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6 10:19:29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1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开始暴露出其基础比较薄弱的特点,尤其是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执行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依托现代化的经营方式盘活农村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率,从而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去,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在建国初期农村合作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演变而来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路径的探索一直在不断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些地区曾经将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形式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方向,然而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很深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融入市场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途径是兴办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的乡镇企业,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逐渐由集体所有制转为民营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迅速下降。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新的经济形式的引入,农村集体经济开始有了新的发展方向。一些地区开始从传统的 “农村集体经济即村办企业”思维中跳出来,开始探索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开辟多元化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格局。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迅速发展,一些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找到了迅速发展壮大的途径。利用农村集体资金、农村拥有的土地等来开辟财源,发展集体经济已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另外,一些依托租赁经营,运用村集体资产来参股经营等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也在不断的开拓当中。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比较薄弱,各地区的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尤其在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面临制度缺陷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在长期的发展中开始暴露出制度缺陷。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比较落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管理形式一直沿用的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模式,并且具有很深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集体经济的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计划色彩。其次,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归属不清的现状。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清晰、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所有权支撑,一些农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村与村之间、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权属不清,界限不明,经常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另外,我国农村的民主管理一直难以得到落实,村民选举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往往流于形式,这些都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难以得到重大的突破。

2.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比较微薄

根据国务院农村发展调研小组对于全国几千个农村的调查显示,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比较微薄,农村集体经济的力量比较薄弱。其中,集体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庄占到将近一半,低于10万元的村庄占到0%,集体收入高于100万的村庄只占16%。根据调查反映的数据显示,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差距非常明显,落后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非常有限,农村经济的发展缺少资金保障。另外,调查还表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比较单一,集体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出租或者开发收益,尤其依赖于土地出租收益,使农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农村集体经济直接经营收入逐渐下降

相关的数据情况表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只有少量的村庄有直接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和股份分红收益。根据3000多个村庄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的来源构成中,农村农业承包收入只占总收入的39.5%;厂房、土地等财产租赁收入占总收入的15.4%;财政专项拨款占总收入的16%;农村村办企业的经营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7%;农村农林牧渔等收入占总收入的4%;剩下的都是农村土地补偿费、自筹资金等。根据调查的情况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的直接经营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即使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集体经济收入比较高的浙江、广东、苏南等地,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来源也主要依靠土地出租、转让等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直接经营收入只占非常低的比重。

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规范

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的扩大及形式的多样化,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也越来越困难,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资产流失情况。一些集体资产在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不规范,发生严重的损毁、贬值现象;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于集体资产的贪污、挪用、占用、浪费等情况时有发生;还有很多资产被低价转让、变卖、承包。这些都是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一些村庄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等企业实体,村企业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导致农业监管部门无法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缺失,给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阻碍。

三、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村管理人才建设,提高集体经济管理的水平

农村管理人才的缺乏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一定要加强农村管理人才建设,提高集体经济管理的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大批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经济意识、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出色的农村干部,带领农村人民进行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发展。根据相关的调查表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得比较好的村,无一例外的都是由具有开拓精神和经济头脑的村干部带领,而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村,村级干部的思想都比较保守,不具备开拓精神和经济意识。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要从农村干部建设做起,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组织建设,培养具有开拓精神和灵活头脑的青年人才,建立健全激励和监督机制,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开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渠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农村要不断开拓集体经济发展的新渠道,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资源,尤其是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从而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农村要积极利用现有的土地等资源,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出租和转让收益,并且要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对于比较贫瘠的土地要进行改良,实现土地的增值,从而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其次,要充分依托租赁经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从而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最后,有企业进驻的农村,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围绕企业的上下游充分开发项目,如开发劳动服务、饮食、出租服务等项目,从而收取租金、管理费用等,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农村还要利用现有的集体资源,制定具有吸引力的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外来企业和投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高集体经济收入

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保证,因此农村一定要大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高集体经济收入。首先,农村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农村要对于集体资产的产权进行明晰,要对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侵犯。对于存在争议的资产权属,应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历史依据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对产权进行明确的归属界定,从而保证资产权属的清晰。最后,农村要建立集体资产的台账制度,组织资产清查小组,对集体资产进行彻底的摸底、登记、审查及记录。资产的占有者及使用者,要定期的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报表的报送,做到账实相符,对资产的变动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防止资产的流失。例如,四川某农村就建立了先进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该村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权交由村民选举出来的组织进行管理,在进行集体资产转让等重大决策时,要交由村民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建议。这种制度使得该村的集体资产流失、被占用等情况得以避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大大提高。

4.拓展投资渠道,运用集体资产进行参股经营

农村要充分利用集体资产的优势,积极拓展投资渠道,利用现存的集体资产进行参股经营,从而激活农村经济的活力,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首先,对原有的效率不高的农村企业要通过改制、破产、重组等方法,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农村集体的收益;其次,要利用农村现有的资源优势,如交通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向经济效益比较高的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从而形成股份形式的集体资产,充分享受分红收益及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例如,江苏省某农村将农村的土地资源作为投资,参股某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而形成了股份形式的农村集体资产,大大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收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农村要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断开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从而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陈建荣,陈文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之路[J].江苏农村经济,2013(05).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2

新型集体经济是对传统集体经济的突破,产权明晰,包括多种新的实现形式,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融合合作制与公司制管理模式,凭借劳动和资本分享企业收益。劳动者为自己和社会创造财富的一种组织形式”。一些传统的集体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展现出新的活力。

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特征

1、企业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体

企业全部或多数职工既持有本企业股份,又在企业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调以职工持股为主体,其持股比例为本企业全部资本或占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一些企业采用股份的形式引入企业外部出资入做股东,这种企业产权主体的设置,改变了原有企业资金制度单一内生性,拓宽了企业吸引外部资本途径。在组织形式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民主管理,自主经营,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在联合的基础上确立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实行个人所有,集体占有。

2、劳动者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具有控制权

劳动者资本之和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占有相对控股以上地位。在产权制度上,逐步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通过控股和企业章程规定取得对企业控制权,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大多数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架,按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决定企业经营投资计划、选举高管人员,审批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3、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形式主要体现在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和奖励、按劳分红上,依据劳动贡献决定。按资分配体现在各方股东按其股份分得红利,也有一些企业把劳动技术等要素折成股份的,这部分名义上按股分红,实质上仍是按劳分配。职工具有股东与雇员的双重身份。在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取得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益。建立了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新型劳动关系。

4、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区

主要在资本结构上加以区别。新型集体经济出资入主体是本企业劳动者,劳动者对本企业有经营控制权,而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国家,国家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授权,任用经营者,企业盈亏是国家的事,职工不具有控制权。而在私营企业中,不允许劳动者入股,或投资者不一定是劳动者。这些与集体经济主要由大多数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企业不是少数人所有,而是多数劳动者所有的特征有根本不同。

5、与传统集体企业区别

所有权形式,由单一共同共有变为明晰到人,按份共有;人事及决策权由上级任免决定变为职工以股东身份决策;分配上由按劳分配变为按劳与按资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由单一集体制度变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多种实现形式;企业地位由政府管理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三、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有: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集体共有和按份所有相结合,集体共有为主的集体企业;由职工股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由集体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劳动者个人资本为基础的合作制企业;其它具有新型集体经济特征的各类企业。

新型集体经济的产生始于传统集体企业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初期大都以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主,并在股份合作基础上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有集体资本参加的有限责任制、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企业。这些企业吸纳社会资本,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发展成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各类新集体经济大量涌现。

四、新型集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

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方式。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它作为市场经济,要以市场作为主要手段配置资源。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新型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而这种公有制经济有明晰的产权,产权结构趋于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化,机制市场化,同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是竞争的关系。因而有追求资源配置合理性和资源利用充分性的内在机制,容易与市场经济融合。

1、新型集体经济本质特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新型集体经济实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及“个人所有,集体占有”的产权制度,其财产在价值形态上可以量化到劳动者个人。但在实物形态上不由个人支配,而由集体占有和支配,在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将企业共同共有与劳动者按份共有结合起来。这样的产权制度使所有者真正到位,解决了传统集体企业终极产权不到位的问题。

新型集体经济是“民有民营民享”的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它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劳动群众,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民有民营民享的公有制经济。新型集体经济确立“民本经济”的观念,不同于传统集体经济经营活动由政府决定,经营者由政府调配,企业用工由政府安排,排斥个人所有权的二国营模式。

新型集体经济突出了集体经济民本位的特点。首先,在产权上以投资的劳动者为主体,实行民有,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其次,在经营形式上实行民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确定经营者的产生方式,自主决定企业的用工制度,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三,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民主,劳动者通过股东会参与企业管理,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等形式。行使股东权利及其它民利,参与企业的决策活动,第四,在经济利益上实行民享。职工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对企业的投资享有收益。第五,在经营风险上实行共担。

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

2、新型集体经济符合我国生产力现状及发展要求

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生产的社会化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适应这种变化要求的资源配置方式,新型集体经济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把单个的资源(人力、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既在生产力的发展上体现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又在生产关系变化上体现了公有制的特点,一方面,集体资本参股控股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共有财产具有直接的公有性质;另一方面,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劳动者个人投入的资金转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以法入主体形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转变是向联合生产方式的转化,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是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变化方向相一致。

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而且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多层次性是我国的重要国情。新型集体企业是自发形成的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容纳不同层次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它的企业规模可大可小,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它既可容纳手工劳动和半机械化的生产力,也可容纳机械化和自动化、专业化的社会大生产。新型集体经济具有兼容性。能在各种行业中发展。同时独立自主性强,既有主动联结现代产业链,进行协作配套的能力,又有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机制。由于集体经济量大面广,遍及城乡各个行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因而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3、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宪法》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新型集体经济的长期发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有经济分布过广,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随着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经济将集中力量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骨干企业,对一般性行业将逐步退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下降。只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积极向各方面渗透,大量进入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才能增强公有制经济控制力,填补国有经济退出份额,才能保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否则公有制经济就失去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

4、新型集体经济与我国促进就业。共同致富的基本国情相符合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者只有实现了就业(创业),才能摆脱贫困,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资本的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能提高创造社会财富的效率,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物质基础。新型集体经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集体资本控股或劳动群众有控制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具有把劳动群众的个人资本融合为公有资本的功能。劳动者为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真正为劳动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

5、新型集体经济符合市场经济对微观参与主体的要求

经过改革,新型集体企业不再是政府附属,摆脱了二国营模式,产权清晰,通过资产量化,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鼓励职工投资人股,吸收社会人人股,对外合资合作等措施,实现出资人到位,产权结构也逐步多元化。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职责规范行使各自权利。随之配套产生新的用工制度、内部分配制度、管理和决策制度、对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各项岗位考核制度等,都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运行,企业作为法入主体,在市场中有竞争发展的动力。经营行为完全由自己决定,盈利自身受益,亏损自行负担,与其它性质类型的企业是平等竞争关系。

6、国内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证实了其与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

一大批传统集体企业、国有中小企业经过改革变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较好。例如,白山喜丰公司原为集体企业。2003年企业进行改革,把净资5584万元量化折股,法定代表人占公司总股本13%,公司高管人员占9%,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占13%。职工占12%,退休职工公益股占10%,职工平均每人量化2万元,其余为吸收社会自然人人股。随后,公司又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现在职工是企业持股主体,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重大决策由职工占大多数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奖金后,还按股分红利。公司2004年销售4亿。产量3万吨,利润3千万元,均实现历史性突破。

当前数量庞大的厂办集体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正在进行改革,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量化现有资产,吸收职工入股,变为新型集体经济。

7、国外具有新型集体经济特征各类企业得到了广泛发展

资料显示,集体性质的经济在国外也有较好发展。如西班牙蒙德拉贡、英国工业共有权运动、美国职工持股计划、加拿大合作社、日本农协等,目前,合作性质经济已遍及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各类合作社的社员数亿人。在农业、工业、流通、金融、保险以及各种服务业都出现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实践说明,在发达国家,集体经济也是有发展空间的。它适应市场制度与生产力发展。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3

关键词: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07501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 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的意义

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繁荣和发展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次振兴应为重新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框架,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改变“空壳村”现状,使村集体“手中有粮”,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农民富裕的需要,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现状迫切需要二次振兴,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繁荣和发展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振兴,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将必然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1 国家相关制度不够严格,管理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一些重大的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面对国家的政策,仍然存在部分地区落实不够,村里对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不足的现象。

2.2 我国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

集体经济是农村公共产品投资的主体。我国“三农”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大部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受到严重的制约。

2.3 部分农村处于偏远地域,资源相对匮乏

众多集体经济发展不好的村子面临着地域偏远,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境遇,而且这些地域交通不便,技术更加落后,这种情况下,村民愈发贫穷只能外出打工或守着自己的一点土地过日子,难有稳定收益。

2.4 一些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认识不足

有些农民认为目前很多家庭都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觉得农村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而且认为发展集体经济难度大,收益小,难见实惠。部分农民还存在着“等、靠、要”的心理,等待国家政策扶植,不爱付出劳动,一些农民仍存在着“平均分配”的思想,这些思想带有一些误区。

3 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的途径研究

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对如何在中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进行了十分艰辛的探索。其成果集中体现为关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思想。因此,我国应该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的振兴。

3.1 国家应引起足够重视,健全制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

国家应进一步重视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从政策层面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二次振兴的理论创新,做到制度严明,重新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框架,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科研投入,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改革农村管理体制,以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探讨科学的振兴道路,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3.2 通过宣传,促使农民认识的提高

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基层村干部能够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在村中培养出“带头人”,一部分人带动其他农民,促使农民不断提高认识,认识到振兴农村经济集体的重要性及优越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做好农民的工作,促使农民转变观念。同时,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改变“空壳村”现状,使村集体“手中有粮”。

3.3 应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角度迫切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善和二次振兴。

3.4 应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

需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二次振兴。同时,要学会整合当地的资源,发挥当地的特色和优势,走特色发展的道路。如国内有的村子集体种植大棚草莓,形成产销一条龙,靠近沿海的村子集体养殖海参等等,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共同富裕,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4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68-01

从农村集体经济来看,主要是指农村生产资料通常都是农村地区一些劳动之所共同拥有的,并将其称之为公有制经济。而农村集体经济实质指的则是多种形式的劳动联合以及资产联合,通过尊重农村劳动者和其个人资金产权基础上,再将劳动与资产这两者组织起来进行合理地使用和配置,这样能够克服掉因社会化分工、个别经营困难以及农户生产需要的困难,能让农村全体成员都有一定的福利与收入,这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非常大的意义,所以在实现中共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此任务放在首位。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还是处于相对较慢的发展速度,农村的集体经济多数形式都是集体资产承包的经营方式、村办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租赁经营几种方式。从调查中显示,我国村级集体资产的平均值是35万元左右,人均村级集体资产仅仅是135元左右,在村级集体资产种几乎都是实物资产,达到了90%以上,而现金资产相对少了很多,每个村的现金资产平均下来还不到5万元,仅这5万元还大多是由相对富裕的村支撑起来的,其他稍偏僻的村还不足1万元的现金资产,甚至有的村根本都没有现金资产。在实际调查中,有90%左右的村都没有集体企业,多数村的集体收入还都是依靠租赁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村级集体经济都相对困难,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投入再多也都是相对有限的,乡村道路、乡村电网几乎都是国家在大力支持,只有乡村住房和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是村民依靠自己收入来解决的。

从大体上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比较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农村集体经济中能够用于经营和乡村开发建设的现金资产比较少,且价值低。在家庭承包制实行之后,农村土地、池塘和山林等多数都由家庭或个人承包,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家庭承包可以不提供给集体经济费用,但是集体经济还要用来集中发包和出租等进行投资,这些项目是很难见到收益的。所以说我国现在很多农村都已经成为“空壳村”。其二是农村在技术、管理以及资本上,村办企业一直都比较困难,尽管我国乡村集体企业发展有明显增速,但是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下,农村企业的技术落后、管理部到位以及缺乏资金等问题更明显地凸显出来,甚至有很多村都出现了亏损的情况。其三是村民和村干部没有足够的信心看待集体经济这一问题,受到时期集体经济的影响,导致现在很多村民和村干部都对集体经济没有足够的信息,甚至出现互相不信任、抱有私信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一直处于落后状态。

二、农村集体经济新形式的探索

从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最为必要的就是探索和发展出新形式的集体经济模式,符合农村的现有情况,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本质特征,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路线,吸引农民都参与其中,让农民都能主动参与到资产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新型经营方式中,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主体,不限制村级资产承包、村办企业以及租赁请经济形式的形成,让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有足够的信心,从而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真正实现农村城镇化。

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新形式发展的对策

正如改革开放初期推行联产承包、解决社队经济的行政支配和集体产权问题一样,推动集体经济新形式的运用和发展、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的封闭运行问题,必将对重塑农村微观经济机制、加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产生重大作用。目前应采取的措施是:

1、完善制度规范,为运用和发展提供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现已颁布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组织或形式可先由各地政府制定规范和实施条例,然后逐步完善。例如,对于农户+企业联合体,重点是按集体原则合理规范公司与农户的权益,还可以要求公司向长期合作的农户赠与股份、建立公司c农户共同决策的机制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要求其加强积累、增加共有资产和服务设施,鼓励其提供其他服务和生活福利;对专业技术协会,则不应将其作为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应要求它在接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突出运用新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和研究试验的特色;对社区股份合作社,重点应是要求其减少封闭性、增加流动性和开放性,允许外部公司和个人参与,鼓励其对外投资、参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加强合作,逐步形成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建立支持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切实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新形式的运用和发展,笔者建议:①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预算,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启动资金和运行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方式提供税收优惠(如免征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和信贷支持。②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解决农业部门、科技部门等分散管理的现象。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的农业部门内成立专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经营帮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和骨干提供培训;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具体的专业服务。③建立地方县(市)政府定期选派新毕业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制度,帮助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内部管理。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职业技术学院、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交流的机制。⑤县(市)政府应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农村工作的主要内容,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知识、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传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等相关信息和知识。⑥动员和支持有关企业、公司、村级组织和农村经营大户等,领办和合办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和发展新的集体经济形式。

四、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农村集体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重要载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必须坚持和完善相对应的制度基础――同分结合这种双层经营体制,这不光关系到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更会关系到农村全面改革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局面,甚至上升到关系到我国农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坚定不移走下去的决心,也就是说在实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必须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从而引导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经营管理总站.2000年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提要[R].2010.1;28.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5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发展而来,有乡(镇)、村、组三级,仍处在一种政府、自治、经济组织相混合的管理模式。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经营主体主要有集体组织和农民家庭、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总体上看,集体组织经济实力下降、集体经营弱化,发展迟缓;农民家庭经济虽发展强劲,但后劲不足;农民家庭与集体组织之间呈现出一种离散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小农经济”特征。具体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集体组织经济实力有所下降。主要表现为集体组织的集体经营弱化和部分乡村企业关闭或出租、转包。从每村拥有集体资产量、年内可分配收入及集体经济收益情况等方面看,2000年,每村拥有集体资产150.9万元,比1999年减少2.6%,其中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66.2万元,基本与1999年持平;每村年内可支配收入为19.37万元,比1999年减少0.9%;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村388 997个,占汇总村数的53.9%,有近一半的村没有集体经济收益。2006年,全国农村村组集体所有年末生产性资产原值为4045亿元,比2005年减少16.2%;每村年内可支配收入为39.8万元,比2005年减少3.2%;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为258 813个,仅占汇总村数的43.1%,比2000年减少了近10%[1]。也就说,在全国有50%左右的村集体没有集体经营收入,集体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补贴、土地和集体资产出租等有限来源,经济实力较差,发展艰难。

第二,经济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组织内部发展不平衡,突出表现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弱化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绝对强势。如从2002至2006年村组集体经营收入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情况来看,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分别为:13 987.7、15 225.7、15 547.3、16 565.3、18 309.2亿元,在农村经济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2.0%、11.6%、10.3%、9.5%、9.1%;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分别为:59 992.0、64 908.8、72 827.6、81 051.5、90 451.3亿元,在农村经济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51.4%、49.3%、48.2%、46.2%、45.2%[1]。二是村级集体组织之间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阶梯性差距上。从2007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看,农村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村383个,占汇总村数的0.06%;在1 000-3 000元的村,占34.8%;在3 000-5 000元的村,占40.9%;在5 000-10 000元的村,占20.7%;10 000元以上的村有11 054个,占1.8%,其中在30 000元以上的村有107个[2]。并且,这种差距和分层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暂时现象。

第三,农民家庭仍然是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农民家庭作为组级集体经济的基本细胞,是集体经济的经营主体,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主体[3],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家庭迅速成为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的主力军。1983年底,97.8%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涉及农户总数的94.5%,2000年,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数为717 047个(当年汇总村民委员会数为722 745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为22 219.1万户(当年汇总农户数为23 127.6万户)[1]。截至2011年底,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为2.288亿户,比2010年底增长0.14%[4]。

第四,经营主体的新变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在原集体组织、农民家庭基础上,相继出现了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新形式,正在逐步形成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2011年底全国总数已达50.9万个[5],2012年3月底为55.23个[6],到2013年3月已超过73万个[7]。

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经不分、政社不分

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国家社会一元结构痕迹,政府机关、自治组织、经济组织三者黏合在一起,集体组织至今尚未完全独立,政府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就没有完全理顺,政社不分、政经不分。政府机关与自治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也就没有分开。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非独立的、依附于农村基层政府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而存在的经济组织。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来看,合作化时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时期虽然政经、政社合一,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属于农村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但当前的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府机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也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细分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了一种非独立的、依附于这些组织而存在的经济组织。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政府机关,但同时还拥有集体土地和乡办企业等集体资产,乡镇级集体经济仍然存在,乡镇政府实际上就是本级集体经济的管理者,政经不分;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同样拥有集体土地和村办企业等集体资产,也是一级集体经济,同时,受“强国家――弱社会”的影响,村委会还具有乡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能,成了实际上的农村基层“准政府机关”,政府、社区、经济三者的黏合表现尤为突出,政经不分、政社不分、村治与经济不分;村民小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发展而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基层组织,是农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民具有社区成员和集体成员的双重身份,村治与经济同样没有分开。

因此,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现行做法是由乡、村、组干部代为行使,村委会成了三个组织、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综合性组织,政府、社区、经济三者没有分开。村级集体经济既承担了行政、社区的职能,也承担了行政、社区的管理和建设开支。这种做法容易导致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集体组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分散;集体经济利益受损等现象的发生。

(二)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缺失

市场主体有法人和非法人之分,二者之间的权利存在很大差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缺失,限制了集体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突出表现在农村集体组织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也就不能独立开展经营业务;不能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就没有依法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通行证,也就不能在银行开账号,难以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不能在税务部门申请购买税票等。这些都使得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只能依附在其他经营主体上,只能将其资产以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而成为难以壮大的“小矮人”[8]。

(三)土地产权关系模糊

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是清晰的,《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也是清晰的,《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虽然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但由于受政社不分、政经不分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仍然存在模糊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产权主体模糊。首先是主体认识模糊。由于农村集体组织不独立,依附于行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而存在,政经不分,容易产生土地所有权人不是集体而是国家的模糊认识。其次是行使主体模糊。由于集体组织的非独立性,加之现行法律体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也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村干部代为行使的做法,行使主体变得模糊。再次是主体关系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乡、村、组三级,它们分别拥有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三者又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而且土地产权边界模糊,使得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

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模糊。集体和农民对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如何行使所有权,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如何行使所有权等一系列关系模糊,尚未完全厘清。

三是土地所产权不能充分行使。一方面,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政策保护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明确而具体,保护性规定相对模糊抽象,加之国家征用土地制度设计不够细致和行政干预等原因,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尊重[9],有些土地限制政策甚至超越了限制的界线。另一方面,由于集体与农民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和现行的做法,使得集体和农民在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上,难以充分表达所有权人意志,挫伤了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积极性,只有当集体利益受损并影响其个人利益时,才会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如集体上访、阻工等。

三、发展对策

(一)政经分离

政经合一,是国家社会一元结构的产物,政企分离问题,在国有企业已经解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经分离问题,在1982年《宪法》中曾经做出过规定,要求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政经和政社不分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一个问题。

因此,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首先应该是解决政经分离、政社分离问题,实现政府、社区、经济三者分开。通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经济组织,解决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真正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能解决集体经济的独立问题,但存在着缺陷,即只有当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统一加入同一个合作社时,原集体组织才能成为新合作社组织,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但问题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同一集体成员按自愿原则,可以加入不同的合作社,这样原集体就仍然存在,仍然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因此,应该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还要解决原集体组织的独立问题。

广东南海区所推行的社区党组织、村(居)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五分离”的“政经分离”改革,是一个大创新,改变了原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黏合在一起的“政经不分”管理模式,标志着农村体制改革已闯入深水区,为新一轮农村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

(二)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通过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法人或公司法人资格,使其具有市场主体法人资格。虽然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现有农村集体组织也可以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公司法人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更高,应该让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公司法人资格,成为现代企业。

比较《民法通则》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法人条件的。一是依法成立。这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问题,而是法律规制问题。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集体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和入股,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特殊的生产资料,当然是财产,并且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不断升值,除此之外,还拥有公益性与经营性等固定资产,为数不少的发达集体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实际情况是尽管集体经济组织不独立但都一直保留了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至于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则可根据新的法规重新命名和组建即可。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国家对土地所有权有限制性规定,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出让、入股,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同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法人财产,不能因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而否认所有的都不具有。

在农业经济多种所有制结构中,集体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引领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农村土地,这是其他农业企业无法比较的优势;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都应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公司法人资格。

(三)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土地产权关系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6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包括新中国建立后在各个时期形成的区属工业、商业、供销、交通、建设等各行业的集体合作经济,本文主要研究区属集体经济,即主要是市区和原来郊县的工业集体合作经济的历史沿革和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他行业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发展的沿革。

(一)上海区属集体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沿革

一是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手工业合作化时期的县联社及其企业。当时各郊县在农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运动中服务于农业的发展,组织了一大批手工业合作社,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县联合经济组织,即县联社与县工业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改革开放以后,全市成立郊县工业局,以后又改为区县工业局并挂上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牌子,成为全市各郊县联社和集体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现在金山、奉贤、嘉定等区联社都是其成员单位。区联社成员单位包括联社投资企业、原有村镇集体合作企业及其改制的新经济组织等。

二是1958年“”年代,为解放家庭妇女劳动力,各区建立的各类里弄生产加工组(场)和生活服务社。“”后期,里弄生产组和街道工厂大量安置返城知青,发展形成街道集体工业或区属集体企业。当时,各区成立区工业局,按照产业组建行业性行政公司,管理街道里弄集体合作企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各区工业局大都改制为企业性集团公司,撤销区下属的公司,成立区工业集体资产的运作机构。现在浦东新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等绝大多数城区都有不同形式区属集体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包括区、街道的集体合作企业、改制企业及新经济组织。

三是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区托管企业。上海市属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在“抓大放小”的过程中,一大批市属国有、集体和股份合作制小企业被下放到各区,以后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系统的服装、灯具、玩具、工艺美术等专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随着公司改制划归各区主管,成为区属集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二)上海区属集体经济改革开放、转型发展的新路径

随着上海产业结构三、二、一的调整,区属工业集体经济顺应市、区城市功能转型,产业结构、经营方式、资产质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从原有街道里弄集体工业转变为都市产业园、商贸物流业、社区服务业、科技型和合作金融企业等,培养和做大、做强了一批能驾驭市场经济的优势企业。

一是抓都市产业园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园区,壮大集体经济。例如,静工集团从2004年起步,近10年来,走过了从都市工业园区到文化创意园区的发展阶段,目前有以文化创意、时尚设计为业态,其标杆为常德路800秀文化创意园区与现代产业大厦;以“静工”品牌打造的由昌平路两侧15家园区组成的“静安都市创意产业集聚带”被命名为“上海名牌”(区域)。园区经营形式多样化,形成了四种经营方式:独立收购旧厂房、全面改造、独立经营;与社会资本合作收购,以我为主经营运作;租赁厂房,合作经营(大房东参与小股);管理输出,合作经营,成立专业公司等。静工集团盘活零星房屋1万多平方米,大力发展园区现代服务业,迅速提升了集体经济的体量和资产质量,已经形成了以现代服务业为特征的新兴产业,培养了一支与其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做大做强了区属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达10亿元,管理经营园区12万平方米,其中自有房产占60%,2012年经营性收入1.3亿元。10年来,静工集团在转型发展中不仅摆脱了银行、政府部门欠款2.3亿的重负,完成160个企业改制,承担了托管小企业的任务,还为7000多名协保职工和10000多名退休职工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是突出物业经营,积极培育新兴商贸业,努力搞好社区服务,搞活集体经济。例如,新徐汇集团由徐汇区工业局改制设立,其抓好产业结构调整,突出物业经营管理主业,努力在盘活存量资产、拓展增量资产上下功夫,先后投资3000多万元,与交大科技园公司和闸北区科委合作开发了新慧谷科技园,收购了陕西南路原针织二十五厂厂房等。积极培育扶植新兴商贸服务业态,如云洲商厦古玩城从百货业调整为收藏品和古玩专业市场,在本市具有重要的知名度,还设立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典当行、菜场、幼儿园、养老院等,为社区服务做出贡献。新徐汇集团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实现了发展商贸和社区服务业的目标,从改制前全系统亏损到去年盈利4000万元,企业净资产从2000年的3亿多元到目前的10多亿元,拥有徐汇区10多万平方米的物业。他们承担了14000多个退休职工养老保障补充,通过在职职工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形成了新的激励机制,建立了全体员工共享利益制度,成为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和体制创新的一个亮点。

三是坚持高科技发展战略,把握发展良机,实现自我再生,做强集体工业。例如,长宁区万宏集团有限公司面对沉重的历史包袱和发展的重重阻力、困难,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品牌和资本运作“三大战略”,产生了像华阳检测、达吉斯服饰、高罗、长宁橡胶等优质品牌。高罗公司的带扣、长宁橡胶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还独占鳌头,运用在矿山、隧道、拦河坝等建设上。这10年来,他们申请专利340多项,获得授权专利260多项,申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项目获批80多项,获批扶持资金超过310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等近20项荣誉。在资本运作中,通过整体股本调整或转让等形式,既保证了原有资本的增值,又为调整业态开发新领域争取到了足够的资本。万宏集团既积极发展小型科技型企业,重视开发技术专利,又重视创办创意园区,进行助学帮扶,开办敬老院,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不断增长,还较好地解决了集团内每个在职员工要负担4.58个退休人员费用等历史遗留的难题,资产重组的企业投资回报率大于10%,10年实现产销总值50亿元,创造税收2亿元。

四是坚持传承创新,积极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积极发展有上海传统优势的手工行业。城镇集体经济在工艺美术行业一直有“半壁江山”之称。“放小”在金山区的上海民族乐器一厂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集体企业,他们把集体企业文化和产品文化两个优势结合起来,挖掘业内长期集结的资源,抢救失传手艺和史料,挖掘民乐宝库,开发时尚产品,打造“敦煌”品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国内最大的民族乐器生产基地,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展示,弘扬了中华文化,实现了企业的新飞跃。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该企业的经验,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视察了企业。上海女子实验函授进修学院对全国各地1.5万多名下岗女子、失地农民、外来媳妇进行技术培训,组织起上海18个手工编织合作社,“手拉手,一起干”,既增加了收入,又帮助了妇女自主自立。大力发展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社区家庭手工业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现上海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五是紧密围绕为大工业配套、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优化集体经济服务功能。例如,城镇联社系统的嘉定区联社的嘉加集团所属企业,与上海电力系统的企业合作设立的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主动为我国电力事业发展配套,从原来一个校办集体企业发展成为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开发生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该联社的协力弹簧厂与科研单位合作,建立产品技术创新体系,融合企业内外各种资源,已开发出为神州载人飞船和其他国防军工的配套产品,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了贡献。

二、上海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需要跨越的障碍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形势下,通过优化创新,不断努力,转型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各区及其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平衡。由于集体经济被“边缘化”,在价值理念、现行法规、管理体制、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存在着进一步发展必须跨越的障碍。

(一)城镇集体经济在上海政府部门没有“上朝奏本”的发言人

改革开放前期,各级政府部门设置主管集体经济的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家机构改革中,各地政府部门撤销集体事业办公室。国家撤销轻工部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划归国务院国资委主管。目前,城镇集体经济宏观管理职能由国家工信委中小企业司非国有处承担,实际上是没有专人在管。上海原来的集体产权界定办公室被撤销后,城镇集体经济管理一度由国资委区县处承担,以后又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划归各区国资委管理。近年来,市政府没有按照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明确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因此在市政府层面没有城镇集体经济的“发言人”。同样,在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由市农委管理,国家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集体资产界定,集体土地确权,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红红火火。然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颁布20多年,已经滞后于企业改革的实践,集体企业期盼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扶持的呼声和广大劳动群众维护集体资产的话语难入政府顶层决策者之耳。有的国家领导人曾叹息,集体经济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区属集体经济在如此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策法律环境中转型发展,重重困难,十分艰辛。

(二)区属集体资产在市场运作中“被出资”,难有合规的出资人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经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其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管街道里弄集体经济的区工业局没有挂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牌子。区工业局撤销后一般是设立多元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区属集体资产的出资人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由区国资委或集资委作为集体资产出资人,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共同设立集体资本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集团,如长宁区设立万宏集团公司;二是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与区属国有投资公司共同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制企业,如静安区的静工集团;三是建立地区工业联合会,经政府批准作为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与国有投资企业或持股职工共同设立公司制企业集团,如徐汇区设立的新徐汇集团。这些企业的职责是:负责区属集体资产投资运作,转型发展,实现保值增值;负责对破产、关闭企业的维稳和下岗协保职工的管理;对所辖改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中小企业。

区属集体资产运作中遇到了现行法规的制约。区属集体经济的联合经济组织缺位,区国资委和集资委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行集体资产出资人权力,与《物权法》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规定不符。政府部门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越权管理不当,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目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一般不再批准以集体产权一元主体设立投资企业;上海政府已明确不再新设立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能成为城镇社区合作社设立的法律依据。这种集体资产“被出资”,集体合作企业和联合经济组织“难出生”的法律障碍,已经严重影响区属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

(三)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成员范围界定难,“二国营”容易重现

区属集体经济由20世纪50年代解放妇女劳动生产力建立的里弄生产组和生活服务站经过50多年发展演变逐步形成。在转型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法规滞后,集体资产确权政策缺失,政策性资产积累和土地使用权收益升值等资产归属争议突出,现行政策对改革前期政策与现今企业转型发展中出现体制机制矛盾难以规制。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大,构成复杂,其成员范围界定难。有些部门认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后与企业资产已经没有联系了,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权益,损害了老职工的利益。三是由于历史原因,街道里弄的退休职工收入低于同类人员的水平,期望得到养老保障的补充,在职员工持股和期股激励缺少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将区属集体经济比照“二国有”管理,容易使集体经济失去应有的活力,制约企业持续发展,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推进上海区属集体经济深化改革、

转型发展的建议

区属集体经济的改革走得辛劳,走得光荣,为国家挑了重担,在上海的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党的十的精神,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共同富裕,让广大劳动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学习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集体资产确权的经验,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扶办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全市性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

(一)坚决贯彻党的十精神,提高对发展集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思想阻力不解决,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会很困难。对当前出现的集体经济“边缘化”等状况,只有加强宣传,在理论上讲清,在制度上保证,才能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就是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否定或边缘化集体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无法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和从事集体经济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都要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树立发展集体经济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二)建立和完善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制定推进全市性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前一阶段,中编办已经发文明确,国家工信部承担对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管理的职能,并由国家财政部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管。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与国家工信部组织课题组,共同研究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经验和问题,拟订全国性的指导意见。一些省市按照中编办文件精神,明确了政府部门中对集体经济宏观指导和监管部门。上海应理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可以由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经信委以及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建立全市推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委员会,明确由市经信委作为城镇集体经济指导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上海工业、城镇、供销、生产服务等联社的助手作用,积极推进区属多种形式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健全各级政府对集体经济保护和监管的体制,借鉴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经验,学习其他省市已经提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出上海市推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区属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创新区属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多种发展模式,增强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政府部门鼓励区属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区属集体合作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如徐汇区政府在改革中支持区工业局设立全区性集体企业的工业联合会,作为区属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力,并由区属集体企业推荐资产代表组成理事会,制定章程,民主决定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可以采用郊区镇级社区合作社的做法,适当拓宽社区合作社登记的范围,组建各类集体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为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运行提供法律支持;政府部门可以推广浦东新区集资委的试点,建立全覆盖的街道和镇的集体资产监管委员会,指导集体资产投资企业的规范运作,保障和规制区属集体资产的运作;政府部门可以支持“集体投资企业+园区+入住商户”的区属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创造新型经营主体,拓宽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社区服务业和特色手工艺,增强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城乡一体化中,为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四)研究制定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和集体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的表述先后经历了四次变化:个体经济是补充;私营经济是补充;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

 

当前,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变,应改进相关表述,有四种表述可供选择:继续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借鉴1954年宪法,并列描述各类经济。

 

所有制结构比重逆转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企业法人的90%以上。2010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651.77万个,其中国有企业15.38万个,占2.4%;集体企业19.23万个,占3.0%;公司89.25万个,占13.7%;私营企业468.39万个,占71.9%;外商企业21.72万个,占3.3%。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中的公司包括国有法人控股、集体法人控股、私营法人控股和这三类企业联营法人控股等四类公司;统计中的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不包括私营法人控股的公司。据此推算统计中的公司数据,国有控股占10%多,私营控股约占80%,其余为集体和联营控股。

 

总体看,企业法人单位中,公有企业占10%多,非公企业占近90%;非公企业加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占到90%以上。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就业的85%以上。2010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34687万人,其中国有单位6516万人,占18.78%;集体单位597万人,占1.72%;公司3637万人,占10.5%;私营企业6071万人,占17.5%;外商企业1823万人,占5.3%;个体4467万人,占12.9%。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中的十类就业人员的数据总和只占城镇就业人员的三分之二,另有三分之一即1.1亿多人未列入。实际上,这三分之一的人员多数都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就业。因此,从城镇就业看,公有制经济人数占20%左右,非公有制经济占80%左右。加上农村中的非农就业人员,民营经济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的85%以上。

 

民间资本已占全国企业资本60%以上。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全国各经济类型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4万亿元,其中国家资本为11.4万亿元,占33.5%;集体资本为1万亿元,占2.94%;法人资本为8.7万亿元,占25.6%;个人资本为7.8万亿元,占22.9%;外商资本为5.2万亿元,占25.3%。法人资本中大约40%为国家资本,60%为民营资本。

 

因此,全国各经济类型中,国有资本占4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资本占近60%;公有资本占45%左右,非公有资本占近55%左右。加上非法人单位的个体户资本,民营资本占全国的60%以上。近三年这一比例又有相当提高。

 

民间投资已占全国投资的60%以上。2011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1933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投资为107486亿元,占35.6%;其余为非国有的民间投资,占64%。2011年,各类企业投资中,国有企业投资82299亿元,占27.3%;集体企业投资10296亿元,占3.6%;公司投资104469亿元,占33. 1%;私营企业投资71839亿元,占22.2%;外商投资18798亿元,占6.7%。

 

从数据中可推算出,公司投资中,国有控股25187亿元,占公司的24%;其余绝大多数投资为私营控股。因此,私营及私营控股投资占全国的近50%。

 

民营企业销售收入已占全国的75%以上。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84.33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22.83万亿元,占27.0%;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3.0%。加上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工业销售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可达近80%。需要指出的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由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比上年减少了约15万家,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因此,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比过去更多,销售收入也更多。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3560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71238亿元的6.2%。因此,总体看,全国工业销售收入中,私营企业占5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5%以上。

 

民营企业利润已占全国的70%以上。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54544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14989亿元,占27.5%;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利润,占70%以上。如果加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利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75%以上。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292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9476亿元的8.3%。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企业税收的6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快报数据,2012年1月至4月,全国各经济类型税收合计为3865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12200亿元,占31.6%,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税收。各经济类型中,国有企业5388亿元,占13.9%;集体和股份合作企业601亿元,占1.5%;股份公司17861亿元,占46.2%;私营企业3696亿元,占9.6%;涉外企业7748亿元,占20%;个体经营1626亿元,占4.2%;其他企业1729亿元,占4.5%。因此,全国税收收入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加上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公有经济占不到40%;私营经济占30%以上,加上外资,非公经济占50%以上,加上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占60%以上。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GDP的约三分之二。2011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7万亿元,一、二、三产业分别占10.1%、46.8%和43.1%。根据相关数据推算,第一产业增加值的95%以上为土地为农民家庭创造,国有农业比重很小;第二产业增加值的约30%为国有经济创造,约7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约40%为国有经济创造,约6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总体看,目前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比重大致为,国有经济约占三分之一,民营经济约占三分之二;公有制经济约占五分之二,非公有制经济约占五分之三。

 

各种所有制经济新内涵、新形式

 

传统的国有经济,是完全国有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财产所有权完全为国家单一所有,企业完全按政府自上而下的经济计划进行经营管理。经过30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一是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二是已经将工厂制改为公司制,企业从过去计划管理下的单纯生产者,变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三是推行了股份制改革,多数企业产权已多元化,企业变成国有控股的多元股权企业;四是产权多元化中,特别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后,已经有大量的私人、外商资本和非国有非集体的社会资本。

 

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规模以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收资本43976亿元中,国家资本占50.6%,集体资本占0.41%,法人资本占42.2%,个人占2.7%,外商资本占4%。其中法人资本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我国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普遍有20%-30%的股份为非国有的各类中外投资者所有。总之,国有经济的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大部分已经变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混合经济。

 

中国的集体经济主要有三类,农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农业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制后,除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外,经营权已经完全私人家庭化。农村集体企业,过去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目前多半企业已经改为私营企业,其余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参股企业,产权已多元化,经营已独立化、市场化和非集体化,相当大部分已经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企业,过去实行财产权为本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改制为私营企业,其余大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参股企业,产权由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大部分已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如由城镇集体企业发展而来的海尔集团,现在已经是公众公司,原有集体资本只占很小比例。总之,城乡集体经济的性质、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私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和私营控股的公司。目前的个体经济与传统意义的个体经济没有多少变化,仍为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私营企业,指工商注册登记为私人的企业,特点是投资者为自然人。这类私营企业与传统的私营企业没有多大区别,为一人或少数几个人所有和经营。但这类私营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成为私人公司,股权已经多元化,有的甚至有国有、集体、外资参股,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传统私营企业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类私营公司,主要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作为法人的私营企业。这类私营公司,股权是多元化的,许多也有国有、集体、外资、公众和社会机构参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

 

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收资本为16883亿元,其中个人资本占67%,国家资本占0.3%,集体资本占0.8%,法人资本占31%,外商资本占0.9%。法人资本多为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华为公司已经成为一个由6万多员工持股、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持股比例很低的股份制企业。

 

我国外资经济,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外商合资与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合资合作人,既有国有、集体,也有私人、社会机构。这类外资经济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单纯的国外私人经济。另外,外商企业中的外资,许多也不是纯私营机构,而是国外的社会公众机构如养老金机构等,是该国的一种社会公众资本。据经济普查数据,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实收资本为34470亿元,其中外商资本占76%,国家资本占3.9%,集体资本占0.7%,法人资本占16%,个人资本占3.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投资机构投资举办或参与组建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组织既非国有,也非集体,既非外资,也非私营,它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如目前全国有7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1000多支基金,基金投资人达4000多万,基金份额近3万亿份,拥有的证券市值达2万多亿元,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这类经济组织,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管理是社会的、独立自主的,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经济、公众经济。它具有公有制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其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投资者或参与者谋利益。可以将这类组织的经济属性确认为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有经济,是一种新兴的和新型的公有经济。

 

总的来看,过去人们理解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真实内涵和实现形式已经发生重大甚至根本性变化。绝不能再用传统的公有私有划分观念来看待当今中国经济,必须树立全新的所有制经济观念。并且,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相互关系上也已发生重大变化。除个体经济、以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外,新型的国有经济、新型的集体合作经济、私营法人控股公司和外资经济,正在以各自的混合所有经济为纽带,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融、相互支持关系。

 

中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头是新型的国有经济、集体合作经济,中间是各类混合所有经济、社会公众经济,另一头是外资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它们各自在相应的产业和产品领域、行业和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所有制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每次争议,都给非公经济人士带来某些担心和忧虑,但中央对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动。

 

当前,对于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一些人抱以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面对一些人的怀疑,我们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有四种表述选择建议:

 

选择建议之一:继续提“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使其与发展现实及未来趋势相适应。

 

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进行公司化改革,股权已多元化、社会化;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和家庭经营,农村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和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权多元化和个人化的企业;因此,我国公有制经济内涵和形式已经与过去发生根本变化。

 

相当部分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不少公司家族持股比重已经低于50%,甚至在30%、20%以下,普遍实行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已经与传统私营企业有重大区别,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很难再简单地将其称之为非公经济,它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

 

目前经济中大量存在的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经营是独立的、自主的。它具有公有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服务。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上述四种经济,前两类是公有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后两类是新兴的公有经济。这四类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下60%,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其比重也不会有多大变化。

 

因此,如果我们解放思想,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控股、集体及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那么,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目前与将来都不会出现大的矛盾。

 

选择建议之二:保持国有经济内涵,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内涵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国有经济占GDP大约三分之一,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比较而言的经济,它包括集体经济和各类非公经济,还包括前述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的经济。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因此,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三: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核心内容,公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而且将必然长期坚持。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以及前述的由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经济,目前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提升。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四:借鉴1954年宪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国初至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我国经济成分结构为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经济。当时,国有经济控制着经济命脉,合作经济规模较小,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占60%以上。为长期推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政策,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状况,除外商经济外,各类经济的比重基本与建国初期差不多。

 

目前,我国各类所有制经济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外商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大量混合经济。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8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是西方合作社运动广泛发展时期。西方早期合作经济思想流派纷呈,学界有界定为生产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不同学派。合作思想先驱及其主要论著,有英国约翰・卑勒思及其《产业大学设立方案》、法国朗吉及其“法朗斯台”团体计划、瑞士柏斯泰洛齐及其《利诺兴葛脱罗》、丹麦葛朗德维及其创办的培养合作社工作者的摇篮――国民高等学校、英国威廉・金及其《合作者》、法国毕舍及其《欧罗巴》、德国卫・阿・胡布及其《英法德劳工阶级产业上的合作及经济上的合作》国际合作思想、西班牙路易斯・勃朗及其《劳动组织》,法国拉萨尔及其《哥达纲领》等等。而对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的形成起着重大影响的是,从16世纪初莫尔到19世纪中叶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

自愿互助。合作经济以市场经济中的弱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社会地位,“手拉手,一起干”的互经济形式。圣西门《论实业制度》即“协作制”提出以“组织最大多数人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作为自己一切劳动和活动的目的,把按最有利于生产的方式建立组织和秩序作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是与“分散经营相反的协作结构,即经济的新世界”。

成员控制权。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定资本对劳动的剥夺的产权安排,实行民主管理,集体领导,共同富裕。傅立叶设计的法朗吉是一种工农结合型的合作社组织。“应当由自愿以资金入股的人组成;报酬分配应当分红化,实行按劳和按股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并在保证法朗吉全体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留有节余,实行积累”。“每个人都有对法朗吉的事物和计划,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以民主的方法组织社会和经济。圣西门提出“权利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执行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管理职能”等等。这些合作社思想已经很接近以后英国曼彻斯特先锋公平社的“罗虚戴尔”原则了。

和谐制度。合作经济发展需要有思想、能奉献的带头人。和谐制度是人类最终摆脱一切苦难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合作公社、合作工厂”是建立未来理想社会的合作公社制度的探索。欧文1787年来到曼彻斯特市这个英国产业革命和纺织工业的中心。开始和人合办一个小工厂,1799年欧文成了苏格兰纽拉纳克一家二千多人大纺织厂的股东兼经理。为了改变工人大众艰苦劳动、贫困生活的状况及其恶劣环境,他实行工厂法,提高工资、开办消费合作社等。1820年欧文发表《致纽拉克郡的报告》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思想观点及其建立理想社会的合作公社制度。为了实践自己的社会主义学说,试验自己的合作公社制度,欧文于1824年带领他的四个儿子和一些门徒来到美国,在印第安纳州购置了三万英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建立起“新和谐公社”。以后,他积极投入了英国各地兴起工人合作社运动,他成立“全国生产部门大联盟”,在生产领域建立推广合作工厂,在流通领域创办“全国劳动产品公平交易市场”,组织过“和谐大厦”公社等,但这些改造社会的措施在当时环境下,都以失败而告终。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及合作公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合作公社是未来理想社会的集生产、分配、消费为一体的社会基层单位;合作公社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合作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合作公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新和谐’社会的制度和政策”等等。

马克思认为,对欧文所从事的这些合作社运动的“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 欧文播下的”。

二、准确理解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理论

马克思积极投身于国际工人运动,不仅提出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而且研究法国、俄国等国家合作社发展的情况,提出公有制经济必须有另一种形式――发展合作集体所有制经济,并且提出合作集体经济的性质、特征、组织形式、产权安排,以及推进发展的具体路径和未来社会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构想等等,极大地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理论。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作社运动,特别是工人自己发起的合作工厂,是国际工人运动两个成就之一。合作社使得劳动者摆脱被资本的剥夺,成为企业主人,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马克思积极参加当时国际工人协会的活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高度赞颂合作社运动。他说“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工人们不是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①

2、合作工厂是劳动者对资本“积极的扬弃”,区别于股份制经济“消极的扬弃”。没有工厂制度、信用制度就不会有合作工厂的发展。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不是工人个人的财产,而是工人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合作工厂里,工人用集体的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劳动得到增殖,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是工人的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②。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3、合作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发展要通过“经济道路”、“示范”、“社会帮助”来推进,不能得罪劳动者,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

“巴黎公社”失败之前,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实行全社会共同所有的、单一的公有制等等。对农业资本家,同对工业、金融、商业资本家一样,必须剥夺其地产,实行土地国有。但是,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巴古宁一书摘要》中他写道,“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① 这时,马克思第一次提出集体所有制,并强调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要通过经济道路实现过渡,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坚持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在引导工人和农民开展合作化运动时应该遵循的自愿原则和互利原则。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提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示范”和“社会帮助”等重用举措,是对马克思提出“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等思想的新发展。

4、合作集体经济有“集体占有、集体经营、集体生产、集体劳动”等特征,有公社公有土地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劳动组合、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

189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集体经济的内涵、实现形式以及与合作经济的关系。他研究俄国农村公社,“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此外,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向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②马克思在该文第435页中将上述表述改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合作经济”。马克思通过对俄国农民个人与公社土地相结合,开展集体劳动的研究,提出了俄国“农村公社土地+农民个人”劳动组合形成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这种经济形式具有“集体经营”、“集体生产”,“集体占有”、“劳动组合”等内涵和特性。在一定条件下,俄国公社农民的劳动组合、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这些都是马克思对合作集体经济思想新的发展。

5、合作集体经济推动社会变革,合作社要发展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

马克思分析合作社制度对社会变革的作用是指出:“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选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社会制度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组织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手中才能实现。”

马克思研究生产合作化运动时,提出未来社会的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构想,“他们知道,以自由的联合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①。

恩格斯从产权与分配制度安排等方面研究,合作社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他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入股的方式组织生产合作社,通过“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②, 逐步扩大劳动力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对待剥削雇工的大农和中农,建议他们组织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列宁在10月革命胜利后,着手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合作生产制度,重审“社会主义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③。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④。列宁号召要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⑤1924年到1925年,斯大林领导“全面合作化运动”,取得过成功。以后,他提出“集体农庄运动”这种僵化的模式,对我国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集体经济的基本思想和理论观点,经过合作社运动的实践检验是准确的,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时代限制和实践变化,有些认识仅是一种预见和假想。社会主义国家合作集体经济实践中,切不能脱离实践中情况,照搬照套,形式主义。前苏联和我国合作化运动和集体经济曲折发展的历程,给我们的启示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准确理解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积极探索其中国化实践和理论成果,不仅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理论,而且是指导新时期我国合作集体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活的灵魂。

三、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

新中国60多年来,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创新增添了大量鲜活的内容。

1、新中国合作集体经济60多年的发展走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新中国的农业、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五条 明确:“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规定“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当时我国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有合作小组、合作社、合作工厂等多种组织形式。国家依法保护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指导和鼓励个体手工业者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二是在“一大二公三纯”影响下,形成“二国营”的集体经济。1956年以后,多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在“转厂过渡”中“升级”为“二国营”集体经济,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财产“归大堆”。这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过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二国营”集体经济逐步得不到计划“惠顾”,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二国营”集体经济又失去应有的活力和职工对企业的控制力,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和制度障碍成为城镇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绕不过的一道坎。上世纪90年代末,城镇集体经济体量出现集体企业数、就业人数、在全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三减少”的状况。上海集体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从1990年24.2%,下降为2011年4.8%。

三是改革开放中涌现的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中,合作集体经济突破“一大二公三纯”思想束缚和“二国营”的体制障碍,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断探索合作集体经济新的组织形式。在城镇集体经济中重新肯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和对企业控制权,部分集体企业改制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部分集体企业改变单一集体产权主体为职工持股或其他资本出资的多元产权主体公司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个产业、各个区域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创造多种新型经营主体。我国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以城促乡,工农互动,支持广大农民“抱团”闯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维护自己权利,发展起各种合作社,有“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社,技术、品牌、机械合作社,“农超对接”合作社,社区物业、劳务、手工业合作社,还有信用、农业、流通异质合作社联合社等等。

2、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和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中推进了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型合作集体企业,不仅坚持合作经济的内核,而且兼容股份制经济的优势,逐步形成具有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新的内涵和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自愿互助原则,以成员的劳动要素、资本要素等联合主为。在新型合作集体企业中,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要素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这是合作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劳动者的资本要素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产权,以及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能够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是坚持成员控制原则,形成有限开放、利益共享的产权制度。在新型合作集体企业中,产权主体多元,引入外来人力和物力资本,改变了过去合作社和集体企业的封闭性,以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共同出资入股,参与分配,形成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些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是坚持合作集体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兼容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优势。国际合作社运动中,英国出现合作社、合作工厂,俄国出现公社农民的劳动组合等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合作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适应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当时合作工厂的发展离不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产生的股份制,顺应了市场竞争加剧,对资本迅速积聚和扩大的要求,股份制联合的主体是资本,强调资本对劳动者的控制权。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弱势群体,合作制适合弱势群体“手拉手,一起干”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合作制联合的主体是劳动者,强调劳动者对资本的控制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集体经济处在弱势地位,“抱团闯市场”,做大做强需要融入股份制的优势。在新型合作集体企业中,既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使成员对企业具有控制权,保障成员的民利和共同利益,又灵活地向社会筹资,把股份制中最有活力的资本联合引进到企业中,治理结构优化,决策形式灵活。我国城乡深化改革中,出现了合作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有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的各类合作社和联合社;有以《条例》登记设立的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有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登记设立各类合作集体组织协会等;有以《公司法》组建设立的合作集体企业联合体或引入外部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兼容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优势,有利于壮大合作集体经济实力,增强社会影响力。

多种形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新的内涵特征既是合作集体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集体经济思想的发展。这种具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优势融合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尤其是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合作集体经济的发展,它必将成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柱,成为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根基,成为以人为本,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四、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必须走出误区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中国化,发展多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必须走出思想理论的一些误区:一是以私有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受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有些人在提出国有经济退出的同时,宣传集体经济消亡、退出,集体资产无主;二是以合作经济取代集体经济,形而上学地理解国际合作社运动具体原则,并使之固化;三是以“二国营”管理体制取代多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忽视合作集体经济的个性,强调参照国有企业管理合作集体企业。

走出这些思想理论误区,一是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开放和公有制理论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大政策,坚持宪法精神,才能做到不走否定公有制,集体经济退出,集体资产分光的邪路,也不走“一大二公三纯”的“二国营”老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及时总结“二国营”集体经济突破“一大二公三纯”的束缚,创造了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职工持股公司等合作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的成功实践,并从理论上不断提升,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有关《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形成利益共同体。”等。

二是坚持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扶持和培养合作集体经济的新型市场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形态的多样性是一种趋势。合作集体经济有以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有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吸取股份制做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形式,设立集体资产、职工个人资产和其他社会资产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还有联合社+行业协会+合作社、产业集聚区+企业+个体劳动者等等新型混合的经营形式。这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具有新型合作集体经济特点,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多层次和人们需求的多样化,有利于更好地探索和创新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更好地形成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更好地发挥合作集体经济的文化优势,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坚持马克思合作集体思想中国化,必将使我国多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进入一个广阔的空间,迎接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阅资料:

《宪法》《民法》《条例》《物权法》等法规有关内容;

《合作经济思想史》山西人民出版社;

《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

《合作经济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合作工业经济概论》轻工业出版社;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当前理论上研究最少的一个问题。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产生。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少专门法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还只能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甚或文件中获得。我们正是从法律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地位、职能、特点进行简单的梳理和论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实体,是后者的“血肉”。了解和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键是把握它的“血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我们不难揭示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内涵以及学者们对这种内涵规定的理解与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围绕农村土地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归集体形成的经济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因此,从性质方面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它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在宪法条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可以从学者们对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解读中得到充分地了解。

“集体”是指个体的集合体,是拥有共同目标、共同价值观的组织。“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个体经济、家庭经济的规模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谷鹏,200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分散的、众多的个体农户,集体经济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组织起来,有助于克服个体经济力的弱点。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在专业化分工、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产品的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服务等方面,有着个体无以比拟的优势(姜法芹,2007)。集体经济,有3个提法。一是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三是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吴志雄,2002)“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根据法律精神和相关学者的解读,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有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之分。无论是哪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从性质上看大都是围绕土地产权推进的,是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当前,我们所言的农村集体经济无疑是指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它是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尊重了劳动人民自主创新精神的基础上提炼到政策层面的,有着明晰的产权关系和科学的治理结构,是一种能适应市场和富有效率的经济形式。作为体现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它不应成为政治的控件。但是,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更多的地区则是由村委会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范瑜,1998)。不改变这种产权不明的状况,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大陆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语首先显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替代原农业合作社退出后已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无人管理的状态。现行《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我国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生产的、流通的、金融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后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具体的名称,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生产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这样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与村民委员会合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农民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法律与政策的相关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改革后的集体经济包括两部分: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胡兴定,2000)。持有此观点的学者的认知有如下几种:第一,农村集体济组织是代表农村劳动群众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孔繁军,2002)。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李慧,1998)。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的经济共同体(陈永超,2006)。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按照一定的区域或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罗猛,2005);第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陈绍斌,2006)。还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合作化和“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改革而形成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考察法规精神和吸取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业合作化和“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家庭联产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村村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重要组织,其性质是通过法定地位体现出来的。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又决定并影响着其职能与作用。放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和体现。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叫,它是由解放初期的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合作社进而又发展到高级合作社演变而来的。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会问题的决议》(1958),当时被认为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的基层单位”。当时的“农业60条”为的法律地位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农业60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但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组织可以是两级也可以是三级,前者是指公社和生产队,后者是指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1958年,化时期全面撤销了乡体制,普遍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这种形式一直维持到1982年。这一时期,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在农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地位,行使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事务的权力,具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的特点。

的法定地位,不仅是法律和政策文件中规定的,也是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当然,前者从某种意义上为后者创造了条件。建于“一大二公”基础之上的政社合一的集中管理体制和近乎绝对平均的分配制度,以及对公社社员在择业、迁徙等方面超经济的严密控制等等,都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然而,能成为新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存在时间最久的社会经济制度,这本身就说明它的出现与延续有其一定历史合理性与进步性。它不仅为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刚刚发展社会主义时期和整个国际形势还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农村确保了农村的稳定。可以说,没有这个大的前提,就没有其作为经济组织的作用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社合一的正是其发挥经济组织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体制的变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经改变了政社合一的性质,成为了真正经济性的组织。虽然,在实践中这一经济组织的职能与作用还有待于开发,保障其职能作用的法规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还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主要还是体现在《宪法》及散见于政策文件规定之中。《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是农业生产与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宪法》的第17条指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又说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强调了它在管理集体资产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

本来,改变了政社合一以后,对于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的权力界限应有个明确的规定。可由于农村基层自治方面的探索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文件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也存在着法建设方面的不协调。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第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作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说比较明确地指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与权限。但是在第3款中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又造成了村委会职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交叉,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长。

很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可以经营、管理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代表集体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当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地位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是相当负面的,这不但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而且集体资产的产权也不清晰。很多学界同仁认为法规不健全或相关法规方面的矛盾,确实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人认为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政社合一与主体虚位(王春平,2002);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也造成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马汉学,2002);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责任形式和法律人格,不仅国家现行法律始终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很少见(罗猛,2007);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法律形态不明的尴尬境地,因而导致其产权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带来许多弊端(陈莉,2003);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农民组织,即使存在也是一个只能对内不能对外经营的组织(赖毓华,2006);有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尽管实实在在地存在,但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孔有利,2004)。

对此,规范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化地位模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国家宏观政治运作机制的后遗症因素,比如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影响。其次是经济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之外的资产被分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赖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及其自身生存的血肉。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而具体的专门法律。但是,无论从推进村委会建设还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在法律方面对其地位做出更为清晰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宪法》第111条已经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与功能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反映出建议”。可见,法规建设的一个方向就是承认村委会是地方自治实体的同时,使其拥有经济功能回归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地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为主要的职能应是经济管理,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但在法制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却出现了弱化甚至被代替的情况。特别是有关村委会职能的界定,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冲突的地方。在我国的行政制度安排中,农村的村委会并不是正式的政府组织,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村委会巨大的支配农村资源的权利(吕晓辉,2006),使其在实践中拥有一种独特的强势权力,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经济职能的理性回归。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这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在法规文件中得到印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产前产后服务。”1991年《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要努力把农民急需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项目办起来,并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展服务内容。”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机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逐步积累集体财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同样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职能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权限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基本上没有异议。

但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规定确实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职能。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两方面职能:一是实施村民自治,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根据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教育、自物管理、自我服务;二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即发包集体土地,以及对土地等集体资产进行出资、租赁、联营、合伙等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已经法律化。并且此法在原先规定的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营自的基础上,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显然出现了矛盾,导致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处于模糊状态。比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如此等等。这些法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定位都出现了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出现了交叉。

为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现在,作为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集体土地的发包,集体资产的管理,发展集体经济,指导社员发展家庭经营,为农户提前产中和产后各项服务,研究和处理集体积累与分配,按照预算向村委员会提交预算款,定期向村委会报告财务情况,经批准后将财务公开,并协助村委会做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依然存在的过渡阶段,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责任财产范围和责任形式等内容,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名化、实体化、法人化(罗猛,2005)。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统领农村经济工作的实体,在推进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生水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以下3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合作性

《宪法》第8条第1款就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苦干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1984年的1号文件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特点。1987年《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不仅指出了其合作性特点,而且对其合作性作了历史的比对,同年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再次强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更进一步地指出“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体现出文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性特点的认知。2004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与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说明我们国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认知方面是一致的。当前,尽管不少学者指出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际上通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属性相差甚远,尽管这种合作属性在我国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异,但其以农民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土地等集体资产)为主的合作属性是最根本的,其合作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基本属性。

(二)社区性

社区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居住区域组成,是在一定农村区域内,拥有共同经济利益的独立经济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一些地方法规也凸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特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成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这些规定我们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3个层次:一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行政村为单位,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如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等;三是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小组为单位或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核算单位。

(三)综合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体现在两大的方面,一是作为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而言,它在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经济领域,职能是综合性的;二是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在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它又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而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特征,可以说是从娘胎里带来的。从我国开始建立时期,就带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特征,它既负责一定区域的经济,也承担着一定区域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具体职责。虽然,村民自治以来,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已经完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为专门性的经济组织。但是,由于受到了历史的影响,它也带有服务。所以,从中国现代史上看,无论什么样的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都应伴有文化、培训、服务社区等非经济功能,“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合作社是一个人群共同体,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贺雪峰,2006)。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对本组织内的经济发展、公益建设承担服务,也对组织成员承担福利保障、文化教育功能,即其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性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应当充分体现其经济功能。它的综合性应更多地局限于经济领域,而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子和什么都要管的万能管理部。所以,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它应尽早地体现出专业化经济服务的功能与特征。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解读,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特别是相关法规之间还缺乏系统性。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梳理法律规定着手,从立法的视角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1、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村经济,2007(10).

2、吴志雄.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认识[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2(3).

3、胡兴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新认识[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4、孔繁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组的法制问题[J].发展论坛,2002(2).

5、李慧.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8(9).

6、王春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企业化改造[J].农村经济问题,2002(2).

7、马汉学.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

8、陈莉等.对完善农村社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9).

9、孔有利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4).

10、吕晓辉.村民委员会的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6(8).

11、赖毓华.新农村建设是为谁的[EB/OL].省略.

12、罗猛.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与职能重构[J].学术交流,2005(5).

1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M].法律出版社,2006.

1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释本[M].法律出版社,200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法律出版社,200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释义及应用掼[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18)[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998.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下)[M].人民出版社,2006.

20、贺雪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05BKS021)的阶段成果。

封面人物简介: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10

村级经济作为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没有村级经济的壮大,举步维艰。因此如何发展壮大村级经济的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名,就必须梳理清楚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变迁。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思想

建国后,的集体经济思想及实践,是在一个复杂的变化的过程中实现的。其核心在于:走社会主义道路要发展集体经济,不能动摇。但是他追求“一大二公”,搞升级过渡,刮“共产风”,使得社会主义事业发生挫折,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力遭到一定破坏。

1949年9月政协通过了《共同纲领》。在《共同纲领》中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政协的《共同纲领》,建国以后,新中国将继续搞一段新民主主义,等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在迅速恢复的基础上得以发展。这个过渡时期总路线简称为“一化三改”。“一化”即“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三改”的主要任务是“变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实践证明,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过渡时期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

之后,1955年7月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指出:“我们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采取了逐步前进的办法。在《一个从初级形式过渡到高级形式的合作社》一文按语中指出:对于条件已经成熟了的合作社,就应当考虑使它们从初级形式转到高级形式上去,以便使生产力和生产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在建国初期,广泛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政治斗争和经济变革,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但在一个有几亿人口的农村,把合作化当政治运动来搞,难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也就导致了集体经济思想的一个误区:建立“一大二公”的。

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思想

(一)小平同志的农村集体经济思想

邓小平经历了中国农业集体化道路的各个阶段: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以及农村改革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总方向,这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早在1980年中国农村改革之初,邓小平就提出了“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的论断。此后的十多年中,他一直强调在中国发展农业集体经济的必要性。1984年3月14日,在与胡乔木、邓力群谈话时再次强调集体经济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总方向。1985年11月24日,同薄一波谈话时,薄一波谈到农村党员干部在发展经济中的三种情况时,邓小平指出:“……将来还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最终要引导到集体经济。”1992年,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的谈话中,邓小平指出认为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这包括:

1、农业集体经济必然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1992年7月,他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

2、农业集体经济活动的主体是集体,而非单个的农民。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决定了,农业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主要由集体组织。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

3、农业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共同劳动,实行民主管理。这是由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决定的。

4、集体经济有多种组织形式。1962年,中国拆散所有制,个别地方愿意保留,农村出现了、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和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并存的情况。可见,在邓小平的思想中,农业集体经济并不是单一的模式。

小平同志认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农业的集体化、集约化、现代化,是邓小平一贯坚持的思想。他概括了集体化进一步发展的条件是:机械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多种经营发展了,集体收人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而且他认为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形式,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

(二)新时期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思想

在新时期,认为当前农村工作在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扶贫开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切实解决“有钱办事”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中(2007),同志再次强调,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对邓小平理论认识的深化。这是对邓小平所同志的所说的“两个飞跃”的进一步概括和总结。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过家庭责任制,充分释放农户分散经营的能量后,中国农村经济正处于集体经济“二次飞跃”的转轨时期。

三、总结

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变迁可以看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中国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它会不断创新,尤其是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即主要通过个体、私营、合伙、合作制和吸引外部资金的股份制等形式,来促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向城镇化的转化,使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的要求打破地理空间而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1、张恒杰.论集体经济[DB/OL].集体经济创新网,2010-03-15.

2、赵智奎,彭海红.邓小平的农业集体经济思想[J].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5).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11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TU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4001

一、传统建筑经济体系的瓶颈

粗放型经济体是传统的建筑产业难以回避的评价,尽管依靠“类资源性产业”的先天优势能够保证相当可观的利润收益,但随着原材料成本、人力劳动资源成本和消费者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压力的日益加剧,如何在利润维持的基础上满足业主的生活需求,成了建筑经济产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质量和利润之间的矛盾,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内部找原因,从产业性状上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找到有效的改善方案。

住宅建筑所面向的是广大购房业主,其切身生活需求应该放在第一位,因此满足消费者需求应该放在住宅建筑在设计和建造的首位。在这方面,汽车生产制造业的经验值得借鉴,从整车销售到维修保养直至配件维修,一整套服务流程满足了购车业主对于长期消费品消费的所有需求,而住宅的消费使用周期更长,所要做的也应该更多。所以产业化是必经之路,也只有产业化道路,才能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良性运转,摆脱粗放型生产行业的帽子,将先进的制造技术、管理经验、设计理念融入到产业链中。

二、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符合我国建筑业发展的趋势

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12%)。1993年~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非国有企业还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

有人认为,国有经济是为国家赚钱的,非国有经济是为个人赚钱的。事实上并非如此。企业的贡献,从国家财政角度看,主要体现在税收上。现在国有企业与民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基本上是一样的。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产值利润率国有企业为3.2%,城镇集体企业为5.1%。按国家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税为产值的3%,附加为0.3%,合计3.3%。国有企业实现的3.2%,应该说不足以纳税,实际上是亏损的。民有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收了税,就是国家的钱,就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

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非国有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又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非国有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非国有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

三、我国建筑经济的思考

集体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为稳定我国建筑业乃至推动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就是:

(一)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集体建筑经济 首先要认真总结前三十年发生的两次所有制结构大改组,搞升级过渡,追求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纯越好,“遵国营,排集体”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清理“左”的思想影响,为集体建筑经济争取生存的权力,使它在建筑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其次积极落实“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的政策。巩固和发展集体建筑经济是个不断延续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要依据集体建筑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紧紧抓住以变官办、官管、官有为民办、民管、民有这个中心,解决归还三权(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管理民),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问题,发挥集体建筑经济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优势,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必须坚持集体建筑企业的不断深化改革 集体建筑经济是以集体建筑企业的形式实现的。抓住集体企业的深化改革,也就抓住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改革始终是集体建筑企业前进的原动力。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误解: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集体建筑企业的实践表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既要靠政策,更要靠改革,归根到底要靠改革。集体建筑企业就是由政策拉动发展为体制推动,靠改革才发挥了集体资产集体所有这一生产关系所包涵的潜在优势。集体建筑企业的改革要以转换经营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并且要不断进行深化。只有通过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调动广大集体职工自我投资、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积极性。

(三)必须坚持集体建筑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既是十五大提出的新命题,也是对过去所有制问题的科学总结。二十年来,对集体建筑经济的实现形式,不仅有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也有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既有集体建筑企业,也有由此派生出来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出现了多种内容、不同深度和范围、个人和经营班子的承包制、租赁制等。不拘一格,以“三个有利于”为原则,只要职工群众需要,什么办法都可以试验。广泛的试验,取得了广泛的成功。股份合作制即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一些做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得到普遍认同,显示出集体建筑经济的无限生机、活力和希望。集体建筑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都极大地调动了集体建筑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忠富.住宅产业化论:住宅产业化的经济、技术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篇12

建国以来,为了提高农村生产能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我国农村经济实力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进步是我国农村政策的长期探索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

建国以来,随着生产运动的变动,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及其制度变化的历史,可以划分为3个时期:农村及合作化时期、时期、改革开放至今。在农村及合作化时期,通过,让广大的贫下中农也有了土地。到了公社化的后期运动,村级集体所有制经济逐渐变成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的形式。过强的集体化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尤其是国家大船的方向向左偏离时,更是使农村集体经济几乎崩溃。于是川苏两地农村率先开始了责任联产承包制,有的公社开始包产到户。1982 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明确了这一新制度的合法性,使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开始了复苏。这个措施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当今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与世界接轨,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是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困难,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 年底,没有经营收益的村为31.1 万个,占统计比例的 58.8 万个村(不含)的 53%。而经营收益在 5 万元以下的村,更是高达 46.2 万个,占了统计总村数的 79%。而东部沿海有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迅速,通过产业间的互动成为富豪村,如江苏华西村、陕西袁家村、河南等。

2.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较低,没有有效的管理层次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责任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包产到户,原有的公社资产被农民均分,使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陷入困境。小工厂的简单制作没有竞争优势,农村集体经济产业收入较低,遇到好的项目和资源开发,农村也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发展。同时,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也是村级经济发展的重大劣势。我国在农村实施基层民主政策,很多村干部没有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没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在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盲目跟风市场,没有把握市场的运行规律。

3.村劳动力缺乏,“空壳村”使村集体经济陷入困境

据了解,当今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的来源是通过租赁土地和相关集体资源开发,这些浅层次的开发收入单一且收益较低。在我国,很多农村位置远离经济中心,农村可发展的集体经济项目较少。同时,村级集体可用来的资源主要是一些沼泽、山林地等土地资源,这些资源尽管整体出租也难带来大规模效益。而大部分村庄没有可经营项目,迫使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这又使集体经济发展乏力,招商引资能力弱,缺少人才支撑,没有完善的基础建设,又缺少一定的资金,这些问题使村级集体经济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大部分村庄成为“空壳村”。

三、问题原因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困境,我们可以简单的从以下3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和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着产权归属不清晰,责任人制度不落实,很容易造成管理失职等问题。同时,财务不公开,公开不明确,村干部和村民的权利责任不统一,信息的不对等。

二是发展道路狭隘。小农思想一直让农民在集体和个人的选择上轻易做出判断,重视个人利益,忽视了集体利益,导致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农村停留在简单的第一产业生产,没有将一二三产业互动、融合。

三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从我国每年的一号文件可以看出,政府是重视农民集体经济发展,但是在政府每年的投入中,大部分是重农民增收。出台的各种文件也是指向性原则,没有具体的建议。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还需政府加强支持力度。

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办法

1.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办法制度,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和监督体制。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和集体成员信息。加强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要求集体财务公开,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使村官村民基础信息对等。

2.支持和规范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流转交易机制,公开交易。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集体性经营资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荒地的开发利用等项目产业的流转。建立一个完善的流转交易市场。

3.政府加大财政支持。从资金、补贴、税收等方面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村集体经济的贷款项目优先考虑,探索政府和农村两者合作。政府对农村集体项目的产品是优先购买。政府可以组织一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培养,开阔他们的认知和自身的水平。从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人员管理等来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把握机遇和规避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