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论文合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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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1

(二)邓小平非公有制经济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20世纪下半叶,亚非拉美的上百个国家相继获得独立,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90年代随着苏联的解体,美苏争霸局面不复存在。虽然在局部范围内仍然存在着一些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但是由于世界和平力量的日益增长,远远超过了战争力量的增长。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出现,新的科技革命飞速发展,加强了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面对国际局势的重大变化,邓小平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重要论断。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必须根据时代主题的变化,适时地进行战略性的调整,邓小平的非公有制经济思想也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邓小平非公有制经济思想的内容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正确认识国情,科学分析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提供了思想基础。1979年3月,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精辟地指出:底子薄、人口多、生产力落后,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搞建设,必须适合中国国情,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1987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约蒂和赞盖里时更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3]25在邓小平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涵和特征,科学概括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完整地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决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历史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社会的生产关系都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任何社会的社会形态和经济结构的现实基础,也是由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提供的。在我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搞社会主义建设,要使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所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国情和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都决定了必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正如邓小平指出:“总起来说,第一,不要离开现实和超越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我们过去就是吃‘左’的亏。第二,不管你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二)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56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一种被排挤和否定的地位。1958年,化运动,个体经济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和发展,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的闹剧,违背经济规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之后,才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时候,还只是“必要补充”。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作用日益突出,邓小平对个体经济的地位给予了进一步的肯定。党的十二大指出,个体经济在规定许可范围内适当地发展,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在“必须补充”下,新增了“有益的”作用。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5]581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体经济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更加突出了个体经济的地位,而且还把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覆盖到外资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进一步指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越来越多的被认可。

(三)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逐渐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完全废除私有制的物质条件还没形成,所以需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有助于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体制的形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必要条件。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向世界说明,我们现在制定的这些方针、政策、战略,谁也变不了。为什么?因为实践证明现在的政策是正确的,是行之有效的。”[3]8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所有制方面,纠正了过去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观念,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使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增强经济活力,调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所以,必须坚持这个方针长期不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我国今天的国民经济的繁荣。所以,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三、邓小平非公有制经济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我们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最大的实际,也是我国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过去,由于对国情缺乏正确的认识,再加上“左”的思想的影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追求“一大二公”,对非公有制经济一概加以排斥和否定,这种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做法,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和实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逐步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经济制度。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的生活大大提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党根据国情制定经济政策。正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科学的认识和把握,我国才得以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使社会主义中国显示了蓬勃生机和活力。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2

Abstract:Theresearchofthepolicy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aboutprivate-economyhadbeenpaidmoreattention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ivate-economy.Recently,theresearchwasmainlyaboutthechagementanddefinitionoftheprivate-economy,thehistoricalstagesofthedevelopmentofthepolicy,thehistoricalfactandhistoricalevaluation,etc.Eventhoughtherehadmanyperformances,therehadsomedefectessuchasthenon-integrity‘shistoricalresearch,etc.Weneedpaymoreattentiontothis.

KeyWords:private-economytheresearchofthepolicythestatementandevaluation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毋庸置疑,这种变化与党的指导思想与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学术界也开始重视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近年来有许多的相关。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从研究形式上看,可以划分为历史发展过程研究和专题思想研究两个角度,具体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理论研究的方法来看,对基本概念或名词的界定是所有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研究与探讨也不例外。与此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名称也不尽相同,在相关的研究中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历史演变。

从“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建国以前,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存在,当然不可能有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要最终“消灭私有制”,因此,在党的早期文献中有关政策多是针对私有制。另外,由于中国经济还处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阶段,当时的经济形式划分主要为农业、手工业、工业,而工业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主要形式有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因此,当时党的有关政策与文献中只有资本主义经济而不可能出现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近几年有关研究成果中出现的名词来看,对建国前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有关研究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民族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等等名词,显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种历史的演变与当时国际、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以及我党对政治和经济的研究水平和政策水平都是密切相关的,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有关研究中应该加以注意的研究角度。

“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词义本身来看,显然是针对“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即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的所有经济形式,而从反义词的角度来说,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应该是“私有制经济”,因此,使用非公有制经济而不用私有制经济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我个人认为,主要是由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领域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涉及到所有制问题:各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不断地涌现,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使得对各种经济实体的所有制界定越来越困难。而且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界对私有制这个名词比较敏感,因此,在所有制理论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前,不能再简单地用公有制、私有制的形式来具体划分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来界定的。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非公有制经济表述为:个体、私营经济与合资经济。其后的大多数学者都沿用了这一界定,但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还是有一些分歧的,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

总体来说,众学者对“非公有制经济”含义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持此观点者不同意把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民营经济,其理由是:一是中央没有民营经济的提法,提民营经济有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之嫌;二是民营经济内涵小而外延大;三是民营经济缺乏法律的规范,工商企业法只承认个体、私营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具体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非公有制的经济形态。它的主体是个体、私营经济,但个体、私营经济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混合经营企业重的私人经济部分,国有民营和集体经济私人承包、租赁的经济形式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狭义上讲,人们习惯上把以个体、私营、独资为代表的经济活动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广义上讲,所谓非公有制经济泛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各类集体公有制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活动的总称。

(二)

现在人们通过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对十五大报告及新宪法的学习,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渐趋一致,但一谈到它们的社会性质,即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理论界仍是歧见纷呈,各执一说。

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其理由有两个,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二是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公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史补充成分,二者都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总体上来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具体来说则具有二重性和可变性,关键在于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地位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控制力加强。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私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其理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在未来社会要着重建立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私人企业是私人所有制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主义成分。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性的东西,哪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就依附哪一种所有制形式。

第五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理由是:1、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指国家实行一种经济体制,因此,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发,不能得出“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的结论。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组成部分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3、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阐明的是它的社会性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则是指建立在此初级阶段中的各种具体经济形式,其中既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包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二者不能混同。4、用社会主义本质来判断,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并且以私有制为基础,这与社会主义本质是矛盾的。(三)

在史学研究中,历史时期或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这里面不仅涉及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的关系,还暗含有研究者的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历史起点的选择和历史阶段的划分有多种多样,这说明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思考上分歧较多。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就从哪里开始。因此,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研究显然应该以党的成立为起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有关的研究的起点主要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相应的历史分期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以这两个起点为两大类,分别加以介绍。

关于建国以来我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变迁的历史阶段,有两段论、三段论、四段论、五段论等几种观点,而其中较为多见的是三段论。

其中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是:从建国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阶段为对立论阶段,这一阶段强调绝对公有,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是与传统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经济成分,因而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致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为补充论阶段,这一阶段由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到允许存在、加强管理,由有益补充到鼓励发展,表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进入了比较自觉的状态;从党的十五大以后为共同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把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把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引进制度内,这个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消除了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顾虑和障碍,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保证。另外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为:把1949年到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作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扶植、利用、限制”的政策;把1953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作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的是“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为第三阶段,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为“鼓励、引导、发展”。

两段论的划分方法为: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保护鼓励、根本改造到排斥消灭的演变,对国民经济起了促进、小挫、大锉、增速减缓等不同作用;第二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鼓励发展”再到“共同发展”的演变,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段论的划分方法是:1949年至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用和限制阶段;1953年至1956年为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造阶段;在1957年至1978年间,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而被消灭;1978年以后,我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又逐步得到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五段论与四段论的区别不大,只是把四段论的最后一个阶段再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而已,这里就无需详细介绍了。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分期,主要有两段论和三段论两种观点。其中两段论认为,从1979年至1990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为:生存空间狭小;总体规模发展速度快;单个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从1990年至1999年为迅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有两个突出性的标志,一是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确立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二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时期无论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还是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三段论的划分是:第一阶段为1978-198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利用论”与实践中在高压下艰难起步;第二阶段为1982-199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补充论”与实践中在夹缝中生存;第三阶段为1992年至今,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重要组成论”与在实践中的高度发展。

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还有从中共三代领导集体、三次历史性飞跃、三次思想解放等等角度的划分方法,但其实质内容与以上的观点大同小异、多有重复,这里就不一一加以介绍了。

(四)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的历史事实,指的就是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史阶段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客观结果。这里面包含两大部分的内容,一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纲领、章程、政策、宣言,其中以各个时期的、每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为主线。二是党的领导人的思想、观点,其中以三代领导核心的指导思想为主线。

众多学者用来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研究的历史事实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的政策上:一是以中共“七大”报告为基础,一直延续到建国以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这一阶段,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是:由于我们党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使得我国经济稳定、迅速地发展。其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有:1945年党的七大报告,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1953年《人民日报》正式公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等等。这些政策的共同点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允许它发展多长时间、发展到什么程度,却很难从这些政策中找到答案。二是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扩大)全会为起点,以消灭私有制为主体政策,一直延续到结束。在这一时期,尽管也有一些领导人在特定阶段实行了比较正确的政策,如刘少奇、、邓小平等,但从总体上说,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党的政策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而且确实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阻碍、起码是减速的作用,因此,几乎所有的学者对这一时期的有关政策都是持否定的态度。三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阶段,这一时期党的有关政策非常丰富,涉及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等历届党的中央代表大会的报告,、宪法的修改,邓小平、等重要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从理论层面上看,这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到“有益的补充”再到“共同发展”的发展过程,其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十五大的有关决议和报告是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理论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研究的重点与中心。

(五)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对其进行历史评价的问题,这种历史评价既是研究的内容与视角,又是研究的结论与结果,没有历史评价的研究显然是不全面的。

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发展史中,有两个阶段的政策是所有的学者有定论的,那就是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期间,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占了上风,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为鲜明特点的社会主义模式,“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实行了排斥和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和破坏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认真总结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和环节进行改革,逐步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推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十五大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全面突破,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定位。

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建国初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评价上,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评价,另一个是对“三大改造”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实行过三种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正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为: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三者并存的运行机制;“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从总体上看,这种经济体制似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多共同之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初级社会主义的雏形”,或者说“新民主主义就是初级社会主义”,还有人认为,当前改革中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向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复归”。批评者则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不仅从理论上看上不是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摆脱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

50年代的“三大改造”与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的两次重大转折,而这两次转折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是反向的。目前,对“三大改造”的评价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等多种不同看法。“基本肯定”的看法主要理由是将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三大改造”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问题,分歧在于应该如何评价照搬“苏联的模式”,通过深入的分析不难发现,在“三大改造”的策略步骤方面具有较强的创造性,而目标模式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但即便是在对于这种照搬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等等方面评价的侧重点与结论均有很大差别。与此相关,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评价有三种:一是认为总路线的提出与实施既是水到渠成,又是重要发展;二是认为基本方向正确,但搞早了或搞急了;三是认为这是战略思想的重大变更。还有的文章谈到,由于总体上忽略了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的本质差异,从而缩小了社会主义改造,尤其是小生产改造的内涵,从而导致了工业化主体地位的否定。甚至有学者将这项思考上溯到百余年的中外社会经济思想史,认为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没有摆脱民粹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六)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存在两个缺点:

一是缺乏研究的完整性。目前还未见到有将党的80年历史进程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完整分析与研究的论文或专著,特别是缺乏对建国前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可能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政策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较为密切,因此,研究重点只在于我们掌握政权、领导经济建设之后,忽视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这样就使得研究缺乏逻辑上的完整性,对历史原因的挖掘不深刻、不彻底,对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分析与总结的说服力不够。

二是缺乏理论上的深刻性。目前的研究还是把重点放在了史料的挖掘与整理上,对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发展过程的研究比重太低。这样就使得整个研究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只是机械地总结历史发展阶段、描述历史发展进程,使得各个历史阶段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难以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由此也影响到对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或具体政策与思想的历史评价的客观性与说服力。

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一是将80年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看作一个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过程,描述出政策发展的一个整体的历史轨迹,侧重于政策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充分展示政策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二是深入挖掘政策背后的历史原因、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充分展示历史背后的深层因素,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加以综合,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对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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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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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4

非公有制经济是西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鲜明地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一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二是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今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还有许多重大课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回答,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比如,如何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毫无疑问,非公有制经济又将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笔者认为,西藏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立足实际、乘势而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西藏所有制结构调整经历了一元化到多元化的变迁,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渐发展壮大。由于长期受“一大二公”思想的错误指导,到1978年,西藏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基本上达到了纯而又纯的程度;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占99%,而在工业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则完全消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左”的错误,在所有制结构上放弃了追求“一大二公”不切实际的理论,制定了一系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逐步形成了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在宪法中正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论述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存在的重要性。 二、提高认识,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十五大以来,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西藏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见表。 西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而发展起来的,基本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1980年以前是恢复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政策允许下的“个人行为”(以个体工商户为例,下同)。到1980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有489个,从业人员525人,注册资金51.3万元;1981年至1989年迅速发展阶段,主要特征是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全区工商个体户从1980年的不足500户发展到32,936户,从业人员44,161人,注册资金13,039.4万元;1990年到2002年是稳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是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到今年6月底,全区仅个体户就达49,429户,从业人员增至79,452人,注册资金5.2亿元。这一系列激增的数量让我们看到了非公有制经济顺时趁势的跳跃。发展到今天,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总量和规模持续快速发展。以西藏个体工商户为例,2002年同1980年相比,在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方面,分别增长了98.8倍、148倍和998倍。销售额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行业结构趋于多样化。1990年以前,西藏非公有制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到1992年,非公有制的行业结构逐步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第三产业在稳步快速发展,到目前,西藏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在第三产业,个体户占比高达80%左右;二是非公有制经济逐步相涉及交通、能源、中介服务、房地产、电子商务、大型零售商等行业和产业;三是随着户数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间有了较大的变化,1992年以前,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从未涉足农、林、牧、渔,采掘业基本上是空白,非公有制经济大都从事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其他行业,而到2002年底,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已经占有一定的比重。 公司型私营企业发展较快。到2003年6月底,全区私营企业已经达到1,593户,注册资金为33.7亿元,雇佣人员达 23,641人。其中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已达64户,其中上亿元的有4户,涌现了象达氏集团等一批规模化、产业化的综合性私营企业。 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初期,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基本上是干部职工家属、城镇无业居民等。现在扩大到了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下岗分流人员和农牧民。尤其是区外各类人员来西藏经商办厂,扩大了各类投资主体。 三、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由于历史背景、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比较内地各省市、特别是沿海商贸发达的一些地区,西藏的非公有制经济步伐仍然滞后。从其产业和行业结构的基本情况来看,从事第一、二产业占的比重仍然偏低,规模偏小、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到目前为止,全区非公有制企业中没有一家为中型企业,不少仍然停留在小打小闹的手工作坊生产阶段。统计数据表明,西藏非公有制经济仍然过多偏重于传统经济行业,科技含量偏低。 非公有制度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有繁荣的城镇向周围辐射,由城镇向农村、牧区扩展的趋势,但从西藏农牧区人口占80%以上的比例情况看,发展速度仍然比较缓慢。据2002年的统计,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占全区总户数的40%左右,并且大部分是内地来西藏的个体工商户,农牧区投资设立不足总户数的5%,并且资金与规模方面同城镇相比差别更大。 目前,西藏非公有制经济与全国其他省区相比较,差距仍然明显拉大,仍然没有摆脱起点低、科技含量低、产值低和基础脆弱的“三低一弱”局面。并且,行业结构及布局也不合理;在经营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往往不做市场调查,一哄而上,追求短期效益。另外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粗放,品牌意识薄弱,几乎没有几个在区内能够叫得响的名牌;由于小而散的现象严重,社会分工协作的优越性得不到体现,以致于产品成本居高不下;个体私营队伍自身素质参次不齐,相当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文化偏低,一些人存在“小富则满、小富则安”的思想,更有一些人法律意识薄弱,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队伍整体形象、素质的全面提高。当然,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很多,从政策这一层面上讲,拓宽思路,加强引导,创造适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是当务之急。 非公有制经济担保机制不健全,制约有效信贷的投人。目前,西藏中小企业,就业再就业等贷款担保制尚未建立。部分企业效益差,因无经济实力为其作保证或无抵押、质押物作担保,或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形成抵押难问题,难以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这些企业发放贷款较为谨慎,造成市场上有效贷款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银行资金闲置,使货币政策效力打折扣。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末,全区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余额0.86亿元,不足西藏金融机构贷款比重的1%,形成非公有制经济中私营、个体经济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境地 。 四、加快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多路并举,扩张非公有制经济的总量 一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五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决定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1999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自治区第六次党代会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西藏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经济成分,是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服务,大力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公正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得歧视,不得排斥”这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进”与“退”的关系,将国有经济的“退”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结合起来,更积极、更大胆地开拓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要采取整体转让等多种形式,向个体大户出售、租赁一批国有、集体企业;转移一批下岗职工从事非公有制经济,鼓励他们转变择业观念,进行第二次创业。二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相结合。要有意识地墙乔一批具型,友拜典型的不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 企业充分立足西藏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以及畜产品的加工、开发业,以吸收农牧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农牧民走进市场的观念。三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第三产业发展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限制,使其在登记、税收、规费、融资、服务等方面与国有、集体经济享有同等待遇;制定投资政策,重点引导第三产业的投资方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交通、旅游、服 务、房地产、零售、餐饮等传统行业以及科技教育、信息咨询为代表的新型行业;加快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尽快延伸到非公有制企业。 (二)突出抓好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使沟通城市与农牧区的桥梁,是农牧区信息、技术、资金、人才的聚集地,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载体和依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宽广舞台。 (三)加大银行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西藏银行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西藏银行各项贷款利率比全国平均利率水平2个百分点,对优惠贷款利率实行“谁借款、谁受益”等一系列特殊优惠的货币信贷政策。西藏银行业应按照“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比例、不限数量、不限方式”的原则,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联系与合作。制定符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管理办法,适时调整授权授信权限,适当增加授信额度,扩大授信品种;降低贷款准入“门槛”,自有资金比例降低至20%,并根据各自总行的相关规定,适当提高质押、抵押贷款比例。 (四)搞好服务扶持,努力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环境经济。优化环境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首要前提。各级政府要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宽”的原则,坚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惠政策、优质服务和优良环境,强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步人迅速发展的快车道。一是优化政策环境。要向保护国有、集体企业那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三个同等”:在优惠政策上与招商引资同等对待;在注册登记上与区内企业同等对待;在子女人学、住房城区居民同等对待。不管属公属私,能交税就行;不管归谁所有,能促进经济发展就行。在产业政策上,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除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外,凡国有企业经济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生产经营。在土地征用上,要对私营企业的生产型特别是科技技术型项目用地提供方便,并降低收费标准。在税费负担上,要从个体私营企业承受不起规定税负的实际出发,规范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税负。如日喀则地区就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在保护合法权益、经营范围、政策等63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放宽了行业许可限制,降低了“门槛”。在金融服务上,金融机构要像对待国有企业一样,给非公有制的开户、结算、信贷等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二是优化社会环境。政策要减少审批项目,打开大门,降低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条龙、一窗式、一个厅办公,一站式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优质服务。要坚决做到简政放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多服务、少设卡,多放权、少审批,多引导、少干预,提倡“马上就办、现在就办”的工作作风。妥坚决制止“三乱”行为,试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费明白卡”。公安、纪检、监察、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要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争做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神”。要继续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和假冒伪劣,实现公平竞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5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上,落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但它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所有制的合法存在。现阶段,除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样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精神与实施途径,有必要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规范上的地位及其变化过程,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基础。 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变迁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条款经历了三次修改,成为宪法规范体系中变化最多的条款。透过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可以分析社会变革中宪法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建国后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出现的个体经济合法性的表述,使长期以来飘摇不定的个体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但是,当时的宪法条款对个体经济的保护是不全面的,仍保留着封闭和不确定的规范,如与公有制相对应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只限于个体经济,其宪法上的地位是"补充",仍处于公有制经济的从属地位。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为个体经济的发展限定了严格的范围,保留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1988年4月修改宪法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成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从宪法规范角度扩大了宪法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从个体经济发展到规模较大的私营经济,使私营经济的存在正式获得宪法的认可。修宪以前,社会生活中私营经济只能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特别是1984年以后出现的乡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规范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组的调查,1984年参加新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3。2%,专业户占3。5%,个体商业户占4。4%。其中,雇工经营的新经济联合体占联合体总数的51%,每个联合体平均雇工7。9%。到了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360。7万人。同年的6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认了私营企业主从阶层中分化的客观事实。但这次修宪仍没有完成有关私营经济宪法规范的开放性与调整性任务,只是完成了部分政策调整的任务,在宪法规范层面仍保留着一定的封闭性因素,如国家对私营经济合法性的认定是以"允许"的方式进行的,管理方式是"引导、监督和管理",缺乏主动性与自律性管理理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动力机制呈现出单向性。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对原宪法条款第11条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条文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后增加规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形式,把"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一步简化了宪法条文的文字表述。但从宪法规范角度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国家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并不一致,规范表述上只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为国家保护的对象,而非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属于"等"字范围的部分并没有得到规范的明确确认。如按照宪法修正案第16条,外资企业虽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家明确保护的范围,使其宪法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规范上的缺陷通过200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得到了完善。 2009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宪法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形成了宪法修正案第21条。通过对同一条款的三次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最终得到了比较完整的确认,并为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具体化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二.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条款包括:1999年修改宪法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9年宪法修改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条款。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或政策的基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意见》,作为国家指导性政策和指导性目录,是宪法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精神的具体化。这里主要以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范结构为例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上,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规范的层面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是处于"补充"地位的附属性经济形态,在法律上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这种地位相适应,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获得政治上的地位和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身份的"正名"反映了宪法作为国家行动纲领的功能,同时体现了宪法对经济制度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化。 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范围上,修正案第21条把原来条文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以"等"字表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限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形式,既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同时为通过宪法解释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赋予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经济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留下了必要空间。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等"字一般用于表示列举未尽事项,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提供了灵活的规范基础。"等"字的用法比较集中的条文是宪法序言第6段、宪法修正案第15条、宪法第8条第2款、宪法第9条第2款、宪法第46条第2款、宪法第48条、宪法第89条(8项)、宪法第107条第1款、宪法第111条第2款、宪法第122条第1款、宪法第124条第1款、宪法第130条第1款等。凡是用等字的规范主要分未来指向性条款和难以详细列举的条款。在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哪些内容,仍是需要从宪法规范层面解决的问题。当出现新的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并需要给予宪法保护时,应通过立法或宪法解释等形式赋予其明确的宪法基础,扩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 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保护主体上,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国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内涵,需要从具体宪法条文的特点出发确定国家的具体内涵。本条中的国家首先表现为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义务的国家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法律义务,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如行使立法权时,不得制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法律或规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审判机关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等。从保护主体看,国务院公布的"意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宪法规范和精神的具体表现。应从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国家概念来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主体,不能把国家承担的义务通过具体部门或地方政府层层"承包",影响国家政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在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方式上,随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理念的变化,国家保护政策上也有了变化。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1条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采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宪法规范上出现的不同表述反映了国家对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如引导是指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发展;监督是指国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护范围仅限于合法的权利;管理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上,引导、鼓励和支持是一种更积极、主动的规范表述,有助于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三.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方式与"意见"的意义 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的规范体系,本身具有直接的效力。国家机关的活动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由于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原则性,其效力的发挥往往通过下位规范或政策性规定来体现。 从性质上看,笔者认为,"非公36条"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并不属于法律规范体系,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与"办法"等,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严格的程序,需要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但作为"意见",规范层面的效力是不确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直接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国务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以"意见"的形式直接把宪法规范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不是规范化的表现形式。 从内容上看,"意见"列举了国务院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措施,其核心的内容是: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改进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了实现宪法确立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意见"要求贯彻平等市场准入,实现公平待遇原则,明确要求"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了消除规范层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等。另外,"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务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等。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有企业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等方面"意见"以鼓励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效力上看,国务院以"意见"的形式公布的规范只是一种政策的宣示,在实践中起到政策性调整作用,不发生严格的法律效力。从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看,除法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直接以宪法为基础,履行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的义务,否则会导致合法性与合宪性之间界限的混乱,使合宪性审查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如何将宪法规范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具体化"是涉及宪法效力的重要问题。这里讲的"具体化"应符合宪法规范实现的基本要求与形式,是一种宪法规范实现的方式。国务院作为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可以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具体的名称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第3条列举的公文种类12项都有明确的解释,但"意见"并没有包括在12项之中。在12项中与"意见"形式相类似的公文形式是"指示",即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是否都具有"法定效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法定效力"的性质与范围,并确定每一种公文形式表现"法定效力"形式与特点,不能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另外,即使有"法定效力",也不能由国务院办公厅作出规定。如把"意见"和"指示"作为具有等同性质的国务院公文,"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的措施可以解释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约束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并且约束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不能约束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活动。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看,包括"意见"在内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看,通过"意见"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具体化存在着效力和调整方式不确定性问题。"意见"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功能在于,以"允许"、"鼓励"、"支 持"等形式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36条政策,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方式。但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上,"意见"规定的某些内容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主要有:(1)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明确的宪法规范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内容重新确认。"意见"中的"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的表述似有重新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之嫌;(2)"意见"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也与宪法规范的效力不协调。如前所述,"鼓励"、"引导"和"支持"在宪法文本上已不是政策性规范,已成为宪法规范的一部分,无须把宪法规范重新表述为一种政策性语言;(3)"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了许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有些内容明显是需要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有些是通过法律修改来规定的,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权限范围的问题。比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调整问题;又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与国有企业重组等问题更是具有重大政策调整和法律修改问题。仅仅以具有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意见"的形式对涉及到重大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问题作出规定有可能引发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 四.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宪法解释功能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因此,今后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体系或制定政策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并积极运用宪法解释制度完成具体化的任务。 首先,要完整地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体系。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是统一的,应从目的论的角度认识和运用宪法规范。经过三次修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相对完善,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如前所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是统一的整体,并不仅仅指21条修正案,还包括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等因素。 其次,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急需的工作是清理和修订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根据宪法规范效力最高性原则,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如继续适用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如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跟不上,就无法改变现实中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性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原则得不到有效实现,不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体制性限制,靠政策的调整或以"意见"的形式难于解决体制的障碍问题。这种体制问题中既存在程序性的规范问题,也存在实体性规范问题,有些内容是靠行政管理权无法解决的。因此,应根据宪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交易、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宪法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形成只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并不能自动地得到实现。只有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才能获得正常发展的依据与基础。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要求看,现行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权利基础,没有财产权的有效宪法保护就不可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过2009年修宪,私人财产权保护有了更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私人财产权仍没有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缺乏基本权利属性。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保护与限制的界限,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尽管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现出日益开放的功能,但对其管理和监督也是宪法规范本身发展的要求。如果只讲保护,不讲必要的限制,实际上是割裂了宪法规范的完整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和支持合法经营,为他们提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宪法文本中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依法管理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和态度,不能片面理解为只保护,不限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本身的性质,国家需要引导和管理,需要把人权保护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到非公有制经济活动 之中。我们必须承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中,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交纳退休养老金,劳动时间长,待遇低,拖欠工资等涉及劳动者法律权利的问题是比较多的。 第五,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规范之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建立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相统一的体系,政策规范只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不能直接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制定政策性规范,以形成严格的法律保护体制,避免因法律规范空缺而产生的规范体系的相互矛盾。当宪法规范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相应的规定后,应尽快通过法律规范完成具体化的任务,然后再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具体化,尽可能避免直接以政策性文件来规定。在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中,应重视宪法解释功能,对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范围,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条款经过了几次修改,在原条文与修正案之间,不同时期做出的修正案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比较明确的,但’等"字可能包含的非公有制经济新的类型的认定不能由下位规范或政策随意确定,必须通过宪法解释或授权的规范来规定。又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本身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有效的方式仍然是通过宪法解释,目前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解释只是学理解释或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不能反映权威性说明,甚至宪法文本中出现的"依法"中的"法"字也需要解释的等。因此,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疑义或争议,建立以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与宪法惯例并用的宪法运行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 宪法修正案是否具有独立规范价值是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从宪法解释学意义上讲,对某一宪法条文进行修改后产生的宪法修正案可以成为独立的条款,可以单独适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四次修改。目前对宪法修正案的认识与具体运用并不十分规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现有的31条宪法修正案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很好地加以引用,应当明确宪法修正案自身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除了对原来的宪法条文进行修改之外,根据需要,宪法修正案可以作为独立的宪法条文等。基于这种分析,宪法修正案第16条、第21条是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统一的根据,其效力已代替原宪法条文第11条。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一词出现了151次。 2009年 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重点提到了"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并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2009年4月19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八个方面对向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1条"。这种思路仍然是以政策性调整为主的模式,缺乏统一性与有效性。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6

2对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

鼓励、支持和引导当地非公经济发展,是带动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5日,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针对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代表的中小型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的难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作:

(1)加强政府领导。一是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出台更多促进当地非公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放宽审批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免除非公有制企业审批费用,为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最大限度的节约企业注册登记时间,降低企业的审批成本,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无包袱”全力投入经营发展。二是建立健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机制,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年度目标、进度、工作重点等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核权重和分值,在注重经济总量、发展速度的同时,重点考核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水平、园区配套功能、土地集约利用和投入产出水平等,形成政府领导、促进发展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维护市场环境的统一透明和规范有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内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充分竞争,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经济更快发展。

(2)加强行业主导。一是注重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应有作用,推进社会协调共治。充实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力量,把部分审批权力和管理权力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加大中介组织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参与度,摆脱社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管理部门的被动局面,发挥其引领行业、监督行业的特定作用。二是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和社会、企业、民众间建立起纽带和桥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特别是发展银行、村镇银行的沟通协调,联合金融机构主动提供融资服务和优惠措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加强行业协会与人力资源部门的配合,提供就业指导,组织人力资源交流会,引导大学毕业生进入当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保障,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招工用工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7

2.进一步破解土地制约难题。

一是非公企业用地指标要与非公有制经济贡献率挂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速挂钩、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优先保障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建立市县二级非公企业用地联动机制,打破区域限制,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二是在存量盘活上给予地价优惠。对建设多层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三是分类保障土地需求。对于从事饮食服务等行业、分布在居民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好经营场所;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应通过建设创新创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发展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应给予重点扶持。

3.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生态是生存之基,环境是发展之本。发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进程。一是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型石家庄。着力推进清洁空气、清洁水源、清洁土壤、美丽人居建设和生态修复保护行动,构筑“天蓝、地绿、水清、气爽”的绿色生态环境。二是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办事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打造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发挥好各级工商联的作用,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难题。

4.引导非公企业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应该站在更高层次、以更广阔视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适应全球化、高效率的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更加科学高效的研发模式,使有限的研发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研发投入可以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并充分运用国家、省级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科技计划、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增加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预算编制部门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8

关键词:社会主义 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创新

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涉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制度环境和动力源泉,是改革开放中最敏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党冲破了传统的“所有制教条”,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非公经济发展的根本标准,完成了从“对立论”到“有益补充论”再到“共同发展论”的飞跃,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马列主义及思想有关非公经济的思索

马克思晚年关于利用世界市场和现代交换机构改造俄国农村公社的思想,列宁关于利用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成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争论、反复和经验教训,都是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源头和实践素材,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继承与发展关系。

(一)马克思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最早表述

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未来发展前景时,接触到了一个前所未遇的崭新课题,即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如何走向社会主义。马克思突破了主要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背景的未来社会构想图式,在评述俄国农村公社时曾精辟地指出,“改造俄国农村公社具有内外两大经济条件,即外部利用世界市场和内部利用银行及股份公司等现代交换机构,以根本打破农村公社缺乏交往、联系的孤立性”。可以说,这一重要论述已经孕育了在东方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萌芽。

(二)列宁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表述

列宁在研究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与苏维埃政权面临的任务时意识到,俄国当时的基本经济成分是错综复杂的,并认为这正是俄国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他把这些成分列举如下:宗法式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列宁不但提出了不同经济成分的概念,还论述了俄国当时存在的五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据以实行“新经济政策”。

(三)早期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表述

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要渊源。夺取全国胜利以后,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将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系统地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五种不同经济成分及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他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人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因为中国的工业化,需要自由企业和外国投资的助力,外国投资的容量将是非常广大的。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从政策层面进入法律(宪法)层面,从补充作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同这一实践相适应,非公有制思想和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极大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这一时期,为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又提出诸多理论,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生产力落后论”、“生产力多层次论”、“资本主义补课论”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论”。

(一)“生产力落后论”

这种理论的观点主要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落后,因此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沿着这种理论追溯下去,当生产力有了高度发展之后,则不需要非公有制经济了。这是典型的“养猪理论”,养猪是为了吃肉,先把猪养肥,然后宰了,吃猪肉,这种理论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当做某个历史阶段的事情,显然是错误的。这种理论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个体私营企业主会担心政策的变化性,有朝一日还要回到老体制,政府会第二次革命,没收其财产,于是有钱之后,不再追加投资,不利于非公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生产力多层次论”

该理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是多层次的,有先进和落后之分,所以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落后的由个体来经营,稍微先进一点的可以办私营经济,更先进的就办公有制经济,这种理论把不同层次生产力与不同的所有制机械地相匹配,显然是错误的。不能设想所有地区、所有产业、所有部门的生产力的发展都处在同一水平,它们的确是分层次的,有的领域先进,有的领域落后,然而并不是说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就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匹配,或者先进生产力对应的便是公有制经济,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从历史发展的实践来看,生产工具及生产力的变革,将导致生产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现代生产工具、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个体小规模经济只能采用落后生产工具的说法失去了意义,其实有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装备先进的生产设备,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水平,这一点和国有企业是相同的,生产工具本身并不带有公私性质。

(三)“资本主义补课论”

这种理论认为,中国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中间跳过了资本主义阶段,因此需要“补课”。1956 年对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全面进入社会主义经济阶段,这种理论认为对资本主义改造不是不对,而是太早了,应该补课,补课完成之后再消灭。按照这个理论,生产力发展了,非公有制经济迟早有一天总要被消灭,所以这种理论也是错误的。

(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论”

这种理论认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天然与市场经济兼容,或者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市场经济互为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反之亦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和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发展,这个发展首先应归功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该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果我们不在所有制方面进行大的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将是一句空话,如果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必须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其中包括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和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七大关于所有制改革的新突破

党在所有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是不断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发展过程。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党不断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逐步清除错误和教条式思想观念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致力于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和全体人民和谐相处的局面,并在体制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后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基础上创新的典范。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这是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最新表述,也是指导我国今后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一方针,才能大力发展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在非公有制理论上的新突破。总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十七大报告“两个平等”的思想,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一要解决准入上的不平等,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打破一切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玻璃门”现象;二要解决资源配置上的不公,革除一切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三要解决价格、税收、融资方面的差别待遇,改变一切束缚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四要清除舆论环境上的歧视,冲破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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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底,国务院在山东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开始由国家发改委酝酿《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会议旨在集中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如融资难,审批难、用地难等等。会议重点是细化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允许民营营资本进入国家未禁止进入的基础领域或其他产业领域的内容。2004年8月,国务院总理到浙江省考察,8月28日在温州景山宾馆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九位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参加了会议。会上民营企业家阅读和讨论了一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草稿,并发表了他们的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文件草稿上的内容落实,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二、民营企业和民蕾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若干章见》顺应潮流、领导潮流而出台。

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已经发展到375万家,民营经济在主要依靠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创造了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承担了超过70%的城镇就业,超过60%的工业总产值,超过50%的社会零售颧,超过40%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超过60%的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有一个规范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国务院文件,明确有关的政策规定,使这支高速成长的重要经济力量的发展更趋理性,宏观环境更好,继续保持快速和协调发展的态势。

三、《若干意见》具备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早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提出了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志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中国共产党80周年的讲话中,同志就已经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的广大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又前进了一大步。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决定》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决定》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决定》还要求,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同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从以上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国务垸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庄我们党一系列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非公经济理论与时俱进的发展。《若干意见》必将极大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52 — 02

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构成和思想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同时造就了一批经济上富有的新兴阶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仅对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在政治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大多数人原先是农民,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机关干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他们与传统的社会阶层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在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中产生的新的社会群体,他们有着独特的阶层特征,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在政治参与和思想上也表现出其显著特征。

1.有强烈的竞争和自我意识。市场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又允许充分展示个性的时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竞争中不断挑战自我、展现自我而取得成功的,所以这个群体思维活跃、思想解放、积极上进、拼搏创新,同时又有很强的自我意识。

2.拥护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普遍表示满意,认为自己取得的成功与党的政策的正确性密不可分,坚信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国富民强,对个人前途和企业发展的预期充满信心。

3.关心自己的社会地位,有参与社会活动、回报社会的愿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首先富起来的,这批人经济上富足的同时,有更多的政治诉求,很重视自己的政治地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通过人大、政协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党的政策的受益者,不忘党、不忘人民、不忘社会,回馈社会意识较强,并通过募捐等各种渠道实现社会责任。

4.政治参与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动机较为复杂,既有出于自身、本阶层的利益考虑,又出于全社会利益考虑,既有经济的也有政治的目的。

总体上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状况是健康的,积极的,但消极思想也存在于一些人的意识之中。

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社会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不懈奋斗的社会理想和现代化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就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因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阶层为之共同努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既是参与者又是受益者,只有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引领工作,正确引导、鼓励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付出更多的努力,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各阶层才能齐心协力,实现社会和谐,共建美好家园。

二、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引领面临的主要挑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引领面临着来自市场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等方面的挑战。

(一)市场经济的物质主义的挑战

市场经济是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过度追求物质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人的精神生活。然而,人除了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物外,同时还是一种精神性、意义性的存在物,所以,在尊重人的物质需要的前提下,强调人的精神需要的重要性,突出精神自由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可忽略。市场经济的这种工具理性主义、物质主义使得人的存在方式呈现出一种单向性,成为“单向度的人”。市场经济的物质主义对当今中国价值引领的挑战,其实质是物质对精神的挑战。

(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强势经济带来强势文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往愈来愈密切的同时,文化之间也相互渗透、影响、融和。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会受到外来意识形态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冲击,特别是一些经济强势国家会强行输出自己的意识形态给别国,使得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文化交往中陷入被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观念、文化等自然也离不开这种影响和冲击。

(三)文化多样化的挑战

全球化的一个结果就是文化多样化,文化多样化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引领的挑战主要表现在文化多样化对引领对象在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理想信念等方面的影响。在文化多样化的影响下,社会主导价值观消解,价值标准多样化,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出现一定的困惑和迷茫;在道德认知,道德情感方面出现模糊、冷漠,道德实践较差;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模糊,政治观念淡薄,个人理想信念世俗化。

文化多元化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影响其实质则是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一元化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一种消解,从根本上说是对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的不认可。

(四)被引领对象主体性的增强对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性的挑战

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引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世界观教育、政治观教育、人生观教育、法制观教育及道德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意识形态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及文化多元化的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体意识不断的增强,对理论和价值自我选择的意识也不断的增强,这就使得思想政治教育传导的价值观念及规范性受到挑战。

(五)社会生活的易变性对理论的稳定性的挑战

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因而,思想政治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任何一个理论体系形成后具有相对稳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不例外,然而现实特别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教育对象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与思维方式的飞速变化,使得理论未能及时应对教育对象的思想困惑和价值迷惘。

三、引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取向的有效途径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引领的前提。

价值引领过程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个体化的过程,它强调的是其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强调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个体的人格的完善及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具有“天然必然性”。①“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②“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③而“人们奋斗所争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④”“‘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⑤因此,要使得主流价值得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认可,就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关注和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首先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尊重其个体多样性、差异性和主体性,满足其多方面的合理需求,促进他们和谐、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化地强调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服从组织。

(二)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的深刻理解,进一步坚定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

首先,要创新教育理念,以激活教育对象自我体验和感悟为价值引领的主要动力,从而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被动认同变主动认同。

其次,要不断更新教育内容,与时俱进,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教育内容要基于现实生活又高于现实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一种物质的存在物,同时也是精神的存在物,因此,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论学习内容的选择,应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统一,现实与理想相统一的原则,既重视现实的合理性,又应该有引领现实的前瞻性,应该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有机结合。

最后,要创新理论学习方法,提高时效性和针对性。调查研究,深入到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去,了解他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与思维方式,了解他们的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价值追求和内心呼唤。在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其需要之后,精心选择和设计理论学习的内容体系,做到有的放矢。

(三)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生活实际引导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处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开放时代背景和国际环境下的中国,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呈现出更多个性需求。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价值引领必须适应这种形势,不断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使价值引领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自我扬弃,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参 考 文 献〕

〔1〕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状况研究〔EB/OL〕.根在中原,2011-09-14.

〔2〕关松荫.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EB/OL〕.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11

[18]山西统计年鉴-2002.中文版[DB/OL].http:///tjsj/ndsj/yearbook/2002/html/njcx.htm

[19]山西统计年鉴-2004.中文版[DB/OL].http:///nianjian/2004/html/njcx.htm

[20]山西统计年鉴-2006.中文版[DB/OL].http:///nianjian/2006/html/njcx.htm

[21]山西统计年鉴-2011.中文版[DB/OL].http:///nianjian/2011/html/njcx.htm

[2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Z].2001-1-16.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2013-11-12.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篇12

所有制及其结构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决定一个社会的经济乃至于政治制度的基础,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马克思主义历来‘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冲突。其结果就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保证生产力的继续发展。这种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实行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亦即社会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使得任何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也就成了衡量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所以,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在吸纳了资本主义时代的一切成就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是消灭了剥削的社会主义,是实行全社会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这是马恩在深刻分析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设想。严格说来,经典社会主义只是关于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至于未来社会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制度安扫^由于他们“不是设计未来的大厦”,则鲜少论及。可以肯定的是,由于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必然是政治更加文明、文化更加先进、社会更加和谐。

在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中,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所以,经典社会主义没有为非公有制经 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中预留空间。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总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具体的所有制问题,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总是在特殊而不是一般的意义上来讨论所有制问题。他们重点研究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所有制是这样,资本主义之前的所有制也是这样。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所有制结构究竟是什么样子,由于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都是仅仅揭示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拒绝设计任何具体细节。这一点对于我们分析所有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我们既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空洞地谈论所有制(比如撇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定性认识其基本经济制度),更不能想当然地设计所有制结构(比如所有制问题上时‘升级竞赛”)。

二、非公有制经济与传统社会主义

在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自然会与马恩的设想有很大不同。然而,传统的社会主义照搬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结论而忽略了其立论的基础。为了建设“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而大加挞伐。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尽管也有列宁时期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必要退却,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但就其本意而言确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列宁去世后,对于如何对待新经济政策、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成为布尔什维克党内争论的问题。斯大林在经过了对新经济政策的短暂肯定后,即于1929年底,终止了新经济政策的推行。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公有和私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基础上,要建成社会主义,就必须彻底清除私有制经济。从此,苏联开展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国有化运动确立了国有经济的绝对统治地位,农业的全盘集体化把个体小农经济改造为农业集体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完成,前苏联逐渐形成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模式。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较低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认为前者是比后者更为高级、更为先进、距离共产主义更近的公有制形式。在经济体制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低水平的按劳分配。脱离贫穷落后的本国国情、超越历史发展的阶段、照搬马克思主义条条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自然会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在此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等当然也会营养不良。

在中国,对于私有经济在新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有过清醒和谨慎的认识,甚至在建国初提出了确立新民主主义新秩序的重要思想。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党的主要领导人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就要不停顿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确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从而使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社会)的正确主张没有能够实现。与此相反,在紧接着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严重背离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现实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水平,仅仅在不到一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原来准备用三个五年计划完成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留下了“过急、过快、过粗”的后遗症。自此而后,为了建设“最纯洁最完美的社会主义”,就更是认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必须不断地加以铲除。在实践上,漠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客观要求,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大搞“穷过渡”和所有制形式的“升级竞赛”,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单一的公有制模式。这样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有制占绝对优势、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消失的所有制结构,不能不严重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马恩的设想中,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失去了在社会主义下存在的理由;在传统的社会主义中,非公有制经济是异己因素必须要加以消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两者不同。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最大失误,在于对贫穷落后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究竟应该有一个怎样的所有制结构这个“基本问题”,亦即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恰当的处理。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形成并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正是中国共产党人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关系的结果。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下,在消灭了私有制后又允许存在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的历史和逻辑起点。

就历史起点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历史起点的,而改革开放首先又是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揭开序幕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催生了一大批积极 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活动的专业户、重点户,他们在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增加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不断完善,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也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上,从改革开放初期主次分明的“有益补充论”演进到并肩而立的“共同发展论”;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上,由“允许存在论”发展到两个“毫不动摇论”。正是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逐渐提高和政策上的不断完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竞相发展,共同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不过,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政治要求的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等问题,伴随着对这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多领域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我们逐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从逻辑起点看,正是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根本特色或曰底色,才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派生特色。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来说,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仍然有着存在并继续发展的合理性,就有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它催生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于是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使得部分人可以获取财产收入,于是有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而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出现了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努力代表、维护和增进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注意兼顾和尊重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利益,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中的就业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就必须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由于外资的大量引进,我们面临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更加复杂,这也要求我们党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在文化事业和意识形态领域,既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又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在社会建设上,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事实上走过了一条重资本、轻劳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道路,由此带来了劳资矛盾加剧、资源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于是,我们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任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所有制结构又是处于经济基础中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所以,改革开放后新出现的并快速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涂抹上了自己独有的亮丽色彩。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色这一判断,可能会面临一个理论问题的诘问和三种不同观点的论争。

理论诘问是,如果说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色,那么,怎样理解“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这一马克思恩格斯的著名论断?这不是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吗?

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解答。首先,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是彻头彻尾的、一以贯之的生产力标准观。经典马克思主义在评价任何一个阶级或利益集团、任何一种经济社会形态及其兴替过程的时候,都是从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要求着眼的。无论是对血腥奴隶制替代原始社会时对奴隶制度的热情讴歌,还是对‘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的充分肯定,无不是因为这个阶级或这种制度曾经在其进步时期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他们所作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结论,绝不仅仅是因为资本的罪恶太过深重,也不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更不是他们对所有制形式有什么个人偏好,而是生产力的革命性所要求的必然结果。对于这一点,邓小平曾一语中的。他认为毛泽东的一个重大缺点就是忽视发展社会生产力,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其次,消灭私有制是一切为了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共产党人的远大目标,但这是一个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的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认为,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但发展仍不充分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又不会是永恒的存在,它必定会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私有制的消亡,需要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一致的社会关系条件。只有当这样的条件出现的时候,共产党人才能顺势而为,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到来“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我们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犯了“左,,的错误。在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尚不具备时,采用超经济手段一厢情愿地消灭私有经济,这样不仅不能达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初衷,也不可能实现巩固社会主义的目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都已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没有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而且仍有容纳生产力进步的广大空间。所以,在经济文化贫穷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仍然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当然是和经典社会主义迥然不同的根本特色。再次,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社会今天存在并蓬勃发展着的非公有制经济,和过渡时期的私有经济已经有了重要区别。后者作为旧社会的遗迹,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尚未解决之时,是社会主义的对立力量。而前者则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全面确立、完全巩固的条件下,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依靠党的政策发展壮大起来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力方面军,其从业人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一个社会的基本性质与该社会存在的各种经济成分是相互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存在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的独有特色。既如此,共产党人要消灭的私有制当然就不会是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研究中,关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色的问题,有三种颇具代表性的不同观点。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三是社会主义本质论。应该说,这三种观点都在努力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底色”,三个理论也确实都是“老祖宗”没有说过的新话,都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认识不清、处理失当的地方。但细究之,他们都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色。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是我们想事情、干事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可以说,没有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清醒的认识,就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毕竟只是给我们提供了借以凭恃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使我们能够客观冷静地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但它本身并没有回答这一问题。正如出发点并不意味着已经出发、立足点也不意味着已经迈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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