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1 08:13:01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

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在企业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税务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防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念和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影响因素

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审核认证的,在我国境内持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高新科技发展研究一年以上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以这些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为生产依据进行长期经营的经济实体。

2.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主要因素

(1)科研人员在企业的比例问题

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政策中,包括科研人员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这一项,也就是说,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取决于科研人员在全体员工中所占的比例,企业财务对科研人员所占比例的不正确评估,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出现问题。如果税务人员对企业科研人员比例核定有所出入,则会导致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影响,进而影响其税务的处理。

(2)研发经费归属问题

企业会计人员有时会将研发经费归属至管理费用或者其它费用里面,导致企业研发经费在管理费用中的比例有所偏差。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是以研发费用所占的份额为依据的,以此评定税务减免的份额。因而企业的税务处理要能合理的评定研发经费的比例,明确研发经费的归属问题,正确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3)确认收入的使用额度问题

目前,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性,导致了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与有关收入确认的政策有所出入,收入确认上没有明确的界限,税收额度也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在研发费用中的使用额度,将直接影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减免。所以说,只有对收入的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的确认,才能保证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以上只是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比如说,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始于科学创业活动,这些科技创业活动大是由高新科技人员发起和组织的,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对金融税收也知之甚少造成税务风险;再或者说由于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以及财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性,主管部门在高新认定中,都会对研发费用的审查会更加严格,相比于一般高新企业来说,这部分企业就面对更大的税务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都会造成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防范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问题

1.加强企业内部自查和审计

企业要做好税收风险防范管理的内部督察,做好税务审计、税务自查和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企业合理纳税提供保障,防范税务风险。在日常工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要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与税务有关的内容进行自查和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查明原因并纠正。针对企业的高新技术申报问题,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监督,保障内部审计的顺利实施。针对专题复核复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专项审计的方式,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对税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2.强化企业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要组织成立专门的部门,该部门的职责就是跟定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策,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企划部门要落实和跟踪研发活动以及研发费用,在提交审查资料前期,要对往期的备案信息进行详细的对比。当然备案信息是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假如出现必须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也应该在未备案时期进行调整,确保审核提交的数据资料和往年备案的数据资料一致。

其次,企划部门要针对所提交的资料,比如研发成果报告、协议、研发费用合同以及鉴定意见书等,需要设立专门的台帐进行保管和归档。而且如果企划部门在工作中出现困难,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和领导进行沟通,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问题。

3.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

企业应当重视建立能力强、有责任心的税务管理队伍,注重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仅是保证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企业资金链合理运转的重要依据,所以,企业应当注重财务部门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核算的准确性,为企业各种数据的申报提供精确的数据。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税务人员的再教育,提升税务人员在报税、审核方面的专业水准。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和研发、销售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研发人员的数目、研发经费的使用状况、以及销售收入的使用状况,总收入的计算和划分等,保证税务人员在报税时不出现误差。

三、结语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及时防范企业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且做到风险来临时早发现、早解决。认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加强企业内部自查和审计,强化企业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的措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2

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具有差异,其研发费用的投入较高,研发活动定义、费用的归集、企业研发机构的设置等方面,都受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规定的影响,这些方面都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着较大的优势。然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

一、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概述

1、研发费加计扣除概念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会产生一定的研发费用,在这些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加成一定比例,可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称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研发费加计扣除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一方面,其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节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实行加计扣除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的税前扣除,主要是在纳税前扣除150%,这两种优惠政策是可以同时使用的;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在使用期限满了之后,还需要重新审查才可继续使用,通常该证书使用有效期限为3年。而加计扣除项目如果申报成功,那么就可以成为企业组织开展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有利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其资格证书的通过率;此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继续进行汇总研发费用,从而确保企业研发活动的深入开展。企业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研发项目,明确汇总财务费用,从而能够给企业申报专利或其他政府补助项目提供充分的材料,最终确保企业申请批准的成功。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1、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加计扣除的备案制,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所得税存在着巨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上的风险较大。通常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的依据,分别为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由于这两者之间的文件内容存在着差异,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在设计费用的汇总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汇总,主要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而加计扣除费用项目的汇总,主要是新产品的设计费、新工艺的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它们之间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不同,从而也就存在着一定税务风险。

2、申报材料准备风险

企业加计扣除材料的备案中,其项目材料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该重视项目材料的完整性。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其申报方式主要是企业自主立项和省、市申报立项,企业自主立项的立项管理意识较为薄弱,往往容易出现立项但没有规范的立项书,或没有详细的项目内容、进度安排、设备及人员和经费预算等问题;而省、市申报立项相对而言管理较为严格,其申报税收优惠的材料比较齐全。

3、研发项目管理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管理中,往往也会存在较多的风险,其风险包括:其一,企业内部研发管理的风险。不合理的流程制度,会导致研发管理不成功而出现问题。其二,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衔接和费用汇总的风险。如果研发部门不配合,容易导致研发费用汇总存在偏差,从而给财务管理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带来风险。其三,技术水平、时间、进度和成果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研发项目有研究预期,如果多项指标超出预期范围,项目管理就会出现失去管控的风险。其四,项目经费管理的风险。经费管理的关键是研发项目管理,如果研发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归集,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防范税务风险的策略

1、政府对税务风险的防范

一方面,企业研发费的会计核算比较专业且复杂,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才能有效地加强研发费的管理。例如:可通过加强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党组织,来提高税务领导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技能,同时提高他们对风险识别、规避、化解、防范的意识,或者通过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反腐倡廉的意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依据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完善政策制度,使政策实施的流程更加简单化,从而确保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最终实现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目标。

2、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范

(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目前,企业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税务风险,由于我国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解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在进行各项研发活动时,就必须要加强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尤其是企业管理层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因为加强企业管理层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能够有效地减少经营中决策的失误,从而促进企业员工也积极参与到防范税务风险的工作中来,最终使得这种对风险的防范,能够形成一种特色的企业文化。另外,企业还要做到诚信纳税、依法纳税,依法办理各项税务工作。例如:企业应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研发项目的备案,完善内部会计核算系统,依法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出示、索取发票和相应凭据等。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及时签订税务合同,而对于合同的签订,要重视其中条款的内容及法律效力,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等问题,尽量分散税务风险。

(2)建设企业信息系统。企业建设健全的信息系统,首先,应该定期对税法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才能使会计信息的输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其次,企业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的基本特点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完全应用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此外,要想降低企业风险问题,则需要企业建立一种能够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基础信息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管理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有效、全面的信息系统,能够减少税务信息的产生、处理以及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风险。

(3)健全企业内部制度。首先,制度对于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且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影响着企业对税务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其内部制度,以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促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效益的提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既约束着企业管理层,又制约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人员配备、权限职责、机构设置;其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有利于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因此,企业应该制定相关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对企业内部各种关系进行处理协调,并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再次,企业内部还可以引入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提高企业所有员工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并有机地结合责、权、利三个方面,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能够分散;最后,企业还要加强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例如:企业将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各个员工身上,同时加强考核企业经营效果、财务效益情况,适当地采用激励机制,对表现好的税务风险防范人员或部门进行奖励。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存在一些风险,而这些风险严重制约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才能使得高新技术企业正常运营。首先,企业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企业信息系统,健全企业内部制度,从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税收制度,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最终促使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参考文献

[1] 杨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之税务风险研究[D].湖南大学,2011.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3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

(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涉税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涉税风险已经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对涉税事项的不当处理会导致法律责罚和利益损失,并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涉税风险对公司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紧密联系,公司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损害,这样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成本,以及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和人员受损,引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给企业造成全方位的打击;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税务违法的风险最大,税务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

由于涉税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来管理和防范税务风险,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一)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立项管理,避免随意立项的现象发生。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自己即将研发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第二由专门的技术评估部门来进行评估分析,考察其创新性是否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第三,保证企业的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减少与税务部门的理解偏差,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阻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项目支出总预算、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各研究开发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等。加强预算管理,分析项目的实际开支和预算开支之间的差距,这样有助于核查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可以按照加计扣除的方法进行抵税。

(三)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费用专账核算,准确归集费用;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分开账务处理,便于认定及复审时的指标计算,符合有关所得税管理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八项内容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清《认定管理办法》与《扣除管理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区别。

(四)加强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跟踪落实高新认定标准,保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认定要求操作,满足认定条件,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资格复审做好准备。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管理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前备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4

和市场经济发展相迎合,对税收筹划的探究最早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而我国对其探究起步比较晚,理论方面还有待完善,对涉税风险加大思考力度,是企业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试图对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探究。在实践方面,对各个行业自身具备的特性以及具备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思考,我国对税收探究方面含有分行业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产业,为了鼓舞其快速发展,国家以及有关部门颁布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方面提供了便利。因为当前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探究还不完善,还没有构建完善的税务内控管理体系,制约高新技术企业的今后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探究力度,结合不同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税负内控管理措施,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发展。

1 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概述

1.1高新技术定义

高新技术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其是对产品以及产业中含有较高技术含量以及水平经过一系列评估之后得到了结果,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美国在颁布有关新国际辞典时,第一次将高新技术定义为应用或者涉及顶尖形式的技术。从狭义角度出发,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项具备国际对比性的高技术含义,从广义角度来说,高新技术涉及了两项内容,一个是高技术,另一个是新技术。

高新技术自身作为一个动态发展含义,当前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西方国家把高新技术定义为开展工业应用以及迎合市场特殊要求的科学领域。我国国家科技成本在综合国内外探究的条件下,把高新技术含义定义成构建在综合科学的基本上,位于当前科学技术前沿,针对发展生产力来说,推动社会文明以及提升国家综合水平的新技术。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对高新技术九大行业进行了明确,其中包含了航天领域、计算机领域、电子通信领域以及化工领域等[1]。现阶段,我国将高新技术范畴规划成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

1.2高新技术企业特点

1.2.1高投入

高新产业因为其技术水平具备先进性,位于科学技术前端,需要投放大量的资金来实现探究工作,同时运用大量现代化设施,投放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产品生产之后还要开展市场检测工作,只有在产品推入到市场后得到良好的反馈,并且具有大量市场需求,才可以大规模生产。在2002年,微软等知名企业研发投放经费占总营业收入的15%,真实投放经费高于30亿美元。华为企业在开展研发工作时,投放经费数量为31.8亿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14%以上。在技术浪潮的推动下,微软等企业已经将技术研发放置在第一位,同时把技术当作企业长时间发展的主要优势,每年投放的研发费用高达五十亿美元。

1.2.2回报期长

高新产品的产品研发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同时当产品研发之后,还要开展技术改善工作,通过市场检测的方式来迎合消费者要求。高新产业之后再实现规模化之后才可以获取一定回报,进而从技术创新直到规划的总体环节中,需要经历漫长的检测过程。针对研发工作来说,其自身就具备一定的漫长性,当产品研发完毕以后,产品市场检测到技术改进都需要市场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反复检测和研究,才能迎合市场要求。在规模化环节中,产品生产需要重新构建一个生产线。所以,高新产业回报期相对较长[2]。

1.2.3高风险性

高新技?g的探究位于科学技术延伸段,其包含了诸多学科,涵盖面比较广泛,成败不明确因素无法预测和管控。所有创新型思维、规划以及研发等具备一定的风险性,有可能获得成果,也可能遭受失败。高新技术产品更换效率比较快,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产品应用周期比较短,市场拓展难度系数高等特性直接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高风险性。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创时,风险大小将直接影响着创新质量。产业化前期中试验资金以及种子资金风险性比较高。由此可见,为保证资金效益,必须对强化资金管理,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有效控制手段,从而有效保障高新企业的经济效益。

1.2.4动态性

高新产业产品在研发时,具备一定的动态性,高新产业技术创新并非一次性,而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高新产品可以实现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技术方面的创新,不管是在原有高新技术的条件下实现技术改造,还是开展个性创新,都作为高新产品获得竞争实力的主要依据。当微软企业在研发的Basic软件产品获取一定成果之后,开始将大量资金投放到DOS研发工作中。待DOS研发获取一定成果之后,微软企业及时把大量资金以及人力资源投放到新技术研发中,同时研发出了windows XP、windows 7等一系列新型的软件产品。当前,微软企业有将大量资金投放到“无缝计算”技术研发中,在开发MSN、移动软件、数字电视等方面实现了创新。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特殊性

2.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自身具备的特性在于附加值高,结合增值税征税原则,其增值税负将会高于其他企业。为了防止高新技术企业税负较大,国家在增值税方面给予高新技术一定优惠政策。首先,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销其自行产品,按照税率17%进行纳税以后,对其增值税真实税负高于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其次,在2006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在按照税率17%进行纳税之后,对其增值税真实税负高于6%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3]。最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研发销售的计算机产品,都按照税率6%进行增值税缴纳。此外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开展技术转让、技术研发以及有关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时,获取的收入实施营业税免收优惠政策。

2.2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税务筹划的特殊性

2.2.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首先,会计政策选择具备税收倾向。针对新会计准则来说,其涉及了诸多会计政策,企业在开展税务缴纳工作时,应该对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进行思考。大多数企业会选择给企业纳税以及节税带来优惠效益的会计政策。其次,收益计量改变。债务充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都针对效益,给出了全新要求,这会给企业核算效益带来一定影响。收益会计的改变必将会导致税收方面出现改变。最后,新业务税收影响。针对新会计准则来说,其增添了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员工薪资等内容,这些新内容对新业务进行了规范,并且,新业务中涉及了诸多税收影响,我们不可忽略这些新业务造成的影响[4]。

2.2.2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税收筹划

真实情况下,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员迎合税收环境做出的反应,这种反应不但可以缓解纳税人整体税负,同时还能减少风险发生。在新会计准则的作用下,针对税收筹划问题,我们需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新会计准则的改变导致税收筹划发生改变。由于新会计准则中涉及了诸多改革,例如权责发生机制以及历史成本原则改变等,这都会给企业收益带来一定影响,从而制约税收规划方面中财务运营。第二,新会计准则选定给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落实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会计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思考,结合企业真实状况,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即便在选择的过程中,主要是结合企业真实运营状况以及管理要求,但是运营的形式不同,所产生的结果将存在差异,从而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在会计准则的作用下,现在会计政策越多,其税收筹划空间越广泛,这是由于会计政策作为落实税收筹划工作的主要措施。第三,首先是公允价值应用。公允较之计量方式将会给企业资产以及债务明确带来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企业自身效益,约制企业税收操作以及筹划。其次,会计政策的选择。由于存货计量方式、固定资产折旧形式以及会计核算方式等存在差异,导致税收倾向有所不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能够起到筹划节税的效果。

3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

3.1方案风险

方案风险主要指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作人员因为自身素养以及信息获取的制约,建立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切实可行,具备一定不明确性。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是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依据。身为税收筹划方案规划主体,税收筹划方案规划工作人员,不但要掌握财务、税收政策、内部管理以及经济法律等有关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税收筹划以及分析评估能力,并且还要对税收筹划需要的有关信息有所了解。方案规划工作人员假设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筹划知识和能力,或者无法全面获取税收筹划有关数据,必然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缺少合理性和科学性。

3.2政策风险

税收筹划含有的主要条件在于税收的“非中性”,换句话说,税收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政策风险主要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运用这些政策而出现的风险。政策风险涉及了法律不明确风险以及税收政策不平稳风险,其中税收法律不明确使得纳税人或者税收筹划方案的制作人员对有关税收政策了解存在失误,导致税收筹划方案被失误部门当作偷税漏税的依据,引发税收筹划失败[5]。

3.3执行风险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合法行为,迎合立法人员要求,我国税法执行环节中详细对税收解释权由税收行政执法部门掌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这种合法性一般交由税务行政执法部门来明确。执行风险主要指在明确环节中出现的税务执行偏差,把筹划方案认定成偷税现象,进而形成的税收风险。

3.4技术风险

高新技?g企业主要以技术创新企业为主,技术创新在其发展环节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其技术风险主要源于技术创新环节中的不明确。技术风险和科学技术之间的本质存在不可预测关联性,指因为技术方面的不明确,使得科研失败现象出现。技术风险涉及了诸多内容,例如技术规律限制、技术垄断等。

3.5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运用各种融资形式所产生的风险,尤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举债环节中存在的由股东担负的风险。因为高新技术企业高运营风险引发财务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假设运营规模以及效益、资金投放以及效益产出等方面相违背,产业销路不合理,导致资金流缺少稳定性,当企业债务比较多,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4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税负内部控制管理优化措施

4.1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让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研发经费累计折扣优惠共享的基本条件,所以,应该加大立项管理力度,防止随意立项现象出现。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对将要开展的研发项目实施客观评估,并且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其次,由专业部门开展技术评估探究工作,对其创新性进行考核[6]。最后,企业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创新性,降低和税务部门的了解偏差,降低不必要的税务流失,从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全面落实。

4.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作为科研费用累计折扣的主要内容,其中包含了项目支出总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项目研发预算等。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对项目真实资金支出以及预算支出差异进行评估,这样可以给高新技术企业对一段时间内真实科研费用应用情况的核查工作开展提供条件,结合累计折扣方式实现抵税。

4.3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独立设置“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项目费用实现转账核算,精准归集全部费用;独立计算出高新技术产品营销效益。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营销效益和其他产品的营销效益出现分离处理,这样可以给后续的认定以及审核工作落实营造条件,迎合相关所得税管理要求。结合有关扣除管理方案中相关要求,对科研费用归集项目、标准以及范畴进行划分。

4.4加强后续管理

设定专业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开展研发项目管理、研发成本机制化落实以及追踪等工作,追踪实施高新明确标准,确保企业在平时管理工作中结合认定要求来操作,迎合认定需求,给研发费用扣除以及审核工作做好准备[7]。

4.5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5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的经济主体,当前在规模上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我国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长远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极大优惠。通过满足国家政策的企业,在税务方面有着较大的便利性,企业在研发高新科技时,对于有研发成果或是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要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还可以免除资金所得税,这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含有的涉税风险

(一)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划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企业在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所得税政策之前,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备案,填写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等信息。若是在企业认定之后忽略了备案工作,就会出现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不合格

企业在获取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以后,时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复审,依据复审需求来提供资料。若是所提供的资料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要求,就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给取消掉,进而出现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财务处理的不规范

1.会计核算方面不够规范,没有建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对科研项目进行研究时所花费的项目,是需要构建一个单独的研发支出科目,来进行单独核算,并且把开发支出与研究支出这两方面进行分别核算,应该给予一些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研究资金。若是企业利用下设研发支出或是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就无法准确对费用化、资本化的金额进行划分,依据我国扣除管理方法中有关规定,未建立专账管理费用,在费用归集方面不准确,致使其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进而存在涉税风险。

2.高新技术服务销售的收入并未进行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要求收入单独核算,若是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有效分开,这对于资格审查以及认定有巨大影响,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3.研发费用未依据项目标准来进行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在含有多个研发项目时,若是把其他项目费用分给创新性项目,这就致使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的费用有所增加,提高了加计扣除的基数,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四)过分追求认定指标

1.在研发人员在确认方面不够准确。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发展条件就是企业研发人员的确定,企业从事研发或是有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因为企业中从事研发方面的工作人员较少,这便充分反映出了学历证明以及工资薪金等不够全面,造成科研人员在进行确认时也不够充分,此种现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过程中极为不利,会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因此需要加大对研发人员的确认程度,才会有效的控制涉税风险发生。

2.研发费用的占比不够合理。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条件之二就是企业的研发费用,企业在不断进行研发工作中,研发费用一定要符合企业的费用总额在销售总额中的比例,依据企业的销售收入额度来对其占比进行确定,销售额越高所占据的比例越小。诸多企业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将一些不是高新技术产品获取的成本费用也尽量的放在研发费用中,基于此来扩增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而影响研发期间的费用归集,进而出现涉

税风险。

3.在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在确认上不够合理。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条件之三就是对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需要在企业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客户信任,进而赢得市场主体地位,时常会出现夸大企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服务收入,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至关重要,其中包含了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年度计划支出预算以及项目支出总预算等。强化预算管理,对企业中的预算开支与实际开支之间的差距进行充分分析,这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研发费用进行核查工作是十分有利的,确认其研发费用是否依据加计扣除的方式来开展抵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因为企业若想保障长远发展,项目的预算进行全面管理是可以保障项目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同样也是企业规避涉税风险的前提,基于此才会有效的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通过对高素质、高专业的税务人才组建一个高效率的人才团队,来对企业的税务进行处理;构建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有效的对信息进行实时了解,进而掌握我国政策方向,同时还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交流;增加核算的嗜烦潭龋与研发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尤其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而对其差异进行适当调整;强化企业内部审计以及核查力度,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严格控制。总之,我国出台的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我国科技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加大对其管理力度,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全面长久发展的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只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水

平与效率不断提高,才会有效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

(三)强化立项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是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前提,所以务必要对立项管理进行强化处理,进而有效防止随意立项的情况出现。第一,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研发项目进行全面论证,验证其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而制定项目计划书;第二,专门的技术评测部门对其创新性进行充分评估有分析,对其进行深层考察,判定其是否为企业研发作出一定贡献;第三,确保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具有创新性能的,进而降低与财务部门的理解发生冲突几率,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四)规范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一个研发支出账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账核算,对其费用进行准确归集;独自对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新技术服务销售收入与别的销售收入进行分开处理,这对于复审或是认定是比较便利,基于此来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只有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加强规范管理,才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处于一个正常的状态,以此来有效的规避高新技术企业中出现涉税风险,由于涉税风险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的方法进行加强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是充分享受我国给予的税务优惠政策,其是属于备案管理方面的税务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征收税率是按照正常的减低到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所需的研发费用需要计算在所得税的纳税中,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该在年度纳税中申请附报或是一些其他的有关备案资料,当通过纳税机关审核以后对其进行备案登记。所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对备案管理进行高度重视,以此来保障备案的准确、完整以及运用效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为了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发展提供优秀条件,只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控管理质量进行科学规范处理,才会有效的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涉税方面所要面对的风险,这对企业能力创新奠定坚实基础,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使其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一份助力。

参考文献:

[1]韩跃辉. 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及其节税筹划思路和建议[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12:60.

[2]张艳飞.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管理及其风险管控[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1:12-13.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6

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平均利润率趋近于零,中小企业只有创新才能取得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从来都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美国高新技术企业75%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模仿者的跟进以及技术扩散所产生的外部利益,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市场供给不足。为了增加供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地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地把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但税收政策工具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候会无效甚至出现设计者不期望出现的结果,即逆向调节问题,需要谨慎地予以关注,并不断地进行政策调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及其配套的税收政策工具

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中小企业问题,起因于对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隐性失业人口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稳定的担忧。其切入点是,中小企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维持居民收入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最初人们经过研究发现,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是资金问题,为此,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转发了该指导意见,期望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政策性担保,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解决融资难题。后来人们又把研究的视角转向了技术创新,期望通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并藉此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体现了对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逐步趋于理性和成熟。

企业技术创新主要有三个制约因素,其一是风险,其二是资金,其三是外部性。特别是外部性因素,决定了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增加其有效供给,必须借助于政府公共财政政策,包括减免税等政策工具,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规避创新风险、增加技术创新的市场供给。减免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税收政策工具之一,它可以使税收工具趋于中性,相对增加税后收益,降低企业风险;减免税还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相对增加现金流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外部合作者减免税,还可以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各市场主体独立的技术创新活动联合起来,以分散技术和市场风险;减免税同时也是对技术创新外部利益的补偿,可以缩小技术创新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

(一)技术创新的风险性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风险综合性强且风险指数高的特征。其一,技术创新投资量大、时间跨度长、不确定性强,尤其是前期科学研究,成功的把握更小。其二,技术创新环节较多,对应的风险也比较多。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和产业化等几个阶段,同时必须承担技术风险、开发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是部分中小企业所无力承担的,客观上要求中小企业把部分创新活动分散给其他利益主体,以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鼓励中小企业向其他经济主体转让技术,同时鼓励其他经济主体承接技术,参与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产业化活动,共担技术创新风险。

(二)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与税率优惠政策

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它不但会部分地向“免费信息使用者”提供无代价的信息资源,而且还会诱导“模仿者”跟进,从而产生技术扩散效应。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应,非常有利于国家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所以,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应当属于纯粹的私人投资范畴。技术创新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技术创新成果的原创者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垄断市场的方法完全控制技术创新的外部利益,因而其外部利益损失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途径得到补偿;即创新风险是由私人承担的,而创新收益却为社会所共享。鉴于此,如果没有国家财税政策干预,那么理性的中小企业都会自动放弃自主创新战略,而选择跟随战略或模仿创新战略,从而窒息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减免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工具,增加技术创新收益水平,以期维持私人利益与外部利益的平衡,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热情。

(三)技术创新资金的短缺性与投资抵税政策

如上所述,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研究、中间试验、市场开发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后期的中间试验和市场开发阶段对资金需求量更大。但是,由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的银行信用方式融入必要的资金。其一,创新企业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知识资本,由于其在会计确认方面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会计计量方面所存在的不可靠性等原因,致使目前以知识资本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并没有被完全纳入到财务报表体系之中。得不到会计这一目前最具有权威性的估价体系的认可,无形资产的价值便无从真实体现,自然也难以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与其内在价值相称的等量现金贷款。其二,技术创新活动不符合金融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如果不大幅度提高融资成本,是根本无法吸引信贷资本的。目前,按照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都专门为中小企业安排有一定比例的贷款配额,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市场行为。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贷款配额的对象是不应该分配给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约束风险并没有错。其三,科技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控制外部利益,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并非是完全开放的,自然无法满足潜在的资金供给者的信息需求。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供给不足,必然会导致资金拥有者裹足不前。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税等政策工具,增加创业投资收益,抵消投资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融资,以增加创新资金的有效供给。

二、企业所得税的逆向调节现象

对于逆向调节,我国理论界最早关注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它泛指高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反常现象。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体系中最主要的一个主体税种,同样也存在逆向调节问题。如原企业所得税有关地区税收优惠的规定,目的是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结果却使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即所谓的越帮越贫、越扶越弱。逆向调节现象的存在,说明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问题。新企业所得税 法取消了一般企业的税收优惠,规范了地区优惠,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业升级的导向十分明确。但是,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一)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

就收益实质而言,亏损结转属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是就税法权力而言,亏损结转又可以被视为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我国税法对企业亏损补偿采取的是后转制。根据后转制,纳税人前期亏损可以抵消后期所得(以五年期为限,且不可中断计时),但纳税人前期所得不得抵消后期亏损;换言之,解缴入库的税款是不可以退库的。可见,亏损后转的政策效应取决于企业收益的稳定性、时间效力和强度。亏损后转是税法授予纳税人的一项普适权,并不是专门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所独有的高风险性,该政策工具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由于收益的单一性和高风险性,创新型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稳,收益波动大,不规则性强,亏损不能抵补的风险大。因此,仅就该政策工具而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产生负激励效应。不仅如此,亏损后转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失效,如出于纳税成本考虑,企业通常会理性地控制正、负纳税义务状态,刻意地安排研发支出时间,使前期出现亏损,后期出现盈利,而不管这种安排是否符合商业目的。

(二)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

从费用与所得的因果关系角度考察,利息是对业主所得的分配,而不是对业主所得的扣除;也就是说,利息不应当视为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允许利息税前扣除,应当视为一项税收优惠。既然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利息支出便具有了税收屏蔽作用。因而,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成本总是会低于其名义成本,所得税税率越高,税收屏蔽的功效越显著。但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利息支出为名,行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之实,所得税法一般都会对债务利息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

如上所述,创新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收益不稳定,其流动性风险通常会高于商业银行设定的警界线,迫使其不得不转向资金成本较高的非金融企业融资。但是,所得税法对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迫不得已的歧视性规定,削弱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税收屏蔽的自动保护功能,导致其实际税率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融资形成负激励。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并不是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所以,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可以视为税法赐予纳税人的额外的税收优惠,类似于财政补贴,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它会直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使企业现金流量得以流动增长,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中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财务意义。但是,研发费用只能在其发生的当期加计扣除,意味着如果当期的利润强度达不到扣除标准或者当期发生亏损,那么就等于放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权利。

研发费用只能在发生的当期加计扣除的规定,还会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无效。例如,快速折旧是帮助企业保全资金,鼓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税收工具,但是如果将快速折旧与研发支出并用,则很可能会置企业于负纳税义务的境地,导致加计扣除无从落实。所以,为了保证研发支出能够足额地加计扣除,纳税人有可能会理性地选择放弃对固定资产进行快速折旧,从而导致快速折旧政策工具无效。

可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工具极易对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内的高风险产业的研发活动产生逆向调节。

(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提高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规定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完全封闭地和独立地开展技术创新的全部活动,并独立地承担技术创新过程的全部风险的话,那么就可以使自己处于无纳税义务状态;反之,则必然会使自己部分地或完全地处于纳税义务状态,除非技术转让收入在免征额之下。

显然,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并不完全鼓励纳税人将技术开发风险和市场开发风险等进行隔离,对期望通过技术合作而分散风险的活动形成负激励,会抑制合作创新。

(五)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照顾小型微利企业,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置了一档照顾税率和一档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足见我国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惜以牺牲税率统一性为代价的决心。

优惠税率固然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全现金,但与此同时,人为地在不同企业之间设置税率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转让价格、企业并购嫁接(改变纳税人身份)等方式,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的问题,从而加大税收监管的难度。优惠税率还会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无效或弱化。优惠税率越低,利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快速折旧等政策工具的激励效果越差。

三、政策建议

目前,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可以替代劳动和资本的最为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和引擎,而税收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之一。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刺激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有限,相关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需要加以改进。

     (一)所得税亏损弥补模式和期限调整

亏损结转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消除对纳税人亏损征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有等到企业寿命结束才能确定。所以,盈亏确认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也只有如此,所得税款才能及时入库。但是,分期确认盈亏,并不能割断和否定各个会计期间盈亏的互济关系。本期盈利,只能说明本期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是盈利的,并不代表在整个寿命期内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也是盈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也是如此。所以,本期的盈利应当允许与其他期间的亏损互抵,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对亏损征税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准许亏损结转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税收惯例。

如果把视角拓宽到国际范围,那么亏损结转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准许前后结转,如加拿大规定为 前转3年,后转7年;美国规定为前转3年,后转5年;印度尼西亚为前转5年,后转8年。二是只准向后结转,如阿根廷规定后转10年;法国、巴西和泰国规定为后转5年;英国、新西兰、新加坡规定可以无限期结转。后转操作简便,但企业却会在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着以前年度的税款。

从理论上讲,只有当亏损抵补期限可以向前和向后无限期结转,才能完全避免对亏损征税,才符合所得征税的实质。亏损前转,即为纳税人设定负纳税义务,涉及到前期已征税款退税问题,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纳税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处于负纳税义务地位的企业通常都是成长期的小型企业以及从事大型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缺乏资金,资本成本较高,如果不能全额退税,势必使其本来已经紧张的资金流量雪上加霜。因此,退还税款对企业来说比等现值的未来减税(亏损后转)获取的资金更有价值。

(二)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较高的融资风险只能与较高的融资成本相匹配。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使创新型中小企业很难与商业银行结成亲密的合作伙伴。所以,创新型中小企业只能立足于现有的商业银行主渠道之外寻求生存资金,而且必须以较高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只有允许创新型中小企业比照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在税前全额扣除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才能帮助其利用税收屏蔽功能,降低融资成本,使其融资成本接近于一般的非创新型企业。

当然,利息全额扣除应当有一个前提,即取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否则,如前所述,基于避税目的,纳税人以贷款为合法形式的非法利润转移,将会使该政策工具部分甚至完全失效。

(三)允许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

创新型中小企业收益不稳定,费用发生的当期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所得用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该政策不能落实的风险比较大。鉴于此,应当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向后无限期展转扣除,排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权利不能实现的不确定性,以消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使纳税人能潜心按照商业目的安排研发活动。

有必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并不属于纳税人实际支出,所以并不适用于向前展转扣除,否则,还会出现税款退库的问题。

(四)对技术转让所得全额免税

技术创新具有前期风险大、后期投入高、组织化程度强的特征。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前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风险,至于后期产业化风险,则可以通过技术成果转让的方式分散给其他企业组织承担。所以,科技成果转让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它可以将各经济主体之间独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等创新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整合,提高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和“合作化”程度,以分散技术创新风险,加速技术和信息交流,加快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速度。税收政策工具应当顺应这一要求,对技术成果转让实行全额免税,以降低全社会创新资源的整合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五)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7

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平均利润率趋近于零,中小企业只有创新才能取得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从来都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美国高新技术企业75%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模仿者的跟进以及技术扩散所产生的外部利益,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市场供给不足。为了增加供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地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地把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但税收政策工具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候会无效甚至出现设计者不期望出现的结果,即逆向调节问题,需要谨慎地予以关注,并不断地进行政策调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及其配套的税收政策工具

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中小企业问题,起因于对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隐性失业人口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稳定的担忧。其切入点是,中小企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维持居民收入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最初人们经过研究发现,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是资金问题,为此,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转发了该指导意见,期望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政策性担保,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解决融资难题。后来人们又把研究的视角转向了技术创新,期望通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并藉此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体现了对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逐步趋于理性和成熟。

企业技术创新主要有三个制约因素,其一是风险,其二是资金,其三是外部性。特别是外部性因素,决定了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增加其有效供给,必须借助于政府公共财政政策,包括减免税等政策工具,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规避创新风险、增加技术创新的市场供给。减免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税收政策工具之一,它可以使税收工具趋于中性,相对增加税后收益,降低企业风险;减免税还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相对增加现金流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外部合作者减免税,还可以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各市场主体独立的技术创新活动联合起来,以分散技术和市场风险;减免税同时也是对技术创新外部利益的补偿,可以缩小技术创新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

(一)技术创新的风险性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风险综合性强且风险指数高的特征。其一,技术创新投资量大、时间跨度长、不确定性强,尤其是前期科学研究,成功的把握更小。其二,技术创新环节较多,对应的风险也比较多。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和产业化等几个阶段,同时必须承担技术风险、开发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是部分中小企业所无力承担的,客观上要求中小企业把部分创新活动分散给其他利益主体,以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鼓励中小企业向其他经济主体转让技术,同时鼓励其他经济主体承接技术,参与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产业化活动,共担技术创新风险。

(二)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与税率优惠政策

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它不但会部分地向“免费信息使用者”提供无代价的信息资源,而且还会诱导“模仿者”跟进,从而产生技术扩散效应。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应,非常有利于国家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所以,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应当属于纯粹的私人投资范畴。技术创新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技术创新成果的原创者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垄断市场的方法完全控制技术创新的外部利益,因而其外部利益损失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途径得到补偿;即创新风险是由私人承担的,而创新收益却为社会所共享。鉴于此,如果没有国家财税政策干预,那么理性的中小企业都会自动放弃自主创新战略,而选择跟随战略或模仿创新战略,从而窒息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减免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工具,增加技术创新收益水平,以期维持私人利益与外部利益的平衡,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热情。

(三)技术创新资金的短缺性与投资抵税政策

如上所述,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研究、中间试验、市场开发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后期的中间试验和市场开发阶段对资金需求量更大。但是,由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的银行信用方式融入必要的资金。其一,创新企业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知识资本,由于其在会计确认方面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会计计量方面所存在的不可靠性等原因,致使目前以知识资本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并没有被完全纳入到财务报表体系之中。得不到会计这一目前最具有权威性的估价体系的认可,无形资产的价值便无从真实体现,自然也难以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与其内在价值相称的等量现金贷款。其二,技术创新活动不符合金融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如果不大幅度提高融资成本,是根本无法吸引信贷资本的。目前,按照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都专门为中小企业安排有一定比例的贷款配额,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市场行为。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贷款配额的对象是不应该分配给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约束风险并没有错。其三,科技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控制外部利益,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并非是完全开放的,自然无法满足潜在的资金供给者的信息需求。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供给不足,必然会导致资金拥有者裹足不前。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税等政策工具,增加创业投资收益,抵消投资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融资,以增加创新资金的有效供给。

二、企业所得税的逆向调节现象

对于逆向调节,我国理论界最早关注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它泛指高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反常现象。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体系中最主要的一个主体税种,同样也存在逆向调节问题。如原企业所得税有关地区税收优惠的规定,目的是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结果却使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即所谓的越帮越贫、越扶越弱。逆向调节现象的存在,说明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问题。新企业所得税 法取消了一般企业的税收优惠,规范了地区优惠,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业升级的导向十分明确。但是,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一)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

就收益实质而言,亏损结转属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是就税法权力而言,亏损结转又可以被视为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我国税法对企业亏损补偿采取的是后转制。根据后转制,纳税人前期亏损可以抵消后期所得(以五年期为限,且不可中断计时),但纳税人前期所得不得抵消后期亏损;换言之,解缴入库的税款是不可以退库的。可见,亏损后转的政策效应取决于企业收益的稳定性、时间效力和强度。亏损后转是税法授予纳税人的一项普适权,并不是专门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所独有的高风险性,该政策工具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由于收益的单一性和高风险性,创新型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稳,收益波动大,不规则性强,亏损不能抵补的风险大。因此,仅就该政策工具而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产生负激励效应。不仅如此,亏损后转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失效,如出于纳税成本考虑,企业通常会理性地控制正、负纳税义务状态,刻意地安排研发支出时间,使前期出现亏损,后期出现盈利,而不管这种安排是否符合商业目的。

(二)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

从费用与所得的因果关系角度考察,利息是对业主所得的分配,而不是对业主所得的扣除;也就是说,利息不应当视为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允许利息税前扣除,应当视为一项税收优惠。既然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利息支出便具有了税收屏蔽作用。因而,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成本总是会低于其名义成本,所得税税率越高,税收屏蔽的功效越显著。但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利息支出为名,行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之实,所得税法一般都会对债务利息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

如上所述,创新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收益不稳定,其流动性风险通常会高于商业银行设定的警界线,迫使其不得不转向资金成本较高的非金融企业融资。但是,所得税法对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迫不得已的歧视性规定,削弱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税收屏蔽的自动保护功能,导致其实际税率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融资形成负激励。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并不是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所以,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可以视为税法赐予纳税人的额外的税收优惠,类似于财政补贴,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它会直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使企业现金流量得以流动增长,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中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财务意义。但是,研发费用只能在其发生的当期加计扣除,意味着如果当期的利润强度达不到扣除标准或者当期发生亏损,那么就等于放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权利。

研发费用只能在发生的当期加计扣除的规定,还会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无效。例如,快速折旧是帮助企业保全资金,鼓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税收工具,但是如果将快速折旧与研发支出并用,则很可能会置企业于负纳税义务的境地,导致加计扣除无从落实。所以,为了保证研发支出能够足额地加计扣除,纳税人有可能会理性地选择放弃对固定资产进行快速折旧,从而导致快速折旧政策工具无效。

可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工具极易对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内的高风险产业的研发活动产生逆向调节。

(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提高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规定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完全封闭地和独立地开展技术创新的全部活动,并独立地承担技术创新过程的全部风险的话,那么就可以使自己处于无纳税义务状态;反之,则必然会使自己部分地或完全地处于纳税义务状态,除非技术转让收入在免征额之下。

显然,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并不完全鼓励纳税人将技术开发风险和市场开发风险等进行隔离,对期望通过技术合作而分散风险的活动形成负激励,会抑制合作创新。

(五)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照顾小型微利企业,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置了一档照顾税率和一档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足见我国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惜以牺牲税率统一性为代价的决心。

优惠税率固然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全现金,但与此同时,人为地在不同企业之间设置税率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转让价格、企业并购嫁接(改变纳税人身份)等方式,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的问题,从而加大税收监管的难度。优惠税率还会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无效或弱化。优惠税率越低,利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快速折旧等政策工具的激励效果越差。

三、政策建议

目前,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可以替代劳动和资本的最为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和引擎,而税收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之一。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刺激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有限,相关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需要加以改进。

(一)所得税亏损弥补模式和期限调整

亏损结转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消除对纳税人亏损征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有等到企业寿命结束才能确定。所以,盈亏确认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也只有如此,所得税款才能及时入库。但是,分期确认盈亏,并不能割断和否定各个会计期间盈亏的互济关系。本期盈利,只能说明本期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是盈利的,并不代表在整个寿命期内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也是盈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也是如此。所以,本期的盈利应当允许与其他期间的亏损互抵,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对亏损征税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准许亏损结转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税收惯例。

如果把视角拓宽到国际范围,那么亏损结转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准许前后结转,如加拿大规定为 前转3年,后转7年;美国规定为前转3年,后转5年;印度尼西亚为前转5年,后转8年。二是只准向后结转,如阿根廷规定后转10年;法国、巴西和泰国规定为后转5年;英国、新西兰、新加坡规定可以无限期结转。后转操作简便,但企业却会在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着以前年度的税款。

从理论上讲,只有当亏损抵补期限可以向前和向后无限期结转,才能完全避免对亏损征税,才符合所得征税的实质。亏损前转,即为纳税人设定负纳税义务,涉及到前期已征税款退税问题,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纳税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处于负纳税义务地位的企业通常都是成长期的小型企业以及从事大型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缺乏资金,资本成本较高,如果不能全额退税,势必使其本来已经紧张的资金流量雪上加霜。因此,退还税款对企业来说比等现值的未来减税(亏损后转)获取的资金更有价值。

(二)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较高的融资风险只能与较高的融资成本相匹配。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使创新型中小企业很难与商业银行结成亲密的合作伙伴。所以,创新型中小企业只能立足于现有的商业银行主渠道之外寻求生存资金,而且必须以较高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只有允许创新型中小企业比照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在税前全额扣除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才能帮助其利用税收屏蔽功能,降低融资成本,使其融资成本接近于一般的非创新型企业。

当然,利息全额扣除应当有一个前提,即取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否则,如前所述,基于避税目的,纳税人以贷款为合法形式的非法利润转移,将会使该政策工具部分甚至完全失效。

(三)允许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

创新型中小企业收益不稳定,费用发生的当期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所得用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该政策不能落实的风险比较大。鉴于此,应当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向后无限期展转扣除,排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权利不能实现的不确定性,以消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使纳税人能潜心按照商业目的安排研发活动。

有必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并不属于纳税人实际支出,所以并不适用于向前展转扣除,否则,还会出现税款退库的问题。

(四)对技术转让所得全额免税

技术创新具有前期风险大、后期投入高、组织化程度强的特征。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前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风险,至于后期产业化风险,则可以通过技术成果转让的方式分散给其他企业组织承担。所以,科技成果转让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它可以将各经济主体之间独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等创新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整合,提高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和“合作化”程度,以分散技术创新风险,加速技术和信息交流,加快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速度。税收政策工具应当顺应这一要求,对技术成果转让实行全额免税,以降低全社会创新资源的整合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五)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8

2007年,国家发改委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至今,金税三期成为全社会推广的主要税收体系改革制度。这代表大数据与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融合,使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具现代化特点。借助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管理时代已成为现在主要的发展趋势。但是,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税务风险依旧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在金税三期的制度体系下,控制好企业税收风险,打造数字化的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

1基础理论分析

1.1金税三期的具体概念

从政策体系角度来看,金税三期工程是建立在原有金税二期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将国家的税收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相融合,打造多方兼容的数字化管理模式。从内容来看,经过拆解之后,可以分化为一个平台、二级处理以及三个覆盖,其中一个平台指的是网络硬件和软件基础融合的统一平台,二级处理是指建立在一个平台的基础上,结合涉税信息和数据的省局处理以及总局处理体系,三个覆盖指的是落实好全税种覆盖、实现国地税局覆盖、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联网覆盖。同时涉及4个系统,主要指的是征管业务系统、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决策支持系统。总体来说,金税三期工程确保实现国地税与其他各部门以及组织之间的高密度连网,进一步强化云计算功能和大数据评估能力,促使税收体系一系列的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性能和效率,进一步打造便捷化、智能化的税收制度和工作模式。

1.2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变动

金税三期工程的核心指导思想为以票控税,打造全方位的大数据识别系统,实现税务管理模式的优化升级。金税三期系统构建了针对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出口和入口,涵盖了企业的销项、进项发票,并且能够进行自动匹配,例如对比纳税人的税号和相关信息,分析同一法人相关性、数量相关性以及比例相关性等。这种税改模式为当前的企业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首先,金税三期系统本身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对接,能够快速收集和分析企业的实际发展信息。例如,可以跟踪票据流,处理虚假开票行为。其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商品编码和单位编码,分析企业的销售情况并进行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依规缴纳增值税。再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三个覆盖落实好税务、银行、工商、海关以及相关组织的对接交流,通过数据共享,确保企业的多种经济行为能够受到多方位的监管。

2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点

金税三期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但受传统税务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企业在该环节下未能及时进行转型,导致内部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监管体系和税收筹划不科学,直接导致企业陷入税务风险。

2.1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知不足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发展模式最初应用的环境下,部分企业依旧缺乏科学的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投入的人员较少,且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甚至会存在忽视税务管理规定的违规现象。此外,税务风险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体系的发展行为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风险因素较多。企业要具备敏锐的风险意识,才可以有效定位风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风险察觉本能不够强,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虚假开票、转移收入等违规涉税行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

2.2监督管理体系不够科学

企业的涉税不当行为类型主要分为非主观和主观两种情况。其中,主观情况是指管理者自身主动谋取不当利益而出现的涉税行为,而非主观情况是指在企业日常运维过程中,对部分细节把控不够合理,出现了偷税漏税等情况。这其中非主观意愿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变动性,若企业未能及时察觉,会导致税务风险。例如,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存在计算错误和标准把控不清等问题,导致缴纳金额与实际应缴纳金额不符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因素不仅与外部影响因素有关,也与企业内部监管系统有一定的关系。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未能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全方位的监管,细节把握不清,导致出现了漏项缺项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工作。

2.3税收规划体系不完善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要求企业在落实销售活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信息的统筹规划,从而合理地组织税务工作。但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当前部分小型企业的日常运维体系不够完善,税收规划制度缺乏合理性,没有多余的精力结合具体的涉税事项落实好对前期生产和投资情况的规划和安排,未能制定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而这种现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力,如未能提前规划涉税事项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滞后性,错失了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纳税税款时机的安排不够合理,导致出现提前缴税等情况,影响企业内部资金的流通质量,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2.4专业团队的能力不高

金税三期工程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构建的全新税收体系和管理模式,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更高的信息技术使用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实际上,部分小型企业的财会税务经办人员的综合素养较差,未能经过系统性的技能培训,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对信息化的征管流程和办公模式缺乏掌控,在日常的业务活动过程中缺乏敏锐的风险感知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内部的税务体系依旧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或信息化的管控力度不够深入,导致企业存在税收风险。

3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对策

3.1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

在新的税收管理体系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税收遵从度,这样才能够有效化解部分税收风险。其中,云计算和大数据对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税收遵从度的主要技术。因此,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要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并且认识到当前的税收管理体系是透明化的,具备极强的多元性特点,能够实时监控企业的日常涉税行为。在追求日常税后利润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内部税收体系管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防止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对企业税收遵从度带来冲击。首先,企业要合理地分析金税三期的具体内涵和相关政策体系,要认识到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并且将其应用于企业内部日常运维和税务行为管理中,要打造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从而约束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其次,构建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利用制度体系引导日常涉税行为。如此一来,能够有效降低运营风险,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满足金税三期大数据模式的实际发展需求。多元化的制度体系能够避免企业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税务盲区,避免漏交和多交等行为,同时能够确保企业的合同签订和业务办理具有良好的规划,可以结合具体的税收模式合理地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最后,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做好财务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保管工作,确保能够为后期的税务查询工作提供完整的资料体系和可回溯的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利用互联网制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平台,有效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避免内部出现混乱造成企业产生非主观不良涉税行为。

3.2落实好税收规划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和监控工作的开展,往往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传统的纳税方式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当前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旧的财税理念也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此环境下,企业要落实好税务成本、企业利润以及税务风险的管控,要打造新的税务管理格局,从而促使税收筹划工作成为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动力。税收筹划工作主要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是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落实全方位统筹安排和管理的预见。它能够结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模式,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是降低企业赋税的基础举措,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与企业原本的偷税漏税和不正当的涉税行为有直接差异。良好的税收规划可以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同时结合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目的,促使纳税人在享受自身应有权利的同时,改变传统的纳税态度,打造积极的纳税环境,提升科学的管理认知,促使各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更加合理。其不仅能够了解企业本身的税收情况,也可以有效地把控税收风险,促使被动的税收风险控制转化为主动的税收风险防御,以此增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3.3提高企业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财务人员必须要具备极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尤其是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与企业的财会管理工作紧密融合,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体系掌控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税务风险意识也应从原有的事后逐渐转化到事前。

4结束语

企业要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落实好人员队伍的优化管理,通过日常的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提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综合水平,尤其是要落实好营改增后的创新工作。结合不断更新的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专业知识的更替和优化,进一步实现技术体系的升级,提高团队的计算机业务能力和大数据管理能力,构建复合型的人才团队,以有效定位税务风险,并化解税务风险,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娜.“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分析[J].中国商论,2019(6):41-42.

[2]俞艳.“金税三期”背景下的民办幼儿园税务风险管理[J].纳税,2019,13(21):1-2.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9

随着中美贸易战愈演愈烈,我国越来越重视自主创新。自主创新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发展,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经济主体,越来越“吃香”。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减免,倘若管控不当,容易出现较大的税务风险。目前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充分和科学管控涉税风险,存在未能及时备案、未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财务处理有待规范、缺乏研发项目预算规划等问题,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与时俱进,充分且合法合规合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筹划工作,提高税负管理水平,从而缩减公司成本费用支出,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实力。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涉及的涉税风险

(一)研发项目档案管理不完善部分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研发费用、研发项目等资料的准备和保存不规范,一旦科技部复查,提供不出相应的研发证明,不仅会取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还需要补交过去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额外交滞纳金,可能会造成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负担。

(二)财务处理有待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未按照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以单独核算研发费用。并且未能充分理解和把控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归集范围,导致未能及时将费用进行资本化核算,费用归集不够准确,一方面,会导致难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由于研发费用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未能及时转入无形资产当中,分期进行摊销,而直接归入当期损益,加大了营业成本,减少了营业利润,带来了少缴纳税款的税务风险。倘若税务机关稽查到企业没有据实核算,则可以强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调整税前加计扣除的数值,并且补缴相应的税款以及税收滞纳金。同时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与其他产品的收入混为一谈,导致收入收集也不准确,影响往后的重新认定,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

(三)缺乏研发项目预算规划部分企业没有真实开展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或者未能全面制定研发项目的研发计划,仅仅在过去年度申报的项目基础上进行重复修改。因此伪造出来的研发项目内容与公司实际的研发活动相差过大,难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稽查和核实,增添了较大的涉税风险,无法体现税收筹划的核心作用。

(四)忽视财务指标的严重性部分企业不注重财务指标的重要性,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时,因缺乏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能如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数据,导致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或者企业的总体收入出现重大偏差,导致研发费用比例低于要求的指标;或者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低于要求的指标,引起重大的税务风险。

二、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一)加强备案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以后,每年需要做好高企后续维护工作,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技部火炬统计系统、地方科技局系统、税务局系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系统填写各类报表。报表的内容包括研发项目名称、研发时间、研发费用、研发人员数量、知识产权等信息数据。比如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则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审核表等表格,并且自行留存加计扣除一整套资料,以备查验。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做好备案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重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的统计和申报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申报金额和账面金额保持一致,确保留存备查的资料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沉着应对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的核查,规避或降低涉税风险。企业可设计专门的研发管理部门,委派科研管理人员,掌管公司的研发活动,严格跟踪和落实研发活动,贯彻研发制度,监督研发费用归集等,保证每年各类系统填报的准确无误,确保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合规,为三年后的高企重新认定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规范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应独立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专账核算每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及时归集和核算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划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两个模块,分别予以费用化和资本化。如果企业研发部门同时研发多个项目,则需要准确分配相应的研发费用,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逐一归集费用并且及时归档,准确区分研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分开核算研发仪器设备和生产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比如如果某台设备既用于生产,也用于研发,则在使用时应做好记录,备注研发用还是生产用,然后根据实际工时占比以及固定资产损耗程度等方式,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在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之间进行科学合理地分配。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日常组织税务和财务知识的培训,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财务人员也应主动学习最新的财务会计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综合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科学编制会计分录,正确归集费用,减轻税收负担。

(三)加强研发项目预算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和归档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严格做好立项策划,并且以项目为基础,合理归集研发费用,杜绝编造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的现象。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加强研发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内部多个部门共同做好研发项目的预算策划工作,包括研发项目的支出总预算情况、研发项目的开始时间和预期验收时间、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研发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研发人员分工、预期成果、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等内容。在研发项目实施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预算管理,委派专职的研发管理人员,适时跟踪和汇报研发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剖析和比对资金预算开支和实际开支之间的差异,便于年度核查研发费用,且及时找到差异的原因,采取科学合理的防范举措。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5-0065-04

21世纪是新经济时代,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为新经济的领头羊,科技创新本身所在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能够直接推动经济增长,而且科技创新的外溢效应还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产生间接的促进作用。创业风险投资作为知识经济社会中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对现代科技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世界著名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如半导体公司英特尔(Intel)、康柏(Compaq)计算机公司、戴尔(Dell)、微软(Microsoft)公司、苹果(Apple)电脑公司等都是在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菲特尔・维奇亚博士在其专著《风险资本与创业》中指出:“没有风险投资就没有新经济”。

一、税收与创业风险投资

税收具有集经济手段和法律行为于一身的属性。从表现形式上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收的征收与否、起征点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等,直接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有无与多少紧密相关。从其实质而论,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税法使每个社会关系领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种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承担多大的纳税义务,以何种方法,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成为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创业风险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创业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导致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机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往往会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风险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是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风险资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二、国外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比较

世界各国为了促进本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激励政策。

(一)美国

美国具有世界上规模最大、发育最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业,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1969年美国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风险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为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风险投资国,其创业风险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为鼓励个人通过风险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风险投资,1995年出台了“风险投资信托计划”(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分别是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对持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风险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规定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如投资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抵免税;如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如在创立创业风险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韩国

韩国的重要经验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实行双重激励: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此外,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所得的红利收入,所得都免于缴税。二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本身,凡从投资起步期企业和创业企业所得红利,均免缴公司所得税;处置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资本利得免于缴税;出于投资目的对企业进行收购的,在处置所持企业股权时还可免缴证券交易税。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后发展国家,我国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

三、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创业风险投资包括3个市场主体:投资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连接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中间环节,资金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投资者投入被投资企业。为此,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兼顾投资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这3个市场主体。

(一)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始于1985年,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浪潮,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扩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在此期间,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法规,对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从“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等8个方面,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提出建议,成为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转折点。2002年6月,《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我国在法律上正式提出,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提出,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是目前我国对创业风险投资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政策。根据该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需要根据收益来源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税务处理。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可以免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于纳税;对于股权转让实现的增值收入和管理咨询收入,应当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加上存在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税负。

(二)与被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自诞生之日起,就与高科技行业密切相关。在我国,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1994年3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注册于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且享受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08年1月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将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对于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还享有减免税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传统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因此,从被投资企业的环节看,国家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能够起到引导投资的功能,达到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效果。

(三)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有关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机构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因而在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均存在差异。

机构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国内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5%,而且机构投资者适用的税率不会高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而使得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但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如河北省,为了鼓励当地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累计投资达到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视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即所得税税率减按15%执行。在此情况下,适用25%税率的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需要还原为应税所得,并补交10%(即25%-15%)的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投资者: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世界各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激励措施对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刚刚起步,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对其在税收政策上进行一定的扶持,必然能够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对于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借鉴发达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进行税收扶持取得的经验,根据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创业风险投资主体、退出渠道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统一的调整,使整个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

我国要实现利用税收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目标,也必须建立健全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创业风险投资法,以立法形式对创业风险投资的主体、退出渠道、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并据此制定出税收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从而使得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与此同时,还应该以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市场主体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投入。

(二)对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

我国目前针对创业风险投资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环节提供税收优惠,而未考虑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环节采取税收优惠,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由外资基金主导、本土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被边缘化的不正常状况。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基金的投资者采取更多的优惠税率政策,提高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三)降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采取的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采取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可以参考目前有些地区把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视作高科技企业的做法,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减半征收或者按照15%的税率征收。

(四)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管理咨询收入给予免税

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资本增值所得,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IPO或者并购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相对比较困难,而且资本增值所得并不是每年都可以实现的,因此,不能维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比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红利所得以及管理咨询收入。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咨询服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创业风险投资发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可以参考对企业投资的股息、红利等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采取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给予免税的待遇,以维持创业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当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IPO或并购方式退出取得巨额收益时,才考虑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参考文献:

[1] 2007中国风险投资年鉴[R].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

[2] 200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R].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1

二、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各国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立法现状

美国是创业风险投资的创始国,用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来间接调节潜在投资者的风险投资与预期收益比,以诱导潜在投资者的预期投资理性。相继颁布有《经济复兴税法》、《税收改革法》、《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纳税及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两条线政策。大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税额扣除也较多。中小企业在加速折旧、延长亏损的结转年限、降低税率等方面优惠多。韩国颁布《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印度通过建立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的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行业的蓬勃发展。如《科研开发税务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征收研发税,并将其中的40%用于对创业基金的补贴,对长期股权投资所得及红利所得全部免税。

(二)各国在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方面的比较

1.对创业风险投资领域进行税收优惠立法层次高美国除了联邦专门颁布的促进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各个州也有自己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各自颁布的《创业投资法》;英国的《创业投资信托法案》和《公司创业投资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资税制》;新加坡的《创业投资激励计划》和印度的《创业投资公司税收减免条例》[4]等都是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税收优惠立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创业风险投资参与者的税收和义务,稳定了该领域的税收法律关系。2.税收优惠措施力度大、形式灵活印度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基金全部税收豁免,巴基斯坦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长达7年的所得税免税期;澳大利亚为了吸引来自发达国家的专注于创业投资的养老基金,对创业投资的养老基金的资本利得税给予豁免。为了让更多的资本形式进入创投领域,荷兰对投资于成长期内的中小公司的投资主体给予8年的资本利得免税期。若出现投资失败,损失资金可以从投资主体的所得税中进行抵免。美国为了鼓励遗产和赠与财产进入创投领域,也规定了这类资本进入创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3.创新创投领域人才的薪酬回报模式和个人所得税收优惠美国为了培养该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权鼓励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结合的方式,降低了创投人才的税赋,提高了创投管理人才的回报。延缓纳税环节,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时暂不征税,课税期限被推迟到股票出售之时。目前美国85%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仿[5]。4.税收优惠覆盖广,避免重复征税在税制优惠选择上,各国较为一致,逐渐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流转税为主,以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为辅的优惠税种结构。给予创业投资全方位的税收优惠。优惠对象覆盖了整个创业投资产业,包括创业投资的各个参与主体,既对创业企业进行优惠,也对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乃至创业投资人才进行优惠,包括对被投资企业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扩展成熟,再到后期资本退出,各环节都有相应的直接和间接优惠措施。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各国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创业投资机构[6],如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型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对各个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征收双重所得税。

三、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税收相关优惠措施法律位阶低,体系不完整

199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指出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措施,该通知只提到被投资企业,未涉及投资主体。国经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仅是高新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且法律位阶低,仅是指导性意见。2003年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确立了非法人型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经申请批准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未能确立非法人型创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对资本利得未能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减免。2006年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指导思想,但仍缺乏具体的立法。2007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达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用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对投资失败情况规定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合理

因个人合伙或有限合伙型创投企业按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未涉及该领域的税收优惠,当个人投资者获得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时仍要交所得税,对非法人型的合伙制创投机构和投资者个体无实际优惠,这就无法避免重复征税和公平纳税的问题。且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没有特别适用低税率的增值税税率,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也无优惠的退税政策,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中未能对创投风险资金参与领域和参与期间的各个主体发生的咨询管理等中间费用支出规定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率。在营业税中仅仅是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咨询等服务费收入可以免税,但是对投资主体的资本利得没有任何优惠,营改增项目目前也未包含创业投资领域涉及的营业税税目,且法律只规定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没有直接免征和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等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偏向于高新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领域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偏重于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事前资金投入和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缺乏对风险投资参与者区分前期、中期、后期、退出期等不同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的具体可操作性差,申报条件苛刻

企业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具体操作困难,技术与销售额比例指标要求严格,资料审核难度大。符合税收优惠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占总收入要达60%以上,且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5%以上才可获得税收抵扣优惠。实际上许多企业很难达标,且这两项指标达标期限仅仅限于申请当年,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仓促性。而这些审核指标的数据测定也依靠税务机关来审核,难度大、审核依据也缺乏。

四、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要实现税法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目的,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我国目前亟须制定《创业风险投资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法》和《创业风险投资保险准备金法》等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将创业投资参与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创业投资成果转化、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创业风险保险金等问题予以明确,为该领域的税收优惠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依据。然后根据基本法律制定《税收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进步条例》,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原则、对象、范围、方式以及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等内容,加强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性。同时,以《税收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为基础,对《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进行修改或增加创业投资领域的税收优惠规定,针对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围绕创业资本市场准入、投资成果销售市场和创业投资人才市场等问题设定专门条款规定该领域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中的有关创投领域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并归纳梳理,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进行补充完善。

(二)合理分配税收优惠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长期艰巨任务,在税收优惠方式上应采用直接优惠方式和间接优惠方式的配合使用,并侧重于间接优惠方式,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如研发费用双倍扣除、投资抵免额加大、加速折旧、亏损结转年限延长8~10年,直接抵免或减少税额,所得税税率降低为15%等。在税收优惠环节也要考虑期间的合理性。由于风险投资各阶段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投入规模、风险大小不同,税收优惠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初始阶段一般是微利或亏损,应给与增值税等流转税类的减免,还要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和投资额抵免等的税收优惠。在成熟阶段表现为超高额垄断利润,应降低所得税税率,准予税前提取创业风险保险基金,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降低未来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主体和管理者的所得不被过高税收瓜分,提高其再投资的积极性。在成熟期表现为超额利润消失、利润稳定,风险逐步减小,创业投资机构开始退出企业,选择新的投资对象,进行新一轮的创业投资[7]。

(三)对投资参与主体分别适用恰当的税收优惠

政府要改变过去单一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思路,抓住新一轮税制改革先机,参考税制先进国家的模式,从创业风险投资的行业整体性出发,以创业风险投资者、创业投资机构、被投资企业三方参与主体为主干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1.对机构投资者及创业风险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优惠设计在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允许机构投资者以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亏损,用以冲抵投资机构其他来源的应税所得。这种做法可降低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为我国风险投资的起步阶段树立风向标。鼓励再投资。如果创业投资者将其从被投资企业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创业投资,对这部分收益应免征所得税。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资者在五年内撤资或出售股权,则其减免税待遇也相应取消。对个人投资者,税法应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给予其类似于机构投资者的亏损补偿、再投资退税和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除此之外,还可以改变目前单一比例税率征税的方法,对个人投资者来源于创业投资的资本利得收入实行多税率调节。给予创业投资机构持股达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股东,允许以其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应纳税额,并设置最高抵减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往以后年度(如往后8到10个纳税年度)递延。这样可吸收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增加投资年限。2.对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设计由于被投资的创业企业大多数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更新的速度比普通企业快,对这类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缩短其摊销年限。这样可使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费用增加,应税所得额减少,前期可少交税款。同时无形资产占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比重大,可以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采购的投入研发领域的无形资产进行加速摊销,列入税前允许扣除的范围,降低应税所得额,少交税款。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购进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成果或者非专利技术,视同免税农产品一样的待遇,给予13%或17%的进项税额抵扣,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流通[8]。在生产销售期内对其销售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比照“营改增”中新设置的11%或6%的低税率,进一步降低其增值税税率,通过压缩流转税额让利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于固定资产和技术更新及研发领域的投资额允许其按投资比例直接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允许往以后年度结转。取消“国产设备”和“从新增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限制,可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投资地区等规定设置差别抵免比例。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利两年后统一适用15%所得税税率,未区分企业规模、地区、类型。对小型的节能环保型高新技术企业尚有下调的空间。为了留住人才,允许被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及高管人才发放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资,为了避免不合理的避税,薪资标准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并允许在工资支出中据实列支并允许税前扣除。为了进一步降低被投资资金风险缺乏,被投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可按会计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降低应税所得额,通过压缩所得税为科研成果转化筹备资金。

(四)改革税收领域配套的法律法规,全方位提供税收优惠法律保障

除了上文提及的增值税领域需要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提供税收优惠的同时,建议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咨询费收入要免收营业税,对于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业务咨询费收入减收营业税及附加。对风险投资失败时投资机构及投资者获得的保险金补偿不应缴纳营业税。改革个人所得税,避免资本利得的双重征税。若被投资企业已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创业基金公司获取的税后收益可以视为免税收益。个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投资收益所得交税。同时为了留住创投领域的人才,可以对该领域的高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税收优惠,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可参照4800元/月的标准,或者直接按收入额的20%来扣除费用,也可适当增加该领域人员所得的减税、免税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2

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人们热心利用资源、创建财富的前提条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带有金融运作特点的特殊投资行为,对法律环境有着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法律角度,针对当前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的实际情况,结合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的经验,提出一些看法。

一、美国以立法推动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的经验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 1946年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乔治?多里特(George Doriot)和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Ralph Flanders)等人成立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标志着现代风险投资业的诞生。此后,随着美国高新技术发展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长,风险投资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法》的促进下,一些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加入了风险投资的行列,但风险投资规模还不大。七十年代后期,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大公司、大银行和各种民间基金组织开始涉足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从事与电子信息等高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入八十年代后,由于政府的税制改革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蓬勃发展,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大幅度增加。美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风险投资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功不可没。在美国,风险投资资本和风险投资家成为经济生活的流行语,将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归因于技术的进步和高科技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经济界的共识,而风险投资也被誉为美国经济增长的“秘密武器”。

纵观美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历程,经验与教训都有,当然经验为多。在六十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以富有的个人和家庭为主。1958年,美国国会颁发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并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风险企业,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享受政府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该法规颁布之后,一些小企业投资公司纷纷成立,但由于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极低利率的贷款,使得很多小企业投资公司没有把资金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而是以高利息的形式向那些能够带来现金流人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获利。此外,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得到了政府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经理。因投资经理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和管理不善经常招致投资的失败。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立法,赋予小企业管理局更广泛的执法和监督权,以加强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管理,但这些措施并未扭转小企业投资公司衰败的局面。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具备如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直接投资“开店”的办法也不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理想办法。尽管如此,《小企业投资公司法》还是为美国小企业可能获得风险投资资金奠定了基础。

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1974年美国国会修订了《有限合伙法》,并且从1978年到1981年,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5个重要法案。这5个法案分别是:1978年《赋税法》,为股权投资提供资本收益税激励,资本收益税从49.5%降至28%,从而使资本投入较前一年增加5.56亿美元;1979年((ERISA的“审慎人”条款规定),允许养老金进入更高风险的投资,包括从事风险投资;1980年《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将风险投资公司重新定义为企业发展公司,免除其SEC登记手续、定期汇报要求,并放宽其他限制,给予投资者更多的灵活性;1980年《ERISA的“安全港”条款规定》,声明风险基金经理可以不作为基金中养老金的担保人,极大地降低了风险投资家吸纳养老金的风险;1981年《经济恢复税法》,进一步将资本收益税从28%降至20%,致使当年资本投入加倍至13亿美元。这5个法案的颁布,尤其是允许养老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意义重大。由于受到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即ERISA)关于“审慎人”(Prudentman)条款的制约,美国的养老基金被长期禁止投资于小的或新兴的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及创业基金。这实际上是阻碍这一时期美国风险投资业的重大法律障碍。为此,美国国会于1979年开始对ERISA关于“审慎人”的条款进行修改。修改以后的法律规定,只要不威胁整个投资组合的安全,允许养老基金参与更高风险的投资,包括对新兴的风险企业的投资。这项规定出台以后,大量养老基金涌人风险投资业。到九十年代,美国国会更加放宽了对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美国每年风险资本新筹集额也得到了持续稳步增加。更有意义的是,这直接导致了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在风险投资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因为在美国,税法不将有限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从而有效地消除了投资者对双重纳税的恐惧,极大地提高了投资热情和收益期望值。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于1992年通过《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针对以前小企业投资法等法案作了改进,主要内容是政府为从事股权类投资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公开发行长期债券担保;1993《信贷担保法案》,允许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所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增大,并可在企业破产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为了保护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美国在软件、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也及时制定,如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和1993年《高性能计算机与高速网络应用法》等,很好地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的利益。

从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经验教训中可见,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有一定成效,但决非成功之举,而政府积极以立法形式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及时清除发展风险投资的法律障碍,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发展、更新是其经验所在,也正是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启示。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

我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公司),这是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我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 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九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影响,其内容包括应该制定《风险投资法》。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紧接着,1999年11月16日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大政方针是十分明确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成效,当然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风险投资法》。与此同时,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也正制约着风险投资的发展。

1.企业法方面

(1)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并且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因为在发展风险投资的初期只能由政府出资加以推动,而其组织形式则由《公司法》所限制。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从国外的经验看,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是最佳组织形式。当然,我国制定的《公司法》,鉴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还是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并且该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对一般合伙企业的重要规定,正成为发展有限合伙这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法律制约因素。

(2)关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出资者(股东)投入公司的实缴出资之和,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以货币数额表示的资本总额,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没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到最低限额,公司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民事法律主体。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使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运作陷入两难境地。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承诺资本制,即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按照风险投资当事人的协议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风险投资资金按照承诺分期分批投入。而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高科技企业在设立的时候一次缴纳足额出资资本,对于传统企业很有必要,但不符合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规律,往往会造成风险投资资金的大量沉淀,进而形成资金的浪费,加大对创业者的压力,甚至增大了引发资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的机会。

2.金融法方面

发展风险投资,没有巨大的风险资金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金筹集渠道是不行的。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很明显,政府不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为什么会出现投资主体单一呢?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许多机构对风险投资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束缚了我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如《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国的《贷款通则》、《养老基金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3.税法方面

(1)关于企业所得税

国外政府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法规定,普遍采用税收信贷、延迟支付和加速折旧等措施,而我国由于税法制定主要基于传统企业,因而没有能体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色。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比重大,新陈代谢速度快,往往会出现资产自然寿命未到而由于技术进步不得不淘汰。根据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996年《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i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另外,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30%以上的赢利企业把研究开发费用的15%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无疑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但对于大多数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不大,因为微利或亏损在开始阶段是难免的。

(2)关于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法律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也没有体现鼓励作用。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为17%、13%和零三档税率。其中,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17%税率适用于加工、修配等,适用13%的为粮食、食用植物油、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天然气、图书、报纸等,而没有对高新技术企业作出规定。高技术企业可能适用17%或13%。显然,这不完全符合高技术企业的特点,更谈不上鼓励,因为高技术企业附加值高,创业时投入的无形资产(技术)比重大,消耗的原材料少,核定税额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自然就少,形成高税负的现象,降低了风险投资的回报率。

(3)关于个人所得税

美国吸引风险投资资金的一个经验是完善了有限合伙制以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给富有家庭和个人长期投资以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在风险投资上还存在双重征税现象,虽然国家给了高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但双重征税还是对投资者不利,制约了广大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4.市场交易法方面

涉及风险投资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多,但主要的是通过上市使风险投资资金得以退出。因为上市意味着企业创业阶段的结束和风险投资使命的完成,也意味着风险投资的成败。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赢利”:“持有股票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第173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些规定对于那些刚步人扩张阶段或走向正常赢利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有一定难度。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这项规定,使风险投资无法要求上市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退出。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和第48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二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不利风险投资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已经上市的该投资企业中退出风险资本。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等部门的《股份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目前不能上市流通。这些规定极大地制约了风险投资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从已经上市的该投资企业中退出。在实际业务中,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场外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企业,这将使风险投资的回报率大打折扣,远不如将资金投向购买一些实行股份制改造时的企业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回报高。

三、构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及时革除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及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促使风险投资正常运行机制的形成。在这方面,我国的许多地区已经制定了若干鼓励风险投资的行政法规,如《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其《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等,都对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及其运作规范作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具体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是调整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及其受托银行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分类、设立、关联人、规模与职能、投资原则、资本结构、公司财务、税收、风险资本的退出及其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大致有:(1)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3)关于风险投资基金的规定,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基金投资人的资格、投资范围、税收优惠、运作原则、监管规范的具体规定;(4)关于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具体规定鼓励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原则、监管规范,规定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保障、税收优惠原则;(5)关于风险投资对象即创业企业的技术标准、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财务会计、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6)关于风险投资的市场运作规定,包括风险投资的资产质量、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投资项目的选择、评估、审查、立项、资金承诺与托管、违约责任;创业企业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股权收购的具体规定;(7)法律责任。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合伙企业法》

我国国内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企业活力不足,缺乏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而国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而我国法律中还未确定这一制度,目前只有英美法系国家对有限合伙进行了立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与之相应的有公司法中的两合公司。有限合伙是指由管理经营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经营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适应了风险投资的内在需求,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合伙法》是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2)关于有限合伙的定义、组织形式、组织章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财务会计、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税收缴纳的具体规定;(3)关于有限合伙合同的具体规定,包括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利益转让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4)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承诺与资金托管、监督权利与撤约权限,普通合伙人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企业财产优先受让权等;(5)法律责任。

3.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传统企业制定的,不能适应风险投资这一新事物的发展需要,甚至有的已构成制约因素,因而要对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1)修改《公司法》

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其内容包括: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中增加两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排除障碍风险投资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也应相应降低,允许风险投资的高技术企业出资采用承诺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出资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合作出资的比例不再作限制;在高新技术企业股份改造上市的规定中,上市条件也应作适当变更,其中关于连续三年盈利的条款应适当放宽;在公司股本回购的规定中,增加规定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时回购其股本。

(2)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但事实上,银行、保险资金均有一部分进入股市,况且,混业经营是国际趋势,人世后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当然,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不宜立即实行混业经营的,因为条件尚不具备,但以后肯定会实行混业经营。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银行、保险、养老金在各自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下,按照风险资产比例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即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基础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例达到一定要求的金融机构,以其风险资产比例乘以其资本金算出可以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因而这一资金数是动态的,资产质量好的金融机构可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量必然就多一些。可以按照这一原则来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条例》的相关条文。证券法的修改主要是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上市程序、股份回购等方面,相对来说并不复杂。

(3)修改税法

适当的税收减免是国外发展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也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尝试:一是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投入知识成本大,研究开发费用多,收益不确定,因而应允许将其减免税开始年限从2年改为3年,允许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允许企业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本企业其他投资的所得,允许企业实行利润再投资税收减免,可规定为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二是完善企业增值税法。由于风险投资的高技术企业设立时,投入的无形资产(技术、专利等)大,而原料消耗少,统一的增值税制显而易见不利其发展。改变的方案可以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将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可以从所征的增值税中逐年退还一部分用于其研究与开发费用。当然,最易于操作的办法是对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创业企业直接核定一个比较低的增值税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个人所得税法方面,如果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好解决。为了鼓励其他组织形式中的风险企业家,也可以采取税后返还、直接降低税率等办法。对于家庭或个人直接投资于风险投资的资金,其收益所得应给予税收优惠。

(4)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究与开发,风险投资的高收益也多凭借其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势必影响风险投资的收益。在这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合同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但还不能适应高技术发展的需求。我们应该对软件、数据库、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生物技术、生命科学等领域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跟踪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制定相应的专门保护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法规。

四、结论

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离不开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离不开完善的法律环境。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快,已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形成了若干法律法规,尤为可喜的是,北京中关村等地进行了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时代总是在不断前进,事物总是要不断发展的。当今世界,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生活各个领域变动、发展的程度和烈度,包括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面对变化与发展,我们不能熟视无睹,不能静止不前,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深入研究我国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变动的动因、实质、 趋势和影响,研究各种变化着的现象后面的内在联系并找出对策,使社会发展理论与实践都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自然,良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北京,民主与法制出版社,i997年。

2、蒋铁柱、杨亚黎:《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政策支持体系》,《新华文摘》,2001年第11期。

3、群言:《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与制度》,《金融时报》,19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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