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01 10:34:22

案例型论文

案例型论文篇1

在实习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分析、讨论基础上,带教老师再对典型案例所包含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全面总结概括,便于实习学生理解和掌握,并重点对实习学生的分析讨论做出点评,如分析思路是否正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恰当?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规范?使实习学生掌握分析、处理和解决临床疾病的思路和方法[6]。每次典型案例教学查房结束后,向每位参与教学查房的七年制研究生发放问卷调查表,调查项目以“优、良、中、差”4个等级评分,以评定结果为“良”以上的学生人数作为统计指标,对典型案例教学法的认识及看法做出评价,了解典型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当场回收问卷。

发放调查问卷130份,收回12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2%,与传统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比较,在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口头表达交流能力、参与讨论问题的积极性、创新能力、教学中的师生互动、临床思维能力、处理临床患者的信心等方面,典型案例教学法明显优于传统教学法。儿科七年制研究生是医学院校儿科系学生中的佼佼者,与五年制学生相比,他们的优势在于医学基础知识较扎实,英语水平较好,学习积极性高,自主学习能力较强,有一定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7]。

但对于刚进入病房的七年制研究生而言,他们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还完全是抽象的,概念式的,零散的,难以与临床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往往感到有些茫然。因此,如何将抽象的医学理论知识与真实案例结合,提高儿科七年制研究生的临床实习效率是儿科临床教育的重要任务。此外,儿科临床教学目的不仅仅是单纯传授临床医学知识,如何提高七年制研究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欲望,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儿科七年制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更成为当前七年制研究生教育的重点,这就要求儿科临床教育要不断地更新教育理念,不断改进临床教学方法[8]。

案例型论文篇2

关键词: 著作权 间接侵害 卡拉OK法理 帮助侵权法理 复制补偿金 内容提要: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著作权间接侵害,是指为直接利用著作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服务、系统的行为人(以下简称为场所等提供者)对著作权构成的侵害。著作权间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日本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争论异常激烈的问题。在我国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研究、总结、检讨邻国日本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非常有必要。本文以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和归纳日本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最后对这些学说进行评析,并探讨如何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一、典型案例介绍 以下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2009年1月发生的、被日本知识产权法学者乃至民法学者反复研讨的有关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猫眼俱乐部案(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 该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猫眼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来店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来店顾客在其他来店顾客面前演唱。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和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装置,并且有时还和客人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权为由,起诉到福冈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1982年8月31日)以演奏行为主体属于卡拉OK店、并且属于在公众面前演奏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冈高等裁判所。福冈高等裁判所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决结论(1984年7月5日)。被告仍然不服,上告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支持了二审判决。其理由是:顾客、陪歌服务员的演唱以相当于公众的其他顾客直接听到为目的。即便只是在顾客自己演唱的情况下,也并非和经营者毫无关系,顾客的演唱是在店内服务员的劝诱下,在其所准备的卡拉OK曲目范围内选择曲目,通过服务员对卡拉OK装置进行操作,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经营者将顾客的演唱作为营业的一种手段,以此酿造出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因此,顾客的歌唱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当作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 (二)晚吧G7案(ナイトパブG7) 本案原告是日本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之一是向经营卡拉OK店的同案被告出租卡拉装置的ビデオメイツ有限责任公司。简要案情如下:被告主要在茨城县南部出租和销售卡拉OK装置。1991年,被告与经营卡拉OK店的同案被告丰岛秀夫、丰岛美津枝签订了卡拉OK装置出租合同。在签订出租合同和交付卡拉OK装置时,被告口头提示过丰岛秀夫、丰岛美津枝使用卡拉OK装置要和本案原告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但并未进一步确认两人是否真正和本案原告签订了或者向原告申请过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由于原告发现1999年3月与其签订卡拉OK音乐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的卡拉OK店比例在全日本只有60·4%,而在本案所涉茨城县仅有52%,原告认为这与卡拉OK出租业者出租卡拉OK装置有关,于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水户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被告认为,自己在和各个卡拉OK经营店签订卡拉OK装置出租合同时,已经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醒对方使用该装置之前要获得原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除此之外不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一审水户地方裁判所和二审东京高等裁判所认为,作为卡拉OK装置的出租业者,只有在得知卡拉OK经营店没有获得原告著作权使用许可这个事实之后继续出租的行为,才违反了注意义务,在这之前,不能认为其存在可以怀疑卡拉OK店没有和原告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可能性的特别因素,因而判决卡拉OK出租业者与卡拉OK经营店构成 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得知卡拉OK经营店没有获得原告著作权使用许可这个事实之后继续出租卡拉OK装置的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最高裁判所虽然也认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其理由是认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在向卡拉OK经营店交付装置时,不仅仅应该承担提示义务,而且应当承担确认卡拉OK经营店是否和原告缔结或者申请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日本最高裁判所主要考量了以下几个因素。1·卡拉OK装置的危险性。通过卡拉OK装置播放的音乐作品大部分都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装置是一种产生著作权侵害可能性非常高的装置。2·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著作权侵害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3·卡拉OK出租业者的社会地位。卡拉OK出租业者通过出租这种侵权可能性非常高的装置获取营业上的利益。4·预见可能性。卡拉OK经营店和著作权人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比例非常之低是一个公知的事实,作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应该预见到只要没有确定卡拉OK经营店和著作权人缔结或者申请缔结使用许可合同的事实,就会产生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5·结果回避可能性。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在非常容易确定卡拉OK经营店是否和著作权人缔结了或者申请缔结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回避著作权侵害的行为。 (三)通信卡拉OK案(ヒットワン) 本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ヒットワン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从事通信卡拉OK装置出租和销售业务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93家社交饮食店出租通信卡拉OK装置。该装置不但储存了大量卡拉OK音乐作品,而且被告在向93家社交饮食店交付通信卡拉OK装置后,仍通过通信线路向这些店铺提供新的歌曲数据,供其使用和储存。被告提供的通信卡拉OK装置还有一个特别功能,即如果这些店铺不按照合约缴费的话,被告只要输入一定的信号,这些店铺就无法再使用储存在卡拉OK装置里的音乐作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管理音乐作品的演奏权和上映权为由,起诉至大阪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不再让这些店铺播放其管理的音乐作品。 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向演奏、上映原告管理音乐作品的各个社交饮食店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卡拉OK装置。2·被告在向各个社交饮食店出租卡拉OK装置时,没有尽到确认这些店铺是否与著作权人缔结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而且在得知各个店铺构成侵权后,没有促使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解除出租合同或者采取措施停止卡拉OK装置的使用。3·被告完全可以控制卡拉OK装置的使用。4·被告获得的出租费与各个店铺演奏、上映原告的音乐作品关系十分密切。据此,大阪地方裁判所认为,被告的帮助行为与各个店铺的著作权侵害行为关系密切,其有义务终止该帮助行为。在其中止帮助行为能够制止著作权侵害行为而不中止的情况下,可以类推解释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构成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所说的“侵害著作权者或者有可能侵害者”,原告可以对其提出差止请求(差止的具体内容为:被告采取措施,不再让93家店铺播放卡拉OK乐曲)。 (四)选撮见录案(よりどりみどり) 本案原告是每日放送、朝日放送等5家电视台,被告是クロムサイズ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被告生产、销售一种面向集体宿舍的电视节目录制装置,该装置通过天线接收电视台信号,应用户的预约请求录制并保存一周的电视节目,并根据用户的预约收看请求发送给各个用户观看。本案中,被告将此种电视节目录制装置销售给集体宿舍的建设或者销售者后,将其安放在集体宿舍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内,并在各个用户家里安装了与电视机相连的配套收视器,配备了遥控器,在管理人员办公室安装了服务器,通过该服务器,该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和用户家里的收视器、被告的计算机组成了一个可以工作的联网系统。具体工作原理和过程如下:用户通过联网收视器发出录制预约指令,录制装置自动录制,录制完毕后应用户的收看请求指令自动将录制好的电视节目发送给用户,录制装置一旦发生故障,被告立即知晓,从而及时进行维护。为此,每个用户每月需要支付给被告1200-1400日元的维护费用。原告每日放送等5家电视台以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侵害为由,起诉到大阪地方裁判所,请求被告停止销售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并废弃已经生产的装置。 大阪地方裁判所认为,由于用户预约的节目可以供其他用户或者后来入住的用户选择观看,因此个别用户的复制不构成私人复制。被告生产、销售电视节目装置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直接侵害著作邻接权的行为,但 该种行为几乎必然导致侵害著作邻接权的发生,在用户直接侵害行为很难排斥、预防的情况下,即便电视节目复制装置生产、销售者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将其行为视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的“侵害著作邻接权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从而准许原告行使差止请求权。为此,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被告应该在涉案的关西地区停止销售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大阪高等裁判所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所持理由有所不同。大阪高等裁判所认为,被告在用户对原告电视节目非法录制过程中起到了技术上的决定性支配作用,并且在销售该装置后为了保持装置稳定的运行,还和设置在管理员办公室的服务器进行了联网,通过远距离遥控对该装置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赚取了利益,因而被告为侵害著作邻接权的主体。 (五)ファイルログ案(file rogue) 本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在网络上提供P2P共享软件服务的公司エムエムオ。简要案情如下:被告提供的软件是一款非常初期的P2P软件,需要共享软件的会员用户访问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文件。具体原理如下:被告的免费注册会员用户首先下载并安装其提供的P2P软件,然后访问被告中央服务器,被告中央服务器显示处在联网状态的其他用户可以共享的文件,会员用户下载使用。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本身并不储存用户可以用来共享的文件。原告以自动公众送信权和送信可能化权被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审理此案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和东京高等裁判所一致认为,虽然被告的中央服务器在其会员用户交换文件的过程中不储存文件,但因为用户进行文件交换时必须以安装、使用其提供的软件为前提,必须连接其服务器,而且必须在其服务器上确定自己所需要文件所在位置,并且被告在其网页上说明了该软件的使用方法,几乎所有用户都按照该说明方法进行使用,因此认定被告对用户侵害公众送信权的系统进行了管理,具备管理性;同时,被告从用户下载P2P软件的网站上获得广告收入,构成利益性,因此被告构成公众送信权侵害的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录画ネット案 本案原告为日本放送协会,被告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简要案情如下:为了让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能够方便地收看日本国内电视,被告在日本国内通过电脑电视录制好电视节目后,经由网络传送给海外的用户观看。和上述选撮见录案件中被告利用一台录制装置为许多用户提供服务不同的是,本案中被告安置在自己事务所内的电脑电视与用户在海外使用的电脑一一对应,海外用户发出录制指令后,只有与之对应的唯一一台录制装置为其录制电视节目,被告也因此主张自己仅仅给用户提供了放置录制装置的场所。为了使用户能够简单地进行操作,被告为用户提供了使用该录制装置的专用软件,用户必须在网络上注册为被告的会员并经过认证后,才能享受该录制服务。日本放送协会以著作邻接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了请求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要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决定、东京地方裁判所异议决定、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审决定一致认定,被告构筑并管理了一个录制原告电视节目的系统,为复制行为主体。决定性的因素有四个方面: 1·服务的性质。被告提供的服务以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为服务对象,以让其收看到日本电视节目为唯一服务目的。2·系统的构筑和管理。被告在自己的事务所内设置了电视电脑、电视天线、加速器、分配机、服务器、路由器、监视服务器以及软件,并将其有机组合成一个录制系统。这些器械都是被告准备和被告所有的。被告时常监控这个系统,以保证其顺利工作。被告将这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管理。3·录制的电视节目范围由被告决定。4·被告主导了用户的接触和下载行为。用户通过自己的计算机和被告运营的网络接触时,必须经过会员认证手续,然后按照被告在网络上提示的顺序录制节目。 (七)まねきTV案 本案原告是日本放送协会,被告是株式会社永野商店。简要案情如下:为了让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居住在日本国内但经常出差的人以及无法收到电视信号的用户能够方便收看电视节目,被告给用户提供了一个可以方便录制和收看电视节目的系统。本案中被告系统的工作原理和上述第6个案件即录画ネット案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用户使用的录制装置是索尼公司生产的无地点限制电视(locationfree),是市场上销售的一般产品,无需被告提供任何特殊软件,用户从市场上购买回来后就可以直接用来收看电视节目;录画ネット案中的电脑电视是被告提供的,而本案中被 告用来为用户录制电视节目的无地点限制电视是用户自己从量贩店购买回来后交给被告的。此外,虽然无地点限制电视与用户的专用电脑或者显示器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但用户在对无地点限制电视下达指令时无需被告进行任何特别认证手续。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服务侵害其送信可能化权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请求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请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认为,由于无地点限制电视是在市场上可以随意买到的不仅仅只有电视节目录制功能的一般产品,被告的服务也没有使用特殊的软件,无地点限制电视也不能向多数用户发送录制好的电视节目,被告保管的多台无地点限制电视也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发挥功能,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送信可能化权。 (八) MYUTA案 本案原告是イメジシティ株式会社,被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要案件如下:原告是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所谓储存服务,一般是指:移动手机、个人电脑硬盘容量有限,在出差时大容量的数据往往不适合携带,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将用户的大量数据保存到其服务器上,用户到达出差地后再经过互联网读取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加以利用。但本案中原告不仅仅提供储存服务。原告的装置MYUTA首先将用户的原始数据转变为可以用于手机上播放的3G2文件,经过原告的服务器后,用户手机就可以保存本来是CD上的乐曲。原告担心自己的服务受到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的诉讼,就首先针对被告提起了债务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原告要想成功地向手机用户提供服务,首先必须在其服务器内复制被告乐曲,然后再向用户的手机发送数据;该复制、发送行为是在原告支配下的服务器中完成的;虽然用户可以决定复制哪首乐曲,但是原告提供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用户软件内容、储存条件、送信功能都是原告设计并决定的;用户自己把CD上的原始乐曲数据转换为手机可以播放的形式在技术上是困难的,恰恰是原告提供的服务才使其成为可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复制行为的主体应当认定为原告而不是用户。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被告复制权和自动公众送信权的可能,所以东京地方裁判所对其请求没有给与确认。 (九)ロクラク案 本案原告是东京放送株式会社和静冈放送株式会社,被告是日本数字化家电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将自己生产、销售的一种具有电视节目录制功能的母机置于自己的事务所内,而将与母机一一对应的子机租赁或出售给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使用。被告在日本国内用母机录制好电视节目后,经由互联网传输给海外的用户。其特点在于,在海外用户发出录制指令后,只有与之对应的唯一一台母机为其录制、传输电视节目。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不能随意更改子机的设置。原告以复制权和著作邻接权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请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被告以海外利用者获得日本电视节目的复制品为目的而构建了上述系统,该系统对于复制日本的电视节目并将复制了的节目向海外送信等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设备调试过程中,母机置于被告事务所内,为了使母机发挥功能,被告将电视天线端口通过分配器与母机相连、并提供电源和接入高速网络,因此可以认为被告是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在事务所内进行着管理。调试完毕后,即使母机设置场所被转移,由于被告对母机的设置、维护以及运行环境的改善等,与将母机设置在被告事务所内的情况一样,属于管理行为的继续。据此应该认为,本案服务所提供的母机是处于被告的实质性管理支配下的,被告将这些母机以及为该服务所提供的环境作为系统进行着管理。同时,被告因此获得了初期注册费和租金等利益。基于上述理由,东京地方裁判所认定复制行为主体是被告而不是直接利用者。 但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推翻了东京地方裁判所的这个判决。其主要理由是:被告对母机及附属设备的设置、管理,只不过是为母机发挥功能提供一种技术性前提的环境和条件,只是基于技术性、经济性理由而代替利用者进行的配备而已,不能以此认为被告实质性地管理、支配着本案的复制行为。关于被告对母、子机之间通信的管理以及被告对复制环境的配备行为,即使是利用者亲自对母机进行管理(即被告不被视为行为主体)时也会发生,因此将被告视为行为主体的理由不充分。被告获得的初期注册费和租金,是出租机器本身及进行维护管理所必要的对价,与是否提供录像等问题无关。即使被告收受了每月2000日元的其它费用,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费用具有作为复制信息的对价的性质。因此,实质管理、支配母机的是用户而不是被告,被告提供的服务不过是使用户的 合理使用行为更加有效率,因此复制行为的主体不是被告而是用户。 二、日本学界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类型化及相关法理 (一)日本学界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类型化 根据上述典型案例,日本学者对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其中吉田克己教授和田村善之教授的分类最具有代表性。[11] 田村善之教授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类型化为以下三种形式: 1·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人为地管理乃至支配的行为。比如上述第1个案件中猫眼俱乐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2·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利用手段的行为。比如上述第2个案件和第4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提供了利用手段。3·提供诱发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系统的行为。比如上述第5个案件、第6个案件、第7个案件、第8个案件、第9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构筑和管理了一个复制系统。 吉田克己教授则将著作权间接侵害类型化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场所机会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由于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提供了场所和机会,结果导致在自己支配的领域内发生了著作权侵害行为。比如上述第1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受场所机会提供者的支配。2·道具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提供侵害著作权的道具而发生的著作权侵害行为,比如上述第2个案件、第3个案件、第4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利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被告为此种直接侵害行为提供了工具。3·系统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为直接复制行为构筑一个可以支配的复制系统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比如上述第5至第9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利用行为基本上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行为,而且间接行为人对复制系统进行了支配,并通过支配该复制系统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支配。不过也存在例外,即少数情况下直接利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如果间接行为人为其提供了复制系统并对该系统进行了支配,也构成此种类型的间接侵害。 总的来看,上述两位学者的分类虽然说法不同,但实质上大同小异,即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分为对直接利用作品行为进行管理乃至支配的行为、为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提供工具的行为、为直接利用作品行为提供自己可以进行管理乃至支配的复制系统的行为。 (二)日本学界关于处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相关法理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判决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或被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或被判决同时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了从理论上解释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被告承担著作权侵害责任的依据,日本学界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以下两种追究被告责任的法理: 1·卡拉OK法理。又称为扩张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的手法,最初是指将管理和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场所和机会提供者作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后来是指将管理和支配复制他人作品的系统提供者作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的法理。卡拉OK法理是日本学者根据上述日本最高裁判所对猫眼俱乐部案件所作判决总结出来的。根据这个法理的最初含义,被告提供场所和机会的行为如果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则尽管其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也应当从法律角度评价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 (1)管理、支配性。即被告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还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所不问)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只不过充当了场所和机会提供者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手和脚,即工具。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被告对顾客的管理和支配性表现在:卡拉OK店事先准备好了卡拉OK曲目,顾客在这个范围内选择歌唱的曲目;卡拉OK店的服务员劝诱顾客歌唱;卡拉OK店的服务员为顾客具体操作卡拉OK装置。 (2)利益性。即被告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中获利。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这种利益性表现在:被告将顾客的歌唱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以此酿造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 日本最高裁判所上述判决,对日本地方裁判所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地方裁判所在此后的类似案件中,都通过管理、支配性和利益性两个要件将并未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规范地等同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田村善之教授认 为,上述卡拉OK法理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肯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对场所机会提供者行使差止请求权。二是即使直接利用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场所机会提供者的行为也构成著作权侵害。[12] 然而,上述卡拉OK法理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诸多日本学者和法官的猛烈批判。批判首先来自当时亲自参与猫眼俱乐部案件审理的伊藤正己法官。伊藤正己法官认为,如果是卡拉OK店的陪唱人员或者服务员歌唱,将卡拉OK经营者作为直接利用主体是没有问题的,或者是陪唱人员和顾客一起歌唱,将陪唱人员和顾客的歌唱视为一体从而认定经营者为音乐作品的直接利用主体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只有顾客单独歌唱的情况下,把经营者解释为音乐作品的直接利用主体不免显得有些牵强附会。理由在于,虽然经营者的行为对顾客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性和营利性,但顾客的歌唱行为并非基于雇佣、承包等契约关系或者基于对经营者承担的某种义务,完全是顾客自由、任意地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伊藤正己法官认为,还是应该着眼于卡拉OK装置本身,认定在卡拉OK店内播放音乐伴奏带的行为构成演奏权侵害。[13]简单地说,伊藤正己法官认为,虽然卡拉OK经营者对顾客的歌唱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但还谈不上已经到了支配的程度,因此卡拉OK法理中的第一个要件不充足。伊藤正己法官的这种意见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同。上野达弘准教授认为,根据“手足论”,只有在具备雇佣契约等关系的前提下,对直接利用行为具有密切的支配关系或者隶属关系时,才能将直接利用行为主体评价为规范的利用行为主体。在直接利用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从事利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存在所谓的“手足关系”。上述的猫眼俱乐部案件中,顾客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进行歌唱,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因而不能将顾客的歌唱行为评价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14]吉田克己教授也认为,卡拉OK法理的拟制色彩过强。[15] 田村善之教授和吉田克己教授则对卡拉OK法理中的利益性要件进行了猛烈批评。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即使没有获得具体的利益,如果间接行为人管理着直接侵害行为,在其能够停止该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应该采取措施停止该直接侵权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中,提供复制技术和服务的行为人即使没有营业目的,但在其提供行为可能诱发大规模直接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考虑到这些因素,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卡拉OK法理只要具备管理性一个要件就足够了。[16]吉田克己教授则认为,卡拉OK法理通过手足论扩张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并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侵害行为由原来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利用行为,扩张解释为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因而必须严格划定侵害行为与非侵害行为之间的界线。由此,应该将卡拉OK法理规制的行为严格限定为将直接利用行为者作为“手足”而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即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行为。吉田克己教授进一步认为,对直接利用行为是否具有支配关系,可以通过是否存在雇佣契约、是否存在指挥命令关系、支配者是否决定利用他人作品的内容和方式等要素加以判断。一旦肯定了支配关系的存在,支配者就相当于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正犯,可以判断为规范的利用主体。如此一来,营利性也就不再属于支配行为成立的要件。[17] 或许是因为学者们猛烈批评的缘故,日本有些地方裁判所在后来的一些判决中,逐渐缓和甚至抛弃了卡拉OK法理中的利益性要件。在有些案件中,被告即使没有获得直接利益,而只获得间接利益,比如上述第5个案件,日本裁判所也认为符合利益性要件。在有的案件中,被告甚至根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比如上述第6和第8个案件,日本裁判所也认定被告属于直接利用行为主体。在第6个案件中,东京地方裁判所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一致认为,被告构成并管理了一个直接利用者可以录制原告电视节目的系统,因此为侵权复制行为的主体。在第8个案件中,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原告的文件格式转换装置以及相应服务在用户复制和在线传输被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发挥了支配性作用,因此为侵权复制和非法在线传输行为的主体。利益性要件缓和甚至抛弃的结果是,使得卡拉OK法理适用起来更加严厉。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创造的所谓卡拉OK法理在发展过程中,不但利益性要件发生了变化,而且管理支配性要件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管理支配的对象由猫眼俱乐部中的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变成了为直接利用行为构筑的 复制系统和相应服务。上述第5至第9个案例中,被告提供的都是这样的复制系统和服务。按照吉田克己教授的观点,在这几个案件中,被告管理支配的对象之所以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因为直接利用者是否成为被告系统的利用者、成为被告系统利用者之后是否实际利用这个系统、如何利用这个系统,都是由直接利用者自由决定的,因而不能认为系统构筑者管理乃至支配的是利用者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对系统的利用设置了一定规则和限制。基于这两个因素,可以认为被告通过对复制系统和服务的管理、支配而对直接利用者的利用行为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按照吉田克己教授的观点,判断被告是否对直接利用者复制他人作品的系统进行了支配,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被告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以引起著作权侵害的行为作为唯一目的;是否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构筑和管理了一个有机系统;是否决定利用他人作品的内容;是否主导了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回答都是肯定的,则被告构筑并管理乃至支配了一个利用他人作品的系统,具备管理支配性。同时,吉田克己教授还认为,对于这种系统管理支配型的间接侵害行为而言,还必须具备利益性,只有当被告通过管理支配一个利用他人作品的系统并获得了利益,著作权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18]第二,由于管理支配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日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结果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否定管理支配性因而认定被告非他人作品直接利用主体的判决。最典型的就是上述第7个案件和第9个案件的终审判决。[19] 2·帮助侵权法理。帮助侵权法理是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因此并没有什么新意。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不法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视为共同不法行为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日本民法学界对该条文的一般解读,构成教唆性或者帮助性的共同侵权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实施了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主观上具备过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实施侵权行为。民法的这种理论在上述第2、第3、第4个案件中得到了应用。 根据帮助侵权法理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责任,日本学者之间在两个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一是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任何问题。二是教唆、帮助侵权的成立以被教唆者、帮助者,即直接行为者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在直接利用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时,教唆者、帮助者也不构成侵权。 但是,根据帮助侵权法理,能否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日本判例和学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坚持肯定说的判例以上述第3个案件的判决和第4个案件大阪地方裁判所的判决为代表。这两个判决的主要共同点在于,当直接利用行为难以排除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提供的工具和直接侵害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可以将工具提供者类推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所说的“侵害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者或者有侵害之虞者”,从而准许权利人直接行使差止请求权。这种做法得到了吉田克己教授的支持。吉田克己教授总结这两个判例,从中抽象出追究被告差止责任的两个判断要素,即差止的必要性和侵害行为的低保护性。差止的必要性是指如果被告不停止帮助行为的话,从社会的角度看,停止直接侵害行为没有可能性。在考虑差止的必要性时,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侵害行为的低保护性,是指被告非常容易停止销售等侵害行为、保护被告销售等侵害行为的必要性非常之低。吉田克己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个要件,并不专门着眼于被侵害的利益,而是综合考量了原被告利益,从而决定是否应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这种构造与民法上通过差止保护绝对权的构造不同。教唆者、帮助者虽然对著作权人利益构成损害,但是日本著作权法并不认为这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也并非直接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以此为前提,在考虑是否追究教唆、帮助者的差止责任时,就必须以差止的必要性和侵害行为的需要保护性为中心,进行综合判断。[20] 此外,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提出了赞成的理由。比如田中曲豆认为,著作权属于对著作物的独占支配权,为了确保著作权人的这种支配手段,应该维持著作权人排除妨碍对其著作物进行独占支配的地位,因而著作权人差止请求的对象不应该限定为直接利用行为人,对于帮助者,至少也应该类推解释为侵害主体,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从实效性上看,在侵害行为继续的情况下,对 于帮助者如果只能事后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明显是不利的。再者,从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看,作出上述理解也不存在文理上的问题。[21] 否定说则以上述第2个案件以及东京地方裁判所对スタデジオ案的判决和2ちゃんねる小学馆案[22]的判决为代表。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上述第2个案件的判决中虽然没有就是否应该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但东京地方裁判所在后两个判决中则清楚表达了不支持原告差止请求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两点:一是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符合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至28条所列举的各种利用行为,权利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才能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如果将差止的对象扩大到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则超过了法律解释的限度,不适当地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将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与民法上的物权差止请求权进行类比。物权差止请求的对象为侵害支配权的行为人,以此来看,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对象也应当理解为产生侵害行为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而不能随意扩大。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同样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成。比如,田村善之教授认为,虽然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帮助侵权法理在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能否根据这个法理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则是一个问题。[23]法官高部真规子也以和东京地方裁判所大致相同的理由坚持否定说。[24] 总的来看,否定说目前是日本的主流观点,并得到判例的支持,肯定说则是少数派观点,除了得到上述大阪地方裁判所对两个案件判决的支持外,尚没有得到其他裁判所的支持。 三、检 讨 以上两个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以及代表性学说。下面对上述案例和学说进行简要地检讨。 (一)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的由来 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场所等提供者是否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二是如果这些提供者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能否主张差止请求权?围绕这两个问题,日本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那么,为什么在日本会产生讨论如此热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和日本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害行为的立法模式相关。日本专利法第10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专利权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著作权法并没有像其专利法那样,明确规定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到第28条采取限定列举方式列举了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复制权等专有权利。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直接实施著作权人上述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内的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才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或者预防侵害。不但如此,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对视为著作权侵害的行为采取的也是限定列举的方式。这样一来,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列举的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场所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构成侵害的话能否追究其差止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 2·和日本学者对教唆、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差止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废弃侵权结果物和侵权工具)的理解有关。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区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的观点不是主流,而且《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民事责任而不是请求权为中心的构造,因此在我国要追究教唆者、帮助者停止侵害的责任并不是问题。从法院判决看,只要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几乎没有不同时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但日本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责任采取的是不同的构造。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在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否应当承担差止责任并不明确。这种立法构造使得法官、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在著作权领域中,虽然有裁判所和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教唆、帮助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差止请求权,但更多的日本学者和法官持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可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立法上并不明确,否则就会超出法解释的范围,不适当扩大著作权人差止请求权的范围,对他人的自由将造成过大妨碍。 3·和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的作用有关。追究非直接利用者的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可以达到三重效果。一是一网打尽。在直接侵害 行为人海量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和技术问题,著作权人难以对其一一加以捕捉,而如果能够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则可以达到一网打尽、一劳永逸的效果。二是隐身衣的对策效果。在场所等提供者利用不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间接侵害责任,则可以揭开其利用他人合法行为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行为上的隐身衣,从而发挥隐身衣的对策效果。三是钱袋子的效果。在因为成本和技术问题向单个利用者收取使用费事实上存在困难和单个利用者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将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实现收费的经济目的。[25]鉴于这三重作用,著作权人自然热衷于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所谓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 上述第1、2点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第3点原因则是经济上的原因。两相比较可以发现,经济原因是决定性的。在当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公众都有可能变成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复制者和传播者,如果产业界再为其提供便捷的复制工具、系统和服务,则著作权人的利益将面临更加巨大的风险。在著作权人已经相对变成弱势群体,而著作权法关于公众合理使用的规定没有改变、著作权人追究其责任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由于成本、技术等因素的限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只有把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而不是一般公众,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一旦著作权人把矛头直接指向产业界而不是公众,博弈就由原来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方演变成了著作权人——产业界两方,从而引发激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上述案件中的情况无不是这样。 (二)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的检讨 1·卡拉OK法理的检讨。日本卡拉OK法理下场所等提供者承担的责任与美国判例法上所说的替代责任存在重大差别。替代责任的适用存在三个前提。一是直接利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二是责任承担者对直接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和能力。三是责任承担者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至于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直接侵害行为,并不是替代责任必须的要件。可见,替代责任适用的前提是直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而根据卡拉OK法理,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在具有管理乃至支配关系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利益性要件,管理乃至支配者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相比美国的替代责任明显要严厉得多。这样一来,日本卡拉OK法理及其变化,正如日本学者已经批判过的那样,虽然解决了场所等提供者的著作权侵害主体性问题,但基于管理性而不是支配性而将场所等提供者等视为规范的直接利用行为主体,存在拟制性过强的弊病,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非常不利。该法理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的结果,不但会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达,而且会使公众享受不到技术进步带来的先进成果和便利。这正如同日本学者所说的,间接侵害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会带来一种“混获现象”,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会将合法公众都网进渔网里。[26]正因为这样,吉田克己教授才极力主张对于行为支配型的工具等提供者而言,只有在提供者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害主体;对于系统支配型的系统等提供者而言,只有提供者对他人可以利用来复制作品的该系统起着支配作用,并且具有利益性时,才构成侵害主体。但即使如此限定,工具等提供者仍然面临巨大风险。 田村善之教授主张,卡拉OK法理在对直接利用行为具有人的支配关系的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空间,即如果对侵权行为具有管理支配性的话,还是可以利用卡拉OK法理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侵权责任。[27]卡拉OK法理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被告的差止责任问题,但即使如此,也用不着专门创造出这样一个法理。原因在于,虽然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只规定了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的原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可以对“侵害著作权者或者著作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行使差止请求权,虽然绝大部分学者持限缩解释,认为此条并没有赋予权利人差止请求权,但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由于该条并没有限定“侵害著作权者或者著作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必须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而教唆者、帮助者虽不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却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因此权利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差止请求权。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场所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问题,不但不需要特别创设出一个卡拉OK法理,也无需对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进行类推解释,直接通过对该条进行适当扩大解 释即可达到目的。至于在我国,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和第35条已经明确规定管理、支配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因此场所等提供者如果对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具有管理、支配关系的话,就应当据此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停止侵害、废弃侵权工具、侵权结果物,卡拉OK法理根本就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著作权的侵害问题上,日本学者和裁判所一直坚持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就没有著作权直接侵害行为。该种解释虽然近乎刻板地严守了著作权法条文的规定,但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著作权虽不同于物权,但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拟制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妨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律拟制支配,行为就构成侵权,至于其是否直接利用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的话,工具等提供者提供工具的行为,也就可以理解为和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一起,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律拟制支配,因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是否直接利用作品和著作权侵害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等同关系。此外,从逻辑上,按照卡拉OK法理,既然场所等提供者被拟制为了他人作品“利用主体”,其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就构成了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学界仍然将此种行为称为“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不免令人匪夷所思、不得其解。 2·帮助侵权法理的检讨。日本利用来解决场所等提供者间接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帮助侵权法理,虽然不是什么新的法理,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如何划定场所等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线,是决定场所等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从上述第2、第3个案件的判决看,日本裁判所在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时,基本上综合考量了场所等本身的危险性、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被告是否从侵害行为中获利、被告预见侵害的可能性、被告回避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等因素。这种判断方法是值得我国某些采取过于简单的方法判断工具等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法院深思的。二是著作权人能否向工具等提供者行使差止请求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场所等提供者自由行为的界线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日本某些裁判所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支持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日本学说上的有力支持。由于立法构造的不同,在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者、帮助者一律判决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做法,是值得检讨的。 但是,就日本裁判所和学者对帮助侵权法理的应用来看,完全脱离了共同侵权形态,而去孤立地讨论帮助侵权的性质,以至于产生出了权利人对帮助侵权行为人是否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卡拉OK法理,以解决差止请求的问题。如此一来,也进一步导致了将帮助他人合法利用作品的帮助行为作为了一种独立的间接侵害行为处理的结果。其表现是:在诉讼中权利人只针对场所等提供者提起独立诉讼,法院也不再追加直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即法院不再将因帮助行为引起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虽然共同侵权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论,但如果将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单独起诉,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通过“被帮助的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究竟在哪里?”进行抗辩,这样一来,将场所等提供者的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的诉讼对待的做法就不无疑问。从后果上看,脱离共同侵权诉讼将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的诉讼处理,客观上也会使得场所等提供者承担过重的责任,这对产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判例和学说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判例、学说存在种种问题,但对我国仍然具有以下启示: 1·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区别。在日本,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严格注重法律适用、法律研究方法上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区别。按照铃木贤教授的观点,立法论“就是从立法者的立场出发, 面向未来研究和思考最理想的法律,即思考和研究最理想的法条是什么,并进行具体的条文设计,这种讨论方式就是立法论。那么,何谓法解释论?那就是站在法官的立场,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逻辑推论,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法律纠纷等推导出最为妥善、最有说服力的结论,这种讨论方式就是法解释论。”[28] 换句话说,立法论就是把自己假想成立法者、专挑现行法毛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现行法意见的一种法律思维、法律研究、法律适用方法。解释论则是把自己假想成法官、比较策略地解

案例型论文篇3

一、论文撰写的目的及意义

从教师来讲是提高自身素质和适应能力的需要。教育科研能加速教师的成长,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撰写论文的过程,就是教学业务水平、理论研究水平和写作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就是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和升华的过程;就是从经验型“教书匠”向研究型专家转化的过程。要实现好这一转化就必须走教育科研这条充满挑战和智慧的道路。这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的:“如果你想让教师上课的劳动能够给教师带来一些乐趣,使天天上课不至于变成一种单调乏味的义务,那么你就应当引导每一位教师走上从事研究的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

从学校来讲:这是增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的需要。教育科研能造就名师,可以创造名校。

从学生来讲:学生是教育论文的直接受益者。我们教师所写的教育论文,大多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或者是对教材教法研究的成果,从实践中来,又运用到实践中去,直接得益的首先是自己所教的学生。

二、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的方法

(一)经验总结型教育论文的撰写

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是中小学教师和领导最常写的一种教育论文,它将在教育(包括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实践中,获得的一些成功的做法、体会、认识或教训,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使之成为条理化的理论性总结。

(二)案例型教育论文的撰写

1.案例型教育论文的类型

案例型专业论文,其关键词是案例,主要包括:课题实践案例、教育叙事案例、说课案例、课例评析案例、教育教学片断反思、课题活动心得体会、教改感悟、问题探讨、教育现象引发的思考等。

2.案例型专业论文的格式与写法

案例型专业论文的表现形式体现为多样性,写作格式也很灵活,经过罗列、归纳、整合,我们分类来看:

(1)课题实践案例的写作格式:可以参照调查报告或课题研究报告的写作格式

进行。

(2)教育叙事案例=背景+事件叙述+反思评述。

(3)课例评析案例=课例+评析。

(4)教育教学片断反思=片断+反思(归入3)。

(5)课题活动体会=活动+体会(举例:《换一种方式来教育》)。

(6)教改感悟=一两个鲜活的小故事+一段感悟总结。

(7)问题探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案例型论文篇4

因此,我们认为案例研究作为一种重要研究策略的意义和潜在科学贡献在国内已经广为接受,不容质疑。国内案例研究者也普遍对案例研究的规范有了_定了解。佐证之一就是过去五届案例论坛的论文质量的大幅提升和学术影响的不断扩大。在基本解决了案例研究的认可和初步规范问题之后的此时,我们需要更多关注的是,案例研究是否提出了有趣的研究问题?数据分析过程是否足够严谨?是否做出了应有的理论贡献?目前答案还并不十分肯定。

 

这些问题的答案在国外管理学界则相对比较肯定。构建理论和检验理论被认为是实证研究论文广生理论贡献的两条根本途径(ColquittandZapata-Phelan,2007)。国际顶尖管理学期刊之一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AMJ)在1963~2007年近50年间发表的论文中,理论检验型和理论构建型的论文数目都在逐年增长(ColquittandZapata-Phelan,2007)。理论构建型研究通常指案例研究、扎根理论、民族志等归纳式研究,也包括假说演绎式的实证论文。理论构建型论文虽然一直少于理论检验型论文,但差距越来越缩小,到2007年,两者的数量几乎接近。这一结论有力地证明了高水平国际期刊以及学者对包括案例研究在内的定性研究的重视和支持然而,近5年来本土案例研究在哪些具体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哪些方面还有待提高?为此,在对本届案例论坛回顾之后,本文对近五届论坛报告的研究型案例论文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存在的若干薄弱环节给出改进步骤。

 

二、论坛的主要观点和概况

 

本届论坛邀请了美国阿拉巴马大学JeffreyA.Martin教授等专家,为与会者带来了精彩的学术报告。Martin教授具有丰富的案例研究经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师从KathleenEisenhardt教授,曾和StephenBarley和RobertSutton等著名案例研究专家一起工作过。他为论坛做了两场主题报告,其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Martin教授从一般定性研究入手,介绍了定性研究的几种类型,特别强调定性数据的研究、归纳研究、比较案例研究、民族志、扎根理论等虽属于不同类别的定性研究方法,但相互之间有重叠。在实际运用中,研究者常常组合运用这几种研究类型,但如何组合,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模板"。这并不是说各种定性研究方法可以随便地堆砌在_起,而是需要"协调"地结合在一起,以便得出更有意义的真理。Martin进一步指出对定性研究而言:⑴分析层次可以是个体、团队和组织;(2)样本规模可以是_个、几个或者许多个;⑶数据收集可以通过民族志、文档或者面对面访谈;⑷数据分析的手段可以是归纳法、演绎法或者两者相结合,可以用定性数据分析,也可以用定量的统计方法;(5)最后的理论模型可以是过程模型,也可以是因素模型,或者两者的结合。事实上,案例论坛的稿件中也有一些是基于定性数据的研究但并非案例研究。Martin教授重点介绍了多案例比较研究,作为定性研究的—个主要类型。他以自己的研究为例,说明了从选择研究问题、研究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到最后写作和发表的全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据收集方面,Martin教授认为,访谈时要使被访者专注于叙述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或亲眼看到的其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应该防止让他们去描述那些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参与的事情,例如在他们没有参加的会议上发生了什么。此外,通常要避免提问"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因为找出事件背后的原因不是被访者的任务,而是研究者自己的工作(分析数据、解释关系,从数据中推导)。此外,数据收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每次的数据收集工作应能转化为几篇论文。

 

在数据分析方面,Martin教授认为,所收集数据/证据的力度来源于跨案例之间的一致性,这就是所谓的复制逻辑。从相似的案例中找出相同的模式,能保证作者不会因为某个鲜活的特例而心猿意马。

 

Martin教授特别强调了寻找能指导案例研究的理论的必要性。他认为几乎没人能够宣称某个研究没有现存理论依据,文献中总能找到一些相关理论,可在某种程度上应用到数据分析中。因此,研究者应该去探寻现有文献的缺陷,而不能说没有相关文献。这样做有两重意义。首先,这能给读者——我们的最初评审人个框架来理解我们的研究贡献;这也能帮助研究者更好地专注于自己想要做的贡献。如果没有聚焦,那么研究者就容易在自己的工作可能产生的众多贡献中摇摆不定,导致最终没有完整地建立基于其中任何一个发现的理论。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潘善琳(ShanLingPAN)教授做了题为"将企业实践提炼为学术论文:结构化、实用化、情景化(SPS)案例研究方法"的专题报告。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的李平(PeterPingLi)教授分享了其倡导的阴阳案例研究方法。他认为案例研究是开展本土化研究所必需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当某个学术研究领域内存在差异较大的理论观点,特别是理论观点相互冲突时,阴阳案例研究法非常适合研究人员创建整合式的新理论。

 

在案例教学方法模块,厦门大学的沈艺峰教授剖析了案例教学的本质。复旦大学的包季鸣教授提出案例教学要体现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特色、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学员的现实需求,通过即时性、进行性、追踪性案例来达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台湾大学管理学院的李吉仁教授对案例教学的定位和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香港浸会大学MichaelYoung教授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付莘研究员分享了教学案例写作和课堂使用的经验和教训。

 

本届案例论坛共收到来自海内外94所院校的123篇稿件。经过程序委员会的初筛和评审专家的"双向匿名评审",最终收录论文集65篇,其中研究型案例45篇,理论构建研究论文13篇,教学型案例7篇。分论坛报告研究型案例23篇(实际录取率为26%);理论构建研究8篇;教学型案例7篇。论坛程序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以双向匿名方式经过两轮投票排序,评选出9篇最佳论文(其中6篇研究型案例、3篇教学型案例)。

 

因篇幅关系,本文仅简要介绍6篇获奖研究型论文。其中周江华等(2011)通过多案例研究(7家企业)深入剖析了我国山寨手机行业如何通过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在BoP(BottomofPyramid,金字塔底层)市场开展破坏性创新的过程。于天远和吴能全(2011)以珠三角地区的三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为样本,结合使用了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构建了"组织文化变革模型”阐释了"政商关系的非人格化水平"与组织文化变革历程的关系。王世权等(2011)针对理论上关于母子公司关系网络作用于子公司创业的内在机理尚未理清的事实,对海信集团及其主要的13家子公司的发展进行了深入剖析,构建了相关的理论模型。于春玲等(2011)以上海家化、云南白药和晨光文具为研究对象,归纳出了中国情境下成功品牌延伸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郑晓明等(2011)基于双元能力的理论视角,以海底捞公司发展历程为案例研究对象,系统研究了促进企业服务敏捷性形成的特征、过程和原因。王欢和汤谷良(2011)通过案例研究发掘了双汇成功实施MBO的一系列要素,通过双汇MBO"路径创新"的典型案例验证和补充了原有的MBO理论框架。

 

三、近5年案例研究论文规范性分析

 

这里,我们采用内容分析法,运用毛基业和张霞(2008)借鉴Dub6和Par6(2003)的方法所归纳的案例研究规范性指标,来评估近五届论坛报告的研究型案例论文的质量。这套指标便于"使得案例研究整个过程的每个步骤都在严格的控制下进行,尽可能避免研究人员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些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是我们进行案例研究时的参照,也可以用来评价一项案例研究是否达到了规范化要求〃(毛基业、张霞,2008,p.118)。

 

从数据分析结果来看,5年来论坛的研究型案例在各项规范性指标上几乎逐年提高。进步最为明显的方面包括明确的研究问题、说明相关理论、基于团队的研究、采用多种收集方法、引用原始证据。而有些方面相对仍然不足,特别是数据收集程序、数据分析过程,以及与现有理论的比较。考虑到有些规范性指标是笼统的评价,为获知更多的细节信息,以本届论坛报告的论文为样本,我们有如下进一步的发现。

 

研究问题方面。研究问题可以具体说明研究者试图想要知道或理解什么(Maxwell,2005),此外还起到两个重要的作用:帮助研究者聚焦研究和指导实施研究(MilesandHuberman,1994)。可喜的是本届论坛报告的案例中只有个别的没有清楚表述其研究问题;但也有个别论文,虽然提出了研究问题,但过于发散。研究问题所引致的研究必须是真正可以实施的,也必须是读者读完研究论文之后能够得到解答的问题(Maxwell,2005)。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案例研究都应该回答一个或若干具体研究问题,而这些问题最好在引言中就明确告诉读者。

 

理论基础方面。案例论坛_贯强调理论在案例研究中的重要性(毛基业、李晓燕,2010)。我们看到本届论坛报告的每篇案例都对相关理论进行了回顾,但也发现一些研究在指出缺乏对某现象的研究之后,所回顾的理论仅是走过场,没有指出现

 

有理论能够解释哪些方面、缺口在哪里、为什么现有理论没有对该现象给出满意的解释?案例研究的研究问题可以是理论驱动型,也可以是现象驱动型(EisenhardtandGraebner,2007)。对于那些由现象驱动的研究问题来说,研究者必须强调此现象的重要性和现有理论的贫乏(EisenhardtandGraeb-ner,2007)。

 

理论抽样方面。数据收集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数据来源,即案例对象的选择。案例的选择要符合理论抽样(GlaserandStrauss,1967),而非统计抽样。有些研究在确定研究对象时不太考虑案例与研究问题的匹配性,而是有选择知名企业的倾向。

 

本届论坛中案例对象更加多样化、有趣和独特,但是多数作者却没有清楚交代选择该案例的理由,即没有说明理论抽样过程。

 

数据分析方面。样本论文中多数作者都会交代自己的数据分析方法,但有些只是简单交代了一下步骤。即使有些作者宣称自己采用了扎根理论中的二步编码法(StraussandCorbin,1998),或者是采用从经典案例研究文献中归纳出的其他数据分析方法,但读者看到的只是机械的模仿,而没有看到诸如以下信息:理论如何指导了作者的数据分析,数据分析过程中产生了哪些中间构念和最终构念(甚至要给出数量),构念与构念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确立的。

 

案例型论文篇5

课 题:本文是“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项目编号YETP1775)的阶段性成果,获得“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提升项目”(PXM2014-014209-07-000058)的资助。

一、创业研究案例分析法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创业研究的不断升温,已有学者开始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来研究创业。案例研究更适用于深层次考察对象的实际行为和心理上的问题,并且针对的是研究者很难控制的充满变化的实际情境。

21世纪以来,我国创业研究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已经产生了一系列成果。何建华等人统计了学界案例分析法在创业研究中的成果,其中,关于创业过程及其影响的论文有27篇,占论文总数的31%;关于创业行为及其影响的论文有19篇,占论文总数的22%。这与近年来学者们从关注创业者的心理状态逐渐转变为更加关注创业过程、创业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现象相契合。近期的研究又开始关注创业者个体对创业活动的重要影响,个体的个性、风险倾向、创业效能、成就感、专业技能、毅力和创业激情等特质和能力上的差异,是创业者区别于非创业者的重要特征,对于企业家的创业也具有一定的预测力。但是,在案例研究的方法上,苏敬勤等人认为一些研究者忽视了对案例研究方法规范性的重视,影响了创业研究成果的品质。

二、验证性案例分析法在创业研究中的应用

目前,创业研究定量与定性研究综合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在案例实证中采用验证性的研究模式对定量分析得出的结果进行定性层面的验证十分重要。验证性案例分析法可用“先理论构建、后案例论证”来表示。其构建过程是: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成果,运用特定的理论和方法,对分析材料进行研究和推演,基于逻辑分析提出创新性的理论框架,采用问卷调查和因子分析等定量的方法构建出新的数学模型,然后再选取单个或多个与理论或模型相匹配的案例对其进行验证,目的在于证明所提出的理论、模型具有有效性。

从方法论角度看,在评定案例研究作为实证性社会研究方法的质量时,通常要用到四种检验,分别是:概念构建效度,针对所要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准确的操作性限定;内部效度,即建立因果关系,旨在说明某些条件或因素会引发其他条件或因素的发生,且不会受到其他无关因素的干扰;信度,表明案例研究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具有可重复性,且如果重复同类的研究,都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外部效度,指明研究结果可以类推的范围。验证性运用模式先在整理相关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理论框架,然后再使用单个或多个案例进行验证,且通常选取的案例都是与理论框架存相匹配的案例。验证性模式在概念构建效度方面,基于现有文献和理论,可以采用多维证据源,形成证据链来保证效度。内部效度方面,可运用模式匹配、理论解释、时间序列分析等保证其效度。信度方面则可通过周详的研究计划书、案例研究资料库来保证信度。外部效度方面,由于案例分析的特殊性,案例的选择本身即表明了研究者的意图:不在于在大样本的情势下得到归纳性的证实,而在于遵循复制法则(Replication-logic)所要求的典型性,以说明验证理论。

因此,统计分析的、旨在类推总体的外部效度不适用于验证性案例分析研究。当案例在非单个的情况下出现了可复制的情况,就可以证明其外部效度是存在的。

三、验证性案例研究设计思路

大学生验证性案例研究,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大学生创业者真实体验和表现出的创业过程能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重现创业研究理论框架?其表现出的特征和问题与定量实证得出的结果契合度有多大?从而验证总体研究所提出的评价体系及模型。在设计上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案例选择的原则和数量、案例研究主要采用的资料、资料获得的方式。

1.案例选择的原则和数量

案例选择的首要原则是典型性,这也和选择案例的数量有关系。Eisenhardt认为,从案例研究中构建理论至少需要四个案例,或1个案例中嵌套几个小案例,否则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但是,Yin认为单个案例研究在特定条件下有其独到的价值,而且许多适用于单个案例研究的情况并不适合进行多个案例研究。本文采用Yin的观点,认为案例数量对评判案例研究方法品质的判定影响是很小的。通过对单个或者少数典型案例进行细致的研究,发现新的理论关系,改进旧的理论体系,应更加聚焦于重点案例的深度研究,而非泛泛地对众多案例进行表面研究,案例研究的品质在于它的效用而非数量。

因此,可根据收集资料的难度和研究问题的具体需要来确定案例数目。在验证性研究中可以采用双案例(Two-cases)分析法,选择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为保证案例的典型性,首先,案例的对象必须是大学生;其次,创业时间在三年以内,符合企业生长周期理论对创业期的规定;再次,创业内容和研究目的要一致;最后,案例在地域分布上要具有代表性,例如,采集案例地属于区域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中心,且在高校创业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好的典型性,以加深和验证之前定量分析的结论。

2.案例研究资料的来源及处理

案例研究通常采用的资料有六个来源,分别是文件、档案记录、访谈、直接观察、参与性观察、实物证据。对大学生创业的研究往往受到调研的时间和经费限制,参与性观察和档案记录可操作性较差,而大学生创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能获得的实物证据较少。因此,可以通过访谈的形式获得资料,辅以文件和直接观察。

资料获得的方式及流程,首先参考Yin提出的案例访谈要素及伦理要求,设计《案例访谈知情同意书》。然后联系、确定受访者,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访谈。访谈开始前,向受访者宣读《案例访谈知情同意书》,获得其同意后再进行访谈并记录,访谈结束后通过查阅文件和直接观察的方式收集辅助信息。最后,整理案例材料并形成文字,发给受访者,请其对内容进行确认,修正有异议的地方,最终形成案例研究分析资料。

案例资料的处理和分析的原则是:对访谈资料进行表格化处理,按照研究目的提取特征,计算其数量与理论框架或数学模型相重合的程度,相符程度的具体比例应由专家评议得出。若提取的特征数量相符比例低于专家评议的基本线,则该案例访谈不合格,重新开始收集分析新的案例。可接受的案例进入描述分析阶段,并结合时间序列、大事记等对创业特征进行描述,最后得出验证性结论。

参考文献:

[1]何建华,丁栋虹.中国创业研究中案例方法应用述评[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3).

案例型论文篇6

一、研究概况

本研究综述运用“超星搜索”对全部文献类型键入相关关键词进行高级搜索。由搜索结果得知,国内对案例教学的研究文献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以前文献数量只有62篇(册),1990至1999年10年内文献数为186篇(册),从2000年以后开始逐年递增,2000-2009年共发表或出版文献4325篇(册),之后增加较快,每年超过千篇(册)。截止到2016年3月,关于案例教学的文献数量为12537篇(册)。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研究的文献出现于2006年,为6篇(册),接下来几年相关文献数量逐年缓慢增长,2010年最多,为36篇(册),后略有下降。截止到2016年3月共有文献数量342篇(册)。其中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普遍规律进行研究的文献数量为210篇(册),其他为针对某一门课程进行的具体研究。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大连理工大学的杨慧民等人最早开始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课堂教学,并且对案例教学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在此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二、研究综述

综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相关研究,或从宏观角度对一般规律进行研究,或结合其在某一门课程中的具体运用进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于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者们都认为案例教学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的重要教学方法。如阮春光、王春茹提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中,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教学,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源于现实生活,贴近思想实际,让学生以“情感-认同-导行”的方式学习理论,在感悟中实现理性飞跃。范传鸿、李永亮认为案例式教学可以使学生主动思考能力、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能力、逻辑思维和辩论能力得以锻炼和提升,使传统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得以校正。戴艳军、杨正德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和特点,既适应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特点,能够满足他们的学习要求;又适应学生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要求,还体现了“大课程”观的现代教育理念,能够满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的需要。马莉将案例教学法看作是以学生为本,突破理论抽象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认为案例教学法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又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团队合作的能力,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集中实现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价值观教育三大功能,是现代高等教育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罗爱武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在他看来,案例与理论是贯穿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全过程的一对矛盾,案例描述对事物现象的感性认识,理论表达对事物本质的理性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通过案例来教授理论、学习理论、运用理论。现象与本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以及分析和综合的内在联系是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可能的原因;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认识发展过程规律是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必要的依据。

2.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特质、分类及教学主体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相对于专业课有其特殊性,其案例教学也不同于专业课的案例教学。杨慧民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与其他课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管理学等其他课程案例教学的结论是多元化的,而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案例教学中尽管也存在一些可以争论的问题,但在涉及国家政策或重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时,案例教学过程则不允许或不应该出现争论,必须强化教育教学的导向性、思想性和教育性。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不能够单纯以能否引发学生激烈的争论作为案例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杨素群、马德坤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应具备鲜明的政治导向性、强烈的社会现实感、结论的历史必然性等特点。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的分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杨慧民根据案例的属性,将其分为描述型案例、评析型案例、综合型案例等;根据案例的呈现形式,将其分为文字型案例、视听型案例等;根据篇幅长短,可分为短篇案例、中篇案例、长篇案例和超长篇案例;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的性质将其分为导向型案例、争议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罗爱武根据教学目的不同,将案例教学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说明“理论从何而来、怎样得来”的理论发现型,一种是为解释理论“有什么用、怎么用”的理论运用型。前者主要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教学思路,后者主要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教学思路。舍娜莉、何颖利在多媒体教学案例的使用过程中,根据其运用范围、使用特点和发挥作用,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应用型案例、思考型案例、开拓型案例。李刚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素材分为知识案例、生活案例、影像案例、现场案例、实践案例等。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主体,陈效兰、吴玮分别就教师和学生的角色进行了界定:教师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应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教练员、导演、触媒剂、待用信息库,尽量不使自己扮演讲演者、评论家和仲裁者的角色;学生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要扮演好教学活动主体的角色,主要是运动员、合作伙伴,要避免扮演待哺者、搭便车者和故意讥讽者这样一些角色。

3.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编写及案例教学实施的原则

关于案例编写的原则较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探讨。陈效兰、吴玮认为选编好的案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编写案例必须明示或暗示某些与所讲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问题;必须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发现问题的“旅程”;必须短小精悍,难易适中,易于理解;必须具备实用性、典型性、时代性和普遍性。孙冬梅提出教学案例应本土化,即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学中采用大学所在地域与课本内容有着紧密关联的现实案例,而非其他地方的教学案例。田华提出案例的选择要“抓大放小”,这个“大”就是有正确的导向和具有规律的特征,这个“小”是学生身边的一些与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董海涛、王志中研究了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的特殊,提出应尽量选择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案例选择要体现不同课程的特点,案例选择要尽量选用具有争论空间的事件,避免结论的唯一性。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过程中,王继全、陆树程提出应坚持正确的导向、紧贴现实生活、把握案例的时效性和案例分析的辩证性等原则,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郑小明、蒋代谦认为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坚持十大原则,即:目的明确原则、开放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时代性原则、学生主体原则、普遍性和典型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全面历史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郭巧云、李青春通过对“故事化”案例教学法的SWOT分析,进一步分析了故事化案例教学法运用的原则,即目的性、参与性、实践性、启发性原则;案例教学中的故事应具有典型性、故事性和生动性三大特点。

4.关于如何设计和实施案例教学

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的设计,各位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陈若松、陈艳飞认为影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设计的主要元素包括案例教学资源元素、案例教学知识元素、案例教学情感元素、案例教学方法和技能元素等方面,应编写、制作能尊重师生双方个性特点的案例教学讲义和课件,开发符合学生需求的优质案例教学资源。杨素群、马德坤对案例教学整个过程进行了设计,认为教学体系设计变章节教学为专题教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案例设计要注意案例要新、要真、要精、要体现正能量;课堂讨论问题的设计应注意问题与案例及教材的高度关联性及问题的争议性;应设计课堂引导,一是引导学生广泛参与,二是引导学生重点发言,三是引导得出正确结论。石瑞红认为应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关系,为此,应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出发确定案例教学的适用性;确保案例教学环节的整体性,凸显马克思主义的典型分析方法;提高案例教学对理论整体性的“驾驭”能力,案例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准确把握概念的整体性,以综合性案例统领相关理论问题,体现教学内容的完整性;以案例分析的特殊角度体现思想政治理论各门课程教学的整体性。张晓、李倩则从以建构主义理论为视角,提出从建构主义的认知过程中的情境、协作、会话、意义构建等要素,探讨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效实施。关于案例教学的实施,韩裕庆指出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在不同的教学情境下,各有其优势和局限,要紧紧围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目标,结合课程特色和教学对象特质,合理地安排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权重,慎重地选择教学模式,灵活地将讲授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贺映红采用“双五步”案例教学法,即“课堂外五步法”和“课堂内五步法”。前者包括课前的“选择案例”“列出问题提纲”“指导学生查找资料”和课后的“指导学生运用案例”“学生评议案例”;后者包括“分组讲述观点-互相评论正误-各组拾遗补缺-老师点评各组表现-老师总结归纳观点”五个环节。一些学者尝试将其他学科的学习理论和方法引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如杨洪涛主张借鉴管理学中的“学习理论”来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他从“学习”的视角,通过创建“学习型小组”的具体教学实践深入剖析了如何应用“学习理论”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王晶梅则将心理契约理论引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刘笑菊、何丽丽也认为心理效应在案例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认为从心理层面研究近因效应、名人效应、超限效应、共生效应、罗森塔尔效应、感动效应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是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重要路径。刘秉贤将符号互动论运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这中,认为社会活动是符号相互作用的过程,用该理论分析以互动为内核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具有适切性、启发性和指导性。学者们也提出应避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如甘慕仪、徐刚在应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避免组织不严、脱离主题、针对性差、喧宾夺主、负面过多、王婆卖瓜、草草了结等七个方面的问题。刘晓娟、郝文清总结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中存在三方面不足,即:案例选择陈旧,时代性不足;案例数量过多,典型性不足;案例解读过浅,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

5.关于案例教学考核

马丽丹、吴立红等根据思政课案例教学的实际,提出以“以生为本”“全程综合”和“体现时效”为考核原则,以调动学生参与案例讨论及分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学生“一卷定论”的压力为目的,探究一种既能准确评判学生的案例教学效果,又能体现案例教学的本质特性和内在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考核方式。基于此,案例教学考核方式应由平时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两个子系统构成,这两个子系统又分别由两个小系统所组成:一是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和小组讨论两个小系统;二是综合考核成绩,包括小组成果汇报和案例分析报告两个分析系统。

6.关于案例教学的测评

韩美群认为,案例教学测评机制就是将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复杂体系,依据案例教学自身的规律,运用测量、统计、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各个因素、各个环节进行测评,以使它们之间有序作用而完成整体教学目标,并最终实现案例功能的运行方式或运转模式,包括:案例教学目标测评(逻辑起点)、案例教学内容和方法测评(逻辑基项)、案例教学过程测评(逻辑中项)、案例教学效果测评(逻辑终点)。案例教学的测评原则为:以定性测评为主,辅之以定量测评;以动态测评为主,辅之以静态测评;以过程测评为主,辅之以绩效测评。罗忠荣、张雅光提出了关于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效果评价的主体包括五个方面:学生评价、任课教师自评、同行老师评价、督导专家评介、教学管理者评价。基于不同的评价主体,从案例教学准备、案例教学过程和案例教学效果体验等三个方面构建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7.对多种案例教学方式的探索杨慧民探讨网络环境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模式,基于网络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大体遵循如下“六步曲”:①师生双方在线注册,创设个人空间;②选定的教学案例,确定教学活动安排;③引导学生独立阅读案例,积极思考问题;④组织学生在线(或课堂)讨论,形成小组报告;⑤独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提交;⑥考核成绩的评定与反馈。杨慧民又尝试了现场案例教学,就是将案例主人公或业界精英以特邀嘉宾身份请进课堂,结合其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围绕某一教学主题现场说法,参与课堂教学。黎海燕将“百家讲坛”“故事化”的成功经验运用于教学环节当中,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模式,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可以使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故事化、内容生活化、客体主体化及效应情感化。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尝试将案例教学和专题结合相结合,并对此进行了探索。杨慧民将案例教学与专题结合探讨了“案例式专题教学”,即在严格遵循统编教材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既依据教材,又不拘泥于教材,以“专题”为单位提炼教学内容,通过“以案理论”的方式,并综合运用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把理论呈现出来,注重调动教师和学生双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顾岩探讨了案例式专题教学具体实施过程:在讲授理论前用案例导入;理论部分讲述完毕后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深化理论部分并结合实际;实践环节采取课堂讨论等形式设计问题,结合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并讨论;考核环节利用网络课堂给学生提供案例素材,让学生提交论文。

三、结语

由以上数据可知,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还比较少;从文献研究内容看,研究涉及的问题比较全面,但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必要性、案例编写及教学过程的设计和组织实施研究较多,对于案例教学的考核、案例教学的测评等研究较少;对案例教学的案例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案例教学与专题教学结合无疑会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效,但这方面的探索还很少,也不够深入,而且对案例式专题教学有所研究,但对于专题化教学前提条件下如何实施案例教学则研究缺乏探讨。总之,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角度有待进一步拓展;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学的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教学对象也会不断呈现新的特点,教学手段也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而日益多样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前进以适应新的变化,因此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研究没有止境。

参考文献:

[1]阮星光,王春茹.让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发挥功效[J].江苏高教,2007,(1):140-141.

[2]范传鸿,李永亮.素质教育视域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功能的实现[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9,(3):80-83.

[3]戴艳军,杨正德.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经验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3):49-52.

[4]马莉.发挥案例教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优势[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6):92-94.

[5]罗爱武.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何以可能?何以必要?如何设计?———基于案例与理论关系视角的分析[J].社会纵横,2010,(9):118-120.

[6]杨慧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7]杨素群,马德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规律探索[J].山东高等教育,2014,(11):34-41.

[8]舍娜莉,何颖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案例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3,(7):54-55.

[9]李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案例的选用和组织[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11):.

[10]陈效兰,吴玮.教师为主导与学生为主体的案例教学探析[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3):82-84.

[11]孙冬梅.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J].科技向导,2014,(23):320.

[12]田华.关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引导[J].教育教学论坛,2013,(40):60-62.

[13]董海涛,王志中.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特殊性研究[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2013,(1):33-35.

[14]王继全,陆树程.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的几个原则[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5):92-94.

[15]郑小明,蒋代谦.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十大原则———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S3):59-61.

[16]郭巧云,李青春.“故事化”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1):173-174.

[17]陈若松,陈艳飞.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设计元素与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10):77-79.

[18]石瑞红.论马克思主义整体性视域下的案例教学[J]文教资料,2013.(4):165-167.

[19]张晓,李倩.建构主义视角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36-138.

[20]韩裕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耦合[J].思想研究,2006,(6):149-153.

[21]贺映红.“双五步”案例教学法在医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研究与实践[J].世纪桥,2014,(5):22-24.

[22]杨洪涛.应用“学习理论”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1):79-80.

[23]王晶梅.试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师生的心理契约[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12):86-89.

[24]刘笑菊,何丽丽.心理效应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的运用[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80-82.

[25]刘秉贤.符号互动论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实践中的运用[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4,(2):66-69.

[26]甘慕仪,徐刚.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的忌讳[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S2):196-197.

[27]刘晓娟,郝文清.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与对策[J].宿州学院学报2014,(5):109-112.

[28]马丽丹,吴立红.许艳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探究[J].学理论,2013,(18):288-289.

[29]韩美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测评机制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2010,(7):57-60.

[30]罗忠荣,张雅光.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效果评价问题探讨[J]高教论坛,2015,(10):98-100.

[31]杨慧民.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体会[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7):53-56.

[32]杨慧民.现场案例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新模式[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4):71-76.

[33]黎海燕.“故事化”与案例教学———从百家讲坛的成功经验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1):69-71.

案例型论文篇7

在新课程理念下思品课教学更加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能力培养。课堂教学从知识掌握到培养能力的转变,需要更多地采用探究的方式去让学生自主学习。《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指出:“尊重学生学习与发展规律,不断丰富学生的思想情感,引导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培养坚强的意志和团结合作的精神,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通过学生自主参与的、丰富多样的活动,扩展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生活经验,促进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要引领学生在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实践活动中,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和行为表现,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在充满教学民主的过程中,提高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面对新标准,课堂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针对初中学生在思品课学习中的一些问题和初中学生的心理因素,多媒体案例教学法能很好地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从而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本人认为多媒体案例教学是指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综合处理和控制符号、语言、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影像等多种媒体信息,根据教学目标来呈现一个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来完成教学或训练过程。

多媒体案例教学结构主要由“精选案例――制作成多媒体案例――教学实践”三大环节构成。其实际操作要求如下:

一、多媒体案例的选编

精选案例是进行多媒体案例教学的前提。在进行案例选编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多媒体案例的类型及特点

1.文字型思品课多媒体案例

文字型多媒体案例就是把文字案例用多媒体展示出来,比如打在Word文档或幻灯片上然后在投影仪上展示出来。其优点是可以减少纸张印刷的成本,集中全体同学的注意力,大家共同一起探讨案例,而且教师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指点案例文字进行讲解,这样可以更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

2.图片文字型思品课多媒体案例

这一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种。(1)在文字型多媒体案例中插入图片。图片主要起对文字案例的注释强调作用。这样可以改变纯文字案例单调性。(2)以图片显示为主,适当增加文字,起注释与描写作用,以图片文字的连续播放形成一个动态描述的案例过程。这样可以增加案例的可观性与真实性,例如我开发的图片文字型多媒体案例“天安门自焚事件”。

3.视频文字型思品课多媒体案例

此案例集图、字、音、频为一体,就如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法制在线”内容一样。给学生展示一个真实可信的多媒体案例。这一类型的优势是前两者无可比拟的。例如开发文字视频多媒体案例“永远的白衣护士――叶欣”。

(二)多媒体案例的来源

选择恰当的案例背景材料,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

1.来源于重大时政热点

如建国六十周年阅兵仪式;奥巴马访华;十七届三中全会;奥运会举办等,激发学生对时政的关注。

2.来源于一些历史性事件

如我开发的文字视频型多媒体案例“香港回归仪式”就是剪辑了香港回归仪式上的一段视频片段。这段让人铭记在心的历史片段永远让中国人回味,他的播放会引起学生很强的共鸣,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3.来源于发生在身边的事件

发生在学生们身边的事件,是学生们亲身亲历,感触特深,易激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我们可以把这些发生在身边的事用文字表达编辑成案例,还可以用数码相机等设备拍下一些真实的画面与文字组合成一个多媒体案例。如我开发的“2008玉环7.10事件”(2008年7月10日玉环坎门出现的民工与派出所的对峙事件)就是用照片与文字的组合制成的文字图片型多媒体案例。

二、多媒体案例的制作

精选案例后,要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成多媒体案例。从初中思品课老师掌握计算机水平与工作量来看,制作多媒体案例的编辑软件应尽量简单化、容易操作。可用PowerPoint、Authorware、Flash等可简单操作的软件来展示课件案例。至于制作多媒体案例的素材需要平时去积累与收集,可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去收集相关的内容。多媒体案例制作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设计多媒体案例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增效减负,提高质量。多媒体案例的设计要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完成,必须从课本内容出发,准确理解教材意图,恰当组织素材,切不可就案例而案例、添足画蛇。随着新课程改革,教材不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多媒体案例的设计与开发无需拘泥于教材,做到源于教材、高于教材。例如我设计的图片型多媒体案例“三聚氰胺门事件”就是取材于热点时事,但分析的理论和原理均出自教材。

(二)启发性原则

多媒体案例的设计应以启导学生思维为立足点。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在设计制作中适当增加课外知识和其他学科的知识,能拓展视野。例如在上“一国两制”时我用了“香港回归”的视频素材,让学生领会其中的历史背景,这样既渗透了学科间的知识,也增强了学生对思品课的学习兴趣。

(三)趣味性原则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乐”就是愿意学,就是喜欢学。在思品课多媒体案例中必须贯彻趣味性。只有在多媒体案例增添趣味性,才能吸引学生,使他们有兴趣学习,才能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例如我在上七年级《祝福青春》就是引用了小品“昨天、今天、明天”的一段视频。

(四)真实性原则

思品课多媒体案例必须真实,而不应是虚假杜撰,否则会失去可信度,引起学生的反感。因而在选编思品课多媒体案例时,尽量做到每个案例,必须是确有其人,确有其事。道听途说是经不起推敲的,有悖于思想思品课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例如我用汶川地震中一个真实文字视频型多媒体案例“铁军战士――吴文斌”,这个案例既真实又有很强的感染力,从而起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五)时效性原则

当今世界经济思品课形式风云变化,在进行教育时不再是“一心只读圣贤书,双耳不闻天下事”,而应是“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在教学时应多增加些时政性案例,才会有新鲜感,从而引发学生学习的驱动力。如我引用的文字视频型多媒体案例“神七问天”就是一个紧跟时代的案例。

三、多媒体案例教学的实践

教学实践是多媒体案例教学的目的与关键。我们可以用三种形式进行多媒体案例教学。

对于一般的课我们可以先“案”后理:即所谓的归纳法,出示多媒体案例后,让学生熟悉、分析案例,进而讨论、归纳出相关的思品课原理。对于那些案例难度较小而知识要点繁多的我们可以先“理”后“案”:即所谓的演绎法,在说明思品课相关原理后出示多媒体案例,用以论证、强化和巩固思品课原理。对于那些知识层次多、案例内容复杂的,我们可以“案”“理”同步:在展示多媒体案例的过程中分阶段分析、推理案例。我们应该根据案例与知识点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多媒体案例教学形式。在课堂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多媒体案例的问题设计

只有那些含有问题、矛盾、对立、冲突在内的事件,才有可能构成为案例,简单的“白开水式”没有问题在内的事件,不能称之为多媒体案例。一般要花费一定时间来设计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引入多媒体案例后,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或集体或分组讨论,真正从案例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在讨论中,教师要创设民主和谐气氛,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应不急于评判,不易过早定论,注意对学生思维状态的培育与保护。

(二)发挥教师在问题讨论中的主导作用

1.导演作用。多媒体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是让学生充分讨论,但不等于说教师可以袖手旁观,放任自由。在课堂讨论中教师的作用犹如导演一样,通过组织、引导、启发、点拨、评论等各种巧妙的手段,使讨论发言按照教学目标要求生动活泼地健康发展。

2.协调作用。在讨论中,教师尽量让学生个人或小组有相应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当出现意见相左、争论的时候,教师在肯定学生积极参与的基础上,需要在不同意见间进行协调,促使学生更客观地认识自己的观点,对各种意见进行选择,并逐步达成一定的共识。

3.备用信息库的作用。多媒体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同类的案例及相关材料,分析该案例的不同观点及理论依据等等。教师有了更多的信息资料,才能站得高、看得清,在学生讨论遇到困难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提示讨论方向,把讨论引向深入。

(三)加强对案例教学中的管理调控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但多媒体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面对的一大难题就是班级纪律的管理,学生往往会因观点的不同而形成激烈的争论,因而课堂失控是许多教师的梦魇,特别是新任教师或初次使用这种教学方法的时候。维护班级课堂秩序是教师的职责,在教学过程中,如果学生讨论的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顺利进行,教师还是要加以“平息”的。但如果学生的讨论只因过度投入而使班级纪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影响讨论的正常进行,教师还是应予“宽容”的,这是难免的,正常的。

(四)重视多媒体案例教学的总结评述

在案例讨论的基础上,教师需要进行概括总结。在这一阶段,教师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对学生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做出评价:对学生在讨论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典型思路(正确或错误的)应给予正确评价,使他们从中受到启示,能够正确运用学科知识原理观察生活、分析问题、指导实践。

2.教师也有必要对案例进行总结,案例讨论是就某一问题而展开的。学生们在讨论时难免会出现由于意见相左而发生“冲突”,有时甚至会因意见的不同而吵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能说服谁。这时就需要教师出场揭示其包含的原理、规律,使学生对该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

总之,在多媒体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应始终体现师生互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并运用多种手段引导、启发学生。以上就是思品课多媒体案例教学模式的一般步骤和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多媒体案例教学都必须按上述步骤来做。

参考文献:

[1]《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制订.2007年版.

[2]庄永编.《案例教学丛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年第7~8期.

案例型论文篇8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然而,“抄袭”“拼凑”“走过场”等词依然是描述当前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词,不可否认,高校毕业论文整体水平已呈下滑态势。针对这一态势,学界从学生能力培养、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高了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也存在不足:其一,观点雷同,重复建设,可见部分研究者的态度并不严肃认真;其二,对策提出的角度,局限于毕业论文创作涉及的因素和过程,缺乏对论文创作模式本身的讨论,即使有也是“多元化”等泛泛而谈,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强调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案例型论文篇9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转贴于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著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案例型论文篇10

2提高“计量经济学”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2.1提前让学生做好软件学习准备工作

包括安装Eviews、阅读Eviews软件中英文操作手册和相关参考书。在授课的前半学期,每2周采取一次“1节理论课+1节软件操作课”的教学模式,通过“即学即用”的方式,巩固和强化理论知识,对理论方法能进行基本的实践操作。

2.2计量经济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并建立案例库

目前,国内教材的案例过于陈旧,样本数据偏少,模型解释变量个数偏少,使用这样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使用软件处理数据分析数据的潜力;作为计量经济学的主讲教师,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本校学生情况的案例库。案例素材可以从本科生的优秀论文、教师的学术成果、专业期刊的学术论文中挑选从而建立有特色的案例库,并注重选取与农林经济研究密切相关的案例素材。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指导学生对案例调查、阅读、分析、讲解和讨论,传授分析、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法,加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培养应用能力。并且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切身感受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关系,激发学生进一步探索的兴趣。

2.3推行课程论文

主讲教师可以结合当前经济热点给出课程论文的题目,也可以是学生结合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自主的拟定论文题目。通过推行课程论文,学生根据研究内容来确定变量,整理变量,确定模型的数学形式,并进行估计和检验,最终撰写规范课程论文,完整了建立了计量经济学模型,可以激发学生做定量分析的兴趣,积累了建模的检验,提高了综合应用能力,并对今后的专业研究有一定的启发。

案例型论文篇11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 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着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 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案例型论文篇12

一、案例教学在刑法学中的作用

(一)让课堂教学生动化

刑法学相对于普通课程而言,在理论性上更强,对于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否会构成刑法犯罪、应当判处什么级别的刑罚以及刑法实施的相关依据等,容易让学生产生抽象感,认为刑法学只是相关刑法条例的罗列,难以产生学习兴趣。若能够运用案例将理论融入其中,原本抽象的理论将浅显化、通俗化,教学将更为生动活泼。

(二)提升学生能力

刑法学中的各项基础理论学习是为了让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到知识点,对现实案例加以合理判断,依照刑法对当事人制定出合理的刑罚。刑法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法学类型专业课程,案例的使用能够让学生了解到典型案例,在课堂讨论中提升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在教学环节将案例与争论点罗列出来,将给学生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为其提供逼真的实践机会,优化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选择原则分析

(一)案例需不断更新,与时俱进

就目前刑法学案例教育而言,对案例的选取上通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续性,即每个学年教授的内容中总会出现相同案例,年复一年的让学生了解。虽说这类型反复使用的案例更具教学特点,但长期固定不变的案例容易让学生产生疲倦感,不利于学习兴趣的提升。

教师在案例选取中可多上网查找有代表性、影响范围广的案例。例如,李天一强奸案、南京幼童饿死案、北京摔婴案、四川特大传销案等。在网络的帮助下,即使没有教材的帮助,教师同样能够结合刑法学知识融入其中展开教学。虽然新鲜案例可能只适应于刑法学分论教学,但若能替换旧案例,学生兴趣将大幅提升,课堂讨论也会更为热烈,因此教师应保障案例常新。

(二)案例需与刑法实务相关,具有典型性

案例选取应具有典型性或是重大性,换言之,案例应具有针对性或是代表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常会出现在电视媒体、报刊杂志中,教师在选择相关案例时范围较广。但是在选取时,并非所有刑法实务案例均能够用于案例教学中,教师应选择有代表性,较为典型的例子让学生掌握刑法学理论知识。

典型案例能够按照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分类,例如界限罪与非罪、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典型性案例更能够吸引学生展开讨论,让原本偏向枯燥的刑法学变得不再乏味、单调。由此可见,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使用典型性案例是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教师应注重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原则,对刑法实务的教学起到辅助性作用。

(三)案例应难易适度,便与讨论

教师在刑法学实务中选取的教学案例应注意难度的控制,既不能难度太高,又不能太容易。高难度的案例有时连检察官、法官都难以决定,学生在学习时易产生困惑或争论;过于简单的案例会使得讨论时间过短、讨论点偏少,让案例失去讨论的价值。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