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级合集12篇

时间:2023-08-10 09:21:46

建设工程初级

建设工程初级篇1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B

1概述

随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提高,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的变化,带来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新形势对公路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管理能力的强弱以及运作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和管理效率。

2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以高速公路管理为例,其管理现状如图1所示。省级公路建设管理具有以下特点:(1)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基础项目建设管理程序;(2)公路工程建设环节众多,为实现工程动态监管,需要进行“全事项、全过程、全领域”监管;(3)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与行业内外多个部门存在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管理,例如造价站需要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单价变更、竣工决算等环节审查核定,质监站需要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全过程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平台,各部门各取所需,高效实现公路建设管理。

3存在问题探索

3.1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率偏低

目前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还实行比较传统的常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信息化尚未广泛用于各种管理活动中,日常工程建设管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管控,施工过程出现任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处置延误乃至扩大问题造成的影响。

3.2数据采集不畅,应用缺乏支撑

目前公路建设相关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及人员基础信息多以业务局按照企业上交资料后录入的形式为主,无法及时获取从业企业的经营建设行为;而大量的企业和人员基础信息、建设信息、监督信息、安全信息、处罚信息等都掌握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管、日常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手中,未能实现基础信息的自动化、电子化采集,使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能保证。公路工程建设相关信息未能进行有效采集,不能有效地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使用,因而数据在建设管理及领导决策中未能起到应有的支撑功能。

3.3存在“信息孤岛”,行业共享困难

目前公路建设管理行业内尚未形成完整健全的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外部企业、机构、人员的基础信息分散,各业务局只保留直管企业的部分基本信息,且信息来源方式多样,包括企业纸质资料上报、业务人员手工录入、上级领导部门部分信息共享等,未能使行业中从业企业、机构、人员的信息集中共享,使行业间、各业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不足,造成基础信息的缺失,协同管理不能体现。公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文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电子文档的管理不善是建设单位技术积累的障碍,项目部缺乏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是普遍的现状,突击整理是技术档案管理的弊端,管理方式与保管手段是影响资料再利用的根本原因。

3.4成本管理传统,缺乏事前预测及规划

公路工程建设成本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目前由于市场信息匮乏,建设单位对施工材料市场价格了解及分析欠缺,成本意识形成相对较晚,缺乏科学的事前成本预测和决策,缺乏建设中控制和建设后成本考核,成本管理内容不够完全,缺少大局意识和整体思路。3.5工程建设监察方式单一,不能及时纠偏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履约情况较差、缺乏诚信,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率低,不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检测工程师等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三类人员”证书不齐备。

4研究诉求

整合公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依托已有基础条件,构建公路建设各参与方统一协作的信息化平台,建立公路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通过规范、有序开展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构建决策科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使公路建设管理系统的目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构建公路建设数据管理中心,完善和建立信息化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实现各项目之间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目的。目标如下: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大修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全覆盖;实现“厅—局—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级信息化管理模式,内业表格网上转签,实现计量与质量管理、计量与变更、计量与拨付款业务协同,管理效率提升,管理周期缩短;实现公路工程建设信息行业内部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

5省级系统建设内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适用范围包括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以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大中修及改扩建工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将实现新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公路大修工程的建设,主要功能包括:公路工程基础信息管理、前期工作管理、施工过程管理、交竣工管理、缺陷责任期管理等。(1)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主要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信息的管理。其中: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整合已有历史文档及相关业务系统中从业单位基础信息,补充本次工程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如监理企业需补充监理合同段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同样地,整合已有历史文档及相关业务系统中从业人员基信息,补充本次工程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如施工管理人员需补充餐厨人员健康证信息等);公路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本次工程负责采集新建公路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源头采集),并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行业系统。(2)前期管理子系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阶段。前期管理子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的流程化管理和预警的功能:预警功能通过短信提醒和系统代办事宜功能实现。项目工程资料上传: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阶段资料,以电子版和扫描件的形式上传系统中并录入相关信息(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审批时间、审批单位等);用户分权限审查和阅览:全部上传资料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可以审查相关内容信息,并通过CA认证区分用户级别及电子签章进行文件确认。前期管理子系统与造价管理子系统在初步设计管理、施工图设计管理、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等阶段进行数据交换,与质量监督子系统在施工许可管理阶段进行数据交换。(3)施工管理子系统施工管理子系统主要是对公路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费用管理、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履约管理、廉政管理、视频监控管理、收发文管理、工程内业管理等建设阶段进行管理。主要功能包括:施工中合同清单、台账、计量支付编辑制定;施工过程中进度计划的编制、调整、报表制作、查询、审核、导出、打印一集三维仿真建模显示等;质量监督申请编辑和批复录入、质量责任登记、项目督查内容录入、开工检查工作、监理企业个人资料登记审核存档、质量检验分析、质量报表编辑、分项工程验收自检、交工检测信息录入、质量鉴定信息录入等;安全档案编制管理、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通报管理、平安工地管理等;履约情况记录管理、履约考核、履约公示等;廉政合同管理、廉政考核记录、廉政公示记录、廉政制度记录。(4)交竣工管理子系统交竣工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交工阶段全部工程资料管理、竣工阶段各项资料管理。主要功能包括:交工阶段验收文件编辑、存档,包括:交工验收的申请、交工日期、交验分数等信息进行登记;竣工阶段验收文件编辑,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资料如工程项目的计划、审批文档、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应急预案等电子文档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并可进行多条件查询。交竣工管理子系统向造价管理子系统提供工程造价数据,由造价管理子系统反馈核查信息;向质量监督和提供交竣工资料,提出交竣工申请,由质量监督子系统反馈审批意见以及监督结果;在竣工资料管理阶段向档案管理子系统提供工程档案。

6社会经济效益

6.1经济效益

本工程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日常运行监管,利用先进的通信和信息技术手段,对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效率,提高公路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缩短业务建设管理周期,减少管理不便的人力物力上不必要消耗。

建设工程初级篇2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上的管理。由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市、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我省设立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我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波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提倡各市“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计划单位,或组织调动本市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市“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五、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三条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初中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初中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检部门及项目学校法人代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二××年×月”。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县级“初中工程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初中工程办”将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实施的,市级“初中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县级“初中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择丙级(含丙级)和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级“初中工程办”分类立卷归档。“工程”完成后,县级“初中工程办”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交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一份存档。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初中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初中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省“初中工程办”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初级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专项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安排实施。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工程建设技术指导与培训,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要分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建设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原则上由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及重点支流规划,提出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近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按单坝进行编制,达到施工要求,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复文件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三条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单坝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且属于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范围内;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上年度淤地坝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编制省级年度建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位置、建设规模、概算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建后管护责任单位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月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等情况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各省情况汇总并分析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淤地坝工程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淤地坝前期项目储备及工程进展情况。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第五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淤地坝建设必须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和能力。其中骨干坝的监理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选派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对骨干坝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建设的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中小型淤地坝原则上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经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报账支付。骨干坝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等规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物料、材料采购及运杂费;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有关科研和监测等独立费用。核定的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只能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十九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时逐级上报财务、基建统计报表。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淤地坝工程验收包括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单坝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坝系工程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第四十二条验收工作分级负责。单坝工程的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坝完工一年内,在建设单位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黄河水利委员会。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骨干坝及中小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省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验收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中间验收文件、施工记录、合同文本、监测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骨干坝和坝系验收,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4、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5、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四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对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处理,经复验合格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第九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户储存,建立工程管护维修基金,用于本辖区淤地坝的运行维护、监测等。

第五十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管护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章监测工作

第五十二条为科学评价淤地坝工程建设成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淤地坝监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监测工作以省(区)为单位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拟开展监测的典型小流域坝系编制初步设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五十四条监测站点布设应与区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站等站点相结合,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小流域坝系规模、水沙条件等合理确定。

第五十五条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十六条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1、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耦合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2、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岸坡位移、渗流量、渗流压力浸润线位置等。

3、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七条监测工作所需投资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并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以省(区)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监测单位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单位报送经整理、分析、汇编的监测成果及评价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报送有关监测成果。

第十一章附则

建设工程初级篇4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及公路建设规划等,对“工可”报告提出的交通量预测分析、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设计方案比选、经济评价、工程数量、土地利用、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和图表资料等内容进行评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工可”报告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工程方案、构造物方案、工程数量、概算、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及工程对沿线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标准、设计方案、概算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单位编制,一般应有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工可”报告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检查。“工可”报告编制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工可”报告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工可”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工可”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工可”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后,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十一条“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等建设桥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长大隧道、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二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技术性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工可”报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报告编制单位向大会介绍报告编制情况,详细介绍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工可”报告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编制单位对初审报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工可”报告的主要内容、下阶段建议和投资估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可”报告和估算,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初步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工可”报告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章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咨询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的“双审”制度。

(一)咨询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沟通,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咨询审查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审查意见形成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文件。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咨询审查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六)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复核报告。

(七)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会议(专家)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等。

(二)咨询单位介绍咨询审查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咨询审查的概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结论和建议等。

(三)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咨询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初审意见,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咨询、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六)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审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如水文、地形、地质情况等)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五)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

3.特大、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桥梁全长、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4.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型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2米跨径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数的调整和增减;

4.防护工程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计。

第三十六条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设计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并应注明变更设计的理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论证后,应通过项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应通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拟变更项目的原设计文件;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等初步资料;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材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这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四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突破总概算。经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咨询、审查单位有关审查人员,如有、、的行为,由审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初级篇5

2完成机械制造与加工工艺专业调研工作

项目组先后到浙江机电学校、南京技师学院、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兄弟院校,浙江天煌教仪有限公司、浙江求是教仪有限公司等设备厂家,内蒙联邦制药有限公司、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银川大河机床有限公司、共享集团等区内各大企业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工作,学习兄弟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参观了目前较为先进的实验实训相关设备,了解企业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对高技能人才的要求。并了解毕业生在企业的工作情况,并听取了企业和毕业生对学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形成“项目驱动,技能级进”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模式

通过与银川大河机床有限公司、吴忠富盛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标,采取校内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校企合作共建“准就业实习”等实践环节,使学生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实现学生学习与就业相融合。同时,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运行管理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技能评价体系,坚持以学生技能培训为主线,开展教学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机械制造与加工不同职业工种和等级,校企共同开发项目,技能的培训由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一步一个台阶,扎扎实实,以项目驱动完成技能的级进,初步构建“项目驱动、技能级进”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模式。机械制造与加工工艺专业“项目驱动、技能级进”人才培训模式。

4具体培训过程

建设工程初级篇6

二是在推进初加工全链条水平提升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上发挥更大作用。农产品初加工不仅仅是烘干、贮藏的问题,而是涉及农产品产后净化、分等分级、烘干、预冷、保鲜、包装、储藏等多个环节的产业链建设。我们也要转变一个观念,就是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不只是建一个窖、一个库、一个房的简单事情,而是要通过建窖、建库、建房,全产业链推动农产品初加工发展。四川省在实施补助政策中,着力推进建立融筛选分级、清理水洗、烘干打蜡、保鲜贮藏、包装储运、品牌培育、市场营销、质量检测等为一体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园,他们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链条推进,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初加工设施的效益,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初加工对农业生产和精深加工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借鉴四川的经验,充分用好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加强初加工各环节设施的优化配套,做实做强产业链、价值链和产品链,全面提升农产品初加工设施水平。

三是在推进初加工技术进步上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技术研发、筛选和推广是提高初加工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的必然要求。要对已建烘干、贮藏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初加工设施操作方便化、运行智能化水平,为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一房多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要围绕农产品产后减损增效、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以及冷链物流等环节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和协同攻关,加快解决制约初加工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要加强成熟技术推广,要针对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筛选推广一批成熟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初加工技术水平。

四是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上发挥更大作用。发展特色产业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我们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的最大成效,就是培育和发展了一批特色优势产业。要进一步聚焦重点,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资金安排上,更加聚焦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加强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加快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要推进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初加工标准体系,引导农民按标准生产和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不断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要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通过互联网以及组织参加农产品交易会、推介会、博览会等活动,广泛宣传地方的特色产品,逐步培育一批品牌产品和品牌产业。

五是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上发挥更大作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具有立足农业、扎根农村、面对加工和市场等特点,资金门槛低、技术工艺要求简单,是农民创业的首要选择。近几年,通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培育了一批农民创业典型,在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加大农民创业扶持力度,将初加工补助资金更多地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推动小微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要推进初加工设施集中建设、集中发展,力争建一片、成一片、带一片,逐步形成以初加工设施建设带市场、促加工的良好局面,为农民创业搭建平台。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创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强技术、信息、流通、市场等公共服务,为农民创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今年是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的第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今年要继续突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实施区域,提高实施效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补助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同时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不能补助企业。二是坚持农民自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三是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程序。县级农业、财政部门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当年享受补助政策的专业合作社或农户,农民以批准的申请表为凭证,开始施工建设,资金规模与建设数量要匹配,不能出现批准建设数量超过资金规模的现象。四是坚持两次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初步确定后及补助设施通过验收后,要在项目所在村进行两次公示。通过两次公示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把好事办好。五是坚持阳光规范操作。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第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不仅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种政治责任。各实施省区和县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农财两部的要求,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将补助政策实施纳入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不断营造补助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确保补助政策顺利实施,努力实现补助设施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证实施工作正常开展,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防止出现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发生,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在设施建设上。

第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不断强化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县申请审批、信息录入、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资金兑付等工作进度。一要严把补助对象选择关,目前,初加工补助政策仅仅在部分省试点,不是所有申请的人都能享受到,要采取群众认同的方式合理选定补助对象。如摇号、抽签、抓阄等,坚决防止优亲厚友。二要严把补助设施建设关,补助政策涉及的初加工设施与企业制造的农业机械不同,初加工设施是由农民自主建设,符合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要求,达到农业部统一制定的验收标准,才能享受到补助政策。需要各级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跟踪好、服务好,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设施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坚决防止指定企业、制定企业产品等做法发生。三要严把补助设施验收关,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面广量大、布局分散,既有马铃薯储藏窖,又有果蔬冷藏库,还有果蔬烘干设施等,每一大类都有多个小类。建设过程长,监管难度大。各级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申请、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建设工程初级篇7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广州地铁9号线,以飞鹅岭为起点,到达既有线路3号线北延线高增站平行换乘。线路全长约20.119km。9号线全部为地下线,共设1个出入线、9座地下车站、9个区间。车站主要采用明挖顺筑法施工,区间主要采用盾构法施工,区间附属工程则主要采用矿山法(局部明挖法)施工。

当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且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是发展速度快。1965年始建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北京、上海、广州开始加快建设步伐。截至2011年8月,国内36城市,在建线路1370多公里,总投资约1.2万亿。仅用20年时间,我国的上海、北京和广州市的运营里程已全部跃升世界前十位。以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为例,高峰期7条线路、200多个工点同期建设,其中深、大基坑数达90多个,施工范围遍布广州十大区域。这也势必突出了安全的重要性。初步设计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的安全管控手段之一也体现出了其本身的必要性。

国外少数发达国家开展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较多,并已在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其规章、制度和标准比较完善,为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了基本理念和方法。但由于国情、风险特点不同,其研究成果不能直接应用于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

2004年11月27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分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正式成立以及2005年6月主办的全国轨道交通与地下工程技术风险管理研讨会将会推动这一领域的快速发展。

广州市在国内率先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工作,各条新线建设均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开展了初步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或施工准备期及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二/八号线延长线、三号线北延段、五号线、六号线)、采用“四新”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委托专业咨询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工作。

目前,已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宁波、西安等城市,正在实施的有合肥、南宁等城市。

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城市针对初步设计风险评估开展了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国内不同城市的建设管理模式及风险特点不同、风险认识不一致、做法不统一,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标准,初步设计风险评估有待进一步规范或加强。

2、评估方法及流程

广州地铁9号线风险评估方法主要采用了专家调查法、风险调查法、检查表法和模糊数学综合评判法等。其中选择在国内多年从事地铁及地下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的专家。共发放专家调研表50份。

通过这次风险评估试点应用研究,制定了适合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风险评估流程。应遵循如下流程:

(1)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与研读;

(2)选择合适的方法划分风险评估单元;

(3)选择适合的风险源辨识方法,对风险源进行辨识;

(4)选择一种或几种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风险源进行风险估计;

(5)结合当地工程地质、周边环境及施工工法特点,制定合理的风险分级标准;

(6)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置对策。

广州地铁9号线风险评估,在成立了组织架构后与多方合作与沟通。除收集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还收集了该线路共18个工点的岩土工程初步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及总说明等工程技术资料。风险评估小组分别于2011年6月初、10月底先后组织了3次广州地铁9号线全线的现场踏勘,将实际情形与书面资料进行对照和确认,从而获得了第一手资料,直观认知并辨识建设项目选址与周围环境、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通过现有资料对辨识出的风险源进行风险估计划分出四个等级。

工程风险等级根据常见的施工方法,综合考虑初步设计方案(工法)的可靠性、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周边环境的易损性、工程及其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将初步设计工程风险等级由大到小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级。

3、评估应用与分析

这次评估针对广州地铁9号线的地质环境情况经过风险单元划分、风险源辨识、分级标准、风险评估方法等进行专题评估,得到具体工点的风险等级见下表:

表1 广州地铁9号线工点评估风险等级统计表

经评估后得到,一级风险工点2个,二级风险工点1个,三级风险工点7个,四级风险工点5个。选择一个特别重大工点的其中一个风险点为例说明评估的分析及结论建议过程,如下:

(1)特别重大风险(一):广州北站~花城路站区间下穿武广客运专线、京广铁路,对路基沉降要求很高,盾构如何安全通过该段而不对铁路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成为了本区间一个难点。

分析:区间基本垂直下穿武广客专4条股道及两侧站台,对武广客专有影响的里程范围为DK2169+655.263~DK2169+710.263,下穿京广铁路6条股道及站台端头处雨棚。其中武广客运专线为时速350km的高速铁路,轨道全部采用双块式无砟轨道,现已开通试运营;京广铁路为时速160km的干线铁路,采用碎石道床、普通砼轨枕。区间下穿武广客专、京广铁路段长度约100m,下穿铁路段区间隧道顶距离地面8~9m,区间隧道主要穿越中粗砂层、隧底基本位于基岩面附近。武广客专及京广铁路均为国家I级干线铁路,考虑武广客专为高速铁路,同时区间隧道距离铁路股道距离较近,需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区间隧道施工安全。设计风险极大。

建议:区间下穿武广客运专线、京广铁路时,沉降控制要求高,设计施工风险极大。建议在初步设计单位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与行业专家,对下穿武广客运专线、京广铁路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优化完善,同时,所形成的下穿方案需与武广客运专线的权属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以确保下穿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重大风险(二)

(3)较大风险(三)

(4)一般风险(四)

4、风险评估的效果及意义:

①通过风险评估与分析、自查、预审查等手段,有效辨识与分析了工点初步设计风险,提高了对工点初步设计风险的认识。②通过针对工程重难点所开展的专题、专项研究工作,提出了应对措施,为施工图设计优化提供了依据或参考。③评估结果将优化或补充设计,提高设计安全水平,从源头上规避、减少和控制了初步设计阶段在认识上的不足而引起的风险。④初步设计文件将影响到工程施工招标,充分考虑风险防范措施的招标图纸将会给工程施工费用带来一定的保证,从而避免了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因风险防范措施考虑不足而给工程施工带来的安全措施费用不足的隐患。

此外,通过初步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也将普遍提高了工程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控能力。在我国目前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业,技术管理层的人员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富创造性的特点,这一阶层对于工程的整体安全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通过各层参建者的安全风险评估知识的普及,对于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安全形势极为有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5、结论

⑴初步设计评估在地铁9号线的应用中提出针对性的工程措施与建议,提高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安全水平,为规避、减少和控制由于初步设计阶段在认识上存在一定不足而引起的工程自身及工程环境风险提供工作参考,有利于领导决策和安全生产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管理。

⑵初步设计评估结果使得各参建单位都将更直观明确的把握到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中能够重视风险并对风险点有准对性的规避。

参考文献:

(1)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2)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2003)

(3)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1)

(4)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8)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 9258-97)

(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建设工程初级篇8

垃圾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县诚净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发改委批复文件号为云发改投资〔〕391号,投资总额2247万元。当年投资1123.5万元,日均处理垃圾47吨,总库容46.5万立方米。

(一)县垃圾处理场经地质部门按有关设计阶段的要求,深度进行勘察后认为拟建场地交通便利,有水泥路通往,离县城仅3.5公里,周边无长期居住的村寨,场区不存在膨胀土、暗沟、暗河、溶洞、泥石流、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适宜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应该按照国家及省上的相关规定开展两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由我县委托普洱市建设局进行设计招标,项目设计中标单位是云南省设计院,中标价是51.42万元。

(三)申报审批阶段,时间年4月20日至年5月31日完成垃圾处理厂初步设计的市级初审和省级审批工程。年6月15日至8月5日完成垃圾处理厂的施工招标工作,以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四)目前上级拨款为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已经投入前期费用:1、地质勘查费2、环评费3、可行性研究报告费4、初步设计费5、设计招标服务费,合计:123.63万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陆仟叁佰整)。

(五)按照计划目前我县“两污”在施工招标阶段,如完成了施工招标后,一定按照国家及省上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施工、监理人员一律要具备执业资格证,施工、监理日记全部到位。

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施情况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县建设局,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总投资6486.12万元,污水日处理1.1万吨,配套管网33.9公里。

(一)县污水处理场拟选址距离县城5公里郊区,南垒河的下游,有方便的交通,周围无长期居住的村寨,对人畜饮水不会造成污染。

(二)该项目应该按照国家及省上的相关规定开展两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由我县委托普洱市建设局进行设计招标,项目设计中标单位是云南省设计院,中标价为191.31万元。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时间年3月20日至年6月20日完成县污水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评审。初步设计审判阶段,年6月21日至8月10日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年8月20日至年9月20日完成县污水厂初步设计的市级初审和省级审批工程,同时完成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工作。

(四)目前投入前期费用:1、地质勘查费2、环评费3、可行性研究报告费4、初步设计费5、设计招标服务费,合计:250万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该项目还没有取得上级拨款。

建设工程初级篇9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事业,一直把义务教育作为我省教育发展的基石工程来抓。尤其是从20*年以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作为整个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相继实施了“寄宿制建设工程”、“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强有力地推进了我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缩小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差距,一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但是,在我省的部分国贫困县(市)和民族县近年来存在着连续投入乏力、学校班额偏大、办学条件告急、亟待改善等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大力加强这些地区的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是从整体上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水平的关键性环节,这是一个硬指标、硬任务。因此,尽早解决这些县市当前义务教育拖后的问题,在国家支持和总体部署下实施好“初中改造工程”,意义非常重大。

(一)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巩固“两基”成果的重大举措

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国务院站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发展新起点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定。当前,我省义务教育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一些重大专项工程的实施,使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农村初中校舍不良等办学条件严重短缺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部级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县,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比较困难,当年靠积极进取、迎难而上实现的“两基”目标,水平较低,基本办学条件仍然较差。要巩固这些地区的“两基”成果,必须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完善其基本的办学设施,改善农村初中办学条件。这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我省共投入2.3亿元(其中国家补助2亿元)的资金,在这些地区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目的是使这些地区农村中小学具备基本的校园、校舍和体育活动设施,加强寄宿学校必需的食堂、饮水设施和厕所建设,改善卫生条件,这是省政府完成“十一五”期间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任务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体现党中央投入义务教育的又一重大民心工程。

(二)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是一个方向性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开始重点推进了占全国人口50%左右的农村地区加快实现“普九”,客观的说,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两基”,带有较强的工作突击性,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对我省这方面的支持相对不足,一些县市因种种原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幅有所回落,当前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面临新的发展困难。一方面,城乡之间还很不平衡,办学条件和水平必然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学生不断向县城和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导致大班额现象日益加重,一些地方的学生因学校无法寄宿只能寄住在亲戚家或租房学习,包括校车,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就是为了集中解决这些地区在寄宿比例低、大班额现象严重、办学条件不足等方面暴露的新的发展问题,也是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实施“初中改造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加强农村教育等公共事业的全面发展。虽然通过艰苦的努力,我国城乡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教育发展的差距有所缩小,但是农村地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依然远远大于城市,人口文化素质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初中入学率,减小辍学率,不断提高农村人口整体受教育水平;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就是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初中的校园面貌、提升农村初中的教学设备的水平,将农村初中建设成当地最好看最结实最安全的建筑,切实发挥校舍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当地村容、村风的转变。因此,实施“初中改造工程”,也是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

(一)“初中改造工程”要与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实施的几项重点工程相统筹

近几年,我省在国家的补助下,实施了多项较大的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初中改造工程”是在实施这些工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是对这些工程的深化和补充。为提高“初中改造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要全面掌握各项目校已有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情况以及建设进展情况,做到加强项目规划、管理和效益方面的统筹。工程建设要做到勤俭办事,坚决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保证新建和改、扩建的寄宿制学校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专项建设计划相衔接。

(二)“初中改造工程”要与正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统筹

2007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问题。在这一背景形势下启动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既有利于为新机制搭建更好的平台,促进新机制取得更大更好的效益,同时又对这些地区实施新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县、市和管委会既要结合新机制的推进,严格执行“初中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又要充分估计“初中改造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需求随之增加的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好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将每一所学校办成完全合格的好学校。

(三)“初中改造工程”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统筹

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列入“初中改造工程”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尽可能建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和乡镇,使之既能适应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现实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长远需要。同时,要把项目学校的规划与当地的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项目学校既要符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也要通过项目学校的设置优化当地的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小学布局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不要因为过分强调集中而加重农村学生的就学负担。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初中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初中改造工程”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工程,是新时期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的重要民心工程。实施“初中改造工程”,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抓细各项落实工作。

(一)强化责任,加强对工程实施的领导

实施好“初中改造工程”,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真正重视起来,把“初中改造工程”作为本地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在今天会议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教育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直接指挥,一抓到底;分管领导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及时了解工程具体规划和进展情况,解决问题,结合分管工作为“初中改造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要从细微之处入手,不能大而化之,简单行事。为保证“初中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市级教育局局长,包括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到项目县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和推动县里的工作。对重点地区,要进行重点管理,主要领导同志要直接负责。要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真正把“初中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

(二)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省、市、县多个部门的相互协作与密切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与有关兄弟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充分协商、协调行动、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多做基础性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建设部门做好项目施工手续办理及施工过程监督;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主动沟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其他职能部门,确保落实“初中改造工程”的各项措施,齐心协力地做好“初中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政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应该看到,国家发改委拿出2亿资金补助我省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对各项目县来讲,是党的温暖,是雪中送炭,可谓机遇难得。各县市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发改委《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好管好中央专项资金,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不能出差。

各县市要对“初中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政策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建议各有关单位从关心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予以减收或免收。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联合发改委、财政、建设、工商等部门,积极落实这一规定,努力提高“初中改造工程”投资的产出效益。

(四)加强管理,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六个“严格”

一是严格执行规划。“初中改造工程”是国债项目,一经批复后,不可随意改动,包括工程项目县的总体规划、总体布局和年度计划,项目学校的建设宿舍、食堂、锅炉房、厕所和其他生活用房。如有调整,须报经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同意再送国家批准。

二是严格基建程序。“初中改造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来操作。由发改委进行工程的立项和审批,统一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要坚持四项基本建设制度,即基本建设工程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决算审计制。要坚决贯彻“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严格执行。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初中改造工程”项目资金,要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绝对禁止截留、挤占、挪用、滞拨的现象发生。实行项目学校的工程完工一个,通过审计验收交付使用后就拨付一个项目款的方式。工程项目经省发改委下达立项文件后,各项目县应立即着手办理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财政部门同步将国家和省级的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初中改造工程”要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要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材料用于施工,要选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工程的施工,要选择资质高的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五是严格项目责任。“初中改造工程”的每个项目都要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责任。省里与县里签定责任书,县里与各项目学校也要签定责任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年度工程计划,实行倒排工期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六是严格工程效益。“初中改造工程”是农村办学条件提升的项目,全面改善农村初中的办学条件,实现农村初中校舍的标准化。工程的效益主要表现在农村初中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上。各项目学校要选配好的领导班子,建设好的师资队伍,建立好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生活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切实做好六个严格,我们就向人民群众交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建设工程初级篇10

【中图分类号】 TU715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1-098-01

1概述

政府公共工程指各级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主要是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融资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进行的公共工程。本文主要讨论政府公共工程中建筑项目。

众所周知,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决策、设计、实施和竣工验收交付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项目造价的影响程度依次递减,项目决策阶段作为投资经济活动的事前控制,对项目造价的构成及投资控制的影响程度可达80~90%。

工程设计阶段通常可分为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交底和配合施工四个子阶段。据国内外实践证明,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75~90%,至施工图设计结束,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0 ~75%,而待施工开始,通过技术组织措施节约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 ~10%。

2政府公共工程的特点

政府公共工程立项难度较大。由于使用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融资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一般都需要列入当地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或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项目审批制。在政府公共工程的项目立项阶段,决策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密不可分,初步设计对项目的定位能否与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相匹配,能否带动区域经济技术文化的发展、能否提升地段形象、初步设计的深度、概算金额、投资收益等都是政府审批时着力考虑的因素,直接决定项目能否立项。

政府公共工程造价高。政府公共工程一般要求形象好、有亮点,能引领一时的潮流,因此建设标准相对比较高,并承担着绿色建筑星级评定、参评部级省级优质工程等“任务”。因此政府公共工程的造价要远高于一般民用建筑。

政府公共工程变更量较大。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定位与市场定位的脱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造成的不确定性因素等原因,使政府公共工程的返工量和变更量均较大。

3初步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手段

针对政府公共工程的以上特点,就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提出以下几种控制手段:

3.1推行工程设计招投标制度。为保证设计质量,应加大设计费的投入,并广泛选择业内知名度高、业绩优秀的设计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方案、初步设计竞标。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邀请招标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公开招标则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为了保证竞标设计成果的质量,笔者建议公开招标方式也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具体操作是针对具体项目和招标要求建立合格体系,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才进入评标流程,并且只有未中标设计单位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方可领取经济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竞标单位的设计积极性,提高竞标方案的品质,又避免了公开招标无法确定潜在投标人数量及档次造成的设计竞标补偿费费用过高的弊端。

3.2设计概算提前汇报并给出对比方案。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主要有:规划设计、建筑平面布置、层高和净高、结构形式、外立面造型和用材、主要设备和材料、装修标准等。在初步设计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领导、相关局办负责人组成的城建小组进行汇报(笔者注:同时汇报方案和初步设计)。例如在笔者工作的苏州工业园区,重大项目(无论是否为政府公共工程)均定期集中向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汇报内容主要是总平面、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外立面效果、平面布置、设计概算等。为避免在进入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甚至施工阶段再出现领导层新的要求,有必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就仔细考虑、研究,给出备选方案,并在关键细节上给出选择项,并附相应的设计概算。如此一来,由于事先建设单位已经作了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在汇报会议上对方案有较大的修改意见之前,会对变更方案增加的费用有所了解。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一是减少方案汇报会议上领导提出颠覆性修改意见的可能性,二是领导对整个方案的把握更加深入,在后期现场巡视时提出变更要求的概率也大大降低。

3.3后期对设计变更进行分析总结,并用于指导今后的初步设计。在工程进入实施阶段的同时,就应同步统计设计变更,记录变更的时间、部位、产生的金额,并分析具体原因。在工程施工临近尾声,即将进入竣工交付阶段时,对产生的所有变更进行整体分析。对影响工期时间长、产生签证金额大的变更应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并总结出问题所在,形成知识积累,作为今后新建项目时初步设计的参考。

实践证明,政府公共工程产生变更的原因往往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定期重点工程巡视时对涉及外观效果的因素,例如:外立面石材、景观铺地材质、效果、绿化品种、胸径、泛光照明方式、亮度等,减少此类变更的方式见上文所述第2条;第二个容易发生变更的原因主要是设计交界面,例如建筑与景观、幕墙与景观、建筑与内装等,这方面的变更主要是因为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内容不够细,没有充分考虑各专业内容的衔接造成的,此类分析总结工作由于跨专业、跨设计院,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完成,并形成知识库,作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管理的重点内容。

3.4加强横向比较,建立共享体系。由于承担了类似的公共职能,同一地区的政府公共工程的不同建设单位之间,也应定期沟通,建立大范围的知识经验的积累,如此能有效避免走弯路、交学费。笔者工作地负责政府公共工程建设的大型国资公司有10家左右,在收集项目经验数据、寻找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考察施工单位时,具体办事人员都会有一些私下的学习、沟通。但由于非官方组织,对数据的严密性、时效性、共享程度无法保证。因此,笔者建议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定期举办国资体系建设单位的知识分享,并由相关部门横向比较同为国资公司的类似项目的预决算,抽练出经验教训,以供其他公司开展类似项目建设时参考。如能做好横向比较工作,并建立共享体系,对完善初步设计必将大有帮助。

4结论

总之,政府公共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系统的工程,而初步设计阶段是这项系统工程中一个关键环节。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创造适宜的条件,合理确定控制目标,采用科学的控制方法,才能搞好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并通过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有效地实现整个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初级篇1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初级篇12

中图分类号:TV51

每一家监理单位在投标时都会要求有相应的工程监理执业资质,甲级证书至少25人;乙级证书至少15人;丙级注册证书至少5人;

征对众多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如何管理的呢?

“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可以完成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申请人可在线完成注册管理的全部申请事项,包括:(1)初始注册申请;(2)注册专业的增补(监理工程师);(3)有效期期满前的延续注册申请;(4)注册单位的变更(本省变更或跨省变更);(5)继续教育的登记;(6)证书、印章后的遗失补办申请;(7)各类申请表格的打印。

下面就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应用流程和使用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作一些交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执业资格流程,共六个流程。

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市级核对汇总-->省级受理、初审-->省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并颁发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本文以初始注册陈文松监理工程师为例。

第一步流程:个人注册

首先进入以下界面: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立即注册”按钮,根据提示完成注册,返回注册界面,使用刚才注册完的用户名(即身份证号)和密码,单击“登录”按钮进入以下界面:

在新申请中,单击右侧“初始注册”按钮,根据向导提示输入相关信息:

在填写时会要求上传相关的证明,都是以图形文件的格式*.jpg,大小必须小于50K。就要需要操作者会一些图像处理软件,如PHOTOSHOP。

注册单位信息:必须选择所聘单位的资质,否则不给提交。

第二步流程:单位审核

(1)进入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输入单位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

在单位审核中,如没有发现问题直接继续“合格”提交,若有问题,可以退回。

(2)进入http:///jlgcs/doglogin.aspx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审核相关信息若没有问题,选择人员名单,再次“上报”。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在打印之前需要说明的事

进入系统后,直接就会看到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此时不可打印,因申请表上方无条形码。只有“上报”以后才会出现条形码。

(3)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局。

第三步流程:市级核对汇总

单位送打印好的注册表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盖上公章。

第四步流程:省级受理、初审

单位送打印好的注册表及相关的原始证件到江苏省建设厅注册窗口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会领取接收凭证。凭此证可以到市住房和城乡局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发现错误的会将材料打回,要求重新补齐手续。

第五步流程:省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完系统自动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六步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并颁发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整个流程到此结束。

这是在办理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经过几年多次的操作经验所得,在操作工程中,每一步操作都要仔细,认真,反复校对确保无误再提交进入下一步,一旦提交想返回上一步,中间都要经过很多曲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