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研究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9 09:28:29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1

一、引言

我国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办以来。经历了不平常的发展道路。经过数年的整顿规范,我国期货市场的市场环境、内部结构、市场规模均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期货市场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期货市场交易规模近来出现了持续的恢复性增长。

值此期货市场蓬勃发展之机,我们更应该在反思中国期货市场走过的曲折道路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深人地探讨,客观认识我国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揭示期货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用。这样才能够为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理论上的保障。

二、文献综述

关于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即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微观层面的理论分析。据其对期货市场经济功能强调重点的不同,研究可分为三大观点:首先是传统的观点,即认为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就是风险转移,如Samuelson(1965)首先将商品期货界定为“票据”,然后通过对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价格的两种形式的分析,指出商品期货市场具有稳定价格(价格熨平)的功能,同时还具有风险分摊(套期保值)的功能。其次是期货市场的流动性理论,Working(1962)和Telser(1981,1986)认为,就风险转移而言远期比期货更有效。所以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风险转移,而在于为市场参与者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流动性。而Williams(1986)则提出了隐性借贷理论。他认为套期保值实质上是一隐性借贷行为,所以期货市场是一种隐性借贷市场。故而期货市场的重要作用应是规避信用风险,减低交易成本。综合上述观点,Hieronymus(1993)指出,最接近自由竞争的期货市场,其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投机价格,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建立公平的融资渠道等几方面。

在国内,由于期货市场长期处于试点、整顿阶段,故而关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作用的探讨一直都未停止,但这些探讨大都集中于宏观层面的实践总结。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常清(1999)提出,应在反思10年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对诸如经济发展与期货市场建设;期货市场建立与市场经济改革;期货市场与通货膨胀、通货紧缩;期货市场会否制造泡沫经济等有关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陈述云(2001)指出期货市场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1)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改善内部经营管理,避免价格风险。提高经营效益;(2)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提供价格决策信息;(3)有利于完善市场体系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4)有利于建立各种金融市场之间的竞争和均衡关系。姜洋(2005)认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有助于确立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助于推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并且有助于健全我国石油安全机制。田源(2005)亦指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决定了它在全球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能够帮助国家化解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趋利避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而马文胜(2005)则将新形势下期货市场的功能归结为:(1)宏观功能,包括保护国民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对产业调整起宏观调控作用和联接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等三方面;(2)微观功能,包括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和形成良好投资渠道两方面。曹和平(2005)也提出:期货行业是一个能够直接为GDP带来增长的实物性产业。期货市场不仅能够发现价格规避风险,而且由于它自己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供给价格弹性比其它的银证期保类产业要快,这就使它能够成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剂。

综述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可以发现期货市场作为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具有形成价格进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作用。故而期货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就在于:(1)风险转移功能,也就是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能够有效的转移价格风险,其实质就是期货市场通过形成合理的风险价格(套保费用),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在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之间进行有效转移。(2)价格发现功能,也就是由于期货市场具有公开性、预期性和连续性的特征,期货价格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当前和未来的市场供求,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在两大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期货市场可衍生出一系列具体的派生功能。首先是期货市场的宏观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促进经济增长;(2)平稳经济波动;(3)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其次是期货市场的微观功能,主要是帮助企业转移价格风险,锁定生产成本,保障经营收益。事实上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作用也就在于此。

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虽然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探讨很多。但前期文献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前期文献的理论探讨多为局部均衡分析或简单经验判断,尚未发现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运用金融经济学基本理论对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进行规范分析的成果;同时全面系统地理论研究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状况的具体文献也几近于无。这就说明国内外在这两方面的工作实际尚未展开,而这种状况既与目前国内期货市场高速增长的现状不相适应,更会阻碍未来我国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

所以,下面我们即对期货市场的两个基本经济功能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

三、期货市场通过风险转移功能优化资源配置

这部分的研究我们主要从微观角度人手,讨论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期货市场没有出现以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承担来自于季节性的变化、自然因素的影响和政治因素的影响的全部价格波动的风险,这种风险会给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期货市场出现以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将价格波动的风险有偿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这就是期货市场的风险转移功能。

我们认为,期货市场通过风险转移功能能够优化资源配置,这一点可以通过下面的局部均衡分析来证明。

不确定的价格会影响到风险厌恶的厂商的生产行为。对于这一点,理论界早有研究。早在1971年,AgnarSandmo就在模型中严格证明了,风险厌恶的厂商在面对不确定的价格的时候会减小自己的产出(Sandmo1971)。但是一旦存在远期市场、期货市场及期权市场等这些可以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市场的时候,厂商可以将自己面临的价格风险转移给金融市场中的买方和其他投机。Holthausen(1979)及Lapan等人(Lapanet.a1.1991)也证明了当期货价格与未来现货价格的期望相等时,也就是所谓的期货价格是无偏的时候.厂商的产量与它面对一个等于未来现货价格期望的确定的价格下所选择的产量一样。这也就是说。通过包括期货市场这些金融市场的引入,可以提高厂商的产量(相对没有这些市场时而言)。

在现有的文献的基础上,我们将主要对不存在期货市场和存在期货市场两种情况下风险厌恶的厂商的生产决策研究,以此发现期货市场风险转移功能对市场参与者的福利的影响情况,从而证明期货市场的确能够通过风险转移弥补现货市场的不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1.无期货市场时的厂商决策。

在这部分中,我们遵循Sandmo(1971)的框架,分析没有期货市场时厂商的生产决策。我们假设:

(1)厂商处于完全竞争市场。

(2)厂商从其利润中获得效用。其效用函数为一个以

2.存在期货市场时的厂商决策。

此处我们在模型中引入期货市场,并研究这一市场的引入对厂商生产的影响。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这里借用Hohhausen的假设,即市场的参与者并不是像现实中那样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平仓,而是持有期货合约一直到期并履行合约。因此,实际上这里讨论的更像是远期市场。但是只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无套利关系能够始终成立,这里的分析就可以很容易地推广到真实期货市场的状况。

假设厂商在期货市场上有总量为h的套期保值头寸。期货合约的当期价格为f,未来价格为b。则厂商的最优化问题可以写为

由(10)式可以得出结论:当存在期货市场时,厂商的生产决策只受期货价格b的影响。当期货的价格等于未来现货市场的价格的期望时(b=E[P]=μ),厂商的行为与完全竞争条件下面对确定价格时的行为一样,即而厂商的风险厌恶程度仅仅影响厂商在期货市场的头寸。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没有期货市场的情况,期货市场的引入能提高厂商的产量(),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产量。

进一步,当期货的价格b<μ时,厂商的产出低于价格为确定时的产出。此时期货市场的引入是否会增加厂商的产量(相对于没有期货市场,而价格又是不确定的情况),是不确定的。具体要依期货价格而定。而当期货的价格b>μ时,厂商的产出高于价格为确定时的产出。这就说明,如果期货市场非有效,则其对现货市场乃至资源配置的作用很可能是负面的。

基于微观角度,我们发现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有效率的期货市场确实能够弥补现货市场的不足。即其通过转移厂商面对的价格风险,促使风险厌恶的厂商做出有效率的产量决策,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四、期货市场通过价格发现功能促进经济增长

下面我们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作用。

作为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所谓价格发现是指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公平竞争、高度透明和集中交易的方式所形成的,最接近市场真实需要,能够反映当前和未来供求关系,指导现实生产和经营的价格水平。

由于现货价格在形成过程中的时滞性、分散性和更重要的信息不对称性,其价格的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以其作为市场信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形成高昂的交易成本。而由于规则公平,买家和卖家众多,期货市场积聚了各方面广泛信息。由此信息集中过滤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必然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况及其未来价格变动趋势,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这样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就显著地降低了相关商品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的交易乃至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根本作用就是显著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

Williams(1986)则从另一角度论证了期货市场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作用。他指出原则上任何一种商品和服务都应有一个市场,但为了降低整个交易成本,市场的数目应在满易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有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必要在有形的市场中交易,而可以在隐性市场上进行交易。两个有形的市场交易一般就可以衍生出一个隐性(市场)交易。事实上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借贷市场就是这样相互联系的。所谓套期保值,就是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结合,其实质包含着一种隐性的商品借贷交易。所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市场是一种隐性借贷市场。故而期货市场的重要作用应是规避信用风险,减低交易成本。

下面我们采用Yang和Borland(1991)建立的新兴古典动态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研究期货市场是如何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经济增长的。

由上可见,交易条件越好,交易成本越低,则分工的演进就越快,专业化经济优势就越强,从而经济增长也就越快。

而期货市场恰恰就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可以延续上述思路具体分析一下:

在t=O时,分工水平很低,每种贸易品均有多个生产者。因而购买者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即使购买者在这一生产领域已停止人力资本积累。所以此时存在一个瓦尔拉斯机制。然而可以证明,由于熟能生巧和专业化经济,经济可能演进到极端分工的状态:每种产品只有极少生产者,每个人作为他的专业产品的出售者就是一个垄断者,而作为其它产品的购买者,相对其中的生产者而言是没有竞争力的(因为此人已停止在此领域的人力资本积累)。所以在t很大时,存在一个对称的多边垄断机制,垄断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了阻止专业化经济优势被充分利用的内生交易成本,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

而以期货市场为代表的长期合约制度安排,可用于限制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内生交易成本。如前假设,所有交易都是通过一个合约系统和一个期货市场来进行谈判。在t=O时期的一个瓦尔拉斯机制决定所有的长期合约。这些长期合约不能在以后重新谈判。t=-O时期任何人都没有生产活动的经验,因而人们事前完全相同并无“专家”与“外行”之分。因为所有的交易通过合约系统被在t=O时期运作的期货市场完全决定,因此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者会从熟能生巧中获得垄断权力,但在合约签订之时还没有垄断权力存在。与所有人的理性预期假设结合,t=O期的瓦尔拉斯机制是可行的。因此期货市场的功能就是消除由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内生交易成本。如果没有期货市场,由熟能生巧和专业化经济引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2

一、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何谓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典范”美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或国家干预经济的现象。应该看到,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不能因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的存在,也不能将这个标准绝对化和简单化。

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刻意强调“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概念,而不从一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偏概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采用的替代国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经济学假设:即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两个国家,其生产同类产品所花成本也应相近。但是该原则忽略了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例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给世人留下了“非市场经济”的深刻印象。但是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且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第一,从价格体制看,经过1992年的价格体制改革和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措施,我国过去高度集中和国家垄断的价格体制制度已经被打破,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从所有制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第三,从政府宏观管理上看,政府已经逐步向企业放权,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将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随着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吸收外资的成果十分显著。许多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进入中国的投资市场,美国《财富》杂志上500家大企业中有52家在中国投资。这说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开始实现互接互补,中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接轨。

因此,西方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不顾客观事实,认定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直接原因分析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经济的问题那么简单,牵涉很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一)政治原因:

自1991年世界超级大国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失去了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唯一的对手,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世界政治格局一直维持着单极化局面。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一局面不再稳定。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迅速提高。很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加上中国独立的外交政策、不卑不亢的外交态度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意识形态引起了美国的注意,认为对其霸主地位造成了威胁,甚至开始恐慌。“中国”泛起,尤其在中国入世后,美国不能再以每年的“最惠国待遇”审查作为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其国内商界和政界都迫切寻求另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好符合其要求,成为不二之选。“打中国牌”已经成为美国政界惯用的手法,除了经济,中美在不少其他问题上都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

不仅美国,当今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也掺杂着相当复杂的政治因素。

2001年8月,当欧盟把“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给予俄罗斯时,言外之意世贸组织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它还是政治游戏规则。谙熟中俄经济构成的人士都了解,两国之前的经济形态何其相似,且从具体指标上比较,更早起步的中国开放程度远远大于俄罗斯。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调整时,中国和俄罗斯是一起被摘掉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的。另有东欧一些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依旧没有被给予这一应得的地位,显失公平。

虽然美、欧两大经济体并不能代表整个世界,但是由于他们在国际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使得整个国际社会的大致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二)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使得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

华盛顿的美国制造业协会代表在6月3日发言时表示,中国的货币政策为中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贸易优势,使中国在去年与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了1240亿美元,导致美国的工厂自2001年以来失去了200多万个工作机会。据他们统计,从2000年以来,美国进口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增长了52%。其实众所周知,近几年美国制造业一直不景气,说到底是本国生产成本太高,归咎于人民币汇率或中国低价倾销,纯属是为自己开脱而已。正如于6月29日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的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目前,美国制造业80%的失业与贸易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无关。”

三、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应对之策

(一)继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早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实现市场化,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根本解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

(二)继续通过政府层面的高层谈判,争取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此项办法是通过他国的确认从而间接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即使说,如果可以实现各个突破,那么入世协定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当然失效了。

(三)加强对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有关市场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的研究。透彻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方面的。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外,也要认真研究进口方主管当局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价格比较标准和程序性的规定,仔细研究相关案例和裁决是否符合WTO规则,以维护我出口产品在遭受相关的反倾销投诉时的应有权利。

(四)帮助受调查企业积极提出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的抗辩,并使这种帮助组织化、系统化、专业化。当企业被诉反倾销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应诉。一方面,当需要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证明失败时,不得不面对要由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应诉企业亦应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并对原告提出的进口国倾销机构所选择的替代国表示异议。

参考文献

[1]刘嵩、熊春萍,《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3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政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政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政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政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政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②会计法赋予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政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政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6.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影响或监督社会的个体或群体行为。社会舆论不仅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宣传法治,促使公民知法并且自觉守法、用法的作用,且应在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环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虽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总体来说舆论的透明度仍不高。

参考文献:

[1]叶陈刚.会计道德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石泰峰.走出沼泽地¬¬¬——关于法治的思考[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4]李心合.会计制度的信誉基础[J].会计研究,2002(4)

[5]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3)

[6]韩传模、郝景昭.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与重塑[J].会计研究,2002(5)

[7]谢新安.论财务会计造假与打假[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2(5)

[8]刘宇.会计信息市场分析[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2(3)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4

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基于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和交易性,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联系。市场是由一个个交易构建起来的,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信用的建设性作用。贸易的繁荣需要两个条件,即贸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这只会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于是信用便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交易的复杂化、普遍化,以信用为基础构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场秩序。“信用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现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项制度,并足以支撑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与信任密切相关。信任(trust)是人类的一种情感(passion),也是人类的一种风险性行动。[4]它总与预期、风险、理性与感性、相互关系等概念相连,戴维·J·弗里切认为,信任由可预见性、可依靠性和信赖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可预见性指人们可以预料到将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证,确定可以相信一个人,他(她)将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赖是相信一个人会一直是可预见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学者把信任关系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因素。社会学家们,如齐美尔(Simmel)、涂尔干(Drkheim)、韦伯(Weber)等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粘合剂,是一个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卢曼把信任视为对付经济或社会复杂系统中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认为信任将使社会应对复杂性的潜力得以发展。

“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义性使之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各学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区分为经济上的“信用”概念、伦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经济上的信用,也称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货币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润暂且不论,其货币在一定期间后用等价交换关系可以被取回的关系。本来应该同时等价交换的关系的东西,用前期贷款的形式被转化为不同时的等价交换关系。[6]香港饶余庆先生认为,信用包含债权和债务关系,其根据是授信人对受信人偿还之信心。从经济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共生物,与商品交换、货币经济不可分割,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形式更为复杂多样,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商业信用,指在流通过程中,为了节约或限制流通时间、手续、费用等,在赊账形式的情况下,商品和对价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二是生产信用,指在生产过程中,把闲置资本集中于自己的银行,为了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而投入货币的钱其贷款;三是消费信用,指在投下资本生不出利润的消费过程中,让消费者用贷款或赊账的形式,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7]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四种: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为授信主体而产生的信用关系;二是银行信用,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授信主体,以货币为经营对象而发生的信用关系;三是企业信用,包括商品赊销、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手段;四是个人信用。

伦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种诚实无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义务,如“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当然,伦理信用与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交易信用的关系建构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主体,伦理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而且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支持性资源。交易信用仅仅单纯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与契约都存在着执行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缺陷,伦理信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菲兰格利甚至将信用看作“第二种货币”。弗兰西斯·福山从信任与经济繁荣着眼,认为建立在宗教、传统等文化机制之上的信任构成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规模及国家竞争力。“尽管契约与私利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群体之上的。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周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为群体成员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义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义:

其一,作为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Bonafides),被现代民法尊为“帝王条款”,即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诚信原则以‘善意及衡平’为内容。对于私法,可给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渐次近于伦理观念”[9]。

其二,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权。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10]如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将信用权规定为人格权予以保护。信用权是一种人格信用,该信用作为一种对于当事人资质的社会评价,通过信用评级制度已经信息化、制度化。此外,与信用联系密切的信赖等观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赖利益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诺不得反悔原则(estoppel)等等,但此种信赖保护的法律原理与信用的本义有所不同。

其三,作为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种不同时的交换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11]债权本质上即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与Credit为同义语,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为:我给与信任(IPlaceTrust)。[12]债权人即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给方;债务人则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当然,债与信用毕竟并非内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债权包括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主要为合同债权,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等,旨在补偿损害和恢复原状,而非创设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与意定之债具有同义关系。特别是金融领域的金钱债权中,信用一语得到广泛应用。

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命题,此处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广义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表现在法律上则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信用的构成有权利义务、流通工具、交易对象、时间间隔四个因素。信用形式的转化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化和消长。信用具有代替货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提供金融资产等效应。[13]当然,经济信用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和制度安排必须以伦理信用为道德基础才得以普遍确立。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场经济上形成的,信用与市场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是一个共生的过程。西方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其自身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是对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其伦理世界是以此为存在前提的。[14]市场经济与信用息息相关,其内在的契合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第一,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市场经济承认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和独立财产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分工。社会分工使得市场主体根据其“比较优势”决定其生产,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其生产的产品不适以自己使用、消费为目的,而是旨在交换实现其货币价值。休谟认为,物品的交换以及服务和行为的交换,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但为别人服务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将会报答我的服务,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务和行为的交往,若要达到互利的结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分立和社会分工的复杂和细致性,决定了法律无法通过指令性的计划调整资源配置,因此必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由此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现与债权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为现货交易,即时清结,交易的发生与完成结合为一体,交易的缔结和履行瞬时完成,时空因素不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故不存在信用问题,信用没有用武之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渐萎缩,物物相易必须交易双方对方提供的货物同时需求,这使得交易很难顺利达成。依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物物交易中的需求双重耦合困难是货币产生的重要条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货币横空出世。货币的出现使买卖过程分离,商品于是有了价格,使千差万别、性质各异、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础,商品交易突破了狭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体之间得以普遍化,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市场及维护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缔约与履行的时空分离,也导致债的观念出现,成为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罗马早期,市场交易尚不发达,交易观念尚未开化,财产秩序以归属秩序为主,注重保护财产静的安全。原始的契约与契约的履行紧密结合,并伴随着严格的程序要件,债和诺成契约并未独立、分化出来。在这基础上形成了古代要式买卖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拟弃诉权(CessioinJure)、耐克逊(nexum)等方式,要式买卖虽具有早期契约的特征,将契约合意与严苛的形式、标的物的转移占有相结合,在外形上形成统一的要式交易行为。[16]在市民法上,要式买卖被看作所有权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语,拟弃诉权以佯为诉讼,耐克逊以神前宣誓、履行铜块和称的方式来完成其合意过程。当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区分当事人合意、债务约束和转移占有的事实行为。债权合意还未与履行行为相分离,即时清结的交易还不足以发生债和信用的问题。其后,由于市场交易发达,财产流通迅速,诺成契约作为真正的契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交易观念上,“信用”成为一种交易伦理的要求,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契约必须信守”成为自然法的公理,债作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与之相应,旨在维持信用、创造信用的担保制度作为债权的保障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债权在近代社会中逐渐压倒所有权而占据优势地位。

债权(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这可由所有权与债权的在近代社会作用的转变而表现出来。近代中的所有权不再表现为中世纪以利用为中心的财产权体系,实现了所谓“土地的解放”,确立了罗马法以归属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念。在这种组织之下,所有权的作用不再是对物的使用,而是通过对物的支配,实现对人的支配,亦既将财产转化为资本(所谓劳动从属于资本)。要想把所有权资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须与各种债权契约相结合。在两者结合过程中,债权色彩日益浓厚,逐渐凌驾于所有权而成为经济的命脉。[18]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只要所有权是对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权是借贷债务关系的经济重心,那么它就是资本,无论是劳动契约中的要获取劳动的资本,还是借贷契约中的要用诸劳动的资本。债权的权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伦理信用的发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作为伦理的信用观念脱离了传统社会的“尊尊,亲亲”的“差序格局”,演变为一种符合自然法的普适性的道德标准,成为与市场经济大规模展开相匹配的交易伦理。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履行契约就是不正义,是对自然法的违背。格劳秀斯认为,“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人群中间必然相互限制来建立社会关系,除此而外更无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约,从而产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团,或者舍身为他人服务,无论是明言允诺,还是理所当然”,“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伦理不仅仅普遍化,而且必须能为大多数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也超越了传统礼俗社会中个人心性修养的窠臼,具有了某种功利性价值,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具理性。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认为,“信用以信任心为根据,信任心推广,每个人藏在身边以备万一的最小额资本亦将有种工具,可以用在生产的用途上”。“如果没有信用,换言之,如果因为一般不安全,因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则有资本但无职业或无必要知识技能而不能亲自营业的人,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所有的资产或将歇着不用,或将浪费消减在不熟练的谋利的尝试上”。所以,“设社会则由较良的法律及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担保自己不会侵占或瞎用别人的资本,这种利益的收获还会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与信用、债权、法律和国家息息相关,具有内在的同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开,在上层建筑上表现为法律上的债权关系,背后伴随着相应的一个近代的国家和法制的建构过程。黄仁宇先生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需要三个因素:资金广泛融通,经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术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讯。(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这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其展开则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即所谓该国家可以“在数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谓“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23]

三、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障碍及其改造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24]。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25]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观的个人化和封闭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27]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28]以至于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等。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经济史理论》里认为,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演进为商业经济或“重商主义”,是一个商业的专门化过程的开始,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有更加非传统和非人格化的结构,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货币、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实现这种过渡必须至少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保护产权;第二,维护契约。

契约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广泛的商品交换,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29]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资源必须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对接,将其改造为一种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和法律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

注释:

[1][英]安东尼·帕格顿:“信任毁灭及其经济后果”,载《国外社会学》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顾金融革命”,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转引自李心合:“信任问题的财务学思考”,载《财贸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8][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9]蔡章麟:“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页。

[10]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11]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2]林钧跃编著:《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3]参见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梁涛、申政武、李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6页。

[15][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1页。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7]罗马法上债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对私犯的罚金责任,参见[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但只有演化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为财产责任后,才具有债的意义。

[18]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页。

[1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页。

[21][英]约翰×穆勒:《经济学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77—478页。

[22]参见[美]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页。

[23][美]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

[24]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25]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页。

[26]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5

战略成本意识见指企业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和控制有足够的重视,充分认识到企业成本降低的潜力是无穷无尽的。这种无穷无尽降低成本的思想必须依靠组织措施的配合才能形成现代完整意义上的战略成本意识。表现为:

①把降低成本的工作从管理部门扩展到供应、生产和设计等各个部门,形成全厂全员式的降低成本格局,形成纵横贯穿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组织化成本意识”。

②将降低成本从战略布局的高度加以定位,即从选择开发项目种类、规模起就注入成本思想,确立具有长期发展现的“战略性成本意识”。

二、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观念

笔者认为,成本管理的环境是成本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从目前市场环境来说,币场已明显进入了“微利”时期。因此,企业几乎不可能依靠高价格获取利润。计划体制下的“节能降耗”和单项成本管理等简单的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应树立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观念,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成本管理方法。传统成本管理注重视有产品的节能降耗,成本下降空间极为有限。成本和利润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常常是老产品亏本促销、新产品高价难销,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重点是通过新产品开发、成熟产品的优化设计、新材料的运用、工艺技术的创新、设备技术的改进、员工素质的提高和采用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实现管理手段、方法的科学化,进而将降低成本与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企业成本管理框架体系。

2.更加注重科技在扩大利润空间的作用。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为增强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快产品创新步伐,提升企业技术水平。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产品创新在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创新所带来的产出必须大于对创新活动的投入。为此,企业在实施成本管理时,特别强调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科学的产品开发规划和预算制度,通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运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建立以科技驱动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

3.使企业生产组织更趋现代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很重要的特点在于,把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加快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型转变;从注重物流管理向注重信息管理,按照信息化组织生产经营转变;从“产—供—销”的传统管理模式向“营销—开发—制造—销售”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确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制以及完善的激励管理机制。

三、人本特色的成本管理观念

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主要是以“重奖重罚”为主,它只强调管理企业的目的,而不注重达到目标的过程,忽视了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及作为一个人的多方面的需求。因此,树立人本特色的成本管理观念,建立成本管理文化,仍有重要意义。其内容包括:

1.树立全员成本意识。向全体职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的参与管理。

2.调动职工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①抓干部廉洁奉公,带头厉行节约,为职工办实事,使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②抓精神奖励,使人本特色的成本管理中的优秀职工获得耀眼的来誉。

③抓物质鼓励,建立职工和企业的命运共同体。

3.开发职工成本管理的能力。

①建设人才成长环境。一是心理环境建设,提高全体职工对“搞好成本管理,人才是关键”的认识。二是政策环境建设,企业在实行技术研究开发和管理创新中,出了问题应由领导承担失误责任,而取得成绩时,荣誉、奖励、署名权都属于科技人员。三是物质环境建设,改善人才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

②建立人才培训体系。一是设立专职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以岗位培训为主,以脱产培训、专题进修为辅的教育培训计划制度等。二是在岗锻炼,迅速提高职工成本管理的理论认识和技能。

4.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创造一个各尽所能的氛围,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四、成本系统管理观念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应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观念,将企业的成本管理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整体与全局,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

首先,为使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更强大的竞争力,成本管理就不能局限于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而应延伸到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的发展态势分析,产品的设计,顾客的使用、维修及处置。按照成本管理的要求对产品的信息来源成本、技术成本、后勤成本、生产成本、库存成本、销售成本,以及对顾客的维修成本、处置成本等应以严格、细致的科学手段进行管理。如在产品设计阶段推行价值分析,就是一种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手段。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物质产品日趋商品化。与此相适应,成本管理的内涵也应由物质产品成本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如人力资源成本、服务成本、产权成本、环境成本等。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6

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点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而企业要能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优化资源配置,从而达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而有些生产厂商或决策者在追逐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企业在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一些责任,导致企业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和短期性,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长期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一般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就企业的本质而言,它属于追求盈利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一)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

中国企业亟需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企业履行社会资源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机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推进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括而言,要做到第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第二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第三企业价值的充分体现。如果企业过分注重眼前利益,将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置于脑后,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责无旁贷。

(二)要有对客户负责任的精神

客户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企业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但作为消费者,单个客户的能力有限,在客观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企业对客户的责任应视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第一,保障安全的责任。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要有质量保证意识。汶川大地震中,因为“汉龙希望小学”的教学楼在建造的过程中实现了工程质量的丝毫不打折,这座教学楼在强大的天灾面前巍然挺立,没有垮塌,才得以让483名学生得到成功逃生的机会。这让我们深刻领悟到:一个有良心和责任意识的企业,应该把产品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第二,使客户知情的责任。苏丹红是一种人工色素,在食品中非天然存在,有些代谢产物属于致癌物。可许多商家在逐利的过程中却抛弃了道德的底线,生产出来的食品加入了苏丹红成分。由于信息不对称,此类食品流入到市场,严重坑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苏丹红事件让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凸现出来,也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第三,保障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是企业生存的法则,客户在没有任何障碍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是对企业综合发展度的一个评价,企业要想更好地成长就得忠实于这些声音,而不是用一些欺诈的手段来蒙蔽顾客的选择,图一时之利却不能长足发展。第四,保障客户求偿的权利。这是企业勇于承担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有错必纠是一种风范和气节。承认过错才能更好地弥补,推脱责任不利于企业社会形象的树立。

(三)要有对社会负责任的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推动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通过对社区改良计划的投资、设立奖学金以及鼓励员工参加志愿者活动以及向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来实现的。对许多企业来说,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可以密切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间接地增加企业的收益。

(四)要做一些社会公益事业

企业履行一些社会公益事业是指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指通过企业自愿捐献(而不是摊派的、强制的)实现向社会的回馈。

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愿承担的。这种自觉性体现于企业领导层的新的经营理念之中。这是指,企业领导层在实践中认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企业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包括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社会环境的协调。当他们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对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就会从被动转为主动,从信念转为实践,从个人履行转为企业家群体履行,从个人自律转为企业家群体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因此,建立新的经营理念,对于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十分重要。

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量力而行。这里所说的量力而行,是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发展和效益始终是基础。企业经营不佳,停滞不前,甚至亏损负债,根本谈不到尽自己的社会责任,更不必说持久履行道德层次的社会责任了。

企业履行道德层次的社会责任,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化,以及动用企业利润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程序化、规范化,是企业履行道德层次社会责任持久化的保证。上述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既能协调投资者、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又能协调企业的近期发展和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的责任推进意识,加快市场经济的成熟度

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我们应该采取“政府引导、妥善应对、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策略。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在各个利益相关群体与企业自身对利润的追求之间求得平衡。这种商业中的全局观念不再仅仅以产品与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的标准,而是把企业视为社会的伙伴与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还是民间社会,都不能独自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他们必须合作,合作就必须建立相互的信任。企业不能只站在一边看着社会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合理的条件下,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解决问题。企业有这种能力,就需要与当地的社区、社会多沟通,也可以在企业里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评估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

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从政策机制上对企业形成鼓励和约束,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优惠,逐步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二)发展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社会责任感的推进

2007年1月13日,全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专业学会广东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在广州成立,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企业及早感受到了社会责任的压力,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实践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倡导和推进社会责任行动中,工业协会首先要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其倡导和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能更是不可或缺。全国性工业协会和地方性工业协会都要在组织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协会宗旨,工业协会有责任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理念,帮助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行动,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行业自律公约,推动更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布本行业企业在实施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报告;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记录、公布企业信用状况;按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则或实施细则,加强社会责任的培训工作,搭建推进社会责任的服务平台;加强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并提出有关社会责任的情况问题和政策建议。

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也可自发在民间成立一些非盈利性经济组织,把促进社会责任感的推进作为这些组织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多渠道、广宣传的形式,自觉在社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法制建设,夯实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中关于法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基础性的,这是因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纳税。企业不得欺骗、坑害客户,不得破坏环境,不得欺骗、坑害投资者,不得苛待职工等等,因为这些都是违法的。法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条底线。如果某个企业连法律层次的社会责任都未能履行,即使自愿捐献了若干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依然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尽到社会责任的企业。

四、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意义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履行社会责任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是工业企业和工业协会实现与社会、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统一、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学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融入全球化经济,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形势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已逐步成为全球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重要的环节。企业要把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贡献,作为衡量品牌企业的重要标志。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是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

(三)履行社会责任对广大的工业企业都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无论是东部沿海企业还是中西部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以及规模各有差异,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不仅仅是现阶段的实际行动,而且在今后长期发展中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为其带来多方面的现实利益。一是减少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的声望。企业良性发展的社会链,可以降低其在社会的运营成本,同时拓宽企业的发展渠道,优化企业的发展模式,从而最终提升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企业声望得到提高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品牌附加值的提升,极大地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实现了企业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的目的。二是提高销售额和客户的回头率。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带来了客户对其产品质量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为企业实现更多的销售额,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由于产品的热销,企业可以继续扩大生产规模,从而有利于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四是更容易招募到优秀员工和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一个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对内必定会爱护自己的员工,鼓励企业员工开拓创新、大有作为,重视个人整体素质的发展,努力为员工打造好的工作环境和交流平台,从而成为人才的积聚地和吸纳场所。五是不断增加企业自身的盈利。良好的社会效益必定会促进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帮助企业谋取更多盈利,同时与企业相关人员的生活质量也将会更高。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7

我国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直至今日,人们大都以为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虽发展经济却败坏道德。这样,发展市场经济便不可能是提高国民品德的方法;恰恰相反,它只可能败坏道德:败坏道德是它发展经济所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于是,伦理学家的任务就是:如何既搞市场经济又尽量避免它败坏道德的副作用,从而将这种副作用降至最低限度。这就是所谓“市场经济双刃剑论”。这种理论似乎很有道理,但真正讲来,却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市场经济不但是迅猛发展经济的不二法门,而且是提高国民品德的基本方法:这是由国民品德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亦即德富律——所必然决定的。

上篇德富律:国民品德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

所谓“德富律”,亦即品德与财富的内在联系之规律,说到底,亦即国民品德的个人道德感情与该国的物质财富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之规律。个人道德感情,如所周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人所特有的,它依赖于道德的存在,是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具有的遵守道德从而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道德欲望、道德愿望和道德理想。另一类是人与其他一些动物所共有的,它不依赖于道德的存在,是每个人自然具有的爱恨心理反应,包括爱人之心(同情心和报恩心)和自爱心(求生欲和自尊心)以及恨人之心(妒嫉心和复仇心)和自恨心(内疚感、罪恶感和自卑心)。

不难看出,一个人所具有的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之强弱多少大小厚薄,决定和制约着他自然具有的爱恨心理之发展变化。因为,一个人如果想要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强大多、厚,那么,他必定一方面能够压抑、克服恨人之心、妒嫉心和复仇心以及自恨心和自卑心等不道德的、恶的道德感情;另一方面则能够扩充、发扬爱人之心、同情心和报恩心以及自爱心和自尊心等道德的、善的道德感情,从而能够使他自然具有的爱恨心理反应向一个好人的方向发展。反之,如果他想要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弱小少、薄,那么,他必定一方面不能够压抑、克服恨人之心、妒嫉心和复仇心以及自恨心和自卑心等不道德的、恶的道德感情;另一方面则不能够扩充、发扬爱人之心、同情心和报恩心以及自爱心和自尊心等道德的、善的道德感情,从而势必使他自然具有的爱恨心理反应向一个坏人的方向发展。

所以,每个人所具有的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是决定性的个人道德感情,因而也就是品德发展变化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这样一来,如果一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欲望强大多、厚,那么,他自然具有的爱恨心理反应便会向善的方向发展,他个人道德感情便趋于善良,这些道德感情所引发的伦理行为便趋于善良,从而他的品德便趋于高尚;反之,如果一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欲望弱小少、薄,那么,他自然具有的爱恨心理反应便会向恶的方向变化,他个人道德感情便趋于恶毒,这些道德感情所引发的伦理行为便趋于邪恶,从而他的品德便趋于恶劣。一言以蔽之,人们的品德高低发展变化取决于他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欲望的强弱多少,二者成正比例关系。

那么,每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欲望的强弱、多少又取决于什么?现代心理学的回答是:取决于人的物质需要或生理需要——二者显然是同一概念——的相对满足是否充分。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及欲望由低级到高级地分化为五种:生理、安全、爱、自尊、自我实现。他发现,比较低级的需要优先于、强烈于比较高级的需要,而比较高级的需要则是比较低级的需要得到相对满足的结果:安全需要是生理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爱的需要是生理和安全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尊重需要是生理、安全、爱的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自我实现需要是生理、安全、爱、尊重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于是,人的一切需要和欲望最终便都是在生理需要基础上产生的,都是生理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

②AbrahamH.Maslow,MotivationAndPersonality,secondedition,Harper&Row,Publishers,NewYork,1970,P.59)。

马斯洛非常重视这个发现,称之为“人类动机主要原理:“人类动机活动系统的主要原理是基本需要按优势或力量而形成的强弱等级。给这个系统以生命的主要动力原理是,健康人的更为强烈的需要一经满足,比较淡泊的需要便会出现。生理需要在其未得到满足时会支配机体,迫使所有能力为其服务,并组织这些能力而使服务达到最高效率。相对的满足消沉了这些需要,使等级的下一个较强烈的需要得以出现,继而支配和组织这个人,如此等等。这样,刚摆脱饥饿,现在又为安全所困扰。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等级系列中的其他需要,即爱、自尊和自我实现。”②

这是千真万确的。试想,每个人都有食欲、、安全欲、功名心、自尊心、道德感、自我实现的追求等等。但是,一旦他处于饥饿之中而食欲得不到满足时,他的功名心和道德感等等其他欲求便都退后或消失了:他一心要满足的只是食欲。只有食欲得到满足,其他的欲求才会出现,他才会去满足其他欲求。这是一条普遍定律:不论是谁,不论他多么崇高伟大,多么蔑视物质享乐,当他饥饿的时候,他都不能不停止他的崇高理想而追逐食欲的满足。黑格尔最喜欢的话是:“即使是罪犯的思想,也比天上的奇迹更加灿烂辉煌。”对思想的价值的推崇可谓登峰造极。但是,如果他吃喝不成、又饥又渴,他能够构思他的《逻辑学》吗?当此际,充满他那伟大的头脑的,必定是面包、牛肉、红葡萄酒。只有当他的食欲得到满足之后,他的头脑才可能出现“有”、“无”等概念,才可能构思《逻辑学》。

可见,人的一切需要和欲望,正如马斯洛所言,最终都是在生理需要基础上产生的,都是生理需要相对满足的产物。因此,每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欲望便是在他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基础上产生的,是他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结果:他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满足越充分,他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欲望便越多;他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满足越不充分,他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欲望便越少;他的生理需要如果得不到满足,他便不会有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只有他的物质需要得到了相对的满足,他才会有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一言以蔽之,生理需要的相对满足,乃是一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后者因前者而成正比关系发展变化。这个道理,我们的祖宗早已知晓,故曰:“衣食足则知礼仪,仓廪实则知荣辱。”

可是,一个人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充分不充分又取决于什么?无疑取决于物质财富的多少:一个人越富有,他所拥有的物质财富越多,他的物质需要得到的满足便越充分;一个人越贫困,他所拥有的物质财富越少,他的物质需要得到的满足便越不充分。那么,由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富有者的物质需要必定能够得到充分满足,而贫困者的物质需要必定得不到充分满足?否!因为我们到处都能够看到,恰恰是那些堪称富有的百万富翁,却处于物质需要极大的不满足之中;因为他们所追求的物质财富的目标大,他们的物质需要极多:他们正在为亿万富翁奋斗。反之,那些堪称贫困的农民的物质需要却得到了满足;因为他们的物质需要很少:三亩地,两头牛,孩子、老婆、热炕头就是他们的理想。

所以,一个人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充分不充分,不仅取决于他所拥有的物质财富的多少,而且取决于他的物质需要的多少:他的物质需要越少、物质财富越多,他的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充分;反之,他的物质需要越多、物质财富越少,他的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不充分。换言之,一个人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充分不充分,取决于物质财富和物质需要双重因素:一方面取决于他所拥有的物质财富的多少而与之成正比;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他的物质需要的多少而与之成反比。

准此观之,也就并非只有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人们的物质需要才会得到相对的满足。在任何社会,人们的物质需要都可能得到相对的满足,也都可能得不到相对的满足。因为正如俗语所说:树大荫凉大。人的物质需要的多少显然与财富的多少成正比:财富越少,人的物质需要也越少;财富越多,物质需要也越多。那些富翁富婆们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物质需要?岂不就是因为他(她)们的物质财富多?岂不就是因为他(她)们是富翁富婆?那些农民们的物质需要为什么会那么少?岂不就是因为他们的财富少?岂不就是因为他们是可怜的穷人?

这样一来,社会发展的较高阶段,物质财富固然较多;但是,人们的物质需要也较多,因而他们的物质需要也可能得不到相对的满足。反之,社会发展的较低阶段,物质财富固然较少;但人们的物质需要也较少,因而他们的物质需要也可能得到相对的满足。想想看,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很穷困,简直没有什么物质财富,但是,我们并没有感到我们的物质需要有多么不满足。为什么?岂不就是因为我们的物质需要极低极少?相反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富有了,单单工资一项,就翻了几十倍,但是,我们都没有感到我们的物质需要有多么满足。为什么?岂不就是因为我们的物质需要也相应地膨胀飞涨?因此,人们的物质需要是否得到相对的满足,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无关:任何社会人们的物质需要都可能得到相对的满足,也都可能得不到相对的满足。

那么,人们的物质需要能否得到相对满足究竟取决于什么?取决于人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试想,一个处于较高历史阶段的物质财富相当丰富的社会,人们的物质需要必定也较多,因而其物质需要也可能得不到满足。那么,怎样才能使他们的物质需要得到相对满足呢?无疑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加速社会的经济发展,迅速增加物质财富;另一种是压抑、减少人们的物质需要。显然,只应该加速社会的经济发展,而决不应该减少人们的物质需要:人们的物质需要必定且应该不断增长。

反之,一个处于较低历史阶段的物质财富相当贫乏的社会,人们的物质需要也必定较少,因而他们的物质需要也可能得到相对的满足。但是,究竟怎样才能使他们的物质需要实际上得到相对满足呢?无疑也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加速社会的经济发展,迅速增加本来相当贫乏的物质财富;另一种是压抑、减少人们本来就已经很少的物质需要。显然,只应该加速社会的经济发展,而决不应该减少人们本来就已经很少的物质需要:人们本来就已经很少的物质需要更应该且必定不断增长。

可见,任何社会人们的物质需要能否得到相对满足,说到底,均取决于人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发展慢,财富的增加便慢,因而便不能适应人们物质需要的不断增长,不能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经济发展快,财富的增加便快,因而便能够适应人们物质需要的不断增长,便能够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那么,人们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是否仅仅取决于经济发展速度呢?

否!人们的物质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还取决于物质财富的分配是否公平。对此,亚当斯曾有精当研究。他发现,人们都是通过自己(当事人A)的所得(outcome)与贡献(imput)的比例O/I(A),跟他人(参照人B)的比例O/I(B)相比较而知道自己的所得是否公平的。当A与B进行比较时,若比例相等,即O/I(A)=O/I(B),那么,A就知道自己的所得是公平的,就会产生公平感而感到满足,即使他拥有的物质财富并不多。反之,如果比例不平等,A低于B,即O/I(A)因此,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迅速、物质财富增加得快,但是,如果该社会对于这些财富的分配却不公平,应该多得者得的却少,应该少得者得的却多,那么,人们也决不会感到满足,即使他们拥有的财富并不算少;只有不仅经济发展迅速和社会财富增加得快,而且分配公平,应该多得者得的多,应该少得者得的少,那么,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即使他们拥有的财富并不算多。因此,我们往往看到,一个社会虽然经济发展比以往快得多,物质财富增加比以往多得多,但人们还是不满足,虽然他们的所得比以前翻了几翻。究其原因,岂不就在于分配不公?岂不就在于应该多得者得的却少,应该少得者得的却多?

因此,人们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满足与否,一方面取决于经济发展、物质财富增加的速度而与之成正比,他方面则取决于这些物质财富分配的公平性而与之成正比:社会的经济发展越快、物质财富增加的速度越快,对于这些物质财富的分配越公平,人们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的程度便越充分;社会的经济发展越慢、物质财富增加的速度越慢,对于这些物质财富的分配越不公平,人们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不充分。

于是,总而言之,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越快,物质财富增加的越多,对于这些物质财富的分配越公平,人们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的程度便越充分,因而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欲望便越多,人们的品德便越高尚;反之,经济发展越慢,物质财富的增加越少,对于这些物质财富的分配越不公平,人们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不充分,因而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欲望便越少,人们的品德便越恶劣。这个品德高低发展变化的规律,关乎人们的道德需要、道德欲望与经济以及财富的关系,属于品德的道德感情因素高低变化的前提和基础之规律,因而可以名之为“德富律:品德与经济的内在联系”。

下篇市场经济:培养国民品德道德感情因素的基本方法

“德福律”的研究表明:经济迅速发展和财富公正分配是提高国民品德的道德感情因素之前提和基础。那么,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又取决于什么?不难看出,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固然取决于劳动者和管理者的个人品质,但是,根本说来,则取决于国家的经济体制。因为一目了然,劳动者和管理者的个人品质不过是经济发展快慢和财富分配是否公平的偶然的、特殊的根源;而国家的经济体制则是经济发展快慢和财富分配是否公平的普遍的、必然的根源。那么,能够保障经济迅速发展和财富公平分配的经济体制究竟是怎样的呢?人类社会的经济体制无非自然经济与交换经济:后者又分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所谓自然经济,如所周知,亦即自给自足经济,其基本的特征在于:生产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自然经济无疑是人类社会效率最低、最低级、最落后的经济体制:它是人类在生产力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所不得不生活于其中的经济体制。因此,经济学家分析经济体制类型时,大都排除自然经济,而认为只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两类:“标志着‘集中领导的经济’的经济体制是:根据一个中心地方的计划来控制一个共同体整个的日常经济生活。然而,如果社会经济由两个或者许多个个别经济构成,其中的每一个都提出并执行经济计划,那么就存在着交换经济的经济体制。除了这两种经济体制之外,在现在和过去的经济实际中都不可能找到别的经济体制的痕迹;也确实不能想象,可以找到别的经济体制。”(注:瓦尔特•欧肯:《国民经济学基础》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07页。)那么,究竟哪一种经济体制能够保障经济迅速发展和财富公平分配?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同样是自然经济的对立面,都属于“非自然经济”或“交换经济”范畴。二者的根本区别,如所周知,只在于资源的配置者:计划经济亦即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是由政府依靠权力强制而计划地、人为地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亦即商品经济,是非统制经济、非指令经济,它不是由政府的权力控制而是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由市场自然地、自发地配置资源的经济。计划经济是统制经济、命令经济、强制经济,显然意味着: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每个人不可能享有经济自由。反之,市场经济是一种没有外在强制的自发的、自愿的经济,则意味着: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享有经济自由。这样一来,能够保障经济迅速发展和财富公平分配的经济体制,无疑是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因为只有经济自由才有效率,而经济不自由则无效率。这可以从两方面看:

一方面,自由是每个人实现创造性潜能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根本条件;而不自由则是每个人实现创造性潜能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根本障碍。诚然,自由不是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唯一要素。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发明、生产工具的改进、政治的民主化、道德的优良化等等都是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要素。但是,所有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要素,统统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产物,不过是人的能力发挥之结果,因而说到底,无不以自由——潜能发挥——为根本条件。所以,自由虽不是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唯一要素,却是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最根本的要素、最根本的条件。这样,在经济活动能够存在的前提下,政府的指挥或强制越多而自由越少,则经济的发展进步,长久地看,必越慢;政府的指挥或强制越少而自由越多,则经济的发展进步,长久地看,必越快。这就是为什么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是一种高效率经济的缘故。

另一方面,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千百万人生产着、交换着和消费着千百万种商品。每个人究竟应该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如何交换以及如何消费,正如斯密所言,并不是政府——不论它拥有多少专家——的智慧或知识所能够正确解决的:“这是人类的智慧或知识在任何时候都做不到的”(注:AdamSmith,AnInquiryintoTheNatureAndCausesofTheWealthofNations,volume2,ClarendonPress.Oxford,1979,P.687)。但是,这种人为不可能正确解决的难题,市场机制自身却能够自然而然地予以正确解决:“竞争制度是一种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而进行无意识协调的精巧机制。它是汇聚千百万形形的个人的知识和行为的信息处理器。它不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的智力,却解决可以想象到的关涉数以千计的未知的变量和关系的最复杂的问题。”(注:PaulA.Samuelson,Economics11thed./withtheassistanceinstatisticalupdatingofWilliamSamuelson,NewYork:McGraw-Hill,c1980p.38)因此,只有听任市场经济自由发展,才是正确的,因而是有效率的;而政府指挥市场经济,必定是错误的,因而是无效率的:经济自由是经济繁荣昌盛的必要的、根本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到处看到,哪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而经济自由,哪个国家的经济便繁荣昌盛,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便得到极大提高;哪个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统制经济而经济不自由,哪个国家的经济便停滞不前,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便极其低下的缘故。

不过,如所周知,如果没有政府干预,仅凭市场经济自身不但不能完全实现经济公正,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而且不能够完全实现经济自由: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自动消除垄断。因此,为了实现自由而公正的市场经济,必需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但是,政府的干预应该只限于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自由且公正地运行的规范,而不应该指挥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应该是经济活动规范的制定者与仲裁者,而不应该是经济活动的指挥者。这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名言“政府应该是仲裁者而不应该是当事人”(注: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之真谛。因为对于这句名言,弗里德曼曾这样解释道:“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注: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页。)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实行了市场经济,并且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只限于对经济自由与经济公正等市场经济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因而只是充当市场经济的仲裁人而不是市场经济的指挥者,那么,该国便建立了自由而公正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一来,该国的经济便必定迅速发展、物质财富必定迅猛增加,对于这些财富的分配必定公正,从而国民的物质需要必定得到相对充分的满足,因而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和欲望必定强烈,最终势必导致国民品德的普遍提高,势必导致好人普遍增多。因此,建立自由且公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形成国民做一个好人的道德愿望的前提和基础之方法,是培养国民品德的道德感情因素的基本方法,是提高国民品德的基本方法。

这个道理,两千多年前,就已经被管子概括为一句名言:“仓廪实则知礼仪,衣食足则知荣辱”。可是,今人却大都以为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虽发展经济却败坏道德。这种观点,细究起来,源于两千年来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传统道德观,亦即儒家、墨家和康德以及基督教所代表的义务论或道义论。因为一方面,按照义务论或道义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只有无私利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善的,而只要目的是为了自己,则不论如何有利社会和他人,都是不道德的、恶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行为无疑就是买卖行为之总和;而一切买卖行为的目的,显然都是完全为了利己,而根本不存在无私利他的行为。这样,义务论就与市场经济发生了矛盾:如果义务论是正确的,那么,市场经济行为便统统都是不道德的、恶的,都是小人的行为;如果市场经济行为不都是恶的、不道德的,那么,义务论就是错误的。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8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9

我国已经加入WTO,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却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个障碍,致使我国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我们应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本质和它与反倾销的关联性,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及其本质

作为反倾销的一个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又被称为“国家控制经济”、“中央计划经济”,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产品正常价值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对一般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反倾销发起国的调查机关往往以三种方法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1)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2)如国内无销售或国内市场的特殊情况或销售量较低,无法进行适当比较时,该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价格;(3)该产品在国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但是,如果调查机关认定涉案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会引用与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而不使用该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在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中,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分别被称为“替代国”和“类比国”。

按照西方理论界的观点,之所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上述不同的做法,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货物不能自由兑换;国家垄断贸易等问题,产品价格不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但是,理论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包括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对某一产业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调控,欧盟成员国中对最低薪水还有政策法规上的限制,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价格也有政策规定。而且,GATT只是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指出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严格的价格比较的时候会出现困难”,如何解决这一困难,GATT和《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更没有提出所谓的“参照国”规定。因此,这些条款只是使各缔约方建立有关“非市场经济”的实施规则有了合法化的依据,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国家贸易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的需要,确定“非市场经济”的概念,选择它们认为适当和有利的方法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问题常常引起进口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这实质上是一种歧视性做法,有违WTO公平的原则。

二、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在中国与美国1999年11月底双边签署的人世协议中规定,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在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时价格可比性”时,不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三种计算方法,而是规定“如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同时还确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上述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这便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基本内容。尽管该条款并未确定我国内经济体制为“非市场经济”,但实质上,在技术、政策和法律层面排除中国在反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上适用WTO的普遍规则(《反倾销协定》第2条)。

按照我国人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出口企业要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或待遇,要到2016年。因此在今后近10年中,我国对外贸易仍然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国外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困扰。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关联性

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替代国”的选择具有不可预见性。使中国出口应诉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选择“替代国”方面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而应诉企业的发言权则相对较少。而且,由于“替代国”是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才确定的,出口商在进行交易之前根本不可能进行合理的价格比较分析,也就难以推测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这就使得中国出口商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就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二)选定的“替代国”往往不具有可比性。极易判定倾销成立或高估倾销幅度

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和欧盟略有不同。美国原则上选择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践中,经常被选为中国“替代国”的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等)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高出中国许多。欧盟在选择“类比国”时主要考虑该“类比国”相关行业与中国行业的可比性,同时会考虑其执法的便利性。例如,在理想的“类比国”企业拒绝合作并提供相关成本数据的情况下,欧盟就会在相同案件的涉案国家中选择一个国家作为“类比国”,从而满足其执法的便利性。因此,欧盟选择的“类比国”中曾经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企业有失公平。例如,1993年欧盟对中国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选取新加坡作为中国的“类比国”,而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多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被裁定为“倾销”,并被征收超过40%的最终反倾销税,使中国彩电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大大缩减。

(三)市场经济运作的举证要求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应诉成本

由于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首先推定中国企业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中国企业需举证证明其市场经济地位,满足美国的“六条标准”或者欧盟的“五条标准”,则要搜集大量证据资料,增加了我国企业应诉成本。

四、如何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要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引发出的对华滥用反倾销的问题,减少反倾销应诉的不利影响,需要政府和应诉企业共同努力。

(一)政府需在外交和贸易谈判中作出努力

1.在新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中主张修改关于确定倾销的可比价格的双重标准,取消有关反倾销非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定。非市场经济问题来源于《GATT1947》。当时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很少,在世界经济体制中不占主导地位,大量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但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行,WTO要求所有缔约方或成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如果出口产品的价格由国家制定,该国是不允许加入WTO的。因此,非市场经济条款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在140多个WTO成员中,没有任何国家的国内价格完全由国家制定。但由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是美欧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一道人为障碍,消除并非易事。因此,在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我们必须加强对WTO反倾销规则的研究,出具充分理由,并联合其他深受反倾销之苦的国家,共同呼吁修改反倾销中不合理的规定。

2.我国应利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阐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情况,从贸易政策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事实上,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表现在:(1)政府管理职能更加面向为市场经济服务;(2)企业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3)生产要素主要依靠市场进行配置;(4)贸易环境进一步改善;(5)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应利用这一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充分阐述我国开放式贸易政策,让更多的国家(地区)或WTO成员充分了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从而加速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3.加大政府外交力度,通过双边谈判与多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目前,我国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大障碍是美国与欧盟,其中尤其是美国的阻挠。事实上,许多美国经济学家和经济咨询权威机构都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相信通过政府间的双方或多边谈判,能够改变某些偏见,获取市场经济地位。

(二)我国出口企业需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公司”地位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10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

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11

诚信是人的品德,是一切道德的基础,也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我国历来被称为“信义之邦”,历朝统治者和学者都非常重视诚信,把诚信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中,诚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调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了秩序的稳定性。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走上了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中国的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与此相伴的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失信”现象大量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失信”现象及其危害

我国传统的诚信思想所侧重的是对人际关系的调节,而对于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关系、经济关系的调节则软弱无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诱发了失信现象的大量增加,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1.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信用状况堪忧

(1)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比比皆是。合同履约率低,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但却只有五成的合同履约;债务人大量逃避债务,三角债问题严重,一些企业恶意拖欠客户货款或银行贷款,欠债不还甚至成为一些企业的“共识”。致使三角债问题严重,银行呆坏账率极高;假冒伪劣商品满天飞,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甚至身体健康,像今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使很多儿童受害。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统计,中国每年因产品质量低劣和假冒产品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偷税、骗税、骗汇较为严重,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满天飞,就连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上市公司也弄虚作假,据专家分析,我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致使每年的经济损失达6000亿元。

(2)政府的失信行为大量存在。有些地方浮夸造假现象令人吃惊,“面子工程”大行其道,欺上瞒下,形式主义、愈演愈烈;有些政府部门决策主观化、随意化,政策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甚至玩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吃拿卡要,无利不办事,有利乱办事,腐败想象较为严重。这些失信行为必然损害民众对政府的信赖和支持,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大打折扣。

(3)社会失信现象也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连昔日严肃的学术、教育领域也出现大量的失信现象,假文凭泛滥成灾,学术腐败问题有增无减。

2.“失信”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危害

(1)失信行为制约着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失信行为的多发使银行从效益和安全出发,只能把钱贷给一些股份制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很难获得贷款,形成信贷领域的“马太效应”;失信行为的多发同样也制约着消费的增长,由于生怕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老百姓不敢放心消费。

(2)失信行为也破坏了一些地方的投资环境,制约地方经济发展。失信行为使一些地区出现企业和资本大量外逃,经济严重倒退,沦为信用恶化的“重灾区”。由于不讲信用,一些人虽然暂时得到一点小便宜,却给地方经济带来苦果,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窒息了地方经济发展。

(3)失信行为也给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失信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必然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道德败坏,虚伪泛滥,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给精神文明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教育的思考

通过以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失信”现象及其危害的分析可以看出,“失信”现象的多发已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为此,必须强化诚信教育,在全社会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体系。

1.大力开展诚信教育,确立市场经济诚信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广,效果更佳,道德约束的是人的灵魂,而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有道德人不需要法律的约束,法律约束的应当是那些丧失道德标准的人。诚信的道德理念并不是完全自发形成的,必须通过教育有意识的培养而逐步形成。因此,必须通过开展诚信的道德教育,汲取传统诚信思想的精华,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要通过教育,使人们明了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本准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懂得“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为了利润,必须首先信守道德,诚信就是生产力”的道理。当前最迫切的是,政府要加大对诚信教育的力度,要充分利用行政、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手段广泛进行诚信宣传和教育,推广信用文化,增强全民的信用观念。要造成一种态势和氛围,打击那些失信者、背信者、失信者、骗信者,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在全社会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

2.加快社会诚信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维护正常的信用关系

有了道德约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都自觉诚实守信,道德缺乏强制力,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传统的诚信思想之所以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由于缺乏制度的强制力。

因此,加强诚信原则的制度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从信用立法、司法、和守法方面,真正贯彻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效率优先、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科学协调自由与秩序、安全与效率、公平与正义等信用立法、执法和守法价值取向。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造成我国失信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失信成本低于守信受益。因此,应加大执法力度,根除失信者的侥幸心理,对违约失信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达到事前就能产生威慑失信行为的力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是大大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行为的成本大于其收益,这自然就能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

3.强化政府的信用职能,规范政府的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是改革和管理还不到位,虽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政府部门角色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树立“信用政府”的理念,要把政府职能转到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各级政府部门工作要有透明度,办事有章,说话算数,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度。正如有人所说:“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范的老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

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当前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官员为追求短期利益、地方利益,创造政绩,对当地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现象视而不见,甚至充当保护伞。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也破坏了政府信用。要按照建立“有限政府”的要求,按照“政府创造环境,民间创造财富”的市场经济一般原则,真正落实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当好制定规则、市场监管、提供社会服务的角色。

4.多方努力,构建诚信保护网

依靠技术进步构建诚信的技术基础,加强科技防伪研究,培养更多的防伪专业人才;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记录个人的信用情况,信用号码伴随个人终生,与个人的就业、贷款、投资、消费直接挂钩,使信用不良者无立足之地,以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我们相信,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教育,只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经过全社会的努力,就一定能够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篇12

我国在2001年正式成为了WTO成员,这意味着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更具有透明性和开放性,特别是管理市场的行政方法和法律手段要及时地作相应的配套改革。这既是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要求。从行政关系本身所固有的性质、特征和职能出发来阐释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可以更好地领会加入WTO的精神实质,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为什么市场化改革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改革,以及它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这是我们的立足点和方法论,是“源头活水”。从这个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出发,才能找到有力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去积极应对WTO的挑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使改革开放事业能够顺利进行下去,而不是被动地去应付,敷衍塞责或是不切实际地做些法律条文修改之类的官样文章。

一、WTO与行政关系

加入WTO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人甚至将它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相提并论。它所产生的影响或许是我们今天还不能完全看到的,但无疑是巨大而深远的。加入WTO之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各项进程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WTO的前身是GATF,GATF最初设立时并不是什么正式的国际组织,它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对于这些规则,我们不能按照传统的国际公法来解释,将它看做纯粹以国家为义务单位而不涉及到个人的法律,而事实上,WTO规则的许多用语是直接涉及到个人的,甚至是针对个人行为的。它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只不过实现的方式不同而已,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是通过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它理解成为国内法,认为将WTO的文字转换成国内法就具有了法律适用的所有条件。而事实上,WTO规则中的许多用语需要在WTO体系内作进一步解释,并且它与国内法的解释方法尚有相当大的差别。例如,WTO的解释受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约束,其解释方法要远比国内法来得复杂。为此,需要加紧研究WTO规则的内容和特点。

因此,在我们加入WTO之前,就应该很好地研究这种规则的特点,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熟练地操作这些规则。对于为什么要设立这些规则而不是那些规则,以及如何设立这些规则首先要领悟透彻,把握根本的原则和方法。

WTO的指导思想,就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基调,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保障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相对开放、自由发展的环境。它要求政府规则的透明化并逐步减少政府的管制,限制行政关系在市场中的存在,或者讲,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是有限的。因此,加入WTO之后首先受到冲击的还不是我们的经济组织和经济部门,而是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从2001年开始,废、改、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项(尚不包括地方行政法规),这些都是为了符合WTO规则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它提出一个实质性问题,即在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性而大量修改行政法律法规的同时,如何能使得我们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改革有一个长期的、完整的思路,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连续性,也是非常关键的,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前者。我们当然是希望二者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但是,法律关系的这种调整、变动方式,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内在地产生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这种情形是不利于改革开放的,严重时还会发生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现象。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事务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它要求成员国的行政管理方式与市场关系相容,不干预和妨碍自由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它在诸如环境、劳工、竞争等方面所设立的规则还很不完善,但是,在已有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对成员国所作的行政管理限制是非常明确的。

首先,要放松对市场的行政管理。例如,大幅度地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差别管理,实现国民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次,要求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再次,要逐步减少行政管理措施,至少是在成员国加入WTO之后行政管理的措施不得增加。

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服从和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因此,市场化程度相当低,只存在于计划和行政手段延伸不到的角落,如农民的自留地、农村集贸市场以及城镇农贸市场。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市场取向的改革,1994年以后才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巩固和提高是在90年代之后才得以实现的,它意味着市场而不是政府作为资源的基本配置手段。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即在实行经济改革的同时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在起作用,因而造成既得利益集团以各种方法妨碍、阻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存在很多问题,反过来,也使得行政管理现象在经济事务中仍然大量存在。迄今为止,我们的市场化改革仍有许多理论难题,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确立及各自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界定。

二、行政关系与司法关系

正确地理解行政关系与市场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于理解WTO规则以及加入WTO对于我国管理关系带来的影响有着很大的意义,对于深刻体会现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内在矛盾,进一步明确改革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也是非常关键的。

要知道,我国的行政关系,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管理经济与社会所使用的基本方法是行政方法;另一方面,具体的社会实践、社会生活也十分认同这种行政方式,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司法实践,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方法反而是直接有效的。司法、立法,以及约束市场的方式都包含着相当多的行政性因素。因此,对于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行政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关系,下级机关的职能来源于上级机关授权,它隶属于上级机关,并对上级机关负责。一级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授权规定行事。这就决定了行政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关系的单向性。行政关系是自上而下地串联起来以实现有效控制和传递信息的目的和要求,因此,它不允许有双向权力关系的存在。在行政关系中,下级机关的任用、职能都要由上级机关指派和确认,下级机关只能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行事。因而,也就派生出了下面另外几个特点。

二是行政关系需要明确地授权。授权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这是行政关系合法性的依据。正如前面所述,行政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赋予的权力,这种单向性也就决定了它的权能只能来源于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界定权限大小、行使范围,行政机关对于其下属的任命或是离职具有决定权。这是行政高效率运行的基础,也是行政之所以有效率的关键。正因为行政关系能够促进社会的有效运行,所以,它成了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三是行政关系中下级机关的非主体性。由上级机关具体考察下级机关的职能和业绩,决定其是否留用、晋升或是降级,在这一点上,下级机关是没有任何谈判的权利的。下级机关的非主体性也是保证行政关系一体性和行政机制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

四是解释的狭义性。解释规则的方法有很多,有文字解释、扩张解释、历史解释、经济解释等,最基本的形式为狭义解释与扩张解释。狭义解释是按照文字的一般意义所进行的解释,仅限于文字的意义,不考虑具体事实的变化或是在规则制定之时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当出现数种解释时,就选择其中最为狭义的一种解释。为什么选择这种解释方法,也是由行政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狭义解释是意义最为明确的一种解释,最不会产生争议,因此是行政关系有效运作的保障。

当然,这种解释方法也有许多弊端。由于它“咬文嚼字”,因而容易忽略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多变性,因此,用这种解释方法来应对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它的有效性就成了问题。

五是政府尽可能少地承担行政责任。从上述几个特点自然就能够推断出这个结论。首先,采取狭义解释能够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时,上级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规则是上一级机关制定的,命令也是上一级机关下达的。

因此,行政责任是不独立的,下级机关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权力相对集中。显然,司法关系与行政关系有着本质的差别。行政关系首要的条件就是保证行政的有效性,即相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并及时采取行动;而司法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保持社会公正性,平衡具体的利益关系,因而使得司法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

司法关系首先就涉及到法律解释问题。由于成文法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如果用狭义的方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势必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和利益平衡,只会出现“削足适履”式的笑话,因而产生了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专门负责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规则的适用。

其次,司法系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公正,它对现有法律规则作出了灵活的解释,而对于法律规则尚未规定的内容,也要在作相应的变通后给予明确的解释(如变通解释)。

再者,就是法官判断的独立性。法官是社会结构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它不应受任何社会力量的支配,法官对自己的判决负责,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和行政关系的整体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第四,司法关系与行政关系的价值导向不同。司法关系关注的是社会公正和利益平衡,因此,它往往不像行政关系那样具有主动性,它并不是主动去干预社会事务,而是坐等当事人上门。民事纠纷中的“不告不理”制度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自己能够达成新的利益平衡,也就不需要法院来干预。

三、行政关系与市场化改革

市场经济是瞬息万变的,供需关系在不断改变,个人的预期也在不断改变,显然,单一的规则不足以应付这样一种变动的社会,这是市场关系的主要特点。如果用单一的行政关系来管理(管制)经济,就无法真正反映市场的多变性,结果是“一统就死”。但是,仅有司法关系也是不够的,正如前面所述,它往往具有消极性,即只能在市场关系出现问题时才进行干预和调整。介于二者之间的大量经济事务是自主,是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WTO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像WTO中的非歧视待遇(主要体现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它的作用也就是鼓励平等竞争,减少政府的作用。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