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二、网络推手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消极影响
国家政治安全主要包含国家和领土安全、国家政权安全、政治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稳定。网络推手对国家政治安全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威胁国家和政权安全国家和政权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核心。网络推手对国家和政治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网络推手散播分裂言论境内外分裂势力和组织等通过网络推手策划分裂国家的活动。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矛盾一直存在,境内外的分裂势力以及组织妄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国家、分裂国家。网络推手在利益驱动下不断壮大,以各种形式把分裂国家的谣言散布在网络论坛,谣言的散布甚至达到了专业化、组织化。有些网络推手被国内外的反动势力和反华组织收买,帮助他们宣传颠覆、打击、破坏等行动,破坏国家团结和统一。网络推手的隐蔽性,使得相关部门对其散播人员无从查证,使得分裂言论在网络广为流传。网络推手捏造的网络谣言无孔不入,政府的辟谣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民众无法得知事情的真相,三人成虎的最终可能就是损害国家的统一。
(2)网络推手绑架民意网络时代,微博和微信已经成为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电子政务逐渐发展,政府部门开始成立网络办事处,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网络能让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政府行政决策不能离开网络,网络成为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网络平台的公开和匿名,使得网络推手能在网上拥有成百上千个账号,为了其政治目的造成虚假的“民众声音”,能够方便地绑架民意,影响政府决策,减损政府公信力,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2、影响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安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治制度安全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的巩固。意识形态安全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政治信仰、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为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1)网络推手淡化了爱国主义列宁曾说过爱国主义是各国人民历经千百年所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祖国最深厚的感情。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网络推手的推动下,各种反民主的言论对我国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进行冲击,民众会对我国现有的意识形态产生质疑,产生崇洋的心理,甚至出现爱国主义淡化和反动的心理。
(2)网络推手促使不良文化的盛行网络推手是一种短期运作方式,它造成了网络世界中不良的文化氛围。网络推手推动一些低俗的网络文化,如暴力、色情、诽谤、侮辱、非主流和等主题层出不穷,浮夸、浮躁、、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横行,使得社会风气向低俗化发展。一方面,匿名的网络世界中,网民能够随心所欲地畅所欲言,不用考虑法律、法规的制裁以及旁人的指责。网络推手的煽动则会使得高雅文化在网络中得不到应有的传播,低俗文化却能受到大批网民的推崇。另一方面,大批网民中,不乏未成年人,在还没有树立正确世界观的时候,长期浸染在不良的网络氛围里,将低俗文化认为是流行文化,崇尚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不利于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还会使得主流文化方向出现偏差。
3、不利于国家政治稳定网络推手绑架民意,造成信任危机,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公民与政府在网络时代能够进行平等对话。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汇集了各种信息,任何公民都能够从电脑等终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也能让政府从中了解民意并做出正确决策。然而,网络推手的参与破坏了网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互联网政治这个真实平等的舆论氛围中,大众无法在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因为单一网民的个体意见不能与网络推手有组织的“大众意见”相抗衡。政府所接受的“民意”实质上却是被网络推手制造的。政府制定决策时无法分辨哪些是真正需要收集的信息,制定出来的决策就会与公众期待的出现偏差,公众也就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破坏国家的政治稳定。
三、网络推手的整体性治理机制构建
整体性治理,就是“在政策、规则、服务供给、监控等过程中实现整合,体现于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内部、不同职能间以及政府、私人部门与非政府间等三个维度中”[9]。整体性治理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各个部门、机构、业务及其它公共服务参与者的整合,实现对网络推手的有效治理。但是现实中,每个机构的成立都是按照其功能设立的,横向之间缺少沟通、纵向联系信息失真,对网络推手的治理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因此需要通过整体性治理实现公私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的协调,走向相互整合、涉入,有效地治理网络推手。
1、国家政治安全:整体性治理网络推手的价值取向国家政治安全主要是指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社会矛盾的变迁演化的调试功能,能在社会内部矛盾发生、发展和解决的过程中,保持原有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性质,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张力,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政治动乱,保证政治运作的秩序性、规范性和连续性[10]。政治性是国家的首要特征和根本属性,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必须先保证政治安全,才能有效地维护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其他领域的安全。之所以需要整体性治理网络推手,一方面,治理主体的单一性不能实现网络推手的有效治理。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是实现治理的单一主体,主要采用行政手段,而网络推手的形式多样性和成员的隐蔽性,使得单一的治理主体不能根治网络推手。另一方面,网络推手的主体多元性需要整体性治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整体性治理的内在逻辑要求,整体性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能全方位监测藏匿的网络推手,更易挖掘出不同领域的网络推手,是根治传统“碎片化”管理的良方。以往“碎片化”的治理模式不能应对网络推手的主体多元性,因为网络推手开展活动的形式存在多样性、参与成员极具隐蔽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通过整体性治理才能得到有效整治。整体性治理网络推手,不仅能避免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组织分裂国家的企图,而且能让民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有效避免网络推手绑架民意,实现国家和领土安全、国家政权安全、政治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稳定,从而保障国家的政治安全。
2、多元主体协作:网络推手整体性治理的组织结构网络推手的主体多样性使得传统单一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无法控制网络推手的肆虐,而整体性治理能够整合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功能,采用多种手段从根源上遏制不良网络势力的发展壮大,从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1)政府是整体性治理网络推手的主体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国家和政府是人民为维护秩序、保障安全而创造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公民让渡部分自然权利而获得的,政府的目标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因此,政府的政治职能主要在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网络推手主要活跃在娱乐、商业和政治等领域,往往受金钱利益驱动而散播网络谣言,有时暗中推动社会公共事件的演变,控制舆论、绑架民意、影响政府决策,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可见,网络推手是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网络主体,政府作为维护政治安全的首要主体,毋庸置疑也应是治理网络推手的主体。此外,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拥有行政权力的权威主体,同时掌握着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政府的行政地位、治理能力和资源优势奠定其在整体性治理网络推手中的主导地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电子政务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这为治理网络推手提供了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和高效的信息技术支撑,同时也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网络运营商和主流媒体是治理网络推手的中坚力量网络平台是网络推手赖以生存的土壤,若能管理好网络平台,网络推手便会失去依托而无所遁形。政府官网、媒体网络和主流网站都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网络平台,所以网络运营商应该保证网络环境的纯洁性和真实性,主流媒体应该提高公布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两者都是治理网络推手的中坚力量。网络推手的信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是因为没有官方发言说明事实的真相。当人们对社会热点和公共事件的认知产生盲点或误解,而政府和主流媒体“失声”,没有真实的信息来解除人们的好奇和疑惑,网络推手的信息便恰逢其时的满足了人们的求知欲,这为网络推手提供了活跃契机。因此,主流媒体要把握好传媒资源,不为私利所动,不因权势而屈服,不被表象所蒙蔽,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真实信息,抨击网络谣言,正确引导舆论。同时,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测,过滤网络推手的不良信息,及时删除网络推手散播的网络谣言,通过置顶、链接等方式将政府和主流媒体公布的信息置于显眼处,使网民更方便快捷地接收真实信息,让网络推手无机可乘。
(3)广大网民是治理网络推手的主要成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规模愈来愈大,据2014年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普通网民是网络推手信息的受众,同时也是再传播者,他们是最接近网络推手的社会主体,能够最快速地察觉网络推手的“阴谋”。另外,意见领袖作为极具影响力的网民群体,积累了丰富的网络信息鉴别经验,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理性深入剖析网络信息,揭露网络推手的险恶用心。网民应对网络推手时,首先应该提升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从信息的可疑性、相似度、源头和传播频率来判断、追踪网络推手。然后,尽可能地向政府和主流媒体印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推手疯传不实信息,及时向政府或主流媒体举报,或者提醒政府和主流媒体公布相关的真实信息。最后,广大网民要明确自身的网络传播责任,不能盲目跟风地传播一些未加证实的网络信息,注重维持网络舆论的理性走向,避免成为网络推手的帮凶。
3、网络化模式:网络推手整体性治理的运行机制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缺乏协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网民等治理主体之间缺少合作,治理主体单一的治理方式不能抑制网络推手的嚣张势头,因此,需要采用整体性治理的网络化治理模式。运行机制是整体性治理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整合才能消除分离,实现对网络推手的整体性治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1)完善政府内部合作机制政府内部合作机制应当以“治理网络推手”为协作目标,组建一个跨组织、多层次、多部门的联合治理结构。克服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弊病,摒弃、部门主义等狭隘自闭的文化理念,加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层级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11],提升政府部门应对网络推手的能力。首先,重塑政府理念。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基点,坚持公平、秩序、法治和民主等行政理念,强化行政责任意识,对政府的部门文化和内部结构进行全方位整合,努力消除因理念分歧、目标差异而导致的行动不一、相互掣肘的治理问题,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有效的跨界合作增进公共价值[12],控制网络推手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其次,设立政府机构新模式。通过对接政府不同层级的权力,整合政府各部门功能,缝合政府权力和功能的缝隙,构建整体性治理网络。整体性治理网络推手的过程中,政府应建立伞状结构的网络化组织,根据网络推手的行为特点和活动规律,构建不同层级之间和各部门之间主动合作、有序运行的治理机制,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组织壁垒和信息鸿沟。伞状结构有助于实现政府执行的效率,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政府部门内部能够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同时能够强化部门间合作,构建无缝隙政府。再次,设立大部门管理体制。大部门管理体制是一种由核心化的行政决策中枢及其办事机构、综合化的政府组成部门、专门化的执行机构三个要素形成的政府组织架构。大部门体系一般采用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它能有效解决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的现象,能统一规范行政事务的手续和流程,进而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行政执行的效能性。最后,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速度更加快捷,政府部门之间的纵向和横向联系更加密切。政府部门之间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共享、上传下达和协同办公,尤其是电子政务的发展,改变了政府内部的传统工作模式,冲击着政府条块分割的功能结构,通过电子政务提升政府部门的整体治理能力,是治理网络推手的必然选择。同时,政府应构建多样化的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政府官网、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公开社会亟需的信息,使网络推手的不实言论不攻自破。
(2)完善协调机制协调是整体性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信息、认知和决策方面理解相互介入和参与的必要性,并非定义不精确的行动[13]。完善协调机制可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沟通机制。加强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网民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在政府部门间建立电子政务、内部网络等信息沟通平台,在各治理主体间构建对话协商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通过构建网络沟通平台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主体内部之间和各主体之间高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对话。网络推手的运作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信息量大而且传播速度很快。任何单一的部门都不能有效地处理网络推手对国家政治安全所产生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加快部门之间的沟通,实现整体性治理。第二,完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治理网络推手、维护政治安全,能保证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为公民提供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可见,治理网络推手能够实现多元主体多方共赢的局面。完善利益分享机制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平等协商、共治互利的利益关系,是多元治理主体化解矛盾争端、实现互惠共赢的关键性机制。抑制网络推手负面效应的同时,也可以采用新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方法引导其发挥正面效应引导舆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第三,完善激励和动员机制。激励和动员机制可以刺激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网络推手的治理活动之中,在整体性治理中找准自身定位,发挥独特的比较优势,甄别网络推手传达信息的善恶,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推手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消极影响。
一、学科逻辑起点的确定
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黑格尔早在19世纪就已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他指出:“要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2]51在哲学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论述和运用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批判地吸收的深刻思想。但是,由于受唯心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制约,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成功地解决逻辑起点问题,是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实现的。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抛弃了他的唯心主义外壳,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但这一过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形成经历了劳动→价值→商品三个阶段。至此,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虽经艰苦探索但始终未能正确解决的问题才得到了科学的解决。由于准确地确立了逻辑起点,从而使《资本论》这部著作具有了严格的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归纳两位前辈的观点,我们得出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基础;二是逻辑起点应该是整个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范畴;三是逻辑起点体现着研究对象最本质的规定性;四是起点与终点是辩证统一的;五是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有了以上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寻找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有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方法。我们对研究对象的种种复杂现象形态进行抽象,使抽象出来的范畴符合逻辑起点的上述五条规定性,就可以从大体上把握该门学科的逻辑起点了。笔者认为,治安学学科的逻辑起点乃是“秩序”(类似英文中or-der)。其理由是:
第一,秩序是整个治安理论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依据和基础。从各位学者给治安所下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秩序。翻开各类有关社会秩序的学术著作查阅“秩序”这一概念的本源,“秩序”一词在汉语中是“秩”与“序”的合成,古汉语中这两个词都含有常规、次第的意思。《诗•小雅•宾之初筵》曰:“是曰既醉,不知其秩”。[3]2099这里的“秩”是常规的意思。《周礼•春官•肆师》曰:“以岁时序其祭祀。”[3]1022这里的“序”是次第的意思。“秩序”作为独立的词语,较早地见于西晋文学家陆士衡的《文赋》一文,其中写道:“谬玄黄之秩序,古腆认而不鲜”。[4]22这里的“秩序”是次序的意思。“秩序”一词在现代引申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5]“秩序”在英文中意为“order”,即指有次序、顺序、有规律的状况。中国和西方的一些知名学者对“秩序”在其本义的基础之上,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丰富了“秩序”的内涵和外延。如中国的思想家荀子在建构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上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治国思想;墨子为达治避乱提出了“兼相爱,交互利”的思想。再如西方的思想家柏拉图在探讨“秩序”时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各个阶层的人一定要有次序;二是这个次序不能混乱。亚里士多德从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探讨中阐述他的秩序观,认为秩序就是和谐,一方面,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要赋予公民权利。从这些思想家对“秩序”的理解不难看出,都是围绕着国家长治久安而提出的见解。也就是说,秩序是确保国家和社会中的人、财、物等资源正常流动的前提;秩序是各项社会活动得以有序、科学、合理实施的基础。“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它本身即是全部科学的根据。”[2]54秩序潜在地包含着治安理论体系所有的丰富的内容、形式、范畴、规律和概念,包含着整个体系的全部信息量。整个体系的丰富内容从开端出发的逐步展开,也就是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中潜在的丰富内容的展现。
第二,秩序也是整个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东西。所谓最简单,是指不能对它再进行分割,而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最直接,即指“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6]最抽象,是指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本门学科的最基本范畴,本门学科的其他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活动即是社会中人、财、物等资源有序的流动。它是整个治安体系中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东西,是无法对其再进行分割的东西。同时,秩序也是最抽象的东西,它无任何具体的规定性,而是从各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中抽象出来,普遍适用于治安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三,秩序是治安的本质。逻辑起点是撇开客观事物种种复杂的现象,抽出对象的本质属性而形成的。它最大限度地撇开了各种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形态,从本质出发构成其内在联系,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上揭示种种现象。治安的本质就是指治安自身内在的必然的规定性,即根本属性。从关于治安的界定和内涵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治安的根本属性是秩序,其主要目标有三:一是国家稳定;二是社会和谐;三是人员有序。也就是说,治安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与其它一切社会活动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秩序维护。治安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治安的目标。为了实现目标,开展一系列的秩序维护活动,并在这些秩序维护活动中形成一些特定的规定性,这样才能使社会中的各种活动得以有效、有序地进行,进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既定的目标。
第四,秩序体现了治安体系中逻辑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黑格尔认为,有起点就必须有终点,终点是起点的目的,起点在终点中实现,这样它才是现实的起点。马克思在资本循环论中这样认为:“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7]从起点的个别(具体)到终点的个别(具体),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呈现为螺旋线,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过程的终点,起点和终点是统一的。治安活动始于对国家、社会和人的秩序维护,其结果表现为国家、社会、人在整个治安体系中合理、有序、安全的发展,这就是秩序作为治安体系的逻辑起点,体现了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作为终点的秩序是起点的目的,作为起点的秩序在终点中实现。从起点的秩序到终点的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治安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治安过程的终点。#p#分页标题#e#
第五,秩序体现了治安理论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还应该是本门学科所反映对象的历史起点。在科学理论上作为开端的东西,其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8]因此,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物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思维的正确体现。根据已有的对治安发展史的审视,最早的治安现象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社会,是安全劳动和安全生活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人们以血缘氏族为单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获得的产品在氏族内部分配,共同消费。在氏族内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靠有威望的长者、氏族首领或者公共舆论维持。在由若干氏族联合起来的部落(公社)里,偶尔发生争议和殴斗等冲突事件时,则由氏族的首领或者由氏族首领们组成的“部落联盟议事会”(部落酋长会议)负责调停处理。在部落联盟中,已有管理秩序、调停纠纷、维持安全的职能。司马迁说:“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9]25虞舜时期,已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九种“官”。其中,由名叫契的人担任司徒,负责教化人民,维持公共秩序。随着国家的出现,为了调整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维持前者的统治秩序,以部落联盟议事会转化为贵族们的议事机关为前提,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机器便产生了。这样,维持社会秩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作为国家管理职能一部分的治安管理职能也随之产生了。[9]26古代原始氏族社会没有治安管理,但有对公共安全、秩序等事物的管理。[9]27这种简单的原始分工无疑就是一种治安现象,国家使社会中人、财、物更加有序化。因此,就治安活动的历史起点来考察,根据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原理,将秩序作为治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有充足理由的。
二、学科范畴推演
范畴是对认识对象整体某一侧面、方面的规定性,而认识对象整体在横向上总是由不同的侧面或方面构成,也就是说,在同一认识对象整体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范畴。那么,在进行一门学科范畴推演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逻辑起点范畴的引导下以哪一类范畴作科学理论的开端。辩证思维基本范畴是反映每个客观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规定性的思维形式。[10]162也就是说,把最抽象的基本范畴作为范畴体系的开端,随之安排较为具体的范畴,然后安排更为具体的范畴,最后,以把握客观事物一般本质的最具体的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体系的终点。因此,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横向上推演,要以辩证思维基本范畴的逻辑推演为基础。由于事物的发展总是从简单到复杂,从较为模糊的状态上升到越来越具体的状态。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事物的发展总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因此,从纵向上看,认识对象整体又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范畴。对治安学学科体系进行范畴推演,正是沿着横向和纵向两条路径来展开。
(一)横向推演
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指导下,对治安的认识必定要从现实中各种存在着的简单的治安现象入手,才有可能在对这些简单的治安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中认识到作为治安整体的本质。亚里士多德指出:“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11]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认识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之所以为是”,即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因,这是本质论范畴要回答的问题。日本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武谷三男在回顾量子力学发展过程时指出:“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对象是什么系统,即要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和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然后再依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这里所说的“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论要解决的问题;而系统“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则属于本质论要回答的问题;最后依据“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即现实论所要说明的问题。他把人对自然的认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描述现象和实验结果、搜集现象知识的阶段,称之为现象论阶段;第二步是了解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称之为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是进而深入实体的本质的阶段,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现象的规律的阶段,称之为本质论阶段。[12]这是一个从个别、经特殊、上升到一般的认识过程。从现象到本质,再从本质到现象,循环往复,每一循环都使人类认识进入更高级的阶段,这是个人类认识发展的无限过程。在研究治安学学科体系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推演:第一步,描述治安现象和搜集治安现象知识,这是治安现象论阶段;第二步,了解产生治安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治安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这是治安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深入认识治安实体本质,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治安现象的规律,这是治安本质论阶段。也就是说,在认识治安学学科体系的过程时,我们可以从横向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治安现象范畴、治安实体范畴和治安本质范畴。这三类范畴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先后顺序,顺序的确定遵循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
1.治安现象应该摆在本组范畴之前众所周知,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根本性质。它们确实是同时存在的,理应不分前后。但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时,是先认识和把握现象,然后透过现象去认识和把握本质的。曾指出:“我们看事情必须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13]事物的现象是丰富多彩、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是表面的、片面的、个别的,而且是多变的、易逝的、生动的,还包含着假象。它具有局部性、多样性、偶然性。事物的现象尽管如此,但都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现象不论是真像还是假象,都正面地或反面地表现着本质,但与本质并不直接合而为一。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实质是直接合而为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事。”[4]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既然如此,现象就不应该放在后边,而应该摆在前面。#p#分页标题#e#
2.治安实体是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治安实体处于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位置上,是不可缺少的中间环带,起着中介作用,把治安现象和治安本质联系起来,使治安现象认识向治安本质认识过渡。按照武谷三男的意见,实体指的是“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这可以理解为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事物内在关系中相对不变)和有序性(有一定规则,表现为一定的方式,受一定的规律性支配)。[15]3.治安本质应该放在本组范畴之后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不仅相对平静、相对稳定,而且单纯、深刻,深藏在事物内部,即在实体结构之中,人们不能凭感官直接感知,而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列宁指出:“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6]“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16]因此,理应把治安本质放在本组范畴的后边。
(二)纵向推演
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有了确定的逻辑起点“秩序”,就从千头万绪中找到了头,治安学学科的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就能顺利地、合逻辑地展开,并能得到充分地阐述。层次是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展开。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到层次的推演是个矛盾统一体的分化过程。层次是比整体与部分关系更加具体的范畴。它从纵深方向展开了整体与部分之间互相隶属的无限层次的系列。[10]治安学学科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合逻辑地展开。在这里,“合逻辑”的核心含义是推演的结果必须正确反映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完整思维过程。这个“核心含义”同时也决定了我们的推演不能以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为蓝本进行简单的类比,因为不同的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发生机制和不同的发展轨迹。
1.对治安现象的推演
“治安现象是指由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能够妨害以治安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性事件及其表现形态。治安现象作为社会性事件,其实体内容是社会群体与个体的人身伤亡和物质财富的非常态损失。”[17]“治安现象是一定阶段上的一定地点和时间所表现出来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总和。”[18]由以上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治安学所研究的治安现象的核心和实质是治安现象发生的背景、过程、方式、结果、趋势等范畴中的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说明治安学具体指向的事物是客观存在且不断发展的各种自然与人为的治安问题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现实状态。[17]因此,治安现象包括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治安问题。“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是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改变或破坏社会系统平衡现象,使一个或若干个系统关系变量发生突然或意外的混乱,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19]由此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治安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的主导因素是秩序稳定发生变化的结果,同时也反映治安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又为研究治安现象提供客观依据。那么,拿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来分析治安问题,就成为治安学中极其重要的方法。列宁说:“自从‘一切事物的联系’、‘原因的链条’的观念产生到现在已经有数千年了。比较一下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是如何理解这些原因的,就会得出无可辩驳的确凿的认识论。”[16]确实,没有因果观念,我们连最简单的两件事也联系不起来,更谈不到正确运用因果联系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因此,想要弄清楚治安问题,必须从治安原因和治安结果两方面的互动关系中,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结点,查清治安问题的发生机理,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产生治安问题的条件及其相关因素,实现社会稳定。
第二个层面:治安秩序。逻辑起点秩序是事物内在矛盾运动的外在形式,属于现象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属于治安现象的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9]秩序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人既是自然动物,更是一种社会动物,人类社会是有序运行的。人类社会的有序性还表现为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行为的有规则的重复性和再现性。也就是说,人类的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在人类社会行为关系中生成,并推动着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当人类社会处于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调整状态的时候,我们则称这种状态为社会的有序状态,或者称社会的秩序状态。[4]那么,治安秩序是指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法律所规范的客观状况。[9]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治安秩序所包含的一个层次,即治安规范,或称治安规则。治安规范是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行为规则的总称。治安规范构成了治安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它是治安秩序的内容与核心。在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只有在治安规范明晰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利益冲突和社会紊乱,保持有序的社会状态,防止治安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随意发展。正是治安规范所具有的这种凝聚力,将各种事物团聚在一起,形成治安秩序。“没有行为准则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行为准则使我们免于那种可怕的、惟我独尊的无政府状态。”[20]但是,“社会必须具备某种作用机制,使统一的社会机制为各种社会主体及其成员所遵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规则,因此也需要一定社会控制。”[4]治安规则也一样,也需要一定的治安控制。那么,治安秩序的另一个层面就是治安控制。治安控制是治安权威对社会进行的治理。治安控制与治安规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治安控制是通过各种途径、形式和方法维护治安规范的过程。治安规则的意义在于对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之间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而治安控制是运用公共权力在公共利益领域使治安规范发挥效力,从而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状况。治安控制通过促使治安客体了解治安规范,对违背治安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置,把治安管理中各种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秩序”许可的范围内。
2.对治安实体的推演
理解治安实体的内涵,核心在于对“实”与“实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吕氏春秋•审应》载:“取其实,以责其名。”《后汉书•黄琼传》载:“盛名之下,其实难副。”[21]由此可见,“实”即事实、实际,与名相对。“实体”,是一个哲学名词。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已使用过实体一词。比如,王夫之以一切“对立之物”“皆取给于太和氤氲之实体”。[22]近人把实体用作希腊文Ousia和拉丁文Substantia的意译。在西方哲学史中,实体一般指万物的基础。[23]当我们借用哲学语言来表述治安学概念时,“实体”自然就成了具有实际内容的构成事物基础的治安主客体权利义务的综合。治安实体可分为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两个层面。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但是两者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关系中,治安主体是治安客体对象的承担者、发动者;治安客体则是治安主体活动的对象,是受动者。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作用中,治安主体是矛盾的主导方面,治安客体处于次要方面。治安主体能动作用的最基本特征是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它不能摆脱治安客体的影响和制约。治安主体要想对治安客体产生作用,或者治安客体要想对治安主体产生影响,必须有一个中介。权力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24]也就是说,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是以权力作为中介的。国家赋予治安主体的权力越大,治安主体的能动性就越大,作用于治安客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同时,治安客体的反作用力越大,制约治安主体的作用也越强。所以,通过权力这个中介,就可以界定治安主体范围。权力的基本要素是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所谓权力主体,就是那些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它是权力的基本载体,是权力的主导方面。权力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权力系统中的最基本层面,也是权力关系中的最小单元———个体的人,如公民、政治家、领导者、领袖等,是权力的主要载体。第二层面是人的集合体———群体,如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团体、政党、阶级、阶层和各种利益集团等,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第三层面是国家政权及其公共权力的附属物,如政府及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它们以社会的名义,运用特殊的强制力量,发挥着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统治者支配和控制社会最强有力的工具,是权力最重要、最集中的载体,也是最典型、最规范的权力主体。[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主体分为:治安管理人员、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机关。对于治安客体范围的界定,内容丰富。有学者认为,人、地、物、事是治安管理的对象;[25]有学者认为,是“由危害社会治安的特定人、特定物、特定事和特定场所的时间、空间诸要素构成并表现出来的”;[26]有学者认为,是“被治安法规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实施治安管理的社会关系,具体可以从人、地、物、事去加以分析和研究”。[27]但是,权力客体是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的各种要素中受支配的那些要素,是权力关系中的被动体和权力主体的作用对象。现实生活中的“平民百姓”和“下级”、“下属”等等,都是典型的权力客体。权力客体虽然是权力关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它与权力主体相辅相成,与权力主体共同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如果没有权力客体,就无所谓权力主体,正如没有阴就没有阳一样,两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依据和前提。同时,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不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前提,而且可以互相转化。例如,作为权力主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人,在某种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下,可能会转化为权力客体。反过来,作为权力客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在另外的时间和空间下,也可能会转化为权力主体。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角色的划分只是相对的。[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客体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p#分页标题#e#
3.对治安本质的推演
逻辑学认为,事物的本质集中体现在事物的概念上。逻辑学同时又规定了确立事物概念的方法,即下定义。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炼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28]那么,如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呢?逻辑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公式: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用这种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首先是找出被定义概念邻近的属,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个类。列宁说:“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29]然后把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种对象同该属中的其他种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种之间的差别———种差。[28]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基本明确了探讨治安本质范畴的两个视角,即公式中等号右边的“种差”和“邻近的属概念”。所谓“邻近的属概念就是直接包含种概念(亦即被定义概念)的那个概念,或者叫直接的上位概念”,亦称属性。所谓种差是指“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与同一属概念之下并列的诸种概念的差别”。在逻辑学中,种差的确定被认为是下定义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30]事实上,这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始终制约我国治安学本质研究取得进一步突破的瓶颈。笔者认为,要确定治安学的定义,至少应从两个层面入手:
第一个层面:确定治安学的属性。从人类进化的历史看,是先接触自然,利用自然;然后才结成社会,从事社会活动。从人类活动的内容看,总是先有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然后才有必要和可能去研究围绕这些开发活动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逻辑关系上说,应当是先有自然科学———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知识,后有社会科学———社会活动(包括阶级斗争)的知识。[31]从前文对治安的定义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审视来看,治安学属于社会科学,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同。那么,治安学到底属于社会科学下的哪一类学科呢?根据我国现行学位专业目录,所有学科归并为12个门类,即理、工、农、医、文、史、哲、教、经、管、法、军。这12个门类可归并为两类自然科学和三类社会科学。两类自然科学:一是认识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基础科学,也即学位目录中的理学;二是改造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技术科学,包括农学、工学和医学。三类社会科学:一是组织物质文明建设知识的总结,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二是文化建设知识的总结,构科学,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和教育学;三是解决社会冲突(包括阶级斗争)知识的总结,包括法学和军事学。[31]从以上的分类来看,治安学不是属于法学就是属于管理学。但是,治安学虽然也研究法律规范,但是治安学只是将法律规范中与治安相关的规范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法学不是治安学的主要内容。据此,治安学邻近的属就是管理学。从前文对治安现象和治安实体的推演的内容来看,治安主体为了治安客体的安全,通过对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研究,运用权力这一手段,作用于治安客体,最终目的是确保治安客体的安全,这个过程是个管理过程。
【中图分类号】D412.62 【文献标识码】A
公安高等院校自创办以来始终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注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对公安高等教育提出的任务、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探索独具特色的建设发展之路。在中办、国办强调把“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作为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予以强化;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出台《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要求执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的背景下,梳理、归纳、总结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经验,对于掌握公安高等院校意识形态教育的主动权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公安高等院校始终强调以培养适应人民民主政权需要的公安专门人才为己任,其办学宗旨和办学任务以及公安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
政治性是公安高等院校建校立校之本,也是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突出性质,它贯穿着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全过程。1984年之前,公安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过硬政治素质与忠诚品格的专门人才,当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均以此展开。198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成立,一批相对正规的公安院校得以建立,中国公安高等教育体系基本形成。①公安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也开始逐渐正规化、系统化,并呈现出与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相适应、与公安高等院校培训历史相承接的特点,“政治建校”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公安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学。1998年2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重组,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建设要求,所有专业的培养目标均开宗明义地强调:必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合格警务人员。②在此之后,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别加大了爱国、忠诚等教育的比重。2013年9月,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亲自过问学校相关课程与工作,要求“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忠诚警魂”,强调了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性质和重点地位。③
公安高等院校是培养思想上认同主流价值、政治上忠诚可靠的公安事业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决定了其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核心地位和先导地位。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公安工作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剧,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公安队伍人才培养中的特殊地位愈加凸显。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贯穿到思想理论课教学和立德树人的全过程,这实际上决定着公安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成败,更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此外,思想政治理论课引领着整个公安教育教学体系的方向,因为对于其他素质的开发与拓展,政治素质是公安人才的最根本要求,其他课程实际上是为公安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所服务的。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④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性质与地位,为课程建设与改革提出了相应的任务与要求,同时决定了工作的方向与重点。当然,无论如何改革,这一课程本身的政治性与核心地位是不能动摇的,即公安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思想理论课的建设与改革,并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方向、坚持党性原则。
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历史沿革和阶段性特征
新时期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历史沿革。公安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决定了贯彻执政党对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求的彻底性。在公安教育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大政方针制定进行了屡次调整。特别是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高等院校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逐渐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安教育体系:从开始的培训专科教育到本科院校的成立,以及1993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4年开始招收博士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渗透高教共性的同时,在拓展思路和创新方法上彰显了个性。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为典型例证,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设置和改革,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初步设立和初步调整(1984~1993年)。截至1984年底,中国建成正规化公安高等院校17所,初步形成中国公安正规化学历教育体系,正规化公安高等教育开始初具规模。⑤这一时期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与全国高等院校改革开放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相重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的大环境需要和公安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几经调整。
第二阶段: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全面建设与逐步完善(1994~1999年)。这一时期是公安高等教育完善专业学科,进行正规化办学,逐步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层次的不断探索时期。
第三阶段: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规范化建设与全面提升时期(2000年至今)。这一时期公安高等教育伴随着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脚步逐渐壮大,同时也填补了中国教育领域公安学科的空白。
据统计,公安高等院校由最初建立的3所本科院校经过16年的发展,到2000年已增加至20所。进入新世纪的头几年,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几乎沿用以往的教学计划。但很快就与国家出台的“2005方案”接轨。2010年,公安高等院校由17所增加至34所。⑥此时的教学计划与教育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计趋向吻合,只是根据专业不同,学时有所调整。2013年,根据教育部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专业质量标准制定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计为:一方面执行教育部方案,另一方面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依据学生今后工作的需要,充分体现在社会主流文化引领下的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自主创新,加大了法律基础知识的比重,单独开设了法律课程,注重了课程建设与校园精神的融合与拓展。⑦
新时期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阶段性特征。从1984年至今30多年间,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如同一个生命体,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的全面调整。
第一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初步建立时期,潜心总结与探索。这一阶段重视与本科教育前的培训课程的衔接、重视德育领先的教育理念引领,强调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在上好教育部规定课程的同时,增加了道德修养等自选课程,力图从教学实践中产生和总结公安高等院校理论教育和德育工作的经验,使公安高等院校的理论教学与德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二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建设与逐步完善期,注重坚守与创新。随着公安大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深化,研究生教育提到了议事日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既坚守教育部统一安排的相关课程的落实,又满足人才市场对警务人员思维方式等深层素质要求,有选择、高聚合地增加了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课程。
第三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规范化建设与全面提升期,力争创新与超越。教育部“2005年方案”实施以来,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彰显了特色:一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共和国培养忠诚卫士的根本宗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根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政治建警的传承。二是始终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出台,体现最新理论成果。三是始终顺应时展的要求,顺应我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发展对警察事业的要求,顺应大学生心里发展和未来的警务人才的素质要求,重视三观教育。四是始终明确改革目标,即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增强该课程体系的实效性、针对性。
实践证明,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每一次的课程改革都是顺应时代主流、成效显著的。但也有一些方面需要调整与改进,比如教材过于重理论而接地气不足,现有的评价制度不能反映学生的思想变化状态,如何直面和应对社会负面现象而不是刻意回避这些问题,如何以开阔的视野建起让学生了解到国内外理论界最新动态的渠道等,这些对未来公安从业者都有现实紧迫性。
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经验与特色
以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框架为基础,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中突出忠诚教育。公安高等院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始终把忠诚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并由此出发尝试了很多有特色的教育教学。一是以公安机关的模范人物对学生进行榜样教育,帮助同学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和忠诚意识。公安队伍是一个英才辈出的群体,发挥榜样力量,号召学生向他(她)们学习,增进学生对党、祖国和人民的认知和情感,为学生牢固树立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意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已成公安教育的常态。二是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公安机关的性质和所承担的政治和社会使命为方向,铸就忠诚警魂。公安高等院校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模式,以促使预备警官清楚个人的道德素养与政策水平关系到公安未来,使他们牢记使命,践行宗旨,勇于担当,心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心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心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心系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信心足、信念坚。三是通过组织实践教学和参与老师的实战课题,亲历忠诚考验。通过实际参加公安工作,使预备警官所受的忠诚教育延伸到现实公安工作的过程中,让忠诚教育的成效体现在学生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上。
以警察意识培养为目标,设计多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体系。按照未来的人民警察人才培养目标,帮助学生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纪律意识、奉献意识,廉洁从警教育,强化学生警察意识的培养,是公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内在要求。为此,公安高等院校开展了以警察意识培养为核心的层次教育。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探索确立了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延伸的整体联动的课程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重点建设教育部规定必修的课的基础上,积极筹备开设了二十余门的选修课,包括《中华民族精神导论》、《现代西方哲学评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以及《警察伦理学》等选修课,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得以延续,贯穿于学生生活的全过程。⑧
把学生社会实践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有效延伸。充分利用社会实践加强大学生实际能力的锻炼,是提升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公安工作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学生必须学会用“专业视角”观察社会,用“专业语言”去解读社会。近年来,公安高等院校把社会实践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并以相应的制度为支撑。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基层公安机关建立了自己的实习基地,安排大三的学生定期和假期到公安机关见习,部分学生实践恰逢国家或当地的大型活动、各种重大节庆、重要会议保卫工作等,让学生获得实际锻炼的同时,有机会接触和实践公安工作,认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锻炼学生处事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滋养职业素养和核心价值观,进而明确自身努力的方向。
在教学中渗透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矛盾凸显。公安院校的大部分毕业生将要协调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问题,这就需要公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授中要结合社会热点,充实、更新相应的教学内容,使学生认识到一些形势发展的趋势,并学会运用科学分析方法认知社会。诸如:强化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与探讨,对于学生普遍关注或在社会生活中引起较大反响的问题进行专题讲解;组织学生对参加维和、周边安全、美日韩问题,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问题讨论与辩论,明辨是非,廓清思路。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说理和剖析现实,以鲜活的事实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的使命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要求。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已由规模扩张、数量供给为主步入以提高质量和发展水平为主的新阶段,是由“以量谋大”战略到“以质图强”战略的转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置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要实现体系更加优化,特色更加鲜明,还要尊重公安教育规律,敢于善于创新,继续做该做、能做的事。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讲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历史沿革及基本经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JKF01423)
【注释】
①刘复之:“遵循‘三个面向’指示 发展公安教育事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②程胜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论公安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③李恩树:“强警必强教强警先强教”,《法治日报》,2013年9月9日。
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党的十七大以来大事记”,《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10月31日。
⑤姜政国:“中国公安教育的发展历史沿革与创新”,《法治时空》,2009年第2期。
⑥闵政,王文硕:“新世纪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人民公安报》,2010年11月25日。
我校接到通知后,组织学校行政及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该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教职工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认识,明确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意义,同时,还对此次整治的工作任务与整治重点进行了学习、讨论,并结合我校实际,还对我校的整治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二、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
1、成立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各教师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召开会议讨论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整治重点,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布置,做到任务落实到人。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研究、督办和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教师值班制。落实各项工作的措施,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培训,强化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文件精神,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1、收到文件当天校领导集体学习文件。及时安排部署。
2、学校组织专人对全校校舍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进行了专项检查与整治。
1 2在这次整治中对校内建筑进行安全排查,对食堂与小卖部的食品卫生进行了突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过期、三无、裸露食品,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并对今后的食品卫生提出了要求,学校将长期做好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的整治工作,保持整治成效;此次检查与整治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
3、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了整治。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1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意义
(1)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把握治安规律、警务规律,丰富治安学术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治安学从提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通过广大专家学者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法学、侦查学等其他社会学科比较起来尚属于年轻学科,并未形成本领域的专业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充分利用全球化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从事治安管理理论研究,对于构建治安管理学学科理论体系,丰富和完善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对各国警务实践和相关理论的了解,进而为我所用,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对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首先,对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分析处理各种治安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其次,避免和减少研究弯路,提高学术研究效率,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再次,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倘若学术研究落入闭门造车的怪圈,无法准确感知外界变化,其研究成果必然与实际脱节。
2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方法
目前比较研究尚未引起公安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其方法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研究停留在表层化、浅层化,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对国外介绍的多,比较研究少;对制度层面介绍的多,对业务层面研究的少;就事论事的多,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联系的少。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2.1 比较的对象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可比性
以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为例,社区警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战略,始于20世纪60年代,70、80年代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推行,并逐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潮流和方向。我国学界研究社区警务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以制度化的方式引入社区警务是在2006年10月我国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职责任务、工作方式、警务区和配置警力、警务室建设、社区和驻村民警的配备条件和最低工作年限、管理监督考核、政治和经济待遇、加强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的组织领导等九个方面对建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 年,社区警务工作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将社区警务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2.2 选取适当的对比角度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这样一些角度可供选取:中外治安管理体制研究,治安管理手段、措施的比较,治安管理权配置运行的比较,治安管理评价指标的比较,各种治安问题对策的比较,各国治安战略的比较,具体治安制度、方法的比较,各种治安管理业务的比较。仍以社区警务比较研究为例。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环境的角度研究社区警务;在社区警务本体领域,又划分为警务工作内容、主体组织、方式方法;同时还通过研究了西方社区警务的原则,弥补我国相关方面的空白。这就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完整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从主体、客体、手段三方面着手,加上原则统领全局,构成一个系统的研究结构。
2.3 比较研究应当具备开阔的视野 (下转第61页)(上接第32页)
比较研究不单单指与其它国家的比较,还包括自身的比较。“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同阶段的治安管理经验无疑对完善当代治安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社区警务为例,社区警务尽管是从西方引入的警务理念,但其思想雏形我国古已有之:首先,古代中国的文化讲求整体思维、系统运作,恰好与社区警务综合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其次,中国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大都遵循系统整体的原则。如《韩非子・显学篇》中写道:“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虐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在这里,韩非从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保障四个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治安的含义。再次,古代中华文化成果中有大量的社区警务素材,应将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即是将宗族伦理的道德教化与基层治安管理结合起来。
3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原则
3.1 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文对方法的介绍,可以知道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包括比较的对象、比较的范围和时间、警务现象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此不再赘言。
3.2 系统性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平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强化安全工作重在防范的意识,建立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排查文保单位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安全工作整体水平,遏制文物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文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建设平安和谐社会,打造晋商文化旅游中心城市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平遥县文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文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安排和部署。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贾忠照兼任。负责全县文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县文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检查对象为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内容为:
(一)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无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置娱乐场所、商店、食堂、旅店等违法行为;
2、有无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行为;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否违法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4、文物保护单位电气线路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违章用电行为;
5、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宗教活动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6、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使用、管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是否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巡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8、使用、管理单位是否制定灭火、防盗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有无完善的各项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10、有无加强安全教育。
(二)对乡镇、社区和相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政府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辖区内文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了整顿措施。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了文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文物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文物安全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文物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文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文物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文物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文物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传达学习平遥县安全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查整改阶段
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对照本次行动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对文保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排查,从细节抓起,做到一个环节不漏,一个隐患不漏,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要双方签字确认,并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全面整改。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3月底前报文物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检查整治阶段
在排查的基础上,县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并按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总结巩固阶段
为确保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要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工作的,给予严肃批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文保单位要在自身整改和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继续键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文物本体和人员的绝对安全。
五、整治方式
此次文物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自整
各文保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县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文保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乡镇、社区按照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的“三不论”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文保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牵头部门要对各乡镇、社区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对排查情况要进行登记,并经乡镇长、管委会主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文物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省市文物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市检查组将对县级政府上报的文物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要求,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省市两级联动检查整治,按省市两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各单位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要通过签定责任书,把具体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围绕当前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措施、强化责任,切实防止重特大恶性案件、群死群伤事故和的发生,坚决防止去京赴省异常访问影响稳定的政治性案件,努力为北京奥运会顺利召开和我市全面实施两创战略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要严厉打击影响重大的刑事犯罪活动。要坚持严字当头,严厉打击杀人、爆炸、绑架、、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做到露头就打、除恶务尽。加强隐蔽战线对敌斗争,保持对等组织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宗教领域的谋略斗争,严防发生危害。同时,全力推进反“两抢一盗”人民战争,严密街面防控,组织破案攻坚,始终保持对多发性、侵财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全面整治突出治安问题。要深刻吸取龙湾“5.17”案件教训,要协同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对辖区社会治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研究确定影响当地治安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并确定若干个治安复杂的村居和涉赌、涉毒、涉黄以及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等突出治安问题,并组织专门的工作力量进驻,落实强有力的措施,开展重点整治,限期改善治安面貌。
三要着力消除各类公共安全隐患。要深入开展奥运安保交通、消防“攻坚战”,坚持严查、严管、严控,加大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的力度和密度,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等领域和部位,切实整治安全隐患。同时,要组织开展危险物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管理松懈问题的集中整治,针对管理、使用、检查等环节存在的漏洞,研究落实根本性的解决措施。
四要彻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要扎实推进重信重访整治,强化领导包案、司法救助、思想教育和就地稳控等环节工作,落实措施,攻坚克难,确保在奥运会前圆满完成中央和省交办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置任务。要重点排查和妥善处置本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有力保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完成。同时,积极排查和化解因工程建设、各类非正常上访等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五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认真实施省、*市加强平安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整治工作力量,不断提高“两所一庭一中心”应对复杂治安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两上求发展、质上求提高”方针,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抓规范、树示范”活动,加大“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单位”创建力度,加强各类平安示范点建设,积小安为大安,以基层平安促进全市平安。
三、活动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在乡综治办的领导下,实行点面结合彻底查,落实措施具体抓,注重结合重长效,努力保证工作效果。时间从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1、自查摸底。5月份,乡政府按照市里的总体部署,立即对各村各类治安突出问题、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和重点。5月28日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排查上报。
2、落实措施。6月至9月,要落实打击、整治、管控和化解措施,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整改安全隐患,消除治安乱点,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民安”工程,深化平安创建。此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按照乐综治[20*]5号文件附表1和附表2填报,于每月22日报市综治办。
3、注重长效。10月份,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刑事案件、群死群伤事故和,探索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一、我局认真与教育部门联系,讨论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对象,确定由我局派出普法讲师团律师给学校师生讲授法制课的方式进行教育,并确定了六所重点教育院校。其它一百余所学校由法制副校长负责法制教育。
一、延安时期党对知识分子的认识
知识分子是社会上最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群体之一。尽管他们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以及思想觉悟程度有很大的不同,但他们最肯学习先进知识,最少保守思想。延安时期,以1939年起草的《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决定为代表,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革命中的重要作用,不仅做出了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决定,还指出了要改造和培养知识分子。
延安时期创办了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鲁迅艺术文学院、延安大学等20多所大学,目的就是要对知识分子进行改造,使他们的成长符合中国革命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肯定知识分子革命积极性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还指出了青年知识分子的弱点和不足。“中国的革命知识分子虽然有先锋和桥梁的作用,但不是所有这些知识分子都能过到底的。”①认为,知识分子只有从基层实践做起,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才能克服个人主义、行动动摇等不足,成为符合革命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延安时期党对知识分子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民族认同感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而知识分子又是最具有社会历史责任感和爱国热情的群体之一。在历史的关键时期,知识分子总是表现出比其他群体更强烈的赤诚之心。在抗战时期,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一时期的爱国主义就是唤起中华民族的觉醒,停止内战,建立抗日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死存亡之际义无反顾地举起抗战大旗,契合了知识分子报效祖国的心理,激发知识分子的爱国热情,赢得了他们的支持,使得思想政治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延安,创作出了许多反映时代主题的优秀作品,有宣传抗战的报刊、演出抗战的戏剧、抗日主题的电影、抗战的美术作品和歌曲。在延安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以多种形式增强知识分子的民族认同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知识分子一般都具有民主革命的思想,但很大一部分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思想,甚至抱有不同程度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对革命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这些都对抗战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延安时期党为了把出身、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的知识分子培养成革命需要的人才,学校普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主课,设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发展史、政治经济学、社会科学概论、中国革命史、统一战线、民众运动、共产主义和共产党等课程”②,强调把改造思想、转变世界观、提高理论水平放在首要位置。
知识青年到了延安,以马克思列主义基本原理武装自己,在不断学习过程中了解了中国革命的发展规律和基本问题,了解了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以及奋斗目标,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把实现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放在首位上,将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升华为坚定的革命信念,很快确立了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日后争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
世界观不仅仅是认识问题,而且还包括坚定的信念和积极地行动。我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核心内容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也始终坚持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核心的原则。延安时期,更是如此。
1937年7至8月,发表了《实践论》和《矛盾论》,科学的论述了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延安掀起了一场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热潮。同时,“矛盾论”和“实践论”的学习,也标志着我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入了世界观教育的新阶段。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精髓就是“为人民服务”,我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因此要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
在延安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教育,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形成了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使中国共产党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戴,从而能够在恶劣的斗争环境中,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四)党性教育
“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阶级本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阶级性最高而集中地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地表现。”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强党员的自身党性修养。1937年7月,刘少奇在延安的马克思列宁学院发表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在当时的延安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了党性教育的经典文献。
进行党性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在共产党员中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这对提高知识分子的思想意识修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知识分子的道德修养,强调关心党和群众比关心个人为重,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要,向白求恩那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最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
三、延安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
(一)整风运动
整风运动是用无产阶级思想克服非无产阶级思想,特别是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思想改造运动,也是打破党内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束缚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思想政治教育史上的伟大创举。整风运动的主要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1941年5月,同志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作《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标志着整风开始。1942年4月,了《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对整风运动的开展作出具体部署,整风运动就此在延安普遍开展开来。
1943年春,运动告一段落后,识分子下乡入伍,并与农民同吃、同住、同生产,效果很快凸显出来。整风运动和《讲话》的推出,促使众多知识分子实现了从“旧我”到“新我”的蜕变,个人主义思想已经完全被集体主义思想所取代。在1945年整风运动结束以后,对整风运动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之为“一个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运动。”④
通过整风运动,广大党员干部们把马列主义当成了行动的指南,掀起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思想的热潮,认清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方向,在全党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为抗日战争和全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概念是在1937年8月的《矛盾论》中首次完整的提出,是我党在延安时期形成的优良作风,是中国共产党三大作风之一。
在延安时期特别是整风运动时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在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就被广泛采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改进,最终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基本方法。延安时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广泛开展,使这个作风在党内外得到了普遍的弘扬。虽然当时革命根据地不大,却到处充满着民主的精神和蓬勃的朝气。可以说,在延安时期,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的非常充分,其效果也非常明显,在我党的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是我们宝贵的思想财富,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应该加以继承和发扬。
(三)与工农群众相结合,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
延安时期,各级学校普遍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到工农群众中去的原则。为了缓解战争时期根据地财政经济给养困难的困境,政府和学校都将生产劳动列入日常活动和教学计划中,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政府机关和学校都边工作和学习,边生产,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首当其冲,纷纷放下笔头拿起锄头,展开了如火如荼的生产运动。比如开垦荒地种粮种菜、饲养禽畜、办手工作坊制作生活用品等等。通过生产劳动,知识分子不仅掌握了劳动技能、加强与工农群众的密切联系、培养了勤劳朴实的作风、培育了吃苦耐劳的品质,更加改造了思想、了解了中国的国情和人民的疾苦、增强了热爱劳动和群众的思想,同时极大的促进了教学工作和文艺创作工作。比如鲁迅艺术文学院创作并演出的著名歌曲《生产大合唱》和轰动一时的秧歌剧《兄妹开荒》等文艺作品,就是他们在参加生产劳动中取得的成果。
四、延安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晶――延安精神
(一)延安精神的内涵
在延安,中国共产党孕育了光照千秋的延安精神,在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精神动力作用。延安精神是我党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我党及知识分子的理想追求、精神风貌、思想品德、行为准则、工作作风的精华与结晶。延安精神的主要内容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二)延安精神的时代价值
延安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同马克思主义一样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现如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精神。延安精神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精神支柱,在今天仍然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它是我们应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严峻挑战的思想武器,是我们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
只有坚持和弘扬延安精神,我们才能始终坚持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坚定不移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只有坚持和弘扬延安精神,我们才能更好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只有坚持和弘扬延安精神,我们才能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好的克服困难,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规律和办法;只有坚持和弘扬延安精神,我们才能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才能团结群众、产生凝聚力和战斗力,扎扎实实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
结论
延安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为日后争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在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史上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其对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方法、经验等对于我们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条件下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及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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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带动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三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来思考,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来把握。二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三是党政部门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压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企业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要求,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公益宣传。
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市级电视媒体和新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片,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点宣传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观看学习宣传资料。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常态化宣传内容,组织各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广泛报道我市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措做法。组织市内主要媒体针对春季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夏季防台防汛、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国家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日以及劳动节、国庆节、春运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充分利用全市各地广场公园、商场宾馆、主要街路、社区学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宣传阵地,广泛张贴悬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公益广告和标语口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印刷发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在节假日或重要时间节点,联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等部门单位,开展全市电影市场安全检查活动,在影片放映前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于发生有全国重大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局配合;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要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深理解,学深悟透,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理解,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各级党委(党组)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纳入党委(党组)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充分发挥各级党校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采用集中培训、专题研讨、网络培训等方式,兴起学习热潮。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五级宣讲体系理论宣讲骨干和理论宣讲志愿者作用,有效运用好大喇叭宣讲等做法,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走深走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系统宣传贯彻。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等,以多种方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学习体验和培训活动,指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制作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片,拓展宣传覆盖面,增大教育受众面,扩大知识普及面。针对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曝光一批存在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通过公示反面案例或黑名单,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不同行业领域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和大培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消防救援支队等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排查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编制完成本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任务落实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应急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消防救援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宣传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着重完善宣传工作制度,制定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责任考核细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健全宣传工作措施落实,确保三年专项整治期间宣传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三)总结表彰(2022年11月)。
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情况,宣传推广一批典型成果,树立一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标杆县区,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带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宣传工作报告和三年整治行动宣传工作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位置。
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是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三年行动督查督导和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放在首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筹划、亲自参与、亲抓落实,分管领导要精心筹划部署,整合宣传工作力量,强化检查督导,推动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标整改提高。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跨度长、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把握正确宣传导向。市网信部门要强化舆情监测,妥善应对敏感舆情,及时回应舆论热点,确保舆情稳定。要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查找宣传工作不足,向着短板问题改,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着力从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上下功夫,坚决抵制“运动式”“突击式”等形式主义做法,
切实做到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
(三)丰富载体形式,真正学深悟透。
各地区、各部门要灵活宣传工作形式,创新宣传工作方法,积极运用新媒体手段,开展有用管用的宣传活动,宣传报道要坚持深入现场,深入群众,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增强报道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提高报道实效。要坚持移动优先,注重融合传播,用好“两微一端”平台,策划推出动漫、微视频、H5等适合互联网传播特点的新媒体产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增强宣传工作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切实把安全生产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搞得实实在在、富有成效。
(四)注重统筹结合,全面整体提升。
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强化统筹结合、不折不扣把“规定动作”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期间相关报道长期性、延续性、稳定性,确保宣传热度不减。要注重中央省市宣传联动,统筹各级各类媒体资源开展宣传,联合网上网下、打通市内市外,形成报道合力。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与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宣传工作的落脚点聚焦到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上,渗透到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将宣传工作转化成促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动力,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体现宣传工作成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调度、通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标语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3.加强公共安全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4.安全是发展之本,安全是发展之基
5.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6.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7.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
8.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9.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0.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11.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12.安全生产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13.生命至上,安全为天
14.安全优先,生命为大
15.关注安全,平安是福
16.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17.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18.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19.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20.落实《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1.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22.身边隐患大家纠,安全生产众人管
23.推动安全文明建设,宣传安全文化知识
24.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25.生命最可贵,安全第一位
26.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大道天天行
27.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8.安全工作要“全力以赴”,而不是“应付”
29.安全管理要抓大不放小,抓小防大,以小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