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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券商及券商股的概念
“券商”,即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申银万国,银河,华泰,国信等。它们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商。目前我国共有合规的券商106家,其中有16家进入了2011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此外其余的分别分为B、C等级。
券商股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的券商股,如中信证券、宏源证券等;二是控股券商的个股,如陕国投、爱建股份等;三是参股券商的个股,如辽宁成大、通程控股吉林敖东、亚泰集团、豫园商城和泰达股份等。
二、我国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PEST分析
影响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因素非常多,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一般来讲,影响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净资产、盈利水平、股利政策、股份分割、增资和减资以及资产重组等因素;影响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券商行业因素及市场因素。为了更清晰明了地判断我国券商行业的投资价值,本文将用PEST分析方法对我国券商行业进行分析。
PEST分析是指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al System),E是经济(Economic),S是社会(Social),T是技术(Technological)。
(一)政策环境分析
1.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指示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我国要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券商行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积极推动券商行业的大力发展是我国证监会响应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战略选择。
2.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目标
2011年8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参与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经成型,并上报国务院。
在 “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业将加大改革步伐。在市场化建设方面,选择部分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将实现资本项目的基本可兑换,建设香港离岸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虽然《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没有正式出台,但这些重点方向将表明,我国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会大力改革和发展金融业,这将带动券商行业的前进,香港离岸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将为我国券商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前景。
3.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出台措施为券商“松绑”
2012年5月7日和8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2004年,证券行业经历综合治理后,监管层陆续实施了保证金第三方存款、净资本管理、牌照与业务创新的严格审批手段,这些政策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规范发展,但也把券商的手脚全部都给捆绑起来,限制了券商的发展空间。而此次券商创新大会的基调就是为券商松绑,最大限度地放松管制。
此次大会上,监管部门还拟定了《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在11个方面出台了措施支持券商行业的发展。这11条政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围绕资本市场建设,涉及直接融资结构债券市场的大力发展、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发展以及场外市场建设;二是涉及证券行业的监管放松。这些措施主要有: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 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券商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券商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人才激励机制和适当性管理要求等举措。此后,我国将加大券商行业产品创新,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我国还对券商实行业务创新,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另外,营业部组织创新“逆周期调节机制”的完善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券商行业的投资价值。
(二) 经济环境分析
1.国民经济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我国国民经济在近几年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中,以后还将继续发展。经济危机发生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保证了经济平稳发展,近几年GDP增长一直保持在8以上,显示中国经济复苏稳固。经济的复苏,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的金融业虽然不是很发达,但也展现出了强烈的发展势头,金融业各项指标逐渐好转,各项制度逐渐规范。图1显示的是我国国民经济各项指标的发展趋势,图2显示的是我国金融业各项指标的发展趋势。
2.市场成交量和股票筹资额的大幅度增长
1992年时,我国的股票成交量只有3795亿股,而2010年成交量已达到4215198亿股,是1992年的1110.72倍。市场成交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券商类及为券商服务相关软件与硬件企业的发展。在成交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股票筹资额也在飞速增加,从1992年的94.09亿元,到2010年时为11971.93亿元,为1992年的127.24倍。市场成交量和股票筹资额的大幅度增长将为我国券商行业的发展带来充足的动力。图3为我国股市成交量和和筹资额的变化图。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FDI导致国际产业分工方式发生显著变化,并导致新一轮产业转移。而随着中国逐步融入WTO以及新一轮的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也日趋活跃。然而,其隐含的经济风险愈益凸现,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各国都把保障经济安全置于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战略性位置,提高到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的高度。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产业的控制
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也是它们对东道国实施产业控制的手段和方式。外商对中国的产业控制方式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控制。股权控制是外商对中国产业控制最重要的方式。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产业扩张,与其他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当地大企业形成寡占竞争的市场结构。伴随中国对跨国并购的逐渐分开,外资对我国的股权控制还会有所增加。
2.技术控制。跨国公司为了克服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往往将其技术转移局限在跨国公司的全球制造网内,其先进技术无法在东道国其他相关企业或行业间扩散,从而无法实现规模效应,无法促进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而且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的技术往往是夕阳技术,其中有些是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淘汰技术。
3.成本控制。跨国公司为了占领东道国市场,往往凭借良好的原材料供应、便于制造生产的产品设计、较宽的产品系列,在经验基础上全力以赴降低成本,甚至不惜承受初始亏损,以攫取市场份额。低成本可使公司在与竞争对手的争斗中受到保护,并有利于形成很高的进入壁垒,而迫使我们国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难度变高。
4.品牌控制。品牌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工业产权之一。跨国公司在进入东道国时,绝大多数都要求使用它的品牌,并通过强大的销售技能和广告宣传,排挤和打压东道国当地企业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利用客户对其品牌认同以及由此产生对价格敏感性的下降使公司得以避开竞争,解除替代品的威胁。
二、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外资并购可以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解决由于投资不旺而引起的增长乏力等问题,也带来了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模式,活跃了国内市场。但外资并购在给我国带来帮助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和挑战。
1.国际上的并购,主要是发达国家间的相互并购,一般是平等交易,中国却是贱价出卖,这除了由于人民币汇率偏低而存在实际上的低价出卖外,还因在外资并购中,我国的企业资产长期大量被严重低估,既不计入无形资产,又不如实计算实物资产,加之监管不严或腐败的干扰而导致贱价出卖。
2.外资并购容易形成垄断和控制。外资对我国并购的对象主要是优质的骨干企业,一旦并购成功,就可能控制整个行业,给我国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而跨国公司利用已有或可能的市场优势地位,取得垄断定位,进行限制竞争活动,严重危害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国有、集体在内的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一旦公有企业,特别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就意味着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被削弱,淡化或改变。
4.跨国公司由于一般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当并购我国企业后,必然会排挤工人,造成大批失业,且还会加剧内资企业人才流失。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凭借良好的知名度、优越的软硬工作环境以及高薪优势,也能吸纳到国内许多优秀人才。这样,国内人才竞争将更加激烈,国内企业更难网罗和留住优秀人才。
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的综合国力。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点即为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应在正视外商对我国产业的渗透和控制,并采取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1.适度保护民族工业,增加中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平参与机会,提高其竞争力。增强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含量;在有关国计民生的经济领域强化市场准入的限制,保护民族品牌等。
2.逐步减少并消除外商直接投资的“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长期实施优惠政策必然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越来越明显。
3.加强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和区域导向。不要再盲目吸引外资,应根据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地区发展平衡、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进行有选择的引进。
4.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改善我国的产业组织状况,努力培植自己的跨国公司,积极走出国门,参与全球性竞争。
5.培育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限制,消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使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企业之间及地区之间能自由流动。
6.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政策体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认真实施《反垄断法》,完善反倾销法律,健全各种相关的市场结构分析标准。
7.建立外商直接投资预警机制。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本文围绕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两大亮点――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引入,论述其在新旧准则中确认与计量方法的差异。
一、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在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完善,公允价值可能有失公允,所以对其使用是很谨慎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发展趋势靠拢,所以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引入的公允价值。
1.成本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仍沿用原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的要点在于,应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就说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才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这种区分的处理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对价的产生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状况,后者可以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而前者的交易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愿,所达成的合并对价也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成本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计入商誉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增加商誉这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为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核算方法相比金额减少,减少部分全额计入商誉。其次,在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会超出原准则下核算的金额,其超出额为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如果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会使利润增加。
3.权益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权益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利润额变化,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旧准则是将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按期进行摊销,将其摊销额调整各期投资收益。而新准则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摊销,因此也将影响企业的利润额。
二、商誉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商誉是无形资产,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要依托企业实体,并且该主体不允许他人随便占有且应严加控制;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使用中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
1.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的核算
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计量的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商誉只存在于新成本法中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我国新准则在对商誉后续计量的做法是对商誉不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该观点主要认为:(1)摊销期限的确定没有理论依据,商誉的资本化和摊销都是主观的,会存在人为调整利润。(2)摊销会使企业在与外国公司合并时,提供较低的盈利报告从而处于不利地位。(3)摊销会使资产账面价值降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价值。
2.商誉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商誉要在期末按规定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金额,将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投资成本未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则不作处理。由此可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未必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净资产将减少,但由于以后商誉不再摊销,企业以后利润将增加。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将减少企业的净资产。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业绩较好时,商誉可能不会减值,企业当期利润会较原规定提高,而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佳时,商誉会大幅减值,企业当期利润将可能大幅降低。
参考文献: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
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