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规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30 11:43:02

水利法规论文

水利法规论文篇1

江河水利规划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事情,并涉及全社会各个部门。江河水利规划总体方案的决策,并不完全取决于技术和经济因素的比较论证,同时也受制于社会因素。水利规划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结晶。

江河水利规划的项目负责人,其业务素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固然要高,而其思想方法更为重要。纵观以往重大的决策失误,大多是由于思想方法出了问题而造成的。

二、加快水利规划工作

水利规划工作的核心是选择最佳或较佳的总体方案,并为各地方和部门能接受,必须做到:①方案要比较全面,不能遗漏可能的合理方案。

②方案和目标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分析论证联系起来。

加快水利规划工作,可以采取“全面铺开,突出重点”的办法。其做法是整个规划按水利部颁布的规划规范,编制规划大纲,按步骤进行。同时可以按“关键程序”,先行重点研究,提前提出“规划要点报告”,经讨论审批后,部分应急措施可以先行实施。在规划大纲批准后的“关键程序”安排大致如下:

“关键程序”的核心是按外包线的方法研究各种方案。所谓“外包线”就是结合流域特点,研究总体方案主要参数的上下限可能变化的幅度,从而使总体方案在定性上有一个可靠的基础。

三、对第一性资料的认识

第一性资料是整个规划分析论证的出发点,一旦第一性资料失真或加人为改造,重则会影响整个规划,轻则造成局部失误。第一性资料必须来自实际调查或测验,如果是转引的,则应该进行复核,鉴别其是否失真。

以往规划由于第一性资料有误造成总体方案决策失误的教训是很深的。如在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中,对于高程,一开始没有详细查验,直至规划进行到最后阶段,才发现该地区吴淞高程有两个系统:一个是长江吴淞系统,基点在镇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用这个系统;另一个是上海城建吴淞系统,基点在佘山,长江口及黄浦江潮位用这个系统。两者相差0264m。本来太湖流域水网地区高差就很小,河流比降一般为05/100000~10/100000,相差0.264m,影响就很大。规划骨干工程太浦河因为下边界潮位增高满足不了泄水要求,幸亏抽查发现及时修改了方案,将太浦河底高下降2.2m,才恢复泄水能力。

在诸多第一性资料中,尤以水文泥沙和地质资料对规划影响最大,必须反复核对。

第一性资料也包括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早些年代的经济统计资料,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如不加核查,用以预测,很容易造成规划失实。对第一性社会经济资料的核查,除了进行复查外,还可以用资料的时间和空间分布进行对比,多方印证其真实程度。

四、抓住主要矛盾

水利规划存在诸多矛盾,必须从一开始就抓紧研究各种矛盾的性质和地位,并找出其主要矛盾。通过分析论证,选择总体方案去解决这个矛盾。

例如长江葛洲坝工程。它在70年代开工,首先遇到的就是规划问题。葛洲坝工程只有158亿m3总库容,这对长江防洪基本没有作用,开发目的主要是发电,装机271.5万kW,其规模在当时属全国第一、世界第七。后来经过反复论证,中央领导同志的接见,大家才认识到“保证通航”问题是该工程的主要矛盾。又花了2~3年时间,解决了通航问题,工程才得以顺利进行。

五、处理好两个关系

1关于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整体,指水利规划的整体方案和效益,尤其是流域长期效益。局部,指分部分区的方案和效益,流域的近期效益。总的来说,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应当是统一的,而不是相悖的。在发生矛盾的时候,局部应服从整体。但是,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尖锐矛盾的时候,应当通过分析,使局部利益得到基本满足。如在太湖规划中,水利部提出综合规划对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有三种处理方案是允许的:①不增加项目和投资,应该充分发挥综合效益;②稍微增加项目或投资,即可使地方或部门取得的效益,比其独立建设要节省的,也应在规划中包括进去;③个别问题对地方或部门影响很大,而总体并不需要,可以采取补助投资方式列入规划。这是在规划中辩证处理整体与局部的一个好的范例。

2关于地方或部门之间的益损关系

一个流域往往分属几个行政区划,流域总体效益和开发治理付出的诸如搬迁、占地、资源损失等益损,对各行政区划是不平衡的,规划总体方案必须进行调整,使各方的益损关系基本平衡。规划必须以“三公”原则对待,即资料和方案公开;益损分配基本合理公平,各方主要要求得到基本满足;对各方提出的要求,秉公处理。六、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意见

1来自规划区群众的意见

群众最关心的,一是移民搬迁;二是规划区内的治理工程。规划应该主动听取规划区群众的意见,正确的要吸取;不正确的要向群众说明解释清楚。这里有两个深刻的例子。一个是水土保持的例子。过去对水土流失区要求植树种草,在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区,单纯植树种草,群众生活怎么办有的山区由于燃料缺乏,植树种草的效果根本得不到巩固。后来认识到这些山区的水土保持首先要解决群众生活和生产问题,然后再发展水土保持工程,积极的效果就出来了。还有一例是移民搬迁。有许多大水库把群众远迁至外省,甚至边疆,社会反映很大。因此,一定要解决移民今后永久的生活和生产问题,必须以社会群体为单位,将移民安置好,使他们不失去亲缘的社会支柱。这样,移民才能慢慢从心理上安定下来。

2来自同专业系统的各种意见

水利法规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TV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2-0195-02

目前频率计算的方法多采用适线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适线方法:一种是目估经验适线,通过主观判断,决定适线的优劣,此法虽然简单灵活,并反映设计人员的经验,但适线因人而异,任意性大;另一种是计算机适线,把理论频率曲线与经验频率点据的拟合误差作为适线准则,优选统计参数,求得最佳的拟合曲线,但是这种方法不便处理样本资料中的特大或特小水文数据,编制和使用电算程序时要特别注意。

一、适线法

绘制理论频率曲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验频率曲线的外延问题。我国水文界目前普遍选用的理论频率曲线为P―M型曲线,它是由三个统计参数(X、CV、CS)决定的。三个参数从理论上讲应是总体的统计参数,但水文变量的总体是无法知道的,通常只能由样本资料用矩法公式求出其三个统计参数,而样本统计参数都具有抽样误差,这就使由样本统计参数确定的P―M型曲线不能很好地反映总体的分布规律。生产上通常采用调整样本的统计参数及相应P―M型曲线来拟合样本的经验频率点据,以尽可能减少参数估计的抽样误差和系统误差,进一步探求总体的概率分布,这个过程在水文上称为适点配线法,简称适线法。适线法得到的成果仍具有抽样误差,而这种误差目前还难以精确估算,因此对于工程上最终采用的频率曲线和相应的统计参数,不仅要从水文统计方面分析,而且还要密切结合水文现象的物理成因及地区分布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二、设计标准

所谓的设计标准,就是指备用水部门的用水和水利水电工程自身、下游防护对象允许破坏的程度。这种允许破坏的程度是建立在频率基础上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广义上的设计标准分为兴利标准和防洪标准两种。

(一)兴利标准

兴利标准是用设计保证率来表示的。兴利的内涵非常广泛,通常包括灌溉、发电、城市供水、航运、养殖等。若要最大程度地满足各个用水部门的用水要求,就需要工程规模大一些,因而造成投资增大。而多追加的投资和增收的效益相比,是否经济合理,这就要进行分析论证。如果增收的效益远比追加的投资小,就没必要把工程修得很大。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时,一般不要求百分之百地满足各个用水部门的用水需要,而是允许适当断水或减少供水量,这就要求研究各用水部门允许减少供水的可能性和合理范围,定出在多年工作期间,用水部门的正常用水得到保证(或不破坏)的程度,这一保证用水(或不破坏)的程度就是设计正常用水保证率,简称为设计保证率。

设计保证率是指各用水部门在未来长期内,按规定用水量保持正常工作而不受破坏的频率。设计保证率的选定,实质上是一个确定缩减用水合理程度的经济权衡问题。设计保证率若选得过低,则正常用水遭受破坏的机会将增加,从而引起国民经济的损失。相反,设计保证率若选得过高,虽然用水部门用水保证率得到提高,但要增加工程投资和其他费用,使工程效益和投资的比例减小。因此,设计保证率应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并考虑其他影响来选择。然而这种经济论证,无论在方法上还是技术上都很复杂,是难以做到的。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保证率是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根据各部门的用水性质、要求和重要性,以及生产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来确定。

灌溉和水力发电的兴利标准见表1、表2,其他用水部门的兴利标准参照有关规范选用。

(二)防洪标准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除了兴利外,另一主要作用就是防洪。根据《防洪标难》(GB5020l-94),防洪标准是指防护对象防御洪水能力相应的洪水标准。这里的防护对象不仅指自身没有防洪能力需要采取防洪措施的保护对象,如城市、乡村、工矿企业和机场等,还包括能保护其他防护对象安全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本身,如水库、堤防等。防洪标准原则上应在准确预报未来洪水的基础上,通过投资效益综合经济分析来选定。然而和确定设计保证率一样,这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只能采用统一规定的洪水频率(重现期)作为防洪标准。根据工程的重要性以及社会经济等综合因素,仍然以规范的形式给出。

我国现行的防洪标准分为设计一级标准和设计、校核两级标准两种情况。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这里的设计标准是指当出现小于或等于这种标准的洪水(设计洪水)时,应保证防护对象的安全或防洪设施的正常运行。校核标准是指遇该标准相应的洪水(校核洪水)时,采取非常运用的措施,在保障主要防护对象和主要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次要建筑物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次要防护对象受到一定的损失。

水库、水电站、城市、乡村和工矿企业的防洪标难见表3、表4,其他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参见有关规范的规定。

三、结语

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据工程所在流域已经发生的水文过程,预估未来工程运用期间的水文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径流调节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的规模和尺寸。作为由样本资料估算总体统计参数和探求总体概率分布的一种有效方法,适线法频率计算是可以用来推求未来水文过程的,因为未来水文过程也是水文总体过程的一部分。所以,生产上根据水文样本资料,通过频率计算适线,把最后选定的理论频率曲线近似地作为水文总体的概率分布,在该曲线上可查得该水文总体的另一个样本值(某一频率户的设计水文变量值xp)。频率计算方法是目前推求设计年径流和设计洪水的基本方法。

参考文献

[1]赵宝璋.水资源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

[2]蒋金珠.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2.

[3]崔振才.水资源与水文分析计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4]崔振才.工程水文及水资源(“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水利法规论文篇3

流域水文循环机理研究

可以说,流域水文循环机理研究是当今水文学最具希望的前沿领域。针对现有的水文分析方法,清华大学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利用地面观测与卫星遥感相结合、流域宏观规律与微观机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探讨和建立这一新的水文学理论。

2004年起,他们开始在山东省位山引黄灌区筹建生态水文综合试验站,并于2005年3月正式开始观测。该试验站采用了国际水一能量观测计划(GEWEX)中的通量观测设备和观测项目,同时还增设了土壤物理、作物生理、地下水监测。另外,还定期和不定期对土壤水分、地下水水质、作物长势等进行强化观测。通过田间直接观测研究地下水一土壤一作物一大气耦合系统中的水热循环机理及田间蒸散发规律;结合田间观测、卫星遥感建立灌溉条件下区域分布式水文模拟模型,分析和评价我国北方大型灌区水资源消耗的时空变化规律。在长期观察的基础上,他们参考我国其他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实地观测与试验,将水文数据分析方法和水动力学理论相结合,在水文学的基础理论方面进行了探讨,从水能量(热)耦合平衡概念出发,统一了关于蒸发的三个假设即Penman假设、Bouchet假设和Budyko假设,一经刊出即获得国际学界的高度评价。此外,他们还重新推导了流域的水热耦合平衡方程,并建立了基于水热耦合平衡假设的流域蒸散发模型,为预测气候变化的区域水循环响应提供了理论依据。

水热循环基础理论研究之外,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还是国内较早开始流域分布式水文模型研究的单位之一,甚至多位成员早在上世纪90年代于国外留学期间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近年来,又陆续推出了GBHM模型、基于代表性单元的分布式水文模型以及散耗性分布式水文模型。

其中,基于地貌特征的分布式水文模型《GBHM》充分考虑了流域的地形地貌特征,以Gls为工具,利用分形理论对分布在不同气候条件的流域进行了地形地貌特征分析。在此基础上,独立提出了一套有别于常用的方形网格和三角形网格的离散单元划分方法,将流域宏观水文特性与水动力学过程结合描述流域水文过程,既提高了计算效率又保证了精度,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特大流域分布式水文模拟的瓶颈问题。在GBHM模型的基础上,耦合了土壤侵蚀和泥沙输移,污染物的地表径流冲刷及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等过程,构建了分布式的流域水量水质耦合模型。

他们提出的“基于代表性单元的分布式水文模型”,不仅总结了流域水文本构关系建立的方法,提出了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基于蒙特卡罗模拟的数值法,构建了适用于一般流域水文模拟的完整的本构关系,与基本方程一起构成的闭合常微分方程组,还采用先进的数值计算方法,大大提高了模型求解的计算效率、稳定性和鲁棒性,已在中国和美国的近10个不同类型的流域进行应用和模型结构与参数的诊断研究。

同样地,“干旱区散耗型水文模型”的提出也是他们不断积累与创新的结果。在对干旱区绿洲水文过程的长期研究之上,他们突破传统的流域概念,根据干旱区绿洲的水文过程以径流的散耗为主的特点,提出了水文模型。该模型描述了干旱区完整的水文过程,包括出山口以上的径流产汇和出山口以下的径流散耗,将流域相应地可划分为径流产汇区和径流散耗区,对干旱区绿洲内水分转化过程建立各种计算方程和转化关系,从而可对整个绿洲的水资源的转化和消耗进行计算和分析,并可为其他地区的水文模拟提供新的思路。四水转化与水资源高效利用机理

“四水”是指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其转化规律及水热耦合迁移和转化机理是SPAC(土壤植物一大气连续体)研究中的重点,是农田水循环研究的基础。

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水文教研组就开始了土壤水领域的研究,在土壤水分运动机理、土壤水分运动参数测定,植被蒸发蒸腾原理、降雨入渗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他们编著出版的《土壤水动力学》已是国内该领域的权威著作。建立新疆叶尔羌灌区地下水和土壤水,盐观测基地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SPAC相关研究,形成了SPAC机理、模型与应用的一系列成果。微观机理方面,包括陆面蒸发和腾发的机理、饱和一非饱和土壤中的水分运动机理、田间土壤一植物一大气系统中水热的耦合运移机理、伴随水循环的作物生态过程机理。宏观区域水循环方面,他们又应用“3S”技术将微观(田间)水循环机理应用到灌区或区域,用以研究区域水资源消耗,特别是蒸散发的时空变化规律并评价农业节水潜力。

由于长期在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开展四水转化与水资源高效利用研究,他们提出干旱区绿洲四水转化模型,并进一步提出了以耗水平衡为基础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高效利用理论,为新疆叶尔羌、山东位山、宁夏青铜峡等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及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提供支撑,为干旱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理论支撑。此外,结合遥感技术的发展,他们还开发了遥感腾发模型PT-VITT,为大尺度非均匀区域的腾发研究提供了新途径。

水资源规划理论与实践

在不断的探索中,他们逐渐寻找出水资源研究的突破口,将研究重点从水资源系统本身的规律,扩展到对水资源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及生态环境系统的耦合问题的研究,研究尺度也从单个水利工程向覆盖全流域和相关区域的范围发展,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流域尺度的宏观经济水资源理论,面向生态环境的宏观经济水资源合理配置理论与方法上。

针对流域生态用水管理与调度评估关键技术,他们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用水问题,建立了干流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监测系统,取得了系统的监测资料建立了干流上中游,干流下游水均衡模型,测算了不同根系深度、不同地下水埋深对应的潜水蒸发量,确定了自然植被的年耗水量,计算了塔里木河干流生态需水量。一系列成果在干流下游水资源配置和工程规划以及应急输水的效果评估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价值。

针对水权理论框架和实施关键技术,以及基于水权的水资源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他们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石羊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中澳水权项目、中日水权项目中

得到体现,提出了我国初始水权分配的理论、原则和模型方法。相关成果已成功应用于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中,该规划于2007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

针对流域人与自然用水冲突协调关键技术,他们又提出了以耗水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相协调的,干旱区绿洲水资源配置规划的思路和方法,应用于叶尔羌河流域规划修编及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干旱区社会经济用水比例,适宜灌溉面积,合理地下水位,自然生活耗水量等指标,为干旱半干旱区水资源高效利用以及人与自然用水冲突协调提供了理论支撑。

而针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地面地下水联合调度关键技术,他们在大比例尺水文地质条件勘查、流域地下水监测网络、大型水均衡试验场等试验观测的基础上,建立了基于Gls平台的灌区地表水一土壤水一地下水,溶质垂向运移与二维水平扩散耦合的模型体系,运用数量化理论进行了区域水文地质参数的评估,应用于疏勒河流域的水土资源综合规划,对世行项目规划的移民方案提出了重要的修正意见并得到采纳。

流域水量统一调度

不唯如此,在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上,他们整合水文水资源的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以黄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工作为背景,他们提出了系统流域水量调控的理论方法和模型体系,建立适用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管理系统和情景模拟平台,应用于两个流域的水量统一调度实际工作中,对防止河道断流和提高水量统一调度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在理论方法层面,提出了水量统一调度的两个理论基础,即水流演进与水量调控机理和水资源与社会经济系统耦合作用机理;在模型层面,提出了流域水量调控的自适应模型和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整体优化模型;在应用层面,更是开发了黄河流域水量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和塔里木河流域水量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并投入使用。

理论方法与模型暂且不论,仅是应用层面的工作就大大值得称道。经过反复的实践,他们将现行水量调度方法方案编制由原来的人工计算变为计算机控制,而且应用自适应理论和基于复杂适应理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建立了水量自适应分配模型和优化调度模型,克服了以往调度中存在的多项缺点,不仅能根据国务院分水指标,实时跟踪动态目标,快速精确地将水量分配给各用水单位,也能对全流域年水量调度分配指标进行优化,并通过三维仿真对调度方案进行模拟仿真。应用实践表明,所建立的模型系统,克服了实际调度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难题,增强了水量统一调度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提高方案编制的效率和调度精度,为黄河和塔里木河流域水量统一,科学调度提供了操作平台和决策环境。两个流域水量调度系统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水利法规论文篇4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作用

自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开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11年来。水利部通过“论证资质管理”、“审查工作管理”、“论证导则”等文件的推出,使论证工作逐步完善。论证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水事纠纷出现。论证促使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就考虑处理好与公共资源——水的关系,既保障了建设项目水量和水质可靠性、安全性,又使建设项目用水需求控制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范围内,保证了水、生态和环境不受大的影响,发挥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2 论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论证工作开展阻力大

一些地方政府偏重GDP增长,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往往把水、电、路三通作为招商条件,一些用水多、污染重的项目被冠以“市长工程”“县长工程”,阻止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利部门作为政府属下的职能部门,有法不能依,执法不能严。目前各地的用水建设项目很多,但真正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大多是发改委审批过程中要求必须有水资源论证的重点项目以及石油、铁路等与地方政府部门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的项目、个体老板的项目等没有一个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在经济发展与水资源论证工作发生矛盾时,只考虑经济发展因素。部分领导干部水资源保护意识低,论证工作开展阻力大。

2.2 项目业主对论证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

目前相当多的业主对水资源论证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认为论证仅仅是立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刁难建设单位的一个借口,给论证单位论证和编写报告书的时间一般比较短、经费较少,使论证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

论证单位和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得到论证合同后,不仅应为业主负责,更应该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为水的高效利用、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负责,为公共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

2.3 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缺乏,论证宏观依据不充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现实条件为基础,但是目前许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还没有做出,要加快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明确全流域和各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并根据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实际,制订出合理的规划方案,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充分体现区域经济布局和流域水资源基础条件相适应、项目规模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以及水资源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发展。

2.4论证依据变化导致失真

水资源论证必须对建设项目用水工艺、排水处理深入了解。业主提供的基本资料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确定的项目用水量和用水工艺流程;确定的厂址及取排水口位置;客观全面的河势和水文地质条件;废污水退水影响要有一定深度的分析;水生生物现状及影响分析;附近用水户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现实工作中业主往往不能提供论证工作必需的基本资料,或提供的资料达不到要求的情况 论证人员必须想办法收集,否则,论证深度很难达到。

2.5项目论证专家现场查勘工作较少

水资源论证是审查项目取水、供水、用水、耗水、排水、节水和保水等多个方面的合理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重点是审查报告的文字、数字,但也要增加论证专家的现场调研工作,尽量让专家到现场进行查勘,详细了解报告所叙述内容的可靠性。

2.6 重视取水轻视退水

工业企业和生活用水(水厂、水源地)等取用水量较大且容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取用水工程,必须有充分的水平衡数据作支撑。但是许多论证报告中的水平衡测试数据经不起推敲和实践检验。

取水和退水对周边的影响都是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水资源普遍缺乏的地区,这些地区供需矛盾突出,新建、改建、扩建水源地对原来的取用水格局将产生影响。许多项目取水影响分析相对退水影响论证的难度低,所以许多报告的退水影响论证不充分,影响水资源论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7 论证区域范围规定模糊

由于没有统一的论证范围,评价河段或项目影响河段的范围由几公里到几十公里,甚至到几百公里。这样对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论证的深度往往不够。如果没有一定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分析,仅限于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的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是否安全的问题,而后者对于项目及周边用水户对区域水资源累计影响和水环境累计影响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论证工作。

3 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

随着取水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一定会逐步规范,一定会成为优化流域及区域间水资源配置,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平衡和安全,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有利武器。

3.1 加强水资源论工作的宣传力度,完善相应措施,落实领导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依照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的理念,适度确定建设项目发展速度。同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耗水少、污染小的工业,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的发展,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对现有耗水大的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不以当前经济发展影响以后发展的持续性。同时,要进一步提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避免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失误,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取水户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

3.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服从国家重大规划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要紧紧围绕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工业布局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来开展。在国家重大规划的指导下,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推进要充分考虑流域与区域之问的实际情况,做好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科学论证。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水事纠纷和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3 严格管理论证单位及评审专家,保证论证的准确性

论证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审批制度,组织开展分口把关、研究问题、落实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写单位进行资质监管,对论证专家库进行严格审查、动态管理,对审批的文件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层层会签(由技术负责人审签,分管行政领导审定)。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做到每个环节专人负责把关。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依法加大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力度。

3.4 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写、审查工作和市场监管

在审查过程中,坚持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统筹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的相互影响,注重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相结合,考虑取水、用水和退水之间的影响,平衡流域与区域、用水与节水、生态水与生产、生活用水的关系。要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勘察、取水分析、用水平衡、退水影响以及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等关键环节的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成果的科学合理。

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竞争市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报告书编制的质量。

3.5 选择合理论证区域

应该根据论证内容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评价范围,建议设定三个层次评价区间或范围,即水文评价区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和建设项目与其他用户相互影响区间,分别作为水文评价、取水评价和排水评价范围。

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区域用水累积影响。如果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已经有水量统一分配或调度方案,则应该按统一分水方案进行取水评价。如果尚没有建立流域或区域水量统一分配方案,建议以建设项目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水资源三级分区或上下游各100 km左右范围作为用水参考评价区间。

3.6 建立论证回访与论证后评估制度

水利法规论文篇5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高潮。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水利法规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自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至今,我国水资源论证工作已经走过十年半历程。

十年多来,我国水资源论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中2002~2004年3年为水资源论证起步阶段,此阶段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且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性技术体系,论证内容与方法由操作者自行把握。2005~2010年为水资源论证快速发展阶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的与实施,标志着水资源论证快速发展阶段的开始,《导则》的实施使水资源论证迅速走向成熟与繁荣。2010年“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提出与试点,使水资源论证广度与深度得到创新性拓展,宣示着我国水资源论证进入全面发展新阶段。实际上,我国水资源论证理念起源于之前的1997年,以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水政资〔1997〕83号)和原国家计委制定、国务院印发《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735号)两个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所以,严格地说1997年~2001年应该为我国水资源论证的孕育阶段(或称之为酝酿阶段)。

近十多年来(尤其是2005年后的7年多来)我国水资源论证为水资源科学管理与可持续利用发挥了十分重要、无法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呈现出一些需要讨论与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对水资源论证中概念性、管理性和技术性三大问题,进行粗浅的讨论,供有关专家批评。

1 概念性问题的两点认识与讨论

1.1 水资源论证的称呼

过去一直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行称呼,实际上不仅是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还是与取、用、退水有关的、对水资源情势(水量、水质及其时空变化)和水资源利用造成影响的涉水事件,都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因此以“水资源论证”作为称呼,不仅较为准确与清晰,且涵盖面也十分广泛。

1.2 水资源论证的分类

2010年以前,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为主,2011年形成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理念和实践,今年各地大量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到期,换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大量出现,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建设项目、规划、取水许可三大领域里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因此,应将水资源论证分成以下三类:(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2)规划水资源论证。(3)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其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各项规划,不仅是工业园区规划,对所有需要取、用、退水的规划,或与取、用、退水有关的规划,都应进行水资源论证,以说明规划内容是否与当地水资源情势及其变化相适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取水许可证》换发,以说明过去取得的取水许可量是否还能维持,是否需要核减或限制。

2 管理性问题的几点认识与讨论

2.1 水资源论证法规

目前只有部级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而且是10年以前制定的,不仅名称不能适应现在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范围,内容也不够全面,更缺乏国家层面上的权威性。在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今天,极有必要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论证条例》,以便与《意见》配套,以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同时使水资源论证工作有法可依。

2.2 水资源论证政策

目前水资源论证工作量大,需求多,存在资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论证结论不够准确、论证报告不太规范、评审程序不够严肃,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差异大等众多问题,都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系列政策,加以规范和改进。

2.3 水资源论证资质授予

在有些省市,目前水资源论证资质证只对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颁发,而不对民间水务公司发放,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务咨询体系不相适应。拟全民与民间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对待,只要符合资质条件,就应授予相应的水资源论证资质。在严把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核、考核关的前提下,向民间水务公司授予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不仅不会降低水资源论证质量,还有利于通过竞争提高水资源论证的整体水平与质量,更好地发挥水资源论证的真实作用。

2.4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过去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资格仅通过一次短期培训取得,而且培训活动参加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造成了谁报名早,谁就取得了从业资格的不严密、欠规范局面,是造成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资格的获取不应过于随便,必须同时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1)从事水文水资源工作的经历与业绩;(2)通过必要的培训与考试;(3)无水资源论证不良行为后果。另外,对水资源论证资格,也应象资质一样,采用等级管理办法,如设立一、二、三级水资源论证师(或员)。

3 技术性问题的若干认识与讨论

3.1 水资源论证导则

当前水资源论证已经形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三大类型,尽管三类水资源论证涉及的内容大多相似,但针对的对象和侧重点明显不同,因此,需要制订各类水资源论证的技术导则。如有必要,还可以制订与各类水资源论证的二次分类相对应的子“导则”,例如2011年2月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此外,现行两个《导则》[2,7]中给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存在不少重复内容,过于繁杂,极有必要进行修减。从这方面看,2005年以前的“论文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反而值得提倡。总的来说,《报告书》拟简明扼要,言短意賅。

3.2 论证等级与资质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水资源论证等级的确定随意性较大,论证内容、论证深度与论证等级的关系难以准确体现,论证工作等级与论证单位资质没有严格挂钩。这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在法规、政策和导则中进一步明确。

3.3 “三生”用水次序

目前各地水资源配置原则虽然由过去的“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改变为“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但生态用水依然放在最后,不利于河湖健康和水资源保护。

现行《导则》中也在“取水影响”分析中提出满足“生活、生产、生态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同样也是将生态用水放在最后位置。

由于上述文字上的排序,造成遇到水量不足时,业主一般会提出挤占生态用水的要求,使得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人员难以准确把握“三用水”次序和确定论证结论的原则与次序。

3.4 生态用水量的确定

在水量短缺的情况下,拟保证河湖最小生态用水量,这一原则必须毫不动摇。

但河湖最小生态用水量的确定目前尚无统一方法,《导则》中推荐的“以多年平均流量的10%或以历年最小流量作为最小生态流量”的确定方法,在实践中发现存在显著不合理性。例如对于大江大河这两种方法基本可行;但对于径流季节变化大的小河小溪明显不适用。作者在实践中认识到,《导则》中推荐的两种方法中,在小河小溪中前者偏大,后者又偏小(有时为0.00)。作者认为,小河流最小生态流量以采用最小月平均流量系列90%频率对应的数量较适应,且最好能根据维护水生态健康需要,分季或分月确定最小生态流量。

水资源的配置,拟以“在满足河道最小生态流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用水”为基本原则。对于饮水工程,还应实行以轻微污染河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置换优质水库水作为饮水水源的水资源配置模式,以体现生活用水优先于生产用水的水资源配置原则。

3.5 可供水量与可用水量

过去的水资源论证中,很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将取水口断面可供水量与可用水量混淆,或者等同。从理论上说,河流断面的可用水量应该在可供水量的基础上,减去已获批(许可)但尚未使用的水量。而实际上各地许可的用水量一般很大,使得今后可用水量很小,导致由获批水量确定的可用水量在水资源论证中很难使用。建议在新一轮取水许可中,从水资源论证做起,严把核准关,该核减的必须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体现出来;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为主要依据,核发或换发放《取水许可证》,以便水资源论证成果为当地水资源配置与管理发挥真正作用。

3.6 取、用、退水影响程度的定性

目前各地提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对于取、用、退水对水资源情势、水环境和第三方的影响,多用极小、很小、小、较小、不大等定性词语,且之间无严格的区分。在今后制定或修改《导则》时,必须对定性等级配以定量标准,如影响量在1%以下为“极小”,影响量在1%-3%之间的为“很小”,影响量在3%-5%之间的为“较小”,影响量在5%-10%之间的为“不大”等。

3.7 以泉水为水源的论证

从成因上说,泉水为地下水的一种,但取水方式及影响状况上看,又类似于地表水,如一般不挖井取水,难以超量取用,不产生地下水漏斗等。但在现行《导则》中对于以泉水为水源的水资源论证,对其论证类型、等级、方法均未做明确的说明,在今后编制新导则或修改老导则时,应对以泉水为取水水源的论证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论述,以便实际操作。

3.8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现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后,各地都制定了“用水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但目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很少实际应用。

从理论上说,“三条红线”应该作为各地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但目前“三条红线”只在大江大河中划定了,在设区市以下行政区域和小河流、湖泊、水库中尚未划定,给“三条红线”在水资源论证中实际应用造成很大困难。

3.9 取、退水影响补偿方案

在实践中,取、退水对第三方有明显影响时,补偿方案的编制仅限于工程领域和技术领域,在经济领域难以涉及,即使编制了经济补偿方案,也难以得到业主和第三方的认可,更难编制出可以协调双方利益、避免各方利益冲突的补偿措施和方案。建议以后的导则中,不涉及经济补偿内容,经济补偿完全由业主和第三方自主处理。

3.10 枯水流量频率分析

利用PⅢ型曲线模拟枯水流量时,其结果由参数ē(平均值)、Cv(变差系数)和Cs(偏态系数)确定,由于目估调整而使其随意性很大,有时编制人员为了迁就业主对取、用、退水的意愿,人为通过调改频率曲线参数使枯水流量设计值加大,造成水资源论证结论失真。因而,极有必要制定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且不能随意改变的频率曲线分析的强制性规定,减少或限制频率曲线分析中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3.11 典型年的选择与使用

习惯上,一定设计频率下取水口来水量的分析,通常采用典型年法,一般办法是一个设计频率取用一个典型年,来水过程最不利的年份优先选用。但对于来水量变化极大的小型河流或水库,即使是丰水年份,也会出现几个月的日平均流量不符合要求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一年中大多数日期平均流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合理情况,原因在于分析结论完全取决于一个典型年的径流年内分配过程。实际工作中,两个年径流量相近的年份,径流年内分配过程差异极大,例如其中一年几乎天天的日平均流量符合要求,而另一年则大多数日期平均流量不符合要求。

建议每种类型(丰、平、枯、特枯水)选择2-3个年径流量与设计年径流量最相近的典型年,进行来水过程分析,以提高由典型年径流过程分析来水可靠程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12 取水保证率

不同编制人员对取水保证率有不同的理解,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来水可靠性论证。作者认为,取水保证率是受来水频率制约的,所谓取水保证率应该对应不同频率来水而言。通常人们所说的取水保证率,一般是指正常年份(平水年,50%频率)的取水保证概率。

例如部分编制人员用95%频率年份的径流过程(日平均流量过程),分析95%取水保证率的可靠性,作者认为在大江大河可行,在但在小河流一般不可行,即以取水保证率作为来水频率的分析方法没有通用性。

结语

水资源论证是水资源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概念、管理和技术三个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研究和讨论,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的水资源论证得到不断完善,水资源论证成果更加科学、准确,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发挥重大作用。

近年来水资源论证实践表明,由于同一河流、湖泊、水库用水户大量增加,用水类型增多,不仅造成天然可供水量显著减少,行政许可后的可用水量也显著下降,水资源利用形势越来越复杂,水量分析计算越来越困难;加上退水增多,退水水质混杂,污水处理难以到位,退水影响分析计算越来越难以准确、清晰说明问题。两个方面的综合使然,致使水资源论证困难加大,与日益提高的水资源管理要求适应难度加大,对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洞察能力、综合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加强沟通、增强交流、强化培训,努力提高适应水资源管理形势变化的水资源论证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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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Z322-200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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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735号)[Z].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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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SL/Z525-20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Z].2003.

水利法规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7)01-0018-07

Abstract:Water system is constantly changing under the influences of climate changes and human activities so that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should be adapted to these changes rather than conform to a fixed control threshold or certain constraints.Certainly,it is not a passive and freewheeling adaptation。Therefore,studying the adaptive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In this paper,the principle and mode of adaptiv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UWR) is expound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water system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environmental changes.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echanism of AUWR under environmental changes,the theory of adaptiv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UWR theory) is put forward,a framework system of the theory is constructed,and its basic concepts and key contents are expounded.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modern water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China,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underlying AUWR theory,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modern water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possibl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using the AUWR theory.The study shows that the AUWR theory can provide significant guidance on the rational development,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as well as lay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water resources utilization under environmental changes.

Key words:adaptiv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UWR);theoretical system;water management practices;adaptive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AMWR);adaptive utilization mode of water resources (AUWR mode)

自然界和人社会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也必然带动与之相关联的水系统的变化。特别是受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自然水系统或社会水系统特征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比如,多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的增加或减少,径流量过程和特征参数的变化(包括突变、增加或减少趋势等特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适应这些变化,来应对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水系统的变化。因此,研究环境变化下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和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下水系统演变的研究成果非常多,涉及许多方面,比如,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的影响[1-2]以及对与水有关联的事件的影响[3],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2]以及为了适应气候变化提出的水资源管理对策[4]。国外对社会-生态系统的适应性研究较多[5-6],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分析,对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具体应用指导还有限。国际水文科学协会(IAHS)于2013启动了未来十年水文科学计划Panta Rhei(2013-2022)计划[7],强调自然与社会交叉研究人水关系,探索人水系统协同演化规律,积极推动人水关系适应性研究。国内文献有水资源适应性管理的提法[8],主要从适应性管理角度进行分析。从目前情况来看,为了应对环境变化,提出水资源适应性对策、适应性管理的研究较多[9-11],但多数是从水系统的外部因素视角来分析由于环境变化带来水系统内在因素变化的对策,很难从水系统与环境变化互馈关系整体高度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方略,还没有上升到一种水资源利用模式,更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剖析水系统与环境变化互馈关系入手,分析水资源适应环境变化的原理,提出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模式及其理论体系,并分析其在治水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和发展方向。

1 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原理与模式

1.1 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原理

一方面,由于产生水资源的条件不断变化(包括气象条件变化、水文结构变化),从而带来水系统本身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水系统以外的环境发生变化(比如,人工筑坝、引水、排水等),影响水系统变化。把因气候变化、陆面变化(地震、火山喷发、地壳运动、地貌改变等)、人类活动等因素带来的水系统变化称为水系统的供给侧变化。把因人类生活、生产、生态对水需求的变化称为水系统的需求侧变化。为了保障水系统良性循环,水系统的供给侧与需求侧应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状态,当供给侧发生变化时需求侧也要适当作出调整,这就是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可以把其概念定义为:水资源适应性利用(adaptiv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简称AUWR)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适应人类活动、气候变化、陆面变化等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保障水系统良性循环,所选择的水资源利用方式。简言之,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是一种适应环境变化且保障水系统良性循环的水资源利用方式。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原理见图1,其对应的管理模式称为水资源适应性管理(adaptive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简称AMWR)。

在解释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原理时,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什么要适应?一方面,因为产生水资源的条件不断变化,比如,气象因素变化、陆面变化。不顾及水系统变化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活动对水系统的需求不断变化。因此,从水系统的供给侧和人类社会对水系统的需求侧来看,都需要相互适应。否则,就可能会带来水系统的破坏(包括水量、水质)或人水关系的不协调。

(2)谁适应谁?一方面,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要适应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水系统变化和与之相关联的生态系统变化以及整个供给侧的变化,不能超出水系统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水系统以及相关联的生态系统按照自然规律应适应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河流改道、气候变化)或人类必须开发因素(如引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带来的环境变化。这种适应是自然界自身的调整或自适应,具有一定的适应极限。当然,如果超出某一极限,有可能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是灾难性后果。

(3)怎么样适应?一种情况,由于水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使水系统变化和人类适应水系统的变化在自觉或不自觉中进行。比如,因气候变化导致来水的增加或减少,必然带来与之相关联的水生态系统和用水系统的渐进变化;另一种情况,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带来水系统的破坏,导致人水矛盾突出,原本相互适应的人水关系被打破,被迫转移到一种新的平衡。通常情况下,这种适应是被迫的,可能朝向更好的平衡状态发展,也可能朝向不好的平衡状态发展,因此需要人为科学调控。比如,因地震、火山爆发等因素带来河流系统改变,导致水生态特征的改变时,在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情况下,通过人为科学调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是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研究的重点内容。

(4)适应后又如何?在内部或外部因素影响下,水系统发生变化,人水关系平衡状态从一种平衡向另一平衡转移。那么,是往好的平衡转移,还是不好的平衡转移?首先,需要对适应前后的状态进行评估;其次,对转移到好的平衡状态,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或维护好人水关系;如果转移到不好的平衡状态,需要采取必要的人为调控措施,使之向好的平衡状态发展。因此,在水资源适应性利用中需要有一系列保障措施配套,进行科学调控。

1.2 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模式

目前,水资源利用已出现多种模式,如水资源综合利用模式、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模式、水资源优化配置利用模式等。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是一种新的模式,其是在气候变化、人类活动对水系统影响日益加重的情况下,提出的一种新的水资源利用模式,即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模式adaptive utilization mode of water resources (AUWR模式)。该模式的特征和大致轮廓表述如下。

(1)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考虑环境变化对水系统的影响,适应因环境变化带来水系统的变化,使水系统的承载能力在良好的、可控范围内。

(2)正确理解因环境变化带来的人水关系从一种平衡转移到另一种平衡,但可以通过人水关系调控,避免出现人水矛盾恶化,使人水关系朝着更好的平衡转移。

(3)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同样追求水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应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寻求水资源优化配置利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因此,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模式涵盖水资源综合利用模式、水资源优化配置利用模式,并追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模式的目标。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手段。

(4)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是针对“环境变化-水系统变化-生态系统变化”以及“水系统供给侧-需求侧变化”一体化的适应,不是简单的某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适应。比如,针对气候变化提出的水资源适应性对策,这种提法不全面,应该从“导致水系统变化的总体状态”高度,系统提出调控对策。

2 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体系及关键内容

水系y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大系统,水资源利用涉及到水系统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因此水资源利用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再加上环境变化的复杂性,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就更加复杂。为了更好地应用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原理,需要构建一套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体系,即本文提出的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

2.1 理论体系框架

对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的主体内容描述如下(见图2)。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图2只是完整表达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的主体内容,各组成部分间不是严格的并列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与因果关系。

(1)研究对象:人水系统。人水系统是以水循环为纽带,将人文系统与水系统联系在一起,组成的一个复杂大系统。其中,人水关系是人文系统与水系统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12]。

(2)实现目标:通过水资源适应性利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达到人水和谐的目标。

(3)驱动因子:人类活动、气候变化、陆面变化。针对具体的区域或流域,其驱动因子也比较具体,这是促进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的源动力,也是进行科学调控的主要因子。

(4)辩证关系: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并存,水资源利用带来的影响正面与负面并存,水系统供给侧与需求侧并存。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复杂的辩证关系,需要引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来分析其中蕴藏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5)顺应规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6)演变过程:正确认识人水关系的平衡转移,从一种平衡转移到另一种平衡,可能是进步的转移,也可能是倒退的转移。水资源适应性利用需要考虑人水关系的平衡转移。

(7)和谐调控:通过一系列调控手段,实现适应环境变化的和谐平衡转移,朝向人水和谐方向发展。

(8)理论方法:指应用于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的已有理论方法,包括指导性理论方法、基础性理论方法。其中,指导性理论有:人水和谐理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基础性理论方法有:水循环理论、水量平衡原理、水系统模拟方法、优化技术方法、和谐平衡理论、和谐调控方法等。

2.2 基本理念

(1)客观面对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水系统变化,辩证分析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影响正面与负面、供给侧(各种水源)与需求侧(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关系,正确认识人水关系的平衡转移,水资源利用应适应水系统变化和人水关系的平衡转移。

(2)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辨识主要驱动因子,通过一系列调控手段,实现适应环境变化的和谐平衡转移,朝向人水和谐方向发展。

(3)综合运用已有的理论方法,实现水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研究和谐平衡状态的水资源利用方案。在没有达到人水和谐状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和谐调控方法,选择较优的水资源利用方案。

(4)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是一个巨大的复杂工程,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支撑、政策支撑。科技支撑包括创新供水、用水、排水、治污、回用水等技术以及水文学、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分析等科学方法,政策支撑包括健全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监控管理制度等。

(5)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理论,在实践中产生,又用以指导实践。在我国治水实践中,蕴含着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的思想,但距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该理论可进一步指导治水实践。

2.3 关键内容

(1)人水关系分析及关键因子识别。

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理论的研究对象―人水系统,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需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引用系统分析方法、数学方法、辨识方法等手段,分析人水关系的内在联系和关键阈值(具有变化特征),识别关键因子及指标。这是进行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内容之一。

(2)人水关系演变过程分析与定量模拟。

在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水系统不断变化,人水关系也处于演变之中,需要对这一复杂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特别是需要依据水循环理论、水量平衡原理、水系统模拟方法,构建人水关系演变模拟模型。这是进行水资源适应性利用优化方案选择的重要基础模型。

(3)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方案优选。

水资源适应性利用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达到人水和谐。因此,在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方案优选中,首先要用到人水和谐理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其次基于人水关系演变模拟模型,依据和谐平衡理论[13],建立和谐调控模型;再采用优化技术方法,优选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方案。这是优选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方案的重要基础,目前缺少这方面的深入研究。

(4)水资源适应性利用支撑体系。

包括科技支撑和政策支撑两大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效率,降低用水成本,节约用水,减少排污,增加水回用率,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等。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政策支持,依法管水、严格管水、科学管水,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节约利用、可持续利用。其支撑体系建设是水资源适应性利用重要保障和关键内容之一。

3 我国治水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水利法规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3-0092-11

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是一种以宪法权利原则概念为基础的,以对抗的原则定律、权衡定律和分量公式为结构的、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司法适用和权衡商谈理论。因此,该理论必然是一种有关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理论。宪法权利规范的水平效力是该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为使该理论能够成立,阿列克西一定要对其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途径、内容、程度与合理性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他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三层次”说,是在德国的司法实践和学界的“客观价值辐射理论”和“三种模式”建构基础上所进行的整合与重构,具有很大的独特性、涵盖性与合理性。笔者试图在详细阅读阿列克西《宪法权利理论》一书英文版的基础上,根据阿列克西本人对该问题的相关阐述,对该理论进行解读。该解读力求忠实原文,不敢任意发挥,以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但尽管如此,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兼之阿氏理论本身的博大精深等原因,该解读仍难免有不当之处,甚或误读之处,诚盼学界同仁不吝赐教斧正,以免谬种流传。

一、从“客观价值”到“客观原则”:对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客观价值辐射”

理论前提的重构和具化 与德国既存的三种宪法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学说一样,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理论也是以德国联邦在其判例法中所建构的“客观价值秩序”的概念为前提的。“联邦试图通过求助于客观价值秩序的概念来压缩宪法权利规范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辐射’效力。引用联邦的话说就是:‘根据联邦长期存在的判例法,宪法权利规范不只包含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而且同时它们还包含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该价值秩序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法决定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并且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指导方针和推力。’”①

与其他几种宪法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学说不同的是,阿列克西首先将这种“客观价值秩序”说与其“原则理论”结合起来,使这里作为一个指导方针的“价值”变成了他的原则理论中的、作为宪法权利规范的一个重要且相对更加具体和有操作性的“原则”,从而使一个哲学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规范。他认为:“联邦的价值理论可以被重构为一种原则理论,……这里所引用的价值概念因此能够被原则概念所取代。”②

当然,这里阿列克西所使用的“原则”一词与一般意义上的作为总的指导方针的原则的语义不同。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集中体现在其《宪法权利理论》一书中。“该书的核心命题是,宪法权利范畴中的核心权利是原则,并且原则是必须基于比例分析进行适用的最大化实现的要求。该命题可以被分解为两个不同的主张:第一,规则和原则之间的区分对于该宪法权利理论是核心;第二,原则是在其适用中要求比例分析的最大化实现的要求。”③

既然阿列克西的原则是宪法权利规范,而宪法权利规范又是个人的主观权利,那么最大的问题就是原则如何体现其效力能够辐射法律体系整个领域的客观价值?正如阿列克西所说:“这种重构的核心概念是价值与‘客观的’之概念。”④他认为:“‘原则应当是客观的’之含义问题是很难回答的。”⑤

但是对于作为宪法规范原则中的客观价值的具体所指,阿列克西还是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种回答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宪法权利规范的成分进行三重抽象和剥离来完成的。这种抽象和剥离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如果x拥有针对国家s要求G的权利,那么,国家s负有针对x的有关G方面的义务。这样的宪法权利规范具有三个很明确的要素,即s、x和G。x是权利主体,s是义务主体,而G则是权利内容。阿列克西主张,如果将s、x以及G中的具体特性(specific characteristics)从这样一个宪法权利规范中剥离出去的话,则剩下来的成分就是本文语境下的“客观价值”,用阿列克西的话说就是“最高抽象层次的原则”。

更加具体地说,首先,从这样一个规范中剥离出其主观方面,即权利主体x,这将从原来的“国家s负有针对x的有关G方面的义务”这样一个关系性义务导致“国家s负有有关G方面的义务”这样一个非关系性义务,即一个国家s有关G的纯粹义务。该义务的内容G正是其所赖以产生的权利的内容。如果将“禁止干涉表达自由”植入G的话,那么当主观方面,即权利主体x被剥离的话,则我们得到的客观原则就具有“禁止干涉表达自由”这样初步的(prima faciie)国家义务的内容。该原则对于具有影响法律体系所有领域这样的效力来说还是太具体了。它只能涵盖国家禁止干涉表达自由权利的领域。因此,要获取本文语境下的“客观价值”的具体含义,还需要两个进一步的剥离和抽象,即除了剥离权利主体之外,还需要剥离权利客体和内容的具体特性(这里指“禁止国家干涉”)。“这种三重剥离将x针对国家要求其不得干涉x的表达自由的权利转变为一个纯粹的表达自由的利益(good)。人们猜测这样的三重剥离原则就是联邦在提到应当辐射到所有法律领域中去的、‘基本的宪法决定’、‘评价的指导规范’、‘价值决定’等等,或明白地说是‘基本法的主导理念’这样的用语的含义所指。不论如何,这样的三重剥离原则是这方面话语中最讲得通的重构。”⑥这种三重剥离原则就是阿列克西所谓的最高抽象层次的原则。

二、从三种模式到“三层次模式”:对原有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整合与重构

根据上文所示,“客观价值”是宪法权利规范影响私法关系的依据,“客观原则”则是应当作用于私法关系的宪法权利规范,而操作性的问题则是宪法权利规范如何和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私法关系的问题。阿列克西认为:“宪法权利规范影响公民之间的关系,并且在此含义上具有第三人或水平效力的观念,今天已经在所有方面被接受了。争议在于这种影响的方式和程度。宪法权利规范如何影响公民之间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建构问题。影响的程度问题是一个实质问题,当然也是一个冲突问题。建构问题和冲突问题二者都是国家—公民和公民—公民之间关系的一个根本性区别的结果。国家—公民关系是一种宪法权利享有者和非享有者之间的关系。相反,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宪法权利享有者之间的关系。”⑦

对于这个操作性的问题,阿列克西建构了一种“三层次模式”,并且该模式是在对德国既存的三种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学说的分析和继承的基础上整合与重构的。

德国既存的三种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学说分别为间接效力说、直接效力说和由针对国家的权利作为中介的效力说。间接效力说的倡导者是Dürig和德国联邦。该学说主张:宪法权利作为“价值决定”、“客观规范”、“宪法权利价值”或换句话说作为本文意义上的“客观原则”影响对私法权利的解释。这种影响应当首先实现私法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s)的具体化,但是在对每一个私法规范进行解释时也可以超越此界限被适用,并且在具体案件中能够被扩展到用来证明超越法律的字面含义的裁决的正当性。虽然存在着宪法权利的影响,私法规范仍然是私法规范,并且由此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是私法权利和义务。就法官的地位而言,辐射效力确定了法官在司法解释时必须考虑宪法权利对私法的影响的义务。直接水平效力说的主要倡导者是Nipperdey和德国联邦劳动法院第一庭。该学说主张:宪法客观原则不仅通过影响对私法规范的解释来影响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且个人的主观私权利直接从宪法客观原则中“流”出。Nipperdey认为:宪法权利的法律效力不如说是一种直接的规范效力,它可以修正既存的私法规范或创制新的规范,而不论其涉及的是强制法还是处分法、一般条款还是具体规范,不论是禁止、命令、主观权利、保护性法律还是证立性推理。在这个含义上,宪法权利应当具有绝对效力。由针对国家的权利作为中介的水平效力说的极端倡导者是Schwabe。该学说主张:宪法权利规范对公民之间关系的效力是国家受作为主观公权利的宪法权利约束的结果。Schwabe认为:国家是一个其他公民通过私法对宪法权利利益潜在侵犯的参与者,因为是国家使私法制度得以存在并实施的。国家必须接受侵犯是国家的责任的后果,即使这些侵犯是由私人行为者做出的。

阿列克西认为上述三种学说或建构的区别明显是程度上的区别。“间接水平效力是指向法官的,由针对国家的权利作为中介的水平效力既指向立法机关又指向司法机关,直接水平效力也主要适用于司法机关。”⑧然而,从建构自己的水平效力学说的角度出发,阿列克西主要关注的是这三种学说实质上的相同点:第一,从与司法审判相关联的角度看,这三种学说或建构都是结果中立的,即在一个学说背景下能够达到的每一个结果,在另一个学说背景下也能够达到。这里唯一相关的是在所有情况下相同的结果都能够被达到。第二,这三种学说都不是仅通过更换义务主体使作为针对国家的权利的宪法权利转换为公民之间的关系的。第三,这三种学说都允许人们考虑公民之间关系的双方都是宪法权利受益人的事实。每一方都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宪法权利影响。第四,在所有的这三种学说中,对于公民之间关系的双方而言,宪法权利对于公民之间关系的影响程度最终都是一个利益权衡问题。第五,这三种学说中的权衡程序最终都能导致相对一般性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某些宪法权利在某些私法领域中能够完全地或实质上被。

基于如上认识,阿列克西并没有将这三种学说完全对立起来,从而像一般论者那样采取激进的观点,对其中一个或完全否定或全盘接受,相反,他认为这三种学说都有合理因素,并且各自又都是不完善的,因此若获得完善的建构模式必须将三种学说中合理的因素联合起来予以重构。“有关水平效力的争论至今都以好像三种建构中的一个必须是对的这样的面貌进行的。这一假设是错误的。应当坚持三种建构中的每一个都正确地彰显了水平效力案件复杂法律关系的一些典型方面,只有当这些被确定的方面被认为是一个完善的答案时,结论才是不充分的。一个完善的,并且在此含义上,充分的答案只能由一个包含所有这些方面的模式来提供。”⑨这个模式就是阿列克西的三层次模式。

阿列克西水平效力模式的三个层次分别为国家义务层次、针对国家的权利层次和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层次。在这三个层次之间不存在程度关系,而是存在一种互相蕴涵关系。

国家义务层次基本等同于上述的间接水平效力学说。阿列克西认为:间接水平效力理论被根植于国家义务层次。宪法权利规范是所有法律领域的客观原则(一种客观价值秩序)的事实意味着国家在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审判中都必须考虑它们。在私法审判中,这一观念在Lüth判决中被明确地表达出来:“作为一个宪法要求,法官必须认真考虑被他所适用的实体私法条款是否以这里所描绘的方式被宪法权利所影响;如果是,则他必须考虑在解释和适用这些条款时产生于这种方式的私法的修正。”⑩

根据中国大陆学者的习惯性思维,第一个层次——国家义务层次和第二个层次——针对国家的权利层次应该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不应该分列为两个层次。因为我们习惯于接受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互相对应的关系性范畴的观念,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一个义务就必然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反之亦然。“‘权利本位’是一个关系性概念。首先,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中,离开义务,权利就成为一个绝对的、单纯的‘异己’,也就不发生、不存在权利的本位问题。其次,它表明权利和义务概念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界限。同理,也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界限。”但德国的法理学中却有客观法规定与主观权利的区分。据此,宪法中的一个国家义务也可能是一个纯粹的客观法规定,不一定有公民的主观权利与之相对应。“一个规范什么时候赋予主观权利的问题首先从程序方面看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例如,根据《行政法院规则》第42节第2项和第113节第1项,控诉人能够主张(和证实)对其主观权利的一个违反是一个控诉能够被接受(和成功)的一个条件。这里要提出的唯一一个要点是一个规范是否授予一个主观权利的问题是一个规范性问题。该问题产生于一个规范原文对其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例如,下面的情况就是这样:一个规范N要求国家做出行为Ф,但并不清楚地规定x是否拥有针对国家要求这种行为的权利。如果认为x有这种权利的话,就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推定。这些推定可能在于一个对规范的有目的的解释,就如在联邦行政法院保护性规范理论中所体现的那样。但这使我们进入一个领域,在该领域中我们不再从被事先权威性地决定了的依据中推导出结果,而必须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超越成文依据的规范性命题必须被进行正当性证明。”由此,阿列克西认为,法官在解释和适用私法规范时具有考虑宪法价值秩序的义务之事实并不意味着当他违反该义务的时候就一定违反了主观权利形式的宪法权利。但是从德国联邦判例法的角度,他又肯定了二者之间的这种必然联系:“但是如果联邦有关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利规范对私法的影响的判例法若要保持前后一致性的话,则必须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系。……就联邦而言,这一联系看来是没有问题的。”

针对国家的权利层次部分地来自Schwabe的由针对国家的权利作为中介的水平效力说。阿列克西认为:“一个权利只能被那些该权利拥有者所针对的人所违反。如果民事法院能够通过其判决内容违反公民的宪法权利,那么该被违反的权利必须是公民针对司法机关的权利,也即针对国家的权利。人们可能认为这些权利只不过是针对国家的防御权,也即消极地位权利。这是Schwabe的观点,它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但其弱点使其不能作为一个一般性答案来被使用。”

阿列克西认为,Lüth案件的判决显示了防御权建构是一个有价值的观点。1950年,汉堡州新闻局主管Erich Lüth针对曾指导过反犹太影片《犹太人苏斯》的纳粹导演Veit Harlan新近所导演的一部全新影片发起一场联合抵制。该片的发行商针对Lüth提起了一个民事诉讼。民事法院援引《德国民法典》中最著名的“一般性条款”之一的第826条,认为Lüth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故意干涉权利人的交易,因而颁布了一个禁止Lüth再发起联合抵制的命令。在民事法院系统上诉失败之后,Lüth向联邦提起了宪法诉讼,声称民事法院违反了他宪法上的自由表达权。德国联邦在其被认为有关宪法权利的“最重要”的判决中发现针对Lüth的禁令违反了他的宪法上的自由表达权。尤其是,大法官们发现宪法权利对私法案件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并且在对于这类案件所要求的权衡程序中,Lüth的自由表达权在分量上胜出了该电影发行商的利益。“这显示像Lüth案这样的案件可以借助防御权建构来予以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建构没有缺点”。

阿列克西认为:一个完整宪法权利是一束具有多种内容和结构的地位。这样具体的总体地位应当与抽象的总体地位相区别。一个抽象的总体地位的范例是Georg Jellinek的法律地位理论。Jellinek确定了四种地位:被动地位(the passive status)、消极地位(the negative status)、积极地位(the positive status)和主动地位(the active status)或主动公民地位(status of active citizenship)。一个地位是某种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于是限制个人的关系,它被看作是一个事务的状态,而不是一个权利。根据Jellinek的解释,这里提到的消极地位是指:“国家的成员获得一个他在其中是主人的地位,一个免于在其中统治的权利被拒绝的国家的干预自由的空间。它是私人的自由空间、消极地位,在其中,纯粹的私人目的被私人的自由行为所满足。”所以,消极地位是一个私人的自由空间。但是对于Jellinek来说,自由的私人空间是“就与国家相关联而言,私人的法律上的不相干行为”的类。而这里提到的积极地位则是消极地位的对应物。每当国家“承认私人为了其自身的目的使用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能力时,也即授予私人积极的要求—权利的时候”,该个人就被置于这样一种地位。当Jellinek说国家通过(1)“授予他对它的行为的要求的权利”并(2)“为实现这个权利创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授予个人“公民地位”时,这个地位的含义就清楚了。参见前引①, pp.163—172. 阿列克西认为防御权建构有两个弱点。第一个弱点是只考虑了法院代表国家通过命令和禁止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面,而没有考虑到法院通过对另一方受益人的允许而侵犯一方宪法权利拥有者利益的一面。“该建构的第一个弱点是它只适用于我们处理命令和禁止时的情况,但却不适用于一个宪法权利拥有者对抗针对另一方受益人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允许的情况。”阿列克西用Blinkfüer判决来揭示这一弱点。该案件的具体案情是:Springer出版社督促报纸和杂志零售商们对Blinkfüer杂志进行联合抵制,并在其号召中加入了该号召如果不被遵守将受到商业制裁的威胁。德国联邦民事法院拒绝了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对损害赔偿的请求。回应针对该判决提起的宪法诉讼,德国联邦撤销了联邦民事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一款,该判决违反了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的宪法权利。《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为:“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意见之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之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影之报导自由应保障之。检查制度不得设置。”联邦民事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拒绝意味着它认为该联合抵制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上述Schwabe的防御权的建构并不意味着,因为国家允许该联合抵制并且没有对其施加任何制裁,从而作为对出版自由的干涉而对该联合抵制的号召负责。阿列克西认为,联邦民事法院干涉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处并不在于它拒绝了该,而在于它拒绝给予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免受其他人私法诉讼之害的任何国家保护。联邦有效确定的、对来自于《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一款的宪法权利的违反因此不可能是对一个消极地位权利(a negative status right)的违反。它是一个对应当受到免于其他私人干涉的保护的、针对国家的一个积极地位权利(a positive status right)的违反。这就清楚地表明Schwabe的防御权建构对于完全掌握以国家为中介的宪法对私法的影响是不充分的。防御建构必须被一个以对某种利益的绝对权利为基础的(an entitlement-based)或保护性的权利建构所扩展。

防御权建构的第一个弱点即使以上述方式进行扩展予以补足,按照阿列克西的意见,仍然保留着另一个弱点,即只是防御和保护建构的联合并不产生一个统一的建构。因此,阿列克西主张可以通过采用一个公民针对民事法院的要求其对支持他们所主张的立场的宪法原则给予充分的考虑的公民权利来创造这样一个建构。如果这个权利被违反,则相关的宪法原则所归属的宪法权利也同样被违反。这一建构明确地与审判相关联。

阿列克西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第三个层次是对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宪法影响,即直接水平效力层次。该层次的依据是一种宪法推理。他主张:宪法权利规范直接水平效力的可能性在于存在着以宪法推理为基础的公民之间关系中的某些权利和无权利(rights and no-rights)、自由和无自由(liberties and no-liberties)、能力和无能力(powers and disabilities),而没有这些宪法推理,上述关系就不存在。如果用这种方法来界定直接水平效力的概念,那么间接水平效力理论和以国家为中介的水平效力理论都产生直接水平效力。 阿列克西再一次使用Blinkfüer判决来说明这一主张。在处理该案时,德国联邦是从确定隐含在宪法权利目录中的客观价值秩序影响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目的上什么是违法的问题开始的。这与间接水平效力理论相吻合。联邦民事法院的结论是由Springer出版社号召的联合抵制不违法。这意味着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无权要求Springer出版社抑制联合抵制的号召。这一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的无权利等同于对Springer出版社实施该联合抵制的一个允许。而根据联邦的意见,宪法原则要求的正好是相反的结果。这意味着,根据宪法原则,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针对Springer出版社有要求其抑制号召这个联合抵制的权利。该权利等同于该出版社对其他出版人负有抑制作出联合抵制的号召的义务。

阿列克西的结论是:上述推理显示,是宪法原则必然导致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无这些宪法原则,则不必然有这些权利和义务。这是宪法的直接水平效力,这意味着“间接水平效力的理论必然导致直接水平效力”。 “以国家为中介的水平效力也是这个意义上的直接水平效力。正如上文所述,联邦民事法院违反了Blinkfüer杂志出版人在私人关系中受保护的权利。之所以违反该权利,是因为联邦民事法院没有对支持该杂志出版人立场的宪法原则给予充分的考虑。而这以由宪法原则所要求的、该杂志出版人针对该出版社的、要求其抑制该抵制行为的、一个明确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总之,根据阿列克西的观点,法院不论以什么理由考虑宪法权利原则对私法关系的影响,实际上都是在适用宪法权利原则,而最终直接适用的还是根据宪法推理从宪法原则中所产生的公民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因此,阿列克西赞同Leisner的格言:“水平效力在最终的分析中总是直接的。”但阿列克西还强调:“该格言不应该被用来指只存在一个上述意义上的直接水平效力。三个层次都存在。每一个都表达了该问题的一个方面。至于在法律证立过程中选择哪一个层次是一个效用的问题。哪一个都不比其他的优先。”

三、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必须面对和克服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阿列克西通过三层次模式将德国既存的三种宪法权利规范的水平效力模式最终都归结为直接水平效力。这样归结的问题是,必须要面对和克服人们对直接水平效力理论所提出的反对意见和难题。笔者试图解答如下三个最基本的反对意见和难题:其一是宪法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是否侵害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问题;其二是宪法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是否使私法规范成为多余的问题;其三是宪法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是否具有必要性的问题。

(一)是否侵害私法自治原则的问题

要弄清阿列克西宪法权利的直接水平效力理论是否侵害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私法和公法所调整的领域的不同和私法自治的含义。笔者下面拟列举西方学者对该问题的典型陈述来分析这个问题。

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主张:私法与公法之间存在着实体上的差异: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在公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私法上的决策自由以私法自治和所有权人自由为两大支柱。私法自治——在其合法的范围内——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所有权人自由,则是指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框架内,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干预。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无须对任何人说明作出此种决定的原因。这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形,法律不可能对这些决策是否具有合理的动机进行监控。只有在滥用权利之例外情形,才适用不同的原则。如果要求对私法上的行为强制说明理由,那么家庭主妇就必须说明,她为什么在某个特定的面包师那里购买面包,而不在另一个面包师那里购买;摩托车的所有人必须说明,他为什么非要驾驶摩托车出行不可,而为什么不步行,为什么不搭乘公共交通车辆,或者为什么他非要出行不可;在订立婚约、结婚,或者在非婚姻生活共同体之情形,有关主体必须说明其为何选择了某个特定的伙伴,而可能因此得罪了另一个有兴趣者。为了使提出的理由具有意义,我们还必须给予法院审查这些理由是否正确的可能性。这样受到冷遇的竞争对手就有权主张,对方对自己的置若罔闻是出于不公正的理由。我们只需要设想以下这种无时不在的监视,眼前就会出现一幅可怕的画面。与此相反,公法的情形就不同了。在公法中,法律对大部分有待作出的决定都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此外,对权利的行使必须陈述理由,而且法院可以对是否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在公法中,对决策自由进行限制,主要具有以下两方面互为补充的理由:第一,国家因拥有权力工具,因此其实力远在单个人之上。如果法律制度不对国家的这种超强实力进行限制,那么这种权力就会变得无法忍受(“极权国家”)。第二,公法不同于私法,公法中一般不存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决策者的现象。如果私法上的所有人进行特别奢侈的房屋建筑,就必须自己承担费用;而如果建筑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他人计划中的建筑项目提出严格的要求,则是在给他人的钱包增加负担(先是增加业主的费用,然后还可能增加未来的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澳大利亚学者Greg Taylor主张:国家是更有力量(并因此更有威胁性)的、并且被要求在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中比在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中具有更多中立、更少任性和更大公正的机关。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根据其宪法第116条,澳大利亚联邦不许以定为国教的方式来选择一个其特别青睐的宗教,而对私人而言,当然不被宪法要求在诸多宗教中保持中立。这是一个有关如下原则的例子,该原则即:私人关系绝对不能以与国家和其公民的关系同样的方式被规制,因为,在国家不存在的场合,我们关于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期待状态也不存在。这一点与国家是由宪法创造的而私人却不是这一事实一道成为宪法保障为什么一般地只针对起草者头脑中的、而事实上被反映在宪法原文中的国家—公民关系被起草出来的原因。

荷兰学者Hans Nieuwenhuis主张:国家干涉其公民私生活的方式与所允许的私人干涉私生活的方式具有重大不同。即使我有理由怀疑我的邻居在其房屋的地下室里种植了几百株大麻,我也不被允许闯入他的房屋去搜查,但是公共机构当然可以这样做。国家对于其侵害隐私权指控的辩护可以是:“该干预在一个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是检验公民之间关系的适当标准。一个已经离婚的丈夫为了免除支付扶养费的义务而试图收集他前妻正与一个新的伙伴同居的证据,并不要求他必须展示他对她的暗中监视为了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是必要的。人们必须看到,当在私法争议中借用基本权利功能的适当分量时,简单地将适用于垂直关系(公共机构—公民)的推理方法移入有关水平关系(公民—公民)的争议中去并不是非常有益的。

上述三个有关私法自治与私法和公法调整领域及程度不同的陈述的共同点是: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水平关系,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垂直关系。而国家与公民相比,具有非同一般的强势。因此,公法在调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时,国家必须受到非同一般的约束和限制。私法关系中公民的决定是“自由”的,而公法关系中国家的决定是“受约束的”,前者是指私法关系中公民行使私法上的权利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公法关系中国家行使公法上权力的行为。在公民与国家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是权利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国家行使权力行为的“受约束”,正是公民实现行使权利行为“自由”的保障。如此,则将作为公法的宪法中的权利规范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如何能够侵害私法自治呢?

按照逻辑推理的结果,大概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将宪法中的公民—国家关系中的国家直接更换为公民,并且公民原封不动地承接国家的权力和“受约束”的义务,这种可能性与美国的基于“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宪法权利规范的水平效力理论相吻合,但却不能被认为是侵害了私法自治,因为如果公民行使了国家公权力的话,则其受到限制是应当的,也就不再应该享有什么“私法自治”了。第二种是公民不拥有国家的权力,但却要在公民—公民的私法关系中承担公民—国家关系中的原来由国家承担的“受约束”的义务。持宪法权利规范直接水平效力侵害私法自治说的学者大多是从这个意义上展开攻击的。但幸运的是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并非上述两种意义上的直接水平效力。

首先,阿列克西宪法权利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并不只是通过将公民—国家之间的关系中的国家更换成公民来实现的。“第一个问题是直接水平效力指什么。第一,直接水平效力不能够指公民针对国家的权利是公民针对其他公民的权利。这依概念背景而被排除并且不为任何直接水平效力理论的倡导者所支持。正如上文所述,一个公民针对国家的权利,从定义的角度看,并不是一个公民针对其他公民的权利。第二,直接水平效力不能只通过更换公民针对国家的权利的相对人来实现。这一点不可能是部分地出于概念的原因,例如,一个公民不能拥有一个要求其他公民制定或不制定某些法律的权利;部分地,正如被所有的直接效力理论的倡导者所指出的那样,被如下事实所排除:由于受益人的相互性,宪法权利规范在公民之间关系中具有不同于在公民—国家关系中的‘效力强度’。”

其次,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在公民之间关系中并不体现为权利人和相对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体现为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建构的问题和冲突的问题都是国家—公民关系和公民—公民关系之间一个基本区别的结果。国家—公民关系是一种宪法权利拥有者和非拥有者之间的关系。相反,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

再次,阿列克西宪法权利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在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体现为一种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和权衡关系。“三种既存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理论都不是通过仅仅在公民之间的关系中更换权利相对人来改变作为国家指向的宪法权利的。所有三种理论都允许人们考虑如下事实:公民关系中的双方都是宪法权利的受益人。每一方都允许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所有三种理论来说,宪法权利对公民之间关系的影响程度最终都是一个权衡利益的问题。”

最后,阿列克西宪法权利规范的直接水平效力并不侵害私法自治,恰恰相反,私法自治是其水平效力的目的。“每一种形式的直接水平效力都导致一个不被允许的对私法自治的消灭或限制的反对意见是很容易被解除的。私法自治本身而非其限制是宪法保障并因此是水平效力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私法自治的限制问题抢了风头,而对其保护的问题却没有给予同等的对待,是关于水平效力讨论的一个弱点。私法力量的界限如何划分是一个实质问题并因此在最终的分析中是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通过确立在这里被界定的意义上的直接水平效力,在实质问题方面不会产生损害,它只能加深我们对宪法问题的理解。”

(二)是否产生宪法权利规范取代私法规范的问题

对于宪法权利规范直接水平效力的另一个重要的反对意见是:这将导致宪法权利规范取代私法规范从而使私法规范成为多余的严重后果。“即使在这里被辩护的含义上的直接水平效力也与民事法院的作用不符的反对意见必须被更加认真地对待。它以夸张的形式主张:直接水平效力使民法成为多余。如果存在直接水平效力,法官可以直接根据宪法权利规范解决民事案件。为什么还要考虑私法是无法说清楚的。”

对于上述反对意见,阿列克西的回答是:“然而,这个反对意见忽略了如下事实:宪法原则根本没有在每一个案件中精确地规定一个答案。存在着无数的、在其中不止一个答案在宪法上是可能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私法规范具有一种构成性意义。它还忽略了如下事实:宪法原则在一个私法案件中要求什么通常是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法律确定性和平等对待要求的、一个具有一致性的审判实践,民事法院有必要能够使其自身依赖权威性渊源,即依赖法定规范、先例和被共同持有的学说上的建议,使每一个案件都仅依赖基本法原文的私法判决,但基于一种规范的空白作出的判决除外,将永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民事法院因此必须初步地(prima facie)遵守有效的私法,不论其形式是制定法、先例、还是被接受的学理。如果他们欲根据宪法原则背离这种有效的私法,则他们必须承担论证责任。”“民事法院必须考虑支持每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地位的宪法原则,但是它还必须适用既存的私法,只要它在所有解释中不与宪法原则相抵触。在水平效力案件中不仅宪法原则而且私法规则都起作用的事实立刻就可以在如下事实中被看出:在很多案件中宪法原则允许许多可能的答案,而法官不仅受实体的宪法原则约束,还要受很多其他进一步的义务约束,诸如,受那些产生于尊重民主合法的立法机关的决定和尊重先例的形式原则的义务的约束。因此可以适当地说,这里所建议的针对民事法院的权利要求对宪法原则考虑到适当的程度。”

基于如上两段引文,阿列克西主张宪法权利规范直接水平效力不会产生宪法权利规范取代私法规范的问题的主要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宪法权利规范具有概括性、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民事审判若要获取确定性,保持前后一致和平等对待,必须依赖有效的私法上的权威性渊源。而且在程序上,民事法院必须首先遵守有效的私法,如果欲根据宪法原则背离这种有效的私法,则他们必须承担论证责任。阿列克西关于宪法权利规范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认识,基于其宪法权利原则理论,他认为:宪法权利规范是原则,而宪法原则是要求某事在给定的法律和实际的可能性中在最大程度上被实现的规范。原则是具有如下特征的最大限度实现要求,即它们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满足,并且满足的适当程度不仅依赖于实际的可能性,还依赖于法律的可能性。法律可能性的范围是由相反的原则和规则决定的。如果两个原则对抗,比如一个原则禁止某事而另一个允许,那么两个原则中的一个就必须在分量上被胜出。这既不意味着在分量上被胜出的原则无效,也不意味着必须有一个例外被植入其中。相反,在分量上被胜出的原则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其本身在分量上也许胜出其他原则。在另外的环境中优先性问题也许被倒过来。这就是所谓的原则在不同案件中分量不同和根据案件事实更重要的原则优先的含义所在。“所以每个原则就其自身来说都导致一个矛盾。这意味着每一个都限制满足另一个的法律上的可能性。……对抗的解决办法在于,根据案件的环境,在原则之间建立一个有条件的优先关系。优先关系是有条件的,因为在案件的环境中,原则之一据以优先的条件被规定。给以另外的条件,优先问题则可能被颠倒过来。”阿列克西认为:“如果基于宪法权利规范的要求总是清楚的,则(宪法权利规范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实体决定性将是完全不成问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其原因不仅在于宪法权利规定的语义学和结构上的开放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在于宪法权利规范的原则特性。其原则特性意味着权衡利益的必要性。权衡的程序,正如已经被揭示的那样,当然是一种理性程序,但它当然并不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导致一个精确的答案。在权衡利益之后,哪一个答案被认为是正确的依赖于价值判断,而这些价值判断本身并不受权衡程序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权衡是一种开放的程序。”可见,宪法权利原则的适用结果取决于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和与其相对抗的原则或规则的权衡结果。在私法案件中,私法规范起到与宪法权利原则相对抗的原则或规则的作用,法官必须在对抗的双方之间进行分量上的权衡,分量胜出者有效。因此,“在这些案件中,私法规范具有一种构成性意义”。

第二,法官在将宪法权利规范适用于私法案件时,不仅受实体的宪法原则的约束,还要受很多其他进一步的义务约束,如受尊重民主合法的立法机关的决定这种形式原则的义务的约束。在德国,宪法权利形成或具体化的第一个步骤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完成的。“为了使基本权的功能能够得以发挥,因此绝大部分基本权所应保障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都需要法律上的形成。这种形成主要是立法的任务。”“私法立法者的职责在于,将基本法的内容在私法规范中具体化,尤其是要区分界定受到基本权保护的私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立法只要与宪法不抵触,司法机关在适用和解释宪法规范时就要予以尊重。私法规范绝大部分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所以,法官在私法案件中,在解释和适用宪法规范时对合宪的私法规范必须予以尊重。如果欲根据宪法原则背离这种有效的私法,则他们必须承担论证责任,即给出分量更重的理由。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的问题

水利法规论文篇9

201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水资源论证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联系紧密,笔者现就两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谈谈个人浅见。

1 水资源论证的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都用简称)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资源论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置条件,是加强水资源事前管理,有效控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源头的重要手段,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保证取水许可科学、合理审批。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即三个目的:一是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分析论证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二是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分析;三是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不能理解为不让当事人用水,或让当事人少用水,而是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保障当事人的合理用水。

1.2 依据

2006年2月,国务院印发《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这是国家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需进行水资源论证作出的规定。

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这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出台的、建设项目取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的直接依据。

2 水资源论证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 现行水资源论证规定缺项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从标题就可看出水资源论证的局限性,限定为“建设项目”。《水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这一重要的、从源头控制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尚未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予以推行。

2.2 重论证,轻监管

当下,全国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工作较为重视,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较好,一般都能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但取水许可、排污口许可的后续监管较弱,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事前论证较严,事后监管较弱,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

2.3 水资源管理人员不足

目前国家、流域机构层面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相对较多,且还有科研、设计等单位,省级次之。到了县一级,基本就没有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的状况。以云南为例,在128个市、县中,设立水资源管理专职机构的县不多,我们县2002年就组建了水资源管理中心,专职人员5人,属事业编制,10年多的管理结果证明,用水总量得到控制,用水效率有所提高,河道污染得到控制,但还是存在事多人少,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3 水资源论证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关系

“三条红线”涵盖了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互为支撑、紧密关联,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任何一条红线的缺失,都无法有效控制水资源社会循环全过程,难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论证则是“三条红线”管理的重要基础,没有水资源论证这个基础作支撑,“三条红线”管理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3.1 没有水资源论证,就不能有效控制用水总量

《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现的是水资源承载能力约束,在承载能力内,通过合理、高效用水,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作为“三条红线”的首条红线,决定了其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龙头地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规定: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这一规定,就是对建设单位取用水总量进行科学论证,在技术上严格把关。

3.2 没有水资源论证,就不能有效控制用水效率

今后水资源开发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而且可开发水资源量是有限的,一个地区的用水总量是限定的,根据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用水总量不能突破、红线不可“触碰”。而节约用水可以有效缓解水资源的不足,减少废污水排放量,投入小,见效大。据测算,少用lm3水,可减少O.7m3污水排放、少污染28m3的清洁河(湖)水资源。如少用100万m3水,就会少产生70万m3污水,少污染2800万m3。清洁水;可节约污水处理费42万元(处理1方污水按0.6元计算)。而建设一个100万m3。的供水工程,则需投资1000万元(按l:10计算)。节约用水,既控制了用水总量,又减少了污水排放;既节省了开源投入,又减少了治污费用,综合效益十分显著。因此,用水效率控制在“三条红线”中居主导、核心地位。开展水资源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用水过程及水平衡、产品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论证,使建设项目在源头就采取节水措施,从而提高用水效率。

3.3 没有水资源论证,就不能有效限制水功能区纳污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目的,就是通过实施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促进水资源保护,改善水质。水资源论证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包括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就是从水资源论证源头上把好关,为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提供技术支撑。

4 对策建议

4.1 建立法规体系

《水法》确立取水许可制度后,国家尚未制定水资源论证行政法规,仅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同时,《水法》第23条第2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建议提高水资源论证的立法层级,开展《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条例》的立法工作。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水资源论证范围,从源头上抓好水资源论证。

4.2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是一项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水资源论证工作涉及发改、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建议建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水资源论证工作,积极推进把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水资源论证管理的强大合力。

4.3 建立管理机构

制度是根本,执行是关键。随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加快推进,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水资源管理队伍已迫在眉睫。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3号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要求,为成立水资源管理中心、节约用水办公室等水资源机构提供了契机。

4.4 加强执法监督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刚性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做好行政许可后评估等后续监管,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坚决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结语

水利法规论文篇10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及水生态恶化解决这三大问题开展工作,如何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一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经常是在河流上进行、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施工导流、围堰填筑和基坑排水是施工进度的控制因素;水利工程多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远离后方基地,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成本费用高、价格波动大;水利工程工程量大,技术工种多,施工强度高,环境干扰质量,需要反复比较论证和优选施工方案,才能保证施工质量;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石方爆破,隧洞开挖,水上、水下和高空作业多,必须十分重视施工安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施工对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缺少协调、沟通和合作

参与监督的部门,由于监督职能的模糊,导致有的监督内容重复雷同,项目法人应接不暇,建设成本加大。有的部门对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督结论和监督信息不能共享,有的互不承认,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如蒙洼堤防加固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单位先后七次进行了专门稽查、审计和财政评审,而每次监督检查都不参考其他已有的结论或意见。因此,要进一步协调好专门监督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关系,以避免职能的混淆、效能的降低和成本的加大。

2 工程立项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

水利工程立项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其目标是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通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创造出最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水利工程项目立项一般要求有比较全面、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技术比较方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在项目前期没有作必要的调研论证,没有搞清当地水资源、生产、人文、经济水平、群众意愿等情况,就立即上马,结果工程运行效益差,引起群众不满意和反对;也有立项受到行政指令干扰的现象,为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使得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3 水利工程建设“重建轻管”

长期的“重建轻管”使水利工程管理行业“不景气”,管理手段落后,技术水平低,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及其效益的发挥。例如,大量的水利工程年久失修,不少病险工程没能得到及时除险加固#虽然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投入,但是长期以来欠债太多,除险加固的任务还很艰巨,这方面的投入甚至还要加大并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水利工程的安全状况才能有大的改观!在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就水利工程安全监测(控)而言,目前的监测(控)覆盖范围及水平与我国水利工程安全和调度运行要求还很不相称,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关于工程安全监测和评价的部级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软件”上,无论是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还是除险加固安排与资金投入都需要对工程做出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自己的一套可操作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技术,对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的研究还有些欠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普遍。

三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也就抓住了工程项目“龙头”建设,也就从源头上规范了工程建设程序。《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科技论文,问题。。科技论文,问题。。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应把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建项目法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使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2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

企业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要有足够的意识,并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质量管理模式。全球质量管理权威专家克劳斯辟指出了,质量管理的四项原则,即:客户的要求是确定业务质量的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作的最高标准就是“零缺陷”;不符合要求的代价是用返工而发生的额外成本衡量的。从中可以看到,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企业省理者的高度重视。科技论文,问题。。企业管理者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效益为中心,将质量效益寓于管理活动之中,建设质量文化,实施科学的领导和管理。同时,企业管理者更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改进当作长期和首要的任务。

3 完善投资机制

水利作为特殊行业,国家要制定比较稳定的水利投融资政策,按照水利产业中不同经济属性的水利项目明确融资渠道,制定贷款、无息贷款、贴息贷款、拨款和集资的政策措施,以保证水利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和简单生产有稳定的、廉价的资金供给。为保证水利项目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国家通过立法,加重各级地方政府对水利的投资责任。同时要出台社会集资和建立水利基金的法规,界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集资的合理比例,建立公益性水利项目运行、维修、管理费用的补偿机制。

综合上述,,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完善投资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工程质量,而且规范了水利工程建设秩序。

参考文献:

[1]张树峰,田树义,赵显杰.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和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8):283

水利法规论文篇11

我国水资源存在主要问题是短缺、污染和灾害,水资源管理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水资源管理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水资源管理学是管理水资源知识体系,以水资源为管理对象,探讨水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的各种措施规律,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包括水资源数量管理、质量管理、法律管理、权属管理、行政管理、规划管理、配置管理、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一、水资源管理学内涵

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很明确,就是围绕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前,水资源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水资源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与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关系。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人类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要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但都基本围绕着“满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坏未来发展需求的能力”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人类必须正视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诸多与水资源相关的问题,这给水资源管理学提出了新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无法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的和综合的观点构建全新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这成为水资源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具体地说,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水资源法律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行政管理、水资源规划管理、水资源配置管理、水资源经济管理、水资源投资管理、水资源风险管理、水资源利用技术管理、水资源工程管理、水资源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等等。

三、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3.1国际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文献极为有限。根据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特点,国际上也对新形势下的水资源管理理论和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他们主要围绕着“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要求”而展开。这些研究活动为水资源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1992年爱尔兰召开的“国际水和环境大会—21世纪的发展与展望”上提出了水资源系统及可持续研究的问题。1993年“第二届国际实验与网络资料水流情势学术大会”上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水文学基础和信息资料问题。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主持,国际水资源协会与国际水文科学协办召开了“变化世界中的水资源管理研究规划国际学术研讨会”,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研究展望、水资源开发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和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四个专题。

1996年在日本京都召开了“国际水资源及环境研究大会:面向21世纪新的挑战”,讨论了流域尺度的可持续水资源系统管理的应用实例等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水文计划工作组1996年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其定义为“支承从现在到未来社会及其福利要求,而不破坏他们赖以生存的水文循环及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水的管理和使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要求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和管理中,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利之间的最佳联系与协调。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相比,可持续水资源强调了未来变化、社会福利、水文循环、生态系统保护这样完整性的水的管理,使“未来遗憾可能性达到最小的水的管理决策”。世界银行将水资源管理定义为一系列水资源相关领域(如水电、水资源供给与供给设施,灌溉与排水等)一体化管理。综合水资源管理的观点应该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确保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等多方面因素。

1997年召开的第5届“不确定性增加下的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学术大会”,洪水与干旱管理、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水文与生态模拟和环境风险评价等成为重要议题。

1998年在武汉召开了“98年国际水资源量与质的可持续研讨会”,探讨了流域水量与水质的统一管理问题。1998年国际水文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2000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年在美国召开了“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以及交流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经验。此次研讨会达成一个共识:未来水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流域的统一管理。流域统一管理是流域内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统一协作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土地退化、保护淡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是政府和社区公众的共同管理。会议认为,为了实现流域统一管理的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复杂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科学规划基础之上;②必须显著提高预测各项管理活动结果的能力;③为了达到水资源管理的目的,持续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十分必要;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管理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和公开的。(MiguelA.Marino等,2001)2001年,国际水文科学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会议针对区域范围内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包括:以往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新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伴随着国际学术界对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研究和讨论,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相继出版了多部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专著,这些专著大多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很少从学科的角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尽管如此,这些专著还是探讨和研究了大量有关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我们能够大致了解目前国际学术界关于水资源活动的主要理论和具体内容。并且通过编著者对一些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论文的整理和归类,我们可以从中基本上了解到当前国际学术界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体系的划分。

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在2001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收录了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2000年在美国召开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的文章。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从事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不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新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中,水资源管理活动正处在探索过程中。作者认为,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中,僵化的管理体制(包括法律、政策和管理机构)是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最大障碍。管理体制的官僚作风、不负责任以及缺乏战略性指导原则导致水管理体系效率低下,缺乏远见,并且拒绝与水资源利益相关者就水资源管理问题进行公开的交流和探讨。新的水资源管理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寻求实现长期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管理方式,为此,他们认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将是水资源管理活动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新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包含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水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由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2002年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管理》(Ⅰ和Ⅱ)收集了2000年和2001年两年间国际上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管理”国际会议上的文章。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本书的前言中指出,当前水资源管理问题在全球变得越来越复杂。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是:人口的增长和人均水需水的增加正在家具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是,水污染、水资源浪费以及气候变迁等因素却正在威胁着水资源的供给。这套书从10个方面论述了当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内容,他们是: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灌溉水管理,流域管理,生活用水管理,水质管理和水活动管理,废水处置和管理,管道输水和渠道输水管理,水文模型,地下水管理,沿岸和港口水资源管理。(C.A.BrebbiaP.Anagnostopolos,2002)。值得注意的是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书中指出,现代水资源管理所涉及学科和领域已经超出了传统水文地质学中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思考和限制。

由M.AL—Rashed、V.P.Singh和M.M.Sherif合作编著的《水资源发展与管理(Ⅳ)》中从7个方面论述了水资源管理的内容,这7个方面包括: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原则,水资源稀缺和保护,用水管理,水资源管理、规划、水权分析和处置的决策支持系统,水电和灌溉的发展潜力,灌溉水管理,水资源稀缺管理。

其他一些比较著名的著作还包括B.DattaRay,R.P.Athparia的《水与水资源管理》(1999年);A.FarooqKhan的《水资源管理:挑战与责任》(199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的《水资源管理:综合政策》(1989)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界并未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概念,但在国际上许多大学中,都开设了以“水资源管理”为名称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开始以及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讲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形成。例如在美国特拉华流域委员会计划和行动部部长Dr.KennethF.Najjar在VILLANOVA大学为水利工程学、水文地质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水资源规划0与管理”课程介绍中,Dr.KennethF.Najjar认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对水资源规划、分析、设计、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方法等综合型课程,主要包括水资源法律和规章条例,流域管理、水资源建模、地下水和地表水需求和共给分析、洪水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湿地保护。水资源供给规划包括水资源使用、需求项目,水资源配置、水容量扩充。该课程还包括水库运行等相关问题。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关于水资源的综合问题的考虑,这些问题来自于从静态的水资源法律和章程到动态的自然资源的应用。

3.2国内水资源管学研究进展

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开始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水资源管理研究主要是对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管理内容的简单罗列和堆加,并未从理论的高度来对水资源管理的体系和框架进行系统的阐述。随着我国水资源危机的不断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和挑战,学术界开始逐渐关注水资源管理理论的探讨和框架体系的构建。

赵保璋主编的《水资源管理》(1994年)是我国出版较早的专门论述水资源管理的专著之一。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分以及废水、污水等水形态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有机的联系,统一而相互转化的整体。而现实中,长期以来我国水管理体制较为混乱,水权分散,形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应该以水的资源观点、水的系统观点、水的经济观点以及水的法制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布局与调配,以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由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管理、用水管理和水环境管理(赵保璋,1994)。

冯尚友在《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水资源管理定位为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进行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活动的总称。统筹规划是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的关键;政策指导是进行水事活动决策的规则和指南;组织实施是通过立法、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活动实践;协调控制是处理好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同关系和水事活动之间的矛盾关系,控制好社会用水与供水的平衡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各种措施;监督检查则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执行正确方针政策的必须手段。

吴季松在2000年和2002年先后出版了《水资源及其管理的研究与应用》和《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两本专著。前一部是作者多年来关于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报告和讲话的汇编(吴季松,2002)。《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一书中,作者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以及主要内容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从整体来看,该书更多的是从水行政管理角度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左其亭和陈曦2003年合著并出版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活动》。该书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作了初步探讨。该书专门探讨了现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管理目标和水资源管理基本内容,并且提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觉悟和参与意识;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措施、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及实时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和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该书还专门探讨了水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介绍了电子信息技术和“3S”(GIS、GPS和RS)技术在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林洪孝在《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界定水资源管理活动为:依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遵循水资源系统自然循环功能,按照经济社会规律和生态环境规律,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人们的涉水行为进行调整与控制,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该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框架体系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论述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等内容,并构架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书提出,随着人类水资源问题认识的发展深化,水资源管理逐渐形成了专门的技术和学科,其管理领域涉及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其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政策管理、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管理、水量分配与调度管理、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节水管理、防汛与抗洪管理、水情监测与预报管理、水资源组织与协调管理以及其他水资源日常管理等十个方面。该书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概括和构架基本上包含了但前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所有内容,是目前比较全面的水资源管理的概括和总结。

姜文来、唐曲等2004年出版了《水资源管理学导论》,本书是国内外首部系统论述水资源管理学的专著。本书在界定水资源管理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然后专题阐述水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最后展开案例研究。全书共分十九章,第一章,水资源管理学概述,界定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内涵、研究内容、研究进展和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水资源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分别阐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水资源复合系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水资源管理学的管理学基础;第三章—第十七章,专题论述,论述了水资源的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权属管理、规划管理、工程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投资管理、行政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管理和其他水资源相关管理;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案例研究,以首都圈农业水资源、民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展开研究。

四、结束语

由于水资源是与人类生存和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引发的各种问题,长期以来对有关专家学者对水资源管理极为关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水资源管理学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基础。水资源管理学是水资源管理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众多学科之上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积极推进和发展水资源管理学,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姜文来,唐曲,雷波,水资源管理学导论,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姜文来,初论水资源管理学,中国水利,2004(3);

赵宝璋,水资源管理,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

吴季松,现代水资源管理概论,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水利法规论文篇12

我国水资源存在主要问题是短缺、污染和灾害,水资源管理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水资源管理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水资源管理学是管理水资源知识体系,以水资源为管理对象,探讨水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的各种措施规律,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包括水资源数量管理、质量管理、法律管理、权属管理、行政管理、规划管理、配置管理、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1、 水资源管理学内涵

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很明确,就是围绕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前,水资源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水资源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与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关系。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人类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要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但都基本围绕着 “满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坏未来发展需求的能力”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人类必须正视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诸多与水资源相关的问题,这给水资源管理学提出了新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无法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的和综合的观点构建全新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这成为水资源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具体地说,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水资源法律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行政管理、 水资源规划管理、 水资源配置管理、 水资源经济管理、 水资源投资管理、 水资源风险管理、 水资源利用技术管理、水资源工程管理、 水资源数字化管理、 国际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等等。

3、 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3.1 国际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文献极为有限。根据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特点,国际上也对新形势下的水资源管理理论和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他们主要围绕着“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要求”而展开。这些研究活动为水资源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1992年爱尔兰召开的“国际水和环境大会—21世纪的发展与展望”上提出了水资源系统及可持续研究的问题。1993年“第二届国际实验与网络资料水流情势学术大会”上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水文学基础和信息资料问题。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主持,国际水资源协会与国际水文科学协办召开了“变化世界中的水资源管理研究规划国际学术研讨会”,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研究展望、水资源开发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和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四个专题。

1996年在日本京都召开了“国际水资源及环境研究大会:面向21世纪新的挑战”,讨论了流域尺度的可持续水资源系统管理的应用实例等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水文计划工作组1996年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其定义为“支承从现在到未来社会及其福利要求,而不破坏他们赖以生存的水文循环及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水的管理和使用”。[1][1]水资源可持续管理要求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和管理中,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利之间的最佳联系与协调。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相比,可持续水资源强调了未来变化、社会福利、水文循环、生态系统保护这样完整性的水的管理,使“未来遗憾可能性达到最小的水的管理决策”。世界银行将水资源管理定义为一系列水资源相关领域(如水电、水资源供给与供给设施,灌溉与排水等)一体化管理。综合水资源管理的观点应该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确保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等多方面因素[2][2]。

1997年召开的第5届“不确定性增加下的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学术大会”,洪水与干旱管理、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水文与生态模拟和环境风险评价等成为重要议题。

1998年在武汉召开了“98年国际水资源量与质的可持续研讨会”,探讨了流域水量与水质的统一管理问题。1998年国际水文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2000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年在美国召开了“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以及交流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经验。此次研讨会达成一个共识:未来水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流域的统一管理。流域统一管理是流域内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统一协作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土地退化、保护淡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是政府和社区公众的共同管理。会议认为,为了实现流域统一管理的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复杂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科学规划基础之上;②必须显著提高预测各项管理活动结果的能力;③为了达到水资源管理的目的,持续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十分必要;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管理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和公开的。(Miguel A. Marino 等,2001)2001年,国际水文科学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会议针对区域范围内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包括:以往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新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伴随着国际学术界对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研究和讨论,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相继出版了多部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专著,这些专著大多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很少从学科的角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尽管如此,这些专著还是探讨和研究了大量有关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我们能够大致了解目前国际学术界关于水资源活动的主要理论和具体内容。并且通过编著者对一些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论文的整理和归类,我们可以从中基本上了解到当前国际学术界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体系的划分。

Miguel A. Marino和Slobodan P. Simonovic在2001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收录了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2000年在美国召开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的文章。Miguel A. Marino和Slobodan P. Simonovic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从事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不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新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中,水资源管理活动正处在探索过程中。作者认为,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中,僵化的管理体制(包括法律、政策和管理机构)是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最大障碍。管理体制的官僚作风、不负责任以及缺乏战略性指导原则导致水管理体系效率低下,缺乏远见,并且拒绝与水资源利益相关者就水资源管理问题进行公开的交流和探讨。新的水资源管理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寻求实现长期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管理方式,为此,他们认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将是水资源管理活动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新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包含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水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由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2002年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管理》(Ⅰ和Ⅱ)收集了2000年和2001年两年间国际上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管理”国际会议上的文章。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本书的前言中指出,当前水资源管理问题在全球变得越来越复杂。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是:人口的增长和人均水需水的增加正在家具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是,水污染、水资源浪费以及气候变迁等因素却正在威胁着水资源的供给。这套书从10个方面论述了当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内容,他们是: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灌溉水管理,流域管理,生活用水管理,水质管理和水活动管理,废水处置和管理,管道输水和渠道输水管理,水文模型,地下水管理,沿岸和港口水资源管理。(C.A.Brebbia P.Anagnostopolos ,2002 )。值得注意的是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书中指出,现代水资源管理所涉及学科和领域已经超出了传统水文地质学中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思考和限制。

由M. AL—Rashed 、V. P. Singh和M. M. Sherif合作编著的《水资源发展与管理(Ⅳ)》中从7个方面论述了水资源管理的内容,这7个方面包括: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原则,水资源稀缺和保护,用水管理,水资源管理、规划、水权分析和处置的决策支持系统,水电和灌溉的发展潜力,灌溉水管理,水资源稀缺管理。

其他一些比较著名的著作还包括B. Datta Ray, R.P. Athparia的《水与水资源管理》(1999年);A. Farooq Khan的《水资源管理:挑战与责任》(199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的《水资源管理:综合政策》(1989)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界并未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概念,但在国际上许多大学中,都开设了以“水资源管理”为名称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开始以及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讲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形成。例如在美国特拉华流域委员会计划和行动部部长Dr. Kenneth F. Najjar 在VILLANOVA 大学为水利工程学、水文地质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水资源规划0与管理”课程介绍中,Dr. Kenneth F. Najjar认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 是对水资源规划、分析、设计、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方法等综合型课程,主要包括水资源法律和规章条例,流域管理、水资源建模、地下水和地表水需求和共给分析、洪水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湿地保护。水资源供给规划包括水资源使用、需求项目,水资源配置、水容量扩充。该课程还包括水库运行等相关问题。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关于水资源的综合问题的考虑,这些问题来自于从静态的水资源法律和章程到动态的自然资源的应用[3][3]。 3.2 国内水资源管学研究进展

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开始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水资源管理研究主要是对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管理内容的简单罗列和堆加,并未从理论的高度来对水资源管理的体系和框架进行系统的阐述。随着我国水资源危机的不断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和挑战,学术界开始逐渐关注水资源管理理论的探讨和框架体系的构建。

赵保璋主编的《水资源管理》(1994年)是我国出版较早的专门论述水资源管理的专著之一。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分以及废水、污水等水形态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有机的联系,统一而相互转化的整体。而现实中,长期以来我国水管理体制较为混乱,水权分散,形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应该以水的资源观点、水的系统观点、水的经济观点以及水的法制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布局与调配,以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由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管理、用水管理和水环境管理(赵保璋,1994)。

冯尚友在《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水资源管理定位为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进行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活动的总称。统筹规划是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的关键;政策指导是进行水事活动决策的规则和指南;组织实施是通过立法、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活动实践;协调控制是处理好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同关系和水事活动之间的矛盾关系,控制好社会用水与供水的平衡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各种措施;监督检查则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执行正确方针政策的必须手段。

吴季松在2000年和2002年先后出版了《水资源及其管理的研究与应用》和《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两本专著。前一部是作者多年来关于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报告和讲话的汇编(吴季松,2002)。《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一书中,作者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以及主要内容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从整体来看,该书更多的是从水行政管理角度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左其亭和陈曦2003年合著并出版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活动》。该书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作了初步探讨。该书专门探讨了现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管理目标和水资源管理基本内容,并且提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觉悟和参与意识;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措施、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及实时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和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该书还专门探讨了水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介绍了电子信息技术和“3S”(GIS、GPS和RS)技术在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林洪孝在《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界定水资源管理活动为:依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遵循水资源系统自然循环功能,按照经济社会规律和生态环境规律,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人们的涉水行为进行调整与控制,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该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框架体系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论述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等内容,并构架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书提出,随着人类水资源问题认识的发展深化,水资源管理逐渐形成了专门的技术和学科,其管理领域涉及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其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政策管理、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管理、水量分配与调度管理、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节水管理、防汛与抗洪管理、水情监测与预报管理、水资源组织与协调管理以及其他水资源日常管理等十个方面。该书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概括和构架基本上包含了但前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所有内容,是目前比较全面的水资源管理的概括和总结。

姜文来、唐曲等2004年出版了《水资源管理学导论》,本书是国内外首部系统论述水资源管理学的专著。本书在界定水资源管理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然后专题阐述水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最后展开案例研究。全书共分十九章,第一章,水资源管理学概述,界定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内涵、研究内容、研究进展和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水资源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分别阐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水资源复合系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水资源管理学的管理学基础;第三章—第十七章,专题论述,论述了水资源的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权属管理、规划管理、工程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投资管理、行政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管理和其他水资源相关管理;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案例研究,以首都圈农业水资源、民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展开研究。

4 结束语

由于水资源是与人类生存和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引发的各种问题,长期以来对有关专家学者对水资源管理极为关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水资源管理学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基础。水资源管理学是水资源管理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众多学科之上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积极推进和发展水资源管理学,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姜文来,唐曲,雷波,水资源管理学导论,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姜文来,初论水资源管理学,中国水利,2004(3);

赵宝璋,水资源管理,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

吴季松, 现代水资源管理概论,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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