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2 08:20:58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1

近期,根据凌河街道小队安排部署,围绕《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期“社情民意直通车”专题征集的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走村入户,开展专题调研,征集民情民意。现根据调研情况,对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引领融合发展方向

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各村庄必须要发挥比较优势,找准适合本村的最佳发展方向。在融合模式上,要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业优势资源为依托,将种植业、养殖业的某些环节甚至整个环节联接在一起,加快形成农业内部紧密协作、循环利用、一体化发展的经营方式,拓展农业增值空间;要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元素融入农业,实现农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及农业信息共享,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促进涉农企业集聚集群发展,实现一产“接二连三”、三次产业联动发展,打造融合生产加工、科技研发、物流储藏、商务会展、信息咨询、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复合型农业综合体。在推进方式上,要突出抓好项目这一载体,靠项目带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与生态、文化、旅游等元素结合,拓展增效增收空间。要加强招商引资,围绕延伸产业链条,着力引进一批有品牌影响、有市场潜力的农业开发项目。在示范引领上,要注重典型培树,加快推进好项目延长拉宽产业链条,打造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样板。

二、培育多元发展主体,夯实融合发展基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也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开路先锋”。一是协调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强化家庭农场基础作用,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延长经营链条。要强化农民合作社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要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农业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二是注重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群众的关系。通过促进农产品本地化利用,发展相关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旅游等产业,来提高农民收入,将本要流向外部的就业岗位和附加值内部化。要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带动更多的群众增强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分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地维护普通群众的利益。三是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助推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发展产业联盟,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成立产业联盟,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2

在开幕式上,曹文炼首先代表主办方向出席论坛的国内外贵宾、企业家代表和金融界、新闻界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2013年秋天,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已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响应,先后与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50多份“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一系列重大项目落地开花,带动了各国经济发展,越来越被沿线各国人民所接受、认可,并且在发扬光大,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在“一带一路”峰会顺利召开之际,邀请中外政府官员、企业界、金融界精英共议“一带一路”发展大计,搭建产业与金融交流合作平台,是助力共建“一带一路”的有益探索和切实行动。

陈元在致辞中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关键在于金融的有利支持。面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产融结合上下功夫。他表示,由丝路规划研究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于2017年初发起成立的“丝路产业与金融国际联盟”,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快速组织力量,通过促进项目落地,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务实推进。陈元作为联盟理事长对联盟的发展提出了工作方向和重点。

拉法兰认为,“一带一路”是一项关乎和平与发展的伟大倡议,具有世界性意义,可以有效地动员全世界广泛参与,促进了世界和平。参与到“一带一路”倡议当中要把眼光放到亚洲、放到东方。需要不同行业携起手来,也需要金融的鼎力支持,来促进国家间、多政府间的合作,同时也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协作。“一带一路”倡议是经济倡议、是金融倡议,而最重要的它还是和平倡议。

蒋正华在致辞中指出,“一带一路”倡导“共商、共建、共享”合作的理念,正日益成为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共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产能合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今后应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创新国际化的融资模式,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打造多层次的金融平台,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

伊萨姆・沙拉夫表示,三年来,“一带一路”这个梦想正逐步变为现实,埃及对共建“一带一路”意愿强烈,经济合作与两国间紧密联系的重要性日趋增大。“一带一路”是一种“和而不同”的全新的合作方式,能够把亚、欧、非三大洲联系在一起。只要携手一致、思想一致,沿线国家就能和睦相处,与之相关的所有地区都会因此受益。

黄循财表示,新加坡全力支持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我们已经准备好与中国全力合作,和其他合作伙伴支持“一带一路”国际战略的发展。他认为,新加坡是国际金融中心,因而能在“一带一路”项目融资,尤其是在东南亚项目方面,和其他世界金融中心一起扮演互补角色,可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项目融资支撑。

赵白鸽认为,“一带一路”倡议以和平发展为旗帜,遵循平等、追求共赢,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型全球化的有效推进方案。“一带一路”的成功要素就是“共商、共建、共享”,因此产业和金融的融合、央企和民企的融合、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的融合等资源整合非常重要。希望今天的产业金融联盟成立以后,能够发挥企业的作用,发挥所有的金融作为现代化经济手段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产生更大的成果。

陈旭表示,自2013年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清华大学积极响应、主动而为、多方对接,广泛开展与沿线国家政府、大学、企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清华大学倡导并创建了亚洲大学联盟,旨在搭建促进与沿线各国广泛开展教育合作与人才交流平台,探索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常振明认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国有企业践行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企业难得的发展机遇。丝路产业与金融国际联盟必将为企业抱团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搭建一个新的合作平台,中信集团作为联盟首批核心单位,愿与其他成员共同携手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机会,携手开展更多互利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贡献力量。

钱文挥表示,产业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产业+金融”是共同发展的现实需要。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繁荣,也是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他表示,作为全球化的大型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将在产业金融合作领域做好四方面工作:与企业共商共建;与金融机构开放合作;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共同做好跨境风险管理。与会各界共同努力,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创造新的产业价值。

吴港平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构想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机遇。他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应做好充分准备,加强对政治因素、政策监管、汇率波动及行业准入等宏观和市场因素的深入了解,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到早期规划、提前预警、及时应对和事后总结。

陈飞虎表示,大唐集团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走出去”战略中,注重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合作,注重当地的民风民俗民情,加强文化沟通,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当地人民提高生活水平,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他认为,要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下的产业金融协同效应,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协作,切实强化金融对“一带一路”的支撑作用。

赖小民表示,“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为中国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加大国际化、转型升级,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商机。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当中寻找新的发展动能,实现自己新的发展。

在吴港平主持的嘉宾对话环节,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马斯多普、建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胡章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总裁尹刚、泰国正大集团副总裁、清华大学全球共同发展研究院秘书长曾劲松、中国土木工程集团董事长袁立、香港伟能集团国际控股公司联席CEOW阳泰康、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公司总经理宋东升等嘉宾,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合作分享经验。

在第二阶段的“丝路产业与金融国际联盟”成立大会上,蒋志刚主持会议并介绍了由丝路规划研究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发起的联盟有关情况。陈元、拉法兰、黄循财、陈旭、钱文挥等嘉宾作主旨演讲,常振明、赖小民、孟凤朝、欧冠N、傅楷德等嘉宾作为联盟首批发起单位代表先后致辞。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3

中图分类号:G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1-0086-03

“十五”以来,重庆交通、城建突飞猛进,这座因三峡工程而设立的直辖市,以巨大的发展潜力、战略位置和广阔市场,吸引着海内外金融机构。未来20年是中国金融资源整合、集聚时期,也是中国金融中心城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在历史机遇面前,重庆加快推进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建设,无论对当地经济可持续性发展还是对国家整体布局,都具有战略意义。重庆金融中心的定位是:政府推动、面向市场、辐射西部的融资型产业金融中心。国家政策的支持、地方政府的推动加上市场机制,形成三方合力,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是完全可行的。

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有利条件:

一、中国西部需要金融中心

在重庆建设金融中心,不仅能有力支持西部大开发,也会重塑长江流域经济和社会格局。重庆建设长江上游的金融中心,可以说是衡量中国西部国富民强的标志之一。重庆金融中心将成为区域经济的主要推动力,不仅能够提高城市本身的地位和影响力,更会给整个西部带来投资的繁荣、产业的扩张、交易的聚集,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和政府财政收入,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长远的巨大利益。建立金融中心,就是增强金融业的送血功能,解决资本形成能力不足问题,以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重庆东连湖湘,西出川峡,南达云贵,北上中原,是西部开发的桥头堡、外资进入西部的窗口。随着2006年三峡工程完工和“二环八射”高速公路网建成,重庆成为长江上游的交通枢纽,区位优势是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基础性条件。

五、重庆是金融机构的聚集地。重庆金融业在当地产业结构中占重要地位,是经济发展引擎。

拥有全国仅有的三家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之一,是大区证监局、银监局和保监局的所在地,是四大国有银行省级行所在地,是除广发行外的所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管辖行的所在地。重庆拥有西部地区其他城市(除成都外)不能比拟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各种内外资、港资金融机构近6000家,并聚集了大批的金融管理人才。重庆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金融生态建设已有良好起步。重庆票据市场、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交易在西部12省市中处于领先地位,资金、资本的聚集中心地位已初步形成。其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近年来也都在稳定发展。

三、三峡工程、重庆直辖、西部大开发三大国策,给重庆带来旺盛的投融资需求和发展金融业的机遇。

2006年5月三峡工程主体完工,换来“能照亮半个中国”的电力。随着三期移民工作的展开,库区后期扶持和产业发展支持,都给金融业带来机遇。重庆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建设金融中心来解决,金融中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聚集资本同时又输出资本,解决投融资和企业融资。

四、独特的金融载体渝中半岛解放碑。

重庆渝中半岛两江环抱,依山建城,是重庆市的母城,有3000多年历史。城内解放碑附近面积0.91平方公里的“十字金街”,已汇聚380多个海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渝中区金融业实现增加值20.3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11.6%。专家认为:当一个行业的增加值占GDP的5%,就是一个地区的支柱产业。金融业已成为重庆市渝中区的支柱产业。“十一五”期间可引导主城区金融机构相对集中布局,逐步形成功能齐全、辐射力强的核心金融区。按照“十一五”规划整合重庆金融资源,将渝中半岛解放碑至朝天门打造成“金融半岛”或“资本半岛”,应该是可行的。

五、为促进金融业发展,重庆市政府积极推动、大力支持。

于2006年9月通过了《重庆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从政府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吸引金融人才等方面入手,打造鼓励金融业发展的政策高地。众多措施无不显示出重庆市政府对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诚意。

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不利因素:

一、重庆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层次与金融中心的要求尚有差距

重庆综合经济实力在西部地区虽然有一定优势,但在全国特大城市中总体实力还不突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层次上与金融中心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金融机构总部经济特征不明显,缺少金融中心形成的有利条件。(二)是经济金融开放度偏低,尚未达到金融中心所要求的开放条件。(三)是长江上游经济一体化程度不高,金融中心建设缺少金融腹地的强力支撑。(四)是金融产业发育程度偏低,金融中心缺乏金融产业的有力支撑。

二、重庆市金融业总体规模不大、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也不尽合理,已成为建设西部和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瓶颈。具体表现为:

首先,重庆金融体系不健全。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占绝对比重,而以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则相对很少。国内金融机构多,外资金融机构较少。其次,重庆本地上市公司资源不足,资本市场短缺严重。再次,三峡库区金融体系尚在起步阶段。近年来,由于商业性金融的收缩,政策性金融力度不足,民间金融不成熟和规范,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一度成为库区农村金融的主体。

最后,重庆金融人才相对缺乏。据央行的区域金融运行资料显示,重庆市金融从业人员截止2007年末达到7万人左右,这显然对有3100多万人口的大城市来说金融人才严重不足。

三、重庆对金融资源也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整合。

解放碑、朝天门遗存的近代银行旧址散发出生生不息的金融气息。有关专家建议,整合资源,把渝中半岛打造成金融半岛或资本半岛,而不是商务酒店和住宅区。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前瞻性的规划及引导、扶持、创造好的环境和服务上。

四、创业投资不活跃。

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是1:4。而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只有两家,拥有资本7.6亿,“十五”以来虽先后支持36个多个原始创新项目,但对677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要求有点杯水车薪。重庆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小,投资手段单一,发展缓慢。重庆需扩大风险投资基金规模,鼓励国内机构及企业来重庆创办风司。

将重庆建成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建议

一、关于金融政策的建议

(一)建议重庆市委、市政府出台政策文件明确“将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金融中心”作为发展经济的首要工作之一。(二)建议重庆市政府应成立金融顾问团或重庆市金融发展委员会或者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为重庆金融业发展出谋划策。扩大重庆市金融办职能。(三)建议出台《重庆投融资中介促进条例》,以畅通渝港两地民间融资渠道,促进两地更深层次的紧密合作。(四)建议设立重庆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设立重庆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中心。(五)建议政府对重庆投融资体制进行立法规范和立法保障,鼓励组建多种所有体制形成的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二、关于重庆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建议

(一)重庆要建立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二)向全国公开招聘四类金融人才,金融业经营人才,金融业风险管理人才,金融产品研发人才,金融后台服务中心IT人才等四类金融高管人才。(三)创办金融学院,加快重庆金融人才的培养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四)由政府金融办倡导,组建重庆金融家委员会,聚集人才,进行金融课题的研究。(五)建立专业担保公司的人才培训基地。

三、关于加强重庆金融研究的建议

(一)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成立重庆金融中心研究课题组,召集市内金融、法律、财经等各类专家,对金融中心的政策、规划进行专题研究。(二)密切关注世界金融危机,成立重庆金融业风险管控研究会,跟踪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演进及应对策略,建立重庆金融业风险监控与应急体系。(三)设立重庆资本市场发展研究中心。借力香港资本市场,创办渝港资本市场发展研究中心。

四、关于重庆金融机构设置的建议

(一)建议关于创建中国城乡统筹发展银行。(二)建议支持重庆在西部首先创办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关于发展重庆资本市场的建议

(一)建议打造重庆西部产业金融中心,因为重庆是中国西部制造业基地。(二)建议创建中国西部区域柜台交易市场,使重庆成为幅射西部的区域资本市场中心。整合重庆金融资本市场资源,把渝中半岛金融核心区打造成资本半岛,完成重庆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全方位战略构建。(三)建议积极支持和推进重庆市旅游、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及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产权交易。

六、关于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协作的建议

(一)建议构建重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协作机制。重庆应尽快融入珠三角区域、长三角区域合作,引进海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重庆资本市场建设。(二)建议支持成立渝沪京粤(港)金融协作商会或金融家俱乐部。渝沪京粤金融协作商会成立后,将具有“三大使命”和“四大功能”即:建立渝沪京粤以民间为主的金融通道;建立渝沪京粤资本运作的平台;建立渝沪京粤科技交易通道。四大功能是:1.协助企业上市融资;2.招商引资;3加强渝沪京粤四地金融合作;4.商会通过创办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所、货款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搭建一个融资平台。

七、关于完善重庆金融体系的建议

设立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中心,倾力打造重庆“融资之城”,发展银行货币、证券、债券、保险、基金、创投、担保、信托、租赁、外汇、黄金、产权等市场。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创办更多中小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八、关于加强重庆金融宣传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重庆金融的宣传力度。以增强金融资源的凝聚力、辐射力、影响力。重庆传媒应加大对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宣传的建设广度、深度和力度,形成有利于重庆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关于发展重庆农村金融的建议

重庆应争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权。

农村金融问题是重庆金融的一个短板,这也是所有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对的问题。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并存,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正规化金融机构,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等措施无疑都是摆脱政府对农村金融直接干预的明智之举。重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现状突出。重庆要抓住机遇,如果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将在全国起示范带头作用。

十、从战术层面对策是:借力深港、策应京沪、辐射西部。

2003年重庆与香港达成《渝港合作“9+1”共识》,共识之一就是“充分发挥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优势,推动两地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圳创造的经验也值得重庆学习和借鉴。深圳基金业发达,创投资金活跃,深交所中小企业的开设使深圳成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中心。更为重要的是,深圳首创的发展金融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给重庆以启发,以参考,以借鉴,深圳的金融创新更值得重庆效法!研究渝沪两地的互补性,重庆可策应上海金融体系中某些功能的延伸,如重庆可建三板市场中心,两地可互设金融分支机构等等。北京是中国的金融决策和监管中心,总部设在北京的银行几乎在重庆全部设有分支机构,北京和重庆的金融实际上也密不可分。近年来,北京成为重庆最主要的内资来源地。重庆顺应北京同样也要在“借力“上做好文章。

综上所述,金融中心是个圆心,会对周边地区形成良好的规范的服务半径。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就是一个经济圈,是资本的聚集地、配置地、发散地,同时又是双方集中地。重庆金融中心为“钱”和“项目”牵线搭桥,面向产业、企业和市场。发展金融民为本,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庆对西部的辐射力无庸置疑。重庆、成都、西安争做西部金融中心是一件好事,金融中心最终是从市场中竞争出来的,正如金融专家钟伟说得好:“金融中心的形成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靠官员表态和政府倾斜就可以长久维系的,而是金融机构、金融家和相关企业自发选择的结果。”

参考资料:

[1]蔡律 重庆应建成长江上游金融中心 《资本圈》 2006-7-10

[2]黄奇帆 2015年把重庆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

[3]关于把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的金融中心十条建议 省略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4

关于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我市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总体要求是立足,辐射,服务两岸;总体目标是建设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两岸金融服务业对接示范基地、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前沿平、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引擎;具体目标是金融机构齐全、金融市场完善、金融人才荟萃、金融资讯发达、金融服务高效、金融生态良好;主要任务是争取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加强金融服务产业对接、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做大做强金融服务业和优化金融环境。自国务院同意我市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后,我市已梳理出5个方面30条争取试点试验的政策和项目,目前这些先行先试举措正有序推进中。会议要求金融部门要继续主动作为,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大胆探索,积极争取,尽快在资金融机构入驻、鼓励金融机构在设立总部、设立柜交易市场等具体项目上有突破性进展。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落实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整合等工作,加快做大做强。要进一步明确把港口建设成为面向世界,具有现代化水平和全球竞争力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口的定位;要在拓展国际航线、发展国际中转、建设区域性国际邮轮、发展企业上加快突破;要通过优化通关服务、口岸建设、提高港口作业效率和航运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港口服务环境;要通过拓展港口腹地、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大宗专业市场、争取国家重点战略物资基地落户、发展产业和构筑两岸往来主要通道,支撑港的加快发展。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5

在全市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奋力开启“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刻,我们迎来了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一周年的喜庆时刻。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邀请省、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各位领导、金融家、企业家,在这里汇聚一堂,共同举办驻马店市重点项目推介暨市产业投资集团战略合作集中签约仪式,共叙友谊、共话合作、共谋发展,对于驻马店金融工作特别是市产业投资集团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市产业投资集团与省、市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开启了新的阶段。

市产业投资集团与12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金额高达120亿元,这是各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实打实”的支持和帮助,彰显了大家超前的战略眼光和对驻马店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对于“双方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意义重大,对我市实体经济、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驻马店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主要指标增速连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预计“十三五”末,全市经济总量2950亿元以上,比2015年增加1140亿元,年均增长7.1%。

市产业投资集团是我市整合成立的四大国有投融资平台之一,资产总额近50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为AA+,业务涵盖“金融、科技、产业、建设、水利、文旅”6大板块,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7家、参股子公司10家,涉及银行融资、基金、证券、融资租赁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项目投资和运作能力,是我市投融资领域的龙头企业,在全省也具有较大影响力。公司成立一年来,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效,成绩可圈可点,有力地支持和服务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大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2021年,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构建新发展格局要“迈出第一步、见到新气象”,我们将更多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畅通经济循环、提升竞争实力,抓好金融工作至关重要。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充分释放了强烈的、积极的信号,相信明年及今后几年的金融工作、经济发展将大有可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二者的融合发展将更加紧密、高效。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6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缅甸密支那-班哨公路、孟加拉索纳迪亚深水港、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合作项目、老挝萨拉康电站项目和柬埔寨新暹粒国际机场等项目增列入“一带一路”战略规划项下项目。

二是建议采取多种途径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资本金出资难一直是制约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瓶颈,为此,建议将以上项目列入“丝路基金”投资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对资本金缺口允许国家开发银行以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帮助解决资本金出资难问题。统筹安排商务部援外资金、进出口银行优惠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开发贷款,形成搭配得当的融资方案,增强我国对境外重大战略项目的竞争力。

合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是发行过程涉及到银行、证券、担保、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属于一种金融联合产品,分业监管制度增加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批、发行和统一交易的难度,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产生了障碍。杨小平代表建议各主管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共同促进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

一是进一步简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程序。银监会于2014年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证监会也对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央行也将取消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审批制,转向注册制。建议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条例》,统一监管规则,统一产品标准,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建立统一、明确的税制,明确采用信托模式,统一规定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要素,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二是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选择优质贷款作为基础池产品,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议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借鉴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探索发行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建议从国家层面筹建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引导政策性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SME证券化产品。在审慎评估基础上,借鉴欧洲央行经验,考虑将部分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向央行融资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流动性,改善中小金融机构国债、金融债等传统抵押品不足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丰富多元化投资者群体。建议各主管部门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品种及评级的限制,加强政策宣传推介,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认知度,鼓励并引导政策性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稳步扩大投资者范围,以进一步发挥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功能。

四是完善债券市场交易制度和机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跨市场流通交易,支持大盘优质的债券产品到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体制,引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做市商交易机制,完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操作规程,激活信贷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

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支付渠道与支付工具紧密结合,衍生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已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大部分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的方式开展支付业务,相关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与支付体系安全,甚至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存在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等问题,因此,提升立法层级,强化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当前,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杨小平代表建议制定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已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构建非金融机构支付制度规则,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形成以人民银行牵头,工商、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动机制,对法人支付机构在注册登记、营业范围确定、广告宣传、发票管理、税收稽查、财务管理、消费维权等方面形成监管联动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法人支付机构相关情况,督促法人支付机构规范运营,防范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大对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惠农支付服务破解了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难题,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取款、消费、转账、缴费、查询等5项业务,为百姓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受农民收入低、价格承受能力弱、现金交易意识强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基础支付结算服务面临投入远大于产出的局面,经营的可持续性弱,需要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针对在农村地区布放金融基础设施、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成本较高、见效较慢的问题,为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杨小平代表建议引入各项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机构积极性,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布放及相关宣传培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适当加大对办理惠农支付业务金融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强政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一是设立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支农惠农政策支付、农村商圈支付、公益性农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宣传培训等投入进行资金补贴及奖励。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设备和网络系统建设投入分5年逐步补贴到位,对运营成本按网点数量逐年给予补贴。二是适当调整财税补贴制度,给予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县域金融机构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对金融机构给予惠农支付点通信线路租用补贴。许多惠农服务点所在地区没有固定通信线路,大部分都使用移动POS机具,无线通信费用较高,建议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按惠农商户数量逐月给予通讯补贴,或协调通信部门提供更为优惠的包月优惠。

第二,对承担惠农支付业务的商户适当给予补贴。惠农服务点所在的商户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如偏远地区的惠农商户购买保险柜等安全防护设施等;同时,惠农商户在业务开展前期业务量并不是很高,手续费收入有限。然而,惠农支付业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惠农惠民业务,选择和培养一个合适的惠农服务商户持续服务有相当的难度。为提高惠农商户办理业务的积极性,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惠农商户的扶持补偿,让这项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惠农商户能够相对稳定地参与这项业务的建设,确保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积极推动有关涉农补贴通过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发放。近年来,国家各项涉农补贴越来越多,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村持有银行卡的数量,将分散的国家惠农资金准确、及时发到农民手中,增强农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惠农服务点有充足的业务量作为支撑。建议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有关惠农资金发放渠道,积极归并惠农资金代理发放银行,统筹安排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银行卡上,并将该卡作为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的专用卡,实现各种涉农补贴发放、购物消费“一卡通”,减少农民因接收补贴资金而增加的银行卡申办量,为农民归集资金和使用提供方便,让农民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支付结算的方便快捷。

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民营经济,补充了“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为正规金融体系注入了竞争因素。但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通过民间资本自发形成,未纳入国家正式金融监管体系,其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可能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不断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根据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杨小平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法律监管对象,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对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减少其风险扩散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要在法律监管上予以重点扶持,使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合法的互助性民间私人借贷,要合理引导,鼓励其采用正式的契约形式,防止发生纠纷。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7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较快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新要求,也给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客观分析在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各类主体加强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一是相当多农民小农意识强烈,对农业集约化认知程度不高,抱着小富则安的心态,只顾眼前利益,从内心深处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参与集约化经营。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带来的土地高度分散,资源配置低下而导致农村集约经营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在支持服务过程中考虑到此类贷款的风险较大,加之土地确权登记、流转等环节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不能有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政府扶持等外部因素,对农业集约化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

(1)农业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于农业贷款普遍存在抵押缺失,风险大难以把控等特点,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二是政府在农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投入和政策扶持相对有限,不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难以形成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2)外部监管政策和财税扶持政策不完善,不利于调动农业贷款积极性。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承担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但目前不良贷款、资本等监管指标均执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覆盖面较低、激励力度不大,不利于调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3.由于各类经营主体受自身因素制约,难以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从全省来看,农业规模化龙头企业总体规模不大,大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弱。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条延伸方面不足,目前多数龙头企业的产品属初级产品,并且占较大比重,精深加工和知名品牌相对较少,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弱。产品普遍存在科技含量低、市场占有率低的现象,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弱,行业带动能力普遍不强。

(2)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社取得较快发展,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规模小。二是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财务制度缺失。三是合作社自身基础薄弱,经营还是停留在对农产品简单地生产和销售上,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因此,导致其经营风险较大,在无有效抵押的情况下,难以从金融机构融资。

(3)家庭农场规模难以扩大。一是由于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二是由于缺乏抵押担保,融资难成为扩大生产的瓶颈。如一些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使得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

4.农业产业自身风险特点不利于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亟待完善。由于农业产业的稳定性差,农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信用环境建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一些地区农户信用观念淡簿,在地震之后把小额信用贷款与政府扶贫救济款相混淆,偿债意识不强,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2)农业贷款风险制约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大多服务于“三农”,农业产业是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这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较大。

三、对顺应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趋势更好开展金融服务工作建议

1.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和机制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涉农中小企业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参加的政银企座谈交流会,搭建信息平台和定期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效能。

2.健全保障机制,构筑农业贷款风险防范屏障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贷款的“两难”,农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符合法律规定可供抵押的财产,建议由市、县政府财政出资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题,为金融业分担信贷风险;同时,扩大地方财政贷款贴息范围,对贫困农户、成长型涉农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3.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环境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系统性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严厉打击逃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化解贷款风险,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4.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财政政策上,建议对县级机构农业贷款全部减免所得税,并扩大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的额度。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补偿;货币政策上,进一步降低对农村合作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监管政策上,监管部门应该出台针对涉农贷款的监管政策,降低其风险权重,降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提高对农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张时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农村研究,2008(08):75-79.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8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39-05

一、引言

产融结合是对产业经济和金融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形成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现象的统称,即“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论是出于融资需求、逐利冲动还是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产业资本必然开始向金融行业发展,通过金融活动获得资金或赚取利润,增强资本实力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产融结合的突出表现是金融组织和产业组织相互之间具有股权、人事等方面的交叉控制与融合,其发展模式主要有二:一是实业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向金融领域投资,继而控制金融企业。这种模式以大企业为核心,金融企业为附属,如美国以石油开发公司为核心的洛克菲勒财团。二是金融资本发展壮大后逐步延伸并控制工业产业,相互融合渗透。这种模式是以金融业为核心,实业企业为附属,如美国以摩根银行为核心的摩根集团。产融结合根据各国经济、法律和传统的不同而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和混业企业集团等,本文统称为产融集团。

产融集团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技术进步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产融集团的发展进程加速;经济停滞和衰退时期,产融集团的发展进程减慢甚至倒退。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产融集团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之前,产融集团的自由融合发展时期。早期充分的自由经济环境下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可以自由结合,形成大量的产业和金融寡头,造就了洛克菲勒、摩根等著名财阀。第二阶段是192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产融集团发展受到限制的时期。以1933年美国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标志,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减少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风险。随着银行控股公司导致金融资源的不当集中,以及金融和商业之间的不恰当联系日益严重,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对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关联做出限制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之后,以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新兴经济力量迅速崛起,产融集团在新型市场国家发展迅猛,一批著名的产融集团发展起来,如日本的三井财团、住友财团、韩国的三星集团等等。第三阶段是产融集团曲折发展时期。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产融结合在亚洲的发展停滞下来。同一时期,欧美国家的新技术革命带来新的生产力,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主张成为主流声音,金融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西方国家的产融结合。可见,每一次危机爆发既是对现有经济体制和结构的调整,也为新技术革命和新一轮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成为产融集团调整和发展的动力,

产融集团在事实上形成了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混合经营,实现了不同业务间高度互补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开展综合服务,发挥规模优势,近年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两者结合更加容易;同时,这一跨行业的融合容易造成关联交易和垄断经营,加剧信息不对称和放大风险,对监管体制提出挑战。笔者认为,产融结合是一个阶段性螺旋发展的概念,其加强与削弱是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阶段而变化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增加规模效应,壮大企业实力,鼓励金融创新,可以有限度地发展产融集团,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产业与金融的良性结合。当产融集团发展到其负面效应足以抵消正面效应的时候,要坚决分拆,将产业和金融相互分离。

二、产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受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改造国有企业的政策影响,产融结合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由于我国对银行投资实业的法律限制,目前我国产融结合主要表现为工商企业向金融行业的单向进入,即“由产而融”。这一时期进军金融业的企业集团有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新希望集团和德隆集团等,它们通常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形成了形式各异的产融集团,通过集团控股和整体混业,同时经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由于缺乏良好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产融集团的过快发展且缺乏足够监管引发了局部风险,2004年的“德隆事件”成为产业资本掏空金融资本的经典案例。之后,在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央企在境内的产权收购及投资均应上报国资委,并对央企重组划定了“三条红线”:不符合主业投资方向的坚决不准搞;超出自身投资能力的坚决不许搞:投资回报率太低的坚决不准搞。同时。严禁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向金融、证券、房地产和保险等项目进行投资。此后,我国产融集团的发展从盲目扩张时期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时期。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的同时,为我国加入国际金融体系,加快发展产融结合实现海内外购并带来了新的机遇。2008年8月,中国银监会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界定了对企业成为银行控股股东的要求和条件,为产业资本进入银行业并成为控股股东提供了参考性的法律依据,这一办法虽未正式颁布,但从侧面说明进一步从立法上对产融集团进行规制和监管提上了议程。2009年,宝钢集团、申能集团等大型企业陆续入股光大银行,中石油先后收购克拉玛依商业银行和宁波金港信托有限公司,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举起了新一轮产融结合的大旗。产融结合,成为我国大型企业打造金融平台,进行海内外并购,培育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产融集团则成为实现产融结合的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产融集团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产融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 Company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Finance),即以产业资本为主导,以股权关系为纽带,通过交叉持股、控股和参股等方式控制两个以上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在这种单向融合的产融结合模式中,产融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具有整体混业、法人分业、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金融控股公司传统特征;二是由产业资本发起,从经营产业资本到控股或参股金融行业;三是控股公司内部各关联机构之间以股权结合为主要表现形式。产业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主要有:一是建立属于自己的金融平台甚至资本运作平台,从而获取融资便利。例如获取集团内部商业银行的贷款,以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充实集团内部关联机构的现金流,以信托公司募集的资金进行产业投资或金融投资等

等,具有较高的风险隐患。二是实现企业经营多元化,获取比产业经营更高的收益。金融业相对其它行业而言,平均利润偏高,容易成为产业资本追逐的对象,部分产业资本进军金融业就是为了分享金融业的高利润,期望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三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提供专业化金融配套服务。比如汽车制造企业开办汽车金融公司,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以此促进实体产业的快速发展。四是提高集团各成员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如集团内部设立独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财务管理。

三、我国产融集团内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产融集团发展产融结合的目的不当和经营行为短期化

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产融结合很容易演变成为产业资本掏空金融资本的手段,如德隆集团“资本控制实业――金融整合产业”的发展模式,一方面从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旗下的各类金融机构成为集团公司的提款机,最终资金链断裂而倒闭。此外,由于不同产业周期与金融周期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金融业被产业拖垮,或者产业被金融业套牢的恶性循环。

建议:一是坚持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产融整合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政府引导所控制的产业和金融资源进行整合,能够推动产融集团快速发展,通过逐步整合这些资源充分发挥集团合力,同时有利于协调好同业竞争和资源布局等问题。但是,当产融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则应当支持集团的市场化发展,强调政府适当时机适当方式的退出,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产融结合的政策导向,区别对待产融集团。对于以获取融资便利、套取金融市场资金为目的的产融结合和运营方式,应当予以限制;对于以获取高额金融利润为目的的产融结合,要加强引导;对于着眼集团发展实施多元化经营和提供金融配套服务的产融结合,要予以鼓励。

(二)产融集团的公司治理机制过于复杂、风险较高

产融集团结构复杂,其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将导致内部经营风险、控股股东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等诸多风险。一是产融结合的复杂性导致信息不透明。产融结合横跨不同行业,内部交易复杂,风险转移链条过长,信息披露更加复杂,透明度低,并且缺乏全面足够的监管。二是关联交易复杂频繁。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产融集团为实现经营一体化所必须的,但是,由于产融集团组织结构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其内部交叉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解等问题普遍存在,容易发生资金链中断的风险。三是集团内部资金运作导致财务杠杆过高。产融集团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并在集团内部进行权益性连环投资,容易造成集团公司财务杠杆过高,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四是人事结构复杂造成道德风险。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和相互兼职,使得关联机构的经营决策受到自身发展目标之外的因素影响,不利于集团内部各关联机构完全根据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经营和发展。

建议:一是建立综合全面的信息披露体系,保证交易的透明性。该信息体系应当包括产融集团内部关联机构和外部相关金融-机构交易数据,提高风险和资产负债的透明度,确保向公司股东、交易对手和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供包括资本充足率报告、集团内部交易报告、风险集中及风险隔离报告等信息,确保监管者的有效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严格规范产融集团内部交易。二是在产融集团内部建立防火墙,防止风险过度聚集。首先要规范客户资源共享,建立客户资源共享的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排他协议,确保客户资料的秘密性和专用性。其次要规范产融集团内部人员任职,严格详尽地规定内部兼职,避免造成利益冲突,危及客户利益和集团整体利益。再次,要从内控管理、风险控制的角度建立业务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防止集团内部交易导致风险传递、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三是加强产融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横向协调工作。一方面委派业内专业管理人员作为董事,另一方面可从外部聘请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从集团整体层面上对集团的资金、人事、财务等实行统筹管理。

(三)产融集团的内部风险容易扩散造成系统性风险

在缺乏严格监管和有效防火墙的情况下,产融集团极易发生金融风险和产业风险之间的传递转移,突出表现为产业资本在出现资金问题时套用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产业投资,以及金融机构抽取产业资金获取较高的金融收益。由于金融业的“准公共产品”特性,产融集团内部的局部风险容易通过系统组织扩散到集团整体,进而蔓延到金融系统引发金融危机,随之侵入实体经济进而引发全社会系统性风险。

建议:加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产融集团内部要建立科学细致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模型,定期根据产融集团的财务等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更新,对集团内部个体和整体经济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级并适时提示,提高对其内部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行为审慎度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从而实现事前管理和风险防范。

四、我国产融集团外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产融集团业务范围广,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多,隐蔽性强,外部监管者需要充分了解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难度较大,国际实践中,产融集团的监管始终是一个难点。因此,各国对产业投资金融普遍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在世界前100家大银行中,产业资本持股达到4%以上的仅有17家左右。总体而言,有限制的良性的产融结合是各国监管制度追求的目标。

(一)监管体制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已不适应产融结合的发展步伐,在危机预警和处理方面尤为薄弱。一是没有任何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和权威,以及控制个别金融事件影响扩大的能力,面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能力不足。二是随着产融结合和混业经营的发展,不同功能监管机构间的管辖权模糊和协调效率低下会导致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缺乏监管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难以从宏观整体上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三是产融集团的主管部门是国资委等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是从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业务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管理,对产融集团整体风险的监管缺乏了解。

建议:一是建立以目标监管为导向的监管框架。吸取美国监管制度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改革经验,在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情基础上,加强分业监管的同时,针对产融结合的混业经营趋势,在更高层面上按照监管目标和风险类型建立统一的目标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二是阻断金融创新衍生风险传播途径。通过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产融交叉业务的监管,提高审查标准和范围,有利于阻断或减少风险承担和转移。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计算口径。对于金融集团中复杂的本重复计算风险以及财务杠杆风险,采用更为科学的监管方法和指标,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机制协调,

透过集团内部错综复杂的持股关系,得到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四是提高对产融集团的监管针对性,对现有产融集团特别是“Too Big To Fail”的产融集团进行摸底调查并加以分类备案,实施日常动态跟踪,及时汇总监管信息。五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约束制度。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力量,培育和发展公正有效的中介市场,加强投资者的教育,进而加强市场约束力量。

(二)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的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各自监管目标和重点不同,监管指标体系也不一致,协调合作有待加强。一是尽管2004年银证保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是,该备忘录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业务性质,从哪些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协商一致等,并没有具体明确。因此,仍然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有限的问题。二是产融集团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发改委、以及一行三会等,对产融集团的部际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建议: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产融集团监管协调机制。对产融集团的监管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信息透明、协调合作,从法律上对产融集团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界定;监管协调机制要能够及时汇集关联的金融机构和产业公司有关信息,定期进行磋商协调,监测和评估金融风险,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提出风险处置方案,真正形成立体监管网络。二是加强中央银行在产融集团监管中的作用。产融集团的监管需要各个监管部门配合,从美国和英国的实践看,美国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英国存在宏观和微观监管者联系不足、信息共享有限的问题,同时,保持金融系统稳定不能仅仅依靠对单个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必须加强对宏观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因此,基于我国央行对宏观金融的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以及最后贷款人的法定职责,应当赋予其牵头协调和监管的职责和权威,能够在必要时获取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信息,进行金融系统综合风险和稳定情况的压力测试,并能够在必要时候指引和协调其他监管者联合行动。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9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ulture industry in Shandong province has achieved rapid growth,but currently it is still faced with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monotonous supporting model and ineffective communication between banks and enterprises,which has severely impede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dustry.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through active policy support,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system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new financing models should be constantly improved,the financing capacity of culture industry should be improved, which can act as a powerful support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ally and culturally powerful province.

Key Words:financial innovation,Shandong province,culture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2-0038-04

一、金融支持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一)将文化产业列入重点支持行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山东省多数金融机构都制定了针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政策或指导意见,将文化产业列入重点支持行业。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支持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方案》,设定了中远期目标(2013—2015年),即通过科学规划,加大项目开发力度,创新授信评审,探索和总结支持山东文化产业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实现山东省分行在文化领域业务的快速增长。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支持文化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文化产业园、文化艺术以及体育场馆等,涉及的地区主要有济南、淄博、临沂、泰安、济宁、烟台、潍坊等地。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分行立足市场需求,利用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积极推进规划、项目、企业、资金的充分对接。与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签署了《支持青岛市文化产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召开了“开发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银企对接会”,搭建了文化产业发展银政企三方互动平台,为青岛世园会园区基础设施、市体育中心、青岛大剧院、青岛奥帆中心等重点文化项目建设提供了主力资金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了《关于信贷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文化产业匹配专项信贷计划,力保文化产业信贷业务增速高于全行平均增速。为支持山东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针对文艺演出、影视制作、新闻出版、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和动漫动画等6个重点领域,提出“文化悦民”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拓展了包括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日报报业集团等省内重点客户。

(二)明确行业信贷政策,实施差异化授信策略

为支持文化产业快速发展,针对文化产业企业的不同特点,山东省各金融机构纷纷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行业信贷政策,采取了差异化授信的服务方式。工商银行积极支持列入山东省政府重点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骨干文化企业和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了《影视动漫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实行分层次管理,将满足准入条件的影视动漫客户分为优先支持类客户和一般支持类客户,对优先支持类客户实行名单管理。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出要重点支持济南、青岛地区大型骨干新闻出版传媒、广电数字传媒龙头企业。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山东影视集团授信2000万元,支持其精品电视剧的拍摄,成为山东省首家对电视剧制作发行单位进行授信的银行,同时建设银行为该企业出具了30亿元的贷款意向书,支持其青岛四方影视基地的建设。针对农村文化产业,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为具有广阔市场和发展潜力的工艺品企业和民间文艺团体提供信贷支持,如胶南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1000万元贷款支持青岛绿泽画院公司发展,绿泽画院由原来20余人的小作坊发展到目前拥有画师、画工700多人,年产油画超过3万幅,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对租赁演艺、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山东省金融机构还提供了融资理财项目解决方案。

(三)创新合作方式,促进产业发展

当前,山东金融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仍处在“磨合期”。文化企业发展水平不高,部分文化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是当前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鲁信集团围绕金融、投资、资本经营三项主业,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支持方向,以自有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运用多种工具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一是以信托方式汇聚社会资金为文化产业提供贷款或投资。截至2013年5月,已累计针对文化产业募集资金16亿元,先后为十几家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外,积极运用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工具,多渠道为中、小、微型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二是运用金融创新对接文化产业发展。创造性地研发了多款艺术品信托,推出了山东省首支文化艺术品投资信托计划,发行了涉及名家书法、版画、油画、国画等多个品种的艺术品信托业务,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规模。三是开展文化投资带动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投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发展印刷、广告和文化娱乐业务,编辑发行《新鲁商》杂志,围绕文化产业项目开展资本运作,不断研究探讨新的文化产业投资领域。四是通过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增强产业助推能力。通过受托管理的山东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寻找省内具有比较优势、发展前景好、具有上市潜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大力支持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的高成长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产业孵化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带动山东文化产业合理布局,推动文化产业重组整合与持续快速发展。目前,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已达60余家,10余家企业已达成合作意向。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中,还存在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支持模式单一、银企对接不畅、风险积累过快等问题。

(一)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没有大规模资金的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就无法做成品牌项目,文化企业也无法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特点是人才队伍结构高端、创意丰富和轻资产,但也正因为轻资产,导致其在融资中经常缺乏可以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目前,山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心及评估担保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融资机制还不够健全,专业化的创意评估师人才缺乏,产权质押融资活动进展缓慢,无法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特点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和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公允的评估,为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二)金融支持模式单一

山东省文化产业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而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难以适应以创意为主的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文化产业大多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而金融机构往往强调成果的经济性与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忽略成果技术先进性下的高效益特征。处于成长阶段的文化产业,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市场还有待开发,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会演变为技术、市场、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因素,导致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风险匹配度较低,很难实现彼此优势融合。当前山东省金融服务的细分性、专业性、完整性还不足,大机构大而全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强的中小机构很少,合理的投资分工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尚未形成,投资决策、实施和回收机制也很不健全,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投资主体培育不足,虽然部分银行也开始尝试无形资产抵押,但规模还很小,尚不能形成完整的金融服务链条,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三)银企对接不畅

目前山东省银企间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文化产业发展仍处于成长阶段,企业类型以大量中小企业为主,这些企业技术成熟度低,资产规模小,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多,短期偿债能力弱,银行资金很难介入,必须更多地依赖于风险资本和股权融资。而股权投资业发展相对滞后,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创投基金和风投机构运作效率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融资保障作用。同时,产权交易市场创新步伐较慢,文化创意产权、技术产权等新型产权交易远未形成规模,难以发挥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配置作用。

三、对策建议

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和扶持,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系,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全面提升文化产业投融资能力,为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建议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心。当前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难是金融机构对接文化企业的最大障碍。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支专业评估师队伍,共同建立山东省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心。建议设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成立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平台,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降低质权设立成本,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议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咨询服务平台。依托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山东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信息,并链接至各金融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上市服务、金融培训等配套咨询服务,提升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各类资金共同参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多层次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设立山东省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重点文化企业银行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强中小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专项担保资金,组建山东省文化产业专业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成长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针对中小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台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营改增”试点,减轻中小文化企业发展的税务负担。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三)建立产融结合发展试点区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依托蓝黄“两区”和“一圈一带”建设,积极开展文化产业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探索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思路。建议依托济南在新闻出版、动漫软件、影视传播、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综合性优势,率先在济南开展产金融合发展试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文化产业密集区和文化产业集中区延伸服务功能,设立特色网点。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服务流程和服务产品。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文化产业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行政审批、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各类配套政策,为文化产业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创新金融支持模式

一是设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以文化金融为主要特色的专营机构,支持商业银行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区和文化企业较为密集的街区设立特色支行,同时,鼓励省内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省内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二是打造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各金融机构、高校院所和文化企业,共同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业人才培训机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教学等模式,逐步建立一支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三是开发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服务产品。目前,山东省文化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轻资产重创意”的情况十分明显,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开发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服务产品,将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五)强化银政企战略合作

成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研究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宣传平台,不断加强银政企战略合作,密切银政企联系,协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一是成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定期统计、研究、分析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以及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针对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体制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二是搭建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金融需求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包括各类文化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产品特色、信用情况、项目概况、融资需求等信息的基本数据库,使金融机构能够方便查询和了解文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市场发展前景,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成长性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宣传平台。由省委、省政府牵头,与“网博会”、“金博会”、“中博会”、“投洽会”等已有大型展会合办,定期举办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博览会,扩大宣传力度,推介省内各类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结合展会的开展,举行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题论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专场招商会和项目推介会,吸引国内外文化创意企业来山东省投资发展。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10

记者:此次两会,您向大会提出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建议,您是基于什么考虑,关注个人金融信息问题的?

杨小平代表: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一般个人信息而言,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时,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近年来,因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漏洞导致的个人金融信息泄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兜售客户信息非法牟利、客户资金因信息泄露被盗取等事件不断发生,使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个人跨境金融业务需求增多,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成为一种合理需求,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保护也越来越有必要。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不仅严重侵害客户的隐私权,降低客户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满意度,也阻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统一定性,缺少统一的保护原则;个人金融信息监管职责不明确;金融机构内部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就此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快法制建设,夯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鉴于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和泄露导致的危害性,需要明确的法律以加强监管,建议在适当时机由国家层面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其中,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监管部门及相应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二是对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一行三会”联合出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监管标准,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外部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章制度,明确部门、业务条线、人员的具体责任;运用信息安全技术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对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等级评估,运用防火墙、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第三方认证、网络安全监控等信息安全技术对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切实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三是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宣传、培训、教育,普及公众金融信息保密常识。督促金融机构强化预防管理,对员工开展金融信息保护业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主动防范意识;对客户普及金融信息保密常识,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教育部门将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国民教育体系,帮助公众掌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常识,提高对金融信息保护的自觉性,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是建立因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争议解决渠道。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构建专业化的仲裁制度,明确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建立与诉讼形成互补、相互衔接的处理机制,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的有效处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规范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记者:近年来,民间金融日趋活跃,其在激发金融活力,促进金融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经营行为较为隐蔽,缺乏监督管理的相应制度办法,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如何?其目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具有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广泛和形式多样等特征。整体看,民间资金市场供需两旺是民间金融存在、发展的根本动力及原因。以民间金融的典型小贷公司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接近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15年末,云南已有各类新型民营金融组织1128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551家,股权投资类企业424家,要素交易机构19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50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75家,金融服务公司4家,互联网金融企业5家,民间金融呈迅猛发展的态势。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三是借贷主体利益保护缺失。四是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民间金融风险已经开始向正规金融传导。六是民间金融的高违约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

尽管民间金融存在种种问题,但也不能简单一刀切。2005年,《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因此,要坚持放管结合、疏堵并举的原则,开正门,堵邪路,引导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向“地上”,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和规范化,处于监管之下,减少其负面冲击和影响。当前,关键就是要解决法律缺失的问题,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

一是加快民间金融立法进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地位,明确其性质、运营范围、运作方式、准入条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等,使民间金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民间资本的合法运作,使正常民间金融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有效对接。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金融成本。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权限,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日常运营,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依照法律处置民间金融风险和纠纷。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根据其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级,并分别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着力构建起市场调节、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三管齐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记者: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正在走向深水区,同时,也是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您认为扩大个人境外投资有何意义?个人境外投资目前存在哪些困难?您有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扩大个人境外投资不仅有利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而且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个人投资需求。另外,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和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开展个人境外投资,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有效性。

相关部门连续颁布的政策法规,表明了对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但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另外,由于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个人跨境投资需求和合规渠道的建设形成了矛盾。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规范个人境外投资,建议进一步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个人境外投资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主体资格、投资渠道、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和额度、投资核准登记管理、外汇收支管理等内容。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允许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个人应以其合法收入开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真实合法。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切实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

二是构建个人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搭建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咨询服务和风险教育;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的稳步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和监测分析,防范风险。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采集机制,加强个人境外投资的国际申报管理,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立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测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为适应个人境外投资的开放,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制,将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纳入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和保护税基安全。个人境外投资需提供近三年相关收入的完税证明等,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建议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记者: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同股票、债券、存款并列的第四大类配置资产。在我国推进REITs发展有哪些意义?其发展受限于哪些因素?您对此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发展,可以盘活存量优质物业,加快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扩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降低其负债率,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同时也可以为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投资回报的产品。实际上,REITs在国外也是养老金投资寻求的主要标的之一,未来随着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养老金管理机构对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资产需求也将大幅增加。如果一个租赁型商业地产项目,其每年的现金投资回报率能够达到5%以上,那对养老金的吸引力则十分大,REITs的推出对应人口老龄化下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REITs产品的推广过程涉及财政部、住建部、国务资源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多个部门,目前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税收优惠、信托登记等相关政策,目前限制REITs发展的第一大障碍是税收,第二大障碍是无法实现公开发行,第三是融资方面规则的限制。

 

针对REITs在我国推进的上述情况和问题,建议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推进REITs发展:

一是颁布专项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从海外的实践来看,发展REITs基本上都采取了立法先行的步骤,其中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工作都领先于实际操作1至2年左右的时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涉及到房地产业、证券业和基金管理行业,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其中这几部法律法规内容对发展REITs而言极不完善,甚至缺位。建议尽快颁布《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问题。REITs以收购物业资产、购买房地产企业相关股权和债权等为主要标的,它涉及到房地产交易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它具有资产让渡性质,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财产信托条件下的产权转移要与真实交易下的产权交易同等纳税。REITs涉及不动产资产转卖活动十分频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使得REITs运作的交易税收成本非常高,直接削弱了产品的盈利水平。由于REITs涉及到房产税、所得税、租赁税等多项税赋,导致收益率很难达到全球REITs的6%-8%年净收益标准,究其原因,重复征税是一大障碍。从REITs实际运作角度看,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税制下REITs设立的最大税收障碍,双重征税也加重了REITs运作的负担,降低了其盈利性。在国外,税收优惠是REITs吸引广大投资者和房地产商主要兴趣之一,而我国目前法律缺乏REITs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在REITs的收入来源、税收补贴、运营管理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REITs同时具有信托的属性和资产证券化的属性,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益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超过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税收负担,否则纳税人就会直接选择房地产投资,而不会选择REITs。如果中国REITs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也就难以建立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加快落实REITs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三是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提高了投资门槛,也大大制约了REITs发展。另外,在国外,REITs是可以上市流通的,不但降低了REITs持有人风险,还满足了REITs保值、增值的需求,但目前我国《证券法》对REITs这种特殊证券类型尚未做出规定,这意味着在国内REITs还不属于证券的一种,不能上市流通,大大削弱了REITs流通能力。在国外,允许REITs份额在交易所和柜台上市交易是其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只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却没有专门的关于REITs的法规条例,这给REITs的发行、运作和监管都带来了极大困难,制约着REITs发展。建议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推进REITs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的公募发行标准,制定REITs专项发行交易管理规定。

 

建议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记者: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3%。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而言,通过顶层设计,赋予农户法定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能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切实突破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的资金瓶颈,是促使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成功转化为现代资本密集型的关键所在。您认为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的障碍是什么?对此有何建议?

杨小平代表:主要是法律障碍。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但是,这三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权,也未全面考虑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效力,而赋予土地经营权法定抵押效力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下有效激活农业用地资金支持的必要前提,现行制度规范亟待顺势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

为顺应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趋势,建议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系统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对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保护。

 

建议制定《支付结算条例》

记者:人民银行在1997年12月,印发了银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规范性文件《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处理的结算方式。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金融交易信息化水平提高及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支付结算办法》条款能否满足经济发展形势?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支付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固有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逐渐产生,现有《支付结算办法》条款与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状况,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支付的付款环节上,凭印鉴确认的方式已无法适应支付行业发展的要求。其次,支付产业链的延伸、规范发展涉及不同监管部门间协调。第三、支付结算方式的大部分管理条款已经脱离支付业务发展实际。第四、支付工具银行卡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五、支付工具商业汇票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六、支付交易收费指导价格亟需调整。

支付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使得现有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实状况,且一些创新支付模式易触碰政策红线,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支持和规范,诸多问题解决迫切需要在更高层面上构建制度体系建设,首要的则为《支付结算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这已成为解决目前诸多突出问题的逻辑前提。在制定《支付结算条例》时,还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要考虑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领域中的作用。为保证支付结算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电子支付结算的公信度,建立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尽快确立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中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安全防范措施中的法律地位,规定电子支付指令的法律效力。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11

二、基于文献整理的嘉兴地方金融分析

嘉兴地方金融实力发展进步缓慢,这与其毗邻中国金融中心上海和经济大省浙江省会杭州的优越地理位置严重不符。同时也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通过梳理自2008年以来国内学者关于嘉兴地方金融的研究的成果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严重的城乡金融二元化

主要表现为城乡并存金融机构覆盖面窄切资金长期外流;农村金融抑制比较严重且农民贷款难仍然比较突出。导致城乡金融二元特征的原因主要是农村金融的弱势性,表现为农业产业的弱势性导致优先发展工业战略及资金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流动;区位弱势性导致信贷交易成本过高和金融服务水平低下;财富弱势性导致抵押担保不足且信贷风险无法控制;弱势性导致大多数农户与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因此建议强化政府政策支持防止资金持续外流并且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地产房地产金融业务;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等。(陈志新、张忠根,2011)

(二)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不足

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贡献的是地方产业,而对于地方产业至关重要的则是科技创新。科技和金融的融合能够加速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进程是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快速发展的利器,科技和资本还有人力资源是经济增长的要素。(王卫彬、俞杰龙、朴基成,2012)但由于技术创新需要大量资金又很难马上创造效益,所以目前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最大的制约还是资金问题。这些资金完全靠政府政策性帮扶是不太现实的且由于风险大也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曹红菊,2011)。金融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面临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较大而新型融资担保方式风险不易控制、银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尚需提高以及银行产品创新与企业实际需求的契合度需提高、金融机构之间需要形成协同效应等问题。(王卫彬、杨建国,2012)

因此建议嘉兴应统筹规划整体的科技创新方向和进程从而完善科技创新项目的甄别机制和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机制,继续重视对中大型企业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和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以提升科技金融的使用效率。(王卫彬、俞杰龙、朴基成,2012))结合嘉兴本地在这方面的一些探索提出嘉兴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的模式和路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在企业债券市场上可通过政府部门改变债券发行政策从而尝试发行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债券,鼓励担保公司实现联合担保并建立专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体系。(曹红菊,2011)

(三)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嘉兴的中小企业融资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存在缺陷、政府行政服务效率偏低以及银行过度追求业绩的驱动导致直接融资比例过小而间接融资难度偏大;民间借贷水涨船高而银行贷款实际成本较高;信用体系建设迟缓且信用资源缺乏有效整合;政策性担保总量不足导致民营担保效率低下等问题。

因此建议以建设金融创新示范区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扶持引导;以固定强身为目标促进中小企业增强内部融资能力;强化考核奖励为手段调动创痛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以整合金融资源为抓手提高地方金融服务能动性;以鼓励金融创新为突破口激发民间资本灵活性;以完善信用体系为核心优化金融服务软环境等建议对策。(张仿龙,2013)

三、提高嘉兴地方金融实力的政策建议

(一)创建多功能金融实验区优化金融组织体系。通过成立金融机构创新试验区研究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设新兴金融机构鼓励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在试验区开展业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多种金融机构。整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尝试金融机构多向发展道路再将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广。同时还需配套风险及资产管理结构和措施妥善处置改革试验中产生的不良资产的有关问题,化解地方性系统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

(二)发展多层次市场丰富区域金融结构。政府制定政策牵头金融机构扶持企业上市,帮助地方企业尤其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扩大区域影响力。鼓励发展适应周边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商品期货市场,推进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签订战略合作。研究制定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进驻。还应善用如“2013年黄浦江死猪事件的社会影响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金融创新。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建本土征信体系。推进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方式,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平台,推动地方、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及互通互联,逐步构建全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重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整合共享,形成全面规范的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披露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培育发展本土征信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开发符合地方产业特色的征信服务产品。

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篇12

2015年前三季度,通过表内外方式,共为全省提供了488亿元的融资支持,其中,本外币贷款累计投放170亿元,表外融资业务量累计318亿元。1至8月完成国际结算44亿美元,人民币跨境结算31亿元,为滇企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结算和融资服务。

创新银企合作 助推云南经济腾飞

2009年6月,交通银行总行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昆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交通银行给予云南省意向性授信额度1000亿元。截至2012年末,在三年半的时间里,交行通过本外币、表内外授信及省内外联动,累计为云南省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1060亿元的资金支持,履约率为106%,提前一年半完成了协议约定,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国有银行主力军的作用。

2012年6月,交通银行总行与云南省政府签署了《支持桥头堡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交行将重点支持云南省国际合作及“走出去”项目、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建设、优势工业产业发展、产业升级项目建设、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民生项目建设、昆明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领域的项目等,同时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金结算系统升级改造、人员工资、IC卡代收费等方面开展金融合作。协议签署至2015年上半年,省交行已通过本外币业务联动和创新业务,加大对云南经济建设和桥头堡建设的力度,累计提供融资支持达2226亿元。

融入“一带一路”服务基础建设

省交行把支持国际大通道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倾斜信贷资源,支持铁路、公路、机场、能源、物流等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交行紧紧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桥头堡建设等国家战略,着力支持云南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目前,交行通过表内外共支持综合交通项目178亿元。

同时,围绕云南产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业三年倍增目标,企业、园区、行业“3个10”千亿行动计划,全力支持云南新型工业化和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发展。省交行分别与安宁工业园、昆明经开区、杨林工业园、玉溪高新区、研和工业园等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积极探索与大理州、楚雄州的合作,集中信贷资源,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支持,优先审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授信申请,全力支持滇中产业新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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