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建设论文合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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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论文

政治建设论文篇1

有智者云:“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一旦越出了文明的轨道,最终可能会因为政治问题而毁灭整个人类,特别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更是如此。”(注:虞崇胜:《浅析政治文明建设》,《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历史表明,政治文明可以带来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人类的和平;而政治野蛮则可能导致矛盾、冲突、战争,阻滞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甚至使一个国家失去自己的全部文明。当今时代,世界各国大都重视政治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界已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根本。

一、政治文明及其对法治的呼唤

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提出了“政治文明”范畴,该草稿第七条这样写道:“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集权制和政治文明。联邦制和工业化主义。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这里虽然没有界定和阐述政治文明,但足以引起人们对政治文明的思考和重视。我国学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对政治文明进行研究,从不同方面揭示政治文明的内涵,提出了许多观点,如,政治文明是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政治领域的改造的胜利,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等等,各种观点,不一而足。

笔者认为,政治文明是人类创立和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的积极成果,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民主的、法治的、正义的政治生活。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文明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政治文明为社会文明的另两个部分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治方向和政治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制约着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状况,正如汤因比所说: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彼此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

政治文明肇始于阶级社会的产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由低到高,渐次更新。人类历史上已经出现古代政治文明(奴隶制政治文明和封建制政治文明)、近代政治文明(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和现代政治文明(现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以往任何时代的政治文明相比,现代政治文明内涵更加丰富,它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

1、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失去做人的资格”(注: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996版,第251页。)。人权对人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因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公开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只有确保人权不被践踏,政治才会昌盛。相反,“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279页。)。

2、民主。民主是一种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的国家形式,是一种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行为。民主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人民积极参与政治,意味着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真实反映大多数人政治主体的政治主张。所以,民主有利于和平解决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政治冲突,也有利于制约权力行使,防止权力专横,达到政治文明。

3、制度载体。制度是维系和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行为模式,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三个方面,虽然经济和文化制度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状况,但政治制度才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是政治文明最重要的载体。文明的政治理念只有落实为进步的、完备的政治制度,才能转化为文明的政治行为,并保障这种政治行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邓小平说得好:“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

4、政党执政。现代各国大都实行政党执政。政党执政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产物,它是“随着公民选举权的扩大以及各种集团试图通过动员选民去支持那些对不同利益都有吸引力的政党以谋求公职而发展的”(注: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138页。);政党执政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为它“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而政党民主政治“不仅使政治生活、政治斗争和政治决策公开化、团体化、群众化、程序化、法治化、制度化”,“而且还能减少和消除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滥用权力现象”。(注: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337页。)

5、权力分工与制约。权力一旦集中必然带来暴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之手,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均可公正地断定其为虐政”(注:[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264页。)所以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必然的。但分权并不必然形成政治文明,因为握有不同权力的不同官员可能将他们的权力集中起来并采取共同行动。这样,在分权之外,还必须有权力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权力对抗权力”,可以有效防止执政者恶性膨胀、防止权力滥用,形成政治文明。

6、法治。法治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法治主张法律至上,而非个人权威至上;法治崇尚人的理性,抵制人的情欲影响;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与民主共和相贯通;法治否定特权、倡导平等、保护人权;法治既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又是一种平等、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所以,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几个方面相辅相成,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整体。其中法治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它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和保障。现代政治文明离不开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是呼唤法治。这是因为:

第一,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既是维护政治秩序、达到政治昌明的有力保障,又存在破坏政治秩序、导致政治野蛮的危险。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只有对权力进行规范、制约,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其消极影响。由于“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是敌对的”(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页。),因而法律是规范权力及其运作的根本有效方法。法律通过划定权力机关的权力范围、设定它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第二,人性有其弱点。人是有理性、有意志的,但人同时又是有欲望、有情感的,“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难免有热情”(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199、169页。)。执政者是人不是神,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否则,“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注:[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264页。)。历史也已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反复无常和怪诞的政治行为”(注:[美]西奥多·A·哥伦比斯,杰姆斯·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达到政治开明,最好的方法就是实行法治。

第三,中国缺乏民主法治传统。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漠视权利,推崇礼治、轻视法治,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尽管一些共产党人认识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但这种认识没有转化为行动,以致在政治体制上高度集权,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人权遭到践踏、民主得不到保障。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情形逐步得到改变,但今天特权仍然肆虐,人治依旧盛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彻底改变这种现象。

第四,腐败现象严重。腐败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也不是中国特有的,而是一种跨历史、跨地域的政治不文明现象。我国自社会转型开始,腐败现象逐渐蔓延,到今天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成为严重损害政治文明的毒瘤,虽然进行过多次反腐败斗争,但是收效甚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使用的主要手段仍然是运动式的‘严打’、事发以后的‘严惩’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杨宏山:《试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腐败问题及其对策》,《宁夏社会科学》1998第3期。)。要消除腐败,实现政治清廉,就必须实行法治,不仅制定周详的反腐败的法律,而且做到执法如山。

二、法治及其对政治文明的价值

提到法治,亚里士多德曾作了如下界定:“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199、169页。)该界定具有经典意义,从西塞罗的“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注:[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5页。)到洛克的“统治者应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注:[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从戴雪把排除专断、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到富勒把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性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作为法治的八项原则,无不闪耀着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光辉。今天,法律至上、普遍守法仍然是法治的精义。

法治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命题,不论是作为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注:[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的治国方略,还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注:[美]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5页。),它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蕴。事实上,法治与政治文明有着不解之缘,法治对政治文明具有的极为重要的价值。前已述及,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治还是政治文明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和显著标志,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和根本保障。离开了法治,政治文明是残缺的,离开了法治,政治文明难以维系,其发展进步更是不可能。

第一,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人类社会有其漫长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法是人类社会由野蛮时展到文明时代的必然产物。然而,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在专制制度下也有法,甚至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在那里,法是“治之端”、“治之具”,而非治之本,不存在法的统治,因为专制是政治落后的表现,而法治则是政治文明的产物。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随着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政治文明的进步而发展。笔者赞成汪太贤先生的观点:“法治之源在古希腊”(注: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古希腊之所以成为法治之源,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邦的诞生带给它政治文明。例如,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民主成了主要的政治生活方式,法律成了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政治环境宽松,整个城邦呈现出一片自由、和谐的景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受到崇拜,法律的至上地位获得民众的认同。但是奴隶制毕竟属于等级特权社会,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古希腊人的法治有其局限性,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而在“上帝主宰一切,世俗的生活必须服从于精神的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人法必须依附于神法,君权必须受命于教权”(注: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页。)的封建社会,不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甚至奴隶社会的朴素法治也走向衰微。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伴随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而出现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法治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第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显著标志。法治不只是有宪法和法律,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法治是一种政治文化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法治的模式因不同时代、不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具有下列共同特征:(1)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与民主共和相贯通,保障人权,反对专制和暴政。卢梭说得好:“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2)法律具有至上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主导性的调整作用。正如潘恩所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注:[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6页。)(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无差别适用,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4)实行权力制约,要求政府和官员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禁止滥用权力,滥用权力必定受到追究。(5)坚持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中,权利是基本的。可见,法治与政治文明相契合,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证公民权利所取得的成就,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的共同要求,进步的、健康的、和平的、宽容的政治生活的显著标志。

第三,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康德说过:“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成就她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注:[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就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而言,有保障人权、发展民主、进行制度创新、发挥权力的积极效应、防止权力滥用等等。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如果将政治文明比作一座大厦,那么法治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具体地说,民主以法治为基础,只有在法治得到尊重时,民主的发展才是健康的、持久的,专制的出现并不在于权力掌握在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之手,而取决于权力行使者的活动是否受到事先公布的、可预测的法律的制约,法治意味着权力者必须按照正当的合法程序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它既可保障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又能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免遭多数人的侵犯。所以,民主离开法治,民主便不复存在,专制和无政府主义势必滋生。同样地,人权离开法治,人的价值必被鄙视,人的权利必遭践踏;权力离开法治,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权力必被滥用,公民权利必被侵害,政治稳定必遭破坏。

第四,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法治和德治是人们较多地用来保障政治文明的方法和手段,但是法治所具有的刚性使它优于德治,成为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众所周知,国家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宣传工具,通过表扬和肯定政府人员合乎道德的政治行为,限制与谴责政府人员的不道德政治行为,营造一种舆论导向和精神力量,但这种限制和谴责等不以国家机关做后盾,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德治也有惩罚,但是这种惩罚不是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发生作用,而是主要依靠自责、内疚、忏悔等而发挥作用。所以,德治具有柔性,只能起劝戒作用,对那些没有“良心”的政府人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不足以惩戒、威慑、杜绝野蛮和落后的政治行为。相反,法治具有刚性。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对文明政治行为的肯定,对不文明政治行为的处罚,都以国家机关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因而是防止不文明政治行为、形成文明政治行为的根本保障。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具体体现为: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能有效防止执政者的偏私;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能有效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具有强制性,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法治具有规范性,能够保证权力合法产生、规范运作,法治的重要意义,正在于“通过规定掌握不同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界限、权力的配置、权力的社会结构、(单向或双向的)权力关系、权力的组织和协调、权力运行的起点和终点,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即使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注:王子琳:《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三、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22日第2版。)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实行法治的重要性。然而,“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注:《邓小平文选》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因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 而道远。今天,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将法治建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党的十六 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 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 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 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法治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22日第2版。)它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因此,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的执政党。“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22日第2版。)而建国后的一段时间,中国共产党执政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在政治领导方面,强调靠政策领导;在领导方式上,强调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统一,靠行政手段管理;在领导制度上,强调采用战争年代形成的党委领导下的军政首长分工负责制。”(注:黄月细等:《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6期。)历史已经证明,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不利于政治建设,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加以改变。

根据法治建设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等关系。具体地说,党委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要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党在领导和执政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变过去以政策治国的做法,“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立法、行政同司法机关加以实施,从而“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第二,改变过去“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的现象,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三,改变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组织包揽一切的做法,实行党政分工,党主要进行政治、思想、组织方面的领导,不非法干预政府工作,也不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2、进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既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建,也是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更新。鉴于政治制度集中体现政治文明,因此制度创新主要是就政治制度创新来说的。政治制度创新的必要性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文明在表层上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三是我国过去忽视将先进的民主思想和理性的民主原则制度化,以致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27、146、327页。)。

从我国政治实践和政治文明的要求出发,制度创新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完善已有的制度,构建新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使“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肯定着、记载着”;另一方面,赋予制度以正义价值,实现制度正义,也就是使“制度安排凝结着正义法治价值”(注: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138页。)。从整个国家来说,进行制度创新,最主要的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但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不实、威信不高。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如共产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制度本身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建立人大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等;完善选举制度,将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入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落到实处,使它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构。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还要完善其他政治制度,如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主集中制度、权力分工制约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党内党外的民主监督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等等。在完善政治制度时要注意:“不能搞西方的议会制度和三权分立,也不能搞‘文化大革命’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注:李龙:《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3、加强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有了提高,依法行政原则确立,司法改革在向前推进。但是,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还不尽如人意,立法的快速推进在改变我国无法可依状况的同时带来了法律质量不高的弊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具有至上地位,权大于法、以情践法、以钱渎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状况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的法治要求相距甚远。

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第一,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社会整合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不仅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服从法律,而且政治权力也必须受到法律控制。第二,提高法律的品位。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在继续增加法律数量的同时,注意提高法律的品位,赋予法律正义、公平、平等、自由、幸福等价值。第三,消除特权,严格执法,建立执法责任制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第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 ,实现司法独立,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排除任何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使司法保持中立、追求公正。第五,实现法律队 伍职业化,通过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 质,在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之间形成对正义的共同追求。第六,进行法治宣 传,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

政治建设论文篇2

党的十六大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从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长期执政的历史任务出发,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一重要政治概念的明确提出,内含着党对关键时期我国社会进程的深刻分析和准确把握,显示了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众所周知,政党的政治理念和运作机制,对社会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我国政党的基本格局和运作机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体现了具有和谐性质和特点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一致的,必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性

当代中国政党政治的逻辑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是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就是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共作为以社会主义为奋斗目标的中国政党,其价值追求必然是要争取全人类的解放,实现“个人将得到全面的发展”的共产主义。由此而来,中国政党制度的价值取向不是以独立的、分散的个人利益为主。而是以在独立的个人利益基础上整合出的民众根本利益为主导的。在当代,就表现为人民向往追求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是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政党制度建设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水平和社会和谐程度的高低。在政党政治高度发展的今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和完善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多党合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多党合作制度具有强大的利益整合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利益分化、阶层分化、政治参与等矛盾是人们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多党合作制度在整合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志在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派,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这就使这样一种广泛的、开放性的、合作性的政党制度表现出其利益整合上特有的优势,即缓解政治参与的压力,使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能够有序进行,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整个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新的分化组合,总体上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经济利益矛盾显性化的发展态势。这种利益格局的变动趋势对我国的政党制度有着深刻的影响,要求政党比从前更有效地发挥利益表达、利益整合的政党功能。因此,完善政党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基石,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多党合作制度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稳固的政治基础

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和实现形式。多党合作制度推进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稳固的政治基础。首先,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渠道和重要方式,通过多党合作,可以达到多角度、多层面地表达民意,集思广益,从而保证国家管理的科学化。此外,人民政协体现的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型的政治民主,是一种中国特有的政治文明,这种政治文明不仅以示范的方式倡导着和谐社会的建构,而且具体实施着这种建构。其次,多党合作制度的监督功能有利于扼制腐败。促进政治民主化,达成社会和谐。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执政党防止腐败,保持政府和司法机关公务员廉洁奉公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派能够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之中实现监督。多党合作制度以上功能对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等都能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合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体现具有和谐性质的政治文明。

(三)多党合作制度能强化一元意识形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大的思想基础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强化一元意识形态,能让社会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协调利益冲突,使社会共同体成为一个有凝聚力的统一体,为政党执政增加稳定性资源,最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及根据历史与现实进行新的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当代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但是,每个政党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以及历史的原因,反映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别在所难免。多党合作制度为整合这样的差别,提供了一个可行而且有效的途径,即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核心和领导地位主导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各派代表人士在各自联系的群众中往往具有共产党不可替代的影响。所以,多党合作制度本身的结构特点就决定了它在发挥整合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比其他政党制度具有更大的优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多党合作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政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即是适合该国国情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多党合作能够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政治功能,根本原因在于多党合作充分体现了中国“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的优秀传统文化,有着广泛而且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合作实践成功,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了对多党合作的认同心理。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发展很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国情。要把这样一个超大社会构建成各方面协调和谐的社会。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治核心,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对保证现代化的成功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才能够在改革开放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的新型社会,它的和谐是动态的和谐、变革的和谐、发展的和谐。中央五号文件明确提出,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这实际上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把中国的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从政治发展学的新思路,把发展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

(一)加强执政党建设。增强执政能力

在多党合作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掌握着绝大多数政治资源,担负着新时期制度建设、利益调整、政策供给、社会整合等重要职能,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绩效,增强执政能力,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注重政治沟通,通过合作磋商,使各党派群体的利益要求在政策中得以体现,从而达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目的。加强党的建设,一是提高共产党的政治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提高党的政治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把政治领导寓于团结合作和民主协商之中,善于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成为各派的共识。二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多党合作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提高他们对加强多党合作与各派团结合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健全工作机制,把多党合作和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把这项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重视各派成员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做到工作上给予支持,生活上给予照顾,努力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三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高度重视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建设。要以保障党员的民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和机制人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逐步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为现代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

(二)加强参政党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政治建设论文篇3

公共生活的有序状态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持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政治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中建立起有效的秩序。政治文明的性质规定了政治文明的主题和方向就是建立一种合理的公共秩序。政治制度是人们在政治理念指导下规范政治行为,以建立公共秩序的政治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政治文明的最终表现形式是制度文明。在当代世界各国,政党掌握政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国家事务和政治体制运作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政党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治文明与政治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

政治文明概念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后而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所谓文明,首先是相对于野蛮而言的,它是自然与本能状态的对立面,是人类创造的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物质文明表现为器物,精神文明表现为道德和价值观念,政治文明表现为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结合的产物,是特定精神文明的凝聚、积淀,又是以特定的物质文明为基础和载体的制度文明。

所谓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人们在获取、运用和影响公共权力,以进行利益分配的政治过程中的文明状态,包括政治理念(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

政治理念(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精神状态。政治意识是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在内的人类政治意识系统。从价值取向上来讲,政治意识文明应该包括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法治等,它是一种观念形态,也是政治意识文明的一般形态,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观念引导。

政治行为文明是指当人们与政治环境发生关系、介入社会的政治生活时,他们的所作所为符合政治文明的标准,这些标准有合理、合法、和平、理性、公开、公平、公正等。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此,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是一种群体性行为,而只要是群体性行为,必然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程序和规范的形式具体反映出政治行为文明的程度。属于实践层面的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政治参与,它们是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理念的规则化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化。“评论政治的好坏,应从衡量它的国民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决定”[1],而国民的文明程度深受体制和制度因素的制约,所以,政治文明的最终表现形式是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是指人们在政治理念指导下规范政治行为的组织体制、政治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民主化。文明的政治制度应包括三层含义: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发展程度,是一个事关政治文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智慧。

所谓制度化,指的是一种做法或组织方式被明确下来并被广泛认识的过程,即使它还未被普遍接受。行为者可以根据这个做法或组织,预期未来结果并建立自己的预期目标,进而调整自己的取向以及行动。在政治学中,制度化意味着政治行为者对于自身和其他行为者的行为有明确而稳定的预期。用亨廷顿的话说,“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他认为,“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都可以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2]。

政治文明的实质内容是在与专制制度进行长期斗争中形成的民主政治,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结晶和宝贵财富,从一般意义上讲,它具有普世性的全球价值。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或载体是制度建设,只有政治制度才能体现政治理念和规范政治行为,只有通过政治制度才能协调和实现理性化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政治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合理的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二是有效的利益协调,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权力与权利的分配由法律和制度安排,利益协调由政策推动。评判一种政治形态是否优良及其文明程度的高低,在结构上,就看其能否显示依据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合理地配置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在功能上,就看其能否形成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来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决定着政治文明的程度。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和支撑力量,是政治资源的最重要成分。政治制度包括:(1)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体结构;(2)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着国体的性质;(3)具体政治体制,它是基本政治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4)各种政治运行机制,这是基本政治制度和各类政治体制的具体运作形式。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为一种高度中国化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果,在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过程中,与中国这样超大型、长历史、后发型的社会相适合,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但也应该看到,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甚至存在一些弊端。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既不能否定和放弃,也不能止步不前,而应该发展和完善。在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与制度设计和制度选择相比,制度的有效运作更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首先,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得到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其次,只有在现有的制度获得有效运作的条件下,社会才有发展的可能,而社会发展所积累的资源将是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动力。所以,政治变革的合理价值取向是制度功能的开发,使现有的制度有效地运作起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其重大的认识价值和行为价值就在于,促使人们科学地认识和把握现行的政治制度,坚定不移地为赋予这些制度以实际的内容而努力,从每一个具体步骤和程序上发挥现行政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既要避免政治制度形式主义地空转的现象,更不能陶醉于“我们已经实现了政治文明”这样一种肤浅的、狭隘的认识。中国人民推翻封建帝制已近一百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已经五十多年,党在政治上已经逐渐成熟,历史给我们提供了加强制度建设的机遇,现实给我们提供了加强制度建设的主客观条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适逢其时。

二、政治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政党制度建设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党政治的时代。所谓政党政治,是指政党掌握政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国家事务和政治体制运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都非政党莫属,政党是国家政治的核心和主体。一国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主要体现在政党政治方面,政党制度是一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政党政治的产生源于资产阶级对于其政党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设计。政党政治是相对于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而言的。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是依靠血缘纽带和君臣依附关系来控制国家政权的;政党政治则淡化了这种关系,以利益和思想的趋同性为基础的政治集团控制着国家政权的权力机构为特征,以政党控制议会和组织内阁为前提。政党制度是政党政治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政党制度的内容包括一个国家的各个政党在政治生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政党同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同国家政权的关系。作为一种运行机制,政党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构成了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也形成了一种党际关系体系和运行规则。在政党制度这个相对稳定的架构中,政党和政党政治则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政党、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产生的时序一般为:先有政党和政党政治,两者的发展是同步的,是不可分割的,尔后才有政党制度的确立。也就是说,政党和政党政治决定政党制度的性质和内容。例如,民主型政党和政党政治形成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权威型政党和政党政治形成权威型或垄断性的政党制度;由一党主导、多党参与共同反对一党垄断政权的政治斗争则形成合作性的政党制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政党制度是指以固定方式互动的一组政党体制,固定化互动意味着贯穿在政党关系(竞争或合作)中的某些规则和条例被广泛遵守,即使这些规则和条例可能存在争议并且逐渐有所变化。因此,一个制度化的政党制度就是行为者依据政党格局的基本轮廓和政党活动的基本规则,确定自己的预期目标和决定自己政治行动的体制。制度化的政党制度决定着政治过程,决定着政治发展方向。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明了各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明了谁是主要政党,可以预期政党行为的稳定性。

关于政党制度的制度化程度,斯考特·梅恩瓦宁从四个方面去分析:(1)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制度较为稳定,政党之间竞争或合作的模式具有规律性,如英美的两党制。(2)在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制度中,政党在社会中有深厚的基础,政党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是固定的。政党有自己相对稳定的联系对象和活动范围,政党倾向于坚持它们一贯的政治立场,能够形成其特有的政治偏好,如一个明显处于左翼的政党不会为了短期的选举优势而突然转向右翼。社会中民众的投票和支持对象在对政党的选择上有一定的规律。(3)在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制度中,政治行为者赋予了政党合法性,即认为社会中应该或者可以存在政党。即使民众对特定的政党持批评态度,甚至对所有的政党持怀疑态度,但依然把政党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必要部分,相信政党创造了现代民主,认识到没有政党,现代民主是无法想像的。(4)在制度化程度更高的政党制度中,政党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政党的整个组织发挥作用,而不是政党组织服从于某个领导人或某个小团体。在政党制度(包括一个政党的内部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政党逐渐摆脱了具有个人目的的控制。政党结构稳固完善,覆盖地域广阔,组织良好并且拥有自己较为稳定的资源,党内各种程序包括选择和改变党的领导团体的程序常规化。[3]在制度化高的政党制度中,几乎没有一个政治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政党。邓小平总结了党的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党中央十分关注从制度上建设党的问题。江泽民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对党内已经确立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同时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一套从严治党的制度机制”[5]。

在政党制度的研究中,对执政党的研究应该放在首要的地位。当今世界是一个政党政治的世界,现在世界各国大大小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政党共有5000多个,经常执政或曾经执政的政党也有上百个。执政党主导着一国的内政外交。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是各国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所谓政党的社会基础,是指那些认同政党政治纲领,拥护政党的政策主张,对政党具有向心力,凝聚在政党周围并忠诚于政党的社会群体,是指政党所能代表其利益和要求的社会阶层。政党的社会基础作为政党的生存土壤,其范围的大小和力量的强弱,决定着政党的生命力与影响力的大小。争取尽可能多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的支持和拥护,是任何渴望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政党必须首先思考的。当代世界各个政党,都面临着如何去面对新的形势、以什么样的理念和姿态去处理发展变化中的国内外事务的问题。世界各国执政党的兴衰成败中存在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政党植根于本国的特定土壤,各有特点,但作为政党组织这一客观存在,必然也有其共性。比如,凡是执政党都会面临这样一些共同的问题:执政党代表什么人的利益;追求什么样的社会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治国理政;自身有什么样的能力和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执政党的理论纲领能否与时俱进;执政党能否正确对待自己的历史传统;执政党能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来把握自己;执政党能否始终把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放在党的纲领和行动的首要位置;执政党同国家决策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开展对于执政党的研究,研究世界各国执政党所作所为的利弊得失和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以作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借鉴和参考。

三、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一国的政治制度中,政党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说它是基本政治制度,首先,其含义不是指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具体制度,而是指在我国政治制度总体架构中关系全局、具有长远的战略地位,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其次,是说这一制度是国家政权产生的基石,新中国就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多党合作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在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中独树一帜,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在新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显著加快的过程中,这一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的政党制度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因为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政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成为国际敌对势力“西化”的主要目标。西方一些国家打着“普世主义”的旗号,推行他们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产生于中国土壤,是在中国历史土壤中“长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认识这一制度,可以借用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一些论述。19世纪的英国学者J.S.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就提出政治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论证了政治制度是“人制作成”的还是“长成”的问题,他说,政府的形式应被看做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既然是人制作成的,当然人就有权选择是否制作,以及怎样制作或按照什么模式去制作。他提出,在制作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过程中,第一步是明确政府所须促进的目的;第二步是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于实现这些目的。明确了这两点,再确定将最大好处和最小害处结合起来的政治制度和政府形式。同时他又说,事实上在政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形式不是一个选择问题。“大体上我们必须按照它们的现实情况加以接受。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中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而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6]。除了用权宜的设计应付一时的需要以外,人们的意志在这些问题上不起作用。政治制度如果符合民族的感情和性格,通常是持久的,经过连续不断的凝聚,就构成了适合该国人民的政体。因此,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与民族惯例及性格和谐一致。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并把它付诸实施。密尔认为,一个国家比较成功的政治制度是生长成的,而不是人为移植的。这些论述,对于认识我国的政党制度不无启发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政党制度建设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一,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我国在政治制度上坚持走自己的路,为今天经济建设成就的取得、综合国力的提升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证,也逐步成为党内外和国内外人们所认知的事实。(注:在2002年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和2003年北京市委统战部分别所做的有关问卷调研报告中,在党内外都有90%以上的人肯定多党合作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推动作用。)其二,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我国的政党制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使我国社会在一致性增强的基础上出现了多样性发展的趋势。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扩大和容纳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各方面的政治参与,把他们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纳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体系中,如现有的八个民主党派如何涵盖社会的各界别,各民主党派既要在坚持自己的传统特色基础上面对现实又要防止趋同,人民政协的界别构成如何发展,政协的结构功能如何充分发挥,就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它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在政党制度理论、观念方面进行创新,在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功能作用方面进行创新,既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又能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和作为其联系界别的政治利益代表的功能。这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开拓的精神。政治机器并不能自行运转,它须由人操作,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与,并使之适应人们的能力和特点。政治制度的运作有赖于人的意志,它们在每一阶段的运行效果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一种形式、一种载体,关键在于我们如何通过坚持不懈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赋予基本政治制度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实质的而不是表象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从而实现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政治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一方面,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以宪法为根本行动准则,依法执政,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从宪政的高度去认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问题,不断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求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根据自身传统和特点,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在这些方面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

民主党派作为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干部性政党,有其自身的特点。知识分子是由脑力劳动者构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是创造、传播和应用科学文化知识的人,其中又有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创造等专业的分别。知识分子因职业关系,其思想总是闪烁着某种独立批评之火,他们肩负着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任,对建设政治文明也有重要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吸收知识分子中革命和进步的分子,壮大了党和革命队伍的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虽然宣布“知识分子从整体上讲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实际上仍然把他们当做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党的阶级基础并没有扩大。改革开放以后,明确宣布“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相应调整和制定了知识分子政策,使知识分子成为党可以依靠和信赖的力量。承认知识分子的贡献是有价值、有意义的,知识分子参与政治,包括一部分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政治家和行政官员,标志着知识分子对执政党和现存制度的支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敦促知识分子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因为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知识分子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今天,知识分子的政治属性问题早已解决,关键是如何调动和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在我国,知识分子工作同民主党派工作密切联系。许多民主党派成员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界别的专家学者,许多民主党派同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具有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执政党不仅可以通过统一战线的正确政策和措施,开创性地做好知识分子工作,还可以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人民政协,突出党派的界别特点,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社情民意得到充分反映。围绕着现实生活中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相关界别的政协委员、代表人士和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可以提出有创见的思路和可操作的对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方面,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愈益重要,必须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新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国家应加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投入,为各界政协委员切实地参政议政提供物质条件和时间保证;加强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应更细化;突出政协界别的特点,通过各界别的政协委员,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所欲所求和社情民意得到充分而切实的反映。同时,应当加强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以使执政党各级领导干部从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去认识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加重“合作”的分量,提高“协商”的质量,增强“参政”的作用,扩大“议政”的范围,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同时,扩大执政党的社会基础,以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就可以不断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当代世界特别是西欧国家的政党政治出现危机,存在着一系列制度性的结构问题。政党在日常政治生活和选举斗争中意识形态色彩已经日益淡化,如德国社会民主党、英国工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社会党,在大的政治和经济方针上与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政党已逐渐趋同,它们在竞选时提出的纲领仅仅在实际政策及其侧重点上有所区别。面对经济滞胀、居高不下的失业率、福利国家的困难,社会党、保守主义政党、新自由主义政党都缺乏良好的对策,使广大选民对政党普遍感到失望,议会选举时选民投票率大大减少,党员大量流失,新入党的人数减少,成员老化,由此导致长期投票支持某个政党的基本选民人数不断减少,政党体系日益分散化。

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发生着变化,社会不再分裂为几个互相对立的阶级,而是分化为成千上万的小集团,特别是青年人越来越不愿意长期接受一个政党、工会或教会的约束。人们从原来的接受别人领导、履行义务责任的价值观念变为自我发展的价值观念,个人对自己的生活道路、社会归类和自我理解做出决定的机会大大增加,个人行动选择权扩大了。电视节目、录像带、电子传真、国际互联网、激光唱片和激光视盘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政治和政党本身也部分地成为一种媒体现象,政治信息成为一种信息消遣。用电视遥控器频繁地变换频道是媒体欣赏方式的特点,因此,政治传播借助媒体必然追求轰动效应和收视率。媒体的变化改变着政党的活动环境和活动方式,政党在借助传统的工作形式(如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和强有力的基层工作)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了。以上的变化导致了政治发展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政党特别是德国政党显示出两个发展趋势:一是在自身的组织活动中,尽可能多地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政党通过党员网络为其成员提供信息的渠道,并加强中央与党员的直接联系,借此抵消许多党员脱离组织的消极后果;二是努力提高党组织结构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对非党员群众实行开放政策。德国政党正在走向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成员党。互联网的渗透可以改变党内意志形成过程和决策过程,改变党的组织方式。通信交往方式的变化对党内权利机会的分配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到党的合法性认同和政治发展的能力。[7]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媒体的变化和政治发展的变化,这三个变化趋势必然导致政党体制的变化。

总之,时代要求政党制度必须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在坚持历史传统、自身特点和政治优势的基础上,我们应面向未来,关注世界各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西方的政党制度同我国的政党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我们应善于从普遍的规律性的东西中,吸取它们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党制度的建设首当其冲。在这一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构成一个共同政治体系的两个方面,共产党处于多党合作的核心地位,起着领导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始终保持先进性并在中国长期执政的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建设的关键也在于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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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

政治建设论文篇4

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其《比较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政治文化这一概念,指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活动进程、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1]政治文化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在一定政治系统中形成的关于政治及政治活动的情感、态度、心理、习惯以及价值评估、取向等意识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情感、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等内容。政治文化支配人们的政治活动方式,影响社会政治系统的稳定和发展,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政治文化引导政治文明建设的前进方向。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灵魂,是政治传统、民族心理及外来文化长期交融积淀的结果,可以指导和影响人们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能促使人们形成现代政治理想、政治观念、政治人格、政治能力和政治素质。政治文化蕴涵人们的政治行为倾向,支配人们对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选择,从而引导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当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内化为公民的政治意识、政治心理时,那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成为主流政治文化,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政治理念、政治观点、政治情感、政治心理构成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世界观,同时也彰显着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指导地位的确立,从而保证了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推动力量。政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合力作用。政治文化便是其中一种无形的力量。政治文化内含建设政治文明、推动政治发展所必需的政治态度、政治价值等要素,作用于政治系统,影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治系统的情感认同、归属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有序化程度,调控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能够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然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并不必然带来有效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实现还有待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效的政治参与是科学、理性、自觉的政治行为,能促进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增强社会秩序和政治的稳定感,政治文化能够有效促进公民认清自己的政治角色、政治权利、政治义务,从而有效促进政治参与,实现人民民主,推进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建设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可见,政治文化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推动作用。

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保证。政治文化可以为政治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顺利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就必须实现我国社会的政治稳定。而要有效维护政治稳定,首先必须有思想稳定,这就离不开政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因为,政治文化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从而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增强和体现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进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政治价值模糊、政治心理矛盾、政治信念淡化等现象,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政治文明建设中需要努力回答和解决社会成员对深化改革的忧虑、对社会公平的期待、对切身利益的关注等问题,使政治文明建设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土壤中,这就使得政治文化的作用日显重要。政治文化还有利于公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坚定的政治信念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和政治凝聚力的加强,有助于实现政治主体对政治系统的高度政治认同,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坚实思想基础,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思想保证。

我们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政治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使之能更好地发挥政治资源整合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现阶段政治文化是在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突出特点是人治,王权至上,等级尊卑,广大人民群众被排斥在政权之外。人治思想至今在中国社会中仍有残存,例如清官意识、官本位、权大于法的观念。政治文明建设,就其内容来讲,主要包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两个方面。而就其实践来讲,关键是要处理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关系。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脱离先进政治文化而单独进行,先进政治文化的构建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在民主和法制等政治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并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治制度建设的成果来引导和促进相应的政治文化的生成。二要处理好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具有共生性和相互促进关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文化建设和政治制度建设要放在同等位置,两者不可偏废。三要培育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以先进的政治文化引导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转贴于

全面提高公民政治文化素质。必须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建设,突出主旋律,弘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主流的政治文化。要加强政治引导,对人民群众进行正面灌输,使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培养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品质,强化他们的政治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关注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实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用先进的政治文化武装他们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和提高社会群体对社会变革的心理判断力和承受能力,并且随时代的转换,在新的社会实践中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一要大力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二要建立政治文化传播网络,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的传播,把先进政治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三要提高公民参政意识。政治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参与的扩大。只有建立畅通的民主参与渠道,公民参政的积极性才会得以巩固。四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一个国家公民整体文化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其政治认知、政治参与以及其他政治活动的重要因素,对政治文化的建构具有重要影响。公民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国家政治生活,自觉地有效地参加国家事务管理。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任何一种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最终都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要把先进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地区没有脱贫,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充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还受到条件的限制。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一方面为我国的政治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前提,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传播提供有效的物质工具和手段。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最终都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要充分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文化建设,从政治高度看待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政治文化环境。努力把先进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强人们的政治认同感,使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价值观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把人民群众的政治行为统一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

加速中国政治社会化进程。政治社会化是指“人们在特定的政治关系中,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逐步获得政治知识和能力,形成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能动过程”[2]。正是通过政治文化的社会化,社会成员才能形成独立的政治意识,明确自己的政治角色,完成由“自然人”向“政治人”转化的过程。鉴于政治社会化在政治文化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必须完善有中国特色政治文化的社会化渠道,注重发挥政治社会化的作用,以提高全民族的政治文化素质。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政治知识和价值观念。要发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家庭传递作用,传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学校教育应成为国家传播主流政治文化的渠道;二是要加强政治专业训练,塑造正确的政治人格,使公民具有特定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大众传媒的导向直接影响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和评价,当前必须对大众传媒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三是要鼓励人民直接参加政治生活,从事政治实践,直接获得政治知识和技能,培养公民自主参与意识,同时扩大基层民主,完善社会民主参与渠道。

政治建设论文篇5

1.极力主张和倡导。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苏区代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今年的几个月内,全国必须发起一个广大的民主运动,这运动的当前目标,应当放在国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的完成上。”8月,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的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的要求,主张实行。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该纲领具有“宪法”的性质。10月2日和12月1日,中共中央两次向全党发出关于运动指示,各抗日根据地的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1940年2月2日,“延安各界促进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延安各界促进会宣言》,作了《新民主主义》的重要讲演。1944年8月12日,指出:“只有立即实行民主,才能增强团结抗战的力量,只有寻民主的途径,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国共关系与经济国内其他一切政治问题。”并且重述了信守七年前关于民主政治的诺言。12月15日,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民族统一战线在解放区,首先表现在各阶级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府工作中。“凡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工作、政府工作及社会工作的一切人员,不问属何党派,或无党无派,应该一律被尊重,应该一律有职有权。”[1]292-293

2.积极推进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早在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国共两党“共同负责,共同领导,互相帮助,互相发展”的政治主张。1944年,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废止”,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口号。1944年9月4日,中共中央指出“这一主张,应成为今后中国人民的政治斗争目标,以反对一党统治及其所欲包办的伪国民大会与伪宪。”[2]9月15日上午,国民参政会的中共参政员林伯渠受命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正式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11月7日,国共两党达成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协议,“这一协定的精神和方向,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八年来在抗日统一战线中所追求的目的所在”。12月15日,指出:“摆在解放区人民面前的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想出种种能够促成联合政府的办法来。”[1]296,3891945年4月中共七大召开,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结束的两个步骤是:“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新的联合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3]1068-10698月27日,国共双方经过40多天的谈判后签定了《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了停战协议,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这成为新民主主义运动中最辉煌的一页。“政协路线就是同志《论联合政府》的路线,这将是今后长时期的奋斗目标。”[4]

(二)推行根据地民主选举,树立全国民主建设的榜样

“民主政治,选举第一”。[5]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具有以下特点: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中共在抗战时期制定的选举制度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陕甘宁边区三次大型的选举来看,参加选举的选民分别占总选民的70%、80%、82.5%。在当时农民文化素质非常低的条件下,民主选举运动采用了开会选举、背箱子选举等直接选举方式和票选法、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投豆、烧香点洞、举手表决等多种多样的投票方式,大力鼓励基层民众参与选举,为直接选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选举坚持无记名投票和竞争原则。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根据地内普遍文化落后、文盲较多,选举中一律采用正规的无记名投票。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竞争原则。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不仅推荐自己的党员,同时也推荐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他们提供条件,在必要时以自己的活动去帮助真正能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非党人士竞选。在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竞选运动自下而上、从城镇到乡村迅速展开。各抗日阶层、各抗日党派和团体的候选人纷纷发表竞选演说,申明自己的政见、主张和抱负。甚至在偏僻的农村,竞选也很激烈。

3.坚持民主选举中的平等原则。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平等性体现在:一是每个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每一次、每一级的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效力相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二是不同阶级阶层一律公平对待,没有因阶级阶层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比例。三是男女平等,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了妇女无权的地位。四是民族平等,规定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

(三)建立“三三制”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根据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的建议,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形式。

1.保障人民民利奠定“三三制”政权的社会基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战争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在土地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在劳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辅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3]808为了保障人民的民利,中共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除奸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

2.建立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先后成立的国防参政会、国民参议会都无法真正动员人们积极抗战的情况下,中共在边区建立了真正的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参议会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最高一级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有:地方立法权、选举罢免权、监察弹劾权、监督促进权、议决权、审批权、追认权。各根据地先后都建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一般以边区或省为单位,在边区内,省内设立三级或四级参议会。各级参议会的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会的全权机构为各级参议会参议员大会,大会期间还设主席团和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等。参议会休会期间,边区、县均设有由议员互选产生的常驻议会。

3.运作方式上实行政治协商,民主合作。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6]760在政府施政上,则实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如何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首先是共产党员必须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为此,要求政权中的党团和共产党员做到“具有充分的民主精神,……,要能够坚持党的政治立场,要能够团结非党干部,要能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去影响非党干部积极负责地工作,反对‘因党而骄’。”[7]共产党员要“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6]742-743必须对党外人士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一方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自信心;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8]还要讲求方法,特别是“对参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和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他们和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他们感到不满和不安”。[6]743遇有意见分歧,争议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话方式求得解决。

4.以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全党“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6]5291938年10月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党内法规文件,对于在集中领导下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起了巨大作用。1945年4月七大的召开,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效方式、“治病救人”的价值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9]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和扩大,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所具有的民主意识、作风和习惯无疑会对根据地乃至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享有了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派能够参政议政,都离不开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

(四)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优化民主政治的环境

1.建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6]383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各级民主政府的委员制、代表会议制,实行普遍的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参议会,各县有同级参议会,村一级有村民代表大会。参议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参议会对同级政府领导人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质询、弹劾的权力。二是政府执行同级参议会决议并对其负责。参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有执行的义务。三是司法部门由同级参议会监督、政府领导,同时保持审判独立。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不仅充分保证了人民的民利,而且充分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为夺取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这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抗日战争;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建设;抗战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成功地实现了在抗日根据地的局部执政,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一)推动中国进程,树立民主进步形象

1.极力主张和倡导。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苏区代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今年的几个月内,全国必须发起一个广大的民主运动,这运动的当前目标,应当放在国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的完成上。”8月,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的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的要求,主张实行。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该纲领具有“宪法”的性质。10月2日和12月1日,中共中央两次向全党发出关于运动指示,各抗日根据地的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1940年2月2日,“延安各界促进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延安各界促进会宣言》,作了《新民主主义》的重要讲演。1944年8月12日,指出:“只有立即实行民主,才能增强团结抗战的力量,只有寻民主的途径,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国共关系与经济国内其他一切政治问题。”并且重述了信守七年前关于民主政治的诺言。12月15日,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民族统一战线在解放区,首先表现在各阶级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府工作中。“凡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工作、政府工作及社会工作的一切人员,不问属何党派,或无党无派,应该一律被尊重,应该一律有职有权。”[1]292-293

2.积极推进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早在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国共两党“共同负责,共同领导,互相帮助,互相发展”的政治主张。1944年,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废止”,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口号。1944年9月4日,中共中央指出“这一主张,应成为今后中国人民的政治斗争目标,以反对一党统治及其所欲包办的伪国民大会与伪宪。”[2]9月15日上午,国民参政会的中共参政员林伯渠受命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正式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11月7日,国共两党达成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协议,“这一协定的精神和方向,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八年来在抗日统一战线中所追求的目的所在”。12月15日,指出:“摆在解放区人民面前的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想出种种能够促成联合政府的办法来。”[1]296,3891945年4月中共七大召开,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结束的两个步骤是:“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新的联合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3]1068-10698月27日,国共双方经过40多天的谈判后签定了《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了停战协议,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这成为新民主主义运动中最辉煌的一页。“政协路线就是同志《论联合政府》的路线,这将是今后长时期的奋斗目标。”[4]

(二)推行根据地民主选举,树立全国民主建设的榜样

“民主政治,选举第一”。[5]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具有以下特点: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中共在抗战时期制定的选举制度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陕甘宁边区三次大型的选举来看,参加选举的选民分别占总选民的70%、80%、82.5%。在当时农民文化素质非常低的条件下,民主选举运动采用了开会选举、背箱子选举等直接选举方式和票选法、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投豆、烧香点洞、举手表决等多种多样的投票方式,大力鼓励基层民众参与选举,为直接选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选举坚持无记名投票和竞争原则。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根据地内普遍文化落后、文盲较多,选举中一律采用正规的无记名投票。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竞争原则。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不仅推荐自己的党员,同时也推荐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他们提供条件,在必要时以自己的活动去帮助真正能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非党人士竞选。在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竞选运动自下而上、从城镇到乡村迅速展开。各抗日阶层、各抗日党派和团体的候选人纷纷发表竞选演说,申明自己的政见、主张和抱负。甚至在偏僻的农村,竞选也很激烈。

3.坚持民主选举中的平等原则。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平等性体现在:一是每个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每一次、每一级的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效力相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二是不同阶级阶层一律公平对待,没有因阶级阶层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比例。三是男女平等,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了妇女无权的地位。四是民族平等,规定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

(三)建立“三三制”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根据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的建议,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形式。

1.保障人民民利奠定“三三制”政权的社会基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战争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在土地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在劳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辅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3]808为了保障人民的民利,中共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除奸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

2.建立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先后成立的国防参政会、国民参议会都无法真正动员人们积极抗战的情况下,中共在边区建立了真正的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参议会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最高一级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有:地方立法权、选举罢免权、监察弹劾权、监督促进权、议决权、审批权、追认权。各根据地先后都建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一般以边区或省为单位,在边区内,省内设立三级或四级参议会。各级参议会的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会的全权机构为各级参议会参议员大会,大会期间还设主席团和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等。参议会休会期间,边区、县均设有由议员互选产生的常驻议会。

3.运作方式上实行政治协商,民主合作。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6]760在政府施政上,则实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如何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首先是共产党员必须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为此,要求政权中的党团和共产党员做到“具有充分的民主精神,……,要能够坚持党的政治立场,要能够团结非党干部,要能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去影响非党干部积极负责地工作,反对‘因党而骄’。”[7]共产党员要“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6]742-743必须对党外人士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一方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自信心;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8]还要讲求方法,特别是“对参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和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他们和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他们感到不满和不安”。[6]743遇有意见分歧,争议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话方式求得解决。

4.以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全党“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6]5291938年10月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党内法规文件,对于在集中领导下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起了巨大作用。1945年4月七大的召开,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效方式、“治病救人”的价值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9]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和扩大,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所具有的民主意识、作风和习惯无疑会对根据地乃至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享有了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派能够参政议政,都离不开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

(四)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优化民主政治的环境

1.建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6]383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各级民主政府的委员制、代表会议制,实行普遍的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参议会,各县有同级参议会,村一级有村民代表大会。参议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参议会对同级政府领导人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质询、弹劾的权力。二是政府执行同级参议会决议并对其负责。参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有执行的义务。三是司法部门由同级参议会监督、政府领导,同时保持审判独立。

2.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共产党“应该受人民的监督”,[3]809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参议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共产党内部,中央有党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有监察委员会,监督党的机关、干部、党员的行为;政府内部大都设有自我检查部门;各根据地的报刊经常刊登先进人物的事迹、揭露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舆论监督。而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体现了“三三制”政权的民主性。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按照各根据地参议会组织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可以对他们的代表参议员和行政司法人员进行监督、检察、批评、控告、罢免,而且还体现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不仅允许群众自由批评政府,而且政府也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渠道,如晋察冀边区的边区或县行政会议。“有广大人民的力量来监督政府,监督工作人员,人可以幸逃法网,但不能逃出人民的视线。坏事就不易发生。”[10]“边区政府依靠着民众的检举,才相当保证了各县政府的廉洁,并间接保证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11]

3.优化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制环境。施政纲领是边区政府的立法基础。以党中央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指导方针,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施政纲领,对边区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各施政纲领的指导下,几乎所有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律、条例,颁布政权组织法,制定大量选举法规。另外,抗日根据地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和继承法规、刑事法规等,从各方面加强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这些法律、法规是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的重要保障,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945年7月4日,黄炎培等6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造访延安。在一次交谈中,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2]中国共产党在广大的抗日根据地,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造就了一批模范的民主的抗日根据地,这是向民主新中国迈进的新的战略起点,具有重要启示。

二、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启示

(一)民主政治的建立是加强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途径

“中国共产党在战争期间所争得的源于民族主义的合法性,对于走向胜利、吸引大众支持和让反对势力保持中立,都是必不可少的。”[13]“大多数人民承认的,选举的,就是合法的。……在敌后建立的这种抗日民主政府,在实质上是最合法的。”[14]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民族主义的高度,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成功,赢得了广大爱国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正像所说:“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什么都无从谈起。要民众,虽危险也有出路;不要民众,一切必然是漆黑一团。”[15]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是加强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在于政治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如何通过实行民主政治来提高行政效率就有了初步的探索。通过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人民群众可以选出有能力、素质高、执政为民的好干部,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主观条件,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相应的法律、条例的制定,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外部条件,建设廉洁效能政府为提高行政效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上能够取得前无古人的成就,为人民民主的建立开辟了道路,为今天党领导的政治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提供借鉴。

(三)民主政治的完善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民主政治建设能够对抗日战争的坚持和最后胜利提供有力的保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民主政治建设适应了全民族抗日战争发展的客观需要,服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大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体现了抗日与民主两大精神,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居住、营业、思想等的自由权利。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全民族团结抗战,以抗日为前提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建设的新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依法治国。

(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前提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治得以在抗日根据地充分实行并取得辉煌成就,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治的正确发展。如果“离开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政治领导,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不能建立,和平民主抗战的目的就不能实现,祖国就不能保卫,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就不能成功。”[16]坚持独裁统治、派幻想“第三条道路”,民主政治建设只有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建立属于人民的民主政权。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首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党能够获取群众支持,取得抗战及全国革命胜利的力量之源。其次,在思想理论建设上,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中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新的理论思想——思想。在组织上,党内民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第三,学会与派实行民主合作,政治协商。

(五)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建立健全了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参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约束机制,保障权力机制的健康运行。建立了共产党内部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舆论监督、法律条例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广泛的监督机制,层层监督机制保证了抗日民主政权的良性发展,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素材。还颁布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政府组织法、选举法规、行政法规等多项法律条例,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规范政府工作程序,使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有法可依,为抗日民主政权能够健康的发展创造了必备的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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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少奇选集[M].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176.

政治建设论文篇6

一、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反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的独立;二是反封建专制统治,实现国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政治发展而言,新中国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新中国的成立,既标志着中华民族的独立,又使民主政治的实现成为可能。新中国初创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二是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相关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实践。其中,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主要指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的确立。

1人民民主国体的确立。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人民民主。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确定新中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并指出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与米高扬在延安谈话时指出:“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1949年,在新年献辞中,向全国人民公布了新中国的国体构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以工农联盟为主的人民民主。建国后,人民民主国体得以实行,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实现了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民主。这既是新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又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新中国的建国方案中,政体是最没有悬念的问题。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早已确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体决定政体。新中国的国体也同样决定其政体。对此,刘少奇曾指出:“建立人民民主有它的内容,有它的形式,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表示不出来人民民主,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充分表现出人民民主的主要内容。”尽管建国后新中国并未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是以政治协商会议作为过渡,但是,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使人民代表大会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可以预期的政治目标。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则意味着政治协商会议完成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历史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运转。董必武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现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性,比苏维埃广泛些,比资产阶级议会更不用说了。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能包括广大的各民主阶级的政权形式。”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首先,政治权力的来源是民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政治程序是民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最后,各政府机关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上述特征再次证明,在新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抉择中注意结合中国国情、坚持政治民主化的思路。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有关。苏联实行一党制,东欧国家则是多党联合执政。1947年9月,苏联要求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向苏联模式靠拢。此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也都由多党联合执成了实质上的一党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最终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认为,新中国之所以选择不同于苏联一党制的多党合作制,是因为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苏联,“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石,确定了“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新政权的人事安排体现了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派和无党派人士3人,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派和无党派人士27名,几乎占一半。政务院副总理中,派和无党派人士2人;15名政务委员中,派和无党派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辖部、会、院、署、行的正职负责人中,派和无党派人士19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由派人士担任”。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及与派的真诚合作成为公认的事实。如果说“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政权组织形式的体现,是不能成立的”,那么,1949年9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赋予了多党合作制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则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体现了多党合作制。因此,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和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新中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民主协商会、谈心活动、座谈会、书面交流等,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新中国对中国政党政治民主建设探索的重要内容。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面临新中国国家结构的抉择问题。对于国家结构问题,党的文件中存在一定矛盾,既有过民族自治的规定,又有过联邦制的主张。这也表明了中共领导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结构形式的探索过程。在政协筹备期间,曾向长期主持民族工作的同志征询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在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的报,告中,也提出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直到1949年9月29日,也就是建国前两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才最终确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是一项重大历史抉择,但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规定仅停留于宏观层面。1952年,为便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强调“各民族自治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等作了详尽的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再次表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改变原来按照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的提法,具体指出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三级民族自治机关,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样,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正式得以确立,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建立起来。

4党内民主制度的创制。除了以上基本国家政治制度外,新中国还创制了一系列党内民主制度。第一,确立并完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制度。早在1948年,就明确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1956年,邓小平在中共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开。”《报告》还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思想。第二,推行党委制,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党委制的实质是,重要问题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内广泛推行党委制,以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委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956年阐述为“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是集体决定,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独断专行的。”第三,确立党内监督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内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1949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检查、受理、审查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党员的违纪行为。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各级纪委的基础上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检查和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此外,党员有对党组织监督、检举和揭发的权利。1956年党的通过的明确指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第四,推进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定期民主选举制度,定期汇报与检查制度,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此外,新中国还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5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专制社会对臣民社会心理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臣民的政治心理主要表现为依附、驯服和顺从,同时具有矛盾性:既有逆来顺受的心理又有的矛盾心态;既希望平均主义又向往特权。为使广大臣民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民,新中国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教育,使其明白社会主义民主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并强化公民政治意识,熟悉民主政治规则和程序,掌握民主生活技能,提高公民政治能力,有效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与此同时,在新中国初步运转起来的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开始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实践,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的公民。

二、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成就

在新中国的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确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创建过程中,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

1“矛盾学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新中国,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社会主要矛盾、国家历史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将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以为首的中共领导人,根据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提出国家建设中必须处理好十个方面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党和非党的关系,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是非关系,中国和外国的关系。同时中央还提出了促进文学艺术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决议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此外,还注意到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确定了解决矛盾的具体方法。敌我矛盾要用的方法解决,至于人民内部矛盾,则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以党的决议、《论十大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为基础的“矛盾学说”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新进展。

2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建构:民主政治的制度保证

1949~书1956年间,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相继出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公安部试行组织条例》、《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民族区域制度、选举制度等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给予规范,基本形成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从政协到全国人大的召开:代议民主政治初步运转

尽管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认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但建国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并没有立即运转起来。由于中共依靠军事力量获取政权、政治合法性不足的实际情况,先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较为合适。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开始行使以前由政协行使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新中国的代议民主政治真正运转起来。此时,广大劳动人民“刚刚从臣民转变为公民,……第一次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议民主政治的初步运转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三、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不足

虽然建国初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间存在的偏误和不足。以史为鉴,总结并分析这些历史教训,对当今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1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受苏联模式影响太多,兼顾中国国情不足

中国革命的方向是社会主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中国革命的胜利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和帮助紧密相关。革命胜利后的新中国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也是顺理成章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一方面使新中国获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新政权的巩固和国内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也使新中国完全否定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只认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模式。这样,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冷战格局下,“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必然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意味着新中国五条件地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否认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包括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因此,建国初期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跟着苏联模式走的。由于建设经验的欠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考虑中国国情较少,大体上是照搬苏联模式的。对此,也说:“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是当了苏联人的奴隶,跟在他们的屁股后面走,什么都学苏联的,苏联得了感冒,我们也跟着打喷嚏。到了1956年提出‘十大关系’以后,中国下决心要走一条自己的道路了。”1986年9月,邓小平同波兰领导人谈话时也指出:“我们两国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尽管新中国在政治制度上照搬苏联模式,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密切相关,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也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偏差所在,这一偏差必然带来种种弊端。

2执政党权力太大,对党政关系的制度规范不足

政治建设论文篇7

一、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反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的独立;二是反封建专制统治,实现国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政治发展而言,新中国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新中国的成立,既标志着中华民族的独立,又使民主政治的实现成为可能。新中国初创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二是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相关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实践。其中,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主要指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的确立。

1人民民主国体的确立。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人民民主。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确定新中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并指出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与米高扬在延安谈话时指出:“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1949年,在新年献辞中,向全国人民公布了新中国的国体构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以工农联盟为主的人民民主。建国后,人民民主国体得以实行,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实现了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民主。这既是新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又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新中国的建国方案中,政体是最没有悬念的问题。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早已确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体决定政体。新中国的国体也同样决定其政体。对此,刘少奇曾指出:“建立人民民主有它的内容,有它的形式,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表示不出来人民民主,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充分表现出人民民主的主要内容。”尽管建国后新中国并未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是以政治协商会议作为过渡,但是,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使人民代表大会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可以预期的政治目标。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则意味着政治协商会议完成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历史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运转。董必武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现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性,比苏维埃广泛些,比资产阶级议会更不用说了。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能包括广大的各民主阶级的政权形式。”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首先,政治权力的来源是民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政治程序是民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最后,各政府机关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上述特征再次证明,在新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抉择中注意结合中国国情、坚持政治民主化的思路。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有关。苏联实行一党制,东欧国家则是多党联合执政。1947年9月,苏联要求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向苏联模式靠拢。此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也都由多党联合执成了实质上的一党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最终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认为,新中国之所以选择不同于苏联一党制的多党合作制,是因为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苏联,“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石,确定了“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新政权的人事安排体现了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派和无党派人士3人,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派和无党派人士27名,几乎占一半。政务院副总理中,派和无党派人士2人;15名政务委员中,派和无党派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辖部、会、院、署、行的正职负责人中,派和无党派人士19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由派人士担任”。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及与派的真诚合作成为公认的事实。如果说“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政权组织形式的体现,是不能成立的”,那么,1949年9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赋予了多党合作制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则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体现了多党合作制。因此,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和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新中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民主协商会、谈心活动、座谈会、书面交流等,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新中国对中国政党政治民主建设探索的重要内容。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面临新中国国家结构的抉择问题。对于国家结构问题,党的文件中存在一定矛盾,既有过民族自治的规定,又有过联邦制的主张。这也表明了中共领导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结构形式的探索过程。在政协筹备期间,曾向长期主持民族工作的同志征询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在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的报,告中,也提出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直到1949年9月29日,也就是建国前两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才最终确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是一项重大历史抉择,但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规定仅停留于宏观层面。1952年,为便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强调“各民族自治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等作了详尽的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再次表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改变原来按照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的提法,具体指出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三级民族自治机关,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样,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正式得以确立,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建立起来。

4党内民主制度的创制。除了以上基本国家政治制度外,新中国还创制了一系列党内民主制度。第一,确立并完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制度。早在1948年,就明确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1956年,邓小平在中共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开。”《报告》还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思想。第二,推行党委制,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党委制的实质是,重要问题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内广泛推行党委制,以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委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956年阐述为“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是集体决定,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独断专行的。”第三,确立党内监督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内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1949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检查、受理、审查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党员的违纪行为。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各级纪委的基础上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检查和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此外,党员有对党组织监督、检举和揭发的权利。1956年党的通过的明确指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第四,推进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定期民主选举制度,定期汇报与检查制度,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此外,新中国还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5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专制社会对臣民社会心理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臣民的政治心理主要表现为依附、驯服和顺从,同时具有矛盾性:既有逆来顺受的心理又有的矛盾心态;既希望平均主义又向往特权。为使广大臣民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民,新中国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教育,使其明白社会主义民主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并强化公民政治意识,熟悉民主政治规则和程序,掌握民主生活技能,提高公民政治能力,有效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与此同时,在新中国初步运转起来的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开始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实践,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的公民。

二、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成就

在新中国的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确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创建过程中,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

1“矛盾学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新中国,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社会主要矛盾、国家历史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将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以为首的中共领导人,根据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提出国家建设中必须处理好十个方面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党和非党的关系,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是非关系,中国和外国的关系。同时中央还提出了促进文学艺术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决议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此外,还注意到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确定了解决矛盾的具体方法。敌我矛盾要用的方法解决,至于人民内部矛盾,则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以党的决议、《论十大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为基础的“矛盾学说”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新进展。

2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建构:民主政治的制度保证

1949~书1956年间,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相继出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公安部试行组织条例》、《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民族区域制度、选举制度等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给予规范,基本形成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从政协到全国人大的召开:代议民主政治初步运转

尽管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认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但建国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并没有立即运转起来。由于中共依靠军事力量获取政权、政治合法性不足的实际情况,先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较为合适。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开始行使以前由政协行使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新中国的代议民主政治真正运转起来。此时,广大劳动人民“刚刚从臣民转变为公民,……第一次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议民主政治的初步运转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三、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不足

虽然建国初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间存在的偏误和不足。以史为鉴,总结并分析这些历史教训,对当今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1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受苏联模式影响太多,兼顾中国国情不足

中国革命的方向是社会主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中国革命的胜利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和帮助紧密相关。革命胜利后的新中国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也是顺理成章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一方面使新中国获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新政权的巩固和国内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也使新中国完全否定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只认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模式。这样,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冷战格局下,“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必然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意味着新中国五条件地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否认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包括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因此,建国初期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跟着苏联模式走的。由于建设经验的欠缺,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考虑中国国情较少,大体上是照搬苏联模式的。对此,也说:“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是当了苏联人的奴隶,跟在他们的屁股后面走,什么都学苏联的,苏联得了感冒,我们也跟着打喷嚏。到了1956年提出‘十大关系’以后,中国下决心要走一条自己的道路了。”1986年9月,邓小平同波兰领导人谈话时也指出:“我们两国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尽管新中国在政治制度上照搬苏联模式,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密切相关,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也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偏差所在,这一偏差必然带来种种弊端。

2执政党权力太大,对党政关系的制度规范不足

政治建设论文篇8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重要目标,这对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中国的政治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建设

政治文明于十六大第一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就已提出 政治文明的概念。主要背景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概念。在设计十二大报告时,胡乔木主张并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分法, 政治民主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但许多人不同意,十二大报告专门另列了社会主义民主 的部分。但这时没有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二是在当时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学术界认为 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仅仅提两个文明还不够,因为两个文明 的建设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加以推进,两个文明的成果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以保障,为此 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更多的是以制度文明的概念出现的。

中共十六大报告关于政治文明的提法是对十二大报告的继承和创新,是将政治作为一 个独立的领域论述的,同时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

文明作为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 然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是人们的 主观世界得到改造的结果,标志着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而政治文明则 是人们在改造国家制度及国家治理方式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国家治理的改善和 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

有关政治文明的概念,十六大报告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的定义则较多。但笔者认 为,要给政治文明以定义,必须了解什么是政治和政治的核心要素。无论什么时代,政 治总是与公共生活和公共权力联系在一起,并以国家形式表现出来的。在恩格斯看来, 国家本身就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 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1](P176)这就意味着,国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 表现,自从有了国家以后,人们就力图按自己的意志建立、改造或治理国家,建立和改 革相应的制度,形成或转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以获得理想的生活秩序。因此,政治文明 可包括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三个方面。

政治文明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为什么现在提出政治文明?这有其时代性。在 物质十分匮乏的贫困社会,资源有限,为争取和占有有限的资源,政治更多的是以暴力 、专制、强权、野蛮的形式出现的。在未来的富裕和现代化社会,政治文明是应有之义 。正是在由贫困走向充裕的小康社会阶段,政治文明建设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换言之 ,政治文明建设本身就是小康社会建设的内容之一。

小康社会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政治形式。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理念主要是“道德国 家观”,即认为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一种美好的道德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 ,城邦的目的是“至善”,是公民“优良的生活”。孔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仁者爱人 ”。为了过上幸福生活,需要建立国家,有国家的统治者。而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 国家的统治权归属于君主,因为君主秉承“天意”管理人事。君主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 绝对权力,国家权力为君主所垄断,根据君主的意志运行。国家根据道德规范治理,即 孔子所谓的“为政以德”。“政,身正也”。统治者只有身正,才能作为社会的表率治 理国家。

进入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文明形态发生了飞跃,这就是民主政治的建设 。这一时期的政治理念主要是“契约国家观”。意大利著名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首先 撕开了盖在政治外面的温情脉脉的面纱,认为国家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统治者应以夺 取和保持权力为目的。政治只讲目的,不论手段,因此是没有道德的。君主应如狮子般 凶猛,狐狸般狡猾。法国的布丹进一步将国家统治权归纳为主权。主权是统一的、不可 分割、不可转让的,具有绝对性和排它性。西方的思想家进一步认为,主权在民而不在 君。因为,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的,即天赋人权。人们建立国 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为此,人们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统治者 ,组成政府,治理国家。这种权力是可以收回的。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 理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通过一定方式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为了保证统治者不 滥用权力,根据功能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相互制衡。为了使不 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得以表达,实行政党竞争。各个政党通过选举制执掌权力,进行公共 治理。政府、政党及所有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实行法治。

由此可将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两种政治文明形态作以下比较:

专制政治:天赋君权 主权在君 绝对权力

政治垄断 道德治国

民主政治:天赋人权 主权在民 权力制衡

政治竞争 依法治国

政治建设论文篇9

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

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运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成果来武装全体党员干部。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理想信念教育历来都是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我们要紧密结合党员的思想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宣传教育的一致性,与社会不同群体的特点和要求的多样性统一起来。①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就要做到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并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将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任务落实到基层。在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背景下,做好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同时,我们还要在企业、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根据基层单位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好把基层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任务落到实处的问题。②企业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要结合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方针来进行;农村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实现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来进行;学校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来进行。

适应时代需要,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尤其是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有效加强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工作,使之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已成为我党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

围绕科学发展观,抓好各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先进思想来武装党员和各级干部。在新的形势下,要使党员和各级干部顺应时展的潮流,就要不断地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和各级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可以进一步统一党员和各级干部的思想,使他们增强党性、自觉性,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要不断加强各级党组织自身建设的能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党组织的地位、作用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因此,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要及时转变观念,自觉摆正位置,切实抓好自身的思想建设。党是一个阶级性的组织,也是一个政治组织,它通过各级党组织开展强有力的政治工作、领导工作、群众工作和宣传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现阶段,各级党组织的工作重点包括:围绕实际工作问题,对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的宣传,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全体人民群众团结、统一到党的领导之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也是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工作创新发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思想武器。”因此,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政治文明建设工作的必要性,科学把握其规律与特点,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内在动力,才能从整体上推进政治文明的建设。

要正确分析新形势下政治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党的建设,首先要致力于党的根本性建设,即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党的根本性建设主要涉及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主要在于党的组织建设。离开了党的组织建设,党的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则无法有效落实,党的根本性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了。

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只有正确认识“分离”、“脱节”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办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工作的创新发展。从客观上看,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重大变革。有基于此,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由此也打破了原来社会领导高度组织化的架构,直接引发了党员与党组织、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新变化。

政治文明建设工作的创新关键在于突出党组织的凝聚力。当前,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党员开始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以至于正常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无法落实,甚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都无法实现。各种“脱节”现象削弱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进而导致党的目标任务难以实现。

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推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

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形,我们应将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与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第一,要结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分析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向党员干部讲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涵和意义,让党员干部紧跟社会步伐,掌握时代脉搏,全身心地投入到政治文明建设的工作中去。另外,在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要密切关注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开展各类活动,让更多的党员干部参与进来,并从中得到教育,消除不稳定因素,使政治文明建设成为全体党员干部的共同事业。

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级党组织所面对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部分党组织在行使管理与组织职能之时,更多地关注于经济效益的追求,却忽视了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政府开展经济建设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不但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更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社会的理念。同时,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针对广大党员干部开展“作风建设活动”,引导他们从传统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破除旧观念、旧习惯,树立新思路、新观点。

第三,政治文明建设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项工作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做出适时的调整,这样才能使政治文明建设保持正确的方向。只有鼓励广大党员、干部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激发出党建工作的活力,永葆党组织的先进性与代表性。另外,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我们还要积极建立创新机制,善于在组织的运行机制、日常管理体制上更新观念,推陈出新,不断探索成功的经验,将政治文明建设的工作覆盖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营造浓厚的求实、创新氛围。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的实际需求。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目标,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保持长久性和全面的实效性。这就需要我们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将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放在工作的第一位。总书记曾经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当前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重点关注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及其变化规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文化水平、行为方式、价值理念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理念,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坚定的理想,保持正确的方向。

综括而论,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直接与群众接触,代表着党的形象,而党的执政基础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党的一切事业必须得到人民群众支持才能顺利开展。在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在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一切工作以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作者单位:海南医学院)

政治建设论文篇10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1]十六大修订的党章也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P14)这样在理论上明确而郑重地提出政治文明概念,在实践上强调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文明”这个概念,马克思在150多年前曾提到过。他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说到“执行权力”时,提到“集权制和政治文明。”[3](P238)然而,究竟什么是政治文明?马克思没有作具体解释。大概他的意思是,政治文明就是指文明地(而不是野蛮地、专制地)执行政治权力。此外,马克思多次讲过社会“政治结构”和“政治生活”,但没有再提“政治文明”。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也都没有明确使用过“政治文明”概念(当然,这不等于他们没有说到过属于政治文明或者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东西)。大约在1990年前后,我国学术界开始有学者提出并研究社会政治文明问题。不过应当说,是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的一次高层次的、全国性的大会上,首次明确而且郑重地提出政治文明概念,并论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问题。在党的十六大,江泽民还把政治文明概念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写入工作报告之中。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准确界定“政治文明”这个概念?笔者认为,政治文明应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先进的政治理念指导和支配下制定出来的社会政治制度,贯彻实现政治制度的社会政治管理以及人们政治行为的总和。也就是说,政治文明包括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管理和人们的政治行为三大部分。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中基本的政治领域和主流的政治生活。笔者看到,也有的论者说政治文明“包含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4]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政治意识不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应是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准确地说,只有先进的政治意识、政治理念,才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可是,政治制度跟政治意识不同,政治制度虽然是在先进的政治理念指导、支配之下制定和贯彻实施的,有着观念特征,但毕竟表现为条文性的、带有强制性的政治管理原则和规范,且有一定的物质设施和人们的政治行为作为客观保障和贯彻实施手段。某种政治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会成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力量,强制性地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影响社会的秩序、面貌和发展进程。所以,政治制度不等于政治意识,不属于精神文明,而应是属于政治文明。政治制度还是政治文明中最主要的东西。社会的统治者、管理者就是直接按照政治制度来进行政治管理的。一个社会中的不同政治力量,也是主要针对当时的政治制度来进行或者维护之、或者改革之、或者推翻之的政治活动的。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我们知道,社会文明是标志人类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的范畴。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人类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会表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越来越提高,这就是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关于社会文明的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上,作出不同的分析。

由于人类社会的最基本领域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即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所以,标志社会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的社会文明,就可以划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文明。一定社会的物质文明,是这个社会中的人们改造自然界所取得的物质成果的总和,标志这个社会在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方面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是这个社会的人们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积极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标志这个社会在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方面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

而由于人类社会是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紧密结合、相互渗透的有机体,是人们组织结合起来的自控制、自管理、自更新的统一整体,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依赖并相互交错,才造成了具体社会的存在,由此便就又形成了社会结构中的经济、文化和进行社会控制、管理的政治这三个方面,所以,人类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也会体现在这三个方面。经济和文化两个方面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分别表现为社会经济建设、经济生活中的物质成果,和社会文化建设、精神生活中的精神成果,这也就分别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方面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便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标志一定社会在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方面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一定社会的文明是由一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的。”[5]而在社会文明的三大组成部分中,政治文明不仅是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还起着特殊的控制、管理整个社会生活、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同意这样的说法:“从人类文明的横断面看,政治文明既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前提,又是联结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中介桥梁。”[6]

社会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内涵不同和存在形态不同。物质文明的存在形态是物质成果。精神文明的存在形态是精神成果,即人们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思想观念。政治文明的存在形态是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管理和人们的政治行为。

同时,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单就政治文明来说,它要依赖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又能够反作用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要以物质文明为物质基础,依赖于物质技术条件。因为,一定社会中政治制度的制定和贯彻,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程度作为客观基础,还需要一定的物质设施和技术手段作为前提和保障。政治文明还要以精神文明为精神基础,受一定社会中先进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观点的指导。反过来,政治文明也会通过社会行政管理和法律约束等渠道,影响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从而影响物质文明发展的速度,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关于政治文明概念的内涵来推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是指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信念的指导、支配下,制定出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贯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政治管理以及人们的政治行为的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点在于实行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高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具体表现为高度的、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社会中有着完善的政治管理机制,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公务员依法行政,以德行政,勤于政务,廉洁自律;不同政党关系融洽,相互合作,共谋国是。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程度和开化状态,应当全面地表现在社会结构的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形成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所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当然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我们党正是这样认识和组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就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我们党制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这里所说的“富强”是就物质文明而言的,“文明”是就精神文明而言的,“民主”便是就政治文明而言的。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胡锦涛也说:“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也是我们继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完成好的重大任务。”[7]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为基础,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只有在社会中有了社会化的大生产,有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了迅速安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有了较为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有了现代的大众传播媒体(这些属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并有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有了社会主义信念,有了高度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有了健康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这些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那才会有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健全的法制,才会有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才会有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这些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反作用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只有在社会中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健全的法制,有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和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那才会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繁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如果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不努力搞好,民主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社会管理秩序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那肯定是不利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三、努力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我们当前必须努力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什么呢?

第一,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上面已经说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即广泛的人民民主,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应当使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充实,而且还应当使人民群众享受高度的政治民主,自己成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的主人。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8]但是,我国当前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所以,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不仅应当努力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应当努力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第二,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是执政为民,忠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不仅包括力求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而且还包括力求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使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愈来愈充分的民主权利。江泽民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

第三,这是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决定的。上面已经说明,政治文明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它们可以相互促进。但是,如果哪一种文明建设受到忽视,也会牵制另外两种文明建设。就政治文明建设来说,它无疑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约和影响,但它也会反作用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其提供政治制度和法律保障,影响以至决定它们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进程。我们只有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高度的政治民主,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和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形成;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和克服官僚主义;有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实施,使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9]因此,我们必须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四,这是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决定的。人民群众毫无疑问是要求享受充分的民主权利的。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的人民群众,为什么要跟着中国共产党闹革命?其根本的愿望要求,就是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翻身解放做主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人民群众则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又要求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人民群众希望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法制,即搞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我国当前尤其迫切需要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这是因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相对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是明显滞后的。我国的民主制度尚不健全,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尚没有在体制和措施上得到有力的维护和保障。广大普通老百姓还没有真正充分地享受到国家、社会主人的权利,有些普通老百姓甚至还要遭受到个别“公仆”的摆布和欺压。法制也不完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乃至于徇私枉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行政管理上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区、有些层次的官僚主义、专制主义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不仅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的发展和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必须尽快加以根本改变。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呢?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所讲的内容,其实就是指的当前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努力去做的诸方面工作。我认为,我们尤其需要重视的是:

第一,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前提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江泽民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1]我们要建设的,是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文明,不能混同于别的性质的政治文明。因此,我们不能赶时髦,不能因为借鉴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来搞西方的那一套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具有相互的依赖性、相容性、一致性,要努力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10]使它们相互促进。

第三,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1]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清除原有政治体制中的弊端,如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民主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善,行政效率不高,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不力,等等,以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第四,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着重点是:“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1]一般地说,政治制度可以包括四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基本权力结构层次,第二是权力运行规则层次,第三是权力运行状态层次,第四是具体政策层次。这四个层次构成的政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积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

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任务,我们应当积极地、认真地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但是,我们也应明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政治既是受经济所决定,又是受人们的素质和思想观念影响的。我国的生产力尚不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物质财富还不丰富;历史上缺乏民主法治传统,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目前在社会上还有相当影响;教育文化落后,社会人口中文盲半文盲较多,民主主体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等都不够高。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因此,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避免操之过急,既要注意搞好同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又要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注意采取稳妥的措施,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J].求是,2002,(22).

[2]中国共产党章程[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虞崇胜.政治文明概念辨析[J].北京:理论前沿,2002,(4).

[5]秦宣.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N].中国教育报,2003-01-18(3).

[6]曾狄.“政治文明”为“政治”正名[J].天府新论,2003,(1).

[7]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北京:人民日报,2002-12-05(1).

政治建设论文篇11

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被授权享有的权利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①。如果说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给予广大农民②以经济权利的一大创造的话,那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赋予广大村民以选举权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伟大创新。无庸置疑,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制度既会对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选举制度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又会对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我国村民选举资格制度设计并不是很科学,导致一部分村民不能真正享有选举权,在其选举资格无端遭到褫夺时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从法律视角对我国村民选举资格制度进行考量,并进行了一些理性的思考。

一、质疑我国现行村民选举资格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对此条的理解,一般认为,村民要成为选民③至少同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村民是否年满18周岁,以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这个时间点为准,而村民出生日期的确定,原则上又以身份证为准,当身份证上的日期与户口簿上的日期不一致时,以户口簿为准。当户口簿上的日期与派出所登记的日期不一致时,以派出所的登记为准。因为派出所的登记是户口簿及身份证办取的依据。第二,属地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第三,政治条件。即依照法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书为准,对还未判决的因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宣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但检察院或法院必须出具公函决定。第四,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但要经医院证明方可认可,待精神正常后再恢复行使选举权。

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般对第一、第三、第四个条件的理解争议不大或基本无争议,所以本文在此不作阐述。而对第二个条件,即何谓村民,由于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制,而各地对其理解又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致使地方规定不一,操作相异。透过个性看共性,尽管各地在村民身份的界定条件上不统一,但概而言之,村民属地身份的确定均涵盖了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本村户籍;二是履行了本村义务;三是在本地居住了一定期限;四是取得了户籍所在地出具的选举资格证明。凡符合以上一个或同时具备几个条件的方可在居住地进行选举登记。那幺,这些条件的设置是否苛刻,换言之,这是否会成为村民行使权利的掣肘呢?笔者认为,这些不合理条件的设置,一方面与法律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当然阻却了相当一部分人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予以清理和废止。

(一)、关于本村户籍。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下的产物,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其确立的依据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客观地讲,传统户籍制度对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社会稳定和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等,确实起到了“铁篱笆”似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滥觞于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的传统户籍制度已明显适应不了时代的需要。④特别是我国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根据国际条约的适用原则,该权利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应不受限制。所以,为实现社会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公民“自由迁徒”的意愿,户籍改革是势所必然、势所必为。为了顺应时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和地区开始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有的省干脆取消了农村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所以,如果一味强调农村户口,势必与户籍改革的大潮背道而驰。实践中许多地方之所以规定在户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一个很重要的考虑是为了保证绝大多数人能够享有政治权利。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快,居住在某一个村的人未必就具有该村户籍,而真正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又未必就在本村居住。如果一味强调在户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那幺许多人为了行使权利,就有可能返乡,而路费的支出势必会加大他们的负担。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如果人们从事了一定的行为,支付了一定的成本后,回报却很少或者根本无回报的话,他们是不会乐意从事该行为的。客观地讲,我国广大农村人们行使了选举权后,回报是很少的,无论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所以,囿于户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的条件限制,基于降低费用的考虑,有相当一部分人可能会放弃行使权利。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民主意识觉醒的时代。托克维尔说:用什幺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能为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行这一权利。如果选举权行使的门槛过高的话,一部分人非出于本意放弃行使权利在所难免。不行使权利的话,民主的理念从何而来?制度的保障性又体现在哪里?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考察,假设某人的户籍在A地,但其长期在B地居住生活,如果该人的选举登记在A地的话,其行使选举权意义并不大。因为选举权的设置从根本上而言是选举能干的人对本地进行管理,如果长期不在本地,那对被选举人就无法了解,即使有所了解,这也是片面的、模糊的,在此情势下进行的投票,其效果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考虑,也不能将户籍作为选举登记的的一般依据。

(二)、关于居住期限。无论是《宪法》,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选举制度,还是村民自治框架下的选举制度,均不以一定的居住期限为必要条件。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权的取得不以居住期限为条件,从表面上看放宽了选举权,但实际上未必尽然,因此有必要规定一定的居住期限⑤。与此观点如出一辙的是,许多地方如青海、安徽等地的选举办法均规定外来人员必须在本地居住六个月以上,才能行使选举权。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使选举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对候选人及选举的事项有一个具体而全面的了解。虽然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操作的效果却往往是事与愿违,不久达不到有助于对候选人了解的目的,反而有可能使一部分人不能行使权利。笔者觉得推行村民自治,应从普遍性原则出发,以保障最大范围的人能够有效行使选举权为己任,最大程度地鼓励、引导民众去行使选举权,而不是肆意地剥夺、限制权利的行使。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是选举要享有知情权。要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求权,就必须设立竞选权。⑥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缺乏公开演说的竞选制度,换言之,选举缺乏一个对候选人了解的途径。如果不改变现行的选举方式,即使规定居住一定的期限如六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也难以使得选举对候选人的主张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因为如果缺乏一个沟通交流的渠道,纵使是世代居住在某个地方的人,相互之间也不可能了解,尤其是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更遑论在一个地方居住才六个月呢?所以,问题解决的关键不在于居住期限,而在于参选方式的改革。应积极探索公开竞选机制,让有意竞选的村民,通过广播、演说等形式公布自己的“施政纲领”,以便选举熟悉每一位参选者的知识、才干、主张以及管理能力等,从而在众多的参选者中间进行充分的比较与挑选,而不是通过设置居住期限的方式来阻挠村民行使选举权。否则,一相情愿地规定居住期限以使选举对候选人有所了解只会是弊大于利,其结果将是南辕北辙,离预期目的愈来愈远。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居住期限的规定亦是与宪法及相关法律相冲突的,因为宪法及相关法律已经对居住期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的法理原则,这些地方性法规理所当然应被废除。

(三)、关于选举资格证明。许多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来人员要在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就必须取得户籍所在地选举资格证明和尚未行使选举权利的证明。在这些立法者看来,提供这两个证明是为了达到以下两个目的:1、是为了防止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或被有关司法机关决定不能行使政治权利的人享有选举权;2、是为了避免重复行使选举权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有点杞人忧天,毫无必要。一则是因为在我国选举与选举的切身利益联系并不大,选举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重复行使选举权的现象在我国并不多见。二则是因为要取得原户籍所在地选举资格证明,就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为减轻自己的负担,当前除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人愿意不远万里回乡参选外,其它人一般很少愿意回来。故从一定意义上讲,此种规定表面上是为了防止某些人重复行使选举权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行使选举权,实际上有可能是因噎废食,最后导致其它村民也难以行使选举权。即使存在无权行使、重复行使的情况,这在现阶段肯定是极个别的现象。制度的设计不能是为了规避极少数人滥用权利,而去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要秉承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但决不可冤枉一个好人的法律适用原则。当然,恶法非法,要破解操作中的难题,就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进行良好的制度设计。方案一是为配合个人信用建设的需要,将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政治权利的信息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在网上,以供选举委员会查询。方案二是在居住地凭身份证办理选举资格登记,再由该选举委员会函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若无异议即可登记参选。方案三是统一全国选举日或是缩小各地选举日的时间间隔,尽量使全国的选举时间一致。当然按此种方案可能使部分地区选举日提前,从而使部分可以满18周岁的村民能行使选举权因为时间的提前未满18周岁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同时,全国有这幺多村,情况各异,统一难度颇大,不易操作。

(四)、关于村民义务。许多地方均将履行村民义务作为选举权行使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河北省规定,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一项重要的法理原则,无庸置疑,这亦应在选举中得到普遍遵循。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此处的义务是否是指要履行所谓的村民义务即上交农业税、三提五统、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等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此处的义务应特指村民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义务,例如在选举的过程中不得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采取涂改选举名册,窥探选票内容、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故意计票错误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凡此种种,构成了选举权行使中的义务。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是未按时足额交纳农业税或三提五统的村民,笔者认为,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只要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且没有限制行使选举权的情形,即使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所谓的村民义务,其选举权均不应被剥夺或限制。至于违反了相关法规或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行为,当然其应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质言之,我们决不能因为某人在其它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就轻易套用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之对价的法理原则而去剥夺其选举权,否则对他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同时这也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另外,即使是在居住地根本未交纳农业税或三提五统的外来人,笔者认为其仍应享有选举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部分人与本地的社会公共生活业已形成了一定的利害关系,选举能干的人来管理居住地的公共事务,这是设置选举制度的意旨所在。所以,是否履行村民义务并不能成为选举权能否得以行使的前置条件。

二、完善村民选举资格制度的若干思考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⑦创新的重要性不容置疑。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农村基层制度创新的一个结果,作为年纪轻轻的中国基层民主制度,要解决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以完善和健全,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进行选举资格相应制度的创新。

(一)实行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是确定村民选举资格的前提

在实践中,发达地区或城市周边的农村,之所以经常出现选举资格纠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地方许多人把政治权与经济权混淆在一起,认为某个人享有了选举权,就必然享有某个村集体资产(如土地等)的分配权,要享有分配权就必须行使选举权,结果是在为选举权而斗争的过程中闹得不可开交。笔者认为,法律的重要功能就是定纷止争。是故,为了减少农村选举中的纷争,应实行政治权利与经济权益“脱钩”,选举权与分配权相分离的制度。因为,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分配权属于经济权利的范畴,两个分属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同。判断某个人在某村行使了选举权是否可以就当然取得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权,最关键是看某人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对该利益的产生付出了劳动,而不是因为其享有了选举权。如果不将选举权与分配权相分离,势必会使农村选举工作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村民自治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因为农村集体资产利益的分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它与成员权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能完全依照成员权进行资产分配。况且,因为人口的流动、婚嫁、生老病死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集体成员的界定变得异乎困难。如果把选举权与分配权搀和在一块的话,势必会使选举工作搁浅。有人认为,如果实行政治权与经济权的分离,会影响民众的参与热情。笔者认为,民众的权利意识是需要培植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积淀的结果。只要我们努力营造良好的权利氛围,积极提供孕育权利意识的土壤,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上狠下功夫,真正使村民自治成为村民自己维权的平台,相信村民还是会积极参与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村难题的确解,关键在于农民,而农民素养的提高,不仅要求我们要搞好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更要搞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没有全国九亿农民民主政治意识的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很难实现。当前在农村推进政治文明,就必须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着力搞好村民自治工作,而这又有赖于村民的参与。如果将政治权与经济权放在一起,很可能因为担心外来人分享本地集体经济的资产而将外来人拒之于权利行使之门外,这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中央扩大基层民主的意图和当初立法的初衷。中央推进基层民主的意图和当初立法的初衷是希望凭藉草根民主推动精英民主,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政治文明。没有农村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整个国家政治的可持续发展,而当前我国农村政治发展的主要载体是正在广泛实践的村民自治。只有实现了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有力地推动精英民主的发展,建设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政治文明。因此,有必要廓清思路,实行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进而做好村民选举资格的确认工作,全力推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以实现草根民主对精英民主的触发作用。

(二)、对选举人与候选人资格分别规制是维护村民选举权的关键

在我国村民选举中,所谓选举权是指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村民被选为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大多数人看来,这两者是统一的,凡是享有选举他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也必享有被选为村民委员会的权利。笔者认为,为实现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应对选举人与候选人资格分别规制,即候选人的资格应严于选举人的资格。理由如下:首先,在有些国家,这两种权利是相互分离的,即享有选举权的人不一定也享有被选举权,一般而言,享有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严厉于享有选举权的资格条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次,从本质上看,选举者与候选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是一个普通人与一个管理者的区别⑧。管理者来自普通人,但须在某些方面优于普通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来自普通人,但须在某些方面优于普通人,否则就难以担当起管理好村公共事务,带领本地区居民实现小康的重任。第三,这是搞好村民自治进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实践已证明,如果不实行候选人的资格严于选举人的资格条件,就极有可能把一些坏人选为村委会成员,那幺村民自治就不能起到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保障农村全面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的作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也将陷入无序运行的状况。最后,这样规制亦不会违背法律精神。按法不禁止即自由之法律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当然可以作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严于选举人资格条件之规定。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将来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是完善地方性法规时,可以规定候选人必须具备政治上的先进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水平和能力,必须身体健康等条件。

(三)取消户籍限制,以居住地作为行使选举权的地域条件

许多地方性法规均将具有本村户籍作为行使选举权的前置条件,甚至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即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民,笔者认为,在户籍管理制度日益宽松,人口流动日趋加大的今天,仍然恪守户籍为一般原则的传统实为不妥,应该采取就地选举的原则,让选举凭身份证参加居住地选举,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有人认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享有权利的人必须首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因此就自然推出在村民选举中享有权利的人也必须是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民。殊不知,国籍与村户籍不一样,具有一个国家国籍而后才能行使选举权,这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同时,人大代表选举也并未规定必须在户籍地进行,而是按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无论是人员的流出还是流进,对当地的影响终将是积极的,或是即期的,或是远期的。所以为了发展的需要,一个村应该放松户籍的限制,不应把户籍作为选举权行使的附加条件。第二,尽管村选举村民参与率高于人大代表的参选率,但整体上看现阶段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度仍不够较为缺乏权利的行使,缺少村民选举,所以我们不宜对村民参选设置较多的障碍,而应积极提供权利行使的平台,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可能和保障。而就地选举则可降低选举参与的难度,方便选举参选,有利于选举权的普遍实现。第三,赋予了某个村民的选举权,并不意味该人就一定能当选。某个所谓的外地人如果因为其具有管理和带领本村人致富的能力而被选上,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符合实行村民自治的初衷;如果不具备相应能力而未被选上,在选举权与经济利益相分离的情况下,赋予某人以选举权并未对其它村民造成损害,这何乐而不为呢?第四,某一个不具有本村户口的人如果被选为村委会成员,他从村里获得的利益仅仅是其劳务的代价。至于其有可能利用职权侵占村里资产,这也只能说明另三个民主尚未跟上,即使是本村户口的人被选上,也不能排除其损害集体资产的可能,从结果上看,只要村里的资产减少了,对其它村民而言,效果就一样。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选上谁成为班子成员,而在于相关监督措施是否到位。只有加大另外三个民主的跟进力度,使四个民主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使班子成员不想、不能、不敢侵害村民利益。第五,取消户籍的限制,按居住地行使选举权,这也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由此可见,宪法也强调按居住地设立村委会。从实际看,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人为地域分割已经打破,例如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浙江省杭州市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这无疑为解决村民资格中户籍问题部分铺平了道路。第六,实行居住地选举原则,还能克服委托投票的缺陷。委托投票与代书投票是有区别的,委托投票是当委托人不在本地时,委托受托人行使委托人的选举权。而代书投票是指选举因文盲或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时,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举或选举以外的人。从一定意义上,代书投票应肯定,而委托投票应否定,因为如果受托人按自己意愿选定被选举人的话,就违背了每个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原则,反之如果由委托人确定候选人,一则可能变成了代书投票,二则由于委托人长期不在本地生活其对候选人的情况有可能并不了解,在此情况下选举出来的候选人就难以维护本地区居民的切身利益,从而使得投票选举变得毫无意义,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按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将使得委托投票制成为明日黄花,不复存在。那幺,村民选举也才会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政治建设论文篇12

所谓文明,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就是指人类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有益成果与进步状态。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状态即为社会文明,而人类改造社会和完善自身所获得的积极有益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状态便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主体、政治意识、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传统、政治秩序,等等。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民主,是政治民主的有益成果与进步状态的反映和体现。[2]

翻开人类社会的文明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文明的进化发展,总是表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种文明形式。马克思主义也把社会看成是由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人类意识形态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和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邓小平同志在讲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时,都非常强调政治文明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价值,同志十六大报告在勾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时,也将政治文明作为一个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政治文明是人类整个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

关于政治文明的涵义和内容及其地位,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文献中就已经提出并被论证过了。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种提法,在我们党的历史文献或在我们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中,都是从未有过的;而过去20多年来在讲到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问题时,我们也一直是只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并没有将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文明类型并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起来一道进行阐发。所以我们说,在我们党的历史中,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当首推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举行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同志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他明确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同志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政治文明的理论,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联系起来,从社会主义社会是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的视角,进而将政治文明建设提升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高度来认识,这样就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总体全局和战略高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从而使我们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更加走向成熟和日益完善。

由此可见,我们认为,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正式提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加以阐述和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是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同时也可以说,在执政党的文献中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重大发展,是世界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二、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文明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有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是不能被随意删除或被刻意回避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为在新世纪中叶领导各族人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所规划的一幅宏伟蓝图,是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所要实现的一个总的宏伟的发展目标,它包括了经济、政治、精神、生态等四个方面的子目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四者缺一不可,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全面”的,都不能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总的宏伟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如果没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作为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地位,三者之间既相辅相成、彼此互动,各自又在其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首先,政治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方向指导。任何一种社会的文明结构都必然表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机构成和协调发展。相应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和整体推进的进程。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各自所体现的内容不同。政治文明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化与发展过程,是人类在改造社会和完善自身过程中所获得的积极有益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状态,它在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政治文明作为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它要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制度规范和方向指导。可见,只有这三种文明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共同发展,才能全面推动社会的进步。

其次,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良好的政治环境。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论是进行经济建设,还是进行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因为政治环境会反作用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巨大的制约和影响。当代中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而与这个变化相伴随的则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思想观念的复杂化、利益要求的多样化,这些现象的出现必然要求有一个与此相适应的良好的政治环境。因此,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良好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环境,就显得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

再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赖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都必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个互动的过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这是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来讲的,但历史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我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要求,于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如果我们不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进行政治文明的建设,那么,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应该说,我国20多年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取得巨大成功,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政治文明建设丰硕成果的推动是分不开的。由此可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有赖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有益政治成果和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和政治发展程度的标志。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文明水平,影响或制约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乃至整个文明的发展进程。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更高类型的政治文明,既是对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成为历史的政治文明的扬弃和质的飞跃,同时它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和异常重要。由此也就更加突显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地位的重要性。

三、改革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路向

在十六大报告中,同志深入系统地论述了通过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为我们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向。概括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通过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系统论述,主要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本质要求、战略目标、基本内容、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内容。

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之后,紧接着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问题。他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进行。这是因为,我们所建设的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因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而另一方面,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和全部目的,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本质要求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是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法治文明。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如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两个方面,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广泛涉及到了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与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的许多内容,包括: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自由政策、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不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加强法制建设和保证公正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各级决策机关的决策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等。因此我们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或者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就是要着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即是说,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法制化。

政治民主既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也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目标,也就是同志所讲的,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实现政治民主的法制化,则是我们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和在21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3]邓小平同志生前曾经多次强调发展民主和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讲到加强民主制度化建设问题时,他更是多次强调指出,制度建设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4]针对过去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解决这些问题。[5]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非常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在于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4.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就在于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核心,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既非常全面而又十分明确地提出了改革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共包括九个方面,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九个方面的内容涉及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既是对邓小平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时展变化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更高要求,也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我们在新世纪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指明了行动方向和具体思路,必将极大地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去为之勇于实践,努力奋斗,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前进步伐。

5.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环节。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还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环节,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践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是领导也是关键。同志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核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工程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在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既要充分发挥其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也要努力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即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因此,就必须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具体地讲,就是党要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为国家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实现党的执政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面对现阶段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过去经常讲的和被现行宪法所确认了的“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精神,提出了党要坚持“依法执政”的思想,并且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6]这就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行动的方向,深化和创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学说,进而也就从实践上科学地解决了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如何领导、怎样执政”这样一个长期令人困惑的重大课题。

由此可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文明的概念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论述,是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坚持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进行理论创新的又一具体成果表现,是对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前景的精心规划和科学部署,其内容博大精深,意义重大深远,为我们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基本路向,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实践。

【参考文献】

[1][6]: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出版社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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