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08 11:49:44

金融债权论文

金融债权论文篇1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否在物权法中进行规定存在着一些争议。人民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强烈要求将应收账款质押写进物权法草案中。但诚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应收账款是会计学概念,不是严谨的法学概念。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因此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种信用债权。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属于法学上的普通债权,解决应收账款能否质押的理论前提是普通债权能否质押。

一、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可为权利质权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权利质权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履行,因而用来出质的权利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2)须为可转让的权利。因为质权是一种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价值权,故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3)须为适合出质的财产权,这集中体现在此种权利应当具有可以外在公示的手段。笔者认为普通债权能否出质取决于该债权能否满足权利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因普通债权质押公示问题较为复杂,对于该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面分析普通债权质押的前两个条件。

首先,普通债权须为财产性债权。日本闻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认为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只需要抽出不动产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以之作为债权清偿力的确保即可。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对担保物货币价值的支配,而非对其实体的支配。谢在全先生认为:“担保无权基于价值性的特质,实不重对标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之直接支配。”故我们可以认为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是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的,权利质权当然也不例外。债权质权并不是用债权本身做担保,而是用债权内涵的财产性利益做担保。在动产质权中,也绝非用物本身而是用物的交换价值对债权进行担保,这种交换价值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假如抛弃二者的形式会不难发现,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用特定财产性利益对债权实行担保,并没有实质的、内在的差别,仅是在质权的设定方式实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罢了。而债权以债的效力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可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债权有财产性债权与非财产性债权之分。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具有财产性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以财产的价格计算。例如交付某项财产、支付一定款项、移转财产性权利等。这些以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可以称为财产性债权。那些以非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则为非财产性债权。所谓非财产性给付是指对于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另外,以不作为为形式的给付种类,多属于非财产性给付。不作为给付债务可以分为单纯的不作为债务与容忍债务,前者如竞业禁止、不为泄漏商业秘密等,后者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缮房屋、患者应容忍医生为必要的检查和手术等。能够出质的普通债权根据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首先应是财产性债权。假如该普通债权属于非财产性债权,则债权不具备交换价值,那么就无法实现其担保功能。

其次,普通债权须为可让与性债权。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当其债权到期得不到清偿时,就可以获得设质债权的请求权,即取代出质人的债权人地位向第三人请求财产性给付,因此设质债权应是可转让性债权。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答应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转让。但与此同时,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对债权转让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分别是:(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根据当事人非凡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因此普通债权能否设质还需满足可转让这一条件,假如该债权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债权则不能用于出质。

二、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

为协调在物权变动中物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兼顾静的财产归属安全与动的交易安全,各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一种法律调整机制——物权公示制度。因为物权为对世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应有能从外部加以熟悉的表征,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普通债权出质同样必须满足物权公示原则,假如普通债权出质无法进行公示,则普通债权的质押无法进行。

(一)普通债权设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

对于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以债权证书转移为公示方式,也有学者认为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笔者认为普通债权的出质的公示方式应从普通债权的实际特点出发,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权公示方式。担保物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在担保形式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促进了担保制度在内容上根本的变革,许多规则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公示方法上,也适应担保类型的改变,公示方法类型越来越丰富。普通债权的债权法律文书的转移占有能否作为普通债权的公示方式必须考虑到普通债权文书的性质和特点。首先,普通债权并不一定都具有债权文书,如口头合同或侵权所生之债权,可见以普通债权文书转移作为普通债权出质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普通债权的法律文书,并不直接代表权利本身,仅证实债权的存在。因为,这种债权证实文件并不具备权利外观形式,也不具有公信力,即使得到该债权文书,也不表明其已得到该债权。所以在以普通债权设质的情形中,就不必以债权文书的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从债权转让的角度看,各国立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第一种为自由主义,人为债权转让只需要原债权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即可生效,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第二种为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转让通知后,转让债权才发生效力;第三种为债务人同意主义,即认为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义,《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转移债权凭证的占有则不在考虑范围。所以,以普通债权出质应当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公示方式更为合理。(二)普遍债权设质以通知第三债权人为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

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债权质权设定后,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义务通知第三债务人。但通知义务究竟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出质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显然,这里通知第三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800条的规定,这两国也采用成立要件主义。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通知第三人作为债权质权对抗第三债务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00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及出质人可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此时,通知第三债务人并非质权设定的必要条件,如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可因清偿出质人而消灭其责任。在日本民法中,通知第三人为对抗第三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在上述立法例中,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债务人,乃是为了维护质权设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债务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而使质权人的权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剥夺出质人对该债权的清偿受领权限的机能。同时通知第三债务人还可以限制出质人以转让该债权以保障出质权的安全性。普通债权设质后,债权证书即使仍由出质人占有,并再设质权或转让,也不会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测的损害。一般来讲,出质人利用债权证书重复设质或再无债权证书的债券上成立数个质权时,质权的先后可由对第三债务人通知的先后决定,设质通知同时到达第三债务人时,则各质权人应当依照其债权额的比例享受该债权质。从交易安全和证据角度考虑,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已占债权法律文书,但这并非普通债权担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担保权人失去对债权法律文书的占有,也并不意味着质权的消灭。

三、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的意义

(一)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充分利用,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宽度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绝大多数金融产品都需要担保,担保资源是稀缺的金融资源。但是现行物权制度限制了担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以生成信贷,其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5.5万亿元。在我国目前这种非凡背景下答应普通债权出质可谓意义重大:一是打开企业融资创新空间,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为企业资金加油。在市场经济中,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的信用销售方式。应收账款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展开经营。非凡是对一些没有有效抵押物作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二是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三是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假如企业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二)答应普通债权质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金融债权论文篇2

(一)融资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公司的融资结构以及相关的法律环境等,但在公司治理效率的各种影响因素中融资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是融资与融资结构。融资也称资金筹措,一般指经济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方式取得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公司资金来源按大类可分为负债和股本两类,即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公司的融资结构,即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构,指公司通过不同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融资结构是公司融资的结果,它决定了企业的产权归属,也规定了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以及所承受的风险。本文认为融资结构主要是指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比例关系,基本上等同于资本结构的含义。

二是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是指公司通过对融资结构中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8)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负债和股权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可替代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被看作是可替代的治理机制。哈特(1998)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可能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张维迎(1999)认为,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结构。所有这些观点表明,融资结构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融资结构对治理效率的影响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决定企业破产可能性的大小;企业融资方式决定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干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决定投资者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控制方式选择。此外,融资结构还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如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内部股东。

(二)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以上所分析的融资结构是由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构成的,债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含义一致,相对于股权或债权人的权利来说称为债权,相对于借款人的责任来说称为借款人债务。债务对于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且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

债务是契约关系,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因此,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是独特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交易成本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认为,公司的债务比率不仅取决于财务因素,而且还与公司的战略、控制权等因素有关(Williamson,1988;Balakfishnan & Fox,1993)。制度形式的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合作与控制机制以及适应环境的能力(Williamson,1991),因此治理形式的选择应以最大化减少未来潜在的冲突和交易费用为优,不同的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的创立与改变以及制度或组织的使用上将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Fu-rubotn&Richter,1995)。

委托理论的观点。委托理论的研究认为与外部公司治理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经理人市场等治理机制相比,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债务契约来实现,契约的完备程度决定了治理效果的差异,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对债务合同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的特征。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的本质是一组契约的集合,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契约不可能完备,因此出现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问题。Aghion & Bohon(1992)认为,股权融资将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股东,而进行债权融资时,如果企业可以按期归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企业经理;如果企业不能按规定归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债权人,债务通过剩余控制权来影响成本。Hart(1998)进一步指出,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小股东在对企业的监督中搭便车,从而引起股东约束不严和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但适度负债可以缓解该问题,因为负债的破产机制给企业经理带来了新的约束。

以上理论说明,债务契约作为一种契约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债务契约从融资结构通过信号传递及对控制权的影响发挥着治理作用;同时债权人作为契约的另一方,又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公司治理起直接作用。

二、公司债务治理定义的理解

通过对融资与公司治理以及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等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债务对于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且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专家学者针对债务融资的研究。出发点来自不同角度,有从债权人角度出发的研究,称之为债权融资,有从债务人角度出发的研究,称之为债务融资、负债融资等。同时,即便是从相同的角度出发,如从债务人角度出发,有研究债务融资的融资问题,包括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也有研究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问题。债务(或债权)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思路:

(一)从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或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范从来(2004)的“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汪辉(2003)的“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王敏与刘冬荣(2006)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效应研究”,就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公司市场价值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二)从债权角度出发,研究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公司价值的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杜莹与刘立国(2002)的“中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于东智(2003)的“资本结构、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一项经验分析”研究了公司债权的治理作用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刘彤(2004)的“对我国企业债权治理效率增进途径的几点思考”、王满四(2006)的“企业负债的债权治理机制分析”也都从债权治理的角度研究了这一问题。

(三)从公司角度出发,研究债务治理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孙铮、杨勇、唐松(2007)的“金融发展、债务治理与公司价值”对债务治理进行了研究,在该论文中,将债务治理理解为债务的监督和治理作用;王彦超、林斌、辛清泉(2007)的“自由现金流、债务相

机治理与过度投资”中,将债务治理理解为债务具有的公司治理职能;章细贞(2005)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研究”中将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定义为债务治理。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尽管出发点和定义有所区别,但主要研究目的还是有一定的共同性,即研究债务(或债权)的公司治理功能。由于本文主要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研究债务的公司治理功能,因此本文将其定义为债务治理。而对于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和债务的公司治理功能的定义上的区别,则不做进一步分析,而是从广义上认为二者相同,不单独强调。

三、公司债务治理的表现形式及功能

根据对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债务治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务契约治理;一种是引入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

(一)债务契约治理及其功能债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债务契约来实现,债务契约的存在可以抑制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限制管理者对公司自由现金流的滥用。同时,破产风险的存在可以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减少偷懒和在职消费,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

首先,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根据契约理论,股东和债权人具有不同的利益,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具有剩余索取权,债权人则只对其提供的资金具有本息索取权。公司债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励经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二是阻止企业无度扩张,提高投资效率。

其次,公司的债务数量可传递公司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对外融资时,内部经营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可能引发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所以有必要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约束。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环节就是获得经理人员行为的信息。信号传递理论认为,经营者会通过自己的某些行为向市场传递信息,而作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推测其拥有信息的内容。债务契约就能够有效地将经营管理者掌握的关于企业发展前景的正确信息传递给外部投资者。

再次,公司较高的债务水平可以阻止敌意收购。公司较高的债务水平还可以阻止敌意收购,从而对这一外部治理机制产生替代的作用。容易成为被收购对象的企业通常具有下列特征:相对于企业潜在的盈利能力被低估的股价;具有大量富余现金、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或很强的借债能力;具有高而稳定的现金流。为了防止被收购,这样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率,用尽企业的借款能力,将企业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从而降低企业对于收购方的吸引力,提高收购成本。

金融债权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74-02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和物权类不良资产三个部分。

债权类金融不良资产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这类资产个性差异大、可比性不强。

股权类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有两个来源:抵债取得和债转股取得。所持有股权的被投资单位通常有两种:持续经营企业和非持续经营企业。

物权类金融不良资产则包括抵债取得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

(一)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即从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的偿债能力角度进行分析,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况。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和现金流偿债法。

1.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企业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时,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先确定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按照清算过程中确定的偿债顺序,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只有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或虽然持续经营但没有稳定净现金流或净现金流很小的企业可以使用假设清算法。具体评估程序如下。

(1)对债权人的债权资料进行分析;

(2)确定有效资产、有效负债和优先扣除项目:

有效资产=账面资产总额―无效资产 可偿资产=有效资产―优先偿还抵押债务,

有效负债=账面负债总额―无效负债 一般有效负债=有效负债―优先受偿项目;

(3)确定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可偿资产/一般有效负债;

(4)确定不良债权的受偿金额及受偿比例:

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

(5)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损失等其他因素对受偿比例的影响,确定不良债权从该企业可获得的受偿比例,并对特别事项进行说明。

2.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根据企业近些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结合产品、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可用于偿还的现金流和成本等进行合理的预测,以考察企业用未来经营及资产变现所产生的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方法。有持续经营能力、能产生稳定的净现金流且财务资料健全规范的企业才可以使用现金流偿债法。具体评估程序是:

(1)搜集企业财务资料和经营情况资料;

(2)分析企业历史资料,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合理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3)结合资产处置方式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中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比例和预期的偿债年限;

(4)确定折现率: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通常使用一年期的国债利率,风险利率则需考虑预期企业率等影响因素;

(5)根据折现率将预测的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在预期偿债年限内进行折现,测算企业的偿债能力。

(二)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基于其掌握的材料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债权资产进行分析以最终确定其价值,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不明确或其不配合、不具备相关资料的情形。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专家打分法。

1.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首先经过对被评估债权资产的基本信息进行分析,然后选取近期内若干起与被评估债权资产类似的案例,通过对被评估债权资产和参照债权资产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确定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对案例的处置价格进行修正以得出被评估债权资产的价值的一种方法。与被评估债权资产有类似的可供比较的债权资产交易案例的才可以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具体评估程序是:

(1)收集债权资产的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确定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2)选择与被评估债权资产类似的交易案例,至少要选择三个;

(3)分析被评估债权资产与参照债权资产的影响因素,如地域、规模等;

(4)对不同的影响因素对被评估债权资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并确定其修正系数;

(5)根据修正系数对每一个交易案例的处置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将修正的结果加权平均得出被评估债权资产的价值。

2.专家打分法

专家打分法是指通过征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将这些意见统计和分析,对难以定量分析的因素做出合理的估算,经过反复意见征询和调整后得出被评估债权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采用其他方法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债权资产适合使用专家打分法。具体评估程序是:

(1)征询专家意见;

(2)将专家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并反馈给专家;

(3)根据专家反馈结果修正自己的意见;

(4)多轮征询和反馈意见,使最后的意见趋于一致。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实践缺乏理论支撑且评估经验不足

我国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源自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起步晚;由于金融不良资产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理论发展缓慢,难以指导实践。现有评估准则、规范、理论主要针对具有正常市场交易、持续经营、有收益的资产而制定,并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并且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与国外不同,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理论。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颁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整体上的疏导。这是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性的成果,但是对于具体的评估操作方面的研究仍有所欠缺,直接影响就是在现实的评估实务中缺少评估理论的有力支撑。同时,评估人员对不良资产市场的接受程度、对影响不良资产变现价值因素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没有形成相应系统的评估理论。这给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即使是干了十几年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也显得经验不足。

(二)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

资产权属不清基本上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大都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这类企业数据资料和相关的文件等大都不齐全,很难找出较为完善的财产产权证明,这样无法确保评估对象是否为合法的财产,从而导致评估工作很难进行下去。而且这类企业的抵债资产通常都是一些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等,但是目前我国的房产登记工作还不完善,由于地区差异,没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无形中增加了评估工作的难度。

(三)评估机构的评估定价功能被夸大且其执业风险较大

在公开市场中,交易双方可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最终的成交价往往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评估价值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想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某些领域透明度不高,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不够完备,评估人员对市场交易状况、市场交易数据以及不良资产的回收难以把握,造成评估定价存在一定难度。有些委托方为规避决策责任,直接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价格,客观上创造了一个中介机构定价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 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这些行为实际上夸大了资产评估的功能。

不良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通常为每笔债权1 000―2 000元,显然无法满足评估人工成本。评估公司只能通过批量评估以满足评估公司收支平衡。收费不足导致了评估程序的履行不足、尽职调查不够充分,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

(四)受评估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价值可能偏离实际处置价格

资产评估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的,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也如此。金融不良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际的评估实践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要想继续进行评估就要进行必要的假设。但是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假设方面的标准,这个度需要由评估人员自行掌握,不同的评估人员其假设不同,其最终的评估结果也不相同。所以,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大,其假设的准确性越低,最终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格相差的就越大。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价格受处置政策、处置方式、处置时限、市场参与者、交易双方的交易策略、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格往往差异较大。而且我国的评估业务大多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评估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评估人员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从而形成了“较保守”的职业习惯,往往高估资产的价值,这会导致评估价值偏离其实际处置价格。并且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获取资料信息困难,可比较的参照物较少,导致评估人员主观判断评估结果。有些评估人员对特定处置方案与其内在价值因素之间的关系考虑不全面,也使得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的变现价格相差很大。

四、完善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建议

(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评估机构的交流沟通

虽然国内外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不同,但是国外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上早于我们,有先进性的一面,我们要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现状,不断丰富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理论,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实践中。并且我国应加强与国外评估机构的交流沟通,了解国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动态,不断积累不良资产评估的经验,完善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理论,使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逐步与国际同步。

(二)实事求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的进行具体分析,如认真核查被评企业的财务信息、法律文件等资料。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一(下转180页)(上接175页)个涵盖面比较广的数据库,涵盖的因素要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利率等)、债务人信息(如其所处的行业、规模、地域、性质等)、交易情况(如交易时间等)等,以减少评估人员的工作量。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房产登记制度。

(三)加大政策引导与各方沟通合作机制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金融业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保障金融市场安全。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沟通平台和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体系、完备的司法和信用体系,为评估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联合研究建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推进制定合理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充分发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四)评估行业要强化自律监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部门,需引领行业加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研究,结合新业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评估准则,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约束评估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此外,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积蓄后备力量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金融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五)加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不同于一般资产的评估,它既要求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评估知识和能力还要求其了解金融不良资产等金融方面的知识,对评估人员的要求极高。所以,评估机构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如组织评估人员学习最新的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出国深造等,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此同时,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也是必要的,以加强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这样才能快速培养大量合格的专业评估人员。

(六)有关各方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要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论,对评估结果不能简单套用,要根据交易实际条件调整使用,防止评估结论绝对化、唯一化。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评估机构提出的资产评估结论,对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然后依据分析结果做相应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政府、企业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 孙兴.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2):65-66.

[2] 汤志江.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8):51-52.

金融债权论文篇4

1 引言

自1956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就融资结构与公司价值提出著名的MM定理以来围绕这一问题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逐步形成了资本结构通过影响治理并最终影响公司价值的三个理论:一是激励理论,融资结构通过影响经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其他行为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委托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信号理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具有向外部投资者提供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传递功能;控制权理论,融资方式的选择规定着企业控制权的分配,并直接影响着该企业控制权的争夺。这三个理论的共同特点是将公司的融资结构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联系在一起,分析融资结构如何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从而使企业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组成了相对完善的现代企业融资理论。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研究逐步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

2 理论及文献回顾

2.1 MM定理及扩展

现代公司融资行为和资本结构管理研究的先驱米勒(Miller,1985)给出了理想条件下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的命题:在不考虑对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就无法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增加企业的价值,即无所谓最优的资本结构。

然而资本市场并非完美。MM定理虽然在理论上受到了肯定,在实践中却遇到了问题。在现实世界中,不仅交易成本大于零,而且政府的各种干预也限制了资本市场的自由进出;政府税收的引入扭曲了资本价格,企业可运用税收优惠,通过改变企业原有资本结构来改变企业市场价值。MM定理后来得到了修正,米勒(1976)认为在有企业税的情况下,债务具有增加企业价值的税盾作用和不利于企业价值的破产成本,并提出税盾和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资本结构的权衡理论兴起,该理论通过考虑税收的因素来考察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权衡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债务融资的节税收益和债务融资引发的破产成本来确定企业总融资中债务融资的最优规模。权衡理论证明公司存在最优负债率,即在增加负债所得到的边际税收减免价值正好为公司可能的财务危机成本现值的增加所抵消的点上,同时指出,由于企业经营在者为防止破产而会尽量减少举债,这种代理成本就是企业抑制扩大债务的有力杠杆。

2.2 优序融资理论

1984年,梅耶斯和马吉卢夫在其名篇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rstment Decision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中,吸收权衡理论、代理理论以及信号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优序融资假说。其假设条件是,除信息不对称外,金融市场是完全的。他们认为,信息不对称源于控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经理人员最为内部人比外部人更了解企业收益和投资的真实情况。外部人只能根据内部人传递的信号来重新评价自己的投资决策。企业资本结构、融资决策和股利政策都可以作为传递信号的手段。他们研究发现,投资者关于企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少于内部人,那么权益就会被市场错误定价。权益价格的低估会使价值由老股东向新股东转移,从而造成现有股东的净损失。在这种情况想下,即使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也会被现有股东拒绝。企业只能通过发行不被市场严重低估的证券为新项目融资才能避免上述融资不组。因此,内部资金或无风险债务务甚至风险程度不太高的债务都要优先于权益融资。Myers(1984)将这一新项目融资的优劣排序称为“等级次序”。

对于发展中国家公司资本结构研究的文献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主要研究结论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影响发达国家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基本上也类似方式影响发展中国家公司资本结构,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很大;另一类认为,制度因素是决定公司资本结构的关键因素,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与企业从外部得到的资金有非常密切的关系。Singh以发展中国家的上市公司为对象做了开拓性的研究。他发现,与西方的优序融资理论不同(即在企业进行融资决策时,内部资金是首选,外部资金中债权资本优于股权资本),发展中国家的上市公司具有“异常融资优序”现象——外部资本优于内部资金,外部资本中股权资本优于债权资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结构的特殊性,Singh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化与金融开放进程作为解释。

2.3 我国现有研究现状

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对上司公司融资行为的研究逐步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目前学术界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特征认为,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上市公司在可以选择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时,偏好于选择股权融资(黄少安、张岗,2004;万朝领等,2005);显然,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融资方式上不存在权衡,只倾向于股权融资,因此不存在最优资本结构。

尽管资本结构理论通常采用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指标,但是,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时,更多的使用了资产负责率指标。这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一般利用短期债务占展期或归还后重新获得等方式,将短期债务变为长期债务使用。万朝领等(2005)的研究表明,1995—2000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上市公司长期借款比例平均为24.31%,短期借款比例平均为50%;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长期借款比例平均不到15%,短期借款比例平均超过了60%。说明上市公司的债务债务融资结构中短期债务比例普遍较高,短期流动负债比率历年来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平均达到40%左右。由此可见,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所代表的资产负债率指标更能真实反映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特征,国内学者通常也是使用资产负债率指标来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3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特征

3.1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统计特征

本文以2004—2006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异常值,对样本的6年平均数据统计表明,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44.44%,偏度也只有0.028,说明样本公司负债率分布比较集中。不同于我国融资理论界的流行观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没有干高居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榜首,恰恰是负债融资成为其融资结构的主体。

为了更具体的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特点,下面对融资结构进行分类统计。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是研究融资结构的基本分类方法,内不融资有可以进一步分为盈余公积和折旧融资;外部融资则可划分为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

折旧融资:由于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更新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使得这部分应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现金流成为“闲置资金”,企业可以利用该“闲置资金”扩大投资,这就是折旧的融资效应。折旧融资主要受既定财务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制约,具有相对稳定性。本文采用固定资产折旧代表该变量进行分析。

盈余公积:在我国,盈余公积一般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其高低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股利分配政策。这里,将盈余公积定义为扣除现金股利之后的税后利润,即: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现金股利。

股权融资:将扣除盈余公积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化视作股权融资的结果,即:股权融资=(本期所有者权益-上期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

负债融资:本文将企业负债的变化视为负债融资的结果。即:负债融资=本期负债总额-上期负债总额。

从近3年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分析结果来看,各年融资情况不同,2004年内部融资为负值,说明公司盈利情况很差,亏损严重,全部依靠外部融资;2005年公司盈利能力有很大改观,内部融资大幅提高,占到全部融资中的近半数。这一结果意味着上市公司利用现有资产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逐步降低了外部融资水平;同时,以扩大盈余公积作为融资的重要手段;2006年内部融资有所下降,外部融资比例上升。总体看来外部融资比例始终高于内部融资,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我积累能力不足,外部融资仍是其资金结构的主要来源。但出人意料的是,外部融资中,负债融资远远高于股权融资。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各项指标的峰度和偏度均严重背离正态分布的要求(正态分布的峰度K=3,偏度S=0),说明样本数据存在严重的“肥尾”现象。

为了消除异常数据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以上市公司当年融资规模为权重对各指标进行加权处理,得到其加权平均融资结构,见表5。

我们看到,通过加权处理后,外部融资中负债融资仍远远高于股权融资,负债融资以占融资总额的59.22%的比重,高出股权融资45.58个百分点,独占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之鳌头;内部融资中,盈余公积为10.29%,低于折旧融资19.86%,说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是很尽如人意,内部融资尚且以折旧融资为主,盈利能力有待提高。这一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呈现出先负债融资(59.22%)再内部融资(30.15%)最后股权融资(10.64%)的结构特征。

3.2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趋势特征

为了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负债率的变化情况,我们分别对总负债率、流动负债率和长期负债率2004-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统计。从表5的资料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在2004-2006年的3年时间里,总负债率呈上升的趋势。样本公司总负债率由2004年的42.1%s上升到了2006年的46.53%,3年间上升4.39%。流动负债率由35.86%上升到39.66%,增加了3.8%(表6)。总负债率的变化主要是流动负债率的提高引起的。长期负债率本省比重很小(表7),对总负债率的影响较微弱。负债率的上升趋势值得深思。如果是对管理层约束的强化,则可以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价值的提高;如果是“内部人控制”与管理者自利的共同作用则可能导致效率损失、企业价值降低。

4 结论

通过以上综述和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并不是像目前流行的观点那样,偏向于股权融资。上市公司不放弃股权融资机会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会放弃债权融资的机会。上市公司也可能在实施股权融资的同时也实施了债权融资。不能说上市公司偏好于股权融资。据此,可以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并不存在股权融资的偏好。

参考文献

[1]陆正飞,叶康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解析[J].经济研究,2004,(4).

金融债权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一、引言

一家公司的资本主要包括长期负债与权益两部分,债务资本是企业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因此,资本结构理论是研究债务融资与公司绩效的重要理论基石。公司绩效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资本结构是影响公司绩效的重要因素,资本结构比例的变化代表了企业控制权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分配和转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经营绩效的差异。本文将从资本结构理论出发,在资本结构的基础上探讨债务融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二、相关研究理论综述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始于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的MM理论。MM理论提出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下,企业的资本结构与自身的价值是无关的。但是鉴于MM理论的假设条件严重不符合资本市场的现实,后来的学者们逐步修改了假设条件的限制,使资本结构理论更加符合现实情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可知,税收、信息的不对称性、成本、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与市场的低效率等均会对资本结构与企业的价值产生影响。

权衡理论(Trade-off theory)强调了债务资本的税盾效应,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债务来增加企业的价值。该理论中,最优的资本结构即存在于税盾效应与债务比率上升所带来的破产成本相等时。

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成本理论指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冲突。经理人会侵占企业资源用于自我消费,从而侵犯股东利益。因此,适当的负债会提升企业经理人持有的股票比重,使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增强,降低其侵占公司利益的可能。Jensen(1986)发现债务融资的引入降低了由自由现金流带来的成本,经营者可以掌控的现金流量减少,这使得他们不得不放弃一些低收益的投资项目。Harris,Raviv(1990)和Stulz(1990)对控制权转移带来的成本进行研究分析,其分析结果显示,当企业破产更有益于投资者的利益时,经理人却宁愿选择让公司继续经营,而不愿意选择破产,这使得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过度投资行为。经理人因为债务资本的注入,使得他们可以利用的企业资源减少,当公司的现金流量不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接管或者对其进行清算,申请破产,从而进一步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Ross(1977)提出的信号理论强调了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企业的债务资本可作为投资者判断业绩好坏的信号。Ross认为,由于信息是不对称的,公司内部人员比外部人员拥有更多的有效信息,而外部投资者经常选择公司的资本结构作为评判指标,低债务比率被视为“坏”信号。高债务比率被视为“好”的信号,因此他认为,债务资本对公司的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

Myers和Maljuf(1984)的研究认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资金、债务与股权。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新股的价值极易被低估,新股东从低估的价值中得到更大的收益,老股东的权益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则通过发行新股来进行新项目投资的计划被拒绝的概率会很大。

产品市场理论提出债务使得公司的控制者在与公司供应商交易时更加谨慎。Sarig(1988)指出,若交易失败债务人会承担大部分的损失,若交易成功,债务人亦得不到额外好处。因此,债务能够使公司控制者在与供应商谈判时努力增加交易成功的可能性,进而增加公司价值。

我国对债务融资结构的创新性研究不是很多,现有的大多数研究都是在国外已有的研究体系下进行的。总体来看,国内外的学者主要是通过委托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等,分析不同的债务融资结构对降低或增加成本等的影响,并进一步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检验债务资本规模对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价值的影响。

三、债务融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一)债务融资的积极效应

1.股权结构效应。债务资本的引入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影响公司的绩效水平。(1)持股比率提高引致的成本下降。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债务的增加可以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提高公司绩效,这就是股权结构效应。1976年,Jensen和Meckling指出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由于经营者会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来管理运营企业,可能会导致经营者浪费公司资产以满足个人利益。公司规模一定、经营者对公司的绝对投资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债务融资的比率可有效降低公司对外部股权融资的需求,相当于提高了经营者的持股比率,经营者的挥霍成本提高,侵占行为有所减少。由此,债务融资的存在使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负债越多,经营者的持股比例会越高,由此带来的缓和效应就越加突出。(2)股权集中的监督效应。Berle,Means认为股权的分散会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存在,给管理者的监督带来难度。增加债务资本可以增加股权的集中程度,以便增加大股东的监督强度。Shleifer和Vishny提出,大股东的存在可以有效抑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因此,债务资本的引入可以降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成本,公司的业绩可以有效提高。

2.控制权转移效应。1982年,Grossman,Hart提出,经营者个人所面临的破产成本非常高,可能使其个人的名誉和威望受到损害,或者使其失去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债务的增加由于增加了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可以有效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现代企业理论中,公司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会随着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由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实现,包括清算与重组两种方式。但无论是哪种方式,结果都是使经营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并面临失业困境。因此,债务资本的注入使经营者倾向于做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的投资决策,更加保护股东的权益,减少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债务是一种缓和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冲突的担保机制,它对经营者形成了无形的监督作用。

3.自由现金流量效应。债务的存在可以通过管理者对未来现金流量的支付承诺,即按期还本付息的承诺,来约束管理者,避免其对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低效投资。1986年,Jensen指出公司股东与管理者在对自由现金流量的使用上存在利益冲突。管理者不愿意将现金流以股利的形式返还给股东而宁愿将其浪费在低收益项目上。只要进行了投资,管理者就能扩大企业规模,其个人声誉与职能消费都会增长。1990年,Harris、Raviv及Stuzle提出研究结论:债务的增加可以牵制管理者在自由现金流量上的自行支配权。鉴于债权人有权要求管理者按时用现金还本付息,管理者出于衡量破产成本的考虑必然会减少一些无效率的自由现金流。Jensen也提出,虽然股东也可以要求管理者定期返回现金股利,但法律约束力不足,债务融资比股利政策更有助于防止企业在低收益项目上产生的浪费。

4.监督效应。债权人在借出资金前,会详细了解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收益状况,并根据资金使用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借贷利率。债权人在借出资金后,为确保资金的安全会即时考察企业是否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并确保企业不会将资金用在约定以外的低收益或者高风险项目上,债权人会定期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无形中起到了监督作用。

(二)债务融资的消极效应

债务融资虽然可以有效降低股东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但是也会导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产生不一致。

1.资产替代效应。由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知,投资项目的风险越大,期望收益分布的方差就越大,这会导致股权价值升高和债权价值降低,财富将从债权人转移到股东的手中。Jensen、Meckling提出,当公司的投资项目获得大量收益时,股东可以得到超过债务价值的大部分收益;但是,当投资项目失败时,股东却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项目失败的后果完全由债权人来承担。在企业进行贷款时,理性的债权人会理性而准确的预期股东未来的投资行为,从而要求较高的回报率,这即为防止资产替代所发生的成本。另外,债权人还会同通过在债务契约中增加附加条款,来防止股东侵害自己的利益,这些附加条款无疑会给企业带来监督和执行方面的成本。

2.投资不足效应。债权人具有对公司剩余资产的优先索取权及优先求偿权,换言之,股东承担公司投资的全部成本,却只能获得投资经债权人索取后的那部分投资净收益,而且他们获得的收益会与公司的负债比率成反比。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公司面对着一个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如果股东不能够从中获得与之承受的风险相对应的报酬,就会拒绝投资这个净现值为正的项目。当理性的债权人预期到这种情况时,就会对公司可能出现的这种非最优决策行为要求获得价值补偿,这就是由防止投资不足引发的另一种成本。债务融资引起投资不足还有另一种表现,公司管理者为了使公司能够平稳运营,趋向于选择相对安全、能保证还本付息的项目,而放弃有风险却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项目。另外,公司良好的偿债信誉也能降低未来债务融资的成本,这也促使管理者选择相对安全的次优项目。从这个角度看,债务融资会导致管理层缺乏创造性和进取心。

除了以上两点,债务资本的成本还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第一,过度的发放现金股利,进行变相撤资行为;第二,资产的转移;第三,大规模举借新债;第四,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成本。

四、结论

通过债务融资对公司绩效影响的作用分析可知,债务融资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其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的综合效果。当债务融资的积极效应超过消极效应时,债务资本的增加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业绩,反之则会降低公司的业绩水平。

参考文献:

[1]白黎.债务融资与公司绩效[D].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李英.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与公司价值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6.

[3]张勋民.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及其公司治理效应研究[D].武汉大学,2005,5.

[4]褚玉春.公司特征因素――债务融资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研究[D].暨南大学,2010,6.

金融债权论文篇6

一、经验特征

所谓企业的融资结构,是指企业资金中不同来源或不同融资方式的比重。众多研究比较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融资结构上的差异,发现各国的中小企业在融资结构上表现出以下共性:

第一,在中小企业的股权资金中,私人股权占了最主要的比重(私人股权包括所有者的自有资本、天使融资和风险资本),其中来自主要所有者的自有资本占了很大比重。伯格和尤德尔(1998)根据美国1993年NSSBF数据,分析了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平均而言,来自主要所有者的股权资本约占总股权的三分之二,占债务与股权融资之和的31.33%。此外,来自企业创始团队其他成员的股金占总股权的12.86%,是第二大股权资金来源。

第二,在中小企业的债务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伯格和尤德尔(1998)的研究中,银行贷款占总债务融资的37.22%,占所有债务与股权融资之和的18.75%。休斯(1997)比较了英国制造业和非制造业(石油产业除外)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融资结构,发现不论是在制造业还是非制造业,在中小企业总债务中,短期银行贷款所占的比重要大于大企业。

第三,在债务资金的期限结构上,短期债务融资占了最主要的比重。里波特拉和马丁内兹(2003)对西班牙SABI数据的分析发现。平均而言,该国中小企业80%的外源融资属于短期债务融资。休斯(1997)也发现英国的中小企业的短期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大于大企业,而长期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则远远小于大企业。里瓦德一丹塞特等(2001)通过对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九个国家的比较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第四,商业信用在中小企业的债务资金来源中占据了较高比重。根据伯格和尤德尔(1998)对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统计,商业信用(以应收账款衡量)占企业总债务资金的31.33%,占所有债务和股权融资之和的15.78%。里波特拉和马丁内兹(2003)对西班牙的研究也发现,有40%的中小企业外源资金来自于商业信用。休斯对英国的分析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

第五,保留利润在中小企业资金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克莱西和奥洛夫森(1997)对瑞典的研究、休斯(1997)对英国中小企业的研究发现,内源融资是中小企业投资资金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第六,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随着企业规模和年龄的增加而变化(Berger andUdeU,1998;Manigart and Smayf,1997)。研究结果显示,公共股权融资和公共债务融资在大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而中小企业则更依赖于私人股权、金融机构的中短期借款和商业信用。随着企业规模和年限的增加,外部资金供给者对企业信息的拥有更充分,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逐渐表现出了多样性,融资结构也发生改变。

二、理论分析框架

在所有的文献中,有关企业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的理论种类繁多,在这些理论中,通常都假定不同来源和方式的融资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将企业的融资结构选择视为一种使既定目标(如市场价值或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应当说,这些理论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互补关系。

(一)生命周期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一个融资增长周期,其融资需求和选择随着企业业务增长、经验的获得以及信息的透明化而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也因此与其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新的企业主要依赖于所有者的自有资本。生存下来的具有稳健增长水平的企业能够开拓短期债务融资渠道,但是其长期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渠道仍然受限制。高速发展的企业在寻找到长期融资渠道之前也不得不受流动性约束并依赖于短期债务融资。该理论旨在说明短期债务融资在中小企业外源资金中占有压倒性比重的原因,同时试图说明中小企业存在一个变动的目标负债-权益比率。

(二)融资偏好次序理论(POT)

该理论由迈尔斯(1984)、迈尔斯和马捷鲁夫(1984)首先提出,认为企业通过一种等级序列的方式来满足融资需求,首先是内源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这种偏好反映了不同融资渠道的相对成本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以及企业所有者对所有权稀释的规避。该理论认为,由于企业存在两种不同的股权融资(即初始的股权融资和后续的股权融资),其中初始股权融资位于融资次序最顶端,而后续股权融资则位于最末端,因此对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负债-权益比率,其负债-权益比率随时间而变动,取决于企业对外源融资的需要情况。

(三)静态权衡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需要在财务困境成本、成本与债务融资利息税减免所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1991)。在该理论下,企业存在一个目标(最优)债务一权益比率,该比率取决于财务困境成本、成本以及有关利息豁免的税收政策,并随着它们的变化而变化。

(四)理论

该理论特别关注信息不对称、状态确认成本以及由于企业内部人与外部资金供给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在该理论框架下,企业的融资结构是实际或者被感觉到的成本的函数。

三、实证检验

这些纷呈的理论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各自强调了不同因素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选择上的重要性。

(一)企业年龄

根据前述的生命周期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企业声誉和经验的积累以及信息透明程度的增加,企业融资中的外源融资的比重将逐渐增加。而POT理论则预期,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它将有更多的资金积累,因此会减少对外源融资的依赖(包括长期和短期债务融资)。迈克拉斯利用英国Lotus One-Source数据库3500家非挂牌中小企业的数据,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决定。结果发现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中小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债务占总资产的比重均逐渐降低。这一发现支持了POT理论的预期。霍尔等对英国,约翰逊和麦克马洪(2003)、吉布森(2004)对澳大利亚中小企业的分析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不过也有一些研究显示了例外的情况。哈钦森(1998)利用3368家非挂牌中小企业数据,对比了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影响因素

的差异。结果发现,对于小型和中型企业,其短期负债、长期负债、总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逐渐降低(相关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对微型企业,虽然影响的方向符合POT理论的预期,但是其结果在统计上不显著。卡东-里波特拉和卡泽拉-帕皮斯(2001)的分析发现,年龄对企业融资结构的影响在统计上对上述理论都没有表现出强有力的支持。卡东-里波特拉和马丁内兹(2003)的分析表现,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其负债率会降低,同时负债中的债务期限会减少,但是上述结果在统计上均不显著。

(二)规模

小规模的企业更有可能导致所有者――经理人与潜在的外部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998)。此外,由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有着强烈的扩张冲动,因此更容易采取风险性的投资策略,对外部资金供给者而言,这会导致更高的成本。此外,由于长期债务融资方式对小规模企业来说显得非常昂贵。因此,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和理论,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其长期债务融资的比重将会增加,而短期债务融资的比重则会逐渐降低(2000)。总负债率的变化要视长短期债务融资的初始结构以及变化的综合效应而定,实证研究的结果普遍证实了上述理论预期。奇滕登等(1996)、迈克拉斯等(1999)、霍尔等(2000)、约翰逊和麦克马洪(2003)都发现,企业规模的增加显著地降低短期负债率,同时显著地增加了长期负债率。迈克拉斯等(1999)发现企业规模对总负债率存在显著的正影响。

(三)资产结构

企业的资产结构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反映了企业提供抵押的能力。抵押品的存在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成本,从而会提高企业的总负债率,特别是长期负债率。赫斯马蒂(2001)利用生存模型分析了瑞典2261家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发现资产结构对总负债率存在显著的正影响。乔丹也报告了相似的结果。迈克拉斯(1999)则发现,资产结构对长短期以及总负债率都有显著的正影响,斯威能等(2003)对比利时和卢森堡899家中小企业1993-2002年间面板数据的分析也发现,企业资产结构对长期负债率和总负债率的影响显著为正。然而,在霍尔等(2000)的分析中,使用的是与迈克拉斯(1999)相同的数据库,结果却发现资产结构对企业的长期负债具有显著的正影响,而对企业的短期负债率却有显著的负影响。奇滕登等(1996)、哈钦森等(1998)也报告了类似的影响。不仅如此,哈钦森等(1998)的研究表明,资产结构对企业总负债率的影响只有在微型企业中才符合预期,并且这些影响在统计上均不显著。

(四)税率和财务困境成本

根据静态权衡理论,对企业债务利息的豁免比率越高,则企业将有更多的负债融资。同时,更多的债务融资会导致财务困境,这会抑制企业对债务资金的需求。卡东-里波特拉和马丁内兹(2004)考察了财务困境对其总负债率的影响,结果符合静态权衡理论的预期。同时,财务困境对债务资金的期限结构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影响。迈克拉斯等(1999)发现,有效税率对总负债率和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与预期正好相反,但是其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乔丹等(1988)也报告了类似影响。原因可能是,在中小企业部门,样本期间的平均水平对同期的平均债务水平以及保留利润有着相似的影响,因此出现有效税率与总负债率之间的负向关系。迈克拉斯等(2000)发现非债务税盾只对企业长期负债率有显著的负影响,这和理论的预期是一致的。其对总负债率和短期负债率的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而且与预期相反。他们认为,对于“企业的税收状况对其融资行为存在可预测的、实质性的影响”这一结论,还需要持保留态度。这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营业亏损抵免的企业事实上往往是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而这些企业计算出来的税收比率通常很高,因此无法据此得出静态权衡理论的预期。不过赫斯马蒂对瑞典中小企业的分析却发现非债务税盾对总负债率存在的负向作用,这种影响在统计上和经济上都十分显著,因此他认为在瑞典的中小企业中,许多企业都有其他的手段来规避税收,因此减少了对债务资金的使用。

(五)盈利能力与增长速度

根据POT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越高,其保留利润也越多,这会减少企业对外源资金的使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较快的增长,同时其投资需求无法得到内源融资的补充,则会增加对其外源融资的使用。而静态权衡理论则预期,企业如果存在较高的盈利能力,其获得外源融资的成本也会降低,这会导致企业增加对外源资金的使用。实证研究的结果更多地支持了POT理论的预期,迈克拉斯等(2001)发现,企业盈利能力对其总负债率、长短期负债率有着显著的负向作用。而企业的成长机会和成长速度对总负债率和长短期负债率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斯威能等(2003)也发现,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显著地降低了总负债率,企业的发展机会对其总负债率存在着显著的正影响(系数在5%上显著)。但是两者对企业长期负债率的影响虽然符合POT理论预期,但是在统计上没有表现出显著性。赫斯马蒂(2001)、沃森和威尔森(2001)等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但是霍尔等(2000)发现,虽然盈利能力对短期负债率的影响符合POT理论预期,但是其对长期负债率的影响却支持了静态权衡理论的预期。此外,企业成长速度对长短期负债率的影响和POT理论的预期是一致的。而约翰逊和麦克马洪(2005)则发现,盈利能力对长短期及总负债率的影响在有些年份支持了POT理论的预期,而在有些年份则相反。同时,他们还发现,在绝大多数的模型估计中,企业的增长率对各负债率的影响都没有表现出统计显著性。

(六)行业

迈尔斯(1994)认为,企业所在的行业并不直接影响其融资结构,而是通过影响企业资产的性质和结构来对融资结构产生作用。而有关融资结构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资产风险和资产类型都是影响企业融资结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1991)。而巴拉克里斯南和福克斯(1993)则认为,由于中小企业主要在利基市场上经营,因此广泛的行业对其融资结构可能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他们的实证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看法。但是霍尔等(2000)表明,前述的众多影响因素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在行业之间表现出了很大的差异。此外,迈克拉斯等(1999)发现行业对融资结构有显著影响。洛佩兹-格拉西亚和艾巴-阿里亚斯(2003)发现行业与企业的短期融资比率存在密切关联,但与长期负债率之间的关联在统计上缺乏显著性。赫斯马蒂(200I)的研究则发现,大多数行业虚拟变量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在统计上缺乏显著性。约翰逊和麦克马洪(2003)对行业与融资结构的影响在统计上缺乏显著性。

四、简要评述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各种影响企业融资结构的因素对长短期和总负债率的影响往往不相同。对于长短期债务资金差异性的分析,目前的文献中还不是很充分,我们认为,两者之间的差异可能不止于期限长短本身,还有可能与企业实际投资结构和投资策略有直接的关联。

金融债权论文篇7

一、电子债权的开发背景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参考文献:

[1]美.斯雷沃斯基.《B2B电子商务》.陈运涛译.中国人民大学也出版社.2003.8

[2]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3][日]石井正司.“何谓拒付”[J].法学教室,1990,(1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4.1颁布

[6]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第一版

[7][日]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284

金融债权论文篇8

一、电子债权的开发背景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 to Business,as in businesses doing business with other 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 “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

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

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参考文献:

[1]美. 斯雷沃斯基.《B2B电子商务》.陈运涛译.中国人民大学也出版社.2003.8

[2]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3][日]石井正司.“何谓拒付”[J].法学教室,1990,(1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4.1颁布

[6]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第一版

[7][日]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284

金融债权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09)06-0018-06

Cash Flow Rights, Controlling Rights and Capital Structure Policies:

Evidence from Chinese Private Listed Companies

SU Kun1, YANG Shu-e1,2

(1.School of Management,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 China; 2.Finance School, 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financing structure, cash flow rights, controlling rights and the separation degree of them in Chinese private listed companies. We did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test of the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impact on corporate financing polici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cash flow rights, controlling rights are negatively related to capital structure. If the control rights separated from the cash flow rights, the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tends to increase the size of debt financing to expand its control of the resources which facilitate the expropriation. And this motivation increases with the separation degree of the two rights. Overall, there is an inverted U-shaped relationship between capital structure and the separation ratio of controlling rights and cash flow rights.

Key words: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cash flow rights; controlling rights; capital structure

1 引言

最近的研究表明除美、英等少数国家外,所有权高度分散的假设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而股权集中或相对集中在大多数国家则是一个普遍现象,更重要的是大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偏离在世界范围内也普遍存在[1~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管理者与股东间的问题,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问题[1,5]。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歧同样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且在民营或家族公司中更为严重。问题与融资具有紧密的联系,大股东会对公司资本结构产生怎样的影响?这就是本研究关注的主题。

2 文献述评

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6]提出了财务学上著名的MM理论,开创了资本结构研究的先河。后来的学者逐渐放松了MM理论的各项假设,对资本结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逐渐形成了权衡理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优序融资理论及控制权理论等。上世纪70年代诞生了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对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从公司治理方面研究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文献越来越多。Friend和Lang[7]检验了管理者自利行为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发现负债水平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增加而减少。肖作平[8]研究发现管理者持股与债务比率负相关,股权集中度与债务比率正相关。冯根福、马亚军[9]发现公司高管人员出于自利具有调节负债水平的动机。胜、宋晓宁[10]发现第一大股东比例、有无股权制衡以及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华金秋、曾铮[11]发现资本结构与经营者持股比例和任期显著负相关,与经营者年薪显著正相关,与股权集中度不存在显著关系。

以往学者较多关注管理者与股东间问题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而对所有权与资本结构关系的研究,大多是从直接控股股东的角度进行的,且很少区分控制权与所有权,没有逐层追溯到终极控制人,由此也导致了研究结论的较大差异。按照终极控制权的传导机制,终极控制人才是实际掌握上市公司财务政策的主体[12],它们会如何通过影响公司的融资决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急需研究的问题。

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Black和Scholes[13]认为破产风险的有限责任是股东采取风险型负债融资的根源。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以及双重股票等方式增强自己的控制权[1,2],从被控制公司转移资源、进行掏空行为,享受风险型融资的大部分收益;但由于只拥有相对较小的现金流权,公司一旦破产,终极控制股东只需承担破产风险的相当于现金流权部分的较小损失。同时,由于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所造成的终极控制股东实体的隐蔽性,终极控制股东的声誉不会因公司破产而受太大影响,破产风险的大部分损失将由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来承担[14]。这种收益与损失的不对称性会导致终极控制股东很少或不考虑财务危机成本,而选择风险型融资行为。同时,负债融资具有控制权非稀释效应,它不会像发行权益那样会造成控制权的稀释[15]。债权人由于不享有投票权,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并没有被稀释。终极控制股东通过债务融资增加了可控制的资源,从而便利了其攫取行为[16]。终极控制股东在保持控制权的情况下,现金流权越小,所承担的采取风险型负债融资所带来的财务危机损失就越小,却可以享受风险型融资的大部分收益,因此就越倾向于负债融资。当现金流权较高时,对终极控制股东的激励效应增强,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趋于一致,而负债资金的“滥用”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进而损害其个人财富。此时,终极控制股东会倾向于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 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与公司负债水平负相关。

终极控制股东要控制一个公司,一般要掌握一定的控制权。能够控制一个公司的最小控制权称为有效控制权。终极控制股东实际控制权超过有效控制权的比例称为“控制权真空”[17],终极控制权比例越大,“控制权真空”就会越大。“控制权真空”的存在使得股权融资的控制权稀释效应不会对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地位造成显著威胁,也不会阻碍终极控制股东对公司资源的使用。因此,“控制权真空”的存在会促使终极控制股东倾向于股权融资方式。“控制权真空”越大,终极控制股东越倾向于股权融资,而“控制权真空”的大小是与终极控制权比例直接相联系的。同时,当终极控制权比例较低时,由于股权融资所造成的控制权稀释效应,终极控制股东就倾向于负债融资。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 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公司负债水平负相关。

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以及双重股票等方式,造成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1,2]。结合前文的理论分析,终极控制股东进行负债融资的收益与损失是很不对称的。尤其是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出现分离时,进一步降低了其所承担的破产风险成本,从而终极控制股东更倾向于采取负债融资。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较大时,其进行负债融资的控制权“非稀释动机”就更强烈[15]。此种情况下,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将偏离中小股东的利益,它们将倾向于从公司攫取私利(堑壕效应)。近来的研究也表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高,它们对公司的攫取行为就越严重[18]。终极控制股东通过债务融资扩大可控制的公司资源,再加上负债融资的控制权“非稀释效应”,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并没有被削弱,而更多的负债便利了终极控制股东的攫取行为[14,16]。因此,终极控制股东的攫取动机越大,其增加负债融资的动机也就越强烈。

然而,随着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的增加,其攫取行为越来越严重,但其增加负债融资的动机并不一定总能变为现实。Boubaker[14]认为,债权人能够意识到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攫取行为,并且这种意识随着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的增大而增强。因此,当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过高时,随着其攫取行为的增强,债权人出于债权资金安全性的考虑,会减少或不愿意对这类公司进行借贷,从而约束了公司的负债融资规模。因此,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过高时,由于债权人的这种约束,公司的负债水而会降低。总体上,公司负债水平与两权分离程度会呈现一种先升后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 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倾向于采取较高的负债水平。

假设4 公司负债水平和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呈倒U型关系。

4 研究设计

4.1 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设计

采用账面资产负债率和市场资产负债率两个指标衡量资本结构。账面资产负债率用期末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市场资产负债率用市场总负债(等于账面总负债)与市场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由于我国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市场总资产包括市场总负债、流通股市值以及非流通股市场价值。流通股市场价值用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乘以流通股股数表示,而非流通股市场价值用其净资产来替代。

(2)解释变量设计

本文共涉及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控制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是否分离及分离程度四个解释变量。用终极控制股东通过所有控制链累计持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比例来表示现金流权,其中每条控制链顶端对终端公司的所有权比例等于该条控制链上各层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而控制权比例等于控制链上最弱的投票权之和。使用虚拟变量Dummy来表示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是否分离,使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比来衡量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分离程度。

(3)控制变量选择

选取公司规模、资产可抵押价值、盈利能力、成长性和行业等作为控制变量。由于本文样本不含金融保险类公司,选取制造业为基准,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设置11个行业虚拟变量。由于选取2002~2006年5年的样本,以2002年为基准,设置四个年度虚拟变量。

将各变量汇总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变量类型变量名称变量标识定义及计算公式

被解释变量账面资产负债率BDR总负债/总资产

市场资产负债率MDR总负债/(总负债+流通股市值+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

解释变量现金流权CR各条控制链各层股东持股比例乘积的加总

控制权VR各条控制链各层股东投票权最小值的加总

两权是否分离Dummy当控制权大于现金流权时,取1,否则取0

两权分离程度SRSR=VR/CR

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ln(总资产)资产抵押价值CVA(存货+固定资产)/总资产

盈利能力Profit(利润总额+财务费用)/总资产

成长性Growth(总负债+流通股市值+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总资产

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j当公司属于行业j时,该虚拟变量取1,否则为0

年度虚拟变量Yeark当公司属于年度k时,该虚拟变量取1,否则为0

4.2 样本与数据来源

Du 和Dai[15]认为终极控制股东的有效控制权应在10%以上,大多数国家也将10%作为公司控制权强制披露的下限。因此,本文选取10%的有效控制权标准。以2002~2006年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按下列条件筛选:(1)剔除控制权比例小于10%的公司。(2)剔除ST、PT公司。(3)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4)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或小于0及盈利能力小于-50%的公司。(5)剔除资料不全公司。在此基础上共得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5年共1441个样本观察值,其中2002年190家、2003年247家、2004年311家、2005年315家、2006年378家公司。数据来自CCER和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年报等。

4.3 研究模型

本文采用如下四个模型运用多元回归分析依次检验上述四个假设。

BDRi(MDRi)=a0+b1CRi+b2Sizei+b3CVAi+

b4Profiti+b5Growthi+∑11j=1b(5+j)Industryji+∑4k=1b(16+k)Yearki+ei(1)

BDRi(MDRi)=a0+b1VRi+b2Sizei+b3CVAi+

b4Profiti+b5Growthi+∑11j=1b(5+j)Industryji+

∑4k=1b(16+k)Yearki+ei(2)

BDRi(MDRi)=a0+b1Dummyi+b2Sizei+b3CVAi+

b4Profiti+b5Growthi+∑11j=1b(5+j)Industryji+

∑4k=1b(16+k)Yearki+ei(3)

BDRi(MDRi)=a0+b1SRi+b2(SRi)2+b3Sizei+b4CVAi+

b5Profiti+b6Growthi+∑11j=1b(6+j)Industryji+

∑4k=1b(17+k)Yearki+ei(4)

5 实证研究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与均值差异检验

将全部样本按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是否分离分别进行描述性统计并对其均值差异显著性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公司账面资产负债率平均为52.18%、市场资产负债率为41.27%,均显著高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没有分离公司的账面资产负债率(46.50%)和市场资产负债率(36.23%)。说明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更倾向于增加公司负债水平,初步印证了假设3。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20.01%)远小于没有分离公司现金流权(34.87%),而两类公司控制权(分别为34.16%和34.55%)则没有明显差异。说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公司,其终极控制股东平均用20.01%的现金流权掌握了公司34.16%的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公司,平均分离系数达到2.48,远高于西欧和东亚国家公司的分离程度(根据Faccio and Lang和Claessens et al.可知西欧和东亚国家平均分离系数分别为1.15和1.34),这种现象加重了我国民营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攫取行为。

5.2 相关性检验

各变量相关性系数如表2所示。现金流权、控制权与账面资产负债率、市场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是否分离的虚拟变量、分离程度与账面资产负债率、市场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与前文理论分析一致。其它控制变量与资产负债率的关系也与预期一致。在上述模型所涉及自变量之间,相关性最大的是Size与Growth的相关系数(绝对值为0.435),表明其相关性一般。而其它自变量间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小于0.3,呈现弱相关。因此,上述模型各自变量基本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2 各变量Pearson相关性检验

BDRMDRCRVRDummySRSizeCVAProfitGrowth

BDR1.000

MDR0.894***1.000

CR-0.200***-0.165***1.000

VR-0.164***-0.115***0.749***1.000

Dummy0.121***0.117***-0.410***-0.0111.000

SR0.085***0.074***-0.478***-0.176***0.271***1.000

Size0.245***0.419***0.0180.099***0.075***0.0281.000

CVA0.141***0.192***0.008-0.021-0.0040.0130.231***1.000

Profit-0.329***-0.310***0.172***0.138***-0.106***-0.047*0.138***0.094***1.000

Growth-0.139***-0.481***-0.016

-0.049-0.006-0.007-0.435***-0.165***0.106***1.000

注:*,**,***分别表示双尾检验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

5.3 多元回归分析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和表4。检验多重共线性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值远小于10,容忍度Tolerance远大于0.1,也说明各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各回归方程D.W值均在2附近,不存在自相关问题(限于篇幅,没有列示各变量VIF值和容忍度、D.W值)。

从两个表模型1可以看出,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与账面资产负债率和市场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假设1得到验证。说明终极控制股东在保持控制权的情况下,现金流权越小,其进行风险型负债融资所承担的损失越小,进行负债融资的动机就越强。从两个表模型2可以看出,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账面资产负债率和市场资产负债率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假设2得到验证。说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越大,“控制权真空”就越大,进行股权融资的“控制权稀释效应”就越小;终极控制权越小,进行负债融资的“控制权非稀释动机”就越强。从两个表模型3可以看出,当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时,终极控制股东利用负债融资扩大其可控制资源的动机就更强烈,从而导致其负债水平的提高,假设3得到验证。由两个表模型4可以看出,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的1次项与账面资产负债率和市场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而分离程度2次方项与负债水平显著负相关。说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大,其利用负债融资扩大可控制资源的动机就越强烈,但这种动机并不总能变为现实;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增大、终极控制股东攫取行为的增强,当分离程度过高时,债权人出于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对公司负债融资的约束作用就会越来越强。公司负债水平与两权分离程度总体上呈现一种倒U型关系,假设4得到验证。

公司规模与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与理论预期一致。资产抵押价值与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说明有大量可抵押资产的公司,其借贷能力增强。盈利能力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与优序融资理论相一致。成长性与账面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与市场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究其原因,主要是账面资产负债率和市场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口径不一致所导致的。行业和年度虚拟变量对资产负债率也具有一定影响(限于篇幅,表中没有列示)。

表3 对账面资产负债率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

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

系数t值系数t值系数t值系数t值

常数项-0.897***-6.372-0.940***-6.668-0.920***-6.489-0.921***-6.513

CR-0.0017***-5.481

VR-0.0015***-4.735

Dummy0.0309***2.825

SR0.0125***3.156

SR2-0.0003*-1.774

Size0.065***10.1330.067***10.5210.063***9.7290.063***9.798

CVA0.110***4.0590.105***3.8520.108***3.9610.108***3.95

Profit-0.823***-14.613-0.843***

-15.047-0.857***-15.227-0.855***-15.232

Growth0.025**2.0680.026**2.1610.025**2.0540.024**2.001

调整的R20.2720.2680.2610.263

F值27.923***27.403***26.418***25.528***

注: *,**,***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

表4 对市场资产负债率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

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系数t值系数t值系数t值系数t值常数项-0.925***-8.284-0.962***-8.596-0.943***-8.383-0.946***-8.419

CR-0.0014***-5.898

VR-0.0013***-5.067

Dummy0.0297***3.424

SR0.0103***3.257

SR2-0.0003**-1.968

Size0.068***13.4260.070***13.8180.066***12.9140.067***13.035

CVA0.080***3.7050.075***3.4830.078***3.6030.078***3.59

Profit-0.644***-14.415-0.661***-14.872-0.671***-15.024-0.672***-15.069

Growth-0.099***-10.385-0.098***-10.248-0.099***-10.309-0.099***-10.346

调整的R20.4560.4520.4470.447

F值61.233***60.404***59.137***56.458***

注: *,**,***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

6研究结论

基于所有权集中或相对集中、存在终极控制股东的现实情况,以我国2002~2006年民营上市公司1441个观察值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控制权以及两权是否分离和分离程度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丰富和完善了所有权结构与资本结构关系的研究。研究发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远高于西欧和东亚国家。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与公司负债水平显著负相关,现金流权越小,终极控制股东越倾向于选择较高的负债水平。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公司负债水平显著负相关,终极控制权越大,“控制权真空”就越大,股权融资的“控制权稀释效应”越小,终极控制股东越倾向于股权融资;当终极控制权较小时,终极控制股东为了避免股权融资的“控制权稀释效应”,倾向于债务融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会倾向于债务融资,扩大其可控制的资源,以便于其攫取行为,而负债融资便利了终极控制股东的攫取行为。两权分离程度越大,终极控制股东的这种动机就越强。但是,当两权分离程度过高时,随着终极控制股东攫取行为的增强,债权人出于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对公司负债融资的约束作用会越来越强。公司负债水平与两权分离程度总体上呈现一种倒U型关系。

参 考 文 献:

[1]La Port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54): 471-517.

[2]Claessens S, Djankov S, Lang L H P.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81-112.

[3]Faccio M, Lang L H P, Young L. Dividends and expropriation[J]. American Economy Review, 2001, (91): 54-78.

[4]Faccio M, Lang L H P. The ultimate ownership of Western European corporations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2, (65): 365-395.

[5]Claessens S, Djankov S, Fan J, et al.. Disentangling the incentive and entrenchment effects of large shareholdings[J]. Journal of Finance, 2002, 57(6): 2741-2771.

[6]Modigliani F, Miller M. 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e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58, 48(3): 261-297.

[7]Friend I, Lang L H P. An empirical test of the impact of managerial self-interest on corporate capital structure[J]. Journal of Finance, 1988, 47: 271-281.

[8]肖作平.股权结构对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J].当代经济科学,2004,(1):1-7.

[9]冯根福,马亚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自利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4,(6):16-22.

[10]胜,宋晓宁.股权结构影响下的上市公司融资倾向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81-87.

[11]华金秋,曾铮.基于三方理论的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3):80-83.

[12]王化成,李春玲,卢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7,(1):122-127.

[13]Black F, Scholes M. 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3, (81): 637-654.

[14]Boubaker 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control structure and debt financing: new evidence from France[J]. Economica, 2005, 9(3): 5-38.

[15] Du Julan, Dai Yi. Ultimate corporate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apital structures: evidence from East Asian economies[J].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5, 13(1): 60-71.

金融债权论文篇10

1引言

融资是一个企业经营中的基本问题,企业为了正常运行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这些资金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相应地,企业的融资也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由于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其内部和外部影响因素的综合体现,而融资顺序是企业融资行为的重要特征,所以,研究融资顺序可以更深层次地揭示企业融资政策的有关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进行实证分析,以便获得相关的实证证据,更好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并为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融资决策和政府部门制订监管政策提供一些依据。

优序融资理论从资本结构的“MM理论”发展而来。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发表了题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经典论文,提出了被称为“MM定理”的资本结构理论。他们认为:在没有税收、不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个人和企业贷款利率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的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虽然这一结论依赖的前提过于苛刻,与现实相距甚远,但它开拓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道路和发展方向,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开端。随后,包括莫迪利安尼和米勒自己在内的众多学者都通过放宽假定对“MM定理”进行修正,分别产生了权衡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其中优序融资理论对“MM定理”最大的修正就是放弃了充分信息这一假定,引入信息非对称的思想。

最先对融资顺序进行研究的是Donaldson(1961),他观察到企业似乎并不根据特定的资本结构进行融资,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按一种偏好顺序进行融资:首先是内部融资,其次是债务,再次才是发行股票。Myers和Majluf在1954年首先对此进行了解释,他们从信息不对称这一前提出发,根据信号传递假设提出了优序融资偏好理论。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经理对信息的掌握呈典型的不对称分布,较少信息的一方希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信息,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则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获利,因此,企业经理在与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Ross认为:企业经理对企业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有着充分的信息,而投资者并不了解相关信息;如果企业市场价值提高,则经理会从中受益,如果企业破产,经理就要受到惩罚;投资者会把具有较高举债水平当作是一种较高质量的信号,即企业提高债务时,相当于预期企业将有更好的经营业绩;考虑到破产对企业经理的惩罚约束会使债务融资比例变成可靠的信息传递工具,因此,投资者可以凭借企业债务融资比例来判断企业预期市场价值的高低。

Myers和Majluf在Ross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不对称信息对融资结构的影响,他们认为:在不对称信息的条件下,投资者同企业经理相比拥有较少的关于企业资产价值的信息,企业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会偏离实际价值;如果企业对新的投资项目采用股票融资方式,一旦股价被低估,就会使新的投资者获得超过项目净现值的收益,从而使老股东受损,此时若采用债务融资就可以避免新老股东利益不均衡的现象发生,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偏好采用内部融资或低风险债务融资。因此,企业融资的优选顺序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这就是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OrderTheory)。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融资偏好进行了深入研究,实证研究结果普遍认为: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而在内外部融资的顺序上,则没有达成一致。黄少安、张岗通过统计描述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公司股权融资的成本大大低于债务融资的成本是股权融资偏好形成的直接动因,深层的原因在于现行的制度和政策。蓝发钦从影响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角度,探讨了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对公司价值的不同影响,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顺序为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李翔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顺序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部融资。可见,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优先顺序上的认识已基本一致,而在内外融资的优先顺序方面还不一致。蓝发钦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融资优先于外部融资,而李翔则认为: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优先于内部融资。

本文将对Myers的优序融资模型做适当的修改,以期更加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建立较简单的模型,随机选取沪市数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及外部融资中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优先顺序进行实证检验。

2研究方法

2.1Myers的融资优序模型

Myers认为,在严格的融资优序模型中,只要发行债务的风险不大,企业就不会有改变融资顺序或发行股票的动因。

融资顺序的假设由下式检验:

ΔDit=a+bDEFit+eit

DEFt=DIVt+Xt+ΔWt+Rt-Ct

其中:ΔDit是公司发行的债务的变化;DEFt为现金流赤字;Ct为扣除利息和税款的经营现金流;DIVt为现金股利支付;Xt为资本性支出;ΔWt为营运资本净增长;Rt为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当DEFit等于正值时,ΔDit是公司发行的债务额的变化;当DEFit等于负值时,ΔDit为公司i偿还的债务额。如果a=0,且融资优序系数b=1,表示公司进行外部融资时,首先选择发行债务;否则,如果a=0,且融资优序系数b=0,则表示公司首先选择发行股票。

2.2所采用的模型

(1)对内外部融资顺序的检验。由于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Myers的模型中没有对内外部融资的顺序进行实证检验。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特殊,从而企业的融资行为也有所不同,因此,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外部融资顺序进行检验。

采用如下的模型:

ΔIFit=a+bDEFit+eit

其中:ΔIFit表示内部融资额的变化,内部融资额以公司未分配利润与折旧之和来做出近似计算;DEFit现金流赤字用分红——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算得。

正的DEF值表示企业现金流有赤字,需要进行融资。为减少负的DEF值对模型的影响,我们将负的DEF值设为0。

如果b值显著为0,则表示现金流赤字不能带来内部融资额的变化,证明当企业需要资金时,更多的考虑是外部融资。

(2)对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优先顺序的检验。我们考察负债总额的变化(ΔDEBTit)与DEF之间的关系。为避免不同公司规模对实证分析的影响。用资产总额(Ait)对ΔDEBTit与DEF进行标准化。

模型为:

Δdit=a’+b’defit+eit’

其中:DEBTit为负债总额;ΔDEBTit为负债总额的变化;dit为资产负债率,即,dit=DEBTit/Ait;Δdit为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即当年的资产负债率减去上一年的资产负债率,defit=DEF/Ait。

若常数a’趋近于0,b’接近1,说明公司大量采用负债来进行融资;反之,若常数a’趋近于0,b’接近0,说明公司大量采用权益性融资,发行股票优于发行债务。

3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3.1样本的选取

本文的所有样本资料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年报。由于所利用的上市公司数据涉及到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而我国上市公司于1998年才被要求披露现金流量表,故选取的样本区间为2000~2004年。对于样本公司的选择,本文随机选取了沪市代码为600600——600630的公司,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剔除掉6家ST或PT企业,共24家公司。

3.2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顺序检验

对模型进行最小2乘检验,结果见表1(采用eviews软件):

可以看出:DEF的系数显著为0(t值为2.98,大于1.96;p值趋近与0,较显著),方程的F值较大,表明方程有一定的解释力。本文可以得出与Myers相反的结论,即我国上市公司在做出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决策时,将优先选择外部融资。

3.3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优先顺序的检验

用White(见表2)检验消除异方差,DDEF即为def,其值较显著,系数为0.15,相对异于0;同样,该方程的F值较大,表明方程有一定的解释力。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股权融资。这与国内学者研究的结论基本相同。

3.4实证结果分析

整体来看,实证所得的结果比较有效,但与模型设定的要求有一定出入。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由于数据收集的困难,样本公司数量较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证的有效性;其次,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很难获得长时间段的数据。因此,本文的实证结果还有待改进。

4结论

4.1样本公司优先选择外部融资而非内部融资

金融债权论文篇11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公司治理的问题逐步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本文主要研究负债融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且将这一具体问题置于特殊的背景之下。我国于2005年4月29日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一我国内地资本市场所特有的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本文正是从这一背景下出发,通过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来检验股改这一措施是否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其公司经营绩效。同时,股改前后我国股市处于不同的涨跌状态(2004年上证指数处于下跌状态,2006年则处于上涨状态),这种状态是否会对企业的负债融资或者公司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完善的法制环境以及发达的金融体制也是公司治理中的必备要素。因而,本文将引入两个市场化指数,即反映法制完善与否的指标以及反映金融市场是否发达的指标,以期观察不同程度的市场化是否对公司治理有差异性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Medighand和Miller(1958)认为,在不考虑公司所得税,并且企业具有相同的经营风险时,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的市场价值无关;在此假设前提下,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基本获利能力和风险;但如果改变其中一个假设,即企业所得税存在时,那么资本结构就会对资本成本和企业的价值产生影响。但如果把MM理论的假设条件放宽的话,该理论很难适用于现实情况。以理论为基础的Jensen、Meckling和Hart观点以及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的Williamson的观点均提出在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可能具有一个最适度的负债比率,能够将成本最小化的同时使公司价值最大化。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股东—经理人员的冲突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是普遍存在的,经理作为人并不拥有实际控股权,却可以利用股东的资本来满足个人的私欲同时不用付出自己的资本成本,从而会对公司的价值及绩效产生不良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公司融资结构中负债占比较大,那么股东或者经理将会有很大的动机去投资那些风险大、成功率低而一旦成功回报也较大的项目,这又将产生负债成本。Ross等(1977)认为,公司的获利能力(或者说是公司价值)与公司的负债融资比是呈正相关关系的。Heinkel(1982)和Poitevin(1989)得出的结论和Ross的结论相似。Stulz(1990)认为负债比例的增加有可能降低企业绩效,这是因为当公司的负债上升时会使得内部人更容易获得控制权,这就可能抑制公司被接管或者权的更迭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可以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Myers(1977)认为在股东与经理人员的利益一致时,负债会降低企业对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这会降低企业的市场价值。Masulis(1983)通过检验两种不同的融资结构变化对企业市场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得出结论,企业的负债水平变动与公司的价值呈正相关关系。Frank和Gogal(2003)采集了美国非金融企业1950年至2000年的近20万个观测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企业业绩与债务比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二)国内文献 陈晓、单鑫(1999)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融资成本与公司绩效进行了检验,发现虽然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债权融资的成本远高于股权融资的成本,但债权融资依旧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企业的绩效;也就是说债券融资与公司绩效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洪锡熙和沈艺峰(2000)以在沪上市的221家工业类企业为样本,得出公司的负债比与其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汪辉(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公司治理及其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后发现,一般来说,债务融资是能够强化公司治理效率并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的,但我国企业的债权融资比例相对于股权融资来说较低,并且债权融资的这种有利作用并没有在少数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中得到充分体现。范从来和叶宗伟(2004)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公司的债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以上国内学者得出的结论认为负债融资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而以下学者则得出相反的结论。于智东(2003)依据经验数据所做的回归分析表明,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债权治理体现出软约束的特征,并且他通过研究股权结构、治理效率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得出,资产负债率或者说是债务比例与公司的绩效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赵帅(2006)在以2000年至2004年的数据为样本发现净资产收益率与负债率呈负相关关系。汪小军(2006)选取2002年至2004年在沪深发行A股的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资产负债率与总资产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肖作平(2005)以1995年至2002年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对公司资本结构与绩效的互动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财务杠杆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张锦铭(2005)以2001年至2003年的上市公司数据为对象发现上市公司绩效与资产负债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绩效指标和资产负债率的负相关程度有所提高,当采用最优债务融资比例区间的数据进行检验时,负相关程度进步提高。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 首先,负债融资会通过成本的存在来影响公司绩效。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成委托-关系,使得公司管理层并不占有全部的剩余所有权,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而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则能减少由此带来的成本问题。当公司的管理层持有一部分股份时,假设总股本与资产收益率一定时,随着公司负债融资比例的增加,也间接性提高了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如果公司在管理层的运作下经营良好那么将提高其获益水平,从而使得管理层的目标与股东的目标更加接近,从而提高管理层的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积极性,减少在职消费,从而减少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其次,负债融资通过税收的作用提高公司绩效。修正后的MM理论认为:有负债的企业价值等于有相同风险但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债务的节税利益。这是因为,负债的成本即利息和股权融资中的股利支付的顺序是不同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这部分费用是免税的,也就是说负债通过利息的税前扣除可以达到避税的效应。那么,在收益总额一定的假设下,税收的减少可以使每股盈余增加,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再次,通过负债融资获得的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所以管理层必须在债务到期前准备足够的自由现金流来支付本息,以免遭到诉讼或者破产威胁。由此带来的财务压力使得公司管理层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降低破产成本,减少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提高自由现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做出不利于公司价值增长的行为,从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最后,ROSS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经营者相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了解;而外部投资者主要根据经营者的融资决策来判断企业经营的好坏。因此,融资方式的选择,会通过信号传递功能影响着外部投资者的判断,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因为负债融资具有较高的边际破产成本,所以经营绩效相对较差的公司不会轻易通过负债融资来进行融资,所以债务融资具有将公司内部经营业绩好的这一预期传递给外部投资者的作用。

五、结论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1)负债融资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性的负向影响,且两个时期的样本对于此结论无较大差异。表明当上市公司增加负债融资时,会降低公司的经营绩效,这一结论与已存在的相关理论分析是矛盾的。(2)引入的两个市场化指数——法制环境指数与金融环境指数,对公司绩效具有正向影响但是不显著,同时两个时期的样本得到相同的结论。结论表明,法律制度越完善,金融市场越发达,越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这也是符合人们预期的。(3)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和营运能力对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即拥有国家股的公司绩效相对较高,公司的营运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效率。但是股改前的样本表明这种影响是显著的,而股改后的样本则显示该影响不显著。(4)公司规模对绩效也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显著且两个时期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股改前的样本得出公司规模对绩效具有正向影响,即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绩效的提高。但股改后的样本则得出前者对后者的负向影响。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还是有一定影响的。由于我国经济运行与资本市场运作的复杂性,以及本文所做分析欠妥之处等多种原因导致本文所得结论的差异性,为此,做一简要的原因分析。首先,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有多种主客观因素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如经理人的薪酬激励、行为因素、宏观经济环境等,而本文选取其中一部分易于量化的指标来考察这些指标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其次,股改前后的两个时期,分别处于股市的两种不同状态下,且中间还有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这些外部环境的综合变动也会对该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上市公司获得资金的途径中,除了选择负债融资,还有股权融资、内源融资等方式,由于宏观环境的变动也会使得公司的资金来源途径以及融资顺利发生变化,从而对上市公司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黎凯、叶建芳:《财政分权下政府干预对债务融资的影响》,《管理世界》2007年第8期。

[2]汪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

[3]于东智:《资本结构、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一项经验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1期。

[4]陈晓、单鑫:《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

[5]洪锡熙、沈艺锋:《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6]范从来、叶宗伟:《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10期。

[7]肖作平、廖理:《大股东、债权人保护和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管理世界》2007年第10期。

[8]肖作平:《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绩效互动关系实证研究》,《管理科学》2005年第6期。

[9]汪小军:《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治理绩效分析》,《经济论坛》2006年第4期。

[10]赵帅:《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金融经济》2006年第6期。

[11]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Jensen,M.C、Meckling,W.H.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

金融债权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6-0047-03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整体上呈现出资产负债率偏低、股权融资比例偏高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股权融资偏好。无论从国际比较看,还是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分析,这种股权融资偏好具有特殊性,而且对中国的资源配置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分析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原因和效应,提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对策,对于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特点

企业融资的“啄食顺序”理论告诉我们,从融资成本的角度考虑,利润留成、折旧等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应该优先考虑,而外源融资的债务融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股利却是在税后支付,因此可以认为债务融资的成本小于股权融资成本(庞博等,2006)。所以,企业融资应首选内源融资,其次是债权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和融资偏好与经典理论相悖,即外源融资成为主要部分,且外源融资中发行新股和配股等为筹措资金的首要选择,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大量“圈钱”。根据证监会统计月报,我国上市公司外部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股权融资的比重较大(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1年在进行外源融资时,股权融资占主导地位,这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表现更为突出。根据财务杠杆理论,股权融资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但也降低净资产收益率。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成熟,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上市公司在进行外源融资时应当股权与债权并重,但2008年股权融资占外源融资比重达到72.85%,而2010年股权融资比例甚至达到87.15%,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重股权,轻债权”的现象,这在世界股票市场恐怕是“独树一帜”的。

(二)最大限度利用配股和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2011年各年增发、配股和权证行权占上市公司股票与债券筹资的40%左右,占首次发行金额80%以上,说明了上市公司不仅偏好股权融资而且会最大限度地利用配股、增发股票和权证进行再融资。

(三)资产负债率过低仍选择股权融资

现代财务理论告诉我们,投资项目预期的息税前利润率高于利息率时,企业应适度增加负债,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增加每股收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当增发前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多年高于10%时(符合证监会增发新股条件),投资项目的息税前利润率肯定远远高于负债利率,选择债权融资不仅可以提高股权的回报率,而且能够扩大投资规模,实现规模效应。但相当一部分国内上市公司在宏观经济形势向好、资产负债率偏低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股权融资,如最新统计显示,创业板公司上市前平均资产负债率最低,其中第一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很多负债率不足30%,甚至大部分在10%左右,财务风险极低。这些上市公司一方面在招股或增发说明书中宣传投资项目有相当高的息税前利润率,另一方面在负债率偏低的情况下仍选择发行股票而不是负债筹集资金,显然在“欺侮”不熟悉财务知识的投资者,存在“不差钱”而利用资本市场圈钱的嫌疑,并利用配股、增发新股等手段形成股票价格下降的市场预期,从而“强迫”原股东购买增发新股。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成因分析

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券市场发育不良

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本市场的3~10倍(任伟、穆爱民,2006),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各种类型债券余额相当于GDP的比重达95%左右,而中国这一指标值2010年末仅为52%,在各种债券中,企业债发展尤其滞后。我国2010年企业债发行额仅为15 491.45亿元,且中国的企业债大多是由国有大型企业发行,并与投资项目直接相关,而中小企业发行债券门槛偏高。这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不仅结构失衡,而且管理不够规范,导致上市公司不得不主要依靠股权融资,以满足企业扩张对资金的需求。

(二)商业银行长期信贷偏紧

上市公司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需要收益高能够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将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放在收益性之前,担心长期贷款的风险比较大,且长期贷款利率按单利计算,收益偏低,与风险不成正比,因此银行对长期贷款的需求持谨慎态度。加之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债权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只有选择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从而影响其融资能力的发挥和资本结构的优化。

(三)政策规定导向不科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净资产收益率标准从10%降低到6%,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门槛进一步降低,但我国对于IPO、配股资格的审批主要以上市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为依据,且呈刚性约束。而如果采用长期负债方式,无论是向银行借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其主要依据是所投资项目的预期报酬率,虽然对其投资项目的审查同样严格,但与债券融资方式相比,上市公司显然更乐意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因为股权融资既充实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又可以获得政府鼓励。

(四)现金分红缺乏刚性约束

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刚性现金分红机制,导致相当多的企业不论有无利润都不分或很少分配现金红利,主要采用非现金股利方式,如送股、配股,造成股本规模在扩张,但仅有少量筹资成本发生,使用成本无固定负担,对经营者不构成额外压力,而债权融资不论经营状况如何,均需按期还本付息,形成上市公司刚性的财务负担,形成较大的财务风险。因此,大部分企业倾向选择扩股融资。

三、股权融资偏好对上市公司财务的负面效应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与经典理论相悖,并不是经典理论脱离中国国情,而是我们没有全面理解股权融资偏好的利弊。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对企业财务有诸多积极意义,但也产生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没有发挥财务杠杆作用

当企业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时,由于借款利息支付是固定的,具有税盾作用,而普通股股息是税后扣除,没有节税效应,并且存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问题。优先股股利的发放虽然没有税盾作用但基本上也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利润所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这不仅能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利润,而且能够增加企业价值。但预期息税前利润率小于负债利率时,应当降低负债筹资比例。这是因为财务杠杆是一把双刃剑,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时,普通股每股收益会增加;反之,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大的财务风险。

(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股权融资的低标准助长了企业的“惰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对募股资金使用效率普遍较低,经营业绩并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升(陆正飞等,2005)。同时,不注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将资金投放到与股东毫不相干或自己根本不熟悉的产业中,重复投资、盲目投资,造成社会资金的极大浪费。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甚至以委托理财等形式将资金交与中介机构投入证券市场,不仅造成实体经济资金短缺,使得非上市公司尤其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更难以获得生产经营所急需的资金,而且加大了证券市场投机氛围;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将所募集股权资金或者存入银行获取固定利息,或者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使得股权融资资金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根据有关资料,沪、深两市平均闲置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约为25%,同时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曾有过委托理财行为,致使企业利用直接融资筹集到的资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宏观经济效益(姚保强,2008)。

(三)投资者信心受损

股权融资偏好导致一些企业为了满足证监会规定的股权融资条件而采用“造假”、“粉饰报表”等手段来达到增发或配股的目的,导致上市公司财务公信度不断下降;同时,超出需要的盲目筹资、不进行科学决策的盲目投资及由此造成的资本使用效率低下,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也每况愈下,上市公司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有心无力”。更有甚者,极少数上市公司自募集股权资金至今,从未分配现金股利,被投资者称为“铁公鸡”。凡此种种,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除那些投机性较强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外,个人投资者即使有富余资金,也不敢轻易进入股市,上市公司的筹资能力也越来越低。

(四)加剧了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失衡

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为了解决财务治理问题而建立起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之间有关财务的责权利关系,以形成一套有效的财务制衡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进而合理地安排公司财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其中融资结构是企业财权分配的基础,对企业财务治理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财务治理结构及其有效性也影响着公司的融资结构。而股权和债权分别代表两类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拥有着不同的财权。债权人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享有优先求偿权,但与股东相比他们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因此,债权人更加注重控制债权风险。他们与债务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除一般条款外,还约定一系列的限制性条款来监督经营者对资金使用的去向、效率和效果,促使经营者提高每一笔资金的效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反,如果只有股权融资,或企业主要依靠股权融资,尽管降低了财务风险,但增加了股东的成本,也失去或弱化了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使得财务治理结构失衡。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建议

(一)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导致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管理也不够规范,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在融资选择中偏好股权融资,这种“不良”偏好又反过来制约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首先,推进债券监管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向注册制和核准制过渡,扩大企业债券市场准入的范围,降低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标准;其次,为了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应进一步激活债券市场,加快债券品种的设计与开发,在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之间开展掉期及提前赎回等业务;再次,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市场化,将债券利率水平与企业信用、风险等因素挂钩,与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挂钩,实现债券利率高低与风险大小成正比;最后,加强债权人法律保护,建立有效偿债保障机制,加大对债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二)长期信贷利率优先市场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的本质就是要解决金融抑制下资本的低效配置问题,关键是将利率这种资金价格的波动引导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包括利率水平和波动幅度由市场决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市场化及利率管理方式市场化等内容。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同样存在资本的低效配置问题,必须通过利率市场化来解决。但利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应当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当前,为解决银行长期信贷惜贷、企业过度偏好股权融资问题,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应当是长期信贷利率市场化,目标是实现长期信贷利率与风险相对应的平衡利率,银行愿贷,企业愿借,以降低上市公司对股票融资的过度依赖。

(三)建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机制

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规模,股票投资回报将由差价得利为主转化为红利为主,这是西方国家成熟股市的基本做法。以美国上市公司为例,派现一直是最主要的红利支付方式,现金红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例一般在40%~60%。由于上市公司现金红利在税后支付,因此,其实际成本一般高于负债资本成本。这样就能促进上市公司减少股权融资,防止上市公司的恶意融资行为,不再将股权融资变成“圈钱”的手段。

(四)提高股权融资门槛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或股东依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相应的企业控制权。其主要特点是: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须归还,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股权融资的本质我们不能变更,但应该增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取得增发股票和配股资格的难度,从源头上控制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倾向(管征,2006)。如在现有股权融资规定基础上,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负债比率不得低于40%①;对于优秀的成长性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盈利条件的限制,增加募集资金项目收益率指标要求;增加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指标,以抑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对近三年股利分配必须要有现金股利且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等才具备再融资资格。

【参考文献】

[1] 庞博,赵建申.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分析[J].技术经济,2006(11):68-69.

[2] 任伟,穆爱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治理对策[J].经济问题,2006(11):75-76.

[3] 陆正飞,等.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与融资结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6-118.

[4] 姚保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分析[N].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40-44.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