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合集12篇

时间:2023-06-04 08:36:28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1

    1、它们所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基金放映的则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它们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股票和债券是融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投向实业,而基金主要是投向其他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它们的风险水平不同。股票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投资于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而债券利率一般是事先确定的,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而且其投资选择相当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2

2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4证券投资学研究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是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以及遵循其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综合性方法论科学。具体地讲,就是证券投资者如何正确地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规范地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证券投资策略与技巧;国家如何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等等。从学科性质上讲,证券投资学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证券投资的综合科学性质主要反映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证券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它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资本、利润、利息等慨念是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所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及其变化对证券市场价格以及证券投资者收益的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购买哪个企业的股票或债券,总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分析、判断。作这些基础分析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学知识。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时,除了进行一些定性分析外,还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证券投资、市场分析、价值分析、技术分析、组合分析等内容都应采用统计、数学模型进行。因此,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证券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第二,证券投资是一门应用性科学。证券投资学虽然也研究一些经济理论问题,但从学科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它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一门科学。证券投资学侧重于对经济事实、现象及经验进行分析和归纳,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发行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科学。

第三,证券投资是一门以特殊方式研究经济关系的科学。证券投资属于金融投资范畴,进行金融投资必须以各种有价证券的存在和流通为条件,因而证券投资学所研究的运动规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动基础之上的。金融资产是虚拟资产,金融资产的运动就是一种虚拟资本的运动,其运动有着自己一定的独立性。社会上金融资产量的大小取决于证券发行量的大小和证券行市,而社会实际资产数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和价格。由于金融资产的运动是以现实资产运动为根据的,由此也就决定了实际生产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产关系也必然反映在证券投资活动当中。即使从证券投资小范围来看,证券发行所产生的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所有权关系、利益分配关系,证券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委托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等等也都包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证券投资学研究证券投资的运行离不开研究现实社会形态中的种种社会关系。

5证券投资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5.1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3

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正式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建立,为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了最后的保障体系,并切实履行了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职责。自保护基金建立至2008年年底,按照现有收购政策,共向被处置的24家证券公司的投资者赔付了218.336亿元。其中,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158.222亿元,涉及700多万客户;用于收购个人债权60.114亿元,涉及6万多名个人债权人。但是,在实施保护基金对投资者赔偿的实践过程中,参与各方发现现有赔偿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保护基金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保护基金能否实现其对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并同时避免或尽量减少保护基金制度固有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缺陷,最核心的是其所依据的赔偿政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现有证券投资者赔偿政策进行一定地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一、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政策

1、主要制度

现有投资者赔偿政策主要包括《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公布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等。

2、主要内容

(1)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证券公司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二是居民个人委托证券公司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证券公司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三是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证券公司相关账户上的被证券公司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

(2)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证券公司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因此,保护基金收购的范围包括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其中,交易结算资金收购范围包括所有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和个人),而债权则严格限定为个人投资者。

二、现有收购政策的不足

1、政策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

现有收购政策主要是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四部委的意见和通知等,这些政策均为国家部门规定,尚不是行政法规,更谈不上国家法律,权威性不够。政策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其灵活性和易调整性,但它同时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证券投资者赔偿政策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并给市场和投资者提供稳定预期是非常重要的。现有收购政策的制定上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在《收购意见》不久,连续又出台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等政策。政策规定上也缺乏连续性,《收购意见》对个人债权10万元以上的全部打九折收购,而《补充通知》则对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31日之间的个人债权10万元以上的分级打折收购,但对2006年1月31日之后的个人债权的收购政策到目前为止尚无明确界定。因此,整个收购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预见和长期规划。

另外,现有收购政策界定的比较宽泛,收购政策涉及的不仅包括证券市场,还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相关金融机构。过于广泛的适用性必然限制其针对性和专业性。

2、对合格投资者界定不尽合理

虽然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重点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我国现有的收购政策过于偏袒个人投资者,而对机构投资者明显歧视。只要是个人投资者,无论其债权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基本都给予收购;只要是机构投资者,所有债权都不予以收购,政策规定有失公允。对个人投资者者中与违约公司关联个人的债权没有予以排除。在机构投资者中,有些机构并非专业投资者,其对市场的认知和把握可能不比某些个人投资者强;还有一些小的企业,其在资源和信息的占有上也处于比较弱势地位,是应该受到保护的群体之一。

3、赔偿标准不尽合理

现有的投资者赔偿政策中,对保证金给予全额赔付,没有上限,也没有比例限制。而对于个人债权,则不论债权产生的缘由,统一规定打折收购。“930”之前的债权10万元之上的全部九折,“930”之后的债权10万元之上的则按不同比例予以打折,并规定收购上限为188万元。对于正常投资者而言,其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都是其真实投入,具有同等价值,在保护基金保护时也应该享有同样的待遇。特别是部分个人债权比如投资者国债或其他债券被证券公司挪用,投资者自身没有任何责任。

4、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限制较多,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没有参照国际惯例将证券行业的期货公司一并纳入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另外,保护基金对外国证券公司在我国设立但不注册的分公司,及在我国境内注册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是否纳入保护基金的保护规定不明确。

5、赔付程序设计过于复杂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的收购涉及行政清算组进行清算和债权登记、地方政府进行甑别、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及保护基金的最后审核等众多环节。期间参与的包括证监会派出的行政工作组、证监会指定的行政清算组、地方政府组建的甑别工作小组、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众多机构。而其中又缺乏一个能将各相关机构统筹协调起来的权威

部门和单位。而同时,收购政策本身对某些事项比如交易结算资金的严格界定标准、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的区分标准等方面并没有做到非常明确,再加上很多账户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各参与机构要么因为不同理解、要么因为不同立场,对一些账户的性质界定分歧较大。程序上的这种设计理论上有利于不同小组之间的互相监督,但往往也导致了时间和资源的较大浪费,降低了对投资者资金赔偿效率。

6、收购程序设计上具有较强的临时性

行政清算组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投资者债权的清理、核对、登记等工作。从目前的行政清算组机构来看,既包括地方政府,如南方证券由深圳市政府、天同证券由山东省政府组成清算组、大通证券由大连市政府组成清算组等;又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如德恒证券、恒信证券由华融公司,汉唐证券、华夏证券由信达公司,闽发证券由东方公司组成清算组等;还包括多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如中富证券由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亚洲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由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广东证券和大鹏证券由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等。因此,行政清算组的组成单位性质各一、也缺乏一定的定性或定量要求,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甄别确认小组负责对行政清算组登记的债权由进行甑别确认,甄别确认小组由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因此,赠别小组成员单位非常复杂,而且以地方政府相关为主。这些人员中可能大部分对证券行业不尽了解,而且债权甄别工作只是这些人的临时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另外,地方政府人员难免带有偏袒当地投资者的倾向,甄别结果可能有失公允。

7、保护基金的赔偿范围相对有限

根据现行政策,保护基金赔偿范围仅限于在券商被关闭或破产时的投资者损失补偿。但是,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国债等只是其中的一种重大违法现象。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遭受侵权绝不止于此,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法现象对投资者的侵害更为严重。对于此类利益侵害,其赔偿问题只能依赖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在现有市场环境下获得赔偿的难度很大。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无论是来自证券公司的侵害,还是因其他证券违法导致的损失,依靠其自身能力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投资者赔偿仅限定于证券公司关闭或破产导致的损失,范围过于有限。

三、完善证券投资者赔付政策建议

1、完善证券投资者赔偿立法

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中,大部分都有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并对投资者赔偿政策进行专门的法律约定。而在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基础相对欠缺。前面分析过,现有收购政策的出台相对缺乏预见性和通盘规划,更多的是在问题出现后有针对性地出台解决政策。这种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集中爆发、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的特殊时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已经取得成功,在经历了30多家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在保护基金对20多家证券公司的700多万客户投资者予以赔付之后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政策的立法问题。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同时在总结近几年保护基金运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专门法规,对投资者赔偿政策等进行法律规定,以实现赔偿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2、平等对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将专业投资者、大的机构投资者、中介组织以及与破产关闭公司相关联的机构和个人排除在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余投资者均应界定为合格投资者,同等纳入保护基金的保护。对于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更多靠赔偿上限来达到目的。

3、平等对待正常投资者收购资产

现有收购政策中,对个人投资者的债权界定过于宽泛,无论其与证券公司的债权产生是基于证券公司的正常业务,还是基于其他非正常原因,统统予以收购。这种过于宽松的个人债权收购政策极可能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对现有收购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首先,投资者被纳入收购的资产应是基于证券公司被批准的正常证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正常委托理财等等。而不是因证券公司正常证券业务原因而引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不应该纳入保护范围。其次,对被认定纳入收购的投资资产,无论其为证券交易保证金、还是其他在赔付范围内的证券、债权等等,对投资者而言,只是资产形式不同,性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类资产都应享有同等赔付待遇,而不应再按资产性质区别对待。

4、扩展保护的行业范围

我国金融系统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也采用的是按行业分别组建。目前的现状是银行业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证券行业则是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分别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均对基金的筹集和赔付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两个保证基金都没有相应成立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单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同在证券行业,同为证监会统一监管的证券市场,分别安排了针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两个保护基金,实则是有点资源浪费之嫌。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虽然有针对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分别建立保护基金的,但基本上没有在证券行业就建立两个基金的。从业务相似、监管安排等方面来看,建议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资源、人才等优势,将期货保障资金纳入保护基金公司一并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形成规模效应。

5、简化赔付程序,提高赔付效率

现有政策由于严格区分个人债权和机构债权、正常经纪客户和非正常经纪客户,而且这一界定对投资者将带来完全不同的收益或损失。若被界定为个人债权,将会被保护基金予以收购(虽有打折,但总算能收回大部分,特别是对“930”之前债权)。同样,若被界定为正常经纪户,则证券交易保证金将有保护基金全额赔付,若被界定为非正常经纪户,个人投资者按个人债权收购,机构投资者则一律不予赔付。而被处置的证券公司,其公司内部管理往往比较混乱,客户资料可能记录得不太清楚,甚至有的公司刻意做假。清理组和保护基金很难获得准确的信息,即使获得也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另外,不同账户认定对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将带来要么是零赔付,要么是全额赔付的结果,势必给账户清理和定性的工作

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而同时,由于政策的不完备以及信息的不完全,也给这些人对账户定性过大的权力。政策的初衷是一则减少保护基金的赔付额度,降低基金的资金压力;二则发挥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减少道德风险。但实际上,这种界定时需花费的成本及时间浪费导致的成本,可能会让保护基金承担更大的经济、政治成本,得不偿失。而且,对机构投资者的利益的完全忽视,可能导致该类投资者资金的转移,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因此,在加强证券公司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化的同时,也应该相应简化保护基金的赔付程序和赔付政策,要让广大的投资者在事前就能知道从保护基金能得到什么样什么程度的保护,要保证赔付政策的简单及可操作,并尽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样,将大大节省账户性质界定难题,提高赔付效率,并提升保护基金的影响力。

6、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参与主体

首先,在现有基础上,建立清算人、托管人和债权甄别人的专业机构备选库,事先明确担当清算人、托管人和债权甄别人的机构的性质、资本、人才、经验等要求,并定期进行资格评定。一旦出现证券公司处置,则由保护基金报证监会同意后从备选库选择相应机构组成清算组、托管组和甄别组。以保证在现有体系下风险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其次,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充分发挥保护基金的优势,逐步建立以保护基金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最终实现由保护基金来决定是否启动投资者保护程序,由其负责选聘托管人和律师,负责对投资者债权的审查和支付。在被处置证券公司资金量和客户数量较少时,保护基金还可以自我担任托管人和清算人。

7、扩展保护的利益侵害主体范围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在市场上面临的更经常性的利益侵害往往来自于更多的证券违法行为如发行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而证券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侵害往往很难获得补偿。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充分的、有效的法律诉求手段,为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

世界少数国家如美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赔偿。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授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公平基金的权力,至2006年9月,有超过85亿美元被纳入公平基金方案,并有77亿美元支付给了受侵害的投资者。因此,为解决证券违法行为受害投资者民事诉讼赔偿救济的难题,建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赔偿机制,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公平基金的做法设立相应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在操作上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成立单独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其资金筹集和使用有相应制度规定,但由保护基金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与保护基金处于平行并列状态,其资金来源和使用各自限定在特定的利益侵害主体。另一种模式是不单独设投资者赔偿基金,由保护基金统一赔付投资者因受到证券市场各相关主体侵害而导致的损失。投资者赔偿资金来源和使用放入保护基金大盘统筹使用。其实,即使在美国,其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公平基金,在投资者保护时也难以完全区分那么清楚。比如、庞式骗局应该是公平基金的保护范畴。但在2008年12月麦道夫诈骗案曝光后,SIPC便开始接管麦道夫旗下公司,并于2009年1月2日向在2008年投资了麦道夫的受害人共邮发了约8,000份赔偿申请表,将对他们中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赔付。

关于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参考美国公平基金的罚没款、民事罚款及接受的额外捐赠部分,同时,可考虑从上市公司处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在赔偿基金设立之初,由财政部将历年来证券市场罚没款一次性划拨,作为赔偿基金的启动费用,前期不足费用可考虑由保护基金给予支持。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4

1 概述

当今中国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对证券投资的研究对象的阐述较少,国内比较知名作者吴晓裘,赵锡军、李向科等在其主编的证券投资学中都没有对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和阐述,而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需要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学习,通过不断地总结和修正,逐步完善这一学科,这一研究对证券投资理论发展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 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5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6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成一个资产集合(asset pool)后,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SPV),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投资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资发起人(企业)的资产,ABS的本息偿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实现了企业的融资意图。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融资工具选择与资本结构优化之间的矛盾,即企业的融资工具选择没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一矛盾,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阐述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发展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原理包括1个核心原理和3个基本原理。3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这是由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决定的。证券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如果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则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否则,还本付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基础资产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和基础。

2.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重要内容是选择易于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重组原理包括以下内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优化配置原理。

3.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原始人的其他风险隔离开,其目的是降低证券购买者的风险。

根据风险隔离原理,证券购买者只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连带承担基础资产所有者的其他风险。也就是说,证券的风险只与该证券本身的风险相关,而与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无关。风险隔离原理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点。实现风险隔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与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设立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信用增级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发行者所提供条款与投资者所需要的条款间的差距。其次,通过信用增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析服务。信用增级以后的债券,信誉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增强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既降低了发行成本又有利于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包括以下环节:

1.选择拟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

2.创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3.资产转移;

4.信用增级;

5.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发行销售;

6.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8.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我国推广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正在面临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还存在一些瓶颈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一)市场环境的障碍

1.市场供给有限

资产证券化顺利交易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选择的证券化资产。目前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还没有形成规模优势,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数量还比较少,一级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还未完全形成,规模有限,影响到证券组合的结构设计。

2.市场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起步较晚,在资产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较为保守的限制,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以目前现有的法规而言,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还需要国家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宽。

3.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是获得信用评级。近几年,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一些发展,但为了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功实施,企业一般趋向于选择较具权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尤其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同样是我国企业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策环境的制约

1.适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环境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国家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资本市场融资,这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属于何种证券;管辖权归属谁;如何发行;向谁发行。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认定,方能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是否有利的一个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

3.会计确认方法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三、我国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与区域选择

目前国内企业还不能大规模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不能等所有条件成熟了再发展,这就需要找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即选择一定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试点。

1.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行业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理论上,企业只要拥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且达到一定规模,都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筹资。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分布、资产特征及资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性各不相同,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具备不同的特征。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

我国由于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贸易应收款(或销售收入)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比较容易剥离,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因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它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贸易、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发展较快,已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多、规模大,证券化资产较易获得。同时,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寻求向外发展和融资的意识相对较强,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工具的认识接受也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对完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聚积了较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尤其是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比较多,机构投资者寻找新型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平衡投资的需求较大。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发行模式选择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权益人、SPV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与资金的交换过程。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宗销售和多宗销售;根据发起人与SPV的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转移次数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层销售和双层销售;从资产集合规模的积累方式来看,还有固定和循环交易模式。具体选用何种结构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类型、规模、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税收、管制等因素来确定。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信用增级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诸多选择,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现金流特点和偿付结构不同,可分为3种基本形式,即过手型证券、转付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因过手证券产生于美国二级抵押市场,多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采用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形式。

参考文献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7

对于一些新基金公司的产品或是新发行的基金,“FOF”投资经理都会非常谨慎对待。

2、“FOF”投资关注:

较重视基金的历史业绩,以及是否稳定,在同期市场低迷时的亏损程度。

2006年中国股票市场的火爆,使基民们大获全胜,但是面对年后大盘的大涨大跌,投资者的心情也是起伏不定,天天利好和不利的消息,总是让基民喜忧参半,现在老百姓对投资什么基金也越来越没有把握。其实我们要分得资本市场的收益,除了借助基金经理的专家理财外,还有一个新的选择――投资基金组合产品FOF。

在2006年四季度,光大阳光2号FOF收益达到了52%,超过了表现最好的股票型基金51%。当然FOF并非没有风险。只是不同的FOF产品风险不同,如要选择到适合自己的FOF,一定要看清相应投资条款――投资范围和比例,管理人特别参与条款。

FOF,英文全称为fund of funds,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它诞生于1990年的美国,一般投资者面对当时美国的8000余只共同基金,早已头昏眼花,这时一种专门投资基金的特殊基金(FOF)应运而生。

目前国内基全市场历经短短6年的发展,从开始的封闭式到开放式,从股票基金到债券基金、伞型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LOF和ETF等,规模已经达到300多只基金。而2006年股票型基金最高收益率为182.22%,最低为55.14%,两者相差3倍多,你怎么能保证不会选到收益率只有55.14%的基金呢?那么FOF帮您做出明智的选择!

FOF收益超过跑得最快的基金

招商证券的“基金宝”是国内的第只基金组合产品,属于创新试点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2004年2月至年底,招商证券使用封闭式基金选择策略构建的模拟组合,获取了超过12%的超额收益。股票市场很迷茫的2005年,招商证券“基金宝”实际收益率达到了10%,远超过基金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以说是封闭式基金助推了国内第一只FOF业绩的稳定增长。

而在2006年第四季度,FOF再次为投资者带来了辉煌,光太阳光2号第四季度的表现优异,收益达到了52%,超过了表现最好的股票型基金51%。其投资经理卓先生也明确表示,是封闭式基金做了很大的贡献,由于没有仓位比例的限制,可以灵活配置大量的优秀封闭式基金才取得非凡的业绩。

天相投资顾问公司也认为,2007年封闭式基金价值回归仍在继续,春节后封闭式基全集中全面分红、今年多只基金到期以及接下来可能推出的创新型封闭式基金,这些因素令封闭式基金占有较高份额的“FOF”还可能会异军突起。

你该怎样选择FOF

目前市场规模比较大的“FOF”是券商的集合计划产品,总共涉及的资金量达到几百亿,收益也是差别很大。

各种“FO”在投资范围,投资门槛,费用等条款上有很大区别,你要选择适合自己的“FOF”一定要看清楚集合计划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关键条款――投资范围及投资比率的区别

四大券商除了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外在投资类别和比率上还有很多不同。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率决定了“FOF”的风险,一定要在购买前有所认识,首先是投资品种的区别,比如投资股票,风险还取决于行业分析 交易时机等因素,而申购新股中签率虽只有1.5%,如能成功,收益至少30%以上,这都会得到偏好高风险的投资者青睐。光大证券的阳光2号约定“持基金仓位亦无明显限制”,投资各种类型的基金比例可以从0~00%,为更灵活配置基金品种创造了条件,从这个角度说,是较“纯”的FOF,是基民的好选择。

第二关键条款――集合计划设有管理人特别参与条款

存续期内,各券商有最低总收益率的承诺,也在业绩分成等方面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国信证券金理财,要求管理人到期返还管理费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分红收益分配比例达95%(业内最高),且不参与业绩分成。华泰紫金2号、招商基金宝和光大阳光2号分红都由客户优先受益,如没有达到预定收益率,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如未达到最低收益率由公司自有资金补偿完毕为止。

但招商基金宝和光大阳光2号还有细节区别:招商“基金宝”管理人以持有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会在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部分提取30%作为业绩报酬。“基金宝”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0多亿,超额分红对管理人也是一种激励,因为只有做得更好才能保证公司有收益,而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保底的保证,这可能也是券商中的“FOF”占有市场规模最大的原因所在。而光大阳光2号不参与业绩分红,为的是要给投资者更大的回报,当然如果运作不好,对投资者来说风险也要自己承担。

另外,还有参与费、退出费,最低投资额、最低退出额等的区别,这些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中都作了明确说明。

但是投资者如果是长期投资券商FOF,就要衡量FOF产品优劣,此优劣的重要指标就在于其管理人的基金评价能力,这种能力在各券商的投资策略上还有细微区别。招商“基金宝”投资经理认为,基金超额收益的原因、近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及基金公司的稳定和规范是“基金宝”锁定目标的重要因素。而光大阳光2号卓经理认为选择基金,更需要关注好的基金团队,比如股东实力、高管投研团队的稳定性和公司内部的合作和谐程度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基金组合产品以及表现形式不同,目前在中国的FOF市场上有券商的集合投资计划,保险公司的投连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和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券商的集合投资计划中的FOF,每只的规模基本都保持在20~30亿,总体规模也达到近百亿,是市场的宠儿。其他金融机构的FOF规模虽小,运作也各有特点。比如保险公司的“FOF”,除了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外,还兼投资功能,如瑞泰的投连险,规模在5亿元,2006年的成长型账户收益率超过了100%,但是最大的缺点是丧失了投资的流动性。一旦退保,除手续繁琐之外,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如投保年内退保手续费高达投资账户的10%。另外,两家信托公司的FOF规模也就千万,但投资经理看中高折价率的封闭式基金,认为在两到三年内,要到期的封闭式基金会有不错的收益,存在很大的基金套利机会。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8

摘 要: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时,会遇到一些困难,面临一些风险。商业银行只有通过金融创新,如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可有效分散和化解银行经营风险,并增大对基础设施的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最后,对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流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 :基础设施; 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 融资途径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9.016

收稿日期:2015-04-03

1 从亚投行的创立说起

根据东亚国家经济发展经验,基础设施建设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感受至深。有所谓“要致富,先修路”之说。然而,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融资困难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存在资金需求量大、实施的周期很长、收入流不确定等困难,私人部门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有难度的。然而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测算,从现在到2020年这段时期,亚洲地区每年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达到80 000亿美元,现有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多边机构由于宗旨、服务对象等方面的原因,是没有办法满足此资金需求的。

其实,亚洲地区并不缺乏资金,有时还相当富余。准确地讲,投融资机制缺乏可能更为关键。如果能够搭建一个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以充分利用本地区充裕的储蓄,似乎更为紧迫。中国之所以发起组建亚投行这个专为亚洲量身打造的基础设施开发性机构,目的也主要是从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出发并加以考虑的。因为,中国、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正是通过基础设施的大力改善,才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如果没有基础设施先行,经济发展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巨大变化的。而从亚洲国家的现状来看,印度、印尼、中亚等国家,都存在基础设施严重滞后问题,这已严重拖累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如果成立亚投行,就可能为这些国家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支持,由此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条件就会很快得到改善,经济就能得到快速发展。

从2013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在雅加达倡议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起,随后得到东南亚、南亚、中亚国家的热烈响应。2014年10月24日,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财长和授权代表在北京签订谅解备忘录,共同决定创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015年3月12日,英国成为首个申请加入亚投行创立的主要西方大国。在英国的带动下,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相继同意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建。截至3月31日亚投行创立截止日为止,亚投行扩围至包括亚洲涵盖欧洲、大洋洲、南美洲、非洲在内的50余个国家和地区。由一个意向中的地区性金融机构迅速演变成具有世界性特点的金融机构,实现了亚投行开局的开门红。

2 银行基础设施融资之困

仍以亚投行的创立为例,亚投行由各国政府认邀的资本金数量总是有限的,在亚投行运营过程中,如果不能撬动私营部门的资金,那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仍然受限,难以发展壮大,仍不可能满足各国合理的发展需求。亚投行受到“一路一带”沿线亚欧各国的青睐不无原因,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它不同于政府间合作主导的世行和亚开行模式,不仅利用政府资金,而且还将向私营资本开放,在注重市场规律、商业价值前提下,优先考虑民生要求,同时兼顾投资回报与社会公益。其次,各国还看中了亚投行业务锁定的亚太地区,是世界经济最活跃地带,总量占世界1/3,人口为40多亿,劳动力密集而充足,但基础建设相对落后,资金缺口大,发展潜力可观。只要将各生产要素合理组合,即可创造出巨大财富,造福于相关各国。

像基础设施这样一类建设项目,其特点是周期长、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大,加之缺乏流动性,非常不利于银行经营管理。因此,银行自身的融资难就成为银行投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最大障碍。

国外经验表明,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发展的标志之一,也是解决像基础设施这类项目贷款流动性短缺的有效途径。银行开展贷款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银行风险。再从投资者角度看,资产担保类证券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这就给众多社会资金开辟了一条正规投资渠道。由于此类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可以设计出不同档级、不同偿付次序、不同的风险程度的证券,这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选择。因为每个投资者风险厌恶倾向各不相同,有的喜欢风险较低、收益也较低的国债,有的喜欢投资于风险较高、收益可能也较高的股票或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同时可帮助机构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

3 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经验表明,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明显。而基础设施贷款是一类资金用量大、周期长、流动性缺乏但一般又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最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基础设施建设点多面广,如铁路公路、机场码头、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城乡电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居民住宅建设。为了使基础设施和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匹配,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仍相当艰巨。由于拉动内需、出口导向受经济结构、居民消费心理及世界经济形势等影响,一时难以扩大,加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必定还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选项,除参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外,目前,我国也有能力参与国际基础设施竞争。然而,如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仅局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甚至包括银行的贷款也是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况且,参与国际竞争,除很特殊情况外,不便于、也不可能使用财政资金。

如何利用社会资金,加大社会资金的使用力度才是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短缺的关键。而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外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是符合我国现在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及发展要求的,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重要渠道。从可行性方面看,一方面,基础设施证券化可由商业银行充当发起人,以已有的盈利性基础设施的抵押贷款作为抵押,由特殊目的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就可募集大量资金,并以此为其它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达到了扩大投资规模的目的。在基建领域推行证券化,有利于把非流动性的基础设施盘活, 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滚动发展。

除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外,其它类型都可归类于资产支持证券(ABS),后来,ABS逐渐发展成一种被普遍应用的融资工具。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ABS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2015年4月3日,央行宣布放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管理,对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注册制。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央行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对金融创新及资产证券化所持谨慎态度的松动,更有利于银行腾挪信贷空间,减缓资产质量压力,对银行业构成利好。从2005年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开始,到2007年金融危机后业务停摆,直至2013年由银监会主管发行的ABS额度仅158亿,进展缓慢,再到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度2 825亿,获得突破性进展,但相较于80多万亿的全国信贷资产规模,该业务的开展还仅仅只是处在起跑线上,未来空间广阔。

4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4.1 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收发起人的资产并组合成专门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原始可证券化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建立SPV是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机构。SPV通常采用公司、信托或合伙形式。SPV一旦成立,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作为独立的实体,SPV对自己的债券发行、风险资本和经营决策负责。SPV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其它债务或破产风险对该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它资产之间的隔离。与此同时,当然也隔离了未来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对资产卖方其它债务带来的风险。因为他们只愿意承担并且只能承担与其投资的特定证券化资产产品相关联的风险。

4.2 构造资产池

发起人作为债权人,是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即原始受益人。发起人的作用是将某些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根据其作用性质和不同来源,组合起来,然后按照一定的目的组建成资产池。这个过程会综合考虑该资产的风险类型、利率、期限等因素,加以估算并将其最终汇集成资产池。

4.3 权益转移

证券化资产权益向特殊目的机构(SPV)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很重要的一步。SPV建立之后,由它购买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资产,再以自身名义和信誉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然后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价款。一旦资产转移给SPV,这些资产就被合法地隔离了,资产的卖方或原始资产债权人不能再处置转移后的资产。

4.4 信用增级与评级

资产证券化后的产品的信用级别应该高于原有债务人的信用级别,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在实际操作中,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进行。内部信用增级是指通过调整证券化结构、重新分配现金流,从而使资产支持证券达到所需要信用级别的方式。外部信用增级指的是通过发行人之外的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借以提高资产证券信用级别的方式。对于进行了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还要进行信用评级。然后,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公之于众,以便投资者选择。

4.5 证券销售

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结果分布后,SPV就将该资产证券化产品交由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去销售,这样才更有效率。承销机构既可以采取分开发售,也可以采用私募方式来进行。作为资产证券化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投资银行主要作为中介机构在证券化交易的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投资银行可为发行人设计证券化的交易架构,以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可由投资银行来承销。

4.6 资金清算

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还需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费用,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咨询公司等组成的中介组织,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他们向SPV提供了咨询服务。同时,由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证券的托管人,受责监督SPV发起人的行为、监督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运转和收益的收缴分配等活动。

参考文献

1 何小锋. 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9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 (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 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发布了《短期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 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 《1978年破产 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 (SEC)参与证 券公司的破产。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 71条和 《保险法》第 86条分别作出相关 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 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 《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 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 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 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 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 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 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 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 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 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 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 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 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 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 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 于这种情况。 (2)行政接管:2004 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 (3)资 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 2004年 7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 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 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 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 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 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 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 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 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 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 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 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 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 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 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 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 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 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 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 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 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 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 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 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 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 年 10 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 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 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 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 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 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 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 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 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 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 “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 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 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 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 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 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 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 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 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 “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1] 张育军,隆华武,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国际经验及在我国的构建, 证券法律评论,2003(2)。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10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 (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 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 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 《1978年破产 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 (SEC)参与证 券公司的破产。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 71条和 《保险法》第 86条分别作出相关 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 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 《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 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 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 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 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 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 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 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 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 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 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 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 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 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 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 于这种情况。 (2)行政接管:2004 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 (3)资 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 2004年 7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 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 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 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 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 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 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 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 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 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 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 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 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 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 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 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 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 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 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 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 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 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 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 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 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 年 10 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 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 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 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 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 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 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 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 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 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 “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 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 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 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 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 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 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 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 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 “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11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非均衡与错配现象

改随着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完善,金融品种和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金融功能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但是,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也逐步显现出来,非均衡与错配问题相当突出。McKinnon和Shaw(1973)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利率管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过多的金融管制和利率限制导致信贷配额、金融资产单调等金融抑制严重的现象。在McKinnon和Shaw看来,一国实行利率管制就会产生金融抑制,经济货币化程度比较低。我国从1995年开始,金融深化程度明显加快,M2/GDP由1995年的104%逐步上升到2003年的188%,尽管2004年宏观调控使M2/GDP下降了3个百分点,但我国的M2/GDP不仅高于发达国家,也比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泰国高。在利率管制下,贷款利率不能揭示项目的风险,金融机构在不能根据项目收益情况和风险程度来定价其贷款时的次优选择就是实行信贷配给,信贷配给的结果是金融深化受到制约。我国在利率管制的约束前提下产生了金融深化,这一方面说明银行系统的风险程度陡增,另一方面还说明了金融体系或银行信贷推动经济增长的效率比较低,金融市场在与实质经济相匹配中出现了错位。现代金融中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同等重要且相互协调发展的,一些发达国家的直接融资甚至还发挥着主导作用。国际社会也普遍认识到,过于依赖间接融资,是一些地区和国家出现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金融结构体系中最大的矛盾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发展的不平衡。由于幅员辽阔,我国各地区之间在地理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根据条件相近的归类原则,把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分为三类地区,即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2004年我国存贷款占比中、西部地区低于东部地区52.9、38.1个百分点,东、中、西部地区金融产值占GDP比重分别是4.31%、2.17%和2.14%,而且,2003年的数据分别是4.79%、2.79%、3.19%。与此同时,东部、中部地区的GDP在全国中的占比明显低于存贷款在全国中的占比,西部地区的GDP占比高于存贷款占比。这些说明我国金融资源基本上集中在东部地区,且金融效率在进一步下降。

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对策建议

从资产方看,就是对商业银行现有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由于资产证券化属于微观金融方面的内容,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资产、运作模式与机制、发行定价等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当前,资产证券化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定价约束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信用增级以及投资银行等机构参与,证券化产品设计及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这些都需要付出相当多的交易成本。如果金融市场不完善,定价机制扭曲,定价不合理,那么,从成本与收益角度来衡量可能是商业银行在追求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从负债方看,就是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一般金融债券以及存款类衍生品等,通过直接融资市场促进商业银行主动负债业务的发展,改变目前过度依赖于被动负债的不利局面。商业银行主动负债业务的发展一方面丰富了直接融资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能够纠正商业银行负债与资产的期限结构与流动性错配,有利于间接融资市场的良性发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由高度集中的直接控制转变为通过金融手段的间接控制,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变迁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由政府出面建设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控制与审批所有的金融产品定价,甚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设计都是由政府主导设计好以后推出市场。由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都是在政府限定的较小范围与框架中进行,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活力被抑制,于是,中国金融业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就出现了“竞争过度”的假象,金融脆弱性进一步提高,金融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从国外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几乎都是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由下而上的诱制性变迁过程中实现的。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在当初的梧桐树下交易发展起来的,从现代金融来看,它是在民间金融或非正规金融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在美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财务健全的大型企业能够在诸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发行的证券,经营和财务状况稍次的企业可以在区域性证券交易所交易其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垃圾证券”则可在“未经注册的交易所”交易。纽交所在190年发展历史中大约平均1年才发行7只左右股票,说明美国企业融资许多是通过区域资本市场或其他低级资本市场实现的。而且,西方各地各层次交易所是属于竞争性的企业,同一层级和不同层级的交易所是相互竞争的,交易所也会对欲上市交易其证券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挑选,一旦发现严重问题,立即退市。中国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竞争机制,走“诱制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的道路。首先,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相分离的基础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化改造,创造适度竞争机制。企业发行的证券在哪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企业与交易所进行双向选择。其次,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公司化改造。构造一个上海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外汇交易中心等金融市场相互竞争的格局。第三,支持有条件地区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区域性资本市场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当地投资者在获取本地企业有关信息时具有比较优势。第四,在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的基础上完全放开对金融产品及其定价等管制。监管部门把工作重心放到市场的制度建设上来,建立规范的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发行和交易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督;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发行股票、债券或认股权等其他证券,还是私募发行,以及在哪个市场交易其发行的证券等,完全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财务计划、融资成本等自主决定。一是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目前,我国企业债发行主体主要局限在铁路、交通等行业的少数大型中央企业集团,今后既要继续支持这些具有投资级别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要支持从事其他行业的具有投资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同时还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发行债券的空间;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二是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从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看,尽管债券的交易有两种方式,即以集中指令驱动交易方式进行的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和以报价驱动交易方式进行的场外交易市场(OTC),但主流的交易模式是以场外交易为主。我国企业债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因为债券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幅度比股票要低得多,其低投资收益率使得大宗交易才具有资金的规模收益,而且,债券品种繁多,交易复杂,所以国外债券交易主要是以场外交易为主。三是培育机构投资者。只有机构投资者才会对债券微小的价格和收益率波动敏感,同时它们还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研究能力和管理风险能力。因此,债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企业债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基金和证券公司,今后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社保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使它们成为企业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并降低市场风险。从间接融资体系看,由于平均信贷审批成本、信息与风险控制成本比较高,大银行在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服务上不具有比较优势;从直接融资来看,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和财务不健全等,很难获得直接融资机会,及时获得投资者也会要求很高的风险补偿;单个的农户就更加不可能获得直接融资机会。因此,社区银行的发展将有利于解决上述约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满足居民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尤其在大中商业银行把目光钉在高端客户、排斥低端客户的情况下,发展社区银行更具有必要性。发展社区银行首先要纠正小银行就必定与高风险挂钩的认识,因为社区银行在关系融资上具有比较优势。社区银行的概念来自于美国等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既可以指一个省、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以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都可称为社区银行。之所以应当如此界定,基本理由有二。其一是美国“社区银行”的规模大致与我国的城市信用社相近,而我国的城市信用社是业务活动范围不超过县域的商业性银行机构。2002年末,美国“社区银行”资产总额的平均值为人民币9.2亿元。2004年末,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平均值是:股份制商业银行3815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51亿元,城市信用社4.4亿元。其实,若考虑到美国的人均GDP要比我国大得多(以汇率计,为30倍左右,以购买力平价计,为8倍左右),因而就“真实的”相对规模(无论按哪种方法计算)而言,美国“社区银行”资产总额的平均值实际上还要小于我国的城市信用社。其二是我国与美国同为大国,美国的商业银行层次体系对我国有较大的可借鉴性,今后,我国的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体系中,与美国“社区银行”相对应的层次将是“县域商业银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还远未完备,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未来的商业银行体系也将有5个层次。资产规模最大的是跨国银行,目前工、农、中、建、交等银行已在境外设有机构,并且规模也进入世界大企业500强,它们(并包括其他可能的银行)中的一家或数家,将有可能发展成为我国的跨国银行。其次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目前除了工、农、中、建、交行外,还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今后还将继续增加。再次为“省域商业银行”,它们可以在一个省(市、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浦发、广发、兴业等银行在未成为全国性银行前都属于这一类。这个层次的银行虽然暂时没有,但是今后是不可缺少的。又次为“市域商业银行”,这就是目前的113家城市商业银行。最次为“县域商业银行”,其业务活动范围不能跨越县域,现行的城市信用社便属于这一档次。社区银行与借款人比较近,容易获得借款人的人品、经济状况以及人际关系等不透明的信息,相对大银行而言知根知底,在放贷中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从国际上看,尽管社区银行在规模上无法与大银行相比,但在经营业绩上不相上下。例如1992-2003年,美国社区银行整体的资产回报率比区域银行和25强银行分别只低0.11和0.04个百分点,社区银行的资产质量略高于区域银行和25强银行。

本文作者:周紫哲袁永辉工作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投资基金与证券的区别篇12

CAFTA的建设加强了中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鉴于CAFTA各成员国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目前CAFTA的融资体系难以为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撑,证券市场更是如此。CAFTA各国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由贸易区内的证券市场更有效率,以支持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CAFTA框架下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东亚金融危机过后的这几年里,CAFTA各国经济社会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强调了在该地区建立更高效的金融中介的需要和可能。作为重要金融中介的CAFTA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

1、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将区域金融资源中剩余的资金调动起来并将之用于有益的经济活动中,从而达到社会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2、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起到一个分化与减少经济运行风险的作用。发展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体系有利于风险的交易、风险的规避、风险分散化和各交易主体的风险分担。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这种作用表现明显,而在CAFTA的证券市场这种作用还不明显。

3、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改善公司治理。大量金融中介和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投资者获取有关经营者信息的成本,同时投资者很容易通过股票价格以及股票市场上公布的其他公司信息来判断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经营者改善公司治理和调整企业战略。

目前的CAFTA证券市场可以发挥比现在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完善CAFTA证券市场,最大化地提高其效率。

二、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的现状

1、证券市场规模明显扩大。CAFTA的股票市场自1997年以来已经增长2倍,2005年市场资本总额达到2.1万亿美元;同时CAFTA的债券市场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增长,整个地区2005年债券总额达到了1万多亿美元,是1997年总额的2倍多(见表1),政府债券引领债券市场增长,公司债券市场不断扩大。

2、证券市场在公司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CAFTA证券市场的金融资产的运用,为区域内公司融资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CAFTA成员国股票市场上公司新股筹资在2004年达到了320亿美元,在2005年达到了310亿美元,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筹资主要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减少了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见表2)。

3、区域债券市场获得了发展。为增强东亚经济体的风险承受能力,东亚各国在地区层面上已经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根据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EMEAP)的决定,利用部分EMEAP的国际储备,推出了两个亚洲债券基金。第一个是亚洲债券基金I(ABFI)——汇集10亿美元的储备,投资于东盟8国+3国的以美元标价的政府和准政府债券;第二个亚洲债券基金(ABF2)——20亿美元,投资于当地货币标价的和准债券。其目的是为零散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入该地区债券市场提供一个透明和经济的方式,而且通过机构投资者、交易商和做市商的私募配售已经得以扩大。

(二)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CAFTA的证券市场面临着广泛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低、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分散的小规模无合作的债券市场、证券市场深化带来的风险等等。

1、CAFTA各国的证券市场流动性低。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大部分国家,跨境投资者仍然不能拥有相当大的股份。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潜在投资者买卖的,这极大地抑制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CAFFA的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低于那些先进工业国家。主要原因在于在该地区的一些国家,跨境投资者仍然不能拥有相当大的股份。2004年底,外国投资者不能进入菲律宾股票市场的约42%,中国的41%,泰国的36%。这一点加上某些经济体控股的相当大份额的股份(中国约为28%,印尼是30%,菲律宾是40%和泰国是21%),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潜在投资者买卖的;相应地,这会极大地抑制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目前CAFTA各国偏重政府部门融资的发展,而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得较慢(表1),公司债券市场可以在公司融资方面发挥比现在更大的作用。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小的关键原因是缺乏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缺乏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关系到市场的整体规模,因为主板市场的规模和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之间是双向互动的。投资者一般只有在市场有充足的流动性、需要时可以容易地出售和退出时才愿意投资证券。而且,如果流动性低,价格发现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参与的投资者一般会要求更高的利率或回报来补偿低流动性),这可能进一步阻碍公司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或发行债券。

3、CAFTA区内证券市场规模小且分散,难以充分受益于发展成功的证券市场。CAFTA内证券市场包括中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券市场、马来西亚证券市场、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等,这些规模更加小的证券市场很分散,相互之间没什么合作,难以充分受益于发展成功的证券市场一般所具有的经济规模。

欧盟在证券市场合作上取得了一定成就。2000年以前的欧盟15个成员国都拥有自己的证券市场,通过布鲁塞尔、巴黎和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合并成为新欧洲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二者代表着欧洲证券交易的主流,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和资源流动性的提高。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使东亚各国证券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对于CAFTA成员国来说,解除跨境投资剩余阻碍的地区性合作非常有用,证券市场的合作显得颇为必要。

4、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带来了风险的增加。随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过去8年的显著增长,CAFTA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得以深化。金融领域越来越紧密相联,以至于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传统的分业经营已经被技术创新、解除管制和自由化所打破。例如信贷传统形式(如抵押和商业贷款)的证券化,以及日益复杂的构建风险、重新包装风险和交易风险方式的增加,正在削弱股票、债务和贷款之间的差别。证券化将银行的信贷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转移到资本市场,这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有助于拓宽金融系统的结构,但也有可能通过使用衍生工具和其他手段发生不适当的风险转移,使风险转移到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更薄弱的部门和机构。而这些风险只靠一个成员国的单独能力无法完全解决,需要所有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协调。

三、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完善之路

在2007年1月份结束的第二届东亚峰会上,东盟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金融服务业对中国实行了开放,而中国金融业服务业保护期已过,已经对外国进行了开放。CAFTA金融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CAFTA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当然CAFTA证券市场的完善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一个关键的挑战是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深度和高效的证券市场将会为满足日益复杂成熟的需要和改善金融部门的回弹力做出重要贡献”,这是世界银行新报告《东亚金融:通向健全市场之路》主要作者斯瓦蒂.高士2006年9月14日在新加坡报告时所强调的内容。CAFTA证券市场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有限的流动性。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我们需采取下面的措施:

1、改善证券定价的信息基础。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流动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这种信息,流动性可以通过对基本面意见不同的投资者的活动来产生,从而促进价格发现的过程。在改善证券定价的信息基础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因素是继续强化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在受危机影响的国家中,马来西亚在改革其法律、法规和实务方面走得最快,紧随其后的是泰国;在印尼和菲律宾仍然有相当大的余地来加强公司治理;最近,中国也开始强化公司治理。

2、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高的市场交易量少,对相关新闻做出反应的价格变动较少,因此流动性低、效率低。影响外在和内在交易成本的因素包括预扣税和费用、中介的效率、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以及“辅助”基础设施。

3、开发广泛的投资者。开发更广泛和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具有不同偏好和胃口的投资者的参与,有助于增加交易量和流动性,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的证券市场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使公司债券市场在公司融资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建立区域信用担保设施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公司债券发行者提供债券还本付息的担保;通过将本地债券按风险和期限进行搭配组合,然后加以证券化,以符合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力。另外推动发行以本地货币或本地货币构成的一篮子货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如债券交易、结算和托管体系等。

(三)加强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的合作证券市场的更深一体化,尤其是跨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能产生巨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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