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投资方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8-04 09:20:28

股市投资方法

股市投资方法篇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认定可以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作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自2007年沪深两市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来,上市公司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法人股都可以转化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限售股具备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及变现的能力。这类持有限售法人股的股东当中,大部分为控股上市公司,它们因参股其他上市公司而获得较多利益,受到股票投资者的关注。此外,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要对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下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加以披露,并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企业股东权益的影响。股票投资者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这些法人股进行价值重估,挖掘出一些持有较大股权投资其价值又被市场低估的控股上市公司,选择性购入这类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一、股权重估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根本原因

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在原会计制度核算模式下,类似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通过持有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获得股票资本升值带来账面收益的模式难以实现,上市公司所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值无法体现在其财务报表中。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的股权份额的多少,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即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不计算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市价变动的“公允价值”。具体表现为:企业对被投资交易市场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且在沪深证券交易市场没有上市交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多少和其他权益份额变动的影响,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不论被投资单位的业绩高低,如果被投资单位不进行现金分红,股权的投资收益就无法体现在投资方的利润表中。反之,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多少而变动。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进行相应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时,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调增,确认为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减少,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调减,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核心是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多少净资产,被投资单位实现多少净利润、出现多少亏损、分派现金股利的高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下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的相应变动。

但不论控股公司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其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因为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上市公司潜在的实质价值并不受影响。例如,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如果以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当期市场交易价值上涨为每股10元时,上市公司无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公司财务报表仍然将其长期股权投资以每股1元的价值反映,每股增值9元部分,并不计算股权资本的市场增值,因此,在原会计制度核算模式下,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上市公司所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的潜在市场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正因如此,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潜在价值被证券市场所忽视而被低估。

二、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市场机遇

会计制度就像一根纽带,会计政策的变更将上市公司和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联系在一起。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股权投资所具备的潜在市场价值,成为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参考因素,自2007年以来,因会计政策的变更,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持有股份的现象相当普遍,上市公司按控股份额的不同分为三类:

第一类,绝对控股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占被投资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1%以上,处于绝对控股水平,限售股流通后大规模套取现金的可能性较低。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这类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第二类,上市公司控股比例较大,属于相对控股水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此类公司属于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按照权益法进行计量和核算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东方集团、新希望、辽宁成大、吉林敖东等上市公司,此类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高低的变化,会对控股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相应影响。

第三类,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小的股票投资,目的是取得股票短期差价,会计核算上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期末按股票交易价格计量,以股票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计价入账。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如两面针、雅戈尔、太极集团等上市公司通过沪深证券交易市场购入的股票。

上述三种类型的上市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所持有的股权将出现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三个会计科目中,而且必须以公允价值入账计入资本公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限售法人股进入全流通领域,第一、二类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将此类持股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例: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对控股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67亿元,2015年12月31日民生银行的股票收盘价为9.64元/股,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东方集团如果按照原会计准则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67亿元,按现行会计准则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2.19亿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值92.19亿元(即10.67×9.64-10.67×1),同时,东方集团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增加了92.19亿元。假如东方集团所持有民生银行的限售股开始流通,并出售持有民生银行股票的10%,即1.067亿股,按民生银行的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每股9.64元出售,则东方集团将取得投资收益9.22亿元(即1.067/10.67×92.19),同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减少9.22亿元,仅出售部分股权,每股收益0.55元。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控股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价格的变动,影响着控股公司的净资产,出售时将影响控股上市公司本身的盈利,沪深股市股权的市场价值得以体现,这就意味着一批股权重估增值的上市公司将浮出水面(见表1)。

三、股权投资价值分析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优质上市公司的限售法人股股权,获得股权升值所带来的账面收益,使巴菲特所掌管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盈利模式成为现实。笔者认为,从上市公司所拥有股权潜在增值的视角,可以动态市净率、动态市盈率两个指标分别分析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影响。

(一)市净率。市净率是指股票价格与净资产的比率。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它有助于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较高的资金产出。对证券投资机构而言,它能够帮助其辨别股票投资风险。每股净资产是标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它是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而每股市价是资产负债表日这些标的股票资产的现在价值,它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交易的结果。例如:浦发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类的股票市净率低于2倍,而创业板类股票的市净率远远高于2倍。这类现象,在我国沪深股票交易市场中屡见不鲜,股价的高低与其净资产不匹配,究其原因,这与股本结构、股本大小以及投资者偏好密切相关,同时,也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投资理念的不成熟。通常情况下,股价是净资产的2倍左右,对该股票投资较为安全。对发展前途有良好预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净率可以达到2倍以上,甚至远远超过2倍。该股票股价与其净资产的关系具有密切的正相关性,更多的是体现投资者对于投资标的股票的未来预期,假如现在的投资标的股票能够在未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那么现阶段该投资标的股票的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推动投资标的股票市场价格的走高。如上页表1所示,东方集团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为每股6.84元,每股净资产为6.29元,计算出的市净率为1.08倍(即6.84/6.29);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算,股权投资总溢价为92.19亿元,每股溢价5.3元,溢价后每股净资产为11.82元,溢价后的动态市净率仅为0.58倍(即6.84/11.82),投资该股票比较安全,若股价按净资产的2倍计算,该股票市价应为23.64元(即11.82×2),而该股票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仅为每股6.84元,因此,该股预期具有近17元的上升空间。同样,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等上市公司潜在的股权增值对其每股净资产的贡献分别高达6.33元、22.02元、12.85元、3.38元,这类股票价值的被低估程度可见一斑。

(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价格与股票收益的比率,用来比较不同价格的股票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一般认为,一家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如果过高,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存在泡沫,股价被高估。市盈率的高低反映了对该股票投资相对成本的高低,同样也体现了对该股票的投资风险。一般情况下,市盈率越高,表示投资该股票的风险越大,市盈率越低,则表示投资该股票的风险就越低。例如:浦发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类的股票市盈率低于20倍,而创业板类的股票市盈率远远高于20倍。这种现象在我国沪深股票交易市场中较为常见,股价的高低与其收益不配比,究其原因,同样与股本结构、股本大小以及投资者偏好相关,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的不成熟。通常情况下,20倍的市盈率,表示投资该股票较为安全。具有良好预期的股票市盈率远远高于20倍以上。股价与收益具有较高的正相关性,如果现在投资的品种能够在未来给投资者带来好的收益,投资者对于该投资品种的未来预期趋于乐观,它的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进一步推动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走高。反之,投资者对于投资品种的未来预期则趋于谨慎,股票的市场价格走低。例如:东方集团2016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为0.139元,2016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每股6.84元,计算出的市盈率为49.2倍(即6.84/0.139),表面上看投资该股票风险较大;但是,从其持有民生银行10.67万股股票中出售股份的10%,即1.607万股,若以2016年3月31日民生银行的收盘价每股6.94元计算,1.067万股的套利,将给东方集团带来近9.22万元的巨额投资收益,仅此一项公司每股收益将达到0.55元,按预期收益计算出的动态市盈率仅为9.91倍(即6.84/0.69),若股价按每股收益的20倍市盈率计算,该股票市价应为13.8元(即0.69×20),而该股票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仅为每股6.84元,因此,该股票预期具有7元的上升空间。同样,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等若按10%的比例出售其所持股票,潜在的股权增值对其每股收益的影响分别高达0.63元、2.20元、1.29元、0.34元,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一季度每股收益将分别为0.32元、0.41元、0.19元、0.11元,其动态市盈率分别为16.75倍、10.10倍、10.91倍、27.53倍,若按20倍的市盈率计算,该类股票同样预期具有巨大的上升空间,该类持股对该公司业绩有着重大的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控股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限售法人股所潜藏着的巨额增值将得以实现,选择一些持有较大股权投资而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S

股市投资方法篇2

股票市场已经存在了百多年历史,自从它建立以来,吸引了无数的投资者在其中追逐自己的梦想。股票市场之所以能吸引那么多人为其痴迷,盖因其自身有着独特的魅力。首先,股票市场相对公平。股票的买与卖绝对自愿,你也许会被诱惑,也许会被欺骗,但在你决策的那一瞬间,你是自愿的,绝对不会被强迫;其次,股票市场崇尚智慧,不崇尚背景。只要你有智慧,你就有可能成为股市的王者,实现自己的梦想。最后,股票市场为社会各阶层的所有人通往财富之门提供了一种可能,只要你有能力,富裕上不封顶,财富无极限。

股票市场貌似门槛很低,一般来说只要有能力用钱买到菜的人就一定有能力用钱进行股票的买卖。但是,能进行股票的买卖并不等于能在买卖中赚到差额的利润。一个成功的股市投资者需要对股市基本规律有较深层次的洞察,需要对自己的人性有一个比较透彻的了解,只有真正把握住了市场规律并战胜了自我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市场的王者。

对于股票市场规律的描述以及投资方法,市面上流传的理论很多,从查理斯·道的道氏理论到尼尔逊·艾略的波浪理论,从江恩威廉的江恩理论到近几年在我国A股市场一度很流行的股市博弈论等等。这些理论、方法初始一看不可谓不对,因为毕竟有人用这些方法取得了成功,但这些理论、方法又不似全对或者说难以为大多数人掌握,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学习了这些理论、方法,但在股市里投资者们的盈、平、亏三类人数比长期看仍是1:2:7。为什么呢?

抛开市面上各种投资理论、操作方法的华丽外衣,我们在这里先来探讨一下股票市场的最基本特性是什么?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一切万物都是运动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股票市场所含的事物运动其核心就是股票价格的波动,所以可以说,股票价格随时间的波动是股票市场最基本的特性,正是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这种波动,才吸引了那么多投资者在市场上高抛低吸,赚取差额利润。上面提到的和未提到的一切描述股市规律以及操作方法的理论无外乎也就是对这种波动的进一步研究,研究其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何种方向进行波动,从而总结出对应的操作方法,为己所用,力图战胜市场。

掀开现象看本质,我们既已知道了股票市场最基本的特性是波动,让我们再进一步想一想,作为个人投资者,我们投资股票市场,想要在股票市场上盈利,真的需要非常准确地了解股票市场这种波动的时间、方式和方向吗?知道固然很好,可以使盈利最大化,但如果只是知道概率结果,更大的可能也许只是自以为知道概率结果,那怎么办?如果知道的概率结果是个错误的信息,那又当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我们的A股市场,中国的A股市场里,目前基本上有两大类重要的投资者,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他们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各自具有不同的投资规模、投资规律、分析能力和行为特点。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一般包括各类基金、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实力雄厚、专家理财、投资理念成熟和抗风险能力强等特征。个人投资者是指用账户资金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群体,个人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参与股票买卖的,大多情况下他们资金较少,且不具备单独影响股票价格的能力。

作为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优势在哪里?劣势在哪里?胜算又在哪里?显然,个人投资者的优势是随时随地可以自由地买卖股票,不需要担心自己的行为对股市产生什么方向性的影响,也不像机构投资者那样受到这样那样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所谓船小好掉头;而劣势则是由于资金小,力量弱,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的走势,在资金、信息、技巧上无法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对市场何时将以何种方式变化的研究判断能力远弱于机构投资者;至于胜算,我们要先从股票市场盈利的本质谈起。股票市场上盈利的本质是什么?是高抛低吸,个人投资者只要真正做到了高抛低吸,铁定就已盈利,其它一切并不重要,而要做到高抛低吸的前提其实只是需要知道什么是低和什么是高即可。

综上所述,根据股票市场最基本的波动特性我们在此正式引出一种适合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方法,那就是咬定青山不放松,永远坚持股票低吸高抛,跟随股票波动的脉搏,永远在股票波动的波谷买入,在股票波动的波峰卖出。对于这种股票操作方式,特做如下说明:

1.关于买入股票时点的选择:一定切记要在股票的波谷买入股票,不追高,波谷的判断参考常年的股票K线图得到

2.关于卖出股票:切记绝不轻易割肉

3.关于应买入什么样的股票:一定不能买不能长期持有的股票,也就是不能是在持有期间有被清盘可能的股票

4.关于买股票的资金性质:一定要用可以长期不使用的钱来买股票

5.关于买入股票的仓位:尽量不要满仓

6.关于买入股票时应有的心态:一定要能平静地接受股票的长期持有

7.关于套牢股票的处理:低位分层次补仓

8.关于操作纪律:一定要遵守操作纪律,波动的市场机会永远存在,因遵守操作纪律而失去某些机会比某一次冒险成功更有价值

9.关于股市中的消息:原则为主,消息为辅,听消息的操作不能与原则冲突

10.关于这种股票投资模式的定位:这种股票投资模式也许不是最有效的投资模式,但却是非常可靠可以盈利的一种投资模式

11.关于这种操作模式与其它股票操作方式的关系:方法本无优劣,主要在于使用人的使用能力,可以考虑将资金分组,不同的资金组采用不同的投资模式

12.关于其他选股方法的使用:与此方法不矛盾,股票选择的优劣决定了你的盈利幅度

最后说明:投资股票是门艺术,请切记如下几句话:

不是什么时候都是可以买股票的

不是什么股票都是可以买的

不是什么钱都是可以拿来买股票的

不是什么人的话都是可以相信的

永远不要担心买不到股票

股市投资方法篇3

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公司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是正相关系,这种正相关系中的上市公司投利高,那么大股东的股利转移资金动机即强,控制股利支付率强。其次的股利支付率股东公司,对控制公司股利支付率就低。在整个控制权的结构中,股利支付率和控股股东不是一种线性关系。

2.政府持股对证卷市场现金股的影响

也许是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政底控股的上市公司比起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倾向发放现金股利。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宏观来看,明显体现着上市公司的股权和现金股利发放的关系。同时可以看出社会法人控股企业的现金股利支付能力低于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支付能力。虽然在均值上分析不难看到社会法人股股派现水平高于国有法人股股东,国有法人股股东,又显明高出国家股股东的不同现金股利支付水平。

3.政策导向对证卷市场现金股的影响

中国的证卷市场现金股利分红在证监会的大力扶持政策下得到了大幅上升。经过证卷行业者的多方面分析发现,政策导向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取到很大的作用。然而中国的证卷市场还处于成长期,对其研究范围比较小,研究者对政策导向带来的影响存在较多的偏面矛盾性,而且没有得出全面实实的影响因素,所在对于政策导向对证卷市场现金股的影响还是个谜。

二、如何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经过以上浅析,基本了解影响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因素,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成长期,相比国外的股利政策还不够成熟稳定,同时也没能经过全面的研究结果,没有得出影响证券市场现金股的准备因素。但是不难看出股权的集中度、政府持股与政策导向有关。就这几个影响因素,进一步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利如何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从股权分置改革的前后来看中国证卷市场的现金股利,股权分置的改革更大程度地为大股东的股份提高了优势,甚至成为流通股。不管是在二级市场上,还是股权上,都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派现与股权的分散化。股权分置前后不难看到一种国有股和法人的绝对地位现象,中国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其股权分置在改革前后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从没有改变过它们的股利政策形势。其优势不仅对公司的控制很强,而且对其它中小股东抑制和利益分占。可见,我国证券政策的措施务必在对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外部法理的制度健全与规范。在控股股东及经理人监控和成本方面,务必严格和尽最大度程地减低成本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重视投机而忽略回报成为投资者的误区,同时给上市公司采取合理股利政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转变投资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是让这类投资者走出误区的重要方法。这类投资者往往在现金回报问题上不顾及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投资引导没有很好地把股价与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联系起来。想要改变这种投资者观念,只有把投资者现金回报与公司业绩这些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使这类投资者关注整体股利回报与股利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这种误区投资行为,促进公司整理盈利和更好地发展。只有让这类投资者从风险投资上培养意识,提高整体盈利投资理念,才能改观公司的经营发展前景。抑制只顾投机投资行业,制定健全的股利政策。

3、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股市投资方法篇4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2001年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2004)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股市投资方法篇5

一、引言

1、测定股市投资价值的意义

每个上市公司都是投资者的一个投资项目,所有上市公司的总和就是股市,所以说,股市实际上就是投资者用市场化投资的方法形成的一个大的、综合的投资项目。既然如此,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评估它的投资价值,以便决定是否予以投资、投资多少以及投资时间的长短。

一个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股市能吸引大量的资金入市,会使这些资金采取中长线的投资策略,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和发展。相反,一个投资价值很低,或是一个没有投资价值的股市,就不能吸引资金入市,股市的风险加大。所以,监测股市的投资价值,不论是对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还是对于股市的管理者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考察股市的投资价值,来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资金投入股市、投入多少、是长线投资,还是短线炒作。对管理者来说,通过监测股市的投资价值,来决定管理股市的政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以确保股市的繁荣。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非常重要,股市的投资价值与每一个上市公司密切相关,上市公司必须搞好自身的管理和经营,使公司具有低投入、高收益和高回报,上市公司的责任是为投资者管理和经营好企业,为投资者赚取更大的利润,对投资者有很好的回报。

2、目前常用的测评股市投资价值的指标及评价

对股市投资价值的评估,国内外的方法或指标很多,诸如“平均市盈率”、“平均每股税后利润”、“股市回报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市年利率”等等。现在,对这几种主要的测市指标给以分析和评价。

平均市盈率:是所有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的平均值,用以表达整个股市的盈利能力,评价股市的整体投资价值。这个指标很重要,股市平均市盈率越高,投资价值越低,平均市盈率越低,投资价值就越高。但我国股市对亏损股是不计算市盈率的,如果股市的亏损股很多,那么平均市盈率再低也不能说明这个股市有多大投资价值。

平均每股税后利润:一般来说,平均税后利润越高,股市的投资价值就越大。但是,不管这个股市的平均税后利润有多高,如果它不派发红利,那这个股市的投资价值就很小,或没有投资价值。

股市回报率:是股市的总红利(税后)和总市值的比值,它反映了上市公司对股市的投资回报,对股市投资价值的评估很有意义。但是,它也有缺憾,一个股市,回报率再高,红利分得再多,但如果交易费用过高,股市会变得没有投资价值。该测试工具没能反映这一因素对股市的影响,所以说它不够全面。平均市盈率和平均税后利润也存在这个问题。股市平均年利率的含义等同于平均税后利润,所以不再赘述了。

上述几种测市指标,总的来说都有一定的评估价值,但是,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几种测市指标都忽视了交易印花税、佣金和红利所得税等重要因素对股市投资价值的影响。

二、探讨新的评估股市投资价值的方法

1、什么是资本金净利润率

国际上常用的“资本金净利润率”,是评估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价值的数据标准,它的含义是:对一个投资项目,用一定的资金,投资一定的时间后所得到的利润,减去成本费、各种税和其它费用后的净利润与资本金的比值。这是国际上评估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投资价值的重要方法之一。

用公式表述:

其中:资本金:指投资于一个项目的资金。对上市公司指总市值。净利润:减去各种费用(包括税)后的利润。总利润:指这笔资金投入后获得的毛利。税费开支:应包括成本费、各种税款和其它费用。

可以看出,这个公式是测定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价值:使用一定的资金,在一定的时间内取得盈利的能力,正数值为盈利,负值为亏损,一目了然,很有说服力。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评估,这个方法也很适用,结合其它技术指标,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一个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2、为什么将“资本金净利润率”的测定方法引入股市

首先说明两点,一、这里所说的“引入股市”,是指对股市的整体评价,而不是对某个上市公司;二、引入股市的二级市场,不包括一级市场。对于整个股市(指二级市场的股市)的投资价值的评估,用“资本金净利润率”来测定,还没有人试用过。

既然“资本金净利润率”可以对一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价值的测定,那么它应该可以用于对整个股市的测定,因为整个股市可以看作是一个总的上市公司,它和单个的上市公司一样,有总的资本金,有回报股市的总的利润,它具备了计算“资本金净利润率”的各种要素,所以,用“资本金净利润率”测定股市总的投资价值,在理论上是符合原则的。

3、“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公式的定格

我国股市目前有一千多个上市公司,对于股市里的投资者来说,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是他们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的总和,就是股市,它也是一个大的、综合的投资项目,应该有“资本金净利润率”的表述,或者说可以用“资本金净利润率”进行评估,用以考证股市的整体投资价值。本文拟定了股市的“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公式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公式解读: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因为股市里的上市公司的分红,绝大多数是一年分一次红,所以,“净利润率”只能一年计算一次(即便有两次以上的,也可以相加后作为年度分红),所以称为“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净利润率:即减去税、费后的利润率,又可称为“税后资本金利润率”。红利总和:红利总和,是主要的投资回报。全年税、费总和:包括红利所得税、交易印花税、佣金及其它交易费用的总和。流通市值:因为股市的股价是个波动的数字,每天的市值都会变动,可以把全年每个交易日的总市值相加后再求其平均值,是较为准确的计算方法。不过这个统计工作量太大。最简单的办法是计算一年中股市的开盘、最高、最低和收盘四个价位的总市值之和的平均值即可。也可直接用上交所或深交所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

4、“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的测市价值解析

从公式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第一、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当红利大于税、费总和时,股市的年净利润率就是正数,就是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当红利小于税费总和时,股市的年净利润率就成了负数,也就是说,在股市里的人一年下来,总体上说是亏损的。第二、红利是该公式的核心,也是股市的生命,红利越多,股市的生命力越旺盛,越具投资价值;相反,红利越少,股市的投资价值就越低。第三、过于频繁的短炒是股市的克星,短炒要缴纳大量的印花税和佣金,它会耗尽本来就不多的红利,使股市的净利润成为负值,使股市无利可图,降低股市的投资价值。因此,成熟的股市不提倡、也不鼓励过度的短炒行为。但是,也不能就此完全否定股市的炒作行为,炒作行为实际上体现了股市的动态价值。第四、政府和管理层必须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佣金政策,采取适当措施减免税、费,鼓励投资,以提升股市的投资价值。如美国总统在2003年1月提出免征股市的股票红利所得税,并于2003年实施,对美国股市起到了保护作用。当股市的年净利润率为负数时,也就是说,税费完全吃掉了投资者的红利的时候,就应当立即采取三个措施:一是减税或减佣金,二是制定抑制短炒的政策,三是采用鼓励长线投资措施。这样,就可以减少公式中的税费开支,减少红利的流失。第五、股市管理者应当在政策上强调上市公司派发红利的重要性;对上市公司应采一些派发红利的强制措施。如我国限定三年不派发红利者不得再融资的规定,就是一个好的策略。第六、公式中的流通市值也是红利的制约因素,流通市值越大,流通股股东平均得利就越少。所以,如果不提高红利的数值,只通过扩容增加流通市值,就会降低股市的投资价值。

5、我国上证A股市场三年“净利润率”的统计分析

兹将2002、2003、2004三年的“年净利润率”列表如下:

说明:(一)、该表只统计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资本金年净利润率。(二)、流通总市值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网上公布的数据资料。(三)、红利总数是自己手工统计的。(四)、佣金和交易印花税因为买方和卖方都要缴纳,因此每成交一笔就要双重收取。(五)佣金:因为在证券公司交易大厅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收费标准不同,而且两者比例很难统计,且中国证监会对收取佣金只设了千分之三的上限,具体是放开的,各营业所都不统一。我通过电话询问几个营业所的情况,也只提供了估计数字,佣金收取在千分之二点五左右,此处按0.0025计算。

通过计算得出了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三年的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可以看到全是负值,说明这几年股市的投资价值不高,股市总体上说是无利可图的,甚至要倒贴钱。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短炒过度,李建军等著书中认为中国“证券市场违规操作、过度投机现象严重”,造成交易费用增加,成本上升;二是红利派发过少,或上市公司能力不强;三是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可能偏高。

但是,不能因为三年的净利润率都是负数就说股市完全没有机会,从上证A股指数2001年的2341点跌到2004年的1330点,跌幅达一千多点,市值缩小大半,股价的大幅下跌的过程,也就是投资价值和投机价值增加的过程,如果继续跌下去,随时存在超跌大幅反弹的可能。另外,结合股市回报率,三年是逐年增加的,说明股市原本是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的,但由于税、费过高或短炒过度,降低了股市的投资价值。

6、综合评价股市的投资价值

对股市的评价应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我觉得,应从国内外政治环境、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内外股市的相关性、股市的年净利润率、股市的回报率、股市的近期市盈率、股市的技术分析、股市的政策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全面的分析。本文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是国内外政治环境:所谓政治环境主要是战争与和平、外交关关系、周边局势等,在一个和平的、稳定的、友好的国际环境中,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而股市自然也会繁荣,增加其投资价值。二是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内外的经济运行态势,是股市盛衰的根本原因。一般来说,当国家经济处于繁荣增长期时,股市一般会处于牛市之中。三是国内外股市的相关性:在现代社会,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密不可分,国外股市的动态经常会以各种形式影响到国内股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股市或与国内经济有密切关连的国家的股市,极易和国内股市形成不同程度的连动效应。四是股市的回报率:股市回报率是只考虑红利的多少和与总市值的比值,不考虑股市里的税和其它费用。在“年净利润率”为负数时,如果股市回报率并不低,那么管理层就应该采取措施,税高减税,费高减费,短线过频就启用一些平抑短炒风的措施。五是股市的市盈率:市盈率高,投资价值就低,市盈率低,投资资价值就高,这是大家公认的一个指标。六是股市的技术分析:股市的技术分析很重要,投资于股市不懂技术分析是很危险的,我个人认为(供参考),掌握几个常用的就够了,如KDJ、MACD、RSI和WR,当这些指标都达到高位时,就应该卖出股票,反之,就应该买进股票。七是政策分析:股市的投资价值应考虑政局相关政策、经济相关政策和股市本身的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八是选好股票: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对股票的评级用盈余和股利两项因素作为主要依据。我的理解是:高利润,并有高分红的公司,是有很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单纯绩优不能称价值型股票,必须同时能够定期分红的股票,才能称价值型股票。九是预测分析:根据国内外对股市和个股有影响的各种信息,进行预测性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三、结论

本文对以往使用的测市指标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为它们对股市的投资价值的评估有一定作用,但它们忽视了股市内的许多要素,如印花税、佣金、红利所得税等,而这些要素对股市的投资价值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股市中决定投资价值的红利、印花税、佣金、流通市值等要素完全符合“资本金净利润率”的原则,拟定名为“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

“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的公式对股市投资价值一目了然:当税费数值大于红利数值时,其“年净利润率”为负数,表示股市总体上投资价值很小,负值越大,投资价值越小或没有投资价值,只剩下了投机价值;当红利数值大于税费数值时,说明股市有投资价值,数值越大,投资价值越大。

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以看出评估股市投资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投资者来说,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有指导意义;对管理者也有启示作用,通过对投资价值的分析,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减税或减费)提升股市的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各种测市指标的分析和对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

红利,是评估股市投资价值的一个核心要素。

红利体现了股市资本金的价值,投资者实得红利的多少,才是最根本、最现实的投资价值。围绕红利这个主线,来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提升股市整体的投资价值,是繁荣股市的根本大法。

股市投资方法篇6

2.股票买入与卖出的核算。由于股票买卖品种、数量和批次迅速增加,只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成本,显然是不够的。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设置“实存股票”(或“库存股票”)科目,核算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入库成本;设置“股票投资收入”科目,核算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入。“实存股票”属于资产类科目,“股票投资收入”属损益类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买入股票时,根据证券经营机构的成交过户交割凭条(交割单),借记“实存股票——xx股票”科目(买价加各项附加费用)贷记“保证金存款”科目;卖出股票时,同样根据证券机构的成交过户交割凭条,借记“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股票投资收入”科目(卖价减各项附加费用)。

3.已售股票成本结转的核算。在出售股票后,除核算股票投资收人外,同时还应计算并结转已售股票的成本。由于购买股票的批次不同,价格有高有低,投资单位所持有的同一种股票的成本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反映已售某种股票的投资成本,应设置“股票投资成本”科目,该科目类似于企业销售产品后,结转其生产成本时所使用的“产品销售成本”科目广股票投资成本。展成本费用类科目,计算并结转已售股票成本时,借记“股票投资成本”科目,贷记“实存股票——xx股票“科目专期末结转股票投资收益时,借记“股票投资收益”科目,贷记“股票投资成本”科目。

已售股票成孝的计算,可借鉴企业存货的流动计价方法,比如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平均法等确定已售股票的堂付市大。

4.股票投资收益的核算。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从股票持有时间以及投资目的上看,应属短期投资。投资单位在每一会计期末都应该核算股票投资的当期投资收益。

股市投资方法篇7

在中国股市17年风雨历程中,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用自己的血汗钱铺就了国内股市的成长之路,为国企解困,为上市公司从弱到强,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向振兴之路,做出了不容置疑的贡献。中国股市从创立起,就是牛短熊长,人为制造的股灾多次发生,让很多投资者亏损累累,但中小投资者很少能得到公平对待和应有的尊重,相反贪婪、非理性、无知、缺少教育等等一些贬义之词常被扣在他们头上。令人遗憾的是,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似乎并没有体谅到中小投资者的反应,股市大跌时的沉默、不作为、还有一些不甚合时宜的言论,严重挫伤了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这些做法值得反思。中国股市投机氛围浓重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基础性建设不够完善,监管有效性尚未呈现等因素造成的,而不应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中小投资者,归因于所谓“高度散户化的非理性格局”。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最为基础、数量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当属广大中小投资者,而往往又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持续地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公众投资者的离场,会造成资本市场功能萎缩。因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中小投资者的作用,努力遵循上市公司股东实质平等原则,调整相应的监管政策。

一、 对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再思考

无论是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是在外国资本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都是为了获得收益。而投资收益根据其来源和形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讲,投资者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股利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分红来实现。上市公司分红又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即派现金和送红股。股利收益是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因此是一种投资收益。另一部分是资本收益,这种收益也叫股票的买卖差价收益,即投资者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许多人将这种收益看成是投机收益,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买卖差价收益也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在公司业绩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其股票价格稳定地增值,从而使投资者获得长期差价收益。这种收益是因投资者长期投资而获得的,所以是一种投资收益。有些上市公司虽然经营业绩不错,但为了增强其成长性,在红利分配时,采取少派现金多送红股的方式,将更多的资金留作公司的发展资本。投资者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虽然短期所获得的现金收益较少,但手中股票增加,通过长期投资也可以获得可观的长期差价收益。另一种则是通过投资者凭借各种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捕捉市场机会,进行股票短线炒作而获得的短期差价收益。这种收益是投资者通过市场中短期投机的行为所得到的,因此是一种投机收益。

在股票市场中,只有投资收益大于投机收益,投资者才能倾向于投资而减少投机,使市场中投资的人数大于投机的人数,股票市场才能成为稳定健康的投资市场,否则股票市场只能是一个投机的市场。而投资收益大于投机收益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高投资回报和高成长性。上市公司的高投资回报和高成长性又是建立在上市公司业绩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上的。在我国的股市中,几乎90%以上的人是投机者,在少数的所谓投资者中,大部分人是被长期套牢的被动投资者。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股市只能是一个投机性的股市,而形成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分红水平普遍较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较差,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远远低于投机收益。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有业绩支撑,有能力支付给投资者较多的投资回报,或者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不仅远远大于投机收益,而且往往大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例如在美国,一年期银行存款的利率为3.75%,所得利息要交纳15%的联邦税,再减去3%至4%的通货膨胀率,实际所获利息是很少的。而投资于美国的股票市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较高。因此,在美国有60%以上的公民投资于股市,股市中投资的人数大大高于投机者人数。在投资者中又分为两类人,一类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是为了追求上市公司分派的现金。这一类人以老年人居多,考虑现时多于考虑未来。另一类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购买上市公司的未来,追求的是因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而带来的长期差价收益。这一类人以中青年居多,投资是为了将来养老。根据不同的投资目的,投资者可以加入不同的基金,由基金公司负责操作。有些公司在分红时通过填表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一定的选择,投资者既可以拿走公司分派的现金,也可以自动将现金放回公司,折成红股以在将来获取长期差价收益。美国的投资者获得现金股利,要与其工资收入(超过5万美元以上)一起交纳15%至40%的所得税,而获得红股则不用纳税,这对于向上市公司进行再投资是一种鼓励。因此,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监管上可以更加注重长期性、连续性的出台措施,而其背后稳定的投资回报是基础,为市场的稳定提供了前提。 这些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则多忙于堵投机的各种漏洞,总是在想办法切断广大投资者的投机渠道,但是始终效果很差,关键原因在于没有稳定的投资收益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当投资收益明显小于无风险的银行存款收益时,那么资本市场本身已经失去了投资的价值,剩下的只能是性行为与欺诈性的收益。中小投资者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去购买基金、股票,而监管部门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更加难以实现。出台的监管政策多是短期、缺乏连续性、而且多变,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所以要提升监管有效性必须首先做到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得投资收益而不是“博傻式”的投机收益,这是问题的核心,也是导致中西方监管有效性不同的本源。

针对上述情况,监管者在出台政策前要充分换位思考,把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反应照顾到,避免因为理解的歧义,损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认识到中小投资者并不是全部以投机的方式存在于资本市场,他们想投资,但是缺少投资的方式或者目标,这才是监管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所在。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要使中小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等行为的损害。由于我国与资本市场匹配的司法体系还处于完善之中,目前中小投资者还没有适合的途径来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相关政策,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尽快融入现阶段实际工作之中,使监管有效性真正得到体现。

二、 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

证券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维护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除了要遵循合理性、公正性的原则外,还有赖于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阿蒂亚教授所言,“就算世界上有一种完美的法律制度,如果公众无法利用这一制度,那么制度再好也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因此,有效的规制设计和可操作的诉讼机制是两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2004年4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通过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在“股东的平等待遇”一节中引入了股东实质平等原则,这是对原来的股份平等(又称为形式平等)原则的重大改进。实质平等与股份平等的差异在于出发点完全不同,前者是从主体角度出发,体现的是股东不论大小,都是平等的经济行为主体,在履行了出资等义务后都享有由出资带来的完整的权益;而后者则是从资产角度出发,它所引申出来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

所谓“资本多数决”,又称为股份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决是股东大会运作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东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股份公司作为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它与股东实质平等原则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抵触,因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往往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丧失意义,他们的意志为大股东的意志所掩盖,他们的诉求常被大股东视若无物。大股东有时为了自己的私利,利用其资本优势操纵公司,大肆侵害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国际上引入了股东实质平等原则,其目标就是要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对其施加合理的限制,强调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在我国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过程中,树立“股东实质平等”的核心理念,用这一原则作为根本指导方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符合国际趋势,又可能给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带来新的局面。

在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上实现股东平等,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采用三种法律手段:

1. 事前预防手段,如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知情权等除了要经过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设定比例,由中小投资者亲自参与,否则应视为无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在参加股东大会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应该按照一定比例由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共同承担,减轻中小投资者因行使股东权利而带来的投资成本的增加,这也是对中小投资者在实践中面临问题的可探讨性解决方法。

2. 事后救济,即少数股东在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或者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发达资本市场的一些做法。美国证券市场之所以规范,关键在两点:一是辩方举证;二是集体诉讼。所谓辩方举证,指的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做法清白,即被认为有罪。而集体诉讼有几个原则:①小股民和上市公司打官司的话,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胜诉或败诉都不需要负责对方的费用;②小股民可以不付钱,打胜了之后再付,打败了都不付;③小股民控告上市公司,只要一名股民控告就可以了。这个股民控告的结果,如果成功的话,利益归于全体股民。我国现阶段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维护还缺少实质性的突破,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过高(胜诉则罢、败诉要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时间周期过长(从接受案卷到开庭审理再到公告结果,最少也需要2个月~3个月的时间),结果往往是中小投资者消耗不起而不了了之。只有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种严苛的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才不敢轻易违法违规。只有在市场主体认为违规会受到严惩,完全得不偿失,才会恪守规则。比如,网易一上市,因无意中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正是在这样的铁腕治理、监管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

3. 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关的制度,这些制度不是专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而设,但也可间接地保护之,如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因大股东利益而逾越必要的程序,对有利益关系的表决权可以由中小投资者提出回避,防止以权谋私。对公司独立董事的聘请以及薪酬的支付应接受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建立累积投票和比例投票制,便于中小股东集中支持特定候选人或议案,为股东能够实际考察候选人能力和品德创造条件。

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相适应,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另一项要求就是必须限制大股东的权利,规定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大股东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是基于对公司整体的考虑,不得构成对少数股东和利益的欺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9条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强调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求额外的利益。

另外,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是限制大股东权利常见的方式,对此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可以采取对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折合计算表决权或直接规定表决权行使的上限,这是为了在公司股权结构不分散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公司中权利分配的平衡;二是发行无表决权股,同时可享有优先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不淡化那些公司的创建者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使他们继续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同时也可以满足公司筹集资金的要求。 三、 强化中小股东的行权便利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行权便利性是衡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实现贯彻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基本路径。具体来说,保障行权便利性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事前机制,它帮助中小股东群体利用手中的投票权(用“手”或用“脚”)等权力对公司可能侵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及时给予反应,形成制约。虽然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股东(包括中小股东)享有选举权等所有者权利,但实际上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比例通常都很低。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研究表明,澳大利亚证券市场上股东实际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比例仅为33%,而我国在2001年这一比例仅为18%。这使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即使是在中小股东总体持股比例很高的情况下。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中小股东行权面临诸多现实障碍,这些障碍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行权的制度规定带来较高的行权成本,例如一些国家不允许通讯投票就增加了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一些国家在股东大会前禁售股份就给股东行使退出权设置了障碍;另一个方面是信息障碍,即公司没有给中小股东对待表决议案或候选董事提供足够的了解时间和机会,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更是缺乏有效的了解渠道,信息障碍使中小股东失去决策依据,妨碍其正确行权。

参照2004年《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建议,结合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中小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中小投资者行权的便利性:

1. 增强中小股东联合的便利性,提供便利的投票权征集渠道,可以由上市公司设立公司投票网站,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为中小股东异地提案、投票提供便利,从而方便中小股东投票,降低投票成本。

2. 提高中小股东在董事提名、提案中的话语权,降低提案最低股份比例要求,使更多中小投资者可充分参与到其中,延长上市公司关于召集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公告的时间,提高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3. 完善相关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规定某些议案的通过须获得遭受侵害的股东的同意,某些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也应该有必要的规定,在出现严重违规恶意牟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中小投资者做出相应的补偿。

4. 提高定期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及支付依据,同时,加大外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有必要让中小投资者选派代表亲自严正其审计的真实性,以防止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不存在串通、坑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保证信息质量。

股市投资方法篇8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24-02

一、股票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有失统一、公平

股票投资所得,是指投资者投资购买股份公司股票(份),获得市场买卖差价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收益。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储蓄利息、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票市场买卖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二、股票投资所得的税负公平分析

1.在股票投资中,简单的可分有长期投资(投资)和短期投资(投机)两种行为。一般而言,前者以获取股息、红利为目的,后者则以获取股票市场上的价差收益为目的。因此,前者是一种真正的投资行为,后者实为一种投机行为。虽然二者都属于股票投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且均有必要存在的。但前者较后者更需要鼓励和提倡,而对后者则需有所限制,这样才能保证股市的健康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居民企业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的市场买卖差价,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要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只是按规定补税(注:对于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方税率的,不补不退;对于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税率的,按税率差补税,实际上就是抵免法)。这样既避免了重复课税,又较好地贯彻了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的政策意图,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

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只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不课税。两个所得税制度上的不统一,一方面,造成了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鼓励了投机行为,抑制了投资行为,这样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2.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存在重叠课税,客观上加重了股票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来自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而股份公司取得的这些所得首先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暂行)》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按股分红(注: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按股分红之前,还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分配)。这样,个人投资者按股分取的股利,是已经承担了企业所得税的,现在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构成了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叠课税。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其实际税负率远远高于法定(名义)税率。假定其他因素不考虑,设个人投资者按股分得的股利为a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中股利适用税率为20% ,则其股利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7.5%。

=37%

而纳税人如果购买企业债券,则只需要按照个人凭借债权所分得的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率较购买股票所得股息的实际税负率要低17.5%(37.5%-20%)。其原因在于股息、红利在税制上存在重叠课税,而债券利息不存在这个问题。

3.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居民企业投资股票的股息所得税免税,同为一个市场中的投资者,却有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待遇,明显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无论投资期限长短,均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方面,为了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避免对权益性投资收益重复征收所得税;另一方面,为了稳定股票市场,发展战略投资者。对企业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月的需要按规定补税外,均给予免税。

两个所得税制度上的不统一,造成了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上面已述,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其实际所得税负担率为37.5%。居民企业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只是按规定补税(对于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方税率的,不补不退;对于被投资方税率低投资方税率的,按税率差补税,实际上就是抵免法)。总之,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所得税负担率最高也不过25%(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在同一市场上,股份公司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之下,所得税负担相差大于等于12.5%(37.5%~25%),有违税收的公平税负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三、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原则,同时促进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1.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即个人和企业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都要缴所得税,解决目前税制中企业缴税个人不交税的不公平问题。第二,有利于进一步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税,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

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有许多人认为会对证券市场的产生巨大冲击,中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从理论上讲,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平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相对于中国目前开征的印花税而言,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的同时,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上讲,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可能会对市场造成短期不利影响。台湾事件只是个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印度在内的很多国家,并没有因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而发生股市暴跌,而只是放缓了增速。这个问题有点类似中国1999年恢复对个人银行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过多担心。

鉴于中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从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出发,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上可考虑,对长期投资(超过1年的投资)的利得适当降低税率,给予一定优惠,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其他所得税的减免中,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

2.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免税或抵免制度。一种方法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方法,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法都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并且避免了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也可以保持所有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当然第一种方法实施比较简单,操作方便,但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也由于免税范围较广,容易造成税款流失。第二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征管难度较大一些,但是可以保证个人所得税正税,保证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安定。从目前情况来看,采取第一种方法比较可行。第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步,税负公平;第二,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税收征纳水平。

参考文献:

[1]佟俐.中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问题及对策[J].职大学报,2008,(2).

[2]马克和.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之几点思考[J].税务研究,2003,(3).

[3]苑新丽.中国股息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4,(2).

股市投资方法篇9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基金是世界金融家族中的新成员,在世界投资领域,尤其是并购舞台上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私募股权投资在欧美国家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角落。但是,它在国内还是初创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迅速崛起,是伴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1984年,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只有67亿美元。经过二十二年的发展,2006年,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已经高达4500亿美元,在22年的时间里增长了66倍。2006年,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当年筹集到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了1620亿美元,首次超过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通过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总额(1400亿美元)220亿美元,成为继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条投融资通道。

2005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就挤进了全球第4名的位置,2010年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一经济地位,要求我国尽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为我国的产业整合开辟新的融资通道。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健增长,大量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迅速涌入中国市场,此举必将推动中国优秀企业快速增长,并加剧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竞争。回眸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已经并正在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格局。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PE(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机遇。

二、私募股权理论综述

1.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私募股权融通的资金,可以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进行兼并收购或增强企业的负债能力等。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之前各阶段的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和上市前融资(PreIPO),甚至上市公司进行的非公开定向发行(Private Investment on Public Equity,PIPE)等。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指上市前融资,即向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准备在未来几年内进行IPO的企业的股权投资,靠被投资企业未来的IPO来获取利润。另外也会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退市),放手改造后再重新上市获取利润。

2.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专门从事于私募股权投资其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近年来,出于对流动性、透明度和募集资金的考虑,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有所增多,比如2007年6月22日在纽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团就是一个例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购买的是股权而非股票,PE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它具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

3.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LP),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全部投资决策。

三 私募股权在国内的主要退出渠道

1.首次公开发行退出(IPO)。首次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实质是推动所投资的企业从一个私人持股公司变为一个公众持股公司,从而实现股权可流通,以便能够通过公开市场出售所持有股份,以实现资本增值。无论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还是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来说,直接上市都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来说,股票市场所提供的高估价可以让其在投资几年后便拿到非常的收益获利退出,给基金的投资人以丰厚回报,进而保持极高的基金内部收益率以筹集新的基金,投资新的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就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通过IPO退出的比例在近三年大幅提高,特别是在2010年股票发行市场的繁荣时期,这些被投资企业蜂拥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凭借国内股票发行市场的高发行价格,获取了超额的投资利润。

2.股权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方式是指向第三方或者被投资公司股东、管理层、职工以协议价向其转让。这种退出方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拥有的股权变现,和IPO相比,该种退出方式操作简单、费用低廉,适合各种规模的企业,IPO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黄金退出方式,但是股票市场的容量毕竟有限,而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数量巨大,因此在实践中股权转让也是一种主要的退出方式。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低迷且私募股权基金急于退出或者发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往往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作为退出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股权回购、向第三方出售两种。

(1)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指企业以一定的程序和价格,将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份购回进而实现退出投资的方式。通过这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可以拿到现金和可流通证券,而不仅仅是一种期权,可以迅速地从企业中撤出;而且股权回购只涉及企业与投资方两方面的当事人,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并且可以将外部股权全部内部化,使企业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拥有充足的资本。根据回购的主体不同,股权回购可以分为管理层融资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员工融资回购(Employee BuyoutEBO)和企业股权回购。MBO是指企业的管理层购回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在西方,管理层通常会采取杠杆式收购的方法(Leveraged Buyout),其收购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发行的债券,收购后利用目标企业的盈利来支付贷款或债券的利息。

EBO是指企业的员工集体购回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份。员工可在购回前建立一个员工持股基金,以员工持股基金的名言来购买企业的股权,资金来源可以是员工的薪水,也可以是企业的利润或者专用信托基金。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向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出售。进而获利退出的过程。在美国和欧洲的私募股权基金中,通过把企业出售给第三方实现退出的项目数量是通过上市实现退出的3倍。

这种退出方式有二种形式:一是把企业出售给另一公司,二是把企业出售给另外的投资者。出售给另一个公司是指把整个企业出售给另一个公司,当售出的股份具有企业控制权的时候称之为并购。

私募股权基金还可以将企业股份出售给另外的投资者,可能是其它的私募股权基金。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对象上有所限制,比如专注于第一轮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可能等不到企业上市,于是大多可能在企业后续融资过程中逐渐退出,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后续的投资者。有时候,有些新的投资者愿意向私募股权基金支付比较有诱惑力的价格购买他们在企业持有的股本。这种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使因为企业家希望签订一份新的合作协议,而新的投资者也愿意通过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本成为企业家的合作者。通常这个新的投资者是大公司或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因为找到愿意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手中持有的股票并真正想长期持有这些股票的被动投资者是很困难的。大公司之所以愿意购买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小企业持有的股票,是想将来进一步购买整个企业或对企业进行控股。由于大公司在市场销售及产品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与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它可能成为中小企业更好的合作者。一些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可能购买另一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的股票,是因为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阶段偏好不同,有些私募股权基金把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而那些私募股权基金则专门对企业的后期阶段进行投资。这样,那些从事早期阶段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就可以在企业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出售给那些进行后期阶段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3)清算退出。清算退出是指被投资企业因破产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算并按投资额承担相应债务后回收剩余投资成本退出的方式,具体程序为清算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并注销企业;也可以是企业的存续期已到,股东各方经过协商,决定结束企业的运营。虽然清算是穷极投资方式而选择的退出方式,但是由于运作不成功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比例在国外并不低。如美国风险投资类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的比例大体相当。我国的风险投资类私募股权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企业为数很少,2002年到2004年当中总共才有2个进入清算程序。

四、私募股权退出方式借鉴

1.国外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国内发展早了将近一个世纪,在经过不断摸索改进后,各个国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美国、欧洲和亚洲已形成三足鼎立之势,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始创国,地位不可动摇,欧洲市场则因欧盟传统的经济优势而拥有自己的特色,反观亚洲市场PE的发展和退出都以国外为导师,处于起步阶段。下面就以美国为例,了解一下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1)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美国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萌芽阶段,到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至今的高飞猛进阶段,私募股权投资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举重若轻的角色。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上,也主要以前文提到的三种退出方式为主,但是,在将近10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形成了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制度。

第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完善。在证券资本市场建设上,美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的非常完善,称之为世界上最大最完善的证券资本市场也不为过。目前,美国的证券市场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交易所,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里斯本证券交易所,以及EURONEXTLIFT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业务是为大型成熟企业提供上市交易服务。第二部分是场外交易市场。包括我们熟知的纳斯达克,纳斯达克(Nasdaq)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英文缩写也叫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市场。第三部分是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各种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如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等,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直接融资。

第二,针对PE 退出方式详细的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性股票出售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企业进行IP O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能立刻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因为政策规定新股上市后原持有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随意出让所持股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票都属于限制性股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44 规则对限制性股票出售做出以下规定:除非股票持有人死亡,否则自股票持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在购买后的第一至第二年内,可以在限制条件下出售,在出售时必须通知美证交会,出售必须经过做市商等。这些严格的规定在保护企业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者资金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收回,时间成本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资金机会成本增加。

第三,宽松的监管制度。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比较宽松,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制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所以对PE 的监管特点可概括为“以豁免条款约束下的行业自律为主、辅之以对投资者人数、资格的限定。”

2.国外私募退出现状的启示。从统计数据和历史发展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的畅通给西方各国带来了很多金融与经济效应。而在各国具体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制度之下,包含着一些相似的特点。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市场中大量中介机构的存在等。

(1)都拥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国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推动PE 基金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在于,结合各国实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欧洲和日本,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定的都很明确。企业IPO、股份回购、并购以及破产清算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正是在这种制度保证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才能顺利的选择适宜的退出方式完成资本循环。

(2)都已建立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利支撑了美欧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活跃。从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到英国的AIM 市场,按照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条件等的不同,建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施分层递进的市场股份交易准入制度,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分层递进且相互对接的上市退出体系,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选择更多,而在理论上最优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上资本市场障碍变的最小。

股市投资方法篇10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1.2 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1.3 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1.4 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2 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

2.1 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主要体现在通过非禁入性的规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内目前对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鼓励性政策不够,障碍性政策较多,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基金投资核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受到一定限制,《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线资金约束问题需要破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规定,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GP),《合伙企业法》中也没有规定;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也无法真正落实。总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2 投资重点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对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创新产业是进行投资的重点。但是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使得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常见了。所以,在我国,传统行业就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重点,而具有创新性的高新产业则缺乏资金的支持。这样一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也会因而受到制约。

2.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市场操纵的风险

长期以来,股票市场都受到内幕交易或者是市场操纵的影响,不仅扰乱了股票市场的有序进行,更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私募股权作为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重要做成部分,必然存在市场操纵的风险,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操作中,很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之所以,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非常大。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到公开市场投资与交易中的趋势日益明显。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推出投资方式就是IPO。再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甚至会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投资和收购对象,或者对某个上市公司的某部分资产甚至是整个公司进行收购行为。尤其是一些拥有雄厚的资本的大公司,通常会以公开市场的方式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行为。在这样的投资行为中,参与交易的各方能够获得大量关于股票价格这样敏感的信息,市场操纵行为由此产生。此外,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其交易结构和操作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参与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从基金到银行,从咨询公司到自然人都会参与到私募股权的投资行为中,导致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3 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建议

3.1 制定配套的政策,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采取实际举措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尽快出台非限制性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PE领域,并可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高PE投资者中长期投资者的比例,降低PE投资的短期化倾向,最终解决其入口不畅的问题。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机成熟时制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相关部门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消除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为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成熟的金融资源进入该领域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打开渠道来促进长线资金的进入;在新《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的操作规程以及解决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GP等问题,以适应PE的特殊要求。

3.2 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多样性

可以说,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得到保障,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退出渠道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需对具有多样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建立和完善,让产权的流通市场获得通畅。一般来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来构成的,这就使得各类企业都可以依靠合适的方法进行产权流通,并在竞争中推动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一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获得了合理的退出渠道。

3.3 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

股市投资方法篇11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其缺乏流动性的特性也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退出渠道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萧条时,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应运而生。所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指从已存的有限合伙人(LP)手中购买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从该定义来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类,即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并且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这不仅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还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方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动因及其主要参与者

探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形成动因,还需我们首先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其中由有限合伙人(LP)认购出资或者基金份额,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般来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中长期的投资,其存续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更长。在该段时间内,不仅LP很难从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很难从所投企业中退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LP或者GP基于种种动机需要出让基金份额或者投资组合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例如,LP基于流动性需要或者同GP之间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等原因,希望退出该基金;投资基金本身基于投资组合的需要希望出售所投企业股权或者基于业绩锁定的原因,希望能退出所投企业。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供给方。此外,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有着十分诱人的回报,在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并运作一定时间后,新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到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中。随着PE深层次的发展,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都在客观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需求方。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通过“私下接洽”的方式基本上能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前的模式难以为继,那种通过私下的接洽来完成交易的方式,既缺乏效率又不规范,很难在满足现实的供需要求。于是,一个具备高效的供求信息平台且相对规范的场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持有者(LP)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这就是参与者中的卖方;买方参与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又可分为专注型购买者及非专注型购买者。此外,在成熟的私募股权交易中,还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由他们来就买卖过程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服务,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私募股权交易中的卖方主要是个人参与,机构参与者十分有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中,银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尚无法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或者即使可以参与但也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很难出现这些机构的身影。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交易的零碎化,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在买方主体中:个人投资者及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主要的参与者。另外,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种基金的成立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收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和投资组合。同卖方主体一样,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中仍然缺乏专门的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具备更完善的投资机制、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机构投资者确实子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进度和水平。单纯从买卖双方的参与者来看,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在发展阶段,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者主体都是各类机构,个人参与者较少。例如,在买方主体中母基金、投行、养老基金、各类其他基金会等占据主体地位。这些专门机构的存在,对于活跃市场、提升流动性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左右,深刻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从其他的方面来讲,我国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更是差距巨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仍然还在酝酿中,也没有成型的法律规范,具体的交易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处在起步阶段,在加上我国所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导致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着种种的困境,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200 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信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的修订意见也仍然在探讨当中,但由于争论较大,其目前仍然很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且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始终处于监管的盲区,缺乏有效约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又会阻碍着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尚且如此,我们就更不用谈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了。我国当前阶段的二级市场不仅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就是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尚且都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行业自律性的规范也尚在萌芽之中。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尚无成熟的交易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虽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建设就更为滞后和不完善了。在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雏形中,其性质到底为何目前仍没有形成共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定位是单纯信息交流市场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实践中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在欧美国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经完善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些列成熟的交易制度,其主要业务囊括了大宗交易、交易执行等交易服务,还包括信息匹配、市场数据提供以及询价等信息交流服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使建立起统一性质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该市场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到国外市场的成熟程度。除了成熟、统一的二级市场建立较为缓慢之外,在具体的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私募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监管问题;投资者准入问题等等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明确,从而确保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交易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程度较低,且个人参与者过多、缺乏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零碎化,在加上交易双方对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没有形成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中介结构在估值、撮合交易、协助交易等方面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便利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说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虽然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交易还是以较为原始的松散、私下的交易方式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这样的组织,其汇集了国内外众多的PE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目标就是打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最终实现PE二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其还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交易平台,并了PE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该平台不仅可以给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其还借鉴国外经验对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并协助交易的完成。该平台的出现,对私募股权参与方来说,既为其提供了交易场所又可以起到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相信该联盟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自我完善,为将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十分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五、对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议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大体上知道了问题的所在,基本上明确了未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方向。由此,未来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下仍处于“灰色”运行的阶段。因此,私募股权的发展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只有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论,与之相关的二级市场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对来讲是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应给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只有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国家应逐步放开对银行、社保等机构的投资限制,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

(二)专门交易市场的建立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私募股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也是私募股权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专门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私募股权发展的必然。专门的二级市场其不仅是信息的交流平台还是专门的交易平台,这样会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减低交易成本,还方便了监督管理。因此,专门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具体交易规则的制定

私募股权的交易缺乏必要的交易规则,在交易模式、估值、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较统一的规则,这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利。实践中,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成立后就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当然由于其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规则并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比如,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经国外市场检验过的部分估值模型等等。当然,这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在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得以验证,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则制度。

(四)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都会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强调完善法律法律、建立专门交易市场及具体交易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黄嵩.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动因与交易模式[J].武汉金融,2011年第3期.

[2] 赵关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 2010年第27期.

股市投资方法篇12

二、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的领跑者,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潜在增长力对国际投资者来说不容小觑,中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2005年之前,我国几乎没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只有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2005年之后,在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带动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下面将从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资金来源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1.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私募股权在2006年~2008年间,经历一个快速发展过程,募资总量逐年递增,经过2009年的短暂调整,2010年又迎来一个强劲的反弹过程,年内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基金完成募集,募集规模达276.21亿美元,各机构投资活跃度显著回升,共计完成投资交易363起,投资总额103.81亿美元,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与投资交易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

2. 投资行业范围日趋多元化。以2010年为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一共发生了363起案例,远远高于2009年的117起,投资的行业范围也更广泛,涉及到23个行业。从投资案例数量上来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的案例数量最多,达到了55起;其次是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分别为31起和29起;而食品&饮料、互联网、金融、房地产和医疗健康也都在20起以上。从投资金额角度分析,机械制造、互联网、连锁零售、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金融和农林牧渔的投资金额比较高,特别是机械制造和互联网,都超过了10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密集出台的多项关于产业振兴的前瞻性的引导政策,使得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清洁技术、农/林/牧/渔、食品&饮料的投资情况较往年有了较大突破,使得投资的热点不仅仅拘泥于传统行业。

3. 退出方式相对单一,以IPO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IPO,并购和破产清算三大类。其中并购部分按照出售对象又可细分为出售给其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和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是失败的退出方式,这里主要分析IPO和并购。

IPO一直以来都是PE/VC主要的退出方式,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低谷期、2009年的恢复期,2010年PE/VC背景中国企业IPO数量显著回升,共221家,占总IPO数量达到了46.43%(221/476),合计融资金额395.12亿美元,占总IPO规模的37.5%(39 512/105 354),其中境内共有149家VC/PE支持的企业上市,占VC/PE机构支持的上市总数的67.4%,合计融资266.52亿美元,刷新了2007年VC/PE支持企业融资191.00亿美元的记录,更多VC/PE支持的企业愿意选择在境内市场上市。创业板自开闸以来,已逐步成为VC/PE退出的重要渠道。与VC/PE背景的并购案例持续增加,特别是2010年达到了91起,涉及并购金额与2009年同比基本持平,占市场规模较小。

总之,在目前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是从数量角度(IPO221起VS并购91起)还是从规模角度 (IPO395.12亿美元VS并购63.64亿美元),IPO退出同样也是PE/VC基金首选的退出方式,这种状况不仅有国际PE市场共性的的原因,也与创业板的推出和国内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有直接关系。

4. 中资投资机构日益壮大。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境外私募股权基金无疑是主力军,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远远超出本土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而,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富神话的不断深入人心、国内金融管制环境的相对宽松、国内富裕阶层的形成以及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等多种因素的叠加,近年来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数量上来说,中资机构已经和外资机构不相上下,中资基金投资案例数量自2009年起已经超越外资基金,成为中国PE投资市场上的主力,但在投资规模上,外资投资规模仍占据半数以上。但从长期来看,中资投资规模超越外资已是必然趋势。

三、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来看,目前国内私募股权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制约了私募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国际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规范运作和良好的经济效应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推崇。政府部门也充分认识到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始有意识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随着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法律逐步出台,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市场又有大量的需求,各监管部门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纷纷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如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的资金集合信托计划等。这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具体内容存在冲突、不一致和不明确的地方。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例如,尽管《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配套措施还分散在多个部委管辖范围内。如果要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又如,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压力又过大,给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带来障碍。再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分业经营也使得大量成熟的金融资源不能进入这一领域。

2.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是决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一些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和国有企业。而私人资本包括从事实业、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股票投资的富有个体资本人。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这类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尚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导致参股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僵化、投资行业和地域严重受限。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

3. 缺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不畅。私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可以简单的认为是“筹资――投资――退出”三个过程。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方获得投资收益从而筹集新的资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主板IPO是股权投资退出的首选途径,但是毕竟私募股权所投资的绝大多数企业很难达到主板上市的要求,尤其是创业板直到2009年11月2日才推出,使得之前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始终不畅,就只能选择海外及国内的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但海外存在种种管制,因而退出很难尽如人意;而产权及股权交易市场虽在近年发展明显加快,但涉及私募股权交易的数额还较少,因而退出的不畅是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巨大障碍。在创业板推出以后,私募股权基金IPO的数量明显增加,但是短期来说作用还是比较小,原因主要是:首先是初期上市资源毕竟较少,大部分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上市的希望比较小;其次,创业板的盈利门槛相对部分企业来说还是相对较高,把这些企业拒之门外。

4. 专业投资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营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作为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业,具有高水平的管理机构、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关重要。在我国,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起步,缺乏充分的实践,因此具有现代意识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投资家极少。另外,具有战略眼光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风险企业家的缺乏也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高素质从业人员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特别是,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未形成专业有限合伙人群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例如LP,有限合伙人)群体还未形成规模,私募股权投资观念和能力尚未真正普及。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缺少外部监管, 基金经理人道德风险严重, 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 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

四、 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建议

1.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对此,政府应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进入门槛,扫除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

首先是出台与《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统一操作细则,明确企业注册和出资主体确认等方面的问题;其次是要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以加大对个人在经济事务中的约束和激励,促进诚信文化的建立;第三,要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例如《公司法》中,关于私募发行的对象、同股同权的理念等应予以修订;在《证券法》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本不在证券法的范围以内, 这意味着除非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也无从得到证券法的保护;最后应取消或修订《贷款通则》,放宽商业银行的贷款限制,为并构型私募股权基金增加举债渠道。扫除发展的法律障碍,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潮流, 又有利于规范性操作和健康发展。

2. 健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体制。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市场参与者以及法律环境的不断演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当从多个部门分散监管模式过渡到一个部门为主统一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别由发改委和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今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逐步过渡到由一个部门为主统一监管模式为宜。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建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模式,即:国家发改委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其备案和初审权等监管权利转授给省(市)政府,适当扩大省(市)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并给予省(市)政府一定的金融创新空间。另外,还应当加快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工商部门、银监部门、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监管职责、实行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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