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管理服务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3 09:23:23

财税管理服务

财税管理服务篇1

企业服务中心是园区对外的窗口,作为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我从严要求自身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系列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以及党的会议精神,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各项程序工作流程,使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并自觉地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细节之中,踏踏实实工作,为做好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足本职,抓好分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预计全年实现产值130亿元,同比增长15.1%。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2% ,同比增长2.1%,比目标任务14.1%增加0.2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8%。预计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税收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

2.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三季度已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7.4万元;省外资金到位24.6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亿元的105%;预计全年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7万元。预计全年完成新签约宏泰锅炉、盛泰元环保、 银欧女鞋、科迪锻业等项目10个,完成年目标任务的111%。新开工项目8个,新竣工投产6个,包装重大项目9个。

3.创新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认定沿滩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今年园区新引入孵化企业33户,正在全力创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

4、密切联系服务企业。根据区委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部署,印发了《党员干部联系企业和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每个月至少一次及以上全覆盖的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收集解决企业问题,采纳建议,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组织了园区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1场、银企对接会1次,解决企业问题100余个。

三、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财税管理服务篇2

(一)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第二,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加快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促进第三产业的融合,完善产业结构;第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外贸出口,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进程,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现代服务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变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而言,改革前后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对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发票管理上与之前普通发票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等方面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都更加严格,因此对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如在增值税税制下,因为存在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区别,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收款抵扣问题,如果发票使用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的错误,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现代服务业在会计核算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会计科目设置更加复杂,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增加“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二是兼营业务的划分,企业经营活动涉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应实行分别核算,这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三是收入、成本需进行价税分离,对收入的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扣除销项税,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则需要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四是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划分,企业在对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划分上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核算差错。五是财务人员的应变能力不高,不能很快适应营增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税种的改变导致企业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方面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金额。第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存货等,其入账价格需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入账价值降低,导致企业资产总额与“营改增”前相比有所下降。第二,对利润表的影响,“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业商品的价格基本未发生变化,而收入的金额由含税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收入确认金额比“营改增”前有所下降;成本确认方面,新购置固定资产、存货等价值的降低导致其折旧费用、成本的下降,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

(四)对现代服务业财务分析的影响

由于现代服务业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与“营改增”前相比发生了改变,从而影响到企业财务分析数据。这就要求现代服务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财务报表,对“营改增”前的财务分析方法做出适当的调整。例如,在“营改增”前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含税收入,而在“营改增”后是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税收入,而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金额变化不明显,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率。

(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由于纳税税种的改变,使得企业在税收核算、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清算等方面的财务处理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纳税申报、财务分析及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层面也有所变化。财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适应新的政策,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

三、“营改增”下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防范会计核算变化带来的风险

“营改增”后,现化服务业在核算上虽然只是税种的变化,但在会计核算、计税依据等方面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防范新税制下企业会计核算、税额计算等带来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对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作适当的调整或进一步完善,从而有效的规避涉税风险。例如新建增值税的明细账,准确记录进项税、销项税等,确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规避偷漏税的风险。

(二)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准确使用增值税发票

现代服务业应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完善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在发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开具、管理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为防止虚开或滥用增值税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避免发票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在“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现代服务业应对“营改增”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快的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进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保障。同时,强化纪律监督,避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

(四)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

财税管理服务篇3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会计工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单位的各项核算,而且有助于提高了单位的财政管理。因此,单位应该重视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1. 会计的控制与协调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加强会计的控制和协调职能,以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会计控制主要根据会计原始资料,对单位的经营项目按照相关的原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资料进行测算、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会计控制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会计协调就是对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合理的分配资金,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的发挥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财政预算、决策、成本和资金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会计可以对财政预算进行前馈控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现场控制,对资金结构进行反馈控制等。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其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政管理起到前瞻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2. 会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前提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以便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能够灵活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制定资金运转方案,并且能够充分地利用现代化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服务职能,可以通过对内部员工、外部机构的服务规划和单位的日常财务运营活动,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单位的投资和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充分其管理与服务职能,对其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3. 会计的信息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作为一项信息系统,最终目标就是将单位的财务数据通过严密的会计核算程序和科学的核算方法为单位的财务决策和财政管理提供帮助。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具有信息提供和披露功能。因此,会计的信息服务职能使财务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可以为单位提供广泛的、有用的、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源。在财务管理中提供会计信息服务,使管理者能够通过会计信息资源合理地管理单位,特别是加强财政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的功能,增强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4. 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准确预测,使管理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对单位的资金进行科学的分配。会计不仅在财政管理应用中发挥预测功能,于此同时它还发挥着参与决策的职能。通过对财务数据的预算、核算,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报送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会计工作在单位决策过程中扮演着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它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投资等方面有效的资料来源、这为单位的的成功决策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工作质量。

5. 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是对单位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本着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单位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比,对资金使用不合理及产生效益不匹配的资金着重分析,考核,找出问题根结,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帮助。在财务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认真的记录、分析,将单位所有的财务事项进行仔细的调查,最后通过审计审核,使得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由此可见,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有效的发挥其考核与评价职能,可以使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发挥其控制、协调、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职能,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单位通过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职能可以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

1. 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统筹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重要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是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根据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税收本身就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财政管理服务中能够起到稳定财政收支的作用。单位可以充分将税收的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增强单位对收入的管理,保证单位收支平衡。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广泛的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增强税收在财务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财税管理服务篇4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会计工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单位的各项核算,而且有助于提高了单位的财政管理。因此,单位应该重视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1.会计的控制与协调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加强会计的控制和协调职能,以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会计控制主要根据会计原始资料,对单位的经营项目按照相关的原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资料进行测算、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会计控制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会计协调就是对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合理的分配资金,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的发挥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财政预算、决策、成本和资金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会计可以对财政预算进行前馈控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现场控制,对资金结构进行反馈控制等。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其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政管理起到前瞻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2.会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前提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以便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能够灵活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制定资金运转方案,并且能够充分地利用现代化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服务职能,可以通过对内部员工、外部机构的服务规划和单位的日常财务运营活动,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单位的投资和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充分其管理与服务职能,对其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3.会计的信息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作为一项信息系统,最终目标就是将单位的财务数据通过严密的会计核算程序和科学的核算方法为单位的财务决策和财政管理提供帮助。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具有信息提供和披露功能。因此,会计的信息服务职能使财务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可以为单位提供广泛的、有用的、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源。在财务管理中提供会计信息服务,使管理者能够通过会计信息资源合理地管理单位,特别是加强财政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的功能,增强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4.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准确预测,使管理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对单位的资金进行科学的分配。会计不仅在财政管理应用中发挥预测功能,于此同时它还发挥着参与决策的职能。通过对财务数据的预算、核算,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报送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会计工作在单位决策过程中扮演着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它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投资等方面有效的资料来源、这为单位的的成功决策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工作质量。

5.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是对单位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本着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单位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比,对资金使用不合理及产生效益不匹配的资金着重分析,考核,找出问题根结,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帮助。在财务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认真的记录、分析,将单位所有的财务事项进行仔细的调查,最后通过审计审核,使得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由此可见,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有效的发挥其考核与评价职能,可以使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发挥其控制、协调、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职能,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单位通过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职能可以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

1.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统筹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重要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是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根据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税收本身就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财政管理服务中能够起到稳定财政收支的作用。单位可以充分将税收的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增强单位对收入的管理,保证单位收支平衡。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广泛的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增强税收在财务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财税管理服务篇5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财税管理服务篇6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财税管理服务篇7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财税管理服务篇8

[中图分类号]F1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3-0022-09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

事权是指政府的权力和职权,即政府基于自身职能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力和职权。财权,也称财政权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财权包括政府资产所有权、大型项目的审批和投资权、财政税收方面的权力;从狭义上理解,财权仅指财政税收方面的权力。本文财权主要是从狭义上理解的,是指“政府在取得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过程进行管理等方面的权限”。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动员的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分配和使用。分税制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其中,事权与财权相统一,遵循的是匹配性原则。匹配性原则(Perfect Correspon―dence)是指在政府结构中“辖区的权限不仅决定了每种公共物品提供的水平,同时也精确地决定了消费这种物品的人群范围”。

财力是指政府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具有一定的财权,一般而言就具有相应的财力,但具有一定的财力,却并不一定就有财权。进一步而言,财权并不等于财力。处于不同区域的同一级政府,即使拥有相同的财权,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财力。

事权并不等于支出责任,但由于财政支出便于衡量,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倾向于以财政支出责任来反映事权。这就有了关于事权的两种理解,一是公共服务职责,二是支出管理责任。“公共服务职责”是指各级政府承担的由本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和责任。而“支出管理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具体使用的管理。一般而言,“公共服务职责”与“支出管理责任”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又并非完全一致。如义务教育,由于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属于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财政支出效率的考虑,义务教育的支出管理责任最好由县乡负责。这样,如果将事权理解为公共服务职责,则应强调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如果将事权理解为支出管理责任,则要强调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城乡、不同群体的居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际经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实现手段是财政能力均等化。这就需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关键是要使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匹配、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然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状是,事权与财权财力划分不匹配,致使中央有权有财无责,地方有责无权无财,严重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分配的效率;同时,也使得中央与地方分工不明确、不规范,难以形成严格的问责制。

二、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与

财权不匹配的现状

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上。

(一)税权的含义及其划分

税权也称税收权限,又称税收管理权限,是指一级政府对本级税收拥有的权力。在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被提出以指导新一轮税制改革,这是“税权”一词首次在立法文件中出现。税权划分也称税权分配,是指税权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税权划分有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两种。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一级次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执法权以及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税收法律的权力,是税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其他权限受税收立法权的制约。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不同级次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不仅关系到财权财力的集中与分散程度,而且也影响着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税权的纵向划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模式。集权模式强调税权集中于中央,分权模式则主张按照分权原则,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税权。本文所及地方税权,主要是从税权的纵向划分来理解的,涉及税权的横向划分时,主要指税收立法权。

(二)地方税权有限及其负面影响

分税制改革以来,延续了改革前中央集中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权、税率调整权的传统。同时,将改革前地方政府拥有的一定的税收减免权予以取消。中央政府集中税权,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权、税率调整权、税目增减权、税收减免权。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要将相当一部分中央财政收入作为对地方政府进行税收返还的财源,中央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控制权虽有增加,但幅度有限。不过,尽管大部分中央政府收入返还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还是获得了大量的收入分配控制权。首先,应上缴财政部的税收收入,在返还税收收入以前――财政部控制授予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权――如果地方政府未遵循中央政府的政策,按规定,允许财政部扣留资金。其次,随着税收返还占转移支付总额中的份额下降,财政部分配资金的灵活性逐渐增加――增加了随意决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和减少公式化转移支付的比重。

由于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果各地使用同样的税种和税率,难免出现政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另一方面,各地都有一些属于区域范围内的零星税源,以及随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税源,在不具有税种开征权的情况下,会使这些本应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白白流失;既不利于地方发挥本地优势,也使得地方政府难以通过税收手段调控经济。中央对地方税控制过严,使地方预算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弱化了缺乏收入自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心,无益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使得地方税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同时,税权也在减少。部分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行“税不够费来补”,致使收费规模不断膨胀,以致出现随意收费、费大于税等现象,不仅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侵蚀了地方税基。甚至有地方政府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

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

三、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

财力不匹配的现状

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管理责任划分,财力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支出管理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在所难免。进一步而言,由于财力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力并下放支出管理责任,这样,中央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

(一)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

重的提高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地方政府不仅要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还要为本地居民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促进本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的事权往往大于中央政府的事权。这也遵循了辅助胜原则。辅原则是指为了履行政府某项职能,在最低层次的政府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提供。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从支出责任看,现行支出任务根源于计划经济体制。那时,地方政府通过收入分享从中央政府获取资金。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原有的收入分享不复存在,地方政府独自为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同时,市场化进程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与市场经济管理相关的职能及相应的支出责任,如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保障网等,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当然,在市场化进程中,部分支出项目也在削减。其中,削减最大的支出是资本支出,即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的支出。但由于大部分资本支出由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市场经济改革主要削减了中央政府的支出负担,相应的,地方政府支出的相对份额逐步上升。此外,近年来,中央政府不断向地方政府下放支出责任,尤其是下放了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2000年,中央政府又下放了许多高等院校的支出责任,等等。基于上述原因,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大体在70%左右。除1996-2002年总体下降并略有波动外,这一比重呈持续扩张趋势,尤其是2002年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69.3%持续升至2004年的72.3%,再升至2005年的74.1%,2006年的75.3%,2007年的77.0%,2008年的78.7%,到2009年,更是升至80.0%(见表1)。

(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的下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通过重新确立规则的方式(如调整税种划分方式、税收征收办法等)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从比重上看,尽管1996―1998年间低于50%,但大体保持在50%左右。在部分年份,如1994年、2002―2004年、2007年,这一比重接近或略微超过55%。从这一比重的增长趋势上看,尽管1994―1997年间持续回落,但自1997年以来,除2003年、2005年、2008年和2009年略有波动外,大体呈稳步上升趋势。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总体呈下降趋势,除1996―1998年略高于50%外,均维持在48.9%以内。在部分年份,如1994年、2002年,这一比重甚至低至45%以内。从这一比重的下降趋势看,尽管1994―1997年间持续上升,但自1997年以来,除2003年、2005年、2008年、2009年略有波动外,大体呈稳步下降趋势。2009年,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7.6%,低于1995―2000年、2005年的比重(见表2)。

(三)地方税与地方共享税难以满足地方

财政支出的需要

地方税收收入由地方税和共享税构成,也称由纯地方收入和地方分征收入构成。由于我国官方公布的财政收入并不包括预算外收入,因此,地方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的问题是,与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较大相比,分税制改革并未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收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地方税种多但收入少。分税制改革将税基大、税入高的税种划归中央财政,将零散的、税入低、稳定性差、征收难度大的税种划归地方财政。比如,许多国家都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划归中央财政,而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初,则因个人所得税税源较为分散、征管难度大等原因将其划归地方管理。此后,由于我国地区差距、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为实现中央政府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控,中央不得不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以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划入共享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这样,在地方税收体系中,除营业税的收入较为稳定外,其他多为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的零星小额税种。中央财政呈现出税种少但收入多的特点,地方财政则呈现出税种多但收入少的特点。

二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主体税种是指某税收体系中税源较广、税基较高、征收较容易、收入比重大的某类或某几个税种的统称。目前,在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虽然有一些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但因彼此间设置不清,经常在相同的税基上重叠,实际税收收入小于收入能力,难以成为主体税种。正是由于主体税种缺位,才使得地方税种虽然数量较多,但实际收入较少。

三是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差。许多税种,如房屋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都是采用定额或定率的方式征收,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弹性较差,不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长。由于税负较低,往往出现费大于税的状况。如车船使用税,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船除另有规定外,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税款要专用于交通设施建设。但因税率偏轻,所征税款远远不能满通设施建设的需要,为此,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养路费、交通管理费、过路费、公路基金、交通基金等,这些费用竟然超出了车船使用税50多倍。

共享税也称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共享税主要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其开征、停征,税率调整、减税、免税等权限一般由中央政府掌握。按照国际经验,以是否设置共享税,分税制可分为彻底的分税制(也称完全分税制)和不彻底的分税制(也称不完全分税制或适度分税制)。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设共享税。设置共享税的目的是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比例,缓解政府间纵向与横向财政失衡;一般来说不易过大,否则

会影响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收体系的独立性。而且,按照分税制中明确划分税种的基本要求,共享税应尽量少设。然而,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如果不设置共享税,很难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如果减少共享税的设置,就会出现地方税因各地差距过大而难以设置;如果按富裕地区的情况设置共享税,就会出现贫困地区的税收远远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如果按贫困地区的情况设置共享税,就会出现富裕地区的税收远远超出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共享税在我国的存在有其相当的必要性,但同时,共享税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量上看,共享税税种过多、比重过大。虽然分税制改革只设了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三种共享税,但实际上,真正的中央税只有关税和消费税,真正的地方税也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也就是说,在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中,许多税种具有共享税的性质,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002年将企业所得税列为共享税后,更是增加了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重。共享税税种过多,不利于中央与地方职能界限清晰,也为中央政府调整分成比例提供了相当的空间。比如,1997年以来,中央政府曾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成比例。共享税比重过大,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缺少稳定的税源。进一步而言,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例过大。如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再如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政府分享94%,地方政府分享6%,等等。其次,从分配办法上看,共享税的分配极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实行按比例分享,“确定一省留成的多少取决于:(1)该省所适用的收入分成办法;(2)具体的留成比例”。比例划分最大的缺陷是主观性强,难以做到科学合理,由此引起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共享税分成比例各执其词:地方政府往往强调自己的比例难以满足正常的支出需要,而中央政府则往往强调自己的比例仍然不能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含混不清的分成制度使得讨价还价甚至比既定的规则还要重要,激励机制严重扭曲。

综上,由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较重、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现行地方税、共享税中地方所得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日趋加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各级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财权财力却层层上收,致使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是由县乡基层财政来负责。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上述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此外,从财力和财权上看,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没有税收立法权和举债权,收入往往依靠共享税和中央的转移支付。这样,事权与财权财力的不匹配就成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关键。长此以往,必将迫使中央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这无疑会加重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坚持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建议

就公共服务职责和财权相匹配而言,地方政府财权不足;就支出管理责任和财力相匹配而言,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并不规范,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为此,迫切需要按照公共服务职责和财权相匹配、支出管理责任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完善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和财力,以更好地履行相应的支出职责。

(一)中央政府下放财权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

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财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央政府集中必要的财权以保证全国税制的统一是首位的。但同时,地方政府享有部分财权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改善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财权长期集中于中央政府,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取消了地方政府的减免税权,几乎完全剥夺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进一步而言,历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其实仅仅停留于“分钱”,而非“分权”。由于地方政府并不具有增加财力的能力,在财力被削弱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着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的困难,从而通过收费等非正规方式扩大预算外资金的份额。显然,这不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且,通过收费获得的“税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往往是成本过高和不公平的。因此,应将地方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财权赋予地方政府,以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与财政责任对等,避免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不负责任。从长远看,这种做法也是有利于中央政府的。

(二)中央政府下放财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

与财权相结合

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财权划分的一条基本原则。一方面,公共服务职责决定财权,是财权划分的依据。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标准和政府职能的分工层次标准进行的公共服务职责划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财权的划分,既可以确保各自公共服务职责的有效履行,还可以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财权是公共服务职责履行的物质保障。公共服务职责的履行需要以相应的财权为基础,否则,公共服务职责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不仅可以调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各自公共服务职责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与稳定。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是指财权划分应尽可能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相匹配。公共服务职责小财权大会造成资源浪费,而公共服务职责大财权小则会造成政府职能无法有效履行。可见,财权与公共服务职责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划分相脱节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当然,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职责并未得以明确划分,财权划分也不可能与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完全相符。这样,地方政府不论公共服务职责大小,总要在缺乏财权的条件下,通过收费积极谋取更多的收入,显然,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在承担较多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具备履行相应公共服务职责的财权,以达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中央政府下放财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即在明确划分公共服务职责的基础上划分财权。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其次,根据支出范围确定税收规模;再次,根据税收规模划分税种。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超过收入规模,超收部分可由该级政府自行支配,以促进本地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发展;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少于收入规模,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以保证该地区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的统一。

(三)中央政府下放财权的关键是扩大地方政

府的税收立法权

财权的核心是税权,而税权的核心则是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直接决定谁有权设置税种、调整税率等,从而决定税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是财政分权具有切实意义的前提,同时也是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税收立法权的保障,税收的征收管理权与收入归属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也难以划分清楚。因此,中央政府下放财权,关键是要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国际经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中央集中式,也称完全集权式,如英国、法国等;二是地方独立式,也称完全分权式,如美国、加拿大等;三是中央、地方共享式,也称有限集权式,如日本、德国等。不同的税权划分方法,赋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各有不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结构、支出范围等也因此而不同。其中,中央集中式有利于确保全国税制的统一,但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独立式有利于地方根据自身状况灵活设计税制,但要求有效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相比而言,中央、地方共享式可以同时发挥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如果设计合理,可以实现中央统一性与地方积极性的结合。

对于我国而言,分税制改革明确界定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但税收立法权仍集中于中央政府,应着眼于下放。关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有学者担心,“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也有学者指出:“地方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造成的影响绝不是一个局部性的问题。进一步讲,把大量课税权放在地方一级不仅与中国统一的宪法不符,而且可能缩减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所需要的政策手段的选择范围,还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利用立法权控制地方企业,搞地区保护,危害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近期内并非好的选择。”这些担心确实有一定道理。诚然,在单一制国家,如果地方财政自过大,不但下放税收立法权的优势难以体现,反而可能造成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诸侯割据盛行等问题。然而,这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税权的高度集中同样也会催生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表明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中央政府默许或容忍的税收立法权,只不过还不是正式的、制度化的税收立法权。其实,适当的税权有助于提高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透明度,缓解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与其让地方政府拥有体制外的“税权”,并由此引发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还不如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以缓解其面临的现实困境,从长远看,这将有助于中央权威的保持和国家利益的维护。

基于上述考虑,在下放税权的过程中,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中央政府必须统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在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二是逐步稳妥地下放税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一定的自。与之相应,地方税收立法应遵循有限原则、不抵触原则和不重复原则。具体而言:(1)中央政府掌握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立法权;掌握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尤其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性、事关地区间协调发展、事关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的立法权。(2)对于其他一些地方税,虽然也具有全国性影响,但不及上述税种的影响程度大,同中央税基关系较小,应采用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开征权,但地方具有在中央规定的税率幅度内适当调整税率、减免税审批等权限。从短期看,在全国统一税基条件下部分税率的局部调整权,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的可行选择。(3)对于某些地方性较强、不影响全国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应赋予地方。地方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决定开征某一新税,或暂停征收某一税种,或制定地方税的优惠政策等。

(四)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

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需要坚持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针对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现状,迫切需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的财力下移机制。通过财力下移机制,地方政府可以具有稳定的税基,并依靠制度安排取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具体而言:(1)充实地方税体系。开发适合地方征收的税源,尤其是所得类税。(2)将共享税分解为国税、省税和地方税三个方面。(3)中央政府制定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缓解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财力差距。

参考文献:

[1]刘溶沧,李茂生.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财税管理服务篇9

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财力逐渐弱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1993年的22%,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1994年推出的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成功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分税制在促进了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这一比例为55.7%),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是,这一具有明显集权倾向的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通过规范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但是,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划分范围,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分配给了下级政府,于是就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收支格局[2]。近10年来,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则从2000年的63.5%上升至2011年的84.84%,特别是在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分担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仅负担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30%,其余70%都由地方政府负担;而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支出中的占比,澳大利亚为59.4%,新西兰为100%,美国为69.5%,法国、德国、荷兰分别为99.8%、96.4%和96.2%。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分别为3248.6、1747.78、4715.77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17.06、6296.17、10641.41亿元,是中央支出的4.65、3.60、2.26倍。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转移给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一些欠发达地区以及大部分县乡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只能愈益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产品,致使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数量和质量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扩大财源,使得收费、批地、举债等行为泛滥,土地出让金连创新高,几度占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以上。“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投资过热,城市迅速扩张,政府债务剧增,既扭曲了正常的收入分配关系,又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国内实际开征的税收项目19种,其中有11种划归地方税种,虽然税种不少,但较为分散,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缺乏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因为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充足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征收范围偏窄,征管难度较大,税额少且不稳定,难以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区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县乡财政本级收入显著下降,基层政府运行困难。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滞后,客观上刺激或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通过行政性收费、土地有偿出让、罚没收入等非税方式谋求更多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理增长。2011年,全国地方非税收入高达113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非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1.6%。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3%,而非税收收入增长32.4%,全省有10个市非税收收入占比30%~40%,其中茂名和云浮高达44%和42%。大量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必然对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欠合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1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52433.8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92415.48亿元)的比重为56.7%,可见中央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尽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逐年增大,但总体仍然偏小,不能根本上缓解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低速增长与改善民生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全国各地区间财力差距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受到明显制约。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设置欠科学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且大多数项目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致使自身财力困难、配套能力低但又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

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主要对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向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构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税体制。

1.明确划分财权事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目前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司法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统筹安排社会事业等经济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负担本地行政管理、基础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务。所以,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性质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承担与本地区事务相关的费用;对于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应分清主次,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中央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责任。因为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甚至连基本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提高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快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财税管理服务篇10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财税管理服务篇11

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

(一)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建设也一直受到集权与分权循环影响,并且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对财政税收缺乏重视度,许多管理人员对管理工作不重视。这些情况的出现,让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任务变得尤为重要。要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要求相关的管理部门强化法律权威,完善财务管理机制,让债务呈现正常现象,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健康和谐发展。

(二)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重点在于人才的进步,只有人才进步了才能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有序进行。比如增加管理人员的实操水平,提升他们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让这些管理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工作,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并能快速解决。而要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可以通过培训、深造、教育等方面进行培养,毕竟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与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由这些管理人员来决定的。除了再教育与深造培养以外,还要让管理人员有一定的管理与服务统一意识,为百姓提供最好最优的服务,全面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范围,全责统一

财政税收是经济政策表现形式之一,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进行改革的时候们一定要合理,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科学的规范各级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做到权责统一,避免出现逃避责任、推卸责任的行为,让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税管理服务篇12

“营改增”的推行,会对服务行业会计核算、纳税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等造成较大影响,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对服务行业“营改增”的税务影响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相关研究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的两个主要税种,“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某些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收征收上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也存在交叉和重复征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主要是对生产单位的毛收入进行征税,对于产品生产的每一道生产环节都需要缴纳营业税,比较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但是增值税只需要对服务或产品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能够较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所以这也是我国“营改增”政策推行的主要原因,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经济发展。

二、营改增对服务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对于服务行业来说,税负能否得到减轻主要取决于进行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实施前,服务行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率为5%,而“营改增”实施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般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值为应缴纳税额。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进项税额能否完全抵扣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能够将进项税额完全抵扣,就会减轻企业的税负,如果只能部分抵扣进项税额,则会加重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

服务行业在“营改增”实施前,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的都是含税价格,而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是一种价外税,所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账面价值都是不含税价格,账面价值会因此而减小,扣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后,固定资产的净值会明显下降,而在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的结构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资产负债率提高影响企业的贷款。在供货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会增加企业的负债,从而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的声誉和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另外,固定资产是服务行业非常重要的资产,但是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其账面价值都是不含税值,会使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少,固定资产折旧也会因此减少,“累计折旧”、“应交税费”等科目都会发生改变。

三、营改增背景下服务行业的应对措施

综上,笔者对营改增为服务行业带来的诸多挑战进行了分析,为促进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企业应加大管理力度,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有关对策。

(一)提高财务风险防范力度

企业既应该明确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好处,又需要关注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想要避免违规制度核算导致财务风险现象出现,就必须对财会人员予以业务操作相关培训,这样他们就可以依据新税收制度里面的要求开展财务业务核算工作,构建明确并且操作性非常强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操作流程所具有的规范性,高效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从而确保新财务业务操作均符合规定。此外,企业全部纳税筹划均应该与现行税法里面的规定一致,防止出现违规避税行为。

(二)对税收筹划管理进行完善

改革具体税务体制后,我国企业需要面对不同营改增方案,结合企业实际纳税性质以及主体情况实施相应的对策,部分企业在从新的政策里面尝到利益甜头后,还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有效应对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发展压力,这是由于营改曾严格要求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所以,我国企业必须正确应对同时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对纳税筹划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尽量在具体实践环节不断优化并且完善该项管理工作,应该让纳税主体通过流通环节合理转移自己的税负,特别是在确定合作供应商的过程中,必须保障财务管理程序相对完善,可以开出整套的有效增值税发票等,这样企业就可以在对营改增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客源。

(三)加强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服务行业税务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实行“营改增”以前,服务行业的票据主要是根据营业收入的到账情况开具营业税发票,而“营改增”后,改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发票种类的变化,服务行业对发票的管理方式也应发生相应的改变。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的两种主要形式,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因此服务行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采购人员在进行机器设备或原材料采购时,由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采购人员应注意考虑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会使得企业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使得企业税负增加,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采购时应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降低税负。

(四)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财会人员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主体,财会人员的综合素养会直接影响服务行业税务管理的质量。尤其是在“营改增”背景下,财会人员素质的提高显得更加重要。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注重财会队伍建设,增加优秀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素养,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营改增”的推行,也使企业面临进项税额不能充分抵扣以及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法律风险,这都需要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来避免这些问题,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

(五)推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营改增”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而且是经过科学调查研究后所推出的税收政策,“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我国服务行业的税务管理都有着较大影响。为使财税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实行情况,收到税负改变的反馈信息,就必须加强服务行业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使各种信息能够通过软件或网络及时准确地传递,从而推动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营改增”的推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在营改增背景下,服务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所以服务行业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未雨绸缪,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分析营改增实施后对我国服务行业管理带来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与产业升级背景,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自身财务管理效果,对营改增政策给所在企业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充分研究。依据政策优化企业纳税管理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制度,准确判断社会发展形势,紧随社会潮流,合理调整自身经营理念与发展策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忠超.浅析“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3

[2]田志伟,胡怡建.“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财经论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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