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2 08:21:13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港口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四条参加港口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港口建设市场。

第三十五条港口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三十七条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规定应当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港口工程勘察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同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港口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施工监理人员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条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港口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五十二条港口工程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日期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报告,报送日期为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九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岸线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应当将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港口发展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积极鼓励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陆域控制、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滩涂使用、防洪等审批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港口管理局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根据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需要。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规划规定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环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评价报告。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安全开展监督工作。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港口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备案。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应报经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当港口建设需要时,上述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视情对港口内的锚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港口岸线资源应当按照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建设的需要,按照控制优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线资源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包括规划中相应的港口用地。新开发的港区港口用地纵深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已开发港区港口用地纵深不足的应逐步扩大、整合。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保障港口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利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首先征得选址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拟选岸线位置、长度情况说明及相关地形图;

(三)拟建码头规模及功能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及时提请管理委员会研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回复。认为选址不合适的,回复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提供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绘制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开发利用。超过2年未开发利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临时使用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市港口管理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后,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恢复岸线原貌。

在临时使用期限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无条件拆除所建设施,退出所用岸线。

第二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含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岸线使用用途、范围或者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市港口管理局认定为非法占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政府(县区级)组织清理,对违法所建设施予以。

第四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港口管理局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关港口统计的快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及时上报上述统计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和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义务人应该及时足额缴纳。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公布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第五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港口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预防以及港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并负责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责令经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经营。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预计到港、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港内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报,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报告人,通报海事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港锚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在相应的锚地抛锚,不得超出范围抛锚。锚地范围及锚地管理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共同加强锚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遇有阵风、海难、火灾、港域污染等紧急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助。从事港口业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救助工作,服从调配。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3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内河港口工作,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总体规划及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区、作业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是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交通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区、作业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内河港口规划应适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内河港口规划包括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第七条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局编制。

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在征求市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建设、国土、海事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征求省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市直属管理范围内与海河联运体系直接相关的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编制,市直属管理范围内其他内河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管辖区内五级以上(含五级)航道的内河港口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按规定向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县管辖区内五级以下航道的内河港口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在征求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按规定向省、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内河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内河港口规划,禁止违反内河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内河港口建设使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应当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在内河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

(二)码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设主体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申请使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县管辖区内河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或《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中的三级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内河四级航道及《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外的三级及以上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三)全市范围内河五级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直属范围内河其他航道的港口岸线,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十二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港口岸线使用人在取得项目批准后未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线应遵循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确需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管辖区的应当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内河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的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按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规定,履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合理性评估,履行岸线报批手续;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交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试运行手续;

(十)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已办理;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三)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四)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五)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内河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内河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列入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他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管辖区内的,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内河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场所的施工平面图及规模和功能等说明,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等材料,并经内河港口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一条内河码头及其作业、停泊区域及锚地应当设置在航道规划通航水域外,航道实际宽度小于航道规划航宽的,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进出港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内河港口规费。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可以委托人缴纳港口规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港口规费,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受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义务。

内河港口规费应当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专项用于内河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从事内河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由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的内河港口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在县管辖区内从事内河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从事内河港口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在市直属管理范围内的内河港口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在县管辖区范围内内河港口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向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第二十八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内河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内河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第三十条内河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以及省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

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港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或县所在地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应向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县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口经营人向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内河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直属范围内的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管辖区内的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县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内河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内河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采砂,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违法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内河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内河港口建设、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在内河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市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县所在地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河港口规划的实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内河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内河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港口,是指入海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以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港口。其中灌河内内河港口是指204国道桥以上市管辖区水域内港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4

前言

近年来,港口作为物料输送的关键环节,在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由于港口地理位置不同、用途不同、规模不同,港口工程具有投资大、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当前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由于港口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低下,且效率不高,已不适应港口发展的需要,如何选择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是我国港口工程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我国港口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要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即考虑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考虑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考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和考虑项目管理的人才市场五个方面的内容,其具体内容如下:

1.考虑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

每一个港口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应考虑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及其复杂性。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管理,如果项目建设规模大、质量管理各方面要求高,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则适合聘请专业的管理机构,在充分了解港口各种施工工艺的特点和适用性的基础上,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2.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在选择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于部分特殊工程,其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已由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项目一般应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建设,军事工程项目依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施,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

3.考虑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

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保证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成功运作的关键因素。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工程项目协调管理职能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活动来实现,应考虑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的同时,利用权力及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加以约束和激励。如政府投资的项目是否要求回报等,理顺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以获得最佳的收益。

4.考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

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国际援助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项目都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外商和私人投资、集体单位等。目前,我国港口建设呈现投资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外来资金涌入港口建设领域,迫使港口企业放弃传统的港口工程建设模式,选择新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考虑项目管理的人才市场

随着工程项目竞争的日趋激烈,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应考虑建设管理市场的发育情况和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智力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应考虑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其建设管理市场是否已发育成熟,考虑项目管理发展的未来及其本身的集成和协同,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人才,能否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等。

二、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策略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针对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要求,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做好项目总体规划

做好定位和总体规划,可以使港口得到快速发展。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从港口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入手,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港口的市场竞争力,对港口的长远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总体规划和具体把关,结合港口现状、地理位置和腹地产业经济的发展特点, 对港口的经营和发展方向进行定位,并协同港航管理部门,编制一个适合港口发展的总体布局规划,使港口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根据、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2.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反映了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项目前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港口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避免投资决策失误。二是重视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方案最优。三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开展效能监察,确保港口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3.加强项目造价管理

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加强对项目的造价管理,促进港口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降低投资成本。由于港口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固定资产投资大、影响因素复杂、涉及面广等鲜明的行业特点, 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总造价最重要的阶段,施工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竣工结算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只有加强对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等阶段实施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4.推进技术工艺创新

坚持推进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大力推进技术工艺创新,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通过理念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技术工艺创新, 是完善工程项目周期的重要环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不仅可以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新型的材料,充分发挥港口工程的使用功能,而且可以创造很好的经济效益。

5.加强管理人才建设

一个项目实施质量的好坏,关键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建设,有利于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供人才保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培养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途径,可以采取将现有的港口管理人员分批分期送到大专院校进修的形式, 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基建管理队伍,提高港口工程建设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结语

总之,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选择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结合港口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对港口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优化。只有充分考虑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发挥港口的生产能力,不断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才能有效利用和调配港口企业的资源,提高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进而实现港口工程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勤国,李玉民.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策略分析与应用[J].起重运输机械.2008,(07).

[2] 王晓敏.港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浅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3).

[3] 骆汉宾,张伟,梁萍.公共项目建设管理的模式选择[J].建筑经济.2008.(03).

[4] 赵海珍.我国港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2010年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5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港口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港口的规模不同、用途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港口工程管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只有全面分析现有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根据港口自身的特点构建完善的港口管理体系,才能够促进港口工程的健康发展。

1 我国港口工程管理模式概述

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形成受国家的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港口工程的管理呈现出多样化、多角度的特点。从业主投资管理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目前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可以分为指挥部模式、项目代建模式和建设集团模式三类。这种划分模式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我国港口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与组织结构,也可以对目前我国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准确地总结。

1.1 指挥部模式

指挥部模式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参与项目建设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有各部门领导、各县区领导、项目业主等共同参与领导的港口工程管理项目。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聘任的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可以做到统一指挥,对港口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协调和解决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提高管理的效率与水平。现阶段,指挥部模式在很多大型的港口工程中得到了运用,如上海港、青岛港等。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港口公司的需求和意见,忽视了项目工程的长远利益。此外,指挥部管理模式也对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由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乏,也不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1.2 项目代建模式

在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下,港口工程由业主方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利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监理、施工等各环节,按照建设计划和设计计划开展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这种模式突破了政府自建自用管理模式的弊端,通过专业分工和利益分离,提高了工程投资、建设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效率,也可以充分体现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实现建、管、用的分离,对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进行多重约束,技术上的专业化也可以支撑和保障项目建设与项目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在现阶段还未发育成熟,也没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障,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缺乏专业人才和相对成熟的管理公司体系。

1.3 建设集团模式

建设集团模式是由市委、市政府授权的、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建设与管理,能够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能够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一体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现港口工程管理的综合效益。目前,这种管理模式为我国的营口港所采纳。但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由于港口工程受政府出资成立的港口建设集团的管理,很多港口建设集团缺乏专业的人才,也不具备专业的生产运用经验和管理经验容易使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生产相脱节,阻碍了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进程,降低了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2 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

2.1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二是港口工程的建设要求、规模与复杂性,三是港口建设管理市场的人才质量与市场发育情况,四是港口工程管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五是港口的资金来源与政府的支持程度。

2.2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

第一,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首先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程度。很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管理模式的选择也得到了明确。例如,涉及到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设计军事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应按照国家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施,不存在管理模式选择的问题。

第二,应考虑到工程建设的要求、规模与复杂性。如果港口工程建设的要求较高、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就应当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三,应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的人才质量与市场发育情况。专业化的港口工程管理应具备高水平的港口工程管理人才,在成熟的建设管理市场之下开展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如期完成。

第四,应考虑到港口工程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协调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选择合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提高港口工程管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五,应考虑到港口工程管理的资金来源与政府支持程度。现阶段,我国的港口工程管理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港口工程管理模式应当及时更新,不断学习和应用新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结语

管理模式的选择是港口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选择合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才能够发挥港口工程管理的作用,提高港口工程管理的综合效益。为此,应根据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要求、工程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适宜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6

一、引言

时代的飞快发展也大大增加了港口建设工程的数量和需求,虽然港口建设工程能够解决人们的交通、货运等问题,但是,港口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若管理不善也容易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在一方面使得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圆满管理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和安全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做好港口建设工程是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管理体制的问题是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健全、合理的管理体制是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础。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管理体制由以下三方面组成:第一,深入贯彻落实、健全当前的管理标准、准则、程序以及技术文件,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充分掌握和熟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管理计划的制定,进而提高团队专业水平,公平科学的分配责任,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至于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员工和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创新精神。第二,复核和交接好管理技术档案,同时完成技术交底,尤其是要对图纸充分了解,掌握施工的设计方案,在经过审批后再施工。第三,对质量技术交底工作给予高度关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施工工序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分级处理,为施工质量提供保障,减少盲目施工行为。

2、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把控有时仍不够严格

接收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员严格的检查,要通过材料的规格、质量以及型号等各个环节的检验,一旦出现任何不达标的材料,无论是自己采购还是甲方提供的都必须及时撤出市场。进场的材料在摆放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按照规格型号分类。由于在施工的过程中会频繁使用机械设备,且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相应规格、型号、材质和性能的机械设备,因而机械设备对于港口建设工程来说占据一定的地位。现代港口建设工程体系在和不断发展的现代科技的对比之下,发展较为缓慢,这主要是因为对原材料进行管理的因素造成的。因为在原先的报表上没有及时更新一些新出现的原材料,再加上对部分材料的规格和型号的定义也不明确,所以常常会产生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差错和浪费,进而使港口建设工程滞后,难以正确进行造价管理。所以要想进一步提高施工效率,充分利用材料,减少浪费,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港口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体系。

3、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对于绿色环保不够重视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味追求经济利益,逐渐和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背道而驰,因而现在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转变了经济增长模式,更多地使用绿色生态港口材料,注重自身带来的社会效益,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履行行业的职责。可是,目前仍然存在忽视自身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没有充分意识环保的重要性的企业,大量的港口项目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要彻底根治港口项目产生的环境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首先,港口施工企业要端正自己的价值取向,不仅要提高经济效益,更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在企业的工作中贯穿环保理念,加大保护环境的力度。其次,还要提高领导层的环保意识,使企业各层员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在环保工作中投入更多地资金,奠定物质基础。最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环保材料,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全面贯彻环保理念。

4、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作业人员质量意识和人员素质还有待加强

由于施工质量关系到经济、行政以及技术等各个方面,涉及面比较广,所以确保高质量的施工对于港口建设工程来说至关重要。由于港口建设工程团队的执行能力的高低和团队素质的高低会将团队的能力充分展现出来,所以会直接影响到控制不同质量的港口建设工程。目前我国正处于不断提高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进程当中,可是由于中国的港口建设工程人员缺乏重视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高低,所以导致不断出现港口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安全性较低等问题,这不得不令众多人对我国的港口建设工程质量存有怀疑。在港口建设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的工作不能还停留在表面上,而要对港口建设工程控制体系质量正确的把控,强化质量观念。就目前而言,必须要求港口建设工程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和基础,选择优秀的港口建设工程人员,建设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解决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促进港口建设工程的发展。

5、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对于文件归档仍有忽视

除此之外,文件归档对于整个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来说是关键的一环,然而许多管理者对文件归档重视程度不够,不利于整个港口项目管理,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最近的许多工程纷纷出现了变更和索赔的时间,由此可见,对于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而言,必须高度重视文件归档的工作。整理与归档技术施工文件的工作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不仅要掌握工程竣工图中取消的、未备注清楚的项目,同时对于相关详细技术数据也要充分掌握;另外一部分就是必须对施工验收材料严格核查,对实体的工序材料日期一样的材料反复核对,以保证进度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不间断性不受到频繁的联系受到影响,为将来查阅和整理资料提供便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机制不够健全、施工材料与施工设备的质量把控有时仍不够严格、对于绿色环保不够重视、作业人员质量意识和人员素质还有待加强、对于文件归档仍有忽视等方面的问题难度比较大,耗费时长较长,同时,外部客观原因影响较大。因而进行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时候必须符合相关的制度规范,减少客观因素的影响。做好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尤其是做好上述问题的相应对策在港口建设工程上的应用,都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如此,在对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科学设置是管理计划,对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数据进行正确的分析,提高项目施工管理的预见性,防止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受到施工管理问题的影响而威胁整个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 陶冶. 探讨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J].四川水泥,2015(01).

[2] 孙玉涛,肖纪升,李楠. 港口施工企业多项目跨区域管理策略研究 [J].经营管理者,2014(29).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7

港口环境管理体系包括规章体系和行政体系。前者由与港口相关的国家立法,部门法规,地区规章等体系组成;后者指实现港口环境管理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协作关系。

1 我国港口环境规章制度体系

我国港口环境规章体系包括来自国际公约的规范,来自中央政府的规范,来自地方政府的规范。

1.1来自国际公约的规范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为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订后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通过,并于2010年3月起实施。该规定中要求港口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应制定海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

1.2来自中央政府的法规

(1)港口综合管理:我国于2003年修订,2004年1月实施的《港口法》中明确提出在编制港口规划和港口工程建设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港口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06年2月实施的《港口统计规则》明确了港口统计调查中包括港口能源消耗、环境保护项目内容。2010年3月实施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从场所,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和接受污染物设备等方面对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受经营提出限定要求。

(2)港口工程建设:1999年4月实施的《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在19章明确提到环境保护规定,涉及港口设计采用的环保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港口装卸工艺流程中可能的污染环节。《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于2008年2月实施。该规范中对港口建设中涉及到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和废气,噪声,绿化,固体废气物,石油码头事故溢油清污应急措施,建设期污染防治等项都设立了实施标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于2007年6月实施,提出项目申报中包括对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2005年1月实施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提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港口机械管理:1998年《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提出港机设备分类,采用能源消耗小,环境污染小的一、二类港机,能源消耗、环境污染较大的三类港机停用,四类港机禁用的管理规定。

(4)港口生产规定:1991年10月实施的《港口煤尘防治规定》专项提出了煤炭码头的防尘作业流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的噪声污染,国家环保局1989年6月通过《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3来自地方政府的规范

2004年新的港口法实施后,各地区政府相继港口条例。如《上海港口条例》(2006.3.1)、《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10.1)、《福建省港口管理条例》(2008.3.1)、《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3.8)、《天津港口条例》(2008.4.1)、《山东省港口条例》(2010.4.1)、《大连港口条例》(2012.1.1)等。其中都会提到港口环境管理要求。如《天津港口条例》,提到在港口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各地区也制定有其它环境管理规范。如辽宁省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提出编制港口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规定港口码头等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编制配备污染应急计划和设备。辽宁省内沿海城市也制定了相应港口环境管理规定,如大连市的《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连港口条例》等。

2 我国港口环境部门管理体系

港口建设属于海岸工程项目,部分作业发生在海上,同时作为海陆运输衔接枢纽,部分作业在岸上。因此港口环境监管问题即涉及到岸上,也涉及海上环境的监管。与港口环境管理相关的部级主管部门分别包括国家交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国家渔业局等,分别负责岸线审核审批,提出环保要求;港口工程环境设施验收;港口营运环境检测;港口工程海洋影响检测;海洋倾倒废弃物监督;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港口应急设施及方案;港区海域生物鱼类生态环境监管等。国家主管部分别由地区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港口企业的具体监管和指导。

3 对我国港口环境管理体系的评价

(1)涵盖了主要的功能码头环境管理。

2011年我国万吨级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泊位数占总专业码头泊位数的32%,与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数比重相同。从港口的环境管理规范来看,油品码头的环境安全监管一直是港口防治污染的重点。于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就提出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核包括论证与周边敏感环境区域的相互关系,港口作业中包括对周边环境因素的监控,防治。

(2)涵盖了港口建设和营运阶段环境管理。

①港口建设期环境管理规范:港口工程质量会影响港口营运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港口法》中提到了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都强调港口建设期的环保环节,体现了预防重于治理的环保理念。②港口营运期环境监管规范:如《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对港口水域水质检测适用的《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涵盖了主要港口环境影响形式的管理。

港口的环影响形式主要包括噪音污染、水域污染、油污染、气体污染等;从影响的对象来看主要包括居民、渔民、海域植被、海底生物等的生态环境。从现有的港口环境影响管理规范来看,噪音污染管理的有《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能源消耗管理的有《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水域和油污染的有《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粉尘污染管理的有《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危险品防治管理的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4 我国港口环境管理体系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很多港口企业都有环境管理部门。港口建造配套的环保设备,如污水处理场、围油栏,污水接受处理船,垃圾接受船,浮油回收船,垃圾焚烧站,港口检测站等也已初步满足接受处理船舶废弃物需求和处理港口自身污染物的环保功能。

(1)检测指标不仅有流量指标,更要重视存量指标。

当前港口环境影响的监督指标主要为流量指标。由于部分港口环保指标设定的间比较早,如《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目前港口作业规模远远超过了当时的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存量指标的检测更能体现环境影响的方向和程度。

(2)防治对象不仅有环境影响形式,更要重视综合生态保护。

综合生态保护整合各种环境影响形式。如港区居民受到噪音,粉尘的污染影响,而其中的渔民还受到海水水域质量变化而带来的渔业收入的影响等。当前的环境管理注重对港口直接的单一污染形式行进监督控制。受损主体不明确导致港口环境危害缺乏更广泛的监督主体和污染补偿依据。

(3)港口企业不仅有环境保护意识,更要注重与提高企业效率相结合。

港口区域是海陆联系的综合作业区,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聚增加了其污染程度和潜在的污染隐患。港口的环境影响需要由包括公路、铁路和水运的综合运输效率提高来实现。而当前的港口环境管理,仅注重港口生产作业环节,对如何通过综运输效率提高来实现港口环境保护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8

中图分类号:U6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港口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具有潜在的风险,若要使港口工程建设顺利实现质量、成本、工期等目标,必须注重港口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对港口建设工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计、评价等,并制定合理的对策,加强港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对策研究十分必要。

二.港口建设工程的特点

港口建设工程是兴建港口所需的各项工程设施的工程技术,包括港址选择、工程规划设计及各项设施(如各种建筑物、装卸设备、系船浮筒、航标等)的修建,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系统性三大特点。

1.特殊性

港口按用途分,有商港、军港、渔港、避风港等;按所处位置分,有河口港、海港和河港等。港口建设牵涉面广,关系到临近的铁路、公路和城市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布局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同类型的港口,其建设规模受地理环境、岸线水域、通航条件、经济腹地、陆域纵深、口岸设施等条件限制,相应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施工的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

2.复杂性

港口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性长、资金投入大, 其中包括水工码头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屋工程、给水和排水工程等多个领域的分部分项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

3. 系统性

港口建设工程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涉及多领域的分部分项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互为支撑,又各成体系,参建单位众多,在进度、安全、质量、费用四个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行业管理要求,港口建设工程也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工程。

三.港口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架构

四.港口建设工程项目风险防控要点

1.人员风险。工程风险的一个重要范围是工程人员的行为风险。工程的高风险要求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技能,具有良好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确保工程在安全控制的条件下施工;技术工人的能力代表着施工水平,也是施工方案、设计质量要求能够达到落实的保证。如果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达不到工程的要求,则必定给工程带来风险。机械操作人员技术不熟练或工作中疏忽大意也常引发工程安全事故。工程项目损失控制和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将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经济与管理风险。工程经济与管理风险是另一大重要风险发生范围。港口工程建设是资金流、信息流、物理流等的集成,资金流的正常流动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如果存在资金问题,将不可避免地给港口工程施工带来影响。如果资金供应短缺,业主与施工方就会想方设法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给工程留下了隐患。这 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同条款订立不平等,依据不充分。二是合同定义不清楚。有不少合同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对一些问题定义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第三是条款遗漏。这种现象常见于不熟悉业务的业主拟定的承包合同。他们通常不愿意沿用工程普遍遵循的条款,而自己制订合同条款。

3.工程环境风险。港口工程项目是一个在一定地区的一次性努力,受到地域环境、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环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风险来源。例如,自然灾害主要考虑台风、暴雨、地震等对施工的风险。

4.技术风险。港口工程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设计方案、取用的设计参数、设计各部门接口处理是否完全达到要求,必然对工程的安全施工带来决定性的作用。二是港口工程施工作业方案是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编制,它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深基坑工程施工的风险性。三是工程物 资能否及时到位影响着港口工程的施工速度及安全。

五.港口建设工程项目风险防控对策

港口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了一种管理的框架,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将风险归类、识别,减少风险遗漏。而如果要真正有效地落实港口工程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具备一些相应的基础条件和辅助措施才能保证。这主要体现为:工程人员的风险意识一定要提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以及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等机制也要同步完善。

1.提高工程人员的风险意识。 项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行为不当是引起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规避港口工程管理的风险,对项目人员广泛开展教育,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这是避免项目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经济、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认识到个人的任何疏漏或不当的行为均会给工程项目带来很大的损失,并要使大家认识或了解工程项目目前所面临的风险,了解和掌握处置风险的方法或技术。

2.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存在各种各样的信息,承建单位内部需要进行信息沟通。项目可将进度、质量和费用等信息放置到网络平台,工程相关人员就可以随时了解项目信息,掌控项目情况,业主对项目的要求和支持信息也可通过网络传递到项目组织。信息社会瞬息万变,及时把握过程动态,有利于准确及时做出决策。项目部可将项目的质量、进度信息传输到公共网络平台,建设方可随时获得项目方方面面的细节,实现对工程的监控。分包方可根据实时获得的信息,了解项目当前状况和需求,调整自身安排,满足项目需求,还可将信息反馈到项目网络平台。工程信息的有效沟通避免了“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此类工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 完善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要提高港口工程的抗风险能力,还必须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逐步形成港口工程风险管理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在我国建立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会使一些多年来的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近年来,建设部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致力于研究建立工程风 险管理制度,而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方面可以保障工程人员的权益和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工程管理人员的信心,做到风险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各工程利益相关者都能在工程风险中得到合理的保障或事后补偿。

六.结束语

港口建设工程是一项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应贯彻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随着科学管理的不断深化,对港口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措施和对策,仍然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林素环.我国港口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10)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9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是指全省港口的分布规划,主要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等内容,促进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海域,下同)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具体港区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的在一定时期的实施性规划,是对港口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

第七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其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港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

第三章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公共服务义务、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港区内需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事先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该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

该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

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对其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未予以明确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与设施所有人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依法决定。

第十二条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三)申请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属于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报。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临时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相应责任予以明确。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

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做好港口信息整合,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港口相关信息。

第四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四)港口拖轮经营;

(五)提供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

(六)其他依法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沿海和内河港口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因执行前款规定造成港口经营人经济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业、歇业对公众、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

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

第五章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港口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定期检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定货种、定码头泊位的危险货物作业,经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港口经营人以书面方式真实说明该危险货物的中文名称、国家或者联合国编号、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以及发生危害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事项。

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报告后,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其作业区范围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保护;发现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第三十九条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

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外国籍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预案的建立实施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预案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浚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10

中图分类号:U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188-01

1 目前我国节能型港口发展现状

我国节能型港口现在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建设水平较低,建设理念存在诸多漏洞。当前港口建设主要根据港口经济效益为主,对港口环境因素考虑成分欠佳,处于国际生态港口建设的初级阶段。截止到目前,我国对生态港口建设仍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制定完善的生态港口建设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

当前,我国的生态港口建设主要集中在天津港、上海港等大型港区。这些区域的节能型港口建设主要对生态技术进行初级运用,没有进行符合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分析,导致港口建设效果大打折扣。我国港口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体系条例缺失,监测统计基础性工作力度薄弱,没有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除此之外,我国港口货物运输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利用率较低,空驶率高居不下,缺乏相关的港口生产节能操作标准。

2 节能型港口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节能型港口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条例管理缺失。我国没有较为明确有效的国家管理条例对生态港口建设进行具体规划,是导致当前建设漏洞的首要原因。在进行节能型港口建设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无法可依、无例可依直接导致工作效益降低,生态港口建设困难加大。除此之外,管理条例不完善还导致对节能型港口建设中的人员监督惩处力度降低,相关人员对建设过程责任意识降低,生态港口建设难度加大。?

2.2 发展体系缺失。在进行港口建设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建立合理的生态港口发展体系,缺少建设核心,导致节能型港口建设效益直线下降。人员进行节能型港口建设中,没有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入港口发展体系,对目前的港口发展体系进行完善,确保体系符合我国当前的环境社会发展,使港口发展体系和我国经济社会出现脱节。缺乏合理港口建设体系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港口生产过程缺乏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港区绿化、污染源的治理力度较弱。

2.3 人员技术缺失。目前,我国港口的节能型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并未形成,相关生态技术的研究力度薄弱,未能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缺乏建设技术人员和设计人员。缺乏建设技术人员和设计人员直接导致我国在进行生态港口建设过程中,缺乏建设主体,导致建设效果大幅降低。

3 我国新时期节能型港口发展的措施

3.1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进行节能型港口的建设过程中,要首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港口细致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科学发展管理条例对节能型港口建设细节进行详细规定,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节能型港口建设的方方面面,确保提高港口建设效益。相关人员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条例,注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对港口环境的治理,实现对节能型港口管理意义的改革。在进行科学发展观条例建设的过程中,要对港口环境、资源、物质进行合理规划,对节能型环境最大承受力进行测定,确保科学发展观条例与节能型港口建设协调统一。严格遵循港口功能类型和地域环境制定相应的节能型建设策略,确立港口节能型功能规划和配置原则。

3.2 建设绿色节能型港口

建立绿色节能型港口主要是对船舶的运行所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处理,对海岸带情势进行有效分析,确保建设高质量、低污染的港口,提高港口工作效益和环境效益。节能型港口建设的过程中要对石油泄漏、危险物品溢漏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实施污染控制措施,设置物理防护设备。对港口的大量粉尘、噪音和其他排放物进行控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对我国港口资源进行优化,进行效益行和环保型港口建设,确保港口经济效益和节能型效益最大化。

3.3 建立完善管理系统

在进行节能型港口的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建立完善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管理系统对节能型港口建设进行评价管理,确保提高港口建设效率。通过建立建立完善管理系统,对港口工程的节能型问题进行全方位把握,解决当前的港口环境问题。

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第一,对港口建设管理进行责任制订立,确保人尽其职,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建设效益。第二,实行分级管理,加强监督力度。提高对建设人员的管理,确保在节能型港口建设的过程中实现节能型效益最大化,提高港口节能型保护。第三,建立完善的节能型港口调查、分析、评价管理体系,对港口工程对环境进行整体管理控制,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3.4 发挥节能型港口特色

在进行节能型港口建设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港口环境进行具体分析,充分发挥节能型港口的地区特色和环境特色,实现对节能型港口的整体建设,将节能型港口建设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建立节能型港口和城市产业结合的发展新模式,充分扩大港口特色。坚持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实现港口协同竞争,发挥港口地域优势进行集约化经营,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从而达到提高港经济效益的目的。加快节能型港口信息化建设,根据港口特色确定港口性质,合理进行物流分配、贸易流通、对外投资等,提升腹地经济发展,提高港口效率。

3.5 港口建O人员培训

对港口建设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素质培训,确保港口的技术结构上,提高人员管理技术信息化、控制技术高效化和环保技术绿色化的发展模式。对人员进行节能型港口建设培训,提高人员的建设意识,对建设中的细节进行完善。通过建设高素质、高能力的港口建设队伍,为节能型港口建设提供有力的建设基础。

参考文献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11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篇12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种生产要素在国际贸易以及跨地区之间,起到了重要的流通作用,促进了地方经济和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港口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以及对外开放的主要口岸,所起到的龙头带头作用更是备受关注。港口工程的特点是高质量、有较强的专业性、较大投资等特点,也因此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更高。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其模式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实现港口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港口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采取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伴随着多元化的投融资及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在与时俱进。本文对我国港口工程所采取的三种项目模式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包括选择模式的程序和模式的特征,希望能促进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1 引言

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政治、经济、历史等条件,决定了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纵观世界范围,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多样化和多角度,从管理方式划分,可将港口模式分为三方共同管理的模式、国营企业、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和私人企业管理模式。根据项目管理企业服务的性质划分,可分为项目承包模式、项目管理模式和其他模式;从政府和市场所担负的不同职能划分为国有产权主导的专门公司的运作模式、组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和以民间融资为主的PPP模式及BOT模式、财政性直接投资为主的代建制模式。随着不断建设的港口工程,投融资和项目管理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关系,港口工程建设已日趋多元化。本文立足于业主方投资管理的角度,归纳和总结我国目前现有的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最终分为项目代建模式、建设集团模式、指挥部模式,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划分,可以将各模式的建设管理和组织结构较为清晰的体现出来,可对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从不同的角度进 行分析和研究。

2 分析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和其他企业相比较,港口企业往往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更多,同时港口工程的特点是有较低的投资回报率、较长的运营管理周期、较大的建设投资,这样就形成了相比于其它工程项目,我国港口建设管理比较封闭的局面。目前主要将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分为三类,既项目代建模式、建设集团模式和指挥部模式。

2.1 指挥部模式

其含义是指在完成重点工作和推进项目建设中,尤其此项目管理和建设是由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成成员为项目业主、各部门以及区县领导,参与方为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和部分招聘的项目管理人员。这样的一种模式,可统一协调和指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根据港口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专门成立项目指挥部,对专业项目人员对外招聘,并对各单位人员进行抽调,实行一种全方位的管理,负责管理和建设港口工程的投融资和前期规划。

负责解决和协调港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同时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是港口工程指挥部的重要职能。而目前青岛港和上海港就是对指挥部模式进行了启用。其优点是针对港口建设项目关系复杂、难于协调及建设项目公共效能大的特点,形成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模式,进行自上而下的联动,在短时期内对各种资源进行调动,促进建设项目的实施,保证工期的顺利进行。而作为总指挥,政府部门可对征地拆迁、建设管理、交通和土地等进行协调管理,减少了审批程序的繁冗,使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综合考虑城市未来走向、当地经济社会情况等,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具有一定的决策性和前瞻性,规避了企业短期行为的发生。在建成项目并验收合格之后,向使用单位进行移交,作为临时性结构,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具有临时性特征。因为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而作为最终的业主,往往不能充分反映和体现港口公司的意见和需求,使项目的长远利益被忽视。由此可见,这种指挥部模式对项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起到了一定的阻碍,由于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缺乏,无法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部门的积极性的发挥,利益平衡机制和协商机制的匮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2.2 建设集团模式

建设集团模式是指由市政府、市委授权的国有投资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成立,负责港口工程的建设管理、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其主要特点是所组建的港口建设集团具有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特点,利于实现其综合效益。这种项目管理模式被我国营口港所采纳。由于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港口建设集团,其运营形式是企业,既要对企业的职责进行履行,同时还要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既规避了对业绩的单纯追逐,同时也使指挥部的行政管理模式更为简单。但因为不是项目的最终使用者,既缺乏专业的人才,又缺少相关的管理经验和生产运用经验,造成生产和建设的严重脱节,妨碍了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2.3 项目代建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由业主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结构,采用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招标、设计、勘察和一些可行性的研究,对于建设任务按照设计和建设计划要求进行,一直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而这种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由港口公司委托,对项目建设依照业主的要求和目标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进而使投资效益得以提升。这种模式将政府自建自用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了更改,实现了使用、建设、投资的利益分离和专业分工,其优点体现在:在制度上,可以将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实现用、管、建的分离,可多重约束项目投资预算管理;在技术上,由于具有一定的专业化,可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的专业化提供支撑和保障;在改革上,可转变政府职能。目前这种项目管理模式被大连港集团所采纳。由于该模式还尚未发育成熟,还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法规,无论是代建人、使用单位和项目投资主体之间,都具有较为复杂的关系,还不具备相对成熟的管理公司体系,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3 我国所选择的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较,我国港口工程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更多,而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它的发展水平。所以我们必须持慎重的态度来选择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以促进其健康、快速的发展。

3.1 影响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

选择的模式必须对五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1)资金的可靠性、来源以及政府的财政支持;(2)利益分配机制;(3)人才的质量保障、市场的发育情况及建设管理情况;(4)港口工程的复杂性、要求及建设规模;(5)相关法律的支持。

3.2 选择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

(1)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作用给予充分的考虑,针对一些特殊工程的项目管理模式,往往是由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其管理模式做出规定。例如,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建设那些机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由军事委员会实施军事工程项目,这些都不存在管理模式选择的问题。

(2)对资金的可靠性及来源、政府的财政支持给予充分的考虑,按照资金来源,将建设项目分为国际援助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而其他资金来源都在政府投资项目外,包括集体单位、私人投资、外商和国有企业等。当前,我国港口建设的发展趋势为投资的多元化,大量的外来资金涌入港口领域的建设中,使竞争出现白炽化,所以必须摒弃传统的建设模式,为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新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给予选择。

(3)对各方的利益关系及项目利益分配机制给予充分的考虑.为获得最佳的收益,对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给予合理的选择。

(4)对人才质量及建设市场管理发育情况给予充分考虑。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必须具备专业的人才和成熟的市场管理模式。

(5)对港口建设的复杂性、要求和建设规模给予充分考虑。若项目建设具有复杂的工艺、较高的质量管理要求、较大的项目规模建设,则必须对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聘请,实行专业化的管理。

4 结语

业主参与项目管理,可使工程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但因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复杂性的特征,所以仅仅依靠业主单位和政府部门,无法满足工程对管理人员的需求,为推广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必须借助社会的中介力量,这也是港口工程项目领域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尚金瑞.浅谈港口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J].中国港湾建设,2008(3):71-73.

[2]武玲侠,张炯文.浅析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运行制度及管理模式[J].中国水运,2010,10(12):88-89.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