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主要特征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1 09:26:43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1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转贴于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2

从思想与观念史上看,“社会主义”表达了人类对理想社会不断探索的思考历史。这类思想的原生态可上溯到柏拉图,在十五、十六世纪乃至十八、十九世纪都有思想家们对其不断的继承和阐发[1]。在1848年欧洲革命后,“社会主义”逐步成为一些现代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并与反资本主义方式、社会及观念紧密相连。当“现代社会主义之父”马克思创立其极具影响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后,有关“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被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而且也在很多国家获得了广泛传播与支持。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思想在一些国家中也被本国政治精英们所丰富、发展或者修正、甚至也被曲解。比如在西欧,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理论展开了持久性的激烈辩论,俄国革命以及共产主义运动推动了这场理论争辩并使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意识形态化。二战以后,很多亚、非、拉新兴独立国家的精英们也纷纷宣称他们正在实行或者争取实行社会主义,虽然其内容已与欧洲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此外,随着苏联模式神圣性的理论消解,一些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则开始强调本国的特殊性,寻求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本国实际相结合。

这些变化与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在很长时期中已不再仅仅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出现,它实际上代表着多种反社会现状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几乎成为所有反社会现状的代名词。在那些社会主义尚未取得成功的国家里,社会主义者对于“非社会主义的”现存秩序来说,其基本的政治身份就被标识为“政治反对派”。他们须将思想化为行动、将理论付诸实践才可能实现其社会主义目标。这一政治过程就是通常所称的“社会主义运动”。

已有的政治研究指出,政治精英及群体在驾驭环境、达成其目标的政治过程中,主要可运用象征、暴力、物质和实际措施等方法。作为现存社会的反对派,社会主义者与统治集团相比通常更缺乏物质的、制度性暴力和相应的实际措施。因而,他们一般地更依赖于象征策略的运用 15,56。象征策略的政治功能在于,借助象征符号的意义表达向世界传播社会理想、进行社会动员和采取社会行动,并使政治诉求和行为合理化。法国大革命是此种象征策略运用的古典范式,一百多年的社会主义运动则使这类政治传播策略得到大力发展。因为很多社会主义者都对大革命称赞备至,实际上也运用了许多大革命时期的象征资源。

政治象征策略通常包括了具有政治意义的象征符号、象征物、仪式行为和话语等等,它们既被用于实践层面,也被用于理论建构中,因而各种各样的象征都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某些作用。在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基本性质由这种社会运动的“反现状”特性所决定。也就是说,作为政治反对派的社会主义者所选择的象征,通常是那些预计可以使大众感情背离现存权力象征、可以使大众的喜爱之情转移到挑战性象征上去、并且可以把大众的敌对情绪引向现存权力象征的那些象征。因为社会主义运动是要同现存的陈腐观念和道德决裂,并使这种行动在新的道德基础上得到解释 29。本文的分析试图表明,社会主义运动生死攸关的政治斗争其实包含着大量对象征资源的创造、争夺、控制和运用;在权力斗争的行为表象之后同时也隐含着特定意义和价值间的斗争,可以说,正是“意义”居于现代政治冲突的中心性解释地位。

二、旗帜、绘画、标语、歌曲:象征物与社会主义运动

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者在其争取政治权力的运动中广泛使用了种类繁多的政治象征物。与其它象征表现形式相比,象征物最为直观、具体,因而最易于用来表达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情感。它们通常以一种“图示化”的方式而被使用。例如,“红旗”就一直是作为一种象征符号,用来表达社会主义者的鲜血流淌在成员血脉之中的意义以及表达一种兄弟般的普遍人类情感。事实上,自法国大革命后,与红色有关的东西几乎都成为社会革命者的象征。当然,很多社会主义者也将某些独创符号与红旗结合在一起作为其运动的大旗。比如,法国社会主义者在红旗上一般写有如“自由”、“平等”和“博爱”这类富含魔力的词汇,用来象征他们追求的社会目标。美国社会主义旗帜上的符号则是步枪和火炬,表达着美国工人阶级用暴力手段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决心以及在黑暗世界传播光明与真理的愿望,而各国共产主义者团结一致的标志则是镰刀和斧头交叉的红旗,代表着列宁所阐述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理想。简单地讲,没加区分的红旗主要表达了工人阶级国际间的普遍团结,而有独创符号的红旗则用来表达本国社会主义运动的独特性。所有这些旗帜都被视为劳苦大众社会团结最具鼓舞性的象征而被崇扬和使用。“红旗如林”、“红色海洋”典型反映出各国社会主义运动浩大声势的政治真实性。

更多的“图示化”象征和符号也包括了由艺术家们创作的多种绘画。绘画是一种高度象征化的表达性艺术,因为同样的一幅画可以在不同的观者中引出类似的或者相反的意义阐释。在社会主义绘画中,一类主题用来表达资本主义秩序下的种种社会罪恶,比如童工、贫穷、剥削、战争等。另一类则以亮丽的色调或配上易于联想的词汇来象征自由、平等制度下的美好生活。比如,人们熟悉的卡通漫画的主要表现手法就是将特定的政治个体或群体予以“象征化”抽出实在性、赋予预定特质而成为“象征人”。多年来,卡通画中的“资本家”、“地主”和其它剥削者总是被打扮成肥肥胖胖、不讲情理的样子,他们由一大堆过分奢侈的东西包围着。为了强调其贪婪的特性,他们的手有时被画得格外肥大。在损害工人和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剥削者们总是咧着大嘴露出喜笑颜开的模样,或者穷凶极恶的样子,而工人、农民等劳苦大众则被画成瘦骨伶仃、衣衫褴褛的样子。不过,在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国家里,或在社会主义运动已取得胜利的国家里,劳苦大众已被画得比过去更富力量,目的是要表明被剥削阶级已有充足的能力与一切剥削势力展开斗争并取得最终胜利。在中国革命后冲时期,政治宣传画或漫画中的工人通常是一位目光坚毅、肌肉发达的炼钢工人,农民由一位温顺、健康的妇女扮演,在表达社会主义的相关主题时,通常的空间安排是工人突前居中、农民紧随正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革命的雄性气质、工农一家和暴力革命等信念和意义的浓缩象征。而在表达斗争主题时,“阶级敌人”总是会被画成不成比例地瘦小和丑陋在充满自信和强大的“人民”面前,一切“敌人”都总是不堪一击的。

各国社会主义者使用象征策略的另一个明显特点是普遍运用领袖人物的“肖像画”确切地说是其“理想化”文本来象征社会主义的纲领和理想。心理学研究已经指出,“现代社会主义之父”马克思及其战友恩格斯的肖像对于各国社会主义者产生了深远的心理影响。这两位杰出领导人的堂堂仪表、渊博学识以及对事业的信心姑且不谈他们那印象深刻的胡须就足以在其大批追随者或劳苦大众中建立起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正统、尊严和权威的信念以及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念。当然,许多社会主义者也努力造就本国的精神领袖。比如,英国的凯尔?哈定、法国的尼恩?伯纳姆、美国的恩吉?德比斯、南斯拉夫的铁托、古巴的卡斯特罗、中国的毛泽东等等。这些本国领袖代表着各自社会主义运动的特质,也被用来激发成员对社会主义事业更大的激情和献身精神。

运用简练、鲜明、生动的“标语”(口号)也是各国社会主义者重要的宣传策略。标语是政治语言的“物化”表现,是文字的“放大”形态,在实践上具有强有力的心理暗示作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标语一部分用来控诉现存社会的罪恶、揭露当权者的****与无能,另一部分也用来展现社会主义运动的成就、描绘未来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乐园。例如,英国工党就特别擅长将标语、口号张贴在建筑物、广告栏和会议大厅墙上,也经常分发印有鲜艳彩图的小册子来宣传它的社会合作目标。奥地利的维也纳社会主义者同样很喜欢用一种鲜明生动的图画式形式来展现有关社会需求的数据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成就 414。许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也广泛运用这类象征性的宣传策略,如在中国的“文革”时期,随处可见的标语、口号所形成的那种铺天盖地之势就令人难以忘怀。

同样,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始终回响着由不同语言写成的、充满战斗激情的“歌曲”,因为音乐、歌曲本身就富含象征特质。一些歌曲充满了爱国主义气息,或者国际团结精神,另一些则主要用来表达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斗争力量、社会主义的美好愿景等等。多年来,“国际歌”就是各国社会主义者传唱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歌曲。在社会主义者的各类集会中,这首歌对于激发兄弟般的团结情感特别有效。“歌声如潮”、“歌的海洋”形象地表达出社会主义集会时那种被充分释放的高涨情绪所营造出的空前盛况。总体而言,渗透着社会主义情感的象征主义歌曲在二战以前比在二战以后的社会主义宣传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二战后的社会主义者更加强调表现本国运动特质的歌曲而不是工人阶级的国际团结。

此外,社会主义运动也创造出某些特有的象征姿势、仪式以加强信念和鼓舞士气。比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里,举起握紧的拳头为增加政治权力而进行武装斗争的象征姿势在二战后社会主义运动的新一代中已经很流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或工人党的新成员在入党宣誓仪式中也是相同的姿势。当然,更多富于象征性和表演性的政治仪式可以在斯大林时期和中国的“文革”中看到。因为这些威权政治时代也正是政治仪式的各种形式达到登峰造极的时期。

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运动象征策略的核心语言

然而,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联系最为重要的象征符号并不是上述这些象征物、绘画、歌曲或者政治仪式,而是社会主义者一贯使用的语言词汇和短语。在理论言说中,关键概念和术语构成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特定的政治语言不仅从认知上影响人们对政治现实的定义和理解,而且具有很大的情感影响力。因为一种极富感染力的语言、文字可以成为高效的政治炸药,它可以被用来摧毁它所要攻击的任何目标。在雅各宾派的文告中、在列宁的革命宣传册子中、在领袖的最高指示中或在红卫兵的口号中都可窥见一斑。

从理论层面上看,社会主义运动中多数的语言象征策略选择和意义争论都是围绕着“社会主义”这个关键术语展开的,因而“社会主义”也被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思想流派在其最宽泛的、或愿意认可的意义上得到阐释和发展。它们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逻辑方法就是在“社会主义”这一术语前添加各种各样的限定词或修饰词。目的一要使自己的理论保持在“社会主义”的思想大传统之中,二则是要表达自身理论的某些特质并试图与其它的或想要攻击的理论敌人划清界限。因而,“社会主义”到现在已成为含义众多、最富争议的政治词汇,成为历史解释、经济学说和社会理论中多样概念的浓缩象征。下面的例子将说明,位于社会主义象征体系核心的“社会主义”概念在保持其语言形式上的高度稳定的同时,它的意义又是如何出奇地富于变化。

随着《共产党宣言》的发表,“马克思主义”、或者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就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经济和社会信念的复杂体系。它代表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即认为生产方式及其交换决定着整个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普遍特征。它也代表着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这些信念,前者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它的相关必要的社会劳动量,后者则是马克思关于资本剥削理论的基础。同样,马克思主义代表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系列观察和预言资本的不断集中、工人生活的不断恶化、资产阶级数量的日益下降、中产阶级的迅速消失、工人数量的大幅上升、劳工组织力量的不断增强以及持续性的工人与资本家间的“阶级斗争”将最终导致工人掌握政权 591-610。因而,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对现存社会进行根本性变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普遍信念。

然而,马克思对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一系列科学预测并没有完全实现,因而曾经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着名的卡尔?考茨基开始转向社会“进化”的观点。另一方面,由于列宁、斯大林和其它共产主义者坚信自己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忠实扞卫者,“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的很多人眼中就成为共产主义者所持信念的象征。

“社会主义”的思想也通过其它一些概念而得到表达和传播。在英语国家里,听得最多的就是“费边社会主义”。它代表了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和运动,致力于渐进、民主的社会变化。费边主义者认为,中产阶级而不是工人才是社会变化中的重要角色,通过有效的、民主的政治行动而不是阶级斗争才是社会革新的最佳途径。他们以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租金理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多年来,马克思主义者批评费边社会主义是犬儒主义,因为它鼓吹“社会渐进变化的不可避免性”。在德国,“修正的社会主义”代表一种多少与费边社会主义相类似的意识形态,但伯恩斯坦旗下的“修正主义者”则把全面“修正”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项职业工作。他们的批评与修正指向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解释、剩余价值论、资本集中的概念、中产阶级消失、阶级斗争、劳工不断贫困化等方面[10]。这种修正不仅在德国社会主义理论界产生了持久争论,也导致了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分裂和衰落。当然,接受了列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认为他们都彻底背叛了马克思。

十月革命的胜利以及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共产主义”成为最具影响的意识形态之一。“共产主义”代表了非西方国家中理论上坚持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传统、实践中已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强调用暴力手段****资本主义、国家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以及国家控制几乎所有的社会领域。共产主义者通常互换使用“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他们看来,这两个词表达了他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不同但必然相联的两个阶段 639-642。他们倡导和开展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成为二十世纪最为显着的时代特征。

然而,在一些国家里,托洛茨基主义者宣称他们才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忠实信徒。许多第三世界欠发达国家的精英们也宣称他们正在实行或者争取实行社会主义,甚至希特勒的追随者们也称自己是国家社会主义者。由此,在一些人看来,“社会主义”已被用来表达从民主到独裁、具有广泛差异的不同概念和思想。由于意义的过分泛化,人们对“社会主义”真正代表什么也变得前所未有的迷茫。

这种复杂情形的后果之一就是,西方国家中的很多社会主义者用“民主社会主义者”来称呼自己。“民主社会主义”是多种社会主义思想的复杂综合,到今天也代表了一大堆有关理想社会的观念和主张。比如认为,民主、合作的秩序是消灭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手段,也是提升经济安全、增进工业民主、大众物质、心理和精神发展最大化的手段,因而最终将代替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下,民主政治模式会不断加强,人们享有充分的言论、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政治活动的自由;合作的社会主义秩序将是动态的发展,通过不断的合作试验,它将进化到更高级的形态;最后,民主社会主义保证主要的生产资料将由民主、自治的社区所有,但仍有许多行业留给合作组织和私人,这样,就可以平衡地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公共利益 420-421。各种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以及相互间的论争表明,“社会主义”的现代含义从一开始就处于不断争议和多样性阐释过程之中。它促动了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探索,也同时导致了意义混乱,它使更多工人阶级觉悟和行动起来,但也使早期较为完整统一的欧美社会主义运动变成后来的各自为战。另一方面,各国社会主义者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激烈辩论也揭示出这样的重要事实,即在人们极为关注的利益政治、权力政治的表象之后隐含着政治过程的另一个侧面:语言政治。语言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话语权的斗争[11]。即究竟谁有权力决定谁能创造语言、选择词汇并赋予其含义?谁编创了“我们的”故事?故事应如何发展?谁有权力在语言的概念与其所指的现实世界之间进行协商?一句话,谁对事物的理解才算数?语言一直是人们用以构筑和评价所谓“社会现实”的重要方法。就此而论,严肃的理论争辩也好、运动中出现的鼓舞性或者攻击性的语言象征策略也罢,无不关乎“定义能力”的话语权力斗争。由此,在严酷的权力和利益争夺的同时,话语权的争夺其实更为激烈。

四、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功能阐释

作为政治传播的重要手段,象征策略是所有社会运动所必需的。它们旨在激发情感、形成态度并导致一致行动。因而,象征策略构成了政治过程一个重要的、持久性动力因素。从“类型学”研究角度看,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运用具有多样的和复合的功能。这些功能可被区分为工具性功能与文化性功能,前者作为一套技术策略,主要用于解决运动中的许多基本运作问题,后者则表达一套价值和意义,主要用于对政治行为、权力诉求作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与辩护。

象征策略的工具性功能[12] 首先表现为它们是政治识别与区分的标准。政治运动是社会行为,个人一旦参与政治生活,就不再是其自然之身,而是被赋予了政治特性的政治之身。因而,使用特定的象征物、举行某些仪式、采行某套话语以及对政治人物的公开态度,就成为区分敌我的基本方法。透过这些象征策略,成员与外界之间以及成员之间的政治区分和沟通得以达成,统一的集体行动才得以出现。比如,在1968年法国的“五月风暴”中,冲突各方正是以明晰的符号被区分为两个仪式化阵营:法国国旗与红旗、马赛曲与国际歌、爱丽舍宫与巴士底狱,或者更一般的讲,右岸与左岸。另一方面,象征策略也是用于建构权力结构和权威序列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各种象征物、仪式行为和政治话语的不断重复使用、演练和言说,权力和权威秩序就被不断明确、显示和强化,人们也能在具象的感观世界中意识和明晰到权力所在、权威所属,谁更有权力、谁应服从谁等等。如此,象征策略进而也成为促成关键性政治行为政治决策的合法化和权威化的有力工具。

从文化性功能[13] 的角度上看,政治象征是意义浓缩、情感表达和价值展现的重要形式。各种象征策略首要的文化功能在于为人们提供某种“社会记忆”。在政治场域,这类记忆的实质就是政治记忆,其主要内容在于“一个社群被提请注意其由支配性话语表现并在其中讲述的认同特征[14]。”也就是说,把群体的过去和现在理解为一种具有某些明显认知因素的集体自传或集体象征文本。这同时也要求集体或国家对于各种各样用于表达意义和价值的象征“符码”作井然有序的排列组合,使它们能够互相支持和强化,避免相互间的冲突。这类意义整合主要表现为建构主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大都以特殊化的政治话语作为其主要内容,而其他象征策略的运用则使意识形态得以不断重现和再生。

象征策略的复合性功能将在“政治社会化”中得到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政治社会化”被作为政治先知先觉者向其所信赖的大众反复不断传输其思想、观念、规则和技能并要求大众按其指引开展政治活动而获得特殊定义。只有通过不断的运动、通过象征符号的意义表达,才能唤醒及强化正确的“阶级意识”,否则,社会主义运动就难以取得成功。简言之,“政治社会化”就是要灌输一套意识形态、推行一套行为方式、教会一套政治话语、造就一代社会新人,最终实现一种新型社会。

在过去的社会主义运动中,社会主义者对促进其事业发展的象征策略的运用在激发社会情感、表达核心观念以及促成政治行动等诸多方面已发挥出显着的功效作用,象征策略本身与社会主义运动结成了共生共存的关系,对其的运用已成为一类普遍的政治实践。在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当代,今天的社会主义者应该继续将过去卓有成效的象征策略置于新的研究性分析视野中,并在新的变化了的环境中予以重新审视。换句话讲,所有的象征策略应坚持能够为读者、听者或观者传达其所代表的真实的社会主题,以及它们可能实现的范围与程度,能够给人们带来对以事实陈述和逻辑论证所阐明的主题的全面性理解。如此,“社会主义”的精神与内涵才可以保持“与时俱进”的特质。我们相信,在一个充满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新时代里,基于对社会运动、时代特征和政治变化的全面、准确理解而采取的理性行为愈多,那么,国家解决现存社会问题的能力就会愈强,而世界走向社会主义美好明天的希望也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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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3

 

[关键词]农村征地冲突;跨界性;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0-0052-05

农村征地冲突的诱发原因和治理过程都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特征,治理农村征地冲突既需要加强组织整合和职能整合,也需要增进政策协调和社会协同,迫切要求引进整体性治理的理念,构建整体性治理机制。我国的征地冲突治理在治理主体、法律政策和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特点,也构成征地冲突频繁发生和治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本文尝试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对农村征地冲突研究,通过分析征地冲突的跨界性特征,同时检讨“碎片化”的治理造成的困境,进而探讨实现农村征地冲突整体性治理的思路和方案。

 

一、农村征地冲突的跨界性特征和整体性治理要求

(一)征地冲突诱发原因的跨界性

学界多将征地冲突的诱发根源简单地归结为征地制度的不合理或者基层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症,上述因素固然是直接而重要的原因,但还有更加多元而深层的原因。

1.压力型行政体制是基层政府“财政饥渴症”和土地财政依赖症的深层根源,是各类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驱动力。一方面,压力型体制之下经济指标“锦标赛”的巨大压力,是“财政饥渴症”的深层根源。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县乡政府收入少而支出责任多的问题,也是土地财政依赖症的重要根源。分税制改革后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但是其支出责任非但未相应减少,反而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强调而有所加重。负债累累和“财政空转”成为不少县乡财政的常态,靠土地生财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别无选择的选择。

 

2.经济体制的某些漏洞为地方政府违规违法征地提供了机会。首先,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地方政府很大程度上扮演了“企业家”的角色,这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它最关心的不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也不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而是财政收入。“卖地”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实际扮演了土地“中间商”的角色,即通过低价征收高价出售谋取利益的角色。其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有相对于农民的强势地位,又具有规避中央监管的巨大优势。一方面,是因为“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利益冲突,以及各种规划之间的彼此摩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绝佳机会[1]”;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新农村建设等政策中的漏洞,合法规避中央政府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联盟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而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承包土地的农民所得却很少。研究发现,在土地增值部分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 30%,开发商拿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 50%。[2]”正是违法征地和土地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衡,成为征地冲突的直接诱因。

 

3.征地冲突的频繁发生还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直接相关。由于社会管理体制中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造成矛盾无法及时化解而不断积累发酵;由于矛盾化解机制的乏力,导致冲突不断激化升级;由于刚性维稳体制的作用,导致征地冲突治标难治本,甚至产生次生冲突;由于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城市化等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导致征地冲突极易反复。

 

(二)农村征地冲突的治理过程也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特征

一方面,构成治理过程的多个环节具有跨界性。征地冲突治理应该包括有效的源头预防机制、灵敏的预测与预警机制、高效的阻断机制、科学的应急处置机制和完备的善后机制在内的多个环节,而这些不同环节既跨越不同的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不同层级政府的整合与协同,还需要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广泛参与。另一方面,征地冲突治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跨界性的特征。以源头预防为例,由于征地冲突在横向上涉及地方政府、农民和用地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在纵向上涉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通过加强横向和纵向的利益整合方能实现;再以征地冲突的化解为例来看,不是单纯提高补偿标准和加强防控就可以解决的,它涉及到失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和城市化问题,需要加大对土地资源、农业、财政、民政、司法等各部门整合与协调的力度才能实现。

 

由于征地冲突的诱因横跨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征地冲突的治理过程也跨越不同层级的政府、政府的不同部门、以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并应该由多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组成。因此,单纯改革土地产权和征地制度难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征地冲突,需要引入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和治理模式。通过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系统改革,消除诱发征地冲突的各种深层次张力,构建征地冲突整体性治理的适宜体制环境;通过整合征地冲突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整体性治理网络,形成治理合力;通过消除各类土地法律政策之间的矛盾,形成整体性土地法律政策体系;构建包括预防、预警、阻断、处置和善后等环节相互衔接的治理机制,实现整体性治理。

 

二、农村征地冲突的“碎片化”治理的困境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对征地冲突的治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一号文件均强调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然而,征地冲突在全国农村仍然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核心原因在于“碎片化”治理模式难以适应征地冲突的整体性治理要求。

(一)治理主体的“碎片化”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4

关键词:征管社会化;政府公共管理;现代税收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代理”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5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与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与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特别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预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与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与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与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与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作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允许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允许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特别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点,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与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与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与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特殊的结构和特征,使其具备了其他社会所不具有的法治功能,从而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塑造出了自由的社会个体,自由和平等成为了人们追求的目的,并体现在公民意识之中从而内化为法治的精神;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有不断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整合,不断促使法律的形式化、使法治的手段不断科学、合理;同时,在冲突——整合的无限循环中,又为法治提供了一种原生性规则秩序;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权利,人们对自身的权利才会格外关注,对自己的独立性要求更加强烈,法治的基本内容也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因此,市民社会是法治生存的土壤,是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6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二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7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8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nbsp;,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9

逻辑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的统一,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所运用的一个重要方法。恩格斯在《考尔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说明:“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①]马克思正是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历史发展趋势。

多年来,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们对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方法的科学性以及运用这一方法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必要性,作了非常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但是,当我们自己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对现实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及其相互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研究时,这一方法却往往被遗忘了。笔者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逻辑与历史的错位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我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总体框架基本上还是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翻版,即: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部分,资本主义部分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简单商品经济讲起,一直讲到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为止;社会主义部分则以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为起点,以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为终点。从表面上看,这一体系完全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要求:资本主义部分基础上保持了《资本论》的逻辑体系,所增加的有关帝国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的章节作为《资本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也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逝世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部分的内容则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灭亡之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过程或历史趋势。然而,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就产生于所谓社会主义部分的起点与资本主义部分的终点之间:当我们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转而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列宁的帝国主义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即以“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而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社会主义,则是以不完全成熟或还很不成熟而不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为历史起点。

马克思通过对“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所预见的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当然也应当是“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见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在马、恩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一词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②]),而不是指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第一或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更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特点。历史赋予他们使命,就是从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的高度大致勾画出“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明确指出某一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所具有的具体特点,以指导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正如列宁所说:“谁都知道,科学社会主义其实从未描述过任何未来的远景,它仅限于分析现代资产阶级制度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如此而已。……例如《资本论》这部叙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著作,对于未来只提出一些最一般的暗示,它只考察未来的制度所由以长成的那些现有的因素。”[③]这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在理论体系上是马克思《资本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那么,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就应当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的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或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已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历史起点。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的历史起点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也还没有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已经达到或曾经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或其第一或低级阶段的历史起点。

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称“由于工业化纲领的实现,苏联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强盛的社会主义工业大国。”[④]这就是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落后的农业国”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成工业化的历史任务。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⑤]众所周知,工业化本来应当是“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已经完成的历史任务,而且事实上也是当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完成的历史任务。邓小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我们虽说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个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⑥]因此,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总体结构上并不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而是历史过程在理论上前后并非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从工业化已经完成的“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到工业化尚未完成的并非“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当然,我并非主张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应当脱离我国现阶段的实际而去研究“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共产主义社会或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及其运动规律,而是认为上述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致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必然导致逻辑与历史的错位,而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则是导致我们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的认识,以及这些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之间关系的认识出现偏差的根本原因。多年来正是由于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认识面临着两个非此即彼的错误选择:要么,把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要么,把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当作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前者的实质是提高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表现为典型的教条主义;后者的实质是降低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表现为典型的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

改革开放前,我们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未来社会经济特征的论述当作教条,即:将马、恩所设想未来社会的经济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于是,以此为理论依据而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主张立即消灭私有制、商品经济以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等。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也就表现为思想进程超越了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拔高现实社会主义历史起点的教条主义态度被否定了,但贬低马、恩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态度却往往被忽视、容忍或认可了,后者甚至被当作反对前者的重要思想武器。因而思想进程超越历史进程在形式上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的倾向——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为此甚至不惜轻率地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设想。例如,为了说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不少经济学论文、专著和教科书都引用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社会主义”篇中所说的这样一句话:“一旦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消亡。”[⑦]并理直气壮地断言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这一预见不符合实际。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我们正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又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我们中国或其他现在是或过去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何时真正实现过“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 (哪怕是强行实现的)呢?即使是在“”期间我们也没有能够将个体私有制完全荡涤干净,何况农民兄弟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全民所有的待遇!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说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设想不符合实际呢?又如,有人以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为依据,否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论点,认为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借助于一系列这样的所谓实践证明,我们实际上几乎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经济特征的设想或关于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预见全否定了。在马、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是否会消亡,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否还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或资本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类问题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实践既不是共产主义的实践,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实践即正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实践。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之后,商品经济是否仍然存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或当我国在向成熟的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目前并没有这种实践可供借鉴。所以,上述所谓实践证明实际上是理论与实践相错位的检验方法。这种错位的实践证明就是逻辑与历史错位的具体表现。

本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就是对于现实社会主义认识的思想进程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相统一的结果。但是,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领域,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现实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仍然热衷于归纳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或特点。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中,所谓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特征、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特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特征、社会主义企业的特征、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特点等提法比比皆是。每一次再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根据形势的变化修正这一系列所谓特征或特点的内容或提法。且不论这些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或特点中有不少内容实际上就是计划经济体制残余的体现。从逻辑上讲,所谓社会主义的特征,在空间上应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即所有已经进入和将要进入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在时间上则应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即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直到共产主义的实现之前。既然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们仅通过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又怎么可能归纳出经得起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检验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特征呢?例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本来就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拔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特征,因为我们现在无法断定这种所有制结构是否应当或能够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更不能说成是什么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征,难道当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在农村也还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吗?难道我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吗?如果我们真正认识到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认识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就没有必要再去热衷于归纳什么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而应将注意力放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上。

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不仅使我们对当代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而且还使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过去,我们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趋势的论点当作教条,认为既然“资本主义的丧钟已经敲响”、“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那么现实中的资本主义也就走投无路了。于是,我们断言资本主义已进入“总危机”,并期待着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将在下一次“大危机”中彻底崩溃。改革开放后,当国人再一次放眼看世界时,发现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没有濒临崩溃而且还比我们发达得多。到底如何解释《资本论》问世后一百多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其变化就成为了政治经济学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却又往往落后于当达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这就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发生了很多变化或进行了很多调整,如股份制的空前发展与普及,国家垄断及国家干预的出现和加强,以及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等,这些变化或调整到底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能够适应社会化生产力要求的表现,还是它不能适应社会化生产力要求的表现,是当前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学所要解决的或不可回避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资本主义部分在涉及到这一问题时总是一味强调这种生产关系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似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依然停留在一百多年前的水平上。就连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当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国家干预等方式是用社会主义的办法解决资本主义的问题,而我们却不愿意或不敢承认这一点。如果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确实丝毫没有改变,那岂不是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而且已经完全适应当今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吗?既然如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从何说起?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又从何说起呢?恩格斯当年曾将股份公司称之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⑧]并预见随着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公司“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⑨]他在对资本主义将“不得不”采取的方式进行说明时还特别强调:“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是最近,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⑩]可见,在他看来,如果资本主义国家是由于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而“不得不”采取的国有化,就可以说是采取了社会主义的办法,因为这“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俾斯麦式的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国有化不在此列。因此,所谓“丝毫没有改变”之说的思想进程不仅落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而且还落后于马、恩在世时的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当时股份公司已经出现)。

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进程超越了当代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进程又落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于是,如果将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资本主义部分中某些观点或提法与社会主义部分中相关的观点或提法加以对照,就可以发现一系列“既卖茅又卖盾”的说法。如,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独资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其私有制性质丝毫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独资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其公有制性质也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国家将私人企业购买为国有企业丝毫没有改变其私有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也丝毫没有改变其公有制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不可能改变其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却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其主人翁地位,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如果有人要对这类说法问一个为什么,我们就会理直气壮地回答:这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有人再问国家的性质是由什么决定,我们又会毫不含糊地回答: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的公有制为什么要占主导地位?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中国的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美国的股份公司为什么属于私有制性质?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为什么是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美国的企业都属于私有制性质。我们的很多理论观点包括不少所谓新观点实际上就是依靠这种循环论证支撑着的。

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之贫困的地步呢?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就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

注 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

[②]参加赵明义等主编:《当代国外社会主义问题纲要》,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第4-5页。

[③]《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版,第50页。

[④]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普及版),中文本,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1月版,第374页。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2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10

逻辑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的统一,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所运用的一个重要方法。恩格斯在《考尔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说明:“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①]马克思正是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历史发展趋势。

多年来,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们对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方法的科学性以及运用这一方法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必要性,作了非常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但是,当我们自己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对现实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及其相互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研究时,这一方法却往往被遗忘了。笔者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逻辑与历史的错位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我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总体框架基本上还是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翻版,即: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部分,资本主义部分从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简单商品经济讲起,一直讲到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为止;社会主义部分则以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为起点,以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为终点。从表面上看,这一体系完全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要求:资本主义部分基础上保持了《资本论》的逻辑体系,所增加的有关帝国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的章节作为《资本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也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逝世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部分的内容则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灭亡之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过程或历史趋势。然而,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就产生于所谓社会主义部分的起点与资本主义部分的终点之间:当我们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转而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列宁的帝国主义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即以“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而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社会主义,则是以不完全成熟或还很不成熟而不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为历史起点。

马克思通过对“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所预见的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当然也应当是“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见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在马、恩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一词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②]),而不是指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第一或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更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特点。历史赋予他们使命,就是从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的高度大致勾画出“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明确指出某一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所具有的具体特点,以指导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正如列宁所说:“谁都知道,科学社会主义其实从未描述过任何未来的远景,它仅限于分析现代资产阶级制度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如此而已。……例如《资本论》这部叙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著作,对于未来只提出一些最一般的暗示,它只考察未来的制度所由以长成的那些现有的因素。”[③]这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在理论体系上是马克思《资本论》思想进程的逻辑延伸,那么,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就应当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的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或被我们当作分析和说明对象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已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历史起点。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的历史起点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也还没有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已经达到或曾经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或其第一或低级阶段的历史起点。

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称“由于工业化纲领的实现,苏联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强盛的社会主义工业大国。”[④]这就是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落后的农业国”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成工业化的历史任务。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⑤]众所周知,工业化本来应当是“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已经完成的历史任务,而且事实上也是当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完成的历史任务。邓小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我们虽说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个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⑥]因此,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总体结构上并不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而是历史过程在理论上前后并非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从工业化已经完成的“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资本主义到工业化尚未完成的并非“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当然,我并非主张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应当脱离我国现阶段的实际而去研究“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共产主义社会或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及其运动规律,而是认为上述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致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必然导致逻辑与历史的错位,而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则是导致我们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的认识,以及这些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之间关系的认识出现偏差的根本原因。多年来正是由于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认识面临着两个非此即彼的错误选择:要么,把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要么,把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和特殊规律,当作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前者的实质是提高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表现为典型的教条主义;后者的实质是降低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表现为典型的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

改革开放前,我们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未来社会经济特征的论述当作教条,即:将马、恩所设想未来社会的经济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于是,以此为理论依据而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主张立即消灭私有制、商品经济以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等。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也就表现为思想进程超越了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拔高现实社会主义历史起点的教条主义态度被否定了,但贬低马、恩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态度却往往被忽视、容忍或认可了,后者甚至被当作反对前者的重要思想武器。因而思想进程超越历史进程在形式上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的倾向——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为此甚至不惜轻率地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设想。例如,为了说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不少经济学论文、专著和教科书都引用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社会主义”篇中所说的这样一句话:“一旦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消亡。”[⑦]并理直气壮地断言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这一预见不符合实际。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我们正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又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我们中国或其他现在是或过去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何时真正实现过“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 (哪怕是强行实现的)呢?即使是在“文革”期间我们也没有能够将个体私有制完全荡涤干净,何况农民兄弟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全民所有的待遇!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说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设想不符合实际呢?又如,有人以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为依据,否认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论点,认为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借助于一系列这样的所谓实践证明,我们实际上几乎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经济特征的设想或关于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预见全否定了。在马、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是否会消亡,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否还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或资本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类问题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实践既不是共产主义的实践,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实践即正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实践。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之后,商品经济是否仍然存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或当我国在向成熟的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目前并没有这种实践可供借鉴。所以,上述所谓实践证明实际上是理论与实践相错位的检验方法。这种错位的实践证明就是逻辑与历史错位的具体表现。

本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就是对于现实社会主义认识的思想进程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相统一的结果。但是,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领域,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现实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仍然热衷于归纳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或特点。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中,所谓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特征、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特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特征、社会主义企业的特征、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特点等提法比比皆是。每一次再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根据形势的变化修正这一系列所谓特征或特点的内容或提法。且不论这些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或特点中有不少内容实际上就是计划经济体制残余的体现。从逻辑上讲,所谓社会主义的特征,在空间上应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即所有已经进入和将要进入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在时间上则应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即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直到共产主义的实现之前。既然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们仅通过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又怎么可能归纳出经得起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检验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特征呢?例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本来就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拔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特征,因为我们现在无法断定这种所有制结构是否应当或能够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更不能说成是什么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征,难道当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在农村也还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吗?难道我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吗?如果我们真正认识到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认识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就没有必要再去热衷于归纳什么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而应将注意力放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特点上。

逻辑与历史的错位不仅使我们对当代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而且还使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产生偏差。过去,我们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趋势的论点当作教条,认为既然“资本主义的丧钟已经敲响”、“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那么现实中的资本主义也就走投无路了。于是,我们断言资本主义已进入“总危机”,并期待着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将在下一次“大危机”中彻底崩溃。改革开放后,当国人再一次放眼看世界时,发现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没有濒临崩溃而且还比我们发达得多。到底如何解释《资本论》问世后一百多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其变化就成为了政治经济学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却又往往落后于当达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这就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发生了很多变化或进行了很多调整,如股份制的空前发展与普及,国家垄断及国家干预的出现和加强,以及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等,这些变化或调整到底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能够适应社会化生产力要求的表现,还是它不能适应社会化生产力要求的表现,是当前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学所要解决的或不可回避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资本主义部分在涉及到这一问题时总是一味强调这种生产关系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似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依然停留在一百多年前的水平上。就连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当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国家干预等方式是用社会主义的办法解决资本主义的问题,而我们却不愿意或不敢承认这一点。如果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确实丝毫没有改变,那岂不是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而且已经完全适应当今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吗?既然如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从何说起?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又从何说起呢?恩格斯当年曾将股份公司称之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⑧]并预见随着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公司“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⑨]他在对资本主义将“不得不”采取的方式进行说明时还特别强调:“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是最近,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⑩]可见,在他看来,如果资本主义国家是由于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而“不得不”采取的国有化,就可以说是采取了社会主义的办法,因为这“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俾斯麦式的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国有化不在此列。因此,所谓“丝毫没有改变”之说的思想进程不仅落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而且还落后于马、恩在世时的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当时股份公司已经出现)。

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进程超越了当代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进程又落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于是,如果将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资本主义部分中某些观点或提法与社会主义部分中相关的观点或提法加以对照,就可以发现一系列“既卖茅又卖盾”的说法。如,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独资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其私有制性质丝毫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独资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其公有制性质也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国家将私人企业购买为国有企业丝毫没有改变其私有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也丝毫没有改变其公有制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不可能改变其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却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其主人翁地位,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如果有人要对这类说法问一个为什么,我们就会理直气壮地回答:这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有人再问国家的性质是由什么决定,我们又会毫不含糊地回答: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的公有制为什么要占主导地位?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中国的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美国的股份公司为什么属于私有制性质?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为什么是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美国的企业都属于私有制性质。我们的很多理论观点包括不少所谓新观点实际上就是依靠这种循环论证支撑着的。

我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之贫困的地步呢?逻辑与历史的错位就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

注 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

[②]参加赵明义等主编:《当代国外社会主义问题纲要》,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第4-5页。

[③]《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版,第50页。

[④]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普及版),中文本,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1月版,第374页。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2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11

一般说来,社会思潮是以社会心理为基础,以某种理论体系为导向,对社会大众产生广泛而深刻影响的社会思想潮流或思想倾向。在西方学术界,学者们并没有把“社会思潮”这一词汇当成专业的学术用词。在我国,最早对社会思潮进行论述的是梁启超。他在1902年《论时代思潮》一文中指出:“今之恒言, 曰‘时代思潮’ 。此其语最妙于形容。凡文化发展之国, 其国民于一时期中, 因环境之变迁, 与夫心理之感召, 不期而思想之进路同趋于一方向,于是相与呼应汹涌, 如潮然。……凡‘思’非皆能成‘潮’;能成‘潮’者,则其‘思’必有相当价值,而又适合于其时代之要求也。凡‘时代’非有‘思潮’;有‘思潮’之时代,必文化昂进之时代也。”[1]从中可以看出,梁启超认为,社会思潮在产生与社会变迁之中,具有时代性;社会思潮是社会心理的反映,即社会群众“心理之感召”,具有群众性;社会思想不一定能成为社会思潮,但能成为社会思潮的社会思想一定有价值,即价值性。梁启超和以后研究社会思潮的学者对社会思潮的认识都是从其单一特征与特点进行的,不同的学者对社会思潮的论述也是各有各的着重点。下面,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角度出发,对社会思潮的特征进行阐述。

一、理论性与群众性的辩证统一

社会思潮往往以某种理论或观点为基础,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理论性也是社会思潮区别于社会心理的基本标志之一,社会思潮的理论性具体表现为社会思潮的自觉性、稳定性与系统性,而自发、感染与不稳定的社会心理构成社会思潮的基础。社会思潮以某一理论体系为基础,往往体现出某种哲学观。哲学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观点和看法,而又是社会思潮的思想观点和精神动力的来源。哲学往往体现出某一阶级或阶层利益与价值层面的诉求,哲学具有阶级性。指出:“各种哲学学说,都是隶属于一定社会阶级的人们所创造的。这些人们的意识,又是历史地被一定的社会生活所决定。所有的哲学学说,表现着一定社会阶级的需要,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类认识自然的历史阶段。哲学的命运,看哲学满足社会阶级的需要之程度如何而定。”[2]社会主义思潮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深刻地反映了无产阶级的利益需求。而资产阶级思想确是以实证哲学为内核,为资产阶级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统治服务。

事实证明,理论一旦被群众掌握,必然会发挥出强大的物质力量。列宁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3]在十八、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理论满足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利益需要,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广大劳动人民需求,在宣扬“自由”、“平等”、“民主”自由主义思潮的引领下,了封建专制,确立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同样,自共产主义学说诞生以来,社会主义思潮以其科学性和价值性的高度统一,实实在在地为无产阶级谋福祉,获得了千百万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蓬勃发展。

反之,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丧失群众基础的社会思潮必然暗淡无光、销声匿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法西斯主义与军国主义盛行与德意日的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等反动分子虽然猖狂一时,但正义必然战胜邪恶,在轴心国被击败之后,独裁法西斯土崩瓦解,其思想也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二、主流性与非主流性的辩证统一

根据某种思想理论与观点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地位,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思想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非主流思想意识。同样,社会思潮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表现形式,有主流思潮与非主流思潮之分。、

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在我国,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代表全国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引领社会思潮的多样性,并不是对非主流社会思潮实施打压,而是应该具体分析,并且加以区别对待。非主流社会思潮中,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为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比如新自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伪科学、新儒学等;另一类为对马克思主义无害的社会思潮。对于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必须通过法律与政策的途径加以取缔,抑制其产生的不良影响;而对于无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应该遵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其发展,进而促进交流与融合,繁荣文化。加深对社会思潮特征的认识,不但要理解名目繁多的各种“主义”、“思想”,更要认识到社会思潮的主流性特征,坚持主流性与非主流性的统一。

三、显性与隐形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而普遍联系的世界是运动、变化、发展的。社会思潮同样有一个产生、变化、发展的历程。社会思潮的发展变化过程即为显性与隐形的辩证统一过程。“一般来说,一种理论观点的提出,在它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之前,它处于一种潜伏的状态,一旦时机成熟,就会浮出社会生活的表层,成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社会思想趋势或思想潮流,对大众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一旦社会思潮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削弱,这种社会思潮也会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5]。

梁启超认为,社会思潮的传播都有一个周期性的过程,即产生、发展、衰落、消亡。他把社会思潮的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启蒙期(生),第二阶段为会盛期(住),第三阶段为蜕分期(异),第四阶段为衰落期(灭)。按照梁启超的观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把第一阶段的启蒙期和第四阶段的衰落期看成社会思潮的隐形性特征,而把第二阶段的会盛期和第三阶段的蜕分期看成社会思潮的显性特征。社会思潮表现为显性特征时,波涛汹涌,激荡千里,对社会大众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能导致社会革命和政权更替。例如,自共产主义思潮诞生以来,以其科学的真理性与联系群众尤其是工人阶级的实践性,对世界格局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尤其是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让世界劳动人民看到了光明的未来,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国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沉重打击了资产阶级的世界统治秩序。

而在社会思潮表现为隐形特征时,涓涓细流,不为人知。当然,表现为隐形特征的社会思潮,并不是从思想文化领域中消失了,而是以潜隐的方式或其他形式继续存在,一旦时局动荡,必然风云变幻,再次吸引大众的视线。苏联巨变、东欧解体之后,西方一些政要和右翼思想家迫不及待地放言“马克思主义已经死亡”,宣称“自由与民主的理念已无可匹敌,历史的演进过程已经走完”。这些论调既不符合事实,也不是西方学者的一致认识。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法国思想家德里达等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前苏联与东欧剧变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本身所致,它并没有给马克思主义本身带来伤筋动骨的损害,而是使其变得更加纯洁、更有吸引力,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一个贫穷落后的中国,变成一个繁荣昌盛、欣欣向荣的中国,向全世界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坚持辩证统一的观点,认清社会思潮的显性与隐形特征,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引领,才能使无产阶级思想占据思想阵地。

四、复杂多样性与单一性的辩证统一

当今世界各民族、各国家与各地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地球村”。各种社会思潮在世界思想文化舞台上纷纷登场,在各个领域表达不同的观点与价值倾向,争夺话语权,社会思潮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

社会思潮的复杂多样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种社会思潮之间的争论。主要表现为各个理论、学说、主张对同一的社会热点与重大问题发表观点,提出解决办法。例如,在人类社会发展前途与未来的重大问题上,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通向奴役之路,社会主义已经终结。而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虽然社会主义运动暂时陷入低潮,但社会主义暂时的挫折并不能否定社会主义的光明未来。第二,同一社会思潮内部的争论。主要表现为在对同一重大理论问题认识统一的前提下,对其细节与子问题的争论。如新自由主义虽然坚持自由化与市场化,但根据对传统自由放任原则的恢复力度和提出的政策主张看,大体可以分为激进的新自由主义、温和的新自由主义、创新的新自由主义三类。除了一致对外,这三派之间也存在不同的争论与见解。第三,社会思潮的范围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社会思潮、经济社会思潮、伦理社会思潮等,从而对大众产生广泛的影响。

与社会思潮的复杂多样性相比,其单一性尤为特殊。一方面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比如万花丛中一点绿,特殊的地位使其不得不思考如何面对其他多样性的社会思潮。在我国,就体现为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其他社会思潮的引领?另一方面,虽然当今世界各种社会思潮异彩纷呈,但还是表现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意识形态的斗争。在西方社会中的一些政要和右翼学者看来,是如何抑制社会主义这个单一社会思潮;而在我国看来,是如何防止单一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渗透,坚持与维护社会主义的纯洁性。

对社会思潮的内涵与特征的研究是社会思潮研究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认识原理,才能对社会思潮特征进行深入的辨析。深入认识当今社会思潮的基本特征,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多样性社会思潮的引领,加强社会青年尤其是大学生的思政政治教育,探索社会思潮的发生发展规律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第1卷).中华书局.

[2]著作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17.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12

摘 要:政治参与是民众表达舆情的最直接方式,网络社会的兴起与发展为民众舆情的表达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条件。目前,大学生政治参与热情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形势,这些发展形势利弊兼具,需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规范和引导大学生政治参与的主体价值观。文章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的发展形势做总体性的描述,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大学生政治参与的一些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剖析,最终对如何完善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社会;政治参与;价值困境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0-0018-02

我国在召开党的十七大时曾指出社会主义必须要倡导人民民主,要让全国各个领域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同时要确保公民有序参与,动员人民依法参与和处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文化事业。在十召开时,报告中提出了二十四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自由、平等、富强、民主、爱国、敬业、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体现出我国要坚定民主自治的决心,并高度重视民众政治参与,将其作为我国奋斗的政治目标,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体现出现代民主自治的特征。所以说,不断扩大政治参与,就是在不断发展我国现代政治。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和攻坚期,处于社会的深刻转型时期,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分配及利益取向也出现不同的分化。大学生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公民群体,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是我国未来的希望,更能够推动我国民主自治,进而推动我国政治发展。现如今,大学生群体的政治参与的态度、深度,政治践履的实践方法和参与方法等,对中国未来政治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因此,研究转型期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意义深远。本文首先分析现阶段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网络舆情的博兴为背景,对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的途径进行深入探讨,提高大学生的积极性,并有效地构建当代大学生的主体价值理念。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解析

自上世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人类生活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已经不再仅仅是当初发明的用途和意义,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深受这张“蜘蛛网”的影响。现阶段经济发展全球化,世界文明也在无线发展,网络发展的速度也非常之快,并发展成为社会中全新的文化话语权。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市场的统一程度要求较高,更要求出现文化生长与整合的范式,其首先表现为社会整体性概念,而不再是简单地转换个人。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文化在价值层面的转换也体现出来。作为一种公共性的价值存在,网络社会体现出其特有的文化特征:首先,网络社会是语言符号系统的一种,是广大网络公民交流互动的平台;其次,网络社会存在很多次生品,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包括各种软件、文本以及声像等等;再次,网络的一些基本假设直接影响着网络价值的形成。不管是从组织形式来看,还是从功能方面来看,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别都比较大,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现实社会的某些方面,其不能反映现实社会的某些地域特征,但却是一个存在于现实外的数字化“拟真空间”,其并不是真正的现实,而是虚拟的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反映。对于网络空间来说,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缺乏物质实体,网络空间是人们预设的“不在场”的暧昧的“承诺”。网络空间是一个共同体,其体现着巨大的价值,由多个节点互相联结在一起,而在网络空间的个人就是其中的节点,彼此之间通过多种多样的语言与符号来交流各项信息,形成各个群体之间、各个人之间沟通与交流的网络,形成独特的公共交往景观。

二、互联网技术对民主政治的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信息技术正逐渐成为民众最为重要的民主参与手段和工具,对于人们快速享有网络民主的信息时代有着重要意义。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互动结构和参与结构,也改变了信息的占有与分配格局,为参与式民主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民众有了更加畅通的网络言路渠道,使得民众在参与国家政治时体现出更大的热诚和能力,民众通过网络的迅速串联,聚合成为强大的舆论力量,对民主政治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若要界定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科学内涵,首先就是要深入分析政治参与的内涵。

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参与是指一般的公民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参与国家政治,并对政治管理行为能够造成一定的影响。公民要行使民主自主的权利,也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其也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说明了双方的责任关系。我国大学生高度关注和重视国家的发展,有自己的态度和认识,也形成了大学生群体的判断力,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来表达。在校学习阶段,大学生尚未步入社会,其参与国家政治的行为体现出一定的特征。因此,要对大学生参与国家政治的行为进行研究,不能仅仅分析其行为,更要对他们参与政治的意识进行分析,两者融合在一起才能深入分析其特征。

大学生这一群体普遍知识水平都较高,参与国家政治不仅能够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有利于大学生自身的全面发展,更能够有利于我国社会稳定。首先,从个人的角度而言,大学生正处于人生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目标之一。第二,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大学生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众政治民主化进程。第三,从社会层面来看,为大学生提供开放轻松的社会氛围,让其能够有序合法地参与国家政治,不仅能够有利于维护学校秩序,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技术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同时也为我国带来了更加轻松和谐的政治环境,我国公民不管是在价值取向方面,还是在思想观念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改变。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大学生的国家政治参与行为也体现出其独有的特色。首先,政治参与意识总体增强,但参与动机功利化倾向突出。其次,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更加理性,但是在认知与行为方面存在着脱节现象。再者,大学生政治参与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体现出个性化的特点,但是通过制度外的途径参与政治的现象也愈加增多。目前互联网技术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很多大学生都通过网络舆论来影响我国政治,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网络政治”。然而网络政治也有双面性,存在利弊双方,一方面能够让大学生利用虚拟的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政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大学生这种政治态度的自我表达本身缺乏约束和制约,致使部分大学生表达错误或者是激进的政治言论,无法确保网络政治参与的秩序。

针对大学生网络政治参与的种种特征,在对其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用好坏来评定,每种特征都存在利弊两方面,关键是我们能否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大学生的网络政治参与行为予以引导和规范。

首先,政府要主动加强其工作职能的网络信息普遍化,网络逐步成为政府工作的工具和窗口。重点是要通过新媒体技术加强政府网络公众平台的可参与性建设,通过提供信息交互类交流和服务,实现在线互动服务,努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行为,便于公众参与到政府管理中来。政府和群众需要通过有效的渠道来进行互动,不能通过制度以外的途径来沟通与交流,这样才能减少政治冲突和矛盾的发生,确保我国政治发展能够更加稳定。

其次,网络政治参与立法工作要加快。总的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拥有较为宽松和谐的环境,网络参与者的素质也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同步提高。但是,作为一个服务人类社会群体的技术产物,我们不能任由网络自由无拘束发展,因为不受规范的自由就会有可能走到它的对立面。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的建设,既是对参与者的约束,也是对参与者的力的保护,能明确规定网络功能的利用,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学生能够有序参与国家政治,让其能够通过有序法制的途径来参与网络政治,同时要能够保证大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的自我利益,为大学生网络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再次,网络的伦理规范体系必须要得到健全和完善。在虚拟空间中,人们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和所肩负的道德责任,都与现实空间中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个空间的优点即是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但是在虚拟空间中极易出现道德和法律无序的状态。我们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互联网上的主导地位,同时更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广泛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运用网络技术,将诚实、平等、公正、守法的网络理念贯彻到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舆情的表达,让大学生能够积极合法地参与国家政治,确保其能够有序融入到公共生活中去。

最后,和谐的网络政治文化的构建也必不可少。随着网络群体参与者的不断扩大,近年来由于缺乏相关部门权威信息的,以及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尤其是青年群体极易对一些不良的网络舆论导向失去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以至于盲目跟风,引发一些不良的舆论效应。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多特征,包括便捷性以及开放性等等,这些特征使得网络中存在的一些文化互相交融和激荡,不同文化间的碰撞使得先进文化尤其明显,并能够起到模范作用,使得我国的政治文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利用网络对公众进行教育时,我们要认识到网络技术的这些特点,包括交流气氛轻松、网络信息丰富,使网络政治文化朝着有利于我们社会和谐、青年群体健康成长的方向发展。

从前文的分析来看,本文虽只是在总体上描述了大学生政治参与的一些特征以及发展态势,而对在某些特定时期或者是针对于某些特别的政治事件而体现出来的其他特征不能予以正确描述。但总的来说不管是对于网络民主政治的发展还是政府的相关决策,这些针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态势性发展特征的认识仍然极为重要,其意味着我国政治参与的信息处于上升期,而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莫楠,傅义强.大学生网络政治参与视域下的政府公信力提升路径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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