“泡菜的味道,主要取决于由糖、盐、生姜、大蒜等构成的泡菜水的味道。同理,大学的教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的文化氛围”。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大学精神,能够在无形中使身处其中的学生心理、行为上受到影响,形成稳定、积极的精神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校园文化环境是高职院校育人环境的“软件“,包括生活方式、心理氛围、文化传统等。为给医卫类学生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一方面,高职院校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和手段,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精神境界,努力发掘培育积极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借助社团、协会等载体,通过各种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在校内形成积极正面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结合人文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本化。

卫生行政论文篇12

【Abstract】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information spreading faster and faster.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treatments, the media has significant influence. This article from the current media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of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argeted government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n media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strategy. 

【Key words】Emergent public health events; Media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Crisis management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不同种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了诸多媒体及社会的关注点。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面临媒体及社会对事件本身的关注,从而有效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媒体沟通机制入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1 媒体信息传播现状

从传统媒体来看,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是报纸、广播与电视这三个领域。政府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将其作为政府宣传和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进行使用。这是由这三个领域的媒体信息传播的单向性决定的。但是伴随着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出现与广泛应用,现代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对传统信息的传播方式提出了挑战。现在媒体已经不仅仅是信息传播的渠道,同时也是信息沟通的平台。

从目前的媒体来看,其所具有的功能包括信息传播、教育宣传、舆论监督以及知识与娱乐的普及等诸多的功能。以互联网与移动的终端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使得在目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上,政府在媒体沟通机制方面和过去相比面临了较多的新问题。当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信息在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下受到关注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辐射效应,其传播速度比以往传统的任何一种信息传播模式都要快的多。

换句话说,新的媒体信息传播方式已经使得我们进入了一个传媒无处不在的时代。因而有必要从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层面出发,完善政府与媒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沟通机制。

2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沟通机制

2.1 预警机制得完善:对于政府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预警机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媒体沟通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完善的预警机制必然会让政府面临舆论的压力,同时也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的。与此相比,完善的预警机制必然能够增强公众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信心,从而也降低政府所面临的舆论压力。

通过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能够有效的对各类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进行搜集、辨别与处理,从而能够通过预警机制的完善而提高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危机管理的能力。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与媒体进行科学合理的沟通,也是完善预警机制中的重要内容。

2.2 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的完善:对于政府的危机管理来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是政府与媒体沟通机制关系的关键。对于政府来说,如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确立了信息透明的制度,就会使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能够有效的利用媒体的积极作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获得媒体及公众的支持。从政府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的完善内容来看,包括完善政府与媒体的沟通运作流程、确立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等。

2.3 完善新闻发布机制: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与媒体进行沟通时,应不断完善新闻发布机制。从目前媒体传播信息特点出发,政府在新闻发布机制上要做到第一时间发布。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从而在事件的处理上也掌握的主导权。政府在进行新闻发布是,第一时间所发布的信息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全面,所以政府应不断的公布事件的最新情况,不断的对新闻进行滚动发布。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机制中还应坚持真实、口径一致及满足新闻要素等内容。总之,通过不断完善新闻发布机制来完善政府与媒体的沟通机制。

2.4 完善政府与媒体的合作机制:对于政府来说,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沟通机制还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媒体作为一种舆论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力。因而政府应密切关注新闻媒体的舆论情况,对舆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进与研究,从而有效的在与媒体的沟通中占有主动权,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一步处理。

总之,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具有的突然性、广泛性、影响较大等特点,如果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和媒体的沟通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应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加强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沟通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永胜. 舆论引导—应急与危机中的媒体沟通[J]. 中共乌鲁木齐市党校学报,2010,(06):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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