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4:37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

在退耕还林政策背景下分析农户的生态农业生产方式采用行为,本质上就是研究农户的生产决策行为。传统的农户理论认为农户的生产决策目标就是单纯的利润最大化,而现代农户经济理论认为农户的生产决策目标可能是多元化的,而且这些目标还有可能因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府政策等外部因素而变化。因此研究转型时期中国农户的生产决策行为需要结合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必须承认农户的生产决策行为应该是合乎理性的,但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农户的经济理性,而应该是将农户个体诸如利他、追求社会认同等基于社会偏好和私人的利己性偏好二者共同放进农户个体行为的效用函数中。综合已有的研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农户的农业生产决策主要考虑三个目标:利润最大化、规避风险、减少家庭劳动力投入,不同农户对这三个目标的权重也不一样;而其主要约束条件则为土地面积、水利条件、劳动力数量、资金投入以及政府政策等。理论上我们可以据此建立数学模型来研究农户的生产决策行为,然而现实中的中国农户大多并不具备实际量化决策的能力,他们的生产决策主要凭经验与直觉,同时也兼顾其他农户的示范以及政府政策的引导与限制。因此本文将主要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在完整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建立计量经济模型来分析退耕还林地区农户的生态农业生产方式采用行为。计划行为理论(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由Fishbein和Ajzen于1988年最早提出,该理论认为个人行为不完全取决于个体行为态度和行为规范,同时受到外界资源条件的约束。目前计划行为理论已发展成为较主流的关于行为内生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被广泛应用于消费者行为、生产决策行为以及健康行为等研究领域。农户的生态农业生产行为是农户有计划的行为决策,因此计划行为理论也适用于解释退耕还林地区农户对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采用行为。计划行为理论认为,个体拥有的与行为相关的信息可能会形成认知,认知将形成行为态度,同时个体对信息的处理会形成信念(包括行为信念、规范信念、控制信念),这些信念在一定的时期和环境下只有极少的信念会被个体获取成为突显信念,突显信念将决定个体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行为。行为态度是个体对执行某一特定行为的认知与评价,主观规范是个体在决策某一特定行为时所感受到的外界压力,它反映了重要他人、团体或制度等对个体决策的影响力,知觉行为控制则是个体感知自己在执行某特定行为时的难易程度和可控能力。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是决定个体行为意向的三个主要变量,行为态度越积极,重要他人、团体或制度的支持越大,知觉行为控制越强,个体的行为意向就越强烈,反之则越小;准确的知觉行为控制也可以直接预测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个体是否执行某种行为受到个人能力、机会以及资源等条件的制约,在上述条件充分的情况下行为意向将直接决定行为。基于上述理论,结合本研究的需要,本文将农户生态农业生产方式采用行为的影响因素分为三类:第一类因素是农户户主的个人特征和家庭劳动力配置情况,主要包括户主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家庭非农就业程度[13]。户主会根据自身所具有的教育水平、生活阅历、农业生产经验以及家庭劳动力配置状况对发展生态农业的利弊进行评估,从而形成对生态农业的行为态度;另一方面,农户的劳动力资源禀赋、土地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经验等将是农户考虑是否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促进或阻碍因素,从而形成知觉行为控制。第二类因素是政府相关政策,在本研究中主要指退耕还林政策、农技培训以及其他政府支持政策,其中退耕还林是一种强制性政策,对农户而言就是主观规范,作为重要的外界行为控制变量,它还会影响农户对于生态农业的认知;农技培训以及其他政府支持政策可以帮助农户有效规避生态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从而会让农户更加倾向于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由此形成较强的知觉行为控制。第三类因素是农户的相关认知水平,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如果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越关注、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水平越高,则其愿意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大,由此形成行为态度;另一方面农户对生态农业越了解,他会觉得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越容易、越可控,因此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还将形成知觉行为控制。以上三类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从不同角度影响了农户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行为意向,进而影响了农户的生态农业生产行为。

2.变量选择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本文具体选择如下变量:因变量为农户对生态农业的采用行为,自变量包括户主个人特征、家庭非农就业程度、是否为退耕户、是否参加农技培训、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以及政府支持政策等,

3.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课题组于2012年1—2月对陕南地区商洛、安康和汉中三市多个乡镇的农户实地调查所得,调研样本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并综合考虑了样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地形地貌以及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进度、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共获取291个有效调研样本,其中退耕户114户,非退耕177户。调查问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户个人及家庭特征,具体涉及农户家庭户主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程度、家庭人口规模、劳动力配置情况、家庭收入水平及来源情况;第二部分是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情况以及对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情况;第三部分是农户参与农技培训情况、政府对农户的政策扶持情况。

二、计量方法与实证结果

(1)农技培训是影响农户对生态农业生产方式采用行为的显著因素之一,数据显示该变量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也与预期符号相符。如果农户参与过农技培训,则其更倾向于进行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行为选择。农户参与农技培训,掌握农业生产相关方面的技能,进行生态农业生产就变得相对容易,也就更愿意进行生态农业的生产,因此,农户采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可能性就更大。

(2)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对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采用行为有很大影响,并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且就影响系数而言,达到了1.2513,是所有影响因素中最显著的因素。农户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越会注意到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以及其他生产与流通环节是否安全无害,而生态农业生产这一安全环保的生产方式无疑是其最佳选择,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生态农业生产方式。

(3)家庭非农就业程度对生态农业生产方式采用行为有很大的负向影响,并且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非农就业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近年来非农就业机会及其工资率不断增加,意味着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也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农户家庭收入的不断增长,农民对闲暇也产生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农户在进行生产决策时有可能将最小化劳动力投入作为其决策目标之一。生态农业较传统农业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此非农就业程度较高的农户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农业劳动力从而放弃选择生态农业生产方式。

(4)政府支持政策是影响农户进行生态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政府提供技术与资金扶持政策,农户进行生态农业生产的可能性就越显著。回归结果表明,政府支持政策显著提高了农户参与生态农业生产的可能性,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与本文理论预期的结果完全一致。

(5)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退耕还林等变量对农户是否选择生态农业生产的影响并不显著,并且退耕还林变量与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成负相关,这与本文理论分析部分严重不符。可能的原因是,退耕户由于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可能会更加关注农产品产量而非质量;各地区农户进行生态农业生产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有可能是样本分布不均或太少,不具有普遍性。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对其采用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要将农户对生态农业的认知转化为现实的采用行为还需要更多的外部激励和内在动力。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31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14-03

一、集体林权改革对林农创业的引致作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林地经营权完全转移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林农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林农获得了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林农创业①的积极性。

集体林权改革具有对林农创业的引致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经营机制不活等体制性的障碍,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造成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不实、林农造林和护林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林业。目前,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对创业的态度和认识也得到了加强。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林农的创业知识和风险认知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从而形成创业意向,并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创业行为。这一引致过程可描述如图1所示。

二、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

在创业研究的初期,学者们一般从创业者自身考虑影响创业的因素。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从制度和环境层面考察创业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具体到林农创业,其影响因素一方面来自于林农自身的创新能力和资源获取能力等,另一方面来自于林权改革形成的制度和由其引起的创业环境的改变。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可描述如图2所示。

(一)林农自身条件

影响林农创业的内在因素是林农自身的条件,包括林农的禀赋和素质两个部分。

1. 林农禀赋。林农的禀赋是指林农自身的身体条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自身的经济状况等。林农的禀赋是林农创业最基本的因素。欧洲林业创新创业研究(2005)和相关研究均表明,性别、年龄、学历、种族、家庭、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等林农禀赋都会对创业产生影响。具体来说,男性主导的创业比例要远高于女性。25~45岁是林农创业的最活跃期。不同种族、学历、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的林农,其创业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2. 林农素质。林农自身的素质也是影响林农创业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这一因素包括林农的创新能力、机会识别能力、资源获取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这几种能力不但决定了林农的创业能力,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创业意识,而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是最终形成创业行为的关键。

(二)林业制度与环境

影响林农创业的外在因素是林农所处的林业制度和环境,包括林业制度和所在区域的环境两个部分。

1. 林业制度。集体林权改革是一个大的制度背景。这个制度背景固然能引致林农的创业行为,但还需要相应的林业制度予以辅助。从支持创业的角度讲,在集体林权改革这一背景下,需要配套的创业政策与支持、投融资政策与支持以及培训政策等。正如在图1所显示的,教育可以影响林农的创业态度。因此,配套政策中的培训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林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创业机会的形成,或使创业机会有可能变为现实。

2. 林业环境。林农所处的区域环境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创业行为,这一点可以从GEM模型指标体系中看出②。林农创业的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一般来讲,创业比较活跃的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创业文化,而这种独特的创业文化往往是由其社会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同时,交通等基本设施也是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之一,而交通便利的地区创业活动一般也较为活跃。区域的自然条件或有助于创业活动的实施,或阻碍创业活动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林农创业。

三、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设计

基于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政府应该在创业支持与保障政策、政府财政支持与金融政策、政府环境营造与培训政策上构建林农创业的政策体系,以提升林农的创业能力,营造有利于林农创业的环境,培育林农的创业意识,并最终支持林农的创业行为。

(一)创业支持与保障政策

1. 健全政府服务。政府应在林农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首先,政府应着手组建林农创业协会和林农创业合作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细化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政府应扶持创业中介组织,对针对林农创业服务的金融中介组织(如典当行)、咨询服务组织等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简化林农创业企业的行政性审批,建立林农创业的绿色通道。

2. 开发林农创业的保险产品。林业经营周期长是林业创业的典型特点。在林农创业的过程中,由周期长带来的各种风险影响着林农的创业积极性。因此,政府应与保险公司合作,针对林农创业开发特殊的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一方面针对创业产品的市场风险,让林农规避创业周期长带来的价格和市场需求等风险;另一方面,针对林农创业失败后的生计保障风险,让林农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失去生活来源的风险。

(二)财政支持与金融政策

1. 设立财政支持基金。从政府财政中拿出专门资金,设立财政支持基金。财政支持基金的用途为:第一,对符合政府导向的创业项目进行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林农创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第二,以入股等形式扶持林农创业的龙头企业,以发挥其带动效应;第三,对符合政府政策的林农创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

2. 提升金融服务。对符合银行规定的林农创业贷款在多方面提升服务。第一,降低银行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第二,创新金融产品,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林农联合互保贷款等。第三,设立以“速度快、数额小、程序简”的林农创业小额贷款绿色通道。

3. 引入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由于林业产品的需求长期呈现上涨趋势(《中国林业发展报告2009》),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也将目光转向这一领域。鉴于此,政府应积极通过设立风险引导基金、推介林农创业项目等形式吸引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参与。

(三)环境营造与培训政策

1. 建立创业文化。长期以来,受制于林业的体制和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我国林业一直缺乏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此,政府需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利于激发林农的创业热情的财富观、信用观和成败观,营造一种全社会尊重创业、认识创业并参与创业的浓厚氛围。这是一个多管齐下的工作,媒体和农村宣传板等要起到介绍创业知识、宣传科技创业人物、讲述创业故事的作用。同时,要大力宣传在创业中具有表率作用的地区和个人,通过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的亲身经历教育周边地区和群众,以带动林农的创业激情。

2. 设立林农创业课堂。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设林农创业课堂。第一,组织专家编写针对林农创业的培训教材,系统介绍林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林业创业的基本规律、林业创业企业的组织管理等知识。第二,克服现有农村培训课堂流于形式化的缺点,努力增加一些创新的形式和内容,使受训人员能有较大的兴趣与热情参加培训。第三,突破现有农村培训课堂的时空限制,利用电视台、发送光盘等形式开展创业讲坛,尤其应重视创业先进人物的言传身教。

四、结论

在集体林权改革下支持林农创业是深化改革和提升林业经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为此,理论上应建立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研究体系,剖析影响林农创业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林农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指导林农创业实践。首先,应厘清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机理,形成该领域研究的理论框架;其次,应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从林农自身条件和外部制度环境中找出影响林农创业的因素,为政策设计奠定基础;最后,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林农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是该领域研究的关键和归宿,也是研究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本文将林农创业界定为林农依托家庭组织或创建新组织,通过投入一定的生产资本,依托林业,通过扩大现有生产规模或从事新的生产活动开展一项新的事业,以实现财富的增加和事业发展的过程(Unsitalo and Markkola,2006;郭军盈,2006)。

②GEM(全球创业观察)是1999年在考夫曼基金的帮助下,由美国百森商学院和英国伦敦商学院发起和成立的一个旨在每年评估创业活动率的国际性研究项目。GEM的研究对象是创业活动的各种环境因素以及创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参考文献:

[1]Ewald Rametsteiner, Gerhard Weiss, Klaus Kubeczk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forestry in Central Europe[M]. Leiden;Boston:Brill, 2005.

[2]Jori Uusitalo, Juha-Matti Markkola. Entrepreneurship in forestry-is it worth activating[J]. Forestry studies/Metsanduslikud Uurimused 45:P67-73.

[3]Hult?ker, O.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forest harvesting industry: A qualitative study of development in small enterprises[D]. Ph. D. thesis. 2006. (In Swedish with English summary).

[4]Lunnan,A.,Nybakk, E., Vennesland, B. Entrepreneurial attitudes and probability for start-ups-an Investigation of Norwegian non-industrial private forest owners[J]. Forest Policy and Economics,2005,(7),683-690.

[5]简丹丹,段锦云,朱月龙.创业意向的构思测量、影响因素及理论模型[J].心理科学进展,2010,(1):162-169.

[6]刘璨.中国集体林制度与林业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7]郭军盈.中国农民创业问题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8]刘于鹤,林进.一场伟大的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J].林业经济,2007,(11):8-14.

[9]陈建成,徐晋涛,田明华.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10]《中国林业发展报告》编写组.2009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J].林业经济,2010,(1):69-77.

On Entrepreneurship of Forestry Farmers Under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a Research Framework

Xue Yongji, Pan Huanxue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面临各种风险,人类在同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风险管理经验,其中农业保险就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手段。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使得西欧一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国后我国也出现了五种运作时间较长,且有一定影响的农业保险经营形式,分别是保险企业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形式、联合共保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农村互助合作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地方国有企业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形式、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形式。

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给与了法律上支持、财政上补贴和行政上保护。通过对世界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成熟国家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性相当高。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虽在宏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在具体细节上地方特色还是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性政策措施的指导和认可。但地方政策与措施无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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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玲.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J].金融与保险,2005(7).

[3]谢家智,蒲林昌.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3(11).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4

参加今天的演讲,非常荣幸、非常激动,局党组倡导开展的读书演讲活动,目的在于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使干部职工不仅在业务上合格,而且在政

治理论方面也要有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创建部级文明单位奠定基础。对此,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借此机会我就学习《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与体会,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金部长的《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闪耀着理论创新的光芒。全书在总结中国财政政策运用的丰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较多的财政政策理论新观点,无论是从实践检验或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都具有科学性。同时,该书第一次全面总结了财政政策调控的四条基本经验,即:财政调控必须依据经济形势变化相机抉择,这是财政政策作用的灵魂和关键;财政调控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注重推动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财政政策必须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取得两大政策工具的组合效应;财政调控始终要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一科学论断是全书的精华和灵魂,也是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指南。正是在对财政政策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所形成的理论指导下,该书做出了带有前瞻性的判断:财政必须在不断壮大实力的基础上,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税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过重点支持完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共卫生四个方面的制度;通过税收、补贴和财政投入等政策手段,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总之,《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将科学发展观融入中国财政政策转向调整过程,并以此为指导,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丰富财政政策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及创新的重要著作。

《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给了我许多感悟和启迪,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应该研究周口财政努力的方向、研究周口财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周口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人口大市,矿产资源匮乏,经济结构单一,表现在财政上:收入总量小,支出缺口大,收支矛盾异常突出;来自于二、三产业的收入比重小,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低;县乡债务包袱沉重;财供人员过多。周口财政是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要饭财政”。面对我市的财政困难局面,我们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用发展的理念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思路,改革财政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尽快实现我市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把周口的事情做好。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首先,要理清思路,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增加投入、引导放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落后面貌,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大幅度增加支农投入,正确处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合理划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投入责任,大力支持农村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增加“三农”投入的积极性。特别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和使用上,既全面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选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从农民最关心、最期盼、最受益的事做起,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农民在短期内就能得到实惠。

其次,要抓住关键,逐步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不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逐步形成新农村建 设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通过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奖

补结合等激励手段,引导、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第三,要围绕中心,着力支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支持新农村建设,要优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做大农村经济财政“蛋糕”。积极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紧紧围绕“农业增收,工业增效,财政增长,后劲增强”这个目标,把做强特色产业,做大块状经济、做优品牌产品作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举措;把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和扩大农民就业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转变机制和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四,要把握重点,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公共服务

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着力提高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要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突破口,支持村庄建设和村容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逐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第五,提供保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财政支出需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目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系缺漏,保障不足,面向农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形势决定了我们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短期内可以是一个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要使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都应当免于陷入绝望的境地,真正地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助”。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5

参加今天的演讲,非常荣幸、非常激动,局党组倡导开展的读书演讲活动,目的在于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使干部职工不仅在业务上合格,而且在政

治理论方面也要有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创建部级文明单位奠定基础。对此,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借此机会我就学习《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与体会,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金部长的《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闪耀着理论创新的光芒。全书在总结中国财政政策运用的丰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较多的财政政策理论新观点,无论是从实践检验或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都具有科学性。同时,该书第一次全面总结了财政政策调控的四条基本经验,即:财政调控必须依据经济形势变化相机抉择,这是财政政策作用的灵魂和关键;财政调控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注重推动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财政政策必须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取得两大政策工具的组合效应;财政调控始终要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一科学论断是全书的精华和灵魂,也是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指南。正是在对财政政策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所形成的理论指导下,该书做出了带有前瞻性的判断:财政必须在不断壮大实力的基础上,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税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过重点支持完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共卫生四个方面的制度;通过税收、补贴和财政投入等政策手段,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总之,《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将科学发展观融入中国财政政策转向调整过程,并以此为指导,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丰富财政政策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及创新的重要著作。

《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给了我许多感悟和启迪,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应该研究周口财政努力的方向、研究周口财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周口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人口大市,矿产资源匮乏,经济结构单一,表现在财政上:收入总量小,支出缺口大,收支矛盾异常突出;来自于二、三产业的收入比重小,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低;县乡债务包袱沉重;财供人员过多。周口财政是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要饭财政”。面对我市的财政困难局面,我们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用发展的理念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思路,改革财政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尽快实现我市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把周口的事情做好。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首先,要理清思路,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增加投入、引导放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落后面貌,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大幅度增加支农投入,正确处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合理划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投入责任,大力支持农村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增加“三农”投入的积极性。特别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和使用上,既全面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选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从农民最关心、最期盼、最受益的事做起,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农民在短期内就能得到实惠。

其次,要抓住关键,逐步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不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逐步形成新农村建 设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通过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奖

补结合等激励手段,引导、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第三,要围绕中心,着力支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支持新农村建设,要优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做大农村经济财政“蛋糕”。积极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紧紧围绕“农业增收,工业增效,财政增长,后劲增强”这个目标,把做强特色产业,做大块状经济、做优品牌产品作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举措;把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和扩大农民就业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转变机制和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四,要把握重点,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公共服务

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着力提高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要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突破口,支持村庄建设和村容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逐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第五,提供保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财政支出需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目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系缺漏,保障不足,面向农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形势决定了我们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短期内可以是一个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要使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都应当免于陷入绝望的境地,真正地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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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农政策 农业发展 宣传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他们并不能及时地接收并运用相关信息。作为乡镇基层政府部门,无论是职责需要还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都需要根据三农发展的实际加强涉农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涉农政策与农业发展关系

两者之间有着相互依存、促进的关系,涉农政策以过去与当前的农业发展为依据,进而去指导未来的农业发展。农业发展为涉农政策的调研、制定与执行准备了客观基础。

1.指导农业发展方向

其具体作用表现为:市场发展趋势指导。即用相关政策的方式,引导农业根据市场的规律来发展自己,既不盲从跟风导致出现生产过剩如白菜等,也不脱离市场的需要去生产那些市场根本不需要的农产品。尤其是运用行政的杠杆,来调节整个市场的需求,避免了人为地恶意炒作。科技运用指导。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与规律,去指导农业科技的运用,例如养殖技术、现代化农业机械运用、测土施肥等技术,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提供科技服务的政府部门等。

2.支持农业发展

其第二个主要的作用,就是支持农业发展,且是用国家公共资源的方式。首先,金融支持。每年国家都会为支持农业发展,在既定的季节发放专门的惠农或支农贷款,无论在利息还是办理的手续上,都对农业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基础建设支持。国家每年都会下拨专项资金,例如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业机械优惠等,为农业生产活动做好了基础性的准备,把各种对农业发展的干扰因素尽可能地排除,例如通过农业水利建设降低了干旱或涝灾现象的可能。再次,社会保障服务。当前农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业的发展,以及针对农业的化肥、农药、种子等监管,最大化地避免因为上述监管缺失等造成的伤农现象。

二、涉农政策宣传时效性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涉农政策立足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需要,以政府法规指令的形式展开,其每年度或者每个季度都以其科学的针对性,为三农的发展科学预设与寻求解决的政府路径,并积极地调动政府各种资源,且以服务三农的效果为考核标准。

1.为农业提供最及时地政策支持

涉农政策运用国家行政强制力的资源,调动了国家各相关部门去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保障农时。无论是在播种季节,还是收获季节,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地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去努力地保障农业的发展,为农业活动的开展做好各种必需的准备。如农业化肥与种子的保质保量的供应等,其中政府的工商、农委等部门,都会立足本部门职能职责去加强监管工作。保障营销。在农产品销售的季节,国家会统一性的要求各相关部门,例如道路交通保障、各地农产品供销信息(如各地特定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农民经济人队伍建设与培训、完善各地农网服务等。

2.为农业发展制造前瞻机会

前述的指导作用,也多多少少的对这种前瞻作用做了论述。涉农政策主要从对市场的宏观调节上,为农业发展制造前瞻机会。其一,特定农产品总量与存量研究。政府通过各级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对各种农产品的各省市的产量、销售情况以及存量等,都会有着相对准确的掌握,并加强研究进而为各种逆农时的生产加强指导以保证中国的粮袋子、菜篮子等,并展开相关的生产与营销研究。其二,农产品生产与营销的因素有利与不利分析。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科研机构与高校,也会据此展开研究,如在农业生产中的经验与教训等,进而形成规律性的结论。如针对某地受到旱灾影响导致某种农产品减产的情况,在以后该如何通过提高生产科技水平,来实现风险的化解等。再如,根据对于市场的分析,可以引导广大农民避免盲从跟风造成的生产过剩性质的农产品销售难问题。

3.鼓励农民利用政策创新

当然,涉农政策也注意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激励跟进制度的基础上,去推动农民积极地创新利用涉农政策。各种政策内补助鼓励。每年国家都会根据国家总体发展的实际、农民农业经营水平增长的实际等,制定各种鼓励措施。例如农机购买补贴、种粮补贴、养殖补贴等,尽管可能在量上并不能解决其根本性的问题,如启动资金的缺乏等,但却可以对广大的农民及农业经营者形成精神激励,去推动他们积极地利用涉农政策去创业,为三农的发展做出基础性与引领性的努力。优秀农民奖励与荣誉认证鼓励。国家与各省市也会在特定的时刻,去表彰那些优秀的农民代表,例如每年的全国农民春晚,都会对在全国或各地做出巨大创新型贡献的农民予以表彰,不仅从其科技水平、经营营销水平及对当地与全国农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方面给予肯定,也给全国的农民树立了努力拼搏的榜样,由此扩大他们的影响并进而去为广大农民赢得更加广泛的关注,例如科研支持、技术指导等。

三、结语

涉农政策是政府发挥其宏观作用的典型之一。其通过对于中国发展深入浅出地研究与思考,从全国大局展开,在三农的微观发展切入,无论在过程、结果、考核上,都以具有操作性的举措或方式方法,为农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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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5-

收稿日期:2013-06-25

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广西民族地区农民组织化发展对策研究》(11BZZ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蒋永甫,男,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何智勇,男,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甘凤,女,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

近十年来,有关农民组织化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文献。研究的内容包括: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论证、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探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争论以及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模式选择等。梳理相关文献,有利于我们把握学术研究的动态和进展,紧跟学术前沿,在总结研究成果和分析研究不足的过程中,形成新的问题意识,明确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研究

农业非集体化改革以来,家庭承包、分户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带来了农民的原子化,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克服农业分散化和农民原子化的出路就在于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关于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证。一些学者主要从政治发展角度论证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程同顺(2006)认为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保证农业政策有效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丰富农村自组织资源以及实现未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1]。韩俊魁(2008)以社区主导型发展试点项目为例,指出贫困农村社区新农村建设亟需解决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双双下降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组织化基础上的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十分必要[2]。

但更多的学者从农业产业化经营角度论证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张红宇(2007)认为,在建设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增强农业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3]。咸春龙(2002)认为,农业产业化需要农民组织,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纵向一体化[4]。王智军、项生华(2000)则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个维度指出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社会的政治参与机制以及强化农村社会工作[5]。何格(2011)从土地流转的角度指出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流转农民权益、确保土地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基本路径[6]。尽管立论角度不同,但在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方面,学界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要警惕农民组织化的“陷阱”。如贺雪峰(2011)指出让农民组织起来,有可能只是让农民资本家组织起来,而农民则受到农业资本家的剥削。因此,农民组织化的关键应该看是谁在组织以及怎样组织[7]。

二、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

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混合机制。

一些学者认为,农民组织化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农户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风险促使农民组织起来。因此,市场机制在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牛若峰(1998)认为,农民自由联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合作社是农民自由联合的最佳组织形式。小农户要真正与大市场接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行生产、发展农产品运销和加工,就必须组织起来[8]。高宝琴(2011)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是农民组织化的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产权多样性对农民组织保持活力与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助于多元主体参与博弈与合作机制的形成,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9]。

另一些学者主张通过政府力量促进农民组织化的发展。在程同顺(2004)看来,中国农民缺乏自主建立自己组织的传统、经验和能力,政府应在农民组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推动的作用于[10]。郭勇(2009)认为,农民组织化发展很大程度依靠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从而把“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职能交给农民组织并逐步制度化[11]。谭江蓉、乐章(2012)指出,农民组织是在国家支持下地方政府努力进行的乡村秩序建构的产物,说明政府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12]。

还有一些学者结合两种观点,运用政府与市场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农民组织化的动力机制问题。张红宇(2007)分析了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的关系,指出政府扶持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前提,但必须界定清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政府的扶持以尊重市场规律和不干涉农民组织的正常运营为前提;政府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民组织化自身发展的要求,围绕加大政策扶持、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农民权益四个方面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谢舜、蒋永甫(2010)通过个案分析说明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引入政府力量能够弥补市场发育的不足,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长的有效途径,但政府权力的介入可能改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和运作逻辑,因此需要平衡“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既要发挥市场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引入政府力量,以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13]。曹海林(2012)阐明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介于市场与政府管理之间的组织制度安排要求政府与市场双重引擎带动,但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以及市场化力量的严重缺位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畸变发展,因此,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卷入式参与”向“权利型合作”转变也就要求政府与市场双重引擎达到均衡运作[14]。

三、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研究

农民组织化发展需要通过农民组织这个载体才能实现。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方面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谢舜、蒋永甫(2012)指出,从村民委员会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力量,扩大其规模、增强组织自主性,扩展组织功能,增强组织复杂性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要方向[15]。朱琳(2005)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作为农民组织化的载体,不一定是经营效果最好的组织,但却是农民可以依赖的组织[16]。梅德平(2005)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17]孙强(2002)认为,随着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日益加深,需要尽快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加快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选择[18]。刘清芝、王勇(2008)认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已经成为提高农民(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农民组织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布局区域化”的优势,适应了农业现代化的需求,是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19]。韩淑明(2007)对潍坊市的实地考察证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矛盾,是农民组织化和农业规模化的主要形式务,是未来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方向[20]。

第二种观点强调村委会作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作用。范金良、宋桂兰(2002)认为,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需要坚定发挥村党委的核心堡垒作用,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大力开发村民组织以维护村民利益的功能[21]。赵泽洪、张庆(2006)认为,新形势下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优选路径是以村委会的规范发展带动其他体制外农民组织形式的发展[22]。高黎(2005)指出,作为类政权性质的村委会分布广泛、对农民切身利益影响最大,具有权源于民并寓于民的“草根性”,是农民表达与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是农民政治组织化发展的趋势[23]。

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会既是农民组织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农会不仅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帮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还会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中介桥梁,有利于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农村社会稳定。于建嵘(2007)通过对台湾“农村建设”经验的介绍表明,农会是以农民为主体,体现了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通过农会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农会是农民组织化发展和组织创新的重要选择[24]。王桂林、师继锋(2006)认为,农会作为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和路径选择,不是一种社会对抗组织,而是一种社会协商和整合组织。农会可以增加农民社会活动能力,填补农村的政治管理体制存在的真空,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要求[25]。张扬(2005)指出,农会并非“洪水猛兽”,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建立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而农会是以“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效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的组织。因此,成立农会是建立农民组织不错的选择,也可能是成本最低的抉择[26]。

在村民自治组织日益行政化、空壳化的条件下,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实现农民组织化的可能性不大。而农会作为一种综合性组织,它可把全体农民的利益整合起来与政府对话,影响国家的农业政策。尽管一部分学者主张以农会作为农民组织化的载体,但是否应该建立农会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且政策空间不大,所以把农会作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有效载体仍缺乏经验证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作用虽不如前两者,但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方面的作用却是实实在在的,在当前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也将为农民组织化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线索和方向。

四、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的研究

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龙头企业推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经纪人模式以及政府主导模式。

龙头企业推动模式又叫“公司+农户”模式,是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围绕一项或多项产品,形成“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农户与企业建立利益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通过规范化的购销合同,形成了一定的利润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27]。王成(2005)指出,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公司+农户”的组织方式,组织间可以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高效益的好处,灵活进出市场、抵御市场风险[28]。李桂丽、霍学喜(2009)认为,我国农民组织化发展必须坚持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即“公司制企业+政府服务组织+农户(农场)”,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时,应组建“公司+农场(或农厂)”的高级组织模式[29]。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如冯开文等(2010)认为,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存在两个利益主体的“先天缺陷”。不同利益主体导致高交易成本,没有真正形成“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业新技术推广难、农村基础设施改善难[30]。熊红颖等(2007)认为,龙头企业推动型的优点在于签订合同减少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降低了市场风险,企业也获得了稳定的货源,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但存在违约的可能[31]。 总之,龙头企业推动模式是一种通过农业组织化推动农民组织化的模式。

合作社模式就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具备一定的数量规模,且呈现出不同类型和专业分工的组织形态。一些学者主张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张红宇(2007)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是新时期发育和选择农民组织化形式的重要模式,因为它既考虑了传统意义上农民组织起来克服生产经营困难和降低交易成本、化解市场风险的意义,又考虑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实施现代经营理念和促进一体化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等多重效应。张翠娥、杨夏玲(2012)指出,农民应通过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以共同抵御外部市场风险,它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有效形式[32]。张晓山(2003)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角度指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33]。

经纪人带动模式,即中介组织或者能人牵头型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史冰清、孔祥智等(2013)基于三省实地调研的数据表明,农民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从低到高依次是经纪人带动型、企业推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型,农户实际参与市场的最主要方式是经纪人带动型。虽然农民经纪人模式具有灵活性,活跃了农村的商品流通,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但其缺陷在于农民经纪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34]。邓丽霞(2003)认为,农民经纪人作为联接农民与市场的纽带,是最简单的农民组织化发展形式,是农民凭借个人的经营能力和实力,以及他们拥有的经营产品、信息、渠道、网络等资源进行的农产品营销活动[35]。宗文昊(2009)认为,随着农村改革成长起来的农民经纪人具有信息、市场、资本等,对农民影响最直接有效。通过利益因素共同组织起来,联结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构筑市场销售网络,把农民带入市场,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巨大作用[36]。

政府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刘宁(2008)指出,政府必须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应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加快立法步伐,提供制度保障;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发展空间;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培养组织的带头人[37]。程同顺(2003)指出,政府主导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政府既要发挥主导和支持作用,同时不能操之过急,应先示范后推广[38]。政府除了发挥主导作用外,还要为农民组织化发展提供制度环境,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农民组织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等。

以上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公司+农户”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农业组织化模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政府主导型模式容易忽视农民的主体作用,尽管可以大大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这种发展不是一种内源式发展。合作社模式通过坚持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合理性、灵活性和有效管理的优势,克服了家庭经营分散、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小的弱点,但是,同经纪人模式一样,是一种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内涵式发展模式,但主要依赖于经济能人的带动。不同农村的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决定了不同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

五、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学者们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农民自身素质和政府政策两个方面,且以政府政策方面探讨居多。

于亚文(2004)认为,农民的文化技术、思想素质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以及缺乏政府及时引导和强有力的物质、制度支持是造成农民组织化发展困境的主观和客观因素[39]。汪力斌等(2005)指出,农民经济理性的驱使加重了农村资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不稳定,国家多头参与、资金分散、支持无力以及外部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内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是农民组织化发展中的主要问题[40]。郭荣军(2007)认为,农民政治意识淡薄和农民经济利益短视构成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则使农民组织化发展缺少发展空间,法制建设滞后使农民组织化发展缺乏法律支持[41]。宋启超(2007)把农民组织化发展困境归咎为全能政府在农村行政和经济方面的过度管制、行政管理上的地区分割、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城乡二元结构、土地经营体制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民主法制意识弱等[42]。赵泉民(2005)认为,农民个人缺乏独立的“经济人格”和其市场主体地位的残缺已日益成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根本性阻抑因素[43]。王桂林、师继锋(2006)认为,现阶段政府占据有收益的涉农领域导致农民从组织化中获取的利益有限,而政府未明确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降低了农民的组织积极性,政府缺乏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使农民组织发展很艰难。此外,农民群体中缺乏有组织才能的知识分子、企业家等优秀人才也是其发展障碍。

针对农民组织化发展面临的诸多困境,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普遍认为,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发展农村教育,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除此之外,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立农民组织的合法性,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农民自发、自主组建种类和形式更多的农民组织。

六、研究发现与展望

本文主要以农民组织化的相关研究文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相关研究集中在农民组织化的概念与必要性、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以及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等五个方面。有关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研究实现了知识的积累和认识的提升,在一些方面形成共识,在另一方面仍存在分歧和争论。

1.研究发现。

(1)尽管有关农民组织化的定义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已成为学界共识。即在农业市场化条件下,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民必须组织起来,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农民组织化可以改变农民家庭经营以来的原子化、分散化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状态,符合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也为农民的利益维护和表达提供了秩序性的组织路径。

(2)在农民组织化的动力机制问题上,单纯的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均存在问题,为了克服两种机制的弊端,必须结合市场与政府两种机制,即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也要引入政府力量,以促进农民组织化的快速发展。

(3)关于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会三种不同观点,反映了学者们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不同现实关切。从目前农民组织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疑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要载体。但是必须看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仍然不是农民组织化发展最终目标。从组织的复杂性、适应性、自主性等衡量组织制度化程度的要素来看,促进农民组织化朝着更加复杂的、功能多样的、自主的方向发展,农会将成为未来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方向,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观察。

(4)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在实践中比较流行的是龙头企业推动模式和经纪人模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农民组织化和农业组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实现农业的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农业组织化可以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其本身并不等于农民组织化。

2.研究展望。

(1)关于如何创新农民组织形式,扩大现有农民组织规模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农民组织形式,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政治和社会问题。不同领域、不同农民组织的相互联系和整合问题,以及农民组织化及其程序设计对于乡村秩序的构建和乡村社会的治理将是以后研究的一个重点。

(2)关于农民组织化的主体问题。农民是农民组织化的主体,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组织农民”,以行政手段推动农民组织化。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快速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进程,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农民“被组织化”以及农民组织“行政化”。如何界定农民组织化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建构农村场域的政社关系,使农民组织摆脱“行政化”的宿命和趋势值得进一步探索。

(3)关于农民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问题。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民组织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经济和政治权益,二者可达到良性互动。但是,农民组织化发展明显滞后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在公司(龙头企业)+农民组织这种主要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中,农民组织体系不完备导致农民组织化力量十分薄弱,二者未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比较脆弱,容易出现分离或不合作行为,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4)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对策。农民组织化发展离不开政府立法和相关政策扶持,也需要加强对农民组织化的知识和技术培训以及加大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投入。但是,更需要思考和关注的是,在农村已存在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如村委会、党支部等类政权组织、农民组织合作组织、社会服务组织以及维权组织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农村组织资源的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农民组织,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理论论证。

(5)关于农民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合作文化构建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来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绩效如何、如何改进和提升还鲜有涉及。此外,农民组织化体现了合作精神,但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分散小农经济使农民合作精神缺乏,更有学者认为小农“善分不善合”,在此种语境之下,如何构建新型农民合作文化、畅通农民合作网络仍是一个需要开拓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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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8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9

 

1问题提出

解决农村“三农”问题是每一届政府施政的最大重点和难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的持续发展均需农村金融的支持(林毅夫,2003)。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资金高度稀缺的经济地域,农业是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产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本高度稀缺(温铁军,2001)。据统计,近年来通过金融渠道和邮政储蓄渠道每年实现的农村资金净流出总额约为4000亿元左右(何广文、欧阳海洪,2003)。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何广文,2009)。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构成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内外学者多从强化供给,完善体系等方面提出解决途径,如闫先东、魏晓丽(2009)提出需强化金融机构政策性功能,同时深化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民间信贷组织,允许和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王彬(2008)从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角度提出合作金融形式的重构金融论文,提出通过强制性的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来满足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可行性不高,必须打破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关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研究较少,大部分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主要是着眼于金融总量、结构、制度等方面,而把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子范畴,从金融功能的视角研究各种金融体系构建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弊端有哪些?如何构建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对于这些问题本论文将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2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异化的现状

本文就金融体系的设立对象及设立目的不同,把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政府设立非营利性政策性金融体系;民间自发设立非盈利性合作性金融体系;盈利性商业性金融体系。

2.1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目前的功能状况,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所应该具有的功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极不相称,出现了“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支持农业发展”的现象。这是当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最大的缺陷。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筹资功能弱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贷款,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特别是无法获得发放农业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资金,不适应农业政策性金融长期发展的需要论文发表。1993年和1996年,农业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后, 其涉农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更是逐年降低,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大大弱化。

2.2商业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1)对于商业银行,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业务稀少单一,成本高收益低,各商业银行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在农村投入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的“倒吸”,使大量资金由农村流向城市。

(2)邮政储蓄方面,国家《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以及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之前,邮储是“只存不贷”,使得大量农村存余资金大量集中于政府手中被用于其他行业而非农业。

(3)民间金融方面,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使得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又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大都追求资金的高时间价值,容易引发“高利贷”的出现金融论文,使得农村的融资成本高,农民承担不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民间金融并不能很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4)农业保险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也有过长足的发展,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盈利性目标最终不堪承受高风险低回报的压力,纷纷撤离农业保险市场。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保险基金规模较小,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为农保险制度不尽完善。这些都是得使得农业生产没有充足的保障,农业发展艰难。

2.3合作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性金融已经失去了其合作的性质。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为农村银行,实行商业化管理,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由于非农化倾向不断加强,农户间互助合作的性质不断减弱。

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受参与人员的资金、信誉等方面的限制,成员规模及适用范围局限性很大,实际运行中由于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定位有问题,一些互助社也面临着吸存难、内部管理混乱、合作性减弱、内部人控制初露苗头以及外部环境制约发展等问题。

3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异化原因分析

政策性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体系、合作性金融体系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并没有发挥降低农业投资风险,提高农业资金有效配置的功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村金融投资风险收益不对称、国家长期政策发展导向、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方面的缺陷等方面。

4.1 农村金融投资风险收益不对称

(1)农民信誉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投资风险高。我国农民整体素质较低,一些农户的和农村经济组织信用观念淡薄,加之金融机构没有健全的?突信用体制,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巨大,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涉足信用状况不佳的农村市场,农村经济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缩小?

(2)农业边际收益低导致金融收益无法提高。农业较低的边际收益使得金融产品的成本无法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我国各大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改制,各经济主体均以追求经济利润为最终目标金融论文,依据比较利益来分配资源,使得农业自身积累的资金很大部分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向工业领域和城市,出现所谓的“抽水机效应”。

4.2 国家长期倾向的工业化政策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本国经济、加快工业化进度是提升本国竞争力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农业对工业给予的资金支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动用一切力量来支持工业化进程,不断压挤农村剩余资金达到以农促工的目的。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仍可通过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来增加其在工业领域内的投资。国家的这种长期政策性倾向造成了农村金融匮乏,资金支持严重不足的历史烙印。

4.3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方面的缺陷

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功能、管理机制、人员素质等方面远落后于城市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受人才、交通、通讯、技术、资金等因素制约,其资金利用率低,金融服务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使得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户纷纷跑到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流失了大量资金。

5 基于功能论的金融体系重构相关政策建议

只有通过体系重构来加强农业金融业务的利益性,同时通过担保来降低农业风险才能提高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论文发表。以下从五个方面来分析:

5.1创新“银银”合作方式加强金融机构间功能整合

(1)创新贷款方式。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生产扶持功能的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先进经验,考虑逐步实行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银行联合贷款的办法,即政策性银行通过对投资项目发放基础性贷款,使之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诱导商业性金融的进入。

(2)创新担保机制,动员商业银行及其它社会资金流入。通过为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从而以少量的资金动员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入农业和农村。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风险基金,鼓励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创新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模式,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生产扶持功能充分发挥。一是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企业所持有的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对象相关的短票据进行贴现。二是对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所持有的上述票据进行转贴现。三是商业银行因向农业生产领域发放符合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和条件的贷款而持有的票据进行贴现。

5.2创新“银企”合作方式促进金融体系功能实现

(1)研究和利用好“市场需求—利益主体”互动联系机制金融论文,通过“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等模式,促进“其他职能机构+农信社”合作模式的发展。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部分金融业务通过外包形式给非金融企业,如将信贷营销职能转包给信贷经纪公司等,探索“银企”间的金融合作方式。

5.3创新“银政”合作方式保障金融体系功能运行

(1)利用地方政府拥有信息网络等资源优势,建立农村村民信用体系与信用评估,以期降低农村贷款风险。加强法律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加强信用教育,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体系构建,促进农村金融环境的良性循环。

(2)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完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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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树生、施慧洪.论金融本质与农村金融创新[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3]闫先东、魏晓丽.在新形势下我国发展现代农村经济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0

摘 要:国内外贫困治理理论和政策有一些共同点,也存在很大差异。在尊重我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下,我国在推进贫困治理进程中,可合理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反贫理论政策。

关键词 :贫困治理;理论、政策比较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263-03

贫困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促进发展,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基础差、底子薄,不平衡现象突出。建国以来,党和国家积极探索,不断消除贫困,努力推进共同富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推进贫困治理的进程中,我们对国内外贫困治理理论、政策进行比较,在尊重我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下,可以对西方国家的反贫理论政策进行合理分析与借鉴。

一、国内外贫困治理理论比较

(一)国外贫困治理理论

1、马克思主义的制度贫困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贫困理论主要是以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困为研究对象。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造成无产阶级的经济地位的决定原因。无产阶级摆脱贫困的唯一出路是“剥夺者被剥夺”,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消灭贫困、彻底消灭贫困。

2、西方经济学的贫困治理理论

(1)1943年,英国伦教大学教授保罗·N·罗森斯坦-罗丹在《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东欧和东南欧国家的工业化问题》,提出“大推进的平衡增长”反贫困理论。(2)1949年普雷维发表了《拉丁美洲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详细阐述了“中心——外围”理论。(3)195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罗格纳蚋克斯(RagnarNarkse)出版了《不发达国家的资本形成》一书,系统地提出了贫困恶循环理论。(4)1955年,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在《略论“发展极”的概念》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发展极”的概念和理论。(5)1956年,美国经济学家纳尔逊发表了《不发达国家的一种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一文,提出“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6)1958年,针对平衡增长理论模型的缺陷及其运用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美国经济学家艾仁特·赫希曼(Albea·O·tIirschman)在《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出“不平衡增长”理论。(7)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在其代表作《亚洲的戏剧:一些国家的贫困问题研究》和《富国与穷国》中,详细地阐述了“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的贫困理论。(8)1969年,希腊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伊曼纽尔在《不平等交换:对帝国主义贸易的研究》中,提出了“不平等交换”理论。(9)萨米尔·阿明在《世界范围的积累》、《不平等发展》等书中,提出“依附贫困理论”。(10)在以上基础上,巴西经济学家特奥托尼奥·多斯桑托斯在其代表作《帝国主义与依附》中,提出了“新的依附结构”理论(商业——出口依附、金融——工业型依附、技术——工业型依附)。(11)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

3、西方社会学趋向的贫困治理理论:贫困文化论、“权利或能力贫困论”

(二)我国贫困治理理论形成与发展简述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一直处于贫困边缘,早期温饱问题无法解决的地方和人民还有很多。但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党和我国各届领导人的带领下,我国贫困现状有较大改观,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甚至有一部分人先走上了富裕之路,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在如何解决贫困问题上,各届领导人都有自己的理念,形成了一定的贫困治理理论:

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的反贫困道路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反贫困的关键是解决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问题。土地改革、走合作化道路、人民公社、吃大锅饭是实施反贫困的基本手段。

邓小平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先富带动后富、发展才是硬道理、依靠人的素质的全面提升反贫困等观点。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消除贫困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实现最基本人权的保障。

科学发展观下的贫困治理理论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以人为本,社会性贫困治理思想。

(三)国内外贫困治理理论比较

1、发展趋势的共同点

从国内外贫困治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两者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无论是西方贫困治理理论还是我国的贫困治理理论都存在一个范式转换的过程,即:从宏观理论范式到微观理论范式的转变;从经济范式到社会文化范式的转变;从制度范式到素质、权利范式的转换。

2、国内外贫困治理理论的差异

(1)治理对象的差异。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导致贫困人口数量巨大,覆盖面广,集中在农村;国外则相对较少,贫困阶层主要为城市失业人口、流浪者。我国治贫理论更侧重于解决我国农民的贫困问题。

(2)目标方式的差异。我国治理理论从解决温饱问题入手,逐步走向社会性贫困治理。国外治理理论则注重经济、文化、社会多个角度对贫困致因的分析,从而形成理论体系,以求全面解决贫困人口的多方面诉求。

(3)理论来源的差异。国外贫困治理理论以经济学家对全世界范围内的贫困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后,形成理论,提出治理的对策。我国的贫困治理理论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各种实践工作的总结与提炼。

(4)制度基础的差异。国外更注重人的权利,“人权高于一切”。理论上对根本制度的致贫讨伐、治贫机制的缺失给予给多关注。

(5)实施情况的差异。中国贫困治理理论来自实践,也回归于实践。每一代领导人均把减少贫困,实现社会公平和谐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实行,以政策制度方式部署,举全国之力推行,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二、国内外的扶贫开发政策比较

(一)国外的扶贫开发政策

众所都知,贫困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世界各国就如何应对和解决贫困问题上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纵览国内外主要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扶贫开发政策,有如下几方面:

1、加强教育,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扶贫。二十世纪以来,部分发展国家就十分重视通过教育设施投资,开发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和贫困缓解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2、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及救助制度,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如英国在1572年就在全国征收“济贫税”;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是人类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部法典;1948年成立国民救济委员会,同年开始执行《国民保险法》和《国民救济法》,从此英国率先进入现代福利国家。

3、区域开发和社会发展政策,维持贫困群体的可持续性生计。1990年,德国成立了“统一基金”专门用来援助原东德地区。同时联邦政府运用高利率政策,迅速调整东部地区落后的产业结构,将欧盟各国的资金引向德国,然后利用政府的高额补贴提供贷款、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给向投资东部的企业。

4、实施就业和增收的各种扶贫开发计划。根据对经合组织美、英、法等11个成员国财政资金支持困难群体项目分析的结果,发现这些国家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或求职援助服务、直接创造就业岗位、职业培训、对雇用失业人员的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个人给予工资或就业补贴、扶持失业者创办微小型企业五个方面。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执行的一揽子社会工程——“向贫困挑战”计划,对世界反贫困行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对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若就业时间超过90天,雇主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税证,年底凭证兑现免税。还有一些国家也通过财政补贴鼓励雇主雇佣困难群体就业。

(二)我国扶贫政策研究

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经济平稳且较快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是,贫困现象始终存在着,国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扶贫投入作为国家公共财政预算的优先领域来安排,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扶贫政策的执行力。

1、农村政策。自建国以来,国家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和系列经济发展政策,全面促进了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大一部分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现状有所改变。国家相继取消了牧业、农业等税收,在中国存在2600多年的农业税收被取消,广大农民彻底摆脱了缴纳税收的痛苦历史。特别是当全面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以后,农民更是喜笑颜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让农民得到了最现实的利益,各种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让农民开始有了享受的感觉。

2、区域政策。区域政策是上世纪末开始实行的,最早是针对中国西部实施的大开发战略。中国西部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滞后,贫困人口集中。十多年西部大开发安排的水利、退耕还林、资源开发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贫困地区布局;公路建设加快向贫困地区延伸,把贫困地区的县城与国道、省道干线相互连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使用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增加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区域发展政策,促进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广西、重庆、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等地经济社会发展,并把农村扶贫开发作为政策重点加以推进。

3、推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是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最基础手段。2007年,国家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所有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34万户、556.3万人,全国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96.4亿元人民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2010年,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111亿元人民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116亿元人民币。

(三)武陵山区成片特困区扶贫开发政策研究

2012年5月26日下午,温家宝在吉首主持召开了跨省市的武陵山片区扶贫工作座谈会。温家宝强调,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内各县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要向包括武陵山片区的连片特困地区倾斜,有关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也要向片区倾斜。国家在连片特困地区安排的各类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国家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片区县安排。加大社会帮扶力度,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到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定点扶贫。要发挥当地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尽快改变武陵山区和其他连片特困地区的落后面貌。

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扶贫工作研究专家黄承伟指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战略建议由战略、政策和措施三个层面组成。

主要战略建议包括:设立武陵山区综合扶贫试验区;编制武陵山区综合扶贫总体规划;推动区域、村户分级分类等。

主要政策建议包括:强化政策整合力度;推动相关政策机制创新;充分考虑民族支持政策的均衡性、特殊性和灵活性;设立部级“山地生态扶贫”专项补偿基金等。

主要措施建议包括:加大基础设施扶贫力度;重点发展特色产业和生态产业;探索旅游产业与扶贫开发结合的路径及模式;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育;增强村庄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注重加强文化建设;推进特色乡镇建设带动减贫;完善社会保障扶贫体系;促进贫困剩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加强外部人才的引进;构建特殊类型群体扶持体系等。

(四)国内外扶贫政策比较

1、中国扶贫开发政策有以下特征:

(1)坚持开发式扶贫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引导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提高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注重综合开发、全面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注重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水平,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试点,努力使各项政策覆盖所有贫困人口。

(2)坚持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以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为工作对象,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主要资源,以实现贫困人口基本生存和发展为目标,编制专项扶贫开发规划,分年实施。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职责,将贫困地区作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重点,积极促进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电力、国土资源、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社会各界参与,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扶贫方式,推动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农民收入。

(3)坚持外部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通过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转移支付、部门项目建设、社会各界捐助、引进利用外资等途径,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不断探索参与式整村推进、小额信贷、贫困村互助资金等多种扶贫模式。尊重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广大干部群众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积极参与决策、投工投劳,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2、国外的扶贫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扶贫开发的立法健全,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2)立足本国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3)明确目标资金保证,科学地进行反贫困;(4)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贫困群体平等享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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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098-02

一、农业政策的历史演进

(一)改革开放前

1958年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然而,具有乌托邦色彩的制,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彻底失去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甚至失去了起码的人身自由,从而瓦解了农民拥护集体化的人心基础。随心所欲地无偿调用社员和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自留地,按劳分配原则遭到破坏,平均主义“大锅饭”泛滥,严重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陷入困境之中。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较低,为了大力发展工业,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向农业领域索取,以保证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由此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剪刀差”经济。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冬,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村民发起了一场自下而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中国的改革开放由此拉开了序幕。1982年的“一号文件”,党中央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确立了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后的四年,中央又连续出台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部署,这就是著名的“五个一号文件”。上述农业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工业化进程中的农业让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所有制结构及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和配置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大。十三大,中央提出了“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这个目标到了十四大,正式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于是,作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又一个基石“计划经济”被突破、被创新。在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的确立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理论的飞跃,走出了一条新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中,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业政策,在激励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过度分散经营的新问题。国外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农业要大规模发展必须走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大农业道路。此时的中国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民收入远远少于城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没有缓解,反而更加严峻了。这不仅危害到经济发展的效率问题,更加危害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农业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路径

中国是农业大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根据二元结构理论和国外发展经验表明,中国要想继续取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消除二元结构。而在社会资源相对不足,物质基础还不够坚实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中国政府要面对的历史性课题。

从2004年开始,中央再次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这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当代农业发展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与全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物质条件讲,新世纪的中国已经完成了“温饱”和“小康”两步发展战略目标。国家和政府有条件、有能力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本建设、农民生活改善方面。

根据西奥多・舒尔茨的农业经济理论,我国已经发展到现代农业的中级阶段(见表1)。“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2004-2005年惠农政策集中出台,2004年一号文件,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题,2005年一号文件,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为主题。十六届五中全会后,2006年和2007年又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2008年一号文件将工作重点转向农业基础建设与促进农民增收问题。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央提出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强农惠农政策。2010年一号文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这是在2008年提出的“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进一步延伸。调整后的概念是基于城乡产业、功能定位的科学表达,既要统筹发展又避免了简单雷同。2011年的一号文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新政策。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提出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改善农业科技创新条件,着力抓好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机械化。2013年中央更加重视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尤其是生产关系的改革。在坚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生产经营形式。过去一直提“支农”,后来提“支农惠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科学地表述为“强农惠农”,现在又提升到“强农惠农富农”。这是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方针的细化实化,是强化农业基础、惠及农村发展、富裕农民生活的精炼表述和精辟概括。

三、未来发展思路及政策建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经济仍将处于转型期,继续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迈进。在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影响下,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中国经济的传统“三驾马车”中的出口正在萎缩,依靠投资拉动的增长模式也受到诟病,我们不得不更加注重内需,尤其是广大农村的内需。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在制定经济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稳定的原则。在调整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格局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卫生、科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区域间均等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政府间合理的分担机制,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开拓农村市场

中国幅员辽阔,内部各个地区差异很大,既有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又有中等发达地区,在中西部还有广大尚有待于开发的贫困地区,国内贸易的潜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农村等落后地区的巨大需求潜力。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解放农民落后的消费观念,倡导合理健康的消费理念;逐步健全农村市场,完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加强农村金融支持力度,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等。

(三)缓解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脚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成为关乎国民经济宏观全局和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农民工在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已经得到一些政策支持,但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政府应当采用城乡兼顾、适度控制的方式,引导农民有序的流动。并且,进一步加大户籍改革力度,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以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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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志勇,张馨.公共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2

农业从业主体的转变与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主要包括两类:政府和保险公司,以政府为主体供给的农业保险带有公共政策性,以扶持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供给的农业保险面向市场,以获取保费收入为目标。当然,也有部分社会资金投向了农业保险领域,本文将这一部分农业保险的供给划为第二类,因为社会资本无论是农业保险基金形式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以获得收益为目的,这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关键。本文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供给表示为SG,将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供给表示为SE。1.以传统农业从业主体为需求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在以农户(自然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农业从业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收益和成本的计算,没有市场风险的概念,对农业自然灾害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基本上是“望天收”。农业从业主体对农业保险需求的明显特征是分散、无规模经济性,需求的无序性造就了农业保险供给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农业从业主体之间是一种非完全信息的委托关系,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很明显。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见图2。在传统条件下,由于农业从业主体保险意识不足,农业保险需求处于较低的水平(D1),保险参保率无法达到商业保险公司均衡保费费率水平(r0)的要求。由于农业保险操作成本较高,农业保险市场需由政府公共政策启动运行(SG),比如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SG的推动下,农业从业者的整体收入水平由于保险的实施,在稳定的基础上保持上升,保险购买能力增强,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水平由D1移至D2,参保率的提高可使保费费率达到商业性保险公司要求的r0水平。从A点开始,农业保险主要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供给(SE),实现了供给与需求在更高水平上的均衡。在整个转变过程中,政府是参与者,我国2004年以来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就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实践。2.以现代农业从业主体为需求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在现代农业中,农业从业主体是具有非人格属性的契约性组织,比如农业企业、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等,这些组织内部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其对农业保险需求的特征是,需求分布集中,具有整体性和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财力支持和规范的财务制度,能够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制度相对健全和经营情况相对透明的法人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是相对完全的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见图3。在现代农业条件下,农业从业主体具有较强的农业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观念,投保意识强,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从一开始就处于较高的水平,设定处于图3中D1的位置,r0满足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参保率的要求,农业保险市场上供给与需求初步均衡于A点。随着需求水平的上升,即需求曲线由D1移至D2的位置,两者直接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了均衡,这是市场机制驱动的结果。这样,也改变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低水平均衡问题,实现了高水平均衡。在整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外生的,没有在模型中反映出来。3.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的比较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第一,尽管在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最终都得到了有效率的运行,但显然,第二种形式即以现代农业从业主体为需求主导的农业保险市场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均衡。第二,就政府在两种形式中的作用而言,在第一种形式中,政府是农业保险市场的参与者;而在第二种形式中,政府的作用没有直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存在和运行中显示出来,政府的作用是隐性的。从直观上看,第二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自身能够达到均衡,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是资源浪费。第三,相比于农业保险发展的第一种形式,第二种形式是长期发展趋势。进一步分析,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效果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设定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从业者的性质不同。第一种形式更接近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现实,特别是对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条件而言,尽管有一定的实施成本,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通过公共手段转移资源支持农业的一种必要形式。

政策启示

本文关于两种形式下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分析表明,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农业从业主体的特征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从业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接近“完全合同”,正是这种信息较为完善的契约关系,极大地改善了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基础。第一种形式向第二种形式转变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农业从业主体由分散的农户向具有非人格属性的法人组织转变。目前我国农业从业主体转变进程缓慢,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核心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从业主体结构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家庭为主,参与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及供销社系统的家庭数不到全部农村家庭数的20%。二是尽管在理论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但实际上土地流转并不顺畅,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缺乏基础。三是农业从业者素质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占82.5%,远高于世界平均平。①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刺激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然而时过境迁,曾经的制度红利基本上已经不再存在。党的十提出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历史任务,“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阶段。新形势下,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使生产经营主体由分散向集中、由自然人向企业法人转变,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投资发展公司承担农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等各项职能,[5]以此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基础,逐步构建符合现代农业需要的生产组织,引导更多的金融保险等资源进入农业领域。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培育农业经济面向市场的主体,具体来看有如下几种途径可供参考:一是要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形式(如龙头企业+农户)向现代产权制度升级,建立一个产权明晰的契约性组织,发挥组织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农业保险大规模开展的组织基础。[6]二是营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环境。关键是加快改变现有的农业土地制度。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这是长期内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制度基础。[7]三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长效的制度化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保障制度,促进市场对农业资源特别是农业从业人员的合理配置。四是实施相应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8]鼓励和引导具有现代经营知识和理念的人才到农村发展,提升农业从业主体整体的知识水平和农业生产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近期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利益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这是政府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次重要进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意义将在农业发展新的历史环境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曹卫芳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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