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3:23

社会保险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篇1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得讲究方法,正确的方法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有法而无定法”中的“有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无法”则是指教学过程中的个性化特征。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须基于教案又不惟教案。然而,从当前“社会保险学”教学实践来看,学制相对固定,教材基本不变,满堂灌现象较为普遍,学生个性遭到忽视。以教师为中心的单向灌输致使学生缺乏求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个性才能也就不能得以全面展现。

2.教学计划相对固定,教学内容陈旧。

在教学实践中,同一个教师给不同年级学生上同一门课程使用相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教学对象相脱离,缺少针对性。同时,不少学校保险学教材多年不变,陈旧的教学内容与变化了的社会保险观念与政策格格不入。使用滞后于时展的教材的后果是学生普遍觉得不能“学以致用”,久而久之将失去学习兴趣和动力。

3.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教师教学活动偏重于理论上的抽象说教,使学生学习起来如隔靴搔痒,不能触及要点。教学实践中,不少教师囿于教材、照本宣科,热衷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未能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收集教学素材,致使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脱钩,其最终结果是,毕业生缺乏专业基本技能,专业动手能力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低。

4.毕业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忽视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精神、专业动手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心理、社交等综合能力素质的训练与培养,偏重于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书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衡量学生水平的唯一标准致使毕业生进入社会后“水土不服”,不能很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缺乏发展的后劲。

二、案例教学法:“社会保险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正因为当前“社会保险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那么,教学改革就势在必行。作为教学、培训和研讨的方法之一,参与式教学法目前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它要求在明确的教学目标和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受教育者积极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达到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的目的。而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须与学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尊重学生的不同意见、引导发挥学生创造力,共同讨论和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教学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参与式教学方法归纳为:角色扮演、小组活动、课堂讨论、头脑风暴、游戏和模拟教学、示范和指导练习、讲故事、辩论、案例分析等形式。其中,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是高等教育中的两种重要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的历史可追溯到1920年代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的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教学,所选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景或实践,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成效较为突出。教学案例取材于社会实际生活。在“社会保险学”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求通过精选案例,并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与分析,将“社会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对社会保险学的基本原理、概念与各种社会保险政策理解与掌握,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和分析能力,使学生能够学有所获,为其以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夯实基础。“社会保险学”教学中强调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求使用大量的案例,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围绕教学基本知识点安排案例,通过案例讲解传授知识,增强其应用性。其本质是在模拟的真实环境中把“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共同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拓展学生自我的“应变”能力。“案例教学”在社会保障专业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教学方式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具体体现如下:

(1)推进社会保险学教育理念的创新。

“案例教学”模式突出的是创业潜质的培养,所反映的不是被动地适应就业形式,而是主动地创造就业的机会,体现社会保障专业教育从精英式向大众化转变的态势。它突破了精英式、理论化教学模式的约束,不是单纯地以理论灌输的方式开展教育,而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育学生不仅要学习知识,还要感悟知识与运用知识,在实践中亲历知识的应用过程并寻求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增强经验的积累,为未来的创业、就业创造空间。

(2)深化社会保险学人才培养的内涵。

“案例教学”模式在培养方案上,突出了教学目标的创新性、教学方式的创新性、教学内容的创新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性。在教学目标上,该模式着重突出了素质目标的培养,即学生获得实践能力与适应能力,“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模式以提高培养人才的竞争力,赋予学生以“个性化”的教育,进而倡导学生的求实精神和创业意识。在人才培养的内涵上,强调的是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这表现在对每一个学生最大潜能的发掘,使其在未来的成长中获益。

(3)突出社会保险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在教学方式上,运用案例教学、开放与半开放式教学、问题式教学、情境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学习中来,身临其境,发现问题并用所学知识创新性的思考、分析问题,还能亲自领悟到所学专业知识能够直接指导实际的成就感,从而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学生所面对的不再是厚重的课本,而是来源于社会保障的新鲜事例,因而内容更具生动性,也提升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三、“社会保险学”案例教学法的步骤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制度的运行与事件的发生情况,对照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规定,寻求现存问题的解决途径和办法。由于案例都是来自于社会保险制度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使得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成为可能。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鼓励读者就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大胆的提出批判性的思考,力求检讨现有制度和政策规定的不妥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具体说来,教师在“社会保险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步骤如下:

第一,案例介绍。案例介绍是指对所选择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而案例介绍的前提是案例的选择。案例教学能否成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质量。因此,教师应针对不同的课程内容,确定明确的教学目的,在上课之前精选针对性较强的案例,而且要注重案例的代表性和时效性。特别地,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以便开展深入讨论。

第二,焦点问题。揭示案例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构成案例评析的主线。这一环节涉及到案例问题的设计。问题设计要紧扣案例内容,引导学生用所学书本知识来分析这些问题。同时,问题设计还需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

第三,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是对社会保险案例内容的评论和分析。案例评析要紧紧围绕专业知识点展开,兼顾评析的宽度和深度。

第四,拓展分析。拓展案例评析所讨论问题的范围或深层次分析。拓展分析是帮助学生拓宽分析问题时的视野,从不同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在每一章节的教学中,在学生充分理解和把握每章节知识的基础上,安排1个课时让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结合本章节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师精心搜集的来自实际生活中的经典案例,每个学习小组先在组内就案例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找出案例相关问题的答案;在此基础上,让各小组同学就问题答案发表意见,若意见相左或略有不同,允许他们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教师应适时地给予学生以引导和启发,鼓励学生大胆地进行创新和设想;最后,教师在学生讨论基础上进行点评,点评内容既包括对教材知识点的梳理,又包括对学生答案进行点评,同时还应鼓励学生在现有知识基础上对此进行进一步地拓展。对于学生而言,参与案例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自行准备阶段。一般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到两周,就应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他们阅读案例材料的同时并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相关信息,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初步解决方案。其次,小组讨论准备阶段。将学生分为有3至5人组成的几个小组,小组成员要多样化,其目的是他们在准备和讨论时表达的不同意见就多一些,学生对案例的理解的视角也更为多样化。第三,小组集中讨论。各小组选出一个代表发言,发表本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最后,总结阶段。在小组和小组集中讨论之后,教师留出一定时间让学生自己进行思考和总结。

四、“社会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学”教学内容涉及较广,案例也较多,如何选择合适恰当的案例,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效果,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举

案例教学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案例教学法尽管优势明显,但仍要以相关理论为基石。没有社会保障学相关基础理论作为指导,就无法顺利开展案例教学。因此,教师应时常更新自身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科研能力,才能在案例教学中做到游刃有余、驾轻就熟。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强调知识与能力并举,避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感和不适感。

2.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总评者角色

教师必须针对学生周密策划,精选案例,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精心设计。选择那些针对性较强、可用于证明观点或反驳谬误的案例,或是那些富有争议性的案例,而不是那些很容易找到答案的案例。因为这类案例更容易引发学生的辩驳,激发不同的观点。同时要组织好学生分析讨论,充当好总评者角色,即要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引导学生探寻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把握全局,发挥穿针引线、抛砖引玉的作用。

3.突出难点和热点,引导学生思考

“社会保险学”课程内容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教师在进行课堂设计时应紧紧围绕日常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案例讲解,使学生学有所获。据了解,当代大学生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比较感兴趣,所以,教师在案例选取时需做到紧密结合当前社会保障中的热点和难点,比如,养老保险并轨、养老保险在地区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工伤认定及其赔偿等等。

社会保险论文篇2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论文篇3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中的户籍“魅影”仍不时显现 :市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却不允许农民参加;外地户籍人员被禁止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等。而从观念上来看,“城镇”与“非城镇”的区分依然根深蒂固,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样具有明显户籍色彩的术语仍被各种政策文件与权威统计数据采用。我国社会保险起源于城镇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在走向全民社保的今天,这样的措辞已不恰当。《社会保险法》采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表述,退去户籍色彩,显然更为科学。其实,冠之以“城镇”二字的社会保险并非真的仅仅适用于城镇职工或城镇人员,实际是习惯使然,也是观念上的不以为然,同时也表明社会保障的“去户籍化”仍将是漫长的历程。

社会保险论文篇4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断增多,社保扩面的难度不断加大。分析扩面难点,研究解决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推进社保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参保扩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比重过大,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近几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流动加速,劳动力供需矛盾、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1)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企业关、停、并、转,下岗职工群体不断扩大,再就业问题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2)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一是城镇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于不愿从事服务性行业工作,造成大量沉淀。二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3)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进城务工,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的供求矛盾。(4)城镇居民中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二)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社保扩面缺乏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属各部门共同抓好社保扩面工作。(1)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社保扩面会破坏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会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地方官员的政绩也关系不大,因此在思想上存在着等、靠、要的观念。(2)社保扩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下,仅凭社会保障部门独力支撑很难取得较大进展。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各地经办机构普遍存在着设备落后、人员短缺、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而且基层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十分突出。经办机构能力的欠缺给群众参保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相应地推迟了社保扩面的进度。

(四)劳动监察执法及社保扩面宣传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1)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业主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这部分企业中,随意拖欠和压低工资、超时加班、任意辞退员工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也给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加和接续带来了困难。(2)劳动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维权意识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据理力争,也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3)我国社保事业起步较晚,群众缺乏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对社保扩面对自己带来的利好以及对社会和谐稳定所发挥的重大意义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社会保险扩面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的保险产品,思想上存在着抵触情绪。

二、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几点建议

(一)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加快发展问题与做好社保扩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1)就业问题是民生治本,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解决好百姓的穿衣吃饭问题,让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促使百姓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的转变,真正实现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这才是从根本上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最佳途径。(2)社保扩面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就业,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各级地方政府务必千方百计地抓好地方经济建设,不断壮大公共财政实力,为民众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撑,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群众的参予热情。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社保扩面工作取得实效。(1)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制。主管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解决社保扩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组建工作小组,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确保按时完成社保扩面的阶段性目标。(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筹措和运用好社保补贴基金,确保补贴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工企业)的监察力度,规范其用工行为,对故意逃避参保及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他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统计、征费、年检、以及考核评比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1)各地要在深入全面领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促使社保经办业务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加快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一是加大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通过社会保障平台,把经办机构的触角延伸至各乡镇、街道,为群众办理参保提供方便条件。(3)切实提高经办机构(尤其是基层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一是通过组织基层经办人员以上门走访、入户调查、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开辟群众(特别是老人、残障人士)参保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参保。二是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跟踪服务,随时解决他们在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周到的服务赢得企业及广大群众对社保扩面工作的支持。

社会保险论文篇5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社会保险论文篇6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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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社会保险论文篇7

2、关于医疗方面生老病死是人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生病一直是人们所畏惧的事情,因为生病不仅是要花费掉很多的财力,同时还可能使人们面临死亡的威胁。俗话说,有什么别有病,没什么别没钱就是这个意思。而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增长,现在一个家庭中四个老人的现象很普遍,医疗费用成为人们很大的一个负担。而医保及新农保的出现,恰恰解决了人们的这个问题。对于特殊的疾病给予免费质量,对于普通的疾病在很多程度上有国家来担负,这大大的缓解了人们的压力。

二、目前社保进行过程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在不断的增长过程中,但是就参保比率而言较其他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很多人对社保仍是不了解。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尽管新农保的介入给到了普遍性的可能,但是由于新农保推进不够快,致使很多地区并没有享受到社保带给他们的好处。而且大多数人是因为新农保的强制性而参保,并不是真正意愿上的。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1、居民应主动接受保险意识人只要活在世上,必然时时刻刻面临着风险。生病、老去、失业等问题我们虽然不可能避免,但是可以通过选择正确的方式将风险降低,得到最好的保障。而社保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帮助人们解决面对此问题时的困扰。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社保的优势来服务于自身,居民应当积极的了解社保及新农保的信息,了解保险知识,了解保险涉及的内容及范围,以此来为以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保障。

社会保险论文篇8

对于积累制,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它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但美国经济学家亨利·艾隆认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障也许可以促进储蓄,提高经济增长,但这个结果却并不一定发生。老百姓也许会通过养活其他形式的储蓄来抵消部分或全部积累的储蓄。政府可以通过大量亦字或者减少政府运行的结余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储蓄积累。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储蓄的成本很高,国有企业也许会减少对自身的投资。”在1999年9月世界银行主办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讨会”上,彼得·奥格萨和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表了突破性的论文(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十个谬论),对个人账户从十个方面系统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对“个人账户制增加国民储蓄”、“在个人账户制下的回报比较高”的质疑。若从储蓄的角度证明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必须证明积累制能够带来更高的储蓄率;更高的储蓄能够成功地转化为投资;投资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出。正如郑秉文指出:这三个环节中没有一个环节是必然成立的。

从实证检验的情况看,各种观点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实证材料的支持。例如,据了解,新加坡年轻职工中约有40%的人没有多少银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实行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雇主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费用。实行在这种强制储蓄后,许多年轻职工没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储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为完全积累的养老制度后,国民储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条件。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仅要分析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内部的结构,还必须分析它所处的外部条件。依据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比关系,现实经济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需求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不足,而总供给相对过剩;另一种是资源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过剩,而总供给不足。经济条件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不同。

1、资源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资源约束型经济中,社会总供给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给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哈罗德——多马模型,经济增长率取决于储蓄率与资本—产出比的比较。设经济增长率为G,储蓄串为s,资本产出率为v,则

G=s

v

由上式可知,经济增长率与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一产出比成相反。在资本—产出比一定的条件下,提高储蓄率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能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和降低资本—产出比。

现收现付制的基本特点是:养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当年的养老保险税(费)收人满足当年的养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没有过多的结余,不能形成数额很大的储备基金。因而不能通过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相反,在实行现收现付的条件下,工作人口因为不需为退休后的生活消费担心,可能相应减少为养老而进行的自愿储蓄。尽管理论上还不能肯定现收现付制会降低社会总储蓄率,但不可能通过现收现付制提高社会储蓄率,则是可以断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费尔德斯坦对现收现付制的批评,对供给不足的经济是适用的。

实行储蓄积累制,政府强制性要求参保人为养老储蓄,从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参保人数的增长和积累年限的延长,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渐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储蓄率。但是,有以下三个因素将会部分减弱储蓄积累式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一,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居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大,用于个人自愿储蓄的部分可能相应减少。其二,要求企业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资金,企业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资的净利润则会相应减少。其三,在现收现付制向储蓄积累制过渡的时期,如果社会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缴的养老保险税(费)支付退休人口的养老金,同时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养老支出水平,必须从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从而必然减少政府可用于投资的支出。以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总储蓄的净增加额,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储蓄的总增加额,S1代表居民自愿储蓄的减少额,S2代表企业储蓄减少额,S3代表政府储蓄减少额,则:

S=S-S1-S2-S3

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产出的积极作用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来自于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来自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条件是,储蓄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对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后者的假定条件则是,储蓄积累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否比个人、企业储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资本市场是有效或是具有较高效率的。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一产出也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储蓄积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现收现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储蓄积累制对国民收入的净增加额,y1表示因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y2表示因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额,则:

y=y1+y2-c

总的来看,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储蓄积累制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促进作用的大小,还要视强制储蓄对居民个人自愿储蓄挤出效应的大小及资本市场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需求约束经济中,总需求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促进经济增长,必须扩大有效需求。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两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需求为最终需求,它不仅在社会总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还决定投资需求能否持续扩张。消费需求的大小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总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边际消费倾向越高,消费需求越大;相反,边际消费倾向低,消费需求就小。投资需求为利率的函数,与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费函数为c=α+β,投资函数为i=e-dr,则均衡收入的公式为:

Y=α+e-dr1-β

在上式中,α、θ为常数,y为国民收入,β为边际消费倾向,d为投资需求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程度,r为利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变,或者投资对利率的变动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不在于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能提高储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够扩大有效需求,其中关键在于能否提高边际消费倾向。

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取决于收入分配状态和收入增长的预期。根据凯恩斯的理论,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递减的趋势,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率呈下降的趋势。收入分配差别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阶层集中,社会边际消费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别缩小,低收入阶层收入增加,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一般而盲,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稳定,人们会增加现期的消费;相反,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不稳定,人们将减少现期的消费。因此,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应看其对收入分配状态及收入预期的影响。

现收现付制不仅可以实现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还可以在同代人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状态,又可以起到稳定退休期收入预期的作用。下面我们分别考察现收现付制代际分配效应和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1)代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设工作人口的收入为w,养老保险缴费率为t,工作人口的边际消费倾向为p;退休人口养老年金收入为p,假定养老年金当年全部用于消费,即βp=1;因养老保险收支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p-twβ

在总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消费需求的扩大,将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设由养老保险制度增加或减少的国民收入为y,则:

y=p-twβ1-β

(2)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两类,他们的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分别为w1、w2和β1、β2,因为w1>w2,根据凯思斯的理论,β2>β10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β1和β1,分别提高β‘1和β’2,设因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社会保险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的收人为wlt,由此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国民收入增长y则为:

y=w1t(β‘2-β’1)

1-β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现收现付式的养老社会保制度,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对比关系不发生逆转的条件下,其他因素不变,养老保险缴费率越高,再分配效应越大,对国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

储蓄积累制不同于现收现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高收入阶层更为有利。如果不考虑对居民自愿储蓄的“挤出效应”,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将会扩大社会储蓄总额,提高储蓄率。假定养老保险费率为t,消费需求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而增加或减少的数量为c,则: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使储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过增加储蓄来促进经济增长,相反还可能通过减少消费需求而抑制经济增长。因强制储蓄而减少的国民收入取决于强制积累率和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强制储蓄率越高,对国民经济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国民收入的增量,则: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以1997年为标志,我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对比关系发生了由总供给不足到总需求不足的变化。我国社会总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资需求不足和国际需求不足方面的问题,但主要是消费需求不足。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收入分配差别过大和居民对未来时期的收入和支出预期不稳定。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注重公平,着力于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稳定低收入阶层的收人预期。为此,可进行如下改革:

(一)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会统筹养老制度,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并由国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统筹养老基金的筹资办法。从长远来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应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现阶段,由于个人所得税有限,遗产税尚未开征,可以采取辽宁省试点的办法,将企业的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和遗产税的开征,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的比例。目前,荷兰、芬兰和挪威等国已将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这种改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强化养老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减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本。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工业化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28%,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11%,而我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3.4%;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国家为11.5%,而我国不足1%;西方国家对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实际税率都在30%以上,而我国20%的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户实际税率不足0.6%,城镇居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率也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还低于农民的人均税率3.74%。2002年,我国GDP达到102398亿元,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占CDP的比率提高为3%,个人所得税可达3071.94亿,而当年养老保险收入总额为2110亿。由此可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筹措统筹养老保险资金的空间是很大的,改革统筹养老的筹资办法是具有可行性的,关键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2、统筹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应着眼于满足离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应根据各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标准领取养老金;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则应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则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养老金。应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这种支付方式在国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亚规定,一个单身者如果两周的收入加起来超过683.2澳元,或者其财产超过17.9万澳元,就没有资格从政府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领取养老金。在加拿大,从2001年开始,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从老年保障计划每年领取11420加元;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单身老人年收入达到5万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达到7万以上),则不再有资格领取老年保障计划发放的养老金。这种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对缩小城镇社会统筹养老的支出范围,从而相对减轻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困难在于必须配套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而对低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要比对高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在实行社会统筹养老筹资办法和支付办法的改革后,将社会统筹养老范围扩大至非国有企业并不难,关键是要将社会统筹养老制度扩大至广大的农村。从必要性来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我国公民,应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拥有同等的养老权利。同时,增加农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可以增加农民的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将农村的养老保险一步提高到城镇的水平,是不现实的,但不等于不能实行。可以先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农村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障,然后再按农村基本生活标准实行统筹养老保险,再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别。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约为1.26亿,按农村老年人占70%计算,农村老年人约8820万,如果人均养老金支出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亿元。个人所得税增加500至600亿或减少一个500至600亿的大型项目,启动农村统筹养老不是没有可能,关键还在于我们是否真正重视“三农”问题。由于现行的所得税率是全国统一的,提高社会统筹养老的层次,主要是统一支付标准。这里所说的统一支付标准,不是说全国都按同一水平支付养老金,而按统一标准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同,统筹养老金是可以有所区别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确定实物标准,然后再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二)改革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建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积累,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行为,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们主张借鉴智利的办法,在政府的监督下,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交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改革个人账户的缴费办法。可以2033年为起点,将职工个人账户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类情况。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法定保费率起点可定为5%,超额部分由个人自愿缴纳,在一定范围内由政府予以税收优惠。对于已参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实际工龄的长短及1997年缴费工资的8%补充个人账户的资金;2003年起由个人按新人办法缴纳。对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不设个人账户。

2、稳步推进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尽快补偿转制成本。由于我国财政负债比较重,不具备像智利那样实行转制还有财政盈余的条件,通过大规模发行认可债券的方式补偿转制成本,具有较大的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在传统的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这部分必要劳动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那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1年,我国试行国有股减持,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因引起了市场的较大震荡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国内证券市场暂停实施。我们认为,原来的方案流产,不等于不能通过国有资产的减持来筹措养老保险基金,而2001年股市价格下挫也不能全部归咎为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锐地指出:大户行为是大盘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当之处在于低估了中国股市特有的操纵下的惯性作用。

社会保险论文篇9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自建立发展以来,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广。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启动再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普遍推开。今年开始,国家又实行了旨在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计划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而随着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扩大,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的低效率等问题也往往随之产生。因此,如何提高管理效率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基本概念

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理清几个概念。

医疗保险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市场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来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除了社会性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形式之外,两者之间还可以有一些中间形式的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即集资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超出上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保险,称作补充医疗保险。

3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

3.1可信承诺

可信承诺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动态博弈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可信性”问题。所谓可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为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或不利行为。因为后行为方将会采取对先行为方有利的行为相当于一种“承诺”,而将来会采取对先行为方不利行为相当于一种“威胁”,因此可以将可信性分为“承诺的可信性”和“威胁的可信性”,即可信承诺和可信威胁。可信承诺是约束机会主义,维护人人合作的关键条件,而要满足这个条件,必须要组织中的每一个人达成互惠的共同知识,使大家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有动机持续地兑现承诺,并使大家确信这种承诺具有强制性。

(1)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可信承诺分析。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实质上是一种“父子关系”,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审评和奖惩机制并不具有实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由于管理层和员工都意识到审评和奖惩结果是不可信的,因此对他们来说,工作与任务执行与否或执行效率如何都无所谓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随之产生,管理效率极其低下。

(2)商业保险公司的可信承诺分析。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讲,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是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对其起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低和业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管理效率高和业绩好的企业相对而言更能占据市场,而低效率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奖惩机制的惩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各保险企业及其员工认识到这种市场奖惩机制是可信的,只有努力提高管理效率才能受到市场机制的“奖励”,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这样,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也得以解决。3.2X效率

“X-非效率”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勒伯斯坦提出的反映大企业内部效率及水平状况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大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大企业,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小,内部层次多,关系复杂,机构庞大,加上企业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使企业费用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导致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勒伯斯坦称这种状态为“X-非效率”。X低效率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组织机构和人们动机的不同,企业有大量未被利用的机会,特别是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或者由于企业氛围的不同,对内部成员的监督成本可能较大,从而使企业很难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或者由于企业内部人员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不一致,人力资源浪费等。

(1)社会保险机构的人事管理模式存在X低效率。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问题,它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发展,使人力资源管理兼顾了组织和员工、现在和未来。但是社会保险机构采用的是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没有注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且内部层次多而复杂,管理和监督成本大,导致产生X低效率。

据X效率理论,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或理性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与所受的竞争压力成正比,竞争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工作理性和斗志。而在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下,竞争机制缺乏,外在压力不够,集体努力程度和个人努力程度不高,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没有被很好地激发,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2)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效率大大提高。商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作,采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诸如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评估、福利管理、组织变革等具体管理行为来实现生产力进步、工作生活质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改善、促进组织变革、建设组织文化等企业目标。它强调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增加了员工的竞争压力,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减少了管理和监督成本,从而使效率大大提高。

4此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还具有如下优势

(1)商业医疗保险的新方法、新技术。商业保险产生较早,许多原理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如商业医疗保险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各种疾病的发生概率,并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寿命等都作过精密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这些做法在各级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时,都应加以考虑和利用。

(2)有利于发挥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不仅可以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医疗机构降低费用,提高质量,使广大参保人获得实惠。

(3)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筹资和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上,同时降低社会保险运作成本。第一,借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成的管理人员、管理技术、管理经验以及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二,可以防止政府运作过程中的人情操作、不规范、不透明和低效率等问题,保障了基金安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又能够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水平,同时推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可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舍曼•富兰德,艾伦•C•古德曼,迈伦•斯坦诺.卫生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社会保险论文篇10

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职权,应纳入中央财政管理。

1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社会保险法治国际研讨会上,主题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会后,记者采访了该报告的撰写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戚东祥处长。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

记者:戚处长,你好。我国已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你们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写成的?

戚东祥:2004年10月下旬,为借鉴欧洲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组织考察组,赴德国考察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情况。参加考察的成员有学者及实务部门的人员。我是这次考察团的成员和考察报告的执笔人。考察组在德国期间,前往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联邦健康与社会保障部、德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

记者:你们把考察国家选在德国是基于什么考虑?

戚东祥: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德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883年德国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残疾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这三项法律合并为帝国保险法。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总的来说,德国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因为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国有一定借鉴作用。

记者:能具体谈谈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吗?

戚东祥:德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5个险种组成。

先谈谈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几乎在德国的所有居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保险机构的义务投保者或者自愿投保者约占居民的88%。2004年,平均法定医疗保险费为雇员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4.7%。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

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而实行的—种社会保险项目。法律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法定为雇员工资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7%,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同医疗保险一样,当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投保以后,取得受保权益的子女和无收入或微收入的配偶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事故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所有学生和日托儿童都受事故保险保护。承办事故保险的机构主要是包括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各行业合作社,保费由雇主单独支付。

记者:难怪这次国际研讨会上,一些德国专家对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如此自豪了!

戚东祥:是啊。德国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服务网络,议会、政党、法院、工会、行业协会、大量的社会政策组织和公众团体共同工作,通过建立功能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公民自由生活。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充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于就业人员税前及交纳社会保险之前全部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支付所有大病的治疗费用。由于工作者参保而全家受益(即一个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投保,投保人本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可受同样收益),目前法定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为全国人口的90%左右。

在德国,政府及人民都有这样一种观念:“没有社会保障,心灵的安宁和个人的自由都是不可想像的。将现有制度保持下去并使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挑战

记者:社会条件瞬息万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否也遇到了挑战?

戚东祥:从考察期间和这次国际研讨会德国专家介绍的情况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目前的确面临着一些问题。

德国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长势头缓慢。高工资、高福利、高税收日益成为企业负担,造成产品成本高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就业的稳定性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整个社会又将发生从不充分就业到部分就业的结构性转变。这样从社会保险的总收入来看是减少了。

另一方面,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从2002年大约4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发展到2030年大约2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有可能增加,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从社会保险的总支出来看是增加了。

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这势必引发矛盾。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目前德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应对?

戚东祥:改革的逻辑出路是或者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或者控制社会保障的水平,或者双管齐下。

德国政府计划采取短期改革措施和中长期改革措施。短期改革措施包括开办、鼓励并促进养老商业保险,减轻法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退休的福利政策进行微调,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人们延长劳动时间,推迟退休年龄。中长期改革的目标是在基本维持现有养老、医疗、失业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保持雇主和雇员交费水平的稳定性,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中增大个人责任,严格失业保险条件,减少个人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性。养老保险要最终实现收支平衡,控制养老金的领取水平,限制养老保险交费的增长幅度。

■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的启示

记者:戚处长,你曾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如今又是国家立法机构的官员,对国内社会保险实践相当熟悉。在了解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后,你认为他们的制度对我们有何启示?

戚东祥: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了长时间的应用和调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能为我们提供十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首先,建立社会保险体系,要坚持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已经形成完整、复杂的体系,不仅仅是一两件单独的法案。这个体系不仅包括原则性的指导思想,也包括具体细致的制度规定。这种做法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运行层面看,社会保险制度在全国应该是统一的,在长时间内应该是稳定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这个要求。

其次,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允许为社会提供很高的保障水平。因此,建立国家有限责任、个人保障充分这一可持续并且可承受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要的。我们在一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就要明确基本思路,尽量明确法定社会福利的范围、程度和占财政负担的比重。

再次,要建立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社会保险机构,这是搞好法定社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难点所在。社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具有多个品类,在保费收缴、发放等各个环节上,每个人的情况又都有所不同。这需要庞大、准确、及时的基础数据,高效、敬业的经营机构。这对现在我国机构的管理水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德国数据库建设及时可靠,组织机构设置清晰有序,法定养老保险的经营费率占1.4%,工作的质量是很高的。他们以雇员和雇主各占一半的比例设置了各类保险的理事监督机构,全面公开其经营情况,避免暗箱操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第四,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在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充分就业也不可能,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此充分注意。

社会保险论文篇11

本质上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进行财产转移并进行高度专业化管理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李亚青,2007)。一项完整的信托法律关系包括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的特色在于委托人并非单纯地转移财产,而是在其转移的财产上创设不同的权利:受托人占有、管理、处分财产,享有充分的信托财产权,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和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在三方当事人的架构中,受托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运营信托财产,却不能享受信托利益。这种利益最终归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二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权、利分离,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分离。这种权、利分离的特殊构造,正是使信托与委托、、行纪等制度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所在。在这个前提下,信托法律关系保障了信托关系中相关角色之间职能的清晰界定。事实上,信托法律关系的构建,正是通过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设计来实现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值得指出的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灵魂。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任何当事人都不拥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这就真正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资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受托人无权用信托财产清偿或抵销与信托无关的债务;受托人死亡后,信托财产不列入遗产。尤其是破产隔离体制将信托财产从非信托财产中分离,却不必将其存放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实体,体现了信托的核心魅力。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信托架构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年金的信托型运营模式。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则在信托关系之外还多了一重委托关系,即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委托合同关系,以此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和运作企业年金资产。这种管理模式将其投资、托管、运营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体现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结合。因此,相关制度设计更加严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尽管受托人可以将营运的责任分割给其他“人”即外部服务提供商,但仍然要对企业年金的主要目标负最终的监督和实施责任。受托人拥有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基金信托资产的充分权限,包括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选择、监督和更换各管理人,但是不能直接保管基金资产,只能将企业年金资产交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托管机构负责;投资管理人不直接保管企业年金资产,只能按照受托人制定的投资战略进行投资;账户管理人则专门负责建立账户,并对缴费、待遇支付和投资收益等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在各方之间形成的这种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中,基金托管机制是很重要的一环。通过引入基金托管人,将管理运作、资产投资和资产托管分立,有效地隔离了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2011年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办法》对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托管人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如果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要定期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并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另外,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但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在信托架构下,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上述组织或个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社保基金运营和监管体系的信托构建

社保基金区别于其他投资基金之处在于,社保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安全性是其投资运营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积累特征决定了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性,需要专业化机构对每个环节进行长期专门管理。信托制度契合了社保基金运营的核心诉求。因为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信托适合用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鉴于信托制度的突出优势,并考虑到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在借鉴信托型企业年金运营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以信托制度为核心的,有独立人格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社保基金运营和监管体系。为此,首先要明确两点:一是要尽可能保持监督者的独立性。有必要将社保资金的运营从社保经办机构剥离出来,交由专业化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二是应实现基金管理与投资管理分离。这就需要引入基金托管机制,以隔离投资管理人对社保基金的控制。作为基金运营核心的受托人的选择,可以参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由符合规定的信托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由各地成立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担任。受托人负责制定社保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有权选择、监督、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对账户管理人进行监督。对于账户管理人,鉴于《社会保险法》已经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八条),并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条)。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作为法定的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建立账户,记录企业和个人缴费情况以及社保基金投资收益,计算社保待遇和记录基金支出情况;向受益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和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等。托管人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社保基金财产分别设置专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等。投资管理人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担任,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投资。为更好的实现各方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制衡,托管人要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要定期向受托人和社保基金监督部门提交管理报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不担任受托人的,上述三个专业机构还要同时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提交管理报告);受托人要随时接受委托人查询,并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社保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社会保险论文篇12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断增多,社保扩面的难度不断加大。分析扩面难点,研究解决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推进社保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参保扩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比重过大,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近几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流动加速,劳动力供需矛盾、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1)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企业关、停、并、转,下岗职工群体不断扩大,再就业问题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2)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一是城镇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于不愿从事服务性行业工作,造成大量沉淀。二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3)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进城务工,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的供求矛盾。(4)城镇居民中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二)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社保扩面缺乏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属各部门共同抓好社保扩面工作。(1)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社保扩面会破坏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会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地方官员的政绩也关系不大,因此在思想上存在着等、靠、要的观念。(2)社保扩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下,仅凭社会保障部门独力支撑很难取得较大进展。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各地经办机构普遍存在着设备落后、人员短缺、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而且基层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十分突出。经办机构能力的欠缺给群众参保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相应地推迟了社保扩面的进度。

(四)劳动监察执法及社保扩面宣传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1)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业主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这部分企业中,随意拖欠和压低工资、超时加班、任意辞退员工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也给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加和接续带来了困难。(2)劳动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维权意识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据理力争,也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3)我国社保事业起步较晚,群众缺乏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对社保扩面对自己带来的利好以及对社会和谐稳定所发挥的重大意义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社会保险扩面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的保险产品,思想上存在着抵触情绪。

二、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几点建议

(一)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加快发展问题与做好社保扩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1)就业问题是民生治本,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解决好百姓的穿衣吃饭问题,让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促使百姓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的转变,真正实现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这才是从根本上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最佳途径。(2)社保扩面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就业,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各级地方政府务必千方百计地抓好地方经济建设,不断壮大公共财政实力,为民众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撑,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群众的参予热情。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社保扩面工作取得实效。(1)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制。主管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解决社保扩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组建工作小组,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确保按时完成社保扩面的阶段性目标。(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筹措和运用好社保补贴基金,确保补贴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工企业)的监察力度,规范其用工行为,对故意逃避参保及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他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统计、征费、年检、以及考核评比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1)各地要在深入全面领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促使社保经办业务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加快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一是加大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通过社会保障平台,把经办机构的触角延伸至各乡镇、街道,为群众办理参保提供方便条件。(3)切实提高经办机构(尤其是基层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一是通过组织基层经办人员以上门走访、入户调查、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开辟群众(特别是老人、残障人士)参保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参保。二是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跟踪服务,随时解决他们在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周到的服务赢得企业及广大群众对社保扩面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