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治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1 17:17:12

治安治理论文

治安治理论文篇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互不相干、各自为战,无法形成综治协力的重要原因是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了综治协力的形成和发展。

(一)公安机关内部打防工作关系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打防工作关系缺乏制度化的稳定协同机制,以系统动力学视角审视,可以“公安机关打防关系系统循环图1”表示①。图中“案件查处工作”代表公安机关内部属于“打”的工作,“管理预防工作”代表公安机关内部属于“防”的工作。从图中可以看出,在化解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内部“案件查处工作”与“管理预防工作”之间构成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受其系统运行特征所决定,在领导没有施加特别干预的情况下,“案件查处工作”与“管理预防工作”之间系统自然运行的结果是此涨彼消、彼消此长、归责在外、推诿指责。“案件查处工作”越增长,“管理预防工作”越消减,并反过来推动“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增长。一方的增长会带来另一方的消减并进而加重己方负担,随着系统的日益运行,双方都趋向失灵、崩溃,同时在系统趋向失灵、崩溃的进程中,双方在压力之下必然互相推诿指责。显然,这是不利于公安机关内部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工作系统,必须依赖上级领导不断输入有力的干预指令才能暂时避免、缓解系统此涨彼消、彼消此长、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现象。

(二)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打防关系、防防关系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

同样,在“公安机关打、防的工作”与“其他职能部门防的工作”之间也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见“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打防、防防关系系统循环图1”)。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案件大多直接属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范围,案件发生后,领导和社会各界一般会首先对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和批评,因此,在这一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中,公安机关迫于职能压力必须首先启动工作。而在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中,如果上级领导没有施加特别干预,公安机关首先启动增强工作的结果必然是其自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机构日趋膨胀、警察不断增员、警察职业倦怠日益明显的恶性循环。社会各界不断指责公安机关没有维护好社会治安,而公安机关则不断指责其他职能部门没有在职能范围内化解社会矛盾。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各组成部分间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

不但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所有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都不利于综治协力的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循环图1”可以描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所有组成部分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及其对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制约作用。对于任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组成部分“综治工作单位A”和“综治工作单位B”,如果它们之间缺乏制度化的稳定协同机制,它们之间就构成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正是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所具有的此涨彼消、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特征制约了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综治协力的形成和发展。虽然通过上级领导输入特别干预指令可以暂时避免、缓解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不和谐运行现象,但随着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的不断增强运行,上级领导的干预将变得越来越困难、效果也越来越有限。

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促进综治协力形成发展

(一)简单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强化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并非加强综治协力的最优途经

治安治理论文篇2

第二,监管机构责任划分不清,体制运转不畅,多方管理,职能交叉。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管本格局中,国家监察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和执法权限的不完整性,需要政府政府及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需要矿工强有力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统计,70%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开采历史,大都进入深部开采,普遍存在着井深已延深至300米以上,部分煤矿甚至达到千米以上,瓦斯、地温、冲击地压时刻危及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据对45处国有重点煤矿和125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中国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约505亿元,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差距较大。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第四,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体现在:(1)工会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作为安全生产中独立个体的职工,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一直处于极弱势的地位。(2)新闻媒体机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安全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舆论监督也应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强化舆论监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事故隐患无处遁形,使违法乱纪暴露于光天华日之下,是搞好安全的重要举措。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策

(一)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完善相配套的法规、标准,尤其是各种操作规程、设备的安全标准、工作环境安全条件的具体要求要上升到法律角度;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时修改《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有关事故罚款的条款,提高量刑标准和罚款金额,制定有关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2.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在我国处罚措施太轻是造成许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有的矿主重复犯一种错误,或者一个重大隐患经多次指出就是不改,直到酿成重大事故。但是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使得有的业主感到违法成本很低。

3.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预防装备

要想获得安全的产出必须确保足够的安全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到位,这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尤其对于事故高发的煤矿企业而言,先进设备设施的采用可大大提升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事实证明完善的培训不仅可以大大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伤亡事故,而且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煤矿培训的重视力度,但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对此,一是需要国家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国家政策补贴以及煤矿筹集资金的办法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培训,培训后统一向煤矿劳务输出,建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机制,督促企业农民工缴纳三金,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的素质,这是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根本出路。二是建立通过政策的倾斜和引导,加快对于煤矿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增加生源供给;三是企业自身应注重对于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通过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确保严格知章、守章,避免三违。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1.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治安治理论文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牢牢抓住“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个核心任务不放,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目前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随着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等世界性安全问题凸显,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安全。这一任务的增加,就给国家安全目标的转变提出了新要求:由维护政权稳定转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在维护政权稳定目标指引下,国家政权稳定是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可能牺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国家安全观提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治理内容,如果说以维护政权稳定对应“政治安全”,那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其他几个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废现象。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现有仅仅重视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的做法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当因环境污染出现云南宜良兴隆村、江苏省盐城阜宁县洋桥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丰村、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广门桥村等癌症病人和癌症种类多现的“癌症村”时,如果因此导致民众上访或者,那么在维稳目标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上访和进行治理,而很少会关注环境安全治理;由于维稳目标并没有将社会安全作为重点,导致社会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当出现类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事件时,我们缺乏预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和社会财富损失的出现。很显然,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现有的安全治理目标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国家安全实践给安全治理目标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无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胁之下的政府和民众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安全作为基本保障。因此随着国家安全治理逻辑的转换,国家安全治理目标由维护政权稳定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治理目标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安全治理范围的延展,将安全治理目标对象由“影响稳定因素”扩展到领土范围内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风险的人员、机构和物体。另一个是受益群体的扩展,将安全治理的受益群体由原来的政权机构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和领土附着物。因此这一目标转换进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会暴乱———维护社会安全。

“防止社会暴乱”强调维持平稳政治秩序,会将正当维权与人数聚集的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都视为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挑战;这种刚性维稳或者压力维稳取向,通过“压力体制”将维稳任务在政府间层层下压,导致政府对民众权利损害之后的二次损害的出现。同时,这不但使得政府政绩考核功能异化,也因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浪费。最为严重的是,这一安全治理取向导致政府对民众正常利益诉求的无视甚至打压,容易激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酝酿更大政治风险,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因此,这种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经济、不安全且不可持续,其向维护社会安全取向的转变势在必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这一治理取向对民众正常维权行为进行重新定性,面对社会组织活动,关注其动机和行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战政权稳定,就不必视其为威胁。其次,将安全保护的对象由政府机构和政党机构扩展到全社会范围,从而反过来对政府侵害民众的行为开始加以重视,国家安全治理向“社会本位”回归。再次,这一转变也使得原来政府与民众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淡化,社会全面风险的产生将所有社会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各类社会群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的重要性慢慢凸显出来,而且国家安全治理取向从“防止社会暴乱”向保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与整个人类社会现代化大趋势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势群体。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型的另外一个过程是安全治理群体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群体间转变:“稳定破坏者”向“安全破坏者”转变。维稳逻辑之下,国家安全第一目标是政权稳定,所以任何影响政权稳定的社会行动群体都可能会成为重点防范的治理对象,这其中以“上访者”最受关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对上访进行一票否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上访者之间“上访”与“”博弈不断上演,不但导致了“职业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的产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类的“黑监狱”也层出不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对立,上访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恨”和“怕”为主调,从而有了在上访中死亡的钱云会和维护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钱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钢职工徐武、中石化职工陈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东和十堰市民彭宝泉等。显然,把安全治理的对象群体选择为上访者等弱势群体,政府越是维稳,越是不稳,其效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但是在维安逻辑之下,任何团体和个人安全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对象,整个社会的安全与政府政治稳定安全变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还是喀什地区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桥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员与群众的,甚至警察和军人都成为危害对象。各种风险事件抹平了人们之间地位差异、职业区分和性别区别,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将矛头统一指向了风险和危害的制造者。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对象群体不得不由稳定破坏者群体向安全破坏者群体的转变。群体内转化。就风险制造与转嫁而言,弱者和强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变换。那些从财富占有、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标准来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在风险与安全领域可能会转变为风险强势群体。比如个体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马加爵和杨佳等,如果从财富占有角度而言,马加爵与被他杀害的学生相比,属于财富占有上的穷人和弱者,但是从暴力风险制造者角度来定义,马加爵的角色立刻转变为风险强势者;杨佳与被他杀害的警察相对比而言,在权力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当他拿起手里的屠刀进行风险制造时,就立刻变成风险强势者。可见,强与弱并非一成不变的范畴,随着风险形势的变化,强弱之间的角色变换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想方设法顺应群体间转化的趋势,抑制这种群体内转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全体社会成员。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目标、治理取向和治理群体的转换,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转变。在维稳的安全治理逻辑之下,各级政府部门是安全治理行为主体。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类别风险和危害不断涌现,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危害对象,面对如此繁多的风险类别,仅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体由政府机构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转变体现在下面两个层面: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治理形势,在加强原有公共安全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功能的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最高安全委员会,对社会整体安全统筹协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正式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所以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些地区设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面对涉恐事件多发态势,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组成义务安全信息员队伍。在现有安全治理机构和组织之外,非正式组织正在开始分担某些安全治理职能,这无疑有利于缓解正式组织的安全治理压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机构———社会成员。风险危害的潜在性、随意性和广泛性将所有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面对风险没有社会成员保证自己绝对幸免。当SARS病毒来临的时候,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都难以置身事外;当恐怖袭击爆发时,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同样都会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风险的特性将限制风险治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为风险来临时的一致性行动和全员参与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认识到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变具体内容之后,我们应该在实践层面作何调整以与之相适应?2011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系教授吴鹏森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对上面所提到的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问题有过探讨,但是吴文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一逻辑转换的原因是什么?现有制度安排能否适应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换的需要?针对国家安全逻辑转换的事实,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进一步提升?本文将逐一对上面提出的各个命题进行尝试性解答。

1.逻辑转换的实质。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受什么样的本质规律支配?从风险政治学来看,任何风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这种有序结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风险(恶)势,“风险的制造过程被认为是风险强势群体利用风险权势的造势过程”,风险散布过程被认为是风险的不正义分配过程,风险的治理过程是风险分配正义过程,即风险弱势群体的对称化造(善)势过程。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全面恶化,各类风险丛生,是因为风险强势群体不断地制造和分配风险的结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治理逻辑之所以会实现上面的转换,究其原因在于不正义的风险制造和分配过程的存在。风险治理要实现向正义分配过程的转变,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国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国家安全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同样要跟随这一大趋势。国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从治理理念特性出发,顺应国家安全治理逻辑演变趋势,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从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调整:实现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提升。

(1)单一性方式———综合性方式。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由“国家政府”向“社会全体”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转变。在安全治理“维稳”逻辑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实践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延伸组织,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维稳办配合以各级司法部门,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单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威胁政治稳定者进行劝诫、拦阻,也就是,以及将其“被精神病”或者进行司法强制。这种单一化方式总体概括就是一个“堵”字。但是当全面风险来袭之时,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没办法通过“堵”这个单一方式来应对,这与风险的特征有莫大关系。前面我们提到风险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有序结构,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类对其认知能力的有序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具体运行规律之前,他总是表现出无序性。除此之外,风险还具有隐秘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风险增加了困难,所以在当前人类风险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情势下,针对无法预知的风险,想要“堵住风险”却可能连对象都无法找到。具体而言,在维稳阶段,被认定为稳定破坏者的上访者可以被采取监视、跟踪、管控和限制等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阶段的治理对象是可以被确定,所以单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维安阶段,由于风险治理对象的扩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风险,在风险制造者没有发起风险侵害行动之前,我们是很难确定其具体危害对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预警。类似乌鲁木齐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严重且影响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侵害对象都是随机的,这无疑增加此类风险治理难度。所以针对安全治理对象扩展这一现实,多种治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对落实“总体安全观”的重要手段。

(2)被动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国家安全取向由被动式的“防乱”向主动式的“保安”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动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转变。针对稳定破坏者,往往在他们活动时政府才会出面行动,采用的是一种事后被动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当上访者发生上访行为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一路跟随,并联合驻京办工作人员等采取“”行动;当一些发生时,政府会出动相关力量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件进行平息。这种被动维稳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临时公务活动性质体现出来,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往往不为民众所支持。风险治理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动救援和善后,显然无法满足安全治理的实际要求。随着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不断涌现,维稳逻辑下的被动式治理仅仅是应付上访者就已经耗费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仅仅凭政府之力来应对所有安全影响因素,肯定会力有不逮。基于安全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的考虑,一种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将被积极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强调人人都是风险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风险治理责任者,当然其前提是各个社会成员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必须做出相应的提升,否则这治理一方式转变会因为治理主体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到实处。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群体由“弱势群众”向“强势群体”转换,必然意味着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转变。维稳阶段的安全治理权力和治理行动往往收归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种集中性治理方式展开。但是面对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维安阶段的安全治理则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变更看待问题的视角,不能仅仅从政府安全角度出发,将安全威胁对象群体看作是弱势的民众,将民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高度对立关系,或从政府自身行为习惯出发,安全治理手段仅以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为主。应将矛头指向风险制造的强势群体,将民众和社会整体安全都重视起来,并发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在维稳阶段,国家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损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势群体,但是在维安阶段,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大都是精英群体,他们掌握着强大的风险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关键就成为对这些风险精英的危害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问题。这无疑比维稳阶段任务要繁重很多,仅仅以现有的安全治理部门的能力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安全治理不妨变为一场“全面战争”和“全民战争”,因为风险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况允许所有人都会不计成本不计精力地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来。只要做好全民动员,任何社会成员都做好成为安全治理者的准备,自主自发地发现生活中隐藏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头,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尽可能将危害减到最小,那么风险精英的安全危害行为可能会被有效治理。

(4)专业性方式———协同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由“国家政权稳定”向“社会整体安全”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转变。在维安逻辑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对象转变为风险制造者,就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关系变成协同关系,这也适应了安全治理对象从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对风险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能终结“不稳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转变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势恶化,政府机构中的司法权力有着扩张的趋势,特别是警察用枪权力的放大,很可能将普通民众和危害安全分子的边界模糊化,从而造成新的官民对立,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警察枪支滥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导的以专业性司法手段为主导的安全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且存在各种弊端,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现实需要来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合作关系,这不但打破了现有安全治理部门之间的区隔,增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的可能,同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实际时,协同性治理无疑较之专业性治理更有优势。

治安治理论文篇4

治安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属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当然也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管理,防止治安问题在公共场所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重点放在防范那些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治安问题上,这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关键。

(一)群死群伤性事件

公共场所是人们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场所,场所中人员的数量众多,因此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共场所中,最严重的治安问题莫过于发生群死群伤类的事件,如,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秩序混乱导致的拥挤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敌对势力发动恐怖袭击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等。群死群伤类事件一旦发生,不但会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民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把群死群伤类事件作为治安防范的首要问题。

(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场所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每天都要在公共场所中活动,场所秩序的好与坏、场所环境的安与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很大。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广众之下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凶伤人、打砸损毁财物以及抢劫、、绑架、劫持等,会给现场目击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新闻媒体对这些恶性案件的报道,也会使得知消息的民众产生不安心理,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这些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纳入重点防范的范围。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秩序混乱是公共场所发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况下,也会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而无论发生何种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都会对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也应把防范各种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效管理公共场所的先决条件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对公共场所的规律、特点以及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掌握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公共场所面广、量多、情况复杂,是治安管理的难点,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是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实现对公共场所情况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

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总体范围和每一类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两个方面,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场所的范围,才能保证把所有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都纳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现漏管问题,如果做不到,公共场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因此,每一个分管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须详细了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场所的类型、数量、位置、建筑结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动态变化情况。这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具体情况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归根结底是一项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治安特点的了解以及对各种治安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把握。可以说,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对治安形势的预测就越准确、越及时,对治安问题的防范就越严密、越有效。在具体内容上,不但应了解公共场所总的治安特点,还要详细了解每一类公共场所各自的治安特点,从而发现问题,掌握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就必须深入到各个公共场所中去,脚踏实地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决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情况应该如何,并轻易得出结论。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必须熟练掌握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每项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据。在掌握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详细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因为,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对同一问题可能同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确辨别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就可能出现不当适用甚至错误适用,导致执法错误或者影响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基本情况、治安特点以及法律规范,是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还必须掌握具体的管理手段并学会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这就如同参加散打比赛,选手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数和技巧,才能在比赛中克敌制胜。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禁止、取缔、收缴、巡逻、守望、治安耳目、宣传教育、设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场所首先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再辅之以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难搞好。

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针对公共场所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批备案

审批和备案是公安机关了解公共场所情况、掌握公共场所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公安机关要想把公共场所管理好,必须首先对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批、备案,审查并登记公共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具体种类、数量、分布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为开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制度

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场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场所治安隐患、保障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有效举措。公共场所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开展管理和经营活动,可以有效减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执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中,除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少数场所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场所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是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维护者,有指导公共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又具有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使制度做到科学、严谨、准确和周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类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而各有不同,但均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2.治安责任制度

治安责任制度是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治安责任制度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责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同时还要规定对执行制度不力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

3.治安培训制度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导和监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他们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体。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是安全防范的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要讲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使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领会、自觉遵守;二是介绍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治安问题,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场所所面临的治安形势心中有数;三是教给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应用,发挥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备人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身上,由人来完成,所以,人是决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由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两方面的主体,因此两方面都要有人员上的要求。

1.公安机关应当有负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门人员

公共场所范围广、数量多、情况复杂、治安问题多样,是治安管理的难点,管理的难度很大。当前,基层派出所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虽然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警力负责管理公共场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杂、临时任务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况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大量治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的制度和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所应尽量搞好警力与工作的调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无旁骛、不受干扰、专心致志地开展工作。

2.公共场所应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

在公共场所中,绝大多数场所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业企业,而到场所中活动的群众就是这些场所的顾客,是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有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担起责任。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与否,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连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会有人敢去,而没有顾客,又何谈赚钱。因此,公共场所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成立专门的安保机构,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安保人员应当和场所的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成为场所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必备的人员。除公安机关以及场所本身的人员外,还有一种人也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场所本身的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建立、由公安机关领导和使用的、专门用以搜集情报信息的特殊人员。他们虽不是场所职工,但却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都无法掌握的情报信息,对于管理好公共场所,尤其是对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个普通职工和群众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设施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场所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不过,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体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配备一些专门的设备作为人力的补充,从而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根据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场所应当配备的安防设施主要包括监控设施、安检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等,这些设施配备得数量越多、功能越先进,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机关应督促公共场所及时安装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绝不能成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的摆设。

(五)强化检查

公共场所多数都是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场所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这笔设施和人员的费用无疑要由商家承担,并且无法直接给商家带来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设法搪塞和应付公安机关。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须经常深入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查看场所对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场所尽快整改,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治安问题。在进行治安检查时,既要检查证、照齐备的正规场所,也要检查证、照不齐甚至没有证、照的非法营业场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证照、是否手续齐备,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否则,这样的场所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进行责任倒查时,分管民警一样难辞其咎,这是民警特别需要注意的。

(六)宣传教育

治安治理论文篇5

一、要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补充进《条例》,并增加有关对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

现行《条例》是1986年9月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后又于1994年5月12日根据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有关决定做了部分修正。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下,基本能够适应对易于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惩处的需要。而十多年之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丰富而深刻的变化,治安管理的客体也随之出现了很多新内容,如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室等,并出现了许多新的违法行为方式,对这些新出现的管理客体和违法行为,虽然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规、规章等,但仍不足以规范和惩戒。如参与,少量使用假币,拾到他人少量财物拒不交还,少量制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比照使用相类似条款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裁决处罚,这样,就致使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不到惩处,行为人逃避了打击。

在现行《条例》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只规定了应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对被侵害人采取赔礼道歉、公开声明检讨、消除影响等方法,而根据司法实践,对因侵权而造成精神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经济责任,因此《条例》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对因各种伤害侵权而造成精神损失的,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处罚幅度偏轻,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同《条例》制定时的1986年相比,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个体经济支付能力也随之提高,相对于提高了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刑罚中的罚金数额,《条例》所规定的罚款数额明显偏低,对行为人来说不会产生切肤之痛,尤其是对沿海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违法者来说,更是不痛不痒。这方面,也应该运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罚款幅度。

同劳教、强制戒毒等行政性强制措施相比,治安拘留也显得幅度比较轻,劳教可以处三年,强戒可以处九个月,而治安拘留仅仅才15天,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对有关办案程序方面规定得不很全面,应将《人民警察法》中所规定的传唤、留置盘问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告知、复议、申诉、听证、诉讼等方面的内容直接吸收进来。

现在,不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办案的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正在逐步得到克服,而在实际运用当中,《条例》对治安处罚的程序仅规定了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和申诉、诉讼等内容,而对留置盘问、事先事后告知、复议、听证等必要的程序没有规定进来,对传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又分别规定在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因此,《条例》应将留置盘问、告知的内容和传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要求直接吸收进来,以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完整性。

四、要进一步加强同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增加和废止有关内容。

治安治理论文篇6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西安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效性,6月25日至7月5日西安文理学院思政部一行11人对东北3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进行了为期10多天的考察、学习和交流。在这次学习交流活动中,我们获得了兄弟院校的宝贵经验。本文结合文理学院的教学实际,在对学科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提升西安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进行深入探讨。

一、学习考察活动的基本情况

在与大连海事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三所大学的“对流、考察学习”活动中,收获颇大。一是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思政课教师走出去,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感性认识,不仅使教师们完成了从书本到实践的跨越,而且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新学期课堂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营养,把考察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想融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日常教学中。二是坚定了信念,强化了责任。此次考察之旅使理论课教师身临其境,每到一处都被革命先烈们的事迹所感动。通过考察,思政课教师们切实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进一步接受了爱国主义传统教育,更坚定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三是扩大了交流,获取了经验。如大连理工大学的专题式案例教学法及大班授课小班讨论的教学方法,大连海事大学的免检教师遴选及爱生如子的贾凤姿教师的教学艺术,哈尔滨师范大学的分专业分层次教学法等等,都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四是找到了差距,强化了意识。学习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几所院校思政部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方面成绩显著。不仅专任教师基本足额配备到位,而且学历层次、教授比重都处在高位之上。

二、西安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当前面临的问题

纵观西安文理学院多年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深知还有很多问题存在,需要集团队之力和长期的投入才能得以解决。

1、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达不到预期教学效果

当前社会发展很快,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要跟上时代的发展。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与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距离甚远。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系统的理论知识多,与市场经济和就业相联系的具体内容少;课堂教学集中,接触社会和未来职业领域的社会实践少;课堂讲授中以教师为主导,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只顾理论灌输,很少启发学生;只重视理论说教,缺乏感情投入,不注重对学生行为引导,凡此种种,制约和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

2、部分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不够重视,缺乏学习的动力

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和专业课相比差别很大。对学生来说,专业课是他们将来安身立命之本,加上对课程的内容原本基本不熟悉,所以有比较充分的内在的学习动力。而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公共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习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和直接的收益,对未来的就业没有直接关系,导致了他们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偏见,使他们缺乏内在的学习动力。

3、思想政治理论课大班教学管理滞后带来教学质量下降、教学效果不佳

为提高现有师资和设备的使用效率,很多高校都实行大班授课,本院也是以合班授课为主。大班授课,难以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活动,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的局面,这给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大班教学的不利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听课效果差。二是课堂参与度低,师生交流有限。三是教学考核困难。

三、影响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实效性的因素

影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因素,既有各个学校的共性因素,也有本院的特定因素。

1、认识性因素

从党和国家的层面看,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如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评价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单独设立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二级机构,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不被弱化;明确要求实行生均20元的专项经费标准,用于思政课教师的学习考察,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认识和实践与中央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从学校层面看,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没有专业,没有学生,对学校上层次、上水平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来研究和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管理问题。从教师层面看,部分教师缺乏崇高的专业理想和专业道德,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地位、作用、功能心存疑虑,没有从系统的、全局的、宏观的、发展的角度去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性。从学生层面看,不少学生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与中学时期开设的社会、政治、历史等课程的内容有比较大的重复性,大学开设这些课程无非是出于政治的需要,对今后个人就业和发展没有太大的关联度。

2、条件性因素

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其他课程一样,需要相应的支撑条件,否则就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但从实际情况看,本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条件还有差距。从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国内外进修、学习交流、访问的机会较少。东北三所大学的马克思主义学院每年都组织教师到国内外考察,已经持续了三四年,形成了长效机制。我们认为,教师在社会考察中所获得的认识要远远高于在书本上得到的认识。

3、方法性因素

我们的教学模式还没有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还没有真正实现“两个转化”。东北三所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都突破了单纯的课堂灌输方式,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网络教学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教学新模式,以开放性、综合性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特征,以传授知识、激发潜能、提高能力的教学目标,从而实现了“主导”与“主体”的统一,实现知识、能力、觉悟、行为的统一。

四、增强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实效性的有效措施

通过与东北三所院校的学习交流,我们清楚认识到,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与实效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针对本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与教学存在的问题,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

1、在宏观方面,应该对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独特地位有充分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教育教学的改革之中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学校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将其列入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认识水平,使他们真正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指导者。要深入研究大学生的需求特点和认知规律,充分尊重他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要让大学生需要这门课程,更要让他们喜欢这门课程。

(2)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师资水平。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与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连海事大学形成的工作组评教制度、学科科研奖励制度、免检教师制度等可为我们所借鉴。要制定完善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研讨、考察和进修,鼓励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创造机会让教师了解国情、世情、党情。不仅组织教师参观考察国内各地,了解国情,而且带领他们走出国门,了解世界大势。

(3)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结合教材的重点和难点,联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分析课程内容的历史背景和时代背景,引进生动鲜活的教学案例和教学素材,并将全国统编教材与陕西省、西安市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融入地方特色。组织学生阅读有关原著和文章,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提高观察和分析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

治安治理论文篇7

诚然,食品药品安全引入社会治理的效果值得期待,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社会力量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很难充分发挥。

(一)全能政府“路径依赖”,阻碍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主张建立多中心治理模式,允许第三部门和私人主体从事某些公共部门活动,允许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这就要求政府与这些主体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协商、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将不会再有绝对的统治权,各主体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惧怕失去垄断行政权力的政府当然很难主动接受社会力量参与分配公共责任和权力。一直以来政府被视为全能政府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大包大揽。对于关乎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而言,政府更是有充分的理由,独揽重任,始终坚持政府是公共权力统治者,是唯一的正当监管者,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或参与其中,缺乏共同治理理念。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政府职能也开始转变。但由于行政理念转化、各种体制机制转换,以及政府自身能力提升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习惯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不愿意主动放弃已有的管辖范围,甚至时常涉足不该涉足的领域,出现政府越位的现象。由于政府资源有限,越位必然意味着政府在某些领域的缺位。由于害怕竞争,政府不愿意引入社会力量弥补其功能缺陷,导致公共管理缺乏效率,政府的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而言,尤为突出。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不断进步,食品药品生产链日益复杂,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必须确保食品药品生产链条中每个环节的安全,而有限的政府监管力量,却无法覆盖食品药品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监管服务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失衡,导致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尽管如此,由于存在全能政府“路径依赖”,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是行政部门比较核心的行政职能,涉及很多的利益关系,监管部门希望继续享受着垄断监管所带来的种种利益,缺乏与民间组织、新闻媒体、广大公众合作的意愿,甚至把这些社会力量视为“挑刺者”,而不是合作者。

(二)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社会影响力较弱

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内部的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以及行业外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不同政府的监管资源和优势。首先,对于食品药品行业协会而言,本身具有专业性和技术优势,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技术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平衡各主体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其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而言,具有组织集团诉讼的优势,增强了单个消费者与经济实力雄厚企业对抗的能力。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一波接一波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似乎只看见政府连夜突击检查的身影,只听见政府道歉、表决心、做总结的声音。而来自社会中介组织的行动和声音几乎销声匿迹。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还处在初级阶段,还不成熟,社会影响力较弱。在中国,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都脱胎于政府这个“母体”,呈现明显的官办色彩,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人事任免权由政府控制,社会中介组织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有的甚至成为政府的附庸。官办色彩太浓,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介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而且使中介组织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广泛社会基础,使它们难以扮演好应有的角色,有时甚至与政府角色冲突。例如我国消费者组织不是由消费者独自组成,也不是由消费者自发形成,它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消费者组织是执行部分行政事务,是“民意官办、民办官助、官民结合”的社会团体组织。[8]其半官方的性质决定了,它从属于政府,自身缺乏独立性,这便大大限制其社会监督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某些社会中介组织定位不准,导致社会中介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为自身小团体服务,往往漠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严重影响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此外,不少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技术水平低,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淡薄,难以有效完成其政府分配的任务,也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维权成本与收益倒挂,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虽然广大公众是不安全食品、药品的直接受害者,按理说他们最有动机和积极性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但是当前中国消费者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参与意识却不容乐观。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是很多消费者遭受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侵害时,往往面临投诉无门的问题,因为像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分段监管,分段监管的最大弊端就是监管边界模糊、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监管部门对投诉“踢皮球”。即使准确无误找到投诉部门,很多时候投诉部门对相关投诉的处理程序非常繁琐,并奉行“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投诉举报不仅要耗费时间、精力,更要耗费一笔不菲的费用。以2元钱一把的韭菜为例,每一项指标的检测需要100元左右,按照50种指标全部检测来算,一个样品可能就要花费5000元作用。[9]显然,普通市民往往无能力或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财力在举证方面。二是即使产品检测后,证明其属于“不合格”产品,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维权就成功。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赔偿,但是上述赔偿条款均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惩罚的基准,往往赔偿金额很小。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不合给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证明2元一把的韭菜不合格,所获赔偿金也只不过20元,而所需支付的检测费用则高达5000元。赔偿金额过低不仅使得受害消费者的损失和维权成本无法弥补,而且对不法企业难以形成威慑,让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接二连三地生产不合格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三是当前监管部门对举报者缺乏有效激励和信息保密制度和具体措施。虽然很多地方监管部门制定了举报奖励制度,但是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这主要是缺乏奖金筹措机制,使得举报奖励制度无法落实。而且奖励制度要求举报实名登记,但是监管机构对举报人的信息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导致部分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给被举报人,遭受被举报人的严重骚扰或报复,最终不得不撤回举报投诉。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媒体难以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

毋庸置疑,媒体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首先,媒体通过披露问题食品的产地、状态、去向等信息向消费者揭露食品安全风险,不仅增加了消费者在做购买决策时的信息束,同时也避免了问题食品带来的行业冲击和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借助各种媒体,报纸、电视、杂志、书籍、互联网、手机等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标识、规范等信息公布于便于查询的媒介上,督促企业遵守,鼓励消费者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其次,媒体发动广大公众参与监督,调动社会所有的监督力量共同监督,让监管者的行动在阳光下进行,促使监管者对广大公众负更多责任。最后,媒体通过频频暴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广大公众高度关注,使其成为舆论焦点,促使决策层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革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显然,媒体在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食品药品安全各利益主体之间起着信息沟通、风险交流的作用。通过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成为监督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尤其是新媒体在此发挥的作用难以估量。然而,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缺乏常规的信息披露机制,少数媒体在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失真和夸张的报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恐慌;个别媒体在解读相关政策时断章取义、混淆概念,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加之新媒体对负面信息产生更强烈的蝴蝶效应,导致政府在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舆论引导方面存在较大误区。多数地方政府不愿主动披露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出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掩盖,而不是公之于众,甚至严格控制媒体的信息,对网上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更有甚者,利用公权力打压真实信息的记者。尤其是,政府对新媒体认识不足,抑或存在偏差,导致媒体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监管中信息平台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若干对策

当代社会,公民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全能型”政府承担了大量本来可以由社会力量行使的职能,分散了政府的精力和资源,降低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效能。在此背景下,政府可以适度放权,将部分政府权力赋予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广大公众,从而把自己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实现从“管制”到“治理”的转变。

(一)转变监管理念与政府职能,建立社会参与常态机制

引入社会治理模式,要求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媒体、广大公众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协商、合作的伙伴关系。这就要求尽快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和转换政府职能,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常态机制,实现政府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微观控制向宏观调控转变,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制、协商等手段管理转变,最终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履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依法行政、组织协调、提供服务、规范和监督的职能。因此,引入社会力量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最重要的是准确界定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中的职能和确保社会力量参与的保障机制。首先,各级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必须从大量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将市场和社会能够自行解决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交由市场和社会解决。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宏观调控、综合决策;集中力量理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的技术水平,并保证安全监管执法到位和公平;集中力量规范和监督社会参与行为。其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和氛围。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树立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价值观;二是通过立法,划清政府、市场、社会发挥作用的边界,给社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监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三是通过构建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监管的经济利益和权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活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不留死角;四是构建信息反馈机制,把社会公众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处理进展和结果通过媒体及时。

(二)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提升其自身能力和公信力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食品药品安全中的监管和监督作用,必须要不断培育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公信力建设。首先,立法确保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社会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体系,无论是社会中介组织成立时的资格审查,还是成立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依赖1998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及少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中介组织的活动无法可依,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也缺乏律法制度来保障。因此,国家应该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范围,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明确界定对违反法律的社会组织或其成员的惩罚条例等。[10]其次,重构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确保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一是从法律地位上、体制上,要摆脱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确保社会中介组织独立的合法地位,让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真正实现自治。二是要通过政策设计保障社会组织经济上的独立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方式保障社会中介组织独立的经济来源。只有真正实现社会地位独立和经济独立,才能保障社会中介组织的公正性。再次,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体系建设。社会中介组织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但是要更好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建设。在建立行业中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同时,加强行业外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组织的监督作用。在建立食品药品行业标准制定机构、安全检测机构、风险评估机构的同时,建立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搜集、分析、机构,各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为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最后,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和监管。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公信力较差,主要是因为某些社会中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目标错位,在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下,变相设置各种门槛,收取各种费用,滥用其监督管理职能。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奖惩制度设计,信用机制建设,以及加强日常监管,来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让其真正承担起市场警察的职责,保证其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建立经济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参与监管

治安治理论文篇8

一、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发展自由与安全自主的统一

网络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其存在的价值是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空间障碍。那么是否基于网络的这种自由性特征,就可以仅仅依靠发挥网络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任其自由发展,对网络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管呢?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正是网络发展的自由性,反而给我们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的防范门槛,也成为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提高国家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水平

由于过去我国网络空间发展是分散建设、分而治之,没有高层机构和相应制度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导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设备中大量采用外国软硬件,例如在骨干网的路由器中,60%都是美国思科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在网络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并建设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不能短期内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要实现安全自主可控,就只能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审查,采用各种法规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安全威胁,通过法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的风险。我国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是为了在国产化网络安全体系尚未建成之时,以严格的审查制度防堵安全漏洞,从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国内网络信息产业良性发展

网络的发展自由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充分利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信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不是贸易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会损害网络信息产业,相反,它能够有效促进其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对信息企业发展能产生何种影响,主动权其实掌握在企业手中。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只要也只有符合我国的网络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反之,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必将促使企业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增大产品设计和实现过程中的安全投入,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同时,网络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民众会因为审查的实施,增强对产品的信心和信任度,必然倾向于选择安全审查过关的产品。这样,产品的安全性高,用户信任度也会高,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互动。因此,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进行审查,能够实质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推进信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公平竞争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同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华门槛,也将成为我国遭遇不公平贸易待遇时的反制裁武器。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采取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调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我们即将推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再出现针对我国华为、中兴等企业网络设备的诘难与限制情况,搞不公平竞争,我们也有了反击反制的法理依据。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提供者都将进行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应不得在我国境内使用,这必将会对国外的网络技术垄断格局造成影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正竞争行为形成威慑。

二、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安全的统一

互联网交流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能够兼顾保障网民隐私安全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空间生产生活的和谐有序。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民众隐私安全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信息产品的普及,民众对信息产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机制,许多厂商对产品的安全属性不够重视,甚至明知有安全缺陷却拒不更改,更有部分厂商故意在产品中设置后门和陷阱,窃取用户信息和数据,由此带来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为公众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被轻易泄露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只有尽早排除厂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涵盖了国家战略层面和个体层面的综合考虑,对外能有效降低我国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内也将成为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网络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网络用户的数量迅速膨胀,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更是起到保护伞和压仓石的作用。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的是关键公共设施软硬件的安全,其审查对象是企业及其产品,而不是对网络空间发表和延展的言论内容层面的管控。从构造网络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反而是相当于为网民的信息发布和存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基础运行平台,将更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持久与有序。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互联网安全形势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1994年4月20日,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中的第77个成员,而今已走过20个年头。据统计,我国网民超过6亿,网络近400万家,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中国有3家网络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我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而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形势也非常严峻。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长期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搜集敏感数据,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大学和电信主干网络都遭遇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能够对目前国家存在的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起到有效地防范、遏制作用,对于建设网络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三、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与消除安全隐患的统一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在国家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实质上是要以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技术的差距。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都要进行安全审查,这既是为了能够及早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拒网络安全威胁于未然。随着网络对国家安全、民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棱镜门”事件曝光以后,使国家和普通网民更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更加有必要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便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在关注层面上,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网络节点,例如核心骨干网络路由器设备必须采用经安全检测过的设备,对于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隐患的产品,逐步有序地采用安全设备进行替换,对于设备中具有的监听、监控等功能全部从代码中删除,全面整改安全漏洞和缺陷,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控已有威胁蔓延

针对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系统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已采用的像思科公司这样的国外厂商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外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已售设备的全部源代码,将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脱敏处理,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来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风险。并全面审查国外设备的源代码,进行安全风险测试。网络安全审查应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事后惩处三部分。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坚决处理措施,彻底弃用该产品和服务,确保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机构、交通、电力、金融等重要领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治安治理论文篇9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为止,才获新的认识。同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这就造成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出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产生该弊端其实质原因在于:

1、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不规范,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完备。公安机关对治安、赔偿双重性质案件的调处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着程序上差别,前者程序上不规范,没有统一规定,执法随意性较强,其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也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久调不结,不受期限限制,没有宣告调解终结或者宣告调解终结不规范,不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权利等。后者在执法程序上已经形成规范,履行法律手续也较完备,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

2、立案管辖界限不明确,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在尽了调处努力后,一般都将该类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又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又将之推回给公安机关,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在案件发案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求受害人先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对于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予调处时,便将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便借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做法不规范弊端,又推回公安。双方就立案管辖界限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失去有利的取证条件,使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案件变得复杂化起来。

3、该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发民间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找关系,托人情,甚至出伪证,为处理案件设置障碍,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大多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更不愿意承担错案的责任。

因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进行调处。首先对打架斗殴或即损害他人财物现场进行处理,然后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治安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在立案之后45日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限。只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调处比照交警调处程序做法,才能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事实依据,避免错案发生。因此,当事人就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除提供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无法认定该纠纷为哪一方过错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法院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从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错案发生。因此,法院限制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确实的、可行的。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问题。

在解决和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案件调处程序做法时,法院就不难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责任进行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以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为前提,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它可以不受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限制。

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可以把责任认定,划分为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的因果关系,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负赔偿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结果相同,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在遵守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或伤害作用大小、损害结果,来划分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打架斗殴造成损失或伤害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治安治理论文篇10

二、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

由于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高成本性,决定了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一项“治水”工程,仅采用“堵”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奏效,只能是采用“导”和“堵”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另一方面,仅依靠政府力量也难于切除这个社会“毒瘤”,只有汇聚各方力量,采取综合治理方式,构建体系性、机制性的治理方略,方能有效解决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指引,整合社会相关服务及研究机构,农业产业组织协同,农业生产者合作,消费者参与的一体化治理机制。

1.市场治理。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机制,市场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关键是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和传播效率,减少或消除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充分发挥市场“优质优价”市场价格引导机制和市场信号显现机制,形成市场引导的“正能量”。使农业生产者自觉、自动、自发通过产品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赢得消费者和获取产品价值。市场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市场竞争引导,促进农业产业整合兼并,提升产业及产业产品市场的集中度,缩小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空间范围。治理对象范围缩小,治理难度会相应降低。

2.政府治理。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是一个社会公共问题,所以政府担负着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主要职责。由于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效率无疑是最高的,效果也最好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本质是构建市场信任体系和公平的竞争机制,消除市场机会主义行为。农业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者受利益驱使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是否产生主要取决于制造食品安全问题所获取的利益与将会付出代价之间的权衡,付出代价主要取决于食品安全问题惩罚的力度及查处的概率。所以,政府治理的关键是加大食品安全问题违规、违法处罚和查处的力度。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杠杆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农业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3.农业产业自律组织治理。

农业行业自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政府相关政策执行传导的“中心枢纽”。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是农业产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的重要职责,因为这是关系到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行业自律组织治理农业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制定行业生产标准,规范行业生产者行为,加强行业食品安全教育,制定和执行行业生产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行业有序竞争。

4.农业生产者治理。

农业产业生产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同时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践行者。食品安全治理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农业产业相关生产者是否能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通过品牌信号显现机制,向市场传递产品食品安全信号,提升产品的市场附加值。农业生产者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通过ISO系列质量认证管理、HACCP(食品危害与控制点)认证管理及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构筑从“田间到餐桌”农业全产业链全程管控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5.消费者反向治理。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受害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产品消费者难于鉴别食品安全问题或是发现农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难于取证。消费者通常处于“无知、无能、无奈、无为”的尴尬处境。消费者反向治理是农业食品安全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反向治理关键是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识别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构建消费者畅通和多渠道的维权和诉求通道,颁布食品安全问题受害消费者赔偿制度及产品召回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向监督机制,让“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成为一种常态。

三、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管控体系

1.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体系。

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体系主要是运用市场治理机制,发挥市场“优质优价”导向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农业优质产品的认证体系构建,引导农业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农产品交易重复搏弈频次。运用事前控制思想,构建农业食品安全正向引导市场机制。实施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体系,需要组建专门政府工作部门或项目机构,充分整合社会中介服务资源,按农产品分类进行认证。相关认证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或补贴,政府对农业的相关支持政策与实施优质产品认证同步进行,直接挂钩。通过制度引导,规范农业生产质量标准,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2.农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农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构建旨在从事前控制视角,从源头上对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管控。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主要是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对产品生产、物流进行全程管控,一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另一方面,可以快速准确诊断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化。农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构建需要政府组建专门机构,对实施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进行相关政策支持或认证费用补贴,整合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或相关研究机构,结合农业优质产品认证,以农业产业大企业和集团作为引领,使其关联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民生产者嵌入质量追溯体系,促进农业产业驱于集中化,降低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

3.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主要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遥感卫星通信技术、大数据管理等高科技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系统,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警。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构建旨在对农业生产食品安全进行事前预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快速诊断和反馈;同时构建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是有效避免事态恶化。农业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是农业食品安全事前管控的主要构成机制,政府需要组建农业食品安全预警机构,收集农业食品安全相关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处理,并实现与企业、产业组织及相关机构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的无缝对接,适时农业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农业食品安全适时监督检查体系。

农业食品安全适时监督检查体系主要是对食品安全进行事中监管。食品安全适时监督检查管控体系有效运行关键是明确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提升检查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产品监管部门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都负有监管责任,关键是要划分责任及权属关系,即农业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在哪个环节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对于监管不到位部门相关责任人要给予相应处罚,并把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列入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政府履职不到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是农业食品安全问题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另外,政府要充分整合社会相关资源对食品安全进监督,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高校、新闻媒体等社会资源,构建以政府为中心全社会参与的社会网络监督体系。

治安治理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K901.4 文献标识码:A

布热津斯基指出:“地缘政治是指那些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情况的地理因素的相互结合,强调地理对政治的影响”[1]。对地缘政治学的理解需要一个多维度的视角,可以从其与国家安全战略的角度展开。从诞生之日起,地缘政治学就包含着为国家安全战略而运用地理学的内涵。有些学者认为地缘政治本身就是一种战略。奥图泰尔把地缘政治战略作为国家安全大战略的同义语,认为地缘政治学体现了大战略的思维方法,而不是治理国家艺术的日常的策略性操作[2]。

地缘政治理论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途径,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地缘政治学突出了地理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侧重于地理对政治的影响,它把现实地理因素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安全的一个基本因素。地缘政治现实要素是国家制定安全战略的重要依据。良好的地缘政治环境有利于国家安全,反之就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些地缘政治现实要素既是本国自然环境基本特点的重要体现,也是该国制定和实施其对内对外战略的基础性依据,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国家对外部世界的特定需求和自身国家利益的具体内涵[3]。第二,地缘政治学理论纳入了国家安全进行思考,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现有国家安全战略制定者的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缘政治学理论的影响。第三,地缘政治学渗透在各个国家争夺世界或地区优势和权力的斗争中,即国家间竞争乃至全球性竞争[4]。

纵观世界地缘政治格局的变迁史,不同地缘政治格局下,国家安全战略也在与时俱进地不断变换。每一次国家安全战略的改变都离不开当时地缘政治理论的指导。本文通过梳理地缘政治学自诞生以来的理论演进,评述分析不同时代背景下,地缘政治学所蕴含的国家安全观,并结合最新的国际地缘政治环境变化,探讨立足于国家安全战略构想的地缘文化战略的必要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 地缘政治理论与国家安全评述

纵观安全研究理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70年代末,以经典现实主义的“战略研究”为代表的传统安全研究;二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以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宽泛安全研究;三是冷鸾崾至今,以建构主义为代表的高举“非安全化”大旗的批判安全研究。但诚如著名的安全研究专家巴瑞・布赞所言,对于“安全”的研究似乎“未能被深入分析”[5]。地缘政治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承担了涉及国家安全战略的使命[6]。因此有必要结合地缘政治理论的发展,对国家安全进行评述。国外学界将地缘政治理论总结为经典地缘政治学、批判地缘政治学、流行地缘政治学和反地缘政治学四大发展流派,后三者可以被划归为新地缘政治学,这些理论都是特定时代的地缘政治产物,本质上都是服务于国家安全的宏观设计并反映特定时期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7]。以下重点对经典地缘政治学和新地缘政治学所强调的国家安全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分析。

1.1 经典地缘政治学中的国家安全

早期拉采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契伦的地缘政治学理论都立足于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其主要观点都是通过生物学类比的方式将国家视作一个需要不断扩张的有机体,以国家为中心并以追求霸权为终极目的。其后“海权论”、“陆权论”、“边缘地带论”、“空权论”等经典理论学说中,资源环境是这些地缘政治学说演绎的逻辑原点。围绕各种资源,人类对地理的控制手段经过如下演变阶段:从“陆权”到航海技术发展后的“海权”再到航空技术支撑的“空权”,以至于现在的外太空。

经典地缘政治学说的国家安全是围绕地理空间资源的控制展开的。具体而言包含三层含义:第一,通过对地理空间的控制,谋求霸权或国际关系主导权。包括统治或领导世界的能力,在全球或地区格局中的主导或优势地位,以及通过空间实现的政治影响力和军事控制能力等。第二,通过对资源、贸易、市场、运输线、领土、海洋等关键地理要素的占有或控制,既加强国际政治权力,又获得国家现实利益。第三,通过建立地域安全体系,如建立势力范围、缓冲地带等,或做出均势格局安排,谋求有利于自身安全的地缘环境。经典地缘政治理论中国家安全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了地理距离及地形地貌因素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但是地理环境在人地关系不应该是决定性作用,而要注重人对环境的适应与利用方面的选择能力,这种选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国土之上的“人心向背”,仅守住故土,而失去了人心,正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看似完整的国家未必安全。

经典地缘政治学中“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军事和政治安全。从尺度上看,强调的是国家尺度的安全,以民族国家为轴心,以维护和国家利益为宗旨,强调用军事手段解决来自他国的军事性威胁[8]。这在战争期间,以地缘对抗或大国争霸为基本特征的国际格局中,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也因此遭受质疑,如研究内容过于狭隘,过分聚焦于军事领域,对非军事领域关注太少;研究尺度过于放大,关注国家间的冲突,对众多地区性冲突缺乏普适性[9]。

1.2 新地缘政治学中的国家安全

冷战结束预示着地缘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和冲突、以生存为首要目标的国家利益已经很大程度上可避免或淡化。国家、地区间的地缘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缘政治与文化关系;地缘经济上的合作或对立,也可能强化政治上的合作或导致政治、军事、文明上的冲突[10]。地缘经济时代,经济利益在国家整体利益中的地位大大提升,经济实力成为决定各国国际地位的主要因素。此时的国家安全不再拘泥于以军事实力作为竞相角逐的主要手段,而转向以国际投资、自由贸易等经济手段作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地位的主要途径。对应于这种理论的国家安全很看重经济力量以及以经济实力为主的综合实力之对于国家安全保障的作用。这在索尔・科恩的“多极世界模型”、布热津斯基的“大棋局论”中都有论述。

20世纪80年代后期信息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等“非领土化”和“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加速改变了地缘政治学的研究范式,同时以流行地缘政治为代表的相关理论安全研究的重心墓家转移到人的关怀上,开始关注价值、情感与文化等非物质层面对地缘决策的巨大影响作用。研究方法上充分汲取了文化研究的成果,关注电影、杂志、广播等不同媒介中受众对地缘话语的反应,不同行为主体的实践作用得到认可[11]。而康拉德提出的“反地缘政治学”更是宣称地缘政治学已寿终正寝[12]。能动体理念、人性动机和后天改变让全球地缘结构充满了可能性。反地缘政治学挑战了由国家军事和经济实力决定、并由政治经济精英操控的地缘格局,解释了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地缘政治背后非正义的政治逻辑[13]。

新地缘政治理论中国家安全的内容更加宽泛化,按照巴瑞・布赞的观点“21世纪全球安全研究的新范式包括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环境安全五个安全领域”。军事安全是有关武力性胁迫的关系;政治安全是有关权威、管理地位和承认的关系;经济安全是有关贸易、生产和金融的关系;社会安全是有关集体认同的关系;环境安全是关于人类互动和周围生物圈的关系[14]。安全研究的转向除了内容上的拓宽之外,也包含尺度上的纵深。国家安全这一术语指向一种国家层次的现象,但个人、地区和体系层次间不胜枚举、坚实确凿的关联,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由此安全的指涉对象从国家向下延伸到次国家和个人,向上延伸到全球和整个人类[15]。此外,新地缘政治学中越来越关注“文化”的作用,尽管在五个安全领域中并没有直接提及文化安全,但是新地缘政治学中不同地缘政治学流派对安全的研究已经由物质主义上升到文化建构主义,价值、情感与文化的作用日益强化[16]。

2 国际地缘板块变化新动因:文化区域失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网络的构建,地缘政治的地缘要素概念从传统的海、陆、空三维“现实空间”扩展到以经济、文化、信息轮廓为界的“虚拟空间”[17]。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来源更加多样化。一方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金融危机等问题,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程度都不亚于一场战争。另一方面,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使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趋于隐性化,如黑客攻击、文化渗透等。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维护国家安全的难度增大了。与此同时,文化上的差异与冲突的影响力日渐增强,文明间的冲突取代民族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国际冲突的主要形式,目前世界所发生的各种基本上是“文明的断裂带”之间的冲突,并以冲突的双方为基点,汇聚着相同或相似的文明。这种文化认同驱使的联盟阵营之间的冲突与失衡,是当今国际地缘板块变化的新诱因。

意识形态上的差异性与文化多样性逐渐深入到地缘政治学科的研究视野,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力。萨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可以视为新地缘政治学中关于文化安全的集大成者。亨廷顿指出,“人类历史在更宏观的尺度上是文明的历史”,冷战结束后,文明的冲突将重新上升为全球政治冲突的主要根源,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主要发生在不同文化的族群之间[18]。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其实就是对这种美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已经认识到的文化在国家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一种扩大化表述,文化被视为支配后冷战时代国际政治的根本力量。以意识形态和超级大国关系确定的结盟让位于以文化和文明确定的结盟,重新划定的政治界线将越来越与种族、宗教、文明等文化界线趋于一致,以共同文化认同为基础的文化区域正在取代冷战阵营,文明间的断层线正在成为全球政治冲突的中心界线[19]。

这种文化冲突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扩张,其主导的“西方霸权文化”基于全球“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以及“美国价值观为价值观”的一系列文化“新干预主义”理论,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占领对方的文化市场和信息空间,进而带来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全球文化的多样性。

但以美国为核心的单极体系不断式微,第三波民主也随之退潮,资本主义全球化正陷入困境,西方世界逐步没落而非西方世界正全面崛起,在这四重历史趋势的反转背景下[20],原本西方对非西方世界“一边倒”的文化倾销,演变成为不同文化间的激烈对抗,加剧了文化区域间的冲突和文化板块失衡,甚至导致文化体系的重构、文化认同混乱,并造成了以下新的地缘板块变化现象。

一是直接造成民族国家内部族群分裂、冲突和动乱。体现这种现象的典型例子是,2010年末,始自突尼斯的中东政治动荡潮很快波及叙利亚,使得叙利亚爆发了严重的危机。复杂的民族和教派构成,使得叙利亚内部的文明差异显著,难以建构民族认同感,而这也是当前叙利亚危机的本质所在。二是跨境民族结成网络文化联盟或组织,为了“文化认同”和情感归属而进行全球性的迁徙。所谓的“跨境民族”,是指地域临近、属于世居或规模迁移所成,一般在边界线两侧或附近区域,在族群、语言、文化特征等方面有相同或相近的认同感,而在国家归属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认同要求,被现有政治地理(领土)边界线所分割,分属于不同国家政治实体的统一文化民族或种群[21]。如科索沃问题是跨境民族问题国际化的一个典型事例。三是形成了以网络为平台、以文化认同为基础而建立的“虚拟国家”。当虚拟国家影响力渐大、呼声较高,就会产生国家的利益需求,从而会寻找某个国家控制力薄弱的地区,试图组成国家,形成区域性的武装力量。当今全球广泛关注的“伊斯兰国”(ISIS)可以算是这方面的代表。巴格达迪领导下的“伊斯兰国”是一个存在于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的“非国家行为体”[22],它通过网络宣扬极端宗教教义,面向全球招募人员,并在2011年阿拉伯地区动荡之后中东脆弱而混乱的地缘政治格局中愈演愈烈。

上述三种因文化体系和文化区域重构而引发地缘板块变化的现象说明,信息技术助推下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加快,使不同地域人类社会生活全方位沟通与合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与此同时,由于各民族国家发展水平的严重失衡,文化发展处于一种不良状态之中,一些文化持续扩张,咄咄逼人,另一些文化则在衰落,甚至消失。这种全球出现的普遍性文化分裂与重组所造成的文化区域失衡发展,造成了全球文化冲突激化和精神危机。因此新时期下地缘政治理论的发展,应该认真对待文化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并将其合理地与地缘政治板块进行重组,完善国家安全战略。

3 新时期的国家安全构想:立足于文化区域的地缘文化战略

基于前文的基本逻辑思路,本文提出在充分考虑文化区域内部文化特色和文化认同基础上,不局限于地理空间要素,塑造直指人心归属、以文化软实力提升为导向的国家安全观构想。这里的文化区域(cultural area)指的是由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或共享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倾向的若干社族群所构成的地理区域。与传统地理环境决定论不同,只有将“人心向背”的因素纳入文化区域的考虑范畴,认为社会群体最终将使那些反映了社会目的的地区得到承认,这些区域才称得上文化区域。正如罗兰・罗伯森指出的一样:“文化进入现实政治领域的程度,要比专攻国际关系和相关问题研究的许多人所承认的,要大得多……一切国际政治都是文化性的――我们正处在全球范围的文化政治时期”[23]。文化区域的重构,将引起全球地缘政治板块的变动,其重构也会造成地缘政治和经济的重构。文化影响力的提升,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关系及国际地位。基于文化区域的地缘文化战略将成为国家安全的新抉择。

3.1 以文化认同作为战略基础

文化区域形成的基础在于文化认同形成的凝聚力。正所谓“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而心相通在于文共识”。在新时期新背景下,文化认同是影响一个国家结盟或对抗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安全战略的基础。后冷战时代文化与政治高度交融,文化因素在解决政治冲突、处理国际事务中的战略地位大幅上升,文化区域的变化与重构将引起全球地缘政治和经济的变动。从理论层面看,在现实利益之外,精神信仰和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国家行为和国际斗争,文化这一长期分离、隐藏于政治、经济等因素背后的因素,构成了引起地缘政治和经济板块的深层次动力。这对当代国际政治现实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以美国为例,美国冷战时期就开始实施的“和平演变”等对外文化战略,事实证明,其利用文化手段推行的西方价值观念的胜利,人心的征服,明显改变了竞争的力量对比,为美国称霸世界奠定了广泛的思想文化基础,大大增强了美国的国家竞争力。相反的例子是俄罗斯,由于苏联解体,俄罗斯产生了普遍的文化失落,国民士气低落,国家竞争力明显下降。

3.2 以“稳民心,争人心”作为战略核心

从19世纪的争夺海上霸权,到二战结束之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创立,再到现如今的“人心之争”的文化渗透,国家安全经历了从“空间管制”到“经济主导”再到“文化区域”的由“实体疆域”向“虚拟疆域”不断扩张的过程。网络作为新的交互方式得到迅速普及,成为虚拟世界“入侵”旧系统的重要路径之一,造成了传统战略互动理论解释力下降的局面。从1991年的“沙漠风暴”到2011年以“茉莉花革命”为代表的“网络风暴”,网民暴动成功了国家政权的背后,是世界进入了网络时代后,战争形态从战场信息化到社会网络化的巨大变迁[24]。一旦文化区域既有的文化根基被瓦解,人心散了,纵使传统地缘政治理论指导下固守住的领土仍在,空留着无根的土地又有何用?香港非法“占中”之所以被称为中国的半场政治危机,是因为此事无论从性质或深意都属于从区域人心挑起的、威胁国家安全的“文化革命”。由此不难看出,以争夺民心为主要宗旨的“文化革命”、“”,将成为未来中国国家安全的主要颠覆威胁。因此,新时期新形势下,通过网络传播、文化渗透,旨在“稳民心、争人心”的文化全球再布局,重构符合国家利益的文化区域将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诉求。

3.3 以文化软实力提升作为战略导向

回顾传统地缘政治理论,多是从空间视角和权力视角出发。从空间视角研究地缘政治的核心在于分析国家利益的空间性,即国家利益主要集中在哪些位置,并据此分析国家之间的空间关系,包括国家冲突的空间表现,空间争夺的重点地区,空间敌对以及盟友的划分等,最后是安全空间的构建。从权力视角研究地缘政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力的界定及其产生,另一方面是权力的来源。早期有关权力的来源研究主要认定权力来源于地理、军事等物质因素,后期文化因素日渐上风。著名自由主义学者约瑟夫・奈拓宽了权力的来源,指出部分权力还来源于不平等的相互依赖,并将权力细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约瑟夫・奈明确指出“软实力的实体是国家,其载体或曰来源是一国的文化、价值观、社会制度、国内外政策等等”[25]。以文化区域为基础的国家安全战略导向,是从文化价值观、文化资源、公共文化民生、文化产业等各方面,建立与国家综合实力相适应的精神支柱、资源基础、服务体系、支柱产业,以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促进国家安全。

4 结论与讨论

经典地缘政治理论到新地缘政治理论的发展伴随着安全研究的转向,研究内容从军事、政治安全领域转移至经济、社会、环境安全等议题,尺度从国家尺度拓展为全球高尺度与社群、个体等低尺度兼容,视角也从安全属性的客观性的角度向主体性及主体间性转移,文化安全议题始终夹杂在转向过程中。随着批判地缘政治理论、流行地缘政治理论及反地缘政治理论日渐成熟,次文化区域冲突日益频繁、民族国家内部分裂和“虚拟国家”的诞生等地缘板块新变动,文化安全议题由隐及明,地缘文化战略理应成为地缘政治理论的显学。正如拉兹罗提到的一样:“在我们这个时代,文化是一种决定性的力量。许多从表面看来是政治性的冲突,实际上反映了文化上的深刻分歧”。事关国家安全的地缘战略中再也不能回避或者弱化地缘文化的战略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以文化区域为基础的地缘战略的重要性,进而全力开发、调动各种国力资源,这其中当然包括以文化为代表的无形资源。地缘文化战略理论的大发展非但不会对地缘政治理论构成挑战,相反它使这一理论面临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即实现一国地缘战略的手段变得丰富多样而且强有力。

中国的迅速崛起正在改变世界现有的力量格局,全球性、区域性大国之间的位势和关系正被重塑。一直以来,中国的地缘战略就融合了历史渊源、地缘关系、种群共源、文化共性等因素,“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文明互鉴、亲诚惠容”的外交原则以及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体现了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积极参与世界秩序构建的勇气和责任,也将地缘文化战略提到了新的高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地缘文化战略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完整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并且中国文化软实力构成中意识形态与民族文化等国家文化战略资源融合度较低。因此,重塑以文化认同作为战略基础,以“稳民心,争人心”作为战略核心,以文化软实力提升作为战略导向的地缘文化战略,对提升中国在国际地缘格局中的地位和战略力量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民族的复兴正是当前中国地缘文化战略的最佳实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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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cultural strategy and schema of national security

WEI Wen-ying1, DAI Jun-cheng2, LIU Yu-li3

治安治理论文篇12

一、地缘政治因素是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理论基础

地缘政治因素来源于地缘政治理论,它强调地理环境对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认为国家的政治、军事活动受制于地理环境的影响。地缘政治因素是国家制定政治、军事、外交政策的主要依据。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缘政治因素是国家安全战略制定的理论依据。地缘政治强调地理环境因素对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及其在国际政治中的意义。由此可见,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战略也离不开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该国的政治制度、精神特征以及对外政策。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一些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要求重新瓜分世界,达尔文主义为国家间竞争提供了理论基础。德国地理学家弗里德里希·拉采尔创立了政治地理学,他把人类国家和世界当作有机体来研究,认为国家在政治上的力量取决于该国领土的大小,国家之间不断进行着争夺生存空间的斗争。因此,他认为国界也应是经常变动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必须确立生存圈。地缘政治理论确立后,经过马汉的“海权理论”、金麦德的“陆权理论”、皮克曼的“边缘地区理论”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扩张和争夺世界领导权的理论依据。

历史上俄罗斯国家安全就与其独特的地缘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地理位置成为俄罗斯民族保障国家安全的独特力量和手段。从最初寻求生存的领土安全,到扩大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扩张战略,再到确保其独特欧亚大国的安全战略,地缘政治因素已经渗透到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

在探讨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内在影响因素时,如下因素必不可少:历史上俄罗斯民族的大规模迁徙浪潮开辟了俄罗斯国家扩张的道路,经济利益是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恒久不变的因素。大俄罗斯主义成为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中坚定不移的信仰,沙皇制度是俄罗斯国家不断扩张的重要因素,而更为恒久的则是地缘战略因素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因为地缘战略因素不仅赋予了俄罗斯国家对外扩张的内在需求,同时也为俄罗斯提供了对外扩张的客观条件[1]。

二、地缘政治因素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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