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合集12篇

时间:2023-08-12 08:25:11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2

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论文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9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9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9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9年至2009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 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睦胁欢细慕屯晟品缦展芾硐低常佣芨返囟攘糠缦铡O嘤Φ模喙艿本值募喙苤氐阌Υ釉吹牡ヒ蛔畹妥时境渥闼阶蛞心诓康姆缦掌拦捞逑档慕ㄉ枳纯錾侠础?BR>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主权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 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代理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匾囊换罚兄诩跎偌喙苤械牡赖路缦铡G康餍畔⑴都喙苤贫鹊氖实惫乖煲脖厝荒芄还乖旃诩喽交疲喙苷叩男形艿焦刈ⅲ环霞喙茏谥嫉男形玫骄勒4佣梢越档图喙茏橹慕灰壮杀荆岣咦橹省?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7、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4。8、刘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律完善》,载《法学杂志》2001、9。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3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发布,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4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5

一、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理论框架

IRB是新协议主要创新之一。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非采用外部,如监管当局确定的参数。IRB法在建立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IRB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IRB包括两种形式,即初级法和高级法。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参数确定要求上(见表),前者要求银行自己估计参数值,而后者参数值由监管当局确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RB的意义

国际信用风险评价模式的主要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判断阶段、分析模板阶段、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阶段。Berger等利用1995年~1997年美国大银行的数据,就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内部评级体系(sBCs)及其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那些采用sBCS的大银行对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贷款总量显著增加。

虽然我国目前内部评级体系还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水平,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也在为新协议的实施积极地做准备,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大机数据集中,并在“次级以下贷款”与新协议的“违约贷款”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国际先进银行所处的更深层次的分析比较,国内信用评价体系最突出的不足在市场风险分析、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等方面存在不足问题。面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将财务、统计信息和管理经验的有机结合而进行的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从而为银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正视同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根据国际标准要求自己,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商业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是一项涵盖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既要求商业银行依托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同时更多的将有赖于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具体量化的分析测算。IRB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匹配。这与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现代银行对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框架也是一致的。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IRB法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早日跻身国际行列,并逐步提高自己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有助于重塑商业银行全员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

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将传统风险管理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层次,使内部评级成为体现和贯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保证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连续性,促进银行形成风险管理文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设想

根据上述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于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而言,在构建内部风险体系时,需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1.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包括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建立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程序等,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内部评级监督部门,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制衡作用。

2.建立完善的、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风险数据库

就内部评级初级法而言,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其中3年的数据作为建模基础,2年作为观察期;而对于高级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要求,至少应该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的来源至少不应该少于7年。因此,要采用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系统,就要补充录入大量的历史数据根据国际同业的经验,在内部评级机构的建立过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数据的清洗和数据结构的整合方面。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修正模型参数

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以及模型在实际内部评级过程中的应用,模型参数应该及时进行修正,这些参数包括PD、LGD以及EAD等。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参数的计算不能只依赖于统计模型或专家判断,而是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于参数的复查和修正需要依据新的市场信息或企业的财务信息等对原有的参数进行定期的调整,这样就要求银行要建立一个包括风险管理总经理、信贷风险管理总经理、风险控制总经理以及高级商业代表等组成的高级经理人员的委员会,来专门实施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参数计算、复查和修正工作。

另外,在模型的使用和参数的确立过程中,不应该强迫银行实行统一的模型和参数标准,鼓励银行建立适合自己模型参数体系。

4.注重考查参数之间的相关性

在IRB的应用过程中,为了简化模型,一般假设LGD和PD是独立的,而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债券的LGD和PD间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性,也即PD的增加伴随着LGD的增加。如果简单按照两者独立的假设度量和管理风险,将会使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资本协议所估计的损失。日本银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困境证明了放款时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股票担保,会造成整个经济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在用内部评级法度量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参数之间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同的资产可能不一样,即使不能定量的求解,也需要作定性的分析和解释。

5.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部评级机构

在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也占有相对重要的作用。比如,银行违约概率的获得,就可以在银行所使用的违约参考定义与外部评级机构用的定义一致的前提下,映射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特别是在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评级系统中,当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起到主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评级作为评级的起点,甚至决定了整个内部评级。而在我国由于国内公共评级机构成立时间短,虽然评级机构数量较多,不少于40家,但是规模较小,品牌纷乱,缺乏权威、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品牌;业务范围较窄,市场规模小且单一,评级领域尚需要拓展;某些信用等级公信力较差,可操作性差;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窄。因此,我国外部评级机构则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6.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队伍

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需要具备财务、金融和计算机知识的通才,正确的运用模型并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需要风险管理专家,因此,培养、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要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以确保内部评级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内部评级方法的实用性。

四、结论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给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概念,初级和高级IRB方法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实施IRB的意义,并对我国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苏 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海南金融,2006,(9):69~72

[2]中国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3]朱琦伟 张 捷: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实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商场现代化,2006,(8):94

[4]唐国储 李选举:新巴塞尔协议的风险新理念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金融研究,2003,(1):46~54

[5]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6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华尔街仅存高盛和摩根斯坦利两大投资银行转型为全能银行,作为全能银行典范的花旗集团也已经深陷破产边缘。无论是专门的投资银行,还是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都无一幸免。其中美国的金融监管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不健全的法律和监管为“次贷”危机的形成创造条件

西方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行和内部机构设置一般按照地区或者业务系统来组织和推动。前者是以分行为运作中心的横向管理模式,后者是以总行部门为运作和指挥中心的纵向管理模式。近年来银行业都向纵向模式发展,纵向管理模式的基本趋势是业务线的调整不断综合,过去众多的业务部门向两类业务线靠拢:一是商业银行业务;二是投资银行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零售金融业务和批发金融业务。《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有较严格的规定,而投资银行业务则相对宽松,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

次级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约束和监管限制的缺失是导致“次贷”市场非良性发展,并最终爆发危机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作为金融机构,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需要金融监管体系对其的发展和扩张速度有所限制,才能避免风险发生。但美国这种鼓励金融创新和放松监管的方式,使得金融衍生品多倍扩大利润的同时,也多倍扩大了其潜在的风险。

1.宽松的法律环境为次级抵押贷款产品创造了可能

1930~1980年,存贷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通过法律来加以限定的。这样有利于保证银行的盈利,但同时限制了银行自身的创新能力,迫使银行纷纷通过向存款者提供额外的溢价来相互竞争。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形成了有利于次级抵押贷款发展的法律环境,如允许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较高的利率和费用,允许贷款利率浮动,取消非抵押消费信贷的利息抵减税收的规定,增强了贷款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动机。到了1995年,法律政策对利率限制的松动,银行终于有权自行制定利率,并根据他们的需要随心所欲设定贷款利率,而且几乎可以放贷给任何人。人人都有信用卡,存款利率增加,贷款利率降低,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和其他合法发放贷款的机构可向之前并不被认为符合贷款资格的个人发放信贷。这些人主要是收入较低、时常面临失业、信用记录较差的人,甚至是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高危借款人。而针对这些还款能力较差的人,放贷机构也理所当然地,按照明显高于普通贷款利率的高风险溢价放贷,也就是次级抵押贷款。

2.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均没有明确针对次级抵押贷款的法律约束

次级抵押贷款多数由专注于抵押贷款业务的公司发放,作为独立的抵押贷款公司和银行子公司,它们并非吸纳存款的机构,因此不像联邦银行或州银行那样受制于政府各项保证安全、稳健经营监管法规的约束。同时也不受制于《住房所有权级权益保护法案》或《社区再投资法案》等其他联邦监管体制的制约。由于其对次级抵押贷款的贷款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无论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没有明确针对次级房屋贷款的法律,只在“掠夺式贷款”的名义下监管,从而为次级抵押贷款中的违规操作埋下隐患。

1994~2006年,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日益发展并逐渐走向繁荣,在此期间超过30个州都通过了掠夺性贷款法律,然而在全国却没有针对次级抵押贷款的统一法律标准。此外,由于对与贷款监管相关的其他事项也多数停留在州立法律层面上,比如合同法、破产清算规则和程序、颁布经纪人牌照等。即使是制定了一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掠夺式贷款放款法律,也难以改变各州立法律约束的实际情况。

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的最高职能在于为大众谋福利,政府需要就抵押贷款相关产品和操作实践提供同等重要、有效的保护。然而面对急速扩张、不顾风险的次级贷款,美国政府并没有及时设立法律限制。

3.信用评级机构误导市场

美国有穆迪、惠誉、标准普尔三大信用评级机构,虽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强制评级,但美国金融业多年来的发展习惯于信用评级,并依赖于信用评级作为参与监管的一方。此次“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扮演着不负责任的角色:首先,在次级抵押贷款疯狂扩张的初期,信用评级公司均给予A级以上的评级,这增加了银行坏账隐患和投资者的风险。其次,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花旗等金融巨头面临着大量信用风险敞口,资产迅速减值,穆迪等信用评级机构却迅速降低银行所持次级债的级别。

如果没有信用评级机构的推波助澜,传统的投资者不会大量购买银行发放的次级债,同时作为投资银行本身也不会有如此高的热情迅速扩张。无论是银行本身过分依赖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数学模型和多年来累计的历史数据,作为大众投资者,一样将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抵押证券的评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因此,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非官方的监管体制,在此次“次贷”危机中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4.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突和疏漏

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为组成的监控体系。但伞形监管体制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并非有效。美联储作为主要的监管者在权力上受到了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从而产生了监管冲突。由于职能分工,又疏于对交叉业务的监管,监管效率还不能达到最佳,往往出现监管疏漏。比如: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证券化就可以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规避美联储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与此同时,由于相关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为全力介入对此类证券的监管。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从而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不充分,无效率和监管“死角”,尤其是缺乏对MBS,CDO等结构化金融产品和相关机构的有效监管,使得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过度暴露在风险之中。

二、金融监管未来的修正方向

1.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改善监管来防范风险

鉴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负面影响,政府金融监管有义务规范金融市场和规范与金融创新有关的各种机构,包括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共同点在于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评级机构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是:(1)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这使得评级机构有动力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评级咨询或者给予更高的评级;(2)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评级机构除评级之外还从事咨询、风险管理等其他金融业务,这些评级机构对购买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客户评级,可能会受到相关利益的影响。

由此看来,政府金融监管首先要改变这种被评级金融机构的被动局面。改善评级机构和被评级机构的微妙关系,例如将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化、立法化。将评级机构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改变原有的盈利模式,使其归于服务于金融机构的政府监管部门。同时,由于过度乐观的预期所支撑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涨是引诱人们负债购置房屋和其他金融资产的重要因素,而这正是系统性风险最大的隐患。

2.政府应慎推金融创新,加强信息披露

金融创新最初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而由此次“次贷”危机来看,金融创新并未降低风险,而是将风险在不同的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多倍杠杆作用,反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在金融监管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必须对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对金融衍生品及其交易进行全方位的监管;(2)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结构型信贷工具和混合型资本工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建立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美国“次贷”市场上衍生品的MBS、CDO产品大都在OTC市场交易,交易并不透明,同时只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的私募机构,如对冲基金、私人按揭保险公司、房贷银行和房贷经纪公司的运作也缺乏透明度,因为美国法律上并未规定其需要向监管者报告,而对这类交易和这类机构的监管真空才是风险之源。(3)需要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也是市场中介机构的重要目标。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3.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监管

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环节。(1)金融机构应该对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将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潜在风险进行甄别,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不同的特征,进行相应的资产损失计提。(2)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能力建设,如风险识别中的波动率、贝塔系数、VaR等模型并无法客观地度量风险的大小。(3)金融机构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相应的防范,如银行应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巴塞尔协议,建立符合相应风险管理需要的充足资本金和贷款呆账准备金。

金融创新是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落脚点。金融创新是规避或消减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主要途径。不管是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和信息披露,还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改善风险管理模式,或者金融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水平,这其中都包含了更多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创新能够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能客观定位风险偏好并改善风险管理,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加强有效监管,那么金融创新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并促进金融安全。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7

二、 MPA概述

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大项共15个指标来?范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引导商业银行进行资产配置,促进银行转型发展。

七大项指标中资本和杠杆、定价行为为“一票否决项”,这两项只要任意一项达不到60分,则该行MPA考核为C档;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情况、资产质量情况、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五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以上达不到60分,被考核机构落入C档。人民银行对考核为C档的银行执行约束性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正常情况下浮10%),对A档执行奖励性利率(上浮10%),对B档保持正常利率。

MPA评估体系指标及达标B档的简要标准见表1。

三、 MPA与银监会监管评级的比较

银监会金融监管评级(微观审慎监管),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来监督银行经营个体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指标来保持个体机构的经营稳健。而人民银行MPA是通过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以资本要求为核心来防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总量风险。

MPA与银监会监管评级主要的不同为:

1. MPA通过提高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控制广义信贷增速。MPA除了对广义信贷增速有要求外,还通过提高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控制广义信贷增速。MPA对资本充足率主要是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远高于银监会监管评级二级行标准。

银监会二级行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其中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总资本要求与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额同比例增加。

2. 广义信贷增速的实际控制目标等于目标GDP与CPI增速之和,再加上逆周期调整速度。央行MPA中隐含的广义信贷增速控制目标为:以目标GDP和CPI增速之和为基准,再加上经β系数调整后的机构超额资本充足率与容忍度4%之和。由此可以发现,要达标B档,通过补充资本提升银监会监管资本充足率的难度和提升空间有限,而调整广义信贷增速相对容易。

3. MPA的拨备覆盖率要求宽于银监会标准。银监会要求二级行的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而MPA拨备覆盖率达标B档的要求则放宽至[100%,150%)。2016年3月银监会也释放政策信号,有意动态调整拨备覆盖率的最低监管要求。

4. MPA下,商业银行规模基数越大越容易达标。由于MPA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由广义信贷增速决定,而商业银行规模基数越大,增加相同绝对量时增速越低,因此在MPA下大行更容易达标,中小银行若想达标则锁定了中小银行的市场规模占比。

四、 各上市银行达标情况分析

根据人民银行给出的MPA各评价指标的公式计算分项指标,对截止2016年8月末的A股上市银行共计18家,进行MPA模拟试评估,得分如表2。

各行的失分项主要集中于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两大项,具体影响指标见下文分析。

根据以上得分,MPA评估达标情况如表3。

2016年2季度,18家上市银行中有9家达标A档,其他9家落入C档。2016年1季度时有8家达标A档,1家达标B档,9家落入C档。

其中,5大国有银行在MPA试评估之前(2015年4季度)已能达到A档标准,2016年1、2季度继续保持A档水平;招商银行、平安银行2015年4季度处于C档,2016年1、2季度达标A档;兴业银行2015年4季度、2016年1季度均为C档,2季度则达标A档;华夏银行2016年1季度为B档,2季度落入C档;其他银行2016年1、2季度全部落入C档。

上市城商行中北京银行2015年4季度的各项指标即可达到B档标准,并于之后进一步下调广义信贷增速,2016年1、2季度保持达标A档。而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距离达标B档还有很大差距。

上市银行MPA的分项指标及各行的应对策略分析如下。

1. 资本和杠杆情况。从资本充足率来看,各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能满足银监会监管标准。其中资本充足率在15%以上的1家,14%以上的2家,13%以上的3家,12%以上的5家,11%以上的5家,接近10.5%监管红线的仅光大银行1家。 数据来源:根据各行2015年年报、2016年1季报、中报数据模拟计算。

MPA的达标银行中,除平安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2%以外,资本充足率均在12%以上。国有5大行除农业银行为12.97%外,均在13%以上,建设银行高达15.09%。

上市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保持在12%以上,优于部分上市股份制银行(未获得贵阳银行数据)。 注:表3排序,先按达标情况排序,再按资产规模排序。

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看,低于自身充足率水平的有工、农、中、建四大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7家,这7家银行达标A档;高于自身充足率水平但在4%容忍度范围内的有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2家,这2家银行虽未得满分但也能达标A档;其他9家均超出4%容忍度范围,不能达标B档。该指标为各行MPA失分项。

(2)各行的杠杆率都大于4%,都可以获得该项指标满分20分。2016年2季度,各行杠杆率均超过4%的要求,其中7%以上2家,6%以上3家,5%以上10家,仅有南京银行1家为5%以下。

5大国有银行的杠杆率指标数值较大,仍有加杠杆的空间,上市城商行的杠杆率水平与股份制银行相差不大,多处于5%~6%之间。

2. 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有三个指标:广义信贷同比增速(60分)、委托贷款同比增速(15分)、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25分)。

(1)广义信贷增速,全国性银行需≤33%,地方金融机构需≤35%,达标时该指标得满分60分,否则就得0分。

从广义信贷增速看,2016年2季度增速超过33%的是南京银行和贵阳银行,均为城商行,其他16家行均小于33%。

2016年2季度MPA试评估为A档的9家银行中除了交通银行广义信贷增速保持了上升的趋势,其他8家银行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尤其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和兴业银行大幅降低了广义信贷增速。

单独考察“资产负债情况”中的广义信贷增速指标,虽然是资产负债情况项的失分项,但对多数银行来说并不直接导致MPA不达标。广义信贷增速过高主要是通过提高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导致各行不达标。因此,综合来看,广义信贷增速过高成为制约各行达标的主要原因。

2016年上半年较年初,上市银行的债券投资余额大幅增加,占广义信贷增加额的61%;同时买入返售总规模下降3 808亿元,约占广义信贷增加额的-10.6%;各项贷款及垫款稳定增长17 792亿元,约占广义信贷增加额的49.5%。

贷款增加较多的为建设银行和浦发银行,均超过广义信贷增加额的75%;债券投资增加较多的为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两行债券投资增加额均超过广义信贷增加额的100%。

(2)委托贷款指标,指标满分15分,MPA要求为,委托贷款同比增速,全国性银行为3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35%,各行都能达标。

(3)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指标,满分为25分,超过33%时该指标得0分。

2016年2季度,除兴业银行外各行同业负债占比指标均满足小于等于33%的要求。

3. 资产质量。资产质量包括不良贷款率(50分)和拨备覆盖率(50分)两个定量指标。

由于经济总体处于下行周期,各行不良贷款率呈现增长趋势。不良贷款率在2%以上1家,1.5%~2%之间的共有10家,1%~1.5%有4家,1%以下为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两家。5大行的不良贷款率最高,股份制其次,城商行最低。该指标各行都能达标B档及以上。

各行拨备覆盖率都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均能满足MPA的B档标准。

4. 流动性情况。流动性情况由流动性覆盖率(40分)、?粑榷ㄗ式鸨壤?(40分)、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20分)三个指标。

MPA考核中该三个指标的计分规则都是达标得指标满分,不达标指标得0分,没有中间分值。各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都能得满分40分,所以流动性情况对各行MPA考核不构成压力。

各行流动性覆盖率均能达到MPA的B档的标准。

5大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好于上市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城商行又好于股份制银行。

5. 各行的定价行为、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这三大项无法根据公开数据资料进行评估,但预计各行都能达标,不再细述。(下转第54页)

6. 各行应对MPA策略分析。从上述对各行MPA指标值的变动趋势情况,可以判断出各行的应对策略如下:

首先,国有5大行持续达标A档。但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不同,交通银行在达标A档的前提下提高广义信贷增速,从而扩大资产总规模。

其次,上市股份制银行达标MPA策略分化严重。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坚决达标MPA,兴业银行按计划逐步降低广义信贷增速,也于2016年2季度达标A档,其他银行则在MPA出台新的政策前小幅提高了广义信贷增速,以制造较大的广义信贷基数,为后续达标创造条件。

城市商业银行除北京银行外,广义信贷增速虽然较高,但在有序降低广义信贷增速。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8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信用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关键、最具挑战性的因素。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承担越来越高的信用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导致信用风险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来自银行以外的金融公司的竞争以及银行业自身竞争的加剧,使得贷款利差缩小,放款业务向高风险——低质量行业倾斜;(2)金融市场的扩展,中小企业进入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从银行借款的公司越来越具有更小的规模和更弱的信用等级;(3)新型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它们的信用风险暴露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银行信用风险暴露量倍增,性质也更为复杂,这对商业银行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对银行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稳定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呼声下,金融监管部门和大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陆续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信用风险管理原则》、《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2001年1月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把市场约束作为对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目的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程度来提高市场纪律。该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针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要求银行针对自身情况充分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建立了各自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这些制度中对有关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与巴塞尔协议相一致,它们也反映了对信用风险披露越来越高的要求。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各国监管银行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发展动向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该委员会在2001年5月31日前征集各方面意见,并希望可以从2004年起在国际活跃银行中开始实施。

在《新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当今金融体系复杂多变,只有通过有效的银行管理、市场纪律以及监管三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获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新框架把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的目标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程度来支持市场纪律。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在几个方面提出了披露要求和建议,包括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和风险评估方法。对信用风险核心信息的披露建议适用于所有银行,在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和资产证券化方面使用内部法的银行,还需满足更多的披露要求,才能获得监管当局的认可。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巴塞尔委员会考虑了世界各国在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因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案。对于信用风险,大体上有两类方法:标准法和使用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在内部评级法中又有几种形式,从初级到较为高级的内部评级法。针对各自的方法,协议分别提出了:适用于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适用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的披露要求;适用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的披露要求。表1列示了这些要求的主要项目: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披露方面,存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统一的问题,这是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所致。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修订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而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在规范上的不一致造成了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诸多差异。

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报来看,更多的是依据国家监管的要求,同时也更多的体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所有银行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表2列示了这四家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主要项目:

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来看,基本上符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披露了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而且在形式上基本一致,有关信用风险的信息都是在年度报告中的风险管理一章披露。从2001年度报表来看,上市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的主要信息包括:

1. 贷款质量信息:

* 报告期末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总额;

* 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 重组贷款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 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平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 本期贷款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贷款平均利率(%),各项自营贷款平均总额。

2. 贷款集中度信息:

* 报告期末前十名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

* 最大十家客户名称;

* 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贷款的方式结构。

3. 其他相关的信用风险信息:

* 报告期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

* 报告期末不良资产余额及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 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不足及其改进

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的可比性

从披露信用风险信息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它们遵循不同的披露规范引起的。

从实际的披露来看,主要的差异在:(1)在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信息在年度报告的风险管理项下单独列示,披露信用

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践;上市银行主要是遵循上市规范,信用风险的定量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定量信息在重要数据和事项下披露,并且都没有单独列示;而股份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则更为分散,信用风险定量、定性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信息分别在会计报表、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在内容上也有较大差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主要是贷款分类,贷款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上市银行重在提供贷款分类更为详细的信息,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地区结构,但是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披露不充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存在内容上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都不充分的问题。

信息披露的差异使得商业银行之间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这给信息使用者,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带来了不便。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其中也未对如何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想象,今后在这方面的改革将会把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提高可比性作为重点之一。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的可比性并不会无视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相反,应当针对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范围内尽量提高可比性。从目前的披露现状来看 ,笔者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是:(1)改进上市银行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形式,将该项信息在风险信息和管理项下单独列示;(2)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风险信息在披露内容与形式上应当一致、规范。基本风险信息可以遵循巴塞尔关于所有银行的披露标准;(3)关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国际动向,循序渐进地加快国际接轨的过程。

2. 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改进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披露基本上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但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建议商业银行采用更加严密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同时提供更为准确的风险信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信用风险的外部评级法面临较多的困难,如国内评级公司数量少,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等等。

同时,由于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计算存在许多问题,我国银行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更能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有利于加强信用风险的计量和披露。因而国有银行如建设银行等已经开始着手开发基于内部评级法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从这个意义上讲,逐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和披露信用风险,既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银行监管国际趋势和与国际知名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披露接轨的做法,也是对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和管理的不断改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从2004年实施,到时候越来越多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的初级和高级法计算各项风险要素值、计量和披露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这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压力和挑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正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对现行披露办法进行了许多改进,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较好地体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应要求。下一步,可以从有能力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逐步探讨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初级法,借鉴国际上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和技术上先进的方面,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测算模型。同时在信息披露上同步改进,按照内部评级初级法的要求,提供关于资产组合及其内部级别、信用风险递减技术前后的名义风险资产等的有关定量信息,披露有关内部测算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定性信息。使用内部法计量和披露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将不断缩小我国和国际风险量化披露惯例的差距,同时也将不断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水平,这对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汤云为、胡奕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会计研究,2001,(09)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9

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3个版本。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问题。

历史地看,本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金融发展历史看,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端土;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是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内在需要,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讨论场所和合作的舞台。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

(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

(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也使得这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

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这个监管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主要是试图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

(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

但是。这一协议也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另外,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

二、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形成及其特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坚持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身上,于是,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3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和高级的IRB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例如,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

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当然,这也是由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一)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如果对银行风险水平说来是必要的话,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

新资本协议框架同时强调,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说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三个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三、从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看当前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发展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在征求意见完毕并定稿后,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版“神圣公约”,逐步在全球推广。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必然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央银行将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因此,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参照,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IRB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或者将其返回给原来的股东;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当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可能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影响到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

当前的工作主要应当包括:一是积极拓展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二是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改变总体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国家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于这一风险采取了相当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银行对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给予相同的零风险权重。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风险的确定则是主要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者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而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下,亚洲地区受影响最大的是韩国,因为韩国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家风险权重上一直享受零风险权重;根据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韩国的风险权重迅速上升50%。而从中国香港来说,由于香港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因而在原来的巴塞尔协议下的风险权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香港的风险权重将会下降到20%。根据测算,中国的国家风险权重也会相应下降,这对于降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国际金融学院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分析、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创造条件来适应新的资本协议框架。

(四)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五)提高监管权关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的重点。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10

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3个版本。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

地看,本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金融发展历史看,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端土;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是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内在需要,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讨论场所和合作的舞台。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

(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

(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也使得这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

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这个监管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主要是试图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的意义。

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

(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

但是。这一协议也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另外,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

二、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形成及其特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坚持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身上,于是,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3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和高级的IRB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例如,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

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当然,这也是由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一)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如果对银行风险水平说来是必要的话,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

新资本协议框架同时强调,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说是公司治理结构重大进展的体现。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三个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三、从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看当前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在征求意见完毕并定稿后,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版“神圣公约”,逐步在全球推广。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人民银行也必然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央银行将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因此,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参照,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资本不足的将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IRB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或者将其返回给原来的股东;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当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可能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到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

当前的工作主要应当包括:一是积极拓展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二是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改变总体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国家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于这一风险采取了相当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银行对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给予相同的零主权风险权重。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主权风险的确定则是主要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者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而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下,亚洲地区受影响最大的是韩国,因为韩国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家风险权重上一直享受零风险权重;根据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韩国的主权风险权重迅速上升50%。而从中国香港来说,由于香港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因而在原来的巴塞尔协议下的主权风险权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香港的主权风险权重将会下降到20%。根据测算,中国的国家风险权重也会相应下降,这对于降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国际金融学院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创造条件来适应新的资本协议框架。

(四)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五)提高监管权关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的重点。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11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业产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再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的经验,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适合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篇12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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